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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税法;差异;纳税调整;账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由于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比较特殊。加之财务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成本计量模式的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建筑物而言,应当比照固定资产准则对其计提折旧,计提折旧的政策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政策完全一致;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应当比照无形资产准则对其进行摊销,摊销的政策与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完全一致。投资性房地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而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由于其价值恢复的可能性极小或不存在,因此,应当视其为一项为永久性减值,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二)税法规定

税法没有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出,而是将其分别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同时规定,对外出租的房地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但出租的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在不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上计提折旧的政策与税法的折旧政策完全相同,那么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与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是一致的,即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会计的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一会计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一税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相同,不存在计提折旧方面的暂时性差异。反之,则存在计提折旧方面的暂时性差异。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且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那么,不论会计上计提折旧的政策是否与税法的折旧政策相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在会计期末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1 若期末: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税法规定的本期折旧或摊销额)=[税法规定的本期折旧或摊销额-(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0。则本期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是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税法应调减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本期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增加额(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减少额)]。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 若期末: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一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税法规定的本期折旧或摊销额)=[税法规定的本期折旧或摊销额-(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其后续会计期间,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也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税法规定

前已述及,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中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的。对房屋按税法规定分期计提的折旧以及对土地使用权分期摊销的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无论增减均不确认所得和损失,即持有损益在没有真正实现前。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存在着折旧、摊销费用的暂时性差异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暂时性差异。这两种暂时性差异,参照前述“一、(三)”中的分析可知,前者依税法规定应调减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后者如果是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依税法规定也应调减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也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是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依税法规定应调增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它们在会计期末都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1 若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期末(资产负

债表日)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则它与按税法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允许扣除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本期都是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一本期产生的全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产生的全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增加额)。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 若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它产生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按税法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允许扣除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本期产生的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本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增加额)。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三、两种计量模式处置的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规定

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的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净值(初始计税基础扣除税法折旧或摊销额)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处置时,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存在着处置损益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会计期末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首先,应计算纳税调整的金额。为此必须计算以下两项。

1 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的金额

(1)成本计量模式确定的处置损益的金额=处置收入-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累计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发生的相关税费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确定的处置损益的金额=处置收入-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公允价值上升额(或:-公允价值下降额)]-发生的相关税费

2 税法规定确定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一计税基础净额(初始计税基础-税法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可扣除的相关税费

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纳税调整的金额=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确定的处置损益的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然后,调整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计算出的“纳税调整的金额”为正数(会计>税法),那么依税法规定应调减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为负数则应调增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不考虑折旧、摊销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纳税调整(正数)的金额”[或:+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纳税调整(负数)的金额”],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结转以前会计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增加额(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减少额(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增加额)]。账务处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第二种情况是,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至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已结平无余额。

结束语

文章所阐述的内容,只是笔者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以及现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两者形成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所作的一些浅薄的研究。今后,还需要同行们根据该准则的实际执行情况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两者各方面的差异、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会计实务工作。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学习组,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4)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2篇

摘要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冲减的会计处理,由于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小企业已做纳税调整,所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减值准备时,小企业财务人员要做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减值准备 所得税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3年1月1日起,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税法和简化核算的角度出发,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会计准则。正确的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好由《小企业会计制度》过渡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调整和纳税调整,是小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别之一是不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没有相关减值准备科目。根据有关规定,小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执行新准则时将已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需要冲销。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会计政策变化,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对因执行新的准则冲销减值准备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状况不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业在2012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公允的反映资产价值,流动资产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要计提减值准备。在执行新准则时,有的资产减值是长期不能恢复的,如存货中款式已过时的服装,已为新产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产品等,需要冲减资产的原始价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资产的价值。有的资产的减值已恢复,需要冲回减值准备,减少管理费用。对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导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同。

坏账准备 1.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对于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小企业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小企业计提坏账只是为遵循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业往来款不存在坏账损失的问题,可直接冲减坏帐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而且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小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下列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企业应冲减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剩余应收账款,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③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存在坏账损失,但尚不具备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条件,根据未来适用法的原则,小企业可直接冲减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剩余的应收账款,暂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到企业取得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证据时,再做账务处理。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对坏账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小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故在冲回坏账准备时要调减与冲回坏账准备相等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往来款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企业在税前列支坏帐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列支,故小企业在完成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坏帐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的已成坏账的法律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已冲销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③尚未取得税法规定坏账核销证据或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批准的已冲销坏账准备,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不做纳税调整。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经批准后,在批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调减已冲减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对于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会计处理 ①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已恢复到投资成本,则应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②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投资成本,应就市价低于成本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短期投资。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大于市价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2.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在短期投资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短期投资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的。对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处理: ①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计提的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已销售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于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计提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继续为企业持有,并且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应就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贷跌价准备大于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 管理费用。 2.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存货账面价值的,在该项存货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该项存货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存货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对于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不大,直接冲回对小企业利润影响不大的,最好直接冲回减值准备,不做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的账务处理。如果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对利润影响大,小企业财会人员须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价面价值,并做上述所得税纳税调整。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3篇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商誉摊销等国际准则通行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对企业合并类型进行了划分,根据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不同类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此外,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进一步对其中涉及的递延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关键词 企业合并 账务处理 纳税调整 准则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工作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确认被兼并净资产,要将购买价格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且还应摊消商誉的处理方式,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反映;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购买法反映。2010年7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对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二、不同企业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此类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例如,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发行2000万股普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乙公司合并日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甲公司资本公积为180万元,盈余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则该投资的初始成本为2000×60%=1200万元。其中,差额800万元应首先调减资本公积18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2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2 000 000

资本公积1 800 000

盈余公积1 000 000

未分配利润5 200 000

贷:股本20 000 000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此类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应当采用购买法处理。例如,甲、乙两家公司属非同一控制下的独立公司,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乙企业投资,取得60%的股份。该固定资产原值16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已提取减值准备50万元,公允价值1300万元。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则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300万元。该成本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150万元(16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的差额15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3 000 000

累计折旧4 00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 000

贷:固定资产16 000 000

营业外收入1 500 000

三、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账务处理

根据《解释4号》,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递延所得税属于资产类账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根据会计要素确认的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但是,如果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商誉”,如果商誉不够冲减,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的确认,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正确区分免税重组和一般重组,这是正确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前提条件。

四、新准则及《解释4号》对企业合并双方的影响

新准则及《解释4号》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净资产、经营成果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影响。

(一)对企业利润和净资产的影响

首先,权益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不再设置就准则中所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实施新准则时,原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部结转,对以前年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公司净资产相应变动。其次,由于公允价值的运用,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换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原有资产的增值得以体现,产生当期损益,往往会引起公司利润的增加和净资产的增加。再次,由于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和调整,对被投资单位来讲,投资收益会大大减少,影响母公司的净利润。

(二)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会计报表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利润结构、利润的分配以及会计报表也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对于利润结构,新准则下企业原以投资收益体现的利润将以当期资产处置的损益和企业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予以体现,使企业的利润结构和利润体现的时点发生较大的变化。其次,对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产生影响。如子公司实现利润未进行分配,那么子公司的业绩难于在母公司的会计报表上反映,这将会减少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数。即使子公司对实现的利润进行了分配,但由于股利支付率不可能达到100%,所以对母公司的可供利润分配数还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4篇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额应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扣除的待扣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借:本年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5篇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额应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扣除的待扣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借:本年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6篇

第一种,在财务软件系统内不作处理,而是将系统生成的报表导出,再用excel直接对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对有关事项加以说明。

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认为系统内年结月结后都不宜进行任何处理。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在财务软件系统内无任何调整处理,系统实际上起到的是日常业务凭证录入汇总的作用;而调整实际上是通过手工来完成。这样,一套完整的业务被分割为手工和电脑两块处理,当调整分录不仅限于利润分配业务时,在报表工作底稿上记录复杂的调整业务,不便于以后查询。

第二种,在上年年末未进行年结之前先备份一套账套文件、再将原账套进行年结后用于下年的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当有调整事项发生时,将全部调整凭证录入备份账套内,生成调整后的报表,再进行年结,然后在该次年结后生成的新账套内,导入下年凭证、继续下年以后月份的工作。

这种方法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视同报表当期的会计事项处理,保持账表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但这种方法与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且多次年结保留多个账套,存在故意更改会计信息的可能。并且当下年新增会计科目及核算项目数量较大时,导入凭证时会反复碰到因科目、项目不存在而无法导入的情况;为保持两个账套内科目、项目的一致,也需要较多的人工输入。

第三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凭证录入下年使用的账套内,同时修改系统自动生成报表的计算公式,以原有报表取数公式加上手工计算的调整数,调整年初数或上年数。

这种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工作量也小,是一种比较可取的方法。囿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将上年实际经营情况在本年反映,但如果调整事项涉及的业务范围比较广、金额较大,依据上年账务科目做的一些分析将不准确。虽然报表主要项目调整后符合上年实际,但用于专项分析的明细项目难以同时调整。

综合考虑会计信息连贯性和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笔者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应采用第三种方法处理;当调整的金额较大时,应同时使用第二种方法将账务处理还原为业务当期,以利于内部分析。下面以实例说明。

例2002年底a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应收账款1400万元,存货中发出商品4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发现“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的商品已送交其重要大客户,销售合同约定销售额(含税)为500万元,定金为合同销售金额的40%并已收到,a企业向客户开具收据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200万元。

分析:这是一项销售业务,企业因货款未完全收到,不愿提前缴纳增值税而未确认销售收入。审计发现后,企业同意将该笔收入如实反映。

部分调整分录为: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万

贷:发出商品             400万

(2)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7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万

(3)借:其他应付款  200万

贷:应收账款     200万

所得税等的调整分录略。

调整涉及的报表项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等。因该业务金额较大,如果依据明细账数据进行应收款账龄、存货周转率等的分析则受到较大影响。

假设a企业销售没有季节性,被调整的500万元收入的业务均匀分布于全年各月,2002年原报表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原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为1200万元。则依据原报表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5000/1200)=4.16次,调整后的真实应收账款周转率=(5000+427)/(1200+500/2)=3.74次,两者相差0.42次,即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相差10天。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7篇

一、分别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别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正确核算坏账损失及涉税事项的基础和前提。

1.在对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不仅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备抵法预提坏账准备,并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将选择、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但是,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一经批准(即确定),企业必需遵照执行,同时还必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而且提取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不仅应该重新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而且还必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由此引起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予以说明。

2.企业必需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确认坏账损失,即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确认后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仅要符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税总25号公告”)所规定的情形,而且还必需遵循这两个文件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征管要求。对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如税总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列举的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如税总25号公告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列举的损失),企业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款项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由此可见,不管是何种坏账损失,企业都必需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坏账损失,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3.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该法原来对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规定已同时失效,对此,应引起企业会计人员的注意。

二、正确处理好会计、税务差异

由于税法不认可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所以企业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需对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由此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企业必需注意正确核算由此产生的会计税务差异。

例如,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为120万元(2011年度汇算清缴已作纳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有借方余额30万元);2012年5月以银行存款形式收回2011年度汇算清缴确认并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该坏账损失核销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该坏账损失也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年末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

甲公司应对2011年和2012年度涉及坏账损失事项作如下相关的会计、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2012年5月收回2011年度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金额30万元。(2)2012年汇算清缴确认并核销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应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金额80万元。

按照账龄分析法,2012年末账面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分析如下:

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120万元,因2012年5月份收回2011年度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转回,贷记了“坏账准备”30万元,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借记了“坏账准备”80万元,从而使得2012年末坏账准备计提前的贷方余额为70万元(120+30-80)。但是,由于2012年末账面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补提坏账准备110万元〔180-(120+30-80)〕,故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金额110万元;同时将补提的坏账准备11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资产减值损失”,金额110万元。对补提的坏账准备还应作纳税调整。

由于2012年5月收回了2011年度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度确认并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也已税前扣除,所以当这两笔已作税务处理的款项通过“坏账准备”账户核算后,对“坏账准备”的借、贷方的发生额都应作相应的转回处理。因此,甲公司2012年度应补提的110万元坏账准备还应减去(借方调整)当年度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80万元,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前一年度已税前扣除后一年度又收回的30万元(贷方调整)。如此调整后,甲公司2012年度计提的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金额为60万元(110-80+30),所以,甲公司2012年度因计提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60×25%),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金额15万元;同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金额15万元。

由此可见,对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简单地直接以年末对坏账准备的调整数作为纳税调整的金额,即不能仅以年末对坏账准备的补提数或转回数作为纳税调整的金额。如上例,若直接按照补提的110万元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则应补交27.5万元(110×25%)的企业所得税,无疑是多交了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按照调整后的60万元作为201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加上201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额120万元,甲公司前后两个年度因计提坏账准备而纳税调整的总金额是180万元,此金额与甲公司2012年末账面保留的坏账准备的余额完全一致。这说明了两个规律性的问题: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只应就本年度与前一年度坏账准备账户年末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各年度因计提坏账准备需纳税调整的总额等于最后一年度年末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所以,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的实务中,不管是会计、审计还是税务人员,不仅要注意对计提坏账准备纳税调整的规律,而且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忌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简单行事。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必需注意的是,实务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一些企业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对虽已从实质上满足税总25号公告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的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但并未从会计账面上核销相关的应收款项,而是仅以增提坏账准备的形式对坏账损失进行了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且在增提坏账准备的当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税务机关是否认可?我们认为,该问题实际上仅是采取了备抵法下的个别确认法对相关坏账损失进行了核算,尽管对此情况下的坏账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税法没有明确说明,但从税总25号公告规定的“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再结合文件前后来看,税总2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处理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处理过程,即应该是一个从会计账面上核销了相关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仅是以坏账准备的形式预提后计入损失还不属于“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情形。因此,这种情形核算的坏账损失应该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更何况一旦允许税前扣除很容易造成对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涉税征管问题的混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了此情况下的坏账损失,则企业完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我们认为,不管税务机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企业都应做好相关事项的备查工作,防止日后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或实际发生损失时可能出现的混乱。为了避免此类情况与税务机关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或矛盾,或者可能招致税务机关不同意税前扣除,企业最好对相关坏账损失采取“账销案存”的方法。一方面可以从账面上满足税法规定必需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不存在会计税务差异及纳税调整的问题,从而可以毫无异议地列入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对备查簿记载的应收款项必需落实催收责任,继续加强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催收管理。总之,这样处理的结果,既能够从根本上满足税法规定的“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条件,防止可能与税务机关产生的矛盾和风险,又可以达到加强对已核销应收款项进行催收管理的目的。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8篇

一、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内容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二、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账及账务处理

根据破产清算期间会计核算的内容和特点,一般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

1、抵押财产。主要核算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作为某项债务的抵押物的财产。其明细科目应设: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抵押差异。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原账户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在变现后,贷记本科目,借记货币资金科目。

2、职工福利设施。主要核算按规定不作为破产财产的职工住房、食堂、幼儿园、卫生室等福利性设施。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3、坏账损失。主要核算企业债权中确无法收回的呆坏账损失。在制定初次分配方案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再借记变现损益,贷记本科目。

4、破产财产。主要核算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其二级科目应设: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抵押财产差异等。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原相对应的有关科目;在变现移交时,贷记本科目,借记货币资金科目。财产变现后账户无余额,若出现余额则转入变现损益账户。

(二)负债类科目

1、抵押债务。主要核算与抵押财产相应的有效抵押债务。在资产评估和对抵押财产清算确认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其账务,借记原账户中的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短期借款(将长期借款并入短期借款中核算);在清偿后,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2、破产债务。主要设置以下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应付工资。主要核算已确认的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具体包括: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本息、医疗费、差旅费以及职工住院的未付费用等款项,破产期间从有关部门筹借的职工生活费、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等垫支款项,以及所欠的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破产前结账时应将应付工资原核算的内容调整为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这样与破产清算的内容相适应,账务处理就节省一步。

(2)应付职工安置费。下设正式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费、职工遗属抚恤金和下放职工生活补助费四个明细科目。应付职工安置费一般在财产变现之前可暂不入账,但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从清偿财产中预留,待财产变现后进行账务处理时再入账,借记投资人净权益,贷记本科目;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3)应缴税金。下设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所欠的各种税款。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借记应缴税金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有关科目;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应缴税金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缴税金科目,清偿后本账户无余额,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4)短期借款。主要核算未办理抵押和确认抵押无效的银行借款,它属于一般债权按比例清偿的性质。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付账款。

(5)应付账款。主要核算一般债权人的债权。该科目通过债权申报来归集确认其债权数额,并且要划清申报与未申报的户数和数额。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付账款。

对债权申报确认的差异,申报确认数大于原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贷记本科目;反之,借贷科目相反。清偿后本账户无余额,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三)权益类科目

1、投资人净权益。主要核算企业的原所有者权益与财产清查调整的损益两部分之和。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将财产清查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益、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等内容或账户的余额一并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将原账户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一并转入本科目,本科目的数额一般不再调整,一直保留到清算的最后。这样归集醒目,有利于分清破产责任。

2、清算费用。主要核算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职工生活费、劳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资产评估费、财产维护费、职工医疗费、清欠差旅费、汽车燃修费、财产变现费、清算办公费(电费、水费、邮电费、打印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其他费用等。清算费用发生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对已发生尚欠的清算费用,应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以预算的形式从清偿财产中优先预留,待财产变现后优先偿还,本科目偿还后无余额。

3、清算损益。主要核算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财务成果,借方登记提前兑付的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统计的账外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债权申报的账外欠款等潜在的损失,贷方登记其收益性的款项。在债权清偿后调整账务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4、变现损益。主要核算企业财产变现过程中的盈余或损失。主要包括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和挂账费用、评估增减值、财产变现损益等内容。借方登记损失,贷方登记收益。在债权清偿后调整账务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5、实收资本。主要核算确认的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职工福利性设施。本科目应随着职工福利设施的去向登记入账。在职工福利设施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职工福利设施。接收单位接收后再按相反的会计分录入账。

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财产清查过程中的账务处理

1、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一是将应收款项的贷方余额调入应付款项,应付款项的借方余额调入应收款项。二是将应收款项中的挂账费用和已取得证据的坏账损失予以调整账务。三是结合实物资产的盘点,将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估价入账,同时挂入往来账户。四是将账外的债权债务进行统计入账。五是企业的债务最终通过债权人的申报与企业账目的核对予以确认,调整会计账务,等等。

2、实物资产的账务处理。一是对盘盈的要估价入账,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借出、租出的要依法追回。二是注意查清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不能作为盘盈处理,应挂入往来账户。三是将原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益、应计未计、应摊未摊的费用等资产性损益,一并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余额也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等等。

3、其他财产。行政、食堂、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组建投入到三产部门的财产,通过财产清查,并入企业财务账户,低值易耗品应估价入账。工会财产单独盘点造册,妥善保管。

(二)破产清算过程中主要的账务处理

1、原会计核算与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的过渡程序。

(1)财产清查后,通过调整会计账务,在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

(2)根据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查明细资料,确定评估资产,由清算组到国资部门立项,同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后,财务部门应据以调整会计账务,评估的增减值记入权益科目下的“变现损益”明细科目,账务调整后,编制资产评估后的资产负债表。

(3)编制资产评估情况衔接表并对抵押财产进行确认,编制抵押财产确认情况表。

(4)根据上述清算资料和设置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科目,编制有关过账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然后结账编制破产清算适用的清算资产负债表。

2、财产变现后的账务处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初次分配方案和财产处置原则,要真正实现债权清偿,就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依法变现。从理论上讲,破产财产应全部变现用于清偿,财产全部变现后,其账务处理后所反映的结果为:

(1)资产类中的有关实物资产类将转化成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中已收回的资金在收回时也已记入了货币资金账户,对确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全部转入变现损益账户。这时的资产类基本上变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职工福利设施三大类。

(2)负债类的欠款和债权因尚未清偿,所以负债类的账户基本没有变化,仍有优先清偿的“抵押债务”;第一顺序清偿的“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以及“应付职工安置费”;第二顺序清偿的“应缴税金”;第三顺序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

(3)权益类有“原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以及未用于清偿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所形成的“实收资本”五大账户。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9篇

一、评估调账、建账的适用范围

企业股份制改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改制,一种是整体变更。

整体改制是将非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这种情况下,若为国有企业,必须要进行评估,并经过相应级别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确认,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可以选择是否调账,但调账后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1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后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的自然延续,不是法人主体的变更。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

二、调账、建账时间

中小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股东会批准同意,如果是国有企业,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目前是相应级别的国资委)批准。经批准后,还要经过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最终取得营业执照。建账基准日理论上应以公司设立日即营业执照颁发日为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以次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公司验资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验资报告日到营业执照的颁发日还有一段时间。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才算正式成立,才能建账。但从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可以将建账时间提前至验资报告日。

首先,公司验资时,资本金已到位,所有的资产、负债已完成交接手续,能开始独立经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建新账开始核算。

其次,验资日至营业执照颁发日之间的经营损益,应全部由新公司承担,在完成验资后建账,可以更好地体现改制后公司的经营情况。

再次,尚在持续经营中的经济实体,各项资产、负债和损益都会不断变化,离评估时间越长,建账调账的难度越大,将建账时间提前,可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过渡,减少账务调整的压力和困难。

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设立日期间发生的损益的归属和处理

由于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都处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净资产数额都会发生相应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从验资日到公司设立日之间的损益,应由新公司承担。在实务操作中,由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日期间的损益,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其中经营亏损的部分,应由发起人补足,否则在验资时,折价入股的净资产不足将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经营收益的部分,可由各方协商,经股东大会批准,由原股东享有或由新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相应记入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四、企业改制的账务处理方法

改制企业按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调账,二是建新账。

调账是在原有会计账的基础上,将所有审计、评估相关事项调整入账,调整后作为新公司账簿记录的期初数。调账的方法将使会计记录有延续性,体现改制过程对各科目的影响,但在评估基准日后由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很多评估调整事项都会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以旧账为基础进行调账处理,既要考虑评估增减值的影响,又要考虑期间经营损益的影响,具体操作起来较复杂,会增加较大工作量。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评估日与建账日距离时间较短的企业。

建新账是放弃旧账,根据审计、评估、验资报告的相关内容,作为建立新账套的基础依据,并据以确定期初数。改制企业应根据现有的账面值,结合评估、验资的结果,作为新公司的报表期初数,并据以登记入账;同时封存旧账套,将新旧两个账套之间的过渡关系及账务处理依据留存即可。

五、建新账具体操作中的难点

1、存货

由于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较快,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建账日可能已经投入生产或对外销售,评估报告所涉及的影响因素的结果已反映到评估基准日后的经营损益中。建新账时应具体分析每项存货评估增减值的影响因素是否存在,并根据建账日结存的存货情况,逐项或按比例确认评估金额,评估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异作为期间损益处理。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入账,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作为原值入账,重置价值与评估净值的差异作为累计折旧入账。另一种是按固定资产的评估净值作为原值入账。以上两种方法入账以后均要按剩余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按原值与折旧入账,可以真实体现与资产新旧程度有关的信息,反映资产实际使用情况。

按净值直接入账,可以体现设新账的理念,将公司视为一个新成立的经济体,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体现已计提的折旧。

在实务操作中可根据公司具体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数量、单价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入账方法,但建议保存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及使用年限、已提折旧等信息,以便管理。

3、往来款项

建新账时对于往来款项应直接按评估后的金额入账。如果发现评估日与建账日间往来款项实际收支的情况证明评估值不准确,应根据重要性水平,作为期间损益处理或是由债权债务各方对差异金额重新进行认定处理。一般来说,往来款项评估值不准确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后事项的影响,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差异都应处理在期间损益。

在建账日未调整的往来款项原账面记录应做备查账登记,未收回的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催收,甚至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六、评估增值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其补充通告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为已实现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可相应调整账户,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改革 账务处理 策略

企业改制通常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进行业务、资产、人员等的重组,进行评估增减值和会计差错、会计政策估计变更等问题的账务处理。现结合某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实例,探讨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账务和涉及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1. 会计差错的账务处理。

首先是对审计中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在改制企业中,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既包括实质性调整,也包括模拟性调整,但企业对旧账实施的调整仅限于实质性调整。实质性调整主要是会计差错调整。由于会计差错的调整时间与会计差错发生期间不一致,企业在调整会计差错的过程中,不能将审计人员建议的会计差错调整分录直接登入企业的账簿,应该分析会计差错对调账日的影响。会计差错一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已发生的企业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相关准则形成的错误,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分期(年)计算,与税务部门沟通后对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修正,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费用或可弥补亏损数;第二种是根据改制要求为严格划分改制基准日前后收支进行的调整,如预提房租、水电费以及将期后发生的应归属基准日前的收支调整入账等,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一贯性的原则不必进行专门的账务调整,在收入支出实际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可跨年度),所得税按所属会计年度一并计算。以下是某勘察设计院对改制审计中发现的部分会计差错进行的账务处理:

第一、调整在建工程中属于费用性质的项目和在专项应付款中课题拨款收入项目。在历年会计核算上,该单位在接受上级单位委托技术课题研究时,收到课题研究拨款时,挂专项应付款---课题研究科目,发生课题研究费用时,在在建工程中按课题项目明细列支费用,未进入当期损益,当课题验收结项时,形成无形资产的结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对冲后余额结转入当期损益。审计认为,应全额调整入损益,企业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调整在建工程中属于费用性质的项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研究费用 242,792.4

贷:在建工程——课题项目明细——242,792.4

将与收益相关的专项应付款计为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课题项目明细788,828.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课题拨款

——788,828.85

第二、对已经无法收回的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经审计确认,该企业有两笔应收账款和一笔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全额确认为坏账损失。企业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390,148.48

坏账准备——310,593.93

贷:应收账款——A公司——500,000

B公司——100,000

其他应收款——某班组——100,742.41

第三、调整应确认的收入。经审计确认,该企业补确认两笔收入,合计594,553元。企业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客户明细——594,55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94,553

第四、调整应确认的成本。经审计确认,该企业补确认25笔项目分包成本,合计10,032,632.24元。由于行业特点,主合同与分包合同很难作到一一对应确认收入与成本,项目在同期收入与支出不很配比,导致部分项目分包成本确认滞后。企业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0,032,632.24

贷:应付账款——客户明细——10,032,632.24

第五、冲减重复入账的收入。经审计确认,该企业重复确认3笔项目收入,合计104,500元。企业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重复入账的收入——104,500

贷:应收账款——客户明细——104,500

第六、调整流转税金及附加。调增收入1,278,881.85元,调增分包成本10,032,632.24元,按税法规定,分包支出可抵减流转税,营业税按5%计征,依此计算调整流转税金及附加。企业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可抵减营业税金及附加——490,210.0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490,210.03

第七、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贷相抵后的余额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企业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8,896,481.2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896,481.24

2.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由于企业账面资产按历史成本记录,而评估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折现法等方法,因此评估结果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不可避免要产生差异,即评估增值和减值。现行的规范企业评估调账的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评估调账是指对调账日重组范围内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由于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一般有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这段时间内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导致资产形态和数量发生变化,所以调账时需分析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资产形态和数量的差异。该勘察设计单位资产评估结果显示,资产增值7508.1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主要是房产)增值7507.03万元,无形资产增值0.32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增值0.82万元。企业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对固定资产增值的会计调整。按评估确认结果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后,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大于原账面净资产,应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小于原账面净资产,应按顺序冲减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产明细等——60,070,000.03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5,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转入(资产评估增值)——56,302,500.02

递延所得税负债——18,767,500.01

对无形资产增值的会计调整。

借: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明细等——3,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转入(资产评估增值)——2,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800

对长期股权投资增值的会计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客户明细(股权投资差额)——8,2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资产评估增值)——6,150

递延所得税负债——2,050

3. 职工安置费用的账务处理。

职工安置费用通常包括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实际发生前可挂专项应付款。但要要注意进行个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核算,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收入、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作为计税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该勘察设计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前的会计处理。根据主管国资委批复结果挂往来账。

借:其他应收款——原股东(职工安置费用)——47,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职工经济补偿金——29,470,000

离退休人员费用——17,530,000

收到原股东拨付职工安置费用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时.

借:银行存款——47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原股东(职工安置费用)——47,000,000

借: 专项应付款——职工经济补偿金——29,4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2,947,000

银行存款——26,513,000

4. 剥离资产的会计处理。

剥离资产主要是指根据改制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等部分资产予以剥离的资产,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剥离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零,对应减少净资产,不涉及所得税问题。该勘察设计单位本次改制中,有一栋房产(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原值16.69万元,帐面净值2.25万元)因产权有争议不明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剥离出来未纳入改制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累计折旧——某房产——144,400

未分配利润——剥离资产净值——22,500

贷:固定资产——某房产——166,900

5. 继续经营期间相关问题的账务处理。

继续经营期是指从评估基准日到新公司设立日(领取新营业执照)这段经营期。改制过程中股东对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有的由老股东享有,不同的继续经营期利润处理方案对账务处理也有不同的影响。对这段时间经营成果的处理应在旧账中进行: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则企业无须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继续经营期间有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评估调账时,我们是将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和减值按照固定资产的明细表记入账簿中,调账后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调账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增减值的和。由于实物资产出资是按评估值计价的,而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之间的继续经营期间固定资产要发生折旧,所发生的折旧费用改制企业是按照原账面原价计提而不是按照评估确认价值计提的。在继续经营期间原企业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的情况下,如固定资产评估出现增值,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继续经营期间没有计提折旧,继续经营期间经营成果的计算没有考虑评估增值对折旧费用的影响,实施利润分配后,会出现实物出资不到位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所影响的折旧应由老股东补足。这种补足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如果原利润分配未实际支付,可减记应付原股东的利润。二是以现金补足。同时补计提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折旧。

由于企业改制是我国特有的事项,政出多门,各个管理机构均有自己的规定,且改制工作执行时期长,期间会计政策、税务政策、劳动等政策也有变化,前几年改制的会计处理与后几年改制的会计处理都有所不同,由此造成会计处理的困难。本文结合改制实例作些探讨,以求教各位贤能。

参考文献:

[1] 《国有企业改制评估的有关会计处理》,作者,曾晓玲,《财会通讯》2001年01期.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11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到期末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即在每一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应收、应付等外币账款的记账本位币,并确认由于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在账款结算日再确认由于上一会计期末和结算日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并将其分别归属于前后两个会计分期。

例1:某企业2003年12月5日购入材料10000美元,当日汇率1美元=8.5元人民币,款未收(不考虑增值税)。

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85 000元;

贷:应付账款 85 000元。

12月31日,汇率为1美元=8.3元人民币,

期末调整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2 000元(10 000×8.5-10000×8.3);

贷:财务费用 2 000元。

2004年1月8日,支付账款10000美元,当日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83 000元(10 000×8.3);

贷:财务费用 3 000元,

银行存款 80 000元(10 000×8)。

上述处理是在汇率单向变动的情况下,对两个会计期间收益的确定影响不大。然而,汇率变动是波浪式可逆转的。如上述1月8日付款时的汇率为1美元=8.6元人民币,会计报表日与初始交易日的汇率相比是下跌的,结算日的汇率与会计报表日汇率相比却是上升的。在这种情况下,2003年报表就虚增收益2 000元,而2004年报表的收益就减少了2 000元,导致了前后两个会计期间损益的扭曲。

二、对外币交易业务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改进措施

笔者认为,对于外币账户可以比照“短期投资”的核算,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设置“外币资产汇兑损益”和“外币负债汇兑损益”科目加以解决。这两个项目可以分别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和负债方单独设置,也可以将其与外币资产账户和负债账户相减或相加后填列。“外币资产汇兑损益”为各外币资产账户的备抵调整科目,按各外币资产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外币负债汇兑损益”为各外币负债账户的附加调整科目,按各外币负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例2:10月31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原币为50 000美元,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410000元。月末的汇率为1美元=8.1元人民币,记账本位币为405 000元,

月末调整作如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 5 000元;

贷:外币资产汇兑损益-应收账款 5 000元(410 000-405 000)。

如11月30日汇率上升到1美元=8.15元人民币,记账本位币为407 500元时,

调整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2 500元;

贷:外币资产汇兑损益-应收账款 2 500元(407 500-405 000)。

如11月30日末汇率上升至1美元=8.3元人民币,记账本位币为415 000元时,

调整分录为:

借:外币资产汇兑损益-应收账款 2 500元(5 000-2 500);

贷:财务费用 2 500元。

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不做账务处理,以免虚增企业资产。同样道理,对于负债类外币账户,当汇率上升按期末汇率计算的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调整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外币负债汇兑损益。

如下期汇率下降时即冲减原来外币负债汇兑损益的调整数,以调整至原账面价值为限。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ERP;国有控股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79-02

ERP(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起源于制造业,但随着其管理理念日益成熟、系统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内管理先进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开始引进这一管理理念和管理系统。

借助于信息技术,实现由ERP系统生成上市银行法定财务会计报告及附注、分部报告信息,及时向境内外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透明的会计信息,成为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新选择。本文试从探讨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具体目标入手,以国际上较为流行的ORACLE软件功能以例,分析了ERP系统在改善国有控股上市银行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和使用流程、优化审计调整账务处理流程、自动生成财务信息披露数据等方面的运用,并提出运用中应予以考虑的问题,以期对如何利用ERP系统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目标有所借鉴。

一、ERP系统在国有控股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运用

相对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国有控股上市银行具有会计机构数量大、会计核算层次多、会计信息传递路径长的特点。ERP系统采用ORACLE产品的标准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适应性开发,能够从不同方面改善国有控股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实现信息披露目标。

(一)改善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和使用流程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整个会计活动的最终产品,也是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由于上市银行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需验证,对外报出的必须是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以是否依据审计师的意见进行了审计调整来划分,可分为审计调整前会计报表和审计调整后会计报表。由于国有控股上市银行采用总分架构模式,总账系统数据、审计调查表的编制、审计调整意见的出具,往往采取由下而上层层汇总的方式生成。这种传统的会计报表生成模式,信息传递路径长,也存在人为调整的可能,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不利于上市银行经营管理决策分析。

ERP系统能够改善国有控股上市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和使用流程。首先,ERP系统充分利用Oracle总账模块中功能强大的报表建立工具――财务报表生成器(FSG),根据总账中的会计要素生成财务报表。通过灵活地制定FSG报表,能够更好地满足上市银行财务会计报表多种业务需求。对于全行固定格式、统一公式、定期的报表,由总行进行定义,全行机构登录系统查询,如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分行固定格式、统一公式、定期的报表,由分行进行定义,分行各级机构登录系统查询。同时,ERP系统维护部门负责维护FSG报表定义权限。对于全行统一的报表,无论是审计调整前还是审计调整后,都可通过ERP系统直接由总行统一出具,并经财务报表展现平台分发给各分行,分行可直接进行权限范围内的报表查询,避免了手工调整总账的可能性,能够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

(二)优化审计调整账务处理流程

上市银行的审计调整存在调账事项和调表事项之分,对于调账事项,需要在次年进行审计调整的账务处理,但财务报告年度已于12月31日关账,审计调整的账务处理不能自动追加于财务报告年度,但审计调整的账务处理应归属于财务报告年度,而不是次年。由于审计调整账务处理的实际会计年度与相应归属财务报告年度之间存在差异,在财务报告年度的次年,年初至审计调整账务处理期之间各月份的期初余额都与审计调整后报表的期初余额不相符,这段期间一直存在账表不符的问题,直至审计调整账务处理期的下一会计期,账表不平现象才会消失。

ERP系统在会计期间设计上,针对审计师对上市银行进行半年和年度审计的现实情况,结合Oracle系统标准功能,可以设置两个调整期,即在系统中设置每年十二个自然月会计期段和另外第十三期、第十四期调整期段,通过合并自然月期段以及调整期的账务内容,生成完整的审计调整后财务报表。ERP系统利用ORALE调整期功能,将差异调整做在特殊的会计期,可以在不影响正常账务的情况下完成审计差异调整,实现账表数据一致,彻底解决上市银行审计调整后账表数据不符的现状,实现由ERP系统出具全行审计调整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可降低上市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成本。

(三)自动生成财务信息披露数据

会计信息是以财务信息为主,其他信息为辅的综合信息。从财务报表的生成来看,国有控股上市银行原有的总账系统就能实现财务报表定义;但从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来看,由于较为复杂,很难直接从核心业务系统现有的会计科目或账户运算得到,主要依赖于审计师的审计调查表,使其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处于被动状态。

由ERP系统出具上市银行财务会计报告、满足多准则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是该系统的一个特色。例如在账簿设计上,ERP系统可以建立中国准则账簿、国际准则差异两个账簿。各币种业务在中国准则账簿中核算,各币种的国际准则差异数据放在国际准则差异账簿中核算,月末通过FSG报表定义合并中国准则账簿和国际准则差异账簿的数据,出具国际准则报表。在财务信息披露数据的生成上,ERP系统将信息披露指标化,针对国际准则和中国准则的披露报告,对披露信息进行详细的分类整理,转化为指标项。在对披露信息进行指标化处理之后,国际准则和中国准则要求下的报表附注,基本都可通过各项指标直接或简单运算获得,对无法通过简单运算得到的指标,系统设置手工指标补录的方式。

二、采用ERP系统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应注意的问题

(一)ERP系统在审计调整期需进行特殊的账务处理

ERP系统在会计期间设计上,在设置一至十二个自然月会计期间以外,还将中期和年度审计调整期设置为十三期和十四期。ERP系统在审计调整期进行审计调整的会计处理,会追加在财务报告年度的账务中。但国有控股上市银行存在功能强大的核心业务系统,而ERP系统只具有财务会计的部分功能,不是一个完整的核算系统。除了在ERP系统的审计调整期中进行处理外,审计调整的账务处理还必须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但核心业务系统的审计调整的账务处理会和其他数据一样,通过数据通道传输到ERP系统,使得ERP系统的审计调整数据重复反映,因此,为保证审计调整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审计调整账务处理后,必须及时在ERP系统中对原审计调整进行反向冲销的账务处理。而这一系列调整无法通过系统控制实现,只能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程序,保证各级行核心业务系统的审计调整在某一时间完成,并在同一天于ERP系统中进行反向冲销。

(二)ERP系统的会计科目和披露指标需及时维护

采用ERP系统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会计科目与披露指标的维护成为影响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关键因素。首先,根据证券交易所、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银行的年报、中期报告内容需要进行相应地调整。其次,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时,上市银行应相应地调整ERP系统会计科目的设置,以适应准则或制度的变化。因此,为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上市银行应根据年报、中期报告披露事项及会计科目的调整,及时维护会计科目、重新定义或修改披露指标的运算公式。

(三)ERP系统的披露指标设计程序需得到审计师的认可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13篇

一、应收款项追溯调整

(1)现行准则会计处理。

[例1]假设一开始有笔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

贷:银行存款 10

这笔分录是基于当前信息,即债权人能全额还款入账,但假设期末根据新的情况判断债务人只能还8元,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用备抵法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2

贷:坏账准备 2

(2)追溯调整法。如果运用追溯调整法,就要按照假设一开始就知道这个信息进行账务调整,交易发生时应该做以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8

交易损益 2

贷:银行存款 10

由此应对原来账务加以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交易损益 2

贷:应收账款 2

值得商榷的是损益类科目应计入哪个科目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跨期计入当期损益(交易损益),这体现了这笔款项一经借出就产生了损失。跨期则应调整留存收益,同时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对于应收账款的冲减本文采用直接法而我国会计准则要求用备抵法。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追溯调整

[例2]假设一开始有笔经济业务如下:某企业花费900元购买五年期,票面利率10%,年末计息债券。

(1)购买日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 1000

贷:银行存款 9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00

实际利率计算如下:

900=100/(1+i)+100/(1+i)2+100/(1+i)3+100/(1+i)4+1100/(1+i)5

i=13%

(2)一年后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 (1000×10%) 100

持有至到期投资——损益调整 17

贷:投资收益 (900×13%) 117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利息 100

此时债权余额900+17=917(元)

假设预测以后各年回款信息发生新的变化如下图:

(3)运用追溯调整法。根据这些新的信息债权的价值变为:

100/(1+i)+90/(1+i)2+80/(1+i)3+1000/(1+i)4=827.74(i=13%)

根据这些信息的帐务处理如下(并未真正入账):

首先计算下购买债券的价值v=100/(1+i)+100/(1+i)2+90/(1+ i)3+80/(1+ i)4+1000/(1+ i)5=821.01(i=13%)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 1000

交易损益 78.99

贷:银行存款 9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78.99

(因本文采用原有实际利率计算价值,故出现一个购买损益,相当于花了900元钱买了价值821.01的投资产品而造成的损失)

一年后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1000×10%) 100

持有至到期投资——损益调整 6.73

贷:投资收益 (821.01×13%) 106.73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利息 100

此时,债权余额为821.01+6.73=827.74(元)

(4)账务调整。涉及调整的科目有购买损益、投资收益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借:交易损益 78.99

投资收益 10.27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89.26

这里值得讨论的是:对于企业购买的资产是按照实际支付的代价入账,还是按照价值入账,如果采用后者就有可能会产生购买损益,也就是当购买价格与价值不等时要计入损益。如果购买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代价入账就不会在购买日出现购买损益。

在调整分录中损益的确认采用哪些科目,如本例确认购买损益和投资损益,而我国会计准则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处理。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89.26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89.26

调整分录的贷方科目,本题采用追溯调整法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准则将其调整用备抵科目处理。

两种方法处理结果不影响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但从科目来看本文所述方法更能体现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78.99元。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处理仅体现此债权减值89.26,不利于管理层对数据的准确解读。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追溯调整

根据追溯调整法原则视同一开始就采用权益法来处理各账户将原有账户按照权益法处理的结果进行调整。这里尤为注意的是新投资改变了原投资时对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确认的信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本质上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变化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可以按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对对方科目如何追溯调整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1)应先按照原投资比例和被投资企业权益变动部分调整原长期股权投资,但此时对方科目的调整按照一开始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数据调整被投资企业的损益或留存收益。(2)按照可辨认净资产二次评估后增值扣除前述调整部分的数据相应调整原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举例如下:

[例3]A公司在2012年1月1日通过转账用银行存款20000元购入B公司股票,占10%的份额,2012年1月1日B公司经过评估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0元,形成投资后B公司仅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此项固定资产购入时花费为2000元,如今已经累计计提折旧500元,预计尚可使用5年,净残值为零,该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此固定资产经A公司评估后确定公允价值为3000元,尚可使用10年,净残值为零。A公司和B公司双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2013年度B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600元。

取得投资后,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见表1:

A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又以银行存款40000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

(1)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

A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对B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2012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年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

成本法下,2012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20000

-200=19800(元)。

2013年4月10日

收到股利:

借:应收股利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成本法下,2013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19800元。

其中投资收益400元,在期末转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2014年1月1日新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帐务处理:

第一、新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第二、新豆乳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40000元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1800元[(100000+4000+5000-3000)×30%]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取得投资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9800+40000=59800(元)

(2)通过追溯调整法A公司应做账务处理如下(没有真正在账上处理)

2012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初始投资成本20000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0元(100000×10%)的,所以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存在商誉10000元。

2012年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

2012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1500÷5-3000÷10)=0

调整后的净利润=4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追溯调整法下,2012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应为=20000-200+400=20200(元)。

2013年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00

2013年12月31日

调整后的净利润=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500

贷:投资收益 500

因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13年度增加资本公积6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

追溯调整法下,2013年12月31日原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应为=20200-300+500+60=20460(元)。

注:2012和2013年中的投资收益应于期末计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

2014年1月1日追加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帐务处理:

第一、 追加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初始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第二、 追加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后续计量。

新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40000元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1800元[(100000+4000+5000-3000)×30%]的差额为正,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追溯调整法下,2014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20460+40000=60460(元)。

(3)追加账上调整分录(账上处理)。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60460-59800=660元,其他追溯调整的科目只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跨期影响),具体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660

贷:资本公积 60

盈余公积 60(按10%的盈余公积提取)

未分配利润 540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追溯调整

[例4]承例当期发生销货,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贷:库存商品 90

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结转至本年利润,本年利润进一步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资产负债表后,发生销货退回,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要视同一开始就没有销货,影响的账户有应收账款、应交税费—增值税、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不考虑所得税会计)调整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应交所得税(10×0.25) 2.5

盈余公积 (7.5×10%) 0.75

未分配利润 (7.5×90%) 6.75

贷:应收账款 117

五、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追溯调整

未担保余值发生改变对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视同一开始就采用新的未担保余值进行处理来进行调整相关账户余额:

[例5]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一台设备,合同相关信息如下:租赁期为5年;约定每年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租金10000元。甲公司承诺担保余值为5000元,该项资产的未担保余值为1000元;租赁期开始日即2012年1月1日,该项设备公允价值为40000元;预计未来使用寿命6年;合同利率为6%;租期届满,租赁资产由出租人收回。

(1)原会计处理。

首先确认内含利率40000=10000PVIFA(i,5)+1000PVIF(i,5)+5000PVIF(i,5);i=11.48%

甲公司租赁开始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55000

未担保余值 1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4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6000

第一年末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1148) 4592

贷:租赁收入 4592

若此时发现未担保余值只有500,调账时运用追溯调整法假设一开始就按500入账的账务处理:

(2)追溯调整法(并未真实入账)。

重算内含利率

40000=10000PVIFA(i,5)+500PVIF(i,5)+5000PVIF(i,5)

I=11.21%

租赁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55000

未担保余值 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4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5500

第一年末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1121) 4484

贷:租赁收入 4484

可见需要调整的科目有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和租赁收入

(3)调整分录(真实入账)

借:租赁收入 (4592-4484) 108

未实现融资收益 392

贷:未担保余值 500

我国会计准则将租赁收入改为营业外支出,且描述调整方式上显得很复杂,不利于理解。

企业合并的例子限于篇幅,不一一阐述,总的原则依然是考虑原有(各自调整后)个别报表数字之和与把两个企业视同一个整体应该反映的数值之差进行调整。需要强调的是判断两个企业视同一个整体应该反映的数值是多少时考虑当前会计准则要求的合并观念。

参考文献: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14篇

对于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如何进行年报审计调整,会计制度尚无规定。本文根据会计实践并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行业会计制度下年报审计调整的基本方法,供同行们参考。

审计调账,有会计调整法和审计调整法两种做法,前者是先调账,再依据调整后的账务调整或重编会计报表;后者是先调表,调账分录放到实际调整月份与当月普通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处理审计调整前后的报表衔接以及账表衔接的方法,实践中主要有正常调整法、账表分离法和递延法三种。

一、正常调账法

正常调账法是接在报告年度正常业务后面直接登记调整事项,再以账调表,或者重编报表,在形式上把调整事项都纳入报告年度的账务处理。

(一)具体操作方法

1 按上年底日期和记账凭证顺序号连续编制调整分录,直接在“旧账”上登记调整事项。

2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或发生额调整或重编会计报表。

3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结转下年。如果新账尚未建立,即在新账账户首页“上年结转”行(首行)余额栏填写调整后的上年末余额;如果新账已建,是订本账的,可用划线法更正上年结转余额;是活页账的,可更换账页。

(二)适用范围

年报审计时间在一月份的,如果这时年报尚未报送,且新年度账册尚未建好,或虽已建新账但基本上没有登记新年度的会计业务,则可采用正常调账法。

二、账表分离法

账表分离法有两个特点:一是对同一调整事项,使用两套分录进行调整;调表时编制调表分录调整,调账时编制调账分录调整。二是调表,调整的是报告年度即上年的会计报表;调账,调整的是实际调整年度即下年的账务。当然,按照会计核算连续性的要求,这两套分录及分离的账表处理,仍必须保证上、下年度账与账、表与表以及账与表之间的衔接。

(一)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

第一步:编制调表分录。

1 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的,分录借、贷方均为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

2 调增收益或调减成本费用(含所得税,下同)的,借记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贷记损益表(外商投资企业为利润表,下同)有关项目;调增成本费用或调减收益的,作相反分录。

3 因调整损益而调增利润分配的(一般只调整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下同),借记利润分配表的“提取盈余公积”等项目,贷记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项目;调减利润分配的,作相反分录。

4 调整事项只涉及损益的,分录借、贷方均为损益表有关项目。

第二步:编制调账分录。

1 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的,分录借、贷均为资产负债类科目(或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下同)。

2 调增上年收益或调减上年成本费用的,借记资产负债类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增上年成本费用或调减上年收益的,作相反分录。

3 因调整上年损益而调增利润分配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调减利润分配的,作相反分录。

4 调整事项只涉及损益的,不作调账分录。

第三步:用工作底稿法调整会计报表。

第四步,编制调整后的会计报表。

按工作底稿上会计报表各项目“调整后金额”和未调整项目的原金额编制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并从实际调整月份起,以调整后年报“期末数”、“本年数”作为下年会计报表的“年初数”、“上年数”。

第五步:调账。

将编制的审计调账分录与实际调整时所在月份的正常业务分录一并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总账、明细账。

(三)适用范围

此方法适用于已不可能对下年新账年初数进行变动更正且年报尚未向所有者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出的企业。

三、递延法

(一)基本做法递延法,是指将报告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应调整事项递延到实际调整年度即下年度进行调整,实际上不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但重要的应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于事项的性质、金额以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应作出说明。

1 增设科目。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调增上年成本费用或调减上年收益,贷方登记调增上年收益或调减上年成本费用;期末,该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2 账务处理。凡由注册会计师提出并经企业同意调整的事项,应当即编制调账分录:(1)调增收益或调减成本费用的,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增成本费用或调减收益的,作相反分录。(2)年报审计调整不涉及损益科目的,视同当年差错用蓝字分录进行调整。(3)调整事项只涉及损益的,不作调整分录,特别重要的可在审计报告作出说明。(4)月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5)因调整而涉及所得税和利润分配的,均不作账务处理,待实际调整年度年终时与当年其他盈亏合并进行所得税和利润分配处理。

3 报表处理。(1)采用递延法进行审计调整,并不实际调整上年报表,只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作相应说明。(2)对于调整的有关上年会计报表的事项,涉及损益的,在实际调整年度损益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年报审计调整涉及损益的净额加上其他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事项的金额为净损失的,以“—”号填列。

调整账务处理范文第15篇

所谓税务稽查账务调整建议,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正和调整,防止重复纳税或漏税的一种制度。税务稽查后的纳税人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如果税务稽查后,只考虑税款入库而不注重对企业的帐务辅导,及时进行调账或随意调账,就会产生前补后退、明补暗退、重复征税等问题,使税收检查成果得不到巩固,前功尽弃。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要能反映原错漏账项的来龙去脉,调账分录要正确、分明,既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严格体现国家税收政策,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稽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大多数因账务处理错误而致。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在税务稽查中办理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而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过来,就会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误和偷漏税,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为了真实反映全面的财税情况,必须做好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工作,使账务处理及纳税错误得以彻底纠正。否则可能会造成明补暗抵、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然而不少企业却没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下面我们结合相关实例,对企业在税务稽查后未按规定调整账务的情况简要的举例说明:

一、企业将查补的税费直接冲减已经计提的检查年度的税金,造成明补暗抵税款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2年度7月份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11年度的税务稽查中,查补营业税10000元,企业将查补的税款直接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表面上看,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而实际上企业并未按规定做提取税款的分录,造成了“明补暗抵”税款的现象。

税务部门正确的税务调整建议,应建议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二、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等计入检查年度,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1年度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9年度的税务稽查中,查补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50000元(查补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已做纳税调减)。

企业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房产税等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列入2011年度的期间费用中,而被检查年度2009年,税务机关已将查补的房产税做纳税调减处理,企业上述做法,会造成少缴2011年度度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元)。

税务部门正确的税务调整建议,应建议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三、未按规定调账,以后年度按账面弥补亏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A县地税稽查局2011年度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9年度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企业弥补2008年度亏损100万元,经调取2008年度处理、处罚决定书,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在结转产成品成本时,多转成本80万元,稽查检查后的实际亏损额为20万元,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按其账面亏损进行弥补,造成少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800000×25%=200000(元)。

该企业在稽查调增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时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成品 ——A产品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四、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误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并且不做纳税调整,则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当期发生,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如果是发现以前期间的错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例】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于2010年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0000元,企业在计算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对该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交所得税100000元。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该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交所得税,应予以补交。

补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如果该问题是在企业结账前发现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如果该问题是在企业结账后发现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论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