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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税务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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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税务管理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策略探析

摘要: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而部署的重要决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更进一步地减轻企业的赋税,并促进生产产业以及消费的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的改革。从一定程度上,营改增的出台对商业银行业内的财务管理的财务定价、成本管控及税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使得商业银行对财务管理和人员素质方面需要为适应新政策而作出改变,加强对银行财务涉税的管理等,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总体水平,避免税务方面的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出台以来,2016年5月1日银行金融领域正式开启“营改增”新政策。改变以前根据营业税来征收税项的方式,采用增值税征收,税率从以前的5%增长到现在的6%[1]。“营改增”政策具有减轻纳税负担的优点,并优化税法体系,使之更加科学且合理。在营改增税收这一政策背景之下,商业银行面对着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并存着新的发展机遇,为此,需对新政策有全面的了解和策略,向营改增政策下有利的一方面发展,积极面对风险和挑战,主动出击,为商业银行在新政策下持续稳定发展而奋斗。

1营改增背景下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1.1财务管理的财务定价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中,财务定价是商业银行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存贷款利率、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的价格标准。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出台以来的近几年里,降低了银行的利润,新政策的实行,银行依照往年的贷款利息对收入和一部分综合营业的收入按照一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将这个作为税务的成本,用于扣减当期营业利润,而增值税是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营业时的收入,为其执行价外税,并按照相关的税率规定(一般情况下为6%)将其作为销项税额[2]。银行对当期的营业利润扣减项仅仅只是作为增值税的附加,使得贷款利率水平以及中间业务收费标准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执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对原来的价内税应该缴纳的流转税转换成了价外税,导致商业银行的总体营业收入降低,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1.2财务管理的涉税核算

银行的财务管理综合业务管理在对其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核算时,其业务活动和交易的核算需要及时且精准,因为这个是决定商业银行能否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在执行营业税政策时,商业银行以营业税作为流转税,需要以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及各种综合业务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并通过这些计税来核算各个季度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并缴纳,核算应交营业税并反映申报,再行缴纳过程就行了。当下出台的营改增税收新政策背景下,银行再行对涉税会计进行核算时就变得相对复杂了,首先需要将银行所获得的应税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业收入列账;另一类是作为增值税的销项税,再通过销项税额对相应的科目作一个核算;然后是设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系列购进货物及服务(不包含不动产等),同样分为上述两种类别进行一个核算;关于不动产和其相关的服务涉税核算是所有涉税核算中最为复杂的一项,根据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执行营改增政策开始,对固定产、不动产以及在建中的不动产工程核算时,商业银行从获取的会计制度中对其进项税额进行两年的销项抵扣税额,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3]。虽然银行财务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的系统性工程比较复杂,但它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提升银行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基础,在新政策背景下,一般大多数的涉税财务会计都会有一个比较复杂的整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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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日益深化,企业必须通过职能优化获得内部竞争优势,尤其银行等国家企业更为典型。税制改革是当前国家刺激企业内部职能优化的重要措施,无论是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还是2018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均对企业职能优化具有重要影响。但鉴于当前个税改革刚刚开始,且多变的商业与经济环境为税制改革的影响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为此,本文试图基于营改增与个税改革的发展历史、内涵等基础性阐释,着重分析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并提出具体化的应对措施。期望本文结论对银行优化税收筹划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税收改革;银行经营;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是我国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及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众多行业开始出现产能过剩现象,当然,金融机构也不例外。2015年国内经济步入新常态,正式进入“减税降费”阶段,这直接促使国家将税制改革纳入十三五规划中,并于2016年5月将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该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财税改革。在此背景下,银行呈现出五方面显著特征,分别为风险管控亟待强化、不良贷款反弹明显、社会融资开始兴起、利差逐渐缩小、贷款增速趋于平稳。该特征决定着银行必须对税制改革政策有所应对,才能完成金融“软着陆”。但纵观现有研究,始终聚焦在营改增改革的税收筹划、税务处理转型等领域,而忽略了分析其对银行经营、盈利能力的分析。为此,本文探讨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具有重要现实与理论意义。

一、税制改革概述

在我国建国史上共有过三次重大税制改革,而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其中最为重大的一次。2012年营改增开始试行,由点带面、循序渐进,在2016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并在2017年由原来的四档税率调整为三档税率。税制改革的优势在于降低企业税负成本、避免重复征税,激活企业经营活力。据凤凰网财经报道,截止2017年底,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共减税9186亿元,这是税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同时,2018年8月31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行,将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这一举措不仅惠民,而且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影响。当前企业在税制改革中应该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针对税制改革的纳税筹划等应对措施必须在法定框架内,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二是经济性原则,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目标是降低企业税负,但企业若通过纳税筹划成本又增加其税负成本,则不宜采取;三是财务决策导向原则,税务筹划应该与企业战略导向一致,而不应脱离财务决策做税收筹划;四是风险防范原则,税制改革必然也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而如何规避风险则是当前企业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税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负成本、经营方式、财税管理三方面。首先,就税负成本而言,一般商业银行原来的营业税的税率为5%,而增值税的税率为6%,在考虑价外税的因素外,其税率为5.66%,较原来的税率增加了0.66%。但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税,在考虑价外税的因素外,其税率为2.91%,较原来的税率下降了0.09%。因此,营改增增加了一般商业银行的税负成本,降低了适用简易征收的银行的税负成本。其次,就经营方式而言,改革后通过增值税抵扣,可以将上下游税负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但是银行的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收入等业务仍然要全额纳税,甚至下游企业的利息支出也不能进行纳税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经营方式,一是改变了购置服务与产品的标准,原来银行购置服务时无需考虑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但增值税背景下,银行必须权衡服务成本与纳税成本;二是促进了银行的专注经营,营改增允许企业抵扣第三方外包成本,这将促使银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该第三方机构;三是政策明确规定与贷款直接的咨询费、手续费及顾问费等均不能进行抵扣,这促使银行发展高附加值业务,创新业务发展。最后,就财税管理而言,一是改变了系统数据管理方式,由原来单一的数据集成转化为税务分类处理方式,例如将其分为免税和应税项目,按照产品进行税务分类等等。二是改变银行的纳税申报方式,由原来的统一申报转变为凭票抵扣,众多的抵扣发票导致企业升级信息系统,被迫适应信息化办公环境。由上述可知,营改增税制改革促使银行的经营效率、创新效率提升。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于税负方面。就税负而言,由于各类税率和税种的算法不一样,进而造成个税改革对不同性质的银行具有不同的影响。对公司制的银行而言,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在互联网环境下,有部分银行性质的进入机构,其不具备公司性质,直接缴纳个税。例如在个税改革前,假设两家企业的营业收入均是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公司制银行的个税税率为30%,缴税税款为10*(1-25%)*30%=2.25万,非公司制银行的个税税率为35%,缴税税款为10*35%=3.5万元。个税改革后,税率级距下限提高,原应收10万的企业适应的税率会相应的下调,此时非公司制银行受到个税税率下调的影响更大。因此,个税税制改革可以降低公司制银行的税负成本,但对非公司制银行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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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增值税的风险管理

【摘要】

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一步。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方式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本文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存在的风险点出发,分析了销项税、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筹划等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规范业务操作,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税务筹划等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关键词】

银行业;营改增;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进入倒计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时期,“营改增”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实施这一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消除行业间税负实质性差别,提高各行业间税负均衡性。世界上已有近16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增值税范围覆盖了大部分商品和服务,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国各个行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征税方式有很大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分析

增值税按环节流转征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收实践,得出以下与银行业有关的涉税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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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税收筹划

金融业务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银行的营业税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提依据计征营业税,但是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银行应不断扩大外汇转贷业务,增大在业务总量中的比重,这样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经营外汇业务营业税要大大少于经营人民币的营业税。

有关税收政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营业税。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分支机构逐级纳税调整后由其总行集中缴纳,其他税种则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当地税务机关,这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采用的方式;二是在年度中间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年度终了再由总行统一汇算清缴;三是由各地分支机构向地方自行缴纳所得税。这三种方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但是从纳税数额上来说,前两种方法还是更具优势。因为若某分支行某年度出现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现象,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消掉一部分应纳税所得总额。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也亦采用合并缴纳的方法,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在各个营业分支机构的营业额出现由正负差时,应合并缴纳营业税,这样可以得到节税的效果。

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记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因此,对于已有欠息现象的逾期贷款,当企业部分还款时,银行应当首先将其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处理,还是作为应收利息的归还处理,目前,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均无规定,但实际上这是有重要差异的。从税收和稳健经营的角度看,将这一部分还款首先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是有利的。因为对应收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在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商业银行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这样将企业的部分还款确认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可以尽量避免营业税的垫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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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核算的财税比较

《农银学刊》2017年第5期

【摘要】贷款按质量和风险程度分类的两种方法是五级分类和一逾二呆。对于建立在前者基础上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建立在后者基础上的税务认定,主要就财税贷款分类、正常贷款利息的确认、问题贷款的认定和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减值后贷款收回金额的处理和贷款的终止确认这六个方面进行财税差异分析,并对五级分类下的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五级分类;一逾二呆;财税差异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配置方向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会计准则和税务规范在贷款分类、利息收入确认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原因是会计准则和税务规范建立在不同的贷款分类基础之上。我国银行对贷款按质量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有两种方法:一是1998年以前的“一逾二呆”分类方法。1993年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贷款被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二呆”。这种分类方法按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对贷款进行分类,标准单一便于操作,但逾期或逾期时间与贷款质量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并非绝对相关。二是1998年以后推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相对一逾二呆,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而是根据贷款的实际现金流量、财务实力等因素判断贷款的损失程度,理论上更能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的质量和风险。一逾二呆和五级分类是对贷款按同一个标准进行分类的两种不同方法,在银行业实务中五级分类已取代一逾二呆。但是,当前贷款业务会计核算主要遵循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准则有关贷款业务核算建立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贷款业务税务调整则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要求,该税务规范建立在一逾二呆的分类基础上。因此,银行一方面要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贷款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另一方面要在计税环节按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大量的调整工作,实质上形成了财税两套核算体系。鉴于此,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核算进行财税比较具有实践意义。

一、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财税差异

1.贷款的分类。会计准则建立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在对贷款的具体分类上又与五级分类不尽相同,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和2017年3月CAS22修订版对贷款的分类又有差别。CAS22中贷款的减值方法是“已发生信用损失法”,这种方法将贷款分为“未发生减值的贷款”和“发生减值的贷款”两大类。2017年3月CAS22修订版中,将贷款减值的方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预期信用损失法将贷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第二个阶段,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三个阶段,发生了信用减值。这实际上是将贷款分成了三类,本文将处于第一和第二个阶段的贷款即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贷款称为“会计上的正常贷款”。贷款业务税务规范建立在一逾二呆的基础上,将贷款分为未逾期贷款和已逾期及逾期超过一定时间的贷款。贷款本息未逾期或虽逾期但未超过90天的,称为应计贷款;贷款本息逾期超过90天的,称为非应计贷款。应计和非应计的含义主要是税务上是否确认利息收入。本文将未逾期贷款称为“税务上的正常贷款”。财税上对贷款的分类方法不同,有可能造成一些贷款虽然逾期但未发生减值且在会计上被认定为正常贷款却属于税务上的逾期贷款;另一些贷款因尚处于正常贷款期限内税务上认定为正常贷款,而会计上因其信用风险显著增加认定为减值贷款。

2.正常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正常贷款,商业银行应按贷款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来确定利息收入,即会计上正常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的账面余额×实际利率,而税务上要求对于正常贷款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合同约定的计息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税务上正常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的合同本金×合同利率。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账面余额或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合同利率是指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贷款的账面余额是指按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贷款账面价值。如果正常贷款的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等,或虽然不等但相差不大,会计上仍采用合同利率进行会计核算,贷款的账面余额正好等于贷款的合同本金,则会计和税务上各期确认的利息收入相同。如果会计上贷款的账面余额不等于贷款合同本金,或贷款以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则会计上确认的各期利息收入与税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就不相等,银行在各期需要对会计利息收入做纳税调整。造成贷款账面余额与贷款合同本金不等的原因通常是发生了可直接归属于该贷款的交易费用,会计准则要求此类交易费用计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造成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不等且会计上需采用实际利率核算的情形通常有两种:一是贷款以合同本金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下的一年期利随本清短期贷款。贷款的结息方式包括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中长期贷款都采用定期结息的方式,短期贷款可能采用定期结息也可能采用利随本清方式。只要是定期结息的贷款,其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相同或相差不大,因此会计上就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唯有一年期的利随本清短期贷款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相差最大,会计上需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二是贷款发放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不管该贷款是采用定期结息还是利随本清方式,相关交易费用占合同本金的比例越大,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的差异就越大,会计上就需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3.减值贷款的认定和利息收入的确认。会计上的减值贷款就是处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阶段的贷款。2017年3月CAS22修订版第四十条规定,当对贷款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贷款被认定为减值贷款。这些事件包括: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可见,会计上对于减值贷款的判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需要银行相关人员掌握充分的信息并依靠经验做出主观判断。一旦贷款被认定发生了信用减值,该贷款的账面价值就要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一方面要确认减值损失,另一方面,已经确认的应收利息属于贷款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一部分,与贷款的原账面余额一并转入贷款(已减值)。在后续期间,对该贷款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确认的利息收入冲减贷款损失准备,从而增加贷款的摊余成本、恢复贷款的账面价值。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商业银行应当转按“实际利率×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总之,减值贷款后续期间只要没有终止确认,始终要确认利息收入,并不与是否逾期和逾期时间挂钩,不存在停止确认利息收入和冲销已确认利息收入的问题。由于贷款分类基础不同,税务上对上述减值贷款的认定及按“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的做法并不认同。它只认定逾期及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认定方法也很简单,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确认方法、时间和原则与会计上的减值贷款差别很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指出,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的,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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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浅析

摘要:

现今,我国商业银行的税制依旧为“94税制”,当前的制度及税负,已经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更不利于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因此,对我国的银行业实行“营改增”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举措。然而,银行业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及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在改征增值税上仍旧存在极大的困难。同时我国现有出台的关于金融行业缴纳增值税的相关制度和细则仍不完善,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后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本文通过讨论营改增背景下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问题,希冀能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更好地适应增值税时代有所助益。

关键词:

商业银行;营改增;财务管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流转税领域的两大税种,一直在各自特定的征税范围上并行征收。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升级与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征收的税制格局对公司内部运营乃至整个宏观经济产生的扭曲和阻碍作用日益明显。为了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我国在广泛考察与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财税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然而,由于银行业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及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并且在我国现有出台的增值税相关细则中,缺乏对金融行业的实施细则,这些都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全面步入增值税时代带来了挑战。

一、营改增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影响分析

1.营改增对银行业税收影响

银行在实行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和所得税。取消了营业税,财务上的营业支出就会减少,银行的总利润就会产生变化。银行的所得税缴纳是通过营业利润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来确定的,取消了营业税不仅影像利润总额,也影响了所得税税额。在以往的财务核算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归属于营业支出的,即在实行营改增前,营业税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提前核算扣除的。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与企业所得无关,因此实行营改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并不会扣除这部分价外税,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就会变大。因此,银行实行“营改增”,不仅仅是增值税在银行税收总额的占比增加,所得税占比率也会有所变化,从而改变了银行的税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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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库银联网工作调研报告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是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财政、税务、国库和各商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网络联系,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实现税款征缴、入库、退库、更正、对账等税收业务,进一步加快税款的入库速度,解决税款缴库工作效率不高、纳税人缴税不方便、税款入库过程透明度不高、事前事中缺乏控制和税款滞压等问题,并逐步实现税款申报、缴纳、划解、入库和对账业务的电子化,简化业务操作流程、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征税成本、减轻地税机关工作量,实现税款征收信息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间的共享,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意义深远。现就市目前正在运行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谈谈个人看法和建议。

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现状

(一)纳税人缴税效率显著提高。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申报缴税方式,纳税人一次性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缴税账户,今后所有税款均可通过该银行账户扣缴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纳税人可以轻松快捷地完成整个申报缴税过程。以前纳税人申报缴纳几个税种税款,就得开几份缴款书,每份缴款书六张,每张缴款书上均需加盖财务印鉴和法人印章,一次缴税就需盖三四十个印章,财务人员工作量繁重,且纸质票据消耗量居高不下。实行横向联网缴税以后,由一票一税变为一票多税且不用加盖印章。在此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实现网上申报,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税效率显著提高。

(二)征税成本大幅降低。财税库银联网不仅方便了纳税人缴税,也大幅降低了税务系统的征税成本。在以往申报模式下,仅城北局每月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约8000余份,实施横向联网申报后,每月使用的缴款书下降到了4000余份,降幅达50%以上,以每份缴款书成本0.50元计算,每月节约征税成本2000元左右,一年可节约费用3万余元。如全省所有纳税人都实现联网申报,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将大幅降低。

(三)税款入库时间明显缩短。财税库银联网成功后,税款入库更为及时迅速。纳税人确保缴税账户有足够资金,并在完成申报同时确认缴税,系统自动办理缴税业务并将税款缴入人行国库。横向联网系统减少了税款入库环节,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税票传递方式,加快了税款入库速度。联网前一笔税款从纳税人申报到入库需3天至5天,有些农村和边远山区的甚至需要10天至15天,联网后一笔税款从纳税人申报到入库仅需半天,比过去缩短2至4天,实现了电子缴税在纳税人、税务部门、银行、国库之间的高效运行,成功搭建起了完税“高速路”。

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市全面推行应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中,发现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并严重制约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建设工作的全面推广和应用。

(一)征纳双方观念转变不到位,宣传力度仍需加强。从税务部门看,过去长期实行税收专管员上门收税的传统税收征缴方式。随着征管模式的改变,现在强调办税大厅功能的发挥,逐步实现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今后趋势是由集中再次走向分散,淡化办税大厅功能,纳税人只要依托财税库银横向网络即可申报缴税。对于此种发展趋势,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尚未转变观念,对推行此项工作积极性不够,产生畏难消极情绪;有的税务人员对地方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应用知识掌握不够熟练,无法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少数税收管理员认为申报征收工作是办税大厅人员的工作,与己无关,认为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增加了额外负担,导致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从纳税人方面看,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认识程度不高,推广难度增加,加之部分纳税人硬件设施和财务管理基础配置不到位,企业会计业务还停留在传统手工操作层面,无法适应财税库银联网横向联网要求;有的因为客观条件暂时不具备,不愿配合税务部门推行此项工作;有的认为通过基本账户(或是一般账户)缴税没有纸质凭据,不如直接前往地税机关缴税取得完税凭证踏实,在推广应用中存在抵触情绪;而习惯于用一税一票税收通用缴款书存根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的企业纳税人,对开户行根据电子缴款书填制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存在顾虑。另外,有的税务管理员盲目追求三方协议签订率,强制纳税人签订,忽视了广泛深入的宣传讲解,造成部分纳税人虽然签订了协议,担心税务机关多扣税款(有欠税的企业更为担心),更担心账户资金信息泄露为税务部门提供证据,导致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心存不安,没有签订的极力回避或拒签,给推广横向联网工作造成相当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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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银行风险管理比较研究

近年来,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理论探讨和应用方兴未艾。自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专家指导下,制定《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首次正式“防范税收风险”以来,确立信息管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已逐渐成为各方共识[1,2]。税收风险管理已在江苏国税、深圳国税等展开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实践[3]。就国际税收实践而言,税收风险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创建企业型政府逐步引入的[4,5]。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由来已久,上世纪70年代以风险计量和资本配置为中心的现代金融风险管理迅速发展。尽管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距国际活跃银行尚存在一定差距,但随着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近几年发展较快,目前已初步完成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风险管理工具发展迅速、应用效果也较为明显;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总体来说相对成熟,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税收风险管理而言,如何借鉴银行风险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并结合税收征管自身特点加以应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税收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管理的相似性

1.债权债务关系的相似性。德国学者阿尔巴特·翰瑟尔(又译为海扎尔)在1919年德国税法通则制定后提出,主张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依据税收法律之规定,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6]。其实,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与一般债权的顺序问题,也就说明该法承认税收是一种债权。税收作为“法定之债”,征纳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有依法征税的权力,负有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强调对纳税人服务意识[6];纳税人作为债务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若其不按时履行义务,需向国家等债权人支付滞纳金,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会带来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这实质上同商业银行和贷款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此外,同商业银行要求贷款客户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一样,事实上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要求纳税人为应纳税收设定债权担保,只不过应用不如银行普遍而已。

2.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基础的相似性。不管是税收流失风险还是贷款违约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征纳或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客户/交易对手或纳税主体作为信息优势方,可能采取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有害债权方的行为,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债权方需要尽可能地收集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以在谈判和交易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产生信息获取成本、监督管理成本等交易成本。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加强客户识别和贷后管理;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完善税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管税”;同时,要充分利用征信等社会信用环境,增加纳税人或客户的失信成本。

3.纳税遵从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的相似性。银行信用风险和纳税遵从风险都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或足额纳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称违约风险。税收风险与银行风险类似,理论上也可以从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应税规模敞口(或违约时风险暴露EAD)、时间期限(M)等维度来量化。比如违约概率(PD)可由纳税人或客户的静态特征指标、动态财务税收指标、历史信用行为记录等要素进一步加以度量和预测。违约损失率(LGD)指一旦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与特定债权的抵押、担保措施的有效性、清偿优先性、金融账户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与执法环境、清收费用和债权保全的回收能力有关。对于银行贷款违约时风险暴露(EAD)包括贷款本金余额和应收利息,较为容易确定;而应税规模敞口仅指应缴税额,除了税率比较确定外,税源相当于贷款本金,事先税务机关并不知道,只能根据纳税人销售、资产、利润、水电消耗、行业统计信息、历史月交税金等间接预测,加之复杂的税前扣除事项和减免优惠税收事项,使得税源管理是税收风险管理与银行风险管理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4.税收执法风险和银行操作风险的相似性。从风险成因来看,税收执法风险与银行操作风险类似,都是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四类风险来源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比如人员风险包括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徇私舞弊、渎职侵权或不作为;考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执法人员虚收、预收、滥收、混税种、混入库级次、空转、引税、卖税、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等等,与有税不收现象共存[7];培训不足等等。流程和程序风险体现在登记、征收、结算、稽查等环节越位缺位、控制不足或控制过度。外部事件和环境影响包括地方政府干扰、外部欺诈等;税收法律不完善、级次差、权威性不够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随着税务系统大集中、电子税务业务的发展而带来的IT风险。

5.税收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管理历史和发展趋势的相似性。我国税收管理和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1979年“拨改贷”[8]和1983年国营企业“利改税”[9,10]的启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而逐渐显现的;之前计划经济时期本质上是排斥风险的,是一种确定性经济,基本不存在风险管理问题。

随着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4年设立3家政策性银行而开始银行商业化转型和分税制改革,2003年开始的国有银行上市和新一轮税制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差异化,客户(纳税人)数量日益增加、税源管理(或金融服务)范围日益扩大,新的金融产品或税种税制结构调整不断出现,业务日益全球化,信息科技的广泛运用,信用环境和法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干扰等,使得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成为商业银行和税务机关共同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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