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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论文范文

审批管理论文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在管理经济与社会的时候,需要通过审批才能实现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干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较低。笔者认为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较大距离,不适应WTO的有关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政府创造开放、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

由此可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符合WTO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应以统一、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或从事管理活动,增强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再加上审批过程的过暗、过乱,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另外,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审批人员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腐败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妨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这就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市场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应该充分发挥这支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而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干预那些繁杂琐碎的具体事项,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应把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交由市场去解决。二是由市场难以有效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2.简化审批,强化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各地政府都陆续向社会公布了相当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落实情况如何需要行政监察部门的积极参与,采取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改革留有形式或大打折扣。

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改进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审核)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3.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思想观念

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已势在必行,而要达到这一点就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该做什么。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了政府退出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政府审批制度的膨胀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则成为政府的附属。因而,经济活动是由政府组织、经济决策也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程序下达的。这种情况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仍不会有根本改观。这是因为在市场制度很不健全、市场经济活动还受到传统体制的多方阻碍时,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保驾扩航”。在当时情况下,政府审批甚至成为市场活动得以实现的条件。而当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微观经济主体被充分激活、经济的自组织功能逐步完善了以后,政府再用行政审批手段去管理经济、管住市场,就只能起到妨碍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作用了。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职能,适当退出市场过程。

三、结语

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的自我变革,在取不取消、取消哪些、如何取消等问题上缺乏明晰的操作规范和约束机制,难以进行到底。要使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通过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行政许可法》的即将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大大推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颜廷锐: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一问题•现状•挑战•对策[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2]唐铁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从源头上给舞弊,腐败行为予可乘之机。同时造成了单位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利润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为适应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制度建设的首要课题。2000年国家先后了《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意在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升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效果,杜绝经济违法行为于未燃。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传统的预算管理向信息化预算转变,这是必然趋势。一个信息软件平台支持管理、规范会使预算管理更有序,更有效为医院的经济管理服务。目前预算申报内容不全面,细化程度不够,预算管理缺乏标准化的操作模式。就此建议,预算管理应与经费审批相关联实行一体化管理。在相应的预算管理系统还未建成前,建议先改良现有院内预算申报细节和执行程序。

(一)预算申报流程

首先由申报预算科室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通过院办公会议通过纳入来年预算。由财务处预算管理员统一编制该项目的预算管理号,由申报科室项目经办人就着预算管理员提供的预算管理号具体细化编制合同编号并报预算管理员备案。来年预算项目执行时,由项目经办人执附有合同项目审批表的有关发票与合同到预算管理员处助登记审核。预算管理员此时要负责在审批表上登记预算号,预算总金额及该预算执行进度及已支付款项的金额和状况。若发现该项目是非预算内或超预算的情况要退回材料并让经办科室人员重新申报预算。院领导和财务处长可通过该合同项目审批表的内容签批项目资金是否予以执行。

(二)预算内项目合同审批流程

首先,申报科室要将预算内项目有关材料报备预算管理员编号,待编号完成后,由申报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批并转交预算管理员填写预算合同审批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实现细化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预算管理员在填写审批表时,可以按照资金总额的大小对合同进行分类,对于小于1000元的合同,可以直接交由财务处长进行审批,由出纳部门出纳;对于大于1000小于20000元的合同可以经过副院长审批之后交由财务处长完成出纳过程;对于大于20000元的合同,就应该通过分管副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再到财务处长的完整程序完成审批,最后交由出纳部门支付。

(三)预算支出审批流程

在建设好预算管理系统之后,预算支出审批流程如下:支出申请提出后,交由经办人录入支付事由存档,经一线科室的经科主任护士长确认之后交由分管职能科审核,随后,将原始单据提交财务可审核,由财务科对照预算管理系统匹配预算管理指标,再由系统匹配审批,待审批完成后打印审批单存根,然后付款,最后将预算管理系统中的预算内指标核减或追加预算外指标,完成支出审批。值得注意的是,预算外支出申请应先由预算管理系统审批完成之后,才能进入录入支付事由的环节。

二、结束语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1-0031-02

国务院总理在2005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首次在国务院的正式文件中出现,这标志着建立“服务型政府”将是今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所谓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应承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求政府一切从服务社会出发,将各项职能都纳入服务的轨道,而不是从包揽社会、直接参与经济建设出发。这就要求政府要尽量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转变政府职能,从管制走向服务。我们知道,一个政府部门它的精力要是主要放在审批上,它就不可能成为服务型政府,所以可以简单地说,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政府不要去做那些市场可以做到的事情,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的疆域,由传统的管制监控型管理转变为引导和服务型管理,最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社会、企业良性互动的局面。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了许多审批事项,但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行政人员观念不明确、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原因致使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任务仍然离预期有一定距离。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任何一项制度改革中都包含着某种价值追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也包含着确立一种什么样的政府行为模式的价值取向,审视当前各地方政府的改革实践不难发现,由于理论上的不透彻,改革的价值取向比较模糊,导致当前的改革往往只是单纯为了完成任务、减少审批事项而进行。

《行政许可法》已经颁布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就,行政审批过程得到精简,这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也应看到其中还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实践中对审批项目设定的范围还不统一,没有一科学、准确的界定,影响了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在衡量审批制度改革成效的问题上,各级机关普遍地把数量和比例指标作为唯一的标准。由于层层政府削减的审批事项都由指标管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了一种强迫性的任务,因此很多机关都单纯的追求一定的削减百分比以完成任务,这也是有些地方完成减项指标而未根本转变政府职能的症结所在。实际上审批制度改革并不是单纯的减少审批事项,而是有取有舍、有废有留,要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价值追求中考虑,从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中考虑,才能把握行政审批的合理范围。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所以还没有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现存的理论还停留于对精简幅度的研究,而忽视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价值追求。

第二,行政审批人员的审批服务意识不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制于体制的历史状态,与国情、文化、地区差别、发展阶段和水平、行政人员的制度认知等因素相关。另外?,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换时期,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行政管理还承袭着旧体制的强大惯性,行政人员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旧体制的管理观念。

第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不完善。我们知道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个系统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其中的关键一环,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地深入,我们可以越来越清楚地发现,行政审批的许多问题并不仅仅是由行政审批制度本身引起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需要各项配套措施的跟进。,没有改革措施的配套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不能进一步向纵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不可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全局性的行政管理体制内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共同配合实施,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改变目前的这种尴尬境地,就需要各项配套改革与之齐头并进。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

第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基础理论的准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只着眼于表面,还必须从深层去认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大幅度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清理审批项目的层次,在理论上还有待进一步地深入。事实上,行政审批制度的种种问题只是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外部彰显,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它的背后还隐藏着更为本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用以指导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根据陈旧。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政府管制论”,其中心思想是维护行政权力,强调国家管理的重要作用。这一理论的主要缺陷有两点:一是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二是忽视个人权利保障。在这种理论中很难找到制约行政权力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理论所存在的实践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控制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崇尚法治与尊重个人权利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因此,仍以计划的经济模式为存在基础的“政府管制论”显然不适应社会之需求,相应地,以该理论为基础而建构的诸如行政审批等政府管理制度也就必然会暴露出各种问题。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职能转变实际上就是要改革以往的管制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里提到的服务型政府是指一种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可见,服务型政府与管制型政府体现着不同的两种管理理念。在政民关系上,服务型政府摒弃管制型政府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理念,向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回归;在公民权利上,服务型政府强调以人为本,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就是这种新的政民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政府职能上,服务型政府是以为公民服务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以建立服务型政府理论为指导,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应有三个层次的标准:第一,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那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审批项目;第二,根据公共利益而不是方便行政管理的需要去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第三,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出发,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对那些管制取向的行政审批项目加以废止,对那些管理取向的项目进行修改。

第二,强化审批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审批人员素质。“万事人为本”,有了完善的制度,还必须有一支优秀的队伍去实施,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发挥不了作用。由于行政审批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而行政审批人员在实施审批行为时,又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行政审批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意识,以提高办事的效率和质量。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审批人员的管理意识根深蒂固,服务意识却十分薄弱,因此,提高审批人员素质的重点应放在淡化其行政审批意识,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引导、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以谋求相对人合作,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行政审批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要用民为本、以公民权利为本、以社会服务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理念,代替官本位、权本位、管本位的传统管制型政府理念,这样他们才可能主动地参与改革,否则改革措施的执行就会走样,流于形式。

第三,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需要的相关各项配套措施。这其中主要包括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还权于民,将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为了有效的实现这一点,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提高整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对会员的自律作用,使他们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并能够承担由行政管理部门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我国目前中介组织发展迟缓,质量也不高,因此,规范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是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当务之急。

此外,行政审批中的收费混乱是企业和公众反应最强烈的一个问题。从某种意义说,行政审批权是与行政收费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为什么行政审批的范围如此之广的重要原因。因此,各级政府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一般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这一举措对于清除遗留问题、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要进一步遏制部门利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就要实行“收支两条线”部门财政预算以及国库统收统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当然这将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政府职能内容、方式的转变和管理体制的转型,涉及对传统的管制型政府模式的根本变革,改革所应该达到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政府职能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全面转型,构筑服务型政府,实现这一转型的过程是复杂的,需要各项配套措施的跟进。因此,在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改革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与艰巨性。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因而审批制度也必须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审批的范围、对象、条件等进行调整,不能指望一劳永逸或者仅仅考虑短期的轰动效应,否则改革很容易走回头路,重回到原先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1]俞友康.建设服务型政府理论与实践的思考[J],特区探索,2002(3).

[2]詹国彬.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中国行政改革的新取向[J],江西社会科学,2003(6).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政府管制;审批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112-02

行政审批制度在我国存在已有一段历史,它对激励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找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研究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理论

关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本文也采取同一概念说,本文所指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我国的新兴制度,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中,政府管制理论是其最主要的理论支撑。

目前,对于政府管制的概念,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管制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了政府管制,他认为管制一般是由产业自己争取的,管制的存在是要为受制产业谋利的。我国学者王俊豪认为政府管制是管制者依法对被管制者采取的监督与行政管理行为,这里的管制者一般是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对独立的机构,被管制者则主要指企业。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在法律规定下,对市场、企业进行的管理和控制,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矫正市场失灵的弊端,以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有自身的缺陷,如果不由一个统一的权力加以管制,那势必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混乱。政府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与宏观调控一起,可以有效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整和控制作用,来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从而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政府管制理论不仅强调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也要求政府进行有限的管制。政府权力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不便介入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公权力有无限扩张性,为避免给私权利造成损害,所以要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在政府管制理论中,就是强调政府管理的权力有限、事项有限、方式有限,政府管制要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事项规定界限不明晰

《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批事项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12和13条,但该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审批事项的划分上,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许可的六种情形,第13条又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许可的四种情形。“可以设定”与“可以不设”都包含了设定和不设定两种情况,既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这样一来,难免使人对《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事项范围把握不清,其界限模糊,导致在处理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会产生疑惑,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许可法》的执法力度。《行政许可法》对于可以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给了具体执行者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裁量权较大,这容易导致寻租现象出现。

(二)审批主体服务意识较淡薄

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度造就了“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民本位”思想薄弱,导致审批人员往往把行政审批权作为一种实力的象征。但他们对自己权力的来源认识并不明确,“在民”、“人民”的意识薄弱,服务意识淡薄。审批主体在具体的审批过程中不是把人民看做权力的主人,而是行政权力的客体,把行政审批看做是管理社会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基于既得利益者的角度来进行行政审批,由此,他们在审批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非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审批变成了谋利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方式。

(三)违法审批现象屡禁不止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律的授权进行审批的现象不在少数,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省份的审批标准不同,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标准也不同。有的审批机关超出法律的规定乱设审批,为相对人进行相关活动私设障碍。这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打击了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审批制度的统一性,影响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构建完备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行政许可法》。我们在具体实践中,要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程序性规定还比较薄弱,不利于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要理清行政许可专门法、基本法和授权性规章的关系,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权威,以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再次,要制定专门法律制裁违法审批、乱设审批的行为。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管制制度,必须对管制者给予严格的法律规范,对其违法行为按照损害后果的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最后,要出台《行政许可法》的配套规定。各省、各地的政府、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规定,以增强《行政许可法》的执行力。

(二)树立行政审批主体的服务意识

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审批主体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很多审批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权力来源认识不清,缺乏民本思想,缺乏服务意识。因此,要加强对审批人员民本思想的宣传教育,明确审批人员的角色定位。将行政审批理念由“以管为主”转换为“以服务为主”,倡导服务型行政理念。同时,要明确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行为,是他们的义务所在,要理清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行政机关是为申请人服务的公仆,申请人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审批对象进行审查,还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法投诉该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分。思想推动行为,有了正确的审批观念,才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削减审批事项,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

这里的削减审批事项,不是形式上的减量,而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减少数量。要达到这一目的,对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改革是必然之举。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即在纵向上要减少多层级审批的数量。对现存的多层级审批项目,尽量改为一级审批,在以后审批事项的设置过程中,也以一级审批为主,原则上不设置多级审批;减少审批部门,即在横向上减少多部门审批的数量。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尽量改为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这些方式并不是单纯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而是通过改变行政审批的方式,提高政府的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相对人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批工作。

(四)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

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这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决定称,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决定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为:

一是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第二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由委受人大、政府委托代拟的法规、规章和委内自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和其他处室提出需要制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汇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2、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制订委年度文件制订计划,其中法规、规章报省法制局,争取列入相关的立法计划。

3、有关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处室按计划组织起草,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起草工作的指导以及负责文稿的论证工作。文稿形成后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会签,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委主任签发。

第三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订

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工作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省政府和委领导及有关行业办和处室要求,提出拟制订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经综合处、投资与规划处等处室会签,报委领导审定。

2、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牵头,会同有关行业办和处室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起草部门。有关行业办、处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纲,经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组织会审后着手起草。

3、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对文稿的论证。文稿形成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在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分管职能处室为相关的投资管理处室,如技改项目为投资与规划处。其运作程序为: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申报审批。

(1)相关材料具备报委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委办公室分送相关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以及投资管理处室;

(2)由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建设布局、经济规模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给投资管理处室,超过时限不提初审意见的,投资管理处室可直接审核;

(3)经行业办或专业处室初审并经投资管理处室平衡审核初步同意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批复有关部门和地方;其中,上报国家和省政府的由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4)限上项目上报国家后的催批工作,以投资管理处室为主,有关行业办和专业处室做好对口司局的配合工作。国家对项目的批复,由办公室送投资管理处室,并复印送有关行业办或处室,转发文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2、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行业办、专业处室会同投资管理处室组织审查,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下达。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解决的部分限额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委委托市经委(计经委)组织审查和审批,报委备案。

3、国家项目的开工报告。

地方或部门上报后,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转报。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一、切实加强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是河流水能开发利用的依据。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水法》要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在流域综合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或修编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维护河流健康。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分分级审批权限,根据不同阶段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严格进行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要求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核准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准前严格进行技术审查。

农村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一律不得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符合防洪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意见、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是农村水电项目核准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办理的许可手续。

已经审查或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水电站大坝及溢洪设施、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查审批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为制止边设计、边施工,杜绝无序开发,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农村水电项目,不得申报审批或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度

为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立和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度。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

项目法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意见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5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预审手续。

四、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要求,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经审定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对已建、在建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已建成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对于2002年5月1日前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2002年5月1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经论证发现对水环境、上下游用水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由业主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偿。

2、在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限期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经论证发现对生态环境、上下游用水产生重大影响的,由项目法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不利影响;经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3、拟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一律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经论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取水许可申请,不得开工建设。

五、坚持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是江河开发治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

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顿或拆除。

六、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施工,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生态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非季节性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河段断流的,要按维护河流健康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包括合理的运行调度方案)予以解决。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批复的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方案、防汛度汛预案等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七、认真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蓄水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初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使用证,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后,电站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未取得验收使用证和取水许可证的农村水电建设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限制其蓄水或令其空库运行,并与电网企业协商,不允其上网。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预防为主,严格安全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农村水电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的安全监管。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上,提前提出年度度汛预案并报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险情,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九、加强建设市场监管

要依法贯彻和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勘察、设计、环评、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招标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禁止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

要依法规范农村水电设备市场准入。对有设备制假、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终止其在农村水电设备市场的任何供货行为,将其清出市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处罚。

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鼓励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质量标准的设备及产品,全面提高农村水电行业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塑造人民满意政府为目的,按照依法管理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实现行政审批管理高效化、运行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为“决战十二五、实现新跨越”,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提供一流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全面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明确工作标准,完善管理制度,理清工作职责,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质量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工作范围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

四、实施步骤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市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主任任组长,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开展动员培训。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邀请专家为领导小组成员、各窗口单位从事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授课,推广普及质量管理基本知识,讲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计和编写方法等业务知识。

3、诊断现行体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和各窗口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行政服务对象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现行行政审批管理体系进行诊断和分析,查找审批服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为有针对性地建立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奠定良好基础。

(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阶段

1、确定体系文件框架。各窗口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拟定本部门需编写的程序文件(制度)、岗位职责说明、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目录;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窗口单位报送的目录进行认真审核,制定行政服务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总目录,反复论证,不断完善,力求体系全覆盖。

2、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充分考虑各行政窗口的工作实际,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3、分工编制体系文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体系文件总目录编制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按照起草、讨论修改、上报审批的步骤编制体系文件。在编制过程中要多方征求意见,不断完善;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按照“依法依规、打破常规、特事特办、优质服务”的要求进行梳理,做到流转环节最少、审批时间最短、服务质量最好、服务效率最高。

4、整合。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按照ISO9001标准要求整合各部门体系文件,形成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

(三)质量管理体系试运行阶段

1、广泛宣传培训。通过报纸、电视、网络、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引导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质量管理的服务理念。开展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培训,提高市行政服务中心及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用能力。

2、记录体系运行情况。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窗口单位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运行中的问题,为持续改进体系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

3、监督体系运行。各窗口单位定期向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体系运行情况。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检查指导,积极协调窗口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向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系统运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4、进行内部审核。由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内审组,按照文件要求定期检查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确认体系运行是否规范、有效。内审组及时向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审核结果,针对运行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多方征求意见。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网上调查、召开座谈会、电话回访等方式,收集服务对象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意见和建议。

6、开展管理评审。召开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全面评价体系运行状况和效果,确认体系建立和运行是否适应和满足目标要求,是否满足群众需求。根据评审结果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研究改进措施,修改调整体系文件,不断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阶段

1、申请审核认证。体系试运行正常后,由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遴选一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并向其申请市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

2、实施现场审核。由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窗口单位参加,全程配合认证机构做好现场审核工作。根据审核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相关材料及时报送认证机构,确保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把开展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作为深化“喜迎十、争创新业绩、推动新跨越”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作为探索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创建一流创业环境的重要举措,作为促进自我提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专班,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行政审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系统性强、内容复杂,各窗口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进一步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要正确处理日常工作与体系建设的关系,科学合理安排时间,为体系建设创造必要条件,在人、财、物上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体系建设各阶段工作任务。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作为“执政为民,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

一)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

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二)一般可以直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情况复杂需编制环评大纲的由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利用经批准的规划(区域)环评的成果:

3年内项目环评可以直接引用其数据及评价结论。1.规划环评中已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的如区域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点说明项目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2.规划环评已明确污染集中防治措施的项目环评可简化污染防治措施论证。

且园区仍有剩余总量指标的拟入园项目环评可简化总量控制论证,3.规划环评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工业园区。重点说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园区总量控制要求。

重点征求可能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的意见。4.对入园区项目环评可简化公众参与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一)原则上须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函审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原则上以专题会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三)应提出评估报告。对一般报告表的技术审查,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要提出专家组意见或专家函审汇总意见。

四、规范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国家和市局审批项目的信息要及时报告我局。对环保设施未能同步建设的建项目,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渝环发〔 〕47号)对辖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对项目已建成尚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验收;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3号令)和我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时经认真核实后同步验收。三)对环评批复中关于“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等要求。

不得再批准其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四)对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并作为环保验收审批的依据;对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五)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况的应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调查报告。并对结论负责。

五、建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内容及要求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4执行。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和高新区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审批情况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其环评审批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二)区县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应当执行公示公告制度。

二)应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或验收申请后。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意见作为环保审批的重要依据。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或验收审批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三)建设项目的公示和公告时间为5天。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在 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和环境保护公众信息显示屏上公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

四)公示和公告的内容按《 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附件5实施。

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公众可在建设项目公示期间。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要求给予回复的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作为“执政为民,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

一)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

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二)一般可以直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情况复杂需编制环评大纲的由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利用经批准的规划(区域)环评的成果:

3年内项目环评可以直接引用其数据及评价结论。1.规划环评中已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的如区域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点说明项目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2.规划环评已明确污染集中防治措施的项目环评可简化污染防治措施论证。

且园区仍有剩余总量指标的拟入园项目环评可简化总量控制论证,3.规划环评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工业园区。重点说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园区总量控制要求。

重点征求可能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的意见。4.对入园区项目环评可简化公众参与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一)原则上须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函审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原则上以专题会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三)应提出评估报告。对一般报告表的技术审查,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要提出专家组意见或专家函审汇总意见。

四、规范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国家和市局审批项目的信息要及时报告我局。对环保设施未能同步建设的建项目,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渝环发〔〕47号)对辖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对项目已建成尚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验收;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3号令)和我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时经认真核实后同步验收。三)对环评批复中关于“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等要求。

不得再批准其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四)对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并作为环保验收审批的依据;对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五)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况的应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调查报告。并对结论负责。

五、建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内容及要求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4执行。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和高新区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审批情况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其环评审批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二)区县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除外)应当执行公示公告制度。

二)应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或验收申请后。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意见作为环保审批的重要依据。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或验收审批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三)建设项目的公示和公告时间为5天。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环境保护公众信息显示屏上公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

四)公示和公告的内容按《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附件5实施。

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公众可在建设项目公示期间。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要求给予回复的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1.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受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审批在社会各行各业都进行着广泛的管理,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却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甚至形成对社会生产一定程度阻碍,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就进行改革,经过多轮改革实施、研究谈论,取消了六批审批项目,并且颁布了行政审批法,时至今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仍在继续,并且各地已经探索设立了推进和实施改革的机关部门。

1.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内容概述

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实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内容上也涉及很多方面,在此笔者主要介绍三项内容:

第一,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从第一批取消789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始,相继进行了六批次的取消和调整,对于一些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调整的,相关组织能够规范管理的事项,政府逐渐退出。对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并不是一消了事,而是确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责。

第二,行政审批新设立的规范化,在社会的发展中总会有一些事项不再需要政府审批,因此改革中就取消了,但是也在不断出现新的事项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审批进行管理,也就必须要新设立一些行政审批,但是对于新设行政审批中严格执行依法设立,同时对设立行政审批规定了法定程序。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健全,作为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健全被纳入到政务中心建设中,并随着政务服务向基层的发展,在基层政务服务大厅也都设立了行政审批窗口,建立了多级联动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同时,在服务方式上也更加便民,推行了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并做出了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使得近年来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

2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

2.1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我们发展经济需要政府在服务方面提供完善的保障,这也是我们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出发点。政府在行政审批中不但要做好业务的办理,更要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2.2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在持续,每一次的改革都涉及相关工作的调整,在档案整理中存在着改革前的档案没有及时整理,在改革后整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名称混用、存档资料类目存档不全等问题,对于改革后的行政审批档案也存在名称错误、收集档案类目过多或者不全、审批等级出现错误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存在,必须进行反复修改,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此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一些地方是通过设立临时性改革小组的方式进行的,改革中一些文件资料与有关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交接和传递,尤其是一些分段进行的改革,前后参与的人员不同也会造成文件资料的丢失,这就导致改革中一些事项存在不明,造成后续改革中落实改革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执行不同的标准,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困扰。

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应改革的新要求和行政审批的新情况,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为行政审批提供服务保障,以下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的经验和认识对如何做好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3.1 认清改革背景下行政审批业务与档案管理之间的关系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是对行政审批所形成的档案进行管理,同时也是行政审批整个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因此一定要对改革背景下的行政审批业务以及档案管理工作有清醒的认识。改革不但是业务的改革,更是一种理念的转变,我们从过去的行政理念中走出来,树立服务的行政理念,及时的按照改革的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从科学的角度来讲,行政审批业务与档案管理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重视并做好行政审批改革,才能在档案管理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而档案管理工作的强化和完善又能够为行政审批业务的开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3.2 建立并完善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事项种类繁多,具体的审批也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负责,在改革的背景下,要想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和落实,要想实现对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就必须要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制度,其中也必然包括档案管理的内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要从改革开始就确定下来,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上文所述问题中因为人员变动而造成政策解读的偏差。笔者认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整体的规章制度中就进行制定,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同时还要制定规范化的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办法,包括档案收集、整理的规范要求;档案管理制度中还应当包括档案的利用制度,因为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尤其是我们当前进行的信息化档案管理更是具有利用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因此有必要在查询、利用方面进行规范。

3.3 利用现代科学技?g发展现代信息化档案管理

在行政审批领域不但有制度方面的改革在不断深化,现代科学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应用,当前以计算机网络为代表的技术正在促进着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不但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质量水平,也扩展了行政审批档案的功能,通过档案资源的共享为政务公开提供了重要资源。现代信息技术还有很多功能可以开发应用在行政审批档案管理中,我们还要进一步的进行技术的应用,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办理方法利用网络进行公示,为公众提供网络自主查询等。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法律属性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普遍增多。这一现象在主管政府投资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感受尤为明显,大量遭遇房屋拆迁的民众由于拆迁补偿诉求得不到满足,在专业维权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信息公开从发展改革部门获取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再从批复文件中搜寻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瑕疵”,进而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要求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违法或者直接撤销项目批文,按照“审批是因,拆迁是果”的认识逻辑否定当地政府的拆迁行为。这也是近年来政府投资管理行政争议高发的社会根源所在。矛盾和纠纷的化解离不开法律原则的科学把握和法律规则的正确运用,但是由于我国投资立法相对滞后,导致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在此,笔者结合一起具体案例阐析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此类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争议案件的基本案由。以一起典型案件为例,原告某市某区居民杨某等三人,在该区某地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3年12月3日,原告上述房屋被政府部门强制拆迁。2015年2月11日,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得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关于某市新区北区(一期)对外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原告遂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提起行政复议,省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批复》。原告以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批复》和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没有说明具体违法事实和理由)且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两级发展改革委共同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某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批复》和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现行投资管理体制,投资项目管理(核心是投资项目审批)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也就是说,目前行政机关针对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三种管理方式,这三种方式(表现为三种不同类别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有区别,受到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的程度也大不相同。审批制针对的是政府投资项目,依旧按照过去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项目进度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等。核准制针对的是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并受《行政许可法》规范。备案制是针对适用核准制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和内容相对比较简化和便捷,约束条件较少。所以,在诸多投资管理类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特别注重上述管理方式的认定,将是否适用了法定的投资管理方式作为认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重要内容,在很多情况下将投资管理方式错误作为判定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事由。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法律属性的判定。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有人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认定为行政许可,但是仔细分析其内在属性并对照《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的界定不难发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并不具备行政许可必备的法定要件。《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3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在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项目建设申请作出的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明显不是《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就明确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定性为区别于行政许可行为的“非许可审批事项”。1随着各界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法律属性认识的变化,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又将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明确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强调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由此可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从其法律属性来看并非行政许可行为,不受《行政许可法》的规范和约束,《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和实体性要求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在前文案例中,原告及其律师曾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告知义务、法定期限规定、听证义务等质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这种错误的认识有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思维产生一定的误导,甚或导致错误的认定和裁判,危害不可谓不大。

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明确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强调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但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进行审批。对比上述两个文件,前者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作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后者却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前者规定,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作为一种政府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后者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虽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行政许可行为,但是从性质上讲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作出的项目审批行为,对外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也就是项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可见,上述规定让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所措,造成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混乱。尽快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从立法层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的属性、依据和程序进行科学界定和规范,实现法律规定的统一是加强投资体制改革和投资管理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解决途径在于通过制定和颁布政府投资基本法实现对政府投资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立法规范,现实中将游离于《行政许可法》规范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先是界定为非许可审批事项,进而又界定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这种花样翻新的概念游戏缘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和落实不到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进行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却只在“体内循环”,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向下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没有按照规定直接批复给项目单位,将本能“体外运转”的行政程序通过相同层级的文件纳入“体内循环”,损害的是法制的统一,造成认识和操作上的混乱。所以,全面清理现行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颁布统一的政府投资基本法,建立规范一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体系,或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纳入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畴,是解决上述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徐炎泽,建设项目审批法律性质分析[J],《经济问题》,2016年第3期。

[2].林孝文,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法律属性[J],《求索》,2015年第8期。

[3].程文浩,国家治理过程的“可视化”如何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意义和推进策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9期。

[4]王春业,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J],《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

5].孙洪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及其构建[J],《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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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一、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

(一)体外循环审批方式比较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审批运转方式的限制,尚有一些审批部门或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未能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即使入驻中心的一些审批部门或单位,往往“只挂号、不看病”,形成“体外循环”的审批模式,办事效率低下,承诺时限失控。申请人跑了窗口又跑部门,“一站式”服务变成了“多此一站”,中心成了徒有其名的“收发室”。

(二)行政服务中心体制不顺。行政服务中心是事业编制,而进驻窗口办事的工作人员来自各执法部门,他们在人事机构编制上要归原单位管理,而日常工作要归中心负责人管理。形成了管人的似乎不再管事,管事的不能真正管人。中心出现了“事业管行政”,“无权管有权”,“无法(无法律依据)管有法”的现象。

(三)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不明确。行政服务中心与政府之间、行政服务中心与窗口部门之间、行政服务中心与监察部门之间也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问责机制很难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很难落实。

(四)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不到位。有些部门在选择进驻事项上往往“避重就轻”,或者把有些行政审批环节下放给其下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逃避监督。

(五)行政服务中心监督协调难度大。尽管行政服务中心在名义上拥有“考核、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但实际上,中心和窗口单位由于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些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保障。遇到不同部门意见相左时,如互不让步又没有上级领导出面协调,中心常常陷入两难境地。尤其是实行垂直领导的机构的许可审批事项直接牵涉到上级机关的审批,中心很难协调。

(六)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机构,其存在和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之所以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建立并运行,主要是通过市委、政府的强制命令和行政干预,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

(七)电子政务建设相对滞后。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建设目前还难以满足群众需要,行政许可事项还不能实现网上办理,而且政务公开程度不高,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能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要求。

(八)部分审批部门领导的观念还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尽管行政服务中心已经成立,但是有些部门领导的思想观念并没有随之真正转变,还是用过去分散、封闭、串联审批时期的思想认识、管理方法来认识和管理今天的行政许可。由于行政审批项目背后一般都有或多或少的收费,权力寻租使得审批权力和部门利益密切相关。这种不正当的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化的利益,是各类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进驻中心的阻力所在。

二、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急需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理顺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重叠、分散、低效的问题,打造统一、精简、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但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同时,从我市行政审批的现实情况来看,行政审批既有本级政府部门的审批,也有垂直管理部门的审批,既有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也有非技术性的审批。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将为数众多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于一个行政组织行使,目前难以做到。因此,必须立足现状,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目前,在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的情况下,行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平台,将需要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集中到中心办理。行政务服务中心的定位应当是:一是综合协调,负责在申请人与行政服务中心部门之间出现分歧时的协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的前后审批工作之间的协调;对重大事项联合踏勘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绩效考核,行政服务中心需要对进驻中心的部门、人员、以及窗口是否实行ab角、办理时限、一次性告知等业务进行考核。三是综合服务,目前行政服务中心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探索新的服务项目,拓展新的服务功能。如在中心设立中介机构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前置或后续的诸如土地评估、测绘,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四是受理投诉,接收并反映或处理申请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

(二)优化办事程序,再造审批流程。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必须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把能够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将行政服务中心的现有受理窗口进行科学整合,变部门受理窗口为审批项目受理窗口。除单一的审批项目独立设置窗口外,对一个审批项目需要二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如工商注册登记、建设项目审批等)项目,按审批的项目设立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分发到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审批部门单位,将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协同办理的事项,在不同部门之间“串联”办理事项的流程进行重新设计,运作方式由 “串联”办理转变为窗口内部之间运作的“并联”办理;将部门各自为政转变为与协办单位横向联系、分工协作;将窗口受理转变为窗口办理,实现由行政服务中心“全程”的“并联式”服务。克服各职能部门办事流程重复交叉设置问题,压缩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流程。

(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服务中心效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电子政务相结合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要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将传统的审批方式与网上审批相结合,构建起“网上收件、限时办结、在线监督”的网络化审批模式,实现行政审批“一表通、一网审、一次结”。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进程,依托政务中心平台建立重大公共事务公示、听证等制度,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水平。行政服务中心是由各窗口单位构成的松散型机构,必须根据“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集中办公模式的特点,摒弃传统指令式管 理方式,将制度管理、机制管理向文化管理转移,以中心文化建设为载体,积极摸索以人为本的管理新方法。

审批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中图分类号:N94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交通运输需求不断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一些公路建设项目只凭地方行政领导为求政绩而拍脑袋决策,变“可行性研究”为“可批性研究”,不经科学论证或肤浅论证,就仓促上马,致使在工程建设项目早产,实施过程中一变再变,甚至成为烂尾工程。本文主要就如何做好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谈一下个人对这些问题的浅见。

一、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概念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机会论证、项目论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手续等,泛指项目开工前一切准备工作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完成的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以确保项目投资效益和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和政策支持,在项目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高质量的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前提,是项目工作的起点。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学科多、法规多、审批环节多,这就要求项目前期参与人员能对前期各项工作加深了解,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项目管理的不断规范,对项目前期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当前项目前期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工作周期短,导致项目的科学、合理、经济、安全性不足,投资和社会效益差。

二、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内容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项目决策阶段,它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阶段。

规划是指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发改部门或省、市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同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用地规划相互衔接。

项目建议书又叫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它是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各项资源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和书面文件。项目建议书由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解决的是否建设的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也称行业审查)通过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继续进行,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进一步深化,收集资料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和定位,综合评选,确定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条件上具备,实施上可行的最佳方案,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得到行业专家的论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设计文件提供可靠的依据,并可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基础。

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外部投资者、决策者、银行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设计阶段又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阶段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科学依据,拟定修建原则,选定方案;对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科学实验、专题研究,落实技术方案;确定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适应施工需要的图表资料。

一般来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发改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各省、直辖市具体审批权限不尽相同,具体项目要根据所在省份(直辖市)政策、道路性质等级、建设规模、线路跨越区域等因素综合确定审批机关。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文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文件主要有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等前置审核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对特定项目和环境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复、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等前置审核文件。

(一)规划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项目建设的地点与周围其他建筑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影响、选址是否影响其他重要保护区和居民生活、选址是否符合城市功能分区、选址是否会影响以后即将建设的其他项目,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以及起终点论证都需要在选址阶段予以明确。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是线性构造物,还要考虑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规划选址意见书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同级审批。项目业主要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老路利用率低、改线路段较长及新建道路还应提供项目选址研究报告。本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项目土地预审

土地预审的目的:一是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出于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的需要;三是核算项目合理用地面积,集约节约保护土地。用地报批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独立选址报批和城市批次报批。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外,采用独立选址报批方式;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采用城市批次报批方式。路网建设项目尽量采用独立选址的用地报批方式。用地审批主体:用地面积70公顷以下(其中耕地必须35公顷以下)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用地面积70公顷以上(含70公顷)、耕地35公顷以上(含35公顷)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有关要求,还须把土地预审资料制成电子报件上报。用地报批程序分为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划拨供地、办理土地证4个步骤,分别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使用证4个批复文件。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划拨供地、办理土地证等环节所需申报资料由各直辖市、省(区)国土资源部门规定。在土地预审资料中应包含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本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三)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污染除了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外,还对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在项目筹建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在规划和项目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把在建设过程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潜在的环境影响的可能性减到最小,对于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坚决禁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包括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阶段、公众参与、修改完善和审批阶段。一是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需要重点评价的内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计划;二是正式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进一步进行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对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阶段,主要任务是汇总、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所取得的各种资料、数据和结论,完成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工作。四是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于不同意见,可以向编制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反映。五是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六是主管部门最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前置性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必须附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在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四)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 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 (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本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由省市发改部门实行同级备案。

(五)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国务院323号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本项目审批机关为省级地震主管部门。

(六)涉河建设方案

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有防洪评价报告书、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等。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主要针对跨越通航河道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科学的提出防洪影响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来规避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泄洪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法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审批机关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目的是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审批权限要求: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目的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本项工作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审批机关为航道主管部门。

(七)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凡征占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审批机关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土地报批阶段专题研究

(一)土地复垦方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方案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土地报批办理

在土地复垦方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项目勘测定界完成后,就可以着手准备土地报批组卷。

一、组卷所需材料:

(1)用地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情况说明;涉及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涉及规划调整的,需提供规划调整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勘测定界图;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文件;线型工程平面图。

(2)劳动保障部门应提供的资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供的资料: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的批复;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回证;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单位配合);补充耕地位置图(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地)。

二、征地流程

(1)办理规划报批手续。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红线图,至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及规划用地许可证;

(2)根据规划部门下发的用地红线图,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勘测定界,出具项目勘测定界报告书。勘测定界成果必须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对,并经项目所在市国土部门审查确认,确保勘测定界成果准确性。依据项目勘测定界图至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绘制拟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对项目占用林地的,需由项目单位根据勘测定界成果向林业部门申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编制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由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报告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提供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或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4)落实占用耕地补充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申请委托补充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获得省国土厅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国土部备案文件;

(5)配合国土资源局进行征地调查;协调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

(6)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及其他所需用地报批材料,督促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完成征地“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工作。在报件组织完整后,根据征地预存款的规定,开具征地预存款缴纳通知单,同时做好电子报盘。项目申报单位完成征地预存款缴纳工作并凭银行转账单,将报批材料及电子报盘送至省国土厅政务窗口。省国土厅政务窗口对报批材料审核通过后,将报批材料上报省政府审批。

土地报批批复后,然后进行土地划拨、办证。取得土地且施工图审查批复后,就可以进行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申请质量监督和开工许可。至此,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大功告成,进入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七、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专题研究报告众多,无论采取委托还是招标,都要注意编制单位资质(最好能有成功案例和业绩)和工作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做到合理适度交叉,缩短前期工作周期。

(二)土地报批工作,涉及人多面广,专业性较强,宜由国土部门牵头组建专门队伍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三)穿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时,要为铁路、高速公路的发展预留发展空间,设计方案要得到权属单位认可;桥梁建设的选址和跨径要与近期河道规划保持一致。

(四)在电子文件传输过程中,注意遵守《保密法》,严防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