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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价格预审通告范文

时间:2022-02-10 03:29:55

海关进口价格预审通告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为符合适用条件的进口企业提供价格预审核通关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价格预审核定义

本公告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价格预审核业务受理部门

价格预审核申请由海关关税处负责受理。

三、预审价适用条件

(一)企业条件

适用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提交预审价申请。

(二)商品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148号令)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存在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公告。

(三)时限要求

企业向海关提交预审价申请,应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海关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价格预审核业务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预审价应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1),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2.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3.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海关在审核企业预审价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未能提供有效、完整资料的,海关可中止预审价作业。

(三)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将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并依据《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提交预审价的商品价格(以下简称“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2)。《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五)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告知书》,详见附件3),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六)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七)海关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将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八)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部门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或《预审价告知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或《预审价告知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或《预审价告知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十)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审核发现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将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十一)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价格预审核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依法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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