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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所得税在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伴随我国会计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所得税会计俨然已成为当前相关领域所关注的焦点。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市场经济逐渐实现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在此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向境外筹资的比率逐年增大,因此,以国际会计标准来实现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经之路,这一点从当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中,也展现出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关于所得税目标这一点有着如下的叙述内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具体可分为两项,第一,确认本年度应付税款或者是应退税款的金额;第二,对已经在企业纳税报表、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明确所得税会计目的的基础上,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IAS12:所得税》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原则的阐述如下:“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自身的纳税后果。”《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基本原则与例外原则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在基本原则方面具体为:第一,对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列的估计应付或者是应退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第二,对于能够归属于暂时性差异和以后扣减的估计未来纳税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当前,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因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针对小型企业,其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要求,采用应付税款法,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应该包含会计方法选择的原则。具体来讲可将所得税会计原则分为:方法选择原则、确认与计量原则、记录和列表原则、披露原则以及例外原则。

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与西方所得税会计相比,中国所得税会计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滞后,而西方国家的会计领域目前已具备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实施应付税款法、递延法以及损益债务法,允许企业在以上三种核算方式中进行选择,而新会计所得税第一次明确要求企业要采用资产表负债法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1.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所渗透出的相关会计理念关于会计理念的渗透具体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在1976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明确指出:当前,因为三种不同企业收益计量理论的存在,致使出现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报表概念的框架,即: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以及非环接观。资产负债观是建立在资产与负债的相应变动,进而实现对收益的计量,所以,资产的价值增加时会产生收益,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也会产生收益;收入费用观的实现是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实现对收益的计量的,通常都是产生收益后,再来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者是负债的减少;非环接观将资产负债表与收益表看做是互相独立的报表,因而不存在数据环接,当前非环接观已经被废弃。在IAS12以及FAS109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都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明确禁止采用除这一方法以外的方法。从中可以看出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制定上的总指导思想为:立足于未来现金流净增加额的位置,将资产负债观作为向导,以对企业未来可收回资金尽最大程度、最真实的体现出来。2.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差异(1)趋同点首先,都提出了使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第一,与其他三种方法相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对于递延税款的相关定义更能够符合资产与负债的标准要求,而递延所得税资产能够更好的体现出企业未来应付的债务或者应收的资产,进而也就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好的反映出了企业在的财务状况。第二,资产负债表法具有着突出的优势,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推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为实现其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有效的加强了财务报表列表的程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我国在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方面,其财务报表的列示方面的要求较低,关于所披露出的内容相对而言过于简单且范范。因此,为进一步的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以提升其在决策方面的实用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号———所得税》对于列报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要求,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总数以及负债总数进行分别列示,并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这样才能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方便。再次,要将营业中的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录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关于暂时性差异这一内容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有着十分规范的定义,因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这样就符合了定义中的要求,所以要按照暂时性差异来处理。所以,只有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未来能够有充足的利润实现对这部分递延差异的抵扣,就能够将所存在的差异认作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使企业资产负债表详细且真实的反映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最后,减值理念的提出。因为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明确,所以应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实现对这一内容的调整,其中的原理和其他各种资产的备抵账户是基本一样的,且负荷了谨慎性这一原则的相关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这一内容的实质是是企业的资产更符合自身在未来所地阿莱的经济利益的相关定义。而其目的也都集中在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在那一时期的实际状况,从而提升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信任度。(2)存在的差异从国际的整体现状看,每一国家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是当前的必然趋势,也是这一行业的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各国基本国情的不同,以及各国会计行业所发展的不同水平,在具体制定与实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将以英国的FRS16、FRS19,美国的FAS109、我国《所得税》与IAS12进行了比较与分析。首先,在目标上所存在差异的比较分析。在FAS109中明确的指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为:第一,确认本年度所应付的所得税或者是应退还的所得税的额度;第二,要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或者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或者是资产。在FRS19中明确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要确保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将过去交易的未来纳税后果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第二,要保证财务报表能够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影响到税款费用的一切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在IAS12中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企业负债表中要确认负债账面金额的清偿以及资产账面金额的未来回收;第二,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要对当期的交易以及其它相关事项进行明确。通过对比分析,其中FAS109准则中关于目标的定位相较IAS而言更为具体详细,但是FRS19准则中的目标定位存在着自身的不同特点。在我国的《所得税》中,将准则制定的目的表述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但是并没有对准则的目标进行直接的定位。其次,在会计方法的比较上。我国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与此同时,还规定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来完成相应的核算工作。ISA12与我国的所得税法都规定了企业只可以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实现所得税的核算,不可以采用递延法。而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与FAS109的规定是相同的。其与FRS19所存在的不同为:虽同为负债法,但FRS19所规定的负债法与我国原来规定的债务法是一致的,但是IAS12与我国《所得税》所规定的负债法,其中存在着注重点的不同,即:前者所强调的是时间差异与影响,而后者所强调的是暂时差异与影响。在差异性方面,还存在着确认方式、计量方式以及列报方式上的不同,但是,IAS12、SFAS109、FRS19以及我国的《所得税》法等,都是建立在本国基础国情之上的,其在规定方面所存在的不同,都是以符合本国实际为根本的。但是,从差异性变化过程的整体分析,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历经了由方法的多元化到单一化的过程。

三、国内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分析

二者所存在的差异具体可总结为以下五方面:1.在处理方法上的不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可以采用应付税法或者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来实现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处理,一般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多采用应付税法。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禁止采用除此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其所重视的是暂时性差异。而利润表债务法所强调的是时间上的差异性,其能够计算出当期的影响,但是无法直接的将未来所产生的影响反映出来,因此就无法处理暂时性差异,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能够将暂时性差异直接的反映出来,所以能够实现对未来所产生影响。2.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对计税基础的定义其一,所谓的资产计税基础,实际上是指在企业进行资产账面价值收回的过程当中,对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并且对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之前所列出的金额相等。在这一过程中,一旦产生不需要缴纳未来经济效益的纳税这种情况,则将其账面值作为计税的基础。其二,所谓的负债计税基础,即将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扣除之后,所剩余的账面值,一般来讲,对负债进行清偿,是不会给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损益产生影响的,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若负债金额当中全部,或者只有一部分用于税前扣除,则很容易产生会计同税收之间的差异性。3.二者在差异分类上存在着不同之处首先,在新会计准则中,其仅仅将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同时也将暂时性差异进一步进行划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中,所谓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的是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是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导致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的出现。其次,在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其将差异分为两类:永久性与时间性差异。4.二者在差异的定义上存在着区别首先,新会计准则第一次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暂时性差异从企业资产与负债方面分析,是一项资产或者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出的账面价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这种差异性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清除。其次,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是暂时性差异却不全是时间性差异。5.在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及在主要账务处理上所存在的差异首先,新会计准则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了“1881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了“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在“6801所得税”这一科目下设置了“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这一科目以及“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还需要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由于会计相关信息的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且量大的一项工作,所以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然会相应的增加成本。其次,在旧会计准下,其规定了如下相关内容:应付税款法下不用设置“递延税款”这一科目,这样的方式是会计信息处理工作变得简化,所以在会计信息处理工作上的成本低。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新会计准则的应运而生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满足了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这一发展的需求。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同时其也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适应我国企业实际需求的一项创举。

四、总结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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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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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

Abstract:Thenewincometaxstandardissuedin2006requiresbalancesheettoadoptliabilitymethod.Itintroducestheconceptoftemporarydifferencestomeasuredifferences.Differencesareprominentbetweenthenew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popularincometaxaccountingadoptedinmostChineseenterprises.Sohowtoimplementthenewstandardswillbeaproblemtowhichmostenterpriseshavetofaceup.

Keywords:temporarydifferences;timingdifferences;balancesheetliabilityapproach;incomea/cdebtmethod

2006年我国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废止了应付税款法等我国现行会计事务所采用的方法,要求企业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1]。可以看出,对暂时性差异的理解、确认、计量及其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是新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

一、暂时性差异的含义

新准则在引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所谓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由于资产的计价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逐步费用化,会计核算上的资产计价金额与所得税法上资产计价金额之间的差异,从资产的整个使用期间来看将逐步消失,所以这些差异都是暂时性的,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如果存在暂时性差异就表明资产或负债将在未来期间导致所得税流入或流出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将这一影响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年)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以下简称旧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选用的三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损益表债务法,它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的形成与转回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3]。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相比都能够在未来期间转回,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均需递延或分配到以后各期,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显著的区别。

(一)核算理念不同

会计界对收益理解由“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是促使损益表债务法发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重要原因。时间性差异正是基于“收入/费用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根据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仅反映了对所得税费用的本期影响额。而暂时性差异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侧重于从净资产变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累计差异金额,根据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别代表实际预交的所得税资产和应交的所得税负债,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含义。例如: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计税确认的折旧费每年20万元,财务会计确认的折旧费每年25万元。从时间性差异角度分析: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为5万元。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分析,第一年底: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75万元(100万元-25万元),固定资产税基为8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累计暂时性差异等于5万元(80万元-75万元);第二年底: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75万元-25万元),固定资产税基为60万元(80万元-20万元),累计暂时性差异等于10万元(60万元-50万元),第二年实际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4]。

(二)核算范围不同

由于损益的变动必然导致净资产变动,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因此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旧所得税会计规范中所称的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其他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以及会计上虽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产生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等。它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税收的影响,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祝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更加恰当的评价,提高预测价值。

三、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

(一)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在确认暂时性差异时,必须要先正确理解计税基础这一概念。计税基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一项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经济利益的形式收回,新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税法上允许抵扣该经济利益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税法允许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于税前列支的金额。在资产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其计税基础。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由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财务会计独立性的增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因为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不同而产生差异。一项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通过体现经济利益的资源从企业流出来清偿,新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从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来看,诸如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一般负债项目的确认和偿还并不影响当期损益和所得税的计算,因而负债的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两者产生差异的因素主要源自计提费用所形成的非现实负债,如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入账的预计负债、对外提供担保预提的或有负债等。

(二)目前常见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高,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低,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额作为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应计算交纳所得税,从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要将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低,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高,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额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表现为支付的所得税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要将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计量,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实际执行的税率计量。如果预期实现或清偿年度的税率尚未正式公布,则应采用已公布的税率计量,不预测未来税法或税率变动。

根据差异的内容,暂时性差异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B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余额50万元评估增值5万元,尚可折旧年限为5年,则会计当期计提的折旧为11万元,但按照税法认定可计提的当期折旧只能是10万元,也即其账面价值为55万元,但计税基础只有50万元,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如,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将确认前的研发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要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将来再逐期摊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2007年首次执行新准则时,企业应首先对所有资产、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再逐项比较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是否存在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并对其所得税影响追溯调整年初留存收益。我们可以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实际应用中,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分析测试与上述暂时性差异事项相关的资产、负债项目,据以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方便所得税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384.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EB/OL](2006-03-03)[2007-08-10].http:///news/uploadfile/zt_060303qiyekuaijizhze18-suodeshui.pdf.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处理

0引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时确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绝大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本文要试谈使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债务法理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1.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企业取得资产和负债时的金额确定其计税基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进行比较,所产生的差异称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2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1.3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2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处理

2.1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计算计税基础进行比较,重点检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固定资产和没有实际发生的预计负债等项目,分别计算出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和公司目前执行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递延所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2.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递延所得税税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单独列示,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非流动负债单独列示,将两者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所得税率33%,2006年末公司按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30万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为5%。扣除金额为3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暂时性差异500(5470-597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65(500×33%)万元;公司某机器设备原值500万元,2006年末会计折旧2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300-2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33(100×33%)万元;假设公司除以上两项以外没有其他暂时差异。在编制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在非流动资产项列示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非流动负债项列示3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上年末留存收益132(165-33)万元。

3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正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3.1公司在资产取得或负债发生时,确认其计价基础是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对于存在差异的,就按照公司适应的所得税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并根据该影响的金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例:上例中该公司2007年末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仍为6000万元和530万元,2008年所得税率为25%,没有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165-500×25%)万元。

3.2在会计期末,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复核,判断资产的价值是否下跌,并对于下跌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也就是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价,当某一资产或负债的重新计价基础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则计算确定其计价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提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性差异,应当确认其纳税影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处理

0引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时确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绝大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本文要试谈使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债务法理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1.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企业取得资产和负债时的金额确定其计税基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进行比较,所产生的差异称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2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1.3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2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处理

2.1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计算计税基础进行比较,重点检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固定资产和没有实际发生的预计负债等项目,分别计算出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和公司目前执行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递延所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2.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递延所得税税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单独列示,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非流动负债单独列示,将两者差额调整留存收益。例如:某上市公司所得税率33%,2006年末公司按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30万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为5%。扣除金额为3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暂时性差异500(5470-597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65(500×33%)万元;公司某机器设备原值500万元,2006年末会计折旧2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300-2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33(100×33%)万元;假设公司除以上两项以外没有其他暂时差异。在编制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在非流动资产项列示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非流动负债项列示3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上年末留存收益132(165-33)万元。

3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正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3.1公司在资产取得或负债发生时,确认其计价基础是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对于存在差异的,就按照公司适应的所得税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并根据该影响的金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例:上例中该公司2007年末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仍为6000万元和530万元,2008年所得税率为25%,没有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165-500×25%)万元。

3.2在会计期末,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复核,判断资产的价值是否下跌,并对于下跌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也就是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价,当某一资产或负债的重新计价基础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则计算确定其计价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提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性差异,应当确认其纳税影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7篇

在进行纳税核算时,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报表中的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免企业少交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经过改扩建后,入账价值变成,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加上改扩建净支出(改扩建支出减去该过程中变价收入)。税法则规定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而不是账面价值,加上改扩建净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这项不同的规定虽然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折旧费与按税法计算的折旧费是相等的,但会计制度的规定更为合理,更能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投资企业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则规定,无论什么情况,确认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时间应是在次年而不是当年。但投资过程中确认费用却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相应地确认收入也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故而投资企业的收益的确认时间应该在被投资企业赢利的当年而不是次年,这样做,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过程,又有利于确保税收收入及时上缴,不会导致税收的制度性延迟。

企业发生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或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不允许列支的项目,只能在留存收益中列支,而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如各种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滞纳金、非公益性质的捐赠、赞助支出等都在此之列;第二是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当期会计核算时可以全额列支,但在年末计算纳税调整时,却应将超标准部分全部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超比例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的利息支出等都在此之列。对于这两类情况,企业在纳税时,应该将原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调整成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利润,以确保国家税收不会出现流失。

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核算方式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以后,将永久存在,以后也不可能调整一致。形成永久性差异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按会计原则确认的收入,税法规定免税而不计入应税所得的部分。具体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核算中,企业购买的各种债券发行主体所发行的所有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应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例外,这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不计入纳税所得,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2)股利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利,如果这部分的股利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只需要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税法上考虑更加具体,其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等于或高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的时候,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不需要调整纳税所得,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的时候,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需要通过调整纳税缴纳税款的差额。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8篇

个税政策变动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体系变化,若调控不当则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总体收入。因此,我国采取个税减免政策必须要控制好具体的额度,根据公民实际收入水平采取相关的对策,这样才能实现税收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均衡性,保障地区及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比如,可根据公民实际收入水平高低,采取“限额减免”政策,适当地调整个税征收额度以优化税务体系。

二、深化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始阶段,各项经济事业发展依旧在探索之中,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调整也是响应广大民众需求。深化个人所得税是财政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税收体系强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当前我国深化个税面临的问题包括:

(一)起征额度

个税起征点是公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起征点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公民收入水平增长趋势,能够为国家经济调控提供有利的参考,提升了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个税起征点也意味着公民承受的税务额度高低,一旦起征点超出公民公认的标准值,势必会引起公民对税务体系的排斥,进而造成拒绝纳税、税收递减等问题。

(二)纳税环节

一项税收政策能否在国内得到全面的推广,关键在于税收政策操作流程的调控方式。公民是我国征税的主体,其在法律规定下应当自觉履行个人义务;税务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受法律保护向公民征收税额。就个税纳税环节来看,征税双方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到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税源流失

税收对我国财政事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对财政收入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若税收体系失去均衡性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失衡。现有个税制度实施存在着明显的税源流失问题,公民纳税群体人数每年均有下降,长期下去势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

三、会计在深化个人所得税中的经济职能

针对个税起征点标准这一问题,财政部需及时调整个税起征点,根据公民经济收入水平及财政需求实施变动,既满足了国家经济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也能避免税务重大而影响到公民的生活状态。会计管理是深化个税中不可缺少的措施,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对个税改革具有多方面的辅助作用。

(一)个税预测

会计可以做好企业当前经营和长期规划的市场预测活动,为公民经济收入水平预测提供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只有对当前和长远目标作出客观的预测,才能为个税决策者提供第一手信息。管理会计要对市场经济规模、投入产出、现金流量、市场调研等经济指标作出较为实际的预测,为个税改革预测提供真实依据。

(二)个税控制

根据个税政策实施情况,会计可以建立税收指标体系、落实税收责任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与调整实施宏观调控。例如,建立一整套系统的指标体系,使财政部、税务部等机构内部工作更加完善,并对完成情况,事前、事中、事后适时进行分析、反馈,及时优化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个税目标的完成。

(三)个税资金

通过会计管理可以做好资金调配工作,加强税收资金的调控力度。资金是财政收入的血液,管理会计应选择低风险、低成本的最优融资方案,为个税调整提供有效依据。因而在做好资金筹集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现金流量管理,抓住个税改革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完全落实。(四)个税决策管理会计师作为个税的财务战略军师,可从经济专业上利用成本形态分析、量本利分析等动态、静态指标方法,对长短期投资、生产、定价等做好经济决策的前期预测。在个税决策方案拟定中,会计人员具有多方面的经济职能,如:税收分析、政策预测、效果评估等,这些都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控,也是财政部修正个税方案的一部分。

四、深化个税需注意的事项

个税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财政事业的变革需求,与公民社会生活质量水平密切相关,正确处理个税改革中存在着的问题,这是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职能表现。完善个税体制是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其可以避免传统税收体制存在的不足,防止税收政策失误造成的经济风险。税率在个税改革中也是比较重要的参数,税率高低变化会对公民纳税活动造成直接性影响,尤其对其纳税意识具有削弱作用,新一轮个税改革阶段要积极推广税率浮动政策。

五、结束语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9篇

新旧准则的比较

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

1.计税差异的不同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流动资产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应收账款,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中,对此项应收账款不需要再纳税,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元,二者的暂时性差异为0.再如:流动负债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预收利息收,由于税法规定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该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0,二者的暂时性差异为100.

旧准则以损益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和时间上的不一致,将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作转回处理,如企业发生的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转回,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广告费等。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

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通过倒轧的方法来推算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旧准则中企业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不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而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必递延到以后各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也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但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款,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

3.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差额的含义不同

新准则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因为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来源于资产负债表,所以据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必然更加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

旧准则中使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异。使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时,虽然也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税款,但该递延税款项目来源于损益表,只是一种纯粹的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有的称之为“随叫项目”。

4.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内容不同

一是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的,新准则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旧准则是“递延税项”,并在“递延税项”下设“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二是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旧准则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三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对新准则的分析与建议

虽然新准则能较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新准则在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计税差异上

虽然暂时性差异不但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了其他原因导致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如:资产被重估;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等方面产生的差异。但其并不能全面反映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有些差异是其无法反映的,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同而存在的一些差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等)。此外,企业债务重组而获得的收益,会计准则要求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法要求列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新准则对此未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应仔细寻找暂时性差异可能造成的缺漏,并专门在新准则中做出详细规定。

2.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上

较之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完全克服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容易造成企业每期税后净利润的波动,因而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要求的缺点;较之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或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有用性。

虽然与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相比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但如果直接过渡,并且在各类企业直接推行,笔者认为条件尚不成熟。

首先,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差异的大小会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目前我国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同。小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得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小,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要求较低;大中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所得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相当大,导致大量纳税调整事项,而且每一类事项的纳税调整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比较高,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因此,不同企业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肯定不同。

其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和推行也具有重要影响。选择和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等要求相当高,尤其是在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新会计处理方法的推行要求会计人员对以前比较熟悉的一套会计处理从会计重心到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都要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会计人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这种剧烈变化。尤其是在目前我国高学历、高职称的会计人员比例较低,对所得税会计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很不熟练的情况下,直接推行就更为困难。

笔者认为,针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应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3.一些具体问题上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0篇

一、有用性原则

会计准则作为浓缩会计理论的实务规范,理应反映会计研究的科学成果。在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首先考虑能提供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最为有用信息的方法。如准则在规定允许采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时,应首先考虑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都较强的债务法,至于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则应予限制或禁止采用。

二、系统完整原则

这项原则有三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所得税会计准则应与《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其它具体会计准则相配套、相协调;第二,所得税会计准则本身的结构层次应严密完整;第三,所得税准则所包含的内容应全面、具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必须做到:第一,所得税会计准则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中关于财务会计基本目标、基本假设、基本要素以及确认、计量、记录、披露等方面的界定和规范,同时也要包括暗含于已颁布具体舆论准则中的“定义———目标———确认———计量———记录———披露”的理论框架;第二,按目前税收法规则和会计准则,所有可能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均能在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找到相应规范和指导。为此,准则中应列举典型的时间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理论分析和举例说明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准则使用者对准则的理解和有效应用。

三、“接轨国际”原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资本流动包括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规模迅速扩大。所得税作为企业现金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信息必将成为各利益相关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服务于这种信息需求国际化的趋势,向国际惯例靠拢,尽可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得到国际认可。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应以国际上哪一个准则作为主要参考物?很显然,“国际会计准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但这并不等于该准则就能代表国际惯例。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所有对所得税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国家中,除美国外,几乎没有第二个国家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式写入准则,被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并认可的仍然是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由于美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明显有别于我国的特殊会计环境中,它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在我国可能是不适用的,因此在制定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决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视美国会计准则为“圣经”、基本上以美国准则为蓝本而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但这并不等于不能以其为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及推荐有条件的企业试用,从中吸收其科学合理的内核及积累实务工作的经验。总之一句话,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尽量接轨,不能完全接轨的暂时区别对待,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接轨,但必须紧盯人家的发展动态。

四、立足国情原则

这项原则就是要求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要立足于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环境,包括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分离程度、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体制、会计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方法的具体情况等。这些因素对制定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是错综复杂而又非常关键的。对于构建所得税会计准则来说,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法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尤为突出,必须特别注意。

五、成本效益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准则应该应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来对各备选方案进行评价。对准则执行成本的评价要立足于我国实际,对其效益的评价则要从准则使用者的角度,分析、判断这些内容和方法是否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产生多大影响,即考虑信息的有用性。具体来说,那些执行成本较高但可以明显提高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内容和方法,应当纳入准则;那些执行成本很高但无助于明显提高信息有用性的内容和方法,不宜纳入准则范围。例如,对递延所得税项目进行折现,需要企业具备较高的会计电算化水平和财务管理知识较扎实的会计人员,也要求信息使用者具备较广泛的理财知识和决策技能。这些条件的满足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决策的成本。然而,当时间性差异数额不大、未来回转期不长、折现率又不高的情况下,折现后的递延所得税信息并不会明显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质量,考虑到折现方法本身的科学性还有待于商榷,以及我国目前时间性差异种类较少、会计实务水平不高的现状,可以断定,目前还没有必要将折现列入准则。

六、利益兼顾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涉及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公平与效益等问题。从所得税征收产生的经济关系来看,作为征税人的国家其价值取向是尽可能地多征税,同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及行业间的公平问题;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其利益动机则是合法避税,是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的。另外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极为关注。由于税后每股收益是评价该业绩的主要指标,企业管理当局极有可能通过所得税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影响该指标。这样,如何规范所得税会计实务便成了各方利益相关方争夺的“制高点”。如准则选用部分确认观,那么在资本提前回收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扩大再生产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就会在账面上表现出来,税后利润会大于全面确认观下的税后利润;相反若选用全面确认观,往往会阻碍政府提早给予企业税收优惠。鉴于此,企业管理当局更青睐于部分确认观。但由于这种确认观点需要对时间性差异能否实现进行主观判断,难免存在操纵利润之嫌。考虑到广大投资者和税收部门的利益,会计准则更倾向于采纳全部确认的观点。

七、稳定性原则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1篇

随着我国小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早已无法适应现在小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这种局面使小企业在开展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得不到正确的指导和约束,工作起来无所适从。小企业会计和税收工作实践证明,《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我国的所得税法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使得小企业作为纳税人,进行依法纳税成本有所升高,而且也增加了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小企业税负的管理和监督难度。由于小企业的规模普遍不大、从业人员较少、和会计业务不复杂等实际情况,A市政公司为民营企业,其作为我国小企业的代表,与其他小企业一样,也具备上述特点,同样也适于2011年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A市政公司所遵循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使其会计工作得到有效的简化并同时提升了实用性,主要表现是对所有资产都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存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A市政公司原来按照废止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对于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三项资产分别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并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则明确指出,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方能允许在税前扣除。即如果A市政公司的资产可能造成了有减值的现象但并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时候,不认定这种情况是资产减值,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企业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出现不一样。为降低A市政公司相应的纳税调整事项,减少其纳税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A市政公司对所有资产都不再计提减值准备,这点和所得税法趋同。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会计和处理

2011年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并全面考虑到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与有关需求,达到和企业所得税法一定程度的协调,A市政公司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对本身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也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一)A市政公司的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新《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并以此为基点,规定企业选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其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经由把企业的资产和企业负债的账目价值和计税基础相比较,以得出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企业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强调必须在对企业资产及负债进行可靠性和完整性计量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有用的利润信息。A市政公司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计算和填写思路是用间接法为基础,计算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应纳税额及附列资料四大部分,在编制时,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作为起点,把利润总额根据税法规定,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这一计算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A市政公司这类小企业要选取应付税款法,但在“所得税费用”科目中指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用来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由此A市政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延续使用应付税款法。

(二)A市政公司设置的所得税核算会计科目探析A市政公司在按照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基本上用得到的会计科目有两个: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若是A市政公司选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有差异,造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得出的利润作为基础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和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按照其对未来纳税产生影响的差异,把这些差异分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当期,应当确认与之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如果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当期,如果这种差异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当将其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列示关于A市政公司这类的小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增设这两个会计科目以方便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三)A市政公司利润表格式的规范探析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A市政公司利润表分成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1.A市政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的计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2.A市政公司的营业利润的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利润;3.A市政公司的利润总额的计算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4.A市政公司的净利润计算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利润表选取先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后再计算营业利润的方法。我国企业利润表一般选取多步式结构:即用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加上投资收益等算出营业利润;用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算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算出净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是直接计算营业利润,这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同。新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主表的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格式和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完全一致。A市政公司选用和会计准则相同的利润表,能够大幅度会计核算内宅和工作量,减小会计的工作成本。

三、结语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2篇

原有国内会计制度下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

原有国内企业对所得税的确认应当按照具体的规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如果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除包括当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包括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与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递延法的区别在于,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处理方式的不同。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准确确认当期应缴所得税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为永久性差异。而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即为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新版国内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

新版国内会计准则要求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核算所得税。准则中规定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意味着报告主体预期将收回或清偿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而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则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企业的应税任何经济利益予以抵扣的金额。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扣减该负债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和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一项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超过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产生了应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所得税义务构成的一项递延税负债。当企业收回该资产账面金额时,应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企业获得应税利润,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方式流出企业。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计税时摊销金额不能抵扣的商誉,非企业合并且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如果资产账面金额小于计税基础,未来期间可因此收回所得税,则该差额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晚于在负债确认期间的某个期间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部分负债被允许在确定应税利润时允许抵扣,进而相关所得税在未来期间收回,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预期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收回或清偿很可能是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数额,那么除少数例外,企业应将相关的纳税影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同时,国际会计准则还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其纳税结果。对于确认损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应确认损益。对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即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与在相同或不同期间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项目相关,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应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对于与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除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营企业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以及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外,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在国内会计制度及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具体运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遵循上述会计政策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明确几个问题。首先,应当准确确认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即从当期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计算的应付(或可收回)所得税金额,主要是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会计利润调整到应税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可税前抵减的所得税费用、免税收入以及境外行在境内补税的情况;其次,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由于递延所得税是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的难点问题,因而重点需要界定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准确确认递延税资产或递延税负债。

(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的规定,递延税款确认过程中须考虑的几个问题:

1、资产减值损失所计提的各项准备。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准备,也记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利润总额。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允许扣除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未来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从实际发生损失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而,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金额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了一项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由此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形成一项递延税资产,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回拨时应确认为一项递延税资产的转回。随着,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的颁布实施,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准确计提各项准备。依据此项规定,各家银行主要针对贷款、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银行在将授信资产按照五级分类计算当年计提减值准备及回拨以前年度或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进行处理。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形成一项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但值得注意的是,计提或回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对以后各期折旧的影响均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进行处理。

2、贵金属、交易性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估值。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较多地参与了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如:远期外汇买卖、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包括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结构性存款、空头债券等。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的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的未实现损益。对于应税利润而言不应计入此项损益,因而在当期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时则形成会计收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一项应纳税(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确认为一项递延税款进行处理。

3、预计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将与或有事项相关,同时符合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三项条件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未决诉讼、承兑或担保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承担了法定或推定义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一项负债。确认负债的同时,在损益表中将其体现为一项预提费用。

就商业银行而言,叙做的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业务,预计要对外支付,且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而申请人又无力支付该款项时,银行应将其确认一项负债。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低于法定要求的差额,在获得社保机构的审核确认之前,银行将差额确认为负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在取消员工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后,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尚未分配住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员工应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且支付金额可以可靠计量,应确认一项负债。以上预计负债计提时,并未存在真正的现金支付,因而,在税法上不确认其在税前扣除,而在未来实际支付时,可从实际支付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预计负债与税法认定支付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确认一项递延税资产进行处理。

4、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与银行执行的会计制度对折旧计提规定中存在不一致时,如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不同形成折旧差异,则需按照税法规定对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整,两者差异金额调整计入递延所得税。在实际处理中由于固定资产笔数较多,存在固定资产评估增、减值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及转回等众多情况。因而,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的差异数据的计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对递延税款的准确反映会产生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情况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增值部分可计提折旧,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形成一项永久性差异,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二)由于新版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其中相关规定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因而递延税款确认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调整。

原版国内企业会计制度下纳税影响会计法实际上是损益表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如果差异不涉及利润表中相关项目,则不确认递延税款。而新版国内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下要求采用的资产负债表负债法。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出发,注重暂时性差异。因而,在对递延税款会计处理方面,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重估资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或要求某些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或重估,因而资产的账面价值按重估价值反映。但是,资产的重估或重述并不影响重估或重述期间的应税利润,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重估后资产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存在差异,确认暂时性差异,反映在递延所得税。银行在对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价值进行重估时,引起的账面金额的改变,反映在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项目,未计入损益。重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并不作为计税目的进行相应调整。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税款进行会计处理。

又比如对于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评估增值,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损益项目,未形成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在原有国内会计准则下不需确认时间性差异。但在新版国内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下,由于产生了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需要确认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税款并记入资本公积。

2、母公司对子公司、联营的投资和在合营中的权益的账面金额与该投资或权益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在许多不同情况下产生,例如: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和合营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处在不同国家时,汇率发生变化;以及对联营企业的账面金额减少到其可收回金额。但当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安排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预见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则不能确认为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税款。

准确反映递延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满足上市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与税务的适当、适度分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两者合一,顺应了宏观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却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和税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会导致会计规则屈从于税收法规,或者弱化税收的刚性约束,最终破坏或丧失会计制约与保护财务会计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离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不仅满足了国家征税的要求,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为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协调提供条件。分离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更利于会计改革,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二、会计与所得税互相借助、良性互动

会计准则对税法目标影响的实现。税法主要的目标就是把应该征的税征上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较大。税法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核算总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它是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到应税收益,因此离开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活动就无法进行,继而也就难以实现税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应,不能使税法的目标得以实现。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企业最终形成的报表结果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经营结果。税法也就可以依据这种真实的会计资料去征税,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得出的报表结果,就不可能真实正确,如果税法依据这种错误、虚假的会计资料去征收税负,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依据税法的要求,正确计算税负金额,才能正确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会计是现代所得税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撑点。现代所得税借助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对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所得”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推论,一旦会计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必然又会对所得税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所得税信赖于会计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理论是现代所得税理论的基础。

税务当局在制定税收政策中的会计政策时,应该正确运用它对会计的重要影响,主动吸收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意见,制定符合会计理论的会计政策,并注意保持会计政策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美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收益的征税对于会计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间接的。税法本身对会计思想起倡导作用。尽管营业收入条例的确曾加速了优良会计思想的采用,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和概念更为重要的分析,同时,它们却也成为检验和承认完善理论的绊脚石。会计应该有意识地摆脱盲目追求税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去解决税收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去影响税法,使其充分考虑会计的合理要求。会计还应有意识地利用税法的巨大影响,把合理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借助税法去推广,以加快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同时,税务当局也应该积极支持会计界,废除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推广合理的会计方法,有效地实现会计目标。

会计与所得税应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目标。

三、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

从这些年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会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在政策设计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会计与税法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就要对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适时地协调。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协调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己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沟通合作和系统研究,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都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领域。

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尤其是一些影响不重大的、无所谓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由于论文写作时间的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国家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税法政策用以协调新会计准则。本文虽然是针对会计和税收改革,研究两者的新的所得税差异,但是由于资料有限,某些差异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彻底改变,新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胜强.浅谈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差异及协调[J].会计师,2007,(11).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收 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与税务的适当、适度分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两者合一,顺应了宏观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却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和税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会导致会计规则屈从于税收法规,或者弱化税收的刚性约束,最终破坏或丧失会计制约与保护财务会计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离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不仅满足了国家征税的要求,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为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协调提供条件。分离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更利于会计改革,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二、会计与所得税互相借助、良性互动

会计准则对税法目标影响的实现。税法主要的目标就是把应该征的税征上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较大。税法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核算总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它是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到应税收益,因此离开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活动就无法进行,继而也就难以实现税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应,不能使税法的目标得以实现。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企业最终形成的报表结果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经营结果。税法也就可以依据这种真实的会计资料去征税,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得出的报表结果,就不可能真实正确,如果税法依据这种错误、虚假的会计资料去征收税负,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依据税法的要求,正确计算税负金额,才能正确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会计是现代所得税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撑点。现代所得税借助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对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所得”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推论,一旦会计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必然又会对所得税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所得税信赖于会计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理论是现代所得税理论的基础。

税务当局在制定税收政策中的会计政策时,应该正确运用它对会计的重要影响,主动吸收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意见,制定符合会计理论的会计政策,并注意保持会计政策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美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收益的征税对于会计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间接的。税法本身对会计思想起倡导作用。尽管营业收入条例的确曾加速了优良会计思想的采用,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和概念更为重要的分析,同时,它们却也成为检验和承认完善理论的绊脚石。会计应该有意识地摆脱盲目追求税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去解决税收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去影响税法,使其充分考虑会计的合理要求。会计还应有意识地利用税法的巨大影响,把合理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借助税法去推广,以加快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同时,税务当局也应该积极支持会计界,废除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推广合理的会计方法,有效地实现会计目标。

会计与所得税应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目标。

三、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

从这些年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会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在政策设计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会计与税法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就要对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适时地协调。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协调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己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沟通合作和系统研究,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都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领域。

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尤其是一些影响不重大的、无所谓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由于论文写作时间的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国家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税法政策用以协调新会计准则。本文虽然是针对会计和税收改革,研究两者的新的所得税差异,但是由于资料有限,某些差异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彻底改变,新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胜强.浅谈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差异及协调[j].会计师,2007, (11) .

所得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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