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所得税申报流程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篇

1、打开当地税务局官方网站,以厦门市税务局为例,打开官网后点击左上角“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3、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再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

4、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选择一键零申报或简易申报方式,否则点击“下一步”进行网上申报单填写。

5、进入表单填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表单填写。

6、表单填写后,点击“审核”,系统会对所有表间关系进行校验。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2篇

1、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办税”。(请提前下载好APP)。

2、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3、选中“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再点击“开始申报”。

4、核实标准申报信息,按操作提示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提交申报”。(如果有退税,会出现“申请退税”,按操作提示点击“申请退税”。

(来源:文章屋网 )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现状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定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一般表现为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两种形式。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方式,纳税申报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源泉扣缴则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无需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纳税申报主体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在我国,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主流,自行申报纳税只是作为源泉扣缴的补充。《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条规定确立了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纳税申报方式。在实践中,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2008年我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3%,申报缴纳额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2012年全国共约370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缴纳额占该年度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9%。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困局及分析

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存在互动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必然要考虑该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水平。源泉扣缴之所以是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方式的主流,其原因就包括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不足以广泛推广自行申报纳税,以及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等。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较薄弱的我国,实行源泉扣缴是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有利于我国现阶段税源控制及保障税收收入。而在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自觉的美国,自行申报纳税则是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放在纳税审计事项上,从而摆脱纳税评估的重负,节约税务成本。

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会对公民纳税意识产生重要影响。源泉扣缴方式下纳税人无需确定课税对象、税基、应纳税额和税收减免,而是处于被扣缴的被动地位,其纳税积极性和自觉性自然很难提高,势必会影响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化。而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下纳税人直接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机关申报,在程序上处于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地位,保证了纳税人的税务参与,从而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我国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互动的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困局:受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制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而由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纳税申报方式,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不能得到培育和强化。这种困局的形成,对于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在长远将影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而要跳出这一困局,就必然要求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方向,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之路径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就是要以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纳税申报的重心,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流方式。通过借鉴他国相关税法实践,我国应该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并形成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从而引导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突破困局,走向良性循环。

(一)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由于税收是对征纳双方的重大利益调整,故现代国家的税法对征纳双方关系的制度设置上基本是平等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索取完税凭证、收据或清单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但是并未规定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权。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法律行为,而确定应纳税额本身是一项实体性权利义务,需要相应的纳税申报方式作为其实现机制。在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本身基本不享有权利,而是被动地接受其实体性权利义务被税务机关确定。而在自行申报纳税中,纳税人亲自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其实体性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宜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必要程序,并确认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自行申报纳税既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是纳税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在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纳税人如果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那么纳税人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在计算税款错误的情形下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处罚。

(二)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源泉扣缴确立为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只有在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多处取得所得等少数情形下才适用,这无疑限制了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积极效用发挥的空间。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中,自行申报纳税方式才是纳税申报的主流,美国和加拿大要求所有的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其适用范围很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逐步降低自行申报纳税中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使其主要适用群体由中高等收入群体向工薪阶层、低收入群体扩展,直至涵盖全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三)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

源泉扣缴下纳税人虽然处于被动地位,但是也不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去计算应纳税额、递交书面申报;而自行申报纳税尽管保证了纳税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地位,但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成本。这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国家是为税务实践所证实的,而这些国家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举措来缓解自行申报纳税给纳税人所带来的不便。日本实施的“蓝色申报”制度,德国实施的纳税信用分级制度等都是比较好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我国同样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的经验,通过自行申报纳税的相关激励措施来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比如对保留完整账簿、凭证等文书资料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给予一定的费用扣除和税收减免,对长期主动进行自行申报纳税人给予一定退税的优惠等。

(四)健全自行申报纳税的责任机制

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激励机制可以促进纳税人行使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权利,而责任机制则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其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在纳税人不依法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形下,纳税人应当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美国税法规定,未按期进行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由于美国个人纳税记录与个人信誉记录挂钩,因此这将给个人信誉带来极大的损失,纳税人在今后申请贷款以及工作生活中将受到种种限制。

通过中美制度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对不依法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处罚限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对于纳税人的惩戒效果不明显。为了推动纳税申报制度的良性发展,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由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的征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使不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付出极高的信誉代价,通过责任机制保障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

四、结语

亨廷顿有一个著名论断:“落后国家不稳定的原因不在于落后,而在于现代化,其中就包括国家的民主化,价值观的个人理性化”。对于当代中国而言,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进程还在继续,而国家的民主化和个人价值观念的理性化,无疑是影响日后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

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实现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领域和行业的共同努力。在税法领域中,可以通过推广和完善自行申报纳税来推动民主化,通过提升国民的纳税意识与公民意识来推动个人理性化。在汹涌的中国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中,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无疑是我国民主化和理性化进程的助力器。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法律出版社,2004

[2]燕洪国.“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引导价值、制度障碍与对策”[J].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4篇

一、税源管理概述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源”指水流起头的地方或来源,如源头、源泉等。据此理解“税源”即税收的“源头、源泉”,是指税收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我们认为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对“应纳税行为”及国家税收的来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环节和税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并实施监控、把握发展趋势的动态过程。税源管理既要把握和分析已经实现并入库的税收规模、结构和规律,又要把握和分析已经实现但未入库的税收状况,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和原因,研究对策和建议,并积极探索税收变动规律,把握后期税收发展趋势。从内涵上讲,税源管理是对形成税收的税基的调查、了解、分析、掌握的过程,具体讲就是对应征税收的监控过程。它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掌握纳税户户数、分布和基本情况,努力实现“零漏户”管理。二是了解和把握当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状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物流和资金流状况。三是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四是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税收潜力和纳税能力,并对同一行业不同纳税人进行税收统计分析和税负评估。五是对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真实程度进行分析和信誉等级评估等。从外延来看,税源管理应涵盖从掌握税基的各种制度、指标、流程到服务征管、稽查等税收工作的全过程。

二、当前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

1、税务登记方面(1)税务登记证的漏办、逾期登记和逾期变更现象普遍存在。据《中国税务年鉴》、《中国工商年鉴》2003年全国“国税局登记户数1296.35万户,地税局登记户数1664.7万户”。同期工商登记总户数则为3088.7万户;即使考虑交叉或重叠等原因,全国仍有127.65万户漏办税务登记证。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部门联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由于工商、税务等机关各自办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信息共享度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逃避国家税收”。2006年全国工商登记的总户数和税务登记的总户数来看,把不可比因素剔除,两者的差距还在20%以上。由于税务登记覆盖不到所有的纳税人。漏管户或逾期登记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源管理的失控。另外,逾期变更税务登记证会使税务管理机关缺乏前哨信息。影响较大的如现行税制中的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不同,企业的经营由商业转为工业或由工业转为商业时,税负就相应变化,税务登记证不及时变更,税务机关就不能及时掌握税源的变化。(2)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条例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缺乏工商部门反馈的资料和难以对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当处罚以上违章行为时,往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噎”住。税务部门对此违章行为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2、纳税申报方面(1)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申报不全,填写不规范,少申报税费的种类现象凸显。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在录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对宏观税源的分析和把握。(2)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纳税人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3)现行的税收法规对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按次进行临时申报纳税外,具体纳税期限核定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但也是在次月10日内一并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税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相对比较杂乱无章。

3、纳税评估方面(1)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确定的行业预警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现在的评估是将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如果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别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有较大影响,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环境、面临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方向。(2)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不够顺畅。我们认为纳税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充分发挥稽查的“重点打击”作用。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纳税评估操作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尚需积极的协调配合。(3)评估分析方法落后,方式单一,影响了评估质量。目前纳税评估基本上都是采取手工操作,而纳税评估常常需要对纳税人不同时期、不同申报信息进行比对,需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及数据比对分析,以便发现异常情况和疑点,工作量大,计算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误差,从而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率。此外,纳税评估工作基本上都是采取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约谈的方式来举证,评估人员就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核查,这样很容易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比如企业会以“资金短缺,生产不正常,销售少”等各种理由搪塞过去,不能对纳税人评深评透,从而影响纳税评估对税源把握的有效性。

4、税务稽查方面(1)目前增值税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事实各地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大量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税源流向难确定,打击难。(2)对征收机关的过错追究难。目前我们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征收机关在日常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某机械厂将税法规定应按17%的某农机类产品按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达数年之久,税务机关曾做出限期纠正的决定,仅因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致使纳税人迟迟不愿改正。这种因税务机关自身及税务人员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纳税人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然而税务稽查机关对这样的问题在做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往往不敢下手。一是有碍征管分局的“面子”;二是征管分局的意见与稽查机关的意见相左;三是征收机关的意见被纳税人获知后对稽查机关的意见持强硬态度;四是有资格最终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举棋不定。这样会造成税源量的“缩水”。(3)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注重具名来信,忽视匿名举报。这样会造成税源面的“缩水”。(4)查补执行入库难。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仅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而且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失踪”、“关闭注销”的方法,逃、拒履行缴税义务。税款的入库也非常吃力。尽管有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际运用中手续繁杂操作乏力。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效果也不理想。

5、税务行政处罚方面(1)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收税务行政处罚难。从近几年全国统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统计,各地查出地方党政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违规文件分别为:1996年514份,1997年466份,1998年1048份,1999年694份,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每年截流税源数千亿。另外“费挤税”现象令人忧虑。据不完全统计,至1997年底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44项,全国各类的基金有421项,收入达3000亿元左右。由于税费不分、政务腐败等问题,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日益侵蚀税基,造成了税源“变种”。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税务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几乎不起作用。(2)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容易寄生收人情税、罚人情款。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违法案件处罚标准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同时也给予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本身的规范和监督。但事实上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屡见不鲜。收人情税、罚人情款等腐败问题也十分凸显。造成了税源的法外游离。

三、化解措施

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1)密切与工商、国税、民政、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在对纳税人监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通过交流与传递纳税人登记注册、年检、纳税、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提高税务登记内容的录入质量,切实把好税收管理的源头入口。(2)要加大户籍巡查力度。对已在征管软件中存在的一些找不到人、查无实体、无限期待经营、一个实体多个营业执照多个税务登记证的户头要加大清理力度,收回税务登记证,责令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要特别做好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和资格的确认,杜绝名不符实情形的发生。征管系统应开通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查维护工作流,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变更发证。

2、强化纳税申报(1)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宣传,使纳税申报法律、法规和规章力争人人皆知。对不进行申报、不按期申报、不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编造虚计税依据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赋予的权力,坚决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达到惩一儆百,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2)加大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考核过程中要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3、深化纳税评估(1)建议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建立预警机制,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3)要高度重视约谈、举证工作。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评估人员应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以及向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只有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才能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仅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市场不好,亏本经营”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需要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评估约谈人员的询问方法、技巧很有讲究。有不少问题要从生产工序、出入库手续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放,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4、完善税务稽查(1)强化稽查刚性,完善税务司法。税务稽查刚性缺乏和税务司法体系的不完善,越来越成为税务稽查实践的突出问题。制约着税务稽查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使一些严重的税务违章案件得不到彻底查处。因此,建议立法上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对经营者的住所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两套帐或帐外经营进行偷税的行为。在立法上对税务机关赋予必要的拘留权和权,可对严重的偷骗税犯罪活动,从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彻底查处和打击。(2)要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当地税务稽查办案的实际情况,对税务稽查运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听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分离。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5篇

一、税源管理概述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源”指水流起头的地方或来源,如源头、源泉等。据此理解“税源”即税收的“源头、源泉”,是指税收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我们认为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对“应纳税行为”及国家税收的来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环节和税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并实施监控、把握发展趋势的动态过程。税源管理既要把握和分析已经实现并入库的税收规模、结构和规律,又要把握和分析已经实现但未入库的税收状况,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和原因,研究对策和建议,并积极探索税收变动规律,把握后期税收发展趋势。从内涵上讲,税源管理是对形成税收的税基的调查、了解、分析、掌握的过程,具体讲就是对应征税收的监控过程。它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掌握纳税户户数、分布和基本情况,努力实现“零漏户”管理。二是了解和把握当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状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物流和资金流状况。三是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四是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税收潜力和纳税能力,并对同一行业不同纳税人进行税收统计分析和税负评估。五是对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真实程度进行分析和信誉等级评估等。从外延来看,税源管理应涵盖从掌握税基的各种制度、指标、流程到服务征管、稽查等税收工作的全过程。

二、当前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

1、税务登记方面(1)税务登记证的漏办、逾期登记和逾期变更现象普遍存在。据《中国税务年鉴》、《中国工商年鉴》20__年全国“国税局登记户数1296.35万户,地税局登记户数1664.7万户”。同期工商登记总户数则为3088.7万户;即使考虑交叉或重叠等原因,全国仍有127.65万户漏办税务登记证。20__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部门联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由于工商、税务等机关各自办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信息共享度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逃避国家税收”。20__年全国工商登记的总户数和税务登记的总户数来看,把不可比因素剔除,两者的差距还在20以上。由于税务登记覆盖不到所有的纳税人。漏管户或逾期登记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源管理的失控。另外,逾期变更税务登记证会使税务管理机关缺乏前哨信息。影响较大的如现行税制中的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不同,企业的经营由商业转为工业或由工业转为商业时,税负就相应变化,税务登记证不及时变更,税务机关就不能及时掌握税源的变化。(2)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条例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缺乏工商部门反馈的资料和难以对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当处罚以上违章行为时,往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噎”住。税务部门对此违章行为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2、纳税申报方面(1)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申报不全,填写不规范,少申报税费的种类现象凸显。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在录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对宏观税源的分析和把握。(2)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纳税人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3)现行的税收法规对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按次进行临时申报纳税外,具体纳税期限核定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但也是在次月10日内一并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税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相对比较杂乱无章。3、纳税评估方面(1)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确定的行业预警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现在的评估是将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如果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别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有较大影响,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环境、面临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方向。(2)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不够顺畅。我们认为纳税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充分发挥稽查的“重点打击”作用。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纳税评估操作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尚需积极的协调配合。(3)评估分析方法落后,方式单一,影响了评估质量。目前纳税评估基本上都是采取手工操作,而纳税评估常常需要对纳税人不同时期、不同申报信息进行比对,需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及数据比对分析,以便发现异常情况和疑点,工作量大,计算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误差,从而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率。此外,纳税评估工作基本上都是采取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约谈的方式来举证,评估人员就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核查,这样很容易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比如企业会以“资金短缺,生产不正常,销售少”等各种理由搪塞过去,不能对纳税人评深评透,从而影响纳税评估对税源把握的有效性。

4、税务稽查方面(1)目前增值税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事实各地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大量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税源流向难确定,打击难。(2)对征收机关的过错追究难。目前我们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征收机关在日常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某机械厂将税法规定应按17的某农机类产品按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达数年之久,税务机关曾做出限期纠正的决定,仅因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致使纳税人迟迟不愿改正。这种因税务机关自身及税务人员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纳税人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然而税务稽查机关对这样的问题在做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往往不敢下手。一是有碍征管分局的“面子”;二是征管分局的意见与稽查机关的意见相左;三是征收机关的意见被纳税人获知后对稽查机关的意见持强硬态度;四是有资格最终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举棋不定。这样会造成税源量的“缩水”。(3)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注重具名来信,忽视匿名举报。这样会造成税源面的“缩水”。(4)查补执行入库难。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仅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而且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失踪”、“关闭注销”的方法,逃、拒履行缴税义务。税款的入库也非常吃力。尽管有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际运用中手续繁杂操作乏力。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效果也不理想。

5、税务行政处罚方面(1)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收税务行政处罚难。从近几年全国统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统计,各地查出地方党政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违规文件分别为:1996年514份,1997年466份,1998年1048份,1999年694份,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每年截流税源数千亿。另外“费挤税”现象令人忧虑。据不完全统计,至1997年底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44项,全国各类的基金有421项,收入达3000亿元左右。由于税费不分、政务腐败等问题,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日益侵蚀税基,造成了税源“变种”。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税务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几乎不起作用。(2)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容易寄生收人情税、罚人情款。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违法案件处罚标准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同时也给予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本身的规范和监督。但事实上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屡见不鲜。收人情税、罚人情款等腐败问题也十分凸显。造成了税源的法外游离。

三、化解措施

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1)密切与工商、国税、民政、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在对纳税人监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通过交流与传递纳税人登记注册、年检、纳税、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提高税务登记内容的录入质量,切实把好税收管理的源头入口。(2)要加大户籍巡查力度。对已在征管软件中存在的一些找不到人、查无实体、无限期待经营、一个实体多个营业执照多个税务登记证的户头要加大清理力度,收回税务登记证,责令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要特别做好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和资格的确认,杜绝名不符实情形的发生。征管系统应开通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查维护工作流,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变更发证。

2、强化纳税申报(1)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宣传,使纳税申报法律、法规和规章力争人人皆知。对不进行申报、不按期申报、不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编造虚计税依据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赋予的权力,坚决依法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达到惩一儆百,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2)加大申报管理工作

的考核力度。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考核过程中要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3、深化纳税评估(1)建议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建立预警机制,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3)要高度重视约谈、举证工作。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评估人员应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以及向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只有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才能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仅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市场不好,亏本经营”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需要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评估约谈人员的询问方法、技巧很有讲究。有不少问题要从生产工序、出入库手续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放,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4、完善税务稽查(1)强化稽查刚性,完善税务司法。税务稽查刚性缺乏和税务司法体系的不完善,越来越成为税务稽查实践的突出问题。制约着税务稽查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使一些严重的税务违章案件得不到彻底查处。因此,建议立法上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对经营者的住所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两套帐或帐外经营进行偷税的行为。在立法上对税务机关赋予必要的拘留权和权,可对严重的偷骗税犯罪活动,从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彻底查处和打击。(2)要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当地税务稽查办案的实际情况,对税务稽查运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听证、罚款与收缴相分离,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分离。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

5、规范税务行政处罚(1)要建立典型案例的宣传,公开细化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制约机制。要做到对号准、把关严。(2)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做出。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因此,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6、切实提高干部执业素质税源控管能力的提高,关键在于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建立稳定性、连续性、全员性的学习制度。开展“以考促学、以赛促训”活动。加强考核,落实激励机制。抓好岗位技能的培训,开阔岗位人员的工作思路,提高税源控管的整体水平。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运用等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特别是要着重提高税收管理员在内的税源管理一线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展税源管理经验交流、纳税评估案例分析,切实提高征管一线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税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

1、安体富、秦泮义,《西方国家税源管理的经验及借鉴》。

2、刘新利,《税收分析概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__年出版。

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

4、《税法1》(20__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教材)。

5、《中国税务年鉴》(20__年中国税务出版社)。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6篇

关键字: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设计理念;考核设计

一、课程地位及作用

《纳税申报》的先修课程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知识、财务会计,后续课程主要有财务分析与预算、内部审计,在整个会计专业教学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

《纳税申报》在实际工作中面向的是企业的纳税申报岗位,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既懂税法又懂会计处理,还能报税,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办税员。

二、学情分析

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回答是否应该交税、应该由谁交税、交什么税种、交多少、怎样做账务处理和如何报税的问题。

而这门课程授课的对象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大二的学生,经过一年的专业学习,学生有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一定的财经法规知识,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四大税种的基本计算及基本的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处理能力,但是学生学习基础普遍不够扎实,学习能力不够强,而学生习惯“听课”,课堂参与度不够,同时对纳税申报没有职业体验,没有感性认识。

三、课程目标

根据课程的定位,确定课程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是使学生能掌握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涉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等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

能力目标包括专业能力目标、方法能力目标和社会能力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专业能力上,要求学生会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工作,能根据企业的类型和业务种类判断应纳的税种,能正确计算相关税费应纳金额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会使用各类发票、填制涉税文书、进行网上申报。作为企业的办税员,首先要具备的专业能力是要能判断企业的经济业务是否要交税、交什么税种、交多少税、怎么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课程与学科体系下的《税法》、《税务会计》不同的,更注重纳税知识的实践应用,要使学生在税收理论的基础上过渡到纳税实践,使学生走出校门就能成为一名称职的办税员。

方法能力上,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报税工作也由手工报税,逐渐过渡到电子报税,所以要求学生能熟练使用Excel软件组织数据的汇总与分析,能熟练操作电子报税软件,并能开展简单的纳税筹划。

社会能力上,办税员需要与税务等业务部门协商处理一般的税务事项,要求学生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会与税务、工商、外汇、银行等机构协商,处理一般的税务事项。

四、课程设计思路

(一)课程设计理念

根据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这门课程的重点是认识税、计算税、对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难点是报税,在此基础上遵循课岗融合、理实一体设计理念对课程进行整体设计,目的是将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充分统一,形成的一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相结合、教学与实训相结合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

在教学组织中,需要注重职业情景的创设,运用教材、多媒体、实物凭证、教学做一体化教室和纳税申报室等教学资源,基于工作过程,以工作任务为载体,把学生职业技能的过程设计为实现教、学、做、演、讲、践合一,在此过程中解决课程的重难点,凸显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二)课程设计思路

《纳税申报》使用了“项目+模拟+现场”的思路,围绕纳税申报岗位职业能力为核心,以项目教学为手段,以工作过程系统化为导向,模拟岗位工作任务组织教学内容,通过现场教学加强与纳税申报岗位的直接联系。

“项目”是指课程采用项目的形式,以纳税申报的流程为载体组织教学,按照项目法将课程内容从整体上分为流转课税纳税申报工作流程、所得课税纳税申报工作流程、财产课税纳税申报工作流程、资源课课税纳税申报工作流程和行为课税纳税申报工作流程等的学习。

“模拟”是紧扣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按照办税员业务岗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设置教学内容并组织编写教材、按照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过程确定教学过程,以校内教学做一体化教室和纳税申报室进行综合模拟实习,使学生熟悉和掌握从会计核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审核到纳税申报的全过程,日常教学仿真于纳税申报岗位,训练项目实施采用的是真实的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项目,一切围绕职业目标。

现场是指将学生带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教学,增加学生对纳税申报岗位的感性认识和职业体验。

参考文献:

[1]武飞.商业银行信贷业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2.

[2]张树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M].北京: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36

[3]王靖华,涂艳芬.谈谈财政与信贷教学内容改革[J],成人教育,1995,11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7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对不同纳税申报方式下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作出相应调整,自今年11月征期开始正式运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和新的清零解锁功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下“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221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网上申报流程

(一)网上传送申报数据

纳税人在征期内,根据电子申报系统提示、核对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相符后,通过互联网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必报资料的电子信息传送至电子申报系统(其中,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一并通过互联网传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需上门报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电子申报系统接收信息后,自动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主、附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更正后重新传送;对资料齐全、项目填写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纳税申报表数据存入数据库,并将“四票”电子信息存入指定的目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上门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二)网上划缴税款

纳税人当期申报如有应纳税额的,电子申报系统在接收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同时,在线进行表税比对,对银行帐户余额大于、等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实时划转应纳税款;对银行帐户余额小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则提示纳税人及时补足帐户余额后划转应纳税款。

(三)申报数据导入

电子申报系统日结、对帐完毕后,省局将当日的纳税申报数据从电子申报系统提入内网,并写入综合征管软件。

(四)IC卡报税

纳税人应于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次日后,携带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携带“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同时利用“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审核和接收纳税人的“四票”清单电子数据。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五)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不需调整申报表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二、上门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

纳税人在征期内分别按以下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1.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直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四票”清单的电子信息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接收其纳税申报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2.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申报表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二)IC卡报税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将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一并报送申报窗口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三)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与其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其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进项金额、税额与其“四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开具税票,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三、有关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调整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应于每月征期结束的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对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征期结束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征期最后一天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提前告知工作。

(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规定,一并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控IC卡等申报资料,同时办结纳税申报、IC卡报税、票表比对等事宜。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税收服务,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窗口也可先读取其税控IC卡数据,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或导入)申报表数据、进行票表比对,最后进行IC卡清零解锁;对票表比对不符的,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每月征期最后两天,申报窗口应每半天(征期最后一天应在当天中午下班前)通过网络版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已网上传送申报数据但未开票的纳税人名单,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等事宜。

(四)自20**年11月征期开始,网上报税一律停止执行,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上门办理IC卡报税。

(五)为确保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准确实行,省局编写了不同申报方式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说明,并就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客户端主机参数设置、报税数据文件和票表比对结果文件的存放目录作出了相应规定(详见附件1、2)。各地应按照要求,于10月底前认真做好有关客户端主机配置、申报窗口人员培训以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等项准备工作,确保11月征期起按新的流程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8篇

2、下载完成后,安装《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

3、安装完成后,运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 A、 利用system用户名及初始密码888888登陆,可视情况注册新用户 B、 登记企业信息(先新增行,然后录入企业资料) C、 登记个人信息(要包含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凡有红色星号标注的项目为必填项)软件设置有“导入功能”可以直接导入EXCEL文件 D、 录入申报数据(逐月录入,选择正确的所得项目,录入收入和费用,软件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 E、 报盘文件管理(生成报盘文件,选中所录入的当月的信息,点报盘,会生成一个报盘文件)

4、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gd.gov.cn/jump.htm?url= gdltax.gov.cn/ ):(网络申报只可进行正常申报以及明细补录,逾期申报、罚款、延期申报、清缴、关键信息修改等需到税务大厅办理) A、 进入个人所得税网络申报 B、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企业纳税编码;密码:企业网报密码,未有密码的企业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C、 进入主页后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一栏 D、 上传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的报盘文件 E、 上传完毕后,点击“明细申报查询” 进行查询申报结果。(上传结果要根据不同的网络情况可能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您可以在文件上传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查询) F、 输入需要查询的日期(查询日期以文件上传日期为准,可以跨月查询) G、 查看申报结果

5、根据申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A、 申报成功,回到个税软件进入“报盘文件管理”模块,点击“设置报盘结果”,选中成功上传的那个月的信息,再点击“申报结果设置”,在选择报盘结果时,选择登记与申报成功 B、 申报不成功,同样回到个税软件中,按照上面A的步骤操作,只是最后在选择报盘结果是,选择登记与申报失败,然后回到第“1”步,一项一项去检查错误,再更正错误,最后重新生成报盘文件并要覆盖以前的文件

6、以上5步是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操作流程,大家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从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技术服务网上下载软件的《使用说明书》。

7、大家在使用过程中碰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可以登陆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技术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技术工程师将即时为你解答问题,您还可以致电95105199(广东省个人所得税技术服务热线)6×12小时在线,客服工程师将为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9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分税制后,房产税成为纯地方收入,但是在地方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因此,房产税日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营改增”的落地,房产税作为一个拥有较大税基和增长潜力的税种必将提升它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本文以南城县2006~2015年房产税相关数据为基础,分析房产税征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完善税制、加强征管等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征管现状 1994年分税制将房产税纳入地方税体系,从2006~2015年南城县地税局房产税收入和增幅数据显示,其收入绝对值每年递增,但是增幅以2011年为分水岭,2011年以前呈递减趋势,2011年后逐年递增。 图1 2006~2015年南城县地税局房产税收入与增幅趋势图 随着“营改增”的落地,营业税成为历史,各地均面临创新征管手段,转变征管方式的考验。在地方税体系尚未完善前,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成为地税部门当务之急。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具有税基非流动性、普遍性和独立性等特点,符合税收的受益原则,并且随着各地城市(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中心规划区域的扩围,税源丰富,增长潜力较大。 图2 2006~2015年南城县地税局房产税在地税收入总量和剔除营业税后地税收入中占比趋势图 二、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的多样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过对南城县县城所在地和两个农村建制镇进行随机调查,县城约70%、农村超90%的产权所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且现实中县城约90%、农村约70%的产权所有人以合同方式将纳税责任转移到承租人(使用人),实际上又不承担纳税义务。从法律意义上说,房屋产权人作为第一顺序的纳税义务人,承租人不直接承担纳税义务,也不负有报告、登记、申报等责任,而真正的纳税义务人以合同约定回避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加上法规中有保管人、承典人、使用人等义务对象选择,纳税义务人的多样性使纳税义务认定成为房产税征管的“开头难”。 (二)主动申报率偏低 纳税义务人的多样性和课税对象的分散性导致房产税纳税人一般是在税务机关下达“催缴通知”或“整改通知”后,才履行申报义务,而且在申报前,普遍存在两个协商过程,即房屋产权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纳税责任协商、纳税责任人与税务机关的纳税金额协商,达成共识后,房产税申报才能成行,使得纳税申报这一法律义务变成协约。如不符合纳税人的意愿,纳税义务的履行有中止、拖延的可能。 从征管实践看,房产税实际申报户数同应申报户数每年都有差距。通过已登记的生产经营纳税人户数与免征户数推理,2014年度南城县应申报房产税的户数为3 084户,当年申报房产税笔数为2 153笔,两者相差931户,未申报率近30%,尤其是农村建制镇和非正常户履行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较差。 2015年南城县开展了一次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反映,新增房产税纳税人127户,查补二年以上未申报房产税53户、漏年度申报纳税人346户;另外,587户非正常户所用房产的应税状态和应税时间难以认定。与生产经营纳税人申报情况相比,房产税主动申报率明显偏低。 (三)计税价格核定难 房产税计税价格的形成主要依赖于税收管理员的核定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税收核定中,申报价、核定价、评估价与公允价差距较大,其中因核定依据、标准和技能欠缺,计税价格普遍低于公允值,且缺乏官方的参考值,对公平税负、风险防控形成压力。 2008年,南城地税通过房产税协税网建立了房产税初始台账。对从租计税的,当年的市场行情大致为每平方米租金30~50元,但纳税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价或申报价为15~30元,差异幅度约40%;2014年,闹市区询租价约60~80元/M2,老城区商业区40~60元/M2,纳税人提供的合同或申报价格分别为40~50元/M2、20~40元/M2元,差异幅度约40%。客观上由于合同签订时间跨度较大,不同纳税人相同年份的合同价格也存在明显差异。 对从价计税的,房产原值的客观差异给核定带来困难。2007年南城商业店铺的购置或建造价约0.6~0.7万元/M2,2014年升到1.2~2.2万元/M2,差异超过100%,使计税价格核定变成高风险作业。 (四)税务管理乏力 1.税务登记缺失。纯房产税纳税人多为自然人,无须税务登记,使该税种的户籍管理、纳税义务认定缺乏基础。实践中,无论征管信息系统还是一般税收管理业务,都未对房产税进行规范。同时,在税务登记流程缺失的情况下,管户划分、税种鉴定等后续流程无法运行,为管理责任的划分和后续业务考核、评价带来影响。 2.申报管理不到位。目前,地税机关对房产税申报的管理显得松散。单位实行按季申报,个人普遍按年申报;有的半年申报,甚至几年合并申报,其中既有提前申报,也有延期申报。由于房产税本身存在征收难问题,申报时间、申报资料、申报期限无法严格按规范和标准来,申报管理主要依赖税务文书、人工催报。尽管如此,近年来房产税及时申报率不足20%,而生产经营纳税人正常申报率普遍达97%以上。 3.计税价格核定不规范。首先,核定原则不同,“同行业、同规模、同路段”的方式对房产税核定的适用度不高,需要商圈人气、结构、面积等众多信息和定价因素支持,而恰恰是这些信息和因素是税务机关难以把握和难以获取的。其次,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核定程序指导,数据信息的采集、典型调查的开展、计税依据合成、评估等没有可参考规定或范例。再次,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缺少房产价格、租金评估技术与知识储备,使计税价格核定不实。 三、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纳税义务确认保障不足 税务登记本是确认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的书证保障,但房产税征管方式把这种保障舍弃了,以简单的“设立征收台账”代替,使征管业务系统把该税另行“搁置”,游离于一般管税业务与流程之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其中的法责条款对不登记备案没有约束,使我省颁布的《税收保障办法》关于房管部门的协税责任规定成为虚设。事实上,房管部门难以执行应税房产登记备案规定,使房产税台账登记、第三方信息平台也失去了协助保障。而且,税务机关的台账登记也缺少相应的规范支撑,登记时间、内容、资料、凭证没有统一的规定或要求,房产登记管理操作缺乏制度保障,给税务认定带来困难。 (二)纳税申报管理约束力不强 应税房产的用途、租赁、交易及契约、收益的私密性,为不申报、假申报、迟申报提供了掩护。“征管法”虽然对申报违法有2 000元以下罚款和滞纳金牵制,但在纳税申报责任转移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对非纳税义务人(房屋租赁或使用人)的申报违法行为、不充分履责行为进行处罚,因而“征管法”对房产税纳税人而言约束力不强。同样情形下,税务机关很难对非纳税义务人实施欠税公告或税收黑名单制度。 日常巡查巡管工作,是对纳税人状态、经营情况、涉税变化的查证和核实,但房产税征管业务中,由于大量纳税义务人居住地与应税房产所在地分离,分片管辖不能兼顾管户,致使巡查巡管责任难以落实,申报履责监管不到位,不申报、假申报成为常态。 另外,房产收益的倒挂现象,也使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弱化,100万元购置或建造的商用房产,其月租金收益约3 000元,月收益率仅0.3%左右,远低于民间借贷1%~2%的月收益,也低于银行贷款利率0.47%~0.7%的水平。调研中一些自用房产收益也在0.3%左右,若加上房产税开支,投资于房产的租赁收益或自用收益低于市场的其他投资收益。在广大农村集镇,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收益或自用收益更低,30万元左右的房产,月租金约500元,收益率仅为0.17%,加上农村纳税服务点收缩,都对申报纳税的主动性造成不良影响。 (三)计税价格确认难度大 一是计税价格组成的复杂性。影响租赁房产租金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地理位置、商圈环境、竞租情况、经营景气度、面积等等,一些房产因商圈环境对经营者的吸引力,其竞租人气、交易价格会超出预期和一般评估,如学校、广场、毗邻超市的应税房产,其租金或市场估价较同地段的其它房产有较大溢价。另外,评估机构、税务机关所遵循的面积、结构、成新、路段等评估方法,静态核定或评估计税价格的方式与市场行情不相适应,并且不同年份建造或购置的自用房产价格差异较大,使税务机关和评估机构对计税价格的合理性难以把握。 二是计税价格核定缺少相应的技术保障。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或有征管平台、代扣代缴、发票控税、第三方信息比对等作为技术支持,有一定的依据。而房产税无论从涉税信息获取或相关部门协作,都难获得计税价格的佐证材料。而且房产价值、市场租金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税收管理人员普遍不具备这种知识储备。从征管技术角度,目前还没有一套相应的、较为成熟的计税价格核定与价值评估方法或程序。 三是计税价格公平矛盾逐渐显现。一方面自用房产同类不同价现象,同地段、同结构、同面积的房产因建造年份的不同,其房产原值(计税价格)有较大差异,影响纳税人对税收公平的认知;另一方面当投资收益低于最低利息支出,收益不足于支付借贷利息,对经济产生扭曲,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尤其是随着以房养老形势的发展,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房产税纳税人,房产税变成了影响正常生活的负担,影响民生和社会公正。 (四)业务常态管理不到位 在房产税的日常管理中,课税对象、纳税人虽有台账登记,但没有相应的认定、鉴定与变更业务;税收核定没有相应的流程设置;申报及时率、准确率在征管系统中无法统计和查询;在纳入门临征收后,甚至无法查询个体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同时,因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房产税纳税人无法享受网上办税、网银缴税等信息化便利通道;申报、征收、评估、稽查均游离于信息化管税之外;征管资料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资料采集、流转、利用不规范,分户资料没有与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相配套。 四、完善房产税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纳税认定保障体系 纳税义务认定对纳税责任和管税目标的确认是前提和保障。结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来完善现有制度和机制。如通过地方立法,确立房产税纳税申报登记的义务,明确登记时限和违法责任。税务机关确定登记内容、备查资料和相关映证材料、制式表单与办理程序及流程。通过细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国土部门对涉税房产的登记信息标准,明确了县、乡镇、街道、居委会的协助责任,强化信息共享,建立新的认定保障体系。 要稳固房产税的税基,对从价计征的房产,其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须进行全面核实,防止因政策执行偏差而侵蚀税基。 (二)探索和实施纳税义务履行牵引体系 一是通过纳税信用制度牵引纳税人申报履责。如美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推行纳税信用制度,将合规申报纳入个人社保,将申报违法列为不良信用纪录,并把纳税信用作最高等级纪录。制定相应的违法等级分类、违法纠正调整、违法事实公告、信用等级评定等配套制度,利用个人征信平台为信用使用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将纳税信用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融资担保、政策性信贷、商业信贷等范畴,对不申报履责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二是完善管理考核举措。一方面,把纳税提醒与延期申报处罚、滞纳金结合起来,对不按期申报行为严格执行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将房产税纳税申报率、征管资料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加大房产税征管的执法督察力度,从制度上促进管税责任的落实。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利用办税点、金融网点及公共场所,设立必要的便民申报电子设备,以互联网+税收为契机,增强税务机关网络化服务与智能化服务的能力,借助移动设备与电子支付的优势,使纳税服务贴近纳税人。针对房产税申报特点,做好申报与评估的对接,及时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提高申报的准确性。 (三)创新核定管理方式 一是以第三方评估为主体,推行民主评税制度。当纳税人申报与评估结果差异较大、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单方提出异议、审计或有关机关发现问题线索的时候,由专家组、行业代表组成的评税团进行民主评议,从而化解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环节的风险隐患。 二是引入税收饶让制度。借鉴涉外税收的税收饶让制度既给税收核定偏差预留空间,又减轻税收负担。事实上,我国现行房产税条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房产原值扣除比例,结合本地实际实施税收优惠。通过优惠设置,对无不良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实施优惠,对有违约情况的纳税人实行折扣优惠或无优惠,可提高申报的准确度。 三是引入市场定价机制。加强与房屋中介机构的协作,由税务机关划定典型样本区域、路段和特殊样本标准,采取定期采集或定期报送的办法,建立市场价格监控体系。建立房屋中介网络应用平台,为税务机关审查纳税申报、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四)搭建信息管税平台。在当前各地综合治税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产税综合信息平台。依托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协税单位的信息交换,关联纳税申报信用记录和采购、招投标、金融机构信用记录,以及公安暂住管理的应用等信息,系统整合房产税同其他税种的征、评、查业务。 (五)完善地方税收保障制度。《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虽然对房产税备案登记、纳税申报提供了执法依据,但缺少相应的细则和可操作性规范与之相配套。纳税信用信息库还未建立,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和相关责任的现象普遍存在,需要税务机关结合征管业务薄弱环节,依照授权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与《办法》形成治税合力。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0篇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

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引言

2014年6月28日,美国与中国政府达成初步协议,协助美国落实一项旨在遏制海外逃税的联邦法律《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该法案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将有关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提交给美国税务机构。根据美国和中国签订的互惠协议,美国也会将中国公民的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目前,世界各地大约有8万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同意向美国报告有关海外账户信息。从该法案的全球推行可看出美国税务机构正在对其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越来越严密的征管措施。

二、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介绍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CTA)于2010年3月颁布,经过多次释义和调整,于2014年7月1日生效。FATCA旨在强制在美国境外拥有金融资产的美国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确保美国税务部门能够确认应纳税的美国自然人/法人并征收相应的税款。该法案要求美国纳税义务人,包括绿卡持有者,必须将其外国金融账户和其他境外资产情况,作为年度纳税申报的补充资料定期向美国税务部门进行申报。根据该法案,外国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特定保险机构、金融机构财务中心等,应在美国税务部门登记,承诺采取指定的尽职调查程序,以确认美国自然人/法人以及所有美资背景的实体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并对这些美国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向当地税务部门或美国税务部门进行报告。如果金融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或不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美国政府将实施制裁,对该机构在限期之后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非主动营业性付款征收30%的预提代扣所得税。目前美国与86个国家和地区达成或基本达成金融信息共享协议(IGA),以确保FATCA在各国得到遵循和报告。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

美国个人所得税体系的有效运行,归功于其严格的税收法令与严密的税收征管机制相互配合,税收制度井然有序、滴水不漏。就其征管体系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于强大数据平台的个人所得税监管

根据美国税法,每一个在美国居住并取得收入的人都有责任向美国税务机构申报所得税,若不遵守及时、准确的申报,将受到民事及刑事处罚。所得税的申报采用代扣代缴与个人申报的形式,工资薪金发放单位按照个人预计情况进行代扣代缴,每年度4月15日前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据此取得相应的税收返还。纳税申报表上关键识别信息是是美国社会安全局所核发的社会安全号码(SSN),此号码是美国社会的唯一识别码,关联着银行账户、社会保险、车辆行驶等所有重要信息。美国社会建立了一套基于个人社会安全号码的银行、海关、医疗等信息系统,可以为美国税务机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提供了每一位纳税人的收入、支出等税务档案资料。特别是美国的银行信息系统,每一个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基于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收入、支出等资金流动均与社会安全号码密切相连,税务机构可直接取得所有与资金流相关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在FATCA法案推行以后,海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息也将进入美国税务档案系统。当纳税者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税务机构可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与税务档案资料自动对比和交叉稽核。

(二)基于自动化信息平台的个人所得税稽查

基于信息系统的自动稽核软件,可以通过对比系统数据和个人申报数据,对异常情况进行报告。比如“判别绩效系统程序”,通过对少量申报表的稽核,能够查出大量的应补征税款,以便促进纳税人自觉遵纪守法;“纳税人服从程序”,可随机检测纳税人的遵纪守法程度。同时,根据税务部门事先制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公正评分,然后根据得分高低加以确定,对误差率可能较大的约1%的申报表进行详细的稽查。一般来讲,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申报所得与其他来源记录出入越大,被选出稽查的可能性也越大。

(三)基于个人信用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

美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非常严厉,且执法的刚性很强,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很高。同时除了在经济上的惩罚以外,违法成本还包括信誉档案的不良记录。信誉记录,在美国社会是一项很重要的衡量指标。信用污点,将严重影响纳税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就业等。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完善建议

通过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奠定基础。

(一)建设以身份证号码为核心的国家层面信息平台,

完善现有的银行、社会保险、证券交易、工商、海关、房产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以居民身份证为核心的国家层面社会信息系统,形成社会信用资源的的相互传递和共享,同时,以国家层面的信息平台为基础,建设个人纳税档案系统,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等工作,同时个人收入税源和征缴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二)落实以法人单位为主的代扣代缴征税方式

在目前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薄弱的大环境下,仍需通过增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来实现个人收入税源的监控。大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法人单位,可以通过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提交个人薪酬代扣代缴明细表,方可取得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同时,企业通过网上银行、电汇等方式对个人进行支付时,相关收入及代扣代缴情况同时向税务机构提交。

(三)加强对高收入、大额资金的重点税务稽核

目前我国人口数量众多,而且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税务机构对纳税申报表的稽核工作任务量巨大。在信息化平台上的自动稽核功能尚未具备之前,可考虑对重点稽核行业和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稽核,比如,高收入人群、资金流波动异常人群。在取得海外银行账户信息后,可增强对海外大额资金账户持有人的重点稽核。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社会信息的共享程度加深,可采用自动稽核方式扩大重点稽核群体。

(四)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约束力

确立税法的权威,加强对税收法规处罚条款的落实,加大税务稽核结果的处罚力度,从重处罚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增加违法成本,使偷逃税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建立并完善个人信用机制,将纳税申报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的重要部分,同时增加个人征信系统信息的应用,比如在应聘、信用卡申请、个人贷款申请、保险额度等,将个人信用记录与社会行为密切结合,以增强个人的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1]夏琛舸.中美企业所得税法比较[J].税务研究.2007(09)

[2]刘军.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11(3)

[3]黄春元,张战平,金玉珊.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 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源控管范围狭窄、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税收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以及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平台、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手段,构建以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思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源控管范围狭窄、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税收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以及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平台、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手段,构建以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思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5篇

原《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距今已有十三年,无论从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政策调整情况,还是从公民收入、消费水平上来看,原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国情和民情,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加速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进程。20*年11月6日颁布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为根据,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条,涵盖了从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项涉税事宜,特别是对应税所得、免税所得、计税方法和申报地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详实的叙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以人为本、方便纳税和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丰南区地税局自行纳税申报结构分析

从整体来看,丰南区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准备早、措施足、力度强、效果显著。截至申报期结束累计申报人数313人,所得额11*4万元,已缴税款3487万元,补缴税款7万元。在全市该项工作中属上游水平,期间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在此,笔者以丰南区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蓝本进行相关分析。

申报所得区域构成:从申报区域构成情况来看,申报者多数来自城区及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如*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各庄镇、*瑞丰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镇等等。与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自行纳税申报区域来自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所在地区、知名企业所在地和经济发达地区特征基本一致。

申报所得行业构成:据统计,丰南区局申报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产等高收入行业上,比例达95%。其中冶金行业申报13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3%;陶瓷行业申报147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7%;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申报1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5%。

申报所得人员构成: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承包人员、承租人员及外籍人员等,平均税负31%,高于全国平均税负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个人投资者所得数额巨大影响而致。

申报所得项目构成:个人所得税11个申报所得项目中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个所得项目均有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133人,申报所得2956万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122人,申报所得6118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33人,申报所得1348万元;劳务报酬所得申报18人,申报所得486万元。这四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97.8%。另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3人,申报所得53万元;财产转让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10万元;稿酬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68万元等等。313位纳税人申报的人均年所得36万余元,说明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新生事物,开展初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申报区域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宣传手段、宣传力度和宣传效果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而不是制度约束。对此,笔者认为,税收工作应以为国聚财为根本,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和服务纳税人为目的,以强化征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法刚性等等手段去开展实施。其中,宣传和服务是税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环节,应该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法宣传搭桥铺路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空间,注重宣传方式,讲求宣传效果,在充分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时,让广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

(二)申报行业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如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扩大纳税服务范围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迅速,无论从软、硬件设施还是具体人员调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过首次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行业过于集中,这从侧面折射了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到位的问题,还有重大轻小的思想。个别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单凭主观印象确定大规模、大效益企业属于高收入单位,从而导致对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总体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产等主流产业,而忽视助力于此类行业的辅助企业、辅助群体及其他高收入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等小规模人群。

(三)申报人员构成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围、收入渠道和收入总额

单从此次申报人群范围来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业人群。虽然通过持久的辅导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预计并不看重的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首先从收入范围来看,部分纳税人申报了两项以上的应纳税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隐瞒、有所得不报等情况无从考证,只能依赖于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次,从收入总额上来看,隐性收入申报只凭纳税人的意识。更重要的一点,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而税务机关受人力、精力等客观原因影响,根本无法全面考证辖区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真正实现共同参与、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征管格局。

(四)申报所得项目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征管范围、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报所得集中于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及劳务报酬,凸显了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收入渠道。但是,税务机关征管触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围和延伸拓展空间亟待开发和加强。首先,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应当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办法,拓展辖区纳税人征管空间。其次,纳税人必然存有主观故意或者客观影响等因素无法参与、不参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象,甚至会有个别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等等。对此,税务机关务必从全面监控入手,深化手段、细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实把工作做细致、做深入、做彻底。

四、强化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行之有效

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科技力量,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常规媒介力量,深入开展乡村广播、集市宣传、下企业进车间等经常。尤其要对涉及大众、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税收政策法规突出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例如,丰南区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了多样性、多渠道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积极主动,工作开展顺利。面向辖区纳税人,开展了“宣传进企业,辅导下车间”活动,并专门对涉外企业印发了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面向广大公民,与国税部门联合组织了大型税法宣传文艺表演、在区电视台为公民点歌祝福、联系移动通信等部门为公民发送税收法规短信等活动;面向个别人群,开展了进学校、进农户、下地头宣传等活动。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询电话126个、举办培训、辅导、座谈75次,使广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了纳税意识。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效果

彻底摒弃重大企业轻小管户、重主观印象轻直观分析等现象,切实把纳税服务做实、做牢、做细。在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服务条件和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在感情上贴近纳税人,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重点解决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导致的观望态度和躲避心理,争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务内容上贴近纳税人,强化“五制”管理、“四项服务”和“五零”服务,全力推进“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服务制度;在纳税人的监督下解决“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思想上经受洗礼,作风上明显转变,服务质量上显著提高,让纳税人顺畅、顺心的办理各种涉税事宜;要在改进工作上贴近纳税人,要以纳税人的反应为第一信号,解决纳税人怕露富、怕暴露隐私等心理,坚决做好为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保密工作,使纳税人没有顾虑,让工作没有阻碍。

(三)增强审视意识,拓展监管空间,确保税基稳固

未雨绸缪,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对“准”高收入人群的审视意识,在大力涵养税源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税基稳固。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联系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推广个人收入实名制,强化非现金结算,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加大协、护税力度,使税收监管无处不在。三是进一步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传递信息,全方位监控高收入人群。四是在申报期前或期间对个别高收入人群进行短信类“温馨提示”,告知受信人收入可能到达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税务机关已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既可以提醒纳税人,又能展示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