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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休闲产业法治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10 10:53:14

体育休闲产业法治论文

1陕西省地方关于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专门或相关立法

与全国其他各省、市相比,陕西省关于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立法明显滞后。比如从地方经营性立法看,有些省针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颁布了省一级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方面的专门规定,而就陕西省来看,目前比较成熟的是《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文本中,西安市对体育休闲产业的行政执法和监管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从市场主体的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消费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方式、程序,以及市场相关主体的行政救济方式等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目前这两个法律规范是西安市体育休闲产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制度。除西安以外的陕西省其它各地市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上述从国家到陕西省地方法规的出台是保障陕西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陕西省体育休闲市场的实际需求相比,陕西省体育休闲产业的政策法规保障不足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滞后于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整体看,立法的不足已经成为制约陕西省地方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短板。从体育休闲产业的属性看,兼具商品和公共物品双重属性,对于这样的属性的产业发展国家和地方均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比如《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其组织结构、民事主体的规定还只是一般性规定,没有考虑体育休闲产业组织形态的特殊性,尤其是体育休闲产业作为体育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部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体育事业的公共属性和体育市场的产品属性的多形态的组织结构采取何种治理结构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也未予以深刻思考,因此,加强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法规的制度性缺陷是制约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瓶颈。比如,国家将体育产业划归为娱乐业的行业归属导致体育产业在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宏观管理法律制度瓶颈限制或制约了陕西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因为银行受信贷政策和对经营风险预期的影响给予娱乐业贷款限制,在税收方面高额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体育休闲产业的经营成本,企业难以为继的现象突出。就陕西省的一些调查数据看,在企业融资方面,65.6%的经营管理人员认为,近年来行业的融资渠道没有变化,有23.4%认为经营渠道变窄,11%则认为经营渠道变宽。陕西体育休闲产业的融资困难与宏观政策法律关系紧密。融资在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该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陕西省,投资该行业的市场主体大多为民营企业,融资难度更大。这一困境的出现与现有的法律框架有关,比如按照法律规定,融资的渠道有银行贷款、通过证券、股票市场融资、吸引风险投资基金、通过个体融资等。陕西省该行业融资大量来源于个体融资,其实是向消费者“融资”,通常采用会员制形式,通过办卡等形式,提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达到融资目的,而少有通过证券、股票市场和吸引风险投资基金融资的成功的案例。可见,融资不畅也是制约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状况和该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政策性导向有关,如前面提及的主要受制于国家对体育产业的归属的宏观法律调控。在税收方面的高额征税的法律规定提高了陕西体育休闲产业的成本。在健身活动经营项目中,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曾被纳入娱乐业,征收娱乐业营业税。《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陕地税<2000>004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经营娱乐业业务的适用税率为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决定。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税率西安为15%;宝鸡、汉中、商洛、安康、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地市所在地为12%;其他县市区委为10%;文化体育税目征收营业税为3%。为调整产业结构,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先后提出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尤其是体育休闲产业,并提出要给予税收、金融方面的政策优惠。但通过对陕西省几个地市的实地考察,很多企业表示没有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相关立法偏重行政权力,忽视政策法规导向以及行业自治的重要性。从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来看,对于规范体育休闲产业市场方面,陕西省的相关政策导向以及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做得不够。西安保龄球市场的变化可算作典型代表。据相关材料:十年前,保龄球在西安市是时尚的体育休闲产业,虽然国家将其纳入娱乐行业征收较高的营业税,但经营者的经济效益依然很可观。随着行业门槛降低,更多的经营者加入了这一市场,为了招徕顾客,打价格战成了唯一的营销手段。保龄球的价格从最初每局100元左右,在短短几年内降至每局2-3元。原来高投入的一些经营者,无法承受高额的经营成本,相继关门倒闭。那些低投入,靠价格低廉争得一些市场份额的经营者也相继关门转行,恶性竞争的结果是两败俱伤。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体育休闲产业,尤其是保龄球运动,它本身就属于少数人的运动,是有“闲”、有“钱”,外加消费者选择体育休闲的心态的综合产物,这种消费的文化心态对市场很重要。保龄球在价格高昂的时候,玩的是一种时尚和惬意。当保龄球馆(场),遍地皆是,而且价格很低时,这种心态就不存在了,这个特定的顾客群体就消失了,这个市场就被“砸掉”了。如果有保护市场的措施,比如等级认证制度或星级认证制度,这个行业就不怕价格战,市场也不至于被“砸掉”。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大部分缘由是国家和陕西政策法规等宏观制度管理对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没有发挥足够好的导向作用,同时,也缺少体育行业协会的规范性引领。我们在对陕西体育休闲产业的经营管理者的访谈调研中,也发现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是他们最感头痛的事情。由此可见,通过政策法规制度完善,加强有利于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引导该产业良性发展,避免恶性竞争,保护市场环境迫在眉睫。

2陕西省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现状评析

关于行政执法,目前我国法律学术界对它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将之等同于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执法就是行政行为的全部;有的将之区别于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执法只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采用比较狭义的定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从国家划分的行政执法权限来讲,体育、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质监、文化等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依据不同的市场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体育休闲产业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管理。这从我国相关法律可见,如我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注册以及竞争行为等由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执法;市场主体的税收行为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执法与监管„„总体来讲,陕西体育休闲产业市场行政执法监管体系还是比较完备的,各主管机关在其各自分管权限内对体育休闲产业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了保护、扶持、规范、调整、促进的作用。就陕西省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现状来看,行政执法和监督现状表现为:

2.1省一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意识比较强,执法的规范化工作做得比较好,地市级行政机关执法和监督的措施更具体,执法到位,执法效果明显。比如延安市体育局设有社体科、产业科和法规科,体育局系统共有执法资格的人员26人,自2000年以来,做了大量的执法工作,社会效果明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次执法活动是,延安市志丹县体育场地被征用、改建,没有及时落实新的体育场地,经市体育局执法,通过调解的方式,最终使该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2.2行政执法的依据较少,执法和监督的范围狭窄。陕西省地方法律法规中对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有一些规定,也赋予了相关机构的管理权限,但是,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在行政执法中体现为依据少,范围狭窄。从图表2中可以看到,陕西省执法依据主要是国家层面的制度,地方立法较少。我们在陕西省体育局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虽然局机构设置中有政策法规处、经济处等职能部门,但实践中他们对体育休闲产业的行政执法更多的是政策指导性的。延安市和汉中市的情况相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体育休闲产业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比较少。

2.3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有待加强。目前陕西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和执法培训,执法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执法的程序不完善、不规范,甚至有随意执法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体育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将有一定消弱,对陕西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由于经费保障不足,编制不够,实际上一部分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也在执法,出现了个别违法执法的情形。

3.陕西省体育休闲产业发展中相关主体法律意识现状评析

我们知道,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是适应社会需要,立足于现实,促进和保障不同的利益主体需要。作为实用主义法学代表的庞德曾说:“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学研究等方面的活动,它们都旨在调整各种关系,协调人们之间彼此交叉的权利要求,旨在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持自己的权利的界限来保证各种利益,旨在探索如何使人类的权利要求与希望在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同时做出最小的牺牲的办法。”指出法律在社会的利益的保护和协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1立法主体考虑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现象存在。在实践中出现立法的效率不强、质量不高甚至操作性差的局面,这与立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一定的关系。

3.2人们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仍有待加强。在体育休闲产业发展中,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等都是以法律至上为前提的,对法律尊重和信仰不够,将会影响这一系列法律环境的优化。陕西体育休闲产业发展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不强,尤其行政执法和监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该产业发展的局面还有很大差距。。

3.3良好的法律秩序状态尚未形成。确立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法律秩序状态是确保体育休闲产业市场良性运转的根本,秩序的缺乏是目前部分市场主体经营困境的又一原因。体育休闲产业的恶性竞争就是典型的例子。

4陕西省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法治环境的完善对策

总体上看,陕西省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越来越有利于市场的发展。法治观念正在不断深入人心,人们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为体育休闲产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思想基础;人们越来越关注公平与正义,能正确处理市场发展中的各种矛盾,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为该产业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就一些具体问题而言,也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陕西省对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相关立法与市场的需求还有距离,除西安市外,其余地市尚无专门针对体育休闲市场的专门性监管法律规定或政策性法规;缺乏引导经营主体良性发展、避免恶性竞争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性政策引导或法律规则;缺少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和税收,保护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专门性政策引导或法律规则等,这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需要陕西省地方政府更多地发挥政府服务功能,真正落实解决,另一方面也需要各方市场主体共同协作,真正营造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最终实现陕西地方体育休闲产业的科学发展。当然,彻底营造好有利于陕西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目标,还任重道远,需要各方不懈努力,但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应当加强的。(1)应根据体育休闲产业在陕西省的发展实际,由政府牵头尽快出台《陕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使更多的市场主体经营有法可依;(2)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依法执法和依法监督的力度和对政策法规的把握;(3)体育产业政策的落实,需要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实现,陕西政府相关部门应将政策尽快的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法规,将助推陕西省体育休闲产业发展。陕西省体育行政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对体育市场良性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性法律文件的落实或转化为地方法规;(4)在立法方面要以和谐、发展为目的,制度设计要科学合理,定位要准确,要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本要求;(5)在执法方面要处处以人为本,以尊重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间的冲突,才能有效增强执法的公信度;(6)法治的理念和观念符合马克思提出的个人全面发展,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同和谐发展。在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要素中,人的法律意识是思想基础,应注意培养。

作者:郭春玲单位:西安体育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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