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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管理范文

安全知识管理

安全知识管理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及2月19日全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我市各类水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水库安全管理认识。

各镇办、基层水利站与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及2月19日全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强宣传,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各类水库安全。

二、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镇办、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制,逐库检查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水库管理员是否明确、是否落实安全责任。正在实施除险加固工程的水库要认真检查施工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水库要坚决整改并督办落实到位。

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镇办、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管理单位要吸取新疆联丰水库、黑龙江省星火水库和山西省曲亭水库垮坝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行动,对辖区内各类水库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要求不漏一库、不留死角,一库一表、逐库建档。各地排查人员要切实负责,深入实地,不走过场,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四、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安全知识管理范文第2篇

现将市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暨“迎世博、保安全”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迎接上海世博会的开幕,县局决定从4月初至5月底在全县交通系统组织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暨“迎世博、保安全”专项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事业单位、局有关科室,重点检查公路安全设施、客货运企业、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客运站、危险品装卸码头、交通在建工程等。

二、检查内容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安全工作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情况;

(二)各行业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三)“安全质量年”、系列平安创建、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四)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部署开展情况、责任书签订情况、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企业要同时要落实世博安保责任制,全面深入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抽检、巡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县局计划于4月份在全县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世博安保工作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务必把这次检查活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周密部署,严格检查。各单位要按照县局的部署要求,围绕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全面开展检查,排摸不安全因素,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落实整改,跟踪督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增强防控能力。一般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不留后患;重大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和整治期限,执行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制度,确保及时整改,取得实效。

安全知识管理范文第3篇

寒冬、元旦、春节相继来临,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低保、优抚、孤儿及流浪乞讨人员等特定弱势群体的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民政厅电传明电精神。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对弱势群体的安全情况开展一次排查整改活动。对流浪乞讨人员组织排查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乡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民办养老机构及散居在家的农村五保户、孤儿及流浪在桥头、路边的乞讨人员等。

二、排点

1、房屋安全。检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通风采光是否良好。

2、卫生安全。检查食品、药品是否达标,是否存在传染疾病,环境卫生是否良好等。

3、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俱全、完好;检查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是否老化、破损,煤气管道有无泄漏;检查冬季取暖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有无违规现象。

4、人身安全。检查入住人员中是否有精神类疾病,是否有人际关系长期紧张的人员,有危险倾向的人员,有私藏管制器械的人员;外来人员进出是否严格登记。

5、制度健全。检查各社会福利机构是否建立了消防、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用火用电和人身安全等各项制度;是否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工作要求

1、分级负责制。敬老院由乡民政科牵头,派出所、科文卫、安全科配合,组成联合排查组。散居五保户、孤儿及流浪乞讨人员由各村组织排查。排查情况必须在12月30日前完成并报乡民政科。

安全知识管理范文第4篇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缺失

第一,缺乏严格、规范的监管法律体系。近年来广泛实行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但仅仅这些是不够的。然而,就是这几个法也只是对食品质量安全作了概括性的说明,还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结构界限不清。一个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应当由核心结构和配套结构组成,但食品安全法律的问题恰恰在于未能形成法律的核心,法律冲突表现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食品与产品的概念是种属关系,《产品质量法》是调整普通产品的法律规范,当属一般法;《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卫生的专门法律,当属特别法,但我国却是《产品质量法》在法律适用上不断延伸,一步一步地介入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食品卫生法》作为唯一一部调整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法,应当理所当然地成为食品法律体系的核心,遗憾的是《食品卫生法》在实施过程中其作用被不断地弱化,适用空间不断压缩,无法对体系内的其他法律规范发挥指导作用。二是在内容上存在着相互重复的现象,不同的法表述的是同样的问题,但又缺乏统一的标准,比如关于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AA级、A级)规定就名目繁多。三是存在着较多的法律监管盲区,法律、法规内容不细,对一些明显违背民意的行为法律上又都是空白点,无法准确界定。比如,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对经营者的非法所得的认定就缺乏明确的手段,对不法黑加工点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而对那些无证经营的黑加工点则无照可吊,对他们的监管只能是以罚代管,对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人命案,就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有些法律法规内容笼统,操作性不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罚规定不明确,对实际问题缺乏约束力,处罚力度不足,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造一次假的所得能抵得上多次罚款,这也就助长了违法者的投机心理。实践证明,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不断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需要,也不能适应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第二,监管制度推行不利。一是行政监管体系缺乏健全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是只有《食品质量法》没有《食品安全法》,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发展,然而这个法规定的是分段管理模式,由卫生部牵头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笔者认为这种分段管理在操作过程中是难以做到各部门职责无缝衔接的。多头管理导致职能交叉,职能交叉导致职责不清,职责不清导致责任不到位,责任不到位导致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管出现薄弱环节或空缺环节,这样既容易使违法生产经营者有了生存的缝隙,也使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真正的责任主体。二是食品质量监管标准滞后,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说“现有国家标准中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程度不高,尽管在食品出口行业中普遍标准较高,但较弱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不协调统一会制约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提升空间”。有些地方标准及农业、商业、轻工、环境、卫生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指标存在互不配套、相互矛盾、不便执行的情况,采用国际标准比例低,最关键的是执行标准差距较大,有大量食品无标生产、无标上市、无标流通,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市场尤为明显,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标准在理念和需求上是脱轨的。另外,我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具有两套食品检测标准的国家,一个是“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质量法》,制订的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一个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执行的单位是国家卫生部。这两套标准同样规定的铅含量,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一样,在同样的食品里面安全标准含量不一样,两个部门按照不同的标准检验同一个企业的产品,执行不同的标准。有的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合适,按照那个标准可能又不合适。

第三,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落后。一是检测手段不完善,大量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是在基层进行的,但是由于基层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落后,使检测的不准确、不及时,有些比较大的检测项目省级以下的许多地方由于设备和人才的不足是无法完成的,这也影响了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的反馈。二是由于一些检测人员素质不高收受生产经营者的贿赂,使许多问题食品在接受检测时问题被掩盖,这种责任不仅无人追究,而且这样的问题食品还可以长期堂而皇之的进入市场,这种食品中有的问题明显可以马上发现并得到纠正,而有的问题则是隐蔽性的,要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其累积造成的社会危害将会更大。三是检测空白依然存在,目前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主要关注一些显性因素,而对一些隐性因素则易忽略,比如,一些超市中存放食品的环境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在一些知名大超市的仓库和货品销售区发现过多起老鼠串动事件,经营者认为这是正常的,还有的超市将即将过期和已经过期的食品打折销售或与其他食品打包销售,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促销,事实上这是在利用消费者的价格盲目心理误导消费者。

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第一,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一是要逐步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现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法中不规范的内容进行调整,对于法律监管上的空白点要加以补充,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对经营者也能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呼唤多年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进程开始提速,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道路。但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不可能囊括并解决所有问题,应该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建立起一套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二是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经验和法律内容,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法律法规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局面,使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能与时展同步。三是要加大对违法分子的惩治力度,对于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的人无论生产和经营数量多少,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重罚,这样方可打击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行为。

第二,进一步明确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一是要建立责权明晰的监管体系,今年初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管理模式,要做到这一点各职能部门首先要遵循统一的管理目标,要有彼此负责的意识,其次要划清明确的责权界限,理顺责权关系,消除监管盲区,具体来讲就是在本部门工作中努力为其他部门的工作创造条件,遇到问题努力在本部门负责的阶段解决,绝不推到下一阶段,绝不越权管理;还要畅通政务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承诺,明确办事规程,让每项工作都在向社会告知下操作,从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二是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作风扎实、素质过硬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监管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做到勤政廉政,还要有较强的监管业务知识,能够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起到安全卫士的作用,要做到两个服务,即为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的生活健康服务。三是完善检测手段,制定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测设备的投入力度,做到检测得及时、准确,对于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随意添加有害物质的食品坚决不许流入市场,确保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

第三,要引导企业的自律行为。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只有把好产品源头这一关,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质量的真正安全,因此,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必须要把社会责任感看成是企业生存之本。一是要有计划地组织食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的教育,通过唤起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把食品行业的道德纳入食品质量安全诚信范围中。二是要进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质量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其明确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要通过市场准入审查,帮助企业完善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基本技能和政策,在努力培育食品行业的名优产品、积极引导消费、打击仿冒名牌等项工作中。进一步提高为社会服务的有效性。

安全知识管理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事前处罚立案数、处罚金额数、案均值、5万元以上案件数、事前立案占比5个上升,保持全市领先;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增强,典型案件打击力度明显加大,“黑名单”制度等综合惩戒机制得到较好落实;执法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违法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达到“零撤销”“零败诉”,实名举报核查率100%,违法犯罪移送率100%;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执法制度更加完善,执法人员培训率100%。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片区执法工作,我局成立安全生产片区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做到“包片检查、分片执法、法制审核、扎口管理”,形成科室、乡镇纳入片区,全员联动的执法模式。

三、工作措施

1.分片检查,片区执法。依据全局现有执法在编人员数,结合科室和局具体工作内容,由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监察大队全员参与,划分六个执法片区(见附件)。

各片区分管领导对片区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批准,片区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开展片区执法检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片区其他执法人员负责承办案件的具体工作以及其他执法辅助工作。

各片区执法组在开展执法检查时,要统筹调配片区内持证执法人员对包片的乡镇街道、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工作。片区要充分调动乡镇执法力量,通过县乡联动检查、乡镇互查的方式,将检查关口前移,调动一线执法监管力量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片区在对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乡镇发现上报并经核实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安全监管工作全过程。

各片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标准有序开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不能当场整改到位的,要采取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措施消除隐患,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立案查处。

2.规范执法,扎口管理。各片区执法组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标准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全局案件由监察大队扎口管理,在各片区实施处罚前,大队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进行把关,确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1)为提高案件质量,全局案件文号由监察大队统一进行管理,各片区内案件一般由片区相应职能科室负责立案查处,但涉及重大、交办、事故等案件由监察大队负责。各片区在立案前要向监察大队报备案件,对案件进行初步沟通,领取案件文号。局安排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协助片区开展案件调查、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

(2)各片区执法组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搜集,依法办案,按照程序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并对企业存在的隐患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3)在调查完成时,各片区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交法制科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进行案件集体讨论。案件讨论由片区分管领导、片区科室负责人以及参与办案人员参加,讨论通过后,各片区方可进入下一步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案件由片区领导审批,涉及5万元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报局领导集体研究讨论,由局长审批。

(4)各片区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催交罚没款等文书时,要符合法律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5)局督查科对各片区执法情况进行每周一通报,并联合法制科定期对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进行通报,督促后进,办公室每周对各片区检查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3.围绕目标,考核奖惩。局执法工作将围绕事前处罚立案数、处罚金额数、案均值、重大案件数(含移交)和案件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2020年度工作先进的组由局安排到县外体检和外出考察学习,优先考虑评先评优,工作落后的组,下调年终考核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要积极主动向局片区执法组提供案源,年底,将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移交的案件数进行考核评比,评比靠前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安监机构负责人享受局先进组同等待遇。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局片区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分解的任务目标及年初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安全知识管理范文第6篇

“狠抓安全生产,关切职工利益”

二、活动目的

增强员工安全质量意识,夯实公司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基础工作,消灭各类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三、活动时间

**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x

组员:xxxxxxxxx

五、活动内容

1、宣传动员(9月1日前)

(1)公司将活动方案下发各生产部门,由部门将活动主题、活动目的和活动内容向部门员工进行宣传,号召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为公司安全质量生产献计献策。

(2)办公室统一制作活动主题的宣传标语在公司总部和各生产部门办公场所张贴。

(3)办公室在公司宣传栏制作宣传内容,各部门在部门宣传栏制作宣传内容。

2、学习教育(9月1日~9月10日)

(1)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联理货有限公司理货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集装箱理箱作业指导书》、《件杂货理货作业指导书》、《装拆箱理货作业指导书》、《船边增值服务规范》、《关于规范现场作业的规定》和岗位职责,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质量意识。

(2)各部门逐项落实《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和(1)中所述各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3)公司操作部编写安全质量事故案例材料,下发各部门组织学习。

(4)各部门组织部门员工对本部门的安全质量管理现状进行讨论,对如何提高部门安全质量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整理提交公司。

3、自查整改阶段(9月11日~9月20日)

(1)汇总各部门关于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2)公司有针对性组织现场检查和调查。

(3)对确实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4、落实提高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1)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总结公司当前安全质量生产情况,分析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完备性,如有需要,制定相关补充规定。

安全知识管理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知识管理范文第8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总体要求,立足提高质量、保障安全、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努力营造有利于质量提升的社会环境,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质量保障能力,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促进企业质量意识普遍提高,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宏观质量管理,提高企业质量控制能力。继续深入实施名牌产品战略,促进我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企业和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并积极组织名牌产品的申报。

(二)加强对我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对市级重点监控产品扩大监督检查和抽查覆盖面。

(三)组织好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我市20项民心工程之一的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区域性质量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大处罚力度,惩治违法行为,有力震慑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全面巡查,对重点获证企业持续保证能力进行专项检查,做到问题企业限期整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坚决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五)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深化食品企业日常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抓住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区域整治,防止发生区域性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提高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六)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加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行为。通过对起重机械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自查、检查和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摸底排查,建立相关台帐等措施,排除特种设备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认真为企业开展标准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平台的作用,为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准确、及时地提供标准信息服务。

(八)开展以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无证生产、打击假冒伪劣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认证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扎实、高效、有序展开。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略;“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量管理科。

(二)注重宣传,扩大声势。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加大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质量和安全年”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从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