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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范文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1篇

全面提高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

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因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性学科,而且实践作用不大,对其重视不够。提高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是打破其冷门地位的关键环节。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应加大中国法制史的分值。此外,相关部门法教科书的编撰,也应该增加对该部门法的发展史的论述,通过部门法带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当然,中国法制史的任课教师尤其不能妄自菲薄、自我贬低,在授课中应当将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开宗明义地跟学生说清楚,让学生明白,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法律条文在实践当中的实施情况。正如瞿同祖先生说的:“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4]

运用灵活、生动的授课方式

法制史本身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学生往往听得索然无味,原因在于教师。很多教师过于照本宣科,只讲制度、法条、罪名本身,却忘记将一个个生动有趣的故事和案例带入法制史的教学中。比如,讲到奴隶制五刑当中的“刖刑”时,大部分学生连“刖”字都不认识,又怎么能记住“刖刑”呢?这时,如果任课老师能够结合孙膑与庞涓的故事,讲述庞涓设计陷害孙膑,让其惨遭“刖刑”的故事,相信很多学生就可以记住了。再比如,讲到秦朝的“挟书罪”时,很多学生都不明白为什么“挟书”会成为犯罪。这时教师如果跟学生讲述秦朝“焚书坑儒”的故事,学生也就能明白为什么挟书罪会成为秦代特有的罪名了。资料表明,学生其实很喜欢历史,《易中天品三国》、《血酬定律》等书销量都非常好。主要原因在于,作者用轻松、幽默的语言,生动、有趣的故事讲述历史,将那些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变成老少皆宜的下里巴人。这很值得中国法制史的任课老师反思,也是我们应该努力和追求的方向。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案例和故事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和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是完全一致的。当然,中国法制史引用的案例不是现实案例,而是历史上的案例,“但是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要紧密联系案例,通过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中国历史上的相关法制知识。”[5]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2篇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1) 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 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 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 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7) 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 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9) 法国法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形成的,而德国法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形成的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3篇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1) 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 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 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 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7) 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 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9) 法国法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形成的,而德国法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形成的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4篇

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着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5篇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6篇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传统文化;传承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28-004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首届教学奉献奖奖励课题“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湘财教指〔2011〕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谢水顺(1966―),男,湖南新田人,硕士,湖南科技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史学。

中国法制史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大学生在课堂里对传统文化的感知与传承主要依赖于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中国法制史虽是全国高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因中国法制史所涉及的内容时间跨度大,始于夏朝,止于1949年,上下几千年,其中生僻的古代法律专有名词较多,文言文多,典籍资料繁杂,内容难以理解,学生在学习时感觉存在较大的难度,故学生对此门课程学习兴趣不大。但是,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中国法制史,蕴含着中国几千年来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和中国人民无与伦比的法律智慧,凝聚着厚重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人文精神。在传统文化逐渐衰落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彰显传统文化的魅力。因为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教学任务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所以,正确地对待、学习、捍卫、传承和发扬中国法制史中的传统文化,极其必要和重要。

一、通过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使学生感知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知识点多,内容庞杂,囊括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其内容就是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及其制度,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演变、性质、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规律,以及法律与当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的关系。教师可以运用多种教学方法,通过以上细节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各细节的知识点,有意识地培养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历史观、世界观、国家观、法律观,也为他们学习理论法学和各部门法提供基础性知识,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解。因为我国现行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都不会也不可能凭空产生,它与中国各朝各代的法律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法的继承关系。我国现行法律的许多制度、理念、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法律形式都与古代的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于大学法学本科学生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就能更好地理解、领会和贯彻现行法律,了解现代法律的渊源、优点与不足,以及如何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以期促进现行法律的不断进步。

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我国历史上各代统治阶级在取得统治地位后,都会想方设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打击刑事犯罪,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以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同时也为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和文化传统。

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细节时,应该要有意识地去搜寻其中的文化细节,挖掘其传统文化的内涵,引导学生了解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这必然会转化为学生积累传统文化的快捷通道。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各章各节的细节,均是中国古代近代现代法律制度的浓缩和精华,均蕴含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假如教师能匠心独运地教学,学生能用心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便可拓展出精彩而深厚的文化内涵,并转化成学生的法律文化积淀,使学生感知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通过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使学生感受中国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点来说,要想使学生深深地被感染,教师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内容精心的备课和精彩的讲授就变得特别重要。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我们可以以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法制度、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经济立法、司法制度为线索。其中,教师最应该讲清楚的是,每个线索是怎样在各个朝代之间产生、发展、演变和承前启后的。这又要求教师必须运用教学技巧,对枯燥的理论进行有目的的加工,使之成为学生喜闻乐见的、包含着许多故事和趣闻的内容。例如,我们在讲立法指导思想时,夏商周三代是怎样承前启后的呢?夏商两代都是神权法思想,都是“受命于天”“恭行天命”,而西周是“以德配天”。这个理论既枯燥乏味,其逻辑性也不强,学生对这个理论的学习往往很消极,故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一定得花费一番心思,在教学技巧上下功夫。必须将“受命于天”“恭行天命”“以德配天”与民间传说故事“帝祖合一”“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帝祖分离”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深入浅出、生动有趣的语言在轻松的课堂气氛中进行讲授,使枯燥的思想变成有趣的理论,使之受学生欢迎,易被学生吸收。

第二,也可以以一脉相承的各朝的法典及其法律制度为线索。中国古代是重刑轻民的,所以其法典主要是刑法典。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从夏至清的各朝主要有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法经、秦律、汉律、魏律、北魏律、晋律、北周律、北齐律、大业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它们分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自始至终都以“五刑”指称刑罚体系。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商西周三代,其刑罚体系是以肉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秦朝时的肉刑更加残酷,西汉时开始进行刑罚改革,废除肉刑,向徒刑、流刑过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有了一定的进步,到隋唐时期形成以徒流为中心的“五刑”体系,这一直持续到清末。

教师以各朝的法典及其法律制度为线索进行讲述是非常枯燥乏味的,因为它们是以晦涩难懂的文言文表述的,但通过教师的细心梳理,精心加工,用心讲授,尤其是教师在讲述时,巧妙地把通俗易懂、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始终贯穿其中,讲解其源头出处和演变过程,使学生了解各典故的来龙去脉,加深学生对各朝法典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解,这样也会使这部分内容的讲授妙趣横生,易被接受。一般来说,法律典故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使用频率高,蕴含的传统文化内容丰富。有些法律典故,历史性、趣味性都很强,如既往不咎、三令五申、死有余辜、一网打尽、明正典刑、先斩后奏等。有些法律典故,包括法律术语典故、司法典故、判例典故和刑罚典故,虽无中学知识基础,专业性很强、晦涩难懂、不易掌握,但却是法制史中的难点内容,是教师必须详细讲解的,这是法制史专业知识的基础。如獬豸、绳之以法、三尺法、治国三典、击鼓升堂、何武断剑、海瑞验尸、枭首、凌迟等。有些法治人物典故,人物形象刻画形象逼真、惟妙惟肖、栩栩如生。在这些人物形象身上,秉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让学生对这些法治人物有个完整的把握,用历史的眼光去理解这些典故,这将有利于学生视野的拓展和文化的积累。如叔向论罪、子产立法救世、汉文帝废肉刑、汉武帝不以亲党诬法等。教师如果将这些法律典故融进课堂里,就将死理论讲活了,将枯燥的东西讲成了学生感兴趣的知识,学生也就不会再对中国法制史消极抵抗,而是积极地主动地接受了。

法律典故既是我国法律的历史,又是形成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当然,在这里,文言文就成了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可以看出,通过教师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精彩的讲授,使学生领会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发现这门课程的魅力和兴趣,使这门课从一门枯燥无味的纯理论课变成了妙趣横生的受学生欢迎的趣味课,从而使学生感染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就会随之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通过中国法制史中法律传统的教学,使学生感悟中国传统文化精髓

贯穿于中国法制史始终的中国法律传统是一个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成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1]关于我国究竟有哪些法律传统,学术界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一致,最有代表性是张晋藩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主要有以人为本、明德慎罚、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等传统。[2]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价值判断准绳。相应地,中国古代社会在法律方面创造了自己一脉相承、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必然存在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因此,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应该果敢地进行取舍和选择,真正使学生在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去感悟、汲取、秉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一)大一统与爱国主义传统

大一统指的就是中国古代王朝统治全国。如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帝王就应该拥有一统天下的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后来又有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礼记・大学》)的观念。爱国主义一直为古代中国人民所倡导、褒奖和推崇,主要体现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政治伦理思想中。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用传统文化去充实和丰富法制史教学内容是大学法制史教师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传统

这个传统的发展演变,从西周到隋唐,法律儒家化最后定型,为宋元明清各代所继承和发扬。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对于道德教化的高度重视,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和重要表现。

在中国古代,做人、处事和治国都不能离开礼。礼与德关系紧密,礼是外在规范,德是内在义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儒家思想创始人孔子认为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二者既有统一性,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密不可分。汉儒又将此理论上升为治国之策,把儒家的亲属制度和法家的专制制度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标志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它通过“春秋决狱”渗透到司法领域,后又通过“以礼入律”渗透到立法领域,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唐代,此传统达到顶峰。

(三)“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传统

天理国法相通,法顺人情无害。天理又体现为国法,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作用互补。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都强调天道秩序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示范作用,表现了人们对“天命”的敬畏。这种倾听天命、敬畏自然,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视。

(四)“以人为本,明德慎刑”传统

它体现了治国理念上的民本要求。我国古代的民本思想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民本思想,刑法适中,尽量做到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儒家继承发展了民本思想,孔子明确提出了“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孟子更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形成了“以民为本”的仁政思想体系。秦汉以后各朝各代都宣称以“重民爱民”为其重要的一个基本政治原则。当然,这对于处理现实社会问题、缓和和解决社会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

(五)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传统

在中国古代,宗法与政治达到了高度结合,导致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家法与国法共存的局面。这个传统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中国的忠孝文化,它注重亲情,注重家族伦理。因为家庭是一个一脉相承的各个个体相加的整体,子女生命是既其父母生命的延续,也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就有了“骨肉之亲”“手足之情”之说。在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就自然而然地就有了家族伦理的印记,这也是中国法律传统中一个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

(六)“纵向比较,因时定制”传统

中国历代法典尽管内容上大同小异,但袭旧又有所创新,是在总结过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的基础上,经过纵向比较而制定的,所立之法不但有轻重取向不同,并且更加贴近生活。从本质上说,它所倡导的就是“创新”,包括法制变革和其他社会变革。中国法制史中的管仲改革、吴起变法、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周世宗改革、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方面反映了中华民族重视创新、锐意改革、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的思想追求,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这同我们今天的时代精神也是非常吻合的。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传统

它反映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所极力倡导的知足常乐、克已忍让、天下无讼与和谐稳定,可以说,这在相当程度上冲淡了以义务观念为主的中国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利于人们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养成,但从劝导人们必须重视内心修养,在遇到与人冲突时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尽量避免纠纷,息事宁人,如已有纠纷,要尽快了结,从而保持内心平静,防止不良情绪。“无讼”“息讼” 与“和谐”又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在古代不但是各级官吏良好政绩的主要表现,也深深地影响了广大群众,这更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厚重积淀。

四、通过中国法制史曲折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使学生感触中国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如同人类历史一样,其产生、发展、演变是呈螺旋式上升,在曲折中前进的。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其中,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以习惯法为主。这是奴隶制社会法制的形成、发展、成熟与完备时期。到了春秋,奴隶制法制衰败、解体了,习惯法逐渐向成文法转变。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过渡演变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礼法进一步结合,优秀法典层出,律学十分发达。随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中国古代法制也达到最高水平,传统法制成熟定型,中华法系最终形成。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明、清是中国法制的演化阶段,封建法制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是中国法制的转型时期,这是从封建法向近现代西方法转变的发轫期,最有代表性的是清末修律。从清末改官制,建咨议局、资政院,颁《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到修律馆、修民律刑律,从中华民国制定《临时约法》到近代新司法制度的实施,从北京政府的制宪到南京政府六法体系的完成,都以失败而告终。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在政治风云突变、兵戈频仍的环境中,在清末与北洋政府立法、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仍然能初步构建起中国近代法律体系,虽然此间也有过诸如袁世凯借“尊孔”“复古”,倒行逆施,但中国法制的前进步伐是不会停止不前的。[3]

大学教师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在对中国传统文化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应积极努力地探寻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使学生真正体会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从而促使他们积极地主动地掌握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感触、认清和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脉搏。

参考文献:

[1] 方明.中国传统法律:正名与证明[J].中国图书评论,2012(11).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 教学 传统文化传承 作用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229-01

中国法制史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蕴含着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智慧和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具有丰富的人文精神和厚重的文化积淀。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之一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因此,正确地对待和发扬中国法制史中的传统文化,极其必要和重要。

一、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感知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包括中国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内容,内容庞杂,知识点众多。其内容包括了我国历史上各代王朝不同类型的法律以及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宗教等之间的关系,更包括了法律的产生、特点、性质以及演变等。从我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历代统治者在取得统治地位以后都会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从而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历史也为人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传统和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

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有意识的去找寻法制史中的文化细节,并通过对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理解引导学生去探索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章节事实上都是对我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一种浓缩和精华,其中蕴含了深厚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教学拓展出精彩和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使学生在进行法律文化积淀的过程中也感知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识内涵及其丰富性。

二、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特点来看,教师只有在对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有了透彻的了解和精心的备课才能更好的吸引和感染学生。在教学中,有关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教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掌握:(1)以一脉相承的各朝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2)以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概况、经济立法、司法制度、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民法制度等为线索。然而,在教学中如果教师单纯的以各朝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进行讲授的话是相当枯燥乏味的,因此必须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细心的梳理,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讲解法律演变的源头和出处,在加强课堂有趣性的同时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了解。

法律典故既是形成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的历史。不过,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传统文化主要是以文言文为载体的,所以通过课程的讲授,学生不仅能够领略到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体味到学习的乐趣和魅力,而且还能在教师将纯理论教学变为妙趣横生的趣味教学同时让学生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使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中国法制史法律传统教学――感悟传统文化精髓

有关我国法律传统的内容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不过大概的看法是一致的,主要有恭行天理、以人为本、执法原情、明德慎罚等传统。众所周知,我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社会的整个价值判断标准的,所以中国法制史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特色鲜明而又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不过,这些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必然带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教师有所取舍,让学生领悟真正优秀的中国文化传统。有关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法律传统主要有:(1)大一统与爱国主义的传统。(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传统。(3)“以人为本,明德慎刑”的传统。(4)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的传统。(5)“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传统。

四、中国法制史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感触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是同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发展规律大致相同的,其产生、发展以及演变呈现的都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状态,并且是在曲折中发展前进的。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是在先秦时期,在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中国的法律主要是以习惯法为主的。奴隶制法的衰败是在春秋时期,此后开始向成文法转变。中国封建法制的形成是在战国、秦朝,确立时期是在汉朝,并且在汉朝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即是中国封建法制的过度演变时期,这时礼法得到进一步的结合,优秀法典层出不穷,律学也相当发达。我国古代法制的达到最高水平的时期是在隋唐,这时中国的传统法制已经成熟定型,中华法系也最终形成。不过,自从唐代以后,我国社会进入了大分裂的局面,此后中国法制也进入了一个发展演化的阶段,封建法制也由此走到了尽头。此后,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几经转型,中间有失败也有成功,但也逐步构建了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总之,中国的法制进步是不会停止不前的。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应该在深刻理解中国传统文化、探寻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将传统文化渗透到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能够真正的体会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了解中华传统文化,在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脉搏中也更好的促进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进程。

参考文献

[1]谢水顺.论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J].教育观察(上旬刊),2014,10:40-43.

[2]张维新.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华东政法大学,2012.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9篇

中国法制史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蕴含着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智慧和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具有丰富的人文精神和厚重的文化积淀。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之一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因此,正确地对待和发扬中国法制史中的传统文化,极其必要和重要。

一、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感知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包括中国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内容,内容庞杂,知识点众多。其内容包括了我国历史上各代王朝不同类型的法律以及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宗教等之间的关系,更包括了法律的产生、特点、性质以及演变等。从我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历代统治者在取得统治地位以后都会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从而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历史也为人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传统和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

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有意识的去找寻法制史中的文化细节,并通过对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理解引导学生去探索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章节事实上都是对我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一种浓缩和精华,其中蕴含了深厚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教学拓展出精彩和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使学生在进行法律文化积淀的过程中也感知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识内涵及其丰富性。

二、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特点来看,教师只有在对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有了透彻的了解和精心的备课才能更好的吸引和感染学生。在教学中,有关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教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掌握:(1)以一脉相承的各朝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2)以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概况、经济立法、司法制度、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民法制度等为线索。然而,在教学中如果教师单纯的以各朝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进行讲授的话是相当枯燥乏味的,因此必须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细心的梳理,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讲解法律演变的源头和出处,在加强课堂有趣性的同时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了解。

法律典故既是形成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的历史。不过,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传统文化主要是以文言文为载体的,所以通过课程的讲授,学生不仅能够领略到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体味到学习的乐趣和魅力,而且还能在教师将纯理论教学变为妙趣横生的趣味教学同时让学生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使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中国法制史法律传统教学――感悟传统文化精髓

有关我国法律传统的内容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不过大概的看法是一致的,主要有恭行天理、以人为本、执法原情、明德慎罚等传统。众所周知,我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社会的整个价值判断标准的,所以中国法制史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特色鲜明而又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不过,这些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必然带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教师有所取舍,让学生领悟真正优秀的中国文化传统。有关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法律传统主要有:(1)大一统与爱国主义的传统。(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传统。(3)“以人为本,明德慎刑”的传统。(4)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的传统。(5)“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传统。

四、中国法制史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感触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是同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发展规律大致相同的,其产生、发展以及演变呈现的都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状态,并且是在曲折中发展前进的。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是在先秦时期,在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中国的法律主要是以习惯法为主的。奴隶制法的衰败是在春秋时期,此后开始向成文法转变。中国封建法制的形成是在战国、秦朝,确立时期是在汉朝,并且在汉朝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即是中国封建法制的过度演变时期,这时礼法得到进一步的结合,优秀法典层出不穷,律学也相当发达。我国古代法制的达到最高水平的时期是在隋唐,这时中国的传统法制已经成熟定型,中华法系也最终形成。不过,自从唐代以后,我国社会进入了大分裂的局面,此后中国法制也进入了一个发展演化的阶段,封建法制也由此走到了尽头。此后,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几经转型,中间有失败也有成功,但也逐步构建了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总之,中国的法制进步是不会停止不前的。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

一、当今世界陪审制度概况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的有效参与来实现司法民主。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以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这种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

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取的是“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当今的德国对各类案件均实行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审制。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及现存价值

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让人民有了当家作主人的感觉,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先声。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内容是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的现存价值:一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四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五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六是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三、现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1.陪审员职责不明,角色错位。根据2005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及相关诉讼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参审时享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解决陪审与日常工作的矛盾,一批退休干部、下岗工人等成了专职陪审员,他们主要承担诉讼手续、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这种角色错位现象背离了陪审制度的本意。法官职业化后,这些工作将由法官助理专司,陪审员必须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充分履行陪审制能。

2.陪审案件范围不够宽泛。我国的《诉讼法》规定陪审制度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却没有规定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再者,从审理阶段看,陪审制度仅限于审判环节,却没有运用于立案和执行阶段。事实上,立案环节涉及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启动审判的前提,而执行环节则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实现,将这两个阶段排除于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功能的全面实现。

3.对陪审员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实践中陪审员有的违法审判有的枉法裁判,但在《决定》中可以免除其陪审制度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对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4.“陪而不审”现象突出,影响了陪审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不懂或不精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在庭审中往往不能正确认定证据问题,也不能正确认定法律问题,因而在合议时只能是盲目附合,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陪审”是只“陪”不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另一方面,在作出判决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趋同心理,在表决时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职业法官的意见。

四、我国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明确责任,发挥实效。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实践中,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使陪审员的权利得到落实。同时,应该限定人民陪审员一年中参加审判的次数,以及每年法院应针对本辖区有过陪审记录的陪审员考核,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专职陪审员的产生。

其次,逐步推进,扩大范围。鉴于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廉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该扩大陪审的范围,将陪审制度扩展到二审和再审环节,以及立案和执行程序。可以在民主氛围浓,法律意识强,普法工作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可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实效果好,有了成熟的制度措施之后可以普遍实行。

再次,承担义务,切实负责。陪审员在享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同等的义务,如果陪审员在审判案件中有徇私枉法情况,应当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比照职业法官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陪审员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改善消极被动的陪审现状。

最后,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加强对人们陪审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不但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判,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活动。受过培训的陪审员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能快速的抓住案件重点,参与案件中,提高审判效率,用专业的眼独立分析是非曲直,避免职业法官“一边倒”的现象。

参考文献:

[1]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行政救济;司法制度;文化历史传统

“有权利必有救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利的不法侵害后,法律应当赋予公民寻求和获得救济的渠道。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多元的行政救济法律机制,包括行政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和救济。而其中,制度承载着艰巨的任务。制度是一项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近年来,高潮不断出现,上访人数、规模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但与此构成鲜明反差的是,公民本可走法律程序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却一直面临着一种困境:收案数严重不足。我们不禁思考:缘何缺乏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却在中国如此受欢迎,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我国司法的制度缺陷导致民众偏好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中国的司法制度,深深扎根在中国广袤的沃土,因此,难免带有人治的色彩。法治与人治不断碰撞与交融,不仅可能损害程序公正,更有可能损害实体公正。现如今,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独立性不强、权威不足等问题。当群众在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受到损害寻求救济时,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使民众不得不选择。

(1)司法救济的高成本。正如有学者指出: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司法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成本,甚至要考虑司法腐败所额外增加的成本。总之,司法的活动成本是可以明确、理性计算的,而且是预交的。相对而言,的成本是有优势的,至少在表面上看来是如此。政府不仅受理案件不收费,甚至来回路费都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有学者在研究私力救济时发现了一个成本支付定理:事前支付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这个定理更适用于,即使的实际费用高于司法,行政相对人仍会感觉费用低,在权利救济中选择。(2)司法救济的窄范围。司法的救济范围太窄,只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包括这两项。当公民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而司法却不能受理时,公民就只能转向寻求救助。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一切权益,对任何的侵害均可以提出请求,几乎没有任何的限制。在司法,尤其是行政复议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强制的、冰冷的判决没有可回旋的协商。却不同,调解在中被广泛应用,几乎大部分的案件的处理都是经过调解最后解决的。的宽范围成为民众偏向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3)司法制度的不独立。司法只有不依托于行政、不受制于组织和个人权力,才有可能实现应有的公正。司法不独立就无法程序公正,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的现象出现。现实生活中,关系网的错综复杂,权力触角的不断延伸,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民众通过司法诉诸他们的需要和请求,而如果出现权力干扰司法最终导致结果不公正,民众必然出现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威不认同的负面情绪。制度尽管缺乏规范的程序,但在整个体系运作中,仍有可能给民众提供一个引起上级重视的机会,虽然机会很小,但这对于仍对司法持怀疑态度的行政相对人来说,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导致民众偏好

不同的文化历史传统给人以不同的处事方式。中国的儒家文化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庸之道更是深入人心。长期以来,我们在面对和处理冲突时,更希望能以委婉、平和的方式协商解决。中国民众不喜欢过于生硬、冲突性过强的方式。在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诉讼的方式,在民众心理,认为比较冰冷,没有感彩,所以会排斥。于是相比较而言,程序的模糊反而让人易于接受。

儒学文化中有无讼理想,这也是中国人避免诉讼的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更希望出现一位“无所不能”的清官。他既能体察民情,又能不畏强权,为民做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在中国人的政治文化心理中,清官意识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位置。可以说,中国社会的普通民众无不抱有一份对清官的向往和期待,几乎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都蕴藏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清官意识。渴望清官能了解情况、引起重视,并为自己做主。理所当然被认为是这样的一种途径和桥梁,而且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很多群众一旦遇到不公时,就给市里、省里、甚至中央写信,引起领导的重视,希望上级做主才是他们希望看到的结果。虽然基本上是杳无音讯,但他们仍会坚持不懈,完全忽略了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角度,我们分析了中国民众为什么在权利受到损害寻求救济时,偏向选择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司法制度上的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传统的文化历史传统。(1)司法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公信力,导致人们转而求助于权力,这是最终造成泛滥的体质根源。推进司法的改革,摆脱人治的弊端,首先要优化司法的权力配置。赋予司法更独立,更权威的权力,真正确立法律第一的地位。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法律的工具效力应上升到主导地位。其次,司法要进行专业化改革。专业化的人才,专业化的机构,专业化的行动。只有专业化才能更有权威和效力。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要进行改革和推进。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渠道才是主流。(2)转变思想观念,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强烈的主体意识和理性的政治参与要求是成熟的公民文化所必需的。我们现在依然存在太多的封建统治的残余思想。在民众思想中,人治依然被放在第一位置。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损害了程序公正,更破坏了实体公正。法律不能随主观意志的随意变更而改动。思想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个教育和强化的过程。(3)制度的改革。对于现在的何去何从,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与现代法治社会不相适应,应该取消;也有的认为要立法,把制度纳入法治建设的正轨中去。笔者认为:如今我国虽在不断的进行法治化建设,但是还存在很多人治的因素,制度的存在仍可以弥补这一点。当司法救济拒绝保证私权时,当司法救济导致实体正义失落时,当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司法腐败导致人们丧失对司法的信心时,我们仍然为人们保留将作为“底线救济”的权利,必须认真对待这种权利。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程序上规范,变革的核心是改变长期存在的模糊性的特点。对工作的边界进行界定,可以明确问题的受理范围。最后合理利用电子政务技术,构建网络平台。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捷的条件,这样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胡元梓.中国民众何以偏好――以冲突解决理论为视角[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2)

[2]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J].社会学研究.2009(3)

[3]朱最新,朱孔武.权利的迷思[J].新视野.2006(2)

[4]刘丽芳,房倩.论制度的行政救济功能[J].法制与社会.2008(19)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12篇

普法,这一伟大的创举,为我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彻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自1986年实施普法规划以来,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制化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断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使人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式与任务,积极探索普法工作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途径,实现普法工作的新突破和新跨越,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要意义: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法制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为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夯实牢固的思想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影响和谐稳定的一些因素依然存在。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彰显法治权威,使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秩序,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化解纠纷,依法维护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在广大普治工作者的努力下,普法教育工作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工作实践中仍然有许多任务需要完成:

一、普法教育内容重普及性,轻针对性

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尽管覆盖面非常“广”,内容却显宽泛,缺乏针对性,表现在:重“面”轻“点”;重公民义务条文,轻公民权利条文;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宣讲法律条文,轻传播法治精神。因此公民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与切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掌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够牢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和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理念仍待提高。所以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要一切以适于公民掌握、满足公民需要为标准。

二、普法教育形式应从“静态”向“动态”转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本质上来说,法制宣传教育是宣传工作,也是教育工作,既要遵循宣传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好宣传舆论导向,也要按照教育工作规律和特点,遵循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原则。既往那种“静态”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越来越难以赢得公众;而把法制宣传教育有机地融入国家和公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动态”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则越来越受到公民欢迎。在这种情况下,既往群众运动式、灌输式、指令计划式、居高临下式的法制宣传教育等,这种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法制宣传教育模式,公民总是处在一个被动、压抑状态之中,很难体会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乐趣,很难理解法治的真谛,所以也就很难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真正目的。因此,应该树立一种新的传播理念,即法制宣传教育应该是参与的、互动的、立体的、全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不应该是灌输,不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应是受众面对法制宣传教育的主体和过程的一种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受众的需求和心理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善于开发新奇的形式和做法。如法制类电视节目和广播、大规模法律咨询、定期举办的专题法制讲座和培训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案例或新闻。

三、普法教育考核重形式,轻实效

法制宣传教育属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意在培养人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对于法制宣传教育这项长期的、复杂的、投入高而见效慢的工作,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但是多年来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大多(来源:文秘站 )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次活动,办了多少培训班,发了多少材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达到有机统一,是否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最大效能,往往考虑不够,这也导致了部分单位只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而忽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性。另外,由于普治工作考核措施不硬,缺乏强有力奖惩措施,考核结果与单位绩能绩效、领导干部晋级、晋职挂钩不紧密,无法引起单位领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也导致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不够。

四、要树立法治文化的法制宣传教育理念

在我国这个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树立法治文化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衍生出的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由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构成的。这种传统的法律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的思维定势必然是“情、理、法”的人治思维,而不是按照“法、理、情”的法治思维来作为。这种文化背景带给我们这个民族的经验和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从中我们也能感受到:要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心态,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民情是非常艰难的,也是需要我们着力加以培养的。

五、要树立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唐宋;钱法;辑考

一、《隋唐五代钱法辑考》研究意义

1、文献补白意义

自秦汉以降,货币法制的创制与厘革为历代王朝所重视。除出土简牍所见秦《金布律》、汉《钱律》以外,古代货币法制资料多散见于各类文献之中,目前尚无关于古代钱法史料的系统辑佚、考证成果。隋唐五代是中国货币体制急剧变化的重要历史阶段,钱法呈现律、令、格、敕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形态,并对后世货币立法格局产生直接影响。本课题集散见隋唐五代钱法资料之大成,全面展示这一时期货币立法演进之全貌。由此上钩下联,触类旁通,最终完成古代钱法史料的系统整理,为重新认识古代经济法律提供资料储备和研究基础。

2、理论创新意义

作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转型阶段,隋唐五代占据上承秦汉魏晋,下启宋元明清的枢轴地位。这一阶段货币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实践,兼具传承与创新精神,对货币政策调整、法律修订以及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课题研究以法制变迁为主线,系统考察律令、诏敕、奏议、策对、诗文资料所蕴含的钱法思想。从法律创制、法律适用、法律文化的综合视角,探讨隋唐五代时期货币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内涵特征、理论贡献及实际应用等问题,为法律史学的纵深研究与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3、实践借鉴意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在调整货币政策、平衡财政收支、抑制通货膨胀等领域亟需理论参考和历史借鉴。本课题从历史的角度观照重大现实问题,通过对钱法渊源、钱法职能、钱法理论、钱法实践、矿冶法制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在查明隋唐五代货币法律变化过程和主要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信用货币体系发展完善的有效路径和运行状态,强调经世致用,重视学术创新,为我国当论决策、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提供理论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中国古代关于币制沿革的著录始于萧梁时顾@《钱谱》,后又有封演、姚元泽等诸家著述,惜皆散佚。当世所存者,以南宋洪遵《泉志》最古。此类著作多编年为次,以著录历代铸币沿革、款式为主。民国以来,结合出土、典藏文物对历代货币进行研究的路径,对近现代钱币研究产生重要影响。以下从货币通论、货币法制、货币职能三方面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

1、货币通论

此类研究成果承用前代经济史、货币史研究路径,重在介绍历代货币发展演进,对查明货币演化、铸币形制、货币政策等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前辈学者侯厚培、周伯棣、彭威信、牧野巽、郭彦岗等在该领域均有论著。

2、货币法制

学界从法律史学角度对古代钱法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卢向前、闫晓君、唐金荣等学者利用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对钱法演进、赃钱征纳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石俊志《中国货币法制史概论》和《中国货币法制史话》是目前货币法制研究的代表作,分别以断代和币制两条线索,阐释古代货币法制发展脉络与适用问题。

3、货币职能

货币职能研究一直是古代货币研究的重点所在。作为信用货币,铜钱承担价值尺度、流通职能、价值贮藏、支付手段等基本职能。加藤繁、戴振辉、陶希圣、王永兴、卢向前、渡边信一郎、傅筑夫、李锦绣等学者对隋唐五代时期钱绢估算、铜禁管理、铸币比价、财政收支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综上所述,现有成果从货币通论、货币法制、货币职能等诸多角度进行研究,对隋唐五代钱法辑佚、考释与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为本课题的深入展开提供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目前从经济史、货币史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仍占据主流,现有钱法研究重述、描摹气息浓厚,古代钱法的整体架构、发展变化及实际运行等重大问题尚不清晰。在研究视野与研究方法层面,尚未充分彰显法学属性与特色。因此,有必要在系统辑佚、考释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的基础上,运用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对这一特定历史时期钱法的沿革兴替与实际运作进行系统考察。

三、《隋唐五代钱法辑考》概说

1、研究目标

在系统辑佚、考释隋唐五代钱法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辑佚与考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形成一部系统探讨隋唐五代货币立法、货币政策、货币理论、司法实践的有独立见解的力作。

2、研究内容

本课题是关于隋唐五代时期铸币法制的综合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上篇“隋唐五代钱法辑佚”与下篇“隋唐五代钱法考证”两部分:

上篇:《隋唐五代钱法辑佚》。本篇为钱法史料辑佚。主要从《通典》、《唐会要》、《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新五代史》、《资治通鉴》、《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太平御览》、《文苑英华》等传世古籍及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分类辑录相关史料,并以年代为序编次。辑录的“钱法”条目由题名、时间、正文、来源、按语五部分组成,最大程度保证史料的原始性、权威性与完整性。原文阙名或确不合理者,题拟新名。所辑条目逐一注明出处,辨析异同,旁采博引,辨析考订。凡属订正原文讹误者,则以校勘记方式附于文末。依据史料性质与内容,该篇结构设计如下:

(1)钱法律敕资料辑录。隋唐五代律令之中“钱法”相对稀见,直接关联者,目前仅存《唐律疏议・杂律》“私铸钱”条、《神龙散颁刑部格》“私铸钱”条、《宋刑统・杂律》“私铸钱”条引唐“刑部格敕”条。就法律形式而言,唐代钱法主要表现为诏敕形态,并对律、格等“常法”修订具有直接影响,如“刑部格敕”内容即本于永淳元年五月敕文。本章主要辑佚隋唐五代钱币铸造、流通、贮藏、支付领域的律令、诏敕史料,编纂“隋唐五代钱法律令诏敕系年要录”。

(2)钱货奏议资料辑录。隋唐五代时期,国家时常召集臣僚讨论币制厘革、民间私铸、钱重物轻、币制折算等重大议题。官员还可以疏奏、策问、拟判等形式,发表关于钱法的观点。陈子昂、陆贽、韩愈、元稹、白居易、杜甫、罗周胤、程逊等关于当时钱法变迁与运行的表状、诗文材料,是反映唐代钱法理论与实践的原始依据。本章主要辑佚隋唐五代士人关于钱法的奏疏、论著、策对、拟判等资料。

(3)矿冶铜禁资料辑录。针对民间私铸、恶钱滥行、销铸牟利、物价波动等问题,隋唐五代时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铜禁规范。与铸钱关联的铜铁开采、征收史料,散见于唐《考课令》、《杂令》及诏敕之中。本章重点辑录隋唐五代时期铜矿管理、赎铜缴纳与折算、民间、寺观铜器管理等史料。

(4)铸钱监使资料辑录。隋唐五代少府监下设铸钱监,开元二十五年二月,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此为铸钱使职设立之始。本章辑录隋唐五代钱监资料,考订各地钱监与铸钱使设置、沿革与变迁史料,力图体现专题研究与通论研究的有机结合。

下篇:《隋唐五代钱法考证》。中国古代钱法始于秦汉,《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二年律令・钱律》是秦汉时期货币法制的代表。《唐律疏议》与《神龙散颁刑部格》“私铸钱”条,及隋唐五代时期百余道诏敕,则反映了近四百年间钱法厘革的实际状况。后世宋、元、明、清钱法,大致沿袭前朝典制。《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货下一》:“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明会典》卷三十四《户部三》“钱法”涉及铸币规格、管理、折算、私铸等。《大清律例》卷十一《户部》“钱法”调整货币铸造、流通、铜禁等,并附条例若干。可见,研究隋唐五代转型社会货币法制,对于查明中国古代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关系问题,具有重大借鉴意义。隋唐五代钱法并无专书可据,相关资料散见于正史、诏敕、奏议、政书、律典、文集、稗史,以及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之中。作为学术研究的必备条件,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的分类、分期辑佚及考释成果尚属空白。本篇研究以历代钱法规则变迁为背景,以隋唐五代法制运行为剖面,依托系统、完整的钱法辑佚史料,彰显专题研究特色,强调综合互补方法,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

①钱法渊源考。历代钱法在调整范围、对象与方式等方面损益之脉络清晰可寻。本章将以隋唐五代时期钱法为研究样本,利用传世文献、秦汉简牍和出土文书,上溯秦汉,下探宋元,关注中古时期经济法律形式的演变历程,重点研究晚唐五代转型社会钱法的变迁历程。

②钱法职能考。本章主要考察钱法规则在调整货币铸造、流通、贮藏、支付领域的作用。透过法制变革和实际运行的视角,以“开元通宝”钱的铸造、流通、贮藏等问题为线索,从法治视野关注币制改革、盗铸私铸、铜器铸造、实钱虚钱、实估虚估等问题,尤其注意晚唐、五代丧乱时期杂钱流通制度、地方割据政权钱法等专题的研究。

③钱法理论考。本章通过考订、分析律令诏敕、臣属奏议以及诗文判牍等原始资料,归纳、总结隋唐五代时期依法调整货币制度的思想与学说,与不同历史时期货币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为当代货币政策调整、抑制通货膨胀等提供历史参考。

④钱法适用考。罚、没、赃、赎收入是隋唐五代国家重要财政来源,处罚、抄没、计赃、赎铜均与钱法直接关联,是钱法适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唐律》规定了以绢估计赃标准,但中晚唐以后绢帛货币职能渐趋弱化,以钱评赃制度渐成司法常态,并在各类文献中有大量案例可资印证。本课题运用个案分析及数据统计方法,结合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考察钱法在定罪量刑领域的功能体现。

⑤矿冶法制考。货币铸造与铜、锡、铅、铁等矿产开采、冶炼、交易、持有、管理等法律问题直接关联。尤其是关于铜禁方面的律令、诏敕,以及银、铁、锡等矿藏管理,在隋唐五代矿冶法规中占据相当比例,遂拟设专题予以讨论。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依托《中国古代法律辑考》(北法文[2013]5号)、《古代法制资料钩沉》等大型课题,突出断代研究特色,完成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辑佚,为古代经济法律系统研究提供前期准备。

(2)以资料辑考为基础,强调专题考察特色。逐步展开关于中国古代经济法制若干重大问题的研究,为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和构建经济法史部门贡献力量。

(3)重点关注货币法制与政治变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明,突出法律史学研究的时代借鉴价值,为我国当代金融政策调整及经济法律制定提供参考。

四、结论

在以上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本课题的主要结论:隋唐五代是我国中古时期货币法制发展和运行的重要阶段,是传统铸币本位体制逐步向纸币本位时代过渡的关键时期。各阶段货币法制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隋初至开元中期,承接秦汉以来货币法制传统与货币政策理论,实行开铸新币,法禁私铸,钱货兼用,驱逐恶钱等政策;开元末期至五代十国,社会状况急剧变化,为解决财政危机,保障开支用度,国家推行调整禁榷、厘定赋税、铸造杂钱、申严铜禁等措施。各阶段钱法创制与适用之间既有传承又富变化,反映出法制运行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密切关系,彰显了社会变革时期的时代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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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M].吴杰译,北京:中华书局2012.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14篇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史学的初步建构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有悠久的历史。自《史记》创设“八书”以记载“国之大政”后,《汉书·刑法志》堪称是第一部系统论述中国古代刑法史的专书。自此,历代正史志书中共有14部“刑法志”,在详细记述自周秦以迄明清近三千年间历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也深入探讨了法律与礼教、政治乃至与王朝盛衰之间的关系。但法律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以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的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为标志。截止1940年代,全国各类大专院校设立法学者30余所,“中国法制史”成为选修课之一。限于认识,这一时期的研究偏重于刑法史方面,方法上也没有完全脱离考据学的范围①。1938年,在西南联大法律系执教的著名刑法史专家蔡枢衡,概括当时的“中国法学文化大半为翻译文化、移植文化”,疾呼“中国法学之现实在另一面为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及解释法学文化”反映了这一时期包括法律史在内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状况。期间,仍有多位法律史家做出了各具特色的成就。其中以沈家本的贡献最为突出,所著《历代刑法考》至今仍嘉惠学人。其后,杨鸿烈(著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程树德(著有《中国法制史》、《九朝律考》等)、陈顾远(著有《中国法制史》等)等法制史名家,对法制史学的研究,均有很大建树。而以“法律社会史”为研究视角的瞿同祖的代表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系统探讨传统中国法的主要特征,对拓展法制史的研究,厥功甚伟。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史学尽管带有开创性和过渡性特点,但为后来法律史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考镜源流式的对传统法律制度的辨识、梳理,为今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难得的素材,也是实证研究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创建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的新的法制史科学。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第一批法制史研究生,次年该校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教研机构。但随即发生的对“旧法人员”的思想改造,极大冲击了法制史学科的正常发展。随后受苏联的影响,学科名称改为“国家与法权历史”,或者称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体系及内容仿苏联教科书的框架,主要讲述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和法律制度。

1958~1961年春,由于开展批判旧法观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以及教学内容的大检查,使得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几乎全部中断。接下来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只讲法律的阶级性,否定法律的继承性,强调法律只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成为政治的婢女,对包括法制史学在内的法学研究是一种巨大的摧残。十年“文革”期间,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严重流失,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完全陷于停滞。

这一时期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主要体现为1963年出版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册,分别由张晋藩,曾宪义、范明辛,张希坡撰写),尽管该书仍以“国家与法权”作为书名,但在结构上打破了苏联教科书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总括这一时期并没有取得更多的具体成果,但在确立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核心价值体系方面,仍功不可没,在研究范式上所形成的法律观、历史观、世界观对此后的研究影响甚大。而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初步摆脱将“国家与法”的历史合而为一的苏联模式,确立区别于政治制度史的法制史研究,另一重要变化是,以更多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去冲淡以往对政权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强调,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引用“马恩语录”和只关注阶级关系、法律本质的历史撰述越来越少了。

二、1978年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的蓬勃发展

“文革”结束以后,伴随着科学的春天的来临,法律史学工作者以极大的热情和勇气,投入到教学和研究工作中,使得这一学科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最早、最快恢复的学科之一。1978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首届中国法制史硕士研究生。翌年9月,在长春召开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法律史学术讨论会。会议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它不但是中国法学界的第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而且也是最早设立的专业性一级学会。

会议集中讨论了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主流意见认为,法律史学应以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法的起源、本质、类型、特点、表现形式、制定和适用,以及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法的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而不能将国家列入;应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基于这种认识,1982年春,中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院校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由张晋藩任主编。乔伟、游绍尹任副主编。该教材第一次明确了“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而不再包括政治制度等内容,从此最终结束了照搬外国模式的弊端,标志着新时期法律史学科体系的确立。

198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步入辉煌阶段。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史,其主要成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科名称彻底摆脱前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的模式,科学地界定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恢复并确立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称谓,并正式将中国法律史学分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分支学科。

第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主流学科指导思想。同时法律史学者还不断尝试突破原有的研究框架,借鉴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研究成果,寻求一些新的研究范式和研究视角,不断丰富和创新学科的研究方法。

第三,学术成果日益丰厚,研究领域不断拓新。从研究成果上来看,据不完全统计,30年来学者共发表中国法律史学术论文大约5000篇,学术著作500余部,其中各种中国法律史教科书(包括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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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思想史)i00余种。从研究领域来看,法律史学者的研究主要分为法律通史研究、断代法律史研究、部门法律史研究、专题法律史研究和法律史料的考证研究等五个方面。

第四,学科体系建设逐渐完善。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除传统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大方向以外,一些新的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诸如法律考古学、法律文献学、比较法律史学、地域法律史学、少数民族法律史学等相继诞生,并获得长足发展。特别是“中国法制史”课程自1997年被教育部正式列入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成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以来,获得了更多的教育资源的投入,推进了学科的发展。其后,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也被列入国家司法考试的考核范围。

第五,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人才培养取得突破性发展。自1983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导师为张晋藩),次年6月开始招收第一届博士生始,目前全国已经建立多个可以接收法律史学者的博士后流动站,十余个法律史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以及数十个法律史学硕士学位授予点,其中有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20余人,硕士生指导教师百余人。累计共培养了近200名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数百名硕士研究生,从而为培养高素质法律史学后备研究力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三十年发展,现在全国已经有多家专门研究机构,形成了一支约四百人的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全国建立了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专业和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两个重点研究学科。此外,还建立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四个法学一级重点学科之下的法律史学重点学科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是法学所保持学科优势的重点研究室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常设办公机构所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等也是各具特色的专门研究机构。

研究成果是检验所有研究工作的“最高标准”,因为任何机构的设立、人才的培养、项目的展开、经费的投入,乃至研究方法的采用,最终都要通过研究成果来体现。总括近30年来中国法律史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史研究领域的拓展,二是对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的深入。

(一)研究领域的拓展

首先是通史及断代法制史研究上。在此,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对学科发展有推进意义的标志性成果——《中国法制通史》的编纂出版。早在1979年长春会议上,张晋藩和李光灿,分别就关于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多卷本),提出了初步设想,得到了与会者的积极响应。1985年,《中国法制通史》获得社科基金立项支持(5万元),撰写工作全面展开,参加撰写者共达70余人,内含博士生15人。该书共500万言,十卷本,历时19年,于1999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不但是现代中国法制史编撰史上规模最大的工程,而且代表了中国内地主流法制史研究的最高水平,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制史学’最成熟的表现形式”。该书按照制度、思想、人物相结合的学术旨趣,在内容、体系、观点、方法等诸多方面,都有推进。仅就内容而言,涉及历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民事、贸易、民族、宗族、诉讼法制等各个方面,体系庞大,厚重翔实,对推动法制史研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在李光灿、张国华的主持下,全部十一卷,500万字,也陆续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除通史外,中国法律史各断代史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除了数量众多的论文之外,三十年间出版了几乎涵盖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或朝代的法制史专著,有的时期如唐代还有多部专著问世。历史学家韩国磐的《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1993;为行文方便,以下所列出版社,仅标明出版社“名称”而省略“出版社”字样)一书,着重探讨了先秦至汉代的法制,研究同时期的专著尚有胡留元、冯卓慧《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1988),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2006)秦汉以后的研究,主要有《秦律通论》(栗劲,山东人民,1985)、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2002)、《秦汉法律史研究》(孔庆明,陕西人民,1992)、《隋律研究》(倪正茂,法律,1987)、《唐律初探》(杨廷福,天津人民,1982)、《唐律研究》(乔伟,山东人民,1985)、《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南京大学,1989)、《唐律新探》(王立民,北京大学,2007)、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文津,1999)、赵晓耕《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4)、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2000)、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2000)、薛梅卿、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2002)、赵旭《唐宋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06)、《宋刑统研究》(薛梅卿,法律,1998)、《明大诰研究》(杨一凡,江苏人民,1988年)、《清人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张晋藩,郭成康,辽宁人民,1988)((清朝法制史》(张晋藩,法律,1994)等,都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史研究,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有关近现代法制史著作,主要有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首都师范大学,1997年)、余明侠主编《中华民国法制史》(中国矿业大学,1994)、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1987)、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1949~1995》(中共中央党校,1998)、杨一凡、陈寒枫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1997年),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1949—1999》(上海交通大学,2000)等,均是现当代法律史研究的开拓性著作,填补了这一时期法制史研究的空白。

其次是部门法史研究。自1980年代以来,在现代部门法教学和研究发展的同时,部门法史学的研究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取得了很多项研究成果。刑法史方面有:《中国刑法史》(蔡枢衡,广西师范大学,1983;周密,群众,1985),《中国刑法史新论》(张晋藩,人民法院,1992),特别是李光灿、宁汉林等主编的八卷本《中国刑法通史》(辽宁大学,1987),是刑法史领域最为系统的著述。断代刑法史有: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2002)、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人民,2008)等。民法史有: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1988)、《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上海人民,1993;孔庆明等编,吉林人民,1996),《清代民法综论》(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1998)、《中国民法通史》(张晋藩主编,福建人民,2003),何勤华、殷啸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复旦大学,2000)、蒋晓伟《中国经济法制史》(知识,1994)等。司法制度史研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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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张晋藩,巴蜀书社,1992)、《中国司法制度史》(张晋藩主编,人民法院,2004)、《中国监察法制史稿》(张晋藩,商务,2007)、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2000)、曾宪义等《中国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1992)、薛梅卿《中国监狱史》(1987)、任惠华《中国侦查史》(中国检察,2004年)、《明代司法初考》(尤韶华,厦门大学,1998)、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1988)等;宪法、行政法史方面,主要有:徐祥民等《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2002)、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1997)、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2007)、《中国行政法史》(张晋藩、李铁,中国政法大学,1991),《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北京大学,1990)等。

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如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3)、曾代伟《金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徐晓光《藏族法制史》(法律,2001)和《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贵州民族,2002)、范宏贵《少数民族习惯法》(吉林教育,1990)、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1995)、徐中起、张锡盛、张小辉主编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大学,1998)、乌力吉陶格套《清至民国时期蒙古法制研究》(内蒙古大学,2007)等。而由张晋藩主编《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已出版四卷(中央民族大学,2006,分别由高其才、陈金全、徐晓光、李鸣等著)。还有何勤华所著《中国法学史》(三卷本,法律,2000)等。一大批部门或专门法律史著作的问世,丰富了法制史研究的内涵,填补了相关研究的空白,为深入研究法制史,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二)重大问题的研究

法律史学近30年所取得的成就,还突出表现在对有关法律史重大学术问题的深入讨论基础上所形成的成果非常之多。

多年来,中国法本文由收集整理律史学界围绕法律起源、法律儒家化、中华法系特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民间法、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不少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关于传统中国法编纂体系,张晋藩提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观点,认为“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也不容混淆,否则便会产生以此代彼、以此为彼的误解”。“那种从中国古代代表性的法典的体例与结构出发,断言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无疑是混淆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两个不同概念所致。”因而指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由若干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所构成的,是诸法并存的,也是民刑有分的。至于一部法典所采取的体例,或者是混合编纂,即所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者是单独编纂,那是立法技术问题,是特定时代立法者的选择,当然这种选择也受到法律调整的需要和时代的制约。”

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讨论,一直是法律史学界的热点,学者们从礼法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制、家族制度与法制等角度进行了研究,近年里又从伦理法、宗族法、民族法等角度作了补充。但对中华法系基本特点的看法,法律史学界尚未取得共识。不少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但因礼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有具体的各种层次的各种形式的礼,有抽象的与天理、人伦及治国之道相融合的礼,有的礼与法律混为一体难以分开,有的礼与法律各自独立,互不相关。所以,用“礼法结合”来概括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给人的认识是笼统的、难于确定的。张晋藩将其概括为六点: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法系;儒家学说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引礼人法,礼法结合;家族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制定法与判例法互补互用。在1997年出版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更将中国法律的传统系统化为十二个方面的特色。

相关研究有张建国《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北京大学,1997)、刘广安《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2001)、马小红《礼与法》(经济管理,1997)、《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2004),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1997)陈红太《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等。关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代表性的成果有: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1991)、崔永东《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北京大学,2004)、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1994)、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2001)、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科文献,200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1991)等。关于民间法及宗族法研究,主要有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198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1996)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天津古籍,2001)、费成康《中国的家族法规》(上海社会科学院,1998)等著作。关于权、法关系,有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2004)等。

三、隐忧与反思

陈寅恪先生指出,一代之学术,必有一代之新材料与新问题。

任何学术总会有时代的印迹,但法律史学表现的似乎更明显。近年来,法律史研究者中的有识之士,多次提出法律史学的“危机”。梁治平提出:时下表面看上去繁荣的法律史学,实际上被“一望而知的套路、一成不变的方法、现成的结论、固定的表述”所充满[23s86。他还说,1980年代以来“主流的中国法制史著述,无论出自个人还是集体,也不拘是通史、断代史或是专题研究,大多具有教科书性质”可谓一语中的,乃问题之根本所在。刘海年、马小红也提出,“我们的欠缺,正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如今叫作‘精品’的欠缺,同时也是一种对学术慎重态度的欠缺”李力提出,法律史在研究成果上所表现的特点之一是,“六多”与“三少”共存。“六多”即:专著、论文多,雷同的作品多,粗糙的作品多,“法理化”的作品多,教材多,合著(编)的作品多。“三少”即:称得上“精品”的著作少,有个性的作品少,开展学术批评的作品少。

可以说,法律史学确实存在程度不同的粗制滥造,拼凑成文。有一个现象似乎说明问题,在某知名法科大学通用的教科书里,有关引述文献,错断、破句几乎随处可见,更有将“嘉靖”与“嘉庆”混而为一者;在有关整理出版的近现代法律史学家文集中,有的几不忍读,这种情况,即使有的知名专家也不能免。有的学术专著,错到几乎无法读下去的境地,粗制滥造成为风气。因此也就有“高产作家”,一年发表十几篇乃至几十篇文章,一年出版多部专著,“著作等身”者皆非凤毛麟角。提出“中国法制史学‘边缘化’”的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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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认为,中国法律史学在研究队伍上所表现出的特点是,“四多”与“两快”并存。“四多”即:人数增多;青年学者拥有高学历(博士)和高职称(教授)的多;法制史专业博士点增加得多;研究者浮躁者多。“两快”即研究梯队衰落得较快;改行较快。很多80年代、90年初的法制史研究人员,现在有的去研究经济法、法理学、比较法、宪法,甚至有的去研究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其中不少人已是教授、副教授,还是改了研究领域。

那么,原因何在?有学者从大学制度的视角考察这一现象。认为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与学者们卓绝努力密不可分,但是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息息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列为主干课程,如果没有教材建设的拉动,如果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也很难相信中国法律史学能够产生分支学科和学科群,也很难想像会有今天的人才济济。但是,现行的学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某些方面给中国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举其大端如下:

第一,研究队伍的隔膜。中国法律史学是由法学和史学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一个学科群,作为一个仍在发展之中的开放体系,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由于过去不觉悟,造成法学系统与史学系统研究者的隔膜,交叉学科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来自于各学科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共同对话的平台和机制。

第二,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教育部规定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只有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由于没有充分认识法学体系和法律史学科结构的特点,相关主管部门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课时、师资的不足,一些高校法律院系事实上取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

第三-学科教材建设。巾国法律史学的教材,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不下百数十种,但是能够反映学术发展和创新、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①。

大学制度所造成的学科划分过细,因而使研究界域存在人为的主观故意。但另一个不容忽略的原因是,不重视史料,不愿下功夫,喜欢走捷径,这是法律史学更大的隐忧。近年来,以杨一凡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及其续编、《中国律学文献》、《历代判例判牍》、《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等为代表,对法律史料进行了有效的整理,法律出版社等也出版了怀效锋主编的多种“中国律学丛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也先后整理(出版)了《中国历代刑法志译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盟水斋存牍》、《沈家本全集》等有价值的法律专书。但整体而言,缺乏规划,散乱不整,更没有出现像台湾戴炎辉、张伟仁,日本的仁井田升等学者那样的成就。说到底,也是重视不够②。

1990年,刘斌在总评1949年以后有关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时,就“史料研究中的不足”提出:“对具体的史料作切切实实研究的少”;不辨别数据的真伪“在法学界绝不是偶然现象”;“有些训释带有随意性,给人以滥用文字、音韵、训诂知识之嫌”,在文意理解上也存在随意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中国法制史学界是带有普遍性的。1997年,刘广安更明确提出:“在法律史料的运用上,采取‘以论带史’或‘六经注我’的作法,可能写出有价值的法律哲学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论著来,却不可能写出成功的法律史学的论著来。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学是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之上的学问,而不是一门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之上的学问。”在此,特别呼吁,应该打破法律史学与历史学的壁垒,改变以下“不足”或“误读”:

(一)在整理法律文献、利用历史研究成果上明显不足

法律史学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这是指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以人类的既往法律经验和过程为研究对象,从而为现实及未来的人类找到法律的真正坐标。但这一切,必须以大量的史料作为支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史学的“命题”也应该从历史实际、历史的客观存在出发,应该避免“先入为主”,即先有一个假设性“命题”,再寻找支持该命题的材料;其次是论证的过程,不能采取“为我所用”或者“各取所需”的态度曲解史料,因为,任何人都不难从丰富的历史资料中找到支持自己立论的“证据”。但依据个别材料而得出的结论常常是片面的,往往与历史的实际相去甚远,甚至南辕北辙。这就是陈顾远所说的“偶依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的研究大忌。在法律史料整理上,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年来既谈不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献史料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整理,也没有相应的某个时期或断代法律史料的整理,甚至专题类的法律文献资料集都很少见。通常我们在研究明律时要参考台北黄彰健的《明代律例汇编》,研究唐律时要依赖日本仁井田升的《唐令拾遗》,类似这样的整理、辑佚著作,可以说还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不注重史料这样的基础性建设的后果,既使学者们的研究要从同一个起点出发,大量重复的劳动无法避免,甚至容易滋生或助长浮薄的学术风气;同时,也不易形成对重大学术问题在研究上的突破。近年来,法律史学较少形成聚焦式、推进式研究,相反,议题散而不整,平面化研究,缺乏原创性,特别是引领学术走向新境界的创新性著作不多,原因或与此有关。就对历史研究成果的利用、吸收而言,也显得很不够。往往历史学界早已解决或者已经作为通识的成果,法律史学还作为新问题研究。因而,如梁治平这样的研究就显得弥足珍贵。另一方面,在框架结构上,又圉于历史学以王朝为断代的界域而不能突破,也即七八十年前陈顾远所说的“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不久前,笔者在日本做访问研究时,一位著名学者在谈及中国法律史学时,尽管不乏褒扬之词,但又特别指出存在“缺乏考证”这样的倾向,并举日本学者岛田正郎的蒙古律例研究为证以难之。

(二)在研究方法上的排拒

中国法律史学者的构成,从学科背景而言,多数来自法学专业,少部分来自历史学。这种人员结构的形成,与其学科归属(法学)有很大关系。按照现代法学的分类,法律史学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个人感觉多少有些牵强,这倒不是说它不能进行科学的理论总结与探索,因为,任何一门科学,都具有理论的科学体系。这里所着重强调的是,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是既往史,是已经发生的法律过程和经验,就此而言,它无论如何也无法与活生生的每时都在变化的应用法学相比美。换言之,法律史学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重在扬己之长,这就是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绵亘数千年而不间断的法律史为研究对象,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打破法律史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界域,更要打破法律史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历史学之间的界域,尤其要吸收各学科的研究方法,这样,才会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那样具有不朽生命力的学术力作的诞生。研究方法既可以是学科的,也可以是逻辑的。现实是,法律史学与应用法学缺乏有效的交流、合作,更谈不上与法学以外特别是历史学的交流与合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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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学术研讨会,还是学术成果,特别是大的学术攻关,有形无形、自觉不自觉地划疆分界,甚至视其他学科为“格教”(清代将熟悉律例而排斥他人的做法称为“例牌子”,其视他人为“格教”)。一个学科越开放,才越有生命力,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史学,本身具有开放性,因此。它应该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借助“他者的眼光”,通过交流与合作,从而拓宽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围和视野,最终服务于提升学科在社会科学中的价值。

(三)对传统法律存在诸多“误读”

法律史是人类法律经验的历史,法律史学就是要探索这些经验是怎样取得的,实际运行的效果如何,它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究竟扮演哪样的角色。而这些都有一个前提,即传统法律在历史上是怎样一种存在,借用历史学的话语,就是复原法律的历史。事实上,法律自汉代儒家化之后,它作为“治世之具”之一,地位远不如以往时代那样显赫。“读书不读律”、“法为盛世所不尚”,等等从观念到制度的安排和预设,都说明法律远没有我们今天所揭示的那样重要,在一个高度集权而专制政体发展到极至的国度里,法律的本来位置是从属的、依附的,在固有的制度里,从来是“大政”“小法”。因此,我们首先要还原法律在历史中的真正地位。其次,我们的研究存在这样一种“偏好”,即将更多资源用于对国家制定法的研究上,而尤以对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而忽略对法律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的研究。至今我们仍然没有对某个朝代或者历史的某个时期的法律效果,哪怕是做出一些基本的评估或判断。当然,要找出法律运行的效率和社会效果等之间的有效的变量关系,并非易事,需要用更多的系统性资料来建构,来解读。再次,对传统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功能认识不足。瞿同祖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概括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从法律的功能上看,它在吸收礼的规范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巩固是其他任何社会规范和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可以说,法律的关切与核心所在,就体现在渗透于从法律原则到具体条文无处不在的尊卑有别、长幼有序、良贱等差上,这就是瞿同祖所说的“阶级概念”。最后,我们对传统法律的人文价值的认识不足。尽管在今人的认识中,用现代法学来衡量,法律的儒家化是一次退步,因为它纳入了太多的礼的规范,到了“一准乎礼”的唐律,这一过程达到了传统时代的高峰,但我们又有这样的共识,即唐律是传统法律成熟的标志,是高峰。这种矛盾的认识实际掩盖着这样一种事实,即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是将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人文价值纳入法律的过程。亲亲得相容隐、存留养亲、妇人怀孕犯死罪等等条款,就是那个时代对犯罪人的人性价值的体现。

正如刘广安所指出:现代法律史学在学科奠基工作完成之后,法律史学者要想在短期内又在宏观设计方面、体系建造方面开宗立派是十分困难的。可能要经过几代学者在专题研究方面更加实实在在的研究之后,在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方面更加细致深入的考察之后,才有希望出现新的开宗立派的法律史学大师。新的法律史学大师,一定要能整合历代法律史专题研究的成果,写出真正能够贯通古今、融会中西法律史学的巨著来,才会成为世界级的法学家,才会使中国法律史学象罗马法律史学那样,成为世界法学发展的基础学科之一。

法制史论文范文第15篇

唐宋时期是我国古代盐业史发展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食盐的生产在前代基础上有了较大进步。井盐开采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专卖制度也实现了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为主的变革性过渡,出现了若干新的政策和专卖运行方式。唐宋盐业史的内涵更加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更为广泛。

(一)唐及五代盐业史研究

1.唐代盐业史研究

[日]古贺登《唐代井盐考》(日本《史观》)958年第53期)与《续唐代井盐考——再论关于《新唐书·食货志》的记事》(日本《史观》1960年第57、58合期)、[日]腾泽义美《唐代云南史上的盐井》(《森嘉兵卫教授退官纪念论文集(1)——社会经济史诸问题》,1969年)、吉成名《唐代的井盐生产》(《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等文均探讨了唐代井盐生产问题。学者们还对《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的盐井数提出了疑问。古贺登指出,《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盐井数有可能是根据宋初盐井数量情况类推而成。吴天颖《有关盐井记载释疑》(《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则认为是客观反映了唐末盐井的分布情况,郭正忠也同意吴天颖的看法。吉成名《唐代盐产地的研究》(《温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1期)则探讨了唐代盐产地的分布情况。马新《汉唐时代的海盐生产》(《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2期)比较了汉唐时代的海盐生产,并详细论述了唐代的海盐生产。陈国灿则探讨了唐代盐户的身份地位和生产状况。陈衍德也探讨了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①。

这一时期的研究,盐政仍然是重点。唐初不课盐税,这是研究者的共识。陈衍德、杨权认为,盐税至迟武周初已实行。鲍晓娜则认为,无税制行至开元间。李锦绣还探讨了唐前期的盐池管理、盐监作用、盐课用途等问题②。关于专卖制实行的原因,傅举有认为,盐专卖的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根源却是当时:仁地所有制的变化③。陈衍德《唐代专卖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及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也认为,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唐代税盐和榷盐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其次才是抑商。齐涛除了论及以上原因外,还指出均田制被破坏后,传统的赋税制度失去了基础④。吉成名指出了榷盐制对除陌钱的继承和发展⑤。前引鲍晓娜文则认为,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前引傅举有文论述了唐代盐政由税盐向榷盐的转变,并探讨了盐茶专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陈衍德《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历史教学》1988年第2期)认为,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不同,专卖控制的方式和盐价也不尽一致,并探讨了三种盐制的具体方式及其变化。前引陈衍德、杨权文认为,唐代划区运销、人纳折博法及便换(飞钱)手段成为引钞盐制的起源。吴丽娱则认为,五代折博方式明确成为专卖制中官商交易的新形式,为宋代钞引制奠定了基础⑥。郭正忠认为,折博法见于五代后唐,钞引盐制见于宋庆历年间⑦。吉成名论述了唐代盐政从征税向直接专卖和间接专卖的演变。[日]金井之忠也探讨了唐代盐法。齐涛则论述了盐产的管理、榷卖、招商、榷利管理等问题⑨。前引陈衍德、杨权文及陈衍德《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齐涛《汉唐盐政》都论述了食盐专卖机构问题,并分析了盐铁、度支的关系及地方榷盐机构的演变。王林善也论述了榷盐机构,但在盐铁、度支的管理方式、巡院是否粜盐等问题上提出了与陈衍德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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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陈国灿:《唐代的盐户》,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陈衍德:《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分见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傅举有:《唐代盐和茶的专卖》,载《史学月刊》1960年第3期。

④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载《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⑤吉成名:《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兴衰》,载《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⑥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⑦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⑧分见吉成名:《唐代盐业政策演变的三阶段论》。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日]金井之忠:《唐的盐法》,载《文化》第5卷第5期。齐涛:《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载《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3期。

同的观点①。齐涛《唐代四川诸巡院设置时间考》(《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探讨了四川榷盐机构。[日]妹尾达彦《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与流通——河东盐税机关的地址与机能》(《史林》1982年第6期)则探讨了河东池盐的生产情况。杨权《论销盐分界制起源于唐》(《玉珠师专学报》1987年第4期)则探讨了运销制度问题。

张泽咸《隋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和《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对唐代盐利收入作了概略论述。前引陈衍德、杨权文和陈衍德《唐代专卖收入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具体分析了海盐和池盐的收入,并推算了全国的盐利总数。陈衍德《唐代中央与地方争夺专卖收入的斗争》(《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则探讨了中央与地方的盐利之争。前引王林善文论述了榷盐制下的官商关系,并分析了有盐籍的盐商与私盐商的有关问题。陈衍德《试论唐政府与专卖商的关系》(《学术月刊》1988年第6期)也论述了盐商及盐商与官府的关系等问题。郑海峰、王力平《唐后期盐政的演变与盐商势力的消长》(《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4期)探讨了盐商与盐政的关系。

吉成名、齐涛、陈衍德等学者还研究了盐专卖制度与唐王朝兴衰及社会发展的关系。吉成名、[日]金井之忠、齐涛等都认为,唐代从征税到专卖以及专卖的兴废都与唐王朝盛衰相关②。齐涛《汉唐盐政》还分析了专卖盐利对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影响,又指出了盐专卖对中央与地方政体的变革起了促进作用。陈衍德探讨了地方对盐利的争夺及宦官对盐政的干预,认为专卖制激化了唐后期的阶级和社会矛盾。吴丽娱还论述了大中两池新法的有关问题③。陈明光、陈丽菲、秦永洲、刘荣春、朱睿根、吴丽娱、唐任伍、杨健、马林涛等则探讨了刘晏盐法④。

2.五代盐业史研究

由于资料匮乏的原因,五代盐业史的研究困难较大,但成果仍然可观。张泽咸《隋唐五代赋役史草》认为,五代盐法对唐代相沿未改,除榷盐外,自后唐还配卖蚕盐。郑学檬认为,后梁虽未实行统一的榷盐制,但仍有局部地区的榷盐,而后唐榷盐制比唐代苛严,蚕盐则是专卖制的一种形式,后晋、后汉、后周都行榷制⑤。穆祥桐则认为,后梁虽无统一榷盐制,但设有盐铁转运使,他还论述了五代蚕盐、随丝盐钱等,并比较了唐代与五代盐法⑥。郭正忠专门探讨了五代蚕盐,认为蚕盐制确立于后梁与后唐之间,是政府干预丝蚕业的产物,特点是榷卖,并辨析了日本学者对蚕盐的若干误解⑦。前引吴丽娱文也认为,五代盐法基本继承唐代,并分析盐的官销与商销、城镇和乡村的粜盐方式,还专门探讨了屋税盐、表配制等问题。吴慧《五代盐政述略》(《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指出,五代中原政权由于疆域狭小,各代虽宽严不一,但总的盐税苛重,专卖严厉。[日]清木场东《关于五代的盐贩卖制》(《日野开三郎博士颂寿纪念论集·中国社会制度——文化史的诸问题》,日本福冈,中国书店1987年10月版)则论述了五代时期的盐贩卖制度。[日]吉田寅《五代中原王朝的私盐对策——以盐禁为中心》(《东洋史论集》(4),不昧堂书店1955年版)则探讨了私盐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二)宋代盐业史研究

宋代盐业研究的成果颇丰,三四十年代就有赵靖《宋代之专卖制度》(《燕京社会科学》1949年第2期)、戴裔煊《宋代食盐生产及统制方法之研究》(《中山文化季刊》1943年第1卷第2期)、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中国经济》1936年第4卷第5期)等文刊布。在宋代盐业生产研究方面,关于中国海盐晒制的起源问题,以往学者多认为晒法起源于明代。近年来,学术界郑志章、白广美等日渐主张元代始晒⑧。但郭正忠则认为,海盐晒法的创始时间可以上溯到宋金时期。林树涵也认为,我国沿海晒盐的产生应推至宋代⑨。周炸绍《略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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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林善:《唐代后期榷盐与盐商》,载《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②前引吉成名:《唐代盐业政策演变的三阶段论》;[日]金井之忠《唐的盐法》;齐涛:《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

③吴丽娱:《略论大中两池新法的来源、内容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载《唐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④分见《福建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之《试论唐代刘晏理财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华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之《刘晏盐法中“官粜”、“亭户粜”考辨》;《山东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之《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江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之《试论刘晏的盐业管理思想》;《浙江商业经济》1995年第2期之《唐代刘晏对食盐流通体制的改革》;《平准学刊》第三辑之《唐代的榷盐和刘晏的改革》;《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之《试析刘晏理财的宫廷背景》;《河南师大学报》t994年第5期之《论刘晏的经济改革思想》;《学习与研究》1983年第4期之《谈唐代刘晏的盐政改革》;《许昌师专学报》2000年第4期之《刘晏榷盐法与中国古代商业政策之转型》等。

⑤郑学檬:《五代盐法勾沉》,载《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⑥穆祥桐:《五代盐政与唐代盐政之比较》,载《平准学刊》第4辑。

⑦郭正忠:《五代蚕盐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⑧分见郑志章:《板晒海盐技术的发明与传播》,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白广美:《中国古代海盐生产考》,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⑨林树涵:《我国海盐晒制产生年代考》,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3期。

谈宋代盐户的身份问题》(《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2期)探讨了宋代盐户不同的身份地位,认为宋代盐户的身份地位十分低下,但就整个盐业来看,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盐户的身份也存在着封建国家的工奴、小生产者和封建性的雇工等三种不同情况。郭正忠《古代的解池与池盐生产》(《盐业史研究》)988年第2期)探讨了宋代解盐生产的主要特点、人工种晒步骤和生产技术的进步。钱公博也探讨了宋代解盐的生产、运销及财政收入等问题①。此外,郭正忠、贾大泉等还探讨了宋代解盐、井盐的产量问题②。程光裕、许肇鼎、贾大泉、林元雄、宋良曦、钟长永、吴天颖、许世融等则专门论述了有关宋代井盐的问题③。特别是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关系问题一度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柯昌基《宋代雇佣关系的初步探索》(《历史研究》1957年第2期)、郭正忠《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6期)和《关于筒井风波的考察——宋代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发展和夭折》(《中国盐业史论丛》,1987年12月版)、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论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等一致认为,在宋代四川井盐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王方中《宋代民营手工业中的社会经济性质》(《历史研究》1959年第2期)、上引吴天颖文和《井盐史探微》(四川人民出版社、自贡盐业出版编辑室1992年8月版)等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关系不属于资本主义萌芽性质。林文勋论述了解盐在四川的营销。梁庚尧探讨了广南盐政,对广东和广西的盐法作了比较研究,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和实质,他还论述了宋金战争影响下的川盐管理制度的变化④。1933年盐务稽核所编《中国盐政实录》、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及郭正忠的有关论著则讨论了南宋福建盐政问题。

在专卖史方面,早期比较著名的成果是戴裔煊完成于四十年代的《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中华书局1981年再版),比较系统地研究了钞引盐制的有关问题。五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吉田寅、河原由郎等也探讨了有关宋代的盐政、盐法问题⑤。八十年代以来,尤以郭正忠的研究最为全面系统,先后发表了一系列论著,对宋盐生产技术和体制、盐户身份管理和负担、收贮体制、销售体制等作了系统论述,将宋代盐法演变的过程分为八个阶段,并对折博盐、钞引盐、扑买、合同场、蚕盐、食盐“过剩”等问题作了独立探讨,

并分析了各地盐法的差异⑥。漆侠在论述宋代食盐产销和盐政时,认为宋代盐制屡次变化的原因在于钞盐法⑦。

入中和钞引盐是宋盐研究中有特色的问题。林文勋指出,食盐入中在宋代中期取得主导地位,盐政也过渡到以间接专卖为主,盐钞又具有了货币的职能,对宋代信用和财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聪明探讨了盐钞在北宋西北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姜锡东论述了交引买卖市场和交引铺的情况⑧。郭正忠、漆侠、汪圣铎等还比较深入地论述了宋代盐利的问题⑨。史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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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钱公博:《宋代解盐的生产和运销制度》,载《大陆杂志》1964年3月15日28卷;《北宋解盐的生产、运销和财政收入》,载《宋史研究集》第7辑,1974年9月。

②分见郭正忠:《关于北宋解盐产量的一个数据》,载《文史哲》1982年第3期。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③分见程光裕:《宋代川盐之生产与统制》,载《海疆季刊》1948年第1期。许肇鼎:《宋代四川井盐概述》,载《井盐史通讯》1981年第1期。上引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井盐与宋代四川的政治和经济》,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林元雄等著:《中国井盐科技史》,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12月版。宋良曦、钟长永:《川盐史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钟长永:《论宋代卓筒井的卓越成就》,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吴天颖:《论宋代四川制盐业中的生产关系》,载(文史哲)1964年第1期。许世融:《井盐对宋代四川地区国防、财计、社会、经济等方面之影响》,载《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94年9月版。

④分见林元勋:《北宋解盐人蜀考析》,载《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2期。梁庚尧:《南宋广南的盐政》,载《大陆杂志》1994年第1、2、3期;《南宋四川的引盐法》,载《台大历史学报》1996年第11期。

⑤[日]吉田寅:《关于北宋的河北榷盐》,载《东洋史学论集》第3卷,1954年版。[日]河原由郎:《北宋时期河北路盐政之考察》,载《史学杂志》第73卷第9期。

⑥分见郭正忠:《北宋前期解盐的“榷禁”与通商》,载《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上引《关于北宋解盐产量的一个数据》;《宋代官民联营运盐及其经营方式》,载《江淮论坛》1989年第4期;《宋代食盐政策的历史变迁》,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l期;《宋盐管窥》,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5月版;《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⑦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⑧分见林文勋:《宋代盐钞功能试探》,载《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高聪明:《北宋盐钞与西北货币体系》.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姜锡东:《宋代新兴商人资本交引铺的经营活动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宋代交引市场的形成、分布和政府的干预》,载《中州学刊》1988年第4期。

⑨上引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