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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论文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1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1.1法治的概念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论文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2.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2.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3.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2)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3.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1)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2)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3)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城市绿化行业已经建立了园林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然而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企业与人员资质认定问题,企业实力与园林建设需求不匹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进一步表明了政府职能在绿化行业管理上缺失,亟待加强。

2 城市园林管理问题的改善建议

2.1 加强对城市园林管理认识

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重要性,不能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去破坏生态环境,尤其在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所以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积极调动与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形成管理意识,提高园林管理技术水平、提升管理效能,以做好园林维护工作。

2.2 科学规划城市园林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规划统筹工作要以大量的调研分析为基础,以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为保障,从大局出发,用科学理论、技术来统筹规划园林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尊重当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长远性、科学性,使园林规划满足生态城市建设需求,与城市长远发展相适宜。对城市绿化格局的规划要按照景观生态规划的原则,认真分析当地的水文、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以及历史文脉、审美情趣等因素,对园林布局、植物配置、景观视线等进行长远而科学规划。

2.3 建立与完善园林管理机制

传统的城市园林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园林,从业者要及时转变观念,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去治理它,探索现代城市园林管理的新模式。与此同时,健全与之相配套的长效工作机制,如监督机制、养护机制、奖惩机制等,还要利用网络协助园林管理,以提升管理效率。

2.4 充分调动发挥政府职能

在城市园林管理中,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作用,坚持科学规划原则,为其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以规范园林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园林管理法制建设,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严格惩处破坏园林景观行为,维护景观完好性。另外,还要制定园林景观养护标准,并按照标准定期监督、检查园林景观环境质量。

2.5 提高城市园林管理工作者从业能力

很多城市园林管理者缺乏科学、先进的理论知识,直接影响到了园林管理质量。为此,要加大这部分人员的职业培训,使其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操作技巧,学会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具有一定创新能力,从而提高管理效能。

3 结束语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治国

1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1.1法治的概念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论文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2.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2.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3.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2)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3.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1)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2)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3)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孙莉.依法治国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交通;交通需求管理;实施策略

引言

随着城市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许多城市出现了交通拥堵的现象。解决城市的交通阻塞问题,通常的做法是进行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国内外许多大城市的交通发展实践证明,增加交通供应是无法满通需求的无限增长的,只靠加大投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一个交通系统要有效率地运行,交通供给和交通需求必须达到相对平衡。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交通供给与需求,才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交通需求管理(TDM)的理论和方法为我们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1交通需求管理的概念及其应用

交通需求管理(TraveDemandManegement简称TDM)是指运用经济和法规等手段来影响出行者的行为,削减不合理的交通需求,转移相对集中的交通需求,达到减少或重新分配对空间和时间的出行需求的目的,从而使交通供需达到相对均衡,以保证城市交通系统有效运行。

根据城市交通供需双方关联作用的时空范畴,城市交通供需关系的结构层可以细分为四个子层面:城市战略定位、城市综合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交通组织管理[1]。首先,政府在城市战略定位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经济、政治、自然等发展因素,为城市交通供需的规模定下基调。在此基础上,开展城市综合规划,决定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人口、就业岗位等分布,在宏观上决定了交通发生、吸引、分布和城市交通的主要流向与流量,从而政府对交通需求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接着,制定城市总体交通规划,具体规划城市路网结构、交通结构、交通枢纽、站场、港口布局及对外交通干线等专业规划,从而通过规划城市交通的供给结构,确定交通设施和客货运在城市空间范围的分布。再次,交通管理部门在现有既定布局的基础上做好车流、人流的组织调配,进行监控、指挥、引导与疏散,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运行质量与道路的通行能力。

在国外,新加坡全面实施以各种经济手段来抑制人们购置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欲望,以缓减交通量。采用了拥车证制、车辆注册和附加注册费、关税、汽油税、路税、停车费、公路收费制、公路电子收费制等,有效地控制了交通量。日本也广泛采用了TDM,在交通探索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政策。欧洲各国也围绕综合治理城市交通中出现的问题以及TDM对策,正在开展广泛的研究和应用,比如荷兰1990年开始实施了ABC区位政策,以抑制个人汽车利用和推进公共交通的利用。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对TDM对策的实施结果和不完全的研究结论已经表明,TDM对策对于解决城市交通拥挤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2我国城市交通的供需状况

我国多数大城市的道路交通存在的交通拥堵、交通安全、城市污染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目前的城市交通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下,交通总需求大于交通总供给所致,这种供需矛盾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行总量快速增长与城市建成区交通供给的矛盾。

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私人小汽车拥有量迅速增加,居民出行总量稳步增长,出行距离快速增加。以南京为例:1986~2003年,南京主城的出行总量从300万增至600多万人次,年增长近5%;人均出行次数从1.9增至2.88次/人·d,年均增长2.5%;而就交通供给而言,以停车设施为例,近期南京老城区停车泊位缺口为4万个,以每个停车位30~50平方米计,共需停车场用地120万~200万平方米,几乎铺满老城内1/3的道路用地,即使全部建设立体停车库,几十万平方米的用地在南京老城也无处寻觅[2]。

(2)城市交通结构的不合理。

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势不足,交通分担率低,同时,小汽车数量猛增且使用率极高。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滞后,公交优先的落实存在问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使公共交通分担率下降。在西安,2005年底市区居民日出行量已达到730万人次,其中市民出行乘坐公交车的比例只占到26%左右,其他为小汽车、自行车、步行、摩托车、出租车等方式,乘坐公共交通的比例明显偏低。另一方面,我国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汽车产业政策使汽车逐渐成为我国城市居民的日常交通工具,截止2005年,北京仅私人汽车就有150万辆,这些车辆的日常使用给道路交通带来巨大压力。同时,我国私人汽车的使用率极高。北京和东京相比,北京机动车使用率高得多,每辆机动车的年平均行驶里程是东京的4倍,造成小汽车道路面积占用率为77%,只承担12%客流量,效率极低,这也是我国机动车拥有率低而道路要比拥有率高的许多国外城市拥挤的原因之一[3]。

(3)城市土地利用和路网布局的不协调。

从交通需求的产生机理来看,城市人口规模和土地利用形态决定交通需求的总量和时空分布特征、出行生成强度和流向。一个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可能源于城市路网布局没有充分考虑到城市形态、人口分布等需求因素,也可能源于城市布局没有考虑到交通瓶颈的影响,从而导致城市土地利用与路网布局的失衡。我国区域中心城市为了改善人口和工商业活动高度集中的市中心区的道路交通状况,纷纷进行老城区的改造和扩建新城区。由于城市规划中缺乏对交通发生源影响的协调研究,行政、医疗、教育、商务中心并未迁出老城区也未在新城区新建,而外迁人口又多以自行车和公共交通为通勤工具的工薪阶层,不愿意搬迁过远。这就导致了城市建成区的无序蔓延。这样的城市郊区化不仅没能减轻原市中心区的交通负担,而且还引发了大量不必要的交通量和远距离出行,甚至可能使部分居民由公共交通转向自驾车出行,进一步加剧城市交通的拥堵状况。

3我国城市实施交通需求管理的前景

为解决我国城市交通出现的问题,国家和地方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城市道路供给是不可能无限增加的,而且根据当斯定律的理解,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量,经过一段时间后最终将恢复到原来的拥挤水平。照此推理,倘若对需求总量没有宏观调控,那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永远滞后于交通需求的增长,道路设施规模无法满足出行的需要。采取持续、大规模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来缓解交通问题时行不通的。另一方面,如果道路系统的建设不能与城市发展统一协调,仅以满足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则更是只会导致交通出行结构的失衡、交通拥挤。

从另一方面来讲,我国城市路网基本完善,可建设为道路的城市面积少,新建道路周期长,而交通需求管理投入少,见效快,要从根本上解决交通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必须充分运用市场经济学原理,将交通需求管理

作为解决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采用城市交通需求管理的思想来解决我国城市交通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4我国城市交通需求管理实施策略

针对我国城市交通的实际情况,结合交通需求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对我国城市交通的治理,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4.1协调土地利用和路网布局,改变出行分布。土地利用直接决定出行的各个方面,如出行的线路、方式、出行时间以及出行频率等。土地利用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完成的,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最佳层次,对于老城区或建成区来说,土地利用已基本定局,要想改变比较困难,主要是适用于将要扩展的新区或者拆旧翻新的小区。

根据我国当前的交通需求特征,本文推荐采用的土地利用策

略是由多中心组团式土地开发模式以及面向公共交通的土地利用模式两者相结合的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多中心组团式开发模式。多中心、组团建设意在改变城市单中心的空间结构、缓解城市中心区的交通压力、缩短居民的通勤距离、减少“生活性”交通。面向公共交通的土地利用模式是一个布局紧凑的、功能混合的社区,以一个公共交通站点为社区中心,通过合理的设计,鼓励人们较少地使用汽车,更多地乘坐公共交通,从而改变城市居民出行特征。

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多中心组团式开发模式重点要布置以中心组团为中心的、连接组团的放射状及网状快速公交线路网,在组团,在公共交通线路的站点设计具有吸引力、功能良好、适宜步行的高密度、紧凑发展的办公、居住和商业综合体的混合功能组团,这些组团与中心组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不完全依赖于中心组团,并能大幅度提高其他组团用地的不等价性,加快其他组团的发展,确实能减轻城市中心区就业、交通、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压力。

4.2改变居民出行方式,优化交通结构。具体策略如下:

(1)限制小汽车的使用。在我国现阶段,对小汽车要“鼓励拥有,限制使用”,这样既符合国家将汽车制造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政策与人民的需求,又能保持城市交通系统与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小汽车的出行采取限制政策,可以降低小汽车出行的比重,优化交通结构。

(2)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应通行能力和运输需求。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交通的单位时间客运量大大超过小汽车、出租车和自行车的客运量,其道路利用效率也远远超过后者,而我国城市目前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主要有公交车和出租车,大容量的轨道交通也只在极少数特大城市才有,客运结构比较单一,规模小、数量有限,远远不能充分满足城市居民的高强度出行需求。因此,大力发展有竞争力的高品质城市公共交通,是解决我国交通问题的关键途径。一方面政府要足够重视和支持,利用法律、经济、政策等多种手段,从多方面加大对公共交通技术保证的投入力度,加强公共交通的运行组织工作,建立公共交通优先技术保障体系,大力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另一方面要在技术和服务上对公共交通进行有效地组织与管理,发挥它在城市客运中的绝对优势,提高公交车运行速度,准时定点、定线运行,优化公交线路网,合理确定停靠站点,尽量减少乘客换乘,缩短单程运行时间,以吸引城市居民优先选择公交出行。

(3)合理引导自行车交通。自行车交通出行量大是我国城市交通的重要特点,在城市中心区,过高的自行车流会造成严重的机非混行,降低机动车流的速度,影响交通通畅。然而自行车出行具有灵活方便、用地效率大大高于小汽车和摩托车、清洁无污染等优点,而且目前承担的城市出行份额较高。因而,对城市自行车出行的调控措施必须与小汽车区分开。所以要加强自行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研究,在公共交通车站附近设立自行车停车场,将长距离的自行车出行吸引到公交上来,尽量减少自行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4.3均衡出行资源分布,平衡路网交通。均衡出行资源分布主要包括空间资源均衡和时间资源均衡两种策略。

空间均衡法在指在空间上对路网交通流分布进行均衡。城市道路网络上车流的分布往往很不平衡,市中心区或某些路段上流量很大,造成交通拥堵,而另外一此区域或道路上车流量很小,道路有较大的空闲,如果能均衡这两部分道路的流量,则可以有效改善交通状况。当然,完全的均衡分布是不可能的,管理的任务就是要尽量减少因交通流过分集中造成结点或某个路段的交通拥堵,尽量设法均衡分布、减少集中程度,发挥所有道路的运力,主要可采用拥挤收费、单向交通、禁停、禁行等措施。

时间均衡法是指在时间上对路网交通流分布进行均衡。交通流在全天24小时内的分布并不非常均匀,一般全天有2至3个高峰时段,大都在上下班时间出现,在此短时间内车流十分拥挤,而其余时间则车辆小多,因此如何削峰或避峰以减少路口的拥挤就非常重要,主要可采用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限货车夜间通行等措施[4]。

5结束语

交通需求管理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要解决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可以依据交通需求管理的思想,分别从城市土地利用、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管理等不同层次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由于缺乏成熟系统的应用经验,本文对我国城市交通需求管理的策略进行的探讨,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朱顺应.城市交通需求管理基础理论研究.南京:东南大学,1996.

[2]石飞等.我国交通需求管理(TDM)对策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30(5):777-779.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是指一切能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随着时代的进步,教育在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出来。

城市教育事业管理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教育管理是以整个城市教育管理系统为自己的管理对象,包括城市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两个部分,它是指以城市政府为核心的城市教育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对城市教育活动和教育事业、学校等方面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的活动。狭义的城市教育管理专指学校管理,它是以学校为管理对象,以实现学校目标为管理目标,对学校的制度、机构和人事等进行的管理。

二、我国城市教育管理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很快,除了有政府办园的形式,还出现了集体和私人多元体共同办园的形式。近10年来,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建立了多层次、多形式、学科基本齐全的体系。2000年,我国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调整,多所高校合并重组。2005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273所,比上年增加37所。普通高等学校1792所,比上年增加61所,其中本科院校701所,高职(专科)院校1091所。成人高等学校481所,比上年减少24所。全国共有培养研究生单位766个,其中高等学校450个,科研机构316个。《教育法》第19条规定,城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城市教育无论在办学形式、办学规格、办学渠道上,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三、我国城市教育事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所谓城市教育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适应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管理城市教育事业中的责任和权限划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方法和制度的总称。在我国,城市教育主要以公立学校为主体,国家和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教育事业的管理,即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控制。政府在教育事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管理者与办学者。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政校不分,学校只对政府负责而忽视了对办学的责任。目前,教育事业管理主要有以下问题。

第一,政府管理过多,管理得过死。政府教育管理的权限过大,对学校办学活动的直接干预,使学校缺乏自,在办学过程中缺乏活力,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及时地进行教育改革和创新。

第二,教学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方式僵化,办学形式单一。政府兴办的学校仍然占大多数,社会力量办学比较薄弱,缺少政府对其的支持。管理方式落后,不能与时俱进。目前,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依旧采用行政手段,以指示和命令手段为主体,管制过于严重、缺乏对教育事业的服务意识,极少采用法律和信息手段管理,造成管理方式陈旧。在城市教育中,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出现了趋同的现象。

第三,教育管理缺乏充裕的条件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公共财政对教育投入不足,大家都知道,政府拨款是我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同时学校在经费上对政府的财政拨款依赖过重。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育并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经济实力不强以及长期以来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偏低。

四、完善我国教育事业管理体制的措施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即改革过于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将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和教育办学职能分开,将政府的公办学校所有者和学校具体管理者的职能分开,使学校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政府由管制走向服务,指导学校制定发展和教学规划,提供决策咨询和其他方面的优质服务。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以立法、财政支持、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能够宏观调控的综合管理体制。将可以下放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和社会,缩小政府管理边界。营造公平开放的发展环境,鼓励社会参与,吸引社会力量办学。政府要把办学的自下放给学校,加强高等学校的办学自,提高高校本身的自主能力,增强学校活力,让学校自身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合适的人才。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国外教学机构等多主体办学、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大力发展教育事业。

第二,协调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加固人力资源的根基,加强社会参与办学和管理,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和教育产业化。不同的人对教育有多样化及多层次的需求。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时,还应该注重加强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同时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建立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要重视职业教育,这是因为职业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它为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加强民办教育与职业教育,强化了学生分流机制,减少社会教育资源的浪费,提高教育资源使用的社会成效,让公立教育、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三,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同时应注意教育拨款与学校特色相结合。现阶段,我国的教育经费在财政支出的比重长期偏低,因此要增加财政拨款以使学校教育适应社会的发展。尽管我们不断强调学校特色和学生的个性发展,但我国的基础教育趋同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究其原因是我们没有建立起鼓励学校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的机制。因此,在对学校拨款的过程中,要增加“特色学校附加拨款”,对培养学生个性特长的特色学校给予特别拨款和补助。

参考文献:

[1]山西晚报.2006-07-27.

[2]王佃利,曹现强.城市管理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几经周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虽在这次城墙坍塌事故中提供了一些档案资料的利用服务,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档案意识不够强,对重建、复建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的力度不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1995年城楼重建1999年城墙复建工程的竣工资料未收集进馆。导致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没能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档案利用服务,使档案利用服务水平打了折扣。作为档案工作者每每看到充满期望的档案利用者前来,带着失望的神情离去的时候,我们深感内疚、自责。为此我们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召集全体工作人员针对此类重建、复建、改建项目资料收集难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刻的讨论、解剖,分析问题的症结,从五个方面着手,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1.1做好档案抢救性保护工作及记录历史工作

在此次城墙坍塌档案查询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套底图由于接收进馆之前存放不善,出现纸张破损、脆化现象。针对这一现状,我们立即把底图另晒制一套蓝图,折叠装盒存放。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图纸的来历、复制过程、日期。另外第一时间到现场拍摄城墙坍塌照片;收集有关报刊关于城墙坍塌事件及抢险救灾等方面的报道,利用各种载体如实记录历史事件。

1.2进一步提高对修复、加固工程档案收集的重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城建档案相关法律、法规

西门城楼、城墙是兰溪老城标志性建筑;兰溪文物保护单位;城墙又是防洪工程,每年的6~7月汛期,城墙下的兰江路都被洪水淹没,水位没过2/3城墙的高度。它的修复既是还原城墙风貌,维护城市真实记忆的文化传承、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复的需要,又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生活的“五水共治”项目,是百年大计。要充分认识到:建设档案没有收集就没有利用;档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项目档案的完整收集对项目竣工后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充分吸取1995年西门城楼重建、1999年城墙修复时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竣工资料未及时移交、收集进馆给这次抢险救灾造成一定的不便的教训。提升相关部门人员的重视程度,共同做好修复加固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217号令《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以及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对工程档案也制定了有关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分别到建设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进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档案法律意识,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

1.3加强部门协调,分清职责,制订具有操作性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方案,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西门城楼两旁的太阳宫、九福楼进行动迁、拆除,改建为观景平台;由市水务部门对近200m范围的城墙进行加固修复。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工程的修复、重建工作。施工场地有交集,工程有衔接,施工人员繁杂,各主管部门要厘清各自施工单位的工作职责,把修复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修复工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项目开工之前成立由有关领导分管的工程档案管理领导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业务水平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人员网络体系,制定符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保障建设项目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1.4加强城建档案资料收集业务指导工作,注重建设工程资料收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工程开工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就要启动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把业务指导和服务延伸到施工现场。首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和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获取修复、加固工程信息,专业指导人员要到施工现场,实地查看详细了解两个分项工程的建设情况,然后对工程档案归档分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在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的过程中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做到有档可查、有据可依、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1.5建设单位要及时整理、移交档案,档案机构要把好档案进口关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好一套自工程开工的前期资料、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竣工图资料,从各个角度拍摄的建设工程竣工照片,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工程竣工资料时要严格审核、查验,资料材质应符合保存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要求其整改。移交的图纸要求是与工程现状相符的竣工图,严把资料进口关。

2结语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1.1制度健全,严格执行。

在法定的行政权力行使于具体规划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严格遵守“一书两证”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1.2政府唯一具有和行使规划管理权。

1.3公共管理性。

公众监督和参与已对城市发展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是城市规划发展的新动力。我国当代城市规划已具有明显的公共管理特点。经济的发展促进着城市规划的转型,城市规划由传统的单一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公共管理。

2.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职能探讨

按照管理的运行职能,我国城市规划可以分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种职能。

2.1计划职能

狭隘的城市规划定义是对城市的发展建设进行计划,它主要包括城市空间和土地两方面利用的计划。公共管理中的计划职能主要通过以下步骤来实现:第一,设立可行的任务和目标,用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性综合发展,最大程度的满足市民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二,城市规划的制定是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它为未来城市多个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同时也为城市经济指标等数据提供了参考标准;第三,得到相关法律通过后,城市规划就可以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从宏观到微观、整体到局部的详细规划,逐步将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第四,城市规划进入审批流程,经过相关部门逐级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开始具备法律效力。计划职能在城市规划的职能地位是首要的,它决定未来城市规划的整体布局和方向。计划职能运行过程中,必须公共管理的力量,使各项计划具有合理性和先进性。

2.2领导职能

在整个公共管理过程之中,城市规划始终负有领导职能,领导职能主要体现在规划协调、规划权利和规划引导三方面。规划协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规划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各种相关理论,充分尊重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以及用科学的眼光分析它们的发展规律,通过各种先进的方法和手段,对城市各种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规划,以实现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的目标;规划权利是指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命令手段)、措施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土地使用等一系列城市建设进行组织、监督和指挥。通过规划权利来给社会主体提供公平、民主地参与城市公共管理的大环境中来;引导职能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规范和引导机制,确保城市规划的目标贯彻到具体建设项目中。

2.3组织职能

公共视角下的组织职能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组织构成,组织运行机制和组织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的的组织机构既包括传统的城市规划设计院、城市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等官方的组织机构,同时还应包括建设投资主体和广大市民等。各组织机构应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分工协作。在规划管理运行机制方面,我国远未达到良性运行的要求。其主要表现在规划的行政干预过大和市场调节机制不健全和决策机制不完善,比如对于城市规划的有些决策,还停留在个别领导片面、轻率拍板的情况。在组织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种种问题使城市规划难以充分发挥。比如,单一政府行政管理和控制,其他机构难以发挥作用等。

2.4控制职能

由于事物的规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样城市规划也受限于领导的认知水平和办事能力,往往难以做到毫无纰漏,这就决定了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信息,确保城市规划朝着预定的目标发展,做到边做边改进,以上即为城市规划的控制智能。城市规划控制职能主要由控制规则制定、规划监督和规划执法等三方面工作组成。城市规划是政府行政管理法定职能中的一种,必须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为了使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就必须制定和完善切实的规划控制规则体系。做到首先以法规建设为主,辅之科学的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必要的行政规则,做到两手抓,使整个城市规划的控制工作有据可操,有法可依,有令可行。为了确保城市规划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加强城市规划监督,规划监督是城市规划控制职能的重要环节。规划监督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即依据“两证一书”制度,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类事实依据等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使城市规划具有公开性和合法性。另一类是对规划管理活动的监督,即通过内部自我监督和外部公共监督保障规划管理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在规划执法方面,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公民的法制意识相对薄弱,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城市建设良好有序等方面,必须运用有力度、具有一定震慑力的规划执法。

3总结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城市建设开发资金来源可分为:国家专项补助、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城市四项费用、企业自筹资金、地方机动财力、社会集资等多种渠道。其中以城市四项费用的占比最高,内容也在随着发展不断变化。1962年前,城市建设开发资金主要靠国家投资和财政拨款。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后。对城市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大中城市的公用事业附加税、工商业附加税、房地产税统一划为市财政,保证用于公共设施、城市的公用事业不需要上缴,不可挪作他用。全国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此后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陆续出台,对资金来源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从《关于使用各种专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的几项规定》到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各地均了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资金管理通常一般由城建部门提出年计划,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协商后,报政府批准通过后执行。城建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自从我国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全面加大城市建设开发的投入后,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工作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持续增强。

二、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但是城建资金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的前期准备严重不足,存在“三边”工程现象,也就是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这样极易造成概算变随意过性大,出现超支严重;项目资金缺口和项目财务管理弱化并存,归纳起来建设开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挤占或者挪用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的问题。此类问题往往是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上级部门申报计划,在资金到位以后,没有用于城市建设开发,而是挤占挪用了。二是会计核算不符合规范。因为建设开发资金会计核算的时间性较短,可比性不大,因此很多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是由会计代管也有政人员代管的现象,严重的甚至出现过不能够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的现象。三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部分单位存在完工工程挂帐的问题,这些问题违反了有关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法规,并存在由于利益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三、城建资金财务管理应加强的重点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城市建设开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分明显,解决的要求十分迫切,加强财务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1、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引起相关领导高度重视。

城市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得到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对项目科学论证,完成资金划拨使用后,为确保专款专用,应该委派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具体城市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

2、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概预算以及竣工的决算管理。

管理以及审查项目的概算、预算以及竣工决算,全面加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为此一定要认真进行工程概算审查,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存在超支的,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都应该经过财政部门参与的审查和概算,在全面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才能追加投资。同时要搞好工程预算的有关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办理和提供工程拨款以及结算的依据。对于竣工项目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查,应交财政的竣工节余资金、投资包干节余、基本建设收入都应及时上交给财政,对于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应该及时完成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

3、进一步加强财务审计工作。

一是要防止城市建设开发资金收入项目的遗漏。城市开发建设资金的涉及到的征收单位很多,包括:财政、建设、国税、地税、电力、邮电、国土管理、交通、市政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审计时应结合收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防止漏征、漏缴。二是避免项目不到位问题。在征收中,要避免乱收费,也要避免征收不到位。当前造成欠征的主要原因是征收工作透明度不够,拖欠现象普遍;也存在人情网、关系网的干扰,随意越权减免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审计时,一定要结合征收计划和有关规定,对征收单位逐户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三是城建资金管理方面要重点审计执行情况以及资产的核算情况。防止资产的流失,努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如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应该确保按期归还。

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国债专项资金的城市,更应当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增强还贷能力。应当深人分析地区财政状况以及城市基础投资的规模,严格遵守同中央财政确定的转贷资金数额以及期限和利率,落实好各项还贷款的来源,明确制定还款计划,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应该确保按期归还。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什么是我国城市景观建设的健康之路?

要想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十分困难,简单地说要或不要难以让人信服,但大家公认的历史事实是:无论国内国外,美的城市景观大多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经营建设,它是那个城市历史的、物质与文化的积淀而成。这里讲长时间是少则数十年,多则数百年、上千年。物质与文化的积淀说明了形成城市美景过程之艰辛,它浸透了多少代人的心血与苦心经营,汇集了多少人的天才和智慧,经历了多少年来的过滤,完全是千锤百炼锻造出来的结果。但是,现在常常被人忽视或忘记的恰恰是这两点:城市景观形成的时间之长与过程之难。不然的话,怎么会在国内一些景观规划设计招标任务书上经常见到:要大手笔,高标准,一步到位,一百年不落后…等词语呢?

近些年来,国内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掀起了城市景观建设的热浪,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以至于有些学者怀疑我们真是需要这样大规模地搞景观建设吗?并且认为’景观建设’是个可怕的词语。事实上,一些患了浮躁病的决策者和开发商过分沉迷于手中的权和钱,他要打造一个崭新的城市景观,心目中根本不把我们城市的历史和国情放在心上。有的竟然说北京没有标志,连天安门都忘了真是荒唐可笑!这些人思想混乱,想要的多半是些耀眼的人工景观,因为它需要的时间短、见效快,连树都可以从山里移植,或是造假,一时间,那些并不像广场的超大广场、景观大道、游乐园、度假村……等,大量名目繁多的新景观铺天盖地而来,仔细看看这些货色,难免落入俗套。概括起来:“质量不高,问题不少,靠速度和数量取胜很难,留下不少后遗症”.搞这些玩艺儿花了不少钱,得到的并非是老百姓真正需要的城市景观与环境,然而城市许多的基本问题并未得到很好地解决,更谈不上建设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品位美的城市景观。难怪有人怀疑此种景观建设的后果和隐患。

“走向建筑,地景,城市规划的融合”是吴良镛先生对上世纪建筑学发展历程概括性的总结,是21世纪中国城市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特别在城市重大的建设项目中,将这三者有机地融合一体进行策划、设计、建设。并非割裂的、从属的,更非各自为政。例如面对一条城市的干道,规划上要研究它沿街建筑的布置,街道空间形态、尺度,商业和人的活动需求,绿化的形式等许多相关因素,颇为复杂。不能仅满足了机动交通的功能就开始实施。否则,这种没有生命力、残缺不全的’病态街道’一旦形成连绵数里,长时间处在城市中心就形成丑陋的景观,造成对城市景观的破坏。城市己经规划好的绿地现在有条件实施,却又在绿地中布置大片的硬质铺地、喷泉雕塑等人工设施,造成绿地的绿化量不足,好端端城市绿色的项练串不起来,是不是很奇怪?城市沿街的建筑就是要遵守一定规划:要控制建筑高度、长度,要精心选择材料,设计好建筑的色彩、细部等。现在有些建筑师过于迷恋自己设计的单体,破坏了城市的整体性,伤害了城市的景观,这种案例比比皆是,以致现在难得在城市中看到一幢很顺眼,谦虚而又文雅的建筑。本质上讲,这些弊病都是策划、设计单打独斗的结果,没有将建筑,地景,城市规划有机地融为一体进行建设。现在的设计招标竞赛有许多好的构思不被专家领导们采纳,往往以’手法稍嫌一般’毙于案头。评委们把眼光投向一些外国公司的’概念性’设计,所谓有想法多半脱离实际或不符国情,根而无法实施。搞竞赛花了许多钱,结果落得不了了之,美其名曰花钱买“爱迪尔”(idea),最后找个兜底的设计单位东拼西凑,算是综合方案,结果造起来的才真正是质量不高的一般化。明白的甲方有苦难言。其实根本就没有必要搞什么国际招标竞赛,我们国内自己的设计师完全由能力做好这样的题目。

“建筑、地景、城市规划”三位一体在城市建设的不同阶段不断地变换角色,有时建筑出来唱主角,有时规划要继承延续前人的成果,有时景观设计要默默无闻地衬托别人。过程往往是漫长的,要协调统一,贯彻始终,才能形成整体感很强、美的城市景观。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我们所刻意追求的东西。这种态度和思想境界是对“三位一体”唯一正确的深刻理解,动机和效果要统一起来从事,才是城市景观建设的真正意义。对照一下目前我们的社会现实,就会清楚地看到我们一些决策者、设计者的心态和行为举止又是多么地幼稚、肤浅,他们一味想要美其实并不美,什么阴阳八卦,超级的广场,招摇奢华的街灯,用不着那么高大雄伟的行政办公中心!这似乎是一种病态心理驱动的城市建设行为。

仔细地考证景观或是地景(Landscape)这个词,英文当动词讲是有美化的意思,’美化城市景观运动’却是件危险而可怕的事,城市就是一般性地美化也要很多很多的钱,何况美没有标准和限度。豪华奢侈的,还是气魄宏伟的,高科技的,一百年不落后的?这些也许能构成一定的美感。但我们现代都市应具备何种美感是要认真地研究一番。一般地说,城市景观的美是次生的,首要的依然是它在城市的功能和内容,营造城市景观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关怀广大的城市市民,构筑健康、有良好品质的城市生活。“实用,经济和美观”,三者辩证地统一是党的始终一贯的建设方针,这对目前的城市景观建设依然适用。现在好像执行起来对前两点强调的不够,有片面地追求形式美,高标准的倾向。我们民族的传统历来讲究朴素自然,它是中国风景园林美的灵魂。连古代的皇知道自己的住处要素雅,自然。广大的市平民更喜欢那种舒适中透出的随意,轻松愉快的生活环境。现在的城市建设滥用材料,用色彩斑斓、磨光花岗石做室外铺地,走起路来打滑,用不锈钢做座椅冰凉又不舒服。若换成地砖铺地,木制的条凳就舒服实用多了,既朴素又美观。现在许多城市景观设计中透出病态的“假,大,空”,都是“滥用”的结果,滥用石材,滥用不锈钢,滥用喷泉水景,花饰灯,滥用草皮,花卉等等。一种不讲分寸、缺乏文化修养,像是暴发户的表现欲所炮制的’作品’实在是俗不可耐,没有半点真正的美感。从侧面也透视出一些决策、设计者浮燥、表面的心态。

现代的国际大都市的城市生活讲求高效,多样,安全和舒适,表现出开放,热爱自然,尊重人的时代精神,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我们的城市建设的目标和城市应具备的良好品质。尽管过去多数城市的基础设施差、起点低,欠账多,面貌落后。现在,经济的大发展推动了城市建设的高潮,要做的和想要做的事情太多太多,这几年城市面貌有着迅猛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与百姓的需要。市民需要良好、舒适的户外活动空间,需要人行道通畅无阻通,需要大众的公园都免费开放,需要树荫和座椅,需要有些可供儿童和老人活动的场地,人们需要看看那些自然生长的树木草地,听听虫鸣鸟叫。仔细想想这些需求都很基本又正常。其实,人们不太关心那些美丽的城市大广场,那些不让人走进去的观赏草坪,美丽的大花坛,那些不常出水的大喷泉,难以轻松通过的宽马路,那些花招招展的装饰街灯、铺天盖地的广告牌,百姓们的真正需要比这些吵闹的’景观’的标准要低得多。人们在多种多样、小型自然的户外活动空间更感到亲切,轻松、随意。比在那种充满装饰性花丛,修剪整齐的植物,花岗石铺地的人工环境要开心愉快得多。只是城市里这默默无闻、小型多样的户外活动空间仍太缺乏,若是被城市领导重视,就会出奇制胜。设计者以一种精心的随意的态度为百姓营造他们喜欢的空间场所,说不定这才是我们常常犯难的’设计创新’.刻意追求,设计这种精心的随意的城市景观特色要有较深厚的文化底蕴,要有对百姓的喜闻乐见的深知,对现代’人本主义’精神的深刻理解,需要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探索,创作过程快乐而有痛苦。简单地抽取一些老北京人的生活片断,捏成一个具象的雕塑,想要表达京城百姓传统文化的内涵,常让人苦笑不得产生一种恶感。

城市最大的户外活动空间莫过于公园、绿地。解放初期,我们靠艰苦奋斗修建了一大批城市公园,对城市起了很好的作用。可惜,这些公园目前的处境大都十分尴尬,进退两难,公园用地不断地受蚕食,环境不断地遭到破坏,设施陈旧落后,门票低百姓过度使用,公园的经费远远不足,连正常的养育维护都难以维持。但是,让人不理解的是政府舍得投入巨大的财力,兴造新的景观园林,却舍不得抽不出一些经费给这些’老公园’补养、更新换代,提高这些公园的环境质量,更新它们面貌。让公园“以园养园”自谋生路,把公园为公众服务的设施租出去搞商业,不合情理。设想一下,如果我们能有计划地逐步将这公园更新,逐步向社会开放,形成城市开放的公共绿地系统,让百姓享用,那该是一番什么样的城市景观和形象!事倍功半何乐而不为呢?这才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和适应国际潮流的城市景观建设,群众在开放的公园绿地中锻炼体魄、放松神经,开展健康的文化休闲活动,百姓们也会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珍惜公园的一草一木,这正是大都市现代化城市生活的标志和城市应有的魅力。现在,城市中大有这样的空地来做这样的文章,就看我们如何地经营管理。营造多样的城市公共空间的目的是为人所用,不是为了看,可望不可及忽视功能的城市景观是不美的。开放的公园、绿地就是要纯粹些,为公众服务,不要把城市公园当作摇钱树,或是政府行政中心的陪衬,做成了’私家花园’,老百姓就不愿意去,这种建设难说是真正地为民造福。

有专家讲“21世纪是景观管理的时代,城市公园建设大有可为”,的确如此。景观管理的意思是强调规划控制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性,策划与管理远远重于设计。政府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如能敏锐地反映出城市未来发展与市民的需求和意愿就一定会获得成功。反之,那些“假、大、空”的形象工程、“夹生饭”,必将受到百姓的唾弃厌恶。有的地方领导硬要把规划局定的10米的路改做18米宽,说是为了气派。好端端的自然风景区硬要放进许多人工景观,多么宝贵的自然景观被糟蹋掉。他们用打仗的方式尽可能快地突击施工,粗制滥造什么人工涌浪、度假村,浪费了许多宝贵的资金,留下来一堆垃圾样的东西,这种短期行为的造景也算是值得玄耀的政绩?虽然这些案例看起来有些极端,但却时有发生。问题就出在领导的决策上,若是前期决策者能三思而行,不要把这种项目建立在破坏老祖宗的文化遗产资源上,多讲些科学,多尊重些环境,没钱就先别建,也不犯这样荒唐可笑、低级的错误。

目前我国大城市的景观建设正在由广度向深度发展,出现了许多可喜的现象,许多地方整治那些违章建筑以显露插入城市的山体,有的下大力气治理城市长期受污染的河道,有的想方设法恢复历史文物地段的风貌,有的在研究规划城市的生态景观,领导决心大,把文章做到了实处,执行者有信心,百姓拍手叫好,这种建设真正维护了市民权益,让老百姓受益,又使城市的城市面貌大改观,这种景观建设才真正地进入正题。如能精心地策划,精心地保育,二十年后,我们的城市又是一番多么了不起的景象!实施过程要考虑景观建设的时间性,树木种植要规划先行,少量地移植些大树要看需要,那些被修剪得残枝败相的大树放在新建筑边上,很煞风景,要是种大些的树苗,排列整齐,过不了几年长势就很旺盛,那该多好。笔者看到南方一现代广场移了8棵大树,只活了两棵。那些在山里自然生长的大树移到广场,饱受烈日的烘烤全都枯焦,一棵树上仅有活着的几组小叶片,十分可怜。城市绿化建设是门科学,只有长期、渐进、可持续地发展才能见效。急于求成,违反科学的主观臆造,突击式的做法不仅浪费了财力,也难得收到好的效果,更谈不上能塑造出美的城市景观。

2000年,英国的弗莱普敦教授在北京召开的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的主题报告中专门谈到“地景形式与挽救策略”,他认为“应用地景策略能够有效地改善当今连片城市化的广阔地区的恶劣环境”,“地景营造具有田园式的魅力,有天然近人的优势,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可以成功地完成大片地区艰巨的(景观)重建,组织整理工作。而许多规划师设计师在这种空间尺度的设地工作往往以惨痛的失败而告终”。他说“与今天的建筑设计相比,景观设计可能对社会有更深刻的影响,绿化则具有补偿性的作用,因为它从社会文化因素扩展到广泛的生态系统”。这些话对世界各国的城市化发展有普遍意义,特别对我国的城市建设更具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我国的城市大规模搞景观建设是历史的必然,但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能自觉地强调建筑,地景与城市规划的融合,遵循规划的基本原则,用地景策略去限制,抵制那些受利益驱动,四处扩张不顾周边环境的单体建筑的设计。那时,我们的城市化的建设和发展会健康得多,获得的将是一种讲求效能、多样,生态和人本主义的城市景观,那种美感或许与现在的廻然不同。结果要比现在的所作所为意义上要深刻得多。会比较地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更富有自己本民族和地区的特色,也不会盲目地模仿抄袭,跟在别人的后面跑。

21世纪是世界的东方大发展的时代,我们的城市注定要成为表现中华民族精神面貌的载体,运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全民族凝聚的巨大的力量,运用我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去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景观是必定无疑的社会潮流,当然,我们更要看到建设好的城市景观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更好地研究我们的国情,学习世界各国成熟的好经验,注重实用,讲求经济实效,刻意地追求一种健康,舒适,安全又自然、美好的生存环境,就大有希望营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美的现代化城市景观。

参考文献

[1]RobertMaxwell,《SweetDisorderandtheCarefullyCareless》,1993,PrincetonArchitecturalPress.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道路的保洁养护是保持道路服务水平的基本手段,但是川流不息的车辆给城市化道路的基本养护和每天的保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养护方法必须快速有效,不允许长时间封闭道路,因此道路维修后的保养时间几乎没有,道路保洁人员的安全也是一大隐患。另外道路绿化和道路附属设施大量的增加,也给保洁保养工作带来繁重的工作量。在有限的人员设备情况下,为实现道路的“畅、安、舒、美”标准,需要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对于日常保养工作来说,实施机械化养护是大势所趋,从社会形象上看也是大有益处,必须大力推行机械化养护。这方面需要解决的关键是养护机械购置问题和政策引导,科学制定养护机械购置、配备和更新计划,提高各养护单位机械化水平,同时通过奖惩等激励措施加大各养护单位实施机械化养护的积极性。

目前整个城市化道路的路政管理都有较大的缺陷,人民群众的路产路权意识还不是很高,破坏路产路权现象有所增加,而且表现出新的现象,据统计,青岛城市化公路破坏路产路权主要体现在:道口的乱开乱封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沿线企业众多,有许多小企业为图方便,在企业周围随意设置路口,甚至破坏绿化带增设道口,或者有的企业和个人私自封死公共路口,擅自“圈地”,公路红线控制难度空前增大。乱设广告、标志随着公路沿线经济建设的发展,这一点变得尤为突出,根据日常巡查统计,几乎每天都有乱设招牌、广告现象发生,繁多而庞杂的路线广告牌,成为严重的视觉污染,不但影响市容市貌,而且也带来安全隐患。道路附属设施的破坏除了以往的盗窃苦力井盖、破坏道路标志外,还出现了偷盗安全警示牌、防撞护栏、盗割照明线路及盗取照明灯具等附属设施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青岛市公路局经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对症下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道路建设管理措施,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公路城市化后的管理。首先,施工组织上采取可行性论证制度,即每一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都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邀请城市建设各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实现科学的组织和文明施工相结合。其次,坚持走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群众路线,即认真听取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并把合理的建议与要求体现在施工中,同时公布施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投诉,最大程度的把施工与群众的矛盾解决在最初阶段,避免激化。最后,在安全生产上下大力气,克服侥幸心理,把安全工作做到万无一失。实践检验,从2008年截止到目前,全市完成道路建设改造40余条,1180公里以上,没有出现一起上访投诉事件和安全事故。

一是提高养护技术水平,积极使用新技术;二是在传统养护方法上,进行创新改革增加效率。例如常规的沥青面层灌缝养护工作中,我们把作业程序划分为4个作业块,再划分必要路面占用时间,即灌缝劳动时间和沥青冷却凝固时间,最后制定出一套操作程序流程,由有经验的工人对养护员进行培训,使得这项养护工作变成科学的流水作业,减少了不合理施工带来的损失,增大了养护效率,同时这样提高员工创新意识的工作方式对其他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三是大力提高硬件建设水平。购进了先进的路面清洁车,洒水车等,在重交通的城区主干道上,基本实现机械化无人清洁工作。实践证明,集中有限的资金进行的技术设备的更新是提高道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手段。技术改革虽然增加了投入,但从长远来看,它降低了人工养护成本以及提高了效率,随着目前人力成本不断的提升,机械化养护也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早改革早主动,而且提升了公路部门的形象,以一种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人民群众的面前,得到好评。

公路城市化的路政管理涉及面更广,难度更大,从开发区的情况看,路政管理不仅仅涉及到一个部门、一个行业,而是一个立体的交叉式的管理,比如道口的设立,就涉及到公路、交通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时从中央几个部门联合对超载超限进行治理也能看出,路政管理已不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行业能够完全胜任的,为此须对路政管理进行深入、联合、交换的工作方针,联合相关部门以赢得最大的支持,定期和相关部门交换信息、情报和意见。正是由于城市管理当中的这种功能交叉性以及城市管理的严格性,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公路部门的路政管理是一种辅工作,路政管理应该弱化。这种认识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严格履行《公路法》赋予公路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放弃了深入展开道路红线范围内管理这一项基本任务。不仅使得公路管理其它工作陷入了被动,而且严重的影响了路产路权的保护,使人民群众对公路路政管理缺乏认识和了解,甚至产生不少误解。因此城市化道路的路政管理不但不能减弱,而且应该不断加强,研究探讨行之有效的新办法,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实施方面,如何有效联合相关部门是完成好路政管理的重要课题。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一、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若干特点

城市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与世界各国相比,具有独自的特点。

1.滞后性。

统计资料表明,1990年,世界城市人口的比重,上等收入国家为71%,中等收入国家为60%,低收入国家为38%,而我国为26.4%。

2.反弹性。

五十年代末,我国城市人口比重曾一度达到19.7%,,相当于当时中下收入国家水平。六、七十年代我国一度强制性将城市人口输散到农村、将工业企业由沿海迁往内地,城市人口比重最低在1972年,减为17.1%。改革开放以后,人为的压制转为反弹。八十年代“返城风”、九十年代“民工潮”,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内地人口移向沿海,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

3.迅猛性。

1949年,我国城市人口只有5700万,占总人口比例10.5%;1980年达到19.39%,30年间增长不到10个百分点;进入加速发展期后,仅用一半时间增长了约10个百分点,现已接近30%;预计到2020年,城市人口比例将上升到45%;在2050年前后,我国人口达到16亿时,城市人口比例可能达到60%。由于我国人口基数极大且越来越大,因此,目前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比其他所有国家都要迅猛得多。本世纪后50年间,我国城市人口从五千余万增长到三亿多;下世纪前50年间,如果城市人口比例从30%增加到60%,则城市人口总数将从三亿多增加到九亿多。据报道,目前我国已有1.5亿农民在城里打工,另有1.5亿农民在乡镇企业从事完全非农业的劳动,城市人口的扩张,已有相当庞大的后备军。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这些独有的特怔,使得当今全世界共同关注的“人口”、“资源”、“环境”、“灾害”等问题在我国表现得更为突出。其中,水对人类而言,既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又是重要的环境要素、也是主要的致灾因子,矛盾激化尤为显著。

二、城市化引起的水危机

城市化是我国走向现代化强国的不可阻挡的大趋向。但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围绕以城市为中心的供水、排水、水环境保护与防洪排涝问题日益突出,水灾害加剧、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恶化,议论多年的“水问题”,在某些地区已经孕发为“水的危机”,并呈全面加重的趋向。

1.水灾害加剧。

90年代以来,我国水灾损失急速增长,1994年突破1000亿元,1996年超过了2000亿元,其中水灾损失增长最快的是城市及快速城市化的地区。目前,我国600余座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中,80%防洪标准低于50年一遇,一些城市防洪标准达不到10年一遇,其中10%基本不设防。1994年柳州市3次受淹,梧州市4次受淹。其中,柳州市第一次受淹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1亿元,占该市1993年国民收入的1/4。1998年武汉市军民严防死守,虽然确保了大堤的安全,但是7月21日一场暴雨,仍然造成了市区严重的内涝损失,大范围交通、电力、通讯系统的瘫痪,甚至还有人员伤亡。

2.水资源紧缺。

我国城市缺水现象自70年代以来逐年扩大。现有400多座城市供水不足,其中100多座城市严重缺水,年缺水量达58亿。许多大城市供水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对居民实行定时、定量、低压供水;消防设施由于水量不足、水压太低而无法实用;工厂被迫停产、学校被迫放假的事件时有报道。为了满足城市日益增加的用水需求,一些城市大量超采地下水,出现地下水位恶性下降、地面沉陷等严重现象;一些城市被迫采取长距离引水、跨流域调水的措施,虽然缓解了城市的困境,但也引出一系列环境问题。在严重缺水的城市,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3.水环境恶化。

随着城市工业与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增加,城市河道水质普遍恶化,部分河道与湖泊水体的污染已达到危害居民健康的程度。目前我国工业、城市污水总排放量为416亿m3,经过集中处理达标的只占23%,其余大都直接排入江河。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周边农村被迫利用污水进行农田灌溉和水产养殖,如天津市污灌面积达到240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30%以上,污灌作物有蔬菜、水稻、小麦、玉米等;污养面积发展迅速,近郊已达6.8万亩;年利用污水量,占市区排水总量的50%。由于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排放,污水处理率低,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毒物质,自1986~1995年,累计排放镉约30吨,汞约4.7吨,砷约68吨,已引起农田土壤严重污染。太湖流域水质全面超标,1987年至1995年,重污染河长由22.1%增长到53.2%,太湖水质由中营养发展至富营养。黄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等监测到50%以上河段的水质为IV~V级。淮河水污染事故一度震惊全国,虽经强化治理,问题依然严重。珠江水量大,但三角洲河网地区随着城市化的高速进展,水质已显著恶化。长江情况较好,但攀枝花至上海22个城市江段水质低于三类标准,岸边污染带长度500余km,1/5河流断面水质呈恶化趋势。与此同时,水的生态环境也在急剧恶化,举国上下,“救我湖泊、河流”的呼声高涨。

三、城市水危机的孕发机制

水旱灾害自古就有,水的污染虽然是工业化与经济发展的产物,但是在发达国家已经找到了解决的办法。何以在我国会孕发成水的危机呢?

城市化过程是人口向城市高度集中、城市面积持续向周边地区扩张与城市系统功能不断复杂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的运作机制、资产的结构形式、流域的地形地貌、江河的产汇流条件及水域的水质等等都在发生着显著变化。这种以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为导向,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不断被打破的现象,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人为营造的城市,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原有环境之间产生出大量新的矛盾,并且矛盾越来越复杂,解决矛盾的难度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技术实力的增强,对自然演化规律认识的深入,以及人类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又为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城市的正常发展,创造了条件。

以下仅以城市型水灾害及其与水资源、水环境的关系为例,加以说明。

1.城市型水灾害。

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洪涝的水文特性与成灾机制均发生着显著的变化。例如:?城市人口资产密度提高,同等淹没情况下,损失增加;­城市面积扩张,新增市区过去为农业用地,防洪排涝标准较低,而洪涝风险较大;以往城外的行洪河道变成了市内的排水渠沟,加重了防洪负担;?城市空间立体开发,一旦洪涝发生,不仅各种地下设施易遭灭顶之灾,高层建筑由于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系统的瘫痪,损失亦在所难免;ˉ城市资产类型复杂化,水灾之后,即使洪水退去,诸如计算机网络的破坏等所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恢复更加困难;°城市对生命线系统的依赖性及其在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中枢作用加强;一旦遭受洪水袭击,损失影响范围远远超出受淹范围,间接损失甚至超过直接损失;±城市不透水面积增加,排水系统改善,径流系数加大,使河道洪峰流量成倍增加,洪峰出现时间提前,已有堤防的防洪标准相对降低;2由于城市气温高、空气中粉尘大,形成所谓城市雨岛效应,即出现市区暴雨的频率与强度高于周边地区的现象;3大规模城市扩张阶段,往往造成水土流失加剧,局部水系紊乱,河道与排水管网淤塞,人为导致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下降;′城市防洪排涝的安全保障要求大为提高,而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难度加大。由于这些变化与城市化的进程之间含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因此,除非同时增大治水的投入和力度,否则必然出现水灾损失急剧增长的恶性局面。

2.城市水灾害.

水资源与水环境问题之间的影响。对于城市河道、湖泊而言,水太多、太少、太脏,都发生在同一的水域中,都威胁同一的对象。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下,形成了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例如:?由于城市河道水质污染严重,恶臭难忍,人们迁怒与河,干脆“活埋”了事,或以此作为与河争地的借口。由此引起城市雨洪调蓄能力下降,加重内涝发生的机率;一旦污水泛滥,对沿河居民危害更大。上海城市化过程中,大量河道正在消失。南汇区7年中填埋河道321条,全长越168km;解放初杨浦区有大小河流130多条,至今仅存26条。

1997年11号台风期间,虽然暴雨未停,由于内河水满为患,泵站被迫停机,使城市低洼地区出现路面集水盈尺的现象。­地表水质恶化加剧水资源短缺,城市水源地建设成为棘手的问题,被迫更多依赖和超采地下水,加速地面沉降,不仅直接造成城市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损毁,而且降低防洪排涝工程系统的能力,加剧水灾风险;沿海地带由于地下水位下降过低,引起大范围的海水内侵,导致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洪水可以补充地下水源,增加水库蓄水量,是有利的一面;但是,由于城市需水量大,用水保证率高,许多过去为防洪和农业灌溉而建的水库被迫转为承担城市供水任务,为了预防汛期不来水,汛前往往舍不得滕出防洪库容,使得水库应急泄洪的风险大为增加,不仅削弱防汛的调控能力,甚至加剧水灾损失。

以上情况表明,城市型水问题的出现,在大规模城市化进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同步加强城市水利建设,则水的问题必将日趋严重,甚至孕发为水的危机,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我国人口众多,对生存空间压力大,加之水资源短缺、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家。同时,我国又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与法制基础薄弱,在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容易出现投入不足,治理不利、水的危机不断加重的局面。

事实上,水太多、太少、太脏的问题,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水问题的日趋严重,人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环境保护意识开始增强,水问题综合治理的技术实力与经济实力也在增强,相应的法规体系与执法体系逐步健全,从根本上又为克服水的危机创造了条件。

四、城市水利的基本特点与发展方向

城市水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发达国家在各自经济的高速发展阶段都曾不同程度地遭遇过这一问题,并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和巨额的治理费用。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水的危机带来的困难与挑战将更多更复杂。如果说,过去20年里,在我国城市人口比例上升10个百分点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城市的水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以牺牲农村、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话,那么,在今后20年里,我国城市人口比例再上升20个百分点,传统“有效”的办法何以为继?把握好城市水利的基本特点和发展方向,对于城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来说,也是把握城市兴衰存亡的大事情。

1.城市水利面临问题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城市水问题的产生,是自然与社会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每一座城市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城市规模、结构、功能、政治经济地位以及城市发展阶段不同等等,决定了各个城市所面临的水问题的明显差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保护治理与水灾害防御控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多数城市由于对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水利基础研究不够,投入不足,社会上大量存在的过分追求局部与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等还在使矛盾不断激化。从基本国情出发,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尚不具备短期内以高投入克服城市化进程中水危机的实力。因此,城市水利的发展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是抓好几个“形象工程”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对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也是致灾因子的水来说,必须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将发展与治理密切结合起来,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灾害防御与水环境治理一起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建立相对稳定的、与城市经济发展按比例同步增长的投入机制,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尽力遏制城市发展引起水灾害与水污染风险加重的趋势。

2.城市水利统筹规划的超前性。城市水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因此城市水利在规划阶段就必须要考虑如何应对城市发展中水问题的演变趋向,如何满足城市未来发展的治水需求。目前国内城市水利规划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基础研究不够、预测手段不足,规划的依据往往是过去的不完整的资料,使得规划本身的合理性就缺乏保证,难以摆脱“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窘境。合理进行城市水利统筹规划的依据必须建立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之上。近年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灾害与环境研究中心开发研制的城市洪涝灾害仿真技术已经先后应用于海口、深圳、广州、上海、天津、沈阳、哈尔滨等城市,并不断发展完善,进入了实用化的阶段。同时,城市水利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也需要大力加强。

3.城市水利实施对策的综合性。城市区域综合治水包括两重含义。首先,治水措施的目标是综合性的。城市水源的保护、供排水系统的建设、城市河道湖泊的整治、城市污水处理与废水资源的重复利用、城市防洪体系建设与城市环境改善的结合等等,在解决水多、水少、水脏的问题上,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单一目标的措施,往往是既不经济,也不合理。其次,治水手段是综合性的。不仅需要形成完整配套的工程体系,而且需要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只有综合运用工程、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技术等手段,才可能达到城市水利的发展目的。例如随意往城市河道倾倒垃圾的恶习,污染水源、破坏环境、有碍行洪排涝,可是这种现象至今即使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也屡见不鲜。因此,城市水利建设中,工程措施需要研究与投入,管理措施也同样需要研究与投入。

4.城市水利发展模式的开放性。常言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但是在城市地区,其实需要“八方水土养一方人”。因此,城市水利不能就城市论城市。城市水利规划,必需要与流域水利规划相协调,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城市水利需要牢牢树立大水利的观念,既要满足城市人口生存与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要克服掠夺性的资源利用、以邻为壑以及导致区域内生态系统破坏的弊病,创造人与自然相协调的生存环境。同时,城市之间需要加强经验的交流,善于引进新观念、新技术。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城市水利的发展。

5.城市水利的风险特性与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在城市水利的发展中,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是解决城市水危机的有效途径。在城市化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彻底根治水灾害,充分供应水资源及完全避免水污染,因此在城市发展中,必须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需要加强水的危机与风险的预测、评估、管理与应急对策等问题的研究;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兼顾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利益,避免人为加重风险;认真作好水的危机的应急预案,努力增强风险预测、监测、评价能力,增强分担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等。

五、结语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政府;社区;社区管理;功能定位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共同体。社区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健康发展的过程,是对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1]社区管理靠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力量,二是政府的力量。从目前的实践看,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开展,政府支持不力或包办过多(行政化倾向),是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普遍的现象,而这一问题的存在,相当程度上已影响了社区建设走向深入。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找到社区管理的出路,推动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问题。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功不可没,首先表现为社区建设运动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的。政府还通过制定社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建设、规范社区行为,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其次,政府均有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具体负责社区管理工作,为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第三政府为社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硬件建设水平,在政府强有力地推动下,社区改造,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善;最后,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协调者和控制者。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在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渐渐让渡出部分权力,其改革目标是扮演规划者角色。这里说的协调者,是指政府对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引导和监管,逐渐由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向总体规划协调的间接调控方式过渡。

(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现阶段社区管理的实际来看,政府在其角色的扮演和行政职能的行使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总体来说,这些现象和问题可以概括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和权限,是超职责、超权限的行政过程。[2]

政府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行政因素向社区弥漫式渗透,使自组织力量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包揽社区事务必然导致政府承担所有的成本;社区行政化,政府成为社区的惟一资源来源,社区居民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政府的无限责任诱发了社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社区自组织的培育、本地社区内资源的聚集。

政府职能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培育不到位,对社区内的非政府专业性社团资金投入不够,导致这些非盈利的服务性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政府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投入少。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出现一些违章建筑、马路市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宣传力度不够,地域发展不平衡,社区成员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不高。

政府行为的“错位”主要是指政府混淆了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特别是把社区的社会建设当做经济建设来抓,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政府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重管理、轻服务”现象相当普遍;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我国现行社区组织中除了政府机构、居委会以外,还包括社区内的各类单位组织,他们往往隶属于各自不同的上级单位,社区内的许多单位处于半封闭状态,“单位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

鉴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当前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我们必须定位好政府在社区管理的地位。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定位

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导致作为社区建设的两大主体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功能失调、角色错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

(一)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当发挥适当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的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政府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直接目标是支持具体社区活动的开展,而深层目标则是促进社区资源的开放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因此,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应是: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积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在负起相应责任的同时,决不可“越位”、过度参与包办。

各级政府是我国社会管理中最具控制力的政权组织,能有效地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准确而有效地引导社区建设的方向,合理运用场地、设备和资源,限制任何偏离社区建设总目标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服务和动员社区参与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二)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是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平台、场所,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是社区建设的关键。笔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街道办事处层面构建社区组织的网络结构—社区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在成员组成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街道办事处的代表、驻街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其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兼任。社区理事会建立后将成为社区运行的主体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次,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社区建设需要大批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在于推进社区工作专业教育与实务的发展,协调社会关系,在服务社会成员、推进社会互助、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安全阀和推进器的作用,因此作为城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培养专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3]

(三)政府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政事分开的有效载体,要按照行业职能“同类项合并”的原则,界定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界面,逐步将现在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一些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进行彻底的剥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而不要再层层下放到社区。

笔者认为首先要取消挂社团的“挂靠制”,保证社团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其次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从事社团活动的个人,无论是对其所在组织实行完全税收优惠、部分税收优惠,还是完全税收,都要完全按照个人收入的多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4]第三要完善社团的有关法规政策,政府是社团组织的后盾,负有为社团提供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责任;最后要充分发挥社团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区建设中,政府、社团和居民共同参与,明确定位,合理分工。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倡导者,社团是社区建设的具体操作者和组织者,是沟通政府和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则是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和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加快社团的发展,形成社区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另外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团的合法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引导建设与社区需要相符合的新型社团。

城市社区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体制转轨的宏观背景,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必须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切实的指导,方能健康发展,这其中政府的作用是最为关键的。政府职能作用发挥得充分、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这一点必须引起方方面面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孟华.论中小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泰山学院学报,2003,1.104页

[2]徐永祥.社区发展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53页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新晃县城位于湖南省最西部的新晃县县域北部,区域面积2.5km2,人口近3万,是全县的经济、文化中心。沅水一级支流舞水自西向东,呈“Ω”型切城而过。城区以上11km处的舞水干流上建有鱼市水库,该水库控制面积6600km2,正常高水位327.00m,相应库容880×104m3。该水库至今已运行30多年,安全检查发现溢流坝表面混凝土多处剥落,下游坝基冲刷严重。实测资料表明1995年坝基冲刷1.55m,到2000年达2.19m之多,呈逐年上升之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鱼市水库以下,县城以上0.5km处建有狮子岩水库,该水库1987年投入运行,集水面积6717km2,正常高水位314.00m,相应库容600×104m3。8年来,9扇弧形钢闸门共计5400m2面积部分长期处于水下运行,锈蚀严重,锈蚀深度已达2—4mm,多次出现闸门启吊困难,造成钢缆断裂,闸门滑落事故。县城地势低洼,三面临水,洪灾威胁严重。

2、城市防洪工程规划及溃坝工程对城市防洪影响的评估

2.1工程防洪标准

依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确定新晃县城城区防洪标准等级为四级,即防洪标准为近期20年一遇。

2.2设计洪水分析

利用县城上游玉屏水文站和下游芷江水文站的水文资料采用P-III型曲线进行频率计算,求得城区各种频率下的设计洪峰流量,根据新晃县城区新晃水位站的实测水位流量关系资料,求得相应频率下的设计洪峰水位,经与城区洪调成果及实测历年最高水位对比,成果合理、可靠,县城城区设计洪水分析成果见表1。

表1、新晃县城城区设计洪水分析成果表

设计频率(%)

5(20年一遇)

设计洪峰流量(m3/s)

4820

设计洪峰水位(m)

314.94

2.3狮子岩水库闸门故障对新晃县城和自身防洪的影响

由于狮子岩水库闸门无检修门,闸门严重锈蚀,出现启闭困难,严重导致闸门打不开,影响泄洪,现根据净库容水量平衡原理(不考虑库面蒸发和水库渗漏等损失),采用试算搜索法求解,对5%频率设计洪水进行调洪演算。

2.3.1调洪演算原理

调洪演算时一般给定库水位上(下)限,当调洪演算水位越上(下)限时,判断可用操作区,根据调度规程开启(关闭)闸门。下面以狮子岩水库常规调度过程说明一次闸门操作的演算过程:

①计算越限时段初出入库平衡泄量变化量Q平:

Q平=|Q入-Q出|

式中:Q入为越限时段初入库流量;Q出为越限时段初出库流量。

②n=1。

③计算闸门启闭流量变化量(Q泄=Q平+100×n)和最低(高)库水位H。

④若H超出库水位下(上)限,则取Q泄=Q平+100×(n-1),跳出循环。

⑤若T≥最长动门时间,则取Q泄=Q平+100×n,跳出循环。

⑥n=n+1,转至③。

2.3.2调洪演算结果及不同闸门开启情况时对下游新晃县城的影响

根据上述原理进行程序试算得出狮子岩水库的演算成果见表2:

表2、20年一遇洪水狮子岩水库调洪演算成果表

闸门启闭情况

最高库水位(m)

水位抬高值(m)

正常

316.04

0.00

2扇不能打开

317.09

1.05

4扇不能打开

318.05

2.01

全部不能打开

320.41

4.57

演算结果表明,狮子岩水库若在大洪水时遇闸门不能开启情况,对水库本身的防洪有重大影响。如闸门全部不能打开,库水位比闸门正常启闭时将升高4m以上,严重危及大坝安全,给下游500m新晃县城的人民生命财产亦将造成灭顶之灾。

2.4鱼市水库溃坝对新晃县城防洪的影响

2.4.1溃坝峰值流量的推求

鱼市水库大坝基脚严重淘蚀可能发生溃坝。溃坝使水库上、下游水力学因素发生巨大变化,特别对坝下而言,溃坝形成涌波,瞬时巨大流量对下游承溃区将造成极大灾害。

溃坝水流是一种非恒定不连续波运动,除受圣·维南非恒定流方程组的控制外,还要爱涌波(即不连续波)运动规律的控制。考虑鱼市水库的实际情况,坝下为非恒定流,采用正负波相交法进行最大溃坝流量推求。

假定发生溃坝时刻为入库流量最大时刻,根据圣·维南方程进一步概化河槽断面面积为:

ω=khm=Bh/m

其中

k为常用系数,B为水面宽,m为河槽断面形状系数。

依据特征线理论和不连续波基本方程式推导出向坝址上、下游传播的逆负连续波和不连续涌波方程为:

式中:

V——溃坝初顷时刻坝址断面上的平均流速;

h——与初顷相应的坝址水深;

H0——溃坝前的坝前水深;

V0——溃坝前坝址上游水深为H0的断面流速;

h2——溃坝前下游原河槽恒定流水深;

V2——其相应的断面平均流速;

m——河槽断面形状指数。

溃坝初顷,在坝址上产生着向上游传播的逆负波和向下游传播的不连续涌波的衔接。联解(1)(2)两式,求得坝址上的水深h和流速v,从而瞬时溃坝最大流量为:

Qmax=vBh

峰值流量成果见表3:

表3、鱼市水库最大溃坝流量成果表

来水频率P

5%

来流量较小时

来水洪峰流量

4820

100

溃坝时刻坝上水位

335.75

327

溃坝时刻坝下水位

326.8

312

计算溃坝最大流量

9990

4530

附注

来流量较小指上游来水量相对于溃坝洪水可忽略不计

2.4.2溃坝流量过程的推求

水库总出库流量过程是水库蓄水和入库流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采用水文蓄量法来推求水库总出库流量过程如下:

I-Q=ds/dt

式中I为入库流量;Q为总出库流量;ds/dt为水库蓄量随时间变化率。

将上述方程用有限差分法离散可得

(Ii+Ii+1)/2-(Qi+Qi+1)/2=s/t

其中上标i和i+1分别表示t和t+t时刻变量的值。

s=(ASi+1+ASi)(hi+1-hi)/2

代入有关公式得到总的离散方程为

(ASi+1+ASi)(hi+1-hi)/t+C1(h-hb)1.5+C2(h-hb)2.5+CsLs(h-hs)1.5+

CgAg(h-hg)0.5+CdLd(h-hd)1.5+Qt+Qi-Ii+1-Ii=0

上述方程可用Newton—Raphson迭代法求解,得到溃坝时水库的下泄流量过程。

2.4.3溃坝洪水向下游的演进

采用圣维南方程来描述洪水波向下游的传播,其方程形式如下

连续方程

动量方程

式中A为有效过流面积;A0为非有效过流面积(滩地蓄水面积);q为沿河道单位距离的侧向入流或出流(“+”表示入流,“—”表示出流);Sf为摩阻比降;由曼宁公式求出:Sf=n2|Q|Q/2.21A2R4/3;Se为局部损失(扩散—收缩)比降;Se=K(Q/A)2/2gx。圣维南方程为双曲型偏微分方程组,目前尚无法求出其解析解。应用中通常将其离散为代数方程,然后求出其数值解。变量的时间差分采用中心差

分,即

变量的空间差分采用有加权系数θ的向前差分,即为:

将上述离散式代入圣维南方程中,得到两个非线性方程。对N个断面的河道,有(N-1)个河段,可建立(2N—2)个方程。给定上、下游边界,共同组成2N个非线性方程,利用NewtonRaphson法迭代求解方程组,可求出任意时刻各断面有关的水力要素。

2.4.4溃坝洪水对下游防洪的影响

在狮子岩水库闸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溃坝洪水对狮子岩水库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入库洪水剧增,抬高了狮子岩水库的库水位,演算结果表明:对于P=5%的设计洪水,若鱼市水库溃坝,狮子岩水库坝前水位在调度及时的情况下,仍将抬高2.58m之多。鱼市水库溃坝对新晃县城的影响主要是提高了洪水遭遇,洪峰流量增大、水位抬高,加大了对两岸堤防的压力。

2.5鱼市水库溃坝遭遇狮子岩水库闸门不能打开对新晃县城防洪的影响

当鱼市水库发生溃坝而狮子岩水库闸门又不能打开时,这种最恶劣组合将对狮子岩水库及新晃县城的防洪造成巨大的威胁,现将演算结果见表4:

表4、20年一遇鱼市水库溃坝洪水狮子岩水库调洪演算表

闸门启闭情况

最高库水位(m)

最大下泄流量(m3/s)

正常

318.62

6800

2扇不能打开

319.61

6830

4扇不能打开

320.51

6850

全部不能打开

322.48

7000

由于本河段坡降较大,河道窄深,洪水流量衰减小,且狮子岩水库坝址距新晃县城仅500m,因此溃坝洪水传播速度快,传播时间短,相应的预见期很短,从表4的演算结果表明,20年一遇洪水在鱼市水库发生溃坝,狮子岩水库闸门全部不能及时打开的最不利因素组合下,新晃县城河段水位将平均抬高2.7m,防汛形势十分紧张。

3、结论

对于上游有梯级水库且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时,形势往往比较复杂,牵一发而动全局,城市防洪影响评估考虑各种组合结果截然不同。在制作防洪规划时,应积极地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的组合,不可回避,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1)、采取各种可行的工程措施,一方面积极排险加固,做到未雨绸廖,另一方面,根据演算结果,建立较为完整的防洪体系,使城市防洪的风险降到最小。

(2)、水库运行时,应加强大坝管理、监测和检查,对大坝不安全部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工程处理措施。

(3)、建立警报系统,以便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将大坝管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当地政府组织居民群众安全撤离,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InfluenceAssessmentonSafetyIssueofUpstreamStepReservoirs

inCityFloodControl.

Chenjizhong(HunanChangshaHydrology&WaterResourcesSurveyBureau,11ZiranlingRd,Changsha,410014)

Tangxichun(HunanHydrology&WaterResourcesSurveyBureau,418ShaoshanRd,Changsha,410007)

城市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字:城市规划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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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有一些城镇在桥边生长起来,另一些由军事驻地、教育学术中心或宗教中心发展而来。其中一些是经过规划的,但大多数没有。随着工业化的进程,新的中心很快在原材料或动力资源附近发展起来。最终,产生了工业大国的贸易中心和首都。但无论城市最初生存的理由是什么,如何影响了它最初的形式和建筑,其它的功能还是迅速发展起来。当古老的工业衰落而让位于新工业时,城市的繁荣和活力取决于各种计划中或计划外的活动之间相互作用的质量和数量,尤其取决于对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

在过去的世纪中,大多数建筑物是由当地材料建造的,其形式同时适应社会需求和气候。只有那些最重要的建筑才由建筑师或建造专家设计,而他们常使用进口的和更耐久的材料。随着这些年来大规模信息交流的发展,所有这些都改变了。建筑的设计、方法和材料正在越来越国际化和标准化,它们更多地随着时尚的指示而变化,而不是其实效。

就象建筑物预期的功能被(或应该被)反映在其设计中,城市的形式和特性也是它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反映。当我们改变、改造或更新建筑物来更好地满足不同从前的新需要时,必须承认:要确保一段时间内一个社区的繁荣,那么一个人居环境棗村子、镇子或城市,就必须不断地通过改变其自身来适应新的情况。尤其是现在,只要满足制造商的设想或财政状况,几乎可以在任何地方建立工业。

建筑和城市设计的保护

一个城市,尤其是一个古老的大城市,是思想和艺术品的宝库,其中包括建筑、空间和各种场所。它们表达了演变的需要、时势和建造者那个时代的风尚。为了社会的利益,我们应该合理地运用这一资源。但这从来不容易做到,因为总有关于什么才是摵侠淼脑擞脭的争论。在城镇的发展中,情况常常会因为对旧建筑倾注的感情而变得复杂。用于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维护的钱原本可以用于为社会提供新的住房,提供新的社会、商业、工业用途房屋和新的服务设施,这是一个客观但又经常被忽略的负担。但现在的形势要求未来的需求必须得到满足。什么样的发展才能最好地适应未来的需要,这必须得到检验和评估。

在制定一个已长期存在的城市区域的未来发展方针时,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就在于决定应该依据何种原则(如果有的话),有意识地保留现存的建筑物及整个地区;在何种代价下、到何种程度,这种保留才能适应发展改变的需要。

对单独的建筑物或建筑群来说,常常是其外观、建筑价值或历史上的相关意义决定其保护(或保存)与否。这还常被解释成对现状的维持。但一栋由政府保护的国家建筑,会不可避免地成为声望的目标。这种声望是一种可怕的强力麻醉剂,使人们在考虑到艺术性时被麻痹了。如果一栋建筑内在的魅力和作为一件艺术品或文物的价值,能够配得上这种声望,那它才能被保护,太多的人想要把他们自己所看到的古老建筑作为最好的来保留。但我们认为的建筑的美并不是一个靠逻辑证明的东西。同样也可以说,保护的愿望是不合理的,尤其当要保护的建筑无法附加经济用途时。

过去,具有时代风格的建筑实践满足了时代的需要,虽然重要的建筑物都被盖得好像要永存似的。1936年,在伦敦,人们发现,除了几个被公认的有历史价值的例子,其它大多数都在30年内被更新,在60年内被重建了。现在,在这个被保护所支配的时代,总有不断的压力要求保留远远超过这个建筑时代的工业和商业建筑。这是非常昂贵的。可能倒不是要求新的用途和新的技术服务设施,而是它的材料、体量和特征能引起人们的共鸣,空间的尺度和比例适合当今的时代。这难道不比在昨日昂贵的立面背后设计出为明日服务的空间更好吗?

如今挽救古建筑的工作,不管以何种方式,都很少考虑它们的实际条件,甚至有时它们只代表一个因为没有特色而被人记住的建筑时代。这将会限制子孙后代显示出他们的设计或欣赏能力,这是要冒险的。但是给新的伟大的建筑和城市设计提供机会也要冒险。不管多大程度的保护都不能把一个设计从坏变好。50年前,如果有现在的规章和看法的话,许多现在被认为是杰作的建筑作品就盖不起来了。因为他们不能,而我们能欣赏到一些过去最富想象力的设计者最好的作品。如果决策的产生能适应也象建筑一样改变着的世界形势的话,就会有更多有价值的现代建筑了。把更多时间投入到审批一个发展申请中,并不一定能产生好一些的建筑或城市设计。它也许会阻止一场灾难,但如果由于官员们缺乏城市设计的眼光而错过了合适的投资时机,它同样也可能导致失去一个机会。

建筑师关心在特定空间的某一建筑,却很少关心它的邻居。而城市设计考虑的是被建筑界定的、渗透的或打断的空间。虽然也许这些建筑只是为从几个有选择性的视点观看而设计的。城市设计的关键存在于连续看到的景象中,其质量取决于空间之间的关系,它们被界定的方法,轮廓、体量、尺度、色彩和周围环境棗比如建筑或植物棗的材质。一个空间形式给旁观者的印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穿行于其中的运动速度。好的设计考虑它被体验时的情况;最好的设计能满足所有标准。一位穿越城镇广场的步行者有时间享受各种各样的纹理和形象:建筑表面的分格,界定空间的铺地和植物,光影的相互交叠和落叶的飘飞。这种欣赏,无论有或没有,都会受到建筑或空间的尺度与人类尺度之间的关系的影响。因为我们都会依据与人类高度和生命长度的关系来评价尺度和年代。这反之又影响了我们对周围环境的反应,例如我们在街道或广场中是否觉得拥挤或舒适。

保护包含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这在城市的设计中是最为重要的。作为一个世纪以来的科技和商业发展的结果,城市中心总是处于适应更多用途和人口的压力下,然而许多城市中心却有一种错综复杂的特性,很容易被增长的交通和重建破坏。取代所有旧的事物来满足新的要求会浪费资源,而且很昂贵:这会有效地毁灭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城市。不满足今天的需要、不预测明天的需要,可能会成为经济和文化的自毁。我们必须在某处打破平衡。如何做呢?答案可能介乎一座城市和一个社区之间;或者是它们的特性值得保护,或者是一种古老的、很受喜爱的形式:又一次,是思想还是艺术品。建造什么,何时何地重建或彻底修改,保留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是一个判断力的问题。在实践这种判断时,应该简要地参考别的地方的经验。

保护,保存和选择的问题

在世界的很多地方,有无数的例子可以用来研究多种多样的情况的前因后果和保护的方法,而且每一个都很独特,又都有只适合于某些情况的经验。应指出的是: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解决办法。

墨西哥城,世界最大的都会之一,有许多具有重要历史或建筑意义的建筑物,有些是前殖民地时代的。它也拥有一些有建筑价值的区域,比如佐那罗萨(ZonaRosa),在这里,保护措施正在付诸实施。但它也有一些最肮脏的贫民窟和混乱的地区,对许多人来说都没有逃避的希望。应优先考虑什么呢?投入到国家遗产的建筑维护中的财力越多,用来建造住宅和医院的就越少,更重要的是要为明天的人们提供所需的基础设施。保护的范围相当宽广,就好像实现它的可能性相当低一样。

在过去的40年中,新加坡进行了一项突出的重建住宅的项目。它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许多传统建筑的毁坏,特别是中国城和小印度。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这里生存了几代人的社区。但优先权在于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我认为这很正确。直到最近,才通过一个保护项目复原了老城区的许多残存的商住式的房屋。历史条件下的花费当然高但却对社会有益。这是一个有眼力、知道自己想做什么,并且有勇气、有决断的速度和足够的财力来实现其目标的城市。

中国的建筑和规划因为其空间相联系和相承接的方式受到特殊的尊重。原来的皇宫-紫禁城、颐和园、北京的园林、苏州和承德的园林都在尺度和用途上各不相同,但每一个都显示出对实和空、遮挡视线、造景和尺度的处理的娴熟掌握,别处极少有能相比的,在西方更没有。每一个设计都很适合它初始的目的和它的使用,虽然它们大小不同。几百个人在紫禁城里几乎不会被注意,但如果在苏州的一个小园林里,就会造成交通堵塞。大小和尺度总是应该与用途相关,与房屋周围的环境相关的。这些地区的保护具有巨大的社会、建筑和历史的重要性,它们需要耐心、敏感,并且是很花钱的。

住房和保护

许多建在欧洲和整个前殖民地领土的宫殿和豪宅有了新的用途,比如做旅馆、会议中心、学校或医院,这样就保证了它们在可预期的未来不断地被维护。但并不是这些伟大的建筑物赋予了城镇它们的特征,而是无数的更谦虚的居住建筑。它们并不时髦,不能满足现代化的要求;但却用最少的材料取得了最大的优势,在苛刻的条件下倾全力于提供可能达到的最好的生活条件。在沙漠地区,厚重的墙挡住了正午的阳光,又保住了寒冷夜晚所需的温暖;内院被安排来利用气流提供制冷;在南亚,建筑物造得很高,以保证通风,避免突然的雨季泛滥;在中国,摲缢當的不同流派依据这些制定了实践的标准。在几乎所有现代化的发展中,不仅仅这些奥妙的方法被一扫而光,而且更让人无尽沮丧的是,几乎所有建立在数代人的经验积累上的优良的实践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被那些极少考虑社会需求和气候要求的标准住宅代替。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有这么多可用的科技资源,却仍然有这么多低质量的房屋在这么多国家建造起来,就不让人惊奇了。解决办法必然存在于一种建设性的保护方针中。

生活方式,尤其是家庭内部的,随着外部条件,特别是经济情况的变化而演化。新的工作方式、城镇规模的增长在这方面是很重要的。在世界的许多地方,从一套接受地面的独立住宅或公寓,到需要靠电梯到达的多层公寓单元,这种住宅形式上的骤然变化,破坏了家庭生活,摧毁了社会的结构和邻里、社区的自然外貌。通过比较,经验会告诉我们,常常是那些或多或少继承了传统模式的邻里的居民,会对经济发展和其它社会变化带来的契机有更好的反应能力。这样,遵循那些已被接受的形式的新住宅就应受到赞赏,因为它包含了人们熟悉的东西,帮助重新发展的邻里地区保留了一种摴槭舾袛,又帮助新发展起来的地区建立这种感觉。

曾经有这样的论断,说满足房屋需要的任务是现代建筑(相对于摵笙执鷶和其它短暂的风尚而言)的源泉,并且正是从这方面来说,现代运动中的作品才与早期的不同。如果经济和社会的考虑也包含、当然也应该包含在这些任务中,设计的原则就更紧密地与更乡土或传统的建筑相吻合。那这就能解释,为什么这么多恰当设计的当代房屋能欣然坐落在旧的居住房屋旁边。因为它们显示了保护和建筑原则的应用,确保了一种当新旧并置时常常被遗忘的使它们和睦共处的措施。

定义和赞同一种原则是一回事,而实现它们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不仅仅公众和政治家更喜欢时髦或便捷的方式,而且当面临基础内容时,技术问题也更突出了。想要以可行的方式来适应城市中不可避免的高密度问题,会带来几乎无法抵抗的问题:如何才能经济地提供已被社会认可的改善的服务设施。

在北京的菊儿胡同,吴良镛教授通过庭院式住宅,表达了一种可能性:既容纳一个相对高的人口密度,又同时给每一个家庭提供一小块私密的室外空间和绿地,且只与他们的近邻分享。当住所只有三、四层高时,就不需要电梯,维护也不需使用精密的机械设备。较高的单位成本,被使用时降低的花费和灵活的布局平衡了。这种布局给保护区域内和历史性建筑附近的小片地段提供了发展和再发展的可能。对局外人来说,这种方法以适应今天的需要的方式,保护了传统住宅的原则。这种住宅,从各种意义上讲都建立在胡同的体系上,这种体系确定了北京的许多住宅布局。当然,还有许多方法来适应重要保护地段附近住宅的承德、北京和其它历史中心的问题,有一系列实际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从经济的角度看,使用电梯的房屋,至少应6层高;更高一些时,就会有建筑上的重要意义:当它们相当高并形成组团、仔细选址时,就会对城市的结构设计造成一种冲击。在一栋历史建筑或古城的中心的近处,在低层建筑比较受欢迎的地方,如果建起高楼群,通常是不合适的。在很多情况下,这指出了解决历史城镇的边缘或边缘以外的发展问题的可能性和愿望。这样可以延长古老建筑和园林的寿命、使用期限和特性。维护的费用降低了,因为制造污染的工业随之迁走了,沉重的交通负担转移了,震动对古老结构的危害减轻了,拓宽道路的需要也消除了。通过这些和其它类似的方法,新式的发展也可以成为最有效的保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