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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个人业务矛盾及对策范文

时间:2022-07-03 11:01:28

电子银行个人业务矛盾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银行服务功能的完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势头良好。2011年4月1日《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更加助推了该项业务的拓展。受湖南省外汇分局的委托,张家界中支对全省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现状进行了调查了解,认为此业务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面临考量。本文从各个层面探究该项业务运行中应予关注的问题和矛盾外,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概况:业务发展趋势向好,社会各界基本认同

湖南省已开通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三家,开办时间从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不等。自2008年至2011年6月末,全省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6.78万笔,金额为9809万美元,其中售汇业务3.04万笔,金额为3413万美元,结汇3.74万笔,金额6396万美元(说明:因2010年1月之前,电子银行数据未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故本文中2008、2009年的数据来源为银行各自报送)。其业务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规模上看,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在个人结售汇业务总量中的占比呈逐年增高趋势,2011年占比增幅显著。详见下表:

(二)从结构上看,售汇业务整体增幅要大于结汇业务增幅,2011年结汇业务同比增长幅度较大。详见下表:

(三)从方式上看,网上银行业务居主导地位。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显示,2010年10月以前,我省个人没有通过自助终端和电话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2010年3季度,上述两个渠道仅办理了零星业务,份额不足千分之一。2011年以来,招商银行采取了一些措施推广此两项业务,但发展依旧缓慢,2011年1-6月,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业务份额仍高达99%。

(四)从主体上看,各家行存在业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其中招商银行因技术较为成熟、宣传较为得力,电子银行业务优势明显,目前对柜台业务的替代率已达到75%以上。根据个人结售汇系统统计,2011年1-6月招行、工行、中行个人电子银行售汇业务分别占58%、28%、14%的份额,个人电子银行结汇业务分别占比48%、9%、43%。调查结果表明,各家银行及个人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基本持认可态度,认为该项业务的推广运行顺应了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支持了银行业务创新,简化了个人外汇业务的程序,减轻了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的压力,降低了银行经营成本,其便利和快捷符合现代银行服务高质高效的理念。尤其是《办法》将参与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并进行重点管理,有利于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利用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二、考量:业务推进受多种因素滞阻,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亟待关注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毕竟属新生事物,面临着各种因素的考量,反映在现实运行中,尚存在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宣传不足导致业务规模发展达不到预期自该项业务开办以来,各家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采取了多种营销手段进行了相应的宣传,并推出了一些优惠活动,如工行在各地市分行相继成立了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出国留学、旅游、劳务、商务以及移民海外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招商银行2010年4月-7月推出“网上自助购汇8折”的活动等。但全省仅有3家银行开办此业务,涉外主题数量有限,部分在其他非试点银行开户的境内个人对此项业务知之甚少,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大打折扣,尤其是宣传的触角难以向偏远地区延伸。从全省来看,主要交易客户集中在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等地区,其中长沙地区集中了近70%的业务量。宣传的乏力导致业务发展存在严重的地域不平衡。

(二)系统接入验收管理出现不明晰的盲区《办法》第十六条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外汇指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授权备案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未涉及上述行的分支机构,致使省级以下外汇局对所在地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无法及时授权备案。

(三)业务交易真实性审查止于表象《办法》规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由于银行只能承担事后的审核职责,对已达成的个人电子银行结售汇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现场评判和审核,有可能被个人利用成为跨境资金非法转移的渠道,增加了业务办理风险,从而出现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继续游离于外汇局监管视野的尴尬局面。

(四)对“关注名单”管理较为粗略一是管理机制有待健全规范。《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当纳入“关注名单”进行管理,但是对于“关注名单”的具体筛选标准以及筛选时段则无统一严格的界定,容易造成各银行间筛选出的“关注名单”标准不一甚至差别较大的情况,不利于外汇局有效掌握监管信息;对于银行内部如何在层级之间划分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开办行的地市级分行及支行是否有权限管理“关注名单”亦未提及,没形成对“关注名单”的严密管理体系;另外,对于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在日常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分拆的行为,如何通过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功能加以管理缺乏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也只能模棱两可,目前我省已开办个人结售汇网上银行业务的三家银行均有相关的操作规程或管理办法,对于涉嫌违规的个人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如招商银行规定“所有设置为分拆客户的个人将无法通过招行自助渠道办理结汇交易。柜台办理也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国银行规定“通过每日核查发现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客户名单,均列入''''关注名单''''对''''关注名单''''内的客户,自发现之日的第二年起,三年内禁止其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但总体而言,各规程或办法对于如何办理业务描述较为详尽,而对于如何有效地发现和遏止分拆结售汇行为方面的规定相对薄弱。二是对个人分拆结售汇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大。首先表现在监管的手段有限。虽然《办法》要求相关银行及时将涉嫌办理分拆结售汇及相关违规业务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本行系统内可拒绝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但在实践中银行是“关注名单”的管理主体,由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未实现电子银行信息共享,系统数据筛查的基础仅是在同一银行发生的结购汇数据,当个人分拆结售汇采取跨行操作时,管理主体作用将非常有限,其监管效应会大打折扣,即使个人被一家银行认定为关注类个人后,但其他银行无从知晓,关注类个人很容易绕开政策管制,继续利用其他银行的电子银行分拆结售汇,规避限额管理。从近几个月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情况来看,自汇发[2009]56号文实施以来,柜台办理拆分业务的情况明显减少,而在疑似分拆业务中有较大一部分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从个人结售汇非现场监管系统和银行上报的情况来看,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分拆的主要形式有:

1、人民币资金从同一帐户划转至多个帐户后,不同个人进行限额内自助购汇后分别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从境外机构或个人汇给境内不同个人,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同一帐户,或直接取现。再就是监管的时效性不强。如招商银行对于数据的提取和分析目前集中在其总行办理,且提取频率为三个月,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可疑情况。

(五)结售汇数据统计申报的准确性难以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存在业务量小、笔数多的特点,由于个人客户通过网银、电话银行等方式自助办理结售汇业务,没有银行柜员的审核和把关,缺乏相应的专业指导,容易出现随意填写个人结售汇资金属性和归类的现象,导致申报信息错误,当受理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事后发现客户填报的结售汇信息有误时,经办人员可能无法联系到客户,不能及时对个人提供的交易信息进行纠错,难以保证交易记录的真实准确。此种情况不利于外汇局准确统计和分析,给个人结售汇业务监管带来较大难度。另外,对于在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录入的错误信息,到底是个人自行在电子银行中进行修改,还是银行在个人结售汇系统端进行修改、冲正,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更正,《办法》无相关明确规定。

(六)个人服务贸易项下售汇与付汇业务存在监管漏洞《办法》实施前,个人到银行柜台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需根据个人提出的实际需求,先为个人办理售汇业务,然后审核相应的材料后为个人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付汇业务。在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运行后,银行对个人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的监管难度加大。我们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某个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境外咨询费购汇3万多美元,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又通过账户汇出境外,以上业务均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事前无法进行把关,造成规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三、建议:多管齐下,从内外环境上予以改进

为使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更趋规范合理,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业务培训通过媒体、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渠道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相关外汇法规特别是《办法》的宣传,使广大居民通晓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提高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如实填报电子银行结售汇相关信息;加大培训力度,使外汇指定银行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特征和筛查标准等内容,将参与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完善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验收管理进一步明确、完善分支局对外汇指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授权备案管理,以便于分支局对所辖地区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状况的掌握,强化外汇局对个人外汇业务资金流动的监管。

(三)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的管理监督在银行业务系统中进行功能设置,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系统自动不能为其办理业务;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采集业务申请人尽量多的信息,如计算机IP地址、交易时间等,从而通过对同一机器频繁、集中办理的业务进行判断,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系统,强化“关注名单”管理尽快出台“关注名单”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关注名单”筛选条件及筛选时段,统一银行间“关注名单”的核定标准;建立全国银行联网监测系统,对个人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发现违反规定进行分拆操作的,及时向经办银行发出预警或直接限制其交易。实现各银行间联网查询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提高“关注名单”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的政策效果;将“关注名单”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在个人结售汇限额内按一定比例设置预警值,银行通过数据筛选,将到达预警值的个人信息形成“预警名单”,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在综合辖内银行“预警名单”的基础上形成“关注名单”下发银行执行,不断整合信息资源。

(五)努力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属地原则统计汇总业务数据,并按规定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导入所在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便于所在地外汇局全面掌握辖区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实时监测辖区个人外汇资金的异常流动;加大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的非现场审核力度,实时跟踪访问个人结售汇系统,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相关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整合目前个人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将购汇人民币的直接来源、结汇所得人民币的流向等数据纳入系统,并开发相关的监测预警模块,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汇往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进行预警,减少对违规行为调查取证的难度,提高外汇非现场监测的效率;进一步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错误信息的管理标和操作流程,明确如何处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的错误信息,提高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便于银行统计关注和外汇局分析监管。

(六)进一步完善电子银行个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操作流程对于个人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应严格审核,对售汇和付汇业务加以区分,3万以上的对外付汇业务应提示其须在银行柜台提交税务凭证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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