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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

公司法硕士论文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1篇

(四)法学学位论文数据库 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集机构有:国家图书馆收藏包括全国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全部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和海外留学生学位论文(近年来也开始收藏硕士论文);中国科学院收藏自然科学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收藏社会科学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社科院都建立了各自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只是论文收录范围不再局限于原规定,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此外,还有一些机构和商业性数据公司也建立了学位论文库,如CALIS的高校学位论文库、CNKI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库。目前,还没有专业性学位论文数据库,所以笔者只能就这几较大的综合性学位论文数据库作一简单介绍: 1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资源》数据库[32]。迄今为止,该库已收藏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以来的博士论文(包括所有博士授予单位及其专业)8万余种,收藏率高达98%;收藏硕士论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万余种。此外,还收藏有1992年以来自海外征集到的中国留学生的博士论文千余种。 2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学位论文》数据库[33]。1984年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文指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为收集全国各学位授予单位通过的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并建立全国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库。后来又收藏了部分博士学位论文。现在已收藏博士、硕士论文书目8万种,通过分类号检索方式查询到法学类学位论文9052条。 3《中国学位论文文摘》数据库[34]。始建于1995年,由万方数据公司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联合制作。收录了我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硕士、博士及博士后研究论文的文摘信息,至 2009年4月3日,总计437,324条数据,每月更新。 4《CALIS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35]。收藏了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全国著名大学在内的83个CALIS成员馆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文摘,到目前为止收录加工数据7万条。 5《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目前国内相关资源最完备、收录质量最高、连续动态更新的全文数据库,迄今已完成2000-2009年8万本论文的数据加工与入库。该库每年收录全国300家博士培养单位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约28000篇 ,分为包括经济、政治及法律在内的九大专辑。网上数据每日更新,专辑光盘每季更新。 二、上述数据库简评 我国纸质期刊的电子化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且进展较快。经过十余年发展,已基本上改变了手工作坊式的资源制作方法及纸制媒介的单一检索方式,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准确的检索手段,使得研究人员足不出户就可浏览全国乃至全球的学术论文,这当然极大地便利了学术思想的广泛传播,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学术繁荣。而西方发达国家纸质资源电子化进程则起步比我们要早。早在1973年,Lexis公司就进入米德(Mead)数据中心,提供俄亥俄州的法典、案例、美国法典以及部分联邦判例法的全文。1975年,该数据开始在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启用。同年,Westlaw公司开发了首家在线检索数据库——WESTLAW数据库[36]。LexisNexis公司与Westlaw公司是英美法系国家中规模最大、数据最权威的两大商业巨擘。其涵盖范围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判例等原始资源(既有美国各州、联邦的判例和法规,也有英国、加拿大、法国、欧盟等二十五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资源),还有期刊、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以及法律新闻等二次资源。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整、多层次、多侧面的法律资源体系,能同时检索多种不同数据库,可谓相当便利。不仅如此,两大数据库在 功能上也各具特色,难分轩轾。如,Westlaw数据库有关键引用(keyCite)、主题摘要(West Topical Highlights)、在线服务、PDF格式文档等特色功能;LexisNexis数据库中依个体需求特设的Shepard报告、案例摘要和核心概念、电子剪贴服务(Eclipse)、实务领域页面等功能也独具特色[37]。相形之下,我们国内的光盘数据库就要逊色许多,总的来说就是缺乏特色、功能单一、大同小异、较少独创性。如法律(规)、判例光盘数据库与学术论文光盘数据库总是单独分开做,而未能将理论与实务相链接,同时满足使用者的不种需求。当然,要想将两者合二为一,就国内现有条件而言确实难以为之;而且,规模的过分庞大必然给质量的把关和内容的精致提出更高要求,做得不好效果将大打折扣,人力和物力自然有付诸流水之虞。再者,内容雷同,缺少特色。纵观我国各个光盘数据库,除个别的在制作技术或信息含量大小方面有所不同外,几乎可以说是千人一面,大同小异,缺乏创新。这种重复在网络学术论文资源中尤为严重,法学界知名学者的学术文章在各大网站几乎都能看到。所以,缺少原创性是网络学术论文的致命硬伤。与成熟的外国同行相比较,我国国内网络数据库无论在种类和内容上、还是在制作技巧上都有不少差距。下面笔者将从宏观上就目前我国网上学术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谈几点看法: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6-0041-02

专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并不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主要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概况

西方很多国家在专业学位教育上起步较早,发展迅速。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发达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规模不断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美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层次与学术型研究生学位层次对应,分为专业硕士和专业博士两个层次。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人数已占整个硕士学位获得者总人数的55以上。哈佛大学2001~2002年度授予学位总数6791个,其中学术性学位2438个,占学位总数的36%,专业性学位4353个,占学位总数的64%。从美国社会来看,很多行业把硕士专业学位看做进入行业、个人发展提升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工商、教育、工程和护理等领域。在英国,硕士和博士层次也都按研究型和专业型两个导向来培养,根据英国教育统计机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英国每年授予的课程型研究生学位(专业研究生学位)数占授予研究生学位总数的比重平均为75%左右。

二、我校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工程专业硕士培养方式及管理体制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大连理工大学和企业联合培养。学部选择一批知名的、有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企业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及生源单位。先后在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直营总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企业实训基地7个。实践基地的运行由学部与企业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协商成立基地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协调双方的合作。双方分别指定一名实践基地联系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具体联络工作,项目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一位来自学校,另一位导师为企业与本领域相关的高级工程师。通过半年的研究和实践,目前已经建立企业导师队伍16人,其中全部为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中4人为博士学历,10人为硕士学历,2人为学士学历。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本学科点以导师(组)为主体的学术群体的整体优势,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硕士研究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的学术氛围;同时,通过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结合导师的科研课题、科技项目以及企业的研发课题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等,培养硕士研究生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导师(组)负责工程硕士的日常管理、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制订和调整硕士生培养计划、组织安排开题、指导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研究生院、学部、企业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全面负责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以及学位等各项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所在的建设工程学部建立以研究生教务工作办公室为主。三级管理贯穿整个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学部、学校及联合培养企业签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点的三方协议书,用以约束和规范工程硕士的培养,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学校、学部及校内导师(组)应积极同培养企业、企业指导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工程硕士培养过程的动态管理,形成学校—学部—企业—工程硕士的完整信息管理网络,保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实践活动高质量、顺利地进行。

三、我校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工程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标准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应用研究为主,侧重其解决工程中关键技术难题及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培养高端实践性工程“精英”人才为目标,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工作需要依据硕士研究生的工程实践背景,以拓宽其专业基础、培养其全方位的工程能力。学部一直根据企业对于工程硕士专业需求完善培养计划,各环节严格把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需完成不少于两万字的学位论文,并按照学部要求对论文进行,重合率大于等于20%的学位论文,填写《建设工程学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审定意见表》,经导师审定签字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二次、审定,重合率满足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后方可参加答辩。经过二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半年内完成论文修改,经过、审定、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首先对审定意见表进行审核,确认学位论文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在评定学位论文时,首先对学位论文审定意见表进行审核,确认学位论文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定讨论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实践,与解决相关领域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选题既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中的实际问题,也可以是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论文选题需经导师(组)和联合培养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及技术部门确认,认定为实际项目课题方可开题进入论文研究工作,以保证课题的实用性等。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4篇

>> 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研究 浅议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及其管理 浅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的挑战与实践 浅谈构建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管理新规出台在即 论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永恒发展的主题 关于对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几点思考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研究 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优化研究 当前保险公司财务战略管理对策研究 基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研究 保险公司财务集中管理问题研究 保险公司成本管理的瓶颈及对策研究 河南: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业务 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略论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浅析 保险公司顾客资产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07-09-20.

[3] 刘新军.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以ZH公司为例[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年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4] 张大治.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研究[J].管理视野,2008.1.第102页.

[5] 陈音子.合规风险管理原则的几点思考[J].上海保险,2007(07).

[6] 梁嫦娥.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研究[D].湖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7] 黄振宇.浅议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J].保险研究,2008.

[8] 李祝用,鲍为民.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保险研究,2006(05).

[9] 李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理论与实践[M].新疆青少年出版社,2010.

[10] 王,董昭江.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及其实现机制[J].金融研究,2007(3).

[11] 魏振玲.刍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J].金融时报,2011(012).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5篇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6篇

010-51656177 010-51651981。全国免费直拨:4000-716-617;(24小时咨询热线) 咨询QQ:864429365,976457629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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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1)06―0111―03

[作者简介]王满生,谷声燕,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

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高校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注重学术,法律应用能力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但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宗旨的,如何协调其矛盾成为难题。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承担其法律理论教育功能,由法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功能较为合适。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由录取学校承担其法学理论教育,进行一定的学术训练,第二学年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学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以及相关毕业工作,实行由高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共同培养的机制。这种分离培养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培养,职业培训学院必须为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导师,有专门的学院教师进行管理,调配实习单位,设置专业课程,一年后经过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进入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毕业文凭上可以加盖毕业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两个单位的公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机构的培养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以及律师培训机构担负起临时培养的职能,因为这些机构比较规范、师资力量也比较强,能够承担法律硕士的培养职责。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机构合并,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培训学院。

3 增加高校法律硕士办学的压力,定期进行评估,严格实施法律硕士教育资格的淘汰制度,提高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不论法律硕士如何改革,实际上最后都必须落实到培养的人才上,要适销对路,要靠质量取胜。十多年来,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很多成绩,培养了很多质量上乘的毕业生,但由于从事法学硕士培养的高校占据着天然的优势,导致在实践中法律硕士的认可度依然有待于提升。提高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除了前文所言的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分离的思路以外,合理的评估制度与资格淘汰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评估只在于法律硕士培养的资格准入制度,除此之外,没有比较细化的评价制度。笔者以为,在完善现有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要细化法律硕士培养的评估制度,包括图书资料、师资配备、毕业论文指导情况、就业情况、社会认可度,并定期检查,对于不达标的应该予以黄牌或者红牌警告,限制招生或者停止招生,以此来达到迫使高校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目的,彻底改变以法律硕士招生作为牟利手段的做法,让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教育并轨,并最终成为向实务界和博士阶段输送人才的唯一硕士通道。

注释:

①霍宪丹.法律硕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础[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5.

②王健.招生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口].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春季卷):296.

③④⑤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lO一16;96,217,265,329;175.

⑥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口].政法论坛,2009,(4).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8篇

构建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会计硕士产学研合作教育,需要高校与企业做出许多开创性的工作,在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紧紧围绕提升会计硕士职业能力这个目标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解决培养环节遇到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实践基地培养条件、管理机制和合作培养内容等方面。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实习实践基地为例,总结“农大—瑞华”产学研合作教育经验。该合作模式把会计硕士培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农大培养为主,侧重理论学习,完成校内导师和第二导师共同选定的课程的学习。第二阶段以瑞华培养为主,会计硕士深入到瑞华参加实习、实践和撰写论文,培养实践和科研开发能力。第三阶段会计硕士将知识与实践凝练成学位论文。

(一)理论学习阶段

研一理论教学阶段,学院以全国会计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为指南,在此基础上与实习基地共同探讨和商定培养方案。学院与瑞华的第二导师共同创建了会计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每一年度委员会都会通过座谈、专访等形式共同论证、修订培养方案,第二导师全程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在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计硕士的校内导师和第二导师根据会计硕士的培养方向在培养方案指定的课程中选课。校内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案例教学,采用MPACC案例库中的案例和实习基地提供的案例进行情景教学,突出企业实际问题的讲解,与理论相得益彰,充分体现理论知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二)实践阶段

选择审计方向的会计硕士,一般被推荐到瑞华实习。瑞华在实践教学的组织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院与瑞华共同制定了工作细则,制定了联合培养方式、培养费用、生活安排、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明确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建立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长效机制,2014年12月,学院申请瑞华为校级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出台了《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起一个直接面向市场需求的校所合作战略联盟。2011年至今,会计学院以2011级、2012级、2013级会计硕士为运行实体、在多年产学研合作培养会计硕士的基础上,与瑞华就共建面向以提升就业能力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教育达成共识,开展长期合作研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A+H股审计资格,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突出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瑞华对会计硕士实习生存在着强烈的内在需求,每年10月份开始到第二年的4月份,事务所会集中处理大量的审计业务,业务在短时间内骤增,而在其它时间业务量归于常态,所以会计师事务所非常需要实习生来所工作,达到三赢的目的,学校、事务所、学生三赢局面。瑞华实习生的年接纳量可达40余人,每年10月份会安排实习生统一进来连续培训17天,前10天讲解审计准则和职工制度要求,讲解事务所具体业务,后面7天讲解今年会计准则的变化。通过这段时间的培训,实习生们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事务所的工作内容也有所了解。在11月份陆陆续续地加入到对企业的审计工作,大的公司项目一般会比较多,一般会进驻几十人,实习生在其中做一些配合性的辅的工作,比如用事务所自己编制的审计软件,按企业的循环做一些简单的底稿,或者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去做企业循环中的某一部分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实习生能够对企业的财务有所了解,通过审计,实习生还能分析出企业做的账正确与否,哪些部分存在问题,软件测试有异常的,实习生会反馈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进一步处理,进行一些补充的程序,或者是对企业发表意见。实习结束后学员撰写详实、深入的实践总结报告。实习生工作结束后毕业时,优秀学员会优先考虑留所工作,如果家不在当地的,还可以推荐到瑞华其他地区的分所工作,黑龙江分所出具鉴定和证明。

(三)撰写学位论文阶段

研二下学期,则是一个将实践与理论重新整合的过程,会计硕士对实习中发现的问题与校内的导师进行交流探讨,将知识与实践凝练成学位论文,论文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也可以是案例分析。瑞华可以为会计硕士在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方面提供很多素材。在实习过程中,瑞华对几百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上市公司的舞毕、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上市公司内控的不健全问题都可以进行研究,调查问卷的基础素材可以从事务所获得也可以从审计客户中获得。因此,会计硕士在实习过程中得到的不仅是职业能力的提升,还有研究水平的提升。

二、应用效果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性行为,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高校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注重学术,法律应用能力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但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宗旨的,如何协调其矛盾成为难题。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承担其法律理论教育功能,由法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功能较为合适。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由录取学校承担其法学理论教育,进行一定的学术训练,第二学年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学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以及相关毕业工作,实行由高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共同培养的机制。这种分离培养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培养,职业培训学院必须为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导师,有专门的学院教师进行管理,调配实习单位,设置专业课程,一年后经过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进入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毕业文凭上可以加盖毕业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两个单位的公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机构的培养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以及律师培训机构担负起临时培养的职能,因为这些机构比较规范、师资力量也比较强,能够承担法律硕士的培养职责。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机构合并,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培训学院。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安全工程;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5-0066-03

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过去一直定位于培养学术型研究生,1991年国家开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旨在改变研究生教育类型单一的不利局面;从2009年开始,教育部进行了研究生教育的结构改革,扩大了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比例[1-2]。目前,我国已设置40种专业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占硕士研究生年招生总数从2009年的11%提高到2015年的50%左右[3]。目前,全国已有51所高校设置了安全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人数逐年稳步增加。但是,在培养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1)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与国家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求有一定差距;(2)在课程体系设置上缺少职业性,与学术型硕士没有区分度或者不明显;(3)师资队伍不足,“双导师制”落实差强人意;(4)生源结构单一、质量相对较低、学生认同度还不太高;(5)校外创新基地还不完善,还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求。

南华大学于2006年获首批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招生资格,学校在该领域最早开展铀矿山通风与辐射安全、核电安全人因可靠性分析研究,形成了以铀矿冶通风与辐射安全、气载放射性安全监测技术、核电站安全人因工程、核电建设安全技术管理等具有核特色的研究方向。学校拥有“国家核应急教育与培训基地”、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实验室“核设施应急安全技术与装备实验室”,“铀尾矿库退役治理技术中心”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4]。该专业领域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人左右,其中一半以上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此外,学校还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作,每两年联合培养40名左右的安全工程在职硕士研究生,已经成功举办了四届。近年来,学院在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的特点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相对于学术型学位(Academic degree)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虽然处于同一层次,但是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学术型学位按学科设立,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其目的是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5]。

二、安全工程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的指导下,按照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实施人才教育过程的总和;它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流程,主要解决“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6]。南华大学安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点近年来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实习创新基地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探索,其中培养目标着重解决“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而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实习创新基地着重解决“如何培养人”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

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研究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具有定向、调控和评价等功能,处于培养模式的核心地位[7]。本学位点对人才培养目标前后经过两轮的修订和优化,修订过程中主要调研了兄弟院校的做法及结合了南华大学的实际情况,使该目标能满足国家和行业需求,特别是我国核电发展的需求。南华大学对安全工程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培养目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第一,培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掌握解决安全工程领域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与方法,具有工程应用研究、安全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攻关与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工程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高层次安全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

第二,安全工程专业学位硕士要求掌握现代安全工程和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熟悉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生产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火灾与爆炸、公共安全应急等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以及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复合型人才。能够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现代生产企业以及各类安全机构服务。

第三,安全工程专业学位硕士应该拥有扎实的安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多种能力:(1)有应用自然科学与工程等知识的能力;(2)有应用各种技术和现代工程工具去解决安全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3)有进行安全系统设计、实验分析与数据处理的能力;(4)有根据安全需要去设计一个部件、一个系统或一个过程的能力;(5)有多种安全科技训练的综合能力;(6)有验证、指导及解决安全工程问题的能力;(7)有对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的深层理解;(8)有很强的表达与交流的能力,包括外语能力;(9)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社会知识;(10)具备终生学习的能力。

对研究生的培养要实现以上全部10项能力确实比较困难,但是要求学生达到以上大部分要求,或者在培养过程中要求相关方注意培养学生以上能力。

(二)课程体系设置

南华大学安全工程全日制工程硕士的课程体系经过两轮的修订,形成了如表1所示的课程设置。工程硕士研究生应修满不低于32学分,其中实践环节为必修,不计入总学分。总体上来说,课程的设置较好地体现了南华大学的核特色。

此外,学院定期举办一些学术讲座,以丰富研究生的知识,提升他们的学术水平。近年来,学院先后邀请了校内外专家作了“台湾核电发展与核专业人才培养”、“改变观念,夯实基础――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铀矿通风技术体系”、 “大气扩散物理模拟技术与进展”、“人因安全工程”、“现代安全管理概述”、“铀矿开采中的辐射安全”和“安全核能源的发展与可替代前景”等学术讲座,这些学术讲座是课堂理论教学的有机补充,进一步彰显了安全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点的办学特色。

(三)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包括研究生理论课程授课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导师),文中没有对公共基础课程教师队伍的建设展开讨论和研究。

在近年来,安全工程系结合学科和专业的发展,先后从中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西安科技大学等高校,引进和培养了数名安全工程专业以及相近专业(如安全技术及工程、矿业工程、地质学、土木工程、核技术应用等专业)的博士。安工系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超过80%,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接近50%。毕业于不同高校和专业的博士加入可以优化研究生理论课程的教学队伍,增加师资的多元性,改进教学效果。

在校内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方面,学校有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比如学校在岗位津贴的评聘等方面,对于研究生导师有一定的要求,学校的关键岗位中的第九级、第十级岗位都要求是硕士生导师,且必须领衔指导一名以上的硕士研究生。近年来安全工程系先后有四名年轻教师被遴选为硕士生导师,进一步充实了导师队伍,指导教师队伍进一步年轻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学位2010[49]号)中明确提出了构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要求[8]。安全工程系近年来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鼓励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鼓励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如中核272有限公司、中建一局等,经费由学科建设平台经费进行资助。近年来,有两位教师取得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七位教师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六位教师取得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五位教师取得高、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在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方面,近年来先后聘请了中核272有限公司、中核北京化冶研究院和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十多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近年来指导十余名硕士毕业,成效显著。

(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近年来学院建设了三个校外实习基地,分别是与中核272有限公司建设的“铀尾矿库退役治理技术中心”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AP1000建造安全技术中心”校级研究生创新基地、与中核北京化冶研究院合作建设的“铀矿通风与安全环保技术中心”校级研究生创新基地。近年来,有10名学生在基地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且情况较好。近三年来学生在基地完成的论文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近三年来学生在基地完成硕士论文情况一览表

三、成效

近年来,南华大学安全工程全日制硕士培养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取得较好的成效,表现在:

第一,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了优化,能满足国家发展和核工业发展的需求。第二,课程体系设置具有明显的核特色,以专家讲座的形式对课程体系形成有效补充。第三,师资队伍科研能力明显提升,硕士点办学基础得到巩固和加强。目前,安全学科领域现有教授10人,副教授18人,硕士生导师15人。近年来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防军工项目20多项,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签订了横向科研项目近30项,年均科研经费600余万元。在国内核心专业期刊和国际会议150余篇,出版专著6部。第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取得进展,基地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能力得到提高,学生在系统内就业渠道拓宽。2014年有2名学生分别就业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和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2015年有3名学生分别就业于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和国家核电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四、建议

第一,文中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全日制工程硕士在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必须结合国家的需求和学校的特色,有针对性地对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培养进行改革。

第二,结合学校的核特色,对南华大学安全工程全日制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了探索,主要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校外实习基地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第三,该学位点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工作:(1)课程库的开发与建设;(2)实习基地的拓展与巩固;(3)提升导师的科研能力,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为培养学生创造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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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向阳,蒋复量,旷梅华等.“铀尾矿库退役治理

技术中心”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J].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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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承,罗尧.专业硕士的就业意愿研究[J].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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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别敦荣,万卫.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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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秋波,陈金龙,王世斌.职业能力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

生培养目标生成机制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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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11篇

摘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在创新创业大背景下,不断探索专业硕士的培养方案,以课程设置“三三制”,课外培养“联合制”,全员评教“持续制”等方式相结合,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关键词:创新创业;专业硕士;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216-02

2013年3月,教育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指出,研究生教育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创新培养模式,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的作用[1]。教育部高教司张大良司长在2015年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会年会中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创新创业教育[2]。

一、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的基础

人才培养目标是我们开展教学工作与课程设置的纲领,而课程设置又是教学工作开展最直接的方法与手段。课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集中表现。为此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衔接等方面的合理性是实现人才培养的关键。袁贵仁部长曾指出:要想形成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必须要完善和修订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满足特定社会职业的专业人才需求,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3]。在当今创新创业大潮中如何培养适合社会需要,具有实践创新创业能力的硕士研究生是诸多教育工作者实施和探索的重点。自2009年我国开始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在研究生培养方面不断摸索和探究,现已形成了课内课程设置“三三制”,课外培养“联合制”,全员评教“持续制”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课内“三三制”

专业学位硕士要求学生在知识水平上具有一定的宽度和广度,不像学术型硕士在本领域中具有较深较系统的造诣,为此在专业型硕士培养的课程设置中,采取“三三制”,即分为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在公共课程中除设置必修外语和政治课程之外,增设了选修课程英文科技阅读、英文数据库检索、专业外语、职业道德等课程,扩大学生的学识视野。专业基础课程中设置必修课程分子遗传学、细胞生物学等,选修课程生命科学进展、基因工程技术、现代生物学方法论等课程,并根据吉林省产业经济结构开设了生物制药设备、生物制药专业综合实验、生物制药校内实训实验、新药研究与开发、生物制药车间设计等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中除各学生根据专业不同设置不同的必修课程外,还增设了选修课生物合成与调控、药物动力学、制药过程自动化、生物药剂学、微生物药品新品种筛选、海洋生药学、药物设计概论、药物代谢化学、药物生物利用度控制等实用性较强的课程[4]。

三、课外培养“联合制”

专业学位硕士就意味着所培养的学生将从学科导向的系统性转向了应用导向的宽广性,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在学生培养的模式中将侧重学生应用能力与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1.与企业联手打造应用型人才。学校与企业共建校内实训基地。通过整合学校教学和科研资源,与吉林修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生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吉林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中生集团长春生物制品所有限公司、长春大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建立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或博士后联合工作站,开阔了研究生的视野、提高了实践技能,也为他就业或继续深造拓宽了渠道[5]。学生进入企业后,浓厚的企业文化深深感染学生,潜移默化地形成对良好职业素养的追求与向往,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2.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科研素养。学校携手校内外部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共同培养学生科研素养。先后与艾滋病疫苗国家工程实验室、中草药育种与栽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中科院农研所、分子酶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动物科技实验教学国家示范中心、吉林省生物催化与生物转化重点实验室、吉林省模式动物工程中心、省重大疾病与化学遗传学重点实验室、吉林省分子病毒重点实验室、动物胚胎工程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等十余家科研院所建立校院合作,联合培养学生,从而提高研究生质量,开拓学生视野。同时科研院所与院校依据自身优势,邀请国内外专家做学术报告、组织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达到多位国内外专家济济一堂,进行学术讨论,营造科研氛围,培养学生科学素养,提高科研能力。

3.与相关协会联合锻炼实践能力。依托吉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吉林省遗传协会、吉林省微生物协会等省内科协下属协会联合举办各类竞赛、论坛等社会实践性活动锻炼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全面发展具有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现已参加吉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青年科学家论坛6届、吉林省生物医药创业计划大赛2届,学生在活动中得到了锻炼,培养了社会实践能力。

四、全员评教“持续制”

评教工作一般是学生在校期间完成课程学习后对授课老师的教学方法、水平及课程给自己带来的意义、影响的评价。为更好地开展教学改革,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研究生,施行了持续评教制度,增设了用人单位评教。在校研究生评教采取问卷及网上反馈相结合的方式,增加学生评教的真实性。对于已毕业的研究生采用三年全跟踪、五年重点调查的方式进行评教。每年由研究生秘书对毕业三年内的研究生和五年内的重点学生采用邮件问卷调查,征集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的意见与建议,以便改进。对于毕业生集中的用人单位采取年度调查的方式,了解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于毕业生的要求。这样从多侧面、多维度调查,不断修订培养计划,设置更加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硕士培养计划。

专业硕士的培养是为国家建设提供应用型人才的关键。如何制定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硕士培养计划,如何培养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职业性、实践性、应用性的专业硕士是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Z].2013-03-29.

[2]张大良.2015年大学素质教育高层论坛论文集――素质教育与大学教育改革[C].哈尔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会,2015.

[3]陆晓雨.基于学生满意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研究[D].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专业硕士;合作培养;案例分析;培养模式;科研项目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3-0100-0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的招生规模扩大得最快。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2012年我国硕士研究生计划招生51.72万人,比2011年招生计划增加4.44%。专业学位硕士计划招生18.75万人,比2011年增加26.09%。表1是近3年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数据及增长率分析。

从表1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以每年4%―5%的增长速度在增加,而且招生类型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学术型硕士招生计划3年累计减少超过20%,而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计划累计增加了两倍多,数量增加了13万余人。

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是社会对应用型高层次人才迫切需求的正确反映。目前国家设置了19个专业的硕士专业学位、1个专业的学士专业学位和4个专业的博士专业学位。但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还缺乏经验,特别是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相对于比较成熟的教育硕士、临床医学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在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对于工程硕士,不仅要求掌握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工程实践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和专业技术教育仅靠课堂教学和学校的实验室设备是难以完成的。

为了对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进行探索,五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和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奥维斯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合作培养实践,目前已培养两届毕业研究生共9人,其中4人留在了合作培养企业并成为技术骨干。本文对该合作培养实践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

一、 研究生校企合作培养的动机

在工程硕士培养中,高校非常希望与专业技术相关的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但大型国企往往对此兴趣不大。对于大量的民营企业来说,则非常缺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招收到满意的硕士毕业生比较困难。为此,他们有兴趣与学校合作进行工程硕士合作培养,提供实习和研发实践机会,同时将企业专业技术与工程硕士的整个培养过程相结合,并希望最后培养的工程硕士留在企业成为专业技术人才。

对于被培养的研究生来说,也有接受合作培养的意愿。由于工程硕士的实践应用能力要求,研究生需要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和综合应用、项目研发的培养、锻炼机会。进行合作培养,既提高了工程硕士的理论水平,更能有效培养其实践应用能力和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学校教育的特点是理论性强,知识系统全面,教育效率高,但无法在校内完全真实模拟工程实际工作环境,不可能跟上设备和技术的更新变化,而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需要通过实际研发项目来实现。通过和企业合作培养工程硕士,可以较好地解决高校工程硕士培养中的这些问题。民营企业通过与高校进行工程硕士合作培养,可以解决企业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同时可以解决企业的一些实际工程技术难题。所以在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中,高校、企业和研究生三方都是有进行合作的意愿的。

二、 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实践

(一) 合作制定培养计划

我们的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首先从合作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开始。制定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是既要考虑合作企业的技术专业性,更要坚持注重知识的全面性。所以在工程硕士的合作培养计划中没有减少传统必修课程和重要的专业课程,而是增加了2至3门与合作企业专业技术相关的课程。

同时对于实践环节,直接将最后两年的学习放在企业,在导师指导下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工作。最后的毕业论文也选与企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课题。

设置学校和企业双导师,以学校导师为主,企业选择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副导师,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工作的培养指导。

(二) 参与技术项目研发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所以在我们的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中,注重了培养目标的高层次。核心是科研项目的支撑,即合作培养中导师带领所培养的研究生全面参与学校与企业合作的科研项目。

五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与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承担了广东省产学研项目“表面贴片安装生产线焊膏印刷质量在线三维检测仪的研制”,有4名研究生参与了该项目。具体从前期调研、项目规划、申报书的撰写到项目实施,研究生都在导师的指导下全程参与。

同时,五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与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还合作进行了“COB邦定机器视觉检测系统研发”项目,有两名研究生参与了该项目。五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还与江门市一家电子企业合作进行了“车载多媒体系统研发”项目,有4名研究生参与。

(三) 理论与实践间的循环螺旋上升

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的实践环节,不是简单地在企业工作,而是在一年理论学习基础上,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实践活动。企业解决技术问题的传统方法是经验和尝试,往往比较盲目、片面,效率低。经过工程硕士培养的研发方法是:首先进行调研,分析已有的方法、技术现状,然后是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指导下进行尝试和解决相关问题。往往效率高,考虑问题更系统、全面,可以找到最佳解决方法。

另一方面,工程硕士在实践中又会发现新问题,发现知识和能力的不足,将这种不足反馈到理论学习,将问题反馈到理论研究,可以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从而有针对性地提高知识和能力水平。

经过理论研究和理论再学习,又可以将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到广泛的实践应用中。这样通过从理论、实践的反复循环,既可以做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又可以较好地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三、 培养效果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为了评估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实践的效果,我们对该合作培养已毕业的9名研究生做了满意度调查。调查对象分别是用人企业、合作培养企业、导师、研究生本人、毕业论文评阅人和答辩评委。调查内容主要是评价这9名研究生基础和专业理论知识、研发能力、毕业论文3个方面情况以及对合作培养的满意程度。评价分为5档或直接按百分制打分:优秀/很满意(90―100分)、良好/满意(80―90分)、中等/一般(70―80分)、及格/不太满意(60―70分)、不及格/很不满意(低于60分)。

表2是对这9名参与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的评价调查结果的平均值数据。

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参与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的研究生,总体培养效果要明显好于传统培养模式。表4是合作培养效果与传统培养模式相比提高的百分比。

与传统培养模式相比,合作培养研发能力提高最多,理论知识特别是专业知识也有比较明显的改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但毕业论文质量略有下降。

进一步对合作企业、研究生和导师进行调研得知,合作培养实践效果不完全一致,与两个不同企业的合作培养效果差异很大。其中,与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培养效果很好,企业、导师、学生都比较满意,即表2中编号1―5的研究生。而与另一家江门市电子企业的合作培养,则三方均不很满意,参与的4名学生意见最大,但碍于各种因素在问卷中不能完全反映。这4名学生都没有在企业坚持完成最后两年的合作培养,而且最后的毕业论文也是与企业实践几乎无关的重新选题,所以质量较差,也导致了表4对比中毕业论文质量比传统培养的下降。

分析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有:(1) 导师没有完全参与合作培养,没有进入企业;(2) 没有校企科研合作项目支撑;(3) 企业研发方向与导师的科研方向、研究生培养方向有差异;(4) 开始进行合作培养时没有考虑学生的意愿。

四、 总结与展望

总体看来,经过校企合作培养,较好地提高了工程硕士实践应用能力。在我们的合作培养实践中1人获评优秀毕业生,两人获评优秀毕业论文,申请发明专利1项。合作成功的重要因素是:企业研发方向与学生培养方向一致,导师进入企业指导,有合作科研项目支撑。导师几乎每周去企业一次,学生主要住在企业,因为企业有更好的研发设备和环境,同时可以通过VPN访问学校的信息资源。

当然,工程硕士的校企合作培养仍然存在很多困难,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何在培养计划中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和比例,如何处理理论知识宽泛与专业深度的问题,如何对工程硕士的研发实践进行评价,如何找到好的合作企业建立合作培养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等。

参考文献

[1] 研究生专业学位总体设计研究课题组.开创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时代――研究生专业学位总体设计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3.

[2] 邱均平,王学东,王碧云,等.中国研究生教育评价报告:2010―2011\[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38.

[3] 陈新忠,董泽芳.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成要素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11):47.

[4] 王洪才.关于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实验报告――基于高等教育学专业两门课程教学改革实践的行动研究\[J\].复旦教育论坛,2010(4):4752.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13篇

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历史、现状、问题

1995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正式设立(1996年6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关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的通知<学位办便字第960602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变更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urismaster,以下简称jm)创立的大致进度是:“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06年,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进入正式举办阶段。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描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发展历程,最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沿革

培养目标直接体现了一个学位的类型和定位,通过考察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变迁,可以进一步了解全日制法律硕士性质的变化过程,如表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历程在两个方面出现了变化。一个方面,是职业道德要求上的变化,即由不强调德育到强调德育再到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转变;另一个方面,是能力要求上的变化,即由“高层次专业人才”到“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的转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与“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将继续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目标。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及考试科目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及考试科目的变化反映出了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内容的变化,如表2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与考试科目变化可以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前法律硕士实行单独考试,全日制法律硕士不限制往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考试科目从统一走向分类,又从分类走向统一,并且考试难度不断加大。第二个阶段是2000年后法律硕士实行全国联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从限制法学本科生报考到2009年开始放开法学本科生报考,且同年考试科目分为法学卷和非法学卷。同时在2003年,考试科目由5门减为4门,最终考试科目确定为政治、外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4门。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方法历来重视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同时强调从重视案例教学到实践形式教学的转变。具体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实践,采取比较多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现场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小组讨论等。近年来,法律诊所教学日趋得到重视。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是指“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真实的案件,使学生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它有角色模拟和真实案件的重要特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它没有利益驱动,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高尚法律道德情操。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历史沿革

截止目前为止,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完成第八批审批,院校总数增至115所,如图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数量的增长经历了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2000年法律硕士培养试点单位完成全国布局,二是2006年法律硕士开始进入正式招生。图1的数据正反映了这种趋势:(1)1995-2000年(布局阶段),增长维持在9所/批以内;(2)2000-2006年(稳步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11所/批;(3)2006-2011年(大规模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30所/批以上。

五、全日制法律硕士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专业教育不够突出

当前,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重在突出复合型、实务型,然而强调法律硕士的专业教育不够突出。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不同,它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它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讲授某一学科专门知识,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 霍宪丹教授曾指出,“jm教育也必须建立在基本掌握法学专业主体知识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正是美国jd教育制度的基石。”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创设之处就已经强调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然而15年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还没有进入必修课。欧美一些法律教育很出色的国家,都把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放在必修课里面,耶鲁大学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核心课程包含了“律师执业道德”。

(三)政治外语考试没有突出法律硕士特色

目前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入学考试采用与其他研究生相同的试卷,入学考试实行“2+3”模式,而不是mba、mpa采取的“1+4”模式(即政治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命题,英语和其他3门专业课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命题、联考)。2001年,由李有根副教授执笔的专题报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jm)招生考试改革研究报告”就已经指出了这个问题。报告认为,“无论是从遵循专业学位的本身特点,还是实现专业学位统一的考试模式角度,jm的考试模式均应进行改革,采用''1+4''模式。”

(四)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法律硕士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其培养规模基本上满足了社会的刚性需求。法律硕士的培养应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质量。2011年4月11日,“首届全国高校法律硕士精英论坛”在厦门大学举行,会上代表们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重点是如何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而不是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法律硕士的招收不应该成为各高校创收的工具,国家及各高校应该重点提升整个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才有利于我国法律人才队伍的壮大和素质的提高,才有利于法硕共同体的长远发展。”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信息素质教育 基本途径 研究

分类号 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 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 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 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 first degree in 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 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 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 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 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 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 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 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 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 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 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 图书馆馆藏资源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对法律硕士信息素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没有丰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培养和教育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平台。图书馆不仅要收藏印刷型的文献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建立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图书馆的发展趋势。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15篇

尽管是一个只有14年发展历史的年轻企业,“小硕士”却早已成为国内颇具实力与口碑的婴童木制家居用品品牌之一,“让宝宝从小学会独立”的口号已广受认可。目前,“小硕士”产品已经布局到除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及多个二级城市,企业产品销售连续多年呈现稳定增长趋势,2012年,“小硕士”销售额过亿。2013年,一个超过100亩的新生产基地即将落成,届时,“小硕士”的产能还将倍增。

令记者好奇的是,就是这样一个童床生产的龙头企业,其所在地竟是四川乐山――要知道这里既没有丰富的原材料,也鲜有产业链配套的相关企业,更缺少相关的专业管理人才,创业者为何能在这片土地上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带着种种疑问,《中外玩具制造》记者日前采访了乐山市硕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加华。

《中外玩具制造》:很多行业往往会有“产业集群”的说法,但乐山显然不是。在这里办企业有什么优势?创业初期如何克服原材料、生产配套缺失等困难?

徐总经理:乐山的优势首先在于人员比较稳定且同行竞争较少,人力成本比较低。初建厂时,本地木材资源比较丰富足以满足生产,这些都为企业的起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然,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种种问题也显现出来,比如当本地原材料供应难以跟上时,我们便到云南等周边地区寻找木材资源,到现在我们基本都是采用进口木材。

此外,我们还走出乐山到沿海一带学习,引进先进的设备与人才。

《中外玩具制造》:目前国内童床生产企业大约有多少?“小硕士”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徐总经理:目前在国内市场中,大大小小的生产厂家约有200家,在这些厂家里面真正达到一定规模,且有自己在市场中被客户认可的品牌不超过20家。相对而言,婴儿床生产门槛比较低,技术含量不算高,目前在安徽、山东等地都有不少家庭作坊式的小厂。小厂以低价格单一产品来冲击市场,会对市场有所影响。但是,他们一般只能做到免漆系列产品,而小硕士有不同的材质不同的功能和不同消费群使用的系列产品,其中还有不少是专利产品,这些都是难以模仿的。而且我们还有强大的营销网络布局和品牌的支持,我有理由相信,小硕士一定可以更上一个台阶。

《中外玩具制造》:童床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如何?消费者的认知度及消费趋势怎么样?

徐总经理:中国童床起步比较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逐步被大中城市有宝宝的部分家庭接受,但要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其实在西方,童床是每个新生家庭必备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消费者观念的改变,大众化的中端消费将是市场的主导,高端产品将代表潮流趋势。

《中外玩具制造》:“小硕士”被淘宝网官方评定为“中国销量第一”的婴儿床品牌,是否表明贵司很注重电子商务,如何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徐总经理: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容我们小觑。2011年,我们成立网络中心,在淘宝网、京东商城设立“小硕士”官方旗舰店,为消费者提供多种购买渠道。目前,我们应用的是“稳定实体地位、快速进入电商渠道”的模式,强大的实体依然是重要支撑。目前除外,“小硕士”已经布局到各个省会城市及多个重点二级城市。

《中外玩具制造》:4月广州玩具展和广州童车及婴童用品展是全国玩具、童床买家汇聚的地方。贵司今年将第一次参展,主要目的是什么?

徐总经理:2012年,“硕士”童床升级为“小硕士”童床。今年首次参展,希望通过这个展会让更多的分销、零售商了解和认识小硕士,看到小硕士的变革和发展。

《中外玩具制造》:在贵司的官网及旗舰店上,可以看到“让宝宝学会独立”醒目的广告语。这个想法是怎么提出来的?是否受到消费者的认同?

徐总经理:我们做的产品是婴儿床,在我看来,它不仅仅是寝具这么简单。婴儿生下来一开始用婴儿床,就是迈开了独立生活的第一步,根据这一内涵,我们就提炼出来了这句口号。目前这句口号已经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公司提炼出这句口号后曾专人跟踪调研,从全国各大销售网点反馈回来的结果是,百分之百的受调者都认为这个口号是合理的,体现出了家长对宝宝的要求和希望。

《中外玩具制造》:贵司在产品设计、质量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有哪些特色,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徐总经理:设计方面:公司成立了专业的研发团队,专门收集国内国际市场上的优秀素材,同时结合我们市场部对市场信息的反馈,找到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最后再研发设计各种款式并真正给客户带去好处的中高端产品。

质量方面:公司品质中心为保障公司产品的品质,进行了一系列工作:我们聘请了海归原外资企业品控高级主管对质量标准进行完善和升级;检验程序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标准化、流程化、数字化管理;组织各部门人员每周召开品质专题会议,对发现的品质问题进行讨论处理,并跟踪实施。车间管理人员随时对员工进行培训指导,提升了质量意识。我时常跟我的员工讲,如果我们生产的产品是给你自己的下一代用,你会怎样做这件产品?让员工明白自己做的产品不简单的只是一个小床,而是代表了父母的爱,代表了一个家庭的希望。

企业文化方面:1、公司设定了专人对公司的文化墙进行建设,根据不同的区域制作了相应的看板,并上墙宣传;2、发动员工对公司的理念进行提炼,并沉淀为公司文化,上文化墙。3、举办员工普通话大赛,提升员工素养等等。4、成立了党组织,学习党的知识,与时俱进。

《中外玩具制造》:对童车童床及婴童用品企业的品牌建设方面,您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

徐总经理:其实,我觉得最好的品牌建设就是:一句让消费者认可的广告语、一个融入消费者需求的名字、一些解决消费者困难的优质产品。只有你的产品能够为消费者解决困难,满足他的需求,这品牌才能够长久被认可。这也是我们硕士人的宗旨:“只做对客户有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