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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业价格竞争范文

移动通信业价格竞争

移动通信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它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实现消费者的随地通话,是目前我国电信发展的主要热点。中国获得许可经营移动通信服务业务的只有两家运营商,即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目前,我国移动通信服务行业已经形成了中国联通与中国移动两雄割据的局面,双寡头垄断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尽管时间较短,但竞争逐渐激烈。

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成立标志着由邮电部独家垄断中国电信市场的局面开始改变。之后随着中国移动通信从中国电信中分离并在香港成功上市,经历了改革与重组、拆分与合并的国内移动通信市场目前已形成了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双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即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分别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语音和数据业务;在市场中通过价格、业务、品牌、技术、广告展开全面竞争。由此可见,中国的移动通信市场是有差别和独立行动的双寡头垄断市场。这两家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价格便成为他们争夺消费者最主要的手段。目前,中国政府对移动通信许可牌照的发放相当严格,移动通信市场的进出壁垒相当大,并且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可获性是不均等的。由于移动通信属于自然垄断性的行业,而这两家公司均有相当大的业务量能够形成规模效益;两家公司在基础设施的配备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控制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使这种双寡头垄断的局面得以存在和延续。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移动通信市场符合西方经济学中的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移动通信业之间价格竞争的博弈分析,论证各通信商在价格竞争问题上有选择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为通信运营商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为我国移动通信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依据。

一、我国移动通信业价格竞争结构

1994年中国联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电信独家垄断时代的结束,从此我国通信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通信市场由垄断逐步走向竞争。1999年2月原中国电信被拆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通,随后,政府又给网通公司、铁通公司和吉通公司颁发了牌照。2001年底中国电信被分割为南北两部分:南部保留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名称,北方与中国网通、中国吉通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至此,我国的通信运营市场形成了多家企业共同竞争的局面,移动通信市场的双寡头垄断市场初步形成。其中,中国移动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即领导厂商。两家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常常表现为价格战,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国内外学者对我国移动通信市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学者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通信运营商已经陷入了价格竞争的“囚徒困境”,这一困境使得运营商们把降价作为其竞争的主要手段,虽然降价扩大了通信业的整体市场,但由于ARPU(用户每月平均消费值)的降低,运营商的总收入并没有上升。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在“囚徒困境”的博弈中,价格竞争并不是一定非合作状态,在一定条件下,合作也是可能的。合作的结果显然胜过不合作的结果,运营商之间应该合作。

二、价格竞争的博弈模型分析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下面我将以“囚徒困境”模型分析我国移动通信业的价格竞争。根据一般看法,市场份额高的领导厂商由于销量大,生产规模就大,平均生产成本可能更低,因此在竞争中会处于有利的、主动的地位,甚至可以以低价格将竞争者挤出市场。但中国移动通讯服务市场的价格战却与一般看法正好相反: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联通往往主动降价,而中国移动则处于守势,价格战也因此呈现出“联通挑起,移动跟进”的特征。虽然随着移动通信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用户数都呈快速增长的势头,但双方用户市场份额的差距却不断缩小。运用博弈论方法可以对中国移动通信双寡头垄断服务市场运营商之间存在的价格相互关联性和依存性进行研究。博弈论起源于应用数学,它主要研究人们的行为发生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均衡问题,是一种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博弈论在商业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商业运作是和平的另一中表象,商业中的和与战是合二为一的。单纯的竞争只会破坏市场,只有通过竞争与合作,才会实现双赢的效果。博弈论为双方提供了崭新的游戏策略。当人们的利益相互依赖时,博弈论就会通过系统的方式解决策略问题。策略和行为的博弈可以是不合作行为,也可以是合作行为。非合作型博弈行为表现为各自的独立行动,而合作行为的具体表现是形成价格合谋。

图1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价格博弈模型

1、不合作竞争模型。图1支付矩阵中的数据是根据两公司的市场占有比例虚拟形成的。在此,我们采用划线法,可以得到,(降价,降价)是一个占优均衡,即对于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来说,无论对方采用什么策略,降价都是其最优选择。由于本博弈是一个非合作博弈问题,且两博弈方会按照个体行为理性原则决策,因此虽然双方采用降价策略的均衡对两个博弈方来说都不是理想的结果,但因为两博弈方都无法信任对方,都必须防备对方利用自己的信任谋取利益,所以双方都会是无法实现的。即使两寡头都完全清楚上述利害关系和响应的效率意义,也无法改变这种结局。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正如两个没有条件串供的囚徒一样,双方都清楚地明白,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形成协议定价,共同瓜分市场,在目前双寡头的市场形势下,必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协议注定是脆弱的,即使能够达成,一旦有一家或几家分公司在做决策时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破坏协议,就会形成连锁反应,“君子协议”必将荡然无存。

2、合作竞争模型。从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如果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能够合作,采用(不降价,不降价)策略,两个运营商的收益都比恶性的价格战高。其中,移动得到8000,联通得到4000,这样的结果应该是二者更好的选择,合作的结果明显优于不合作的结果,理性的企业应该选择合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运营商之间恶意的价格战频频发生,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也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认为运营商应该正确认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意识到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两者实现合作是否有可能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他们实现合作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说,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囚徒困境”的博弈就可以实现合作:第一,无限次重复博弈。在无穷多次博弈中,选择背叛者即使在第一次的投机行为中获得利益,他也将会在以后的博弈中受到对方的报复。第二,参与博弈的人数少而稳定,每个参与者所感觉的风险减少,并在不断的合作中将风险减少至最小。第三,有严格的外部约束机制,惩罚博弈中的违规者,如在“囚徒博弈”中,两名嫌疑犯均受到威胁,如果选择坦白,他们将会被判刑,那么两个囚徒就有选择合作的可能。

参与博弈的两大运营商选择合作能够从中获得极大的好处,反之,背叛将会招致打击报复,他们谁也没有勇气去脱离这种合作的关系,因此,在无限次重复博弈情况下,合作是有可能实现的。对于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意义就在于,两者合作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第一,在可预见期内,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之间的竞争关系要一直维持下去,而且,这种竞争基本等同于无限次重复博弈。因此,从双方的长远利益考虑,他们更愿意在博弈中选择合作。第二,在移动通信业内只存在两家运营商,他们相互之间容易达成一致的协议。第三,政府可以干预或限制运营商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

三、小结与启示

1、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强劲的较量和施展竞争策略给我国移动通信市场撒了一把催化剂,使得这个市场的火焰已经燃烧到白炽化的状态。价格战没有赢家,其最终后果往往是两败俱伤甚至伤害整个行业。无序的价格战除了会使运营商的利润下降和发展减缓外,还带来了畸形的市场发展和扭曲的竞争心态。

2、根据“无限次重复博弈可能产生合作行为”可知,只要“囚徒困境”重复的次数足够多,博弈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选择合作来获取更大的利益。目前,我国的移动通信市场已经从数量型竞争向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利润型竞争转化,市场已渐趋成熟,在这样的寡头垄断市场中,任何试图单方面对市场重新变价洗牌的行动都是不现实的。对市场份额的争夺是一种零和博弈,有一个成功者就会有一个失败者,而对利润的追求则是正和博弈,可以通过合作达到双赢。对我国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来说,应该转变竞争战略,摆脱价格战的泥潭,在价值链的某些环节上创造显著的竞争优势。

3、对我国移动通信运营商来说,构造差异化经营方式,注重品牌向导,进行品牌竞争,在品牌竞争中取得先机,更为上策。中国移动推出“动感地带”、“全球通”、“神州行”三大品牌,进行品牌推广,把竞争从价格战的泥潭引领到品牌竞争的高层次,也为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勾画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模板:发展品牌,做移动通信专家。而中国联通也不甘示弱,大力推行“CDMA”、“新时空”等业务,创建属于自己的品牌业务。同时,中国联通开辟了电信企业聘请明星做代言人的先河,与姚明联姻,聘请他做联通“CDMA”的品牌代言人。

4、对待价格问题,既有实现合作的必要性,也有实现合作的可能性,从理性方面来说,合作应该是双方的最优决策。现实生活中,运营商之间的价格战时常发生,为什么实际情况与理论不相符合呢?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在得出运营商实现合作结论的隐含条件时,局中人都是“理性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虽然都已经在海外上市,但是其主体还是国有企业,在市场行为中就表现出很大的差异。

5、针对我国移动业状况,体制改革深化需要适度理性的竞争和互助的合作。运营商之间进行广泛合作,在竞争中合作,靠合作而竞争,不仅可以充分发挥通信网络的整体效能,提高双方通信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有助于共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各自的规模经济效益,从而摆脱“囚徒困境”的困扰,实现双赢的良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