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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论文范文

法律实践论文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1篇

宾汉姆认为这八项原则是法治的构成要素和主要内容,而法治就是那些在法律实践中存活的原则,限十篇幅,本文基本省略了说明那些原则的具体法律实践,而只是集中表述了原则中存在的问题,但那些法律实践却是更具象的表征了问题。

(l)法律必须是可以获知的并且尽可能地易懂、可预测。这似乎是条想当然的原则,只有法律被公开、被获知,才可能获得遵守,对不法行为的惩罚也才体现出公正。可这条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却似乎不是那么理所应当,有太多的因素制约着普通人甚至是法官去确认:解决案件的法律到底是什么。宾汉姆以英国忆003年刑事司法法》为例,借一位刑事法官之口,表达了立法大潮引发的担忧:“该法案的条款‘迷宫似的’和‘惊人地复杂,”;“为确定议会的立法原意,历史上形成的法律解释竟然提供不了什么帮助……此外,对十与英国相似的诸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普通法国家,判决作为法律渊源,也面临着不小的障碍,其冗长繁琐使得法律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被获知。更要命的是,作为英国另一法律渊源的欧盟法律也给这个国家的法治带来某些水土不服的反应,无论是立法还是判决。十是乎,这条被我们倒背如流的法治标准,一直被追求,从未被超越。

(2)法律权利义务的问题,一般应通过适用法律而解决,而非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是说,无论是行政管理者一还是司法决策者一都应当拥有做出某种决定的权力,如要求公民缴纳税款、确定诉讼费用、在一定的范围内量刑等等。但是,这些决定的做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合理做出,而不能依靠个人的偏好或者一任何非法律上的强制。宾汉姆认为,法治并不是完全剥夺行政官、司法官做出决定的权力,因为由他们决定一些事项是社会秩序的必然。但是“它拒绝不受限制的、以致成为潜在独裁的自由裁量权”。其实,宾汉姆将实践中一个潜在的难题提出来了:该怎么去制约这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说起来往往比做起来要简单,尤其是当公众舆论和媒体介入进来的时候“公正”就变得复杂起来。

(3)国家法律应平等地适用十所有人,除非客观差别证明区别对待的合理hlo“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老生常谈了,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同时,法治允许在客观差别上的区别对待,这也是毋庸置疑的,例如法律对儿童、精神病患者一的区别对待也是得到认可。可问题在十,有些差别对待就不那么理直气壮了。宾汉姆特别提到了有居留权的公民与无居留权的人在英国的差别对待,如果是因移民管理的目的进行某些差异性管理无可厚非,但诸如(}ooi年反恐、打击犯罪和安保法》中对非国民的差别对待存在着太多的争议。①这个法治的最低标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同样受到了挑战。

(4)各部大臣和各级公共官员行使被赋子的权力,必须诚信、公正,并且只为赋权之目的,不能不当行使,不能超越权力的界限。某个行政机构或个人可以按照议会制定的法律来做出某种决定,这被认为是合适的,因为权力是法律所赋子的。但他们应该诚信、公正、合理地行使权力,不能越权,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审查。而司法审查是由法官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裁判,法官并不是独立的决策者一,被审查的行为不能由法官作出,因为法律并没有赋子法官这样的权力。可是,如宾汉姆所担心的,判定诚信、公正、合理的标准在哪里呢?法官在此时的自由心证是不是经过了科学的考验?现实中司法审查可能会面临方法上的难题。

(5)法律必须提供充分的基本人权保护。人权保护是不是法治的基本范畴?宾汉姆承认,全球范围内并不是一致认可的。但他坚持认为,法治应该包含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在他看来“粗暴地镇压或者一迫害其部分人民的国家,即使是根据正当制定的详尽法律且得到谨慎的执行,都不配看做是遵守了法治”宾汉姆列出了许多我们熟知的“人权”规则,他认为,虽然随着时间变迁,关十人权的标准会不断发生改变,让世界上所有地方都接受“普适性”的人权标准是不可能的,但一个法治国家,应该保护那些被认为对一个人而言最基本的权利。

(6)必须为当事人自身不能解决的民事争议提供解决机制,且不存在昂贵的、以至十支付不起的费用、或者一过度延迟。当人们发生民事争议的时候,应该有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调解、仲裁或者一诉讼,而无论那种方式都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因此,对十付不起诉讼费的穷人来说,法律援助制度显然是救命的稻草,也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机制。但法律援助可能导致的公共资金过度支出却不得不引起关注,宾汉姆指出,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政府全部开支中增长最快的,而该制度还有许多的需要没有满足。与此相似,诉讼延误也是很恼人的,日益增长的案件、文本翻译的负担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加重了诉讼拖拉。可以说,法治要求我们在最大程度上接近“迅速地、费用可承受地解决民事争议”的目标,而不是立马见效。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2篇

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学生学会求知,学会探究,学会合作,学会创新,然而,在教学实践中仍是为了教师的教,而非学生的学。在自主学习中,学生学习地位被异化,走向一个极端,例如在法律案例教学中,教师不考虑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不顾问题的深浅和难易程度,抛出一个题目盲目地让学生分组讨论。表面看似课堂活跃了,学生动起来了,但由于教师事先没有进行周密策划,讨论过程中缺乏有效指导,讨论后又缺乏反馈和评价,导致学生停留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识记层面,与传统的满堂灌没有本质区别。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认识的矫正

从以上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认识偏差的分析,不难看出要使这种认识得以矫正,需重新审视“教什么”“、培养什么”和“怎么教”的问题。(一)注重法律价值观教育,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必须解决社会问题,而人们对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往往通过法律判决结果的解读来理解法律。也就是说,人们行为受法律判决结果传递出的价值、理念与欲求影响。2007年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明,加之,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也需人们对其蕴含的价值认可,其本身的价值才得以实现。再有,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人们的思想呈现出多元化价值。因此,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内容应注重法律价值观的教育。只有通过法律价值观的教育才能使学生对法律有全面的、深刻的了解,才能使学生从内心认同法律,并将法律价值外化为行为。鉴于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课时少、学生认知规律以及面向就业的考虑,笔者认为当前高职院校法律价值观应以秩序观念、诚实守信观念、权利观念、正义和公平观念以及利益观念为主要内容。(二)突出法律思辨能力培养,从被动学到主动学法律思辨能力是指在思考辨析过程中,对所主张的法律价值做出辩护性解释或说服性论证,其最终目标是一个最佳的价值理念或行动准则。因此,在价值日趋多元化的今天,法律基础课教学应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培养。这样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有助于纠正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学习法律是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增强对法律价值的认同,由被动守法上升为自觉守法。在课堂教学中,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培养可以从两个方面训练:一是从沟通与对话入手,教学生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与情感问题;关注他人所持态度和立场的原因和理由;教学生对他人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兼容。二是从批判性思维入手,教学生习惯对所争议或讨论的问题提问,对做出的辩护性解释或者说服论证提问。(三)建立对话式教学,从不平等到平等现代课堂教学应建立在对话基础上,以师生平等为基础,以学生自主研究为特征,以对话为手段,在教师引导下,通过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相互启发和讨论,领会学习。在构建对话式教学时,有几个问题须注意:一是要尊重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允许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二是尊重学生的文化差异和思想差异,不把社会主流文化或教师自己的文化强加学生。三是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不仅关注师生对话,生生对话,还要关注学生与文本之间的对话。可见,对话式教学过程,也是法律自由、平等价值观的实践过程。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改革的实践

笔者所在单位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测量技术应用性高级人才。我校近三年强化了德育教研室建设,主要承担全校五系一部的思想政治课、法律基础、哲学和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同时承担校内外部分课题研究,并有多篇论文在国家、省级刊物发表。本文以五年制高职工程测量技术专业为例,对2009级学生和2008级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实践进行对比(表略)。由表1可知,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后,学生的法律基础课成绩由74.8(分)增加到82.5(分),增幅10.3%;优等级率从20.3%上升34.2%,增幅68.5%;良等级率从30.2%上升39.3%,增幅30.1%;不及格率从9.0%下降为1.0%。理论测试及格率从91.0%上升99.0%,增幅8.1%。此外,由我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共同提供的资料分析,该专业的学生一般性的违规行为由7.6‰降低到2.2‰,减幅70.1%;学生情节较严重的违规行为由6.6‰降低到0.7‰,减幅89.4%;学生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由2.5‰降低到0.5‰,减幅80.0%。由此可见,我校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改革后,学生整体违纪有了大幅度降低。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3篇

“基础”课本身与学生实际联系较为紧密,例如能结合书本理论知识,根据各章节的不同内容和学生实际,在课堂教学中构建一定的情景和模式,引导学生参与其中,实现互动式教学,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具体可采取的教学形式有以下几种:校园调研:采用课下调查研究,课上交流汇报的方式进行。如在第七章关于“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教学中,安排学生调查最让他们厌恶的十大校园不文明行为。通过调查、交流,使同学们了解到哪些是同窗眼里的不文明行为,从而规整自己的行为,进而增强解决的信心和勇气。故事演绎:例如可组织“演绎爱国主义故事”活动,让同学们或排成小品,或演讲朗诵,或做成PPT展示,充分发挥了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再如在“第七章”的教学中,可尝试举办道德小品大赛等。团体心理咨询:将团体心理咨询活动合理地运用于课内实践教学中,收效明显。如在“绪论”教学中,为引导学生认识自我,开展“我是谁?”的活动;在第三章关于“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教学中,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工作价值观拍卖”游戏等。教学模拟:例如可在第五章关于“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的教学中,结合我国首个宪法日,开展“宪法我来讲”活动,将本章的宪法部分交由学生进行模拟宣讲教学。除此以外,还可以结合一些专业的特点,将企业文化引入课内实践教学中。如我院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与集团校企合作,成立酒店管理学院,从而有效地将企业文化引入到实践教学中。

三、提高基础课课内实践教学效果的途径

1.做好课前准备工作首先,确定实践教学主题。实践教学活动的主题应在课程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来确定。所确定的主题和采用的素材越接近学生生活实际,就越能使学生获得心理上的认同,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学习的兴趣。其次,制定完备的教学方案。教学方案的设计制定要在充分考虑教学目的的基础上,制定详实并切实可行的方案,包括实践项目、实践步骤、实践环节之间的过渡、对学生的要求及引导、对学生可能出现不同反应的准备、时间的有效控制、进度的合理安排等。教学方案要更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对于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状态与反应需作出更多的设想与应对。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 劳动法教学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9C-0126-03

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在以往的课程教学中,学生难以将所学的知识与实际案件的处理结合起来,对所习得的技能往往只是纸上谈兵。在劳动法教学中引入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地改变这一现状,使劳动法的教学模式不再是对理论的灌输,而是逐渐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学生通过在法律援助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接触到大量的实际案件,可以在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运用和熟悉所学知识,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也促进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结合。

一、劳动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教学目标与实践严重脱节,教学不能很好地与实践结合。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与实务脱节。在以往的劳动法教学中,由于劳动法所具有的特点,学生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细碎、繁杂,教学往往更为注重理论知识的教育,而忽略了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但是,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对实务的理解和掌握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理论知识更为重要。以往的劳动法教学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教师在教室里教授劳动法,但对案件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往往让学生难以融入其中,学生并没有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角色的担当,因此很难体会在案件中对于所学理论的适用本意。学生在大学期间所接受的法学教育是最基础的,旨在培养法律思维,增强法学兴趣,积累法学理论基础。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如果忽视了实务的重要性,那么将会导致学生学习到的理论知识没有被及时地应用在法律实务中,学到的理论知识变得难以理解,不能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劳动法知识体系。法学教育需要的是理论功底扎实、有实践经验的综合性人才,因此上述的教学模式使得理论与实务脱节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技能与实务脱节。以往的劳动法教学模式将教学重点过多地集中在理论知识的灌输上,没有注重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锻炼。在课堂教学中,学生了解了送达文书、送达回证、制作笔录等程序,但并不知道如何完成这些工作。送达文书难以甚至无法送达到当事人手中,送达回证忘记让当事人签字,不会制作询问笔录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时有发生。学生即使能顺利地答出这些程序的概念或者背出法律的规定,但是缺乏实践技能却成了他们最大的短板。劳动法这门学科的实践性很强,这些技能不能在实践中得到积累,将会导致学生在真正的案件中处理此类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实际的案件情况往往比我们学习的理论知识要复杂得多,劳动法理论知识是从众多问题中高度抽象概括出来的理论与方法,它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但在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立的,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处理中要协调理论与实际的矛盾才能更好地办好一个案件。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要从根本上加强实践技能的训练,改变技能与实践脱节的局面。

(三)经验与实务脱节。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在劳动法的教学中,教师在传授劳动法理论知识的同时也会讲述一些实践中处理案件的经验,但学生在理解这些经验时很多时候出现偏差。在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在案件的处理中会出现一些突况或者较难解决的问题,这些状况是在课堂上想不到的,老师教授的经验并不能机械死板地运用于这些特殊的案件中。因此,经验必须通过实践来获得。用人单位与学校总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用人单位是以处理问题为目标的,希望学生有很好的实际经验,能够迅速地了解工作模式,快速地投入工作之中;学生在学校学习的阶段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学习理论知识,深入地探究专业性问题,没有时间和机会投入实践中去获得更多的经验。在这样一方重经验,一方重教育的情况下,学生更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案件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在课堂上观看开庭视频并不能学习到实务经验,只有亲自上庭才能慢慢从开庭中得到经验。

二、引入法律援助弥补劳动法教学的不足

法律援助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亦是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由政府所设立的机构,通过组织相关的法律人员,为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司法救济,例如为缺乏劳动能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等等。现如今众多高校都组织学生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在以往的劳动法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法律援助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它可以弥补劳动法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一)改善劳动法教学中实务知识缺乏的状况。由于以往的劳动法教学重视理论教育而忽视实务能力的培养,学生缺乏实务经验,因此,可以引入法律援助解决学生实务经验缺乏的问题。在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利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为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加深自己的记忆,更好地学习劳动法;另一方面,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能够亲身融入案件的解决中,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在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实务经验,补充实务知识的缺乏。引入法律援助后,学生能够亲自处理案件,当案件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时,他们必须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制定对策去解决问题,他们所获得的经验也不再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经过实践所检验的,对劳动法课程的学习也更有帮助。法律援助是以案件为载体的实践教学方式,学生可以在案件的过程中学习如何制作法律文书,可以了解劳动纠纷各个程序中的时效,可以学习到更多的实践经验,为以后处理案件打好基础。同时,学生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劳动法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理解它们,将知识转化为技能,完善自己的劳动法理论体系,补充实务知识的缺乏,弥补教学缺位。

(二)改善劳动法教学中实践能力缺乏的状况。劳动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其有着很强的应用性。法律援助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实践锻炼的机会,学生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能够完整地跟踪一个案件,从案件的调解到仲裁、从仲裁到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完整地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在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学生能够让自己角色化,融入案件中,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案件中所有的突况,这才是对学生实践能力最好的锻炼。随着社会竞争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注重人才的实践能力,理论功底强而实践能力薄弱的毕业生并不能很顺利地被用人单位录用,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是培养劳动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援助是一种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学生经过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使自身的理论功底更加扎实,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件的处理当中,帮助更多的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裁二审”的模式,这样的模式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提供专业化的帮助,这就体现出了劳动法的专业性,术业有专攻,学生经过实践,理论知识升华为实践能力,而法律援助活动则为学生提供大量的实践机会。

(三)改善劳动法教学与实践生活缺乏联系的状况。法律援助是让学生亲自接触各种各样的案件,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学生自己去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计算当事人应得到的赔偿损失,为当事人解决一些专业问题,给出合理化建议。通过这些实际化的锻炼,学生能够将自己所学习的知识充分地运用到需要解决的案件中,提高自信心,增强学习劳动法的兴趣。法律与制度、规则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劳动法的性质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通过法律援助可以让学生尽早地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回报社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人维护正当权益,增强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在进行法律援助中,学生亲自案件,用法律的思维与技巧解决问题,让自己在整个案件中角色化,主动地搜集案件所需的资料,从传统模式中以老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这样既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锻炼了学生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和检索法律的能力。法律援助为实践教学提供了一个平台,学生能够通过这个平台“走进去”,参与实践,对劳动法有更多、更深入的理解,通过案件的,由老师或律师对其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好地运用理论知识于实践中,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提前接触社会,接触当事人,了解社会对于人才的要求,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使其在学习理论知识后不再对实践经验一无所知,有利于培养更多的劳动法律人才。

三、引入法律援助完善劳动法实践教学

法律援助在司法制度的组成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尤其是缺乏劳动能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发展,使得他们在法律面前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与保护。但在实际实施中,法律援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待解决,使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并不是很广泛。高校法学教育专业的学生参与其中恰好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高校学生缺乏实践机会,参与到法律援助中能够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既提高了实践能力,又促使劳动法教学与生活更加紧密联系。因此,应采取措施引入法律援助完善劳动法实践教学。

(一)明晰法律援助在劳动法实践教学中的角色定位。法律援助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系指效仿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诊所法律方法是一种体验式教学,学生在援助过程中体验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处理方法,出现不正确的地方,指导老师也可立即加以改正,不至于将该错误留滞。在法律援助的训练中,学生以真实的案件为对象,事实上这种教学来自一种虚拟的课堂,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承办案件,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自己为案件,对案件的过程以及结果负责,学生在案件中承受一定压力的同时也有极大的动力,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践能力都得到了锻炼。

(二)引入法律援助构建劳动法实践教学运行体系。引入法律援助构建科学有效的劳动法实践教学运行体系,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完善:

其一,建立劳动法实践教学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劳动法教学的过程中,一方面,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利用课堂的时间充分理解;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学生有机会更多的案件,获得更多的实务经验。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争议的解决中,学生独立处理争议,锻炼其实践能力;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反复地适用和推敲劳动法理论知识,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升其理论素养。

其二,构建对劳动法实践教学的评估体系。法律援助项目旨在让学生能够在实践教学中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因此在教学中应当对法律援助这种实践教学模式予以评估。学生在案件后,在案件结束时应当将所的案件材料做成册,在列明证据等材料的基础上应当附上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及总结,以此作为期末考评的依据,这样既可以使得学生掌握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可以通过整理材料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深入对劳动法理论知识的理解。

其三,加大对劳动法教学的保障力度。劳动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实践性学科,劳动法教学并不能局限于单一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劳动法理论教学模式下,学生虽然在课堂上对理论知识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但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符合,法律援助则为劳动法的教学模式提供了保障。法律援助为高校学生提供了案源,也提供了许多提升实践能力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由学生完全独立地处理案件。学生的经验是要通过自己亲自去实践获得,这并不是老师可教授的,案件中的许多情况是老师在课堂上想不到也无法教授的,因此要自己独立处理案件才能积累经验。

(三)引入法律援助构建劳动法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学生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缓解了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人员的不足,但也应当有相应的激励机制配套实施。在法律援助驱动下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学校应当对在法律援助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这样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人员的不足,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参与劳动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作为法律人,写作能力是一项基本的能力,在劳动法的学习中,我们不仅要学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更要学会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将处理的结果通过书面的方式表达出来。例如,学校可在学校范围内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比赛,学生可针对案件处理当中所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修改完善,从中选取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予以奖励,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另外在期末评估时,也可以提高法律文书考评所占的比例,以此训练学生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

四、结语

以往劳动法教学以理论为中心、实践训练较少的模式已不再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理论知识的大量积累固然重要,专业素养离不开扎实的理论功底,离不开教学中对理论知识的强化训练,但更不能忽视实践的作用。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不仅弥补了法律援助部门人员不足和经费不足的缺口,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实践的平台,使得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得以在实践中运用。学生在案件中不断地训练自己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获得经验,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熟悉劳动法的法律规定,成为更优秀的实践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包红光.法律诊所在劳动法教学改革中的运用[J].法制博览,2015(21)

[2]杨芳,问清泓.大学法学教学改革探析――以《劳动法》教学为视野[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4-0102-02

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注1]经验来源于实践。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并渗透于法学教育全过程的能力培养教学方式。实践教学体系作为完成法学本科教学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和有效途径,既可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育法学专业思维、提高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最有效方式。建构有利于切实提高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已成为改革法学本科教学的重大推手。

一、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体系是提升法学教学质量的必然

1.法学教育重在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注2]法科生实践能力具体来说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究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能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以及有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科学生通过语言或文字,对特定事实或问题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探究法律事实的能力,即学生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究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注3]实践能力教育是对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法学教育过程就是要真正做到实践能力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二者的融合,且更主要体现为一种实践能力教育。因此,建立一个知识与能力并举,从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努力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职业伦理修养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体系理应成为法学院系治学育人的重要举措。

2.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一个系统化教学体系的支撑

实践能力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单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适应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人才。故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他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高级人才。法学实践能力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支撑。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就是从培养目标、手段、步骤、课程等进行设计和规划,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大多数法学院系办学的实践证明其是十分有效的。例如,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依照本院的实际采取了校内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司法调研、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六个环节的实践教学课程。课程体系的设置促使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例如,校内实践层面包括法律实务系列讲座、法律前沿理论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校外实践教学层面则是在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基础上开展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程中的司法调研、庭审旁听、毕业实习以及寒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等。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从多个维度全方位的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实践教学体系主导法科生实践能力的育成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从法律专业思维、表达和探究,以及专业伦理修养培育的多功能系统,它的构建就是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以确保在该体系中使法科生的实践能力得到长足的发展和提高。

1.实践教学体系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真实训练

通晓法律条文并准确运用于实践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能力。法学教学在本质上是培养学生理解法的真谛,拥有创新的法律意识,掌握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学会如何适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实践教学从最直观的效用来看就是培养学生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纠纷和问题的能力。依照培养法科生实践能力要素、手段和步骤而设计的实践教学体系能使学生在教学中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文书等专业训练。同时由于法学学科链接着更多的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知识,法律职业者更多的面临着与政治、经济、道德密切相关的、极其复杂的实际法律问题。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不仅要达到传授法律操作技术和经验之目的,更要培育学生法律思维,引导学生灵活地、创造性地应对理论和实践的变化。同时,它还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学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而且能自如地运用法学特有的理论分析方法去解决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从而逐步提高独立分析、辨别和创新能力,及时吸收新知识、解决新问题,以应对将来在社会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法律现象,实现法律人个体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些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培养正是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的本旨所在。

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就是要能让学生近距离乃至零距离地观察、了解、熟悉、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使法科生的知识与能力得到结合,使学生能够直接切入生活,“以法眼看世界”,将理论与现实实际相结合。足见,它不仅是学生了解、适应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与社会竞争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的过程,而且更是一个促使学生掌握法学与法律的内在精神及规律,检验、反思理论的过程。学生通过对现实法律操作的观察、思考乃至参与,不仅能加深对书面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在现实基础之上对理论进一步进行升华、完善,并可以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与建议。这种由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反馈到理论的过程对学生独立的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

2.实践教学体系有助于法科生法律职业道德的熏陶养成

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学教育顺应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使命。通常合格的法律人至少有三个要件:法律学问、社会常识和法律道德。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作是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才可称为法律人才。[注4]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职业伦理是随着法律工作日益专门化而逐步形成的,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信奉的道德观念和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对法科学生来讲,法律职业道德对社会和个人具有特殊的地位。“正义为本,操守为重”,应当成为法科学生和法律人的基本信条。掌握如何在将来的职业实践中保持职业操守与职业廉洁性,崇尚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已成为人才培养之急需。实践教学能使学生成为真实案件中的角色,让学生身临其境体会法律的真谛和自己所肩负的正义,也使学生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确立自己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发出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对法律职业的崇尚;在具体情境中,受法律职业人耳濡目染,从法官、检察官、律师身上真正理解公正无私、刚正不阿和勤劳无怨等作为法律人的品质,真正体会到无私奉献和勤奋敬业精神的内涵,确立刚正不阿、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的高尚情怀,在权与法、情与法、言与法的关系面前能够做到公正无私、尊重法律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观念,不计得失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严格践行法律。法学实践不仅使法科学生拓宽社会知识面,而且有效地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修养的培育。

三、评价考核体系是实践教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应该通过评价保证每前进一步都向着既定的目标迈进,而不是走上歧途。实践证明,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是检验实践效果的保障。教学评价可以使教师明确教学中取得的成就和需要努力的方向,使学生明确自己的学习差距,进而激发教师的教及学生学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评估体系主要围绕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具体实践环节的操作规程和步骤、学生的实践效果、学生实践期间的各类表现、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等整体性情况,尤其是对学生在实践期间的整体素质进行评估。同时也对实践课程的授课教师、实习基地指导教师进行评价。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存在不足的指标。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主要围绕着如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对实践教学主体、过程、效果的综合考量,对实践教学作出客观、综合的评估;二是按照实践教学总的质量评估标准,对于不同的实践教学模式,设计具体的指标,通过“理论――实践――理论”的反复过程,不断进行反思性实践。实际上,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都应围绕学生成长为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个中心,学生是实践教学的目的性主体,通过主观性体验、体会与感悟所得的总结与实践的客观结果及总结正是对实践教学反思性特点的反映,同时,也反映出实践教学参与学生主体性及尊重与发挥主体能力的观念。因此,评价充分体现作为实践主体的能动性,有利于检验和巩固专业知识与理论、促进和强化专业思维、训练法律实践能力,也有利于培养职业伦理修养和社会责任意识。

总之,实践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补充,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巩固和矫正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原理,强化法学专业思维,提升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释

1 O.W.Holmes.Jr. The Common Law, ed.M.Howe.(Boston:Little Brown, [1881], 1963

2 周世中.法律技术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6篇

3、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范围内。参加毕业实践活动的学员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实践单位和形式自己选择。4、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字数不少于20__字。

5、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没有参加社会调查、未交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者后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6、对法律实践书面材料考核的内容有: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考核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法律实践成绩评定办法:

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由指导教师凭此规定成绩。电大分校负责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的成绩审核。

注:法律专科要求撰写的是:社会调查;法律本科要求撰写的是:法律实践。

二、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2.学生毕业论文安排在修完全部专业主干课程,已修课程达到最低毕业学分80时进行毕业实践环节。

3.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4.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者当前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本科字数不少于6000字,专科不少于5000字。

6.毕业论文的要求:学生应在事实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

7.毕业论文评分标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等,凡是成绩在及格以上者,给予5学分。

(1)优秀:观点明确,论述充分,论证严谨,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格式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

(2)良好: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性,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流畅,答辩中问题回答正确。

(3)中等:观点明确,内容较为充实,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基本正确。

(4)及格:观点明确材料较为具体充分,能运用所学的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为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不及格: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为不及格:观点不明确或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材料空泛或虚假,论证片面、紊乱、无逻辑性、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语言不流畅、文章体裁不符合规定,字数少于要求的字数,有剽窃、抄袭、由他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答辩中不能回答问题或者表现出对自己论文的内容完全不熟悉。

注:本科的学生要求100的答辩,并且在答辩时用幻灯片的形式演示自己论文的主要内容。专科的学生不要求答辩,省校对学生的论文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查,如果有成绩不符者,要求对所有的论文重新进行审查。

三、相关的要求:

1、学生应该和指导教师及时联系,有任何的问题和指导教师联系。

2、学生最好每次给老师提供打印稿,论文要求有一稿、二稿、三稿(定稿)。论文和实践的定稿要求用A4的纸、宋体4号字打印出来。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 法律思想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有关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重视,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专家和学者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化的路径问题,这就直接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成败与否,因此从实践与理论的角度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如雨后春笋,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从哲学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应该是怎样的一条路径,取得过哪些研究成果,本文就这一问题试进行探讨研究。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哲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伟大的哲学,具有深厚的哲学内涵,在引领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而言,作为唯一的科学的法律哲学,其具有深刻的哲学内涵与现实指导意义。

在哲学领域,马克思将唯物主义及辩证法广泛运用于社会历史的各个领域,认为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社会意识反过来可以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于社会存在,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的逻辑关系。同样,在法律领域,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在阶级社会矛盾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意识形态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会随着阶级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他还提出,在阶级社会,作为经济关系的维护者,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法律化了的或者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家意志。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的合理的法律观,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对社会文明的深刻研究就会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人类文明的影子,带有浓郁的文明社会所特有的法律思想体系之精华,除此之外,它还从法与权力、法与利益,法与自由,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角度对法律的真正价值属性进行了阐释。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这种法律思想由于受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处于一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阶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这也就是有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早起并不是一位纯粹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家。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彻底否认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的存在价值与社会意义。从发展变化的规律还看,马克思早起的这种由于受唯心主义影响而建立起来的法律思想对后期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从这种转变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更清晰的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与发展规律,这对我们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新旧思想的替代与转变过程中,并没有被旧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所束缚,在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引领与影响下,他始终以一种实践的态度对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设性观点看法。例如针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具体实践问题,他针对弊端,主张出版自由权,对后来就有深远的影响,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也是在这一时期通过对法律实践问题的深层次研究而逐渐形成与完善起来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具有深厚的哲学内涵与实践指导意义,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哲学内涵角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重新定位与审视,得出科学的方法策略。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路径

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开始,其传播与中国化的历程是漫长的,在长期的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历史的深入研究,我们会发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融入,实际上是中西思想理论的碰撞与结合,更是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与中国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验证的过程。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从三个代表到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到中国梦,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

作为马克主义哲学理论中国化的一个代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缩影,在这一中国化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社会实践密切结合,取得了丰硕的成绩。在毛泽东思想理论体系中,他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密切联系在一起,同时这也是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在。在这一时期的法律理论界,我们讲究一种革命性的法制思想,通过“批判”、“解构”、“重建”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内涵对中国的法制思想与实践性进行引导。到了邓小平时期,中国的法律思想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强调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中国的法学进行建设性的引领。在这一时期,我们认为邓小平的法律思想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它在保证经济的建设与社会的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随后的发展历程中,中国的社会制度不断完善,经济文化事业不断繁荣,在这一前提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化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从开始的促进与指导法律的构建与完善,演变为指引中国法律体系的创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念与司法体系。特别是在今天“和谐社会”发展观念的引导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更体现为对中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理论指导,以及对改革创新中法律问题的解释说明。

   从中国化的具体路径上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方式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世界观路径,方法论路径,以及其中国化的具体实践方式路径等。首先,从世界观路径来看,世界观作为人们对世界整体的观念看法,对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马克思从唯物主义出发,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完全对立开来,从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角度对客观存在的事物进行辨证看待,其中包括法律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念中,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对法律存在的本质及法律的起源与历史发展规律等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再到后来,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与重要性,于是其唯物史观、辨证论等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理念在国内的传播与发展过程中得到认可与接收,并且随着与中国国内社会生活实践地不断结合,融入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理论内涵,逐渐发展形成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其次,从哲学方法论的范畴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审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这一共性理论与中国社会实际这一个性问题的融合过程。深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我们会知道,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大量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论与世界观,而中国是具有个性特点的客观存在对象,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化的过程是一种共性理论与具体矛盾与现状相互结合的过程。最后,我们从实践思维方式的路径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问题进行探究说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其理论特点带有很大的实践性特点,同样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也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完善和形成的。从毛泽东的《实践论》开始,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实践观念的不断学习借鉴,最终形成了具有革命特色的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也始终坚持实践的观点,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们逐渐形成了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同样,“三个代表”作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也是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党的十五大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理念。再到后来的和谐社会,“中国梦”,中国的法律实践更加注重对社会和谐,人们幸福的维护,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中国化必然结果。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对我们的启示

在与中国特殊社会矛盾长期的结合碰撞与创新发展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化的道路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角度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支撑,从中国的实践角度出发,探讨行之有效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道路。

首先,针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这样中国化,以及其中国化的具体过程中,我们必须站在中国社会实际的角度,针对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个性问题,只有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结合具体问题分析,才能得出科学有效的解决策略。而且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特殊产生背景,在资本主义时代,其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生活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运用到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与制度的建设时候,就必须着眼于中国法律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面对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不能一概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成果,只有在中国社会情况基础上的借鉴性创新运用,才能更好的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8篇

如何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以综合性提高学生利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每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应重点研究与探索的课题。本文结合多年教学经验,从当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并着重就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

一、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中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

中等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课程,强调素质教育与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并着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与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践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过于注重理论知识讲解,而忽视实践应用培训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学习热情,导致实际教学效果不佳。而且由于过分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学生不仅缺乏利用法律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而且毕业后也不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2.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学质量不佳

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实习环节流于形式,实习质量不能有效保证。法律实习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的主要环节,也是学生得以检验自身所学知识的一个重要过程。然而因管理不佳、实习态度不端正、时间冲突等多种问题,导致目前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实习环节多流于形式,且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实践课程偏少,教学质量不佳。法律实践课程不仅能为学生重现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而且能开拓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实际操作能力。然而在当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中,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量偏少,只占据了总课程比重的10%左右,且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学质量不佳。

二、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

1.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

在原有的法律教学理念中,是以教师为中心,以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为主要目的。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教学理念重点是提倡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科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为此,教师应当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一方面,教师应当积极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改变原有的照本宣科的做法,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认识,通过不断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科创造能力与实践应用能力。

2.增加法律实践教学的比重

目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的实践教学,主要是以实习为主,以课题案例分析、法律诊所、专题辩论、课外模拟审判等为辅助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法律实习和其它实践课程的时间少,缺乏教学规范性且教学随意性大,学生实际参与度低等多种问题。为此,我们应积极改变原有的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做法,通过不断提高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比重,使学生能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得到培养、锻炼与成长。一方面,建议将20%以上的总课时时间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时间,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以形成能贯穿于整个中等职业法律教育全过程的实践教学方案与测评体系,并在教学方法中注重于实用性与多样性,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体验教学法、探究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与教学效果。

3.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是多样化的,学校应当通过实习、毕业论文、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多种实践教学形式,以形成规范、完整的实践教学链。

(1)加强实习管理。首先,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避开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时期;其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否考虑实行弹性实习制度,在学习情况不紧张的条件下,可允许学生申请进行实习。要求一年级到二年级的每一学年,学生至少应当有15~20天左右的法律实习时间;而对于毕业实习,则要求实习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2)加强毕业论文管理。首先,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与法律实践问题相挂钩,要求题目应来源于实践,素材来源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在论文中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解决;其次,要求实行毕业论文指导的双师制度,即论文指导教师应当有两名,一位是作为实践中的带教老师,另一位则是学校中的专业教师,两位教师同时就毕业论文中的相关问题、理论的实质及解决方法进行系统的指导,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调研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育。积极在法律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通过让学生分组进行模拟审判,并让每一名学生参加和担任具体的角色,使学生能详细了解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在模拟法律的开设中,首先学校应鼓励教师大量开设模拟法庭教学,并将其作为实践教学测评的标准,还可给予一定的课时补贴,对于部分实践性强的课程(如刑诉、民诉、刑法等),还应当硬性规定必须开设;其次,学校还应当加强模拟法庭软硬件的建设,为开设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设施、人员、摄像等条件的配置,并制定好完善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制度。

(4)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通过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能帮助学生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并处理真实案件。教师也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与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诊所应当向全体学生开放,使所有学生得到锻炼与培训,并且通过这种与现实案件零距离接触的方式,使学生深切体会到作为律师所背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并努力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到真实案例当中。本文从中等职业法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并着重就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在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我们应当不断对原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与优化,以真正引导学生建立起实用、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切实强化学生的学科应用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使学生在毕业后也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朝猛.中职教育中法律教学的优化与改革[J].中小学教学与研究,2014(4).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9篇

我国行政法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兴起,至今已近二十年。这些年来,行政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国行政法学自兴起之时就强调其实践性,尤其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围绕着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务进行了大量研究,理论界与实务界合作默契,共同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然而近年来,行政法的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有相互疏远的趋势,理论研究的重大成果极难为实务部门采纳,同样,实务部门的创新和困难也不易为理论界关注。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行政法学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行政法的实践,进而影响到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无疑,有必要对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的关系进行深刻地反思与检讨。本文将从探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关系着手,分析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对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提出相应对策。 一、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应然关系分析 对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政法学性质的定位。在法学体系中,行政法学虽面临许多理论问题,但在总体性质上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即行政法学应立足于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行政法律制度既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属点。在其研究重心上,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各有侧重。应用法学以实践为基础,并以促进实践发展为宗旨;而理论法学则着重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规律的研究,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一般性理论指导,并不直接以现实的法律实践为研究重心。 当然,这不是说,行政法学不需要进行理论研究,而是强调行政法理论要服务于行政法的实践,并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如果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不相关联,或对实践毫无指导意义,那么,行政法学的研究也就偏离了正确方向。 笔者认为,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法实践为行政法理论的研究重心 行政法实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管理的法律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法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技术。在行政组织形态的设计上,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念,如行政分权的思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等需要法律的肯定和落实。在管理方面,如行政机关对经济的调控,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及管理手段等都需要相应法律保障。现代行政管理非常复杂,传统的行政手段有很大局限,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所需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实现行政目标的手段。当然,行政法的目的还在于在确认、扩展公民的行政权益以及控制行政权。如公民的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行政资讯权,行政听证权等都需要相应行政法律制度的肯定和保障。对行政权的控制也要借助于相应的实体和程序制度才能实现。 第二,行政诉讼实践。行政诉讼主要涉及公民的行政诉权和国家行政审判权。为保障公民行政诉权的实现和国家行政审判权的合理运作,行政诉讼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审级制度、受案范围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庭审制度、裁判制度,执行制度,以及法院体制、法官制度等都需要合理建构。 第三.其它社会实践。行政法律制度最富有开放性,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任何变迁与发展,都要求行政法制度作相应的变革。如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市场激烈竞争,要求行政法律制度体现效率性,中国加入WTO组织则要求政府减轻规制、政府的的运作更为透明和公正。 行政法理论要着眼于上述三类实践,研究应然的行政法律制度,研究行政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当然,行政法研究要立足于我国的行政法实践,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研究的排斥,如行政法的发展规律,国外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等都需要系统研究。这里强调的是,行政法研究,无论是深层次的理论探索,还是具体问题的探讨,都不应脱离我国的行政法实践。 (二)行政法理论应服务和促进行政法制度的发展 行政法理论要以促进行政法实践的发展为宗旨。行政法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指导行政法体系的建立。虽然近一百多年来,西方各国都在寻找行政法治之路,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在行政法治的模式上各有特色。如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以行政程序和司法 审查制度为核心,而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各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行政法学界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系统研究和论证,为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但仍有大量的行政法律制度正在建立或需要建立。行政法理论为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创立和完善提供最直接的服务,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具体内容,尤其是有争议的难点、焦点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仔细论证。 第三,指导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在具体的法律操作层面,行政法理论具有独特作用。行政法研究需要解释法律规范的涵义,适用对象和范围,更要揭示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以确保行政法规范适用的正确和统一。 第四,推动行政法治理念的形成。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作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撑,没有相应的法律文化,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真正有效运行。而行政法律文化的生成和发展除了依靠制度运行所带来的促进外,还需要行政法理论界的推动。行政法律制度中蕴涵的民主、公正、理性等公法理念的形成和普及都需要行政法理论的支持。 (三)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应处于良性互动状态 从动态角度看,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历史上,行政法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理论则在法国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英国、美国的行政法理论都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叶行政管理的变化,行政权的扩展相关。行政法理论一旦产生,又对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并形成互动。行政法理论促进了实践的发展,而行政法实践中的创新和困难又推动着行政法研究的深入。在西方许多国家,行政法理论与实践都表现出良性互动关系。 二、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上的问题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关系,决定了行政法的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相互配合。一方面,行政法研究要深入实践,着力于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改进行政法;另一方面,实务界要为理论界提供足够的研究空间,并要及时采纳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远没有理顺。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具体表现为: (一) 理论研究脱离实践 虽然二十年来,行政法学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实践的发展,但客观地说,行政法理论研究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以下问题十分明显: 第一,许多行政法领域缺乏研究。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没有引起理论界的充分关注,国立大学、国立科研机构等公法人至今仍游离在行政法规制之外。部门行政法学尚不发达,行政法学界几乎没有人把自己的研究定位在部门行政法学上。另外,我国加入WTO组织的谈判和准备工作已进行多时,而且WTO规则主要涉及各国政府的运作,但行政法学界对其缺乏系统深入研究。 第二,行政法理论脱离行政管理实践。行政法研究中有不少"成果"流于空泛,甚至是在不了解实际运作的情况下完成的。一方面,对实践中的创新,学术界反映缓慢,如行政管理中的综合执法、国税与地税的分离、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以及依法治理的实践等,都没有引起行政法学界足够的关注;另一方面,行政法的许多"理论"又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如在我国盛行了十多年的行政主体理论在规范行政组织、规范行政权的设定和分配方面无能为力。更有一些学者喜欢生造理论,貌似高深,实则不知所云,不说指导实践,就是学人要将其读懂都非常困难。 第三,行政法理论脱离行政诉讼实践。与脱离行政管理实践一样,行政法理论也与行政诉讼实践相脱节。行政法学界很少真正深入实际考察,不了解行政诉讼的实际运作,因而对实践面临的问题不敏感,往往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另外,法学界比较热中于对国外行政诉讼理论与制度的探讨,与本国的实际相去甚远,无法为我国实践提供必要的指导。 (二)实务部门排斥理论(界) 近些年来行政法实践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要归功于理论的指导,但实务部门对理论(界)的排斥却越来越明显。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实务部门封锁信息。部分实务部门对实践中的创新和难题有意无意的封闭,不与学术界进行交流。甚至于有些领导人从经验主义出发,鄙视学术研究,鄙视研究人员,遇到难题总是绕开学术界自己研究、自我解决。 第二,实务部门很少参与理论研究。除个别人员和城市外,实务界对行政法理论研究缺乏兴趣和参与。行政官员和法官大多忙于实际工作,而且只关心自己的工作领域,对理论界的研究不关注,对行政法理论的整体发展不敏锐,因而在实践中难以自觉运用行政法理论。 第三,实务部门拒绝采纳理论成果。实务界对一些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不重视、不采纳或极少采纳,而是自行其是。结果造成了行政法理论被束之高阁,实务部门我行我素,理论研究的价值得不到实现。 三、行政法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原因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脱节由多种因素造成,既有深层次文化传统的影响,又与制度的欠缺相关。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缺乏行政判例制度 无论是采用判例法的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承认行政判例的效力。行政判例往往成为联结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纽带。通过行政判例,实践(包括行政管理的法律实践和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创新和弊端得以显现,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同时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又常常透过行政判例而为实践所肯定。由于我国一直奉行严格的成文法传统,行政判例制度至今没有建立,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 (二)缺乏合理交流机制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结合需要建立在交流的基础上,而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在国外,比较流行的做法是:一方面,行政机关或法院吸收行政法专家参与管理或行政审判;另一方面,大量的重要官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进入理论界,从事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虽也有部分接触,如共同参加学术研讨会,或学者参与案件的论证,但交流的范围仍过于狭窄,相互了解的程度有限。 (三)咨询论证制度不健全 咨询论证是理论界参与实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手段。目前,行政法学界参与行政法律的制定已成为惯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都是在学者们的参与论证下完成的。相比之下,大量的行政立法、行政政策的制定以及部分司法解释等却缺乏学者的参与。即使学者参与,也只是零散的,浅层次的介入,没有形成定制。咨询论证无论对实务部门还是对学者都没有制度上的约束,随意性大,效果不理想。 (四)学术研究手段落后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能否有机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可行。在这里,实证研究必不可少。多年来,行政法学界并不十分重视实证研究。鉴于各种原因,教师和学生很少走出校门,在行政法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中没有实践方面的要求,其结果造成理论研究脱离实践。另外,学术界一直缺乏合理分工,大多数行政法学者没有专门的研究领域,其研究常常是泛而不精,更谈不上深入实践研究。学术研究手段的落后影响到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五)思想观念陈旧 由于传统"官本位"、"行政至上"观念的影响,有些官员法治意识淡漠,对行政法治有抵触情绪,对规范行政权、控制行政权的理论研究不感兴趣,甚至于采取敌视态度,自然更不愿意与理论界合作。另外,实务界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影响到实际部门对行政法研究成果的合理吸纳。 除上述主要原因外,还有其他影响因素,如司法体制不健全,行政管理透明度不高,信息收集困难等。从更深层次看,还与我国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相关联。 四、走出误区的建议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法学发展,也阻碍着行政法治进程,因而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如何走出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误区,值得认真研究。我们认为,除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研究手段和在学术界进行合理分工外,更要建立有效制度,以真正促进理论与实践的交融。以下制度可以考虑: (一)确立行政判例制度 如前所述,行政判例制度是连接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纽带。通过行政判例,可将行政管理实践、行政诉讼实践和行政法理论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行政判例反映了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判例中的判决意见也反映了实务界对有关问题的态度,行政判例更以其完整公开的特点为行政法研究提供空间;另一方面,学者们可运用行政法理论对行政判例进行分析评论,从而为实务部门的制度改革提供指导。当然,行政判例制度的价值不仅于此。行政判例制度可弥补成文法之不足,法官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对法律规定作出新的阐释。行政判例制度还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确立人员交流制度 这里包括二项内容:其一,鼓励学者到实务部门任职,包括短期工作和长期任职。前者如学者参与行政案件的审判,参与规章的制定等,后者如学者到法院担任法官或行政官员等。当然,学者也可以到实务部门兼职。学者到实务部门工作,可以把其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促进实践的发展。其二,鼓励实务部门的官员、专家到理论界工作。这里包括工作调动,也包括离任的官员、法官到大学、研究机构工作。这些官员、专家赋有实践经验,他们把实践中的创新和问题带到研究中来,可以提高理论研究的实用价值。 (三)确立信息交流制度 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信息交流可以有多种。如实务部门可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难题用合同方式委托给学者研究,并为其提供研究环境和条件,也可以由实务界的人员与学者共同组成研究小组,进行攻关研究。再如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由实务界通报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由理论界通报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信息交流可以极大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完善咨询论证制度 咨询论证制度本身就是理论与实践的交融。健全的咨询论证制度应包含以下要素:第一,确定咨询论证的范围;第二,成立咨询论证委员会;第三,咨询论证委员会的报告一般应向社会公开;第四,是否采纳论证意见要予以说明。健全的咨询论证制度无论对参与研究论证的学者,还是对实务部门都必须有直接约束力。参与研究者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以保证咨询论证的质量;实务部门对咨询论证报告也要作合理取舍,并说明理由,防止流于形式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学实践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教学过于倾向理论教学,忽略了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应从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以培养一批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法律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

(一)实践教学重视度不足。

目前法律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是法律基本原理概念等内容,而教学过程则是“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接收”,教学方法仍以“灌输”为主,考核则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另外,在法律教学中,缺乏基本的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方法论等课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与实际需要相符的实践式教学。

(二)实践组织不合理。

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造成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学实践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审判能力较高的高年级学生,如果学生从一入学就开始参与模拟法庭,而他们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很难获得良好效果;另外,有些模拟法庭的组织多按照事先排练的模式开展,只是表演形式,严重挫伤学生积极性。还有些毕业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而此时毕业生正面临毕业论文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只是实习单位盖章了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评价与激励体制。

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规划有明确反映,对撰写教案也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一定激励方式促进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方案等。而相关教育部门也以进行教学检查、召开教师交流会、网络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但是针对实践教学来说,却缺乏具体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而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的亲临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教师应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但是学校并没有将此纳入教学评价与考核的范畴内,更缺乏相应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另外,对于学生来说,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再加上没有强制的学分要求与奖惩机制,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不足。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两方面。一般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如果需要校外调查、旁听、咨询或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学生只能临时报告校方批款,而更多时候需要学生单方面承担费用,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实践兴趣。另外,实践教学对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提出了全新要求,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也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同时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化、全面性的指导与评价,这就要求加大师资的投入与培训力度,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学队伍。

二、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创新实践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律实践,不能只是单一地在课堂讲授教材理论知识。推行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较好的教学模式,建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尝试。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

纵观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的模式是注重课堂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教与学相脱节,教学的侧重点在于书本知识的传授,较少关注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也没有重视学生法律实践经验的交流和培养。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缺少实践环节的法学教育,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由于目前高校法学院师资水平还难以支撑实践性教学,绝大多数法学教师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多是高校一毕业又走进高校从事法学教学,不具备司法实务经验,而且也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学需要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缺少这一条件,实践性教学的郊果将大打折扣。要提高法学教育特别是实践性教学的成效,就需要对现行法学教育进行相应的改革,加强与司法实务界的合作与交流,重视实践性教学,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如使一些优秀法律实务人士走近学生,走进课堂,在学生课外开展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重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促进实践性教学.单一的课堂教学,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难以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很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容易导致教与学脱节。尤其是法学,理论深奥难懂,法条多如牛毛。有限的教材内容,学生多能通过自己的阅读理解。作为学生而言,不愿意单向被动地接受书本知识,他们更愿意主动式的学习,更愿意接受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知识内容。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通过组织校外法律界人士开展相关法律实践活动,让他们接近学生,开展系列讲座,把自己的司法实务经验传授给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课堂理论教学的不足,增加学生必要的法律实践经验知识。例如,经常邀请公、检、法相关专家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为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加强教师与法律实务人员的联系,提供机会让学生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交流。同时,教师也因常与法律实务人员交流,可以弥补自身法律实务知识的不足,提升教学质量。

2.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兴。趣对学习好法律很重要。法学理论,多是枯燥无味,如果初学者一开始始就接受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被动接受深奥的法学理论知识,多数学生难以适应。如果创造条件和机会,组织学生开展相应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能与更多的法律实务人员交流,有机会学习优秀法律工作者的成功办案经验,能较好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成功的法律人士,是学生的一面镜子,他们的学习方法和实务经验,对学生的学习和将来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课堂教学之外,加强学生与外界的交流,重视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无疑会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增加学好法律的动力。这需要研究加强法学教育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途径,充分认识到法律实践交流的重要性。学习法律重在实践,没有法律实践教学等相关环节,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组织和开展相应的法律实践交流活动,能碰撞出学生思考与探索的火花,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助于学生思辨能力和交际口才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11篇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教学过于倾向理论教学,忽略了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应从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以培养一批社会学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

(一)实践教学重视度不足

目前法律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是法律基本原理概念等内容,而教学过程则是“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接收”,教学方法仍以“灌输”为主,考核则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另外,在法律教学中,缺乏基本的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方法论等课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与实际需要相符的实践式教学。

(二)实践组织不合理

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造成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学实践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审判能力较高的高年级学生,如果学生从大一就开始参与模拟法庭,而他们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很难获得良好效果;另外,有些模拟法庭的组织多按照事先排练的模式开展,只是表演形式,严重挫伤学生积极性。还有些毕业实习安排在大三下学期,而此时毕业生正面临毕业论文和找工作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只是实习单位盖章了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评价与激励体制

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规划有明确反映,对撰写教案也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一定激励方式促进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方案等。而相关教育部门也以随堂听课、教学检查、召开教师交流会、网络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但是针对实践教学来说,却缺乏具体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而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的亲临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教师应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但是学校并没有将此纳入教学评价与考核的范畴内,更缺乏相应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另外,对于学生来说,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再加上没有强制的学分要求与奖惩机制,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不足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两方面。一般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如果需要校外调查、旁听、咨询或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学生只能临时报告校方批款,而更多时候需要学生单方面承担费用,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实践兴趣。另外,实践教学对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提出了全新要求,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也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同时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化、全面性的指导与评价,这就要求加大师资的投入与培训力度,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学队伍。

二、构建法律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由于传统的法律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因此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激励和教学评价等教学体系,因此可参照理论教学体系模式,建立一套完整、独立、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应整合现有的理论课程,并以实际需要增加实践课程,既要保留过去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的课程,如证据学、法律文书等,还应加设如司法过程、法律职业技能等实用课程,并以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学分制。同时围绕这些实践课程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结合当前法制现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正面引导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感,实现良好的法治理想。

(二)完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源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标志着判例教学法的产生与发展。这种校外课堂形式,效仿了医学院中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而是在校内以某种形式建立“法律诊所”,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到真实的办案过程中。这样,既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也可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理论,减少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之间的差距。

从国外大学的法律教学实践来看,“法律诊所”的教育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技巧与职业技能;二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学生树立正义感、责任感、职业荣誉感。因此,通过“法律诊所”的建立,可让学生接触更多实际调解、诉讼案件,真正像律师一样处理案件,同时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影响力,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既巩固了理论知识,也学到了课堂以外的能力、技巧,更好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三)由模拟法庭转为实战法庭

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最终目标还是转向实战法庭。主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1.在模拟法庭准备开庭之前,仅对外公开法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参与者名单。而法庭中的陈述意见、辩护意见、法官主持及判决结果等都是未知。因此在开庭之前,学生应寻求专业司法人员或者老师、同学的指导,并独立分析案情,大量搜集材料,准备论点证据,并分析对方可能指出的论点论据等,全面做好自身角色,争取更好的实战结果。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应明确自身定位和观点,并随着诉讼过程的深入,不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2.应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只有真正对抗,才能确保模拟法庭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同班学生之间相互熟悉,而每次模拟法庭缺乏新鲜感,因此模拟法庭应尽量安排不同班级、不同年级的学生担任不同角色,且每次开庭的案例有所区别。如果在同一班级或者同一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就应该安排不同组、不同班级的同学分别承担控方、辩方及审判职能,只有确保法庭对抗性,才能真正确保实战效果。

3.提高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注重树立庄重感、严肃感。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在每次开庭时准备审判器物,提高审判的真实性,让学生更多感受法庭文化,为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主要由见习与毕业实习两部分构成,但是从实习内容上来看,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可将二者合并。针对当前法律专业实习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实习流于形式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实习单位不重视、实习时间短等现象,应不断完善实习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分阶段实习,确保实习效果。首先,针对过去学生实习中自由懒散的现象,应统一安排学生实习单位,进行集中实习。对于要求自己解决实习单位的学生,或者可以保证实习和就业挂钩的学生,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情况。其次,应尽量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如在大二暑假和大三上学期分别进行,既能满足学论文联盟生的实习需求,也可减少实习单位的接收压力。再次,加强校方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一方面应尽量安排实践性较强的工作;另一方面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如果在实习中,学生仅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看、去听,或者仅协助法官、律师处理杂事,而没有真正接触案件的机会,就不能顺利实现实践目标。最后,注重实习管理,在学生实习期间,应定期汇报实习情况,教师也要积极与学生交流实习情况,必要情况可做好现场指导;另外,应注重实习单位的多元化,综合考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还可考虑在相关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金融机构等建立实习基地,为社会输入更多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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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完善实践教学的考评与激励制度

相对于法律理论教学,开展实践教学,应不断加强对外联系及教师指导等工作,这都需要教师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可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纳入统一安排中。根据不同指导教师的专业特长,再加上实践内容方式的区别,应确保每个教师都需承担一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制定教学考核标准。另外,还应根据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设立奖励基金,如果在实践教学中取得良好成绩或者重大突破,应给予教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对于学生来说,应该将证据学、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作为必修课,并以学分制加强考核。每完成一项实践活动,应由学生提交实践总结与自我评价,开展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鼓励,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实践任务,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甚至对毕业造成影响。

(六)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12篇

法学专业的课程实践教学方法,大多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我们把《法律文书》课程时间的教学引申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课程实践教学过程带动社会实践改革,以社会实践检验课程教学的效果。这种改革的创新,达到了课程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效果相统一的目的,其示范性的效果显而易见。具体做法:一是在教学计划中讲《法律文书》课程的开设时间整到最后一学期,与该专业社会实践在时间上相一致。在《法律文书》课程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在网上典型的审判案例,按照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角色,为学生讲解各类文书制作的要求、格式以及写作技巧,这些教学案例的精选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通过案例教学,给学生介绍个梳理,生有一个全面了解案情、审判过程几所运用的法律条文、法理理论及其逻辑思路。二是按所学法律知识撰写与实践角色相适应的法律文书。学生在理清案情脉络、全面理解案情,分析案件中各角色在本案中的性质、地位、位置后,选择自己所愿意担当的角色,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所学的法律知识,撰写与该角色相适应的法律文书(不少于2000字)。三是根据综合实践评定成绩。学生所撰写的法律文书定稿后,按小组组成模拟式法庭,按角色和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叙述和辩论,评委老师当成点评和指导,合议并评定出应得的成绩。

2改革取得的初步效果

2.1有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教师的案例(包括案情介绍、审理过程、判决结果、争议焦点、法理分析及防范提醒)。学生可以全面的了解整个审判过程及所运用的法律条文、法理理论及逻辑思路。学生在理清案情脉络、全面理解案情,分析案件中个角色在本案中的位置、地位,选择自己所愿意担当的角色,根据角色在本案中的性质,运用所学知识撰写相应法律文书,既深了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掌握,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学生在掌握案情的时候,把自己置身于案件当中,提高了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审理过程中个角色的主张、观点的兴趣,在写作过程中可以按自己的观点从角色所拥有的权利出发整理思路,认清事实、发现有力证据,寻找能够支撑自己观点和权利的法律依据。这话做法,非常有利于学生进一步温习已学过的法律知识,并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

2.2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学生的法律文书定稿后,在教师指导下,按小组组成模拟法庭进行模拟演练。并由学生按自己在法律文书中的角色,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对自己所撰写的法律文书进行当庭表述或辩论。其优点是:①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演练过程中,学生必须考虑所处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的争取最佳效果。教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教材、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观点和表现等。②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理论问题,而且必须处理法律事实问题。当学生接触案件时,首先需要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构建,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这时,学生的学习是主动的,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过程。

学生要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的陈述及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充分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例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因此,模拟法庭的演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综合素质训练和培养的最佳途径。③模拟法庭的演练不仅仅局限于法庭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地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的一个环节,或者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的演练,由每个小组参与,一般都有三到四个小组,也就有三到四个不同的案例在进行演练。学生必须从所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施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合的法律规范、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陈述、辩论、宣判等环节,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通过亲身参与,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受师资、学校教学设施的限制,加之学生人数众多,法律硕士专业的授课多为大班教学,这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以笔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班由一般三个行政班组成,上课的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如此一来,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便严重不足,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的讲解,教学之间的互动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幸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性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只有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充分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才能实现教学效果。否则,学生仅仅观摩其他学生的法律实践,与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庭审的效果别无二致。以模拟法庭为例,每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方能熟悉庭审的流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参与其中,扮演某个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这一点是消极地作为一名“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的。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这是制约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袭专题形式的理论讲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除了在课程设置上有一些区别以外,在教学方法上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本科“填鸭式”理论灌输或者以法学硕士“专题教学”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训练较为少有,不具常态性,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其二、案例教学停留在分析层面上。案例教学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得出法律结论,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案例教学的运用较为守旧,仅仅停留下“分析”上。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情做出了认定,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既有事实进行分析、定性并给出法律意见。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相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评断,显得更加重要且难于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国内的法律硕士培养通常由单设的法律硕士学院集中管理,在毕业论文写作前的第一、二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完全相同,也无对应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统一行政管理与课堂教学安排,而不是个性化、体现法律实务要求的个性化指导。到了最后一年的论文写作阶段,才由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从导师库中选择相应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于导师与学生间接触时间短、接触机会少,谈不上相互了解,更谈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对论文写作指导、实务指导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甚至出现个别不尽责的导师忘了自己有这么个学生、忘记指导从而影响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情形,其荒唐可见一斑。这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个法律硕士学院管理,也有论文指导教师,但最后成了似乎谁都在管、谁都没管的状态,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其实践教学出现前述种种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政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各学院应以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为目标,根据本学院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实际成效引导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各学院之间形成法律硕士生源的动态竞争机制,方案实施后的前三年为培育保护期,此期间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情况、学科发展水平,统一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数额;三年期满后由学生报名选择各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达不到30人报名人数的学科将取消法律硕士培养授权。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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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 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 何洪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部分法硕培养单位实践教学为视角[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黄小英,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江苏南京210031

[中图分类号]G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6―0183―05

一、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学

“方法”这一语词,在各种论著中经常出现。根据学者们考察,“方法”源于希腊语言,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一般而言,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由目的和前提来确定,正如地上的路有千百条,但是在目的和前提给定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这些前提条件并最终达致行为者目的的最佳道路则可能只有一条。而对这一最佳道路的探寻和说明也就构成了所谓方法论问题,它是对实现特定目的的方法的系统反思,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和实践目的,应该使用哪些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和解决实践问题。

就法学的方法体系而言,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所要运用到的各种方法,而法律方法主要指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法学方法解决的主要是法的本体论问题,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①法律思维方式;②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③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等”。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和法学本身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从西方历史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个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这种法学“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该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我们权且称之为‘应用的法学’或‘法学内的法学’,德文名曰Jurisprudenz(‘狭义的法学’)或Rechtsdogkatik(‘法律教义学’)。另一个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简称法学外的法学)。”这种“法学外的法学”和“法学内的法学”一起构成了所谓广义的法学。联系上文不难看出,法律方法归属于狭义的法学,法学方法归属于广义的法学。

不可否认,对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来说,两种方法及两种方法所带来的知识体系都是极为重要的,这在当下对“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的热烈讨论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显现。然而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论证显然超出了本文的题意范围,以下仅就法律方法对于法学的意义作出阐述,以便为下文的进一步展开作铺垫。

首先,从历史上看,法学从其原本意义上说是古罗马人所创立的一门独立的科学或实现公平正义的智慧。这门科学并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而是立足于对古罗马发达的法律制度的解释,并且将这种解释直接运用到法律的实践活动。因此原本的法学就是“将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规范适用到具有各自独特性的个案的过程中的一种实践智慧、技艺和学问,质言之,它本身就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艺、方法和智慧”。到中世纪晚期,古罗马的法律科学在西方被“重新发现”,产生了实践性的法学诠释学,形成了一套诠释法律的方法。后来欧陆各国尤其是德国发展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流派,这便是被称之为狭义的法学或本义法学的法教义学。法教义学包括以下三种活动:(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的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因此,法教义学任务是实践性的,是以法律方法为核心围绕司法适用而展开的。而在英语国家,19世纪出现了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的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分析法学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并形成了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这种分析仍然是司法定向服务于法律适用的,即是一种法律方法的分析。由此可见,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一直是作为一种“理论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而存在的,体现了其技术化特征和其与法律实践经验之间难以割舍的关系,这也就内在地决定了法律方法在其中的意义。

其次,法学的自身独立性依赖于法律方法的存在。我们知道,对于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思考不止于法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等都有探究,那么法学缘何能够与这些学科相区别而成为一门独立的专门化的学科呢?除了上述法学自家的历史传统外,依据其独特的方法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特的概念与知识体系,是法学得以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原因所在。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法律都是某种规范或规范的总和,法律的这一规范性特征本身就意味着其效力和内容应当在实践中化为现实的约束力和具体的行为,而这一转化过程是对规范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的,正是法律的这种实践理性构成了法学存在的基础,也决定了法学的实践品格。法学是实践科学,如前所述,法学是一种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获得正当法律决定的学问、技艺或智慧,它本身就意味着方法。“‘法律者,原本的本事就是,如何打造一套有正式效力的规则,然后又如何把这套规则应用到事端和案件中去。一如从事其他行当而有特殊技艺,‘法律者’有自己的法言法语、逻辑体系、程式作派、思维方式。凭藉它们,‘法律者’在大千世界中安身立命,并发展出独立的法律职业、别具一格的法律教育。也正是由于法学的这种自给自足性,形而上的法哲学、各式各样的交叉法学,其存在方为可能,其意义才显示出来。”因此,法学是一套知识理论体系,更是一套由独特思维和经验智慧所构成的方法体系,由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或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所组成的这套方法体系,不仅使法学继续保持着“科学”的地位,又使法学成为不同于其他科学的技艺性学科。在此意义上,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等都是一种交叉或边缘学科。

二、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

意义

有学者引用美国教育家克拉克针的话:“如果说近代大学是一座知识的动力站,那么一个国家的发达的高等教育系统就是一个规模大了很多倍的智慧力量的中心……它们都是制造知识、修正知识和传播知识的中心”,来说明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并且认为“知识是法学教育课程实践目标体系中的基本目标”。虽然在文章的后续内容中作者也提到了规范知识和方法知识的区分,但笔者以为,知识的传授在法学教育中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却也万万不可忽略,并且法律方法的传授在法学教育中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

与原本法学的产生相适应。肇始于古罗马的古代法学教育主要是负责法律技能的培训,也就是培养受教育者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艺、方法和智慧,其结果是产生了一批包括法律顾问、辩护人、诉讼人和法学教师等在内的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到了12世纪以后,在欧洲随着大学的广泛建立,法学教育也迅速发展起来,法律被当作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即一门科学来教授。这门科学之所以独特,在于它不像其他“科学”以追求“真理”为主要目的,法学的目的在于理解和实践。法学家们不仅充当着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与方法的教师,而且他们向来都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一员,“他们所培养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人’,而是法律职业者;他们所讲授的不是某种外在的客观知识,而是自己也参与其建构的法律专业共同体的‘行业语言和技能”。因此,尽管后来学者们区分了大陆法和普通法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且强调后者的职业特征,但是,这种特征也存在于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普通法国家,法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一种“学徒式”技艺培训,传授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实践中的技艺和方法,而学员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研究令状、法律分析与争辩等复杂的程序技术和方法。“在14世纪时,英国的律师逐渐形成了一个被称为伦敦律师会馆的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最大的作用就是教授法律技术。伦敦律师会馆在独揽律师资格授予权的同时,也对所有想要取得律师资格的人进行培训。这些会馆一直到17世纪才消失,但其许多习惯和传统却逐渐保存和流传下来了。”由此可以看出,从一开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就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学教育就是伴随法律职业化而发展的专门化的教育机构,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并巩固了法律职业的建构。

法学教育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这一职业属性决定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作为应用法律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性思维与技术,是法律职业的“职业”性质的体现和保证。“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精致的法律技术或艺术,使得法律共同体成功地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近代以来,随着法律的形式化和理性化发展,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与“大众化”的方法日益相脱离,而成为一种专门的、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美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德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法律素质”的教育,是对受教育者运用法律方法和进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实际上,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和决定意义不仅是由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所决定的,同时还是由上文所述的法学本身是以法律方法为基础的实践性科学所决定的。亚里士多德曾认为:“所有知识要么是实践的,要么是创制的,要么是理论的。”“实践科学研究人的行为,如政治学和伦理学,创制科学是有关事物制造的,理论科学是有关事物的普遍知识的。”这也就是学者所理解的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的区分。不幸的是法学兼有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属性。法律知识由于具有严密的推理从而享有了纯粹理性的科学色彩;而其作用于人类社会是通过主体间的言说论辩来实现使其具有实践理性特征。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所需要的技巧或技能是一个经验的累积过程,又使法学具有了“技艺”的含义。法律实践中的理性不是纯粹的认识能力,它不是产生于、立足于纯粹的求知的欲望的,而是基于实践――追求正确行为的需要。因此,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是面对不同的具体问题运用法律方法作出理性分析,那么,法学教育的任务就不仅仅在于传授法律概念、法律规范这些纯粹理性知识,更在于掌握法律认识、法律理解、法律解释和法律判断的方法。这些法律方法甚至比其法律知识更重要,因为法律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法养成。“法律方法,为法律认知之根本,因法律为一套严谨程式的逻辑体系,如何将机械之原则、规则演化为活动的秩序?法律自身,无力为之。在法律与秩序间,需勾连之具体方法。法律家之使命,即在于连接两者――借法律而构秩序。”

同时,法律方法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逻辑与经验、理论与实践是法律方法的基本向度。前者代表了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组成的法律知识和逻辑规则本身,是可以通过课堂学习或其他书本的阅读而掌握的;后者则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睿智或波兰尼讲的默会之知,无法像学交通规则和数学公式那样把它学会,而只能通过长期的实践达到心领神会,运用自如。实际上,法学的这种经验性认知不仅在英美法系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霍姆斯的“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的判断恰是英美法律这种经验主义的一种最适当的总结),而且在大陆法系中,作为其历史渊源的罗马法之最初形成同样是来自大法官的判例经验。公元前267年罗马共和国时期由设立的最高裁判官判例而成的市民法和公元前242年由设立的最高外事裁判官判例而成的万民法,都是法官经验判例的产物LlsJ(vT3),而在19世纪后半叶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对法官解释法律权的承认,法学是实践性的经验判断最终在大陆法系亦获得了认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规则需要适用到具有丰富性和独特性的个案中,法学的实质就在于解决这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和矛盾。通过解释调解一般和个别,由此它是一种实践的真理,属于实践理性而不是纯粹的知识理性。“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的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动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P27)因此,法律方法就不能只求于知识,仅凭其规则的学习和传授而获得,它必须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借助规则在对具体个案的适用中凭其感悟与体验而逐渐习得而成。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

如上所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而且其养成亦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必须通过实践活动经验地学习和掌握,那么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就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应当在其中占据重要甚至主导的地位。综观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许多问题,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疏离正是其症结所在,因此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法学教育教学的传统观念,树立法学教育教学的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注重法学理论教学,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轻视甚至忽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能的培养,这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发展与人类通过法律治理的事业密切相关,法学的目的是实践,法学教育在任何时代的任务都在于法律人才的培养。而“对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教育而言,除了训练所得法律知识以外,更需要加以调教的东西,即‘法律头脑’。一个人受过法律教育之后。必具有‘法律头脑’,才能适当地使用法律,这对于立法人员、司法人员、行政人员、律师等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教育就不单纯是一种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科教育,更是一种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等技能和素养的职业教育,它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仅偏重于法律规范知识的介绍和注释,更重要的在于以法律方法为核心、以法律实践为要点,培养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实践能力。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第15篇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阶段,期间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学术型”为主,还是以“应用型”为核心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方案与计划,进而影响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因此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地域特点、目标定位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及其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影响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是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它的实现途径应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其反映在法学教育中,形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此,笔者理解为“具有足够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学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法律实务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专门人才”。大多数地方性高校的师资、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寻求自身发展的理性选择。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过程中,学校不仅可以形成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也能使学生的素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防止出现毕业生所学非所用或者无法与用人单位要求对接的尴尬情况。

(二)“应用型人才”与实践教学

从上述“应用型人才”的内涵来看,其必然与法律职业教育紧密联系。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前各高校常见的实践形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实习、毕业论文、案例研讨、职业实训、模拟法庭等。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后两篇)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解决法学专业知识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例,增加实践课程,加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可见,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学学生奠定扎实技能的基础和主要方法。也是顺应时展,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措施。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国外一些法学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设置两年左右的实践培训)和日本(司法研修所内设置16个月的实习),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为期两年的职业训练和实习)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其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大多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上述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丰富的借鉴作用。实践教学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因而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具备系统性。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各种实践环节的设置应杜绝任意性和随意性。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需要事先对实践教学体系充分论证,进行整体设计,在相对完整的教学周期内按计划完成各种环节。当然,一个完善体系的形成总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适当遵循灵活性,满足学生需要。

第二,各个环节之间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不同,对于其能力的培养、考查就应设计不同难度的实践教学活动。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分层次、递进式的设置实践环节,既能使学生接触到多种类型的实践方式,又能使学生在运用知识和转换思维的技能训练上有足够的空间一步一步提升。

(二)全面性原则

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实践教学通过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动手、动脑能力有所增强,获得法律实务经验。因而经验积累的过程就需要尽可能多的采用丰富的形式,为学生搭建全面的学习平台。一方面,这样的平台既包括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活动,又包括专门的集中实践环节。另一方面实践类型上应涵盖观摩、模拟、亲身参与和科学研究等多元化形式。观摩(参观与旁听)能够使学生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加深对这个专业的理解,提升学习的兴趣;模拟(模拟法庭或者模拟法律诊所)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设计好的场景,初步体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标准流程;亲身参与则使学生直面社会,这个过程能够弥补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割裂的部分,进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三)伦理性原则

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经常被忽视的环节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者如果缺失伦理,不仅会损害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灵魂,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工具。因而,在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必须贯穿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三、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本科阶段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不同学期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观摩类实习与直接参与的实习

实习类环节是实践教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分为观摩类和直接参与两种。观摩类实习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司法机构、监狱等场所。这类实习具有直观性,适合刚刚接触法学专业不久的学生,既能让他们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法律职业,同时又能给他们冲击性和新鲜感,初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但是观摩类实习获得的多为间接经验,学生要想获得第一手的直接经验,则需要亲身去接触实务工作。因而在观摩实习之后,需要将学生安排到各种法律机构和部门,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所等,增加面向社会的机会,参与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工作。

按照系统性规则,两类实习循序渐进,观摩类的安排在第三学期较为合适,直接参与类因为需要更全面的法学知识,适宜安排在第五至第七学期。

(二)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常用的实践教学手段,而模拟法律诊所则是今年来新兴起的源自于美国诊所教育的教学手段。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模拟一个案件的解决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学知识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使学生得到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训练。区别则主要是模拟法庭更注重法庭审判环节,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集中锻炼在出庭过程中需要具备的能力;而模拟法律诊所则使学生经历从接受案件到审理案件最后得到判决结果的全部过程,从如何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到研究案件过程,确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最后准备法律文书以及开庭表现等,甚至包括如何调解与请求执行。除此以外,模拟法律诊所是以律师身份为视角,所锻炼的能力为律师事务技能,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贯穿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都非常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思辨能力、表达能力的锻炼,并适宜同时展开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学生要求较高,适宜在学生学完基础性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文书写作课程之后开设,建议设置在第五学期以后。

(三)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既是竞赛,又是教学方法,其之于法学教育的意义今年来不断受到重视。法学学科竞赛常见的有专业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公诉人(或者律师)辩论赛等。上述竞赛形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临场反应能力,同时在专业技能上,学生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以专业知识论证自己的主张,因而能够起到巩固和扩展知识的作用;此外,法学学科竞赛一般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在比赛过程中学生还需注意自己的沟通、协作和交流能力。通过一个完整的竞赛过程,既检验了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又锻炼了写作、表达、反应能力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对于提升人才整体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科竞赛能够全方位的锻炼学生,因而从进入大二开始,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连续训练,可以将其设立为集中实践环节,也可以围绕比赛设立课程或者围绕课程设置比赛内容,使学生习惯于竞赛的氛围,提升自己整体素质。

(四)论文写作

法学教育面临大变革的今天,很多人认为论文写作培养的是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应用型”人才主要培养 “实践能力”的目标相悖。事实上,法学论文写作通过对一个论题的研究,首先锻炼的就是自主学习的能力,学生不再被动的去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对资料搜集、整理、筛选;进而培养学生需要以所学知识结合资料,进行深度延展,以充分的论据说明问题,阐述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锻炼了逻辑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论文写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实践教学设置上,论文写作可以包括课程小论文、学年论文以及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在整个教学环节设置中位居“承上启下”位置,通过“课程小论文”的前期训练,使得学生积累一定的研究意识,再通过“学年论文”的撰写平稳过渡到毕业论文的撰写。

四、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系统的过程,除了围绕学生能力培养设置各个环节外,对于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也不能忽略。

第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前者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援机构、律所等实务部门,是锻炼学生直面社会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最佳场所。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联系,除定期将学生派往实习基地外,还可邀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人才担任实践课程的指导工作,从而实现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后者则主要指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对于实训基地的使用,一是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二是制定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防止使用的随意性;三是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可以对一些非诉讼法律行为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