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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础理论范文

审计基础理论

审计基础理论范文第1篇

独立审计准则与伦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既以伦理为存在的依据,也以伦理为评价的标准。独立审计准则是以公正为伦理基础,其公正性表现为分配正义。但因分配正义无法进行客观的评价与衡量,因此,独立审计准则的公正性只有通过程序公正才能实现。虽然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现了一定的公正性,但仍显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独立审计准则;公正;伦理基础

独立审计准则不仅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还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予以衡量的权威性标准。它关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安全阀”。我国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并未消除,这既破坏了审计市场的秩序,也破坏了社会的信用,甚至使审计的监督功能丧失,无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这固然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沦丧有关,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公正性不足是主因。本文拟对独立审计准则的伦理基础进行探究,为增强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公正性寻找理论依据。

一、独立审计准则与伦理的关系

(一)独立审计准则与伦理密切程度分析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仅从经济维度予以审视,还要从伦理维度予以审视。独立审计准则与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原因包括:其一,研究者在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会涉及是与非、好与坏以及善与恶等道德标准问题,决不可能完全排斥价值判断,不适用价值分析方法。其二,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者是现实中的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这种双重人格会在独立审计准则的构建中表现出来。其三,独立审计准则的形成与变迁离不开伦理道德在其中发挥作用,这是由伦理道德力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权力所决定的。同时,应注意到,虽然形式上独立审计准则是一种技术规范,但实质上独立审计准则是以一定的伦理规范的预先设定为前提。其理由在于:一是因独立审计准则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尺度,是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二是独立审计准则与会计准则的性质一样,具有经济后果性。审计服务的各相关方,如财务报表使用者(股东、债权人等)、审计服务提供者(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其他职业团体等,它们的利益均受到独立审计准则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对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和收益。为了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在独立审计准则中得到足够的反映,利益各方不遗余力地参与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使最终的独立审计准则变成利益冲突和妥协的产物。但这种经济后果性并非与伦理无关。一方面,独立审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性离不开伦理道德评价;另一方面,独立审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性仍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的变化,属于经济范畴中的问题,而经济与伦理是密切相关的。韦伯认为:“经济状况对伦理观念的影响与伦理观对经济行为的作用,是同一因果链的两个侧面”。“国民经济学和道德之间的对立本身不过是一种假象,它既是对立,同时又不是对立。国民经济学不过是以自己的方式表现着道德规律。”因此,经济与伦理道德是密不可分的。独立审计准则以伦理为基础具有正当性。此外,从世界范围而言,各国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均以伦理为基础,并以伦理来检验独立审计准则的正当性。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伦理维度分析独立审计准则的伦理之维从实质而言不仅是指独立审计准则本身的道德性及其伦理价值,而且是指独立审计准则的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它既是建立在特定的伦理思想、伦理价值基础之上的,也是建立在特定的伦理原则基础之上的,是通过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执行等来构建符合独立审计准则伦理的审计体制、审计关系和审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的伦理之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独立审计准则蕴涵着何种伦理意义和价值尺度。这一问题预设的前提是:尽管独立审计准则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但它仍有其内在的合道德性价值。如果这个合道德性的最高价值被找到了,那么就找到了独立审计准则所蕴涵的伦理意义和价值尺度。第二,独立审计准则除了是一般的法律规范外,它还是伦理规范。因此,前一个问题回答的是独立审计准则本身的道德正当性问题;后一个问题回答的是独立审计准则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独立审计准则的伦理之维从根源上而言是基于伦理学上更为一般的规范和价值关系。德国学者哈特曼认为伦理学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应当做什么”;二是“生活中什么是有价值的”。前者涉及到“应当”;后者涉及到“指向价值”,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具有先在性。这是因为,“如果我们不知道在各种情景中何者为有价值,何者为无价值,那么我怎能判断究竟应该做什么?”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没有对价值的确认就无法建立起规范。因此,只有首先对是与非、好与坏、善与恶有所认定,才能形成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行为规范。可见,价值问题从逻辑上来看先于规范问题,并且两者之间密不可分。从独立审计准则与伦理的关系来看,虽然独立审计准则告诉注册会计师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和哪些行为是允许的,但对禁止的行为和允许的行为的划分则是以“指向价值”为标准的。所以,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首先必须预设伦理道德前提,然后以预设的伦理道德为基础制定出独立审计准则,并且对制定出的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具有正当性还要用伦理道德标准来进行评判。因此,伦理与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之间有着共生互动的天然关系。

二、独立审计准则以公正为伦理基础

在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正作为其伦理基础成为价值导向和评价标准,是形成和谐审计关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把公正理解为不偏不倚,并将其划分为分配性的公正和交往性的公正,对于前者而言,主要强调“比例”的公正;对于后者而言,主要强调“均等”的公正。因此,公正是一个规范概念,它作为一种元规范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不仅对制度的设计和确立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通过评价的方式对制度的认同和实行产生着影响。另一方面,公正是作为一种价值调节原则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公正既成为了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指导原则,也成为了协调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关系的指导原则。公正是整个道德的中心概念,无疑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原则之一。从人类的道德发展史来看,人类社会总是把公正视为道德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诚如美国学者蒂洛所认为的,在社会之中对公正的道德体系漠不关心是没有的。因为公正在道德体系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它既是道德的起码要求,也是道德的评价标准。当对两人以上的利害关系作出道德上评判时,公正是首要的标准。由此可知,独立审计准则必须以公正为其伦理基础。第一,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而言,独立审计准则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它对审计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以及相关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这势必涉及到公正的问题。换言之,作为制度范畴的独立审计准则,它通过提供一套周密的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选择空间进行划定,使审计相关各方之间的审计关系得到约束,以对审计活动中的风险予以减少,同时对审计交易中信息费用、权利界定费用和监督制裁费用进行降低,促进审计活动高效、有序进行。因此,对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予以判断时,其重要标准就是效率。如果独立审计准则效率非常低,甚至没有效率,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不能被社会认可和接受的。但是,把效率作为独立审计准则的唯一价值维度,这是片面的,也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本质要求,从而使其丧失存在的基础,因此,它另一个伦理价值维度是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法国学者保罗•科利认为,从期望获得改善的生活这一目的而言,公正是和与其他事物相关的善的方面,不过,从责任这一伦理义务角度来看,公正又是与合法相等同的。所以,独立审计准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既需要效率价值来证明,也需要公正价值来证明,从而使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而且具有普遍有效的合法性。

但从价值目标的角度来看,如果把效率作为独立审计准则的价值目标对待,那么公正就是独立审计准则的基本价值目标。应该说,效率和公正均是独立审计准则的价值目标,它们共同构成独立审计准则的价值基础。第二,从实质上可知,独立审计准则是审计活动的利益相关者所达成的契约,这就决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是相关利益者充分博弈的过程,而且是对所涉利益的合理分配过程,还是对稀缺资源有效配置的过程。从伦理学的角度看,独立审计准则的正当性完全取决于独立审计准则所达到的公正要求,以及是否实现了分配正义。亚里斯多德认为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共同体中的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资源的分配,这种分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但考虑到现代国家的物质分配特征,亚里斯多德的这一理解显然与“立法正义”相对应。从独立审计准则的角度而言,它所实现的分配正义,在其基本含义上是指分配结果的公平。但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独立审计准则变迁的过程中,人们对独立审计准则所实现的分配正义产生了一种新的认识,注重分配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及其对社会经济效率和秩序的作用,强调在审计市场中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公平配置。正如哈特所说的:“所谓正当‘分配’不是权力主张者具体利益,而是对不同利益互相竞争的主张予以不带偏见的关注和考虑。”因此,独立审计准则要兼顾到相关各方的利益,并对为了己方的利益而进行殊死争夺的行为予以制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是独立审计准则所要实现的分配正义的主旨。第三,从程序公正而言,独立审计准则是满足中立(与偏私对立)、平等(与差别对立)、公开(与秘密对立)、科学(与擅断、愚昧对立)、效率(与浪费对立)和文明(与野蛮对立)标准的一种从程序层面上考察的公正,非常重视活动过程的公正性;对于结果公正而言,它是在结果上不仅平等保护人们应得的权益,而且平等履行人们应履行的义务,并重视活动结果的公正性。对于独立审计准则而言,因其经济后果最终是否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是难以判断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的分配正义只能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换言之,只要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程序上是遵循公正原则的,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才是公正的。由于独立审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性,因此,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权对利益分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权成为各利益主体争夺的焦点。

为了避免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权被一方利益主体所操控甚至被滥用,世界许多国家采取“三权分立”的模式来化解这一风险,从而实现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权的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在这种“三权分立”的模式中,政府通常享有一般通用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权,专业人士享有独立审计准则的剩余控制权,会计职业界享有对专业人士独立审计准则剩余控制权的监督权。这种“三权分立”模式在制衡的作用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政府对日益复杂的审计市场进行干预之需,而且确保了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满足了广大的市场主体通过最大限度地行使自主权以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除了通过“三权分立”制衡之外,为了保证所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具有公正性,在行使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权过程中应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尤其是遵循体现民主理念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让利益相关者参与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使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过程成为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博弈过程,切实贯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这既有利于经济利益相关者在独立审计准则最终之前有充分的机会对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者发表意见,也有利于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者秉持公正之心以及保持独立性工作,从而实现所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帕累托最优。正是因为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过程中遵循了“正当程序”而确保了独立审计准则的公正性目标的实现,所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独立审计准则委员会(ASB)自成立以来就不断对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程序进行改革与完善,甚至连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从2000年就开始注重“正当程序”,把“正当程序”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以保证所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的公正性。

三、对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公正性的思考

(一)制定独立审计准则价值观的公正性渊源于休谟,由边沁和密尔提出来的功利主义,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不仅成为了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重要的学说之一,而且也是许多国家制定法律与公共政策的重要指针。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同时,“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的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可见,边沁指明了政府和立法者所要实现的目标,为政府的职能确定了内在的价值标准。美国学者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认为,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提高经济效率、减少经济的不公平、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经济和执行国际经济政策来实现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政府的职能表现为“纠正市场缺陷,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公共秩序”三个方面,而这些政府的职能的价值取向与功利主义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也就是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功利主义价值观也时常在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被广泛运用,作为独立审计准则的核心价值观对待,我国亦不例外。而功利主义认为:“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换言之,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于恶。因此,只要行为结果是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种行为就是善的,是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而言,如果最终的结果使所有适用独立审计准则者的利益获得普遍的实现,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伦理道德。但应注意到的是,功利主义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只侧重于结果,而忽视了实现结果的手段和过程,这也充分反映在功利主义独立审计准则价值观上,为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带来不公正性。众所周知,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过程中以功利主义原则为指导,则是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将少数人的利益置于忽略不计的位置。从表面上来看并没有不当之处,也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但从实际上来看牺牲了少数人的利益。英国学者格罗特认为,功利主义应当对正义作严格平等的分配,忽视幸福在不同个人之间的分配,实际上可能给被忽视的个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因而不符合功利主义的主旨。由于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过程中不公正地对待了少数人的利益,这就使得把功利主义价值观作为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价值观是不恰当的,它是产生独立审计准则不公正性的根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过程中就不能把功利主义作为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唯一价值观,应以“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作为补充,将功利主义价值观与公平价值观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功利为平等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发展动力,而公平制约了功利,保障了利益公正分配,少数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

(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法律责任认定和赔偿公正性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是提供者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这种行为是对独立审计准则所确定的分配正义的违反,从而对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应得利益的侵犯,造成了利益在独立审计准则适用者之间不公平的分配。这时矫正正义应该发挥作用。因为“矫正正义只有在分配正义被违反时,才开始起作用。”矫正正义不是立法正义,它就是让已经发生错误的东西转变为正确的东西,恢复已有的平衡,也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对于独立审计准则而言,矫正正义就是通过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惩罚和对被侵害者利益损失的赔偿或补偿,以保证独立审计准则的公正性,实现分配正义。但是,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是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的,而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的范围以及计算方法均未作出规定,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者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实现矫正主义导致了大量的虚假审计报告的出现。尽管2003年1月9日和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6•11规定》),为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了依据,不过,由于《1•9规定》和《6•11规定》不仅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且在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还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统一适用信赖推定原则,以及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和过失比例责任的责任顺位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更加剧了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和难度。尤其是《1•9规定》只适用于证券市场中出现的虚假审计报告所带来的民事纠纷,但不适用于其他的情形,使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很窄。同时,《1•9规定》不仅为案件的受理设置了诸多诉讼前置程序,而且对集团诉讼方式进行限制,还在认定损失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让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实际损失常常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对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有效的矫正,独立审计准则的公正性也无法得到很好的实现。公正性的实现不仅取决于独立审计准则本身的公正性,而且取决于独立审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矫正正义的实现。由于矫正正义在独立审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缺失,导致了我国审计市场中虚假审计报告泛滥成灾。因此,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损失赔偿的范围以及计算方法等,以实现独立审计准则的公正性。

(三)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程序的公正性为增强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的广泛参与性和过程公开性,2004年2月1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决定成立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从该规则的规定可知,CASB的职责是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和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享有一定的“审议”权,与国外的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功能具有相似性,即在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作用。CASB的成员由31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11名,注册会计师10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证券业界1名,企业界1名,会计、审计学者6名,法律专家1名。因此,CASB在人员构成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使相关各方都能够有机会发表意见并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所要求的正当程序的参与性和过程公开性,从而在程序上提高了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的公正性。但CASB还是属于政府性监管模式下的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机构。换言之,CASB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既不独立于政府,也不独立于职业界,享有多大的权威取决于政府授予它多大的权限。同时,CASB的人员构成仍以政府为主导,这就表明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仍然服从于政府政策目标,难以体现《暂行规则》中声明的“既体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又体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制的要求”。就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的政府模式而言,所存在的缺陷是明显的,即政府的多重身份不仅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很难对所有利益相关者一视同仁,而且在独立审计准则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公正的问题也难以解决,如CASB如何存在才是公正的,其权限和职责如何确定才是公正的等。因此,我国应借鉴域外经验,使CASB基于“正当程序”的理念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制定,以提高独立审计准则的公正性。同时,在财政部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审计准则监督委员会,不仅赋予对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力,而且赋予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查的权力,以及发现独立审计准则明显存在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形予以否决的权力,从而实现独立审计准则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蒋尧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2]廖洪、陈波:《我国审计准则委员会设立与运作探微》,《财会月刊》2005年第3期。

[3]马俊峰、宁全荥:《公正概念的价值论分析》,《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4期。

[4]陈波:《论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的允当程序———理论分析语政策建议》,《财会通讯》2005年第4期。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审计基础理论范文第2篇

1.1观察指标①以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评价患者的抑郁状况,该量表包括24个条目,大部分条目采用Likert5级评分法对条目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如下。0分:无;1分:轻度;2分:中度;3分:重度;4分:很重。小部分条目采用Likert3级评分法对条目进行评分,其评分标准如下。0分:无;1分:轻度~中度;2分:重度;得分越高表示患者抑郁情况越严重。②以症状自评量表(SCL-90)评价患者的心理状态,该量表包括90个项目,每个项目的症状从无到极严重分为5个等级进行评分,评分越高代表症状越严重。患者依从性分级内容如下:①完全依从;②1周内拒绝服药,但次数<5次为部分依从;③1周内拒绝服药次数>5次为不依从。

1.2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HAMD评分的比较观察组干预后的HAMD评分显著低于干预前及对照组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两组SCL-90评分的比较观察组干预后的SCL-90各项评分显著高于干预前及对照组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治疗依从率的比较观察组的治疗依从率为86.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6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张丽的研究显示,精神病患者其发病诱因一般为心理上受到超过其忍受程度的创伤。张培芳的研究显示,在精神病患者诊治过程中,心理护理尤为重要。心理护理为护理人员通过与患者有效沟通,发现患者精神上的异常,然后有效应用医学心理学等方法帮助患者排除负性情绪,使患者心理上达到最佳的心理状态。

精神病患者产生抑郁等负性情绪,其原因一般为:①治疗精神病的药物所带来的副作用;②负性情绪为患病的一部分诱因;③随着患者自知力的恢复,对前途感到绝望等。

审计基础理论范文第3篇

1.1评价指标入组时对患者家属采用自编问卷进行调查,由患者家属自填,采用无记名问卷方式,要求陪护家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评定,当场填写当场收回,总计发放70份,回收有效率100%。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在患者入院后3天内对其家属进行第1次评定,第2次评定是在实施护理干预2周后进行。问卷内容:①自制的一般资料问卷调查,包括受试者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陪护家属与患者的关系、对患者病情了解的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家属的各种心理状态等项目。②应用SAS、SDS量表各由20个项目,将20个项目的各项得分相加得总粗分,用粗分乘以1.25得到标准分,用于评定受试者有无焦虑或抑郁以及焦虑和抑郁的程度。评分标准为4级,≤40分为无焦虑、41分~59分为轻度、60分~79分为中度、≥80分为重度。受试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标明产生负性心理的相关因素,统计各项例数及百分比。

1.2统计学方法将干预前后调查所得数据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干预前后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干预前后患者家属SAS及SDS评分比较(表1)。

2.2家属产生负性心理的相关因素排序(表2)

3讨论

上述评定结果显示:综合干预后患者家属的SAS、SDS评分较干预前有明显降低且有非常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1)。影响患者家属产生负性心理的主要因素有:精神卫生知识缺乏;患者的病态表现;陌生的住院环境等共6项,针对患者家属产生负性心理的不同原因实施相应的心理干预后,其焦虑、抑郁表现明显下降,干预前后比较差异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0.01),说明通过实施心理干预,制定详细的护理措施可有效改善患者家属的心理状况。因此,护士应重视家庭、社会因素对患者的影响,主动与患者家属沟通[4],同时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使社会能给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关爱,鼓励患者家属在面对可能获得的社会支持时,积极争取,勇敢接纳,以提高社会支持的利用度。通过针对性的护理干预,为患者家属普及了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使其掌握了对精神病患者相应的应对方式,增强了家属帮助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有效降低了患者家属的心理紧张,减少了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的发生。

4小结

审计基础理论范文第4篇

1.1方法

1.1.1对照组管理方法对照组患者采用传统管理方法,根据患者情况对患者实施分类管理,定期给予患者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1.1.2实验组管理方法实验组患者的管理方法在对照组的基础之上实施个案管理方法。主要包括(:1)组建个案管理小组:个案管理小组主要由医师和护士组成,也包括一些心理卫生人员和志愿者等,主要职责是根据每个人的特长,对患者实施个案管理;(2)对个案进行评估:主要从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对疾病的反应、社会和生活功能、药物管理等几个方面对患者的现状进行评估;(3)明确问题和目标:根据患者的评估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家属协商共同制定管理目标并根据相应的指标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价;(4)制定管理措施:具体说来,就是对患者的既往病史、心理和身体状况、用药依从性进行考察以制定用药措施;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家庭和社会关系、适应能力、职业状况、康复依从性和主动性检查进行考察以制定康复措施;(5)定期宣传督导:定期对患者及其家属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慢性病康复指导等活动。按计划完成既定管理目标,对完成情况实施督导。每月安排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的精神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调整或修改既定的管理措施和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对个案管理的实施予以指导。

1.2评价标准分别采用SDSS和BPRS对患者的社会功能缺陷程度和精神病严重程度进行评价。SDSS包含10个项目,采用1~3分的评分方法,分值越高表明患者的社会功能缺陷越严重;BPRS包含18个项目,采用1~7分的评分方法,分值越高表明患者病情越严重。

1.3统计学方法所有数据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正态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例数(n)表示,计数资料组间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管理6个月后,2组患者的SDS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12个月后,实验组SDSS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管理6个月后,2组患者的BPR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12个月后,实验组BPRS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审计基础理论范文第5篇

对对照组患者进行娱乐治疗,娱乐治疗的方式主要为下棋、打牌,对观察组患者采用心理疗法进行治疗,具体步骤如下。

1.1针对精神分裂患者,在进行娱乐治疗的基础上进行认知行为干预,并进行一些适当的辅助性的治疗,例如认知康复、家庭治疗等,在使患者获得一些认知行为的同时,逐渐减轻患者的精神病症状。

1.2采用心理教育与药物治疗相结合的方法。心理教育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心理上的沟通,同时加强人际关系和家庭的治疗,有效的降低了疾病的复发率,缓解了患者的紧张情绪,从而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药物治疗采用临床上使用较为广泛的利培酮和奥氮平,一日两次,一次0.35mg。这两种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对精神分裂的症状有着非常好的疗效,且镇静作用较弱,椎体外系反应较少。

1.3放松治疗。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放松治疗有着积极作用。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稍微出现一点差错对患者的健康会产生巨大影响。放松治疗的主要目的就是舒缓患者的情绪。具体操作为让精神病患者以轻松的方式坐下来,同时将患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手上,通过这种方式来减轻患者的紧张心理。同时进行深呼吸训练,上手平伸,每天进行10分钟的深呼吸训练,护理人员要在患者身边进行积极的引导,让患者在这样反复的训练下自然的形成一种放松的心理,从而舒缓患者的情绪。

1.4心理疗法。对患者的健康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本院精神病患者中,其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程度不一样,有轻度的,有中度的,有重型的,因此在进行心理治疗时,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全面整体的心理教育,使患者对医嘱可严格遵守,配合相应治疗,按量、按时服药。心理治疗可采用专门的治疗方法及技术,对患者行随时的、经常性的教育,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1.5统计学分析:处理本次研究的数据我们采用的是SPSS17.0软件,计量资料用(x±s)来表示,采用t检验,技术采用x2检验,用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通过对比发现,对观察组患者采用心理疗法在患者的心理以及情绪方面的改善明显高于对照组,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审计基础理论范文第6篇

为了更好的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对支队的信息系统开展了详细的审前调查,摸清了交警部门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掌握了交通违法业务处理流程及业务数据的流向。最终,审计组决定以业务处理流程为切入点,抓住业务数据流向的关键点来开展审计,并确定了全市审计机关上下联动的审计组织模式,明确了审计的方向和重点。

1.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审前调查审计组在审前调查阶段,专门开展了信息系统审计审前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信息系统承载的业务应用情况、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业务流程图和数据交互图、网络拓扑结构、主机/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信息系统相关文档等。通过信息系统审计审前调查,大致了解了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及业务处理流程:市电子警察系统主要包括违法录入、违法修改、违法审批、法律文书管理、黑名单管理、违法统计等功能。其通过“邮政送达平台”和“银政联网平台”分别与广州市邮政局(以下简称邮局)和银行交换数据,以实现违法通知书的邮寄和罚款的缴纳。四区两市监控设备采集到的数据通过专线或3G网络传送到交警大队服务器中,通过前端审核系统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完的有效数据上传到市交警支队的“电子警察系统”中。电子警察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有效数据上传到省系统中,再上传到公安部的“六合一”平台。

2.确定审计组织模式审计组采用了市本级审计组与区县审计组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审计组织方式,由市本级审计组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两个区分局交警大队的审计调查,其余的四个分局交警大队由各区县审计组分别负责。市本级审计组通过分析“电子警察系统”和“省系统”数据库,将问题数据分割后通过审计署OA系统及时发送给四区两市审计组。四区两市审计组审计分析各自的前端系统数据库,发现的审计线索也通过OA系统上传到市本级审计小组,以确定是否全市普遍存在问题。

3.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根据信息系统审计审前调查的结果,审计组决定以交通违法业务处理流程作为切入点,跟踪业务数据流向来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审计调查的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电子警察系统的合法性审计。因为电子警察系统的合法性决定了公安部门执法的合法性,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行政诉讼的可能。例如:执法点位有无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点是否按规定设置标识牌;执法点的设备是否经过验收和定期检测等,执法点的设备能否正常运行等。二是电子警察系统的有效性、完整性审计。如:违法数据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核对录入;违法记录是否全部及时向当事人制发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时速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有无擅自撤销处罚记录等。三是电子警察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审计。如,数据上传过程中是否存在上传失败的情况;前后业务处理流程之间的数据量是否存在差异;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应用系统访问是否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四是电子警察系统的效益性审计。对审前调查确定的重点,审计组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步骤和方法。①针对系统的合法性采取的审计方法:⑴取得目前交通“电子警察”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金盾网上向社会公布的执法点对比,检查执法点位有无全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⑵在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的基础上,实地抽查执法点有无按规定设置标识牌;抽查指示灯号、标志线、限速指示牌等行车标志、标识是否合理;抽查交通“电子警察”测速设备,是否存在限速过低。⑶抽查交通“电子警察”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检查所用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⑷抽查信访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执罚程序不合法、未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等问题。②针对系统的有效性、完整性采取的审计方法:⑴抽查近三年广州市交通“电子警察”定期检测、保养、维护的日志、记录资料,检查设备有无定期检测、保养、维护;通过实地闯红灯和超速检查信息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的有效性。⑵检查数据校验功能是否缺失。如核查决定书编号是否唯一编号、是否存在重号等。⑶通过不同系统之间数据的对比,核查系统数据完整性。一是横向比对,例如通过交警数据和邮政数据比对,违法记录是否全部及时向当事人制发书面通知,通过交警数据和银行数据比对,检查最终违章记录表中反映的已缴处罚金额总额是否与财政同一期间的非税收入金额一致;二是数据的竖向比对,例如通过四区两市的数据和支队数据比对,支队数据和省交警总队数据比对,检查系统数据在升级和迁移过程中是否发生丢失。⑷处罚撤销情况统计。审核撤销的数量、原因情况。审核撤销是否具有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系统是否有控制手段。③针对系统的安全性采取的审计方法:⑴检查管理制度,查看系统后台记录的有关用户操作权限。⑵实地抽样查看系统操作人员对系统用户权限的管理,并运用数据审计技术和软件,对信息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进行筛选分析,检查有无未经授权的进入、非法修改删除数据等异常操作,从而判断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缺陷。④针对信息系统的效益性采取的审计方法:⑴通过直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征询公众对广州市公安机关利用交通“电子警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意见,分析交通“电子警察”信息系统运行、交警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效果,提出对交通“电子警察”建设和利用的建议。⑵现场抽查交通“电子警察”设置到位情况,通过勘察、试验、拍照等取证手段,对市公安局“电子警察”项目的设置规划、分布、效益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检查有无长期在建、虚设不用、闲置浪费等低效益现象,形成绩效评价意见。⑶通过对交警执法效率提升、当地车辆保有量增长、交通事故数量及事故死亡人数变化等相关数据分析,采取量化指标反映“电子警察”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⑷调取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如抽查监控点近三年开出罚单情况,动态分析监控点的运作情况汇报;分析近三年的事故多发地点,以及在事故多发地点设置交通“电子警察”情况。

4.项目取得的成果审计组通过开展电子警察信息系统审计,查出了以下主要问题:①部分监控设备长期没有维护,导致无法采集数据或数据失效。②部分违法数据未及时核对、录入。③区(县级市)违法数据与市局存在差异。④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邮寄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⑤电子警察管理系统反映的违法处理通知书数据与邮局反映的寄出数据存在差异。⑥未及时对区县的异常数据信息进行检查、分析,导致滞纳金数据失真。⑦交警部门记录的入库金额与银行返回的金额存在差异。⑧电子警察管理系统数据上传公安部“六合一”平台时数据丢失。⑨信息系统中交通违法信息内容记载不够完整。公安交警部门对以上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边审计边整改。其中对部分监控设备长期没有维护的问题,市交警支队已加强设备巡检、维护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未能正常使用的设备已及时排除故障;通过优化系统和设备配置、延长工作时间、抽调人员支援、将人工拍摄的非现场数据核对录入工作下放至辖区交警大队等措施,有效解决对部分违法数据未及时核对、录入的问题;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邮寄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的问题,支队按不同的形成原因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确因传送失败而未寄出通知书的,支队与邮政部门重新设计和开发统计违法数据数量功能模块,已正式启用,同时,与邮局采取每日核对数据量、对异常数据加强巡检等监管手段,确保发送数据量与邮局接收数据量一致;对未及时对区县的异常数据信息进行检查、分析,导致部分数据失实的问题,支队已在系统中对滞纳金字段值进行限制,有效解决了缴款时间滞后造成滞纳金不实的问题;对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之间的数据存在差异的问题,支队正在筹建交通管理数据交换平台,将邮政、银政、电子警察、交委等数据统一通过该平台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同时对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同时,将加强对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和技能水平;对数据上传公安部“六合一”平台失败后没有作补救处理的问题,支队通过开发数据上传失败查询模块和安排专人跟踪数据上传情况,一旦发现数据上传失败立即进行补传,确保不因技术问题导致上传失败;对信息系统中交通违法信息内容记载不够完整的问题,支队已在新的电子警察管理平台中增加相关字段内容,逐步完善系统的设置。

二、做好信息系统审计的启示

1.做好审前调查是做好信息系统审计的必要前提。审计人员需要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行业政策、信息系统的设计、管理和维护情况,从而确定审计的范围和关注点,准备好信息系统审计的软、硬件条件。只有做好信息系统审计审前调查,才能充分评估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的重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性。

2.了解信息系统业务处理流程是做好信息系统审计的主要关键。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处理流程,掌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环节、数据处理环节和数据传输转移环节,以业务处理流程为切入点,就可以知道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从而确定审计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3.合理配置审计人力资源是做好信息系统审计的有力保证。当前审计机关普遍面临信息系统审计复合型人才馈乏的困境,要在短时间内改变这一状况是不现实的。本案例中审计组配备了专长财会的审计人员和专长计算机技术的审计人员,由专长财会的审计人员负责研究行业政策,收集业务流程各环节的关注点,提出审计需求,由专长计算机技术的审计人员按需求设计计算机语言,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再交专长财会的审计人员对筛选结果进行分析,共同研究提出审计意见。复用审计思路的审计组织方式能使信息系统审计事半功倍。

4.采取灵活多变的审计方法是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的有效途径。本案例中采取了审阅、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社会调查问卷等多种方法。多种审计方法的灵活运用,可以相互印证审计事项,拓宽审计视野,扩大审计成果,加强审计的影响力。

三、结语

审计基础理论范文第7篇

1.1观察指标实验室检查:在整个医治过程中在2、4、8、12周的周末对所有患者进行抽血来检测ALT和AST。B超检查:在医治前后进行B超检查,察看其肝脏的变化情况。不良反应观察:医治过程中采用作用量表来评估相关药物造成的不良反应。

1.2疗效判断标准痊愈:肝功能恢复正常;好转:肝功能与医治之前对比变好,并未完全恢复正常;无效:与进药之前相比该器官的功能无明显的改善。总有效率为痊愈与好转两项之和。

1.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软件分析资料。正态分布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成组资料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2组间疗效比较治疗后,甘利欣胶囊组总有效率为94.6%,护肝片组总有效率为50.0%。甘利欣胶囊组的总有效率高于护肝片组(P<0.05,见表1)。

2.2血清生化酶学指标变化对照2组患者治疗前ALT和AST两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经过药物治疗之后,甘利欣胶囊组的两指标下降程度皆比护肝片组更加显著,从第4周开始2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32组间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比较甘利欣胶囊组中有1例出现不良反应,症状是呕吐、头痛,但程度比较轻,经过一段时间患者自行缓解;护肝片组中有2例出现了不良反应,症状是呕吐、食欲缺乏、头痛,同样未作特殊处理。2组不良发生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3讨论

抗精神病药广泛应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躁狂发作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由于得有精神障碍的患者一般都要进行长期的服药,这就会对药物代谢的重要部位肝脏产生一定的伤害,该类药物往往会对患者造成一定的肝损伤。肝损害的机制一般认为是由于药物对肝细胞产生了毒性作用或者是肝脏对药物产生了变态反应造成的。一般采用减小药量、增服保护肝脏的药物或者换药的手段来医治肝损伤。据报道抗精神病药物引起肝损害,以氯丙嗪为多,主要引起血清谷丙转氨酶升高,少数人发生黄疸。

审计基础理论范文第8篇

(一)审计的二要素

审计二要素指的是在审计基础定义的基础上强调了审计的实践,根据审计理论的实践和应用,可以将审计分为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这两点理论。审计的基础理论有审计的目标、原则、假设等等一些最基本的定义的内容。审计的应用理论主要是为审计的基础理论达成实践。对于两者的关系和审计的组成,不同人的想法不同。

(二)审计的三要素

审计的三要素是在审计二要素的基础上,对审计理论体系的演变有着更为深层的进一步的研究,把审计的应用理论和审计的基础理论更进一步的分析。冯均科的《审计理论体系研究》研究课题中指出,审计理论体系包含基础理论和管理理论。

(三)审计理论的多要素

出于对审计理论的体系进行更详细的划分,王汉民认为我国的审计理论体系包含基础理论、系统结构理论和控制理论、方法理论构成的一系列理论。根据上文的不同的理论体系观点可知,审计的理论体系是根据审计的行为和实践进行划分的,具体划分却不一样。具体的说,划分体现出了主观的判断,这也显示出了审计理论体系中的采用的方法大不相同。廖宏认为这些划分方法可以一起运用,而且并不矛盾,并且他认为根据理论的地位和作用划分,审计理论可以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根据研究方法划分,按照研究理论分,按照审计主体分,则又有不同的内容。不能只强调审计实践,还要总结其经验,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推进审计体系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才能制定出符合国情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审计体系。

(四)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我国政府审计理论体系的分析

政府审计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可见政府的审计理论要从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职能出发。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关于我国的起源有两种著名的理论,一是契约理论和二是掠夺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和全体成员分离的在人类社会中单一出来的管理机构。是由专门的管理人员构成的。列宁曾经指出,当从事管理机构的人员需要一个强迫全部的人服从指挥的组织出现时,也就出现了国家。从个人的权利到公众的权利,马克思理论中主张使用暴力。一些西方的学说中对于国家力量的理解都是公众的权利和公众权利对于个人权利的干涉问题。就如恩格斯所说,为何建立国家,就是因为要破坏氏族的相连系,方法就是把氏族每一个成员都变成特权。

二、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审计理论体系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审计体系是我国《宪法》职责的体现,是对中外审计、审计发展经验的总结,说对政府审计理论的运行的状况的大体概括。自从1983年我国审计制度创立以来,我国每一部审计制度的颁布都意味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在2012颁布实施的《我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制度准则》里不仅仅包含了我国国情基础的理论知识,还在其基础上包括了曾经法律的优越制度,更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更加的符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新的审计体系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变化,同时进行变化的还要有新的审计理论和审计知识,这样才能与审计法保持一致,这是新审计体系中指出的一定要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理论的体现。并且当今形式不断变化,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审计体系也要随着国情变化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国家的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十分重大,对于其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要不断的进行完善,要能时刻跟上国情,要符合我国特色。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