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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财政转移论文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农村公共服务

自2002年开始在全国农村推行税费改革以来,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基层财政“空心化”的趋势,使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职能缺位现象更为严重。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湖北省率先进行了农村公共服务“以钱养事”的体制改革,开始对以乡、镇、站、所为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造,推行了以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新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然而,湖北省在“以钱养事”的转移支付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将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一、现行“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是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解决地区公共服务不均衡所采取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也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和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必要途径之一。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1、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如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使得转移支付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

2、支农资金支付形式的不确定性

在“以钱养事”这一机制中,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农村公益的资金,以及上级拨付的其他农村公益专项资金作为“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重要的资金来源,这种把本身就因为支农项目的不确定性并具有波动性的“农村公益专项资金”作为“以钱养事”的资金来源,对资金的数额、支付的时间及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以钱养事”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和波动性。

3、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

根据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率的转移支付一般采取的是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转移支付体制,而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的纵向逐级传递式模式,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几乎没有,更不要说城市对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这种单一的横向缺失的转移支付模式不仅不利于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因为资金来源的有限,也不利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转移支付中支农资金流经的渠道过长

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最多的。这种层级过多的政府结构增加了财权事权划分的难度,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而且,我国转移支付的支农资金从中央划拨开始,要流经每一级政府,每一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办事委员会来分析决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这样,每一环节的办公费用都会消耗一部分资金。同时资金流经的渠道过长,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资金在拨付流通过程中缺失现象严重,大大增加了资金流动的成本。

5、资金划拨方式不合理

湖北省政府规定,农村公益的项目经费应该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间、工作进度拨付,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将经费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保证专款专用。但是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不少乡镇却将拨付到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由“拨付制”改为“报账制”。而且不少县级财政部门不按政策规定将服务经费直接拨给服务主体,而是将服务经费拨付到乡镇财政,再由乡镇财政发给承担服务的主体,这样不仅造成乱报账,而且使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到位不及时,甚至被挪用、挤占。

6、资金管理主体错位,管理过程不透明

我国现行的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十分混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主体错位。转移支付资金是村级组织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而镇级农经中心是集体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由农经中心编制或农财共同编制,报市农经、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这样才能避免应属财政列支的费用转嫁成为农村负担。但是,在转移支付的资金到达地方的时候,很多乡镇把已分配给村级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仍视作财政资金直接交由乡镇财政所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运行,乃至于资金的分配、使用、核算等与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基本不沾边。二是管理不透明。在很多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原则、分配额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一直实行内部操作,公众乃至下级管理主体都一概不知。特别是有的地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者与所有者分离。具体落实到一个村,对于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分配多少,实际分配了多少,分配下来的资金用了多少,用在了哪些项目上,最后是结余还是透支等等问题村民乃至村委会都一概不知,根本无法监管。

二、与“以钱养事”相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本质要求

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实现财力均衡的基本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财政体制的公平与效率。特别在农业税取消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仅是保障村级工作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更是保证当前农村公共服务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柱。所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体制是我国财政体制的本质要求。

2、“以钱养事”要求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按照“以钱养事”中“钱随费走,费随事留”的新理念要求,将原来按“七站八所”的人头数所拨付的资金改为按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项目的多少来拨付经费。这样,“钱”就成了这一新机制成败的关键。按湖北省政府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农村公益的资金以及上级拨付的其他农村公益专项资金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筹措一亿元资金,对实行以“钱养事新”的乡镇“以奖代补”,通过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公益性事业发展。由此可见,转移支付资金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重要资金来源,完善转移支付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客观需求。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这一新机制实施的成败。因此,从理论上探讨提高“以钱养事”中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措施,追求两者之间的最佳状态,对于“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推广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以钱养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的主要措施

根据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转移支付体制中的经验,要有效地发挥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率,不仅需要建立关于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资金来源方式、拨付渠道、管理方式以及支付方式。

1、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

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本来就关系到国家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流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分配形式。具体到“以钱养事”这一涉及项目众多、管理主体复杂的措施的落实上,规范化、法制化就成为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等环节加以规范和协调,用法律把公共财政体制中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原则、资金划拨形式、划拨标准等明文规定下来,从制度上保证资金的使用,才能避免这一机制在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性,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2、资金的来源、流通和实施环节是关键

(1)明确多方面的资金来源。目前中央财政负担过大,我国工业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只有在纵向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城市地区对农村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体制,才能在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加大对“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资金投入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落实,使城市和农村相互支持、协调发展。

(2)适度合理的资金拨付层次。据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转移支付的资金在拨付的过程中,经过的层次越少,越能防止资金在拨付过程中的流失,保证资金最后足额落实到“事”上。

(3)采取账户直达的“拨付制”的资金划拨方式。目前在公共财政体制里,比较常用的资金划拨方式有两种,报账制和拨付制。前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在实施完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后,凭相关的发票等有效证明领取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后者是服务主体在项目开始时就被给予了相应的资金。在公共服务的这一特殊领域,采取账户直达的拨付制的资金划拨方式,不仅能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而且能有效的避免在报账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因次,在拨付公共服务项目经费时,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预算标准将项目实施所需一定比例的资金用账户直达的方式,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服务人员个人账户上,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资金管理主体明确、过程透明。转移支付的资金要落实到具体的支农项目中,只有明确管理主体,并把使用资金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才能做到既让农村公共服务的主客体放心,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别是在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使用两个方面要公开透明,同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把资金总额、拨付标准向社会公开,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资金无截留和挪用,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构建“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制度的路径选择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等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一是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收入权利,在此基础上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责任主体、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支付渠道等;二是地方政府应制定关于地方专门的转移支付法规,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主体、支付形式等加以明确规定,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在地方的实施。

2、逐步建立城市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体制

由于受历史、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转移支付的资金都是单一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单一。在这方面,本文认为应该采取纵横并举的转移支付的方式,特别是在我国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和城市工业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水平而农村发展滞后、两者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我国应在逐步建立东部对西部、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转移支付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城市对农村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从而在不增加中央财政压力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3、减少转移支付中支农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

中间环节过多,项目资金层层延压,最终实际到达村里的资金所剩无几。因此对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的资金,应由中央按照相关比例要求直接拨付到各省,再由省到县,由县根据项目使用要求,采取账户直达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主体个人账户,缩短中间拨付渠道,防止被挤占、挪用和代扣现象的发生。

4、建立“拨付制”的资金拨付方式

为保证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的资金足额、及时拨付给服务主体,应加强对乡镇政府把转移支付资金由“拨付制”改为“报账制”现象的整治。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主体应在项目审批确定后,按预算要求,在项目开始时就用账户直达拨付相应的资金给服务主体,确保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到位,有效防止乱报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建立明确而透明的资金管理体制

(1)明确管理主体,搞好分工协作。可采用由专门独立的机构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管理的方法,对转移支付中的支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建立专户按照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将转移支付的资金拨付给乡镇农经部门,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设立转移支付的核算专页,单独核算,而乡镇政府的其他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不得参与资金的管理,只赋予其相应的监督权。

(2)建立支农资金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将支农资金的分配原则及分配方式向各级政府及公众公开,让地方明白应该分配多少资金、按什么标准分配,方便地方主体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分配下来的转移支付的资金金额、用途等,都应向村委会和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保证资金的使用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敏: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分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5月第24卷第3期.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的试行意见.鄂办发[2006]14号文件.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governmentscannotdowithouttheincometaxeffectivemeansofmacroeconomiccontrol.Thestudyofassessmentmustbeclear---themostbasicpremiseofthetheoryderivedfromthemeaningoftheconcept.China''''sincometaxonthestudyofthemeaningofthedefinitionofincomeandlessfragmentation.Inthisarticlefromhomeandabroad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willbeobtainedisdefinedas:acertainperiodoftimeonbehalfofallitsowner''''sabilitytopayfromavarietyofchannelstoobtainthevariousformsofincomeandproperty.Thedefinitionofboththeoreticalvalue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income;incometax;flowofincome;proceedsofthestock;thepotentialproceeds

前言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财富的净增额。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增加都包括进去,而不论实际消费是否发生,也不考虑消费的形式。同时,黑—西标准要求,任何个人消费潜力的减少,也应在确定收入时扣去。例如,如果在获取收入时必须花掉一定费用,就应将这些费用扣去。

总之,按黑—西观点,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还是物品或劳务,都是收入。[3]

三是消费支出学说。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这种观点是消费支出税或称支出税的理论依据。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艾温。费雪以及尼古拉斯。卡尔多。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种学说。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故在此对此种观点不作更多介绍述评。而对立比较激烈持久的,是第一种“源泉说”和第二种“净资产增加说”。实践中美国是净资产增加说的代表,英国是源泉说的典型,但被理论和实践普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因为横向公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据此,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不对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税,就会导致对于建房的过度投资。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确定税制,但与净资产增加说也并不完全相同。尽管“源泉说”因其范畴太窄,而不被人们看好,“净资产增加说”范畴较宽泛,被许多人青睐,但仍未将所得存量—财产纳入视野,换言之,所得存量的课税未在所得课税中予以考虑。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课税公平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

二、本文的定义

本文认为,所得应是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该定义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以征税期为依托,只要一定时期内(通常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能表明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各种所得和财产均应作为所得,它反映了所得课税量能负税的本质要求。与上文介绍的三种学说在内容上的区别是:在“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增加了存量财产的内容,使所得的内含外延,不仅包括财产转让增值(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财产自然增值(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还包括拥有的财产本身。因为财产也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购买能力和负税能力,而且它本质上就是所得的累积,是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我国传统所得涵义的区别在于:“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获得”的收益和财产。

关于上述所得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主要是指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提供劳务形式、自制自用物品以及自我提供劳务的形式获得的收益和财产。例如:现实生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某些食、宿、交通便利;相互交换为对方免费提供劳务(换工);自有住宅自己居住以及自己料理家务,照看小孩等。不包括荣誉性、心理性、体质性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和满足。

第二,“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指的是采用各种手段从各种渠道所获得的收益和财产,在这里没有强调一定是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收益和财产,这一点主要对我国具有现实理论意义。纵观国内外个人收入在理论上的演变状况,“个人收入在完整的理论意义上就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货币性和实物性收入的总和”。[4]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都未将非法所得排除在个人收入所得范围之外。在美国贪官大盗一旦定罪,国税局亦可插一脚,诉讼逃税。由此可见,我国以合法所得为应税所得,范围过于狭窄,与普遍征税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相悖。同时易导致有些所得项目无法征税,税源流失。例如:如果坚持合法收入才能征税,那么税务机关对存款所得就可能存在着无法征税的问题。因为,纳税人的每一笔存款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所得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对其所得的利息也就不能够肯定是合法所得。未确定其合法性的所得,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征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类似的来源性质不明确的个人所得将会越来越多,如果还一味坚持合法所得才能征税的理论及道德规范,必然产生类似因所得的性质无法确定而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本人认为,采用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收益和财产”的所得定义后,“如果纳税人有非法所得,并能够确定其所得确实属于不合法,那么就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取缔没收。没收非法所得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也就不包括这部分所得;在有关部门取缔没收所得之前,税务机关可有充分理由法律依据进行征税。避免‘合法’与‘非法’之争,避免税源的流失。”[5]

第三,“所得”不等于“应税所得”。“所得”是指理论上的所得,更具有理论意义,“应税所得”是实践层面上的概念,是各国税法实践中对课税范围的限定。区别这两个概念能够明确,“所得”可以是宽泛的、全面的,将所有包括的所得内容都应归入此类,涵盖进来;但“应税所得”的尽可能全面、宽泛还要受许多因素制约。比如各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还必须考虑征管的难易程度,如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许多国家就不征税;对实物形式的所得许多国家也都作不同的征税规定;对作为应税范围的财产的选择各国更是不同,有的选择土地、房屋,有的选择房屋、车船等。但这两个概念又是密切相关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服务于实践,如果理论概念就是含糊不清的,在实践中就难以清晰有效地界定“应税所得”。另外,“应税所得”的边界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所得”的边界范围。

三、理论和现实意义

采用广义“所得”概念,将所得课税体系界定为流量所得、潜在所得、所得的存量课征的税种的集合,可以构建统一的所得课税框架。众所周知,“流量”和“存量”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常用的两个概念。“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变量变动的数值,存量是指一定时点上存在的变量的数值。两者都是变量,它们的区别在于存量有时间维度,而流量没有时间维度。”[6]本文并没有完全按上述思路将所得区分为“流量所得”和“存量所得”,而是借用“流量”的含义,将“所得”划分为“流量所得”和“所得存量”,即将“存量的所得”也归为“流量所得”。比如,王某月工资收入3000元,拥有一幢价值20万元的房产。这里3000元收入为流量所得,价值20万元的房产是多年所得的累积,为所得的存量,分别对其课税,则称为流量所得课税和所得存量课税。如果王某将20万元的房产作价25万元卖掉,对其增值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征税,则将其归为流量所得课税范畴。当然,并不是对所有的所得存量都课税,对哪些所得存量课税,各国是有选择的,比如,对存量的现金就不征税。“潜在所得课税”特指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例如:李某多年前在郊区购买价值5万元的房产,现在现值估价20万元,但李某没有将房产转让,没有取得现值20万元,则李某有未实现的推定所得15万元,对该15万元征税,就称其为“潜在所得课税”。即:流量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所得变动的数值,既包括营业、投资、劳务等的所得,也包括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潜在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未实现的推定所得,既包括资本利得中的未实现的所得,也包括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消费者时的推定所得;所得存量是指所得的沉淀物。本文讲的所得课税是指流量所得课税、潜在所得课税及所得存量课税。

广义“所得”概念,可对不同所得课税进行不同功能定位,以利于更好发挥所得课税整体功效。所得存量课税的作用有一定局限性。对所得存量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所得存量课税产生以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几个不同的社会制度。课税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不动产以外,还有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课征的范围不断拓展,税种也日渐增多。但由于一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存在着不能完全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存在着计税基数确定困难、难以普及到无形资产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促进消费,对整个社会资本的增加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等问题和不足,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所得存量课税不再成为世界各国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或取消其在税收体系中的辅助地位和公平财富的作用。

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一般财产课税与流量所得课税的对象虽然不同,但它们都具有明显的“对人课税”的性质。流量所得总是一定人的所得,流量所得课税总是以人为法定纳税人的。财产总是有其“主人”,对财产课税虽不一定就是以其“主人”为纳税人,但总与这个所有者有着密切联系。正因为如此,这两种课税的负担归宿和影响,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作为流量所得课税对象的所得额是一个时期劳动或经营的净成果。而作为财产课税对象的财产额则是在某一时点上对财富的占有量。前者不容易掌握,而后者却容易确定。这也正是一般财产课税的实行早于流量所得课税的原因所在。

流量所得课税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流量所得课税值得特别注意,因为在多数发达国家中,流量所得税税收收入在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从税基的角度看,收入是特别适合于课税的,因为它是个人的支付能力最好的衡量标准。从下面的资料可以看出流量所得课税在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美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消费税等。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1993年美国税收收入总额为1.73482万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7.6%,而各类所得课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44.8%)+社会保障税(25.1%)+财产税(12%)-公司所得税(6.79%),其结果是个人所得课税共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75.11%.英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收入税、营业税、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87.05亿英镑,占当年GDP的33.1%,各类税收中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3.8%.法国199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3.1067万亿法郎,占当年GDP的39.4%,流量所得课税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62.4%.日本1989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84.132万亿日元,占当年GDP的20.9%,流量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3%.[7]

潜在所得课税是现代社会发展起来在税收体系中又是一个不稳定的课税部分。一般说来,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是近代社会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配不公日益被关注才开始的。它并不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该项所得课税主要是为了公平的考虑,尤其是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考虑,它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像对待普遍所得税那样对待未实现的推定的所得课税。换言之,无论在基本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上,推定所得都未能成为税制中相对稳定的一部分。

本文广义的所得,是指课税期间内能代表负税能力的流量所得、潜在所得以及以前的所得的累积。理论上广义的所得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大于后者。尽管二者如此的不一致,但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这么说,理论的拓展创新为习惯于将所得视为流量概念(基本概念)的国家倾向于拓宽所得的界定范围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参考文献:

[1][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184~185、184~185.

[3]曾繁正等财政管理学[M]红旗出版社,1998171~172.

[4]冯文荣等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论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0.

[5]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2).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转移支付制度;区域发展;科学发展观

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在《经济理论和不发达地区》一书中,提出了“地理上的二元结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发展过程是一个不平衡的过程,如果听其自然,由于“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的作用,将会出现富的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政府不应消极地等待发达地区产生“扩散效应”来消除这种差别,而应采取一定的特殊措施给予不发达地区一定的补助或刺激其经济发展,以缩小差距。这种“特殊措施”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转移支付①。刚刚结束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作为重点研究领域,认为要实现“五个统筹”,发挥财政的协调作用是关键一环,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

一、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建立起来的,虽然历经多次演变,但至今仍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形式,不足以阻止地区间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所以现存的各级政府间上缴下拨的关系算不上真正的转移支付制度。总的来看,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以下两个环节严重滞后。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环节

由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只是规范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一个基本框架,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没有严格的界定,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税制的弊端也日益凸现,最突出的就是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其中转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规范则是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

转移支付是为了实现均等化目标,而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行的结果却与均等化的目标形成了冲突。受财政收入规模、制度安排制约以及具体操作技术限制,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基本是一种纯纵向的方式,主要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专项拨款和增量转移支付②五种形式。在这五种形式里,真正可以发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且能使用因素分析法的只有增量转移支付这一种形式(前身为1995年开始执行的对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国家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过渡期”的提法不再使用),其余四种要么是定向补助,要么是制定用途、专款专用,不能发挥平衡区域发展的作用。从分配的资金总额来看,首先,增量转移支付只占很少部分,1995年到2000年,分别为当年中央补助地方支出总额的0.82%、1.27%、1.76%、1.81%、1.83%和1.83%,形成了极不合理的结构;其次,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虽然根据国际经验,专项转移支付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状况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并带来一系列问题。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几乎涵盖了所有预算支出科目,由各个部门负责安排,这样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并且造成各地区“跑部”要钱、争资金、争项目等情况。

除此之外,其中的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沿用了财政包干体制的内容,采用1993年为基数,进行环比递增方案,返还的结果是税收额度多的地方返还多,税收额度少的地方返还少,致使富的地方更富,穷的地方更穷。地区差距的存在导致基层政府收入来源的不平等;在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的条件下,基层政府收入的不平等反过来又加剧了地区间的差距,而且导致了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供给的区域间不平等,这样就使得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难以实现。

(二)转移支付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环节

现行转移支付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但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专项拨款和结算补助的分配缺乏规范科学的法规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至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能否按时按量到位,能否专款专用,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检测和评价,也没有相关法律作为准绳。另一方面,转移支付资金一旦到了作为接受方的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如何分配和使用这些资金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财政转移支付环节上,“权力寻租”行为普遍存在,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沉淀等现象导致部门获利而国家受损。2002年底,129个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646.03亿元,财政部在核定2003年部门预算时,仅将其中56.65亿元纳入部门预算,其余的589.38亿元发生资金沉淀③。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表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中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有些项目重复设置,存在多头审批现象。二是有些资金分配超范围,对本系统安排资金偏宽。三是有些资金的分配与实际情况脱节。

二、借鉴澳大利亚经验,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区域发展

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作为一个客观的经济与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概不例外,区别只是这种差距的程度、产生的原因、治理时机的掌握和政策措施的着力点等有所不同。澳大利亚作为发达国家,在转移支付方面,其财政均等化模式的运用已成为一个典范。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虽然与澳不同,但在自然地理分布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方面却比较相近,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宝贵经验,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澳大利亚转移支付简介

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拨款,按照均等化原则,即按人均相关因素向各州和地方政府分配。另一类是特定拨款,澳宪法第9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特定转移支付,联邦政府将其部分管理权限转移给州及地方政府。在2001-2002年度,特定转移支付款项占整个澳州级政府获得的财政受助总额的41%④。

综合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借鉴:

1.政府级次少,税务机构单一,整体税制设计良好。澳大利亚税收实行一级管理制,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地方政府,都只设一个税务局,并且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⑤,三级政府都拥有各自的税收和税收管理权,较好地减少了行政成本,降低了交易费用,确保了稳定的财政收入。虽然澳大利亚的税制较之我国复杂,税种繁多,但其税改周期短,充分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国民纳税意识普遍较高,高税收换来高福利,使整个国家的“国民幸福指数”(GNH)相当高⑥。

2.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分配中占有主导地位。澳中央财政集中了全国75%以上的财力,但中央转移支付的量比较大,以此将地区间社会服务水平拉平,妥善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保护了地方积极性。据统计,2002-2003财政年度财政总收入约2500亿澳元,其中联邦财政收入约占70%,联邦财政本级支出约占其收入的40%,其余收入用于对州财政的转移支付⑦。

3.合理运用特殊目的转移支付(SPPs),以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特殊目的转移支付(specificpurposepayments)属于特定拨款,在中央政府的转移支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大约占到整个中央政府支出的13%,并且其投入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交通、社保、住房等领域(前三项约占75%)⑧。合理运用特殊目的支付资金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它促使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意图投资有利于本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和地区发展的公共产品,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财政工作,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区域发展

在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建议中,中央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上升到统领发展全局的位置上,目标是实现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发展的原则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笔者认为,总的设计思想是对的,不能让快的慢下来,因为东部地区提供的国家税收占全国的60%以上,富的地方交了税,中央政府才能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因此,我们必须借助国家财政的二次分配职能,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加大规模和力度,尽量缩小区域财力差距,为新一轮的财税改革打下基础。

1.尽快制定《政府转移支付法》,界定好各级政府的收支权限,同时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构。鉴于政府间转移支付是一个全国纵横交错的完整体系,因此,立法权要高度集中统一,各个部门绝不能各自为政甚至相互矛盾,这一点对于我国五级财政体制尤为重要。在划分各级政府的具体支出责任时要以效率为标准,即一项财政支出责任由哪一级政府承担最有效率,就应当划归到该级政府责权范围中。

转移支付的机构建设可借鉴澳大利亚模式———政府机构加咨询委员会型,一是联邦国库部,二是联邦拨款委员会。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转移支付方案的确定和支付资金的拨付,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而非纯粹的咨询机构。该机构还可负责对转移支付的最终效果进行调查、追踪、反馈、监督和考评,使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统一,不断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2.挖掘财源,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应,创新转移支付形式。由于我国尚属不发达国家,财政收入的有限性制约着转移支付的可动用资金,因此,一方面需要广泛挖掘财源(加强税收征管、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等),适当提高“两个比重”。另一方面要将有限资金发挥其最大效应:一是规范地归并转移支付种类,把现存的体制补助、税收返还和结算补助这三项归并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改变转移支付资金的无谓双向流动。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指导下,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应以一般性补助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向西部贫困地区适当倾斜。二是合理划分每种转移支付实施范围,发挥其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根据不同的目标采取不同的指导原则:对于西部落后地区中有条件的、有资源优势的,中央应多增加分类转移支付,给予特殊政策,使其带动周边其他地区,发挥好“造血”功能。

中央财政从2005年起,按照“以奖代补”的思路,对地方实施“三奖一补”政策,使县乡财政困难状况有所缓解。“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本质上是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组成部分,但在政策目标和作用机制方面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又有所不同,是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补充。因此,今后在转移支付的形式、内容等方面还大有创新文章可做。

3.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还没有规范和完善,多年来贯穿下来的“放权让利”的思想仍然存在于各级地方政府,表现为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刚性较强,调整难度大。因此,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纠正部分市场失灵造成的地区差异,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同时要考虑到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可简单否定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在对待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时,一方面必须正视我国地区差距的现实,另一方面又应当明确我国地区差距的解决只能在加快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加强以及东部地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来逐步进行,不能一步到位,不能用牺牲东部和整体的办法来寻求和换取西部的发展。

转移支付的近期目标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间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中央政府财力集中度,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改变目前“撒胡椒粉”式的“大锅饭”分配体制。而远期目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均等化转移支付技术条件已经成熟的状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使各地居民都能享有同等的就业、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机会与服务。

总之,统筹区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仅靠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可以如愿的,各类相关的配套改革应同时启动,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合理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收支关系,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层面的内容之一。在动用财政资金对落后地区进行基础设施投入等转移支付的同时,还应该加大落后地区的教育投资,为其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从长远和战略的角度统筹好我国的区域发展。

注释:

①财政上的转移支付包括两类:政府之间和政府与私人之间的转移支付,笔者在本文中要探讨的是前者,即目前我国政府(上下级及同级)间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②葛乃旭。重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构想〔J〕。财贸经济,2005,(1)。

③张新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好钢用在刀刃上〔EQ/OL〕。中国报道周刊,2004-6.

④德、意、澳财政转移支付概貌〔N〕。中国财经报,2005-10-13.

⑤《澳大利亚税收考察报告》,《江苏国税调研》,第16期。

⑥从GDP到GNH〔N〕。新浪财经,2005-10-19.

⑦见澳大利亚财政部网站

参考文献:

〔1〕刘小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仲伟志。规范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各级政府事权〔N〕。经济观察报,2005-10-31(43)。

〔3〕尹永钦。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效应分析〔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4〕刘扬,董兆平。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效应分析和改进构想〔J〕。财政研究,2005,(8)。

〔5〕赵英兰,纪鹤。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外解决地区差距通行做法〔J〕。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2001,(4)。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4篇

1.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1.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1.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2.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平衡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2.1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2.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一般性转移支付。

2.2.1税收返还。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是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现行税收返还运行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分割一定的比例,结合中央部分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者保持税收返还基数不变,不再实行基数法运算的逐年滚动。这样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并结合中央的增量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2.2.2财力性转移支付。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考虑按因素法计算确定,将其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同时,应适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可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并制定一个中长期的增长目标和资金来源扩展计划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2.2.3专项转移支付。首先,专项转移支付要投入到教育、农业、环保、救灾、社会保障等国家重点支持和必保的项目;其次,要逐步改进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控制其范围和规模。要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科学分类,清理、压缩现有项目,严格控制其规模,规范专项转移付的分配过程;再次,要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透明度。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分配和使用,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规程,做到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李万慧、刘夏阳.中国究竟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J].地方财政研究,2009(2)

[2]史丽佳.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新审视[J].商业时代,2009(2)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5篇

主体功能区的空间管理模式体现了尊重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打破了所有区域都要发展经济的传统思维。推进全省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就是使不同区域承担不同的主体功能,有些区域承担发展经济、聚集人口的主体功能,并适度提高其环境标准;有些区域承担保护环境的主体功能,对这类区域而言,保护就是发展,它支撑着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施这一举措将有效缓解全省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武汉市及其周边地区、荆门市的中心城区、襄阳市的襄城区、宜昌市的猇亭区和点军区。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中人均GDP低于1万的县市有57个,占一半以上,主要包括一些山区县市。构建主体功能区,就是既要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做大分子;同时,也要逐步促使一些生态环境脆弱、发展经济条件不好的区域人口逐步转移,缩小其分母。通过发展经济、人口转移、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途径,逐步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因此,这种新型管理模式对于改善全省不平衡发展现状具有重大意义。

主体功能区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关联

1、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政策导向重点。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这些地区经济和人口高度密集、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开始减弱,主要方向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政策导向上,首先是制定产业优化和转移导向目录,在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效能标准,设定高于全国平均标准的产业用地门槛,并先行实施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主要是经济发展潜力大、基础设施和创业环境有待改善的地区,未来经济规模将进一步壮大,而且是产业和人口转移的重要载体。政策导向上主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有针对性地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及配套能力建设等。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这类地区包括森林、草原、荒漠化地区、水土流失地区重要的水源补给区、蓄滞洪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和水资源严重匮乏地区。政策上包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引导生态移民、扶持和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等。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其范围比较明确,当前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护职责分工、实施核心保护区内人口搬迁、对区内居民给予补贴补助等。总之,主体功能区规划目标能否实现,关键要看上述政策导向中的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能否建立,对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而言足够的补偿和扶持更为重要,而财政转移支付则首当其冲。

2、财政转移支付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应发挥的功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既定的政府间支出责任和收入划分框架下,通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拨付以弥补财政纵向和横向失衡,实质上是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保障地方政府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矫正辖区间外溢,能够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应承担三种功能。

(1)为生态福利买单。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势必带来当地财政的减收,造成财政缺口,需要转移支付弥补财政收支缺口,这也是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生产生态财富行为的鼓励与补偿。另一方面,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生产的生态财富又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其他地区有义务为享受到的这种外溢的生态财富买单。由此可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因主要从事生态修复、生态环境建设等活动向全省或整个国家提供了生态财富,对这两类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可以看成是对它们提供的生态财富的买单,是一种政府购买行为,体现了转移支付的生态经济功能。

(2)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与个人的支付能力和居住位置无关。为了使各地方政府都能达到基本的公共服务水平,要求中央政府或省级财政站在社会大众的角度,通过提供一套无条件的、基于基本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协调地区间由于客观因素差异造成收入能力和支出成本差异而带来的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不平等。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而言,为保护生态牺牲了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降低了为当地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以缩小地区间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而不是直接改变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体现了转移支付的社会功能。

(3)满足宏观调控需要。转移支付属于财政再分配,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那些市场配置失效的领域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优化经济结构,调节地区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别,实现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主体功能区划分有助于我国形成经济发展与人口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是中央政府在区域发展中落实可持续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财政转移支付是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利益协调与补偿的核心政策措施,是实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制度保障,这体现了转移支付的政治经济功能。

湖北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财政转移支付新思路

调整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重要手段。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目标,根据目前湖北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和完善湖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和力度。

1、明确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方向。根据中央、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建议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因素为核心,修订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标准支出项目,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计算方法中,增设主体功能区因素。并且,以后年度湖北省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帮助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在禁止、限制开发区域试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由省级财政划拨到县(市)的运行模式。

2、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目前湖北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严重偏小,其公共服务均等化功能十分微薄,2007年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额为9.96亿元,仅占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3.4%,因此,按照中央、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我省应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有效地强化其公共服务均等化功能。

3、调整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结构。按照中央、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省对下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将调整按功能区的划分进行分类测算,将重点开发县(市、区)、限制开发县(市、区)、禁止开发县(市、区)分别放在不同平台进行考核,向重点开发县(市、区)倾斜,鼓励重点开发县(市、区)加快经济发展。运用激励性转移支付手段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照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将激励性转移支付向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倾斜,鼓励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产业和环境保护型产业,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4、激励基层政府控制行政成本。为了鼓励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县(市、区)控制政府规模、减少行政成本,建议湖北省进一步加大对这些县(市、区)分流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分流财政供养人员的奖补标准;同时,对现在财政供养人数已超出省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却仍然不予控制的县(市、区),省将实施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负激励性转移支付。

5、优化专项转移支付。在原有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设立针对禁止、限制开发区域的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测算中,增设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的生态保护支出项目和自然保护区支出项目。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6篇

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问题

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

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把财政改革成果,保障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

2.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避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质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二是立法技术,三是立法程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技术包括结构技术、语言技术和延续技术等方面,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结构技术,就是运用科学方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结构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内容;语言技术,就是法律中的每个概念、每个条文都必须法律化,使之能正确表达立法者的愿意,较好地体现准确、简洁、易懂等特点;延续技术,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条件的变化规律,为立法的修订、解释做准备。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击立法或应急立法。

3.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

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凡是国外立法中实践证明比较好且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应当避免,他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机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实施就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确保中央有能力实现其宏观调控目的。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在需要效率优先时,公平就让道,在需要公平优先时,效率就让道。具体而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应包括:(1)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2)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均衡;(3)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5.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上依法选择“因素法”。中国分税制的税收返还制度,实行中央对地方划的税收按基期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这种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此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一般性转移支付粘蝇纸效应地方财政收入

一、引言

财政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决定着国家如何汲取税款、使用税款、监督使用、反馈效果等诸多的问题。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大职能,尽管不同国家的财政制度及其运行模式存在差异,但财政的公共性属性都是核心要素,公平是公共性最显著的需求。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困难的问题逐渐凸显,困难包含两方面:财政运行紧、财力规模小。财力规模小确实是由于中央汲取了大部分的税款,地方财政,尤其是农村税改费之后,省以下的县乡困难更加凸显。财政运行直接体现财政公共性属性,财政运行紧,财力规模小并不是唯一原因,官僚集团的扩张、政府逐利心态等一同导致了财政运行紧张的困境,这种困境直接影响到财政职能的实现。

为了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中央增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规范健全的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能够在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促进各地经济均衡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促进公平公正实现的最重要的财政工具。一般性转移支付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用途和金额,地方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地方政府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因信息的完全不对称而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出短视决策,使这部分财政与初衷背道而驰。

“粘蝇纸效应”是一种好的解释理论。粘蝇纸效应是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密切相关的一种经济现象:财政转移支付在促进地方公共支出方面的效应大于等额地方居民收入增加。上世纪60年代以来,关于粘蝇纸效应的实证和理论研究在国外已经相当深入,并在转移支付制度的实践中也找到了相当多的经验证据。

二、理论回顾

多数时候,“粘蝇纸效应”确实存在。按照传统的财政补贴理论,中央分配给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实际为地方增加了额外收入,收入既可以增加公共服务的支出,也可以增加私人产品的使用,实际上降低了当地的税收水平。反之,如果当地政府降低税收水平,也可以促进居民的预算线向外平移。因此,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降低税收的效果一样,一样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税收降低额应促进同样规模的支出增长。(Stiphen,2006)然而实际上,这种增长额度是不完全相同的,地方政府辖区内居民净收入增加1美元可以使政府支出增加0.1美元,而1美元的中央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将使政府支出增加0.33美元。(Duncombe&Yinger,1998),这说明中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地方政府的减税计划对于地方政府支出的刺激效果不同。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被地方政府以不恰当的比例用于地方的公共支出的现象,即“钱被粘到了它所到达的地方”,被称为“粘蝇纸效应”(flypaper),粘蝇纸效应最初是作为布莱德福德和奥茨所提出的分权化定理的反论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概念,Gramlich&Galper在1973年最早提出这一概念。随后,Feldstein(1975)、Hines&Rosen(1993)、Sagbas&Saruc(2004)、Deller&Maher(2005)、Karnik&Lalvani(2008)等诸多学者使用实证方法对“粘蝇纸效应”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存在进行验证,验证都表明“粘蝇纸”效应确实存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当中。很多国内外学者对“粘蝇纸效应”表现出兴趣并进行研究,解释“粘蝇纸效应”主要依靠三种模型:“财政幻觉模型”、“中位数选民模型”和“作为模型”。

乔宝云、范剑勇、王进(2006)的文章使用1994-2000以及1994-2002年的财政数据,对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的努力程度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研究,他们将转移支付的三类进行划分,归为两类:一类是税收返还;一类是转向转移支付和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总量转移支付)。他们研究的特色是出了研究各个省的情况,还专门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研究。最终他们认为,各个省份和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税收返还和总量转移支付在各个省都对地方财政努力起到了反向激励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两类资金都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杨能良(2002)梳理了西方学者对“粘蝇纸效应”的研究,结合国情,在转移支付对象、转移支付方式、转移支付配套政策和转移支付功能四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余姗、丁忠民(2008)在研究中截取了1995-2006年十年间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数据,讨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税收对于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影响,他们的结论是,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粘蝇纸效应”。但是,他们的研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以全国的综合数据作为研究对象,1995-2006间,还要算出每一年的差额,研究样本数只有9,在统计学意义上,没有达到30的样本数量,p值也超过了0.6,这在统计学上是缺乏说服力的。

三、假设、方法和数据

本文假设是,地方的公共性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有两个:中央政府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本年度财政收入。“粘蝇纸效应”关注增量的影响,如果对第N+1年度与第N年度的数据差值()进行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于地方政府本年度财政收入对地方财政公共性支出的贡献高,代表我国的财政制度存在“粘蝇纸效应”,反之即不存在。根据假设,设定方程如下:

LPE是被解释变量,代表地方公共性财政支出;a0是常数项;GTP是解释变量,代表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LF是第二个解释变量,代表地方政府本年度财政收入;e是随机误差项。

如果α1>α2,说明一般性转移支付比地方政府本年度财政收入对地方财政公共性支出的贡献高,存在“粘蝇纸效应”,如果α1

本文选取2011和2010的《中国财政年鉴》各个省份的财政数据,计算2011相比于2010的增量。考虑到样本量的问题,没有将北京、等一般统计时需摘除的省份去掉。

文章数据都采用决算数据。地方公共性财政支出(LPE)是用“支出总计”减去“上解中央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GTP)来自项目“中央补助收入”;地方政府本年度财政收入(LF)来自项目“地方本年收入合计”。数据均以亿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四、分析与结论

表1报告了自变量间的二元相关系数。一般性转移支付变化值和地方本年度财政收入变化值两个变量的皮尔森相关系数为负0.49。绝对值未高于0.7,两个自变量可进入同一模型。

观察模型可以看到,所有模型中自变量的系数都是正值,且表现出很好的显著性。单个模型中,地方本年度财政收入变化值都具有最高的T检验值,这表明在选择的自变量中,地方本年度财政收入变化值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而且从回归系数上看,地方本年度财政收入变化值每变动一个单位,其对地方公共性财政支出的影响也高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变化值变动一单位的影响。通过2010至2011年的全国31个省份的数据可以看出,α1

本文因样本量的限制没有做时间序列分析,对一类型的省份(中部、东部、西部)无法做单个的回归分析。本文采取折衷办法,依次摘除东中西部省份的数据,运用中西部、东西部、中东部省份的数据回归分析。假设是,T值直接反映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所以T值之间的商可以反映自变量在不同情况下对因变量影响程度的大小。假定自变量A的T值除以自变量B的T值的商(以C代替)1(这说明自变量A和自变量B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相当),在条件变化之后这个商小于1,那么变化的条件就对自变量A的影响更大,如果这个商大于1,那么变化条件就对自变量B的影响更大。

本文中,以全国的回归数据为基础,用地方政府本年度财政收入(上文的A)的T值除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上文的B)的T值,得出一个全国意义上的地方政府本年度财政收入相比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公共性财政支出影响的程度比。然后,在模型(中西部)去掉东部的样本数据,模型(中东部)去掉西部的样本数据,模型(东西部)去掉中部的样本数据,可以观察东部、西部、中部地区地方政府本年财政收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影响程度情况。

全国的C值为1.56703,模型(中部、西部)的C值为1.34384,模型(中部、东部)的C值为1.67012,模型(东部、西部)的C值为2.4202。

由上述数学式可以得出结论,东部省份中地方本年度财政收入相比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公共性财政支出的影响更多,不存在“粘蝇纸效应”;西部的数据趋势相同,也不存在“粘蝇纸效应”;中部反映了不同的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相对于地方政府本年度财政收入对于地方政府功能性财政支出的影响更多,存在“粘蝇纸效应”。

本文的工作,是运用数据分析,展现各地区不同的财政状况,至于原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表明,2010年至2011年,全国范围内,中央对省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并不存在“粘蝇纸效应”。分地区看,东部、西部省份没有存在“粘蝇纸效应”,中部省份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粘蝇纸效应。”(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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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能良.从粘蝇纸效应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问题[J].四川财政,2002(1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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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伟.基层政府财政赤字与粘蝇纸效应——论财政拨款在解决县乡财政困难中的失效[J].世界经济情况,2008(2):19-23

[11]付文林,沈坤荣.均等化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支出结构[J].经济研究,2012(5):45-57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横向转移;纵向转移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172-02

对于纵向与横向这两种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学术界存有较大争议。综述国内外研究,对两者的利弊进行分析,生态财政纵向转移支付与横向转移支付并不冲突,应尽快打通主体功能区生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双轨通道,才能构建完整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此外,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生态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及其他配套措施,进而完善我国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研究综述

(一)研究方法

有关该课题的研究国内外大多采用定性的研究范式,对生态资源环境管理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性、现存缺陷及政策建议进行论述,较少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但近几年有所突破,如田利民(2013)以生态补偿机制的纵深理论分析为视角,努力突破传统生态补偿的定性研究范式,利用模型化和数量化的研究方法探寻生态补偿的主要影响因素,协调多方利益的财务安排方式,并以潍坊市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研究内容

1.生态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环境专家委员会就建议使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确保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提供。IreneRing(2005)针对地方政府提供跨地区生态公共产品服务的行为,研究了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我国在2008年建立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制度,2011年中央财政正式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胡毅涛、贾亚男 (2009)对新疆生态补偿与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需要,由此提出生态补偿视角下新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设计。刘强等 (2010)介绍了巴西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实践的开展及其所取得的显著效果,提出通过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及其财政能力。刘军民(2010)对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实施的生态补偿的制度办法进行了评析,强调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的重要性。吴红宇、郭成 (2011)分析建立及完善了贵州民族地区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张冬梅(2012)指出民族地区集生态环境天然脆弱、整体贫困、自然资源丰富与生态功能特殊等特性于一体,中央及各民族地区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方面仍有欠缺。杨中文、刘虹利等人(2013)从介绍水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入手,通过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套水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构想。

2.生态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研究

目前,理论界将公平理论与“生态预算”理论作为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如果仅以公共服务公平理论为基础可能导致经济不发达地区接受生态转移支付额度不足,无法达到预期激励效果。

传统的财政预算已不能满足生态资源环境管理的要求。有学者提出应该对自然资源采用与地区经济管理一样的方法,并整合到政府财政预算框架中去。stefanHajkowiez则对生态资源环境管理方面财政预算的具体方法进行了探析,指出财政均衡旨在平衡每个地区解决自然资源管理问题的能力,运用多标准分析(MCA)方法能使决策者权衡多项标准,通过界定各地区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的内生能力及外部需求指数,为资金分配提供依据。潘家华和陈迎(2009)探讨了形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碳预算方案,并倡导通过碳预算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

3.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路径研究

郑雪梅(2006)认为,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就是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并指出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部分财政资金,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或流域建立起生态服务的市场交换关系,从而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内在化。陶恒和宋小宁(2010)主要讨论了对限制类和禁止类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问题,认为应该根据这两类区域进行生态保护建设的直接成本和放弃发展经济的机会成本,以及受益区域的支付意愿来共同确定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并给出了完善以生态补偿为主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Ring(2005)以生态指标为基础,将部分生态增值税(ICMS一E)收入,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通过州政府的生态转移支付,激励地方政府帮助当地居民保护和维护当地环境质量。

(三)结论研究

徐丽萍、蔡雅欣、李姣妤 (2012)以生态预算理论和经济发展权利公平理论为指导,对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规范分析,论证了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独立出来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本质、结构及其与主体功能区的关系。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为特点的一种制度安排,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目标的实现。张冬梅 (2013)则指出,生态补偿是有利于提高民族地区经济福利的重要保障,从而是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福利甚至整体福利的重要保障。从福利经济学角度而言,构建对民族地区生态补偿的纵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福利目标的最直接有效的经济政策。

二、完善我国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法规体系。2009年财政部制定并实施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要求资金按照统一规范的方式适当考虑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因素。但现行此种部门规章的立法层次太低。我国应借鉴巴西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因地制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实施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地域面积较广,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地区间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生态环境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可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式推广到全国,采取按县测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到相关市县。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首先,补偿方式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设定,从而提高转移支付效率。其次,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发展现状以及生态效益水平。特别是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公平发展经济和利用本地资源的权利受到限制,若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不足,将无法达到预期激励效果。

(三)完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实现途径

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基本上是纵向的,这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制不灵活、无法因地制宜、运行和管理成本高、资金使用效率较低。因此,应建立健全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首先以县为单位,由中央或省财政弥补财政缺口;继而,通过划分主功能区,进行横向转移支付。全国性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可以选择由中央政府承担,区域性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可以选择由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采取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实现区域内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发展的相互协调,以及区域间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的不断缩小。

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转移支付制度作为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提高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横向与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双管齐下。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与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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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宏艳,戴鑫鑫.我国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探析[J].绿色经济,2011,(2).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论文格式。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论文格式。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二.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平衡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1、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论文格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一般性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财政分权;转移支付;财政均等化;税收收入;支出成本

中图分类号:F815.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11-0140-05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指导下实行了财政分权体制。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不仅完成了其在经济发展及国家建设中的预期目标,而且在平衡各地财力、保证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行政服务的提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效果分析,即对财政分权体制在各地财政均等化实现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财政分权体制下公平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分权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了地区间的财政均等水平,缩小了地区间的经济能力差距,有利地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为财政分权体制公平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1]。近年来财政分权改革的不断推进,为进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公平研究提供了可能。

目前,尽管财政分权理论发展已有50多年的历史,但是有关财政分权公平的研究并不多见,有关公平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分权理论的基础上。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代表人物马斯格雷夫和奥茨在对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财政分权问题并提出,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提供或中央政府协调地方政府联合提供,这样有利于公平目标的实现。同时,奥茨指出,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具有信息优势,适度的财政分权有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国外学者关于财政分权公平性所进行的定量分析的文献略为少见。我国学者对财政分权的公平性研究主要立足于转移支付角度。曹俊文、罗良清通过对1996―2003年的数据分析认为,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均衡地区间的财力水平差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刘溶沧、焦国华认为,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纵向平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转移支付制度在弥补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失衡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我国学者大体认为,转移支付制度对我国公平目标的实现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国外学术界关于日本财政分权公平研究的理论文献并不多见,其大多也立足于转移支付角度。米哈尔吉科通过对日本财政分权后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分析指出,日本虽然存在着显著的纵向财政不均衡问题,但是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纠正了财政不均衡问题,实现了财政均等化[2]。特里萨特尔、梅瑞狄斯在对日本财政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致认为,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其财政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日本国内对其财政分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政府间关系方面,而从公平方面对其进行研究略微少见。日本学者西川雅史认为,在“用脚投票”理论指导下,日本的财政分权实现了各个地区公共服务及公共品提供的均等化[4]。持田信树(2002)认为,日本财政体制的最大缺点是存在垂直财政缺口,但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点,同时实现了全国公共品供给的均等化。此外,持田信树对日本均衡体制目前所面临的不透明的批评持支持态度,他还认为,均衡体制必须精确,以便很好地执行其均衡财政能力及调节支出需求的职能。

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由收入、支出以及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由于日本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是“开”,支出结构接近于“三七开”,因而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填补了这一缺口。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实现了财政均等化目标。

日本主要将中央征收的税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地方。其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国库支出金三部分构成。地方交付税以实现各地方财政均衡为主要目标;它是为消除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差距,保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政府也能维持一定的行政服务水平,而向某地方支付的一种转移资金;其转移资金的额度可以运用法定的标准公式计算得出,且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中央政府不加以限制或附加条件。地方让与税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均衡地方财政的作用,但它充实某些地方基础建设的财源,对地方财政同样具有一定的均衡作用。国库支出金是中央指定用途,交给地方政府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筹建的事业,平衡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确保全国行政服务统一水平是其转移支付的目标。

转移支付金额=基本财政需求-基本财政收入

基本财政需求=计量单位单位成本成本差异系数

基本财政收入=地方税收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弥补各地方经济能力的差距,确保各地方政府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性分析,即对转移支付进行公平性分析。考察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各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全国人均福利水平一致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对转移支付进行均等化分析。若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获得收益后,其财政收入得到提高,且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能力差距缩小,实现财政均等化,则认为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公平性,即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

三、日本财政分权公平效果分析

日本虽然整体经济实力雄厚,但各地方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以东京、横滨、大阪、神户等大城市为中心的太平洋沿岸地带不足日本国土面积的1/4,但工业产值却长期高达全国的3/4左右。日本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长期存在,但既没有影响其总体的经济发展,也没有造成难以控制的严重社会问题。究其原因,很多学者认为最关键的是日本现行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因地区发展不平衡可能引发的社会经济问题。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平衡不同地区的公共财政能力、保障落后地区开展必要的公共行政活动和享受一个适宜水准的公共服务,都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因而对财政分权公平效果进行分析的立足点同样是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中所谓的公平,即实现财政均等化。财政均等化从根本上说是以各个地区的居民能够获取相同的公共产品和享受相同的公共服务来衡量。但是,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管从量上还是从质上都是很难衡量的,为了方便分析,在此首先给出以下三个基本假设。

1.为分析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假设将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即各地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视为转移支付前的财力水平;将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视为转移支付后的财力水平,因为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代表其转移支付后的实际可用财力。为便于运算,首先将1996―2006年日本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支出的均值计算出来,通过对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均值、人均财政支出均值的均衡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日本1996年以来分权体制下转移支付的效果。

2.为分析各地区财力均衡情况,本文将考察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均值相对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均值的偏离程度(假设各地区公共支出成本无差异,即不考虑各地区公共支出成本差异),若偏离程度小,表明各地区财力比较均衡,偏离程度大,表明各地区财力不均衡。为此引入数理统计中标准离差(δ)的概念,计算1996―2006年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均值相对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均值的偏离程度,δ越小,表明人均财政收入的离散程度越小,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越均衡;反之亦反。用公式表示为:

δx=∑nk=1(Xk-)2Pk

其中,Xk表示按地方计算的人均财政收入均值;表示全国人均财政收入均值;Pk表示各地区人口比重系数。

同理,还可以得到1996―2006年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均值相对于全国人均财政支出均值的偏离程度δy,用公式表示为:

δy=∑nk=1(Yk-)2Pk

其中,Yk表示按地方计算的人均财政支出均值;表示全国人均财政支出均值;Pk表示各地区人口比重系数。

3.由于一个时间段内日本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支出是不同的,为了比较转移支付前后的各地方财力均衡程度,在此引入数理统计中的标准离差率ξ的概念,则人均财政收入均值的标准离差率ξx=δx/,人均财政支出均值的标准离差率ξy=δy/。此外,由于本文只是从日本若干地区中,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选取了其中各具代表性的几个地区,因此,在计算标准离差率时将地方人口的权重系数也引入其中,以使结果更具说服力与严密性。当求出ξx和ξy时,对两者进行比较,ξx-ξy越大,则表明该段时间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对平衡各地方财力作用越大,财政均等化效果越好,即分权体制在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所体现的公平性越强。

根据1996―2006年《日本统计年鉴》的记载,在整理汇总后,计算出日本近10年来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均值和人均财政支出均值的离差率(如表1所示)。

根据表中数据可计算出日本近10年的收支离差率。

近10年转移支付以前的标准离差率:

ξx=δx/=∑nk=1(Xk-)2Pk/∑nk=1Pk

=5825.736/93.24=81.86%

近10年转移支付以后的标准离差率:

ξy=δy/=∑nk=1(Yk-)2Pk/∑nk=1Pk

=8863.99/181.86=51.77%

ξx-ξy=81.86%-51.77%=30.09%

上述数据表明,1996―2006年间,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对全国各地区财政均等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均等化的效果可以用ξx与ξy之间的差值来衡量,即30.09%来衡量。该数据说明日本财政分权体制对促进地区财政均等化发挥了作用,各地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获得有30.09%可以由财政分权来解释。

由转移支付以后的人均财力均值和转移支付以前的人均财力均值的比较可以发现,日本各地方财政最终支出有近一半来自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此外由表中数据可粗略发现,经济发展迅速的东京、爱知等地区所获取的转移支付相对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冲绳、长崎等地区所获取的转移支付要多。这说明日本的转移支付在促进各地区财政均等化的过程中,不仅仅受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还受到诸如税收努力程度、支出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其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在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在实现公平目标的过程中,体现了严谨性。

四、日本财政分权公平效果检验

财政分权公平效果的实现是由诸多因素发生作用所产生的,但在日本其公平效果主要是由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实现的。前文对财政分权所具有的公平性分析表明,日本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缩小了各地方之间的财政能力差距,促进了财政均等化。本文还将对财政分权的公平效果进行检验,其研究的立足点依旧是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受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日本各地区存在着财政不均衡,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始终以财政均等化为目标,来调整这一不平衡。一般说来,对于财政能力强的地区转移支付的规模应该相对少一些;对于税收征收比较多的地区应该减少对其转移支付的力度;对于支出成本高的地区对其转移支付应该多一些。为了分析日本中央政府在采取财政分权体制的过程中,如何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其分配资金的过程中多大程度上考虑了这些因素,建立以下回归方程:

PCTi=a0+a1PCGDPi+a2Ti+a3CPCi+μi

其中,PCT表示人均转移支付总额,在此代表1996―2006年间人均获得转移支付的均值;PCGDP表示人均GDP,即10年间人均GDP的均值;T表示税收收入,在此即某地区1996―2006年间人均税收收入;CPC表示某地区的支出成本,在此用某地区的人均支出来表示。各变量的下标i区别为不同的地区。

在构建模型的基础上,将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均等化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即进一步考察分权体制的公平性。样本数据依据前文所选取日本10个地区的数据,其中涵盖了日本的都、道、府、县,并且选取的地区中既有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也囊括了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地区,这些数据的选择是具有代表性的,可以粗略反映日本各地区的财政状况。所有变量的原始数据来源于《日本统计年鉴》,取1996―2006年的平均值。检验所需的具体数据、样本区间和单位都列于表2中,而且在表3中体现了各变量的相关性。

各变量相关系数的计算结果表明,PCT与PCGDP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由于0.849接近于1,因此其线性关系比较显著,可以说人均GDP对转移支付总额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即人均GDP越高,转移支付的额度越少。T与PCT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506,说明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但税收对转移支付的影响不及人均GDP对转移支付的影响。由此可以得出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一大特征:税收集中在中央,在再分配的过程中,税收收入越高的地区获得转移支付的额度就对应地越少。CPC与PCT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677,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随着支付成本的提高,所获取的转移支付的额度也随之提高。

由表3中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出,PCGDP、T、CPC与PCT之间的相关系数均在-1与1之间且不为0,因此这3个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人均转移支付总额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线性关系。但是从表3中也不难发现所选取的税收收入与人均GDP之间,以及支付成本与人均GDP、T之间也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这是因为在经济生活中,本文所选取各变量之间本身就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某地方的税收收入高,则其人均GDP便会相应提高;某地方支出成本高,则其人均GDP便会减少。因此,所选取的3个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暂不做考虑。

我们建立回归方程的主要目的是对日本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性分析,即对其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在财政均等化过程中的公平效果进行检验。为了检验各变量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我们对模型进行回归估计,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由于是考察转移支付对财政均等化的效果,因而主要关注转移支付的额度是否考虑了各个地区的收入水平及支出成本等因素,从而实现促进各地区财政均等化的目标。

根据表4中估计结果,回归方程为:

PCT=2.6×106+(-0.954)PCGDP

+(-0.143)T+0.489CPC

从表4中可以看出,日本人均GDP与转移支付额度的系数为-0.954,则说明两者之间呈反方向变动关系,即人均GDP越高的地区,其获得转移支付的额度越少。据此可以得出,日本在安排及确定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时,充分考虑人均GDP这一影响经济活动的主要因素,人均GDP每增加1 000日元,则其转移支付总额便会减少954日元。从而使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为本地居民提供与其他地区居民相同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提供了物质保障。诸如日本广岛、冲绳等地区由于受气候、地理等因素的制约,其经济发展缓慢由表4中数据即可说明,但这些地区由于获得了较高的转移支付资金,因而为当地居民所提供的基础设施与日本其他地区并无区别。

在回归方程中人均税收收入的系数为-0.143,可以说明税收收入与转移支付额度之间也呈反向变动关系,但其未经过t值检验。这需要充分考虑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特点――税收权集中在中央,地方仅有1/3的税收权,因此地方人均税收对转移支付的影响并不占主要位置,只有在东京、爱知这样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其税收才能显著影响转移支付的额度。

由表3可以看出,支付成本与人均转移支付额度之间呈正向变动关系。支付成本较高的地区,国家在资金上给予扶持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从总体上看日本是一个支付成本较高的国家,从回归结果来看,不管是富裕地区还是相对贫穷地区,日本在安排财政支出时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其中,而并未忽略。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日本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将人均GDP、人均税收收入以及支付成本均列入影响因素之列。其转移支付资金是严格依据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经济发展迅猛的地区获得转移支付资金数目相对较少,而经济发展迟缓的地区获得转移支付资金数目相对较多。同时,由于日本分权财政体制的又一特点――支出权分散在地方,地方政府在获得转移支付资金后,为了发展本地区经济,减少当地居民的外流,将此资金大量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方面。

从回归结果来看,日本转移支付金额的确定充分考虑了经济发展中的各个重要影响因素,诸如人均GDP、人均税收以及人均支出等,因此具有公平性。从而可以证明,日本财政分权体制对促进各地区财政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其公平性目标得以实现。

五、主要结论

本文在对财政分权公平性研究的文献进行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对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探析。在此基础上,利用标准离差率对日本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效果分析,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效果检验。对日本财政分权公平效果进行实证研究表明,日本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其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差距,弥补了经济能力不平衡,实现了财政均等化目标。

日本财政分权公平效果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表现,因此有必要对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各地区财政均等、实现公平目标过程中所具有的特点进行归纳:第一,目标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便是调整各地区横向财政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一定的行政服务水平。第二,转移支付形式规范,具有科学、有效的依据。转移支付金额的确定不仅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各个影响因素,而且依据了科学的公式,经搜集、调查、运算得出确切的转移支付金额。第三,法律保障。日本转移支付之所以能够在财政均等化过程中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与其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使其转移支付资金具有了强制性。

日本的经验表明,建立规范的、明晰的转移支付体系,是中央政府调节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的最有效手段。日本经济高度发达,转移支付也相当规范,在日本地方交付税是转移支付的核心,且占有较大比重,其公式化的稳定性已经将其逐渐固定下来,不存在很大争议,而且越来越成为政府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传达政府意图的主要途径。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建立以公式化为主体的转移支付制度,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但是易于受人为因素影响,在运用公式计算的过程中,难以做到数据选择合理、运算公平、监管有效。另外,从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来看,那些需要财政补助的地区,往往连最基本的财政支出都无法满足,更不要说将财政补助用于执行中央政策。因而,在中国建立一种以平衡性财政补助为主体的公式化的转移支付体系,确保全国最低水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要,是财政转移支付面临的首要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丽娟.财政转移支付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商业经济,2008,(3):39-41.

[2] 米哈尔吉科.日本政府间财政关系[M].日本经济研究,2006,(6):39-46.

[3] 特里萨特尔.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与实践[J].经济师,2005,(9):15-16.

[4] 西川雅史.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论究,2006,26(6):265-282.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11篇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指导下实行了财政分权体制。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不仅完成了其在经济发展及国家建设中的预期目标,而且在平衡各地财力、保证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行政服务的提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分权体制下公平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分权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了地区间的财政均等水平,缩小了地区间的经济能力差距,有利地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为财政分权体制公平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近年来财政分权改革的不断推进,为进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公平研究提供了可能。目前,尽管财政分权理论发展已有50多年的历史,但是有关财政分权公平的研究并不多见,有关公平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分权理论的基础上。

国外学术界关于日本财政分权公平研究的理论文献并不多见,其大多也立足于转移支付角度。米哈尔吉科通过对日本财政分权后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分析指出,日本虽然存在着显著的纵向财政不均衡问题,但是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纠正了财政不均衡问题,实现了财政均等化旧。特里萨特尔、梅瑞狄斯在对日本财政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致认为,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其财政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国内对其财政分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政府间关系方面,而从公平方面对其进行研究略微少见。日本学者西川雅史认为,在“用脚投票”理论指导下,日本的财政分权实现了各个地区公共服务及公共品提供的均等化。持田信树(2002)认为,日本财政体制的最大缺点是存在垂直财政缺口,但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点,同时实现了全国公共品供给的均等化。此外,他还认为,均衡体制必须精确,以便很好地执行其均衡财政能力及调节支出需求的职能。

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由收入、支出以及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由于日本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是“开”,支出结构接近于“三七开”,因而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填补了这一缺口。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实现了财政均等化目标。日本主要将中央征收的税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地方。其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国库支出金三部分构成。地方交付税以实现各地方财政均衡为主要目标;它是为消除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差距,保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政府也能维持一定的行政服务水平,而向某地方支付的一种转移资金;其转移资金的额度可以运用法定的标准公式计算得出,且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中央政府不加以限制或附加条件。地方让与税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均衡地方财政的作用,但它充实某些地方基础建设的财源,对地方财政同样具有一定的均衡作用。国库支出金是中央指定用途,交给地方政府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筹建的事业,平衡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确保全国行政服务统一水平是其转移支付的目标。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弥补各地方经济能力的差距,确保各地方政府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性分析,即对转移支付进行公平性分析。考察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各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全国人均福利水平一致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对转移支付进行均等化分析。若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获得收益后,其财政收入得到提高,且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能力差距缩小,实现财政均等化,则认为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公平性,即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

三、主要结论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县级政府 财力差异 转移支付

一、衡量指标、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

在衡量地区间财力差异的指标中,人均财力指标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般水平,是对地方财力比较真实的反映。人均财力又可从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支出两方面分别考察。县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指县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代表转移支付前的县区财力水平,是财力初次分配的结果。县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是本级财政收入和上级政府的净转移支付之和,代表转移支付后的县区财力水平,是财力再分配的结果。因此,人均财政支出指标更能反映县区的实际财力。

本文在衡量县际财力差异时,采用人均财政收入及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和加权变异系数这一国内学术界普通使用的测算方法,同时也采用基尼系数和离差系数来进一步验证县际财力差异的变迁。变异系数和加权变异系数越大,表明县际财力差异越显著。当变异系数大于0.3时,说明已经有明显的财力不均衡,有必要对县级政府间财力分配模式进行优化,以缩小县际财力差异程度。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山东统计年鉴(2006—2011)》,并结合各地市的统计年鉴对其中几处明显的数据错误做了修正。讨论的县区包括县、县级市和17个地级市的市辖区,涵盖了山东省140个县级行政区划。在2005—2010年,未发生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县区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口径均为预算内财政收支。

二、山东省县级财力差异的度量

(一)山东省县际财力差异的绝对值和相对水平变化

绝对极差(DHL)和相对极差(RHL)指标,可用来反映各地区财力差异的绝对值和相对水平变化。绝对极差是人均财力最高和最低县区的人均财力之差,相对极差是人均财力最高和最低县区的人均财力之比,二者分别反映财力差异的最大绝对幅度和最大相对幅度,而并非财力差异的综合反映。

根据计算结果,山东省各县区的人均财政支出快速增长,同时离散程度也在变大。从绝对极差看,2005年以来山东省各县区人均财政支出的绝对极差呈持续扩大趋势,2010年甚至接近11000元。但2005年以来相对极差却呈不断下降趋势,由最初的18.36倍下降到10.97倍。仅从极差这一指标来考察,山东省各县区的财力差异相当悬殊。

(二)山东省县际财力差异及其变迁

为了综合反映各县区的财力差异及变化情况,需计算人均财力的变异系数、加权变异系数、基尼系数和离差系数。由于四个指标反映的是同一问题,因此其变化趋势具有一致性。

2005—2008年各县区人均财政收入差异不断扩大,2008—2010年则有所缩小,2008年各县区的人均财政收入差异达到近年来的最大值。人均财政支出的各指标计算结果比人均财政收入的各项指标偏小,说明人均财政支出的县际差异要小于人均财政收入的县际差异,转移支付在均衡县际财力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人均财政支出的县际差异总体变化不大,未出现缩小的趋势,并存在明显波动。从变异系数这一指标来看,基本都在0.6—0.7之间,远高于0.3这一临界值,说明人均财力的县际差异比较大,仍有很大的调整空间。

三、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果分析

假设CV?0为转移支付前的县际财力差异(用人均财政收入的加权变异系数来表示),CV?1为转移支付前的县际财力差异(用人均财政支出的加权变异系数来表示),以TE表示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系数,定义? 。如果CV0> CV?1,即TE>0,表示转移支付起到了均等化县际财力的积极作用。反之,如果CV0< CV?1,即TE

表1 2005—2010年山东省转移支付均等化系数表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TE值 0.2639 0.3056 0.3425 0.3218 0.3176 0.3171

2005—2007年,TE值不断上升,说明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不断改善;但是,2008—2010年,TE值略有下降,转移支付效果有所减弱。根据周美多等(2011)的测算,2004年各省TE系数的平均值就达到了0.43,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山东省的TE系数远低于各省的平均值,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在全国处于下游水平。尽管转移支付对均衡县际财力差异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离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还相差甚远。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四、基本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对山东省2005—2010年各县区财力差异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县际财力差异基本平稳,且始终保持在一个高水平上。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均衡县际财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却远没有达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要求。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仅依靠纵向转移支付来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差异,很难达到预期目标。为了弥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的不足,有必要引入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形成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混合型转移支付体系。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和国家财政调节理论,通过财力富裕地区对财力匮乏地区的资金转移来弥补贫困地区的财力缺口,实现地区间财力的横向均衡。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公平公开、运行高效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很有必要的。省内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同一省内的县区为基本单位,将财政资金由财力充裕的县区向财力薄弱的县区进行横向转移,以实现县际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财政政策工具。对于山东省这种省内发展严重失衡的发达省份来说,建立省内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刘溶沧,焦国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与转移支付制度创新[J].财贸经济,2002(6)

[2]曾军平.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财政平衡效应研究[J].经济研究,2000(6)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新疆,转移支付,财政支出,灰色关联分析

 

1 引言

国外关于转移支付与财政支出关系的研究并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唐尼索恩(Donnithorne,1973)[1]认为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的财政分权扩大了省际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原因在于当各个省份获得更大财政自主权的同时,富裕省份的上解减少直接降低了对贫穷省份的转移支付规模;拉迪(Lardy,1975)[2]则认为依赖于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省份会比其他省份更倾向于增加在社会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支出;玛(Ma,1997)[3]研究发现,1983~1991 年间由于省级政府的税收流失削弱了财政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同样也导致地区间转移支付数量的下降;雷塞(Raiser,1998)[4]认为转移支付加剧了地区间的差异,主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对转移支付的分配是基于政治目的而非出于公平性考虑;奈特和李(Knight and Li,1999)[5]通过检验1983~1991 年间的省级预算,得出净转移支付会加剧地方财政支出波动的结论;拜赫勒(Bahl,1999)[6]的研究结论也显示转移支付支出的均等化效应在1990~1995 年间下降了。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更少,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朱云欢(2008) [7],她利用面板数据对转移支付对各省份财政支出波动的平滑效应进行检验,研究表明,我国净转移支付能够减少各省份80 %左右的财政收入冲击,各省份对预算的紧控有利于转移支付平滑机制的发挥,市场化改革和财政分权均弱化了转移支付的平滑功能,同时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东部省份比中西部省份的收入冲击更容易受到净转移支付的影响,尤其是在分税制改革以后,考虑到财政支出平滑的地区差异,中央政府应尽可能采取与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相匹配的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形式。这些研究多将全国各省级地方视为一个集合进行研究,而针对单个地方财政支出受中央转移支付影响的研究尚不多见。

从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对象考虑,把转移支付仅定义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或者拨款,主要是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相互关系,其目的在于:一是通过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两者关系的研究,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二是总结和评价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转移支付在支持新疆地方财力、协助新疆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三是对将要实施的对口援疆工作有一定的启发性。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描述改革开放后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数量关系;第三部分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进行灰色关联分析;第四部分给出本文的结论。

2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数量关系

为了研究的更加深入,本文根据已有研究的规范性(Devarajan,Swaroop,andZou,1996[8]; Kneller,Bleaney,and Gemmell,1998[9]),将各项财政支出划分为生产性财政支出和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两大类。[②]基础数据来源于《新疆五十年》、2008年和2009年的新疆财政年鉴以及2006~2009年新疆统计年鉴,包含了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性财政支出、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和中央转移支付的历年数据。[③]

首先,从总量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发现下面几个特点。一是从历年数据对比上来看,1978年中央转移支付的量要大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但是小于生产性财政支出;从1979年到1987年,中央转移支付的数额即大于生产性财政支出又大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量;而从1988年往后一直到2008年,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数额是最大的,其次是中央转移支付,最后是生产性财政支出。如果我们用E0代表中央转移支付序列,用E1代表生产性财政支出序列,再用E2代表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序列,我们会发现下面一个规律:E1>E0>E2(1978);E0>E1>E2(1979,1980);E0>E2>E1(1981~1987);E2>E0>E1(1988~2008),可见三者在数量上经历了一个交替上升的过程,从中能够折射出新疆的发展历程以及人们对三者认识的改变中国学术期刊网。1955年新疆自治区正式成立伊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非常薄弱的,最急需的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两个方面都属于生产性财政支出的范畴。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家的重视以及新疆在资源等方面先天的条件,新疆经济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但是由于工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收税体系也很不健全,所以收税得不到保障,财政亏空非常大。出于对新疆地区发展的关注以及财政均等化的考虑,中央逐渐加大了对新疆转移支付的力度,使其发展能够得到有力的支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疆先后经历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00年西部大开发战略两项重大决策的实施,新疆无论是在经济基础方面还是在收税体制方面都得到了非常大的改善。新疆的财政不需要完全依仗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帮助,同时,新疆财政支出也慢慢向非生产性财政支出方面倾斜,尤其是在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政府职能悄然发生着改变,向服务性政府靠拢,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从中反应出人们对事物认识的改变。其次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考察一下中央转移支付占新疆财政支出比例变化情况。中央财政补助占新疆财政支出的比例波动是比较频繁的,但比例一直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平均比例达到了61.7%。可见,如果中央转移支付最终全部转化为支出的话,新疆财政支出有一半以上的比例来自中央转移支付。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后,两者的比例有一个直线上升期,说明在这个阶段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明显加强。从历年的情况来看,变化趋势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先上升后下降然后又上升,最高达到84.3%,最低也有41.5%。随着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将有一系列的利疆政策出台,可以预见今后几年甚至十几年新疆将会迎来中央转移支付的另一个高峰期。中央转移支付和新疆财政支出的历年数值和比例关系见图1。

图1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

3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灰色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的研究方法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的紧密性,曲线越近,相应序列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越小,对样本量的多少和样本规律性没有特殊要求[10]。因此,本文决定运用灰色关联的方法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关系进行研究。具体数值见表1。

表1 新疆财政支出及中央转移支付量 (单位:亿元)

 

年份

中央转移支付(E0)

生产性财政支出(E1)

非生产财政支出(E2)

年份

中央转移支付(E0)

生产性财政支出(E1)

非生产财政支出(E2)

1978

9.655

10.449

6.568

1994

29.530

17.218

53.878

1979

10.456

9.734

7.260

1995

52.257

22.437

73.965

1980

11.490

9.131

7.085

1996

59.069

26.740

88.149

1981

12.499

6.302

8.519

1997

68.378

27.410

99.412

1982

12.519

5.776

9.163

1998

80.118

32.345

115.034

1983

13.632

7.561

11.051

1999

95.770

39.563

129.552

1984

15.595

9.458

13.870

2000

119.347

45.479

159.974

1985

20.739

10.260

18.343

2001

189.071

71.329

210.485

1986

24.109

11.161

23.954

2002

217.946

116.684

268.043

1987

25.749

11.383

22.305

2003

237.780

99.631

295.170

1988

23.924

11.774

27.136

2004

282.713

112.664

346.683

1989

23.909

12.397

29.305

2005

343.510

138.480

380.538

1990

24.364

13.026

34.595

2006

470.143

157.643

520.829

1991

24.495

14.096

36.244

2007

509.430

246.372

548.782

1992

29.891

15.293

40.800

2008

685.690

326.269

733.095

1993

29.816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逆向分配;规范研究;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4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110-02

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财权和事权相分离,但是中央保留了大多数财权,下放了大部分的事权,到2009年中央政府集中了将近财政总收入的52.4%,却只承担财政总支出的20%。财权事权的严重不对称使中央政府只能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补助入不敷出的地方政府。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的总额不断增加,但随着规模越来越大,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转移支付方法不透明,一般转移支付过少,税收返还的非均等作用等。

目前,很多学者质疑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作用,有些认为转移支付对全国范围内的收入没有起到缩小差距的作用(张明喜,2006等),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转移支付不仅没有缩小差距,反而拉大了地区之间的差距(贾晓俊、岳希明,2012等)。那么,我国每年花数万亿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否缩小了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如果没有,原因何在?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提出逆向分配的概念,指的是财政转移支付原本是为了缩小地区间及居民收入间的差距,但如果它不仅没有缩小差距,反而在拉大差距,我们把这样的现象称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逆向分配。

财政转移支付作为政府的重要财政工具之一,是以平衡各地区的发展、各群体收入水平为目的的。本文对其逆向分配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认识,并为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缩小地区差异和居民收入差距提供有益借鉴。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差异影响的研究

(一)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差异影响的规范性研究

所有的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财政政策目标的规范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认为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是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并不是说所有观点都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点。大多数学者是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出发,强调财政转移支付均衡地区之间财力差距的作用(Bahl,2000等)。他们认为,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会造成政府间财政纵向和横向不平衡,财政转移支付是非常必要的。

至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如胡鞍钢(1995)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应该在广泛范围内缩小差距;第二种观点,如朱玲(1997)认为应该在公共服务供给和个人收入水平方面缩小地区差距;第三种观点,如朱之鑫(2006)认为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

总之,所有的规范性研究都认为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间差距的重要手段。学者们对缩小差距研究的着重点不同,有强调财政转移支付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的,也有强调财政转移支付的局部效果和整体效果的。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差异的实证性研究

财政转移支付是否缩小地区间差距也需要实证研究的支持。Cashin 、Sahay(1996)通过比较1961-1991年印度20个邦农业和工业的工作人员人均实际收入及增长速度的快慢来说明贫困地区得到的人均转移支付较多,认为印度的转移支付有利于缩小地区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

许多中国学者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进行了实证研究。曾军平(2000)通过比较1994 -1997年财政转移支付前后各省之间人均财政收入的相对差异系数和基尼系数,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后不均等程度上升了,并通过OLS回归模型发现,人均GDP水平较高的省份比较低的省份获得的转移支付更多,即财政转移支付发挥了逆向分配作用。

尹恒、康琳琳和王丽娟(2007)使用1993-2003年我国2000多个县级财政数据,比较这一时期人均财力的变异系数、基尼系数及泰尔系数的变动,使用收入来源不平等分解法对转移支付的均等化进行分析,并揭示其内部构成对不均等的贡献,得出:上级的转移支付不但没有起到均等县级财力的作用,反而拉大了财力差异,并指出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是非均等化最明显的因素。

贾晓俊、岳希明(2012)研究1999-2009年的财政数据,先用OLS回归检验人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人均标准收入的关系,又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和Arellano Bond动态面板模型估计两者的关系并检验其稳健性。结果表明,就所有省份而言,财力越低的省份得到的补助越多,但排除北京、上海等不需要补助的省份后,财政转移支付是向财力较强的省份倾斜的。

三、 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异影响的研究现状

(一)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规范性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的规范性研究历史很久远,而且学者的看法总体上有很大分歧,这一点与对地区差异影响的规范性研究有很大不同。其中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斯密、李嘉图,以及新自由主义的弗里德曼、哈耶克、诺齐克都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当时一般称作济贫)并不能缓解居民间的收入差距,甚至会拉大差距。然而19世纪60年代后,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被人们接受,凯恩斯、加尔布雷斯以及缪尔达尔和森觉得认为适度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必要的,有利于社会的平等与公平。

国内学者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研究并不多,但为数不多的研究成果存在很大争议。袁贵仁(2000)都从经济效率方面出发,认为应该缩小财政转移规模,着重强调经济的发展,把蛋糕做大,而不是要着重如何分配。但同时也有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

陶然、刘明兴(2007)认为,转移支付有利于解决当地的资金问题,因此对农村是有益的,但城镇往往会获得更多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依赖上级的拨付,这样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从而会加剧城乡收入水平。

大多数学者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是应该并且可以降低收入的不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财政转移支付水平过高,可能会陷入贫困陷阱;转移支付方式的不同,居民收入效用的提升也是有差异的;贫困阶层并不一定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受益者。这些都值得我们重新去思考、去研究,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研究

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采用实证的方法分析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黄祖辉、王敏、万广华(2003)采用的是1993-2001年相关数据,首先运用GE区域分解法,比较各区域包含转移性收入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两种条件下的GE指数值的差异,来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各个区域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然后利用GE收入来源方法,研究了转移性收入及其构成项目对总的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最终得出结论:我国的财政转移并没有缩小收入的不平等,反而加剧了收入不平等的现状。

陈焱、陈建东(2012)强调二次分配对居民收入的影响,通过对2008年安徽和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分布函数拟合城乡居民收入分布,测算了财政转移支付前后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动,得出结论:财政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力度有限。

四、财政转移支付研究的评析及发展趋势

国内外学者有很多研究财政转移支付的成果,从不同侧面研究财政转移支付逆向分配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对地区差异和居民收入差异影响进行研究。

在规范研究中,针对地区差异的规范研究都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差异的一项重要手段,而对于居民收入差异的规范研究,不同学者之间是有很大分歧的,但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是必要的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工具。

在实证研究中,无论是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都对我们更深层次的认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有很大帮助,这也是我们研究的起点。然而他们的研究往往只侧重的是地区差异和居民收入差异中某个侧面的分析结果,并没有完成整个分析过程,对渠道的分析不够完善,需要后来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逆向分配做一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曾军平.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财政平衡效应研究[J].经济研究,2000,(06):27-32.

[2] 黄祖辉、王敏、万广华.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基于转移性收入角度的分析[J].管理世界,2003,(03):70-75.

[3] 张明喜.转移支付与我国地区收入差距的收敛分析[J].财经论丛,2006,(05):106-115.

[4]贾晓俊、岳希明.我国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 2012,(01):17-30.

[5]陈焱、陈建东.财政转移支付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J].财政与金融研究,2012,(03):94-97.

[6] 赵桂芝、寇铁军.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均等化效应测度与评价—基于横向财力失衡的多维视角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06):64—70.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财力;财政转移;支付规模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横向均等化,主要指中央政府通过进行财政倾斜性的补贴,加强落后地区政府的财政能力,从而推动落后地区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的逐渐均等和趋同。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我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经过二十余年来的探索,我国基本形成了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存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落后地区的财政困难。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现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不规范地方仍较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未能取得满意效果。

二、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横向均等化效应现状的分析

2.1我国财政支付的巨大效果

自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来,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占各省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不断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总体金额不断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不断提高,对缩小地区财力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1]转移支付得到了结构的一定幅度的优化,不具有均等化效应的税收返还的比重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均等化效应明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总体来看,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增强。区域财力失衡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2]

2.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不足

但总体来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能力仍显不足。一是不具有均等化效能的税收返还占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仍然较大。税收返还的基础是来自各地对中央上交税额的多少。由于中央对于各地的税收返还采取同一比例,这就意味着上交税收越多,得到的返还也就越多,与调节地区差异毫无相关。而税收返还占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虽降幅显著,但所占份额依然明显。

二是与调节地区财政差异关系较小的专项支付比例过大。如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很大,在对河南、河北、安徽等省份的财政转移支付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这部分资金基本上都用于保障沿线供水线路及移民安置,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事实上,由于财政收入不足,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偏少,我国中西部许多地区难以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基础民生项目提供足够的财政资金保障。因此从对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保障而言,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仍显较大不足。

三、结论与建议

近年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不断增强,对于缓解区域财政收入差异起到了重要作用,财政转移支付也早已成为国家调节地区间财政收入乃至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财政转移支付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的力度仍要加大。(一)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在于缩小各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因此财政转移资金应当集中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3]而现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的随意性,资金分配缺乏依据、程序执行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够透明。(二)降低税收返还比例、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减少专项支付的随意化。税收返不但不能起到调节地区财力差异的作用,还会进一步扩大地区间财政差距,因此应当适当减少税收返。与此同时,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争取将税收返还部分减少的部分投入到这个方面。[4]此外,还应当减少专项支付的随意化,尽量做到项目科学化、程序规范透明化、资金科学化,加强专项资金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对中部省份的倾斜力度,当前财政转移支付的大多投向西部,财政转移支付的扶持效果十分显著,但与此同时,却出现了“中部塌陷”的情况,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偏小,中部多数省份的人均财力不但不如东部地区,甚至赶不上西部许多地区。[5]建议中央财政今后加强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中部地区的财政转移规模和比例。(四)建立专业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均等化效应评估系统。

由于转移性支出使用具体情况不明确等缘故,当前难以对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作出具体的的评估,这就造成了转移支付资金在不同地区出现紧缺、富余甚至浪费的状况。[6]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应当设计提出科学有效的财政均等化效应评估系统,通过对转移性支付资金的具体流向的分析,量化均等化效应的具体程度,从而为转移支付具体数目的确定提供决策依据。(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系)

参考文献:

[1]刘文中,潘文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间财力平衡的影响[J].发展研究2010,(7):63-66.

[2]裴育,丁德铭,刘素合,王景东,牟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化解问题研究江苏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12-18

[3]李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欠发达地区的效果研究.南京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