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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产品治理整顿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30 08:43:19

冶金矿产品治理整顿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规范我县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冶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结构与布局不合理、科技含量偏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较多、环境污染等问题,促进我县矿产资源进一步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113号)、《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对我县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凡未取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又不具备办证条件的采选企业一律关停整顿;尚未取得《许可证》,但具备办证条件以及规模较大、经过整顿可以达到办证条件的,要按程序提出办证申请。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办证条件以及没有提出办证申请的一律关闭,实行“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场地、不留人员、不留设备、毁闭井口)的原则,加大对冶金矿产品的治理整顿力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冶金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对没有按规定经营备案的冶金矿产品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二)推进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利用、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铁矿开采规模小于1万吨/年的采矿企业、原矿处理能力小于10万吨/年的选矿企业全部关停。鼓励矿点集中地区集中选矿,建立中心选矿厂。对关停的企业,允许其合法有效资产、资源向合法企业流动;支持有实力的合法企业吸收小企业成为分公司、子公司,吸纳和利用关停企业合法、有效的资产、资源,从根本上改变我县冶金矿山“多、小、散、差”的局面。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冶金矿产资源开发的源头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和改扩建冶金矿山企业,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并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对于没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没有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有关部门不再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采矿规模露天开采低于5万吨/年,地下开采低于3万吨/年,选矿处理矿石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矿山建设项目。

二、工作步骤

(一)(年9月10日—9月29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治理动员会议,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为专项治理整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年9月30日—10月30日)为排查摸底阶段。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拉网式排查。各责任单位要对现有、在建的冶金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登记,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限期提出办证和备案申请,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县冶金矿山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对各部门上报的关停、取缔采选矿企业进行核实初审后报县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审定。

(三)(年11月1日—12月15日)为集中查处阶段。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经营企业,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出办证和备案申请的企业依法进行取缔。

(四)(年12月15日—12月25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相关单位对治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冶金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冶金矿山治理整顿领导小组,人大副主任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公安局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和涉矿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冶金矿山企业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单位要把冶金矿山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安排专人,认真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发改部门对未办理《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又不具备办证条件的采选矿企业,报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审定后一律关停整顿;国土部门对违规用地的采选矿企业予以查处;环保部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采选矿企业不予办理环评手续;安监部门对采选矿企业未办理或达不到条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查处、取缔;工商部门对无《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采选矿经营企业、经营户注销登记,组织对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打击;税务部门对偷税漏税的采选矿经营企业予以查处;电力部门对不符合规划和建设程序要求的采选矿企业进行拉闸、限电并拆除电力设施;公安部门依照职权配合各部门行动。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按时、圆满完成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将对冶金矿山治理整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不走过场。对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对干扰、阻扰治理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冶金矿山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我县冶金矿山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以及矿山企业采矿、选矿条件的制定和生产许可工作。要加强源头管理,对不符合行业规划的,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评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设置矿权,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逐步探索建立冶金矿山生产经营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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