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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分包的会计核算研讨范文

时间:2022-01-12 11:40:41

工程总分包的会计核算研讨

1.建筑工程总分包的法律特征

因为建筑工程在技术和工艺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所以,会出现有不同的很多专业的施工单位去分包,甚至会出现分包单位再分包下去的现象。所以,根据承包的业务性质可分为专业施工和综合施工单位两个类别。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如果在一个建筑工程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施工同时在作业,那么建筑单位与施工企业间应该建立总分包协作制和承发包责任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会有些违法的转包操作,比如,施工企业在承包了工程项目以后,还没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就把他所包的所有工程又转包给了他人,或肢解了工程以分包名义再转包出去。较为常见的便是所谓的“项目经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愿意接受其它施工企业挂靠的方式,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或者挂靠单位签订转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和税费等款项作为承包标出的金额,工程材料及设备等其余所有的支出全部由项目经理或者挂靠单位来负责。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参与施工并且自己完成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承包方则是不参与到任何工程的。因为转包行为大多不对工程的管理和质量去承担相应责任,《建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工程转包现象出现。因此,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分包的行为一定要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前约定或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建设单位许可的工程分包属于建筑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决定了正确处理分包工程的税务和会计事项的原则和方法。

2.目前关于总分包业务的两种会计处理

当前,施工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将分包工程的会计业务处理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把分包的工程收入算进本公司的收入中,按照总包收入来确认主营业务的收入,把支付分包工程结算当成施工的成本,和自建工程进行相同处理;二是将分包工程独立开来,和自身没关系,其收入及支出都是不通过本单位的收入用成本核算的。两种方法相比较,前者可以较好地反映出总承包方的收入及成本,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总承包人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同时,把分包工程的收入算进本单位的收入,能增加税前列支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抵扣额,以实现合理避税。后者则不能全面的反映出总承包的收入和费用,也实现不了合理避税。

3.对总分包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分析

当前,总包单位对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而进行会计处理。实际操作中,对总包单位来说,能不能进行差额纳税,其税金都是一样的。这是因为假如让分包方去交纳营业税及附加,那么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结算款一定是含税的结算额,就是将分包业务的税金收入给了分包方让分包方去交纳。这一差别只在于谁去交税。肯定不存在分包结算额中没有含税,而分包方在自行纳税后让总包方去差额纳税。

4.结语

综上所述,对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使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模式。建筑业中分包现象非常常见,做好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不仅有效正规了相应的程序,也是为整个工程建设打下了其实的基础。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业界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的总结归纳,以期更好的做好这项工作。

作者:朱小花单位: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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