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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促进行政法观念更新范文

时间:2022-04-28 04:40:21

电子科技促进行政法观念更新

科学技术作为一种革命的力量,历来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主要动力。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领域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公共行政模式。电子政务的推行,不但能促进政府管理的创新以及政府行为机制的现代化,而且对我国行政法观念的更新产生了外在动力,对我国行政法观念的变革产生重大影响。回应电子政务带来的挑战,行政法观念将相应发生变革。

一、服务观念的确立

电子政务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由传统政府的管理职能向现代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转变。在传统社会里,由于时空不统一、信息不对称,政府要想做到提供可靠的、稳定的、高质量的服务是很难的。电子政务所独具的交互式、开放性和直接性等特点,它所提供的新型管理手段、新式管理平台和新的公众需求,从而实现政府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使政府管理过程透明公开,与公众交流渠道快捷畅通,成为改善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媒介和桥梁。政府只有适时地调整自身的职能、尽快向新型管理服务职能转变,才能够顺应时代的呼唤、满足公众的需求。电子政务的实施将一个廉洁、高效、勤政、务实、服务、亲民的全新政府形象展现在公众面前。综观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实践,可以看出,服务行政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理念己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以公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是电子政务的核心价值观。电子政务的本质在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行政业务活动,密切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改善政府的治理,实现行政的目标。电子政务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短时间内在各国推广,与其内含的服务观念密切相关,且其提供的服务契合公众对政府的期待。

电子政务的推行对于政府树立服务观念大有裨益:(1)从电子政务应用的目的来看,服务是电子政务的第一要务,而电子政务的效益职能也来源于政府提供的服务。(2)从电子政务应用的过程来看,政府与公众能通过电子政务建立互动机制,政府能及时了解并回应公众的需求,公众能及时获得政府信息与服务。(3)从电子政务中的技术应用效果来看,通过有效地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使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建立一个跨越时间、空间、部门的全天候的电子网络系统,形成一个不间断运作的政务体系,实现行政服务及内部管理等职能。

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公共服务的观念,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拓展公共服务空间,优化公共服务手段,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绩效。服务观念贯彻于电子政务建设的始终,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政府可以开发网上服务系统,使政府服务的平台从传统的办公室、窗口、柜台转向简便的网络平台,从而向社会提供更迅速、更便捷、更直接、更精细、更周到的服务。服务观念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使公众对服务的需求与政府的服务供给有效地对接起来。

二、效益观念的增进

电子政务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核心业务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效益,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优化政府行政环境。电子政务的指导观念中,效益观念是必不可少的。电子政务究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公共行政行为,其与传统行政相比较,体现出方便快捷的特征,公众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政府所制定和颁发的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从而减少相应的经济和时间成本;电子政务简化了管理流程,消减了不必要的机构和中间环节,信息高速公路克服了公文旅行和文山会海,节约了政府在管理中的成本,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对于电子政务来说,信息技术的使用、行政体制的变革、行政流程的重组、行政信息的公开都是围绕提高效益展开的,电子政务的建设和推广就是要科学、高效地安排、调度和处理人、财、物等各种资源,以期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电子政务是一项耗资巨大的政务工程,如不能为社会创造效益实在是一种浪费。在推行电子政务的实践中,我国有些部门只注意实现“电子”,却未和“政务”相融,单纯地把电子政务建设方案重点集中在设备的投入和建设上。“比如前些年我国各个银行都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但彼此不能互联互通,给银行客户、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也给各个银行间的资金划转、结算等工作带来障碍。最后还得由国家再投入巨资,把业已存在的各个系统连接起来。这个过程,既浪费了很多投资,导致了社会净福利的损失,还延缓了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因此,一个比较成熟的电子政府,应该能够实现业务流在地区和部门间的畅通,实现技术、数据和安全在某种程度上的统一或兼容。”①只有电子技术和政务流程能相互融合才能称之为电子政务。只实现政务在形式上的电子化,不重视政府业务流程的改造和行政观念的更新,没有解决如何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优化政府职能等根本性问题,无法发挥电子政务的高效能。

电子政务带来的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推行电子政务,能够优化重组政府组织结构,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高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说,投入要有产出才能正常运作,但作为公共行政的一个项目,电子政务是要实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四个方面职能的电子化、网络化。这种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难以通过类似市场主体的经济运作规律来计算其效益。因此,对于电子政务的效益评判不能只从经济效益来看,还要看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如何。它应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综合平衡。借助于电子政务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便捷的服务为社会公众、企业节省办理各项事务的经济成本和时间,在为公众和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政府创造了效益,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赖,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民主观念的强化

电子政务本身就是信息技术与现代民主理念相结合的产物。民主行政标志着公众的需求是行政体系运转的轴心,即公众的权利或利益应高于政府自身的利益扩展和利益满足。民主要求广泛和平等的参与机会。在信息社会,普遍地联入计算机网络已成为实现民主的前提之一。信息与网络使民主行政成为可能。

对于什么是民主,可谓众说纷纭,其实,“人民之多数应该拥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是民主的原初意义。哈耶克说,民主“是保障自由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作为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能够以和平方式更替政府的方法,民主乃是一种极其重要但却具有否定性的价值———这种价值的作用可以与预防瘟疫的卫生措施相比拟:尽管这类措施的功效是我们很难意识到的,但是没有这些措施却可能是致命的。”②

民主政治实质上就是公民参与的过程,没有公民参与的民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公民参与是实现民主和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民主的核心是选择,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消费者,通过对服务方式和内容的选择,达到对服务提供者———政府的控制,实现公众主导,进而实现公共行政的民主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民主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他们有意愿和能力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表现为由被动参与转为主动参与,由少数参与转为多数参与,由参与部分转为参与全部。而网络恰恰迎合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这一需求,为公众行使民主权利和参政议政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或者说是提供了一个技术手段。就政府机关而言,网络的发展使国家对信息的控制大大降低,其对信息享有独占权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其对国家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③电子政务的推行,拓宽了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行政的渠道。一方面,信息公开成本低、内容全、速度快,将政府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可以大大压缩政府暗箱操作的空间,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利益表达,以影响政府利益的整合,政府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作为决策的参考,以此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这样,既有利于廉政、勤政建设,又能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电子政务对民主的推进来源于民众对民主的诉求和网络的特性。当今世界各国,无论其民主发展程度如何,基本上是采取代议制的民主机制,民众的意志由其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来表达。网络对于民主的促进作用可归纳为参与的便捷性和主体的独立性。一个运行良好的电子政务系统应达到政务的公开透明,提供广泛真实的信息,网络可提供大量社会所需的公共服务项目,配备能让公众参与的程序系统。政府立足于服务,然而提供何种服务却需要由公众来决定。参与是民主政府中公民表达利益的途径。电子政务提供了互动平台,政府信息上网,公民获取、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并且公民参与表达利益的成本低廉,因而“理性无知”模型作用的对象会越来越少,公民参与的可能性和空间越来越大。这就和传统的政府行为方式以强调对社会的管制相区别,其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呈现出对话、协商、合作、共赢的态势。电子政务下民主化程度的提升和参与型行政的出现可以使社会公众更有效地监督政府,抵御和消弱了行政权力的专横和膨胀,使权利制约权力的效用发挥出来。网络使得公民无需别人代表自己,公民本人即可自主地利用网络来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使得直接民主有了相应的空间。因此在电子技术带给人们新的行为方式时,也要求人们增强民主观念,电子政务提供的是实现民主的途径,而民主的观念增强了电子政务的建设效果。

四、程序观念的转化

电子政务对公共行政影响较大的是行政行为的方式,它对传统行政行为的程序冲击很大。电子政务的虚拟性、交互性、网络化、扁平化、无纸化等特点,与传统行政程序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这就要求对电子行政行为程序进行新的设定。从历史记载来看,我国很早就重视程序问题,只不过这种程序对统治者或管理者有利,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利。“有国家就有行政。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在客观上都有它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形式。所以从这一角度讲,只要有行政活动的存在,就有行政程序的存在,行政程序与国家、与行政一样古老。”④从我国古代行政法规来看,关于中央和地方各类机关的形式、权限、责任、工作程序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⑤

我国以往存在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办理中,也是很“注重”程序的。从程序的繁琐性,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许可过程中一旦在环节上缺少任何一个机关的一个审批,少盖一个印章、少交一次费用,则可能使自己的努力前功尽弃。这表明,我国过去不仅不缺乏程序,而且还十分注重行政程序的设置,以致于程序多得使相对人的审批申请事项无法在实体上得到实现。我国古代行政法的程序设置主要目的是维护专制统治而存在,不具有现代行政程序法强调的自然公正内涵。而我国以往的行政程序是建立在管理观念之上的,实际上强调了程序的工具性,把程序视为管理行政事务的工具,漠视了相对人的参与及其合法权益保障与人格尊严的尊重。而且在程序设置上缺乏公开性和参与性。所以,我们缺乏的不是程序而是缺乏正当合理的行政程序。

实施电子政务,从应然效果上看可以使行政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克服随意性,以公正且有效率的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伴随着民主观念的深入人心,电子行政程序更注重公开和参与。程序上体现出公众的参与过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影响力大大增强了。通过程序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公众纳入公共行政的过程之中,为公众参与公共行政提供制度化的通道,使公众真正从单纯的管理对象,变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制约管理者的参与性力量。通过在程序上设立各种沟通机制,促进政府与公众间协调一致、彼此信任,从而增进相互间的尊重、信赖与合作,避免相互间的误会和磨擦。正当程序作为法治的基本观念,是确保执法者实现公平、正义的通道。正当的程序不但在客观上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平与正义,而且在主观上抑制了执法者执法的随意与私欲;同时正当的行政执法程序还能有效的控制行政执法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当程序通过规范权力、提供形式合理性,确保选择的优化、决定的理性和正义的实现,排除恣意与专断。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没有规范电子政务程序的相应法律。在法制落后于形势的情况下,对我国传统行政程序观念的转化显得尤为重要。如行政主体不能转变传统观念,就会使传统政务中的程序观念在电子政务中进行翻版,使电子政务成为电子专制。借助电子政务进行政府再造而形成的无缝隙政府一旦失去正当程序的控制,将演变成对公民实行无缝隙专制的“理性魔鬼”。这样就会违背电子政务建设的初衷。因此,电子政务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客观上要求我们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和加强科学民主的程序制度建设。

五、诚信观念的树立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和导向,它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尤其通过网络实施的行政行为其影响范围很广,一旦政府失信其负面效果难以估算。“政府信用,作为由政府行为所产生的一种信誉,它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说,没有值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依赖的政府存在,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的有序和公正。因此,加强政府的信用建设,历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在现代社会的政府信用建设中,电子政务则又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⑥

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政府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政府由于自身的优势,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政府信息提供必须严格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准。但是现实中,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追求,政府瞒报、提供不实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暴露了政府诚信观念的缺失。诚信政府的内在要求有:首先,诚信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的行为由于各种原因不免会有偏失,诚信并不是要求政府一贯正确,但如果由于政府的反复无常或错误的信息误导公众采取某些行为而造成了合法权益的损害,政府就必须承担责任,对因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其次,诚信政府要求政府行为公正。人民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需要其提供服务,服务不仅应当有效率的而且应当是公正的。政府不是营利性机构,不能以获取私利作为其行为的目的。在电子技术应用于执法的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出我国有的执法部门观念上的偏差。以电子警察为例,部分电子眼未经检测和年审长期违规“服役”,一些公路每隔三五百米就安装一台电子眼,而且电子眼的设置处于隐秘的状态下,许多路段限速过低成为“罚款陷阱”,有些地方电子眼已俨然成为“创收工具”。可见,电子执法中不仅存在程序合法性问题,而且存在执法不公正之嫌疑。再次,诚信政府应是回应型的政府。电子政务中很多行政事项实现了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对于社会的众多事项也可以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的方式向有关行政组织提出。这些都要求有关行政组织及时予以回复。电子业务的开设其实质就是政府对公众的一种承诺,表明政府有义务及时地办理申请事项和回复相关投诉或建议。如行政组织不能及时回复或干脆不回复,无疑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也就是不守信誉。最后,诚信政府要强化公务员的诚信观念。政府诚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公务员的信用行为,行政公务人员的形象代表了政府的形象。但少数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使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降低,影响到整个政府部门的形象。故须不断加强公务员的诚信理念,严格规范其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塑造“忠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形象,为全社会树立起诚信表率。应建立起公务员诚信资信记录、评估机构,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设备,建立覆盖全国的所有公务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和查询网络,缩小信息的不对称,在公务员的招考过程中,应该严格审查报考人员的信用问题,将公务员的信用数据库和社会公众的数据库连接起来,以备查询之用,提高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可预防性。

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通过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和参与性,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防止政府失信、毁信的出现,使政府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志,是行政法治观念和电子政务建设对政府行为的现实要求。

六、全球化观念的培育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扩张,任何国家的治理都将不仅仅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有效的治理需要动用全球的资源,对付那些全球性的问题。电子政务的推进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标志,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全球化观念的培育。

从我国开创改革开放的局面以来,其实就已经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也都是改革开放以后从国外引进的,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差距比较大,国外发展电子政务的推动力来源于市场的需要,而我国的电子政务是在外国的影响下,由政府自己主动提出建立的,由国务院发起并牵头进行电子政务建设,由上而下逐级推进,这种推动力带有很强行政性。在国际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政府要面对的不只是国内的组织和公民还要面对许多国外的组织和外国公民,电子政务建设中培育全球化的观念要求我们遵循下列要求:(1)在电子政务的管理上要遵循国际规则与惯例,在规则的制定上要注意和国际接轨;(2)电子政务的法制化。法制化既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也是全球化基础性要求,法制化要求我们完善电子政务立法,健全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以法制来保障电子政务的有效运行,没有健全的法制会失去本国民众和外来投资者的信任,影响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3)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化是实行民主行政的基础,也是全球化对政府管理的要求,在电子政务建设先进的国家均以政务信息公开化为目标,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务公开。因此我们必须增强行政管理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民主化;(4)安全保障。网络的应用给我们带来快捷和方便的同时,也隐含了众多不安全的因素。“已有若干因素表明,涉及国家安全的范围拓展了,防范的难度增大了,而且出现了许多全新的危及国家安全的形式。新的较量已经展开。”⑦如黑客的网络侵入,某些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实行“信息殖民主义”,或敌对国家通过电子战争破坏我国的网络,造成网络瘫痪等威胁已是我国在建设电子政务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全球化观念要求我们必须要以全局性、长远的眼光看待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未雨绸缪,立足于我国实际,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各国正面临一个全球性的政府效能的竞争,在行政管理领域,已约定俗成地存在一些国际标准,如行政决策优化标准、行政效率标准、行政绩效评价标准等等。这对我国政府的挑战尤为明显,政府进行行政活动,必须考虑到国际因素这一影响变量。在世界主要国家政府已移至“信息化生存”时,如果我国的电子政务实现不力,在全球政治的互动体系中处于边缘、吸附地位,将有碍国家利益与愿望的表达,以及国际讯情的接收。

结语

总之,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人们的行为是在观念的指导下实施的,观念是影响社会变革和法治化进程的深度原因。“人们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立法在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被一再重申,而行政执法却达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要原因在观念方面。”⑧从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来看,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路径。众所周知,近现代法治是发源于西方的,“法治的理论及实践均滥觞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其起点始于雅典政治改革家梭伦(Solon)改革的法治实践,至亚里士多德时已经理论化。”⑨

经数千年的孕育,虽然其中也有波折,但促成了今天西方法治的发达。可以说西方的法治发展属于内生型的自然演进过程,而反观我国的法治进程,则体现出政府推进型的特点。对于我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有学者评价为“一方面,中国社会自身法治资源稀缺,法治意识匮乏,法制力量脆弱。中国一向社会权利贫弱,国家权力强劲,一向重伦理轻法理,重义务轻权利,重人治轻法治,在这种文化土壤中不可能生成法治的幼苗。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有一种急需在短期内尽快实现法治的强烈要求。”⑩

如何推动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让权力与权利能够以均衡的形态共生,使得法治观念在社会中发展壮大是我国法治建设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首要问题。网络的信息传递功能使得法治观念的推广和普及有了便利的技术手段,加快了法律知识的传播。电子政务不仅仅是一场信息技术的革命,更重要的是带来一场观念上的革命与政府管理上的创新。适应时代的需求,因应电子政务的发展,更新行政法观念,实现电子政务与行政法的良性互动,推进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这是笔者研究电子政务与行政法观念更新的题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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