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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收益管理细则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25 05:45:07

国资收益管理细则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包括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机关、各派机关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与风险控制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具体管理,依法合理组织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即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运输工具、通用及专用设备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对外投资、合作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直接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自然人合作、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资产处置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五)其他形式使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性用途,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经营性用途。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或终止国有资产经营性用途的,应向县财政局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依法进行评估,并进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对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应进行评估,并进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应在处置之日起15日内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季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将收缴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用于安排缴款单位资产的维修、保养及管理等支出;

(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季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用于缴款单位资产的维修、保养、管理及补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凡隐瞒、拖欠、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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