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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的股权投资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22 05:11:08

会计准则的股权投资论文

一、紧随国际会计准则变动使得中国会计准则变化相对较为频繁

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为了紧随国际会计准则变动,使得中国会计准则变化相对较为频繁。虽然,2014年这次会计准则变革距离上次大规模的变动已有七年之久,但是在此期间,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内容的颁布都是及时对企业在实务中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和对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跟进。国际会计准则则是近乎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变动,可以预计在将来,中国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必然要经常性修订或新推出准则。举例来看,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当时的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提到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不同但不构成差异的部分有五项,分别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设定受益计划、恶性通货膨胀会计。时至2014年,此次会计准则的大规模更新,公允价值计量和设定受益计划这两项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别无二致了。

二、案例法在新会计准则教学中的应用———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

因对上述会计准则教学中面临的两项困难,我们认为案例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案例是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选定的一个主题,以事实为素材而编写的对某一实际情景的客观描述。[2]但与一般教学中采用的案例不同,在会计准则教学中,由于部分条文晦涩、内容更新频繁等特点,需要我们在会计准则教学中更多地使用最新的案例,而不能多少年不变一个案例。下面我们就以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的修订为例,说明案例法在新会计准则教学中的应用。

(一)201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化概述中国本土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编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实务操作指南中总结了201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七大类变化:1.明确了长投准则规范的范围及其与其他相关准则的衔接内容;2.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标准;3.新增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4引入对通过下属投资主体所持有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计量选择权;5.明确了权益法核算中的问题;6.调整了核算方法转换时的衔接规定;7.整合了原准则解释、讲解中的部分规定。

(二)“重大影响”界定变化上述七项大的变化是大分类的变化,受篇幅限制,我们只以“重大影响”的认定进行解读和案例演示。在2014版新准则出台之前,对“重大影响”的认定来自五个方面: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CAS2长期股权投资》(2014)应用指南新增:“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在实务中,对于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认可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通常不能仅仅依据派驻一名董事的事实,还需要收集其他方面的进一步证据,例如:1.双方之间重大的日常业务往来(或者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2.派驻董事人数多于1名或者派驻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3.被投资企业在技术、市场、原料供应渠道、管理等方面对本企业的重大依赖;4.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较为分散,本企业所持股权虽未达到控制程度,但仍显著高于其他股东等等。虽然派驻了董事,但是如果不能单独提出议案,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影响或改变表决结果的潜在可能性较小的,则不能认为具有重大影响。例如: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且董事的总人数较多,此时如果只派驻1名董事,很可能无法对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无权单独提出议案;根据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或者职责分工,本公司派驻的董事为非执行董事或者在某些方面的权限受到限制;各方股东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集团财务公司,股东基本上都是同一集团的成员企业),最终都听命于其母公司,可能不能完全基于自身利益和立场作出决策和发表意见;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存在关联方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对本公司派驻的董事形成较大的制约;本公司所派驻的董事无法及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等等。在此情况下,尽管派驻了董事,但很可能仍然不能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经营决策。

(三)基于“力帆股份”公司案例的说明力帆股份是位于重庆的一家以汽车、摩托车为主业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2013财年的营业收入为100亿人民币。从2010年开始,公司的净利润基本在4亿元左右浮动,其中2013财年的净利润为4.24亿元。但是,这4.24亿个利润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当年对参股公司重庆银行会计核算,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所致。公司2013年12月28日的公告显示,截止2013年12月,公司与力帆国际合计持有重庆银行约9.93%的股份,为重庆银行第三大股东;另外重庆银行共有10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其中5名股东董事中包括力帆股份派出的董事1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因公司对股权分散的参股公司重庆银行持股比例达9.93%,位列第三大股东,且在5名股东董事中占有一席之位,故此对重庆银行财务和经营政策实际构成重大影响,拟对重庆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变更为权益法进行核算。

这样处理之后,使得公司2013年来自对联营和合营的投资收益达到1.67亿,占到公司当年净利润的比重达到39%,而此前三年这个比例都不足1%。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查查看力帆股份在重庆银行的董事名单,可以发现是力帆的董事长尹明善,他担任的是重庆银行的非执行董事,而且任期只是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3月7日,差不多一百天的样子。参照前述的内容介绍,可以看到,力帆股份只在重庆银行委派了一名非执行董事,且任期很短,以此来认定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将会计核算方法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就明显有盈余管理的嫌疑了。

作者:曾亚敏单位: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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