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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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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

第1篇

关键词:银行证券业务监管;信息不对称;银证混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18-01

1 银行证券业务法律监管的概念

对银行证券业务的法律监管是通过设定法律、法规来对银行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管制和监督行为,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银行证券业务的运行。从而通过立法、司法使得颁布的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产生法定的约束力,依靠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来实现对银行证券业务的监管。这里的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针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法律规定和针对金融机构的间接监管法律规定。首先,它针对金融监管机构如何科学高效进行监管有法律规定,使金融监管机构合法利用行政权力对银行证券业务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即政府监管。其次,它针对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如何从自身制度设计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也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设定规则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使金融机构既适应市场化要求,又能达到监管目标,即市场化监管。

2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可行性

2.1 银行具备参与证券业务的条件

关于混业经营的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法律政策条件。市场条件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状况的发育程度,能够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法律政策条件是指法律和政策对混业经营的态度较为宽容,至少不应该设置混业经营的实质。

从市场主体来看,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相应的还要兼顾到安全性和流动性等问题。多数商业银行都能将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作为自身的经营决策原则。这就使得银行在跨营证券业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得到很大的提高,流动运行的更加自然顺畅。

2.2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既有联系为银证混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银行业为证券业进行基金托管。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银行“非中介化”现象的出现了。传统的银行业务受到很大的挑战,银行开始探索拓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基金托管,是加强银证业务合作和融和的重要环节。从商业银行营利性目的来看,由于基金托管费用是银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未来基金的代销业务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支撑点,因此各大银行都积极争取希望取得基金的托管人资格和代销资格。

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支持。银证业务的开通,为证券公司筹集资金提供了渠道,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建立起资金的桥梁和通道。银行集中了巨额社会闲散资金,银行业频繁的并购活动使银行平均资本大幅增加,资金优势明显增长,为其跨营证券业务提供了资金条件。

3 银行证券业务监管必要性

(1)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控制失灵”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银行业自诞生之初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银行家们也深深意识到这一点,许多跨国银行的管理层很早就试图在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金融风险的“防波堤”,但即使是采取了措施,在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内部监管仍然普遍存在着控制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银行缺乏来自管理层的监督和必要的责任机制,没有在银行内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近年来主要的银行危机均毫无例外地反映出这一通病,出现问题的银行往往管理松弛,董事会和银行管理层对银行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更重要的是在管理工作和职能分工上缺乏必要的责任制,存在着大量的监管盲区。

第二,对银行的特定业务缺乏足够的识别和评估机制。许多遭受损失的银行是由于对新产品或新业务不熟悉,或在业务环境或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未能升级其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所致。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和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两家银行对参与的证券业务缺乏完备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所致。上述危机清楚的说明,那些在传统或简单业务中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未必能在高级或复杂的业务领域大行其道,如果固步自封,在风险管理领域不思变革,可能酿成无法收拾的危机。

第三,银行核心的业务控制机制,如“防火墙”、业务核准、业务稽核、业务协调和评估等缺乏或失灵。上述机制之所以称为核心业务控制机制,是因为他们是割断利益冲突、保证银行业务安全所必需的控制程序,欠缺其一都会是银行业务存在安全隐患。

(2)市场竞争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激烈的市场竞争是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一个重要动因,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银行在金融市场“一枝独秀”的地位不复存在,银行不仅面临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而且还面临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既有市场份额的侵夺。例如,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都一定程度上分流了银行的客户,有些产品如货币市场基金等,甚至直接针对银行的存款业务展开竞争,并有演变为银行存款替代品的趋势。银行业务无论从资产业务还是负债业务,都面临着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面对如此的竞争,难免银行会采取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这样不仅会影响银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证券业的秩序。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督机关对银行可能采取的违反法律或者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其进行良性的竞争。

(3)市场垄断风险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后,可能形成大型的金融集团,金融集团设有各种金融业务机构或子公司,同时还是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通过股权和契约纽带层层控制了各种金融资源。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有可能使金融控股集团出现经济势力集中和垄断问题。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用户在开展业务方面具有其他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证券公司人员在产品开发、融资、市场营销方面得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远胜于一般金融机构,其在开展业务方面可以获得较大的便利等,在这些优势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可能使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难以与金融集团匹敌,不得不被逐出市场。此外,在金融业日渐开放的今天,外资金融机构日益融入我国金融市场,这些金融机构可能利用其母公司的混业经营优势及整个集团的市场支配力,强势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使国内的金融企业面临不利的竞争地位。这些都是一两家监管机构依靠自身监管力量和现行监管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

(4)信息不对称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是在交易中,交易一方拥有产品或服务的充分信息而不向或不完全向交易对方披露,从而将交易一方置于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在银行业中,银行与存款人、投资者、客户之间的信息分布往往是非对称的,跨国银行通常都是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机构,其资力信用、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重要信息受到银行保密法等专门法律的保护,难以为银行客户所知悉。这样,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下,银行的业务活动难以收到存款人、投资者的有效监督,因而其资产质量也难以得到可靠的保障。

第2篇

关键词:通货膨胀;商业银行;会计监管;银行监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33;F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25-02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对商业银行所实施的会计监管,具体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内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组织内部经济、会计活动的监控。外部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主体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和行为及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包含在银行监管的范畴内,但银行监管强调综合性的全面监管,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注重专业性的业务监管。

一、通货膨胀压力下加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一)通货膨胀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挑战和发展压力

自2009年11月起,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简称CPI)连续21个月呈总体上升趋势,最高时在2011年7月,达到了6.5%。之后,CPI涨幅逐渐下行。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我国CPI比去年同期上涨3.3%,仍高于3%的通胀警戒线。为了防止和抑制价格持续上涨,加强货币信贷总量调控,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合理增长,我国政府采用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其主要措施包括提高存贷款利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以上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除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可贷头寸减少,放款和投资能力减弱,信贷增速减缓外,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此外,通货膨胀还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客户而间接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从贷款客户来看,商业银行即有贷款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下降,引发信用风险集中爆发;潜在贷款客户大多是因经营状况不佳、生产资金不足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投放压力增大。从存款客户来看,企业存款能力大幅降低,居民储蓄意愿持续走低,使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从均衡甚至过剩现象转为流动性不足的失衡局面,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增加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受到通货膨胀时期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经济衰退、社会信用体系受损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对其加强会计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特殊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企业或公司存在着巨大差异。它的经营目标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照顾到宏观经济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稳健。要避免银行经营失败所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就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同样,由于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货币资产这一特殊商品,其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几乎都需运用会计核算或处理方法来实现,这使银行会计理所当然地处在了银行工作的第一线,成为银行各项工作的基础。而会计风险及其引发的银行风险对银行的巨大破坏性也决定了会计工作对一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重要性。因此,虽然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只是银行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重要性决定了它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对银行的监管必须突出会计监管这一核心内容,不但要发挥会计监管预防会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直接性作用,而且要为其他银行监管发挥间接性的基础作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会计造假盛行,会计监管环境不乐观。当前,涉及面极广、程度极深的会计造假已造成了严重的会计信用危机。就商业银行来说,有些银行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或为了业务部门的考核,不顾会计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随意篡改账表。如大量逾期呆滞贷款不单独列账,少提呆账准备、应付利息、折旧等以增加利润。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违规操作、蓄意篡改数据盗窃银行资金。会计环境对于会计信息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中监管、法律、制度环境是尤为突出的重要因素。要预防和扼制会计造假就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

2.商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管理手段滞后,内部监管不重视。商业银行会计是特殊的行业会计,会计人员在整个银行行业队伍中也占到了大多数。但总观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现状并不理想。一是体现在会计人员素质整体偏低,尤其是在职业道德水平、法律法规和风险意识方面有待提高和加强,相对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二是体现在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上。一部分商业银行要么还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要么就是建立的不科学,形同虚设,难以落实。这样的现实促使要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并同时要求发挥监管的服务和指导作用。

3.对商业银行的外部会计监管有待加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对银行的外部会计监管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会计监管法规建设滞后。存在会计监管专项法规空缺,部分已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或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第二,以政府为主体的会计监管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存在着监管专业人员的配置和素质不高、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非现场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第三,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各外部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各外部监管主体对于会计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的实施安排等常常未在事前予以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往往造成重复检查和重复处理等情况。不但浪费了监管资源,提高了不必要的监管成本,而且使商业银行疲于应付,影响效率。

二、加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构建“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构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型框架,尤其是有效地提高了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的超脱性。但当前除强调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外,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有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机制以及社会公众等相配合、支持的会计监管体系,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一)“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有效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应该是以政府会计监管为主体,以社会会计监管为重要补充,以内部会计监管为基础,这三者相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其中,政府会计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构等政府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助一系列会计监管指标体系,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以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活动、行为及相关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或一个过程。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部门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而言,其特点是强制性、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较高的独立性。

社会会计监管是指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等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其中,银行业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它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协调性的特点。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不依附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独立执业,因此,其监管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仅发挥舆论导向性和隐性的作用。

内部会计监管是指商业银行自身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来实现会计管理和控制,并进一步达到降低会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目的。内部会计监管的特点是:主要为自身的经营管理服务;贯穿于单位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之中,可以实现经常、全面、深入、及时地监管;是通过完善的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可有效防范风险,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作为监管基础的相关信息具有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外部监管者则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二)“三位一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的作用原理

在“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中,政府、社会和银行自身这三者缺一不可,它们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又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这一有机整体,共同为实现商业银行会计监管整体有效性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1.政府会计监管在“三位一体”中居于主导地位,尤其是银监会这一主要主体,发挥着权威性、专业性的监管作用。政府会计监管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所进行的监管,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而言,它的着眼点和监管目标的层次最高,具有宏观上的重大意义。政府会计监管既能弥补其他监管在强制性、权威性上的不足,又能发挥再监管的作用。如对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管和对银行业协会监管的再监管等。另外,政府会计监管还能为创造良好的社会会计监管、内部会计监管环境发挥作用,如制定指示性或导向性的政策及规定等。

2.内部会计监管在“三位一体”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是由政府会计监管和社会会计监管所构成的外部会计监管的重要基础。内部会计监管能有效保证商业银行个体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和减少错弊现象,降低会计风险和银行风险。它侧重于微观个体的安全与效率。外部会计监管只有通过影响、改进内部会计监管制度,才能发挥更有效、更持久的作用。

3.社会会计监管是政府会计监管和内部会计监管的重要补充,在“三位一体”中必不可少。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性监管和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不仅能弥补政府会计监管灵活性不足、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而且能促进内部会计监管机制的改进与完善。而新闻媒体等公众组织也能通过监督报道和信号传递等方式来实现对其他所有会计监管的再监督。

最后,须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也有交叉现象,如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都需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又如银监会和注册会计师都需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这就决定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各个监管主体应相互利用其他监管主体的工作成果,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 韩传模,张俊民.财务与会计监管热点问题述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 吴越,吴倩.对商业银行加强会计监管的必要性及措施[J].浙江金融,2007,(7):64,50.

第3篇

关键词:规模报酬理论;欧拉定理;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

关于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一直是学者们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停留在对于不同类型银行差异的现实背景上进行分析,比如银行的所有权形式、经营特点等方面,而针对银行本质层面的差异,即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还很少有涉及。国外学者的研究多见于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的出结论,而国外研究的优势在于,他们有充足的数据来支撑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就尝试着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理论分析,探寻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背后的经济学原理。

理论分析是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我们所研究的内容,能为我们的文章提供了更多的可信性和依据性。本文探讨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是从各个维度关注各类银行的差异性,从而从根源上挖掘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基础。

规模报酬理论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发生变化时,得到的产出跟随生产要素变化的情况。规模报酬理论包含着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种情况。其中,规模报酬递增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大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规模报酬不变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等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而规模报酬增减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小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

商业银行可以看成是市场经济殊的生产者,它们为国民经济的运行生产和提供各种金融,为国民经济的额良好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做出这样的假设,即,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可以近似看作为商业银行作为生产者来说在投入不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异。在这里,各种生产要素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投入、经营者的管理以及员工的劳动等等,这些对于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来说是不同的,而且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我们可以近似地看作同比例增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产出就是它们为国民经济良好运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发挥金融中介职能、充当资金储蓄池等等。基于此分析,我们便可以通过规模报酬理论分析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必要性和经济学基础。

欧拉定理也叫产量分配净尽定理,是指,在利润最大化、竞争性和规模不变的三个假定成立的条件下,生产者在支付了生产要素报酬之后,剩下的经济利润为零。经济利润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讲的会计利润,会计利润不仅仅包含经济利润,包含资本收益。欧拉定理在解决经济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其公式表示如下:

Y=MPL×L+MPK×K+经济利润公式1

其中,Y表示总产出,MPL表示实际工作,L表示劳动量,MPL×L表示劳动的收益,MPK表示资本的实际租赁价格,K表示资本量,MPK×K表示资本的收益。在欧拉定理成立的条件下,公式中经济利润为零。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利润平均化的解释,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导致最终的平均利润。即在经济的平稳状态,各个行业均不存在超额利润,行业经营者所取得的只是社会的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仅由此二者决定。而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看,利润的平均化还仅仅是一种理论的假设而已。

在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处于高速的增长时期,连续十几年GDP增速一直保持在8~9%左右,这也使得金融和银行业也正处于行业的上升期。原因在于,金融业和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发展决定了金融的进步,而金融的进步又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金融为经济发展服务,而经济又能为金融发展提供空间,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还在增长,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状态,这说明,在排除政策差异等方面的不同限制的情况下,银行业存在所谓的经济利润。因而,银行业目前来讲具有规模报酬的非不变性。

商业银行经营的规模报酬非不变性说明,监管主体在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应该有的放矢、量体裁衣地制定差别化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这样才能实现整个银行业的有序和高效率运行。这就从规模报酬理论方面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了理论阐述和经济学原理分析。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从规模报酬理论的角度得出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监管,能够保障银行业充分有效地运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和动力。(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Chukwuogor-Ndu,C.,Wetmore,para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Small,Medium and Large mercial Banks[J].Banks and Bank Systems,2006,1(2):123-135.

[2]Lacewell,S.K.,White,L.R.,Rogers,K.E..An Analysis of Alternative Profit Efficiency Scores and Financial Ratios:Does Bank Size Matter[J].Journal of Commercial Banking and Finance,2002,1:23-30.

[3]Bergera,A.N.,Millerb,N.H.,Petersenc,M.A.,Rajand,R.G.,Steine,J.C..Does Function Follow Organizational Form Evidence from the Lending Practices of Large and Small Bank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5,76(2):237-269.

[4]徐思新.实施差别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J].管理现代化,2006,1:10-12.

[5]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4篇

关健词:银行监管 体系建设 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87-01

一、法律体系

根据国际银行监管的实践和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借鉴国际金融立法经验,系统规划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框架,逐步实现商业银行监管法律系统化的目标。其关键是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票据法》、《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其细则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尽快构建和健全与国际接轨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完善监管法律结构。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和要求,设计适合风险监管的监管措施,体现于相应层次的法律规定中。对不同的被监管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是未来商业银行监管发展的方向。

二、信息体系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市场投资者缺乏了解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的渠道,存款人对风险的判断模糊,难以正确选择其投资方向,使银行经营管理失去社会监督。二是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法律要求不明确。商业银行信息的披露没有适当的对象制度和监督,随意性较大,透明度较低。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什么信息、向谁披露、如何披露等进行严格界定,并监督其执行。银行监管要强化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市场约束,就必须使企业和个人能够对银行的经营、财务及安全状况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从而对存款银行做出选择。为此,银行就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经营、财务及风险方面的信息,提高其经营的透明度。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和困难,市场约束还比较弱,但从长远考虑,要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我国银行体系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就必须从监管法规和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必要、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社会信用体系

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可以大大提高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预期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降低经济交往及资金融通中的信用风险。而在较差的社会信用秩序下,社会经济活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会影响人们的预期和信心,增大市场主体及银行的风险。银行监管是通过对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资本充足性和经营规范性的监督,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支持。如果信用关系恶化,借款人赖债不还,或者以种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会受到严重威胁,有效的银行监管也就失去了基础。因此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成为当务之急。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二要健全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登记;三要要求金融系统实行信用信息共享。

四、监管手段体系

微电子、信息、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原来与纸币、票据、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银行业务处理变成新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货币仅仅以一种信息形式在计算机网络上转移。这种现象同纸币取代黄金、支票取代纸币一样,是支付系统的一场深刻革命。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金融创新能发现越来越多的管理和监控风险的方法。迎接电子化、信息化的挑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必须采取以下对策:首先,监管机构应承担起金融部门的认证中心建设、运作和管理工作,并对作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金融风险的交易网络与银行网络之间接轨的支付网关、全国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保证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系统安全顺利进行。其次,各商业银行除了设立网上商业银行,开展网上经营业务外,还应协助监管机构制定统一标准的支付网关,并依据国家标准根据需要建立自己的认证中心,根据法律发行电子货币、并制定电子货币的使用章程,明确权利义务,提供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与参与支付以及结算应经中央银行批准。再次,超前研究对电子金融的法律监管。监管机构应研究制定并颁布条例监督支付系统和网上商业银行,规范网上商业银行的行为,调整网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关系,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货币政策,并协调与国外监管机构在调整电子商务的支付和结算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标准。

五、监管队伍体系

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长期以来我们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监管效率的提高。因此,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是加强监管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将一线监管人员进行选拔,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充实监管队伍。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三是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问题的发生。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择、培养、使用及淘汰机制。对那些在执行制度、办理业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及执行内控制度表现优异的人员应大力表彰。通过教育和管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实现人的自觉行为与制度对人行为约束的有机结合,促进监管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5篇

关键词:风险问题改进措施

从2007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成立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也日渐增多。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全新的现象。因此,无论从法律手段上,还是从商业手段上,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监管还都是处于摸索阶段,各方面控制风险的手段尚不健全。为此,研究和探索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对于制定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监管制度,保证金融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

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经营业务、客户群和经营方式来看,其风险相当高,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就需要认真分析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所面对的风险特征,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规避风险。通常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风险具备下列特征:

(一)风险的多元性、复杂性

私人银行业务不是普通的理财业务,它是通过个性化的服务,为特殊客户(具有高净资产值的个人)提供个人资产服务,为私人资产的价值保驾护航。私人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相当复杂“其内容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现金管理、继承人教育安排等。”业务的多元化势必导致风险的多元性,再加上各种风险之间互相交叉、互相抵补,使本来就相当复杂的风险源变得更加复杂。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

越是复杂的事物,其存在的问题就越多。私人银行也是如此,其业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私人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大。再加上我国私人银行属于刚刚开发的银行业务,其内部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尚不健全,这就导致私人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低,发生风险的机会多。

(三)风险的难预测性、难计量性

由于私人银行所涉及到的业务非常多,并且相当复杂,客户的资料无法完全掌握等因素,就会导致私人银行对将要发生的风险难以预测,甚至还会发生新的风险,而这些新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由于缺乏相对应的计量方法而无法计量。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无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银监会的相关管理条例上,对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我国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私人银行在对业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只能参考商业银行在其他理财业务上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私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其他理财业务有很大的不同,硬性地将监管其他理财业务的原则和条例套在私人银行业务上,将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其他相关理财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银行的一种产品,一种风险制定的,可以规避该产品、该风险对银行造成的危害,而私人银行的特点注定了这些相关规定在规避风险的无效性。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混乱

尽管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在相关业务上的监管隶属于银监会,但是,从实际的操作过程来看,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却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私人银行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得到不同监管部门审批,如果有一个部门不能通过,那么这项业务就得不到开展。在审批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交叉管理,这样就会造成有的内容多单位重复管理,有的内容没有单位管理,这种状况的存在,肯定造成私人银行在进行业务往来中处处受限或者逃避监管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私人银行业务混乱。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这样就给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世界经济剧烈波动和金融投机风险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缺乏业务风险控制的私人银行必然要遭受到强大的冲击。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建设

要想保证我国私人银行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则的制定,要认真研究当前金融形势,参考私人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认真分析西方先进国家私人银行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则。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适合规避风险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二)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

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必须改变政出多门的现状,扩大证监会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范围。在对私人银行的业务管理和审批上,要给予证监会相对应的权利,以便证监会完成对私人银行进行监管。这样就不至于出现重复管理和真空管理的现象,使私人银行业务更加规范。

(三)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监管体制建设,首先必须认真分析业务特点,查找业务存在的漏洞或者风险点,然后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措施,从而强化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还要大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征信体制、私人账户等方面的建设等。同时,在私人银行的业务往来过程中,私人银行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四)加大市场研究力度

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私人银行要加大市场研究力度,摸清市场动向,从而避免受到冲击,造成损失。私人银行要建立专门的市场研究团队,对国内外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金融信息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写出可行性的报告,从而保证私人银行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外部经济体的冲击。

总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要想独立运行是不可能的,必然要受到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冲击。为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特征,制定相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业务的监管能力,才能保证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喻旭兰,董小星.中国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方案设计.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1.01

第6篇

一、市场准入监管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商业银行越多越好,监管当局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机构,一定要考虑一国或一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设立商业银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不然,会导致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反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稳定。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业银行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当前我国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社区银行,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商业银行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机构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公平竞争原则,设立商业锒行机构要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避免行业垄断;要求商业银行机构依法台规经营和开展有序竞争,避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业利益和同业形象。3.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4.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教的决策体制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要求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严格的业务标准、程序及相应的制度;统一、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及信息管理系统;重要业务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5.符合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综合经营计划应对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6.符合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商业银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卫防盗、防抢和消防设施,以及开展各项业务的必要设施,确保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1)非现场监管。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日常业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对比监控各项比率指标和审慎经营的要求,监控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要求商业银行迅速解决。(2)现场检查。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进入商业银行实地检查。一是专项检查:对暴露或掌握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监管当局要安排专人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纠正。二是全面检查:即常规检查,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水平和日常业务操作等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现场检查后,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纠正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这样有利于强化现场检查的敷果和作用。(3)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对照监管目标和监管依据,对某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和评价。一是对商业银行机构总体状况的评价。商业银行机构的偿付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正常及特别流动性的需求,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稳健。二是对商业银行具体的监管进行评价。有无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资产状况是否真实,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足额,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是否满意,内部控制和管理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的漏洞和不足。三是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商业银行机构管理层有何经营策略、资本规划、时下设想、经济环境及市场竞争情况。四是监管机构针对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7篇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银行业监管是指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中央所召开的有关会议与文件及相关国家政策对银行业监管提出明确化具体化的政策要求,各个银行机构也从自身实际出发陆续修订改进各类规章与管理制度。此外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中国银行业协会也于2000年成立并获得授权行使全国银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在对银行业监管领域现行法规全面概括基础之上,银行业监管法律得以产生。它是属于广域法范畴,是对银行业监管领域现行所有法律规范之总称,概括了所有涉及调整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所引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狭义银行业监管仅局限于监管当局监管的范畴,主要指政府机构(主要指央行)或政府设立的受权实施银行业监管的准政府机构(例如中国银监会)。在经济发展早期,金融领域监管存在许多漏洞,结果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也是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具有特殊性与系统重要性,一直受到严厉监管。银行业监管被列为世界各国法律重点内容之一。我们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审视并完善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二、我国现存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一)传统分业监管体系造成监管隐患

“一行三会”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行使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能,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现有监管背景下的银行业制度建设似乎没有严重缺陷,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与国际并轨进程加快,现有监管模式的先天缺陷和后天弊端逐渐显现。首先,从法律规范视角来看,监管主体多样化与不一致容易导致责任界限不明晰。其次,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和商业社会中,随着金融创新,混业经营成为主流,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必然会导致监管隐患和风险。以现行的住房信贷政策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出台相应政策文件与实施细则,但是这些规范往往存在内在冲突,也影响了实务操作的有效性。

(二)监管权责不明晰

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正式成立,刘明康出任第一任主席(2011年卸任,由原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接任)。作为国家设立的特殊的正部级准行政型事业单位,银监会获得从央行剥离出的全国银行业监管职权,同时兼管信托与金融资产管理业。但是,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仍然保留必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权,依法对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及个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新《中国人民银行法》还授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全国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及行使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能。这种对央行职能定性虽然是必要的,但是央行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会架空银监会实际监管权,削弱银监会监管效力进而导致银监会处于从属地位。

(三)立法理念与现实发展存在滞后性

从法律框架体系而言,目前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包括监管性法律规范和金融交易性法律规范,其制度理念应体现出公法的属性,法律规范之间比例应维持合理水平。但是在目前颁布实施法规文件中,法律法规的比例比较小,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占主导地位。显然从法律效力而言,这些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与适用性相对较低,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对策分析

(一)立法理念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富有前瞻性和可预见性的立法理念树立可以有效避免、消除脱离实际的行政规章。应审时度势,从有利于银行业全方位发展角度出发,积极适应现代金融综合化与全球化的发展大趋势。同时,监管理念也应不断加以更新,及时发现自身不足和缺陷,跟进并改良金融监管,使银行业监管立法不失前瞻性预见性。

(二)深化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

加入WTO以后,我国遵照世贸规则逐步开放金融业,一大批境外资本和外资银行纷纷以各种形式进入我国,本土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冲击和挑战。我国银行业监管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必要的执行力和政策的实质意义,否则就会被削弱。与此同时,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在我国法治进程深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强化银行业监管程序

银行业监管应通过制度建设加以强化与保证。应整理规范相关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并对具体责任加以落实。要以事前预防为主,从而做到有备无患。在事中援助方面,可以通过相应的风险防控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实现风险防控,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并完善市场淘汰机制,建立标准化与操作性强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包括银行业风险抵御与合并破产机制等,防止海南发展银行事件重现。银监会等监管主体要依法对银行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完善并落实退出机制,防止个别风险演化为系统性风险。无论任何银行业的主体,违规必受处罚。

四、总结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漫长的过程。我们应该顺应现代金融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和完善监管执行机制,大力推进法律制度建设。今后我国金融业和银行业要不断革故鼎新,迎接挑战。只有从观念上与思想上进行根本性转变,才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获得有效发挥。(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赵莉,李强.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 宁丹丽.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8期.

[3] 刘苏.浅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第8篇

自从业监管和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公司、公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回顾与主要经验

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相应地,这一时期的矛盾主要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讲北京话、还是地方话,如何实现贯彻统一的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统一,成为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建与撤、权力的收与放大致围绕这一命题来进行。

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的严重局势和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改革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在这一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全面展开,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被提到相应的高度,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地位开始凸现。但金融监管的职能及其体制虽经频频调整,始终未理顺。

事实上,只要我们回顾一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运作过程,不难发现,中国人民银行自从专司央行职能以来,始终没有稳定过,前期围绕是否设立县支行几经争论,以后围绕要不要撤销又几多争论。至于在人民银行上中层,与证监会的权限划分及其人员分配,保监会的设立及其权限划分等,对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即使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等方面也始终没有停止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划分也在不断调整之中。况且,在这期间,始终面临中国人民银行自办的三产脱钩问题,自身投资举办的城市信用社、、中心脱钩问题,更面临着与脱钩后的信用社的关系问题。正因为这样,中央银行的不成熟、不稳定、不规范是可想而知的,在金融调控方面力度的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威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中央银行体制的动荡和多变所产生的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必须澄清的是,这大多不是中央银行自身所为,而是我们在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体制时,学费和教训在所难免,但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下面就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作些分析。

二、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本无必然联系,但保持必要的体制粘连为好

从中央银行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其存在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信用货币的发行问题、票据交换与清算问题、政府融资问题以及银行支付能力的保证,这实际上就是说,就其客观性而言,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支付清算与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职责。

但由于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办理集中支付清算等方面具有垄断性和优势,因此,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具有天然的联系,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有“脱不开的干系”。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实现信息共享,也为了保持金融业的集中统一,一般地,让中央银行同时行使监管管理职能为好。这实际上是说,中央银行既是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又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从我国实践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从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起一直是这样做的,只不过是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另行分出而已。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从总体上来讲是合理可行的,也就是说,这种将货币发行、货币调控和银行监管统一于中央银行的做法,从实践上看有其优越性。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信息共享。因为由于中央银行统管货币政策,又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其两者所需要的信息具有共同性,从而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功能互补。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才有可能清楚地知道,它所制定的宏观金融政策对商业银行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从而做出更科学的决策;三是节省资源,也可节省办公设施等方面的开支,从而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节省公共资源。

但我们也必须认真地看到,目前我国的中央银行其纵向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银行监管各部门之间也有不协调的因素,属地监管还是法人监管的问题多年来也纠缠不清,不少人对中央银行监管效率产生极大怀疑,也需要改进。因此,笔者主张,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情况而言,保持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粘连是合理而必要的,但如何实施粘连,则值得探讨和研究。

三、在中央银行大体制内改进银行监管体制、梳理监管关系的思路

在明确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的粘连关系后,我们就有必要探讨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格局和中央银行的体制改革,笔者曾有明确阐述,这里仅就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梳理问题作一些分析。笔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梳理银行监管体制现阶段只需要在中央银行体制内改革即可,目前尚缺乏彻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大动作基础。笔者的思考是:

中央银行内部体制的运作矛盾是当务之急,也即“中央银行总行如何布置工作”(即给谁布置工作,是给分行、省会中心支行,还是省会城市监管办),“分行怎样落实分配工作”(因为在外汇管理、货币发行、经理国库、财务、支付清算等方面省会中心支行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有直接管理和管辖权,省会城市监管办在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现场监管方面与支行具有不同地域划分),“一般中心支行怎样接受工作”(因为它要面对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和省会城市监管办的三重领导,地方党政在地方性金融性机构方面也有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问题),“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怎样安排工作”(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管事不管人、上是平行关系,业务上怎样实施领导关系),“县支行怎样做工作”(工作职责越来越模糊,四统一后县支行职能弱化,监管农村信用社如何定位等),对此必须进行界定,梳理关系,明确职责。

至于中央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关系,从长远观点来看,应该谋求相对统一,也即建立一个“大统一、小分设、能协调”的机制。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尚不完全稳定,综合化经营虽有端倪但尚缺乏大面积推广条件,分业监管尚有市场,作更大的根本性的体制改造会造成折腾和波动,因此,根据先易后难,有利于解决着急问题的办法,先推进中央银行自身体制的改革是现实的。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中央银行体系内部,防止出现外部负效应;保持队伍相对稳定,防止出现社会震荡;立足于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和增强中央银行权威。

四、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政策

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大的体制变动,这对从根本上理顺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高银行监管的效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银行监管体制要真正发挥作用,也有许多需要配套的措施。

1.组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格局。

这样做,既可以确保中央银行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确保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贷关系的真正确立,更好地实施法人监管原则,同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解决长期来银行监管鞭长莫及,顾此失彼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金融监管的权限上也要适当放权,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银行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只负责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监管,而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则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至于省及其以下的金融监管权限,则完全可由省政府确定,是再设派出机构,一竿子到底,还是继续分级层层设立。

对设立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这在中国尚属创新。笔者认为,从实践上看,北京、上海两市已设立了金融党工委,意味着地方有专门的管理金融干部和事务的机构,运行也比较正常;从理论上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经济管理权限,也应该拥有其自办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地方金融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不会对地方金融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地方金融风险自然应该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况且,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已相对分离,地方政府干扰货币政策、强迫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挽救地方金融机构已无体制可能。

2.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

3.组建存款保险公司,认真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载问题。

现阶段梳理银行监管体制,适当推进监管地方化,确保中央银行依法独立行使职责,确保全国性银行机构稳健运行,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其流动性由谁提供的问题。在目前体制下,唯有中央银行可以出面解决,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第9篇

关键词:银行银行监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管理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后两类文件并未真正起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这大大地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及特定文件的条文。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应在于补救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内容作补充性阐释,绝不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因为中央银行制定的规范性规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宣传法律法规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这与制定者的规划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术和意识水平有关。其三,制定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政策性较强的“人民银行规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时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二,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法》的第一。当然,我国《商业银行法》关注私法关系的规制与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绝对比重的现状有关,因为国有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倘若像一般私法关系那样广泛自治,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立法者的这种顾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并不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竞争机制的实现。况且私法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事实也正如此。

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大量银行监管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而是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甚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贷款的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第三,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之构造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人民银行法》第2、4、7条都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该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遗憾的是不仅条文数上仅有7条,而且每个条文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如第31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32。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德国《银再次,法律法规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明确地要求。由于中央银行担负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责任,而金融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况且各国对商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一般均有法定的要求,为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之业务素质作出严格要求。至于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监督问题,在《人民银行法》第49、50条有所规制,另外《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提供了“行政诉讼”机制实现司法监督。但这些规制仍过于简单,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第四,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对市场准入监管、稽核检查监管、调查统计、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手段均已纳入监管法制体系中,但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则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各国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银行体系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已纷纷以不同方式建立此制。该项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险机构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尤其是有助于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督促银行减少违法经营。我国银行业因各种原因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使银行潜伏了极大的风险,倘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良资产及其带来的风险将进一步强化,存款人面临的风险也将更大。存款保险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促成这些风险的降低和防范。

市场退出监管是在银行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中央银行认为保护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复市场秩序而有必要关闭该机构,以及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市场时,中央银行依法对退出全过程的监管。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专章“接管和终止”(第七章),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仅有原则性的4个条文,诸如关闭中债务清偿原则、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我国尚无针对一般企业的破产法,[16]何况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美国借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来监管和处理银行破产问题,并在20世纪80年修正支付法,公开对商业银行援助,运用资本暂缓政策、过渡银行等方法来处理银行破产中的问题。

在谨慎要求方面,《商业银行法》已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资本充足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等作出规定。很显然,这些指标过于简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了进一步规定,即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该办法设置的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前者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个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境外资金运用、国际商业借款、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十个指标;后者主要有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外汇资产比例、利息回营风险。

我国两大基本法律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这些方法的具体运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20]

第五,监管机制过于强调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在内部控制机制的设计上仅有三个条文,即第59、60和61条。第59条要求健全企业规则和制度;第60条要求健全稽核和检查制度,并要求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第61条规定业务报告。这种规制有如下几个缺陷:其一,规定过于原则化。业务管理规则、制度及稽核、检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均需时与合法。银行监管法制健全的国法定情形下可直接任命一位审计员。[21]德国《银行法》规定了特别情况下信用机构任命的审计员需通报监督局,并可要系统的再监管,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

在同业自律方面,我国法制尚未对此给予足够重视。尽管已经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充分关注。银行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在诸多国家和地区颇受关注,香港的银行业公会便是成功的例子。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在我国法制中的完善尤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同业组织的自律与协助管理银行业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组织的管理与工作人员普遍熟悉银行及其经营业业组织也可以借助全行业的力量来促成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完善——特别是监管规章的及时废、改、立和抵制不当的监管权力之运作。

第六,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存在不足。我国在银行业国际化方面的监管法制已有1994年4月1日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综观这些法规、规章,仍有如下不足:1)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不高。这些文件除《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和的行政法规外,其余多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这种状况不利于对外塑造“法制完备”和“依法监管”银行业的形象,但国际上通常把银行信用及银行监管法制的完备状况联系起来。尽管《商业银行法》在其“附则”中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是《商业银行法》毕竟是立足国内银行及其业务,因此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难于有效实现,特别是《商业银行法》自身尚有诸多不足会强化这种效果。2)在监管内容和实现监管的方法上过于原则而不便于操作。

此外,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缺陷还与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法制的不健全有关。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中存在的诸如监管主体地位和具体权责的落实问题等,已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还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机制,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联;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困难也直接关涉到金融体制、国有企业转制等重大问题。相关的配套法制诸如企业破产法制、会计法律制度、审计法律制度等的健全都直接关系到银行监管制度能否顺利地进入现实经济生活中去。正如克莱因指出,要防止金融风暴的爆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建立健全企业破产法、会计和交易制度,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以及要有良好的教育制度。

二、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若干思考

鉴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今后的监管法制建设需注意如下问题:

1.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与废改上要突出监管法制体系内部的协调和完备。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创制者必须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由于我国专门针对银行监管的法律只有两个,行政法规也不多,引发监管法制内部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人民银行制订的一系列监管规章。人民银行要克服此弊病,一方面要尽可能对近期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划;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切忌发现“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这种作法既不便于监管者执法,也不便于银行自觉地守法,同时还可能引发相关规章之间的不协调不照应。要作好立法和制定银行监管规章的计划性,也需要制定者具有前瞻性地把握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动态,也需要制定者熟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其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者必须充分重视对既有的法律规章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处理,尤其是那些与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更应及时地废止或修改。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目前的法律法规,分门别类地逐渐系统化不仅必要,而且是当务之急。否则会徒增监管者履职的成本,也会增大各银行遵守有关规章的困难。2.充分重视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尤其是那些银行监管法制行之有效的国家之经验,并使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大胆接纳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制度。银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银行监管法制则既是技术性、专业性并具的法律制度。这种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制不同于那些与文化因素联系紧密的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法律,后者因体现文化的稳定性、继承性,国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机制作系统的研究;再次,应注意引进国外的监管法制专家和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来国内传授经验和技能;此外,重视调查分析国内现有监管法制及其实施的局限性,结合实际在法制的完善和实施上借鉴外国的经验,绝无必要为中国监管法制之特色而拒绝外国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

3.要处理好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监管法制由于打上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烙印,诸多制度具有一定滞后性,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必须直面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的冲击与协调。放松监管是指我国既有法制必须逐步适应WTO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制度和规则之要求,放弃过去体现过多干预的银行监管制度,尤其是涉外银行业务方面的管制,这势必增大我国银行业及金融市场遭受国际金融风险渗透的可能性。为了防范风险,银行监管只能走向改进监管质量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全面的严格监管发展为有重点的高质量监管。在监管法制上也必须作出回应,逐步地放弃和修正旧法制的过严监管,及时地有步骤地健全应该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有鉴于此,银行监管法制的废、改、立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技术”。

4.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的制度。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关系到整个银行监管法制及实施水平的提高。监管主体建设需法律进一步明确其地位和权责,要把防范地方政府干预、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措施制度化。监管主体内一步深化,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的责任更加艰巨,其素质也就更有必要作出更高要求。

5.在具体的监管制度完善方面需抓好如下工作:其一,完善监管主体对银行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规场检查,应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检查、分析、审核报告的手段。因此人民银行应对银行报告,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作出规制,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制,这才有助于监管者作出准确非现场的分析。现场检查制度的构建更为迫切,检查程序及检查权力的保障是该制度的核心,可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以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控制了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力量妨碍检查的进行。与此同时,法律也应强化检查人员的责任,疏于监管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情节度的完善提出一个规范化的细则要求,并规范各银行实施的监督机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等些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外,还应要求内部审计职能对监管主体工作出报告,以便及时发出纠正的通知。

其三、构筑必要的应急措施[30]。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和“破产”制度,但对于银行的紧急情形——无足够自有资本清偿能力或危险状况时的短期性应急措施未作规定。紧急措施有助于防范个别银行风险的漫延。紧急措施可由立法授权监管主体采取如下措施:1)禁止或限制业主或股东以分配利润和用担保的方式提款;2)禁止银行将可动用支付手段参股投资等;3)禁止吸收存款、提供信贷或作部分限制;4)禁止银行管理层和业务领导人从事业务活动或作部分限制;5)派驻监督人员监督银行业务等。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偿付能力但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银行,人民银行可直接进行贷款援助或由中央银行提供担保,以帮助解决短期困难。

第10篇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道防线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道防线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道防线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上、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第11篇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立法层次低且法制体系构建不协调和立法上存在许多空白。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依据包括两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层次上。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审慎经营的机制,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条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由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的构成可以看出: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立法的层次低的特点。我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等具体运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

    二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高度出发,而是侧重于对商业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商业银行法》的第一章确立的第4~6条原则性规定中,绝大多数条文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及协调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三是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很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等。这些指导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大部分法规都是以“指引”、“办法”等形式发布的,许多还只是试行或者暂行本。立法的层次较低,会带来一定的问题:首先,法规的适用性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尤其对于试行的规章制度来说,它的实际效果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即只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才能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降低了权威性。其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务的规范,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业务做细致入微的规范和限制。但是如果业务监管规则过于广泛,力量有限的监管必定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这必定导致该管的不能有效管,不该管的却去管。

    最后,广泛的业务监管规则为监管主体利用监管权利打开了方便之门,再加上《银监法》未对担负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责任的银行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的业务素质做出严格的要求,工作人员的腐败可能性增大。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构建不协调的问题,缺乏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做系统性补充的条例或规章。银行监管有关的条例和规章相互之间或与两大基本法律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如1996年6月1日发布的《贷款通则》中第4、5、13、24(第一项)、29(第一款)、62、63、64、68、69条等条款都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相重复,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大量直接照搬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等。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存在许多空白的主要原因是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银行业机构市场退出法制。1998年我国关闭了几个银行机构,它们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问题,在金融市场上不具备竞争力,退出市场是必然的。但是,由于我国银行机构的退出缺少法律依据,依靠的是行政命令,关闭中的银行机构债务清偿原则、清偿顺序、有效资产的承接等程序没有法律的依据。银行机构退出市场如果都需要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就会增加银行机构的退出成本。缺乏对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的相关立法:

    首先,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法规和规章,没有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出严格要求,对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司法监督过于简单,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其次,对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权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善或不正确的情形疏漏,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存在法律疏漏。在银行内部控制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仅有59条、60条和61条3个条文,且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未对内部专门性的稽核检查途径予以规制。在同业自律方面,尽管已经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充分关注。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

    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完善风险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性。首先,商业银行通过货币乘数的作用创造出几倍于基础货币的货币数量。这种神奇的创造货币的功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银行机构的风险基本等价于其债权人的风险。银行机构的倒闭与破产,将直接给债权人带来损失,而整个银行业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债务链,若一个银行机构倒闭破产,很容易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大批债权人的财产蒙受损失,从而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运行秩序,进而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商业银行有一般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共性,再加上操作中信息不对称在所难免,这时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的约束,那么就给形成风险创造了机会。其次,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对地方支行的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必须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有一套相关的法律支持。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也在发生着转变,即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微观经济的执行者,而是变成了从宏观的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角色也转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服务者上来。然而,这种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或者是仅仅重视了局部经济,忽视了整体经济,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地方支行进行了不恰当的行政干预,阻碍了商业银行发展的步伐。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就需要有健全而又可操作性强的一套法律,来给商业银行提供依据。最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进行动态监管的必然。由于动态监管是一个系统的程序,涉及的部门较多,程序较复杂,而我国的动态监管体系还不发达,所以,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有力的依据。

    (一)要站在规则的高度,立足于提高监管效率

    和质量,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行政法规中有关监管的规定做出认真的修改和完善系统整理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低层次法规和高层次法规内容相抵触的,要废止低层次的规定;不适应监管需要的要废止旧文;针对某一监管任务的,如果任务已完成要公布其失效。在这一基础之上,应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综合评价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的“指引”、“办法”等,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提高其立法层次,以便提高其法律权威性。例如,要对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立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立法等,通过提高立法层次来确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每一项商业银行监管权利和商业银行的每一项义务,都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要提高非强制性监管措施的合法性,如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与废改上要突出监管法制体系内部的协调和完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创制者必须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对近期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划,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发现一事便立法一事”的倾向。要本着既便于监管者执法,也便于银行自觉的守法,同时不引发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和不照应的原则,来做好监管法制体系的内部协调工作。

    (二)规范动态监管程序,实施严格的动态监管

第12篇

    【关键词】 跨国银行 法律监管 自律管理

    前言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 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定核.英国金融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金融参考,2000,7.

第13篇

关键词:经济危机 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大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第14篇

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第15篇

关键词: 跨国银行 法律监管 自律管理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 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