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保障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保障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27 09:22:00

保障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违法料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国家、省及本方法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照该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促进乡村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乡村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为了加强乡村供水管理。保证乡村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供水、使用乡村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乡村供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卫生、价格、环境维护、国土资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乡村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科学管理、保证供水、确保平安的原则。

第五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乡村供水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卦经批准的乡村供水专项规划。

第七条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施工。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范。;

第八条乡村供水项目施工前。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乡村供水项目竣工验收。乡村供水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乡村供水企业应当在挖掘现有设备潜力的基础上。不时提高综合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质。

第十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乡村供水专用水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贸易结算水表、净(配)水厂、消火栓、测压点、阀门井等设施。确保平安运行。

第十二条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乡村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维修时。

同时依照规定补办手续。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维修乡村公共供水设施影响市政、园林等设施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在对乡村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四条规定的乡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平安维护范围内。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乡村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可能影响乡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维护措施。

第十六条因乡村建设确需改装、撤除或者迁移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确需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征得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禁止发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十八条乡村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乡村供水特许经营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乡村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乡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不得无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地段的居民楼道、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向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演讲;停止供水时间逾越24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第二十一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水。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当先经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止供水。同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并公布供水服务规范。设立查询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投诉处置制度。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乡村供用水合同。

乡村供用水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依照贸易结算水表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结合市政道路建设和改造等情况逐步组织实施。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的贸易结算水表应当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第二十五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

用户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逾越水费。

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及用户。用户对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异议。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

依照不同类别水价分别计收水费。如果协商不一致。合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用户用水量依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根据用水总量协商确定不同类别用水量。可以提请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对贸易结算水表进行定期检定。

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贸易结算水表不得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计量监督。用于计价的各种贸易结算水表应当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

用户提出校验贸易结算水表。经校验。并依照正负误差率于次月料理退减或者补缴水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合理赢利。

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当依照实际用水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对逾越规定期限30日未缴纳水费的用户。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6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乡村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

(三)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四)擅自在乡村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损坏、侵占、擅自启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

第三十条盗用乡村公共供水的盗水量依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

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依照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盗水天数以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每日盗水时间:用于基建用水的依照12小时计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依照8小时计算;用于工业、经营用水的依照6小时计算;用于行政用水的依照4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用水的依照3小时计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启用消火栓的位置、用水时间通报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第三十一条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消火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用。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依照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定承当;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承担。乡村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在乡村维护费中列支;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内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并在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指定点取水。水费依照生活用水价格优惠收取。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未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规范进行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无证或者逾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依照规定检查维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奖励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擅自改装、撤除或者迁移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盗用乡村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的对居民用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乡村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撤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撤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撤除或者封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奖励款:

(一)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侵占、擅自启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委托其所属的乡村供水管理机构行使本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九条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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