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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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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论文

金融道德下金融法学论文

一、“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法理困境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被引入金融法学,就会凸显道德维度与法律思维之间的错位。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思考问题的立场和目的都符合法治精神。[10]以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金融市场,是金融法学最基本的知识特性。而一旦以法律思维审视“金融道德风险论”,便会发现其存在以下困境。

(一)“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定性难题

“金融道德风险论”在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类型及原因等进行分析时,往往顾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会性道德风险”的概念,认为“社会性道德风险”有体制引发型、政策引发型甚至腐败引发型等几类。[11]那么,既然是体制、政策甚至腐败引发了风险,为何不能称之为“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或“腐败风险”呢?即使这些风险也可以从道德维度进行解读,但把其他视角几乎全部纳入道德维度之下却有失偏颇。更明显的是,他认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为何该风险不能称之为“金融法律风险”呢?因为金融市场会经常遇到法律跟进不及时或法律之废、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风险”,也只能归因于道德,因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区别,而“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行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12](P402)。可见,此时“金融道德风险”面临难以定性的难题。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难以确立

“金融道德风险论”努力从道德维度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如果仅从表面现象看,金融风险的确与道德危机如影相随:随着金融市场多个交易环节资金链条的断裂,欺诈和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开始盛行,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包含在道德逻辑之中。事实上,个别或少数金融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即使在金融市场稳定时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被认为是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据此认为,危机源于这些金融大鳄的道德因素,那就会与事实明显矛盾。因为,“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13]。这说明,人们一旦从道德维度追溯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确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会脱离事实。所以,当“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失灵中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从而希望从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维时,其结果只能是,对这种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离法律就愈远。

(三)金融法学难以自我证成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变为一种法学立场,就会使法律思维屈从于道德维度的叙说方式,不仅会造成金融法学知识特性的弱化,而且无法使金融法学完成自我证成。道德不能限定风险。风险与道德都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侧面,道德并不基于风险而存在,风险也不会因为道德而出现。风险与道德具有同样的现实依据,道德不能作为一种必然的标准来限制或决定风险,风险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体现该种道德。而风险之所以不会、也不能够固定、单一地指向某种道德,其与道德的主体性有关。道德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对抗性(源于社会分层),使道德分化为不同的观念体系,呈现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道德批判就只能成为道德批判者对其他道德主体的批判。但是,不管人们对金融风险进行怎样的道德批判,都无法改变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即只要不改变金融风险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就无法改变其所体现的道德逻辑。比如,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尽管代表“99%”的民众对代表“1%”的华尔街金融寡头进行了持续的道德声讨,但是,金融家们绝不会因此而改变其道德逻辑,因为自己为股东谋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风险没有体现道德,而是没有体现“金融道德风险论”主张的那种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自然苍白无力,金融法学理论体系也就难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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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金融法学论文

一、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现代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金融在国民经济和国际社会经济生活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金融业既与我国经济生活各方面息息相关,又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联系,因此,金融业高效、安全、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发展经济,金融业是核心;发展现代服务业,金融是主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金融是重要的支撑力量。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金融法制建设、金融法理论研究、金融法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如纽约、伦敦城市为例,金融从业人员要达到整个人口的10%。上海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如果上海全部从业人员人员以1000万计算,金融从业人员要达到100万,但目前尚未达到20万。在金融人才中间,粗略地估计其中须要懂法律的人要占10%,也就是说在上海需要10万懂金融法律的人才,而现在把法院、检察院、律师这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加在一起还不到一万。除了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以外,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大连、武汉、西安、杭州等诸多区域金融中心的逐渐形成,随之而来的就是对金融法复合人才的巨大需求。在新的经济背景下,财经类院校应把握时机,顺应市场的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二、传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弊端

现有的行政化体制下的大学教育,存在着很多教育专家认识到却无法改变的客观情况,在法学教育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分不清,课程设置千篇一面。由于我国的大学教育不能做到去行政化,有的院校在教育部必设的通识课之外,还要设本省、自治区教育部门的“通识课”、本校基础优势较强的“通识课”,导致本科学生大学一年级几乎90%的课程是与专业无关的。法学专业必须修完16门核心课,在通识课加核心课清单列出后,学校却发现学生只能再修一些按照自己学校师资水平而开设的选修课。此种培养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具有层次的区别,高层次或复合型人才更是变成了奢求。2.课程设置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引导人才培养方案。一些院校认为,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不理想,如果学生能在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基于这种想法,在课程大纲上向司法考试倾斜。这是一种不可取的错误做法,因为司法考试是一种技能的要求,在理论框架形成后,技能的训练不存在问题,人才培养不应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如果采用这种人才培养方式,势必破坏法学理论教学的整体计划,这与短期的考试辅导班有何区别?又有哪个司法考试的培训班需要4年之久呢?3.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尽人意。法学教育不注重实践教学,培养出来的学生注定无法得到法律职业化的认同。法律职业人要有理性的头脑和思维,这些不是先天的,而是通过法学院训练而成,而这些系统的训练我们目前做的还很不够,实践课的数量少质量差,对实践课的考试方法、课程要求和质量、工作量认定等还须要出台认定标准。我们既要有先进的实践教学平台,还要注重培养从事实践课教学的教师人才。目前,一些院校已经开始选调教师至法院、检察院挂职脱产锻炼,这种做法很可取,但是想要全国范围内推广也是受现有条件制约的。

三、突破传统,打造复合型金融法人才新方案

1.创新人才区方案。目前财经类院校的品牌专业和重点专业往往是热门的金融学院和经济学院,这些专业录取的学生通常分数较高,而法学专业的录取分数则是参差不齐,其中不乏调剂志愿,这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增加了难度。笔者建议,建立金融法创新实验区,对金融专业和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择优录取,设立结合两个学科特点的教学计划,打破传统的课程设置,使学生有更多的学习空间和选择空间。2.选师资,广纳人才,以师制胜。金融法属于交叉学科,没有金融背景的法学教师是在难以胜任教学任务的,所以在师资培养上,一方面要寻找复合背景人才,具有金融从业经历的业内人士高校可以聘任其为兼职教授;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复合型人才,如前文所述的选调教师去司法部门的实践活动也同样可以扩展至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企业。金融法目前划分在经济法学科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社会对金融法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认为应当将金融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类的二级学科。金融法在学科划分上,现在涵盖了经济法、商法、一部分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究竟如何进行学科的分类,是否考虑到未来金融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学科建设的完整,是否要提升金融法作为核心或重要课程是我们当前要考虑的问题。当然金融法还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这也是它本身的一大特点。我们在具体的金融法律技术领域,还有许多须要加强的方面,这个是未来进行课程体系建设所必须的。既要有宏观的把握,又要能够落实到具体的技术细节上,这样才会使金融法课程体系充实、丰富、立体,真正为培养金融法人才作出贡献。

作者:盛英会徐丽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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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学改革的金融法学论文

1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特点分析

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就是培养适合社会各行各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在培养金融人才的时候要考虑到现阶段及将来一段时间内金融机构所需要人才的特点,因此来制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等。在盐城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与盐城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共同建立的实习实训基地就是根据数十家金融机构对人才需要和招聘情况进行培训的。

1.1对金融人才所需要的实践特点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金融人才能力的要求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特点:金融(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市场开拓能力、人际沟通交流能力、金融投资分析能力等。除此之外,还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货币银行学、证劵投资学、保险学、微观经济学、市场营销、管理心理和行为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还能够有前瞻性,有决断的投资胆识、良好的营销心理素质、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

1.2金融机构招聘人才的新要求

随着商业银行的网络化到来,一线银行营业部出现了诸如“网络导购员”、“电子银行柜员”等新岗位,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的出现则要求银行配备大量的“基层一线”话务员,技能训练,如点钞技能、客户关系管理、理财咨询等。一线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招聘的工作岗位往往是证券经纪营销岗位、客户理财岗位、投资分析岗位。在实践过程中工作岗位往往具有综合性,对金融人才各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主要是就需要营销人员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和人际沟通交流能力,但是对在投资分析方面没有太高的要求;但是对于客户理财人员就需要具备人际沟通交流能力和投资分析能力;对证劵投资分析和投行业务人才就需要有很高的投资分析能力。金融专业要适应现代金融业务经营发展趋势,更好地体现“产学研相结合”的需要。

2金融法学教学内容探讨

2.1教学课程要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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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革新的论述

一、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教学”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做到真正的“传道有术、授业有方、解惑有法”,教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之外,还要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师为主体的讲授法教学成为首选。经济法课程教学也不例外,仍然沿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是教学中的唯一主体,不注重对学生思维的启发,不考虑学生个体的差异,对案例教学的使用也欠缺灵活。另外,教师和同学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教学相对分离。总之,经济法教学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讲解,就无法改变学生的被动学习状态,难以实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等教学目标。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学性

一般而言,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到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到总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往往由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与测试等内容组成。由于目前班级人数较多,加上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师对考勤及课堂表现不能准确把握,往往是根据模糊的主观印象来评分,从而使得平时成绩难以体现出学生真实表现。期末试题题型不外乎名词解释、选择、判断、填空、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等。在一份试卷中,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试题,其中死记硬背的问题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重闭卷等,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价值定位

从哲学上讲,价值主要是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现象以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以法律为主要行为规则的现代社会里,法学教育价值在于培养出一批能够促进法律规则真正实施的职业人群,从而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正义的实现。①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前者是强调法律职业教育,后者是强调法律理论教育。现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不断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最终都转向采用对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当代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的新趋势也必将影响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价值观。一直以来,各高校都在根据各校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高等教育过分强调培养专业人才的弊端,转向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推进文化素质教育。与高等教育改革相适应,法学教育也转向了通才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领域需要的法学人才。

中山大学教育学教授冯增俊曾指出东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质差别是:“我们是为社会需要来选拔人才,西方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对所有人的教育负责。”显然,长期以来我们坚持的教育理念必须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学教育正好契合了这样的改革目标。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其它课程由学校自定。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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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

一、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研究

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著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量、杂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在一些学科,引证数已一直都是获得较高学术荣誉(比如自然科学中的诺贝尔奖)的一项有效预测。[1]在国外法学界,至少在美国,这类研究已经相当普遍。[2]国内近年来,即使在法学界也有人一直在坚持这样的研究。[3]但是,就总体而言,在法学界这种研究到目前为止还很少。

很少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看不出这类研究的效用。如果说通常的法学研究对法学的知识体系直接作出了贡献,那么对法学研究的这种研究,似乎就如同为柏拉图反对的“艺术”一样,并不产生“知识”。但是这种理解是应当改变了。因为在今天,法学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生产着各类知识产品。因此,研究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要素,从宏观上理解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特点和基本状况,或者说反思学术,已经成为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构成;这种研究不仅具有理解世界的意义,而且可能作为一个决策参考因素,影响和调整法学研究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本文的研究就试图显示这种研究的效用。

另一个原因,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这样的学术传统,缺乏相关的可供分析的数据资料。特别应当指出的,引证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作为一种制度也就是近十年左右才真正发展起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尽管还不完备的学术规范。只要看看90年代初期之前的法学著作,特别是法理学著作,但也不限于法理学著作,常常只是引证马列经典作家、中共中央或中国政府的文件为主,即使引证“纯学术著作”也往往限于一些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中国共产党的领袖赞扬的中外思想家;同时引证习惯也受传统人文学科的引证习惯(以引证经典为主)的影响。引文基本是作为权威的结论,作为真理的化身出现的;引证者诉诸的是被引者的地位,而不是其思想。正如我先前说过的,其关注的是作者的话语,而不是作者的话语。这种引证风格是一种“信而好古”的知识传统和体系的产物,属于一种威权主义的知识传统。在今天看来,当年法学研究中的引证模式极不规范,非“学术”,往往牵强附会,更常常各取所需,在学术论争中,常常注重所谓的微言大义、强调正确理解,强调思想的精髓。80年代后期关于马克思的法律本质之引文的理解和翻译就是这种引证的一个极端的例子。[4]

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方学术制度的导入,这种状况开始有所转变。首先是在高鸿钧、贺卫方先后主持的《比较法研究》,他们推行了、坚持了并且大力提倡了学术引证。此后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提倡和其他学科(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影响,[5]中国法学界的引证状况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已经有了较多的改观,诸多期刊都推出了自己的引证体例,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学术引证的惯例。

但是如今问题仍然不少,例如,随机的引证比较;正面的引证比较多(还是引证作者心目中的“权威”学者,无论中外,无论古今,也无论意识形态倾向);批评性引证很少,最多是“有的同志认为”之类的,至于这“些”或“个”同志是谁,让人莫名其妙;引证观点的多,引证材料资料的少;印证外国学者的多,引证中国学者的少。到了世纪之交,在某些文章中,甚至引证有成为一种学术的装饰的嫌疑,甚至(在其他学科)出现了“伪住”的现象。[6]本文后面汇集的数据和相关的分析还会表明其他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引证作为一种学术实践和制度,在中国法学界,就普遍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模仿或移植的产物,因此许多人对学术引证的学术的创新功能或效用并不理解。在“信而好古”的知识体系中,很容易变形;在学术市场的竞争中,也很容易成为一种商品包装。这种状况只有在今后的实践才能完善。

尽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却不意味着应当拒绝对当代中国法学的状况进行引证研究。因为严格说来,任何数据或资料都不是万能的,关键要看使用者用来测度或证明什么东西。如果考察中国学术论文的来源文献,例如考察其引用的学者、资料类型及其变化(如果有的话,而且我的判断是有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著述者所使用的中外学术思想资源甚至知识传统的改变;考察引证的是论断还是思想进路或方法也可以看出研究者的心态变化。甚至从引用的数字资料的增加还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的变迁。

本文研究的是被引文献;具体说来,是最常被引的中国法律学者,即根据被引的次数来给中国的法学家排排队。但是,对这一研究的效用和意义必须予以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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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目标探讨

[摘要]基于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建构一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与实验教学相结合、实习与实训相结合的独具地方特色的课程体系,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还精通企业法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课程体系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衡量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文章以温州大学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为例,提出注重科学设置专业教育课程模块和实践教育课程模块,注重企业法务课程师资队伍建设和完善企业法务课程与教学资源,是课程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企业法务;课程体系;课程模块;师资队伍

一、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背景

(一)企业法务人才培养已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

企业法务是指在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门负责处理涉及公司企业的各种法律事务的人员或岗位,也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种社会职业。在温州乃至浙江全省,民营企业数量众多,社会对企业法务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对法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在各单位设立处理企业法务的相关人员或者岗位,已成为当今社会企业运行中基本的组织架构操作。将卓越企业法务人才作为专业定位,则顺应了社会对企业法务人才的需求,成为一条探索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切实可行的道路。

(二)课程体系改革是实现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目前法学专业已经形成“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实践教育、课外教育”等模块组成的四位一体的课程体系。学校在各专业统一设置通识教育课程34学分、课外教育项目12学分。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军事理论、大学英语、大学体育、思政社会实践、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多媒体技术应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课外教育项目包括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形势与政策、创新创业实践、劳动技能与素质拓展、体能测试、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七个模块的课程。所以,课程体系设置中,法学专业需要关注的是专业教育课程模块和实践教育课程模块的设置如何体现企业法务特色。

二、科学设置专业教育课程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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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成长史

中国经济法学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对这段历程进行全面的回顾,深入的反思,客观的评判,认真的总结,这有利于经济法学鉴往知来,发展深化。

一、从热闹浮华到冷静思考

中国经济法学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兴起的一门学科。“由于宏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要求,震惊世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实践的促进,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期间,出现了几十位经济法学家,创立了综合经济法学派、纵横经济法学派、纵向经济法学派、经济行政法学派、学科经济法学派等,呈现出学派林立,众说纷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繁荣景象是由特定时代背景促成的。具体说来,是经济法沾了经济的光,经济法重点在“经济”而不在“法”,人们对经济的热望外溢辐射到了法律身上,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使得法律水涨船高。但与此同时,人们不仅对经济法,就是对许多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和行政法都认识不清,以至于把经济法理解为有关经济的法,甚至是一切有关经济的法。特别是当时经济法学处于初创阶级,许多基本问题都尚在探求之中,不要说当时难以解决,就是今天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难以真正彻底解决。而当时许多实际问题,如承包租赁、两权分离、经营责任制,都是一时的问题,甚至不是什么真正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当时经济法学的繁荣,客观地说是繁而不荣,甚至是虚假繁荣。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使这种繁荣成为昔日的荣光。民法通则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立法说明中进一步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做规定。”上述规定和说明给经济法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使综合经济法学说分化,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解体,同时在经济法原有的领域内引入了新的竞争者,即行政法,这大长经济行政法学说的志气,而这一学说认为,“单纯从国家行政权力活动这一点看,经济行政法与行政法没有区别。按照传统行政法学的观点看来,经济行政法应当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作用法之一部。”[2](P?224)因此,该学说的根本宗旨与学科经济法学说一样都是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民法通则得以颁行,正是说明民法通则所依存的商品经济取代了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从而使得立足于此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也日趋式微。

中国的法学研究总是紧跟立法步伐,随立法转移而转移。民法通则的颁行掀起了民法研究的高潮。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商事活动和相应的法律也层出不穷,这样,又有许多人分流到商法队伍中去了。结果,原先的“大经济法”已一分为三,人才流失,人气不旺。即使是留在经济法队伍中的人们也时常不务正业而旁及其他,如大多数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写的论文大都不是本来的纯粹的经济法学论文。凡此种种,都促使经济法学走向沉寂衰落。

这真可谓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不过,这正是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学科的发展往往会从热闹归于冷静。同样,经济法学也需要冷静,需要冷静的氛围,冷静的思考,需要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几十年来,许多人对经济法殚精竭虑,提出了种种经济法学说。但事与愿违,这种种经济法学说大多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缺乏解释力,这就必然遭致许多人的非议和诘难,甚至反对。近来又传来对经济法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人民法院系统率先取消经济庭,改为民事庭,经济法已被宣告“破产”,这似乎为实践所证明。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对过去的种种经济法学说,哪怕是错误的、失败的经济法学说表示真诚的理解和虔诚的敬重,经济法的先学失败了不等于经济法失败了。正视错误修正错误,总结失败告别失败,学科才能发展,学科发展也是在逆境中进行的。其实,正是在这种冷静非议的环境和氛围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可喜发展。先后发表了大量的有重大突破的经济法学术论文,如王保树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杨紫的《论新经济法体系》(《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史际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李昌麒、鲁篱的《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等;并出版了一系列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术著作,如李昌麒的《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史际春、邓峰的《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邱本的《经济法原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守文的《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还要指出的是,也是在这一时期,分别创刊了徐杰主编的《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史际春、邓峰主编的《经济法学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论坛》(群众出版社)。这些丛书为经济法学论文的问世创造了有利条件,并促使经济法学重新繁荣。与此同时,新一辈的经济法学者也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大量涌现,渐成气候[3].

二、从众说纷纭到学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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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思考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合作,必须要有法律制度保障,三地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则是其法律合作的基础性框架。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是法学理论与法学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重视其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殊性。其目标定位是在共识性培养目标,即“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基础上,突出或重视相关区域高等法学教育的特色。以广州大学法学院为例,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修改人才培养目标,增设《港澳基本法》为必修课,增设港澳法模块为专业选修课并开设相应课程。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法学;本科教育

2015年3月,我国政府第一次提出“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2017年3月,我国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粤港澳大湾区计划;同年7月1日粤港澳三地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这为三地之间人们的交往又提供了一个新的、全方位的发展契机。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层面而言,广东为大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如何适应这一新形势,是中国大陆,尤其是广东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粤港澳大湾区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在关系

对粤港澳大湾区这一概念的认识,可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字面意思理解,它是一个地理概念。粤港澳具体指的是由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九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城市群①,而这里的“粤”即广东,在大湾区地理概念上是特定的,并非广东省全境。其次,它是一个经济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我国宏观经济大政方针的考量而布局的特定经济区域,即湾区经济。从世界范围看,湾区经济的的共同点:集中在沿海;发展条件最好;竞争力最强;人口密度集中的一个城市群。如世界公认的东京、纽约、旧金山即如此。可以说,湾区是带动全球经济发展和引领技术变革的领头羊,由此衍生出的经济效应称之为“湾区经济”②。湾区经济又是一种超越行政区经济的经济区经济。从世界经济版图的数据上看,湾区是特定的经济现象,是一种成熟的大都市群体形态,世界60%的经济总量、75%的大城市、70%的工业资本和人口集中于湾区。我国的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湾区经济的显著特征,表现在:具有湾区的地理性,城镇人口密集度、经济增长、对外贸易均居全国之首。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建设还将带动内地九个省区域合作向层次更高、领域更深、范围更广的方面发展,是我国参与全球竞争与国际分工的经济地域单位,也是联通“一带一路”的重要门户③。最后,它也是一个法律概念。粤港澳大湾区全方位的经济合作,必须要有法律制度保障。该区域的法律合作,已有的,如“泛珠三角合作”、“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深港合作会议”、CEPA等。就CEPA而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前者是两地首份“负面清单”投资协议,后者则重点推动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该协议是两地重要法律合作的表现,而去年三地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则是三地法律合作的基础性框架。从这一层面而言,则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在关系,即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如何适应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法律合作问题。与粤港澳大湾区这一法律概念相联系的是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出现了四个法域,对四法域的法律冲突与合作(协调)是区际法律合作,是理论与实践工作者至今乃至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法律问题,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我国大陆学者更多的从私法冲突如何协调着手,一般称之为区际私法或准国际私法。而对该领域的研究,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除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稍有研究外,大陆的学者完全没有涉足这个问题[1]。目前对区际私法或区际私法学①的研究,除编著的国际私法教材设专章外,也有论文和专著。但与其理论研究相对应的区际私法课程设置与教学研究,在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中仍然是一个远远没有得到重视的问题[2],客观上分析,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私法冲突,也有公法冲突②;既有实体法冲突,也有程序法冲突,还有法律适用法冲突。而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究竟如何定位?我们认为,如果站在国家层面,它是区际法律合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严格意义上而言,它不是区际法律合作,原因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独立法域,广东不是一个独立法域,而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学理论与法学教育则是一个新情况、新问题,如果说研究则刚刚开始。因而,基于我国的现实,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在重视区际法学教育,如开展区际私法课程设置与教学研究的同时,更应重视粤港澳大湾区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殊性,尤其是对广东省的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是多形式和多层次的,为此,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问题,一般认为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二是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三是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四是共识说。认为现行法学教育基本形成共识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高素质法律通才人才的培养。这四种观点中的“精英说”法学教育目标,不可能在诸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视大学(现称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成人学历、民办三本、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实现;“职业教育说”的法学教育目标,对高水平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的法学教育则是一种资源浪费;“通识说”的法学教育目标:一方面会导致法学研究水平下降和法学教学质量下滑;另一方面不符合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因为通识教育的概念,虽说教育理论界存在分歧,但学者李曼丽在研究了各种通识教育的表述后,认为通识教育有三层内涵:就其性质而言,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其目的而言,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和国家公民;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广泛性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以此相对应的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不同院系(校)的层次性是有一定道理的[3]。“共识说”虽然注意到了前述三种观点的弊端,为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一般接受,但没有突出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地缘性、所处院校(系所)专业等特色。如中南大学法学院,依托原湘雅医学院成立的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在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开设《医疗卫生法》作为特色方向选修课,带动了医疗卫生法领域的研究,且该研究目前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突出的表现:(1)学科建设。以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为核心平台,在不到3年时间里成功申报卫生法领域首个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现代医疗技术发展中的生命伦理及法律问题研究”等国家级重大卫生法领域课题七项,并孵化了诸多优秀研究成果,2015年,中南大学法学院自主设置的卫生法二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开始正式招生[4]。(2)对外影响。2017年举办主题为“全球医疗卫生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的热烈反响。(3)立法贡献。2018年1月14日,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课题组在长沙市举行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研讨会。会后,成文的专家意见稿将被递交至全国人大法工委,供立法参考。(4)对内影响。该院法学一级学科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评B+,领先于省内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湖南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其《医疗卫生法》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与教学的特色功不可没。粤港澳大湾区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如何定位?我们认为,在共识性培养目标“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基础上,强调或突出其特色型,即突出或重视相关区域高等法学教育的特色,是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尤其是广东省公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三、粤港澳大湾区视域下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特色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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