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篇

一、环境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

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内容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自然科学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企业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目前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内容: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方法;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2)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应以独立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环境审计》的形式制定,使其作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下的一个分支。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2篇

一、环境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

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2)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应以独立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环境审计》的形式制定,使其作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下的一个分支。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3篇

环境审计对各审计组织机构来说都是一个新内容,有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需要研究。本文试对环境审计依据建设和完善的有关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一、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

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做出审计结论的尺度。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内容

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依法审计,就需要有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在对被审事项审查后,要对被审事项做出评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出审计结论,这些都要求有一个判断是非、衡量优劣的准绳。这样,审计人员的意见和结论才能令人信服,才会为人们所接受。作为环境审计的依据,应该能判断和衡量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它能使环境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问题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做出正确的环境审计结论。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是这一具体内容的表现形式。法律、法规既是强化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又是审计组织实施环境审计的基础条件。

(一)环境审计依据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这是环保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我国在宪法第9条第1款、第2款,第26条和第51条等有对关于环境的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它是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地位的最高法律。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原则规定。我国在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它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大体可分为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等。

4、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三大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对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等)中,有害物质所规定的允许含量与要求。它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它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经济和环境条件,对排出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它是确认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3)环境基础标准。是对制定环境标准的有关名称、符号、原则、指南等做出的统一规定,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4)环境方法标准。它是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试验、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方法等而制定的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面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

(5)环境样品标准。它是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具有确定性能的物质所制定的标准,它是实现其他标准的基本物质条件。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制度。各地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结合具体情况,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成为环境审计依据的重要部分。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这是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法规。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方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它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发行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4、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它可以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与资源管理;可以使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5、征收排污费制度。这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

6、经济刺激制度。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是和生产直接联系的一种经济活动。在这里,费用和收益的考虑同样起着重要作用。而就企业用于环境的投资来说,企业内部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是不同的。就是说,企业治理污染,对社会有益,企业则要支付费用。如果没有经济杠杆的作用,企业会对环境保护缺乏热情。因此,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

三、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

明确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对合理制定和运用环境审计依据具有重要意义。环境审计依据的特点有以下几方

面:

(一)综合性。环境审计依据规范和调整的范围涉及到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其内容紧连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立法主体多元,而且执法主体繁多,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技术性。环境审计依据不单纯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标准的确立、环境影响的评价、环境污染的控制等,均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因而环境审计依据的科学技术含量高。

(三)共益性。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地球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为环境。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部门、某一地域或某一国家的事情,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环境污染没有疆界,环境保护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环境审计依据无论是规范行为还是调整利益关系,最终目的与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它具有广泛的共同性和公益性。

四、完善环境审计依据的对策

(一)加强环境审计立法,规范环境审计工作。环境审计工作要依法审计,就要有环境审计依据。如果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不完备、不配套,则审计监督难以实现。近二十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为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也为开展环境审计提供了一定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环境审计所依据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尽完善,如环境会计准则、环境方面的财务通则、环境审计制度等都还没有制定。在《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财务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等审计法规中,也没有涉及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环境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分支,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因此,我国要开展环境审计,首先必须对环境审计立法扩大权限。同时,要使我国环境审计进行有序、监督有力,就必须尽快制定、健全环境审计规范和评价标准。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环境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程序、具体实施办法和报告准则等,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使环境审计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4篇

(一)对审计人员的影响。实现会计电算化后,由于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环境比手工会计系统更为复杂,审计对象也更多更复杂,审计人员只依靠原有的知识和技能是无法胜任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审计工作的。因此,审计人员除了要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政策、法令依据以及其他的审计依据外,还应掌握一定的电子计算机知识和应用技术。

(二)对审计内容的影响。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由于会计信息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那些手工会计中常会发生的记账、算账差错几乎不会发生,但系统的应用程序若有错误或被人非法修改,则计算机只会按程序以错误方法处理所有有关会计信息,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对其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和控制功能进行审查。

(三)对审计线索的影响。在手工会计条件下,从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到编制会计报表,每一步工作都有文字记录,都有经手人签字,审计线索十分清楚。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从经济业务数据输入到会计报表输出,这中间的全部处理都集中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完成,各项处理再没有直接的责任人,会计信息主要存储在磁性介质上,谈吞口计电算化审计只留下磁性的审计线索。

(四)对审计标准和准则的影响。各国审计界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审计标准和准则。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由于审计对象和审计线索发生了重大变化,审计的技术和手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显然,应在原有的审计标准和准则的基础上,建立一系列与新情况相适应的新的审计标准和准则,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五)对审计技术的影响。在手工会计条件下,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资料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这些审查工作基本都是由人工进行的。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由于会计信息主要存储在磁性介质上,计算机审计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审计技术;同时对计算机系统的处理的控制功能进行审查,更是要运行计算机系统。

(六)对审计作业手段的影响。在手工会计系统的情况下,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一般都是手工操作。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情况下,审计人员的作业手段也由手工操作向电子计算机转变,即审计人员应掌握电子计算机知识及其应用技术,把电子计算机当做一种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的有力工具来使用。

二、面对会计电算化审计应对对策

(一)开展审计技术和方法的研究。由于计算机处理和手工处理有很多不同点,从而产生了许多独特的计算机审计技术和工具。计算机审计注重对业务事项和处理过程进行证据收集,如要收集符合性测试的证据,一般是通过模拟数据进行测试形成要收集的证据。因此,要大力开展对计算机审计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如审计管理计算机技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测试技术、数据库或数据文件的审计技术、应用软件的审计技术、系统开发和维护的评价技术等,特别是内部控制的测评技术,以尽快实现利用计算机审计。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5篇

我国绩效审计起步较晚,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综合绩效成为我国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重要目标。由于我国绩效审计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模式。因此,探索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模式,对于促进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绩效审计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尤其是深圳政府绩效审计的实践,就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模式进行探讨。

一、绩效审计目标:业绩审核、项目评估、促进管理

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或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其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经营),资金使用是否得当,政府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目标,满足了社会需求。

政府绩效审计首要任务就是提高政府的工作绩效,保证政府尽到对国家和人民应尽的责任。政府绩效审计是从第三者的角度,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同时通过审计,揭露其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差效率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改进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完善法制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更好地实现政府的绩效目标。

二、审计范围: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政府绩效审计的范围是根据审计目标确定的。政府绩效审计范围包括对政府组织、项目、活动或职能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客观和系统的检查。所谓经济性,是指以最低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即支出是否节约。主要审查和评价政府投入的各种资源是否得到经济合理的利用;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或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即支出是否讲究效率;效果性,是指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和其他预期结果。在审计一个具体目标时,既要从一个审计对象的角度看问题,又要从整体上全局上去看问题;既包括直接的经济效益,又包括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效益。

三、审计对象:财政资金使用、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公共资金及政府项目和政策

政府审计的主体是政府审计机关,而审计的客体即审计对象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公共资金及政府项目和政策。

财政资金的使用包括:财政资金投入的规模、财政资金的流向、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包括:政府管理成本、政府效率和政府工作的成果。公共资金包括:社保基金、福利基金等。政府项目和政策包括:政府项目和政策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

四、审计内容:政策评价、决策审查、管理审计

绩效衡量和评价应该是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国家人事部的《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课题组,设计了一套评估体系,将用33个指标来评估政府的绩效。

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与政府的职能紧密相关,要围绕政府的各项主要职能,确定审计的内容和重点,考察其运行的效果。其内容是:对政府制定政策的评估,对政府所出决策的审查和对政府公共管理活动,包括经济、社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效率、廉洁状况等方面的绩效进行审计。某项政府绩效审计活动的具体内容应该是:对某一特定对象承担的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各个绩效要素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

五、绩效审计立项原则: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周期性的原则

政府绩效审计在立项时,应考虑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周期性,即审计立项的4个原则。重要性是指选择的项目是否是至关重要的,是否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而且是党和政府关注的。时效性是指选择项目的时机是否合适,假如该项目或政策刚刚投入或刚刚开始运行,问题还没有显露出来,说明进入的时间早了;反之,如果是时过境迁或是积重难返,那么说明进入的时间晚了。增值性是指选择的项目通过审计,具备增加社会的价值。周期性是指应该对所有应该审计的组织和机构,在一定的期间内都进行关注,而不是人为的确定审计项目。不应该对有的组织和机构经常进行审计,而对有的组织和机构却长期得不到审计。所以,审计立项应该是有一定的周期性的随机的选择,这就能够保证审计的覆盖面。

六、政府审计准则:财务审计准则、绩效审计准则

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还应该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考虑到信息社会的要求和数据处理程序的变化,制定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审计准则。

政府审计准则是用于衡量管理层的绩效而不只是财务报表。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应该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所以,政府审计准则应该分为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部分,并对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分别进行界定,规定各自的审计内容,制定财务审计的现场作业准则和财务审计报告准则、绩效审计的现场作业准则和绩效审计报告准则。

政府绩效审计准则的结构应包括:1.基本准则。包括制定准则的目的和制定准则的基本依据、审计目的、范围、基本前提、审计准则概要、审计的工作范围、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应的职业要求、政府绩效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2.一般准则。具体审计的检查和评价准则、报告准则、经济性、效率性及项目结果审计的检查和评价准则、绩效审计的外勤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

在实施绩效审计时应该有一个标准可以依据,概括起来主要应该包括:政策标准、技术标准和经济标准。政策标准主要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与原则。这是我们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标准和首要依据。技术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济标准,即实现经济目标情况。

七、绩效审计方法和技术: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经济分析

政府绩效审计方法,除运用财务审计中广泛使用的审阅、观察、计算、分析等技术和方法以外,更主要的还应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经济分析技术。统计分析是绩效审计中用来了解情况、进行分析的常用方法。在评价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时,经常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可以应用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假设检验等统计分析的方法,找出因果关系、差距及影响原因。

除了调查和统计分析以外,绩效审计中还要运用经济分析技术方法进行绩效测评。分析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影响进行总体评价。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技术和方法,把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合起来,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八、绩效审计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绩效审计主要程序应包括:

(一)准备阶段:1.设计年度绩效审计的年度计划;2.选择绩效审计领域并开展审前调查;3.确定绩效审计项目计划(同时建立绩效审计项目)。4.确定审计方案。在此阶段,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人员、文件进行了初步调查,再对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系统进行审查,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和初步审计目标。

(二)实施阶段:1.制定审计实施方案;2.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流;3.收集信息和数据;4.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得出结论。在此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收集充分、可靠、相关和有用的证据。然后,审计人员总结、评价和分析全部证据,并得出相应的结论。

(三)报告阶段:1.审计组编写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2.编写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并向本级政府、人大报告;3.按规定实行审计公告;4.跟踪报告,促进报告建议的有效落实。在详细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审计证据提出审计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形成绩效审计报告。向有关部门提交绩效审计报告和公告绩效审计报告,以便公众对审计结果和建议的认可和整改。

九、绩效审计报告:包括引言、主体、附录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建议仍然是建议改进什么,而不是建议如何改进,因为后者是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是审计部门的责任。

报告应包括引言、主体、附录三个部分。

引言:应写明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期间、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方法等事项。

主体由5部分内容组成:1.基本情况。主要介绍与绩效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总结审计活动发生的环境(包括历史环境)、介绍被审计活动的目的或总体目标、所涉及到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及其管理机构、占有资源等。2.审计评价。围绕审计目标,运用相关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要客观、公正、准确、清楚、易懂。如果审计包括两个以上内容时,除总体评价外,还可以分别作出评价。3.主要问题。要从绩效的角度给问题定性,写明审计发现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数据及分析等。一般按对绩效的影响程度大小之顺序排列,可将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放在后面。4.审计建议。围绕改进管理、完善法制、提高绩效、解决问题提出建议。所提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要超出审计的职责范围。5.审计单位反馈意见。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6篇

新审计准则前,我国审计机关事实上审计质量控制有明确的要求,但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架构却没有得到比较统一的认定。随着新审计准则的实施,明确构建国家审计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应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举措。

质量控制体系是指对质量控制产生作用的一系列组成要素。一般质量控制体系是由质量控制主体、控制客体(内容)、控制方法、控制责任、控制执行情况评估等要素组成。根据质量控制理论的一般要求和新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应该由以下要素组成。

(一)审计质量控制主体。审计质量控制主体是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组织机构就是各级审计机关、内部业务部门、法规审理部门和其派出机构。人员包括审计组组长和成员、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审理人员、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

(二)审计质量控制客体。审计质量控制客体就是审计质量控制的直接对象。根据我国审计机关的实际,审计质量控制客体主要包括“资质、流程、证据、记录、方法、判断、文件、系统”等八个方面。

“资质”即审计机关内各个层次执行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所必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审计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任职年限、道德素质、执业能力等。

“流程”即从审计准备、实施,到报告、整改落实等各个阶段的作业步骤和经办手续。

“证据”即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来证明审计目标实现情况的各类信息载体。包括直接证据和佐证证据、纸质证据和电子证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财务证据和业务证据、实物证据和影像证据等。

“记录”即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各类情况、工作痕迹、判断结果等方面的记载。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

“方法”即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包括审计取证方法、审计抽样方法、统计方法、经济活动分析方法、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等。

“判断”即审计人员针对审计目标实现情况作出的各种职业断定。包括重要性判断、真实性判断、合法性判断、效益性判断、综合性判断等。具体体现在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载体上的审计评价意见、违法违规的定性、有关情况的结论等。

“文件”即审计机关作出的各种结论性信息的业务公文。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专题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信息、审计简报等。

“系统”即从2004年开始由国家审计署在“金审工程”建设中组织开发设计的“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简称AO)。该系统将审计程序和审计管理要素融入其中,是当前审计人员广泛使用的审计项目作业平台,也是审计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审计项目管理的工具。由于该系统已经成为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必经之路”,因此,必然成为审计质量控制新的“热点”。

以上八个审计质量控制“对象”的状态如何,基本左右了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优劣程度,因而成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

(三)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审计质量控制标准是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所采用的各类依据。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由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操作指南。以及其他规范审计人员行为的单位内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审计人员任职标准、审计职业道德标准、审计程序标准、审计作业标准、审计判断标准、审计文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标准、审计结果公布标准、审计整改检查标准、审计责任标准等组成。

(四)审计质量控制方法。审计质量控制方法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质量控制所运用的具体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计划、授权、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等形式。

“计划”即审计机关通过计划制定的手段实施的审计质量控制活动。这里的“计划”主要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等。

“授权”即审计机关各个层级负责人和审计人员依据本岗位所授予的职权行使的审计质量控制活动。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组组长拥有编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权、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拥有编制实施审计工作方案权、审计机关负责人拥有批准审计工作方案权、审计人员拥有收集审计证据权、审计机关负责人拥有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权等。未经授权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审核”即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与核对的手段实施的审计质量控制活动。主要是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的审核。

“复核”即审计业务部门通过再次审核的手段实施的审计质量控制活动。主要是审计业务部门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的材料进行的复核。

“审理”即审计机关的法规审理部门通过审查和处理的手段实施的审计质量控制活动。主要是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对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

“审定”即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决定的手段实施的审计质量控制活动。一般是审计机关以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式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定,也可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五)审计质量控制执行情况评估。审计质量评估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成员,是在审计过程结束后,由专门人员以检验审计质量控制的实际成效为目的,通过对审计质量的回顾,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审计质量的意见的一系列活动。审计质量评估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事后性方法,它虽然不能发挥以上实时性控制方法的作用,但也是审计质量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通过持续性的审计质量评估,确保审计质量得到连续不断地关注,促进与审计质量有关的人员其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六)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保证要素,是各级审计机关规制审计质量的重要文件,是有关审计质量控制方针、目标、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的文字载体,是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体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作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中的“软件”,为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基本路径和内容,为审计业务人员开展审计质量控制提供了具体依据和操作步骤,为审计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审计质量评估提供了系列评判标准。

(七)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现场审计实施系统不仅是审计人员现场作业的平台,还为审计项目管理搭建了平台,把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的要求设置为系统的操作和控制模板,同时结合审计人员身份的不同,分别给予“读”或“写”的权限,实现了现场审计质量的初步控制,并通过该系统与审计管理系统(OA)的交互功能,在实现了审计组与所在部门、与分管局领导之间信息传递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审计项目从审计前到审中直至审后的审计全过程质量的“网”上后台监控。随着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在全国审计机关系统的广泛运用和进一步完善升级,该系统将成为审计质量“硬”控制的必备工具。

以上七个要素基本构成了目前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二、新审计准则视角下审计质量控制的路径

根据新审计准则的规定,依据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架构和要求,审计质量控制可以形成以下几条路径。

(一)程序路径。即通过审计程序的设定和实施,确保审计人员的行为按照即定的步骤和顺序进行,进而确保审计质量各个环节的质量目标的实现。通常包括审前程序控制(如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实施方案等)、审中程序控制(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取得合格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核、业务部门内部复核等)和审后程序控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理、审定,审计质量检查和评估等)三个部分。

(二)人员路径。审计人员是审计质量的“制造者”,因此,合格的审计人员是审计质量合格的前提和保证。人员路径一方面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新审计准则对各个层次和环节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上岗条件等方面的设定、准入、退出和监管,建立并实施全面控制审计人员自身“质量”的机制,确保用合格的审计人员上岗执行审计业务。另一方面是指所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各个层次的领导,都是审计质量的“保证人”,审计质量控制“人人有责”。通过对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责任追究的设定和监管,确保审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承担起审计质量保证人的责任。

(三)文件路径。即通过对审计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如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公告等)的种类、格式、基本内容、专业术语等的设定和规范运行,确保反映审计监督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情况的文件和文字符合质量要求。

(四)技术路径。即通过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内设的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将审计质量控制点镶嵌在审计项目管理功能里,利用审计人员身份、授权、批准、复核、审定等控制方法,做到不相容职务得到分离,各个层级的审计人员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按照一定的权限,在“网”上履行审计质量控制责任,确保审计程序完整地进行,限制“绕过”关键控制点行为的发生。

(五)责任路径。即通过确定和落实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实施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公文等方面承担的质量责任,确保审计人员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

以上审计质量控制路径属于“硬”控制范畴,与审计项目的开展同步进行并伴随着始终,对控制审计质量直接产生作用。以下审计质量控制路径属于“软”控制范畴,重在培育审计质量控制的内部环境,对审计质量的提高起到间接的促进作用。

(六)考评路径。即通过开展对一定时期审计质量的检查、评估、评优等活动,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检验,总结审计质量好的经验,找出审计质量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今后改进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的建议。对考核结果运用正负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七)制度路径。即将规范审计人员行为的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检查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根据审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挥审计功能作用的需要等,及时完善和健全审计作业层次的“规章制度”,为开展审计质量控制创造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狠抓审计作业环节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力,强化制度对审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力。再有,通过审计质量评估活动,检查审计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纠正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另一方面对原则性比较强的条款作出更加细化的解释说明,切实起到以制度控制审计质量的作用。

(八)环境路径。即通过审计法治化建设,明确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的方针、目标和要求,明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任务,在计划开展审计质量年活动,借鉴国外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的经验,编制符合中国国情的《审计操作指南》、《审计质量手册》等,营造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的体制氛围、制度氛围、文化氛围,使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大气候”,在审计机关形成人人都讲审计质量、人人都是审计质量员的“风气”。

三、新审计准则视角下加强审计质量管理的构想

审计质量管理是包括审计质量控制在内的一系列活动,是审计机关为确保审计质量而实施的领导、计划、控制、评估、考核、规制等过程和行为。审计质量控制是审计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审计质量管理是对审计质量控制活动的升华。新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加强审计质量管理的最新制度依据,也为审计质量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依据新审计准则有关审计质量控制的理念,笔者对新时期审计机关加强审计质量有以下一些构想:

(一)进一步加快审计法制化建设的步伐。审计法制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审计规章制度。而新审计准则确定的任务之一,恰恰也是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新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二者不谋而合。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要围绕审计质量责任、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等方面和内容进行,最终形成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

(二)着力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建立和推进审计项目审理机制是新审计准则的明确规定,也是审计机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的新举措。目前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有许多,其中较为重要原因的是一些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主要体现在不能完全按照是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重点执行审计业务,审计实施方案落实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另外,审计复核工作关注形式规范较多,关注实质规范不够,重结果质量控制,轻过程质量控制。为此,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审计署的部署积极开展和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审计实质性规范执行情况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7篇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wWw.133229.COM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三、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即每一个具体的审计程序都服务于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所有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又为最终的审计目标所统帅。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审计程序通过审计目的与审计风险联系起来,任何程序都不应盲目实施而应该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审计程序目的性不强,为完成审计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有的审计人员不明白审计程序与审计风险、具体认定、审计目标的关系,只是简单完成事务所预先印制的程序和表格。这种为程序而程序的做法,造成审计工作严重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得到发挥,审计底稿难以体现审计职业判断,大大降低审计工作的效果。为此,指南强调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行为的主导作用,要求审计目标与具体的认定联系,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示范。指南通过突出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点,使审计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审计重点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避免审计失败。

四、以内部控制为依托

以往事务所在审计中大量采用实质性测试为主的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够,审计工作的效率较低。还有的事务所虽然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但实际工作往往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两者没有关系,很难说审计工作依托内部控制。新准则在强调风险评估时,没有减少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依赖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现代审计的特点,但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和审计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理解的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不太理想。为此,指南配合本次准则的修改,在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技术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突破,使现代审计以内部控制为依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具备了实现的技术条件。

五、强调审计工作的逻辑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8篇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三、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即每一个具体的审计程序都服务于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所有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又为最终的审计目标所统帅。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审计程序通过审计目的与审计风险联系起来,任何程序都不应盲目实施而应该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审计程序目的性不强,为完成审计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有的审计人员不明白审计程序与审计风险、具体认定、审计目标的关系,只是简单完成事务所预先印制的程序和表格。这种为程序而程序的做法,造成审计工作严重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得到发挥,审计底稿难以体现审计职业判断,大大降低审计工作的效果。为此,指南强调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行为的主导作用,要求审计目标与具体的认定联系,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示范。指南通过突出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点,使审计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审计重点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避免审计失败。

四、以内部控制为依托

以往事务所在审计中大量采用实质性测试为主的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够,审计工作的效率较低。还有的事务所虽然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但实际工作往往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两者没有关系,很难说审计工作依托内部控制。新准则在强调风险评估时,没有减少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依赖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现代审计的特点,但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和审计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理解的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不太理想。为此,指南配合本次准则的修改,在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技术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突破,使现代审计以内部控制为依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具备了实现的技术条件。

五、强调审计工作的逻辑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9篇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三、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即每一个具体的审计程序都服务于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所有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又为最终的审计目标所统帅。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审计程序通过审计目的与审计风险联系起来,任何程序都不应盲目实施而应该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审计程序目的性不强,为完成审计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有的审计人员不明白审计程序与审计风险、具体认定、审计目标的关系,只是简单完成事务所预先印制的程序和表格。这种为程序而程序的做法,造成审计工作严重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得到发挥,审计底稿难以体现审计职业判断,大大降低审计工作的效果。为此,指南强调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行为的主导作用,要求审计目标与具体的认定联系,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示范。指南通过突出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点,使审计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审计重点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避免审计失败。

四、以内部控制为依托

以往事务所在审计中大量采用实质性测试为主的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够,审计工作的效率较低。还有的事务所虽然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但实际工作往往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两者没有关系,很难说审计工作依托内部控制。新准则在强调风险评估时,没有减少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依赖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现代审计的特点,但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和审计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理解的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不太理想。为此,指南配合本次准则的修改,在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技术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突破,使现代审计以内部控制为依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具备了实现的技术条件。

五、强调审计工作的逻辑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国家审计 社会审计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172-02

一、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顺利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审计工作经历了两个不同的时期:

1、前一时期自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我国未设置独立的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主要结合财政管理、经济监察工作进行。

2、后一时期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确立了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我国的审计事业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

这后一时期的审计工作又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我国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审计工作起步阶段(1978―1985年);二是审计工作的探索与发展阶段(1986―1994年);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阶段(1995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1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颁布,这部规范、统一的国家审计准则已经于2011年开始实施。

同时,我国的社会审计制度,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也得以恢复和发展。自从1980年恢复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已经比较规范和成熟;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几经制定和修订,至2006年2月,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48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内的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准则体系。

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都属于我国审计组织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二、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之间的联系

1、国家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同属于审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综观世界各国审计制度的发展,基本经历了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单位或部门内部审计的过程;我国的审计也不例外,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审计监督组织体系,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各自在不同的领域进行审计。

2、国家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特征相同。国家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按照民主政治的原则,人民有权对国家事务和人民财产的管理进行监督。因此,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在受托管理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金和资源的同时,还要受到严格的经济责任的约束。这种约束方式就表现为国家审计机关对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因此,国家审计担负的是对全民财产的审计责任。

由CPA执行的社会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社会审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并且随着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如股份公司的出现,以及资本市场的形成而不断完善。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会计师事务所是经过省级以上财政机关核准、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它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客户之间遵循双向自愿选择的原则。并且可以跨行政区域执业。

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都具有独立性、客观性、权威性特征。审计独立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保证客观和公正,也才能具有权威性,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

3、国家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程序和审计技术方法基本相同。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1)控制环境;

(2)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

(4)信息与沟通;

(5)对控制的监督。

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1)书面或者口头询问;

(2)检查有关文件报告;

(3)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4)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5)分析相关数据。

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

(2)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可以采取:

(1)检查;

(2)观察;

(3)询问;

(4)外部调查;

(5)重新计算;

(6)重新操作;

(7)分析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一系列具体审计准则,就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审计抽样和其他选择测试项目的方法等所做的规定,与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基本相同。

中国注册会计师具体审计准则中规定的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或者方法,与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的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或者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等具体审计程序来获取审计证据。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家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程序和审计技术方法基本相同。并且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国家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之间的区别

1、审计执行主体不同。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分为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包括: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审计机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

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审计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在审计过程中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审计的主体是经过批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2、审计领域不同。国家审计主要是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组织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盒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它可以接受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经济组织的委托进行审计;也可以接受国家机关如财政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委托从事审计业务。

3、审计依据不同。先秦时期的著作《管子》一书,早就提出了“明法审数”的思想。审计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在依法审计这一点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社会审计,都是一样的。但它们具体所依之法却不相同。

国家审计的主要依据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的主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法》和一系列《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4、审计目标不同。国家审计的目标具有多重性。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国家审计属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其中包含着经济、政治、社会三重目标。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比较单纯。注册会计师被誉为“经济警察”或投资者的“看门人”。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审计通常是财务报表审计,其审计目标是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5、审计关系的形成方式不同。国家审计关系的形成是依职权进行的。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它可以接受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经济组织的委托进行审计;也可以接受国家机关如财政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委托从事审计业务。

6、领导体制或组织模式不同。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分为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是其内部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即所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无论哪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内部分工基本一致,即实行主任会计师(所长)、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三级管理体制。

7、审计经费来源不同。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因此,对其审计管辖范围的单位的审计是无偿进行的。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组织,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且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它向业务委托人收取的审计收费或其他服务收费,其进行的审计是有偿进行的。

8、审计权限不同。这主要表现在强制性程度不同:如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国家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委托人不同,其被授予的权限也不同。在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业务时,注册会计师有权查阅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其他委托人的委托时,其审计权限按照依法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关约定办理。

9、审计类型不同。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

10、审计结果及后续措施不同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的形式包括审计机关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2)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3)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或者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审计机关对重要事项可进行跟踪审计;并且对审计整改事项进行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5)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以及其他方式。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审计通常是财务报表审计,或称财务收支审计。在审计完成时,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在此之后,通常无需后续措施;除非在审计报告日后,当阅读其他信息发现重大不一致或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改已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9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环境审计依据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方法,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

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

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

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

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

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

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

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

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

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

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

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

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

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6]陈正兴。环境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环境审计依据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

据了解,到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回顾:理论上的误区

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

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

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

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

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

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法》、《公司法》、《注册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评价的标准。

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审计法规》、《注册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活动,如《公司法》、《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

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

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

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

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

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

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财经,1999,(1)。

[6]陈正兴。环境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法律环境 固定资产投资 政府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它是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行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所以法律环境是影响审计行为的重要环境因素。

一、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依据的法律体系

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规范投资审计行为的法规,主要是政府审计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二是规范投资项目的法规,涉及财政预算管理、投资融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多个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程序管理若干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

二、法律环境对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的制约

1、法律适用的冲突阻碍审计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与其直接有关的单位的审计监督权,但实践中由于存在与其他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致使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投资审计)监督处于比较尴尬的位置。最为典型和普遍的是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纠纷问题。根据现行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现实中,除深圳、浙岛、上虞市等少数地方立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审核外,其他地方均是由财政部门负责。为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般以合同约定以财政部门审定价为工程最终结算价,并支付工程价款。由于两者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而《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审计法》,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难以有约束力。事实上,对这种纠纷,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判决施工单位胜诉,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往往难以追回。

2、审计准则体系构建未完成制约了审计工作的深入

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和开展工作的“扶手棍”。然而我国政府审计准则建设的滞后制约了投资审计工作的深入。我国原有的政府审计准则体系于1996年构建完毕,新的体系于2000年开始构建,包括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审计准则、审计操作指南三个层次。目前,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已制定;具体审计准则正在陆续制定,已颁布通用审计准则13个,专业审计准则2个,包括投资审计适用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操作指南的制定工作显得相对滞后,投资审计操作指南至今尚未制定。由于缺乏科学、详细的规范和指南,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又由于缺乏客观标准,审计工作的质量完全依赖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主观判断,一些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如风险审计技术与方法,内部控制测试、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审计抽样等,无法推广,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3、法规的缺失限制审计的定性和处理

近年来,投资审计涉及的财政预算管理、投资融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多个领域,都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是,法制建设还是未能赶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重要的法规仍未能出台,相当一部分已出台的法规尚不完善,或随着形势的发展亟待修订。这给审计监督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如在投资管理方面,法规比较陈旧,而且大多是针对某个环节、某个事项的规定,不够系统、完整,这就使审计发现的一些新问题因缺乏适用的法规而难以界定性质;又如,在审计处理依据方面,一方面,部分规范投资项目的法规,特别是建设程序管理方面的法规,法律责任条款不全面,或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另一方面,专门的规范审计处理行为的规定又比较少,主要有1996年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前者已显陈旧,后者仅限于规范违反财政行为的处理、处罚,对于审计执法来说还是相对不足。审计处理依据不足,使得审计执法面临范围宽、处理难的问题。

三、改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法律环境的对策

1、建设外部法律环境

建设外部法律环境不仅是审计监督的需要,也是相关部门完善自身管理的需要。一方面,国家应加快财政预算管理、投资融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领域的法制建设,提高出台法规的质量,使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法规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有明确的责任条款。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炼、深化,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以推进法制建设,为改善法律环境发挥应有的作用。

2、健全内部法律环境

(1)以制度保障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地位。投资审计应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定程序,明确、详细地规定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权限。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走在前列,如深圳立法规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杭州市人民政府也出台法规规定: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制度上的安排和法律上的保障,是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2)加快构建政府审计准则体系。科学合理的审计准则体系,能够帮助审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恰当合理地开展审计工作,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所以,审计署应加快政府审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在《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结合通用审计准则的规定,为审计人员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投资审计指南。各地审计机关应积极探索投资审计的路子,总结经验,在审计署制定的审计准则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投资审计工作规范。

(3)完善投资审计处理规范。在我国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审计部门更应该重视制订相应的规定,解决审计处理难的问题,以支持审计实践工作。鉴于目前投资审计处理规范陈旧、缺失的状况,完善现有的规定,制订新的规定显得很有必要。过程中应把握如下原则:一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根据形势的发展,推陈出新;二是应全面,应包括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各方面违规行为的定性、处理;三是应注重实效,要达到惩治、制约的效果。

3、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受审计独立性不足、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的限制,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监督惩处难、执行难等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消除的。公告审计结果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在发达国家,审计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报告的公开性。将审计结果公告,使违规行为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本身就有警示作用。这无形中对相关部门施加了一种压力,促成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是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的有效途径。自2003年以来,审计署作为中央一级的审计机关,每年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取得了很大成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但在地方,这项工作的开展却远不如中央那样如火如荼。今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审计部门应积极推进审计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走出现行投资审计处理、执行难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版)[EB/OL].http://audit.省略,2006-2-28.

[2] 周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的法律探讨[J].中国审计,2005(12).

[3] 浙江省审计厅投资审计课题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若干问题研究[J].浙江审计,2003(12).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4篇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为推动执业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切实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中国注册  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新指南的,大大提高了执业准则的可操作性,为2007删顷利实施新的准则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新指南不是简单地对执业准则做出解释和说明,而是结合审计职业的技术特点,联系国际上审计技术最新的发展状况,对准则做出的一种再创造、再开发,体现并突出了现代审计技术的特点。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三、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即每一个具体的审计程序都服务于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所有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又为最终的审计目标所统帅。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审计程序通过审计目的与审计风险联系起来,任何程序都不应盲目实施而应该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审计程序目的性不强,为完成审计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有的审计人员不明白审计程序与审计风险、具体认定、审计目标的关系,只是简单完成事务所预先印制的程序和表格。这种为程序而程序的做法,造成审计工作严重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得到发挥,审计底稿难以体现审计职业判断,大大降低审计工作的效果。为此,指南强调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行为的主导作用,要求审计目标与具体的认定联系,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示范。指南通过突出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点,使审计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审计重点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避免审计失败。

    四、以内部控制为依托

    以往事务所在审计中大量采用实质性测试为主的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够,审计工作的效率较低。还有的事务所虽然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但实际工作往往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两者没有关系,很难说审计工作依托内部控制。新准则在强调风险评估时,没有减少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依赖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现代审计的特点,但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和审计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理解的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不太理想。为此,指南配合本次准则的修改,在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技术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突破,使现代审计以内部控制为依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具备了实现的技术条件。

    五、强调审计工作的逻辑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5篇

一、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工作概述

(一)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工作的内容

内部控制,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如股东利益最大化、尽可能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等。通过内部控制,达到兴利与防弊,特别是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部审计不仅仅只是一种保证活动,更多的是一种咨询活动,并且内部审计的目标与组织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增加组织价值。

(二)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工作现状

在借鉴西方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同时,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与实践工作也取得了相应的发展。从2006年起,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我国力求在借鉴SOX法案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了《内控基本规范》,这标志着中国版的SOX法案的诞生。由于这一基本规范是原则性的,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指南性文件以使规范更具操作性,2009年,《内控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2010年4月26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至此,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完善,为企业评价内部控制工作、注册会计师执行内控审计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我国审计规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制定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国内部分审计师以多种不同的执业准则为依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执业准则在目标定位方面已严重脱离现行实际状况,无法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出台《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一政策虽然对审计师能够更好的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起到借鉴意义,但仍然未明确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要依据的准则和规范,只是在后附中简单的提到“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

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仅在部分方面对内部控制审计具有指导作用,而未对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审核及审计过程中的评价等方面做到明确指导,可想而知,其指导作用也就没有什么可期待的了。正因如此,使得国内多数事务所只能够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等准则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另一方面,主动将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脱离出来,这一举动打破了传统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实现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尤为注意的是在《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背景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存在着问题

1.内部审计报告中缺乏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共同构成。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定内部审计报告时,过于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忽略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2.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都为标准审计意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中主要具有四种参考格式:标准格式、否定意见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格式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格式。在样本数据中,我国上市公司均采取无保留审计意见格式,究其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

(三)我国当前存在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年2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008―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三、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完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以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高效性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需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作法,结合我国的市场特点和需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更为全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将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融合,最终将其确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状况,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为满足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需求,相关部门也可依据美国的PCAOB AS No.5,结合国内市场现状,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可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从而为完善和调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提供有力平台。

美国PCAOB AS No.5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了规定,我国相关部门可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国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在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后附中的“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改为“审计师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现阶段,对于跨国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国际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PCAOB AS No.5下的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以此才能够确保公司平稳而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1.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针对其现象,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专业技能知识培训和再教育,实现注册会计师思想和能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需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会计师充分的独立性。

2.转变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树立其正确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在充分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条件下,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立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础之上开展内部审计报告制定工作,从而,全面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大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职能。该环境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不容忽视,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需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加大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力度,推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名称和格式的统一性。

(三)防范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措施

1.研究制定获取第三方信息的程序和规范。制定完善的《审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操作规范》须立足于下述方面:首先,应该统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其次是制定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操作步骤和标准;再次是明确第三方信息的使用范围;最后是规范第三方信息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