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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特点;实践

任何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性质和发展方向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这个核心,分析发展规律,我们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预防工作才能顺利和有效地展开,不仅可以节约管理资源,也能让预防工作取得更大的效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包括对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规律的认识和对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的认识。前者要求我们深入了解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从犯罪性质,涉案人员特点,社会因素,家庭环境等全方面分析至罪原因;后者则要求我们对社会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有一个正确的区分与对待,包括行业性质,运行方式,规章制度,人员结构等诸多因素。盲目工作容易导致形式主义,简单地按照职能要求完成任务,为预防而预防,毫不顾忌预防效果,不仅无法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也影响了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重视至罪原因分析。案例分析是预防任务的一个方面,是倾向于理论调研的一项工作。2007年至今,**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标准》的修改过程中,都结合各区院工作开展情况及意见反馈,越加重视理论调研工作,具体体现在个案预防的一案一调研上,并明确规定了案例分析报告的质量,对这一项的量化考核充分体现了至罪原因分析的重要性。罗干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切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至罪原因的分析其实就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前提,不知原因,何谈对症下药,又何谈药到病除。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任何一项犯罪的发生都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职务犯罪是公权力的错误行使,犯罪份子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利益,损害的不仅是国家公信力,也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媒体可以宣传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老百姓可以知道犯罪案件的存在,可以将该类案件当新闻,当谈资,但广大群众更关心的是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有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为了还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我们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防微杜渐工作也不能忽视,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包括让国家公务员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克服自私自利观念,也应该包括对普通老百姓的普法教育,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市人民检察院策划的“千场预防职务犯罪公益电影进社区”活动,将预防宣传教育与社区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取得效果明显。

三、预防对象的多样性

在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普遍原因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行业特点,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从个案中我们可以知道犯罪过程,了解行业特点,但这是被动的,预防工作则需要以点扩大到面,需要我们积极主动的掌握各行业特点,这在事前预防中显得尤为重要,也对预防工作人员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了解预防业务本身,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各领域各行业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发案单位的制度监督尤其需要我们了解该领域的运行特点,这将决定着我们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工作以及工作的重点应落在哪里。

四、预防工作的系统性

(一)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宣传教育这一块为了避免与其他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发生冲突,需要由上级领导统一部署。例如我区院预防科在2007年针对区供水系统和城管执法大队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该项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府领导明确批示“区纪委做好协调工作,不搞重复劳动。”“此项工作可在区重点领域及单位全面展开。”这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效果明显,离不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宏观统筹,这充分证明了预防工作对外的系统性。

(二)预防工作对内也要重视与检察机关其他各部门的有效合作。预防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同办案紧密结合,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将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来抓,并且与预防部门协调,做好商洽、协作、备案、交流经验等相关工作,结合各部门的职责科学划分各部门预防工作任务。例如,侦查人员对某类特定职务犯罪的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对涉案人员谈话中的个别教育;控申科的举报宣传、公诉的发表公诉意见或检察建议等,都可以独立地进行。2007年,我院出台了一套具体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协作制度》,使宝安检察院内部各个科室之间的沟通趋于制度化、日常化和正规化,有效地推动我院检察一体化工作的开展。2009年,我院预防科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反贪部门查办职务犯罪的“三个机制”纳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宣讲,取得效果明显。

五、预防工作人员的业务性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这一工作并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成立个组织、开个联席会议、发个检察建议、上一堂法制宣讲课那样简单。一个能够出色地干好预防工作的同志,不仅要具有丰富的预防工作经验,同时,他还应对犯罪学尤其是职务犯罪学有一定的造诣,必须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和宣讲技巧、写作能力。否则,他很难胜任这一工作。:

六、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性

2009年,最高检下达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现了党和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我院预防科根据通知精神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工作方案,结合全区工作大局,采取“三步走”的方针,制定计划,开展调研,科学落实,认真抓好每一项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既要预防犯罪又要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不受影响,要坚持惩防并举,反贪、反渎部门要与预防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建立防治腐败长效机制。这一工作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监督方式应当合法,不可以利用司法会计人才,或者聘用社会专门人才,以预防的名义,对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这样做显然是没有认识到预防的监督性,把政府部门做的事揽过来做,既有越权之嫌,又给人以检察机关牟利之口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2篇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据我国经济学家的保守估计,在年代后半期,“国家因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亿-亿元之间,占全国总量比重在-之间。”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恰如同志多次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据有关报道,仅一个建筑项目的兴建,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竣工,共有个环节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轻则“吃拿卡要”,重则行贿受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行家们说,工程设计文件的一笔一划,一句话,甚至一个字,都是“钱”。像广东的,沈阳的和马向东等都与此有关。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版权所有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根据对缉拿归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罪情”分析,发现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此外,家族的一些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唱妇随”。大多数情况是丈夫担任领导职务,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投机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则贿之,意志不坚定者也许开始还能抵挡一阵子,久而久之也就下了水,做妻子的不是劝其守节,而是同流合污。更有甚者,有些妻子在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主动进攻,利用丈夫的威望索贿,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之妻就是这样。二是“父债子收”。有些领导干部在行违法乱纪之事时往往还装出一副清廉的样子,自己不直接收受,而是让子女帮着收,这些子女也就明目张胆地变着法子到处索要,想着法子捞钱,为其父母收“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利用手中权力,由其子女出面非法炒作地皮,从中“得益”上千万元,成了“父债子收”的“典型”。三是“亲朋借威”。有些领导干部的“七大姑姨”,甚至是远房亲戚、同学朋友,也凭借某些干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收取“报酬”,而后与当官的亲朋共享这份“利益”。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同志指出:“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实行各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监督机制方面,特别重要的三种监督力量是,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发挥中国共产版权所有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约,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3篇

一、认真分析现状,正确认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

要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深入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

1、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基层税务机构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的,分布广、跨度大、人员分散,不便于监督。同时,由于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第一线的特殊性,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利益地包围。一旦个别干部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与利的考验,就可能导致职务犯罪。

第二,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税收执法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方式赋予税务机关的最主要的权力,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税、免税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无一不是在行使税收执法权。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个别“见利忘义”的税务人员为自己“捞好处”、“谋利益”大多是利用行使税收执法权之便。

第三,连续作案的占多数。一些税务人员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懂法、懂业务、懂检查规程的情况下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欺骗性或职业遮掩性。他们利用“高智商”、“高科技”进行权钱交易,以权傍款,为了防止事情败露,采取“放长线钓鱼”的手段,连续实施同一职务犯罪行为,或者实施另一职务犯罪行为,甚至拉拢腐蚀其他人,导致更大的群体性职务犯罪。

第四,后果通常很严重。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重量级人物”和“群体性”的职务犯罪行为一方面影响坏,另一方面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或上百万上千万的损失。

2、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税务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而“卯吃寅粮”,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头大尾小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四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五是挪用税(公)款及公物。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特别是对个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七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八是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九是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发票,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3、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

就主观方面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国家税务人员的行为。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四是有的干部利欲熏心,甚至铤而走险。五是一些人法制观念淡漠,对有关法律不闻不问,不懂不学,嘴上说“执法”,行动上“违法”。

就客观方面而言,也有诸多因素。一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客观上存在着发生腐败的土壤。二是思想教育滞后。三是机制、制度不完善,职责权限不明确,致使管理环节出现漏洞。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监察方式单一,处理偏宽。

二、强化法制观念,明确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不断增强税务人员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使他们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时刻牢记税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否则即应承担其违法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在这里,主要介绍一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第7章第404条、405条对对税收职务犯罪作出了规定,总共规定了三个罪名:一是不征、少征税款罪;二是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三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另外,征税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应追究其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例如贪污罪、、 罪、罪、挪用公款罪;对征税人员与纳税人共同实施的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应按共同犯罪处罚。

三、突出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在实践中,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一些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上。因此,要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重点防范制度,变事无巨细为重点突破,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

(一)对重点对象的防范,即加强对基层“一把手”的监督管理。现行领导体制,很多事情都要“一把手”负总责,由“一把手”拍板定夺,在许多时候“一把手”成了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死角”。而基层“一把手”更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就可能出现基层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到位”,“、以税谋私、为个人和小集体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甚至引发群案、串案或窝案。因此,基层“一把手”这种特定的位置决定了必须加强对他们的重点监督。要通过强化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民主监督、权力运行的监督、八小时外的监督、同级和下级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使他们能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自觉履行好“一岗双责”的历史使命,带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二)对重点环节的防范,即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如果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如前文指出,近年来,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因此必须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严加防范。重点对涉税文件的制定、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制约,防止出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以及棚驾、梗阻、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等问题的发生。重点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进行监督制约。重点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负核定、停歇业户的管理和减、免、缓税的审批等内容进行监督制约,防止发生内外勾结偷逃税款、明缓实欠、明欠实免等现象。重点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稽查四环节进行监督制约。重点对处罚依据是否准确、案件定性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制约,防止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四、完善对策措施,加大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

职务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种痼疾,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解决税务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的要求,广大税务干部的共同愿望,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就是走惩治和防范相结合的道路。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惩治和防范职务犯罪是辩证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只打不防,打得被动,打不胜打;只防不打,防而无力,防不胜防。这是因为,如果只顾惩治,我们就会被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牵着鼻子走,就只能穷于应付;反之,如果只注意防范而忽视惩治,那么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因此,惩治和防范职务犯罪,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一)加大惩处职务犯罪的力度。打击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去惩罚犯罪,打击是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且通过惩罚犯罪去警示其他人,预防其他人犯罪,在这一点上,打击实现了预防的目的。否则,惩处不力,执法不严,犯罪分子“检讨一阵子,幸福一辈子”,无异于鼓励腐败。所以我们只有高悬法律利剑,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的力度,提高对腐败的风险性认识,使其望而却步,在职务犯罪上“不敢为”,才能切实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我们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不同职位、不同岗位的干部行使的事权、财权进行执法监察,建立干部违纪案件举报制度,认真开展、函询工作,及时掌握违纪情况和案件线索,全方位防止有法不依、为税不廉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借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合作的东风,齐抓共管,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国宪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我们要紧紧依靠检察机关,主动取得联系,定期召开税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要主动请检察机关送“医”上门,以案说法,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建议。要摈弃“护短”、“怕丑”心理,及时将职务犯罪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查处,紧密结合办案,保持强大的震慑态势,使意欲犯罪者不敢犯。

(二)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防范工作。

1、立足教育,常抓不懈。世上最管用的办法是自己管住自己。在同样的条件下,为什么有的人廉洁从政,秉公执法,而有的人,贪赃枉法,究其原因,皆因个人思想问题。因此,必须把加强对广大干部的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精神境界和自律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的思想“免疫力”,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来抓。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和手段,着重开展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税务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及警示教育,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和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人、教育人、塑造人,使每个干部都做到“五个珍惜”,即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严守法纪、秉公尽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弹性和随意性,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2、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性保证,没有制度遵守,无章可循,职务犯罪将是不可避免的。当前要以学习贯彻《宪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契机,针对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一个完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在税务执法方面,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充分制约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重大案件审理实施办法》,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执法环节和其相应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认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严格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在行政管理方面,要从重大工作部署、基建招标及物品采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总之,要通过深化征管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财务管理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此外,还应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两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尝试,如开发税收质量管理系统、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税务执法监察系统和行政管理等系统软件,使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转变为“机器管人”,并最终实现“人机结合”,从而使“两权监督”手段发生质的飞跃,真正实现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权钱交易”、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4篇

腐败现象是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腐败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是当今专家们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学者们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为此问题,本人谈一点肤浅的看法: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方略的前提和基础。对此,诸多领域的学者以自己独特的视角作出了阐释。具体有下面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即(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述第三种定义虽然较为准确地界定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笔者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我们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第二层次:体制改革与社会开放。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改革与社会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我国在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正如有人所言,现在许多腐败分子是在“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另一方面, 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 第三层次:监督乏力与执法不严。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 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监督机构之多,在世界上都是鲜见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同时一是廉政法制不够完善。目前已有的法律中,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大量存在,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反腐实践。二是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职务犯罪的实施者都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然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加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另外,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存在的糊涂认识,诸如“反腐败影响政治稳定论”等,也是导致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力的重要原因。 第四层次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为公无过。法不责众。侥幸过关等心理失衡。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方略 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已经泛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检察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法制,实施监督,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履行法定的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核心。 但是,反思我国历次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功不可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目前现实,深感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艰难,似乎是被动的预防。以我个人看来,预防职务犯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其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围绕改革开放,强化权力制约。这是根本,因为腐败的根源在权力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我们应着眼于此。 首先,完善战略决策,竭力促进发展。中外历史的实践表明,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目标。它告诉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决不等于经济现代化的价值压倒一切。如果政治现代化如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科学化等没有相应的发展,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就很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饱食的美餐或被其挥霍浪费。近十几年来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权力体制的改革,但传统权力结构却没有相应调整,权力只是在集权的结构中大量下移,由上级的集权形成众多的大大小小缺乏制约和规范的小集体、小单位甚至是个人的集权。以国有资产为例,一方面在不断增值,另一方面却因企事业单位中管理、经营权力的滥用而大量流失,进入小集体和个人的私囊。严峻的现实提醒我们,必须坚持经济和政治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加速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如果政治发展不能及时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滞后的时期过长或距离太大,必然为腐败提供泛滥的空间。所以必须依照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改革权力结构的种种弊端。这一点应当是反腐败斗争重要的战略性指导思想。 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主要应做到:首先,要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即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议政督政意识,同时制定法律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最后,要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动态运作,即从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尤 其要严格监控权力授予环节,避免权力落入腐败分子手中。 第三,发挥舆论作用,强化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二)围绕法制建设,强化以法治腐。面对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做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这也应该是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应该包括: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如反贪污的立法;有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如监督法的出台;有政治上坚定、业务上强、装备良好、反应迅捷的执法队伍;有领导重视、群众支持、社会形成廉洁意识的执法环境。而其中,主要应该作好三方面的工作:①继续完善反腐败和廉政立法,一要抓紧制定从宏观上强化反腐败、廉政建设地位的法律,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取得法律上的保证;二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三要抓紧制定对违法违纪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惩的法律。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标本兼治方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③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应积极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 四、职务犯罪的控制方略 通过以上对职务犯罪原因的剖析,。职务犯罪既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而职务犯罪的控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如果把道德控制称为“严教”,把司法控制称为“严惩”,那么,社会控制可以称为“严管”。严教、严管、严惩三者各有侧重,不可或缺,只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遏制职务犯罪之目的。 (一)严教——道德控制 道德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以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腐败,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是软弱无力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对于法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为此,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对策应是“软硬兼施”,即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功能互补,而不是厚此薄彼。 (二)严管——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控制犯罪的最优方案就是控制社会。”对于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核心是制度建设,即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严管的目标是使人“不能犯”,这是治本之策,前些年我国的反腐斗争侧重于“严惩”,但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人们逐步接受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略,治理腐败的重心开始向社会控制倾斜,这无疑是明智之举。社会控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一是深化体制改革。当前腐败现象大面积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前几年,“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说明深化改革对于遏制腐败有着巨大作用。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否则会影响整个改革大业的进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直接干预的减少,必然会带来权力 滥用机会的减少。二是强化权力监督。三是完善廉政法制。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法制的空白;同时要特别注重立法质量,我们不仅要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三)严惩——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相对于道德控制和社会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比较容易操作,见效也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青睐,实际上居于犯罪控制系统的中心。但司法控制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它本身存在着因属事后控制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因而不能对司法控制的期望值过高。在缺乏道德及社会控制有力配合的情况下,司法控制所取得的成效很难维持长久。为了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实践中应一是严密立法。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有很大完善,但法网粗疏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具有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的特点,而国外立法多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仅以贪污贿赂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国外除泰国、韩国等极个别国家外,一般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甚至很少有判处无期徒刑的,通常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日本对贿赂罪的最高刑为7年。另一方面, 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却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线同盗窃罪相比悬殊过大,而且刑种单调,缺乏罚金刑、资格刑这样针对性强的惩罚措施。实践证明,适度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加重刑罚量更能取得遏制犯罪的功效,因此,“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今后改革的方向。二是严格执法。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先哲在18世纪提出的思想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低于其它犯罪,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销。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执法的效能。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促使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制止“以风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三是严惩有方。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其次要注意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最后要常抓不懈,避免“运动化”倾向。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其概念和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预防及控制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权,不能超越检察职权搞预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防止在工作中脱离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更不能“种了别人之田,忘了自己的地”。 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敢于坚持不懈地同腐败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参考文献 陈炜主 透析职务犯罪 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 萧功秦。监督的缺位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 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5篇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略呈管见。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 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五、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虽然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只打击、不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六、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要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例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调查报告《关于我省建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腐败的发展动向及抑制策略》、《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等,为做好浙江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签订廉政协议,进行专项预防。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具体地说:一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交易。二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管理若干规定》,在施工期内,适时召开座谈会,定期了解、监督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廉政协议的情况作为一个内容进行验收。至今,有许多地方以这种专项预防的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既生动活泼,又效果明显,就必须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 识和法制观念。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常用的方式有:将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新闻媒介(广播、电台、报纸等)进行公开宣传;召开新闻会,举办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展览会进行宣传;将本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制作成电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片;编辑《预防职务犯罪通讯》之类的内部刊物,专门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忏悔录像等,以达到警示作用;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实行检务公开,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介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等等。总之,检察机关要运用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与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逐步形成人们对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出丰硕之果。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6篇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是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也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比如党的十六大确定反腐倡廉的途径和方法,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和强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我们在反腐败斗争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有力的武器。2009年1月,党中央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导致的职务犯罪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各省、自治区人大也相继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①。2009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些举措,都是很好的明证。但如何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减少职务犯罪,它既是一项久远的历史和现实问题,也是摆在任何一个执政党面前的一项系统工程。下面笔者就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若干预防对策谈点浅见。 一、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 在不同的社会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职务犯罪现象,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我们要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就必须认清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采取整治措施,对症下药。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②。归纳起来,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 (一)“公私共权”、官商结合、参股谋利构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经济上“好处”利诱,物质利益上的吸引,“捞一把”的思想大大复活了,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种“公私共权”,换一个说法就是官商共同体。据《中国经营报》报到,广东省梅州市大兴“8•7”特大透水事故中,煤炭公司董事长曾云高是当地“人大代表”③。又如四川省以原汉源县县委书记汤福锦、不法商人彭氏兄弟为主体的官商利益集团,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事例④。我们从当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情况看,这种“公私共权”,官商结合已成为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 (二)权力“寻租”、“公权私租”、中饱私囊构成贪污受贿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部门势头有增无减。权力“寻租”、“公权私租”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这些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千方百计、不择手段、见什么捞什么,借以满足私欲,中饱私囊。有的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的由过去的暗贪或暗送暗要,发展到现在的公开、半公开,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这种现象,在党政干部中虽是极少数,但其绝对数并不少。仅2009年,我国各级法院全年共审结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就达24184(含旧存),比2009年上升5.21%,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772人,其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98人⑤。这种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式的的贪污受贿型犯罪成为当今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方式。 (三)“公权私用”、私欲膨胀、道德伦丧构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道德品质败坏,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有的私欲膨胀,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讲排场,比阔气,或到封建迷信和其他消极行为中去寻求精神寄托;有的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为一体,意志衰退,思想空虚,沉湎于花天酒地,欲壑难填,挥霍无度、骄奢淫逸,参与嫖娼、包养情妇,乱搞两性关系等等。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许多腐败案看,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起点,都是从接受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开始的。比如因“女色”而影响大好仕途的湖北省 原副省长孟庆平,就是被“美色大餐”击倒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还有因“贪财好色”被判无期徒刑的原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⑥等等。因此,我们不能低估“性贿赂”的威力,其“冲击波”和“光辐射”在新时期对一些党政干部仍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四)衙门作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高高在上,衙门作风,导致严重渎职。有的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有的缺乏为民爱民亲民之心,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等等。二是脱离实际、主观臆断,导致严重渎职。有的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工作中的偏差,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浪费。三是作风漂浮,玩忽职守,导致严重渎职。有的事业心衰退,作风漂浮,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职务犯罪的若干预防对策 (一)立法防治 1、立法态度需进一步转换。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我们在这方面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⑦。同时,芬兰的《刑事法》中并没有对行贿或受贿的数额规定最低限额。公务员接受少量的贿赂或好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我们要重新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就是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监督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只有使对职务犯罪的立法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2、立法技术需进一步进步。我国新刑法虽然将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专设一章,处罚也比旧刑法严厉,并且也更加系统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很难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方式。例如,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消除贪利型、渎职型等职务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法》,以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要尽快制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如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要使制裁职务犯罪这张法网疏而不漏,形成整体合力,应尽快制定《公民举报法》,使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要注意采用附随型的立法方式,如在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中附随规定某些已超越一般违法行为性质的职务犯罪;要尽快研究制定出《预防职务犯罪法》或统一的预防法规或条例。可以将预防权用法律来加以确认和规范,将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成员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义务以及预防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立法内容需体现时代性。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对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内容需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应在严谨缜密上下功夫。比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修改、完善贪赃犯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在与时俱进上下功夫。例如,应因情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要进一步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以确保刑法的精确打击;应完善处罚机制,如对职务犯罪要“宽严相济”,该从轻的从轻,该从重的从重,既要多适用“社区娇正”,又要提高法定刑、施以财产刑、适用资格刑等;应将纯正的职务犯罪集中于渎职罪中,并扩大非纯正的职务犯罪的范围;应协调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的刑罚比重;应进 一步修改和完善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应调整渎职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将其章次前移,以体现“吏治”严于“民治”的决心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预期效果。 (二)机制防治 1、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在预防职务犯罪中,不少人一谈到体制原因就望而却步,认为遥不可及,显得无可奈何,根本没有要通过体制创新来解决问题的动力。显然,如果仅仅针对已发生的体制问题本身,比如惩治腐败、从严治党、治政,顶多能够修复一下本来就有缺陷的体制和机制,必然是治标而不治本。只有进行体制改革,即针对现行体制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体制和机制的重新设计,才有可能实现标本兼治⑨。笔者认为,改革现行预防职务犯罪管理体制的最佳办法是加强体制改革创新,合理配置权力。而深化现行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关键是精简机构、转换政府职能、改革人事制度、实行政企分开,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践证明: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产生职务犯罪。但是,如果权力较为分散,某项或某类权力由多个人或多个部门享有、行使,相互制约,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在客观上又很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牵涉的面比较宽,涉及的人或单位比较多,窝案、串案、群体性职务犯罪相对增加,引起的社会震动较大,综合的危害结果加大。且由于权力分解,必然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效率。所以,我们既不能一味地分解权力,以求得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极大地增加职务犯罪个案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一味地集中权力,而形成极高的职务犯罪发生率。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在正确合理分解权力的情况下,要使党和政府真正处于服务经济的地位,并认真处理好党政官员管企业、管人财物、管市场的问题,从而割断“官场”和“市场”之间的“脐带”,杜绝“公私共权”、“权力寻租”、官商结合的发生发展的条件和温床。 2、改革现行监督体制。近年来,我们为了有效地制约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共权力,建立健全了如政务公开制度、权力分解制度,离任审计制、会计委派制、行风评议制及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监督制度,但是腐败和职务犯罪并没有因此而有效地遏制。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监督制度的设计中,要改变职务犯罪者以为“职务犯罪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的认知判断。我们要从新的形势对国家公务人员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着眼,确立国家公务人员监督工作新思路。要从强化公务人员监督效能着眼,着力构建与多元化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机制相适用的公务人员监督管理新机制。要从提高公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着眼,积极探索建立公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制度。因此,在监督制度的设计中,要充分地考虑到人性的自利性或易错性弱点,使职务犯罪者犯罪目的的达成越来越困难。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一些重要的制度假定。要设法使国家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都难以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者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这也就意味着在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到在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的配置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的每一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使其主观上“不想为”,客观上“不敢为”,制度设置上“不能为”,尽量从源头上堵塞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 3、改革现行经费体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坚决杜绝收支挂钩的运行机制。要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收付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将各级财会核算中心和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互动运行模式,努力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政体制,堵塞容易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各种漏洞。与此同时,对司法机关来说,改革现行经费体制的理想模式则是实行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经费独立。也就是实现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经费单列体制,全国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或者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分类负担体制,并由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或最高检察院统一掌握,摆脱司法屈从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干预,从而将这些外来干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影响降至可能最低限度,从物质上来避免司法权力“地方化”,检察院和法院“部门化”;另外,为加强措施以消 除利益驱动,对司法机关实行收费多少与财政拨款脱钩,从而使司法执法活动于本部门经济利益脱钩。 (三)实践防治 1、加大教育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必须抓住教育这个基础,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党的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规范言行,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增强国家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利用多种形式,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等基地等形式,促进公务员自重、自省、自励、自警。要通过组织公职人员旁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进行职务犯罪危害性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形象生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2、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我们对公务人员的监督除要搞好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经济监督、民主监督外,还应体现在政府监督、传媒监督和公众监督三个方面。 (1)政府监督。结合芬兰政府监督的经验,我们要推动《行政监察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强化监察职能,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从而发挥行政监察、督察和审计监督等职能作用。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监督“党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起诉。 (2)传媒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传媒监督是最快捷、最有效、影响面最大、最淋漓尽致的监督,它既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器,又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我们只有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传媒监督,通过媒体把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3)公众监督。据对职务犯罪的一项专题调查统计警示:95%以上的国企领导腐败案件既不是年度审计暴露出来的,也不是由同级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发现的,大多是群众举报或其他案件审理中带出的。特别是企业“一把手”有问题,同级监督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我们要全面实施“政务公众全程监督” 制度,把国家公务人员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让公众对公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使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与此同时,要明确便于群众对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政府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的保障公众行使监督权,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3、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当前,在党中央对惩治腐败问题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国反腐败工作成绩斐然,一大批腐败分子落马,而且涉及的职务越来越高,通过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威力。但职务犯罪并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在一定时期有反弹甚至给人以前仆后继之势,关键原因在于虽然我们加大了惩处力度,但还没有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由于“准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大量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出于稳定大局等诸方面考虑,对发现的“准腐败”现象采取只要退出赃物即放一码的态度,更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加大了职务 犯罪的信念。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在查办权力腐败中,要淡化政治因素,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法坚决清查,只要达到犯罪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刑罚处罚,对“准腐败”现象也应一抓到底,给予组织处理,决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注释: ①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② 王比学:《构筑职务犯罪预防屏障》,载《人民日报》,2009年2月16日,第13版。 ③ 曾云高的人际关系网络错综复杂,公司股东成员中有多人为政府机构要员,其中有一名党政要员年分红高达“200多万元”。正是因为有“当官的”入股,该矿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非法”组织生产。“8•7”特大矿难的发生并非偶然,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地方利益“联结”而造成的人祸。见熊学慧:《“8•7”矿难幕后:地方官员参股利益链》,载《中国经营报》2009年8月19日。 ④ 邓聿文:《官煤撤股下的官商共同体》,载《国际经营报》,2009年9月30日。 ⑤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第7页。 ⑥见《十六大以来反腐思路3大变化, 8名省部级高官落马》,载《南方日报》,2009年9月11日。 ⑦ 据新华通讯社2009年《内参选编》第27期报道,芬兰一向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度之一,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极为少见,芬兰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案件不足10起,而且几乎没有大案。在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各国腐败指数排名中,芬兰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 ⑨李习彬、李亚:《政府组织整合失灵和体制扭曲的系统分析》,载《反腐败研究》第四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225页。 ⑩芬兰政府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最高监察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主要工作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司法总监有权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总统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并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司法总监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官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提出起诉。 蒋伟:《舆论监督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 “准腐败”:“准腐败”是指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当前,由于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导致职务犯罪所带来的利益仍然很大,风险却很小,惩处的数量和实际职务犯罪人数来讲还是相对较小,绝大多数腐败分子在取得了巨大的实质利益后,仍能安全“着陆”,大大降低了打击的效果。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7篇

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必须适应社会的问题,过去一直是检察机关和纪律等相关部门研究的重点内容,“全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的预防文化充斥于媒介质中,健全廉政制度,促进反腐倡廉。但现在就这一问题而言已经溢出了法律社会学而成为政治法理学必须关心的问题。何星亮曾言:官员腐败并不可怕,可以依法严惩,最可怕的是社会腐败会使整个民族从精神上烂掉[1]。打“大老虎”、拍“苍蝇”,只是“铲除腐败土壤”进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在政治法理学中,预防文化不仅对职务犯罪惩治具有指导意义,还包括运用文化的方式对“全媒体”时代的适应[2]。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对于提出预防文化并非人为抬高其地位,而在于有认识其的必要。

一、预防文化重点:确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引领关系

中国自古有“观之人文以化成天下”之说,广义预防文化应当是以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主题思想为内涵、以预防文化为表现形式,并以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从预防文化的概念理解中,可以概括出从政的先进思想道德观念及其指导影响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组织、社会风气、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规范、价值观念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它是以建立廉洁政府、廉洁政治和规范公职人员从政行为为目的所形成的各种思想、理论、规范、制度、价值理念、道德、法治传统以及行为方式、价值评价等。存在于该时代并内化在该时代成员的生活中。

全媒体时代预防文化的设计都属于理想,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不难发现这种理想与人们固有的经验之间或隐或显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重新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理念的塑造。预防文化包含着对职务犯罪惩治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的认同,以缓解理想与经验之间的矛盾有一定作用,预防文化的塑造,涉及到今后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发展。

(一)在职务犯罪惩治过程中预防文化具有引领职务犯罪惩治意义

回顾20多年来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惩治工作,先后经过初步探索到全面加强,再由快速推进到现今稳步发展四个阶段。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感性到理性、从探索到成熟的渐进历程。当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惩治工作已经进入纵深发展期,传统的“预防手段”①及“预防效果”②正面临着挑战,检察机关必须意识到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的积极作用。

①职务犯罪预防主要依靠法制宣传、警示教育、预防咨询、专题调研、对策研究、检察建议等常规性方法,这些方法软性化特点明显,对预防对象的约束性不强。

②参见最高检《关于“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要完成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建设。如此耗费巨资打造教育基地,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年均查处职务犯罪高达3万多件4万多人,如此高的案发率,一方面说明检察办案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则说明传统的职务犯罪惩治方式与实效还有待改进的空间。

首先是预防文化建设对预防职务犯罪引领作用有其历史渊源。预防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影响着预防职务犯罪所持有的价值观,也为社会提供了廉政的判断标准,是法治社会精神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灵魂。对法治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是预防文化建设对预防职务犯罪引领作用有鲜明的立场。预防文化建设包含预防职务犯罪建设与预防文化本身的建设两方面内容,预防文化应以预防职务犯罪为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既是一种文化体系,又深含职务犯罪惩治的理念。

再者是预防文化建设对预防职务犯罪引领作用有明显的时代性。预防文化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拓宽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覆盖面。全媒体时代的预防文化宣传不仅对产生惩处职务犯罪产生震慑效应,更有着对人的心灵教育和感化,使廉政成为一种道德追求。

(二)在职务犯罪惩治过程中需要预防文化引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文化是包含着职务犯罪惩治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以先进的预防文化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克服基层预防工作较弱、预防社会化工作的途径较狭窄、预防工作专业化不强等不足,这就需要预防文化引领,有利于完善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利于预防工作的统一协调,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为基础的预防工作;二是有利于完善“侦防一体化”协作,明确“侦防一体化”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三是有利于预防条线内部专业化分工,针对各行业和领域的专题调研机制,培养预防专家型人才[4];四是有利于职务犯罪风险的研判,一定程序上实现分析、评估预测和预防的系统化;五是有利于与各相关机构的协调,推进社会化预防工作;六是有利于面向社会的“大预防”,扩大检察预防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5]。

(三)在职务犯罪惩治过程中需要正确理解预防文化先行的理性思辨

在论证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具有引领作用的时候,适当地运用辩证思维方式,并把这种思维方式当成预防文化思维的组成部分。辩证思维与法治思维有很多共同点,但从其根本的思维走向上看预防文化是排斥辩证思维的。在预防文化实施过程中进行辩证思维多属于认识论与方法论重合处。而预防文化属于法治思维的组成部分,其思维的基本走向应该符合法治的要求。因此,对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关系的“正确理解”,就是不能把两者陷入“辩证”思考之中。

2004年,检察机关探索构筑“预防文化”体系以来[6],预防文化一直是检察机关研究的热点。现在,表层的预防文化已经在多方面实现,或多或少地意识到预防文化对环境、公众行为等等方面会产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在治理职务腐败和职务犯罪,可以通过预防文化的约束力产生强大的精神导向。强调预防文化的建设,意味着我们还需要在预防文化上进一步推进。诚然,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不同,职务犯罪惩治是纯粹的手段,而预防文化与文化建设、依法治国相连,使预防文化具有了目标的属性。法治国家、廉洁政府都是目标性元素。预防文化虽然有其种种目的,但实现反腐倡廉也是其中的目标之一。预防文化,作为文化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构成廉政行为的习惯和规范,预防文化的形成,我们所期望的“依法用权,倡俭治奢”结果也就得以实现。

预防文化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遏制职务犯罪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发挥预防文化对稳定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二、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走向的框定

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走向的框定,以防止预防文化与惩治职务犯罪之间的脱节。

(一)预防文化为职务犯罪惩治工作提供反思性目标

在职务犯罪惩治进程中引进预防文化的概念,能有效动员公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惩治才有清晰和完整的目标[7]。从而,改进以往仅限于局部或微观层面的职务犯罪防范,也重视在宏观上或整体上探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从社会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营造一种阻止职务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的社会氛围。

(二)预防文化为职务犯罪惩治工作提供批判性研究

阻止职务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的社会氛围是预防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职务犯罪主体或主观方面的预防。通过预防文化,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或转变职务犯罪的犯罪意念,从而使职务犯罪行为或结果不再发生。二是对职务犯罪客体或客观方面的预防。通过预防文化中的制度预防,如防范职务犯罪产生制度和具体机制,中止职务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或使职务犯罪结果在一定程度得以控制。

预防文化能促进职务犯罪惩治工作进行反思、批判性的思考。因为预防文化从依法治国的长远、持久性的角度探求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高度,防范和消除职务犯罪得以产生的条件。

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指导是呈现宏观、整体性的。通过对职务犯罪惩治的反思和批判,预防文化要求对惩治职务犯罪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基本方法论立场,将总体的职务犯罪惩治置于宏观社会背景下进行分析,对职务犯罪惩治的策略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中找出滋生和演变职务犯罪的规律,明确职务犯罪惩治的方向和策略。

对职务犯罪惩治的批判和反思,可以对职务犯罪惩治作长远规划,并做出前瞻性判断。

(三)惩治职务犯罪的共识需要预防文化来凝聚

最广泛地达成共识,才能最大程度凝心聚力、更好地推动发展[8]。惩治职务犯罪的共识需要预防文化来凝聚,是因为预防文化具有将“尊廉崇洁”的价值观与法治思维和规则构建的法治观念和制度相结合的特质,所形成的预防文化,弥合了司法技术与人民性之间的距离,在法治视阈下体现预防文化的理性,也呈现出预防文化对职务犯罪惩治具有引导作用的效果。

运用预防文化方式凝聚预防职务犯罪共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展开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基层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以什么方式推进职务犯罪惩治的问题上一直进行着探索,我们相信:预防文化的存在不至于使职务犯罪惩治在整体上失去规范和程序,其关键在于用法治方式凝聚职务犯罪惩治共识,在预防文化的影响下,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内容的理性约束,在工作过程中更加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使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更趋于稳定。以预防文化方式凝聚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共识,目的是为了保障依法治国与检察改革相适应;为了保障职务犯罪惩治对预防文化的适应性,保证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正确方向。

(四)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必须做到于法有据

任何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措施都应该于法有据。这里的“法”需要正确理解。首先不能把法仅认定为现有的法条。因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改变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部分规定。如果于法有据被理解成现有的法条,就无需以预防文化方式来推进职务犯罪惩治。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持依法进行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对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进行修改。如,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就提出关于修改《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部分条款的要求,修订条例中与当前情形不相适应的规定,适度增加制度预防、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工程预防监督的相关内容①。除此以外,还包括对预防的解释和运用;二是应该“于法有据”不是强调制度决定论。作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要“于法有据”不仅单指为职务犯罪惩治制定和修订法,还包括所修订法条的价值、精神、规范、程序和方法。从理论上看,强调这一点其根本意义在于强调预防和惩治职务的合法性,任何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措施的出台都要遵守法律程序,坚决杜绝违法的措施出台。

①2015年浙江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点中就特别强调修改完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问题。

(五)职务犯罪惩治措施的出台需有正确的方式说服

“社会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反应并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制也必然相应地改变自己”[9]。这意味着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关系上,预防文化要求在开展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还应该找出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新模式。简言之,预防文化不仅能反映出恪守法律意义的安全性,还应回应社会变迁的灵活性。从具体的方式上,促进职务犯罪惩治和完善的预防文化:一是对全媒体时代创设新的职务犯罪惩治制度规则的立法,回应社会发展对职务犯罪惩治的新要求;二是对已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则需要进行修订,用以满足全媒体时代职务犯罪惩治中要解决的问题;三是在完善制度和规则中运用法律解释、认证等方式,促进全媒体时代预防文化发挥最大的社会效果。四是在宣传预防文化过程中,应该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体现预防文化的法律价值,以法治的方式完善预防文化和职务犯罪惩治体系。

三、预防文化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可能意义

预防文化引领职务犯罪惩治是社会现实向检察机关提出新需要,预防文化下的职务犯罪惩治实质上既要尊重法治,又要推进反腐倡廉。

(一)预防文化可以为职务犯罪惩治提供路径指引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在政府工作提及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时特意强调“坚持依法用权,倡俭治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职务犯罪惩治应该以预防文化提倡的目标进行,预防文化建设是“廉政”特殊性与“文化”普遍性的有机统一,能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升思想道德水准、筑牢思想防线,以正面的价值观抵制各种诱惑,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因此,预防文化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我们发现,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有应然和实然两种。从实然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要看影响职务犯罪惩治的能量,要看谁对职务犯罪惩治有解释权。从应然的角度讲,预防文化既然能够引领职务犯罪惩治方向,就应该跟上预防文化所倡导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的步骤,进一步开拓职务犯罪的惩治工作。

(二)预防文化可以为职务犯罪惩治提供基本原则

在预防文化引导职务犯罪惩治过程中,必须立足检察职能,理解服务大局、统筹协调,面向社会、突出重点,继承创新、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职务犯罪惩治的核心在于服务大局、统筹协调。预防文化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步伐,将预防腐败寓于改革和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实现反腐倡廉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优化发展环境。

职务犯罪惩治的基础在于面向社会、突出重点。对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涉及多领域的任务,既要面向社会,焕发出预防的生机和活力;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使党政干部引起高度重视。

职务犯罪惩治的要求在于继承创新、务求实效。继承创新是对有借鉴价值的应该吸收与采纳,从而有效推进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为了做表面功夫,而是要务求实效,使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预防文化可以为职务犯罪惩治提供凝聚共识的长效机制

“长期的半市场经济半统制的双重体制惯性,形成的从中央部委至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管制权力,滋生和强化了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导致猖獗的腐败迅速蔓延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严刑峻法仍难有效遏制,官民矛盾日益激化”[10]。这是强化对职务犯罪惩治的理由,也是我们需要梳理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关系的原因。在早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不需要认真思考预防文化和职务犯罪惩治的关系,因为那时很少强调预防文化的意义,预防职务犯罪主要是处理与廉政教育的关系。所以,在谈论预防文化建设中强调需要处理好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的关系,这意味着,厘清预防文化与职务犯罪惩治之间的关系已不仅限于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所关及的问题,而开始成为检察机关必须正确面对的,关及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等各方面的重要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离开预防文化建设就没有软实力的提升,也难以推进职务犯罪惩治工作。因此,预防文化作为以廉洁共识营造,法治精神保障,多元形式构筑的平台,解决检察机关对于推进职务犯罪惩治工作长远长效机制问题。这种机制就目前而言,非预防文化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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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涂光晋.表达、交流、争论、整合新媒体时代新闻评论的变化与反思[J].国际新闻界,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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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克勤.检察文化建设要把握着力点探索新方式[N].检察日报.2014-12-01(003).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8篇

通过“争创无职务犯罪”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预防工作的创新举措。不仅仅是参与,更不是旁观,反腐之战,人民是主角!开展社会广泛宣传,组织动员并且依靠广大群众,通过强化制度反腐,保障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确立和巩固人民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主体地位。以“林志梅们”的实践与探索,让人们看到了“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前景,全面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中国式的地方机制。文章值得一读。

【摘 要】职务犯罪是一种世界性“顽疾”,严重侵蚀社会健康肌体,极大破坏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预防职务犯罪理论和实践表明,只有市民社会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与政治国家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有效治理。本文通过对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现状分析,结合南京市检察机关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探索实践,提出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构想,以期能有效调动人民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社会腐败现象,其危害最烈,破坏力最大,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觉。同志早在1945年就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①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组织动员人民群众与社会力量上还存在短板。为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职能部门“单独唱”变为社会共同参与的“大合唱”,南京市检察机关注重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提出以“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为依托,构建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思路举措,最大限度地遏制了职务犯罪发生,有效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涵义、构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人民”一词在很多国家同公民群体一样都被称为“thepeople”。但在我国,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②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检察机关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宣传、组织、动员并且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让其依法履行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全面建立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和体系,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正确认识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有效应对和源头解决各类腐败问题,提升反腐败水平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1. 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贯彻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指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全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且治理难度加大。特别是有些地方还存在着对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认识不足,行动不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自为战,脱离群众,未能形成合力等问题。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就是要科学有序地发动群众,建立健全依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体系,保证权力接受人民监督。只有群众发动起来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真正扎实开展,更加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2.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做好群众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推动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公众参与,既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反腐败科学化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职务犯罪腐败现象与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伴生、相互纠缠、相互发酵。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从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人民群众入手,推动和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发挥各自优势,改变以往主要由专门机关和专业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进一步确立人民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进而成为遏制职务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一线平台和前沿阵地。

3.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有效反对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腐败现象最怕公开,最怕广大公众,而“阳光”又是最佳的“防腐剂”,这已被域外实践所证明。不论是有着百年预防职务犯罪历史的美、欧各国,还是曾经腐败之风盛行的韩、日、新加坡、香港等地,市民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公共权力进行了有效监督,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相反,虽然有些国家立法甚多,国家也全力反腐,但由于其市民社会未有效参与,职务犯罪仍层出不穷。正如国际反贪污组织主席马武索所说:“反贪污运动的成败在于包括最重要的文明社会和商业团体在内的社会各方是否全面参加”、“我们深信,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没有一个政府能够有效解决贪污”。

4.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实践中,对于犯罪的成因、规律和预防具有独特的理解,在反腐败格局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突出作用。但由于其所开展的工作属于一种授权性的职能行为,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局限性。社会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更能体现民意的广泛性、深刻性和监督信息的丰富性,这能使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时时处处在广大公众的监督和控制之下,使那些腐败分子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即使案发,也容易查处。社会公众对腐败的憎恨、谴责又能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遏制腐败、增强反腐败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③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坚持走开放型社会化预防道路,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

二、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构建的主要依据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作为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种有益探索,虽然目前法律有规定但是不具体。我们认为,应当从更宽广的层面去理解。这不仅没有违反法治精神,而且具有必然性。

1. 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一贯坚持的方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制定的这些方针、政策,都为反腐败和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指明了方向。

2. 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应置于广大公众的监督之下,为公众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腐败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刑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还规定社会公众监督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受法律保护和获得赔偿。

3. 检察工作职能要求。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其中第2条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④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推进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密切与纪检监察、审计、行政执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动效应,努力推动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格局的形成和完善,为预防职务犯罪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4. 预防理论实践基础。职务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对于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马克思作了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公共权力的本源方式都来自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权利对权力的控制。⑤单个市民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根本无法对其约束,只有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力量,才能防止公共权力异化。市民社会理论的终极含义是人的解放,真正实现人民主体由抽象到现实的回归。⑥ 域外预防职务犯罪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存在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才能对公共权力形成最有效的监督。只有市民社会积极参与,与政治国家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有效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合力。

三、影响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成效的因素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社会转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朝着健康有效的轨道发展。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人民防线构建的实际效果。

1. 法规制度不全。制度是规范高效运作的保障。目前,有关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法规散见于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原则性的规定。对有序有效组织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整体思路、具体操作及保障激励措施规定,还仅限于局部和浅层的探索。许多单位内部的制度规范由于效力层低,缺乏强制力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当前,缺乏系统有效的组织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以及激励和保障制度是影响群众参与效果的主要障碍。

2. 主体缺乏互动。高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应该是一个包含专职预防机构、公民社会、舆论媒体等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系统。目前,这些主体之间缺乏有效互动。职能部门之间对群众参与缺少组织协调。群众投诉举报过程繁琐复杂,甚至投诉无门。媒体之间缺乏对监督主题策划的协调和互动式深入报道。政协、人大的监督检查也时有交叉重复。反腐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缺乏,制约了群众参与的效果。

3. 组织引导不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腐败现象在各个领域蔓延。当前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大都是个体行为,而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分散的,必然会影响到反腐败的成效。一些群众之所以不想、不愿参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对反腐败缺乏足够的信心,存在对腐败现象见怪不怪的错误认识。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责任感和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激发和引导。

4. 参与能力不强。由于受权力至上、盲从、容忍等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还不强。面对违纪违法权力的侵害,多数群众也仅限于议论、谴责或匿名举报。为了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有的则采取集体越级上访形式。由于一些群众法规程序意识薄弱,对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不了解,无序参与,责任意识、证据意识不强,非理性表达、非理性诉求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群众参与的效果。

四、检察机关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方法路径

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从寻求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参与方式入手,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方位的预防腐败体系。

1.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检察发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体系,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2. 构建原则。坚持党委领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原则;坚持依靠群众、专群结合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原则;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原则;坚持权力公开、建设透明政府原则。

3. 方法路径。一是全面构筑与全员参与相结合,建立组织引导机制。推动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加强对群众参与的组织引导,不断扩大群众参与面。针对不同的监督事项,聘请一些直接从事特定工作的一线人员参与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来。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站、联系点工作和联络员、志愿者等队伍建设,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渠道。二是培育理念与民情民意相结合,建立宣传教育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中。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依法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组织等部门,让群众参与并一定程度决定干部的任免和升迁,防止“带病”提拔、对跑官、要官、买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民情恳谈会、意见征询、问卷调查等形式,定期收集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从人民群众丰富实践和发展要求中汲取预防职务犯罪的智慧和动力。三是协同管理与专业预防相结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推动建立由相关机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聘请法律、社会、经济、心理等方面的专家,组建咨询团,为预防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提高预防工作的理论和专业化水平。定期向人大汇报预防工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流,并听取他们对预防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通过他们提出预防提案和改进建议,不断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四是网络监督与媒体监督相结合,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在坚持运用新闻媒体增强公民意识、法治观念的同时,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舆论监督资源,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做好舆情导向工作,使之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了解民意、听取民声、集聚民智的通畅渠道,成为网民实现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载体。五是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建立依法参与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决策责任追究等民主决策制度,综合运用预防咨询、案例分析、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系统行业提出对策建议,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推动各级人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规,增强预防工作的权威性。六是创新发展与规范指导相结合,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创建活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设立专门反腐败奖励和保障保险金,制定具体办法,对举报有功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严厉惩治打击报复检举人、投诉人、证人的行为。注重对典型工作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形成“示范效应”。

五、南京检察机关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探索实践

南京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和自身特点,坚持走开放型、社会化的预防道路,积极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成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参与社会管理新阵地和新动力。

1. 坚持党委领导,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格局。一是建立机构,整体推进。为使辖区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2001年,经市委批准,在全市党政机关、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相继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了“上下贯通、纵横交叉、条块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机制。二是营造氛围,培育理念。将培育社会化预防理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向各级各部门、辖区群众宣传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意义、内容、目标等,有效形成“社会造廉、人心向廉”的良好风尚。三是全面覆盖,立体预防。根据工作需求,在辖区聘请预防联络员,负责预防信息的收集、流转、处理及预防措施的落实,使预防网络遍布到街道社区、民营企业,形成了全面预防与全员预防、全程预防相结合的立体式预防工作模式。

2. 围绕检察职能,全面推进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建设。一是以“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为依托,延伸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触角。坚持把“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作为构筑和延伸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基本途径,不断扩大社会参与度。二是以“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为抓手,夯实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基石。坚持办案与预防同行并重,充分发挥办案资源优势,综合运用预防咨询、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各系统各行业提出对策建议。三是以重大工程专项预防为平台,发挥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功效。建立“工程专项预防专家咨询机制”,组织专业人士和各类专家学者参与重大工程预防。四是以预防文化为载体,扩大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影响。依托驻宁高校资源,成立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机构,积极推进预防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组织创作优秀预防调研、文化作品和公益廉政宣传片,组建预防宣讲团,推进预防文化上舞台、上网络、上媒体、上课堂、上广告,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工地,扩大辐射面和影响力。

3. 促进社会管理,增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成效。一是预防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展。目前,全市范围内有30多个系统、1200多家单位参与“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有55%和75%的单位达到“‘无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先进单位”的标准,该做法被高检院誉为“开创了大都市预防职务犯罪新模式”,得到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省院检察长徐安等领导充分肯定,高检院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专门予以批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二是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发挥“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积极优势,不断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业化能力与水平,其经验做法分别在全国检察机关相关会议上作交流发言。三是预防工作服务大局能力进一步提升。紧紧围绕南京市委工作部署,找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年度惩防综合报告、检察建议的作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撰写的《南京市2009年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调查报告》被《人民日报内参》采用,得到省市11位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届案例分析评比中被评为“十佳案例分析”。年度综合报告连续多年被市委领导批示。重大建设项目预防做法被高检院推广。四是预防工作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先后主办 “法律监督与预防职务犯罪论坛”、“ 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探索与实践研讨会”等全国性学术会议,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团和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预防文化氛围。

4. 建立完善机制,扩大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成果。一是要进一步优化机构建设。适应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需要,实行预防工作项目化、人员团队化管理模式,上下联动,有机统一,使人民防线专门机构队伍素能得以优化。二是要进一步凸显预防成效。加强与有关部门、重点行业、高校研究机构的协作,增大职务犯罪预防机理的含量,提高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深度,扩大预防网络的广度。三是进一步规范网络媒体。本着“及时、公开、互动”的原则,对现有网络不断增加新栏目、充实新内容、升级新系统、扩展新功能。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预防责任。建立预防工作的“双考核”机制,将预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现预防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考核。

结束语

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明确人民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人民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作用,是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全党动员,全民动员,全社会动员,形成人民战争的大海,一切腐败现象将会被淹没,一切污泥浊水将会被荡涤。

(林志梅: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杨琦: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副处长)

注释:

① 《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 樊安良:《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凸现社会公众监督新理念之思考》,《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④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探索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9篇

市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成立于,主要负责对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督办。目前设科长1人,科员4人,其中在编人员3人,聘用2人,本科以上学历4人,研究生学历1人。

,随着《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颁布实施,区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特别是自以来,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区委以及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深化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了预防工作的创新性、主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职务犯罪预防科获得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先进集体称号、被区委区政府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获得省人民检察院优秀预防项目单位;,被评为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先进集体、优秀预防检察建议单位、优秀个案分析单位;省人民检察院优秀预防检察建议单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优秀检察建议”单位,被市委政法委评委“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先进集体,在市人民检察院岗位练兵活动中获得优秀法律文书奖。检察院预防科预防科连续3年名列全市检察机关对口考评第1名,预防科干警连续3年来被评为“五好干警”、“目标管理先进个人”。

3年来,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坚持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有效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

3年来,预防科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日制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邓小平理论、“文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同志“八荣八耻”的论述,开展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使全科干警牢固树立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来,预防科进一步加强学习同志在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安排的相关学习内容。通过学习科室干警增强了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的忠诚态度,做到在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工作上始终尽职、作风上始终务实,同时,通过学习,理清了预防工作的定位、思路和方向。

二、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3年来,预防科依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法制教育34次,受教育干部群众达4800余人。开展预防法制宣传15次;开展预防犯罪档案查询37次;接受群众法制咨询46次;到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调查工作40余次;书写检察信息32篇;完成调研文章9篇;提出检察建议16次;接受省政府及省政法委创“平安”检查2次;开展联系乡镇工作7次。开展预防调查工作15次,开展个案预防22件、系统预防6件、重点工程预防8件。成立2家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站8家。尤其在,组建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市委党校教授、国家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的长庆油田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及评估专家小组,开展油田系统预防职务犯罪1个主课题、5个子课题的调研工作,目前已完成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以专业化预防为引导,扎实工作,将廉政文化工作引入国企,促进长效机制建设

预防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方针,全面落实高检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运用综合手段,着力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业水平。为促进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科以直观、典型、生动的廉洁文化书画展及廉政歌曲大家唱等多种形式促进国企廉政文化建设。预防科和长庆油田 公司编撰了《培育廉洁文化预防职务犯罪》、《廉洁文化手册》、《长庆油田分公司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册》、《管理人员党风廉政教育读本》和管理人员案件警示教育读本,共计印刷4000余份,下发干部职工学习。

,按照预防工作计划,预防科成功的在长庆油田举办了“清风论坛”——检企协作预防职务犯罪长庆行谈话节目,该节目受到《法制日报》、《检察日报》、《西部法制报》等媒体的高度评价,市院任检察长对活动作出重要批示,参加谈话活动的省、市检察机关领导、区委领导、著名作家实老师及其他专家学者也给予预防工作高度认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丁健、市政协副主席陈振虎等上级领导都曾来到基地检察指导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职务犯罪 立体化预防 网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a)-0228-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随之而来出现的各种职务犯罪的报道也不断见诸各种宣传媒体。仅1997年以来,贵州、四川、广东、浙江等10个省份的十多位交通厅长、副厅长相继落马,河南省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记录,凸显做好经济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许多学者对此开展了广泛的研究[1~3]。本文试从经济建设实行全员全过程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谈一谈建立群众性立体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作用和意义。

建立群众性立体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包括各部门)建立以各级党组织为核心,专职纪检干部为骨干,以热心廉政工作积极分子为基础的群众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队伍。其主要包括三个工作体系(宣传工作体系、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和政治理论教育体系);二是在立足内部的基础上,建立立体型,社会化的联系网,主要由单位、街道、乡镇领导及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及监督网;单位与检察机关及上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指导网;单位与当地和外地兄弟单位相联系的取经、交流网。从而逐步形成单位内纵横交错,单位外城乡结合成片、左右成网的群众性立体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网络,实现廉政建设由单一型、封闭型、孤立型向立体型、开放型、综合型的转变。群众性立体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建立,由过去仅仅依靠少数纪检干部做工作发展到现在各级领导,广大党员、管理人员都来关心,支持廉政工作的可喜局面,突破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局限于企业内部的传统观念,使廉政建设工作走向社会,取得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帮助,是对新时期加强廉政建设,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有益的探索。其作用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与经济活动的一体化

建立群众性立体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就是要求企业各级领导要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看成是自已应尽的职责,使每个网络成员(包括各种管理人员)都有做工作的任务。这样,他们就有了双重身分,担负双重任务,这就大大激发和促进了这些人首先注意提高自已的政治素质和指挥才能,促使他们朝着掌握两种本领努力,有利于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渗透到经济建设的每个环节中去。通过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各部门的廉政责任目标,编制出台相关制度,公布各级各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成员,形成自建设项目一开始,廉政建设就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中,从而使廉政工作和经济建设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 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系统化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工程。所谓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门结合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一个单位就是一个系统,人的思想是开放的多层次的动态系统,因此,要进行多层次的教育,逐步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单一的依靠少数人的灌输说教转到围绕经济活动,保障工程建设朝着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来。群众性立体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形成了企业廉政建设工作强有力的保证体系,它所属的子系统(即各个工作体系)围绕各阶段的中心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有序的工作,体现了相对的独立性。如网络队伍中的宣传和政治理论教育体系,针对建设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性和重点,梳理出宣传教育的整体思路,伴随建设的全过程,通过观看防腐败警示录像、组织管理人员到监狱听取交通领域罪犯的自我反思和忏悔、聘请检察院同志分析讲解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开展典型案例的解剖、举办防腐倡廉知识竞赛、编写发放各类廉政建设的专辑等,在全体建设者中广泛开展以“廉洁奉献”为荣的防止职务犯罪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使得宣传工作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内容实在,方法灵活多样,干部职工愿意看,也比较容易接受,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 有利于加强信息管理,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科学化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过程,用信息论的观点看,是一个信息的交流和转换的过程。是教育者同工作对象思想信息的交流和转换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逐步认识到信息工作的重要性,信息也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管理,提高工作主动性,克服盲目性,增强预见性,减少滞后性,正确及时获取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使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群众性立体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建立,沟通了单位与部门、单位与社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信息渠道,形成了一个立体化的信息网络。通过这个网络,使得单位决策层能够正确和及时获得大量的信息,便于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并以“信息反馈”动态来指导工作,从而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减少失误,促进廉政建设的科学化。

4 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的关的犯罪。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泛指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国家的组织和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很显然,本文所论述的预防职务犯罪,主要是针对广义的职务犯罪而言。经济建设的特性,决定了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位少数领导者的身上,一切有可能导致行贿,受贿的环节和工作人员,均需要自觉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和警示,唯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的顺利推进。群众性立体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建立,使得经济建设的各个环节、各道工序、各种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基层管理者等),始终处于这项工作的前沿,不仅使他们成为受教育的对象,同时又担负着教育别人的重任,有利于他们从思想深处自觉筑起防腐拒变的钢铁长城,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修养和业务技能,培养出又红又专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队伍。

参考文献

[1] 冯艳丽.职务犯罪立体化预防的理性分析和实践探索[J].淮坊教育学院学报,2012(4).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预防机制 诉讼法修改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概念、内容及目标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工作运行机制。其本质是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运行予以监督,以确保公权力在法定范围内有序运行。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惩戒机制,即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或继续犯罪并对潜在犯罪人员形成威慑力,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防范机制,即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通过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途径,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三是保障机制,即通过遏制司法公权力的滥用、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其他方式来保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规定很少,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但是该规则和意见仅是内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关于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仍缺乏法律依据,虽然《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对预防检察建议的内容及提出建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实施仍未进行详细规定。而新刑事诉讼法也依然没有给职务犯罪预防一个清晰的定位。法律依据的缺乏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很多障碍。

(二)配套制度不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低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现行制度有财产申报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官员重大行为报告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一方面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执行,预防效果甚微。

例如,“我国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的现行文件是2010年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2001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文件属于党纪政纪,并未制度化和法律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预防效果。

(三)检察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联动机制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当地党政部门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机关的重视与支持及相关主体的密切配合。现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现实中,地方党政部门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繁忙及专业性的缺乏,往往通过简单转发上级文件的形式开展预防工作,领导作用不突出。同时,预防主体之间在预防工作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联动机制,未划分各自的权限职责,常出现同一项预防工程可能几个主体同时跟进或者没有任何机关跟进的现象,导致预防工作出现重复或者空白。

三、两大诉讼法修改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职务犯罪预防“惩戒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强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是加大了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在加重职务犯罪处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在挽回国家损失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的蔓延,体现职务犯罪预防功能。

三是提高了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进一步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规定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提高及时查处犯罪的能力来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路径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融入惩防腐败大格局的重要方式。”

(二)职务犯罪预防“防范机制”运行范围扩展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2篇

然而,由于预防职务犯罪网络这一工作新机制的建设起步较晚,人们对其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远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对它应当具备哪些功能存在着许多模糊而混乱的认识。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所应当具备的功能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正确定位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四项功能:

一、组织功能。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之为网络,在于其组织性。预防网络的组织性表现为,它具有组织宗旨(预防职务犯罪),有统一领导(地方党委),有具体的实施者(检察机关),有固定的成员(网络成员单位),甚至还可能有专门的运行经费。因此,我们可以把预防网络称作为“组织”。另一方面,由于预防网络不以强制力为后盾来对网络成员实施管理,我们又可以称这一组织为“松散型组织”。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作为组织,就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以及行使指导、检查和监督的权力。仍以通州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为例,自网络成立后,网络领导小组发文要求各网络成员单位建立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指定网络联络员,报送2002年预防工作总结和2003年预防工作计划等。为此,不少网络单位的党组织或领导班子都召开了专门的预防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的预防工作计划,成立专门的预防组织机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之中,对本单位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分析,找出不足和缺陷,及时进行完善,并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监督制约。大部分网络成员单位都完成了任务,并向网络领导小组下设的网络办公室报送了有关材料。网络办公室为所有网络成员单位都建立了档案,将这些材料一一归档,作为对网络成员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所有这一切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组织功能的具体体现。

二、教育功能。不教而诛,非仁者所愿。我们发挥网络的教育功能,就是要防患于未然,消除潜在的职务犯罪危险分子的犯罪心理,是所谓以“诛心”而避免“诛身”。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专门预防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和经验优势,对网络成员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教育;对负责预防工作的领导和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知识和预防技术的培训;网络成员单位也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如通州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自成立以来至2003年5月,在半年多时间里,就应邀派网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5家网络成员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举行了座谈会,为3家网络成员单位讲了法制课,并对全体网络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开展了一次预防知识业务培训。同时网络成员单位本身也按照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办公室的要求,以预防知识竞赛、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民主生活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这种多层次、多角度的教育能够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但如果穷尽了所有的教育手段,都“诛杀”不了某人的腐败贪渎之心,那么此人将获罪于天,非人力可救。毕竟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

三、宣传功能。作为教育功能的补充和延续,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宣传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法制宣传,而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它不仅仅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的解释和宣传,而是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以及纪检监察、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内容。宣传的目的是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乃至互连网等媒介,通过对有关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介绍、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动态的报道、对典型腐败案件的披露和评价,以及对职务犯罪活动规律的调查研究,来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让他们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心理,使他们不愿贪渎、不敢贪渎;同时培植群众的反腐败自觉性,鼓励他们与腐败行为作斗争。仍以通州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为例,自网络成立以来,已经组织编辑、出版了两期《预防职务犯罪专刊》,对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建设、行业预防、个案预防、廉政建设等工作都作了及时的报道,并对本地区发生过的典型案件进行披露和剖析;另外,还对上级的反腐败精神和有关法律进行了转载。在编辑、出版《预防职务犯罪专刊》的同时,网络办公室还针对有关网络成员单位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编制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简报》,到目前已经编制了五期;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认真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了《通州区职务犯罪案例选编》一书。这些专刊、简报和书籍都是免费发放的,所有的网络成员单位都能及时了解和交流有关信息。另外,网络办公室还在积极与本地电视台联系,拟共同制作一部以案说法的宣传片;一些网络成员单位也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的活动。

四、咨询服务功能。网络成员单位如果有关于反腐败或预防工作的问题,都可以向网络办公室提出咨询,而网络办公室有义务提供解答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如果需要协调的,还可以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目前,网络成员单位咨询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本系统、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或者工作模式,如何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监督实施和检查验收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实质性、深层次的问题将被提出,届时,网络的咨询服务功能就会充分体现出来。

以上就是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至少应当具备的四项功能。在这四项功能中,组织功能是占核心地位和支配地位的功能,其他三项功能服从并服务于组织功能。这四项功能是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在现行反腐败体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体制下所可能发挥的最大限度的功能。不过,笔者认为,即使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具备了这四项基本的功能,它还是有一个很大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根据现行体制,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尚无执法的功能。而执法的功能也应该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功能。

这就牵涉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预防职务犯罪应该尽快进行国家立法。立法应该是全国性的和系统性的立法,而不是地方的、零散的立法,也不是最高检察院的所谓“规定”或者“意见”。在开展预防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党委、政府、人大等机构的支持,但更加需要国家法律的支持;我们需要对国家公职人员加强宣传教育,但更需要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实际监督;我们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但更需要国家各种监督力量的整合。而这一切,都需要统一的国家立法。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其可行性也得到了学术界比较充分的论证,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在预防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就这样一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做了充分准备的法律,却迟迟不能出台。笔者在呼吁加快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的同时,也希望这部法律将确认预防工作的性质和权限、确认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在国家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各种工作对象之间的关系,并确认违反预防法的法律责任等。另外笔者还希望这部法律将克服先前某些地方制订的地方性预防法规、条例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弊端,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强行性。这种可操作性和强行性反映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授予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执法的权力和功能。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必须具备执法功能的现实依据是,虽然大多数网络成员单位都能按照网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开展预防工作,但是仍然有一小部分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不开展这项工作,对网络领导小组或者网络办公室的工作要求也置若罔闻。拒绝预防工作,往往并非是这些单位不需要预防职务犯罪,而是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是对预防工作认识不够,或者是对预防工作抱有误解,甚至是故意为之。在这些情况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松散性和软弱性就暴露无遗了。预防工作在这些单位就成了一句空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而腐败分子是不喜欢任何监督的。对于那些拒不开展预防工作的单位来说,批判的力量显然比不上力量的批判,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就成为一个正确的选择。当然,追究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我们不仅需要以理服人,而且需要以法服人。没有这个,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预防工作本身的效果也难以得到保障。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制度建设 财务监督职能 预防 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098-02

经济犯罪中贪污、挪用公款、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国家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影响社会的稳定,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医院财务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经济管理,运用有效手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全面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能。

一、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落实到财务管理的工作日程

预防职务犯罪,是医院经济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职责。贯彻标本兼治的方针,在防止和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财务、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_工作,是新世纪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总书记多次强调,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必须把打击和预防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一系列指示既是新时期财务管理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也为加强卫生经济管理,拓展财务管理职能指明了方向。

预防职务犯罪,是全面履行财务监督职能逼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为职务犯罪不仅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先进文化的传播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而且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的愿望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经济管理工作责无旁贷妁重要职责,加大职务犯罪预防的力度,积极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就说明,财务监督的目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核算、监督”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财务管理职能的统一体。削弱或者放弃会计核算职能,就会在实践中造成履行会计职能的不全面、不圆满,甚至会影响其它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克服在个别会计人员中存在的预防职务犯罪于法无据的“无法论”、对治理腐败无效的“无用论”、与职责相悖的“无关论”等错误认识。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经济管理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和政治使命,是世纪之初经济管理的重要任务。

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斗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了一大批包括、在内的党内严重腐败分子但是,从现实情况看,腐败现象没有因此而得到更加有效的遏制,边打边犯、顶风作案仍然十分突出,甚至在有的地方或部门呈发展蔓延之势。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现象充分说明,反腐败单靠打击是难以奏效的:反腐败斗争的手段是由“打击”和“预防“两个基本方面构成的,“惩治于既然”、“防忠于未然”。只打不防,则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防不胜防,必须做到两者有机结合,厚此薄彼就会影响斗争的效果。因此,要克服“重打轻防”的片面认识,充分重视预防犯罪的防范作用和社会效益,树立“打防并举”的工作方针,增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预防职务犯罪,是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符合世界反腐败潮流。防腐败是反腐败课题中的应有之义。从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实践看,目前,已经从“重惩罚轻防范”的旧模式,转向了“预防和惩罚井举,标本兼治”的新模式上来。特别是在21世纪以来,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的结构性、系统性的腐败现象,使国际社会领悟到:单靠法律的惩治已经不能治本;仅对腐败案件的事后处置,已经远不能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势头,不采用治本预防的对策,无法遏制腐败行为的蔓延。第四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指出,消除贪污要以预防为主。纵观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能不能在反腐败中切实有效地实行“预防犯罪”的战略,关系到反腐败的效果与成败。凡是不能把预防摆到重要位置的国家,只能处于崇尚严惩,对腐败共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一因此,财务管理部门要顺应世界反腐败潮流,借鉴世界各国适合我国经济管理的有益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实践,扎实有效地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准确定位财务管理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在反腐败总体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应把预防职务犯罪置于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中。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涉及到体制、机制、教育、管理等方方面面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实行有效的综合治理。财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全社会预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党中央确立的反腐败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领导工作机制。自觉地把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纳入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中去,财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围绕大局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是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总体格局中的组成部分,绝不能脱离法定的职责或者超越法律的权限搞预防工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要同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监督职能和行使审核的程序,把预防工作落实到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实施以会计业务为核心,以其它预防形式为辅助的工作运行方式。这既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也是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权威和效果的关键所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围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保持社会稳定、防止权力滥用;围绕财务管理中相关的热门话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明确财务管理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人员的基础性工作的预防

作用。预防职务犯罪是面向社会的一项职能工作,基层财务人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其自身预防机制的形成和完善,进而推动建整体防范工作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网络作用。实际工作中,既要避免片面或者过分强调财务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造成孤军作战的不利局面:又要避免忽视、弱化财务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造成消极等待、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同时还要纠正不注意发挥财务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作用。

三、遵循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规律,积极探索和实践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

科学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是保证职务犯罪预防取得实效的根本性因素。预防职务犯罪的中心环节就是要建立富有效率、完备有序、操作性强的运作机制一预防机制是预防形式、预防方法、预防原则、预防内容的统一。要采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和社会预防、重点预防和普遍预防、行业预防和单位预防等方法。从总体上讲,探索和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新机制,就是要实现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从部门形式的预防向全面预防的转变,从部门预防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转变。现阶段,综合考虑各种预防方式、方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使预防工作具有时代感,应重点实践以下措施,并不断探索依法办案与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最佳结合形式和有效途径,

1 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强化特殊预防。职务犯罪发案率的高低,取决于社会上某一时期滋生犯罪同抑制犯罪两类因素的较量。增强发现犯罪的能力,将会改变犯罪的心理结构,抑制他人继续犯罪的心理。从反腐败斗争实践看,正是由于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冒险心理和嚣张气焰。打击兼有惩处、警戒、教育的功能,是预防犯罪的最有力措施,其最终目的是遏制、减少犯罪的发生,要树立“以打促防”的思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制裁,震慑心存侥幸的人不敢犯罪,发挥特殊预防的独特作用。

2 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和咨询,促进社会预防的形成。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新闻会、举办大要案成果展览、开辟专栏、拍摄专题片等形式,展示预防犯罪的成果;结合医院实际、举报宣传、接待来信来访等形式,及时揭露职务犯罪,堵塞易于发生犯罪的漏洞;通过普法教育、上法制课、以案释法等形式,教育职工遵纪守法,积极支持和参与预防犯罪活动,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社会基础性预防网络发挥积极的作用。

3 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个案预防。个案预防是形成社会预防的基础和起点。结合日常财务检查,选择有影响、有代袁性的典型事件,针对其犯法的目的、动机和实施犯法的手段以厦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认真分析犯法产生的原因,总结单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暴露出的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和廉政措施,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形式巩固预防效果,从而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4 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规律,推动系统预防。针对同一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作案方法、犯法心理、发案规律大体相同的状况,通过对已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具体论证,分析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规律、机制,指出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一定时期一些系统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职务犯罪规律进行整改方案,创建新的管理制度,避免同类犯罪在系统内再度发生。

5增强防范和控制能力。实施重点专项预防。当前,根据职务犯罪发案的情况和特点,重点加强与物资采购、医疗设备、基本建设、药品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力求取得积极的效果。要以开展“抓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活动为载体,成立领导小组、开展课题研究、交流研讨、聘请联络监督员、签订廉政协议等形式,增强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逐步解决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开展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要注意研究和解决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预测性、前瞻性研究,注意分析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经验的探索和总结。

四、密切注意新时期职务犯罪特点并重点加以防范

1 趁单位改革、改制之机,侵占国有资产。如单位兼并、承包、出售、转让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债权,压低、漏报国有资产,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以低价承包和租赁给亲朋好友盈利合伙私分,一旦亏损则一推了之。拖欠承包、租赁费,损公肥私。

2 监督乏力,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一是外部监督弱化。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主管部门存在疏于监督管理的倾向,在例行审计、检查时,往往流于形式,即使发现问题和漏洞,盛情款待后,也统统不了了之,使有的人作案的胆子越来越大。二是内部监督不力。有些单位的监督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纪检、监察、职代会等无法真正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比较普遍。

3 打击力度不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一是地方和部门存在保护主义。认为查办案件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单位声誉,因而瞒案不报,做内部处理。二是有的单位领导怕查办案件影响自己的前途,甚至“拔出萝卜带出泥”,对办案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有的犯罪嫌疑人订立了攻守同盟,翻供、串供以及证人不愿作证,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四是立法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

五、预防对策

1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使其“不愿为”。一是在职工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使党员干部正确树立牢固的人生观、世界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是要加强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敬业爱岗,廉洁勤政,增强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三是要以正反两面典型为教材,对建筑工程、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部门,广泛开展法制、警示教育,使工作人员分清遵纪守法与违章、违纪、违法、犯罪的界限,算好违法犯罪行为的政治账、经济账、人身账和家庭账,提高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消除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预防 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当性

    秉持司法被动特性的检察机关能否参与到创新社会管理这项能动的社会治理事务中去呢,答案是肯定的,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一)检察机关担负着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崇高使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具有政治属性和人民属性,其担负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法律实施,不仅本身就是一项社会建设和管理活动,其履行各项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更加需要存活在活生生的社会环境中,否认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勾连,无异于将法律监督束之高阁,使其失去了履职的基础和保障。

    (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是社会管理的当然之义

    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管理的五大基本职能中的“控制”职能必然包含着监督的内容,而检察机关在社会体系中也确实担负着预防和控制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所以可以认为国家法律监督职能是社会管理内容的当然之义。

    (三)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守法治

    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是我国宪政的基础之一和安身立命之本,要清楚认识到自身在推进国家政治制度发展进步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防止自我异化为“政府部门”,决不能以某些看似正确但实际偏离司法本质属性的“行政化”行为替代自身的司法运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相比,我们的优势和根本目标在于通过监督法律实施、督促社会管理主体依法管理、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一切创新活动必须遵循这个目标,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和错位,必须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同时要转变作风、改革创新、务求实效,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必须确保创新举措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是正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契合度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非检察机关一般意义上的执法办案工作,其与社会管理能否建立起必然的联系决定了这项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生命力。在这里,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论证二者的契合度: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可以作为切入点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区域内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和职务犯罪查办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作出预测、提出预防建议供党委部门决策,协助发案单位开展个案预防、积极开展重点工程的同步专项预防和重点行业的行业预防。根据其主要职责可以看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实是检察机关一个得力的宣传和窗口部门,其长期、广泛地深入接触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领域,以社会管理主体为工作对象,同时又存活在鲜活的社会管理实践中,社会属性非常明显,其对社会管理活动的感知度相比检察机关其他部门都有优势,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自身的特殊性为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二)社会管理主体的外部监督需要职务犯罪预防来保障

    在新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将参与到各种社会事务的建设和管理过程,复杂的利益格局和公权力的行使依然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不肯能杜绝,这就要求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各个主体既要加强内部机制的构建以制衡权力的滥用,同时必须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加以控制,而职务犯罪预防在各种控制手段中基于其独立性和强制性的优势而显得格外重要。通过职务犯罪预防这种刚性的外部监督既可以发现主体内部监督所不能发现的盲点,还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阳光、公正的外部环境。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并没有少做工作,但各区域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并不乐观,职务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某些领域某种特定类型的职务犯罪数量呈现出不减反增的形势,这说明我们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如何才能打破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今后一段时间必须尽快解决的实际问题。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找准结合点、明确重点和难点,实现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环境和具体的环节中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前推进,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思路。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从最开始仅有个别检察院设立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到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从个案预防到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的逐步建立,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区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建设所作的贡献也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无论从自身可持续发展还是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贡献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都是存在瓶颈的,而这种状况主要是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导致刚性不足

    相比我国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如何打击职务犯罪作出了明确、系统的强制性规定,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只能在党和政府的少数文件散见高度概括的条文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实操性。虽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似乎也能从中得以延伸,但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具体范围、职权和方式等都不能明确,这也必然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二)缺乏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导致推进不畅

    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而具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性优势,但区域反腐败体系的构建、廉政建设的推进和职务犯罪势头的控制并非靠检察机关一家之力便能达成。预防职务犯罪也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责的情况,检察机关才能发挥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优势。在现实国情下,检察机关在整个腐败预防体系中只是一个环节,起着信息反馈和督促指导的作用,不能过分强调和夸大其作用,如果缺乏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会步履维艰。

    (三)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导致动力不足

    针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现有的绩效考评注重了预防工作的开展过程,如预防调查数、案例分析数、宣传和警示教育数、预防咨询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数等等指标,均是对预防工作过程的考察,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区域职务犯罪控制的贡献度等反映预防工作开展的成绩和效果的重要指标却被忽视了。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既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者的积极性,更加可能混淆预防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亟需转变

    与普通刑事犯罪的控制理念一样,职务犯罪的控制理念也应当是“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预防为主、预防为先”。但在职务犯罪预防领域,表现出来的却是“惩治为主、惩治为先”,预防工作主要以个案预防为主,通常都是尾随在职务犯罪被惩罚之后,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滞后性。各级检察机关所主张的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逐渐异化为预防工作被侦查工作吸收、预防部门主要为侦查部门服务的危险状态。这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者的思路依然停留在原地,过度依赖侦查部门来开展预防工作,没有凸显自身独立的特性和应有的作用,在方式方法上则没有大的突破,没有真正融入区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中去。

    四、实现职务犯罪预防与社会管理创新互动发展的设想

    (一)转变预防工作思维,切实遵循源头性治理工作思路

    针对预防工作明显滞后、特色不鲜明、效果不理想的现实状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者必须转变工作思维,真正遵循源头性治理的工作思路。源头性治理不仅要求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和针对原因向案发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督促改进,更加注重预防工作要走在侦查工作前,要深入到尚未发案或有职务犯罪风险的部门或岗位去做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以此打消那些心存侥幸的人触碰高压红线的念头,做到事前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5篇

一、创新教育形式,搭建理论平台,从思想上预防职务犯罪

教育是各项工作的先导,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依靠教育。尤其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受价值观念多样性、经济主体多样化的影响,国税干部思想观念变化快,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更强,预防职务犯罪任重而道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当前我们要紧紧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前瞻性、主动性,从思想深处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大堤,把职务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

一要抓好主题教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灵魂。我们要按照省、市司法部门布置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同时,坚持在国税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两个务必”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国税干部深入学习同志“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用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对干部思想进行再教育,深刻理解职务犯罪和贪污渎职是孪生姊妹的道理,深刻认识职务犯罪和丢掉艰苦奋斗作风习习相关,从而把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致胜“法宝”。要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开拓国税干部的视野,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教育。通过论文研讨、专家讲座、执法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近年来,我们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竞赛活动,全体国税干部踊跃参与,个个动脑动手,有单独署名阐明观点,也有联名集体发表意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共征集论文60余篇。去年10月份,我们邀请县检察院院长,结合司法实践作“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报告,他们侧重从地方税务涉案人员的深深忏悔中,深刻论述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个人家庭幸福的破坏力,打牢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基础。

二要建立教育基地。职务犯罪是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迷失政治方向的具体反映,也是干部贪图享受和极端个人主义的集中表现。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建立长效教育机制。只有深入持久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才能收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的成效。因此,我们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社会工程,只有积极争取有关组织部门的支持配合,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做到专人管理、长抓不懈。首先在国税系统内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或专门廉政室”,在县革命烈士陵园建立“传统教育基地”,在灌云监狱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在县委党校建立“廉政教育基地”。组织国税干部参观烈士遗物,听光辉事迹,达到净化心灵、升华理想,从而找准人生定位。通过与先烈们追求理想相对比,找出国税干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定预防职务犯罪的信心。通过与职务犯罪腐败分子贪婪嘴脸相对比,找出人性中的弱点,做到慎权、慎欲、慎独,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心。

三要开展“廉内助”教育。职务犯罪从贪占便宜开始,到腐败变质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收场。职务犯罪也是不廉政的最高形式。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不但需要干部自身一生正气、两袖轻风,过好权力关,而且需要管好身边人、把好家庭成员的廉政关。因此,我们利用每年“三八”节、“五四”青年节,召开国税干部家属座谈会。通报国税系统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进展情况,不断丰富和延伸国税系统“正人心、暧人心、稳人心、聚人心,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的教育内容和范围,深刻论证干部家属子女对干部本人预防职务犯罪所起的重要作用。要帮助干部家属子女算清家庭经济帐,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一名国税干部具有稳固的工资收入,是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顶梁柱。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反复教育,她们表示当好“廉内助”,树立好家风,管理好子女,严格把好收礼关、人情关、社交关。

二、创新工作机制,搭建管理平台,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依靠管理机制。职务犯罪表现为失职、渎职、不作为,在国税系统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要预防国税系统、国税干部不征或少征税款,就要从工作落实抓起,就要对历年形成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的内容进行增补和修订做起,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废止和删减,建立与时俱进,时刻保持时效性和约束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管理新机制。

一要建立督查督办制度。职务犯罪与工作不落实相关,建立督查督办制度,促进工作落实,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要推动税收工作落实,减少或预防职务犯罪,我们必须从督查机构、范围、程序、纪律等方面建立督查督办制度。首先成立督查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资料收集和结果反馈。并按照国税系统基层“工作标准化、管理科学化、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对“创学习型、廉政型、服务型,树国税新形象”的争先创优目标和千分制考核内容进行量化、细化,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操作性。一事当前,就要狠抓工作落实。同时每月选取一、二个分局采取不定期、不预告的方式进行督查,把督查结果在系统内通报,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提高国税干部抓落实的责任意识。今年以来,我们连续组织督查8次,收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预期效果。

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预防职务犯罪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职务犯罪越少,党风越清明。党风越端正,职务犯罪的机会就越少。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一岗两职”制的落实,我们必须在国税系统建立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检查考核制度的同时,按照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违反责任追究制。对一些条款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的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形成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责任考核新体系,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年初签订责任状,过程考核责任内容,年底评比廉政业绩,做到责任明确、责任靠身,既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序开展,也夯实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去年以来,全系统11名科级干部按规定申报了个人重大收入来源,4名领导干部拒收礼品、礼金折价人民币近万元。

三要建立述廉评廉制度。述廉评廉是自我暴露和自我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为坚持述廉评廉工作,我们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为税不廉的苗头,同时利用考廉日对全体国税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照。通过自己谈、领导提、群众议等程序,有效查找为政不廉的具体行为,防止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并逐一将廉洁自律、执法执纪、奖励处罚等情况填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协调开展。

三、畅通信息渠道,搭建监督平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信息情报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抓手。针对职务犯罪智能化的特点,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最大限度减少职务犯罪,实现挽救干部的目的。我们必须要加强对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工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通过对职务犯罪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掌握各个方面的信息情报,才能收到纲举目张的效果。

一要建立“三员两卡一箱”监督网络。我们要充分依托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平台,通过“责任片、责任区、责任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三员两卡一箱”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管理网络,加强对国税干部职务犯罪和为税不廉的行为进行监督制约。“三员”即兼职监察员、义务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二卡”即行风监督卡、廉政反馈卡,“一箱”即举报箱。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填写行风测评表,广泛征求对国税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同时邀请县人大、政协、纪委、宣传部,以及企业部分领导座谈,帮助国税机关提建议,找不足,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去年以来,我们共收集意见13条、建议8条,既提高国税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效,也促进了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