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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限制分析及对策范文

时间:2022-06-18 04:45:27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限制分析及对策

1引言

随着前进的脚步跨入21世纪和十二五规划的落实,中国也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国和电子产品消费国,同时也迎来电子产品报废的高峰期。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电子信息产品实现“绿色制造”和污染控制问题也必然要提到日程上来,并上升到相应的高度,以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对研制、生产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开展GB/T24000和GB/T28001管理体系认证,努力提升环境保护及健康安全理念和法制观念,倡导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开展污染控制,逐步实现“绿色制造”,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2中国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人们进入信息化时代的同时,安全和环保也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产品立法的大势所趋。“产品安全”和“绿色环保”的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也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为了适应发展了的新形势,中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条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办法》等,并于2007年3月1日实施了由原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随之,相关标准和要求也相继。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对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物质或元素。对于电子信息产品,若其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不包括十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11363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则将该电子信息产品定为不合格;若含量未超出SJ/T11363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则将该电子信息产品定为合格,但需对该电子信息产品实施污染控制和标识。SJ/T11363《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明确规定了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铅≤0.1%;汞≤0.1%;镉≤0.01%;六价铬≤0.1%;多溴联苯(PBB)≤0.1%;多溴二苯醚(PBDE)≤0.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2],中国对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采取“两步走”的方式,一是自办法生效之日起,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污染物和环保信息;二是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经过CC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中国在污染控制管理中将采取以标准为核心,“立法+制定标准+行政干预”三位一体的工作框架,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污染控制模式。《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指出了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环境保护理念和资源节约,引导“绿色制造”发展的方向。

3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应开展的工作

大家知道,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而言,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原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中含有;另一个是生产过程中添加所致。这就对供应链管理和设计、生产及服务过程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按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规定,诸如用于电子、航空、航天、兵器等行业器件生产的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中的以下设备均属于需实施污染控制的产品类别:(1)曝光、刻蚀和均胶显影设备;(2)化学、物理气象淀积和镀铜设备;(3)后序组装和封装生产设备;(4)在线工艺检测设备;(5)液晶显示器件生产设备;(6)自动贴片机;(7)波峰焊接、再流焊机设备;(8)真空获得设备;(9)超声波设备;(10)精密电子丝网印刷设备;(11)干燥设备;(12)精密焊接设备;(13)清洗设备;(14)扩散、离子注入和快速热处理设备;(15)其他相关设备。

3.1对电子信息产品进行污染控制的措施

对以上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产品的供应单位均应将产品列入污染控制的范畴。若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未超出SJ/T11363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或产品本身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有要求时,对这类产品应从合同签订、设计开发、采购、生产、服务等方面实施控制。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为例,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在合同评审和合同签订时,应看合同中顾客是否提出产品本身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的要求,如是则应在设计、采购、生产、服务等方面对其按规定进行污染控制和标识。(2)在进行产品质量策划和确定设计输入时,首先应看其研制的设备是否为以上十四类产品之一,如是则应在设计、采购、生产、服务等方面对其按规定进行污染控制和标识。(3)在设计过程中,制定设计方案时应考虑设备结构中设计的零部件所采用原材料、所选用的电器元件、零件表面处理等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其含量是否可能超过SJ/T11363标准的限量要求,以及需采取的控制措施,必要时需根据控制措施修改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和外购器件等,减少或杜绝污染物。若需进行设计更改时,需评审其更改是否会对设备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产生变化、更改后设备仍能满足有关规定和顾客的要求,必要时还需将更改结果通报顾客。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①在编制进货产品、过程检验及最终检验的检验规范或作业文件时,应规定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量要求及其检验或验证的方法、合格判定准则等。②在编制采购清单时,应对需采购的原材料、外购器材、外协加工件等,明确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量要求及供应商。③在编制用于生产的设计文件时,如设计图纸、技术条件、产品标准等技术文件,应注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要求及可能导致的含量变化、可能导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泄漏的预防措施、环保使用年限等。④在编制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时,应注明设备的正确和安全使用方法、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环保使用年限、设备超期的处理方法等,以确保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避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污染和伤害。(4)在采购原材料、外购器材、进行外协加工时,首先应在本单位的合格供方名录中选取合格供应商,其次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求,避免接受不符合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标准要求的产品。(5)在生产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设备加工、装配和调试,不应自行修改工艺流程、更换材料和外购器件、零件表面处理方法等,避免导致污染物的产生或超标。(6)在设备交付以及服务过程中,对顾客进行设备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时,以及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对其进行现场维修时,应向顾客方说明有关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禁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和流通。

3.2对电子信息产品进行污染控制的标识

企业可根据SJ/T1136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的规定,对本单位研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进行相应的污染控制标识管理。也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提出一些适应于本企业产品特点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对电子信息产品进行污染控制标识可以采用图形标志和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列表等方式进行。若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按图1进行标识;若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按图2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列表方式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3.2.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标志

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志是企业用于申明其产品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有关标识要求的唯一有效标志。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可在产品名牌或产品的醒目位置采用图1、图2示例[3]进行标识。需要时也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标识。

3.2.2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标志说明和要求

[3](1)图1所示标志使用绿色,含义是该电子信息产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绿色环保的产品,其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2)图2所示标志使用橙色,突出其警示属性,即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义是该电子信息产品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环保使用期限内可以放心使用,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3)如果电子信息产品的颜色与图示标志的颜色相近使其显得不够清晰、或图示标志的颜色影响产品的整体美观,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醒目颜色,其中采用模塑制成的标志可以与产品的颜色相同。(4)上述图形规格要求:字母数字高度与圆环内外直径之比为5∶8∶12,图形整体尺寸可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大小确定。(5)采用图1进行标识的电子信息产品,其污染控制标志可以选择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并应在产品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概述”予以说明。也可仅在产品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本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在标准规定范围内”。(6)采用图2进行标识的电子信息产品,其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并在产品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相应章节中予以说明。(7)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则一般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当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使用时的其他可见部位。

3.2.3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可按表1格式[3]进行标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表1的要求说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

3.2.4环保使用期限的标识

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按图2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图2标志中间的数字应标注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单位为年。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制、生产企业自行规定。

3.2.5回收利用的标识

回收利用是指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如电子信息产品标有图1、图2污染控制标志则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4开拓创新,实行“绿色制造”

电子信息产业是具有全球化特征的一个产业。据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需要,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把产品结构调整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加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开发力度,尽快实现由中低档产品向高档、环保产品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快有毒有害产品的替代品的研制、生产和推广工作,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在研制过程中要注重材料的重用性准则、处理性准则、能耗性准则、污染性准则、成本性准则和易加工性准则。在产品结构设计中应考虑:(1)减少拆卸工作量,易于分离;(2)产品结构可预测性;(3)减少零件的多样性。电子信息产品供应商应承诺从产品的设计开发、采购、加工、装调、检测、包装、运输、销售、服务、回收等各个环节尽可能从绿色环保和健康安全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认真开展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认证,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谋求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进步,为建设环保型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在加速实施和贯彻有关环境管理标准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中,让更多的人了解标准对产品污染防治的作用,使企业树立环保、安全意识和绿色经营理念,促进广大员工的响应、支持和积极参与,实现生产过程的污染防治,逐步实现“绿色制造”。

5结束语

实践证明,各级管理者的重视和决心、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是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搞好污染控制的关键所在。将开拓创新、持续发展的思想纳入企业战略体系之中,为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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