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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论文范文

税收征管论文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篇

网上商店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一种,所谓电子商务目前较为权威的概念是世界电子商务会议阐述的概念,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范畴大致分为四类,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B2B),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商业机构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

网上商店这种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务模式,现在一般将其归属于B2C或C2C。人们俗称的网上商店多指C2C电子商务。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商务模式在我国也迅猛发展,虽然它只占电子商务市场份额的一小部分,但税务、工商行政、法律等行业监管问题随之而来,负面影响也逐渐放大,人们最关注的引起最多争议的主要是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目前对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上几乎是空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笔者想就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对策作下探讨。

一C2C电子商务的规模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13日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数达2.98亿,使用计算机的人数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位。而在全部网民中有通过网络购物的比例高达三成。根据同年2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淘宝现象研讨会”上披露,2008年我国网络零售行业首次突破了三个“1”——全国网络零售消费者数量突破了1个亿;交易额突破了1千亿元;在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超过了1个百分点。有专家预测最晚到2012年,我国的网购市场交易额有望突破1万亿元大关,将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

网上零售市场中C2C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产生以1998年易趣成立为标志,它以方便、快捷、交易费用低而受到人们的欢迎,规模呈几何式扩大,C2C虽然只占国内电子商务市场份额的3.1%,但却占网上零售市场的93.3%份额。目前采用C2C模式的主要有易趣、淘宝、拍拍等公司。仅以国内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为例,其去年交易总额突破999.6亿元。这一数字已高于传统的零售卖场华润万家、家乐福、物美,成为中国第二大综合卖场。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个巨大的市场却还没有被纳入国家的税收体系。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商业零售的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应缴纳17%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销售额的4%,销售二手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据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包括地方税务征收的税、费,以增值税最低税率来说,就算C2C网站上出售的都是二手商品,2007年国家在C2C电子商务行业流失的税收也高达10亿多元人民币。然而C2C市场发展至今,二手商品的销售已占了很小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算,现在网上卖的大都是新品,那漏税的数额就增长了一倍,更可怕的是,随着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这个税收漏洞正在以每年5亿元以上的速度扩大。

网上商店严重的偷漏税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人士和部门的关注,2007年3月,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提案,同年7月,全国首例利用网上交易偷税案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宣判,被告张黎偷逃税款11万多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公司被罚10万元。再次引爆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这个话题,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开始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产生C2C交易税收空白的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依法纳税,C2C模式的交易与传统商业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那为什么会产生对网购市场交易不征税的问题呢?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对保护电子商务认识的误解

电子商务是个新兴产业,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美国克林顿政府一直主张把电子商务网络领域建成免税区,并于2001年3月20日通过了《互联网络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至2006年,其目的是给网络一个时间和空间的发展机会。这是因为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它主张免税政策是为了保持其在网络科技方面的优势地位,以便进行电子贸易扩张,提高其全球市场占有率。这一政策也得到了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他们的声音在国际上占了主导地位,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人士,他们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在发展起步阶段,市场还不成熟,对其征税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专家和民间特别对C2C交易征税持反对意见,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某负责人便公开表示网上开店不应当收税。他认为,C2C这种商业模式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同时繁荣了经济。另外,在C2C交易中,通常有很多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

2.电子商务(C2C)概念混乱影响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认识

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这一概念自产生起,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都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程度的不同,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存在多种不同的阐述。如果指整个交易活动都是在因特网上完成的商业行为是电子商务的话,那这种电子商务是很少一部分,有人称为“完全电子商务”。事实上所谓的电子商务绝大多数除了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数据交流,最终还是要靠物流来完成的,也称“不完全电子商务”,所以产生了对什么样的电子商务应该征税的争议。

C2C的概念也同样不清晰,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Consumer”是英文“消费者”意思,还有人将它解释为“个人”,起初的C2C电子商务是消费者借助网络平台,转让拍卖本人多余的一些商品,也就是二手货买卖市场。以前的eBay易趣网就是这样的网站,但C2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至今,特别是出现了淘宝网后,C2C内涵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它们不再是调剂二手货的平台,卖家出售的商品绝大多数是新品,而且网店的卖家很多也不是消费者了,他们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的从事商业经营,有的还开有实体店。有很多企业也到C2C网站上开店,成了事实上的B2C电子商务,有人曾曝出淘宝网上占营业额70%-80%的卖家都不是个人商户而是企业客户。上面所举的上海张黎网络交易偷税案,事实上就是一起借C2C之名,行B2C之实的逃税案件。如果站在C2C模式是消费者个人之间的二手货交易市场的立场,那就得出了不应对C2C征税的结论。

3.我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C2C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一,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受到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登记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纳税人向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的主要特性是“无址化”,C2C商务活动是建立在因特网虚拟平台上的,它无时空和地域限制,因其先期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批准,网上商店只是个虚拟的市场,商家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它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可以世界的任何地方参与C2C企业构筑的虚拟平台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如果仅从C2C网站上信息还较难正确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它的“无址化”特性使税务机关无从下手进行税收管理,是以C2C网站的登记地还是商家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税务登记地,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C2C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得传统的税务管理以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字信息存在,传统的纸介质帐册、凭证、报表表现为服务器中数字代码信号,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网店或C2C网站还可以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税收征管法》的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在此显得苍白无力,导致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

第三,C2C电子商务交易的部分产品改变了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这些课税对象征税时,会产生无法适用税负的问题。因为税法对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等规定了不同的税负及征收方式,但在网上交易中,某些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信息,通过互联网处理和传递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它涉及许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货物电子贸易和服务、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证券交易、电子货运单证、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料、公共产品获得。它包括了产品(如消费品、专门设备)和服务(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传统活动(如健身、教育)和新型活动(如虚拟购物、虚拟训练)。因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固有物质,税务机关对这部分交易就比较难确定以那种税负进行征税。

第四,职能部门对C2C税收在思想认识技术手段上严重滞后。因为对C2C电子商务偷漏税问题严重性没有足够的重视,税收征管现代化技术手段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造成了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作为和难作为。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1、统一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认识。与传统贸易相比C2C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包括劳务)贸易的本质,它仅仅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只要发生交易并有盈利就应有缴税行为。不能因为你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业务,是电子商务就不用纳税,他是通过电话联系业务,是传统的商务活动,就应该纳税。如果以交易方式的不同来区别纳税与否,这就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与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无抵触,税法条款完全适用于C2C电子商务。

有人担心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C2C市场的发展和影响就业也没有必要,因为绝大多数的电子商务企业,都是从事B2B、B2G、B2C电子商务贸易,它们有实体企业或实体店,有明确的纳税主体,都是纳入有效的税收征管的。在C2C平台真正在是从事零星商品和二手商品交易的卖家只是很少一部分,鼓励这部分人在C2C平台上就业和方便广大消费者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也有免税政策,规定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税。如果把C2C市场变成了免税或逃税的天堂,就会造成B2B、B2C交易大量涌向C2C平台,以规避税负,这样结果就会适得其反,破坏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2、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要本着有利于培育、扶持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的目的,根据电子商务的性质、特点,尽快制订电子商务法,补充和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使服务、管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法律要规定有关职能部门有链接、进入C2C网络平台数据库的执法权,现在只有公安机关有互联网的管理权,应增加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管理权。规定C2C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网上开店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文件,有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其注册卖家的有关信息的义务,以便及时掌握被监管者的经营情况。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基本适用C2C电子商务税收,不用制订新的税法,只要稍作修改即可。为鼓励、促进这一市场的,实行高科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设置税制时可否区别对待,对交易过程全部转化为电子化的交易活动即完全电子商务,例如网上购卖技术、版权、专利、金融服务、网上娱乐、电子音像书刊、咨询服务、网络教育、软件设计等等,可以实行免税或低税率。以引导全社会参与、应用这种高新科技、高效简便、节约社会资源经济模式的积极性。明确某些课税对象的性质,如提供数字产品属劳务还是销售所得。明确属地管理权,规定虚拟市场上的网店管理主体,笔者认为以网店业主的常住地(所得来源地)或户籍地为管理属地较为有利。规定垮境店的税收问题。

3、建立和完善网店管理的电子管理信息系统。能否对网上商店实行有效管理,关键是有没有一个完善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现有的“金税工程”已是一套比较成熟的电子税务系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础,可以组织科技力量在此基础上开发对C2C网站的管理软件,链接C2C网站,使网店也能实现在线申报,开具电子发票,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做到每一笔交易有据可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稽查,网上管理。

4、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执法主动性。信息经济时代的税收工作不再是仅仅依靠传统的征管方式和手段能完成的,C2C电子商务的出现,使我们税收工作遇到了许多难题。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就要有一大批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懂得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应通过专业培训,使其能熟练进行电子税控系统操作及相关税务处理,使税收征管的人员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

面对C2C市场严重的税收流失现状,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性和主动性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对C2C交易税收征管适用没有障碍,对C2C网站的监管也不用高深的计算机技术,只要会简单的操作就可以进行管理,以淘宝网为例,只要注册为用户,就可以查看每一个卖家的每笔交易内容,交易的时间、商品、金额、买家都一目了然,而且有较长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储存,这些数据卖家是无法修改的,网站也不会随意对这些数据进行修改掩饰,每家网店的交易离不开信息流、资金流、物质流,综合C2C网站的交易信息,货款支付平台的支付宝或安付通上资金流向,快递运输公司的货物流向,网店的交易额是能够计算的,只不过是工作量庞大繁杂,但还是能查清的。为方便管理,依照帐簿凭证发票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要求网店经营者制作纸质帐簿凭证以备稽查。此外最为简单的办法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C2C运营商,由他们代为收取其注册卖家的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5、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与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等加强协作,才能有效地管理C2C电子商务。C2C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应传递及时,对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的要予以处罚。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对网店的调查,及时预警偷税违法犯罪线索。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偷税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依法严厉打击偷税犯罪,以预防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偷漏税行为发生和蔓延,保障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国c-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作者:胡利民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袁翔珠王喜成《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2篇

网上商店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一种,所谓电子商务目前较为权威的概念是世界电子商务会议阐述的概念,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范畴大致分为四类,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B2B),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商业机构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

网上商店这种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务模式,现在一般将其归属于B2C或C2C。人们俗称的网上商店多指C2C电子商务。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商务模式在我国也迅猛发展,虽然它只占电子商务市场份额的一小部分,但税务、工商行政、法律等行业监管问题随之而来,负面影响也逐渐放大,人们最关注的引起最多争议的主要是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目前对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上几乎是空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笔者想就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对策作下探讨。

一C2C电子商务的规模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13日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数达2.98亿,使用计算机的人数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位。而在全部网民中有通过网络购物的比例高达三成。根据同年2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淘宝现象研讨会”上披露,2008年我国网络零售行业首次突破了三个“1”——全国网络零售消费者数量突破了1个亿;交易额突破了1千亿元;在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超过了1个百分点。有专家预测最晚到2012年,我国的网购市场交易额有望突破1万亿元大关,将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

网上零售市场中C2C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产生以1998年易趣成立为标志,它以方便、快捷、交易费用低而受到人们的欢迎,规模呈几何式扩大,C2C虽然只占国内电子商务市场份额的3.1%,但却占网上零售市场的93.3%份额。目前采用C2C模式的主要有易趣、淘宝、拍拍等公司。仅以国内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为例,其去年交易总额突破999.6亿元。这一数字已高于传统的零售卖场华润万家、家乐福、物美,成为中国第二大综合卖场。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个巨大的市场却还没有被纳入国家的税收体系。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商业零售的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应缴纳17%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销售额的4%,销售二手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据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包括地方税务征收的税、费,以增值税最低税率来说,就算C2C网站上出售的都是二手商品,2007年国家在C2C电子商务行业流失的税收也高达10亿多元人民币。然而C2C市场发展至今,二手商品的销售已占了很小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算,现在网上卖的大都是新品,那漏税的数额就增长了一倍,更可怕的是,随着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这个税收漏洞正在以每年5亿元以上的速度扩大。

网上商店严重的偷漏税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人士和部门的关注,2007年3月,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提案,同年7月,全国首例利用网上交易偷税案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宣判,被告张黎偷逃税款11万多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公司被罚10万元。再次引爆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这个话题,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开始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产生C2C交易税收空白的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依法纳税,C2C模式的交易与传统商业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那为什么会产生对网购市场交易不征税的问题呢?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对保护电子商务认识的误解

电子商务是个新兴产业,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美国克林顿政府一直主张把电子商务网络领域建成免税区,并于2001年3月20日通过了《互联网络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至2006年,其目的是给网络一个时间和空间的发展机会。这是因为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它主张免税政策是为了保持其在网络科技方面的优势地位,以便进行电子贸易扩张,提高其全球市场占有率。这一政策也得到了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他们的声音在国际上占了主导地位,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人士,他们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在发展起步阶段,市场还不成熟,对其征税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专家和民间特别对C2C交易征税持反对意见,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某负责人便公开表示网上开店不应当收税。他认为,C2C这种商业模式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同时繁荣了经济。另外,在C2C交易中,通常有很多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

2.电子商务(C2C)概念混乱影响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认识

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这一概念自产生起,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都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程度的不同,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存在多种不同的阐述。如果指整个交易活动都是在因特网上完成的商业行为是电子商务的话,那这种电子商务是很少一部分,有人称为“完全电子商务”。事实上所谓的电子商务绝大多数除了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数据交流,最终还是要靠物流来完成的,也称“不完全电子商务”,所以产生了对什么样的电子商务应该征税的争议。

C2C的概念也同样不清晰,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Consumer”是英文“消费者”意思,还有人将它解释为“个人”,起初的C2C电子商务是消费者借助网络平台,转让拍卖本人多余的一些商品,也就是二手货买卖市场。以前的eBay易趣网就是这样的网站,但C2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至今,特别是出现了淘宝网后,C2C内涵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它们不再是调剂二手货的平台,卖家出售的商品绝大多数是新品,而且网店的卖家很多也不是消费者了,他们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的从事商业经营,有的还开有实体店。有很多企业也到C2C网站上开店,成了事实上的B2C电子商务,有人曾曝出淘宝网上占营业额70%-80%的卖家都不是个人商户而是企业客户。上面所举的上海张黎网络交易偷税案,事实上就是一起借C2C之名,行B2C之实的逃税案件。如果站在C2C模式是消费者个人之间的二手货交易市场的立场,那就得出了不应对C2C征税的结论。

3.我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C2C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一,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受到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登记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纳税人向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的主要特性是“无址化”,C2C商务活动是建立在因特网虚拟平台上的,它无时空和地域限制,因其先期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批准,网上商店只是个虚拟的市场,商家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它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可以世界的任何地方参与C2C企业构筑的虚拟平台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如果仅从C2C网站上信息还较难正确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它的“无址化”特性使税务机关无从下手进行税收管理,是以C2C网站的登记地还是商家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为税务登记地,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C2C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得传统的税务管理以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字信息存在,传统的纸介质帐册、凭证、报表表现为服务器中数字代码信号,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网店或C2C网站还可以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税收征管法》的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在此显得苍白无力,导致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

第三,C2C电子商务交易的部分产品改变了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这些课税对象征税时,会产生无法适用税负的问题。因为税法对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等规定了不同的税负及征收方式,但在网上交易中,某些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信息,通过互联网处理和传递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它涉及许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货物电子贸易和服务、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证券交易、电子货运单证、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料、公共产品获得。它包括了产品(如消费品、专门设备)和服务(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传统活动(如健身、教育)和新型活动(如虚拟购物、虚拟训练)。因为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固有物质,税务机关对这部分交易就比较难确定以那种税负进行征税。

第四,职能部门对C2C税收在思想认识技术手段上严重滞后。因为对C2C电子商务偷漏税问题严重性没有足够的重视,税收征管现代化技术手段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造成了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作为和难作为。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1、统一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认识。与传统贸易相比C2C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包括劳务)贸易的本质,它仅仅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只要发生交易并有盈利就应有缴税行为。不能因为你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业务,是电子商务就不用纳税,他是通过电话联系业务,是传统的商务活动,就应该纳税。如果以交易方式的不同来区别纳税与否,这就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与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无抵触,税法条款完全适用于C2C电子商务。

有人担心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C2C市场的发展和影响就业也没有必要,因为绝大多数的电子商务企业,都是从事B2B、B2G、B2C电子商务贸易,它们有实体企业或实体店,有明确的纳税主体,都是纳入有效的税收征管的。在C2C平台真正在是从事零星商品和二手商品交易的卖家只是很少一部分,鼓励这部分人在C2C平台上就业和方便广大消费者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也有免税政策,规定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税。如果把C2C市场变成了免税或逃税的天堂,就会造成B2B、B2C交易大量涌向C2C平台,以规避税负,这样结果就会适得其反,破坏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2、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要本着有利于培育、扶持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的目的,根据电子商务的性质、特点,尽快制订电子商务法,补充和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使服务、管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法律要规定有关职能部门有链接、进入C2C网络平台数据库的执法权,现在只有公安机关有互联网的管理权,应增加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管理权。规定C2C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网上开店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文件,有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其注册卖家的有关信息的义务,以便及时掌握被监管者的经营情况。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基本适用C2C电子商务税收,不用制订新的税法,只要稍作修改即可。为鼓励、促进这一市场的,实行高科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设置税制时可否区别对待,对交易过程全部转化为电子化的交易活动即完全电子商务,例如网上购卖技术、版权、专利、金融服务、网上娱乐、电子音像书刊、咨询服务、网络教育、软件设计等等,可以实行免税或低税率。以引导全社会参与、应用这种高新科技、高效简便、节约社会资源经济模式的积极性。明确某些课税对象的性质,如提供数字产品属劳务还是销售所得。明确属地管理权,规定虚拟市场上的网店管理主体,笔者认为以网店业主的常住地(所得来源地)或户籍地为管理属地较为有利。规定垮境店的税收问题。

3、建立和完善网店管理的电子管理信息系统。能否对网上商店实行有效管理,关键是有没有一个完善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现有的“金税工程”已是一套比较成熟的电子税务系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础,可以组织科技力量在此基础上开发对C2C网站的管理软件,链接C2C网站,使网店也能实现在线申报,开具电子发票,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做到每一笔交易有据可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稽查,网上管理。

4、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执法主动性。信息经济时代的税收工作不再是仅仅依靠传统的征管方式和手段能完成的,C2C电子商务的出现,使我们税收工作遇到了许多难题。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就要有一大批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懂得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应通过专业培训,使其能熟练进行电子税控系统操作及相关税务处理,使税收征管的人员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

面对C2C市场严重的税收流失现状,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性和主动性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对C2C交易税收征管适用没有障碍,对C2C网站的监管也不用高深的计算机技术,只要会简单的操作就可以进行管理,以淘宝网为例,只要注册为用户,就可以查看每一个卖家的每笔交易内容,交易的时间、商品、金额、买家都一目了然,而且有较长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储存,这些数据卖家是无法修改的,网站也不会随意对这些数据进行修改掩饰,每家网店的交易离不开信息流、资金流、物质流,综合C2C网站的交易信息,货款支付平台的支付宝或安付通上资金流向,快递运输公司的货物流向,网店的交易额是能够计算的,只不过是工作量庞大繁杂,但还是能查清的。为方便管理,依照帐簿凭证发票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要求网店经营者制作纸质帐簿凭证以备稽查。此外最为简单的办法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C2C运营商,由他们代为收取其注册卖家的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5、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与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等加强协作,才能有效地管理C2C电子商务。C2C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应传递及时,对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的要予以处罚。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对网店的调查,及时预警偷税违法犯罪线索。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偷税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依法严厉打击偷税犯罪,以预防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偷漏税行为发生和蔓延,保障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国c-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作者:胡利民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袁翔珠王喜成《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间,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建设要求,坚持“探索、实践、创新”的精神,沿着实现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国税的发展优势。进入二十一世纪,按照总局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国税实际,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的新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探索。

一、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简要回顾

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浙江省国税系统全面开展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为主要特征,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干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构建了具有浙江国税特色的“一项制度、四大体系”税收征管格局,在县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总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基本实现了由税务机关上门收税向全面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组成的自行申报转变。在税款缴库方式上,基本实现以预储账户纳税为主的纳税方式。2001年,全省68万户纳税人中,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已达189524户,其中使用网络申报78472户,电话申报111052户;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方式缴库的纳税人已达553194户。

2.建立了“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浙江省国税系统在县市区域内撤并了所有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统一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少数延伸办税服务窗口),全省、国税基层征收机构(场所)已从1995年的748个,减少到2001年的79个(其中征收局58个,延伸申报点21个)。系统人均征收税款从1996年的88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万元。

3.建立了监督机制健全的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全省各级稽查局专职稽查人员已占干部总人数的30%.实现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内、外分离,即选案由选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为主,涉税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和稽查部门两级审理。规范了税务稽查行为,加大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4.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实现县市为单位的集中征收,计算机依托作用得到加强。省、市、县三级DDN主干网全面建成。浙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ZT97)全面推广,“金程工程”稳定运行,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5.建立了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通过脱钩、整顿改制税务中介机构,完善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2001年,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申报已达112547户,纳税人满意,社会中介组织也得到了发展。按照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在全系统统一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税前、税中、税后的义务纳税辅导与服务体系。

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跃”,为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国税系统在全面实现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针对主要税源集中在县市城区、基层征收机构相对集中、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实际,在提高税收征收集中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

1.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形式,与以往征管体制相比优越性明显,是跨越式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在总结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展望当今世界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展望未来的国税征管工作,特别是与总局新时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县市局需根据数据量配置不同档次的小型机、服务器,投入较大,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较分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不容乐观,在征收能力和纳税评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税负的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税务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机关、大基层的格局,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思维的影响,基层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工作流程和服务窗口设置带有机关化的趋向。工作环节从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到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职能迭加,制约了税务行政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是税务行政管理有待规范。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税收执法基本得到规范。但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人、财、物的管理仍相对独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纳税服务有待加强。需要统一规范和简化办税程序,同时在网络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达到服务优化、管理强化的目的,在树立国税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丽水市局根据经济薄弱地区税源相对集中在县城的特点,率先开展了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市地局长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围绕在市地范围内实行税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处理、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肯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部署。会后,嘉兴市局以试点单位的经验为基础,结合本地国税工作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市局、县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配备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华、舟山等市局也着手进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准备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开由省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地局主要领导、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过认真的讨论和分析,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调整、权限划分、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总体目标,从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市地为单位“信息数据集中处理,税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对集中以及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税收监控在省局、税款征收和纳税信息处理在市地局、税收管理在县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设一个征收局,负责全市地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在各县市局设办税服务厅。县市局按管理为主的功能调整内设机构,负责办理所属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

2.在信息化建设上,采用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分布模式,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单位在一个数据库下开展税收征管业务处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县市局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新增人员录用和外系统人员调入应报经省局同意,县市局中层正职干部的任免应报经市地局同意;同时为体现集中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员大致按基层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财务管理上,市地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总账建在市地局,各县市局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工资标准,奖金分档核定。全市地固定资产由市地局统一协调管理和调剂使用,其登记、建账、核算、管理由县市局负责,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5.税务稽查的相对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县市局查处涉税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案件派员参与查处,并负责审理。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

1.市地局机构设置市地局设1个征收局、1个稽查局,按建制区设管理局,市局内设机构按总局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

2.县市局机构设置县市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税政法规科(股)、管理科(股)、计统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监察室;直属机构调整为: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事业单位为: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条件设立)。

3.县市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

(1)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编制税务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全局的财务管理。

(2)税政法规科(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办理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认定和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减免抵缓退税审批、零散税收征管。

(4)计统征收科(股):负责贯彻落实税收计划;负责汇总、编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数据;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受理、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各项涉税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负责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监察室: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

(四)CTAIS的全面应用,为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从2001年6月份开始,全省国税系统集中人、财、物推广CTAIS,历时四个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线运行。启用申报征收、管理服务、发票管理等十二个CTAIS主要功能模块,成功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票开具和税收计会统等多项业务,系统运行基本平稳。在推广CTAIS的过程中,我们把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县市局所有的税收业务通过宽带网与市地局小型机相连接,从而实现以市地为单位信息的集中处理,也为全面推行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跃”。

三、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过一年半的试点和推广,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个市地局已全面实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从目前的情况看运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较明显。

(一)进一步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上收、分解、制约和规范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负责全市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市地局执行上级各项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时,加强了协调和指导,确保了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的统一,以及与CTAIS的有效衔接。在全市地范围内统一实行征收和专项检查,纳税人属地管理,基层税收管理的执法权全部上收到县市局,征收和检查等执法权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执法主体的数量大大减少,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约。随着市地局CTAIS操作权限的统一设置,征管业务流程的逐步统一,税收征管措施的统一落实,大要案案件检查的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处罚标准,使得税收政策、执法口径、操作程序在一个市地范围内基本统一和规范,执法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时,规范执法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在“九五”期间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四个台阶,2002年又跨上了600亿元的台阶,全省国税共组织收入688.17亿元。加上海关和车辆购置税,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869亿元。

(二)为税收征管信息一体化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将信息处理的主机集中到市地局,并按双机备份的网络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设备,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的数据集中分布模式。同时对全省的网络进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网络传输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县市局2兆的网络传输能力,以满足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和各地与省局交换数据的需要。这一数据分布模式,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统一在市地局设置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大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统现有的物质、人力资源得到合理调配,也为将来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到省局提供了经验和准备,而且与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吻合。

(三)有效地精简了机构,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彻底改变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时内设机构层迭的格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税窗口直接面向纳税人,工作环节大为减少。在现有信息处理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使县市局税收征管业务从纵向分层分级处理,向横向同层同级处理转变。管理层次由原来的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5个环节减少到目前的经办人、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3个环节,既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又解决了县市局与各管理机构在税收管理中“两张皮”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4篇

新《税收征管法》不仅是调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规则体系,作为一种文化,它还是启发和引导国民步入现代文明的教科书。新《税收征管法》促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西方社会认为纳税是现代公民的要素,作为纳税人是很自豪的事,文明执法又是成熟的现代法律社会的标志和特征。新《税收征管法》体现出一种强烈的时代气息和现代法治观念,即着力培养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习惯。这种习惯的逐步形成,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税收软件"的进步,必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二、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在规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该法出台伊始,就遇到一些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实践中解决的难题。(一)税收优先权的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二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执行以前的,优先于该担保债权;三是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对于实际工作中税款"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确有帮助,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般优先权,在日本等国家民法上将其称为一般先取特权,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定种类的债权人,就债务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虽有优先清偿效力,但这种优先仅仅是在某些方面的优先,税款的受偿仍落后于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并且,由于我国破产实践中零破产现象③的大量存在,税款的优先受偿往往得不到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正是担保物权对特殊债权排挤的结果。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担保物权排挤特种债权的现象将会更为普遍。再加上债务人为了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往往在其财产上恶意设立担保债权,这就使得国家税款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外,需要澄清的是,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制度,并不等于就承认税收权力和私法债权在性质上的同一性,也就是说,税仍不是债。 首先,税与债性质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经济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对等性的特征。其次,特定种类的债应区别看待。大陆法系各国规定的一般优先权主要有:司法费用一般优先权、劳动(雇工)工资一般优先权、社会保险费一般优先权以及税收一般优先权等。严格地讲,司法费用一般优先权及税收一般优先权与劳动工资一般优先权是不同性质的;如果说劳动工资一般优先权因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还称之为债的优先权的话,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则因涉及国家政治权力的参与和保障而不能称之为债的优先权。再次,税务机关与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不同:(1)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体地位平等。(2)税务机关不拥有对税收的所有权、分配权、处分权,也无权放弃欠税的清偿权,税收收入不属于税务机关,而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在国家;而债则不同,债权人拥有并行使全部权利。税不是债,甚至不是特定的债。④ 认识了税和债的区别,就会发现,税收优先权理应高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遗憾的是,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及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并未高于债权人,这不利于对国家税款的有效保护。(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重新修订。但在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均与立法设计有很大差距,甚至会产生“今不如昔”的反面效果。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采取这两项措施,颇费周折。不仅要用较长时间去执行诸如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报县以上(分局)局长批准等一系列前置程序,而且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很少有专门执行机构来追缴税款,故只能从现有的稽查一线人员中抽调部分人力去执行这两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稽查力量,影响了正常稽查工作的开展。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时间紧迫,纳税人随时都会闻风而逃,为避免在采取措施之前企业便已人去楼空,税务机关只能而且必须越过前置程序而直接执行税收保全或强 制执行措施,但如此一来,势必使税务机关在将来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处于“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被动、不利局面。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5篇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户的70%左右,可见其中存在较多的漏征漏管户。并且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其庞大,占据了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绝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广,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经营灵活、变化性大,这让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雪上加霜。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有的个体工商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6篇

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事前发生,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借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道德风险是事后发生,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双方签订契约后会作出某种选择,一旦契约中所包含的刺激设计不佳或是没有考虑到信息不足的缺陷,极可能会引起一方浑水摸鱼,致使另一方权益受损。例如在同质的情况下,花巨资广而告之的商品因为比不做广告或少做广告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所以它们更容易为消费者接受;在“囚徒困境”中,囚犯互相不知道同伴是什么样的选择,因而选择坦白交待;产品市场上著名的“柠檬市场”(次品市场),卖主比买主拥有更多的关于产品的信息,从而产生了较大的信息差价,逐渐地买方会刻意压价,而卖方通常会选择以次充好,形成恶性循环。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信息经济学就是研究在不确定、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如何寻求一种契约和制度来安排规范当事者双方经济行为的理论。

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分析

税收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政府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主要研究征纳双方以及税务机关内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税收信息本身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以及纳税人作为“经济人”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天然存在。

1.从税收政策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优势方。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规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其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必然高于纳税人。同时,纳税人经济能力与知识水平的不同也会影响其对税收法规的掌握与理解。如果纳税人长时间地不能获取充分信息,就会对税务机关缺乏信心,对纳税行为产生抵触,导致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的降低。由于信息的获取和处理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获取税收政策方面投入大的纳税人比投入少的纳税人掌握更多的信息,这时不对称信息可以被看作是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差异。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以凭借信息优势获利,这些纳税人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税收筹划,少缴税款正是为了补偿先前付出的信息成本,是利用信息投入差异获取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获利性在另一种层面上的体现。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种行为可以激发其他纳税人学习税法的积极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税法的完善,促进整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2.从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劣势方。

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主要通过要求纳税人申报的各种报表及相关资料,一方面由于纳税人税收知识的欠缺,可能会存在非主观错报的情况;另一方面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可能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越少,就越难发现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纳税人违法成本很低,在利益驱动下这些纳税人倾向于提供更少的信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源流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原则,降低了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市场竞争力,由于税务机关很难区分诚信纳税人与非诚信纳税人,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会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出现阿科尔洛夫在《柠檬市场》中描述的“劣币趋良币”现象,造成纳税人整体质量的下降和诚信纳税人的减少,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纳税人逆向选择。

(二)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人员掌握的资源不同,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

1.从不同层级方面来看

上级税务机关掌握本地区的宏观数据,但是不能完全掌握某下属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分布情况,同时也不能完全了解下级税务机关征税的努力程度。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下级税务机关从本位主义出发,出现应征未征或者收过头税的现象。

2.从不同部门方面来看

税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基础资料,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掌握纳税人的缴税情况,税政部门掌握税收政策,信息部门虽然掌握的数据比较全面,但是缺乏税收业务知识。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信息利用效率降低,有时还会存在多头采集的现象,加大税收成本,也会造成纳税人的不满。

3.从税务机关与税务工作人员方面来看

税务工作人员更加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同时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了解税务人员的家庭情况以及工作能力。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引发税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税务人员不努力工作,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寻求信息租金。

三、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

1.主动对外提供信息。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认为: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信息获益。所以税务机关应该率先共享信息,加强税法宣传,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以此来换取更大的纳税遵从。例如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行业、性质的不同,提供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税收专业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困扰纳税人的税收难题。

2.减少信息传递环节。

在信息科学研究领域,著名的美军传递有关哈雷彗星命令的案例说明信息在一级级传递的过程中,从上到下不断发生变化,最终得到一条面目全非的信息。也就是说信息传递的环节越多,出现消减、误差或者变形的概率就越高,减少信息传递环节是实现信息准确传递的关键要素。所以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可以尝试进行机构扁平化改革,合并内部机构,减少中间层级,重点抓住两头,即基层工作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总局、省局的信息。

3.加强信息共享。

整合不同部门掌握的信息,消除信息孤岛,特别要重视整合后的信息应用,让所有部门共享统一信息。统一操作标准,规范流程,努力将一线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的纳税人信息全面纳入管理系统作为征管依据,同时还可以防范信息不对称背后隐藏的道德风险。

4.加强培训。

通过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数据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数据质量意识,减少由于非主观因素形成的信息不完整和不准确。

(二)设定合理的奖惩机制

1.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对失信纳税人采取在社会上公告、增加检查频次等方式,引导和提升纳税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开辟绿色申报通道,享受更多的纳税服务和一定的税收优惠,简化办理涉税申请的手续。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减少对他们的税务检查力度,降低征税成本。

2.建立考核机制。

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内部,包括信息质量考核、绩效考核、风险点考核等。例如:对按照规程操作,数据采集质量高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反之则进行教育与处罚;对税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的关键点定期审核、公布,防患于未然。对税务人员的激励考核机制应以鼓励税务人员努力工作为目标,同时防范道德风险。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

推行征管手段现代化、全程化,建立涵盖税收各项工作,贯穿数据采集、审核、加工、分析、应用各个环节的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高效的办税系统,提高纳税人获取、申报信息的能力;使用先进工具简化信息采集,例如建立电子影像系统,保证信息一次采集,永久使用;建立规范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平台,积极获取第三方信息,加快全社会的信息共享。

(四)强化信息甄别

运用审计技术对纳税人信息进行分析审核,包括两个方面:

1.对税务人员采集信息的审计,测重于审核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根据数据采集标准,对不完整信息进行提示或,根据数据内在逻辑,查找可能不准确的数据,根据工作规范要求,排查超过时限未办结的任务。例如:税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在一定时限内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纳税限定,可以定期对超期未限定的纳税人进行筛选,防止漏征漏管。

2.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审计,侧重于审核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资料,如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信息表等进行比对,尤其是要和第三方信息进行核对,如从工商部门获取的股权转让信息、国土部门获取的土地信息、建交部门获取的立项信息等,同时还要对本地区相似企业进行横向对比,甄别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四、结语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分税制事权与财权征管模式

ZhaoyubaozhangjihuiYuanxiaodong

(AnHuiInstituteofFinanceandTradeBengbu233041)

[ABSTRACTS]:Taxlevyandmanagementisthefrontierandkeypartofthewhoretaxingwork;Inordertoestablishsuchascientrfictaxlevysystemthatcanadopttotherequirementof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thatfitoncountryenvironment,thatCanensureourtaxlevyfunctionsworkfully;since1994,therehasbeen:“Taxespayingdeclaration、taxesdeputy,taxeschecking”Until1996,WelaneestablishedsuchaNewlevyandmanagementmodethatbasedontaxespayingdeclarationandserviceperfection.Relyingonthecomputerandinternettechnology.Levyfocusly,checkingstresslyInthenowlevyandmanagement,Weenforcefirstinanthecitiesinourcountryandputforwardtothecountrysidestepbystep.Andtryourbesttocompletethisreformbasallyin2010.

[Keywords]:Taxestaxeslevyandmanagementaffairrightsandcontroloverwealthlevyandmanagementmode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systems)的历史沿革

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以前,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先是50年代实行的征管专集于一身的税式。也就是专户管理税式,是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征收管理的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经济情况、行业或地税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缴。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实行这种专户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飞速发展,极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建立了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以提高征管效率。但是,这种改革仍然没有突破50年代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传统征收管理模式。

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税式转换缺乏进度,使征纳双方难以适应新的征管局面。(二)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及征管质量均难以保证。(三)税收征管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跳出“征征收、轻管理、弱稽查”的旧有模式。(四)专户管理员上门收税的方式,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使税款征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扭曲状态,同时分散了税收税务人员力量,削弱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力量。(五)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扯皮与内耗现象。

在保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时,1994年又在一些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意在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

1996年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任务: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其特点在于过去的分散型,狙放型管理到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其中核心是管理机制转变。

二、征管体制现状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征管理体制的目标税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尽管目前作为税收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法规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但是在税收收入占财征收入9%以上的今天,财征体制的改革必然牵动税收体制的改革,分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必然带有其自身的特点。

分税制是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确立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征,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广泛使用的收入划分形式,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分税制改革方案。从我国目前分税制实践来看,有三个特点:一个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财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与地方税征管机构等等;二是仍然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按行政来属关系划分这条旧体制尾巴,与企业深化改革和专业化联合趋势的矛盾日趋尖锐;三是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当高,与比较彻底的分税制表现出很大的距离。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距离。随着财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多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遗留许多旧体制的痕迹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对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征分配关系,克服财征困难,强化财征客观调控功能,公平纳税负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运行机制和财税管理体制,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为了减轻改革的阻力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新体制中保留了旧体制的一些不合理成份,或采取了一些变通办法。例如分税制对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仍然沿用财征包干体制下的划分方法,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财征,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地方财征。与此相应的是,旧体制下某些弊端也随之被移植延续到新体制中来,甚至还诱发一些新矛盾,主要表现如下:

(1)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征收支基数,既会把财政包干体制的一些弊端移植延续到分税制中来,又有碍于中央财征收入比重的提高。

(2)企业所得税(Corporateincometax)自然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的做法,虽然可以明确地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往往产生亲疏厚薄的心理,难免使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税源而侵浊中央税基,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硬化,也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并且会助长盲目投资,在经济割据等地方保护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相违背。

(二)事权(affairright)与财权(controloverwealty)的交叉贯通,划分不清

事权和财权相结合,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前提,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征的收支范以及管理权限,这是建立完善的,规范的,责权明晰的分级财征八进制的核心与基础,而事权与财权交叉贯通,划分不清,这是我国财征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这次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们并没有解决这个一直困扰我国财征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而是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划分收入上,由于各级政府的事权不清,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这使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财权,财责缺乏科学依据,而不得不沿用以历史状况和既成事实为基础的基数法。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各级政府之间中权的划分自然处于清楚与不清楚并存的混沌状态,中央政府到底担负哪些职能,各级地方政府究竟又有哪些作用,其事权边界是不明晰的。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基础,既然没有这个基础,而只是划分财力,那么,这种分税制也就只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不规范的分税制。

分税制要求各级政府应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来确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使事权划分与支出范围相一致并和财力相适应,但这次分税制改革,在地方政府财征收入大量上交中央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旧体制基本相同,从原则上讲,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应该很清楚。如国防、外交、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以及调控宏观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等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地区公共服务和一般社会管理事务由地方政府负担,但现行分税制运行中,自然沿用过去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一方面包揽过多,经常是“上面清客,下面出线”,越俎代疱的事情相当普遍,这种各级政府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分财力而不分事权的分税制,必然导致中央与地方财力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从根本上讲,不可能较为彻底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关系,当然,我们不可否以中央与地方在某些投资项目及经费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和重叠。因此,事权的划分只能是相对,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该是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本着事权与政府职能转变,企业机制改造市场机制建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划清。

首先,在划分三个层次:第一,划分内外即划分政府与企业和私人间的事权范围,明确哪些归政府,哪些归企业和私人。第二,理顺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明确事权在省、市、县乡政府间划分,第三,明确上下,即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确定哪些归中央政府,哪些归地方政府。

其次,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划分政府系统内的事权和相应的财产,具体说来,先划清各级政府所担负的政治、社会、以及公共品供给的事权边界,然后再划清各级政府抽负责的经济事务边界,最后过度到形成较完善,规范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再次,完善事权与财权还必须考虑市场化进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确认哪些事情市场已经做了,政府应当相应调整职能范围。只有这样,财政才可能随体制条件,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变化,适应准公共品的范围的移动,推动增收节支,把资金投向政府应涉足的领域,提高财征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转移支付(transfer)模式不当,转移支付(transfer)力度不是

我国现行财征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subsidy)等,其中,前三种形式属于无条件财征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财征转移支付。但是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税收返还,既无条件财征转移支付形式。从实行运行来看,这种形式对弥补地方一般性财力不足,实现纵向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政策引导能力不强,不利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第二,不利于节约支出和提高财征资金使用效率,第三,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总之,目前采取这种以无条件为主的收入分配型财征转移支付形式具有非常规范性和过渡性质,它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转移支付模式的再选择:

国际转移支付的税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其中横向转移支付是解决横向非均衡问题,纵向转移支付侧重于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单一纵向横式操作简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但对下级政府强制色彩较浓,纵横交错模式,由于地方政府参与了转移支付过程,体现了地区间相互支援关系,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操作复杂。从今后发展角度看,我国的长远目标应是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但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多种因素制约,需要先致力于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形式,有利于中央政府调控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偏重效率的宏观调控型财征转移支付模式,要健全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考虑以下两点:第一,转移支付规模要适度,并保持一定弹性,具体说来,一要考虑中央财征的承受能力,二要考虑地方行政事业的需求。第二,转移支付要趋于规范。

三、税收管理权和权限(limitsofauthority)的确立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立法权的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体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权,立法权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关系。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立法权;二是税种开征停征权,是指税目增减,税率(TaxRate)调整和减免权。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发展情况的不同,分税制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税收管理体制,地方税种的划分,税收征管三大方面上。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

按照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划分,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有四种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税源共享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税权,分散事权模式;三是德国为代表的税权集中,税种共享模式;四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模式。尽管各国税收管理体制都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们共同规律也是很明显:A,分税制是建立在税收管理体制核心,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一种方法,B,实行适度分税制的国家,既设中央税,地方税,又设共税,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管理权限较少;C,实行彻底分税制的国家只设中央税地方税,不设共享税。而且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管理,征收也完全分开,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相对较大;D,不论是彻底分税制国家,还是中央适度分税制国家,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中央集权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都是根据自己的历史、政治、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E,分税制国家制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税权与事权则不对应,征税权定国家介入国民收入的一项手段,由此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税收上缴,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F,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中央税收的优先课征权,以及执法的优先地位,如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税只能按照联邦国税局确定的所得税额征收,不得另行核定。

(二)建国以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建国以来,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有五次较大的变动:

1.第一次是1950年全国税政集中统一,各项税法由中央制定,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都只由中央集中掌握。

2.第二次是1958年税收管理权限的较大下放,凡属可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税收,都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

3.第三次是1961年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都应由中央批准。

4.第四次是1973年继续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权,交地方掌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地方税定,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

5.第五次是1977年进一步明确划分管理权限,由中央适当收权,对税收管理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划分,适应的把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收归中央掌握,以利于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划分中央、地方税制及其管理权限历史发展

1.建国初期各税统管

1950年1月政务院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在城市统一设置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则是规定:“除了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为中央人民政府财征部统一调度使用。”

2.1958年开始下放某些地方税管理权

1958年6月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对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七种税收,在划为地方固定收入的同时,把税收管理权也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

1960年12月31日财征部党组提出,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增减和部率的调整,应报中央批准。

1977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税,免税,变更税率,税额或停征;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划归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掌握审批。

3.1985年开始走向按税种(categoryoftaxes)划分的财征体制

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征管理体制的规定》,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新财征管理体制。

(四)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1977年11月批转文件和其后的有关文件规定,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分别列举了各级权限。

1.属于国务院的权限

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于中央的管理权限,除各税税法按立法程序,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或授权国务院制定颁币外,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2.属于财征部纳权限

制定各税税法和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解释税法,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征或停征某一种税,盐税税额的调整,减免以及涉及外事,外商的税收问题,由财征部掌握,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某个行业减税免税,对产品征税中的卷烟,酒、糖、手表等产品的减税,免税都由财征部批准。

3.属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权限。

除少数几个税种,如城乡人民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等税种的税收条例施行细则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外,主要是个别纳税单位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行变化需要的定期减免税,这些权限下放以后,有利于地方因地利宜地及时处理某些具体问题。

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权限的合理划分,要做到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对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近期应该这样合理划分。

1.中央(centralauthorities)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属中央。

2.共享(Taxsharing)税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

3.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制度:①一些对全国经济或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税种,其立法权属中央,地方可拥有一定的减免权;②一些中等性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③一些小税种,其立法权,开征权均属地方。

4.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制度,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应按税种划分,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的做法。

四、划分管理权的原则(principtes)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在1977年税种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形成的,是与过去较为集中的经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经济,财征体制和税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老的集中型税收管理体制,也就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够适应,正是基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当前形势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完善。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983年3月29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既是我们国家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各项职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机构税收管理权限,制订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当前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税收是国家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重要杠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很大,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中央的集中领导要更多一些,要把它放在主导地位,经济财征上的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和地方是一个整体,税收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保证中央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贯彻执行,实现全国一盘棋,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的分级管理,是要让地方在认真贯彻中央统一政策法令,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灵活机动,因地制宜处理一些本地区范围内的问题和较为具体的问题,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必须把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级管理恰当地结合起来。

(二)适应分税制财征体制的要求原则

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承认既得利益,不触动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现行的分税制财征体制是与原有包干财政体制一并运行的,因而原有包干财政体制多年累积下来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仍有较多的沿袭。因此,深化财征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矫治与克服现行税制财征管理体制存在不足入手,真正按照规范化的分税制财政制要求,在深入改革中得以完善。也就是说,深化财征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认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调整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和财力分配格局,进而建立超规范、统一、协调、稳定的财征管理体制,从根本上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征分配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恰当的财征政策,合理分配财力资源,是国家财征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通过财征再分配手段促进各地经济稳定发展和均衡增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的非均衡增长及其地区间财力不平衡问题,不仅在各区域之间与省际之间存,而且在区域范围内和省区范围内的地区之间也十分突出,因此,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既是中央财征的任务,也是地方各级财征的任务。这就决定了在深化财征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全国范围内省区之间以及省区范围内各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调节,认实现优化财力资源的目的。既要有创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体现效率原则,又要通过自上而下的税收返还和规范的转移支付,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的原则,此外,还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层层集中与上划财力或下放事权的倾向,这是规范财征管理体制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问题。

(二)适应分税制要求,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

按照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和采取的逐步推进方法,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该集中的权限,真正有效地集中,该下放的权限,认真大胆地下放。

(四)构建地方税制(Localitytaxsystem)体系

随着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个体系,目前中央几大主体税种已到位,体系基本完善,但地方税体系却远未到位。而地方税的改革与完善又是我国整个税制改革并直接涉及税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进程亟待解决。

健全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既要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国情和现行税制结构及未来改革发展的趋向,也要考虑市场经济对地方税制的要求。

1.应尽早研究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对地方税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管理体制等问题作出规范,从法律上保障,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优化现行地方税种,构建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一是进一步改革和调整现行的财产税体系;二是改革现行的营业税,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

3.合理调整地方税的税制结构和收入结构建立以营业税为主的地方税制结构,要通过改革完善地方税种,逐步扩大地方税调节的广度和力度,使之负担起组织地方收入的主要职责。

4.调整现行的收费体系,逐步实行费改税,增国地方财征收入,在日益膨胀的行政性收费不断侵蚀地方税税基的情况下,改革现行的收费体系,实现费改税则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五)国税、地税系统密切配合,并有利后续税源的培养建设原则。

财征与税收,国税与地税系统的职责要明晰,能密切协调和配合,税收的客观调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央地方共享税结构的安排,要有利于后续税源的培养建设。为税源的培植开发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能鼓励地方涵养老税源,开辟新税源,适应改革开放迅速发展的要求,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符合的新型税源建设体系。

五、税收征管模式和完善及其探索

税收管理体制是规定国家各级政权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是财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提高财征整体效率,确保财征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必须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治税,依法征税,依率计税,严格控制减免税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既是税收组织收入和税收调节经济的基本环节,又是税收执法活动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对于提高财政管理整体效率,进而达到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差异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1.《征管法》的不足之处

(1)《征管法》虽然比以前的《征管条例》详细具体,但是从法律应当具有严密性,《征管法》所要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来看,仍然不够具体,甚至遗漏了一些生要内容。具体表现为:a.共有财产的纳税义务,没有管理人的,应当由管理人员纳税义务,未没管理人的,分别共有财产的,应当由共有人按各自所有的份额负纳税义务,共同共有财产的,应以全体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b.清算人(Liquidator)的纳税义务;c.遗产处理人的纳税义务;d.对不动产征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以上四点均未作具体规定。

(2)对一些概念的内涵,延没有具体化导致概念确切含义不明确。《征管法》第九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地范围应如何界定。

(3)一些法律规范缺少必要要素,若是少了“处理”和“法律责任”他的存在失去了意义。《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4)细则与《征管法》的规定出现相矛盾一面。《征管法》规定:“只能认拍卖的形式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但细则规定:除交由拍卖机构拍卖外,还可交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

(5)未对偷税、抗税追征具体期限。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造成未缴减少缴的,税务机关在多长时间内追征,没有具体规定。

2.当前漏征漏管现象的特点及原因

税收漏征漏管清查工作已全面展开,成绩显著,但是从清查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新特点一是具有隐蔽性;二是具有普遍性;三是具有趋势性;漏征漏管大量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纳税申报到度不完善;业户私欲膨胀。二是国税,地税在工作中出现了交叉,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三是税务检监督力度不强;四一些税官贪污受贿,认权谋私;五是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作难以深入。

3.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建立透明度较高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一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从而构建完整统一,规范、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人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就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二)加快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应用。

税务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是社会发展的必是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它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税收征管软件是对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及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税收合计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为原则,借助计算机网络,集中管理各种资料,提供多种统计监控手段,满足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所带来新要求。

1.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2)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

2.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

(1)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分类稽查。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

(3)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道报制度,及时打击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三)科学、合理设置征收机构

1.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的现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征收分局,不再按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设置征收机构对辖区内包括国有、集体、内资、外资、股份制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统一由一个分局负责。

2.人力分配,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充实稽查人员(customsofficer)队伍,使稽查人员的比例大致达到税人员总数35%-40%。

3.制约机制,设置机构必须分散稽查权力充分发挥制约机制。

(四)健全、规范纳税(paytaxes)申报(reporttohigherbodydeclare)制度、为纳税人(taxpayer)服务。

1.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

2.应在税务机关(taxbureau)建立起优质、快捷的办税服务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的每个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

3.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加大对不依法申报的惩罚力度,使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五)专业化的内部审计(Internalauditingsystems)

税务审计的内部分工专业化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如国外某些国家税务部门都设有税务审计,税务部税管管理下没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抽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对其进行审核。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publicanditfirm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查账与咨询。许多国家还硬性规定,纳税申报表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征会计师查账鉴证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程序化的税务诉讼(Taxprosecution)

西方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税务诉讼制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矛盾时,一般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则提讼。在美国,当纳税人同国税局的税务争议没有上诉办公室内部解决,纳税人可以诉讼法院。其具体程序为:纳税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审法庭提讼,如不服,则不再向上一级行政法庭诉讼,而是上诉到民事法庭的诉讼法庭,直至上诉到最高法庭,实行三审终审。

(七)以“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改革实现新模式转换。

所谓“两少三高”的目标:即税收征收机构个数少,税务人员偏制少,从而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提高装备水平,不断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之上,相应改善税务机关的工作条件和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水平,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税收征管。更进一步深化以实现“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模式改革,实现新程度的转换,必然要求发挥稽查征管的重要作用,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

(八)尝试所得税(Incometax)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较为理想模式,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统一了内资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机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同一时间、地域并存。不但造成两种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差异,而且由于目前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导致税收收入结构失衡,破坏了我国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结构,其主体地位已基本长失。因此我们认为一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研究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征收办法;二是加快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步伐,至少应在近年内完成,以平衡两种纳税人的税负;三是把所得税列为共享税,所有所得税均由地税列为共享税,所有所得税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中央确定一个合适的分成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taxdeputy)业的发展

税务在我国现阶段是税收征管模式一种有益的补充。这是税制结构决定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组建税务人的行业管理机构,理顺税务业的管理体制。税务机关对机构的管理,主要体现对机构进行区域性审核、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尽快制定税务业执行标准和行业服务标准,约束税务行为,以形成税务的民间自律机制。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队伍。要严格抓好税务从业人员考试,以定考核以适应税务事业的迅速发展。

(十)优化税收征管运行模式

税收征管运行模式是指在税收管过程中,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税务机关在征管组织机构、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的规范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规范结合。建立科学税收征管运行模式。重在优化征、管、查组合方式。

1.规范征、管、查各方面主体模式行为。

推进征管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要明晰征纳双方职责,并据此调整模式行为。

(1)在征收手段实现计算机普及化,推行纳税人业务发展,方便征纳双方。

(2)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使管理科学化,严密化。

(3)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重要环节,是税务部门进行偷税、漏税斗争有效手段。

2.调整征管职能机构

为了保证征管模式转型,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机构的调整要体现征、管、查、控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与职能清晰的稽查队、税务检查论,发票管理等专业化的征管机构,加强基层工作。

3.建立全方面税收监督约束机制。

监督约束机制的构建,要从重下轻上、重内轻外的单方位的机制向全方位的机制推进。

(1)建立横向交叉的业务监督约束机制。

(2)建立上下结合的组织监督约束机制。

(3)要建立内外双方监督约束机制。

4.创新征、管、查、分离模式。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财征管理体制对税收征管体制的要求,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性出发,推进征、管、查、分离模式逐步由机构内的三分离的机构间他离横式过度,从而达到分工程度更组、专业化程度更高,征管方法更加科学,征管工作流程更加规范有序的目标。

总之,税收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我国现行税制的进一步巩固、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合理规范的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分级管理收入分配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的征管模式的创新及其运行,必将有力推动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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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间,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建设要求,坚持“探索、实践、创新”的精神,沿着实现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国税的发展优势。进入二十一世纪,按照总局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国税实际,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的新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探索。

一、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简要回顾

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浙江省国税系统全面开展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为主要特征,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干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构建了具有浙江国税特色的“一项制度、四大体系”税收征管格局,在县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总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基本实现了由税务机关上门收税向全面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组成的自行申报转变。在税款缴库方式上,基本实现以预储账户纳税为主的纳税方式。2001年,全省68万户纳税人中,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已达189524户,其中使用网络申报78472户,电话申报111052户;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方式缴库的纳税人已达553194户。

2.建立了“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浙江省国税系统在县市区域内撤并了所有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统一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少数延伸办税服务窗口),全省、国税基层征收机构(场所)已从1995年的748个,减少到2001年的79个(其中征收局58个,延伸申报点21个)。系统人均征收税款从1996年的88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万元。

3.建立了监督机制健全的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全省各级稽查局专职稽查人员已占干部总人数的30%.实现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内、外分离,即选案由选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为主,涉税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和稽查部门两级审理。规范了税务稽查行为,加大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4.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实现县市为单位的集中征收,计算机依托作用得到加强。省、市、县三级DDN主干网全面建成。浙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ZT97)全面推广,“金程工程”稳定运行,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5.建立了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通过脱钩、整顿改制税务中介机构,完善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2001年,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申报已达112547户,纳税人满意,社会中介组织也得到了发展。按照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在全系统统一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税前、税中、税后的义务纳税辅导与服务体系。

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跃”,为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国税系统在全面实现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针对主要税源集中在县市城区、基层征收机构相对集中、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实际,在提高税收征收集中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

1.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形式,与以往征管体制相比优越性明显,是跨越式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在总结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展望当今世界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展望未来的国税征管工作,特别是与总局新时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县市局需根据数据量配置不同档次的小型机、服务器,投入较大,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较分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不容乐观,在征收能力和纳税评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税负的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税务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机关、大基层的格局,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思维的影响,基层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工作流程和服务窗口设置带有机关化的趋向。工作环节从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到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职能迭加,制约了税务行政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是税务行政管理有待规范。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税收执法基本得到规范。但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人、财、物的管理仍相对独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纳税服务有待加强。需要统一规范和简化办税程序,同时在网络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达到服务优化、管理强化的目的,在树立国税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丽水市局根据经济薄弱地区税源相对集中在县城的特点,率先开展了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市地局长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围绕在市地范围内实行税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处理、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肯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部署。会后,嘉兴市局以试点单位的经验为基础,结合本地国税工作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市局、县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配备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华、舟山等市局也着手进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准备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开由省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地局主要领导、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过认真的讨论和分析,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调整、权限划分、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总体目标,从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市地为单位“信息数据集中处理,税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对集中以及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税收监控在省局、税款征收和纳税信息处理在市地局、税收管理在县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设一个征收局,负责全市地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在各县市局设办税服务厅。县市局按管理为主的功能调整内设机构,负责办理所属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

2.在信息化建设上,采用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分布模式,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单位在一个数据库下开展税收征管业务处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县市局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新增人员录用和外系统人员调入应报经省局同意,县市局中层正职干部的任免应报经市地局同意;同时为体现集中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员大致按基层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财务管理上,市地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总账建在市地局,各县市局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工资标准,奖金分档核定。全市地固定资产由市地局统一协调管理和调剂使用,其登记、建账、核算、管理由县市局负责,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5.税务稽查的相对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县市局查处涉税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案件派员参与查处,并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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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

1.市地局机构设置市地局设1个征收局、1个稽查局,按建制区设管理局,市局内设机构按总局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

2.县市局机构设置县市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税政法规科(股)、管理科(股)、计统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监察室;直属机构调整为: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事业单位为: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条件设立)。

3.县市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

(1)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编制税务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全局的财务管理。

(2)税政法规科(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办理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认定和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减免抵缓退税审批、零散税收征管。

(4)计统征收科(股):负责贯彻落实税收计划;负责汇总、编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数据;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受理、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各项涉税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负责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监察室: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

(四)CTAIS的全面应用,为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从2001年6月份开始,全省国税系统集中人、财、物推广CTAIS,历时四个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线运行。启用申报征收、管理服务、发票管理等十二个CTAIS主要功能模块,成功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票开具和税收计会统等多项业务,系统运行基本平稳。在推广CTAIS的过程中,我们把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县市局所有的税收业务通过宽带网与市地局小型机相连接,从而实现以市地为单位信息的集中处理,也为全面推行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跃”。

三、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过一年半的试点和推广,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个市地局已全面实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从目前的情况看运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较明显。

(一)进一步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上收、分解、制约和规范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负责全市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市地局执行上级各项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时,加强了协调和指导,确保了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的统一,以及与CTAIS的有效衔接。在全市地范围内统一实行征收和专项检查,纳税人属地管理,基层税收管理的执法权全部上收到县市局,征收和检查等执法权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执法主体的数量大大减少,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约。随着市地局CTAIS操作权限的统一设置,征管业务流程的逐步统一,税收征管措施的统一落实,大要案案件检查的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处罚标准,使得税收政策、执法口径、操作程序在一个市地范围内基本统一和规范,执法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时,规范执法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在“九五”期间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四个台阶,2002年又跨上了600亿元的台阶,全省国税共组织收入688.17亿元。加上海关和车辆购置税,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869亿元。

(二)为税收征管信息一体化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将信息处理的主机集中到市地局,并按双机备份的网络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设备,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的数据集中分布模式。同时对全省的网络进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网络传输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县市局2兆的网络传输能力,以满足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和各地与省局交换数据的需要。这一数据分布模式,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统一在市地局设置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大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统现有的物质、人力资源得到合理调配,也为将来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到省局提供了经验和准备,而且与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吻合。

(三)有效地精简了机构,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彻底改变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时内设机构层迭的格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税窗口直接面向纳税人,工作环节大为减少。在现有信息处理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使县市局税收征管业务从纵向分层分级处理,向横向同层同级处理转变。管理层次由原来的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5个环节减少到目前的经办人、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3个环节,既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又解决了县市局与各管理机构在税收管理中“两张皮”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报关行业;税收征管;委托海关;统一缴税平台

一、概述

报关行业是个特殊行业,以往报关市场管理极不规范,报关公司与报关员往往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矛盾体。据了解,目前整个深圳报关市场上正规报关员只有200人左右,而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员却有上千人,其中大部分都是承包挂靠,报关公司很难统一规范管理,报关行业长期存在着管理失效、操作违规、竞争无序、收费混乱、偷漏税收、守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报关员在报关时存在乱收费,收费后不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取得的报关服务收入不纳税等现象。

为了彻底扭转报关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按照深圳市委六次(扩大)全会关于对报关市场管理应尽快建立“海关监督、政府协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的部署,由文锦渡海关、报关协会和报关企业代表提议,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建立了“统一缴税平台”。在此平台系统的支持下,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从2004年3月5日起,对在深圳市文锦渡海关报关的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税收委托海关,至今已运作一年,申报报关手续费20857982.5元,共报关手续费收入营业税等税费1084615.09元,计征票数413939票,成效非常显著。

本文试图从委托海关报关服务手续费收入的有关税收工作出发,在委托海关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对加强报关行业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一些积极的探讨。

二、委托海关工作的意义

将报关行业有关税收委托海关,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等方面都具有深远意义。税务、海关共管机制下“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建立使得税务、海关、报关协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都开始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互动起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意志。在此互动关系中,不仅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依法纳税”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且税务机关也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强化税法刚性,推进依法治税,增加税收收入,建立良好的纳税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又迈进一大步。

三、委托海关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由于目前报关市场中大部分客户被个别报关员和社会上一些“灰色人员”控制,同时报关企业存在自身管理不足的状况,因此由文锦渡海关、报关协会和报关企业代表提议,我们税务机关积极推动,建立了“统一缴税平台”系统。

(二)制定有关的操作流程。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后,根据报关行业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操作流程、发票管理操作流程和税票管理操作流程。

(三)做好委托前的宣传工作。为了使委托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征前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专门编印了3000本宣传小册发放给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并由海关牵头组织召开报关行业协会、报关公司及报关员座谈会,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带领征管科和相关管理科人员参加了座谈会,并在座谈会上进行了开征前的税收知识辅导,当场回答了报关公司及报关员提出的各种税收问题。

(四)做好委托后的跟踪管理工作。设计统一缴税平台系统软件时,考虑到对工作监控的需要,有关管理科专设电脑与海关电脑联网,实施定时监控。委托工作开始后,有关管理科可及时从电子数据中掌握报关公司及报关员的情况,当发现一些报关公司及报关员申报的单笔手续费收入明显偏低的,及时发出自查通知书和自查表,促使有关报关公司及报关员开展自查。自查措施收到明显的效果,报关公司及报关员除有6户自查补税外,也促使4月份的申报数明显上升。

四、委托海关工作取得的成效

“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建立,从源头上逐步消除了长期依附在报关市场周边的危害严重的“灰色收入”地带,达到了净化报关市场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的效果,使税务机关摸索出一些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税收收入规范管理的成功经验。

(一)税务机关可根据“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直接达到依法征收的目的,解决了目前报关市场长期存在的税收问题。具体表现在:

1.“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可引导报关员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文锦渡海关在审单环节,对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进行初审时,首先要审核该份报关业务是否提供了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如有,则受理报关,反之,则拒绝受理报关。

2.“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可自动计征税款。在报关前,报关企业或报关员预先录入报关资料并发送海关,经文锦渡海关审单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报关单,报关员或委托报关方据此向平台交付报关费和预录入资料费,平台系统自动计征该项报关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并同时打印出发票。

3.税务机关可通过“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及时掌握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的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可通过电话线接收平台系统的有关数据,当在电脑中输入查询报表条件时,如果查询报表对象选择税务局,则显示的报表类型有《报关企业汇总表》、《报关员汇总表》、《报关员明细表》,这些报表可反映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的报关单数、报关单号码、每单收取的服务费收入金额以及扣税情况。税务机关可从这些报表中清楚地了解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报关和完税的详细情况。

(二)保障报关企业的合法收入,进行源头控制,根本解决报关市场利益分配倒置的问题,让报关企业有更充足的资源支撑维护报关企业规范和自律行为,支持海关实现对报关市场的综合治理。

(三)保证正规报关员的合法收入,提高报关员依法纳税意识,促进报关员更加遵守法律、自觉自律,改善报关服务质量,加快通关速度。

(四)逐步铲除长期依附在报关市场周边危害严重的“灰色收入”地带,达到净化报关市场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

(五)通过科技加管理的手段加强税务和海关对报关市场的正面培育和扶持,最终让所有报关企业在公正、公平、公开、统一、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健康发展。

五、委托海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统一缴税平台”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文锦渡口岸报关市场的进口报关的手续费在150~200元之间,出口报关的手续费在100~150元之间,这是普遍接受和实际存在的价格水平,个别也有偏高的。但从“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实施的情况看,虽然录入的报关手续费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大部分报关手续费在20~50元之间。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报关员挂靠、租章、承包的情况仍较为严重,报关公司管理不到位,态度不坚决,部分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仍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解决了“纳税”问题便可应付了事,蒙混过关,并未从深层次理解和认识“依法纳税”的真正含义。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税务机关协助深圳报关协会向物价部门申请政府指导价,或者在不违反《价格法》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报关手续费分几个档次确定,形成公平的纳税环境。让政府部门、协会、社会、报关企业、报关员相互监督,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的转变,从偷逃税到依法诚信纳税转变。

(二)加强对违法经营、偷逃税款的报关企业或报关员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堵塞税收漏洞,造成一种“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声势和环境,加大其抵御“风险”的代价和承受力。对规范经营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则进行表扬和正面扶持,树立“规范经营、诚信纳税、优质服务、快速通关”的行业新风。

(三)为堵塞漏洞,在文锦渡口岸试行“统一缴税平台”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功后,应与深圳海关、深圳报关协会协商,迅速在全市口岸推广。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每年报关的单数有近500万份,按每单100元计算,报关手续费年达50000万元,预计税收可征收2500多万元。在全市口岸推广委托税款后可以使整个深圳报关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开展良性经营和互动竞争,也可确立“深圳市报关统一电脑发票”的唯一性、权威性和公认性,避免报关企业所属营业网点、不同辖区发票“内部流转”,使假发票、收据等非法票据无藏身之处。

(四)设置投诉电话。在报关现场或合适的地方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使用假发票、收据等非法票据的报关企业或报关员,人人都可以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者予以严惩,对举报人予以重奖。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工程项目

一、建筑行业的经营特点

一是建筑业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建筑业就是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活动的集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45-2002),建筑业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由此可见,建筑业涉及面较广。由于各个分行业间经营内容区别较大,进而导致生产特点差异较大,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业工期长,或跨年度,或时断时续跨越数年;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工期则较短,短则数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业数量庞大,从业人员多,以建筑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我国建筑行业拥有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建筑户近70万个,从业人员3,270万人,营业收入32,426亿元。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业企业,全国近13万家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达2,791万人,拥有资产超过31,600亿元,当年完成施工产值约31,000亿元,实现利税1,830亿元。

三是建筑行业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占44%,就业人数占84%,完成建筑业产值占83.8%。从上述数据可见,房屋和土木工程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相应地,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完成产值少。此外,建筑业的经营地点就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地点,其经营内容决定了建筑业经营地点的流动性较强,这些都给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四是建筑行业经营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纳税人为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方式。一些资质低的建筑企业或无资质的工程队,甚至通过向有资质的大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后挂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以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业的纳税主体,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二、现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建筑行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其与增值税征税界限不清。建筑行业涉及面广,较多经营业务与服务业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给基层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难。如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可实际情况中,消防设施、电梯、管道设施、通风设施、空调及智能化系统的维修保养是鉴定为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服务业还是增值税就很难把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笔者认为:凡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资产的维修保养应该按照营业税——建筑业——修缮进行纳税鉴定。

二是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难度大。出于建筑行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等原因,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已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四条规定,其结果就是无论采取何种结算办法,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均为收到工程结算价款或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人。但在具体实施中,工程款的结算有多种方式,以上四种规定不能全部涵盖,而大部分都属于规定之外的结算类型,即虽划分形象进度,但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不定期结算。这就给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认带来困难。

三是经营方式异变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如挂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税务部门实行以票控税只能监督其交纳流转税,所得税的上缴缺乏监督,不能保证及时入库,年终汇算清缴时,大公司账上不反映挂靠单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该项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四是税收政策制定层次低,扩大了税负不公平。一般情况下,总局制定框架性税收政策法规,省局进一步细化,各地再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地点流动性强,这就给政策执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如,根据国税函[1997]524号文件规定: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纷纷出台相应管理办法,部分省市允许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省市对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税款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重复征税现象随即产生。可见,这种地方政策本身的不统一直接造成纳税户之间的税负不公,影响了部分纳税户的纳税积极性。

三、完善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举措

一是建议以工程项目为主线,实现营业税信息征管。由于建筑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某个具体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本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转第43页)(上接第30页)工程项目、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本地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完整的营业税管辖范围应包括上述三块。对于本地项目,具体建筑项目又存在下述对应关系:

一个建筑项目一个建设单位

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一个及以上总包单位

零个以上分包工程零个以上分包单位

工程项目作为建筑行业的基本衡量单位,以其为主线,按照本地工程项目和外地工程项目,本地再按照一个建筑项目对应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对应零个以上分包工程的关系,实现建筑业营业税信息征管,将大大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议以建设单位为源头,优化代扣代缴制度。从上图也可看出,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具有惟一对应性,其数量少于总包。同时,建设单位既是工程项目的起始源头,也是工程资金的源头。因此,若改为以建设单位为主体推行代扣代缴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税务机关需要面对的纳税人数量,降低税务征管难度,强化税收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减少税款流失。

三是建议以项目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通过项目信息化管理,尤其是本地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在实现对管户收入完整管理的同时,就顺利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是建议提高税收政策制定层次。提升税收政策制定层次,可以较好地解决建筑行业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所带来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重复征税等问题。由总局统一制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弱化该问题;由某一区域统一制定,可以在该区域弱化该问题;由省局统一制定,则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弱化该问题。

【参考文献】

[1]陆伟,程瑞林.实行户籍式管理对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有积极作用[J].经济研究参考,2003.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彤彤屋;税收征管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资金流控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数据域的权限,通过行政机关、职能树、职能、税务人员这些对象来共同控制;在行政机关树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职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级的职能子树,每个操作员都要定义自己所需职能的可见范围(也可通过角色控制);同时,每一个纳税人都隶属于一个管理机关,这个管理机关通过对应表,能够找到相应的各个职能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职能机关和操作员的可见范围确定了数据域的范围。

系统通过支付网关向支付方全面扣缴税款,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实施的困难,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税务之间的连接以及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如何与目前的电子报税对接成为该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吴彩虹,高阳.基于资金流控制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4篇

[内容摘要]: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工作的前沿阵地和关键环节。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从1994年起在一些地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到1996年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关键词]:税收 征收管理 分税制 事权与财权 征管模式Zhao yu bao zhang ji hui Yuan xiao dong(AnHui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Trade Bengbu 233041)[ABSTRACTS] :Tax levy and management is the frontier and key part of the whore taxing work; In order to establish such a scientrfic tax levy system that can ado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at fit on country environment, that Can ensure our tax levy functions work fully; since 1994,there has been:“Taxes paying declaration、taxes deputy, taxes checking ” Until 1996, We lane established such a New levy and management mode that based on taxes paying declaration and service perfection. Relying on the computer and internet technology. Levy focusly, checking stressly In the now levy and management,We enforce first in an the cities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o the country side step by step. And try our best to complete this reform basally in 2010.[Key words]: Taxes taxes levy and management affair rights and control over wealth levy and management mode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systems)的历史沿革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以前,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先是50年代实行的征管专集于一身的税式。也就是专户管理税式,是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征收管理的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经济情况、行业或地税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缴。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实行这种专户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飞速发展,极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建立了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以提高征管效率。但是,这种改革仍然没有突破50年代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传统征收管理模式。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税式转换缺乏进度,使征纳双方难以适应新的征管局面。(二)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及征管质量均难以保证。(三)税收征管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跳出“征征收、轻管理、弱稽查”的旧有模式。(四)专户管理员上门收税的方式,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使税款征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扭曲状态,同时分散了税收税务人员力量,削弱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力量。(五)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扯皮与内耗现象。在保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时,1994年又在一些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意在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1996年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任务: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其特点在于过去的分散型,狙放型管理到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其中核心是管理机制转变。二、征管体制现状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征管理体制的目标税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尽管目前作为税收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法规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但是在税收收入占财征收入9%以上的今天,财征体制的改革必然牵动税收体制的改革,分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必然带有其自身的特点。分税制是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确立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征,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广泛使用的收入划分形式,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分税制改革方案。从我国目前分税制实践来看,有三个特点:一个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财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与地方税征管机构等等;二是仍然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按行政来属关系划分这条旧体制尾巴,与企业深化改革和专业化联合趋势的矛盾日趋尖锐;三是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当高,与比较彻底的分税制表现出很大的距离。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距离。随着财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多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一)遗留许多旧体制的痕迹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对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征分配关系,克服财征 困难,强化财征客观调控功能,公平纳税负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运行机制和财税管理体制,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为了减轻改革的阻力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新体制中保留了旧体制的一些不合理成份,或采取了一些变通办法。 例如分税制对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仍然沿用财征包干体制下的划分方法,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财征,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地方财征。与此相应的是,旧体制下某些弊端也随之被移植延续到新体制中来,甚至还诱发一些新矛盾,主要表现如下:(1)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征收支基数,既会把财政包干体制的一些弊端移植延续到分税制中来,又有碍于中央财征收入比重的提高。(2)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自然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的做法,虽然可以明确地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往往产生亲疏厚薄的心理,难免使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税源而侵浊中央税基,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硬化,也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并且会助长盲目投资,在经济割据等地方保护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相违背。(二)事权(affair right)与财权(control over wealty)的交叉贯通,划分不清事权和财权相结合,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前提,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征的收支范以及管理权限,这是建立完善的,规范的,责权明晰的分级财征八进制的核心与基础,而事权与财权交叉贯通,划分不清,这是我国财征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这次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们并没有解决这个一直困扰我国财征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而是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划分收入上,由于各级政府的事权不清,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这使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财权,财责缺乏科学依据,而不得不沿用以历史状况和既成事实为基础的基数法。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各级政府之间中权的划分自然处于清楚与不清楚并存的混沌状态,中央政府到底担负哪些职能,各级地方政府究竟又有哪些作用,其事权边界是不明晰的。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基础,既然没有这个基础,而只是划分财力,那么,这种分税制也就只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不规范的分税制。分税制要求各级政府应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来确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使事权划分与支出范围相一致并和财力相适应,但这次分税制改革,在地方政府财征收入大量上交中央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旧体制基本相同,从原则上讲,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应该很清楚。如国防、外交、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以及调控宏观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等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地区公共服务和一般社会管理事务由地方政府负担,但现行分税制运行中,自然沿用过去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一方面包揽过多,经常是“上面清客,下面出线”,越俎代疱的事情相当普遍,这种各级政府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分财力而不分事权的分税制,必然导致中央与地方财力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从根本上讲,不可能较为彻底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关系,当然,我们不可否以中央与地方在某些投资项目及经费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和重叠。因此,事权的划分只能是相对,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该是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本着事权与政府职能转变,企业机制改造市场机制建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划清。首先,在划分三个层次:第一,划分内外即划分政府与企业和私人间的事权范围,明确哪些归政府,哪些归企业和私人。第二,理顺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明确事权在省、市、县乡政府间划分,第三,明确上下,即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确定哪些归中央政府,哪些归地方政府。其次,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划分政府系统内的事权和相应的财产,具体说来,先划清各级政府所担负的政治、社会、以及公共品供给的事权边界,然后再划清各级政府抽负责的经济事务边界,最后过度到形成较完善,规范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分税制。再次,完善事权与财权还必须考虑市场化进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确认哪些事情市场已经做了,政府应当相应调整职能范围。只有这样,财政才可能随体制条件,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变化,适应准公共品的范围的移动,推动增收节支,把资金投向政府应涉足的领域,提高财征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转移支付(transfer)模式不当,转移支付(transfer)力度不是我国现行财征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subsidy)等,其中,前三种形式属于无条件财征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财征转移支付。但是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税收返还,既无条件财征转移支付形式。从实行运行来看,这种形式对弥补地方一般性财力不足,实现纵向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政策引导能力不强,不利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第二,不利于节约支出和提高财征资金使用效率,第三,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总之,目前采取这种以无条件为主的收入分配型财征转移支付形式具有非常规范性和过渡性质,它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以改革。转移支付模式的再选择:国际转移支付的税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其中横向转移支付是解决横向非均衡问题,纵向转移支付侧重于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单一纵向横式操作简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但对下级政府强制色彩较浓,纵横交错模式,由于地方政府参与了转移支付过程,体现了地区间相互支援关系,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操作复杂。从今后发展角度看,我国的长远目标应是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但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多种因素制约,需要先致力于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形式,有利于中央政府调控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偏重效率的宏观调控型财征转移支付模式,要健全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考虑以下两点:第一,转移支付规模要适度,并保持一定弹性,具体说来,一要考虑中央财征的承受能力,二要考虑地方行政事业的需求。第二,转移支付要趋于规范。三、税收管理权和权限(limits of authority)的确立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立法权的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体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权,立法权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关系。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立法权;二是税种开征停征权,是指税目增减,税率(Tax Rate)调整和减免权。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发展情况的不同,分税制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税收管理体制,地方税种的划分,税收征管三大方面上。(一)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按照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划分,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有四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税源共享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税权,分散事权模式;三是德国为代表的税权集中,税种共享模式;四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模式。尽管各国税收管理体制都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们共同规律也是很明显:A,分税制是建立在税收管理体制核心,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一种方法,B,实行适度分税制的国家,既设中央税,地方税,又设共税,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管理权限较少;C,实行彻底分税制的国家只设中央税地方税,不设共享税。而且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管理,征收也完全分开,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相对较大;D,不论是彻底分税制国家,还是中央适度分税制国家,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中央集权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都是根据自己的历史、政治、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E,分税制国家制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税权与事权则不对应,征税权定国家介入国民收入的一项手段,由此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税收上缴,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F,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中央税收的优先课征权,以及执法的优先地位,如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税只能按照联邦国税局确定的所得税额征收,不得另行核定。(二)建国以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建国以来,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有五次较大的变动:1.第一次是1950年全国税政集中统一,各项税法由中央制定,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都只由中央集中掌握。2.第二次是1958年税收管理权限的较大下放,凡属 可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税收,都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3.第三次是1961年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都应由中央批准。4.第四次是1973年继续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权,交地方掌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地方税定,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5.第五次是1977年进一步明确划分管理权限,由中央适当收权,对税收管理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划分,适应的把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收归中央掌握,以利于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地方积极性。(三)划分中央、地方税制及其管理权限历史发展1.建国初期各税统管1950年1月政务院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在城市统一设置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则是规定:“除了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为中央人民政府财征部统一调度使用。”2.1958年开始下放某些地方税管理权1958年6月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对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七种税收,在划为地方固定收入的同时,把税收管理权也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1960年12月31日财征部党组提出,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增减和部率的调整,应报中央批准。1977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税,免税,变更税率,税额或停征;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划归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掌握审批。3.1985年开始走向按税种(category of taxes)划分的财征体制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征管理体制的规定》,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新财征管理体制。(四)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1977年11月批转文件和其后的有关文件规定,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分别列举了各级权限。1.属于国务院的权限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于中央的管理权限,除各税税法按立法程序,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或授权国务院制定颁币外,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2.属于财征部纳权限制定各税税法和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解释税法,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征或停征某一种税,盐税税额的调整,减免以及涉及外事,外商的税收问题,由财征部掌握,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某个行业减税免税,对产品征税中的卷烟,酒、糖、手表等产品的减税,免税都由财征部批准。3.属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权限。除少数几个税种,如城乡人民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等税种的税收条例施行细则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外,主要是个别纳税单位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行变化需要的定期减免税,这些权限下放以后,有利于地方因地利宜地及时处理某些具体问题。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权限的合理划分,要做到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对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近期应该这样合理划分。1.中央(central authorities)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属中央。2.共享(Tax sharing)税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3.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制度:①一些对全国经济或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税种,其立法权属中央,地方可拥有一定的减免权;②一些中等性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③一些小税种,其立法权,开征权均属地方。4.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制度,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应按税种划分,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的做法 。四、划分管理权的原则(principtes)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在1977年税种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形成的,是与过去较为集中的经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经济,财征体制和税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老的集中型税收管理体制,也就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够适应,正是基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当前形势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完善。(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1983年3月29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既是我们国家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各项职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机构税收管理权限,制订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当前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税收是国家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重要杠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很大,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中央的集中领导要更多一些,要把它放在主导地位,经济财征上的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和地方是一个整体,税收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保证中央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贯彻执行,实现全国一盘棋,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的分级管理,是要让地方在认真贯彻中央统一政策法令,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灵活机动,因地制宜处理一些本地区范围内的问题和较为具体的问题,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必须把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级管理恰当地结合起来。(二)适应分税制财征体制的要求原则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承认既得利益,不触动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现行的分税制财征体制是与原有包干财政体制一并运行的,因而原有包干财政体制多年累积下来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仍有较多的沿袭。因此,深化财征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矫治与克服现行税制财征管理体制存在不足入手,真正按照规范化的分税制财政制要求,在深入改革中得以完善。也就是说,深化财征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认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调整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和财力分配格局,进而建立超规范、统一、协调、稳定的财征管理体制,从根本上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征分配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恰当的财征政策,合理分配财力资源,是国家财征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通过财征再分配手段促进各地经济稳定发展和均衡增长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的非均衡增长及其地区间财力不平衡问题,不仅在各区域之间与省际之间存,而且在区域范围内和省区范围内的地区之间也十分突出,因此,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既是中央财征的任务,也是地方各级财征的任务。这就决定了在深化财征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全国范围内省区之间以及省区范围内各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调节,认实现优化财力资源的目的。既要有创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体现效率原则,又要通过自上而下的税收返还和规范的转移支付,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的原则,此外,还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层层集中与上划财力或下放事权的倾向,这是规范财征管理体制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问题。(二)适应分税制要求,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按照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和采取的逐步推进方法,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该集中的权限,真正有效地集中,该下放的权限,认真大胆地下放。(四)构建地方税制(Locality tax system)体系随着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个体系,目前中央几大主体税种已到位,体系基本完善,但地方税体系却远未到位。而地方税的改革与完善又是我国整个税制改革并直接涉及税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进程亟待解决。健全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 既要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国情和现行税制结构及未来改革发展的趋向,也要考虑市场经济对地方税制的要求。1.应尽早研究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对地方税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管理体制等问题作出规范,从法律上保障,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2.优化现行地方税种,构建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一是进一步改革和调整现行的财产税体系;二是改革现行的营业税,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3.合理调整地方税的税制结构和收入结构建立以营业税为主的地方税制结构,要通过改革完善地方税种,逐步扩大地方税调节的广度和力度,使之负担起组织地方收入的主要职责。4.调整现行的收费体系,逐步实行费改税,增国地方财征收入,在日益膨胀的行政性收费不断侵蚀地方税税基的情况下,改革现行的收费体系,实现费改税则十分迫切和必要的。(五)国税、地税系统密切配合,并有利后续税源的培养建设原则。财征与税收,国税与地税系统的职责要明晰,能密切协调和配合,税收的客观调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央地方共享税结构的安排,要有利于后续税源的培养建设。为税源的培植开发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能鼓励地方涵养老税源,开辟新税源,适应改革开放迅速发展的要求,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符合的新型税源建设体系。五、税收征管模式和完善及其探索税收管理体制是规定国家各级政权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是财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提高财征整体效率,确保财征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必须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治税,依法征税,依率计税,严格控制减免税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既是税收组织收入和税收调节经济的基本环节,又是税收执法活动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对于提高财政管理整体效率,进而达到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差异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1.《征管法》的不足之处(1)《征管法》虽然比以前的《征管条例》详细具体,但是从法律应当具有严密性,《征管法》所要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来看,仍然不够具体,甚至遗漏了一些生要内容。具体表现为:a.共有财产的纳税义务,没有管理人的,应当由管理人员纳税义务,未没管理人的,分别共有财产的,应当由共有人按各自所有的份额负纳税义务,共同共有财产的,应以全体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b.清算人(Liquidator)的纳税义务;c.遗产处理人的纳税义务;d.对不动产征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以上四点均未作具体规定。(2)对一些概念的内涵,延没有具体化导致概念确切含义不明确。《征管法》第九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地范围应如何界定。(3)一些法律规范缺少必要要素,若是少了“处理”和“法律责任”他的存在失去了意义。《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4)细则与《征管法》的规定出现相矛盾一面。《征管法》规定:“只能认拍卖的形式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但细则规定:除交由拍卖机构拍卖外,还可交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5)未对偷税、抗税 追征具体期限。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造成未缴减少缴的,税务机关在多长时间内追征,没有具体规定。2.当前漏征漏管现象的特点及原因税收漏征漏管清查工作已全面展开,成绩显著,但是从清查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新特点一是具有隐蔽性;二是具有普遍性;三是具有趋势性;漏征漏管大量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纳税申报到度不完善;业户私欲膨胀。二是国税,地税在工作中出现了交叉,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三是税务检监督力度不强;四一些税官贪污受贿,认权谋私;五是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作难以深入。3.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建立透明度较高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一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从而构建完整统一,规范、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人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 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就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二)加快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税务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是社会发展的必是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它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税收征管软件是对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及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税收合计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为原则,借助计算机网络,集中管理各种资料,提供多种统计监控手段,满足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所带来新要求。1.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2)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2.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1)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分类稽查。(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3)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重要情报信息道报制度,及时打击重大犯罪线索,提高专项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执法效率,打击各种涉税犯罪。(三)科学、合理设置征收机构1.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的现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征收分局,不再按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设置征收机构对辖区内包括国有、集体、内资、外资、股份制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统一由一个分局负责。2.人力分配,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充实稽查人员(customs officer)队伍,使稽查人员的比例大致达到税人员总数35%-40%。3.制约机制,设置机构必须分散稽查权力充分发挥制约机制。(四)健全、规范纳税(pay taxes)申报(report to higher body declare)制度、为纳税人(tax payer)服务。1.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2.应在税务机关(tax bureau)建立起优质、快捷的办税服务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的每个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3.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加大对不依法申报的惩罚力度,使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法律责任。(五)专业化的内部审计(Internal auditing systems)税务审计的内部分工专业化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如国外某些国家税务部门都设有税务审计,税务部税管管理下没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抽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对其进行审核。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public and it firm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查账与咨询。许多国家还硬性规定,纳税申报表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征会计师查账鉴证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报告。(六)程序化的税务诉讼(Tax prosecution)西方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税务诉讼制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矛盾时,一般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则提起诉讼。在美国,当纳税人同国税局的税务争议没有上诉办公室内部解决,纳税人可以诉讼法院。其具体程序为:纳税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审法庭提起诉讼,如不服,则不再向上一级行政法庭诉讼,而是上诉到民事法庭的诉讼法庭,直至上诉到最高法庭,实行三审终审。(七)以“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改革实现新模式转换。所谓“两少三高”的目标:即税收征收机构个数少,税务人员偏制少,从而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提高装备水平,不断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之上,相应改善税务机关的工作条件和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水平,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税收征管。更进一步深化以实现“两少三高”为主要目标的征管模式改革,实现新程度的转换,必然要求发挥稽查征管的重要作用,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八)尝试所得税(Income tax)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 适应的较为理想模式,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统一了内资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机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同一时间、地域并存。不但造成两种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差异,而且由于目前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导致税收收入结构失衡,破坏了我国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结构,其主体地位已基本长失。因此我们认为一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研究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征收办法;二是加快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步伐,至少应在近年内完成,以平衡两种纳税人的税负;三是把所得税列为共享税,所有所得税均由地税列为共享税,所有所得税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中央确定一个合适的分成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九)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tax deputy)业的发展税务在我国现阶段是税收征管模式一种有益的补充。这是税制结构决定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组建税务人的行业管理机构,理顺税务业的管理体制。税务机关对机构的管理,主要体现对机构进行区域性审核、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尽快制定税务业执行标准和行业服务标准,约束税务行为,以形成税务的民间自律机制。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队伍。要严格抓好税务从业人员考试,以定考核以适应税务事业的迅速发展。(十)优化税收征管运行模式税收征管运行模式是指在税收管过程中,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税务机关在征管组织机构、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的规范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规范结合。建立科学税收征管运行模式。重在优化征、管、查组合方式。1.规范征、管、查各方面主体模式行为。推进征管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要明晰征纳双方职责,并据此调整模式行为。(1)在征收手段实现计算机普及化,推行纳税人业务发展,方便征纳双方。(2)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使管理科学化,严密化。(3)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重要环节,是税务部门进行偷税、漏税斗争有效手段。2.调整征管职能机构为了保证征管模式转型,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机构的调整要体现征、管、查、控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与职能清晰的稽查队、税务检查论,发票管理等专业化的征管机构,加强基层工作。3.建立全方面税收监督约束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的构建,要从重下轻上、重内轻外的单方位的机制向全方位的机制推进。(1)建立横向交叉的业务监督约束机制。(2)建立上下结合的组织监督约束机制。(3)要建立内外双方监督约束机制。4.创新征、管、查、分离模式。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财征管理体制对税收征管体制的要求,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性出发,推进征、管、查、分离模式逐步由机构内的三分离的机构间他离横式过度,从而达到分工程度更组、专业化程度更高,征管方法更加科学,征管工作流程更加规范有序的目标。总之,税收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我国现行税制的进一步巩固、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合理规范的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分级管理收入分配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的征管模式的创新及其运行,必将有力推动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完善。 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8.余国信、陈秋华等著.《地区间财力差异与调节》中国财征经济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9.徐忠艳、刘群.《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财征》。10.赵越、施洪发.《西方发达国家分税制的比较》、《辽宁财税》,1999年7月。11.杨秀琴、钱晟编著.《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12.胡怡建、朱为群著.《税收学教程》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0月第1版。13.张优才主编.《财税改革纵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5篇

(一)以服务促进纳税遵从英国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成功地移植了企业客户管理理念。税务部门内部设立客户关系经理,既负责协调税企关系,及时化解征纳双方认知差异或误解,又加强对企业营运的了解,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管理。不仅提高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还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办公透明度,改善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纳税遵从。

(二)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效英国根据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和企业规模两个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开发互动工具使客户能够自我服务,以尽量减少服务总成本;对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使用风险工具干预违规行为,实施税务检查和审计,产生威慑,让迟缴或不申报的纳税人承担严重后果。英国非常重视对大企业的服务管理,对全国排名前2000位的大企业派驻客户关系经理,与企业共同办公,开展专家指引、风险评估、沟通反馈、优化流程、税收审计等工作,核心是开展风险评估,引导纳税遵从;对中小企业通过历史记录审计发现是否存在风险,经过风险评估发现存在的税收问题。

(三)税务行业管理健全,实现多方共赢在英国,税务行业发展历史较长,社会认可度高。英国税务部门对于税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比较严格,依据法律对税务行为进行强制约束和规范,对于税务的不端违规行为处罚严厉。英国税务的行业管理以特许注册税务师公会为主,行业管理制度健全。英国税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较高的客观公正性和可信任度,内部运作规范,品牌形象良好。他们依靠专业优势,积极与税务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服务、为修改税法建言,走上了一条独立发展道路。

二、英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启示

明晰的纳税人自主评定制度、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先进的客户服务理念、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和独立发展的税务,形成了英国税收征管的鲜明特点。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分析借鉴英国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水平。

(一)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英国纳税人自行估税体系完善,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的申报提示,在申报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入自行申报系统,填报各项应税行为和指标,最终系统自动估算出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只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各类应税行为和指标进行审核即完成了税收评定工作,优化了征纳税收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结合我国实际,首先,税务部门要转变思想,更新理念。要把诚信纳税作为税收管理的基础,使“缴税是纳税人自己的事”这一理念贯穿于税收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流程再造、以及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次,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精简税收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办税流程;简并规范涉税文书报表;减少直至取消纳税人申报前的各种核准性、监管性制度安排和管理活动。第三,强化纳税评估。有纳税人自主申报,就应有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统一规范纳税评估流程;完善优化纳税评估指标;提升税务部门涉税风险应对能力,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提高。

(二)完善涉税信息管理机制英国税务部门获取信息渠道广泛,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银行支付系统、政府主导的公司登记网站、雇主对雇员工资的申报、会计师在报告中对纳税人信息的披露等都是获取纳税人重要信息的渠道。针对我国“信息管税”的现状,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涉税信息的获取。限制现金流通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银行信息和支付信息披露机制。其次,要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税收风险监控识别水平。第三,要加强涉税信息的管理。按照信息需求、信息搜集、信息存储到信息加工、信息分析、信息利用和信息反馈等环节,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强化内外信息分析利用,以稳定持续、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支撑纳税服务、税收征管。

(三)构建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英国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主导思想是服务于纳税人,实现在纳税事宜上双赢的目标。目前我们提倡的纳税服务理念还局限于服务纳税的层面,既没有充分体现出尊重纳税人,也使得征税人的权威性不够。借鉴英国纳税服务客户管理,我们应该树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纳税服务理念。一是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正确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工作理念。二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以法治、规范、遵从、减负、增效、维权为重点,建设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收遵从的纳税服务体系。三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重点是在服务手段、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实现新的突破。

(四)加强税源分类管理英国对税源的分类管理,使得个性化、专业化管理手段得以体现,税收成本得以有效控制。针对目前我们管理层级繁杂,专业人员配置不当,征管质效不高等问题,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划分税源类别,研究制定扁平化的管理层级,探索风险管理运行模式,培养和配置专业化管理人员。一是要因地制宜,科学分类。要根据经营规模、行业和涉税风险程度,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二是在税源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形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高效运转的税收管理闭环体系。三是要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对不同管理对象实施差异化\非均衡的管理手段,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四是实行大企业管理机构实体化,积极探索团队化管理、风险管理新模式,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提升其税收遵从度。五是要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完善培养和人才选拨任用机制,提高税务人员的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