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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论文范文

林业法律论文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该文在阐述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的基拙上,论证了高等林业院校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指出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和生态法制建设对林业专门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文提出,高等林业院校应加强林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准确定位,分层次、多形式地提供林业法律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促进林业法律教育内涵和外延的发展;落实具体措施,保证林业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质量。

现代化建设有赖于科技的高度发展,而科技发展的基础是人才。新时期的林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必须走“人才强林”之路,所以培养博而专的林业人才是高等林业教育面临的日趋紧迫的任务。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战略被确定为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法律也成为普通公民必备的工具性知识,所以林业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林业法律法规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林业法律教育成为深化高等林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的林业发展正处于千载难逢的机遇期。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探讨如何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是林业发展现阶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思考如何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林业专门人才亦是具有前瞻性眼光的表现之一。笔者认为,在林业历史性转变和生态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高等林业院校有必要加强对林业法律教育问题的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推动高等林业教育的长足发展。

一、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高等林业教育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尚无一所高等林业院校,只在21所大学或农学院中设立了森林系。1952年,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原林业部成立了北京林学院、东北林学院、南京林学院,并在13所农学院中保留或增设了森林系。“文革”以后,教育逐渐被放到国家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林业教育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九五”期间,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全国高等林业院校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高等林业院校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得到了优化。进人21世纪,林业迎来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高等林业教育亦由此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同样,林业法律教育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是底子薄、发展慢。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在1986-1989年,除了少量、零星的非林业专业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课程以外,林业的相关专业并未开设任何法律课程(见表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律概论”(或称“法律基础”)必修课。与此同时,林业相关专业也相继开设了“林业政策与法规”课程。以北京林业大学森保专业为例,在1988-1989学年为85级学生开设了“林业政策与法规”选修课程,课时为30学时,并于下一学年将该课程转为必修课,此后该课程的开设得到了延续(见表2)。从整体上看,当时林业法律教育的开展情况并不太乐观,存在中断的问题。当然,这与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极大的关系。

目前,高等林业院校的法律教育已具雏形,大致可分为3类:(1)一般的法律教育。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包括高等林业院校在内的各高等院校统一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现改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必修课,向大学生普及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的知识。另外,有些高校还开设了“现代生活与法律”之类的全校通选

课,旨在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增强其法律意识。(2)专门的林业政策与法规教育。部分林业院校开设了林业法律法规类课程,如北京林业大学开设的“林业政策与法规”课程。这类课程着重介绍我国一般性法律法规中涉及林业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六节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我国在林业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3)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法律教育。随着高等林业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人,一些高等林业院校重新调整了原有的办学方向,如北京林业大学定位为“以林学、生物学、林业工程学为特色,农、理、工、管、经、文、法、哲、教相结合的多科性协调的全国重点大学”,并在原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新设立了法律系和法律专业。北京林业大学为法律专业学生和环境科学、水土保持、环境规划等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有些高等林业院校还单独成立了法学院。例如,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科研为办学特色,设立了环境法研究所,开设了环境法学、林业法学、环境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特色课程。

二、加强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对林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建国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建设急需大量木材,我国林业建设主要以木材采伐、加工利用、迹地更新为主。为了适应这种以木材生产为主体的林业建设需要,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高等林业教育在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均以森林工程和营林为主。但是,进人21世纪以来,在全球性资源耗竭和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背景下,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生态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林业则被赋予首要地位。林业工作的重心由原来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的性质由原来主要为社会提供木材和林产品转变为提供生态效益和生态服务,国家和社会对林业价值的认识由原来单纯的注重经济价值转变为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精神价值并举的局面。林业的概念也得到了全新的表述,即“不仅是指森林的经营,还包括了林产品的加工、分配和市场,林地资源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以及与林产品生产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对高等林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成为21世纪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新的发展方向。

首先,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应从培养传统的以营林、造林为主的行业性高级专门技术人才转变为培养既具备林业科技知识又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与贸易学、法学等方面知识的现代化复合型人才闭。

其次,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方式将打破原有的文理分隔的专业设置模式,在综合性学科体系的建构下创建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在高等林业院校这一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中,林业法律教育无疑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林业法律教育不仅要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基础教育,更要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以适应未来林业发展的需要。

(二)生态法制建设对林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基本是以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为代价。时至今日,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已受到生态瓶颈的严重制约。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我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防止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门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此同时,对这一部门法的理论研究也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随着国家对林业的日益重视,传统林业开始向生态环境建设转变。整合与林业有关的法律规范,组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将其纳人环境与资源法体系之下的理论设想,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无论是环境与资源法还是林业法,这类新兴法的主要特点是渗透的领域越来越广,涉及的学科越来越杂,从业者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在于,生态环境问题在根本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需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的支持。自然科学如生物学、生态学、地质学、物理学、化学等,可以帮助人类认识环境、了解环境恶化的原因以及提供补救的方法;而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则可以将这些解决办法置于人类社会之中,协调好其与人类的关系。其中,法学是这一系列学科链的最后一环,可以将决策者所采取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

环境与资源法、林业法所具有的学科边缘性、交叉性特点,决定了法学院式的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已不能满足生态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在一种新的文理综合的教育机制尚未建立之前,传统的高等理工类院校,包括高等林业院校,应在自身专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林业法律教育,为社会培养急需的生态法制建设人才。

三、高等林业院校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措施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林业建设,林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依靠林业专门人才。在现代社会法治化的框架中,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林业专门人才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将林业法律教育纳入整个高等林业教育体系,使之成为高等林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课题。

(一)加强林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高等林业院校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国高等林业院校的师资力量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林业院校的办学目标由单科性大学调整为综合性大学以后,各类具有非林业专业背景的高学历教师进人了高等林业院校。从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角度来看,高等林业院校除了要引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高学历、高素质的师资力量之外,还要着重培养这些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能力,提高和完善教师的整体素质。

首先,高等林业院校应为教师提供进一步拓宽视野的平台,鼓励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增加跨学科的合作性研究活动。例如,组成跨学科的科研团队,积极争取国家在林业、环保和法律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以适应现代林业科研创新的要求。再如,在校级科研项目的安排上,应适当地向林业法律方面倾斜,帮助和扶持现阶段还处于成长中的林业法律教师队伍的自身建设。

其次,高等林业院校应为林业法律教师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林业和相关法律领域的动态发展。

最后,高等林业院校应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估体系,激励林业法律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和教学能力。

(二)准确定位,分层次、多形式地提供林业法律教育

现阶段,从横向上看,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对象主要可分为2个主体:一是高等林业院校中的非法律专业学生,二是高等林业院校中的法律专业学生。从纵向上看,林业法律教育的对象可分为研究生、本科生、自考生、成教生或林业职业培训生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笔者认为,高等林业院校可以以后一种划分为出发点,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林业法律教育对象提出不同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高等林业院校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现代林业建设的高级人才,所以研究生的林业法律教育应包括更多、更系统的法律内容;在课程设置上,应开设“环境与资源法”必修课,以及“环境法的基本理论”、“自然资源法”、“林业法”、“国际环境法”等选修课。

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教育旨在培养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社会的林业复合型人才,所以本科生的林业法律教育应注重加强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努力拓宽学生的专业面;在法律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开设具有普及性的“法律基础”课程之外,还应为林学、环境科学、法学等专业的本科生提供更专门的林业法律课程,如开设“环境与资源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开设“林业法”作为选修课。

对各类林业职业培训生,林业法律教育的重点则在于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专门的林业法律知识;在课程设置上,应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林业法”必修课。

此外,高等林业院校还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林业法律教育。例如,在面向全校开设的“森林与资源导论”必修课中适当增加林业法律教育方面的内容,使林业法律教育逐步渗透进林业教育中。

(三)与实戏相结合,促进林业法律教育内涵和外延的发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高等林业院校的林业法律教育必须与我国当前的生态法制建设、与林业变革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林业法律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得到同步发展。环境与资源法、林业法等是新兴的法学学科分支,学理建构尚不充分,理论体系有待完善。因此,从事林业法律教育的广大教师应勇于实践、敢于创新,以自己的科研成果服务于生态法制建设和林业法制建设,进而推动学科理论的发展。

在人才培养方式上,高等林业院校的林业法律教育应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例如,可以将暑期实习作为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的主课,引导学生积极走出课堂,调查生态法制建设的现状和林业改革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形成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理方案。此外,还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合作教育,开门办学。例如,与林业行政部门或林业企业合作,开办各类林业法律培训班,以拓展林业法律教育的外延。

(四)落实具体措施,保证林业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质量

首先,明确林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林业法律教育的课堂讲授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法律教育和专门法律教育2部分,即除了一般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横向内容外,还包括与林业相关的法律等纵向内容。此外,根据我国国情的要求和时代的发展,还要适当增加一些国家制定的林业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林业法律教育内容体系。

其次,基于上述所确定的林业法律教育内容,高等林业院校必须保证林业法律教育课程至少有30学时以上的教学时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师能够讲授完整的林业法律体系,同时也便于学生充分理解相关知识。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依法治林;

一、实现长久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

1、 长久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

纵观我国林业发展指导思想的变化,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营林为基础"、"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的核心均是以满足木材需求为主,是长久利用的表现。自从林业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虽然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林业转变为现代林业,但毕竟从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林为主"的长久利用思想中解脱出来,是传统林业向现代可持续林业转变的过渡。

我国林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已经由"长久利用"变为"林业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林业还未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森林的基本状况令人堪忧,森林覆盖率不断加大,但生态功能衰减的实质没有改变;成熟林少,单种人工林多,针叶树比重下降,阔叶树比重上升,林种、林向单一,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不断下降;呈现出数量型增长和质量型下降并存的状况。因此,我国林业"肩负着由传统林业向可持续林业过渡的历史使命。"

2、 长久利用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区别长久利用与林业持续发展的经营取向不同

传统的森林资源长久利用以森林使用价值为取向,林业持续发展以森林的价值为取向:

长久利用强调单一商品或价值的生产,以单一的木材生产和木材产品的最大产出为中心,把森林生态系统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放在从属的位置,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源源不断地、均衡地向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虽然在20世纪70-80年展为森林多效益林业,但林业经营仍未能完全摆脱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格局。可持续林业是从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出发,以森林生态系统在自然、社会系统中的功能维护为中心,目的是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管理,向社会提供可持续的福利,而不仅仅是某种物质产品,这种功能的维护不仅是获取森林使用价值的基础,而且是由使用价值所表现出的经济获益持续的保障,更是人类持续生存所依赖于生命支持系统的根本,是森林价值的本质所在。

3、技术保障体系不同

收获调整和森林蓄积量经营管理是长久收获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核心。其实质是把森林作为资产,通过集约经营建立理想结构的林份,实行长久作业,提高生长量、蓄积量和木材产量,以增加社会财富。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核心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分类经营是可持续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基础;生态系统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具体技术保障体系,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工具;森林资产化管理是可持续林业的配套措施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现状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没有可持续经营的森林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林业。自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后的5年内,森林可持续经营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世界林业发达国家都开始调整和改造传统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理论与技术,并组织研究和实践森林资源可持续标准和指标体系。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林情提出了不同的实现途径。如:加拿大侧重于林地生产力的保护,提出了以模式森林计划为依托的林地综合管理系统;美国注重人们对森林的整体需求,提出了生态系统经营;德国由于几乎没有原生林,大多为人工次生林,因而着重于回归自然的人工林经营,即近自然的林业。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来调整各自的林业发展战略,着手研究和制定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修改森林法第5条的林业建设方针为"林业可持续发展"

1、林业发展指导思想、林业发展战略与森林法

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林业经营理论为理论基础和依据,学者们的经营思想来源于实践,因已受到实践考验或受到普遍接受而被政府采纳,其体现为林业指导思想并以林业发展战略为载体和平台进入实践,林业发展战略中所确定的林业指导思想(实质是林业经营理论)通过具体的林业发展战略步骤的反复实践,证明其科学性,或是受到普遍认可,而最终被写入各国的森林基本法。

森林经营理论与森林法的关系:可以说森林经营理论是森林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森林经营理论的变化必将带来森林法指导思想的改变。虽然我们已经接受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理论,并制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我国森林法对此没有任何体现,对于这一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的经营思想,必将以法律加以确定。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但由于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长,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而森林效益的间接性、隐蔽性、时间积累性和验证的宏观性,加之森林资源存在形式的无比公开性,又使得森林资源在各种资源和资产中的安全性较低,容易受眼前利益驱动而遭到破坏,所以森林法不同于传统法,也不能等同于传统法,森林法的制定必须提高预防性、克服滞后性。

2、依法治林与林业历史性转变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化阶段,因此,如何保护森林资源、合理的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达到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一大历史性课题。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法律工作中有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依法治林"的"法"字,主要是指林业法律体系的完善及林业法律的合理性,方向的正确性。森林法的合理性主要是指以科学为依据,遵循生态规律,当然也包括法理等立法规则;方向正确主要是指符合当时的国情、林情。二是"法治"二字,主要指严格林业执法、严肃林业司法(包括监督林业执法和监督林业司法),即依法治林。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前者,依法治林将背离我们的目的而误入歧途;后者是前者的实现和保障,没有后者,前者的一切都将是一纸空文的无稽之谈,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最终还是落在一个"依法治林"的"法"字上。

我国森林法律体系以《森林法》为龙头,其第五条规定的林业建设方针,是中国林业发展总揽全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以法律文件的权威性确定了中国林业的发展方向,但目前中国森林法的林业建设方针严重滞后与实践相脱节。因此,依法治林,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必须以森林法"长久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的修改为切入点,以法律的形式彻底改变我国林业发展的宏观性指导思想,进而带动整个林业立法的大改变,为我国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院校;环境法;教学方法;农林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7-0091-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湖北武陵山区的生态建设空间进一步挤压,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维护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压力日益加大。据我国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结果显示,2009-2013年期间,各类建设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年均超过200万亩,其中约一半是有林地;局部地区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现象严重,森林资源保护意识薄弱、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在实际农林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暴露出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强化林业资源保护专业人才队伍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学校的办学定位,我校林学、园艺专业复合应用型农林人才培养模式获批为第一批改革试点项目“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对于我校的农林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民族地区农林从业人员的环境法治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经济发展,传统环境法教学模式相对滞后,无法适应社会对环境法律意识强的农林人才的需求类型的客观变化。因此,立足现实,运用法律机制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应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形势,成为农林专业环境法教学改革需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优化环境法教学内容,突出课程特点

1.高校环境法教学内容的现状。环境法涉及法理学、刑法等法学学科,还涵盖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环境法教材体系涵盖内容广泛,各高校开设该课程情况不一样,仅湖北民族学院,法学、环境工程、林学等专业均开设了该课程。作为受众的本科生专业背景不同,针对农林等非法学专业环境法教材,与法学专业相比,应有所区别。目前,国内环境法教学内容大致包括法学理论(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等内容)和单项法律条文(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两个方面。对于法律理论部分,理论性强且较抽象,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学习热情不高,教师一般感觉不好把握。法律条文涉及范围广泛,内容繁杂,如污染防治类法律,各种各样的术语和数据会让人感觉缺乏实际性,学习效果不佳。

2.环境法教学内容的完善建议。根据农林专业知识结构,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完成人才培养目标。选用环境法权威教材,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版),汇聚了北京大学瑞林环境法研究团队的成果,吸收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环境管理与司法实践新经验,在教材编排及内容方面适合非法学专业,其中“扩展阅读”和“案例讨论”涉及基础知识和案例,极大地提高了教材的可读性、趣味性,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正文内容。[1]同时参考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教材,如钱水苗主编的《环境资源法》、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曹明德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吕忠梅著《环境法案例辨析》、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教程》。[2]由于我国新环境法于2015年开始施行,相关的环境法教材没有及时更新相关的内容,因此,在环境法教学内容上,通过查阅文献和时事评论,结合我国立法新动态,补充新环境法的亮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环境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农林专业的学生,需及时补充污染防治的基础知识,加深理解人类同环境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污染物在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载体的迁移、转化和积累规律,探索其对有机体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等。将国内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贯穿于污染防治法的讲解中,如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等。[3]抓住环境容量及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的核心,突出生态承载力原则的重要性。通过了解这些知识,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人与环境应和谐共处。在自然与资源保护法的教学内容中,农林专业学生知识结构较为完整,已具备生态学、林学的基础知识,相对而言,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防风治沙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内容较容易引起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学效果较好。在教学内容中,介绍我国自然资源储量及污染、破坏的严峻形势,强化学生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认识,真正担负起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任。

三、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1.案例教学在卓越农林人才培养中的适用。案例教学方法,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当前已广泛用于环境法授课中。通过将实际事件的典型过程再现出来以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运用环境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4-6]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一些单项法和综合法存在长期争议,为适应新形势的环保需求,一些单项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如在大气污染质量标准及相关防治法律方面,2012年,新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 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2013年1月,全国出现4次较大范围雾霾过程,涉及30个省(区、市),多个城市PM 2.5指数“爆表”,2013年9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国十条”)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两个重头文件。因此,案例教学法中存在案例时效性问题,对于案例分析,需考虑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修改版本,尤其是新法和旧法变动较大时,需对比分析。在选择案例时,多引入当前的热点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其次,案例选择具有真实性。在金瑞林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版)教材中有些案例,很多可以找到其事件发生的原型,搜集媒体对于该事件的报道,讲解事件的起因、经过与结果,通常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1]另外,案例地域性问题,除了搜集全国典型案例外,多结合湖北恩施地区的环境问题,如环保局行政执法、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盗伐滥伐林木、侵占林地等,易引起学生的警觉,加强其环保意识。由于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普遍,构建多媒介形式、多样化的案例教学形式容易实现,以解决学生运用环境法律解决实际环境纠纷的操作技能不高的问题。在教学中综合运用实录形式、列举形式和视频案例形式,可有效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动力。[7]同时,为提高卓越农林人才的实践技能,必须循序渐进地实施案例教学,让案例教学贯穿教学全过程。例如,2012年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案例,涉及环境法内容较综合,如企业违法排污、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失职、重大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公众参与、渔民损失补偿法律救济、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等。因此,该事件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循序渐进地讲解其反映出来的环境法问题,不仅可巩固已经学习的知识点,同时可提出新的问题,为接下来的学习埋下伏笔,这样学生学习起来连续性较强、印象深刻,学习效果也较好。因此,结合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目标,从完善案例内容和案例教学方式出发,构建多媒介形式的、多样化适用的教学案例库,通过正确适用的案例库来培养卓越农林人才,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机制。

2.尝试“模拟法庭法”教学形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民族院校农林专业师资水平的限制,要筹措环境法律诊所存在很大的现实困难。因此,为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的能力,模拟法庭在教学实践环节的应用,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这种形式一直被法学院广泛采用,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可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态度。与法学专业相比,农林专业在法律基础理论上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模拟法庭的开展实质采用辩论的形式。例如,我们设计了一个模拟法庭,给出一个典型的案例,学生以“原告”或“被告”律师的身份出庭,“法官”由教师担任。[8]教师根据学生的临场表现点评,有利于深化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学术理念内涵的理解。这种方式不仅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口才,培育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全面、深刻、反向性和多维性思维的习惯,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为将来从事相关的工作打下一定基础。[9]案例的选择是实施“模拟法庭法”需注意的要点,对农林专业学生而言,这无疑是新鲜的尝试。除了参考经典的环境纠纷处理案件的案例,需强化学生对模拟法庭实践的理念,如亲临学校法学院模拟法庭的审判现场,关注《全国模拟环境法庭大赛》等。通过观摩学习模拟法庭,了解司法审判实务技能,举一反三,将实际案例进行必要的“学术加工”,使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例兼具实践性、生动性和丰富的学术理念及法的精神的内涵。

3.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目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环保宣传才起步,一些环保公益组织已开始相关工作,民众的环保意识已有一定提高。由于农林专业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学生环保专业知识缺乏影响其对环境法教学内容的理解与学习。例如,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会对理解和接受环境法中环境标准制度较为容易,而农林专业学生会感到不习惯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因此,教师除了讲解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还需要引导学生改变被动的学习方式,从环境法学教育中领会法律批判精神以及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10]围绕“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改变被动式的灌输教授方式,加强学生自发学习的培养。一方面,通过积极的交流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强调参与和过程的教学评价等,做到全方位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从而使大学培养的人才质量得到保障与提升。[11]另一方面,采用“专题演讲讨论法”的形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专题演讲讨论法将演讲和讨论有效结合起来,具有直接性、具体性、公开性的特征。[12]在教学中,应用专题演讲讨论法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锻炼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水平。例如,针对教学内容或一些热点的环境事件,学生对此感兴趣,可以让学生通过制作PPT或口述等讲解形式,锻炼其从环境法学角度思维的能力,将学习兴趣与环境法教学内容和谐统一。对于环境法的法律责任内容,课前让学生集中练习典型案例,带着疑问到课堂,让“互动”落到实处,增强学生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目的。

四、组织参观实习,理论联系实际

针对环境法课程专业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和林学专业学生就业问题,组织学生到恩施州林业局参观实习,培养学生实践和观察研究能力,通过参观实习将所学专业融入到未来职业发展规划中,学生参观实习的积极性高,效果较好。通过林业局工作人员的专业和务实讲解,有助于学生系统、直观地认识目前林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形势:介绍了恩施市林业资源概况,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规划、管理、执法工作等,讲解了对于违反《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实际执法难度和力度等情况,以及林业产权的认证工作。当前林木的盗伐和滥伐情况中很多涉及到采伐许可证以及林权制度的问题。重点介绍了目前恩施地区在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方面的工作,以及面对山林纠纷时,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效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开展的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的形式和效果。

通过参观实践活动,学生更深刻感受到环境保护法律在林业资源保护中的重要性,熟悉林业行业特点和自身专业技能要求,并充分把握专业学习与自身未来发展定位的关系。因此,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塑造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环保法律意识强的新型复合型农林人才,为我国林业资源保护储备力量。

五、结语

强化复合型的农林人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针对环境法课程特点,结合民族院校农林专业的具体教学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该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与实践,研究行之有效的卓越农林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对主动适应资源环境保护现实需求以及就业多元化的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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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柏平,谢清平.高校环境法本科教材评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4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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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燕.环境法教掌的困境及出路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0,(6):234-235.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在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已逾700所,在校学生超过30多万人,发展规模太快,法学专业也成为毕业生最难找工作的专业之一的情况下,农林院校开办的法学专业与综合类、政法类高校举办的法学专业相比,在办学历史、师资力量、法律氛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距离,其面临着求生存、谋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毕竟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是少数,大部分学生应参加实际工作[1]。本文就以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的改革实践为例,来探讨如何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利用农林院校的学科和专业优势,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和“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办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并逐步提高农林院校法学专业的竞争力与生命力。

1 “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进步飞快,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旺盛,迫切要求理工类、行业类强势高校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学与科技相结合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有部分理工类、行业类院校已采取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依托学校的理科实力并针对该校科学技术专利与产权等领域问题较多的特点,即以发展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定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依托强大的理工科及自然科学技术文化优势,以发展航空法为特点,以培养掌握一定的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

东北林业大学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林业院校,现在也致力于综合性大学的建设,法学教育一方面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为林业行业培养其所需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课程体系设置中充分体现林业的特色,在讲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环境法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增加林业生态保护法、林业法、林业环境管理法等选修课程。此外还设置了刑事侦查技术、房地产法等体现跨学科特色的专业方向,同时专门建立一个跨学科的特色研究机构——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以后还要逐步设置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交通法学、科技法学和电子商务法等有特色的课程,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对学生进行知识交叉的培养,以适应社会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

关于“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体现在“精神的交融”和“知识的交叉”等多个方面。现行比较好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双专业叠加模式,有的称之为“3+2”模式,即理工科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3年的本专业知识之后,经考试转入法学专业修读2年法学专业知识。如东北林业大学目前实行的是法学双学位制,非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2年的本专业知识后,如成绩优秀即可选择攻读法学第二学位,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学习2年的法学课程,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即可获得法学学位。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可以选择攻读外语、计算机、会计等第二学位。事实上,这样的培养模式既符合理工类、行业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特色和办学规律,也符合人才市场的需求,所培养的人才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

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看,现代大学里学业的竞争正逐步转向基于多元智力的复合能力竞争。学习已经并正在突破传统知识教学的框架而成为一种综合能力的培养和实践方式,能力建构的理念已经上升到与传统的学问修养并驾齐驱甚至更高的地位。所以应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构筑与时展趋势和特点相适应的现代教育教学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应的,知识交叉的特色培养还可通过优化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加强对学生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和职业能力交叉的宽口径专业培养来实现。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所在院校理工科方面的学科优势,通过通识基础课程平台,拓宽学生对理工类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面,从而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及其基本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注重设置交叉性的专业课程。当然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不应当让学生陷入无止境的课程学习,所以各学校要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来设置法学专业课程。

2 “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

农林高校要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要“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如果仅靠单个人的孤军奋战就无法适应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复合知识的人才培养。在此,东北林业大学优势专业如林学、野生动物保护、材料学等专业有着成熟的团队式教学组织形式可供借鉴,如按照学科专业组建一批有学术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教学改革建设和学术研究的作用和团队整体协作的力量,不断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法学专业,这样的团队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学团队,按照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环境法学和国际法学等传统学科建立若干教学团队;另一类是在新兴的法学边缘学科和法学交叉学科等领域,建立有其他相关专业教师参与的几个有特色的创新团队,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吸纳了林学院和野生动物资源学院的专业教师。教学团队分别由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领衔建立“负责人——主讲教师——助讲教师——教学助理(研究生)”的教学组织模式。在此,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入本科教学第一线,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以教学团队为单位进行核心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项目申报、研究等工作,形成配置合理的教学梯队。如行政法学教学团队就在2008年成功申报上黑龙江省精品课程。学术团队则通过组成课题组共同申报、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有力地推动学术水平的提升与学科的发展。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申报上多项国家林业局、省部级课题,为我国林业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2010年东北林业大学成功申报上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法学学科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众所周知,法学与理工科有很大不同,在采取“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时应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团队式”可能更主要适应于教学和课题申报这两大块。教师队伍因为存在教学经验、教学方法等各方面的差异,“团队式”教学模式有利于各专业领域的教师之间扬长避短,互促学习,而且学生也能从不同教师的教学教法中掌握知识及学习方法;不利之处是有时课程衔接不是很好,连贯性较差,这就需要团队里的教师多交流、多切磋。至于课题申报,“团队式”也非常适宜国家各类法学课题的申报,不宜采取“单打独斗”式申请及研究,这样会在申请的数量和完成的质量上受到很大影响。当然“团队式”的研究模式同时鼓励出个性化,充分发挥每个教师的研究专长,真正做出有影响的课题成果。

3 “实务型”的教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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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校长雷文曾经特别指出:教学方法的问题是制约学生创新能力发展的主要原因,因为不同的教学方法取得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3]。大学教学最根本的方法应该带给学生心灵自由的飞翔,才能唤起学生创造的冲动,才能激起学生分享的内在需要。为了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需要借鉴理工科“重实验、重实训、重实效”的综合实践教学方式,构建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实训实习等多环节、多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以强化学生法律操作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训练。

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活更迭频繁,各类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基本上,目前农林院校,特别是东北林业大学的法学教师都有或多或少的实务经验,这些教师将法律实践融合在教学和科研中,形成“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实务型”教研模式有利于培养和训练法学学生的法律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社会,最终促进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采取“实务型”教研模式,首先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并将法律实务与科研、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甚至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共同承担教学。这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将会有力地促进教师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因为教师会将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带到课堂,并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大大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科研设想,讲解创新思维的全过程,将教师研究性的教学与学生研究性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也可以是对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分析与思考。

“实务型”教学方式的关键是加强实践教学各环节,尤其是强化模拟法庭功能,甚至引进真实法庭审判活动,丰富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实际上,模拟法庭就是一个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主的综合性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方式,采用实战式演练,选取实际案件和案卷材料,在不同教师的指导下分别承担原告、被告和审判人员的角色,在庭审前各组互不交流,不进行“彩排”,直接进行庭审对抗,以加强对学生进行会见当事人、审查证据、法律文书写作、口头表达、辩论技巧、推理判断等方面的训练。

东北林业大学的模拟法庭设备比较优良、完备,经常邀请法院将真实的庭审活动设在模拟法庭进行,既有利于学生就近观摩实际的法院审判活动,又能解决部分法院审判活动场地紧张的困难,更能促进学生与审判实务人员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可谓一举三得。东北林业大学还学习借鉴兄弟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一种在行动中学习的情景式教学方法,它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缩小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4]。该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导,学生直接参与教师承办的案件,从而锻炼各种能力。

此外,东北林业大学多年来一直加强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优化实习实训的效果,使学生通过在检察院、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视察和操作,将课堂上所学的法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农林院校参与农村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农村法律援助是农林院校社会服务的使命之一高等农林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分支,根据科类自然形成的分工,横跨教育、农林业,具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和发展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农林院校在服务”三农”的实践中,形成了与其密切相关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农林院校不仅培养高水平的农林科技人才,进行农林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同时还深入农业一线和农民中间,开展社会服务,引领农村文化。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成为整个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农村法律援助成为教育农民自觉守法,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基础,成为实现农村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更是对农林院校提出的新使命。服务社会是农林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适应社会需求,开展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是农林院校自身具有的潜力和可以发掘的新的增长点。农林院校具有公益性援助机构的特点:农林院校与农村法律援助具有横向联系的专业结构,办学的优势和特色与“三农”密切相连,可以开展专业性指导;农林院校不依附于决策机构,保持着研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农林院校具有对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的信息敏感性,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和强有力的情报资料系统[6]。农林院校如果不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农民法律需求的问题,就失去了根本,抛弃了核心。(二)农村法律援助是农林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在法学专业成为大多数农林院校拥有的专业的背景下,如何在与综合性大学、法学类大学的竞争中形成特色,是一直困扰农林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问题。要形成优势和特色,首先要对人才培养做出准确定位。专业的产生源于社会的需求,人才培养要选择目标服务对象。农林院校法学人才培养必须同中求异,定位于服务本行业领域,即“三农”领域,以此为突破口,选择人才培养方向。农林院校非农林专业的发展规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农林专业为依托,充分利用学校知名度、师资队伍、发展经验,深刻挖掘专业的特点,在教学内容方面尽量体现农林特征,满足“三农”对该专业的人才需求,形成有别于其他高校相同专业的特色;第二阶段,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积累了一定的人才和物力时,密切追踪本专业和相关主页发展的前沿,形成交叉学科,在交叉学科中占据领先地位,实现从跟随者到领导者的跨越[7]。同样,农林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也需要一个从跟随到领先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载体来实现和体现这种特色。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农林院校法学学生具备领先的条件和渠道,具备形成交叉学科的基础,这是形成特色的潜在性。农林院校应抓住这种新的需求,长期坚持探索,逐步积淀为实践教学特色乃至人才培养特色,以及相配套的制度特色、文化特色。(三)农村法律援助是农林院校学科建设的途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代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8]农林院校学科发展的路径,应该坚持服务”三农”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方向,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发展,只有付诸于实践,才能深入研究农村改革发展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推出有价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农林院校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学科局部、学校区位及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互动效应。农林院校法学学科是农林院校的新学科,时间长的也不到十年,影响力远远低于涉农学科。法学学科可以在农村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锻炼学科队伍,发现研究课题,获得社会支持。开展农村法律援助,还有利于农林院校其他学科的发展。目前农民的法律需求和我国的涉农法律体系是复杂的、多层次的,涉及的学科门类比较广泛。开展法律援助,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涉及农业种养殖、土地管理、农村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与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等学科,这些学科多属于农林院校的优势学科。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能够促进法学学科和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通过优势学科带动新兴学科,新兴学科改造优势学科,提高农林院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

农林院校参与农村法律援助的设想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迄今为止,对清水江文书抢救和整理工作的历史、现状及问题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徐晓光、龙泽江《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01);龙泽江《锦屏文书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与开发利用途径――锦屏文书暨清水江木商文化研讨会综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04);龙泽江、曾羽《锦屏文书保护现状和出路》(《兰台世界》2011/08);龙泽江、罗康智《关于建立锦屏文书数据库的思考》(《凯里学院学报》2010/02);吴平、龙泽江《从学术资源保障看清水江流域锦屏文书的数字化道路》(《贵州社会科学》2010/12);王宗勋《锦屏民间林业契约及征集研究基本情况》(《贵州档案》2009/01);杨有赓《建设以林业契约为主体的锦屏森林生态博物馆和清水江绿色旅游刍议》(《民族文化与区域经济》,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魏忠《独特的贵州苗族契约文献》(《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01),等等。目前,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相关课题主要有凯里学院曾羽主持的“锦屏文书数据库建设与村寨原地保护模式研究”(2011)。综合以上论文的分析,现分别将清水江文书抢救保护与整理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及主要观点简要评述如下。

(一)清水江文书的抢救

1.清水江文书的现状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在开展。(1)领导机构。2006年,贵州省和黔东南自治州分别成立“锦屏文书”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副省长、副州长担任组长,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县、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2)抢救保护实施机构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主要由各县档案馆承担。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锦屏、天柱、三穗、黎平、剑河、岑巩、台江7县档案馆收藏进馆保护的清水江文书达8万件。其中,锦屏县档案馆收藏有35万件,已经抢救修复2万余件。2011年2月22日,锦屏文书成功入选第三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程名录》。(3)抢救手段。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仅限于部分县档案馆的征集、进馆、修整、裱糊、编目、装盒等基础性工作。(4)保护设施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专项资助项目、总投资1800多万元、建筑面5400平方米的“锦屏文书特藏馆”正在建设之中。

2.抢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清水江文书的家底不清;(2)民间家户散藏的文书,折叠破损、虫蛀、霉变程度严重,存在火灾隐患,亟需探索民间抢救保护的新机制和新手段;(3)县档案馆征集文书模式的抢救力度赶不上“自然流失”的速度;(4)县档案馆的抢救资金投入得不到保障,影响抢救保护成效;(5)县档案馆的保护技术落后,存在再破坏。

(二)清水江文书的整理

1.现有整理成果。目前,清水江文书的主要整理出版物,先后有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言语文化研究所2003年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共3卷,整理文书853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先后出版的《清水江文书》共3辑33本,整理公布文书约14万件;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整理文书800余件。其他整理的文书有谢晖、陈金钊主持《民间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收入契约130余件。

(1)编辑体例。三家出版物的编辑体例各不相同。《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用铜版纸印制,每件之首撰有简约著录文字。按照:A.山林卖契;B.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D.田契;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F.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G.民国卖契的顺序编辑文书,构成前两卷“史料卷”。第三卷是“研究卷”,是契约文书的研究专题论文的汇编。《清水江文书》采用文书原件影印出版,一般不对每件文书全文判读,但是每件文书都有标题(含事主、事由、文书种类及时间四大要素)。对于图黑的文书,则整理出文字,附在文书图片旁。它的编辑以村寨为单位,每个村寨给一个顺序号,村寨之下根据不同的家族或家庭分卷,来自同一家族或家庭所收藏的文书为一卷。同一卷之下按照收藏者的原有分类,再分别列为若干帙。每一帙内的文件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辨读全文放在一起,按契约和其他文书依次分为两大类,契约部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包括官府文告、分银单、记账单等,也是按时间先后排列。

(2)分类标准。《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将契约按性质,分为前文所述的7大类。其分类标准不是统一的,属于不完全的、概略的分类。《清水江文书》将文书按性质分为10个大类:契约文书、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坐簿)、账簿、官府文告、书信、宗教科仪书、唱本、誊抄碑文等。但是,每一大类内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清晰的分类标准。其所拟定每件文书标题中的要素之一是“文书种类”,其含义是指约、字、合同、清单等不同的类别,是完全基于文书内容所包含的表述的分类。比如“约”的种类,来自文书内的表达就包含“立断山场杉木约”。《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将契约不完全分类为:卖木契、卖山契、卖木并山契、卖田契、卖菜园、卖屋基契、卖地契、佃契、分银合同、分山合同、借契、借当契等。

2.现有整理成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整理的成果,反映了整理者对清水江文书的整体把握和认识深刻程度。《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的整理者,显然认为林业契约是清水江文书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但是,单纯依靠林业契约,不足以全面、深刻地认识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历史变迁。《清水江文书》的整理者,则试图全面整理所有的文书,不局限某一类或某一领域的文书,似乎认为文书都有同等的价值,要留待研究者去挖掘和评价。但是,它需要足够的经费和队伍的持续支撑,研究者需要自己判读,难以利用。《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的整理者,认为契约是清水江文书的精华部分,选取一家保存最好的作为典型,但是难免“管中窥豹”。所以存在的问题是:(1)不同机构的整理者标准不同,没有共同的学术规范;(2)不同机构整理的成果有重叠,三家出版物整理文斗寨的文书,两家整理平鳌寨的文书,浪费学术资源和经费;(3)不同机构的整理者都是通过各种途径到文书保存地收集,存在恶性竞争,“割肉式”整理,破坏文书的信息内在联系和完整性;(4)没有对清水江文书中苗族、侗族等文化符号(单位、名物)进行训诂和考释,影响文书的正确判读和深化研究;(5)没有建立起清水江文书全文数据库。

二、清水江文书的研究

自杨有赓1988年发表研究论文以来,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国内著作有6部,论文200多篇;研究人员主要有杨有赓、张应强、王宗勋、单洪银、徐晓光、罗洪洋、梁聪等专家学者。目前,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有凯里学院龙泽江的“贵州锦屏文书研究―以清代黔东南苗侗土地契约文书为中心”(2009),贵州大学吴述松的“清水江文书制度与苗侗经济研究”(2011年)。

国外研究清水江文书的学者主要有唐立、武内房司、相原佳之、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代表论文有唐立《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植树造林的开始――林业经营兴起的各种因素》、武内房司《从鸣神到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相原佳之《清代・中国清水江林业经营的一侧面――平鳌寨文书事例》、岸本美绪《贵州的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的山林契约文书》等。以上论文均被收集在《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3卷中。另,相原佳之《从锦屏县平鳌寨文书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发表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上。

三、代表性成果述评

(一) 杨有赓执笔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及系列论文。杨有赓的相关论著均是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的开创性、奠基性、资料性的开山之作。一是首次对林业契约中的佃契、卖契作了解读,是以后深入研究的基础;二是依据官府文告、诉讼状稿等,对 “清江四案”(皇木案、当江案、白银案、夫役案)进行分析;三是对山客、水客、木行、排夫等木材交易主体及其行规进行了介绍;四是对木材交易和运输环节中的“技术性规则”(木材独特计量方法、单位等)作了介绍;五是民国时期的木材税收资料丰富。当然,该书阶级矛盾分析方法贯穿始终,有其局限性。杨有赓其他5篇论文也是在以上问题中展开的。

(二)张应强的研究。2002年,中山大学张应强发表了论文《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03),以碑刻和民间文书为据,考察了清水江下游木材市场的交易制度。随后,又相继发表了论文《清代中后期清水江流域的村落与族群――以锦屏文斗寨的考察为中心》(《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05)、《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以及专著《锦屏》(三联书店,2004年)和《木材与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比较全面的展示了清水江流域苗族村落的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木材市场流通历史概况。

(三)单洪根和王宗勋的研究。二人均是黔东南本土学者,前者长期担任锦屏县和黔东南州的行政领导,注意对本地契约文书的收集和研究,20062007先后出版《木材时代-黔东南林业史话》(林业出版社,2008年)、《清水江木商文化》(世界社会文献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及《锦屏林业契约文书――清代林业生产关系的活化石》(《凯里学院学报》,2007/05)、《林业契约与林权改革》(《林业经济》2010/08)等论文,比较系统的对锦屏林业契约进行了分类,初步揭示了清水江木商文化的特点,并对林业契约在当前林权改革重大作用进行了研究。后者一直在锦屏县档案馆和史志办工作,长期接触一手资料,在收集和整理文书的基础上先后发表整理和研究的论文有20余篇和专著《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一书,该书对锦屏各乡村的自然、文化、历史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四) 罗洪洋的系列论文。20032007年在《民族研究》发表4篇论文,以《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民族研究》,2003/03)为代表,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卖契、佃契、分合同和处理山地林木纠纷契约四种主要的林业契约。同时它指出“以林业契约为主的习惯法”起到了调整和保护林业产权、形成经济预期的作用。林业商品生产实践产生了法律意识,催生了林业契约样式。他还援引罗马法,来论证市场经济实践出法律意识的普适命题。至于其引申得出的“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淡薄”,则缺乏严密论证,且与林业契约的“契约设计的精妙”的结论似有冲突之处。罗洪洋还认为清水江林业经济只能是家庭私有制经济。

(五) 徐晓光的著作和系列论文。《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撷取和述评当地历史上发生过的若干重大的林业经济纠纷或问题,比如内、外三江之间“争江”、夫役之诉、民国开放江禁之争、“漂流木植清赎问题”、民国木税之争、黔湘两公司木材砍伐纠纷、控诉山客巨富“姚百万”、姚家内部山林纠纷等,试图勾勒出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清水江流域林业法制全貌。法制无非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上选取的案件涉及木材生产、运输、交易等环节中的各类主体之间主要利益关系。当然,它所呈现的法制全貌是寓于叙述和解读中的启发性,依然不是脉络连贯、条例清晰的理论形态。该著作是一部研究方法有创新、体例视角有特色、比较系统的林业专门法制史专著,对以后研究的启示有:一是立足民族法,挑战“华夏正统”观念;二是突破法律史学偏重立法研究,漠视法律适用考察的旧模式;三是法律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兼用。《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2007/06)是其系列论文中的代表作,针对罗洪洋的研究认为林业经营模式是“家族公有制下房族股份制”;二是罗认为清代中期林业纠纷一般由寨老解决,徐晓光认为官府已经介入到林业纠纷,并“最后裁定”;三是认为清代司法已经到达苗疆,“村规民约”所规定“送官纠治”就是依据。地方官府往往将“送官纠治”案件“回批”乡村按照习惯法处理。这体现了国家司法对习惯法的回应。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内部学习、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打造个个素质好、人人工作好、时时形象好、天天心情好“四好团队”,不断开创绿色建设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学习内容

2011年,我局机关学习结合局机关自身实际,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一是读理论著作,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特别要认真研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著作,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读经典著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充分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三是读现代化建设所需著作,加强对经济、科技、文史及岗位技能等知识的学习。把学习理论同学习现代化建设所必备的知识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学习内容。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广泛阅读管理科学、文明礼仪、健康知识以及法律、文化、社会、历史等方面的知识,用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自己、提高自己,武装自己。同时,要努力学习与自己岗位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展知识视野,夯实知识功底,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读林业科学著作,把全体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发展上来。结合林业工作的业务特点,加强对国家、省和市有关林权制度改革、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让全局所有机关干部对本局范围内的科技、法规、政策等业务知识有更深刻的了解。通过学习,努力提高全体干部的业务本领,同时相互交流,使学习与工作相得益彰,形成和谐的学习和工作氛围。

三、学习形式和方式

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主要载体,以“3+X”读书活动为学习模式,以“每月一专题”为学习平台,努力让学习成为一种时尚、一种习惯。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讲课辅导和专题讨论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集中学习以专题学习形式为主,按学习计划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讲”、“听”、“看”、“练”、“比”等方式,将学习寓于专业人员讲课、专题报告、实地观摩、文体活动、讨论交流、征文比赛、演讲竞赛等活动中;个人自学以科室为单位,每周进行一次政治理论、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各科室要制定月学习计划,月末进行总结。月学习计划要于每月27日前报综合科,并由综合科负责汇总印发。

“每月一专题”确定十一个专题学习内容:

专题一:机关效能建设

认真系统学习贯彻国家林业局局长同志在2011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同志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和“三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市委书记同志在全市总结表彰暨机关效能反腐倡廉建设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等,结合我局林业工作实际,以加快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色为总目标,为我市“十二五”生态规划开好头、起好步。

专题二:种苗知识

组织到等外地苗圃实地参观考察标准化生产情况,邀请高校等有关园林绿化及花卉专家讲课,增强机关干部对现代苗圃生产经营、种苗花卉新品种生产经营等知识的了解。针对新农村建设,采取讲课和现场观摩等方式,增强机关干部对村庄绿化树种选择知识的了解。

专题三:林权制度改革知识

采取邀请上级业务部门等讲课等方式,传授办理林业抵押贷款、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等相关知识,掌握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政策。

专题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

学习我市现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辨别与防治,了解林木害虫常用的预测预报方法,进一步增进机关干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防控工作的能力。

专题五: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采取邀请市林业局、市法制办等讲课,了解《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林权证、林地征占、林木采伐手续及程序。

专题六:防火知识

邀请有关负责人讲课,了解森林防火基本知识及相关条例法规。观看森林防火演练,掌握森林防火基本技能。

专题七:党风廉政教育

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学习相关文件,强化廉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专题八:野生动物保护与湿地保护知识

采取学习授课方式,学习我市现有掌握野生动物保护基本知识,了解我市湿地规划、建设及保护工作。

专题九:林业生产技术知识

解读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讲解地形图、手持式GPS在林业调查中的应用,介绍公益林、薄壳核桃栽培及幼树管理技术等知识,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林业生产技能。

专题十:公共管理知识

邀请市应急办、市委党校老师进行讲解,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对公共管理和应急知识的学习。

专题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采取走出去拓展训练、授课等方式,讲解森林碳汇及碳汇交易知识,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

三、有关要求

(一)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每月一专题”学习由综合科负责牵头组织,学习时间根据工作学习需要实行弹性安排。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都要合理安排学习内容,使学习内容有计划,学习讲座有记录,学习心得有笔记,学习效果有保障。

(二)领导点评,创先争优。将领导干部点评创先争优工作贯穿于整个机关学习过程中。采取务虚会等形式,在每个专题学习结束后开展领导点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指导林业发展实践。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9篇

为在全局机关干部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综合能力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素质高、服务佳的干部队伍,提高全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林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年机关学习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内部学习、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打造个个素质好、人人工作好、时时形象好、天天心情好“四好团队”,不断开创绿色建设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学习内容

年,我局机关学习结合局机关自身实际,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一是读理论著作,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特别要认真研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著作,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读经典著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充分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三是读现代化建设所需著作,加强对经济、科技、文史及岗位技能等知识的学习。把学习理论同学习现代化建设所必备的知识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学习内容。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广泛阅读管理科学、文明礼仪、健康知识以及法律、文化、社会、历史等方面的知识,用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自己、提高自己,武装自己。同时,要努力学习与自己岗位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展知识视野,夯实知识功底,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读林业科学著作,把全体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发展上来。结合林业工作的业务特点,加强对国家、省和市有关林权制度改革、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让全局所有机关干部对本局范围内的科技、法规、政策等业务知识有更深刻的了解。通过学习,努力提高全体干部的业务本领,同时相互交流,使学习与工作相得益彰,形成和谐的学习和工作氛围。

三、学习形式和方式

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主要载体,以“3+X”读书活动为学习模式,以“每月一专题”为学习平台,努力让学习成为一种时尚、一种习惯。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讲课辅导和专题讨论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集中学习以专题学习形式为主,按学习计划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讲”、“听”、“看”、“练”、“比”等方式,将学习寓于专业人员讲课、专题报告、实地观摩、文体活动、讨论交流、征文比赛、演讲竞赛等活动中;个人自学以科室为单位,每周进行一次政治理论、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各科室要制定月学习计划,月末进行总结。月学习计划要于每月27日前报综合科,并由综合科负责汇总印发。

“每月一专题”确定十一个专题学习内容:

专题一:机关效能建设

认真系统学习贯彻国家林业局局长同志在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同志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和“三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市委书记同志在全市总结表彰暨机关效能反腐倡廉建设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等,结合我局林业工作实际,以加快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色为总目标,为我市“十二五”生态规划开好头、起好步。

专题二:种苗知识

组织到等外地苗圃实地参观考察标准化生产情况,邀请高校等有关园林绿化及花卉专家讲课,增强机关干部对现代苗圃生产经营、种苗花卉新品种生产经营等知识的了解。针对新农村建设,采取讲课和现场观摩等方式,增强机关干部对村庄绿化树种选择知识的了解。

专题三:林权制度改革知识

采取邀请上级业务部门等讲课等方式,传授办理林业抵押贷款、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等相关知识,掌握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政策。

专题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

学习我市现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辨别与防治,了解林木害虫常用的预测预报方法,进一步增进机关干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防控工作的能力。

专题五: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采取邀请市林业局、市法制办等讲课,了解《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林权证、林地征占、林木采伐手续及程序。

专题六:防火知识

邀请有关负责人讲课,了解森林防火基本知识及相关条例法规。观看森林防火演练,掌握森林防火基本技能。

专题七:党风廉政教育

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学习相关文件,强化廉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专题八:野生动物保护与湿地保护知识

采取学习授课方式,学习我市现有掌握野生动物保护基本知识,了解我市湿地规划、建设及保护工作。

专题九:林业生产技术知识

解读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讲解地形图、手持式GPS在林业调查中的应用,介绍公益林、薄壳核桃栽培及幼树管理技术等知识,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林业生产技能。

专题十:公共管理知识

邀请市应急办、市委党校老师进行讲解,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对公共管理和应急知识的学习。

专题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采取走出去拓展训练、授课等方式,讲解森林碳汇及碳汇交易知识,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

三、有关要求

(一)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每月一专题”学习由综合科负责牵头组织,学习时间根据工作学习需要实行弹性安排。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都要合理安排学习内容,使学习内容有计划,学习讲座有记录,学习心得有笔记,学习效果有保障。

(二)领导点评,创先争优。将领导干部点评创先争优工作贯穿于整个机关学习过程中。采取务虚会等形式,在每个专题学习结束后开展领导点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指导林业发展实践。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园林法规与规范;教学目的;教学建议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4-0324-01

1 课程性质

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园林行业迅猛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大量规范和管理本行业的法律法规,高等院校相关专业也都陆续将《园林法规与规范》纳入学生在校期间的修读课程[1-2]。但对该课程性质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高校将之定位为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有的高校则定位成专业选修课。基于该课程的实用性及重要性,笔者认为该课程应为学生专业必修课。

2 教学目的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园林专业相关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法规,并在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工程中运用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法等法律规范,熟悉掌握各部分规范法规要点,规范设计要求。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以后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3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3.1 课程重视程度不高

近年来,迫于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以及园林专业的特殊性,高校教学过于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型能力,忽视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培养[3]。有些院校该课程是作为一门选修课程开设的,且开课时间放在大四第1学期。许多学生到了大四阶段专业选修学分已经选够,且又为了考研和找工作,这门专业基础课就不再进行学习。有的高校即使开了这门课程,安排课时也较少,体现出对该门课程的不重视。

3.2 教学方式陈旧

在课堂上教师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理论灌输为主。课程中的法规部分,条文多,内容繁杂,包括《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法律制度》等,而涉及园林规范部分则包括《城市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如果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学生记笔记为辅,那么课堂气氛将十分沉闷,收不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3.3 缺少实践环节

大多数院校对课程的安排只有理论部分课时,缺乏实践课时的安排。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也以课堂讲授为主、适当穿插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实践性环节缺乏,造成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不能深入下去,又同时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

4 教学建议

4.1 将建设法规定位为必修课

将建设法规设为学生专业必修课;可将课程安排在学生大三期间;延长课程学时。

4.2 采用多样的教学方法

4.2.1 案例式教学与理论结合。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良好互动,教师引导,学生思考,共同探索。学生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案例来掌握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4]。案例的选取可以从网络、书本以及学生考《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历年真题中直接选取。

4.2.2 以学生为主的课堂讨论式教学。可以让学生自己搜集课程相关案例,做成PPT后以小组为单位汇报研讨结果,教师和其他同学也应该参与到讨论中,有利于学生兴趣的发挥和对内容的更深理解。

4.2.3 抢答当节课程中重要的问题。每节课前留5 min左右的时间,由教师将本节课讲解的主要法规规范总结成习题形式,按事先分好的小组进行抢答。答对多的组可以适当奖励。这样不但使学生对课堂重点一目了然,也增加了学习竞争性。

4.3 以具体项目讲解园林相关规范

园林规范的讲解若无实际项目穿插其中,那只是空文,所以可以用已经完成的项目按园林某些规范的条文一一分析,找出项目设计中运用到规范的地方。除此之外,教师还可布置一些作业,让同学在设计中注意规范的引导作用。

4.4 聘请课外教师

可以聘请课外企业、设计院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校讲课,将他们在大量的工作实践中碰到过或是正在使用的法规及规范讲解给学生。

4.5 增加实践性教学

除了大量理论课程外,还应增加实践性教学。例如让学生走入真正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现场,观察某些现象和行为,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5]。让学生真正理解从事园林领域工作相关的实践知识,使其综合素质得以全面提高,形成“教、学、做”的统一。

5 参考文献

[1] 邹文娟.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一些思考[J].考试周刊,2011(37):206-207.

[2] 崔春霞.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12(3):31-32.

[3] 李广述.《园林法规》[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7.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林权登记;合同效力;争议

中图分类号 D922.37;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188-01

林权登记确权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仅关系着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三农”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1-2]。因此,完善林权登记制度,保证登记的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20世纪90年代末,一些村(组)将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这里指有林地)、林木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了承包,现在这些承包者凭合同申请林权登记,林权登记机构是否应当受理登记,理论界存在2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应当受理登记;另一种意见是合同无效,不予受理。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仔细分析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林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1 存在的问题

要想解决林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在林权登记中能否登记的争议问题,首先得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现从合同有效论和合同无效论2个方面进行分析。

合同有效论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木买卖合同是村(组)与承包人之间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再者法律也没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村(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将其所有的林地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是村组群众自己的意愿,这也只和本村(组)的利益有关,而不会涉及合同以外人员的利益,所以合同的履行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况且《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没有合同无效或不予登记的规定。由此,村(组)将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与承包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有效[3-4]。

合同无效论认为: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村(组)将大面积的林地长期限的拍卖、租赁给个人或企业,必然造成农民失山失地,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将会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合同应当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1999〕10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处置。

因此,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如果村(组)将其所有的林地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意图,又是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应当无效。

2 问题分析

2.1 从合同的效力方面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强制性规定做了更明确的解释,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当代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提出3种分法:一是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二是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三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该条就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后果即合同无效,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包括有林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应当属于管理性规定的范畴,合同应当有效。

2.2 从法律的发展方面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于199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于2003年,2部法律规定距今已有10余年,在此期间国家又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2010年实施)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七天以上。”由以上规定可知,林地(包括有林地)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承包的,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当事人申请林权登记也是符合规定的[5]。

2.3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面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逐步减小,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在逐渐减弱,同时,城市化和农业的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土地流转成为必然趋势。因此,集体林地统一发包给有能力而又愿意从事林业生产的公司或承包大户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6]。

3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对外承包的,只要符合群众利益,严格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申请林权登记也是应当受理登记的。

4 参考文献

[1] 胡玉浪.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J].中国农学通报,2010(20):452-455.

[2] 朱小静,张红霄.影响农户流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因素研究――基于农户权利的视角[J].求实,2012(11):88-91.

[3] 刘宏明.关于林地承包合同条款的探讨[J].绿化与生活,2009(2):16-17.

[4] 许敏.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13篇

走进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学林),就是用实例来分享法学出版的经验与教训。

坚忍不拔以至收获丰饶

2004年,在台湾已经发展了多年的法学专业出版社――学林出版公司,由于创办人分心创办学校,无心顾及公司的发展,决定将其转手。在此契机,于五南出版公司工作十五年的毛基正,与五南出版公司杨荣川董事长等人,遂将学林出版公司收购。“那时候我看到了科技日新月异、信息传播快速,社会进步的速度已非昔比,法学出版也将成为出版的一个重要领域。而且,学林出版公司因专业度较高,在台湾发展多年,拥有一定的知名度。”经过各位股东讨论,决定延续前身“学林”,并在其前加上“新”字,以表达传承前身专业出版、重新出发之意。至此,新学林宣布成立。

然而,易手之后,因作者及销货通路之阻碍,各书局面对新学林的走向皆抱持观望之态度,也导致公司营运面临困境。“当时,很多老师对于公司易手后的出版方向都有疑虑,在约稿的过程上就变得极不顺利;在物流上,书局结款商也显得较不信任,结款模式并未采用正常方式而改用对公司较不利之模式,此种模式一直要到二年后才恢复正常。”

在如此艰困的环境之下,“只能咬起牙来努力撑下去。”回想起这段经历,毛基正总经理依然历历在目,感慨万千。“只要有不错的书或是老师愿意在我们这里出版,就好像替我们打了一剂强心针,再苦都值得。”在这种坚忍不拔的意志下,毛基正带着新学林一步一脚印地往前迈进、开拓市场、壮大声势。一路走来,新学林坚持着法律专业出版,秉持着“全方位法律人”的主要出版方向,即传递法律知识不仅包括学生、考生,甚至进修者;仔细观察台湾的考试用书市场后,也发现唯有专业且精良之考试用书,方能对台湾广大考生应付考试有所帮助,于是经过两年的筹备后,以出版考试用书为主的学稔出版社也终告成立;而且,近几年,新学林也开始兼及其它专业领域,但都以学术专业为重心,力图担当知识的汇聚与输出者之角色。到2010年,一年间,新学林出版的新书已达93本,若将改版书计入更多达百本。“看着新学林今天的发展与成就,我最大的感触就是:做出版这行业,不可能一路上顺心如意,遇到挫折时,必须咬着牙熬过去、想办法突破困境。”

从专论到教科书、从法律到教育、从专业到通识

每一次的拓展创新,都是一次成功的突破。

新学林成立之后,一直强调研究性质的专论,出版一系列以法律为中心的教育相关教科书,近几年陆续出版的《东吴法学丛书──民法物权》、《刑法分则新论》、《刑事诉讼法概论(上)(下)》、《著作权法──理论与实务》、《行政法》、《当代案例商事法》等,屡创销售佳绩。目前,新学林除了法学教科书之外,还在规划“华语文教学与发展”的华语文系列丛书。

而且,致力出版考试用书的学稔出版社,其出版品更囊括五大书系,包括考前精典整理、题型破解、历届试题新解、法研所战略方针、考前特搜,这些书系均受到读者喜爱,“能达到这样的成绩,除了感谢广大读者群对于学稔之支持,如若有更多读者能尝阅学稔之书籍,必能为编辑的用心所感动。”

此外,新学林不仅仅以法律知识推广为要,同时亦积极从事法律以外知识的推广。如:在学术研究上,“专论系列丛书”为权威作者多年来发表专题之智慧结晶;《一个律师的人文追寻》系列书籍等多本专论书籍皆引起读者广泛回响;与司改会和台北律师公会合作出版的《抢救被告──律师在警局交战手册》、《大法官,给个说法!》系列更是超越传统之创举。

物换星移唯良册流传万世

“我始终相信,知识之传播,唯有普遍性,才有意义与价值”。如今,在知识普及、科技快速发展之时代,诸多出版社如雨后春笋,但不管是哪个出版社,要想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制作良册,更要制作出能经历起时代考验之经典。

毛基正总经理指出:“新学林更肩负着汇集与传播知识之光荣愿景,期望藉由知识之传递推广,雕塑、熏陶并培育读者之语言文化、法律及人文素养;因此我们的服务对象不仅限于法律人,更兼及一般社会大众。故新学林自成立以来,即积极规划长期发行、合作出版、总经销各种法律专业书籍与期刊,以服务读者对知识的追求,以此理念规划出版方向及领域,法学方面共分七领域:教科书、工具书、专论系列丛书、实例研习系列丛书、图解知识六法系列、科技法律领域及英美法领域;此外,触角更延伸至教育、幼保及华语文等教学或具人才培育训练领域之教科书。”

据介绍,承继新学林精神与严谨标准的学稔出版社,因其能体悟台湾众多考生为谋求各种公职之应试辛劳,出版之书籍亦能发挥引导、统整考试信息与专业科目知识之作用,使考生在面对考试能更得心应手。而且,在学稔出版之标准流程中,编辑团队全部都是由法律人所组成,不但具有十余年法律补教经验之成员、台湾公立大学研究所博士生,审校稿人员也都具研究所硕士或律师资格,出版每一本书,都经过最严格、最苛刻的把关,“这一份坚持就是为了呈现最好的质量、最符合读者需求的好书,让考生们在准备考试时,能够达到游刃有余而不致因焦虑急躁而事倍功半。因此,我们拥有傲视其它考试用书出版社的作者群,在连续出版各系列质量优良且内容严谨、精准之书籍后,不但广受市场好评及热销,甚至连留学海外、习于自行出版之作者们,亦无私地与我们合作,此皆为认同学稔的理念──以最严谨之态度,创作出一本本可广为流传之良册,甚或经典。” 毛基正总经理表示,将来,学稔出版社也将以考试用书第一品牌为目标持续努力,敬请两岸读者们拭目以待。

“物换星移,唯良册流传万世。”这是所有出版社都应秉承的真理。

精密规划带动良册畅销

出版良册,需配以良好的控管措施。新学林于营运上不仅坚持具备专业出版、更兼顾市场性需求。在营运管理上,新学林每年年底都会经由各部门详细讨论,制定来年成长目标,将营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等编列计算,范围包括新书、改版及再刷之书籍,都针对成本详细计算。“精准望见市场走向,并且作出成本考虑,配以出版书籍数量的控管,我们力求对书籍的销量做出精准预估,以减少库存压力,同时增减印刷量的弹性,这样对书籍周转率也会相对提高,适当控制书店的多余库存,以致不造成假性缺货”。同时,新学林不忘体恤并回馈读者的热爱与支持,更配合大环境的经济走向订定出机动的定价策略,将书籍出版前置作业的细项成本加总精算,定出读者可接受且适宜的价钱。

而在公司内部制度方面,毛基正总经理也指出:“新学林也强调落实每人贡献额的实现,也就是公司每人每年平均营业额的订定,并把此制度列入每年成长与规划的参考。”在此制度之下,员工能够自我管理及成长、亦能自我实现,积极发展更广大的市场。“在每年的检讨会议上,新学林会视大环境及市场走向,增加出版路线的评估,再作逐季调整、并累积经验”,藉此,多年来,新学林才能保持出版书籍在市场营销上的优势,持续前进。

以知识带动出版以踏实带动发展

“在过去,新学林走过风雨飘摇的困苦岁月,如今虽已步上轨道、越做越稳,但对于新学林而言,未来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近年来,由于大中华文化圈崛起,继而带动许多外籍人士学习华语文之热潮,华语文之发展亦因之日渐蓬勃,必然带动整个华文的出版高峰。在这种历史趋势下,两岸出版联手合作是大势所趋。“在未来,新学林将加大力度与大陆的出版社寻找合作,以达成两岸书籍互通、促进学术专业交流。”事实上,早在2007年,新学林就与大陆出版社有过接触,遗憾的是限于各种因素,未能有进一步之发展。“如今,台湾与大陆已开放两岸直航,可预见两岸之交流与互动将更加频繁,相信与大陆出版社合作之事将不再是遥不可及之梦想。”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14篇

大家好!

我叫,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审判员,现任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并负责全面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林业审判庭庭庭长。

我之所以竞争这一岗位,其理由是:

一、我十分热爱林业审判工作。我生于县,长于县,热爱县的山山水水,愿意为县的山青水绿奉献一切。年1月,我从林业部门改行来到法院,并一直战斗在林业审判工作岗位上。18年来,我对林业审判十分热爱,并倾注着深厚的工作感情,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18年来,我从青年步入了中年,从一个书记员成长为一个能负责全庭工作的审判员、副庭长、林业审判的负责人;18年来,我走遍了全县有过矛盾、闹过纠纷的山山水水,为保护森林、维护稳定奉献了青春与汗水。

二、我具有林业审判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林业审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涵盖了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法律体系,要想审理好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必须具有丰富的林业审判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如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属群体性纠纷,牵涉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如不懂得林业专业知识,就连地形图都看不懂,又怎么去察看现场,核对四至界线,作出正确的山界处理?若处理不好,导致错误裁判,就会引发群体性涉法涉诉械斗或上访,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为搞好这一工作,我在坚持自学林业专业知识和林业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先后参加过多次林业技术培训和省、市林业审判工作专项培训,熟知了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术语,掌握了林业审判的特点,懂得了林业案件的审理方式,因而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性裁判等方面吃得准、把得严,案件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三、我能信任林业审判工作。年4月,我被县人大任命为林业庭副庭长,年8月开始负责全庭工作至今。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改造个人的主观世界,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上,认真刻苦钻研林业审判业务知识,办理的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均无差错,也无涉法涉诉上访现象;在工作作风上,注重公正廉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多年来全庭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受处分。

总之,我认为:不是林业庭长的唯一人选,但应该是最佳人选择。如果领导和同志们再给我一次机会,县法院的林业审判工作一定会有新起色。县的山一定会更青,水一定会更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竭尽全力,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一、努力学习,提高素质,提高林业审判工作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文件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向书本学,系统学习法律法规条文,学习审判专业知识和其他相关科学知识,精通审判工作业务,不断完善自我,做法律工作的内行。向干警学,虚心请教,不耻下问,尽快熟悉审判工作程序,提高适用法律、指导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做一名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向实践学,不断提高运用理论知识和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理各类纷繁复杂纠纷的能力,做一名人民欢迎的好法官。

二、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竭尽全力维护法律天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和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公正执法,全力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为大局服务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开拓创新,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研究现代审判工作方式,拓宽自己的工作思路,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公仆,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而踏实工作。

三、严格自律,克己奉公,做清正廉洁的表率。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忠于法律,忠于职责,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纪律,清廉为民,勤政为民,做一名党和人民放心的好法官、好公仆。

林业法律论文范文第15篇

大家好!

我叫*,196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审判员,现任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并负责全面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林业审判庭庭庭长。

我之所以竞争这一岗位,其理由是:

一、我十分热爱林业审判工作。我生于东安,长于东安,热爱东安的山山水水,愿意为东安的山青水绿奉献一切。1993年1月,我从林业部门改行来到法院,并一直战斗在林业审判工作岗位上。18年来,我对林业审判十分热爱,并倾注着深厚的工作感情,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18年来,我从青年步入了中年,从一个书记员成长为一个能负责全庭工作的审判员、副庭长、林业审判的负责人;18年来,我走遍了全县有过矛盾、闹过纠纷的山山水水,为保护森林、维护稳定奉献了青春与汗水。

二、我具有林业审判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林业审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涵盖了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法律体系,要想审理好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必须具有丰富的林业审判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如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属群体性纠纷,牵涉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如不懂得林业专业知识,就连地形图都看不懂,又怎么去察看现场,核对四至界线,作出正确的山界处理?若处理不好,导致错误裁判,就会引发群体性涉法涉诉械斗或上访,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为搞好这一工作,我在坚持自学林业专业知识和林业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先后参加过多次林业技术培训和省、市林业审判工作专项培训,熟知了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术语,掌握了林业审判的特点,懂得了林业案件的审理方式,因而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性裁判等方面吃得准、把得严,案件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三、我能信任林业审判工作。2004年4月,我被县人大任命为林业庭副庭长,2005年8月开始负责全庭工作至今。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改造个人的主观世界,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上,认真刻苦钻研林业审判业务知识,办理的林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均无差错,也无涉法涉诉上访现象;在工作作风上,注重公正廉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多年来全庭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受处分。

总之,我认为:不是林业庭长的唯一人选,但应该是最佳人选择。如果领导和同志们再给我一次机会,东安法院的林业审判工作一定会有新起色。东安的山一定会更青,水一定会更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竭尽全力,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一、努力学习,提高素质,提高林业审判工作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文件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向书本学,系统学习法律法规条文,学习审判专业知识和其他相关科学知识,精通审判工作业务,不断完善自我,做法律工作的内行。向干警学,虚心请教,不耻下问,尽快熟悉审判工作程序,提高适用法律、指导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做一名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向实践学,不断提高运用理论知识和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理各类纷繁复杂纠纷的能力,做一名人民欢迎的好法官。

二、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竭尽全力维护法律天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和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公正执法,全力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为大局服务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开拓创新,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研究现代审判工作方式,拓宽自己的工作思路,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公仆,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而踏实工作。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