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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范文

林业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区集体林业用地163.5万亩,占全区林业用地面积的86.7%,在全区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上世纪80年代,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改革,我区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确权颁证的存在指山为界、有证无山、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

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必须通过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使广大农民务林有山、护林有责、营林有利、致富有门。同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解决林业生产责、权、利不明确,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前提条件;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对于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森林**”、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业经济、助推“500亿**”,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推进改革创新,完善统分结合的林业经营体制。通过改革,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同步完善以搞活流转经营、完善相关政策、健全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形成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林业产业发达、农民收入增长、生态系统稳定、建成“森林**”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收益权;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基本思路: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经营、分利益,主推“分股不分山”或“分利不分林”的改革形式,实现大户承包,规模经营,放活流转,完善管理,提高效益。

(四)改革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包括全区所有的集体林地和新造林木,包括自留山、责任山、退耕还林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及其它方式经营的集体林地。新造林木主要包括因实施森林工程而新造的林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在尊重历史、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明晰产权,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承包到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进行调处,纠纷调处后再落实林权。

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农户在自留山上种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以来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依法确立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或另行发包,原承包方在另行发包时有优先承包经营权;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以及因实施森林工程等而新造的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产权明晰,四至界限清楚,登记内容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前提下,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切实提高林权证颁(换)发证工作质量,依法保护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利。

(二)放活经营权。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要求,放开商品林经营权,对划定的商品林,以及新建的速丰林和工业原料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种植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生产的木材和林(副)产品实行产销直接见面,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充分发挥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挖掘和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种养殖业和森林旅游业,促进农民增收。

(三)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营者自主处置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转包、抵押、入股、出租、转让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四)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林地上附作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承包到户的生态公益林,其生态效益补偿归经营者享受;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林地勘界,确权公示(时间:2009年3月至9月)。

各镇乡(街道)要首先做好组建工作机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等林改准备工作。然后组织对界线不清楚的林地进行勘界并确权到镇乡(街道)、村(居)委会、组。由区统一领导,镇乡(街道)具体实施,对镇乡(街道)与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与村(居)委会、组与组之间逐山逐片逐块进行勘界确权。具体程序:一是现场勘界。由镇乡(街道)林改工作组、本村及相邻村组干部、农民代表、技术人员现场确定四至界线。二是制图。对勘界无异议的,按照小班规划调查方法进行制图。三是登记填表。对现场勘查结果无异议的,现场勘查人、林权权利人、相关权利人、相邻权利人、村组干部在《非国有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上签字盖章认可。据实填写四至界线,表述要清楚,界线要闭合。四是确权公示。将四至界线和确权结果张榜公示。

第二步实施流转,集约经营(2009年4月至11月)。

在进行第一步林地勘界的同时,按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引进专业大户和业主实行规模承包经营;大力扶持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鼓励林地向专业户集中,推进林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转变,最大程度增加规模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

1.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采取合理划片、民主定价、公开张榜、先内后外、竞标承包的方式,实行集约经营;

2.对已承包到户但未颁证到户的集体林地,参照前款执行,鼓励实施集约经营;

3.对已确权到户且已颁证的,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集约经营;

4.对退耕还林地要积极推行集约化经营;

5.对自留山,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多种经营方式;

6.镇(乡)村所有的集体林地一律实施集约化经营。

第三步确权到户、颁发证书(2009年12月)

凡是实现或基本实现第二步流转和集约经营的,将其确权颁证到户。颁(换)发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证。**年落实林业“三定”时发了林权证的,此次换发林权证时必须依法统一收回旧证予以注销。核(换)发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后,原有的有关林地林木权属凭证一律自行失效。此次林改之后,一切林事活动均凭新证办理。年底,林改工作完成后,各镇乡(街道)要组织对林改工作进行自查,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区委、区政府将组织对林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积极探索、建立林地集约流转机制

林地集约流转是指已经实施了集约化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凡是对集体林地实行了集约化经营的,由镇乡(街道)签署意见,区林业局制发《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证》。若需再次流转的,由镇乡(街道)审查、告知所在村组并在村组备案后,按此程序进行变更登记。违反林地流转相关规定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健全林权改革林地流转管理体系。建立**区林业要素市场。区里组建林地流转管理中心,镇乡(街道)组建林地流转管理站,负责办理林地流转具体事宜。

六、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镇乡(街道)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指导服务的工作机制。区委、区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设立林改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实施林权改革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把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农业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区委、区政府将把林改工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责任,严格工作纪律,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林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