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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印发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30 09:09:35

市政印发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也进入旺季,为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乡镇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事故查处等环节着手,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为建设“平安”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时间及工作重点

此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年12月15日至年2月29日。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行为;

(四)严厉打击私自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行为;

(五)严格查处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三无”产品行为;

(六)严格查处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安全经营条件落实不到位行为。

三、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要明确分包领导、分包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同时要督促和提醒辖区内禁止燃放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落实看护责任人,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进行逐一达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一律取缔;对新批经营烟花爆竹网点要严格标准,凡是安全距离、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审批发证;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需要立案的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重点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做到发现一处、摧毁一处。发动基层派出所干警配合乡(镇)、村干部深入辖区,认真排查,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严惩。交警大队要在全县主要路口设检查站,对来往车辆加强检查力度,治安大队要搞好配合,凡是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一律查扣,对涉案当事人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单位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禁止其购销非法生产产品以及其他不合格产品,并负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运输车辆。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搭乘车辆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三无”烟花爆竹产品。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工商执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无照经营原材料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人社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严禁供电单位和电工向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提供电力,依法切断其电源。

邮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实施监督问效,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支持、庇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方法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12月15日至18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期限并上报县安委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19日至年2月15日)

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烟花爆竹经营标准化考评标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逐一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整治措施,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作坊或窝点,要立即取缔,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要立即进行查处,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得到明显改善。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县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乡(镇)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对敷衍应付、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烟花爆竹事故的惨痛教训、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与危害性。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宣传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社会氛围,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及事故隐患,切实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开展拉网式排查清查,从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对对全县所有村庄及城乡结合部,逐村逐户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农村闲置房、出租房、养殖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部位,要作为重点,一个不漏的纳入管控视线,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业户,要坚决查处取缔,并查清非法生产原材料来源及非法烟花爆竹销售渠道,一追到底,摧毁其制贩网络和流通渠道。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这次专项行动是我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实行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采取“一盯一”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社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县安委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要抽调专人组成督导检查小组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措施不力而发生伤亡事故的,乡(镇)长先停职检查,待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严肃追究分包领导和分包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上报。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报告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于每月的15日、30日分别向县安委办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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