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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与会计核算范文

时间:2022-10-08 04:42:35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与会计核算

摘要:我国的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经过多年的历程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在近年来都呈现快速增长。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必须规范引导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应用现状,分析在会计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的措施。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会计主体;会计核算方法

一、引言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其中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造成市场失灵等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不断加大,根据投中集团《2018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国内共成立了1171支政府引导基金,总目标规模达58546亿元(含引导基金规模和子基金规模),其中政府引导基金本身总规模达1.7万亿,规范和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明确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会计核算内容非常有必要。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内容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及核算

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财政部门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拨付资金时,借记“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贷记“预拨经费”。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给下级政府财政款项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共同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财政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款”科目;根据股权投资确认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及核算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年末根据政府财政在被投资基金当期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占份额,借记或贷记“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或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持有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主体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贷记“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政府财政将归属财政的收益留作基金滚动使用时,借记“股权投资——收益转增投资”,贷记“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基金发生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时,按照政府财政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借记或贷记“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贷记“应收股利”。

(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清算退出及核算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续期满、清算或政府财政从投资基金退出需收回出资时,政府财政按照实际收回的资金,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按照超出原实际出资的部分,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等科目。根据股权投资清算相关资料,按照因收回股权投资而减少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贷记“股权投资”。

(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列报与监督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防控

建立引导基金财政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控体系,是强化政府引导基金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一是选择科学的运作模式。政府应结合区域的产业基础和特征,建立科学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并结合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制定财政出资金额、投向领域等方面的政策指南,用于指导地市州产业引导基金的健康发展。二是优化管理策略。政府引导基金一般是“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架构体系,以将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同时,基金运行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策略的基础上,争取优质的重大项目,实行精细化管理,保证基金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强化基金投资项目投资的监督管理。强化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德国、美国等都将政府引导基金作为财政支出工具之一,以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问题。投资引导基金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的原则,政府不干预资产管理公司和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但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产业集聚效应,优化产业的空间布局。政府引导基金与一般的基金不同,其具备的公共品属性和战略目标是财政资金劣后的前提。因此,在基金项目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政府应密切关注基金的投向、结构和策略,以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科目设置不详细

在现行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中对引导基金核算的规定是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都通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核算,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科目、预拨经费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资产基金科目等,但是并没有对各收入和支出大类进行更详细的科目细化。此外,对于在引导基金实际运作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收到的实物资产没有在表内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一部分资产被排除在资产负债表外,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不够,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养老基金的总资产。

(二)债务反映不全面

在现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下,表内对基金债务的反映不全面,对引导基金运作流入的资金和实际收到的暂收款项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没有进行相关债务确认,在收付实现制下只有实际支出时才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准确反映各期应承担的资产亏损责任。此外,对于借入款项产生的利息债务,平时也不做会计处理,在实际支付时通过其他支出科目反映。这些对引导基金债务没有进行表内确认的情况,不仅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能完整反映基金的财务状况,也使相关部门不能有效地利用债务信息判断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进行资金的调拨,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三)表内信息披露不规范

披露的内容不充分且披露频率低,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丰富,表内信息披露不完整,较少对外公布完整的财务报表,而引导基金运营现状、意外变化事项、非货币性资产的状态、基金是否被挪用占用等表外信息的披露更少。当前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以年度报告为主,频率太低,而且年度报告公布的时间通常较晚,信息有一定的滞后性。此外,目前我国引导基金的会计信息主要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但是这些监督检查不够充分,缺乏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审计。《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但这些对于保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不充分的。

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完善对策

(一)调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会计核算基础

引入权责发生制要注重审慎性质量要求,尤其是对引导基金的委托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对委托投资的资产和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一定要保持审慎,不得高估,也不能低估。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从收付实现制直接转换为权责发生制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从部分业务开始。如可对引导基金的部分收入和支出类业务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资产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这些与引导基金整体价值的改变有关的收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以提高养老基金收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而对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仍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

(二)补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会计科目

随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引导基金的业务出现了新情况,原有的会计科目设置无法满足准确进行会计计量的需求。因此,应根据当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会计科目,针对新事项增设专用会计科目。针对实际业务中出现的引导基金运作发生亏损的情况,应设置专门核算基金运营亏损的科目。通过将实物资产和亏损负债在表内进行核算,不仅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也能够对会计核算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对会计科目进行完善的目的在于使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业务都能有对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保证的是会计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并且在统一的会计核算口径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管理部门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将得到显著的增强。

(三)进一步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会计监管和信息披露

首先加强对引导基金业务活动的控制尤其要关注对股权投资的控制,股权投资中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扩大了,但是其风险必须通过严密的投资计划来降低,不能只顾追求高收益率而忽视投资的风险,可通过建立财务预警指标实现对委托投资的监控。在加强会计控制的同时,要明确会计监管的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引导基金具体业务的执行者,必须承担对基金的监管责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政府主导实施,引导基金由政府部门管理,因而引导基金会计信息的公开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之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会计信息的公开,可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政府会计信息的公开。但社会保险基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对其会计信息公开的讨论中,又要注意与政府会计信息的公开相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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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阳大学 单位:徐丽军 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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