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基础设施论文范文

基础设施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基础设施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基础设施论文

第1篇

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的兴起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加强基础设施产业建设投资(尤其是在该产业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十分必要。基础设施产业是决定一个经济体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其质量是吸引外来直接投资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也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融入全球经济的关键。新兴市场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国际化发展迅猛,对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对于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一日千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MDGs)的关键。

其次,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高度资本密集性和复杂性的典型特征,资金短缺和效率低下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疲于应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20世纪90年代在基础设施产业对外开放,吸引大量外资流入。尽管这样,这些国家仍然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非洲每年基础设施投资需求高达400亿美元,而1996-2006年跨国公司累计直接投资协议金额仅为450亿美元(WIR2008,UNCTAD)。

第三,基础设施产业的对外开放。面对基础设施产业巨大的市场和投资需求,一些国家需要更大程度上吸引跨国公司等私人资本。UNCTAD下属的全球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70%的投资促进机构正积极寻求基础设施的外来投资。为此,这些国家在基础设施产业进行自由化改革和放松外资收购管制,邀请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为利用这些制度变化以及当地经济增长带来的获取市场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机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在网络设计和运营、工程能力、环境保护知识、项目管理能力和默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盈利模式和财务实力等方面的专业技能纷纷进入外国基础设施产业。

二、全球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现状

(一)外来直接投资规模快速扩张

1990-2006年全球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金额增长了31倍,达到786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金额增长了29倍,达到1990亿美元(WIR2008,UNCTAD)。全球内向直接投资存量中基础设施产业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2%快速扩张到2006年的接近10%。其间大多数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金额持续增长,电力和通信产业增长最为显著,交通和水务产业则增长较少。其中1996-2006年跨国公司在该产业的私人股权投资累计高达2460亿美元。

(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来源集中但有所分化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仍然支配着全球基础设施产业的国际化投资(WIR2008,UNCTAD)。2006年基础设施产业全球100强跨国公司中,53家来自欧盟(53家公司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76.7%、63.7%),14家来自美国(14家公司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7.4%、23.4%),而其中22家总部设立在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经济体(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11.6%、8.6%)。欠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国际化过程中总体上仍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1996—2006年期间欠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私人股权投资中所占比例略高于5%,2006年则仅占2%。但是来自亚洲地区的跨国公司参与显著增加,其中绝大多数来自香港(5家)、马来西亚(3家)、新加坡(3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中,来自南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发挥着更加突出的作用。在亚洲和大洋洲,1996-2006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协议投资几乎占据50%,在通信和交通产业占据大多数比例。非洲40%的基础设施产业协议投资金额来自发展中国家,其中通信产业58%的协议投资金额来自发展中国家。但是拉美和加勒比海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投资者的参与则非常有限(仅占16%的私人协议投资额)。

(三)跨国公司的参与形式多样但因产业而异

跨国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特许经营、私有化和绿地投资、管理与租赁协议等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产业直接投资,但是不同产业的主要参与形式各有不同(WIR2008,UNCTAD)。在跨国公司进入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产业过程中,通信产业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直接投资。在电力行业,最常使用特许经营(占62%),交通(超过80%)和水务产业(占70%)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采用特许经营。其次是私有化和绿地投资(占36%)。水务产业使用管理和租赁协议的情况也相对较多(占25%)。

(四)不同国家和产业开放程度各异

发达国家和相对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与转型经济体由于拥有更加发达的制度和管制能力,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基础设施产业对外更加开放。例如,1996-2000年拉美和加勒比海国家吸收了该产业跨国公司私人股权投资的67%,而2000年以来非洲和亚洲的份额增长则相对更快(WIR2008,UNCTAD)。产业方面,那些相对容易放松管制和引入竞争的基础设施产业一般对跨国公司的参与更加开放。例如,移动通信产业最为开放,水务开放程度最低。2006年发达国家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100强中,65家来自电力和通信产业,只有5家来自水务产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50强中,30家来自电力和通信产业,只有2家来自水务产业。

三、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

(一)产业促进效应

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通过技术扩散、产业竞争、产业合作和服务供应几种途径产生产业影响。

1技术扩散效应

直接投资是向接受投资的国家传授资本经营技能和技术知识等经营资源的综合行为。基础设施产业的跨国公司主要通过技术扩散向东道国输入硬件(例如水净化专业设备)和软件技术(例如组织和管理实践)。东道国政府一般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外国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建设效率、降低成本和价格,并为国内企业提供比较、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例如,通信产业国际经营者的进入降低了信息通讯技术的获取和使用门槛。跨国公司通过经营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流程再工程化设计,改善采购和分包实践,改进客户记录和搜集方法等带来软件技术。技术扩散的主要路径包括合资企业、人员流动和示范效应。在中国电力行业,外来跨国公司在大型合资项目的参与中涉及到与中方系统而广泛的项目管理合作。不过这种技术扩散的效果还取决于国内企业是否具有强大的吸收能力这一关键因素。

2产业竞争效应

跨国公司通过产业竞争促进效益。基础设施产业竞争程度越强,跨国公司的参与越是可能提高效益(WIR2008,UNCTAD)。在许多国家,由于通信产业的技术变革和产业改革,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已经形成。在乌干达,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通信价格的下降和移动电话普及率的提升。国别研究也表明,私有化和竞争之间相互促进:竞争促进私有化的收益,反之亦然。不过,在本质上仍然是自然垄断性质的水务产业,跨国公司的进入会导致国家垄断转变为私有的外资垄断,这将限制竞争从而改进效益的空间(WIR2008,UNC—TAD)。在其他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参与在提升竞争和效益的同时,也限制了国内企业的进入和排斥了现有企业。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竞争性相对更强的电力和通信领域,跨国公司进入在某些方面存在反竞争行为。

3产业合作效应

东道国基础设施产业除了通过公司变革,还可以与跨国公司进行产业合作提升效益。在有些收入水平较高或者规模较大、国内企业竞争能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通过部分私有化允许外来跨国公司持有少数股权,这种合作利于提升竞争力和效益(WIR2008,UNCTAD)。例如摩洛哥电信通过这样的方式变得更有竞争力。在中国,外来跨国公司主要通过与国有企业合资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相关企业绩效得到很大提升。在印度,塔塔电力等私有电力企业利用私有化契机,通过与外来跨国公司合资进入电力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全球100强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的参与者更有能力与外来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尤其是在通信和交通产业,因为这两个产业中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参与者已经成为主要参与者甚至全球领导者。

4服务供应效应

跨国公司还影响到东道国基础设施产业服务供应和价格。跨国公司参与一般会增加东道国基础设施服务的供应和质量,但是价格影响则情况各异(WIR2008,UNCTAD)。有些情况下定价超出穷人的支付能力,因此,跨国公司参与带来的产业影响改进未必会转化为所有社会成员福利的增加(表现为更多的选择和更强的购买力),尤其是对穷人和居住在农村、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来说。在通信领域尤其是移动通信领域,跨国公司在改善供应、扩大服务覆盖率、降低价格和增强可获得性方面的影响最为明显。随着跨国公司引入新的商业模式,许多发展中国家经历过一场“移动革命”,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到移动服务。跨国公司进入交通领域极大程度地改善了主要港口的服务质量从而增强了发展中国家与全球经济的联系。

但是,在电力和水务产业,跨国公司的影响则较为复杂。跨国公司参与对电价、水价及其可获得性的影响取决于政治、社会、契约问题以及生产率和效益改进等因素(WIR2008,UNC—TAD)。如果政府没有对使用者进行补贴,增加供应、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并不足以在维持收支平衡情况下保持低价。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增加私人部门(包括跨国公司)在电力行业的投资会增加电力供应、增强网络连结性,从而稳定改善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服务质量。考虑到相关因素,电力价格因为跨国公司的进入优势会有所下降,但是价格变化趋势并不确定。尽管有证据表明在良好设计的框架下供水服务会得到显著改善,但是跨国公司在水务领域的参与对使用者可获得性的影响并不令人满意(WIR2008,UNC,TAD)。

5总体产业影响

相关研究表明,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有助于改进产业的生产效率、可靠性和质量(WIR2008,UNCTAD)。外来直接投资者的参与就使得通信和交通产业服务价格下降和数量增加。例如增加通信和交通产业服务供应和降低相应服务的价格。但是在特定产业,这些积极效应还取决于特定的政策因素。尤其是在电力和水务产业,如果跨国公司效率的改善(供应增加和质量提高)不足以在弥补成本的同时维持低价而且政府不对使用者提供补贴,一部分人尤其是穷人的用水、用电就会受到影响。而且技术扩散的效应取决于东道国的学习吸收能力,产业竞争过程中可能排斥竞争,产业合作可能使得小国家基础设施产业被外国控制。因此,电力和水务等特定领域如何发挥外来直接投资的积极的产业影响,还需要当地政府从社会学的视角制订和执行重要的政策措施。这给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产生埋下伏笔,也给有关国家的行政当局带来严峻挑战,后面就将讨论这两个问题。

(二)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国家经济不受内外环境干扰、威胁、破坏而维持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它既包括一国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也包含该国为确保经济持续发展而确立的战略目标以及为此而采取的策略与措施(赵英,2007)。近年来,国际化取向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备受重视。尽管全球总体倾向于对外来直接投资保持开放姿态,2007年与对外直接投资潜在相关的政策改革中的74%目的在于增强东道国对外来直接投资的吸引力(WIR2008,UNCTAD)。但是全球针对不断增长的保护主义的关注和争论也日益增加,过去几年中对外来直接投资不太友好的政策变革逐渐增长。美国对与国家安全可能相关的直接投资项目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独联体国家和俄罗斯联邦尽管整体上对外来直接投资日益开放,但是仍然限制外来直接投资在采掘业和其他战略产业的投资行为。俄罗斯联邦2007年通过战略产业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这些产业只能拥有少数股权。在哈萨克斯坦,新通过的自然资源法赋予政府在相关协议损害国家在石油、金属和矿产业的经济利益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协议的权力。在南美洲,采矿业比较开放,但是石油、天然气行业仍受高度管制。

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积极效应的不确定性使得各国担心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例如,中国水资源稀缺正在加剧,外资进入中国城市水务项目日渐增多,其中全球最大三家水务公司(法国威立雅、苏伊士里昂水务集团、泰晤士水务公司)无一例外都把中国作为其全球市场的重要部分,其获利动机迟早会与中国市场的价格承受水平发生冲突。一些国家对允许外资企业控制某些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包括电力生产和输送、港口经营和通信)日益谨慎(WIR2008,UNCTAD)。出于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一些国家正大量引入新的限制措施。UNCTAD下属的全球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4%的投资促进机构没有积极寻求基础设施的外来投资。而那些积极寻求外资投入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电力生产、网络服务和机场,而不是电力分销和传输领域。欠发达国家的交通产业则更倾向于吸引来自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参与。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对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考虑。

基础设施产业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产生主要同其产业属性密切相关。其一,基础设施服务经常涉及到建造有形的网络,本质上具有寡头或者垄断的属性,外资的进入和控制容易引起垄断嫌疑和激起反垄断诉求与调查。其二,基础设施产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许多国家将进入基础设施服务领域视为一大社会和政治问题。外资的进入和控制可能降低公共服务产品的可获得性和提高服务价格,损害到部分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利益,容易引起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争议。

(三)政策挑战

尽管外来直接投资有助于改进基础设施产业的生产效率、可靠性和质量,但是这种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是否具备完善的管制环境(WIR2008,UNCTAD)。为利用好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东道国政府在说服外商投资本国、营造管制环境、制定政策和施政方面却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1说服外资参与充满挑战

许多国家积极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的基础设施,但是如何说服外资企业参与投资则充满挑战。来自发达国家和大型新兴经济体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潜在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回报率。欠发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达的低收入国家由于市场较小,在吸引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最大化跨国公司参与的收益方面力不从心、不具优势。这在需要大规模资本投资、盈亏平衡困难和社会问题众多的情况下更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不仅如此,项目失败和各种投资争议还使得海外投资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更加谨慎。这样一来,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的直接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对相关仲裁决议的回顾显示,不足50%的补偿有利于提出申诉的跨国公司,而且所补偿的损失远低于投资者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尽管这些跨国公司的母国和国际组织拥有各种有助于在短期内动员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领域进行投资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目前的很多风险模型并不能适应低收入国家的实际情况。例如,当地货币融资需要一个有效的货币互换市场,而当地恰恰缺乏这种市场。

2缺乏完善的制度和管制框架带来风险

不管如何确定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比例,完善的制度和执行机制对于确保基础设施服务的效率和公平都很关键(WIR2008,UNCTAD)。加强对外来投资者保护和是降低他们的风险往往以政府管制灵活性下降为代价。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和管制框架,对外资开放基础设施产业失败的风险就会增加。而且一旦自由化,则很难逆转。理想状态下,开放前就应该进行竞争性重组、引入管制政策和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这样有助于明确潜在投资者的竞争规则、使得政府从容应对特定的项目管理。而实际上,很多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开放往往走在广泛变革的前面,结果往往不甚理想。直到建立起有效的管制框架,发展中国家才可能改善公共部门开放的效应。

3政府官员承受更强的压力

制定和执行能够驾驭跨国公司在基础设施产业潜在作用的政策需要具备高超的技能(WIR2008,UNCTAD)。例如,东道国需要考虑何时和在多大规模上引入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最为合适。由于不同的国家政策优先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私人和公共投资之间的最优比例情况各异。东道国政府需要对不同项目的竞争性需求进行优先选择,为选中的项目确定明确而符合实际的目标,并将这些目标整合进入更高层次的发展战略之中。政府还需要找到一些确保跨国公司参与的项目带来预期发展效应的方式。这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部门需要掌握必要的引导、谈判、管制和监督项目方面的制度性技能。

吸引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增加了政府官员的责任和压力。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需要密集的双方谈判,形成的协议要反映各个项目的特定要求和协议各方的意愿。因此,培养政府官员具备确定跨国公司参与的最优水平和形式以及谈判和监督项目执行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但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往往在信息和经验方面存在不对称性,政府官员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可资利用的资源和能力不及外来跨国公司。大多数跨国公司倾向于使用国际法律公司和其他在项目融资交易方面拥有专长的专家,但是这在发展中国家几不可能。

三、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现状

(一)政策条件

1983年起我国开始利用外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建设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国港口建设最早开始向外资开放。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促进了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的发展。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则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2004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港口法》将港口的建设和经营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并且在投资比例方面取消了限制。

(二)主要方式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广泛推进,外商开始直接投资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最早形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例如,和黄集团1993年持股50%与上海港务局合资组建了总投资达56亿人民币的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随后又持股73%与深圳盐田港集团合资成立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开创了外方控股中国大陆港口的先河。而近年来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TOT(Trans-1et-Operation-Transfer)等新型直接投资模式则屡见不鲜。

(三)主要问题

1投资规模不足

整体上看,我国吸引的外资中超过50%集中于加工工业,近30%用于房地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的比例很低。仅从基础设施内部的投资比例来看,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不足5%。这往往与以下因素有关:外商投资者往往固守中国资金短缺的传统观念提出很高的、不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率要求;外商出于对中国政治政策环境稳定性的偏见性的误解(例如外商对我国尚未完成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经济、法律政治环境缺乏足够的信心)而实施项目繁多、复杂的审慎调查工作,往往贻误很多在华投资的良机;国内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心理上存在排斥和担忧。

2产业分布不合理

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流向发达地区的通信、电力、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而对垃圾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方面投资严重欠缺。这可能同各产业间的投资收益率差异以及相关产业价格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不同步直接相关。

3地区分布不协调

全国外资中86%均集中于东部沿海,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也基本是这个比例。外商直接投资明显侧重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辽宁、广东等沿海省市有不少外企直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大量内地省市几乎没有利用外资,西部地区微乎其微。这可能同内地市场发展程度不足、收益风险较大、外资缺乏了解直接相关。

四、政策启示

为充分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对于缓解资金压力、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积极作用并削弱消极影响,我国需要从国家经济安全和完善投资环境方面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

首先,高度重视基础设施产业安全。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而基础设施产业安全则是产业安全的基础。对于日益扩大开放的中国而言,必须高度重视基础设施产业的安全问题。尽管直到2007年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我国国有投资,但逐步多样化的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意味着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威胁仍然存在。在基础设施产业安全问题上,我国需要牢牢把握两点:不能为了解决资金、技术不足的矛盾而放弃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权;不能因为没有失去对基础设施产业的控制权而对产业安全威胁置若罔闻。因为外资对于产业安全的威胁不完全基于对股权比例的表面控制,更多的会是基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经营行为操控所带来的实质性威胁。出于产业安全的考虑,在我国管制环境尚待完善、欠缺管制经验的情况下,在吸引外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产业方面最好继续坚持小规模进行而不是大张旗鼓,而且最好在较少引起安全争议的基础设施产业(例如电力和交通)开始扩大外资引进规模。即使在这样的前提下,也要高度重视管制外资经营行为的制度建设。

其次,高度重视完善投资环境。有效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是发挥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积极效应最可持续的路径。具体包括:

做好说服外商投资于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引导工作。随着内外资政策的逐步统一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适用,仅靠优惠的税收和关税政策吸引外资不可持续。为说服外商,需要做好三项引导工作。一是引导外商投资者提出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因为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基础设施供需瓶颈已经得到很大缓解,投资回报已经趋于正常水平,过高追求投资回报率可能丧失在华扩大市场份额的先机和优势。二是引导外商投资者合理评估投资风险,提出合理可行的融资方案,减少项目繁多、复杂的审慎调查工作,适应中国快速成长的市场环境建立精明、强干、决策和执行迅速的项目管理团队。因为中国市场规模巨大、成长速度快速、人民币值稳定偏强、外汇储备丰富、社会稳定,盲目夸大政治和国家风险就会丧失投资信心和诸多重大的市场机会。三是引导外商投资者负起社会责任,因为我国吸引外资正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化、从以高回报率为条件向以互惠互利、权力义务平等、合理回报率为条件转化。

立足于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的持续市场需求,营造稳定、透明、公正、法治的管制环境。一是鉴于基础设施产业的特殊性,我国需要制定国家级的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的管理办法或者规定,就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功能优化、监督和管理、风险分担、审批程序简化和审批时间缩短、国家经济安全影响评估和控制、诚信履约控制等共性问题实行统一指导、规范管理。二是重视建立信用调查评估渠道。一方面,培育和发展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的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借助这些专业机构做好针对外商投资者的信用评估和调查。另一方面,实施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妥当提供符合国家公认会计准则和外商投资需要的系统的财务信息及其会计报表,配合外商投资者及其贷款银行的信用调查。

第2篇

赤湖皮革园集控区东面、南面靠台湾海峡,周边附近最近的亭里村距离有1800m,周边没有敏感点,选址较为合理。园区首先定位为皮革生产专业园区,按照“总量控制、分期推进、逐一审批、宁缺勿滥”的原则,提高入园企业的门槛,淘汰产能低于30万标张/a的企业,坚决清退或关闭不符合准入园的企业。从原有64家入园企业中严格筛选12家作为首批入园企业,产能达650万张,已全部通过省环保厅环评审批,其中瑞森公司为上市企业,泰庆公司是全球最大皮革集团企业。这此企业达产后产值80亿元,税收可达4亿元。

2打造好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园区已投入土地开发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约8亿元。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平整统一招商,水、电、路、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园区管排污管网、深海排放管道、排洪防护附属设施等也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

3做好污水、废气、固废污染的防治

集控区实行“四集中,三统一,一控制”的防控措施。“四集中”为废水集中处理、废水集中深海排放、固废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清运。“三统一”为园区统一供水,统一供电,统一供汽。“一控制”为污染物排污实行总量控制。

3.1废水污染的防控措施含铬废水、含硫废水、综合废水和员工生活废水、雨水统称“五水”,所有入园的皮革企业实行“五水分流”分治及车间、厂区、园区“三级防控”措施。车间防控主要从源头控制,生产车间要求高浓度含硫浸灰废液、含铬的铬鞣废液循环回用,其余的分质分流后,要求废水中铬、硫污染物必须于车间或设施出口处理达标,达标后的废水纳入综合废水由自建污水站进一步治理;厂区的防控即为废水中污染物于企业内污水处理站自行处理,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符合园区的纳管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的管网进入污水处理总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化处理,处理后废水部份回用生产企业,部份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进行深海排放。由于染色加脂工序的废水偶尔会有铬超标,园区为确保铬污染物在第一车间达标和综合污泥不是危废,特别要求制革企业必须把染色加脂废水纳入铬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和监控。

3.2大气污染防治

3.2.1园区统一由供热站供蒸汽,该供热站的锅炉配套炉内、炉外脱硫环保设施,并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燃煤产生的废气治理可控性强,处理较为彻底,可避免园区内烟囱林立,废气面源难治理,对周边大气产生影响。

3.2.2企业生产工艺废气防控工艺废气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为磨革产生的含粉尘废气;二为涂饰工艺产生的含非甲烷总烃废气;三为去肉、浸灰脱毛等前处理工序,原皮仓库,污水处理设施,固废临时场所等部位散发的含硫化氢、氨气的恶臭气体。磨革废气由袋式除尘装置处理、涂饰废气采用水和活性炭吸收装置处理。制革企业的污水处理站、原皮库、水场车间都分别建设恶臭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提升格栅、污泥房等恶臭点源部位都采用封盖隔离密闭,通过引风机收集送至恶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原皮库采用低温冷藏、库内负压并配套卸货廊桥抽气等恶臭废气收集系统;水场车间采用在去肉片皮工序封罩抽气、鼓内抽气等方式收集恶臭废气。恶臭气体经抽风集气装置收集后采用传统工艺“酸式吸收+次氯酸钠氧化+碱式吸收”化学除臭法进行处理。

3.3严格管控防腐防渗工程制革企业的铬鞣区、化料区、危化品库、危废暂贮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水井、调节池、事故池以及相应管沟的防腐防渗工程和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监理、规范施工、建档备案。

3.4固体废物的分别集中统一处理园区综合污泥焚烧中心依托供热站建设,设备配套已到位;园区配套的铬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由福建微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采用解毒固化的处置工艺,处理铬泥及废毛屑100t/d,综合利用废油脂150t/d;此外漳浦银邦环保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年产2000t工业半成品油脂生产项目也已通过环评审批,在抓紧建设。园区内这些配套项目落成后,皮革企业产生的普通污泥、铬泥、皮屑、毛渣、油脂等废物能就地得到消化处理,可避免废物运出区外,对环境产生影响。

4强化环境监控监管措施

按照《赤湖皮革园区皮革企业建设期间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聘请华侨大学对在建项目实行环境工程全程监理,环境监理公司严格实行先设计后施工和一厂一档、一日一查制度,从车间及隐蔽工程抓起,强化管道管沟、防腐防渗、防臭除臭等环保设施现场监理,保证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同时在园区设立赤湖环保分局,分局设置环境监控中心和中心实验室,便于环境就近监管;园区污水处理厂、供热站和所有皮革企业的污水处理站都在规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仪,与分局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实时监控,并与省、市环境信息中心对接联网。

5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应急

预案园区所有皮革企业建设,环保设施配套到位完成后,必须按照规定组织编写、评审环境应急预案;企业在环保设施、环境监理和环境应急预案都落实后,须通过市环保局核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产。

6集控区卫生防护距离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第3篇

基础设施是一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前提,是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城市化、现代化的主要物质支持系统。为推动我国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自1998年以来,政府采取增发国债,增加财政赤字等措施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然而,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财政资金越来越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建设需求,基础设施建设与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为了弥补财政建设性资金缺口,各级政府开始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出现了贷款建设的。1998年至2003年期间,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国内贷款由1998年的28.1%上涨至2003年的37.8%,财政预算内资金与银行贷款大体保持着1:2的配比关系,银行贷款在基础设施融资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近些年来,商业银行经营开始走向市场化,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对贷款的风险度和赢利性的要求日益提高,寻求理想的放贷对象日益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巨大的业务开发机会。一般而言,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市政重大工程,其工程进度通常都有严格的控制,将信贷资金挪做他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和部分准经营性项目,贷款规模大,现金流量稳定,回报相对可靠,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项目往往以政府信用做担保,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还本付息有一定的保障。这对各商业银行而言,显然极具诱惑力。因此,各商业银行纷纷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视为优质贷款,作为市场开发和信贷投放的重点。

二.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虽然从目前各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来看,基础设施不良贷款所占的比重很小。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隐含的问题陆续浮出水面,已给银行资产质量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1.长期信贷资产隐藏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要求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三性”统一,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其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短期存款占有很大比例,虽然这部分负债成本较低,但同时具有流动性高、稳定性差的特点,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期限匹配原则,其发放的长期贷款比重不能过高。然而,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建设周期较长,大都建设期在三年左右,长的可达五年,同时为了减轻政府和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还款期限的设定也比较长,一般设定在八到十年,如城市道路建设,有的更达15年甚至20年,如城市地铁项目。因此,无论是从建设周期,还是从贷款回收期来看,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资产流动性差、资金周转慢、收益见效缓等特点,极易造成银行短期内难以收回贷款,不易满足银行对流动性的要求。银行将大量的短期储蓄资金集中投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种不对称的结构很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在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实际运作中,为了回避中长期贷款审批过程中的种种限制,银行往往采取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允许借款人分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借新还旧”的周转使用贷款。这既加大了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也掩盖了潜在的信贷风险。而且,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多是“三超”工程,经常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情况,这使得最初申请的贷款额往往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贷款银行出于种种原因被迫再次向该项目放贷,不断地为建设项目注人资金。这样一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债权一经形成,很多情况下便会形成一种自我增强的机制。一旦出问题,银行的筹资成本、信用损失、资产变现损失将十分巨大。

2.项目法人实体不明带来的债权虚置风险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地方政府不具备借款人资格,禁止政府作为贷款主体或出面担保直接从金融机构借款。为了合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地方政府通常会组建一个融资“窗口”,如各类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代表政府从银行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名义多上以公司或企业的形式进行,但这些公司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指定或应银行要求而新设立,隶属建设局、财政局等某个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作为政府向银行机构贷款的工具。此类借款人往往注册资金不到位,资产、机构虚置,贷款多少并不是根据公司承担债务能力的强弱来确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建设资金需求量和财政能力而定,由政府财政作担保。同时资金的使用以及贷款的偿还由政府进行统筹安排,借款人对借入的资金没有处置权,实事上仅起政府“出纳”的角色。由于政府掌握着各种权力和资源,贷款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变相贷款给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客观上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此外,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着项目法人实体不明的问题,即项目借款人与真正的用款人并非同一主体,地方政府、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的“借、用、还”和“权、责、利”关系不明晰。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投资,政府通过组建一个融资公司来向银行借款,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则交于负责工程建设与运营的项目公司,从而造成借款人不负还款责任,而还款人以未参与项目的具体筹建和融资过程为由拖延还款。从近几年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可收费的基础设施项目依靠自身收益能满足还款要求外,其余大部分项目自身收益很少或根本没有收益,依靠自身无法偿还贷款,必须由政府代为偿还。因此,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还款人实质上是各级财政,最终的结果是银行债权虚置,这其中所潜藏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让人担忧。如果这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演变成政府债务危机,将给银行带来新的巨额不良贷款,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3.贷款约束软化引发的信贷领域道德风险

信贷领域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贷活动中的经济个体(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有损对方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它是伴随着银行的信贷活动而出现的一种金融风险。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与其它性质的商业贷款相比具有特殊性,由此引发的信贷领域的道德风险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贷款银行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贷款管理松化,产生某种“偷懒”行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期限通常都很长,在贷款发放至还本完毕的这段较长的期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一般要经历数次轮换付息,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变得相当分散,未来货款的偿还成了一个事实上“无人关心”的长期目标。另外由于这期间包含很多不可控因素,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政府规划调整都会不同程度的波及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运营及管理,因此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基本上也不可能追究初始放贷人的责任,造成初始放贷人对贷款风险关心程度较低。更为主要的是,基础设施项目大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常常以财政收入或补贴还款的方式来保证项目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这就使得贷款银行对这类贷款的管理存在惰性,放松对风险的警惕。

另一方面,尽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了项目法人负责制,但据资料显示,目前至少有三成以上的此类项目并无严格意义上的法人实体对项目进行规范运作,对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承担风险,总体上还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项目当地政府大都与银行签有金融合作协议,在此协议框架下实施“借、用、还”一体化的项目贷款运作。由政府推荐或组建借款人,承诺财政出具项目资本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并承担还款“财政兜底”责任,落实银行贷款担保条件等。因此,政府信用是否可靠,政府承诺能否兑现,成为银行贷款安全的关键所在。政府能否一如既往地信守其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不仅涉及本届政府的信任度,还涉及下届政府的态度,而政府换届很容易导致“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发生,贷款的潜在风险不言自明。

三.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融资新途径:资产证券化

随着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的逐步形成,各类金融机构也已开始尝试通过金融创新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融资模式、新的金融工具纷纷推出。作为基础设施融资主渠道的商业银行,实事上正受到来自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业务上强有力的竞争。面对内部和外部金融环境的迫切需求,商业银行必须探索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利用新的融资工具克服存在的制约因素,分散和化解面临的风险,强化对基础设施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从而也为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1.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解和重组,进而转换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资产担保证券,简称ABS)的过程。根据资产证券化设计的出发点不同,大体可以分为收益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将流动性差的不同项目贷款资产集中起来,打包组合成资产池,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即通过债权资产的真实销售回收部分资金。SPV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包括信用、流动性、利率、外汇等风险),将其转化成债券,选择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SPV利用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并向聘任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SPV委托的受托人则负责归集贷款的本息,对投资者进行债券本息的偿还。在这一过程中,选择合格的基础资产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因为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不仅关系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在一级市场上顺利发行,也关系到这种产品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即直接关系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成败。

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这些资产必须具备一个先决条件,即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且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相分离,即资产权益相对独立,出售时不宜同其他资产权益相混淆,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精髓。同时,这种资产本身可以从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被剥离出来,也就是说该资产一旦被出售,在法律上可以确保与其母体不再有任何联系,不再受其母体经营状况、破产与否的影响,这是能否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的关键。此外,该项资产持有者要具备某种提高拟发行的资产证券信用的能力,即对所发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从技术上来讲,被证券化的资产还必须达到一定量的规模。基础设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层次,需求弹性小,消费者对基础设施的消费次数或数量是比较稳定的,不会有较大的波动;消费价格受政府管制,也不会有较大的波动。所以,它在经营期间能够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收入。其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规律,历史记录完备,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入具有可预测性。再次从可供证券化的资产风险性分析,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都会有政府的支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基础设施证券的信用级别,降低了风险,比较容易吸引投资商的投资。最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数额巨大,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基础设施的规模呈稳定上升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

2.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降低流动性风险。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必须保持资产负债合理的期限结构,以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把一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减少长期信贷资产的具体措施。商业银行将基础设施信贷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整理成新的资产组合,并以此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筹资,把呆滞的资金变活。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风险提前规避,并将风险分散,提高资金流动性。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核心作用就是能够解决银行长期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问题,是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有力工具。同时银行必须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承担经营损失的能力。在资本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证券化把部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去,也是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具体措施。

(2)增加银行获利能力。长期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时间价值和风险收人上,以前商业银行要得到这部分价值,要通过控制利差,低存高贷,并且不得不忍受较长的时间、承担较大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即商业银行将资产收益和风险收益的一部分让渡给投资者,部分转变为自己的服务收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机构(银行)通常作为服务商,受托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和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由于证券化资产已经从银行表内移出,银行提供的贷款管理服务属于表外的中间业务,这可以强化银行的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将风险资产的利差收入转换为无风险的服务收费收入,从而逐步改变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状况。

(3)改善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对表外科目进行大量推广、扩展中间业务,从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从产品到服务全方位实现创新。在国外商业银行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约为30%至40%,越是中小银行,由于自身业务实力的限制,信贷资产占比越少,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高,有些可以达到50%以上。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使银行从一个信贷提供机构转变为一个信贷服务机构,由靠借贷利差盈利的模式转变为靠贷款服务收费盈利的模式,从而实现银行职能的转变。这实际上是商业银行职能的一种回归,因为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而不是一个投资者,它得到的应该是服务收人,而不是资产收益或风险收益。

四.总结

尽管商业银行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时,存在一定的障碍,面临一些显现和潜在的风险,但是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具有良好的社会和信贷效应,对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其金融支持的理想对象。商业银行通过积极的金融创新,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进行证券化,利用借贷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可以增强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和分散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风险,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开国等资产证券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何小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