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消防论文范文

消防论文范文

消防论文

消防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火灾风险评估概念的内涵,综述了以某一系统为对象的火灾风险评估的研究及目的,介绍了国内外较新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关键词: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

一、火灾风险评估的概念

过去,人们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观推断来做出决策。随着计算机容量不断扩大和模块技术的发展,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和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技术作为复杂或重大事项决策的必要辅助手段,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在决策分析、管理科学、运营研究和系统安全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知和应用[1]。

通常认为风险(risk)的定义为:能够对研究对象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的机会,它通过后果和可能性这两个方面来具体体现。风险概念中包括三个因素: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认知;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后果[2]。因而,火灾风险(firerisk)包含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火灾危害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双重含义[3]。

现在,在文献中可以看到的与“火灾风险评估”相关的术语有fireriskanalysis,fireriskestimation,fireriskevaluation,fireriskassessment等,但基本上火灾风险评估都是指:在火灾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火灾风险进行估算,通过对所选择的风险抵御措施进行评估,把所收集和估算的数据转化为准确的结论的过程。火灾风险评估与火灾模拟、火灾风险管理和消防工程之间有密切关系,为其提供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简单地如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表,复杂的就会涉及到概率分析,在应用方面针对的风险目标的性质和分析人员的经验有各种变化[4]。

较多的人倾向于从工程角度来定义火灾危害性(firehazard)和火灾风险(firerisk)。火灾危害性指:凡是根据已有的资料认为能引起火灾或爆炸,或是能为火灾的强度增大或蔓延持续提供燃料,即对人员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任何情况、工艺过程、材料或形势。火灾危害性分析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针对性,目的是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发生的可预见性后果。这种设定的条件称为火灾场景,包括建筑物中房间的布局、建材、装修材料及家具、居住者的特征等与相关后果有关的各种具体信息。目前在确定后果方面的趋势是尽可能地利用各种火灾模式,辅以专家判断。此时,危害性分析可以看作是风险评估的一个构成元素,即风险评估是对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权衡的一系列危害性分析。

从系统分析的角度来看,风险具有系统特性和动态特性。风险实际上并非某一单一实体或事物的固有特性,而是属于一个系统的特性。若系统发生变化,很容易就会使事先对风险所做的估算随之发生变化。火灾风险评估模式包括:系统认定,即明确所要评估的具体系统并定义出风险抵御措施的过程;风险估算,即设定关于火灾的发生几率和严重后果及其伴随的不确定性的衡量标准或尺度,计算和量化系统中的指标的过程;风险评估,对该标准或尺度进行分析和估算,确定某一特定风险值的重要性或某一特定风险发生变化的权重[5]。

二、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的意义及发展概况

在消防方面,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建筑设计性能化的发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评估日益受到重视,比如美国消防协会制定的“NFPA101生命安全法规”是一部关注火灾中的人员安全的消防法规,与之同源的“NFPA101A确保生命安全的选择性方法指南”,分别针对医护场所、监禁场所、办公场所等,给出了一系列安全评估方法,多应用于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评估方面[6]。

目前,我国在火灾风险评价方面的研究,大部分是以某一企业,或某一特定建筑物为对象的小系统。例如,由武警学院承担的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石化企业消防安全评价方法及软件开发研究”,以“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等消防规范和德尔菲专家调查法为基础,设计了石化企业消防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和道化指数法确定了各指标的权重,采用线性加权模型得出炼油厂的消防安全评价结果[7]。以某一特定建筑物为对象的火灾风险评价也比较多,如中国矿业大学周心权教授,在分析建筑火灾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建立了建筑火灾风险评估因素集,并运用模糊评价法对我国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了消防安全评价[8]。

与上述的安全评估不同,城市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的目的是根据不同的火灾风险级别,配置消防救援力量,指导城市消防系统改造,指导城市消防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即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区域内所存在的对生命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况、火灾频率、气候条件、人口统计等因素,进而评价社区的消防部署和消防能力等抵御风险的因素。除此之外,在评估过程中另一个重要的情况是要关注社区从财政及其他方面为消防规划中所要求的总体消防水平提供支持的能力和意愿。随着城市规模扩大、综合功能增强,在居住区商贸中心、医院、学校、和护理场所增多,评估方法还会相应的改变。现有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主要出于以下两个目的:

(一)用于保险目的

在火灾保险方面的应用的典型事例为美国保险管理处ISO(InsuranceServicesOffice,ISO)的城市火灾分级法,在美国已经被视为指导社区政府部门对其火灾抵御能力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自我评估的良好方法。ISO方法把社区消防状况分为10个等级,10级最差,1级最好。

ISO是按照一套统一的指标来对每个社区的客观存在的灭火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该社区的公共消防级别,这套指标来自于由美国消防协会和美国自来水公司协会所制定的各种国家规范。ISO对城市消防的分级方法主要体现在它的“市政消防分级表(CommercialFireRatingSchedule,CFRS)”上。CFRS把建筑结构、用途、防火间距与公共消防情况(用公共消防分级数目表达)相关联,再以统计数据加以调节后,来确定相应的火险费用。ISO级别仅被保险公司用作确定火险费用的一个成分。ISO分级系统虽然无法反映出消防组织的其他应急救援能力,但实际上也常用于各个区域的公共灭火力量的确定。

市政消防分级表从1974年开始使用,主要考察某城市区域的7个指标情况:供水、消防队、火灾报警、建筑法规、电气法规、消防法规、气候条件。随着技术进步,该表也不断改进。1980年版抽取了CFRS中对公共消防分级的方法,给出了修订后的灭火力量等级表,指标只包括前3项。被删除的指标或者确少区分度,或者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评估时太过于主观,而且74表格中包含许多评估标准是具体的规定,如果某一社区的情况没有满足这些规定,则归属为差额分,规定降低了表格可使用的弹性范围,无法正确评估情况和技术的变化。故而ISO分级表被视为越来越“性能化”[9]。

(二)用于消防力量的部署

当今的消防组织和地方政府要担负日益加重的安全责任,面对来自公众的对抵御各种风险的更多的期望,以及调整消防机构人员、设备及其他预算方面的压力,迫切需要确认某一给定辖区内的具体风险和危险的等级。

具体地说,城市区域风险评估在消防方面的目的就是:使公众和消防员的生命、财产的预期风险水平与消防安全设施以及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的种类和部署达到最佳平衡。

关于火灾风险对于灭火救援力量的影响,美国消防界对此的关注可以说几经反复,其间美国消防学院、NFPA等都做了许多工作。直至20世纪90年代,国际消防局长协会成立了由150名专业人士组成的国际消防组织资质认定委员会(theCommissionofFireAccreditationInternational,CFAI),经过9年的广泛工作,制定了“消防应急救援自我评估方法”,和制定标准的社区消防安全系统。另外,NFPA最终还制定了NFPA1710和1720两个指导消防力量部署的标准,分别帮助职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和改进为社区提供的消防救援的水平。根据NFPA最近的调查,NFPA1710将在全美30500个消防机构中的3300~3600个得到正式的应用,也推广到加拿大有些地区[10]。

英国对消防救援力量的部署标准是依据内政部批准的“风险指标”,把消防队的辖区划分为“A”、“B”、“C”、“D”四类区域,名为“风险分级”系统。其目的是对消防队的辖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辖区内的各种风险区域,进而确定该风险区域发生火灾后应出动的消防车数量和消防响应时间。1995年,英国的审计委员会了一份题为“消防方针”的考察报告,认为这种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建筑设施的占用情况、社区的人口统计情况和社会经济因素,也没有把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设施纳入考核范围。故而由审计委员会报告联合工作组与内政部的消防研究发展办公室一起,设立了一个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开发一套供消防机构划分区域的风险等级,对包括灭火在内的所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部署,用于消防安全设施的规划并能解决上述问题的风险评估方法,再对开发出的方法进行测试。最后Entec公司开发出了计算软件,并于1999年4月以内政部的名义出台了“风险评估工具箱”测试版[11]。

三、国内外近期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一)国内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张一先等采用指数法对苏州古城区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级[15],该方法的指标体系考虑了数量危险性,着火危险性,人员财产损失严重度,消防能力这四个因素。1995年李杰等在建立火灾平均发生率与城市人口密度﹑城区面积﹑建筑面积间的统计关系基础上,选取建筑面积为主导参量,建立了以建筑面积为单一因子的城市火灾危险评价公式[12]。李华军[16]等在1995年提出了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中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由危害度﹑危险度和安全度三个指标组成,用以评价现实的风险,不能用来指导城市消防规划。

(二)美国的“风险、危害和经济价值评估”方法[13]

美国国家消防局与CFAI于1999年一起,在“消防局自我评估”及“消防安全标准”的工作的基础上,更突出强调了“火灾科学”的“科学性”,开发出名为“风险、危害和经济价值评估(Risk,HazardandValueEvaluation)”的方法。美国消防局于2001年11月19日了该方案,这是一个计算机软件系统,包含了多种表格、公式、数据库、数据分析方法,主要用于采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确定和评估辖区内火灾及相关风险情况,供地方公共安全政策决策者使用,有助于消防机构和辖区决策者针对其消防及应急救援部门的需求做出客观的、可量化的决策,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把消防力量布署与社区火灾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该方法的要点集中于两个方面:1、各种建筑场所火灾隐患评估。其目的是收集各种数据元素,这些数据能够通过高度认可的量度方法,以便提供客观的、定量的决策指导。其中的分值分配系统共包括6类数据元素:建筑设施、建筑物、生命安全、供水需求、经济价值。2、社区人口统计信息。用于收集辖区年度收集的相关数据元素。包括居住人口、年均火灾损失总值、每1000人口中的消防员数目等数据元素。

该方法已在一些消防局的救援响应规划中得到应用。以苏福尔斯消防局为例,它利用该方法把其社区风险定义为高中低三类区域,进而再考察这些区域的火灾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高风险区域包括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都很大的以及可能性低、后果大的区域,主要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经济利益较大的场所;中等风险区域是风险可能性大,后果小的区域,如居住区;低风险区域是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都较低的区域,如绿地、水域等,然后再把这些在消防救援响应规划中体现出来。

(三)英国的“风险评估”方法[14]

英国Entec公司研发“消防风险评估工具箱”,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评估方法的现实性,是否在一定的时限内能达到最初设定的目标。经过对环境、管理、海事安全等部门所使用的各种风险评估方法的进行广泛考察之后,研究人员认为如果对这些方法加以适当转换,就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对消防队应该接警响应的不同紧急情况进行评估。二是建立了表达社会对生命安全风险可接受程度的指标。

Entec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对消防队应该接警响应的各类事故和各类建筑设施进行风险评估,这样得到一组关于灭火力量部署和消防安全设施规划的国家指南。对于各类事故和建筑设施而言,由于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数据各不相同,所以对于国家水平上的风险评估设定了一个包括四个阶段的通用的程序:对生命和/或财产的风险水平进行估算;把风险水平与可接受指标进行对比;确定降低风险的方法,包括相应的预防和灭火力量的部署;对不同层次的灭火和预防工作的作用进行估算,确定能合理、可行地降低风险的最经济有效的方法。

消防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防火安全,室内消防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包括了建筑建筑设计、园林设计、以及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工作的物质要求和精神要求,进行内部环境设计,也人的生活有着亲密的关系。以至于最近几年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是很多人为了追求美观和舒适度,大部分都忘了一个小环节,那就是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是:为保证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的综合性防火技术措施和应急消防装备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在澳大利亚,美国,意大利等一些室内设计发展比较早的国家很重视这个环节,但在我国内的一些小城市还没有被完全普及。,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目前只有大中型城市的一些娱乐场所、酒店、机场等大型工装在室内消防设计这块做的还比较完善,在我们家装设计和园林还不大被人重视。,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大的园林和高层建筑更要注重消防设计。,高层建筑。,高层建筑。

建筑消防设计设计条件大致分为:

(一)、建筑部分

1、熟悉建筑资料,了解建筑性质及分类(该建筑属于几类高层建筑?主要作为消防系统设计依据);

2、熟悉建筑平面及功能布置,确定用水点(排水点)位置;

3、通过对整体建筑进行给排水(含屋面雨水)初步布置确定建筑布局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在那些部分需要修改(主要为设备间尺寸、管道井位置及数量、用水点尽量上下对齐、配电间移位等)?

(二)、电气部分

1、根据建筑布置确定电气系统(主要为总配电室和分层配电间)是否对给排水系统布置有影响;

2、对弱电系统采用同样方法处理;

3、对建筑布置中特殊功能房间采用同样方法处理;

4、如上述布置对给排水系统布置有影响应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三)、给排水部分

1、根据建筑条件选择相关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2、初步确定设备间布置地点(规格是否合理)?

3、根据建筑布置熟悉各给水点(生活冷水系统、热水供应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等)位置;

4、根据建筑布置熟悉各排水点(生活污水系统、消防后事故排水系统、屋面雨水系统等)位置;

5、初步确定屋面(含各分区)生活或消防水箱设置位置;

6、熟悉或初步确定各管道井(尽量相对分散布置)位置。

二、设计步骤

(一)、建筑给水系统

1、确定建筑给水引入点(一般为两点引入)及控制方式[一般为两阀(闸阀、止回阀各一)一表];

2、根据市政给水资料确定采用市政给水余压供水区间(一般为从建筑地下部分至上部三-四层);

3、根据建筑功能分区和用水点资料确定建筑上部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一般分区原则为按建筑高度35-60米分区,建筑要求供水等级越高则分区建筑高度越小;另外要考虑相同建筑功能的空间尽量在相同供水分区内);

4、确定屋面(含各分区)生活或消防水箱设置位置(水箱容积及形状规格等根据计算结果确定);

5、根据给水分区对各用水点进行优化的给排水平面布置(各分区给水立管可以设置在一个管道井内方便检修维护;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考虑分层给水计量;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考虑分层给水控制;给水管线布置应水力条件良好;确定给水管线材质-方便水力计算查相应水力计算表);

6、标注给水立管编号并绘制管道井大样图,注意分层给水支干管应与相应分区给水立干管连接;

7、根据给水管线平面布置绘制给水轴测图,编制给水水力计算表(注意是否有集中热水供应;一般只需要对有代表性的给水管线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其它可以根据该计算结果参考确定流量、管径、水头损失等参数);

8、根据水力计算结果确定整个建筑给水系统的管径(避免片面根据计算结果频繁变换管径);根据水头损失计算资料确定建筑给水设备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最上区应考虑屋面消防水箱采用生活水泵供水);根据流量计算资料确定建筑给水设备所需要的设计流量;

9、如建筑有设置中水系统要求其系统设计参考以上步骤;

10、图纸完善及设计和计算资料整理。

(二)、建筑排水系统

1、根据市政排水资料确定建筑排水的总体走向(建筑污水汇集后一般通过局部污水处理构筑物-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根据建筑规模化粪池可以多处设置;注意室外排水检查井设置间距要求和污水流经化粪池等构筑物存在局部水头损失);

2、根据市政排水情况和建筑功能确定排水体制(即排水系统是否采用分流制-如建筑设置有中水系统则必须分流);

3、根据建筑给水系统布置进行优化的排水系统平面布置(排水系统一般不分区,一般需要设计专用或共用辅助通气立管;排水立管应尽量上下取直贯通;排水立管中部、下部及出户横管处应设置专用消能管件;建筑中下部排水水封应安全可靠-一般选择S型水封;排水管件一般选择自带检查口型);

4、对建筑地下部分进行排水管线平面布置(除正常排水点外设备间等一般应设置集水井排可能出现的积水-采用潜污泵提升排除);

5、确定排水管线材质(一般选择金属管材或加厚塑料管,排水出户横管最好选择金属管-做加强防腐措施);

6、绘制排水系统轴测图,进行排水系统水力计算(主要确定排水管径、敷设坡度、专用通气管管径;排水管出户标高应根据建筑的基础结构资料和市政排水资料确定);

7、建筑室外排水系统的优化平面布置及水力计算(主要确定排水管径、敷设坡度、埋设深度);

8、图纸完善及设计和计算资料整理。

(三)、建筑雨水系统

参考建筑排水系统和雨水排除系统(教材资料)设计(屋面雨水经雨水斗收集后通过雨水立管排建筑户外雨水井与室外雨水系统汇集,雨水立管一般设置在建筑室内专门雨水管道井内;注意暴雨强度公式选择和重现期确定)。

部分普通高层建筑室内雨水系统一般由建筑专业考虑。

(四)、建筑消防系统

严格执行现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根据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进行消防系统设计(主要为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喷淋给水系统、消防器材配置等,其它消防系统暂不考虑)。

高层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的要点就是将高层建筑进行经济合理的分区,每个分区既相对独立又存在有机联系;在设计过程中可以将该高层建筑理解为每一个分区就是一栋普通多低层建筑。

参考文献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2006

(3)《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T29-98

(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GJ164-2002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消防论文范文第3篇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消防论文范文第4篇

可持续发展建筑的概念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定义。一般情况下,绿色建筑是指提高建筑物所使用资源(能量、水、及材料)的效率,同时减低建筑对人体健康与环境的影响,从更好的选址、设计、建设、操作、维修及拆除,为整个完整的建筑生命周期。有对绿色建筑的概念应用范围的争论,即争论哪些是真正的绿色建筑与绿色技术。然而,这里我们研究目标是探讨绿色建筑在消防中存在的风险。当前绿色建筑认证情况。在韩国,由国土资源部授权,运输和海洋事务和环境部负责,组建“韩国绿色建筑评价委员会”,颁布了绿色建筑认证标准。从2002年到2009年,有专门人员负责注册和预注册工作。认证的数量一开始很低,但从2005开始大幅上升。认证的学校设施的数量核算约占总数的43%,认证初始阶段比例较低,但强制收购在招投标中的设计准则认证(BTL)已被列入法律。从2005年以后,写字楼占总数以12%的速率不断上升。新建商品房和学校中有的绿色建筑,从2005年开始迅速增加。2005年商品房和学校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总量不到200,可是到2008年已达300多所,到2012年已达600多所,到2014年底已达800多所。

二、高火险绿色建筑技术

绿色建筑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设,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的生态环境。为实现绿色建筑,已在各个领域开展了各种技术的研发。绿色建筑的技术可分为以下部分:能量减载技术;高效低污染的技术设备;资源回收技术。实际案例的技术应用情况包括:场馆侵蚀和风暴的响应;景观的热岛防治和土地利用的改进;能源负荷减少、高效率的设备、热和余热回收、室内舒适的实现;空气的清洁空气的采用、室内空气品质的改善、减少废气污染和在施工中减少污染;建筑设计中的降低噪声技术和建设中降低噪音;水质改善、水供应还原技术和水的回收利用技术;环保材料;资源回收;废物处置。技术系统的数据是由韩国绿色建筑委员会提供,是韩国权威的绿色建筑认证机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分类包括目的、人、技术、环境等范围的影响、建筑设计、维护和拆除等。绿色建筑技术系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评价绿色建筑在火灾中存在的风险,最可靠的分析是以绿色建筑的火灾实例做分析,但在实际上没有绿色建筑发生过火灾;所以不容易在参考实际案例的基础上来设置因素进行分析。因此,根据以往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火灾特点研究,对比绿色建筑和现有建筑物之间的差异,来发现问题。另外,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和火灾标准手册由NEMA(国家应急管理机构)提供,针对消防安全标准提出了关于绿色建筑的关键点。第一是消防员进入的途径。挽救生命的使命需要消防队员在火灾中迅速行动,所以,为了抢救在建筑物中的人们,任何阻止救援的障碍都会对消防队员构成困难。因此,在消防员进入之前应做保存建筑的考虑。

第二是烟道。烟雾是建筑物发生火灾时阻止人们撤离建筑物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排烟很重要。由于在火灾烟雾中的死亡比例很高,韩国的45%,日本的40%,英国的50%,在美国80%,显然排烟道是影响建筑物火灾的重要因素,绿化时要保留。第三是逃生安全装置。防火设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因为结构的改变,就影响逃生安全,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为重,这可能影响相关结构和设备。第四是结构稳定性的维护。钢筋混凝土结构在火灾中保持更好电阻,比钢框架结构的建筑物,但它们也容易着火,严重会导致建筑物倒塌。第五是遏制火灾。早期火灾的遏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非常重要,而后来遏制火灾必将导致更多的死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阻碍消防对于遏制火灾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三、高火险绿色建筑技术

消防论文范文第5篇

(一)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模糊,难以形成整体合力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模糊,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标准,工作浮于表面,难以形成部门联动的整体合力。近年来各地虽然摸索建立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消防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这总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单方面提出,经政府协调督办下完成的。由于法律设定的缺位或笼统,建设、旅游、文化、教育、卫生、工商、房产部门在本行业、本部门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上作为不充分,主动性差,加之绝大多数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没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不掌握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不懂得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火灾危险性,不清楚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很难做到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导致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横向割裂”,造成消防工作的缺位。

(二)消防行政执法监督的模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工作模式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消防安全形势。《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行政执法惟一主体地位,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行政执法的承载量与社会消防安全问题的增长明显不对称,使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类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事务中疲于应付,没有精力加强社会面消防安全的宏观控制。同时,公安消防部门有限的行政约束力对社会单位缺乏足够的警示力度,人员编制数量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二是运动式的执法思维难以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状况整体提升。消防部门人少事多,受单向型管理思维的影响,习惯于通过各种专项治理活动推动消防工作的开展和消防责任落实,结果往往是时紧时松,一段时间被治理的重点领域管理较好,其它领域则比较松散,也容易激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动社会单位的主动性,消防安全整体状况难以改观。

(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尚未完全归位通过公安部令第61号的贯彻落实和消防监督执法、舆论曝光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然与防控火灾的客观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得到缓慢提升,但很多单位侥幸心理严重,对消防工作省一点、慢一点、笼统一点的思想观念比较顽固;二是工作质量虽有所改观,但消防管理要求未能统筹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没有形成“人员责任、管理要求、设施部位”三位一体的闭环式消防安全责任链;三是消防安全责任虽被动落实,但防火设施能力、防火技术能力、防火制度能力、防火行动能力仍显不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比安全工作更受重视国家经济状况、政府财政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比安全工作更加受到重视的现状。目前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经济状况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2013年,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6767美元,世界排名第84位;全国财政赤字1.2万亿,较2012年上涨4000亿。宏观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日益严峻,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加之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区的经济状况较全国仍处低位。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惟GDP论的政绩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渴望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尽量优化“投资环境”,尽量减少消防安全投入,就不足为奇了。

(二)缺乏部门协同的具体法律支撑,监管合力强度不足消防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建设、教育、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但由于行政隶属关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只有指导部署权,没有执法和处罚权等原因,出现了行业业务领域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缺位的现象。如,建设行政部门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处罚权,文化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消防隐患也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此外,长期以来公安消防部门包揽消防工作的工作模式以及消防工作责任重大的思想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上述行政监管部门不愿管、不敢管的思想倾向,甚至个别行业监管部门还存在消防工作与己无关、不能为的思想认识。

(三)社会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责任落实缺位火灾事故的偶发特点“培养”了社会单位的侥幸心理,缺乏持续的指导和过程监督导致责任落实的缺位。一是利益界定不明确,安全等于经济效益的概念模糊。一些社会单位往往将消防安全投入与经济效益对立起来看待,认为以确定的投入去预防不必然发生的火灾事故,不能立刻看到效益,消防建设投入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法律、法规的制裁力度和执行力度不足,造成社会单位违法成本过低,使其在主观上存在利用非正常的人际关系蒙混过关,以及大不了交些罚款的消极心理。实际执法过程中,责令“三停”和行政强制存在较大的执法难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导致部分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带病运行”,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制裁,现实危害难以有效消除。三是重事前审查和事后验收,缺乏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模式没有形成督促社会单位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监督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良性互动。

三、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议

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职责,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权重,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管理[1]。对此,就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更加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责任链一是根据指示精神,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行政一把手,各行业分管领导,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完善细化《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多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难以应付考核的硬指标,形成层层签责问效、追责系统规范的责任链。要研究推动形成党委政府研判、规划体系纳入、多方参与评估、考评激励问责、社会广泛监督等制度在内的大消防格局,成为人大监督落实的硬指标,成为舍得投入的政绩工程。二是强化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做实行业消防联席会议平台,长效运作消防安全前置把关、资源保障、会商联动等机制,同时,通过强化培训和推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贯彻落实等措施,实现管行业、管业务必管消防安全的工作机制。三是深化消防“户籍化”管理,出台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评估细则和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能力纳入社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等级达标内容,激发内在工作动力,提升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扭转消防部门“保姆式”管理被动局面。四是强化责任追究,矫正“重原因调查,轻责任追究”现象,加大内外部倒查问责力度,实现“小则警示教育,大则震慑曝光”的举一反三、以儆效尤效应,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二)织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网通过强化基层自治、关口前移,培养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推行公众责任保险,扩容公共消防治理空间。一是突出基层自治。在全区街镇、社区基本实现网格化覆盖基础上,明晰政府、部门、业主、物业、志愿消防等力量职能定位,厘清责任边界,鼓励以多种渠道筹措资源等方式加大人员、经费等配套保障,提升基层消防自治能力。二是突出中介服务责任。推动完善社会消防组织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参与消防管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行为准则,以《标准经济合同》的法定形式提振守法履责契约意识,并通过强化消防协会、产业委员会行业管理职能,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责能力持续提升。三是突出市场救济责任。将经济手段引入消防管理,促进保险机构成为消防管理的辅助力量和经济杠杆,尤其在火灾高危单位倡导火灾公众责任险,将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用市场化机制筑牢防灾防损联动防线。

(三)运用科技手段,完善跟踪问效的追责网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融汇海量的消防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信息,智能分析消防安全管理过程的各项数据,给以科学的分析评估和即时的跟踪问效,努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效率。一是建强大数据、大信息服务平台。在政府的主导下,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整合规划、建设、房地、质监、安监、设计、教育等部门各类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平台兼容,拓展联动责任和综合评价等功能业务,优化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形成联合执法实施平台和跟踪问效的快捷通道。二是建强远程监控系统。开发运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社会单位消防设施运行及日常巡查、维护等情况,并及时将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给责任主体单位和监管单位负责人,强化管理效能和监督管理效能。三是建强应急指挥系统,实施记录演练过程。升级一体化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整合各类社会救援资源,完善重点区域、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等级处警、调度模式,通过实施定期演练并回访演练过程,客观评价相关部门的协同能力和执行能力,纳入奖惩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整体救援能力的提升[2]。

消防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难点建议

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

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

2、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其次个别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继续违法经营。“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一是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未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为公安机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二是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做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场所或单位,隐患未改正前,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此外,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消防机构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二)消防行政执法不够规范、到位

1、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不规范性、随意性

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对有些处罚设置了前置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处罚前公安消防部门要先针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处罚。而且,河南省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在2003年—2005年期间变化了三次,虽然表明了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2、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消防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到期未改未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存在隐患。2、罚款放行。对未经审核的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消防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消防行政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三、对于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各级立法机构在法制建设中应纠正“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这就是说:立法工作的任务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前提与基础;而执法工作是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即每一个消防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应同时出台相应的执法措施。还应该明确一个原则,若执法无保证,则新法暂不宜出台。规定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新法出台执法滞后出现的法制空档所诱发的破坏与混乱现象的加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执法工作列为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把加强执法工作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执法力度。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1、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

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向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2、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案件倒查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成立督察队和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督察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3)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权力、形式、程序。一是建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拒绝整改的场所或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二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即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迫切希望这部法能早日颁布施行,以规范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形式、程序,并为消防行政强制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消防执法人员队伍。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对现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轮训、资格考试,实行上岗资格证书制。规定消防执法人员政治素质的特殊要求,制定执法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的简要规则。对于严格依法办事,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者,应予以表彰、奖励与晋升。

消防执法工作是法律行为,也是政府行为,全面推选消防管理社会化,是新形势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执法工作。必须加强消防执法宣传和教育,增加人们对消防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全民消防法治观念,特别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意识,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完善消防立法工作,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制约和监督,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及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消防执法在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中应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发展,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参考书目、文献:

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杨海坤《行政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李忠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消防论文范文第7篇

摘 要:本文通过对国内部分省市的燃气安全管理监督部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燃气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对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 主题词: 燃气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

消防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消防监督工作;困难;对策

近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层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与人民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消防监督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主要就目前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应采取对策进行了探究。

一、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消防警力严重不足。我国现役和公安消防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不到万分之零点九,而发达国家政府消防工作人员占人口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在万分之三至五以上,我们的消防警力只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五分之一。尤其是消防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如一个县级消防监督机构,一般只有3个监督员,有的仅有2人,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难以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有时因人员不足,导致执法程序混乱。

(二)消防监督干部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当前,全国各地消防监督干部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消防战斗单位的指挥员;二是地方院校的毕业生;三是廊坊武警学院的学员。第一部分占绝大多数,他们是战士出身,提干后先在中队任职,一定年限后直接到消防监督部门工作,起点较低、业务不熟。第二部分人员,近十年来数量逐渐增多,他们虽然素质较高,但消防专业知识差,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三部分人员,既有文化功底,又有专业知识,但数量较少,大多数消防大队、科缺乏这类人员。因此,基层消防监督干部的整体业务素质偏低,很难适应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

(三)消防技术人才缺乏。消防工作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电力、建筑、治理等各个方面,需要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如火调、建审、法制、宣传、化危、质检等。但是,目前全国最高消防专业学府——廊坊武警学院培养的人才仅仅是本科学历,难以培养和造就消防工作需要的更高层面的专业型技术人才。

二、消防监管机制和手段滞后于社会变化发展的问题

(一)社会单位数量大量增加,“保姆式”的消防治理已经过时。在公安部61号令实施前,重点单位的监督治理,就是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全权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监督人员长期包重点单位,导致治理和监督的角色错位,单位将自身应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部依靠于公安消防机构落实。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单位数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消防监督部门的这种保姆式的消防治理手段难以真正发挥效能。

(二)社会单位的内部自我治理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有些方面甚至日益弱化。公安部61号令实施后,在许多单位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而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原有的消防自我治理手段不断弱化:不少企事业单位机构合并、裁减人员,企业消防保卫部门有的被撒销,不少专职消防人员被分流下岗;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致使大量火险隐患滋生。

(三)消防科技水平较低。消防检查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许多基层消防大队、科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现场勘查中,尚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耳听的阶段,完全凭感觉和经验办事。基层消防监督部门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水平程度低,电脑配备少、联网更少,资源难以共享,法律文书手写,办事效率低、质量差。尤其在火灾原因鉴定方面,许多基层大队尚未建立火灾原因鉴定室,先进的鉴定设施缺乏,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权威性和说服力。

(四)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缺乏。当前,在我国发生的火灾事故中,80%以上的是人员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造成,社会的整体消防安全意识不高。

三、加强消防监督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消防科技建设,走“科技兴消防”之路。这是消防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消防工作发展的持续动力。一是进一步加强基础硬件建设。配备“九机”和“三仪”,即: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放像机、照相机、摄像机和可燃气体测量仪、检漏仪、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检测仪器等设施,同时还应配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进一步提高消防机构办公条件和工作效率;二是加强消防信息科技手段的研发和应用;三是大力发展高科技消防检查仪器和检测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如消防安全检查设备、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设备、火灾原因鉴定设备等,尽快改变目前消防检查只能凭借目测、手量等方式进行消防检查的落后局面;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时准确地发现火险隐患和火灾预防中的问题,使消防工作水平实现质的飞跃。在选择高科技技术手段及设备时,一定要注意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性强的设备和技术手段,不可一味追求科技含量和档次,否则就会产生一种新的浪费。

(二)加强消防治理机制改革,以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要狠抓自我改革,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建立高效、快捷的专业消防队伍;二是要狠抓社会单位治理改革,加强单位规范化自我治理体系建设;三是要狠抓三级消防监督治理机制建设,强化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

消防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消防论文范文第10篇

参考文献的撰写是一项用在学术研究论文末尾的国家标准参考文献,它的格式要求是有统一性的,关注学术参考网可以查看更多优秀的论文参考文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消防工程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希望小编整理的这些可以给大家在写作当中到来帮助。

消防工程论文外文参考文献:

[1]门琳.在建消防工程管理与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查[J].山东工业技术,2016(11):104-104.

[2]李洋.搞好消防工程验收提高建筑安全保障[J].科技信息,2014(7):203-203.

[3]王惠.强化消防竣工验收中消防产品监管措施的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2014,30(4):93-95.

[4]岳忠敏,赵嫒嫒.消防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初探[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3(18):16~18.

[5]沈国卿.消防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7(4):145~147.

[6]覃学敏.浅析消防工程质量管理[1].新建设: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13(9)67~69.

[7]郑良恒.浅析消防工程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l(26):56~58.

消防工程论文外文参考文献:

[1]钟素银.分析消防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及质量控制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3(09)

[2]郭彦伟,郝鑫.消防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及质量控制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25)

[3]沈国卿.消防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7.

[4]覃学敏.浅析消防工程质量管理[J].新建设: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13.

[5]杨再林.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若干问题的思考[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2(6).

消防工程论文外文参考文献:

[1]代忠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及对策[J].民营科技,2011,1.

[2]范世雄.浅谈消防工程施工的常见问题及控制策略[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04)

[3]余洪亮.工程消防施工问题及控制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03).

[4]周亚飞,刘茂.基于GIS的城市火灾风险评价及其在防灾规划中的应用[J].灾害学,2010(21).

[5]曹建国.城市火灾防救对策——以陕西省为例[J].灾害学,2008(21).

[6]孙莹莹.气候条件对城市火灾的影响规律[J].武警学院学报,2010(10).

消防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玩具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报警阀压力开关喷头

OnDesignofFireSystemforToyManufactory

Abstract:Byapracticalcase,thefiresystemofatoymanufactory,thedesignofautomaticsprinklingfiresystem(ASF)forindustrialbuildingsaccordingtoforeigndesignnormarepresented.SomeguidelinesdifferingfromthedomesticnormsuchasthedecisionofwaterdischargeofASFsystem;thesetupofalarmandpressurevalves,thelayoutofpipelinenetworkandthedistributionofsprinklersaredescribed.

1情况概述

南海市美泰玩具厂(简称玩具厂)始建于80年代初期,是一间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产品是塑料玩具,且全部外销。全厂主要车间有:配料车间、注塑车间、喷漆车间、组装车间、维修车间和模具车间等,此外还有写字楼、高架仓库等用房。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工业建筑A、B、C、D厂房4座。在消防设施方面,部分厂房有简单的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和电力报警系统。

该厂向境外火灾保险公司购买了火灾保险,因此必须重新设置安装消防给水系统。由于境外保险公司的参与,玩具厂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与我国国内现有的常规设计有很大的不同。具体的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规范;二是要满足火灾保险公司的要求;三是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要有FM/UL认证。

笔者作为玩具厂消防给水工程的设计者,在此对其进行分析介绍,与大家共同探讨。

2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水量的确定

经过与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协商,消防给水系统水量作如下规定。

2.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确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执行,由于厂房高度介于24m至50m之间,所以消火栓用水量选用25L/s。同时使用水枪5支,每支水枪最小流量5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5L/s,火灾延续时间为2h。

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水量的确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水量按照美国NFPA13和NFPA231C标准确定。由于玩具厂各厂房、车间的生产性质不同,火灾危险性等级也不相同,所以各车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也不同,具体情况见表1。

表1玩具厂喷淋系统设置基本数据

喷淋系统

设置地点喷水强度

/L/(min.m2)

(GPM.ft2)作用面积

/m2(ft2)每只喷头最

大保护面积

/m2(ft2)设计流量

/L/s(GPS)

组装、维修、模

具车间,写字楼6.91(0.17)279(3000)12.05(130)32.13(8.5)

配料、注塑车间11.4(0.28)279(3000)9.3(100)53.01(14)

喷漆车间16.3(0.4)233(2500)9.3(100)63.30(16.7)

高架仓库18.32(0.45)186(2000)9.3(100)56.79(15)

在表1的4组数据当中,两组是中危险级,两组是严重危险级。与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常规设计相比有较大差别:一是分类较细,每一等级的喷水量不是固定值,而是根据不同的建筑划分成一个范围;二是喷水量较大;三是严重危险级的喷淋系统仍可采用湿式报警系统。其中,仓库的喷水量是按照NFPA231C标准确定的,其特点是:喷水强度大,作用面积小。

至于系统设计流量的确定,应选择最不利情况时所需的消防流量(即可能发生最大的消防流量)作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从表1中可以看出,喷漆车间所需的消防喷水量最大,可作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经采用NFPA13规定的计算机方法计算,水量约为68L/s。该车间位于A、B座厂房4楼。火灾延续时间按照NFPA13标准为2h。

3消防给水系统的布置

3.1系统设置

玩具厂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分开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稳压装置。

根据玩具厂的厂区分布特点,全厂设有两座消防泵房和水池。消防水池储量分别为500m3和600m3。消防给水也是两套系统,各自独立(见图1)。分别供应全厂南半区和北半区的消防用水。两个泵房各设2台消火栓泵和自动喷水泵,均为1用1备,稳压泵只设1台。消火栓泵流量28L/s(445GPS),扬程86m(280ft),功率37kW。自动喷水泵流量70L/s(1100GPS),扬程70m(235ft),功率75kW。稳压泵流量1.6L/s(25GPS),扬程86m(280ft),功率4kW。上述所有设备均为国外成套产品,即主泵、稳压泵、启动柜都是成组配套的。

图1玩具厂总平面图

3.2湿式报警阀的设置

按照我国常规作法,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采用雨淋系统。而玩具厂的建筑物危险等级,既有中危险级,又有严重危险级。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部采用的是湿式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湿式报警阀的控制范围是采用控制喷头数目来确定的。但玩具厂如果采用此规定,湿式报警阀的布置将比较困难。所以,在玩具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湿式报警阀的控制范围是采用控制面积来确定的。每组湿式报警阀的控制面积不超过4833m2(52000ft2)。全厂共设置8组湿式报警阀,全都布置在厂区内厂房外墙边醒目的地方。

3.3压力开关的设置

消防给水系统中,凡是采用稳压装置的,自动启泵都是靠压力开关来控制。一般常规作法是设置两个压力开关,一个控制稳压泵的启、停,一个控制消防主泵的启动。而在玩具厂消防给水设计中,选择的是另外一种方法。即玩具厂两套系统各设置3个压力开关,一个控制稳压泵启、停,其余两个分别控制两台自动喷水主泵启动。具体作法是:当压力低于0.8MPa时,稳压泵启动,当压力高于0.89MPa时,稳压泵停泵;当压力低于0.75MPa时,启动第一台自动喷水主泵;当压力低于0.7MPa时,启动第二台自动喷水主泵。在这里,第二台自动喷水泵不只是作为备用泵,而是第一台泵水量的补充。

4消防给水管网及喷头的布置

4.1室内消火栓管网的布置

室内消火栓管网呈立体环网布置。消防箱设有普通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布置间距30m,消防门为玻璃门,按钮开启。4座主厂房屋顶,除了设有试验用的消火栓外还配有压力表。报警警铃及远程启泵信号线全部用镀锌线管保护。

4.2自动喷水给水管网的布置

由于玩具厂目前正在生产,厂房内风槽、线槽、工业管道交叉纵横。使自动喷水给水管道布置十分不便。设计时,多次到现场查看,测量管道的位置,确定管道的走向。施工时,基本上避免了自动喷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的碰撞及管道走向上的竖向起伏。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玩具厂自动喷水管网布置成枝状管,属于一种不等压系统。这种系统容易造成喷水不均匀。在管径的选择上,由于玩具厂采用NFPA标准,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标准不同,各个厂房、车间的喷水强度也不统一。所以,只能按照NFPA规定的方法,对各车间、分区的自动喷水管网逐段计算。配管时,一要满足喷头的工作压力,二要考虑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从验算结果看,两条要求都得到满足。

玩具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布是很广的,各个建筑都布置了自动喷水系统。为了解决距离泵房比较近、楼层比较低的喷淋管网压力过高,流量过大的问题,在低层各分区水流指示器前,设置了减压阀。

4.3放空管的布置

自动喷水给水管网的冲洗和放空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对玩具厂来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布广,如何考虑系统放空,这是消防给水设计中面临的一个具体问题。一般的自动喷水设计,是将每层楼自动喷水管网的末端设置一个检验放空阀,然后管网坡向放空阀以利整个系统放空。但是,玩具厂现场情况复杂多变,各种风槽、工艺管道早已安装就位,而且纵横交错。为了避免系统放水不完全,在玩具厂设计中采用了多处放空的方法。除了末端设置检验放空阀外,还在每层喷淋管网配水管的末端设置了放空阀、放空管(见图2)。放空管管径DN100且层层连通,到底层排入雨水井,同时解决了系统管网冲洗放空的问题。

图2喷淋系统放空管示意图

此外,为了使喷淋系统更加安全、保险。除了按规定设置的水泵结合器外,在放空管的底部也设置了水泵结合器。

4.4泵房管道的布置

喷淋系统设计流量的校核,是每个设计者都关心的问题。用末端试水装置检验,只能检验出系统正常与否。因水量太小,不能确定系统设计流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烧爆几只喷头检验也是如此,又不可能让整个作用面积内的喷头一齐喷水来检验。在玩具厂设计中,采用了如下方法来检验。在泵房自动喷水系统总出水管处,设回流试水管至消防水池。在回流试水管上设置了流量计和泄压阀(见图3)。泄压阀是用来防止管道超压,泄压用的。而流量计则是用来检验系统流量大小的。用控制系统压力的方法,检验系统流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流量计带液晶显示和远传功能,不仅现场能看得到,消防中心也能观察到。同时,在泵房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和自动喷水系统管网之间,设一连通管。平时用阀门关闭,必要时可打开阀门,互为补充。这也是一种出于安全保险的考虑。

图3消防泵房示意图

4.5喷头的布置

由于玩具厂各厂房、车间的喷水量各不相同。要根据其特点选择不同种类的喷头应用于不同的场合,做到各类喷头各尽所能、各尽其责。喷水量小的选择12.7mm口径的喷头,喷水量大的选择13.5mm口径的喷头。个别地方,如调色间、调漆间,上空布满抽风口,则选择了13.5mm口径的侧向喷头。根据玩具厂生产现场腐蚀性较大、生产操作容易发生碰撞的特点,选择了快速反应、易熔合金喷头,动作温度74℃。具体情况见表2。

表2玩具厂喷头种类一览

喷头设置地点出水口径

/mm螺纹口径

/mm动作温度

/℃K值

组装、维修、模具

车间,写字楼12.7(1/2”)15(1/2”)7480

配料,注塑车间12.7(1/2”)15(1/2”)7480

喷漆车间13.5(17/32”)20(3/4”)74115

高架仓库13.5(17/32”)20(3/4”)74115

在喷头的布置上,根据场合不同,选择不同的喷头布置方式。对所有建筑(厂房)均采用建筑喷淋的方式来布置喷头。建筑喷淋采用了全方位保护方式布置,喷头间距为3.0m×3.0m和2.5m×2.2m,这当中考虑了建筑的开间布局和横梁的位置因素。在设备比较高大和密集的车间,以及高架仓库除了采用常规建筑喷淋外,还采用了加密建筑喷淋和设备喷淋双重保护的方法来布置喷头。设备喷淋采用分层布置。在中、下层喷淋,为防止碰撞,造成喷头误喷,喷头上都加了保护罩,个别地方则采用边墙型喷头。

5完善的消防管理措施

要确保玩具厂消防万无一失,完善的消防硬件设施是十分必要的。但如何做到硬件好用、管用,随时发挥作用,消防的软件设施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在这方面外资厂的一些作法值得我们借鉴,笔者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

5.1施工材料的保证

为保证消防设施的安全、可靠,玩具厂所有设备、材料都必须有FM/UL认证。所以,所有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阀门、水泵等设备、材料均为国外产品。消火栓、管道采用国内产品。小于等于DN100的管道采用国标加厚镀锌管,大于DN100的管道采用镀锌无缝钢管。

5.2管理制度的保证

玩具厂的防火制度是非常严格的,除了平时的防火宣传、防火教育外,生产过程中的日常操作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厂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动用电气焊。厂房内这一类的警告牌随处可见,而且防火巡视员经常巡视检查。在消防工程施工中,也不允许在厂房内动用电气焊,镀锌无缝钢管的连接都是在厂外焊好法兰,现场装配。施工中,配带手提灭火器的防火巡视员现场监视。

关于消防设施的保养,在消防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就明确提出了施工单位要负责以后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而且要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计划。要求一个季度检查维护一次,一年对设备检查维修一次。施工计划中,要有防火制度,否则算废标。

至于消防设施的管理,玩具厂明确规定:保安部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巡视。保安值班室挂有消防系统图和巡视路线图。为防止无关人员随便操作消防设施上的阀门,各处阀门平常都上锁,钥匙就挂在消防系统图上阀门的位置上,以免搞错。需要操作时,必须经过保安值班人员。

6有关问题的思考

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商榷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关系到对建筑物火灾的控制程度,也关系到灭火的效果。针对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同的建筑物制定出不同的设计流量标准十分重要。

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但规范并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来划分这三个等级。因此,在设计时只能将所设计的建筑物与规范附录二中所列举的各种建筑进行比较来确定其危险性等级。而且,对各危险性等级的建筑物,设计流量标准只有一个固定值。尤其是工业建筑,生产类别各不相同,应该针对不同的生产类别,制定出一个比较详细的设计流量分类标准。

笔者在玩具厂消防给水设计过程中,接触了一些国外规范,像英国的FOC标准。其中,对于工业建筑,也是根据不同的生产类别,制定出不同的设计流量分类标准。

我国应根据国内长期实践的经验,同时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既安全又经济合理的设计流量数据。

在玩具厂消防工程设计过程中,有一点感受就是规范、标准要定期修订。事物是在飞速发展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概念不断出现。一种标准长期不进行修订,就跟不上事物的发展,就是落后的标准。

6.2报警阀的控制范围

湿式报警阀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重要部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将湿式报警阀的控制范围确定为不超过800个喷头。这是从系统检修停用的角度来考虑的,是非常对的。不能允许喷淋系统停用的范围过大,影响到建筑物安全,控制范围应有所限制。但是,这样规定在设计过程中实行起来问题较多。实际上控制喷头数目也就是确定湿式系统的控制面积。由于喷头布置的疏密不同,同样多的喷头,保护面积是不相同的。相反,同样的面积,喷头数目也是不相同的。例如:1万m2的面积,喷头按3.6m×3.6m布置,喷头数目就少于800个,用1个湿式报警阀就行了。而按3.0m×3.6m布置,喷头数目就超过了800个,要用2个湿式报警阀。尤其是需要布置上、下喷头的地方,上、下喷头按1个喷头计算,还是按2个喷头计算,就有不同的意见。所以,湿式报警阀的控制范围用面积来控制较为合适。像玩具厂这样大范围布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地方,采用控制面积的方式布置湿式报警阀,基本上做到了报警阀分布均匀,报警时不仅告诉人们有火灾发生,同时知道发生在何处。

6.3消防器材的问题

玩具厂消防给水工程上的主要设备、材料,基本上都是国外产品。设计时,曾提出采用国内产品,对方表示同意,但是提出必须要有FM/UL认证。我们在市场上调查了一下国内产品,几乎没有FM/UL认证的,因此只好放弃。所以,希望中国的消防设备生产厂家,能够尽快填补这块空白。

6.4消防标准的衔接

目前,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到中国办厂,他们的到来必然也带来了国外的消防标准,这些标准如何与国内标准衔接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像玩具厂这种作法就是设计者、火灾保险公司、消防部门3家协商的结果。

消防论文范文第12篇

主题词: 燃气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 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杨鲁豫 2001.8.9  

[2] 《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 河南省建设厅 2001.8.9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 (第10号令) 1991.3.30 

[4] 《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中国城市煤气协会 张永革 

[5] 《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海南省建设厅 

消防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消防文化;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第一次以文化改革发展为主题,制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行动纲领,为深入推进消防部队文化“三自”建设指明了方向。消防部队要始终秉持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的信念,让先进消防文化真正成为思想政治工作持久的闪光点、业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增长点和部队全面建设的有力带动点。

一、建设消防文化自觉,保证消防文化的先进性

文化自觉是对文化的自我觉悟,著名学者费孝通指出:“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自己的文化有‘自知之明’。”[1] (P.15)。建设消防文化的自觉,可以为部队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可以强化官兵核心价值观的责任;可以确保党对部队的绝对领导;可以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保证消防文化的先进性。

建设消防文化的自觉,首先应该自觉学习和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消防部队要把自觉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紧紧围绕为国家、民族、人民英勇奋斗的崇高文化使命,形成独特的消防部队文化精神。这种文化精神表现在部队整体形象和优良传统上,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表现在官兵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上,是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履行使命。它贯穿于消防部队独具特色的建队思想、战斗理念、执法伦理、消防安全等精神成果中,体现了消防理念、官兵价值观、部队建设的有机统一。

建设消防文化的自觉,还要自觉提高对当前全球文化形势的正确认识。当今世界,中西方文化融合与冲突,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和斗争。消防文化要正确认识当前面临的复杂形势,不断增强忧患意识,高度自觉地认识到消防部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全球文化背景下,要始终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基础;始终坚持以适合于国情的先进价值体系为核心;始终坚持提高文化建设科学水平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消防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创造出富有时代特征、部队特色、奋发向上、无私奉献、团结奋进的消防文化,并不间断地赋予它生机与活力。

建设消防文化的自觉,还要自觉担当消防文化的发展责任。消防文化面对西方文化的渗透、价值观的较量,应大力构建“尚武、励志、和谐、安全、廉政”五位一体的部队文化环境,用高雅排斥低俗、用科学抵制愚昧、用先进战胜反动,更加自觉地承担起推动先进消防文化发展的重任,更加自觉地承担起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任,更加自觉地承担起满足部队官兵更高精神文化需求的重任,更加自觉地承担起为提高消防部队文化软实力服务的重任。坚持以先进的消防文化为导向,大力弘扬主旋律,端正官兵价值取向,净化官兵心灵,促进官兵健康成长。

二、建设消防文化自信,保证消防文化的政治性

文化自信就是对文化的认同感,是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对自身文化发展的坚定信心。树立消防文化的自信,有利于增强官兵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有利于弘扬消防部队的“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的消防精神;有利于保证消防文化的政治方向。

树立消防文化的自信,应始终发扬消防部队文化发展的政治优势。我国消防部队与发达国家相比,部队现代化水平尤其是消防装备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但是,消防部队的政治优势是其他国家消防所无法比拟的。改革开放以来,消防文化建设也面临着多种思潮激荡、多重价值选择的时代背景。面对这样的挑战,消防部队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先进的理论、思想和文化塑造官兵,先后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三抓三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等专题教育。特别是2009年全国消防部队深入开展践行“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活动,是当代消防官兵核心价值追求的集中体现,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起着示范和推动作用。用“忠诚可靠”不断强化警魂意识,广大官兵面对各种考验和挑战,不迷茫、不动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柱石;用“服务人民”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广大官兵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甘于牺牲、甘于奉献,在人民最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用“竭诚奉献”不断强化使命意识,广大官兵爱警精武,报效国家,献身消防建功立业。

消防论文范文第14篇

[摘要]消防工程学科在中国基本上已完成了自身的建制化过程。笔者以中国消防工程学科建制化为切入点,分析了中国消防学科建制化的过程及其驱动模式;同时基于学术期刊在科学事业中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分析,探讨了学术杂志与消防工程学科的关系,认为创建权威的学科杂志、进行研究生教育是使消防工程学科建制更加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指出中国现有的消防学科的设置已不适应该学科在中国发展的现状,需要调整学科设置;认为消防学科正面临着自身再建制化的机遇。笔者强调,我国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与中国火灾科学的兴起,不仅标志着消防工程学科知识体系的形成,而且使发端于权力系统的消防工程学科建制化过程具备了学术权威学科建制化或再建制化的结构。

[关键词]消防;学科建制;实验室;同行评议

1消防工程的学科建制与氧化燃烧学说和火灾科学的建立

消防工程学科在中国已经初步完成了自身的建制过程。回顾这段简短的历史,人们会注意到这个过程中的两次飞跃都与消防工程学科的基础理论(火灾科学)的突破有关联。

1.1氧化燃烧学说的建立与消防工程学科的初建

氧化燃烧学说的建立促使消防工程学科摆脱对感性和经验知识依赖,使它发展为以近代科学理论为基础的一门科学。也正是对燃烧过程有了科学和正确的认识,攀谷嗣窃诨鹪值姆乐沃杏辛苏返睦砺壑傅迹兰际跸低骋惨蛭⑷肓丝蒲Ю砺鄣男孪恃憾⑸酥实谋浠?nbsp;

拉瓦锡于1777年向巴黎科学院提交了(燃烧概论)的报告,建立起了为近代消防学提供科学理论基础的氧化燃烧学说。1871年傅兰雅口译、徐寿笔译的(化学鉴原)是我国首先系统介绍西方化学知识的著作。但由于这些知识传播的范围仅限于少数知识阶层,加上将正确的燃烧理论应用于近代消防的概念并未传人我国,因此,它对人们的观念并未产生较大影响。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它才较全面地被我国接受并得到广泛传播。由于氧化燃烧学说揭示了火灾的成因和条件,氧化燃烧学说很快就在消防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科学的火灾观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指出扑灭和预防火灾的科学方法。

直至20世纪50年代,作为防火、灭火的科学依据和理论基础“经典燃烧三角”理论才被国人逐步认识和深化。氧化燃烧学说的建立和在中国的传播,最终在消防领域中起到了树立新消防观念、提供明确的灭火方法等作用。比如《消防警察全编》中就对火和火灾的危害有了比较科学和全面的系统的认识;指出消防是世界文明进步的产物,社会越发展火灾越频繁,消防就越显重要;树立了建立消防警察制度的观念;还强调为更好的灭火,要遵守救护人命是首要任务的原则,同时还要调查水利和地理并不断改良器械,提出3种科学的灭火方法。这本书虽然介绍的是源于欧洲的日本的消防理念和技术,但是足以说明随着氧化燃烧学说的确立,使消防科学和消防技术水平有了飞跃式的发展和提高。

1.2火灾科学的兴起和发展与消防科学的再建制

解放前,中国的消防科技主要是通过日本间接地向欧美学习,1905年清政府曾派少数人到日本短期学习近代消防。建国后的前30年以学习前苏联为主。为解决建国后中国消防科技人员急缺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以下一些方法:聘请前苏联消防专家举办培训班,选派学员到前苏联进修,在人民譬察干部学校设立消防专业等。1957年8月15日,我国选派巧名干部(俄语专业)到苏联留学两年。学成回国后,他们分别在消防教育、管理、宣传、科研等方面为振兴中国的消防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是中国现代消防科研、教育事业的奠基人。消防教育开始兴起。

1956年1月9日在现在的中国刑警学院设消防教研室,增设消防专业。从留苏归来人员中选调8人担任消防教员,后历经周折的下放和重新启用,至1992年消防教研室和消防教育建制化,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004年由武警学院开始招收消防工程专业方向的硕士生。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称“火灾实验室”),1992年由中国科学院批准边建设边对外开放,是1995年通过国家验收的我国火灾科学领域惟一的部级研究机构。1996年就招收12名工程热物理专业博士生。此时,中国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过程基本完成。

火灾科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使我国的消防科技水平能在同一个平台上与国外发达国家竞争和对话。20世纪询年代的H.W.艾蒙斯将质量守衡、动量守衡、能量守衡和化学反应原理用到建筑火灾的研究中,开创火灾过程机理研究的先河。爱丁堡大学的D.卓斯戴尔出版的《火灾动力学》系统地阐述了火灾科学的理论体系。

1985年国际火灾安全科学学会成立,其研究的领域包括伙灾化学、火灾物理、火灾动力学、火灾探测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被动防火技术、建筑防火设计、人在火灾中的行为、火灾风险评估、火灾调查、消防安全管理等。这标志着人类对火灾机理的认识从无知到近代的氧化燃烧学说,进一步飞跃到火灾动力学的研究阶段。

2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化与驱动模式分析

2,1学科的建制化与驱动模式分析

学科建制化问题是科学史学家与科学社会学家共同关注的一大课题。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学者们对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学科发生建制化的过程与机制进行了大量研究。人类活动的建制化是指由参与此类活动的人们形成某种有秩序的社会系统的过程,它也是一组适当的价值、信念、规范在人们思想中获得内化的过程。学科的建制化则指处于零散状态且缺乏独立性的一个研究领域转变为一门独立的、组织化了的学科的过程。

在一门准学科发生建制化的过程中,其研究者需为之提供辩护,以促成一系列事情,例如,基本问题域的确定、特有的研究方法或程式的构建、学术规范的确立以及学术话语体系的形成等的认知、认同与学科专业刊物的创建、学术队伍的组织化与培养学术后继的机制化等为特征的职业认同。

学术活动要实现高度建制化,除在共同体内部要建立相应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外,还需要使该领域内的成果为整个学术共同体与社会接受和运用,即内部成果外部化。学科建制化的核心是指该学科的内部的学术活动的建制,而且学科(核心是学术)的建制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故而学术活动也可以在较低层次上实现不充分的建制化。

判断学科的建制化是否充分,应综合考虑建制化得以实施的规模与程度。西方学者都强调教育系统与管理系统方面的指标(博士培养计划的设立、学术权威机构的效力等)。人们除了着重考虑学术研究传统或范式的自主性、创造性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内在标志外,还应考虑学术的社会效应,看它是否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是否为社会所认同并赢得较为充分的社会支持,如新学人的进入、研究资金的投入等。因此,人们在研究学科建制化时,大多对学科内部某些价值概念或学术信念的内化过程给予特别的关注,而不单只是考虑建制化过程的种种表现,如建立学会、出版刊物、学术交流制度与规范、后备人才培养制度等。

学科的形成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其核心是该社会系统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与集体行为之间的互动作用,这个管理—控制系统又可分为权力系统与权威系统。与之对应,学科建制或再建制化的动力机制(学科建制化的驱动模式),可理想地分为权威系统驱动模式与权力系统驱动模式。

发端于学术权威学科建制化或再建制化的结构,以非强制的方式建立学术范式、互动制度及相应的教育制度,通过展现学术魅力与社会功能吸引新学人。在此模式中建制化过程历时较长,往往带有自主性与“自辖性”。

而发端于学术权力乃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学科建制化或再建制化,以强制方式规定学术范式、互动制度及相应的教育制度。该模式建制化过程历时较短,常呈现出“他主性”与“他辖性”。

当然两种模式在学科的建制化中是交织在一起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学科的建制化历程发端于权力系统。

2.2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化与驱动模式

消防工程学科在中国的建制化与公安部、武警学院的消防工程系、消防指挥系和公安部的4个消防科学研究所以及中国科技大学的火灾实验室密切相关。在这些单位中逐步形成一个从事消防科技研究的学术团体,并创建了消防科技杂志和中国消防协会。近几年,我国消防科技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和学科队伍。由于学科建制的初创是基于权力模式下“他主性”推动,从科学社会学以及科学学科建制化的相关理论可知,这种模式需要转变为权威系统模式下自主模式。

消防工程学科建制化的本质是学术建制化,而学术的建制化历程不但涉及学术专业团体或机构、学术刊物的组建,也涉及学术纲领的确立或重建。学术建制化成功与否取决于:

其一是要看是否会导致专业学术团体、刊物的出现,以及社会对消防学术的支持程度。

其二是要看是否出现成功的学术研究范式(或研究纲领)。

我国的现状是消防工程学科没有成熟的研究生教育,也没有部级核心期刊的消防工程学科杂志,这都不利于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化。

1956年初建立消防局不久便从全国各地抽调一些工程师,开始进行消防技术的科研工作:之后又从地方大专院校抽调了10多名毕业生,共计20多人,购买了一些设备,在消防局内组建了消防科学研究室,这是我国消防科研机构的雏形。1957年公安部开始筹建消防科学研究所,1963-1965年公安部的4个消防科学研究所相继成立。成都消防科学研究所、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和上海消防科学研究在各具特色的研究领域中进行了出色的工作,参与消防科学的初建,并为完善消防科学的建制化作了学术上的积累。武警学院设有消防工程系、消防指挥系和一个以消防科技研究为主的科学技术研究所,它是为消防事业培养和输送专业技术人员的摇篮,也是惟一的一所设有消防本科专业的院校。4个消防科学研究所、武警学院的消防本科教育以及“火灾实验室”所做的工作使消防工程学科完成了其初始的建制过程,并为它的再建制化奠定了基础。

4个消防科学研究所以及警学院消防专业的设置和人才的培养,都是在公安部的领导规划下建立的。因此,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化是在权力驱动的模式下完成的。之后,该领域的一些专家在自由的学术研究中成长起来,逐渐成为权威系统的支柱,他们对消防工程学科进行辩护,使消防工程学科最终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认可。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消防工程学科在我国的初始建制化主要遵循权力系统驱动模式,这使得消防研究在我国未能充分地实现学术研究传统的多元化,由此导致较为单一的学术格局长期存在。’在此格局中展开学术批评十分困难,而学术互动的实质恰恰是理性的批判。笔者认为,学术研究最终走向专家系统驱动模式才是良性模式。

3权威消防学术期刊、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建设与消防学科再建制

3.1权威消防学术期刊、研究生教育与消防学科再建制

尽管武警学院2004年开始招收硕士生,但是消防专业没有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制约了消防工程学科发展和完善。学科建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要有独立的知识体系,而知识体系构建的基础就是前沿知识的学术研究,研究生们是从事这种研究的学术后继。

史蒂芬·科尔,将科学知识分为核心知识和前沿知识,研究生教育的开展无疑是在拓展消防工程学科的前沿知识,从而随着对前沿知识的评价和认同,最终这些前沿知识会进入消防专业中共同认同的核心知识而变为消防本科生的教材内容,从而逐渐完善和发展消防工程学科的知识体系,同时也培养了消防科技领域内的科研梯队,从而保证了学术研究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学术建制化中重要的条件。

《科学》杂志上的论文所发表的各种主张代表着当下科学界的前沿知识。科学研究者在科学杂志的体系中接受调练,并通过在自己相关领域专业杂志上赢得声誉,也是将研究成果内化为该学科知识的必要条件。因此,科学杂志体系是科学事业的一个重要表征。

在前沿知识内化为核心知识的过程中反映出知识的产生和制造对学术期刊有很强的依赖性。科学家们通过发表文章在圈内得到认可。他们赢得的声望是靠同行评议来保证的,同行评议只不过是为应对纸张媒体的局限性而做的妥协。尽管同行评议会遗漏某些有价值的文章,但是通过同行评议对信息大幅度过滤显然是有必要的,当然这是权宜之举。总之,关于科学的著述业、版权、阅读和知识传播特征的问题,都不再是哲学家、社会学家和科学史家的事情,而是涉及科学家自身的事情。

消防刊物是交流消防工作经验、提高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水平、普及消防知识的一个很重要阵地。发达国家对此一向比较重视。据了解,日、美、英、法、前苏联、德等国的消防刊物就有78种。中国有《火灾科学》、《中国消防》、《消防科学与技术》《消防技术与信息》等,另外《武警学院学报》也刊登相当分量的消防科技类的文章,但遗憾的是消防类科技期刊中没有国家核心期刊。按照科学社会学的观点,科学是一种职业,科研工作者论文的社会评价是他们获取资源的重要条件,因此,消防科技核心期刊的筹建,也会激励他们的科研积极性。

建设学术杂志平台并发挥其在学科发展中的作用有助于消防学科的研究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同行评议是文章质量的保证,因此,消防科技杂志应该严格执行匿名专家审稿评阅制度,另外为了同世界接轨要加强期刊的规范化,在文章格式以及所办刊物的参数上可以参照世界上其他同类的杂志。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期刊杂志数字化的趋势下消防科技杂志也会电子、数字化。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科学杂志是科学知识中前沿知识经同行评议后的话语,它经过一般评价后会得到普遍的认可,从而变成该学科的核心知识,其中同行评议是文章质量的保证。而研究生教育正是扩大从事消防科学前沿知识研究队伍的主要手段,因此,研究生教育的水平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学科建制化完善与否的标准之一。可见,消防学科的建制化中,权威的学术杂志和研究生教育的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条件。

整个现代学术系统在中国的建制化历程的作用都与它在西方国家的建制化历程存在着重要区别。

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不断的社会转型之中,中国的现代学术事业也产生于这一伟大的历史转折期之中。就中国而言,现代学术系统的初始建制化历程大多采取权力系统驱动模式,虽然历时较短,但往往带有他主性。因此,尽管中国的现代学术系统已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较为系统而客观研讨火灾科学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历史背景和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指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重要任务是推进消防工程学科在我国的再建制。

3.2重点实验室建设促使消防学科的再建制过程

自1985年第一届国际火灾科学大会召开以来,各国相继建立火灾科学实验室,广泛开展前沿性火灾科学问题的部级研究的国际合作。火灾科学已成为当今非常活跃的交叉性科学研究领域,创新余地巨大。通过科学家们近20年的共同努力,认识了和正在认识火灾现象的基本特性,并已积极地利用和发展其他工程学科的成果来研究火灾安全技术原理。

1987年5月中国大兴安岭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工程热物理专业出身的范维澄意识到这是建立一个部级火灾研究机构的机遇。

1989年通过建立一个部级火灾实验室的可行性论证,在“需要对火灾进行系统研究,以深化对火灾机理和规律的认识,从而为制定正确的扑火方案提供科学依据”思想的指导下,在我国建立起来的“火灾实验室”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火灾科学,使消防工程学科出现了新的增长点,也解决了一些与火灾相关的消防工程和技术的问题。

火灾科学通过实验室研究建立数学模型,定性乃至定量地估计或预测出小概率事件—火灾危害的范围,这就是火灾风险评估,另外它还是研究火灾防治的科学基础和新原理,为从源头上取得火灾防治关键环节(“阻燃”、“探测”和“灭火”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提供科学支撑。

与国际上火灾科学的兴起相比,中国火灾科学的发展相对晚一些,但是“火灾实验室”长期立足于火灾安全的基础研究,重视在火灾动力学演化理论与防治技术基础方面原始创新,已取得了令国内外瞩目的进展。国际火灾科学学会前任主席昆梯尔对此予以高度评价,而且中国还获得2005年第八届国际火灾科学大会举办权,这都说明我国的火灾科学研究有了一定的国际地位。

重视工程技术的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武警学院等院校正逐步重视火灾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与之相反,“火灾实验室”则以立足于基础、注重应用、加强转化的整体发展思路,从理论向技术和工程延拓。

2001年末火灾实验室还争取到了国家首批科技奥运项目。这种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积极将基础研究成果向中下游延伸的思路,是“火灾实验室”研究工作的重要特征。现已取得了一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国家消防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积极评价:对提高我国消防技术的整体水平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消防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了先导作用,已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4结语

有“消防工程”本科教育和“安全技术及工程”、“消防指挥学”硕士教育的武警学院与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方向,有向基础理论(火灾科学)转移的趋势;而只有“工程热物理”方向博士教育的“火灾实验室”,则依托其火灾科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向消防工程和技术领域延伸。这两种趋势说明,学术权威模式驱动下的火灾科学与权利模式驱动下的“消防工程”开始相互渗透,紧密相连。

消防论文范文第15篇

其一:《建规》中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问题

随着消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筑给排水中的消防问题也同时受到了同行们的关注,消防设计规范作为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也让设计人员开始更多的学习和思考,本人最近在网易给排水在线消防板块担任了版主,通过和广大同行网友的交流,发现了很多规范上面的语焉不详之处,通过讨论也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有些问题值得拿出来与各位同行商榷,希望能够和大家交流,得到大家批评和指正,同时能够引起规范编制组各位专家的注意,在以后的规范编制修改中考虑到这些问题。

本人认为,《规范》的编制里面有个平衡性的把握问题,太粗了不易于具体的操作执行中的把握,太细了又难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让一些具体有困难的设计难于真正贯彻。因为规范的条文是用来直接在设计中体现的,所以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十分明确,如果有些地方不能明确的,如规范修订中各方具有争议的,建议就应该提高到上一层做出上面一层应该保证到的,而不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的列出一条,这样最让设计者和审图、消防审查人员和各方人员难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产生歧义,首先是设计人员在方案阶段就无从把握,举个例子,今天我这样认为,做好方案,消防审查某个人员认为可行,过两天时施工图做好了,审查人员换了个人,对某条规范的理解不一样,施工图的工作变化就大了,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造成很大的浪费,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腐败环节提供机会。违反了规范编制的初衷。

现打算将平时设计中的一些问题理出,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限于篇幅,打算分几篇文章逐段论述,本次仅讨论一点,关于屋顶水箱设置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以下简称《建规》“第8.6.3条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1、在以上两条中首先有关于临时高压和常高压的定义问题,临时高压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压规范在条文解释中所述的“即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中的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实际设计中难于把握,首先说区域概念的范围难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区域,是几栋楼还是一个小区还是几个小区抑或是一片厂区,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时的设计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而区域高压的理解有很多异议,窃认为其实在满足了二级负荷的前提下,如果消防设备齐全,有独立的两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含室内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认为是常高压系统,因为即使消防作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因为任何安全保险都不是绝对的,因为即使是规范定义的常高压高位水池,也有检修维护和清洗的时间。

以上是本人粗浅的看法,并不认为一定正确,但是还是认为如果无法明确那么不如不写出,至少不会造成大家在这上面费尽思量,仍然找不出统一的认识。

2、再者就是“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这里十分钟的消防水量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喷淋等其他消防设备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以下简称《喷规》)“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这里面说的“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到底是指最不利点一个喷头的水量还是同10.3.2中“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还是最不利处整个保护面积里面10分钟的用水量,这个问题无论在《建规》还是《喷规》或是即将出版的《建规》送审稿中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举个例子,如果一栋带地下停车库的多层综合楼,有喷淋系统,采用中危Ⅱ级的喷淋强度计算,喷淋水量按照最不利点的保护面积来计算,假如水量是30l/s,具体根据喷头布置的疏密及选用管径的大小有些差异,假如室内消火栓系统水量是10ls/,如果喷淋按照整个保护面积30l/s的流量计算10分钟的水量已经是18立方了,那么由于“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无需再计算其他水量即可选取18m3水箱了,如果按照“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计算那么4只喷头的水量应该在5l/s左右,即水箱需要在消火栓用水量10×10×60=6m3和下加上5×10×60=3m3的水量,为9m3,与前面所述18m3有很大的差异。

我们平时设计中认为因为少有水箱能够满足喷淋要求水头的,所以都是需要设增压系统的,所以罐里有十分钟的水量,水箱就不考虑了,但是我们注意到《喷规》10.3.2条说的“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那么其中的话严格理解是不设消防水箱时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采用,然而即使采用了气压供水供水设备,在有水箱时水箱是否还应该考虑喷淋储水量,如果我们以规范字面意思理解,还是需要。

不禁要问,这是规范的原意吗?如果不是,那说明规范在这条条文的陈述上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