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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风险下出口企业的策略范文

时间:2022-06-30 05:45:01

信用证风险下出口企业的策略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信用证结算风险

摘要:文章指出,在后危机时代,我国出口企业亟需认清危机下可能隐藏的信用证结算风险,并积极予以应对,以确保我国对外贸易良性发展和企业的稳健运行。2007年9月,由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崩盘引发的美国金融危机,不仅导致金融市场的巨幅震荡,也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增长。虽然我国并未受到这场风暴的严重冲击,但由于外部市场需求的羸弱,出口企业面临生存困境。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首的发达经济体是危机的主要殃及国,商业银行大面积倒闭以及流动性紧缩的现象,无疑让信用证贸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信用证结算的特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同时,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如今,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大大促进了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往来,已成为广受企业青睐的结算方式。信用证与其他传统的结算方式(汇付、托收)相比,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它将本由进口商履行的支付货款的义务转到银行身上,由银行来履行此项义务,从而保证了出口商能迅速安全地收回货款,进口商也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及时提取货物。因其以银行信誉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以及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也都由此获得便利。信用证结算方式还具有如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第一,信用证结算是一种基于贸易合同,不依托于买卖合同的契约形式。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证和凭据,就能确保我方及时和安全地收汇。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当事各方均应以信用证为结算的唯一合法依据。

第二,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凭借自身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基于这种特殊的性质,使得信用证成为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因此,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书面担保文件。

第三,信用证结算是单纯的单据买卖业务。同样按照《UCP600》的相关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若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凭证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一致,无论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中途有无丢失,是否按时到达目的港,单据与货物是否相符等等,一律不予以负责。

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一)出口商被拒付的风险

单证不符是最常见的出口商被拒付的情形,如信用证中规定所需产地证为普惠制产地证,而出口商提交的却是一般产地证。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证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许多美国进口商纷纷要求中国出口商在信用支持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改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和支付程序。然而,这样做的后果通常会导致美国进口商拖欠账款的现象,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二)开证行资信和国家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因此,如果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同时,在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操作上,通常会把开证行的信用与国家风险统一起来考察,故开证行所属国家的风险状况就决定了开证行的资信水平,进而对信用证的付款环节带来影响。受金融危机影响,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实力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或倒闭,在这样不利的外部因素作用下,开证行出具信用证后无理拒付,以及承兑汇票无法偿付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而最终受损的还是我国的出口商。

(三)软条款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具体来看,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开证申请人存心诈骗。这种情况往往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付履约保证金、开证押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买方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第二种是开证申请人并非存心诈骗,而是想掌握信用证主动权,在市场对自己不利时,利用软条款免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第三种是开证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控制货物,掌握装运来维护自身利益,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如今,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直接导致软条款对出口商的风险加剧,一旦进口商的贸易环境发生变化,就会利用软条款来设置障碍,势必会损害出口商的利益。

后危机时代我国出口企业应对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对策

(一)重视对客户信用的审查

为了预防无法安全收汇的风险,出口商应该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在预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在调查进口商资信方面,出口企业为了确保收汇工作的顺利进行,还需要认清对方资信审查的重要性,在实施尽职调查后才能最终决定客户的取舍。

(二)深入考察开证行资信

一方面,开证银行本身的资信应与其所承担的信用证付款责任相对应。特别对于实行外汇管制或国际支付能力薄弱或国内金融秩序混乱的国家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更应重视审核该银行的资信状况。另一方面,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本轮金融危机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的资信状况均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出口商及时掌握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银行的变动情况,特别需要了解国际评级机构对开证行信用评级的调整情况,以便提前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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