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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构主义和比较文学视域中的误读
解构主义是对结构主义的反叛,其代表人物德里达认为文本没有固定的意义,作品的终极不变的意义是不存在的,语言的意义一直处于延异之中,误读是语言修辞性的结果,“修辞导致文学语言具有自我解构的性质,在表达一种意思的同时又否定它,任何一种阅读方式都是相对的正读和绝对的误读,从而使文学解读得不到终极意义,在意义的层层延伸中推向前进”。德里达认为:“翻译最好被看做是这样一个例子,即语言永远处于不断地修饰原文、推延和替换任何理解原作意欲言说的事情的可能性的过程中”。因此,译作永远不可能和原作一模一样,误读和误译才是翻译的名号。受德里达影响,美国诗歌理论家哈罗德•布鲁姆(HaroldBloom,1930-)认为“阅读,如我在标题里所暗示的,是一种延迟的、几乎不可能的行为,如果要强调一下的话,那么,阅读总是一种误读”。宣判作者已死,否定一切确定性,这是激进的解构主义的勇武表现,但也正是它的软肋所在。当文本不得不靠误读苟延,原作不得不靠误译残喘,误读和误译已经身处浮冰之上!因为布鲁姆的理论本是就诗歌理解而论的,鉴于诗歌的含蓄特点,他的理论在文学研究领域有着反传统、打破禁锢的价值,但是“把西方的这种新诠释学观点延伸到文学文本以外的领域,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诚如张中载所言,将解构主义及其误读理论引入到翻译研究中来并不十分合适。解构主义对于语义确定性的否定,会直接颠覆翻译———这门以语义传递为己任的学科。解构主义对于翻译研究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使研究者突破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翻译观以文本为中心的范式”,“开始在更大的文化背景下考察翻译活动”,但是也要看到解构主义误读理论被滥用的可能,它可能成为任何误读误译的借口。比较文学和翻译有什么关联?它又是如何定义误读呢?比较文学是跨越不同国家、不同文明和不同学科的文学比较研究,“它主要研究各种跨越中文学的同源性、类同性、异质性与变异性”。鉴于比较文学的上述性质,它和翻译的关系密切,并逐渐衍生出译介学———从比较文学媒介学和比较文化角度“对翻译(尤其是文学翻译)和翻译文学进行的研究”。谢天振认为当代比较文学文化转向之后,翻译已成为它的三大研究领域之一。但是比较文学所说的翻译研究不是翻译界所说的文字之间的转换,不是那些技术层面的“怎么译”的问题,“而是只从文化层面上展开的对翻译动因、翻译行为、翻译结果、翻译传播、翻译接受、翻译影响以及其他一系列与翻译有关的问题的研究”。在翻译研究文化转向之后,译介学的这些研究范围也被包含在翻译的研究范围之内,相对于对传统的语言转换研究,这些可以说是翻译研究的新领域。由上可知,比较文学虽然和翻译关系密切,但是它关心的并不是理解是否正确、翻译是否准确完整等翻译界最为关心的问题。比较文学更多的是关心译作及其所昭示的不同文化间的文化和文学关系,其本质是文学研究。随着文化间不断的交流,不同文化间的文学相互影响、不断变异,因而误读及其在翻译中造成的误译在比较文学的视域中就有了特殊的意义,它们“特别鲜明、生动地反映了不同文化间的碰撞、扭曲与变形,反映了对外国文化的接受传播中的误解和误释”。在比较文学研究中,文化误读被不加正误评判地作为一种事实加以描述和接受,它展现的是不同文化间的关系,它在文化交流中的积极作用受到重视,比较文学学者认为“误读在文化发展中起很好的推动作用”。总之,比较文学和翻译都关注误读误译问题,但它们关注的焦点和目的是不一样的:比较文学主要看到的是误读所带来的文化间的影响与变异,对推动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至于它如何背离原作则不予过多考虑;在翻译研究视域中,一切误读都意味着信息的增删变形,因而为了完整准确地传递原文信息,译者要探究误读的成因并尽量避免误读。
二、解构主义与比较文学误读理论对翻译研究的负面影响
虽然解构主义和比较文学的误读理论对提高读者、译者和译作的地位以及重新审视它们的价值或作用有积极意义,但就目前翻译误读研究来讲,其负面影响较为突出。受其影响,现阶段的翻译误读研究有两种常见错误倾向:(1)不加审视的理论引入;(2)过分强调并夸大误读的积极作用。以《误读误译再创造》一文为例,作者先引用了乐黛云对误读的定义,然后直接认定翻译中的误读误译具有与文化交流中的误读一样的功能,“同样既能丰富主体文化,又能使原文的生命得以延续,译者的再创造成为可能”。这一论断将翻译研究中的误读研究不加审视地等同于比较文学中的误读研究,又解构性地认为误译能延续原作生命。在这样的理论推演中,唯独没有对翻译之作为翻译而存在的本质属性和要求加以考虑,其结果就是草草得出结论:“古今中外的翻译史证明,唯有‘误译’才能使原作再生”。在此,误读误译的积极作用被极度夸大,俨然成了永远不犯错的君王!在《译者主体性:阐释学的阐释》一文中,作者认为“误读概念是指对文学作品另有所解,是指对文学作品和文学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穷尽其文本内涵和审美价值的解读现象”,这种观点一方面是对诠释学理解理论的误解,另一方面显然杂合了解构主义的元素,认为对文本新意的发掘与创造就是误读。这种创造性的误读在另一篇论文中同样受到了赞誉,作者称这样的误读就是斯坦纳所说的“幸运的误读”,“往往是新生命的源泉”。这种对理解的错误认识就在于忽视常态、倾心偶然、夸大误读的作用和价值。同样,在《名著复译“误读进化论”》(章国军2013)、《林纾与庞德误读和误译的解构主义理据》(朱伊革2007)、《严复翻译中的误读》(韩江洪2008)等文章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生搬解构主义或比较文学的误读概念,夸大误读积极作用的嫌疑。此类研究通常引用布鲁姆的误读理论或乐黛云的误读概念作为理论基础,鲜有人仔细辨别它们与翻译误读的区别,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过度夸大误读对翻译的积极作用,违背翻译的本质和任务。虽然说有的“翻译研究和批评始终徘徊在译文对原文‘忠实与否’的微观层面,不能以宽容的态度分析‘叛逆’背后的文化因素”,应该受到批评,但是这种批评不能成为随意解构原作意义的借口。从结构主义文本意义的确定唯一到解构主义的文本意义的无限延异,误读究竟该如何定义?所幸的是,哲学诠释学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视角。
三、翻译误读概念厘定:哲学诠释学视角
在方法论诠释学中,“施莱尔马赫就把诠释学称为‘避免误解的艺术’”,“在施莱尔马赫的一般诠释学中,‘误解’乃是对作者原初意图和文本含义的背离,是与理解的客观性与正确性无缘的”。因此,按照施莱尔马赫的作者中心论的标准,凡是不符合作者本意的理解都是误读。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很难见到作者,询问他的本意是什么,另外有时作者本人也似乎很难说清楚自己究竟需要说什么,因而读者不得已开始求之于文本,因为文本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显出作者的意图,即便没有,文本自己也是一个独立体,能表达出相对完整的文本意图。因而今天人们对误读的判定主要是从文本出发,看所做的理解是否符合或扭曲文本的可能含义。在这种误读的定义中读者完全是被动的,等待原作及其作者的尺子来衡量,忽视了读者的主体性,因而是不尽合理的。显然理解活动并非读者单向靠近原作者的活动,读者作为理解者具有能动性,因为在理解之初他已经拥有了先入之见,他积极地参与了文本意义的构建,哲学诠释学充分肯定了读者的这种作用,较客观地反映理解活动,也让我们看到追求理解和诠释的绝对客观性或绝对主观性都是偏颇的,因而哲学诠释学的理解观更具科学性和解释力。需要指出的是,哲学诠释学在被用来解释误读的过程中,它本身就面临着被误读的窘境。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误读。“本体论诠释学将理解视为意义的生成,所表明的是理解主体的生存状态”,“正因如此,就根本不存在误解问题,因为所谓的‘误解’也都是在主体的意识中当下真实呈现的东西,就其表明了主体的存在方式而言,它与理解是等值的”。哲学诠释学的“误解”真的等于“理解”吗?真的不存在“误解”吗?事实上,伽达默尔虽然肯定了读者在意义构建中的积极作用,但他并没有从施莱尔马赫的文本中心论的极端走向读者中心论的极端。首先他继承了海德格尔有关避免错误前见的思想,认为“首要的经常的和最终的任务始终是不让向来就有的前有、前见和前把握以偶发奇想和流俗之见的方式出现,而是从事情本身出发处理这些前有、前见和前把握,从而确保论题的科学性”。其次,他提出了面向“事情本身”的方法来尽量避免误读,要关注“事情本身”,对于语文学家来说它就是充满意义的文本。再者,关于如何面向“事情本身”,他主张用倾听和对话的方式最终达到读者和原文本视域的融合。因此并非像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罗蒂所认为的“文本的真正本质”并不存在,对我们有用的是以不同手段得到的形形色色的“表述”本身,伽达默尔的本体论诠释学与它有着根本不同,因为他并没有否定文本的存在及其在与读者共同构建意义中的作用。既然肯定了文本的作用,那么就等于肯定了误读的可能性,不能像有的学者完全否定误读的存在,那样一切理解都是合理而正确的,翻译将失去依靠,胡译乱译都会衣冠楚楚、挺直腰板!在《译者主体性:阐释学的阐释》一文中,作者将人们结合时代需要对文本意义的发掘与创新理解都视为误读。其实,按照哲学诠释学,这样的解读正符合伽达默尔关于理解是文本视域和读者视域的融合的思想,二者相互倾听,不断扩大自己的视域,最终靠近真理,达成真正的理解。伽达默尔认为真正的理解是文本和读者的共同参与,是沟通了过去和现在的创造,是人们存在的反映,因为文本真实的意义“总是同时由解释者的处境所规定的,因而也是由整个客观历史进程所规定的”。既然理解总会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呈现出不同面貌,那为什么这样的理解会被一些学者无辜地扣上误读的帽子呢?根据伽达默尔,读者视域和文本视域无法很好的融合、不能达成一致时做出的理解才是误读。这里既肯定了文本的客观存在,也肯定了读者的能动作用,二者是平等的、平衡的、像朋友一样的关系。当然这是伽达默尔理想的理解状态,事实上,要达致这种状态很不容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文本总是沉默的对话者,读者在这场与文本的对话中无疑占据主导优势,因此谈话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取决于他的视域能否与原作的视域很好地融合。对于翻译来讲,译者作为原文本的读者,他的视域是否合适关系到是否会误读文本。下文主要分三部分探讨译者视域的形成和局限、译者视域的修正、译者视域的扩大及最终形成合理的理解。
四、理解的历史性与译者视域的形成与局限
施莱尔马赫认为理解就是重构作者心理的过程,是关于作者意图和动机的理解,为此就要消除解释者自身的成见和主观性,让他们从自身的历史性和偏见中脱身。相反,伽达默尔认为,社会历史构成了人赖以生存的背景,人是历史性的存在,历史的特殊性和局限性都会通过人展现出来。他说:不管是认识者还是被认识物都“是‘历史性的’,即它们都具有历史性的存在方式”。论及人和历史的关系,他后来又总结道:“其实历史并不隶属于我们,而是我们隶属于历史”。因此作为历史性存在的人,在理解中必定会受到其历史性的规约,这种历史性有助于形成解释者的前见。这种前见不是要清空和消除,而是要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伽达默尔认为,前见使最初的理解得以可能。海德格尔也认为理解在本质上是通过先有、先见和先把握起作用的,解释从来都不是对某个给定的东西所做的无前提的把握。“前理解或前见是历史赋予理解者或解释者的生产性的积极因素,它为理解者或解释者提供了特殊的‘视域’”。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它包括了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因此,译者的视域就主要是建立在这些前见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前见在使最初的理解成为可能后,就应该不断地受到审视,因为前见有真假之分,而“占据解释者意识的前见和前见解,并不是解释者自身可以自由支配的。解释者不可能事先就把那些使理解得以可能的生产性的前见与那些阻碍理解并导致误解的前见区分开”。综上所述,人的历史性存在规定了人的理解的历史性,这种理解的历史性有助于形成了解释者的前见,并进而形成解释者的视域。这样翻译中译者的视域要想和文本视域达到融合,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正确的前见,另一方面要规避或调整不正确的前见,从而修正自己的视域,对此,译者需要面向“事情本身”。
[摘要]建立普适的环境伦理需要各种文化的参与,激进的环境主义试图寻求东方的帮助并不意味着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整体“东方转向”。当下我们需要认真分析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实质和内在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将东方传统生态智慧融入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可能性,而不是去做主观上有利于我们的错误判断。
[关键词]环境伦理;东方转向;深层生态学
Abstract:Theconstructionofuniversalenvironmentalethicsmusttakevariousculturesintoaccount.ThefactthattheradicalenvironmentalismattemptstoseekhelpintheOrientalculturedoesn’tmeanthe“Orientalturn”ofthewesternenvironmentalethicsasawhole.Whatweshoulddoatpresentisnottomakeincorrectjudgmentsfavorabletous,butrathertoanalyzecarefullythedifferenttheoriesinthewesternenvironmentalethicsandtheirinterrelationshipsandthentrytofindoutthepossibilityofintegratingthetraditionalecologicalphilosophyintheOrientintomodernenvironmentalethics.
Keywords:environmentalethics;Orientalturn;deepecology
近年来,“转向”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它从最初学科内部的“语言转向”、“实践转向”、“技术转向”、“人类学转向”逐渐蔓延到西方学术思想“东方转向”的讨论。有人甚至把“东方转向”看成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并断定这种整体的“转向”必然要影响到环境伦理学领域,进而提出了“为什么西方人研究生态伦理不能绕过东方”之类的问题[1]。然而,这类问题的讨论对于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究竟有无益处,需要我们认真分析。
一、西方何种生态伦理需要东方
“为什么西方人研究生态伦理不能绕过东方”之类的问题隐含着双重的含义:一是东方的思想对西方人研究生态(环境)伦理有重要意义;二是西方人若是忽视(或不重视)运用东方理论就不可能发展或变得完整。然而,若是仔细地分析起来,就不难发现这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伪问题)。西方的环境伦理研究,从仅仅要求经济改革到激进的众生平等,其间散布着各种不同的思想流派,其伦理主张差异巨大。对于一个意识形态十分繁杂的研究领域,除非各种理论均有此倾向,否则,用整体的西方生态伦理来代替其中的某个主张显然不妥。因此,当谈论西方生态伦理不能绕过东方时,我们必须明确,究竟是整个西方的生态伦理学不能绕过东方,还是只有其中某个或某些伦理理论不能绕过东方。此外,我们还必须明确,东方传统中有哪些资源被西方生态伦理研究所利用或可能被利用,这又涉及我们对东方的生态资源究竟有多少认识的问题。可以设想,我们若是对东方生态资源的家底都不甚了解,又怎么能保证自己的判断不出错呢?
就西方的环境保护思想而言,通常有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阵营,而在非人类中心主义阵营中包含了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整体论等主要思想流派,在这些主要流派之间还散布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学说,此外还有诸如生态女性主义、社会生态学、生物区域主义等等。事实上,各路流派除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这类基本要求之外还没有形成共同一致的主张,在西方传统资源尚未充分开发利用之前,是不会去寻求东方帮助的,然而,要认识清楚这一点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我们避开头绪繁多的各种理论,回到产生各种环境伦理(由于学科产生的特殊背景,西方学者通常称环境伦理“environmentalethics”而非生态伦理;在我国,生态伦理与环境伦理混用)最近的源头,用历史的线索来把握它的脉络,这种把握对于我们认识究竟西方何种环保思想需要求助东方是十分重要的。
摘要:采用批评话语分析方法,以中泰综合格斗赛的中文媒体报道文本为素材,阐释了中外体育文化尤其是武术和泰拳文化交流传播的异化问题。研究认为,将商业性综合格斗赛上升为传统文化之间的对抗,能够通过国族象征等层面使得观众产生强烈的身份认同感,且赛事中关于运动员、赛制等充满话题性的文本,亦能获得更大的关注度。但实际上,一些虚假的“中华民族被挑衅”和“抵御外侮”言论被消费,而中外体育交流中的技战术层面的美学价值并未得到有效挖掘,武术文化与泰拳文化交流所蕴含的积极意义也被忽略。
关键词:体育传播;体育新闻;文化交流;民族认同;异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体育文化传播与媒介技术形态愈发多元化、动态化。体育媒介和体育传播多样化的结果,让体育传播传递出积极价值,但也呈现出娱乐化和媚俗化的导向,导致公共伦理、社会素养和游戏精神的消弭。这其中涉及到体育媒介与民族认同的研究,是政治学、社会学和新闻传播学等学科交叉形成的新的重要研究领域[1]。诸如奥运火炬传递遭袭、刘翔退赛等大部分引起“围观”的体育新闻事件都裹挟着商业利益的炒作,但其迎合大众何种心理需求,如何界定舆论关切和群体情绪宣泄的社会背景、如何厘清体育媒体文本和潜话语之所指,如何归正体育赛事的恶意炒作及其宣传信息的虚假夸大等问题都值得思考与探讨。对类似体育传播异化问题的认识,不仅对中泰两国文化友好交流十分重要,对中华传统体育的跨文化传播亦具有借鉴意义。基于此,本研究以“昆仑决”、“武林风”等商业拳击联盟举行的中泰综合格斗竞技项目相关新闻报道和社评为素材,采用批评话语分析方法[2],对上述媒体文本和讯息中所包含的身份认同以及民族意识进行了解读,并阐释了中泰体育文化———尤其是武术文化和泰拳文化交流传播的异化问题。本研究所取文本对象来自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国日报等传统媒体,还包括新浪体育、腾讯体育等新媒体。
1中泰体育文化传播的批评话语分析
跨文化传播研究领域主要包括不同文化间的传播(InterculturalCommunication)、多文化间传播(Cross-culturalCommunication)、国际传播等范畴[3]。成功的体育文化国际传播都是主动调适自己以适应外部环境的结果。强有力的推动者能够促进体育文化国际传播,体育文化国际传播有必要充分利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4]。中泰体育交流是两国文化与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内容,最早可以追溯至1921年,中华总商会筹办中泰高手比武,上海精武会教练陈子正与泰国拳师乃央相互切磋技艺。2015年是新中国与泰国建交40周年,泰国在中国举办40场系列庆典活动,拳王争霸赛、KO争霸赛、正宗泰拳赛等综合格斗类赛事,都是两国建交庆典活动的组成部分,这些赛事不仅吸引了体育迷的关注,还形成了阶段性的媒体聚焦。其中,2009年12月中泰搏击争霸赛的相关新闻报道和评论,不仅在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广为流传,还被全国多地传统媒体转载。
1.1“搏击即战争”的批评话语分析
这些比赛通常以“中国功夫vs.泰国泰拳”作为体育新闻的关键词进行编码,而在国际体育文化跨国传播中,部分国内媒体报道会利用国家主义、民族认同等方面的潜话语,来帮助新闻报道或评论获得更多的关注。以2015年新闻报道为例:“中泰拳王K-O争霸赛落下帷幕,中国队以8:0全胜泰国队。最近,应世界职业泰拳联盟的要求和赛事组委会提议,中泰双方代表约定于7月5日再战广州,届时泰国将派出更具实力选手‘一雪前耻’……在新闻会上,中泰双方代表举行了战书签约仪式。”可以看出,“中泰对决”、“战书”、“再战”等文本,将中泰综合格斗赛事演绎成为一场“虚拟”或“微缩”的战争,这种文本的编码充分展现了搏击的特征———强烈的对抗性和斗争性。被誉为“西方兵圣”的德国军事理论家、军事历史学家克劳赛维茨曾经阐释“搏击与战争”的关系:“我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的定义,只打算谈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如果我们想要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考虑,那么最好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况。每一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它们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使对方不能做任何的抵抗。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5]搏击作为一种运动项目,在竞技过程中能够充分模拟出战争的各种要素,可以称之为“一种拟态的战争”。虽然两者都追求胜利,但战争强调“对抗”与“结果”,体育则强调“交流”与“过程”,这也是两者本质的区别。综合格斗比赛本质上是具有交流技艺、商业展演性质的体育赛事,将其等同于“模拟战争”并不恰当。例如“武术”、“功夫”、“泰拳”等代表着各自文化传统的符号,都被借用来阐释民族间的冲突和对抗,在上文相关报道中,泰拳运动员被构建成一个想象的“入侵者”,并在搏击赛事中成为“战争”的主导者———此外,从“泰拳最强五天王组团向中国武林挑战”、“泰拳王叫嚣秒杀中国功夫中泰争霸战重庆摆擂”、“泰拳王嘲讽少林要在李小龙故乡打败中国”、“泰拳白莲斩来华复仇威风少侠领衔昆仑决”等新闻的标题中,都可以看出,中方队员、泰方队员通常被新闻文本分别建构成“防守者”和“进攻者”的角色。
1.2“我弱敌强”的批评话语分析
作者:曾怡仁李政鸿单位:中山大学(高雄)政治学研究所专任副教授中山大学(高雄)中国与亚太区域研究所社会科学博士
从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到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
女性主义学者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介入国际关系研究,随着国际局势的变迁及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对话,逐渐形成国际关系学科中的一种特殊研究途径。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主要是由国际关系理论与其他学科中的女性主义观点共同孕育发展而成,主张性别(gender)是国际关系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构成要素。①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的发展大致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批判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尤其是揭露现实主义背后所隐藏的男性特质如何造就了性别化的国际关系认识,并将妇女与妇女问题引入国际关系研究,提醒应注意占全球一半人口的妇女角色(经验论)。换句话说,此阶段仅是将女性经验加入到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框架内来研究。第二阶段更多地尝试从社会性别而非单一性别的角度来理解国际关系,并建构具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学。在本体论上以个人取代国家,从社会结构层面和个人日常生活实践来建构理论;在认识论上是反对实证主义的主/客二元论与价值中立的宣称;而方法论则是在性别的视角下,采用交叉学科的多元研究方法(立场论)。同时,不再将女性视为铁板一块,而是重视西方/第三世界以及白领/蓝领妇女处境的差异性,并且体认到性别是与其他形式(如阶级和种族)的认同(后现代、后殖民主义观点)交错在一起的。
女性主义学者从国际关系学转向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是一个自然的演变过程,是扩张而非取代性的。现实上,随着冷战的结束与全球化的进展,关注的议题从国家主权、无政府状态、国际体系、战争与和平等,扩展至对非国家行为者、全球化、全球治理、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方案与社会再生产(socialreproduc-tion)等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层次上,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对国关核心概念(如理性、权力与安全等)的重新诠释,基本上也为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所接受(参见表1)。例如,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与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非传统安全观或新的和平研究类似,①或者说在相互影响下,从性别角度重新思考安全的概念,以个人的人身、经济与生态安全取代过去对国家军事安全的注重,从直接暴力转向结构性暴力与文化暴力的研究。②如此,打开传统“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的人为界线,去除了公/私、国际/国内以及政治/经济领域的二元划分,形成了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对女性主义者而言,安全威胁的真正去除必须解决性别间的不平等权力支配关系,以追求全人类免于暴力的威胁为最终目标。除了延续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外,后来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似乎已超出这些研究议题与相伴的研究方法,如结合市场经济生产与主要由妇女从事的社会再生产活动所进行的全球化或社会发展研究就是显著的例子。面对这样的趋势,一些女性主义学者认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似乎比国际关系学更易于将性别议题纳入讨论。④除上述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之外,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另一重要知识来源为女性主义政治经济学(feministpoliticaleconomy,feministPE),亦有学者称为性别政治经济学(genderpoliticaleconomy)或者是女性主义经济学(feministeconomics)。
虽然在名称上有所不同,但都是批判主流新古典经济学核心的“理性自利经济人”假设,指出此是建立在西方文化中的自利/利他、独立/依赖与理性/感性的二元对立思维,甚且将此与价值判断相联系而成为公/私领域、市场/家庭,尤其是男女性别间的优/劣关系,如此不仅无法解释人类行为中所包含的利他性、依赖性和感性等特质,也忽略了妇女在家庭和其他私领域中的活动价值。这一源自于女性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要是探讨性别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成果大都发表在女性主义经济学(FeministEconomics)、世界发展(WorldDevelopment)以及第三世界(ThirdWorldQuarterly)等国际期刊上。这种延续女性主义政治经济学传统所发展的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将女性主义研究范畴拓展至全球层次,在研究议题和方法学部分(参见表2),试图在全球化脉络下建立一个结合市场生产以及社会再生产活动的分析途径。女性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妇女在家庭的无偿劳动对于正式经济的贡献,特别是凸显第三世界国家中妇女所扮演的角色,这经常遭到忽视或被视为理所当然。例如,埃斯特•博塞拉普(EsterBoserup)从比较和历史的观点,探讨不同第三世界国家社会内部的家庭劳动分工以及妇女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发现家庭劳务分工并非因为“性别关系”而与生俱来,而可能是生产模式改变或者是欧洲殖民经验所导致的现象。①不过,纵然在已开发国家内部,越来越多的职业妇女获得经济独立的地位,但妇女除工作时间之外,仍需付出更多时间照护家庭、小孩及年长父母,亦即妇女在家庭责任上的不平等负担。例如,一位日本职业妇女一周平均工作40小时,但却需额外付出30小时在家庭劳务,相较之下,丈夫只需负担3个小时的家庭劳务,这致使越来越多的日本女性晚婚,或者是选择不婚。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日本,韩国和香港地区亦是如此。①
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发展”和“全球化”两大核心议题。发展研究的重心在于凸显女性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在第三世界国家推动结构重整方案特别是新自由主义计划时对妇女所造成的负面冲击。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开始注意妇女在国家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womenindevelopment,WID),通过相关数据(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证明妇女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并强调国际组织以及发展研究常局限在西方白种、中产阶级的男性观点,欠缺对妇女的重视。WID观点主张解决之道在于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在目前的结构内来保证妇女能较好地被整合进经济系统中,以降低妇女在生产部门所受到的剥削和歧视,如此就能逐渐改善性别间的不平等关系。②
然而,WID并未质疑妇女从属或受压迫地位其实是来自于既存的社会结构,也没能注意到阶级、种族或文化等因素对妇女处境所造成的影响,③更忽略了妇女在家庭或其他私领域从事社会再生产活动的价值。可见WID观点并未采行批判性思考,反而与20世纪50-60年代的现代化理论相同,都属于一种乐观的自由主义思维。第二阶段则是发展于80年代,从社会性别角度来研究发展议题,即从WID转移至性别与发展主题(genderanddevelopment,GAD)研究模式,重视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性别权力和性别认同关系。GAD批判既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所造成的性别不平等;指出市场生产与社会再生产的紧密联结关系,反对公/私领域的二元划分;体认父权体制的意识形态是跨越阶级关系对妇女造成压迫;同时认为妇女不仅是发展过程中的被动接受者,而且可以自我组织来进行有效的政治行动,以争取本身的权益。相较于WID,GAD采行较为整体(holistic)的批判观点,许多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者(social-istfeminists)即持此立场,主张国家应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福利)以减轻妇女在家庭或其他私领域所承受的负担。①
「摘要」作为研究对象的法院应当是肩负着以第三者身份与地位来解决纠纷的根本职责,并具有“合法性”的社会公共权威组织。研究路径之一是以现代化理论作为分析框架,在扬弃现有传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注重“理想类型”、功能主义等研究方法。
「关键词」法院制度,研究的意旨,对象,路径
在现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司法制度尤其是法院制度曾经是一个长期被学者关注不够的领域,尽管最近若干年来这一情况有了显著变化,但笔者认为,基于以下考虑,反思法院制度的意旨、对象与路径理当是学界尤其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基础课题之一。
一、研究的意旨
以法院制度为研究客体,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首先,法院制度在实践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义,在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中,法院制度源远流长。按照霍贝尔的观点,原始形态的法院甚至存在于初民社会之中,尽管此法院的形式特征迥异于现代社会的法院[1](27页)。迄今为止,法院制度的运作一直贯穿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不仅如此,法院还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某些国家,法院制度起着异乎寻常的作用。托克维尔在1834年访问美国时就发现并指出:在美国发生的未曾解决的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2](310页)。所以,没有哪个国家创制过像美国那样的强大司法权。同样,在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作用甚广的法院。欧洲中世纪的庄园法院、教会法院和封建领主法院均在各自管辖权区域内享有广泛的立法和行政权力,以致安德森认为司法是政治权力的中心形式[3](396页)。
其次,迄今为止对法院制度的研究尤其是从类型学角度的研究尚不充分。一方面,对法院制度的整体性、宏观性的研究不多。中国学者研究法院制度者实属少见(朱苏力、贺卫方等当属佼佼者),外国学者研究此问题者也不多见(夏皮罗和达马斯卡堪称其中有深入研究者)①。尽管不乏优秀成果,如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对清代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日本学者滋贺秀
三、夫马进等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研究,以及瞿同祖、张晋藩、郑秦、陈光中、沈国峰等人的相关研究②,但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显然在肯定现有研究价值与意义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更加深入地展开对法院制度的宏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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