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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二)案例教学法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激发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参与性等,当然,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也体现出它的局限性:第一,如何保证高质量案例作为素材。第二,学生愿意深入思考案例而不是仅仅“听故事”。

(三)模拟法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内容包括了总论、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学生具备法理、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学科的功底,且需了解环境学、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其他跨学科的基本原理,知识跨度大,科技性强。这使得在32个课时的条件下,不宜选择模拟法庭等特别费时耗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否则可能会导致因教学基本信息量不足,致使学生无法较好应用,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较之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目前尚不处于“显学”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极少,这使得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降低;同时,现实的就业压力促使学生更加现实,多数学生在四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准备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司法考试,无心在课程学习中投入过多精力。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思路

现代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有创造性的人才。创造性思维包括:一是发现问题、二是解决问题。创造性思维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教师的创造性思维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创造性。

(一)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逐步改变过去以讲述为主,老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教学方法,采用“参与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是一种师生共同合作式的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整合各种教学资源,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设置若干教学环节,为学生创造出参与教学过程的充分条件,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以及教师主导作用,在师生双边互动的过程中进行教与学的活动。使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促进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本次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式教学方法主要通过“小组合作式专题讨论”来实现。专题讨论由教师事先准备讨论内容,共设计14个选题,主要涉及实案讨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案例为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10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他4起案例也较新颖并具有代表性)以此作为教学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多样性,且与时俱进,及时跟踪最新立法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这10起典型案例均为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涵盖大气、水、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所涉案件能够反映出最前沿的问题,如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予以裁判,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养殖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确定三种可致环境污染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弥补了个体受害者诉讼能力的不足,无论对个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涉及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明确了不能证明取样程序合法的监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处罚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裁判规则。通过专题讨论可以真正体现学生参与,弥补传统单一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单向信息传输和“听故事”等局限性,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如锻炼学生的资料整合才能、案例分析才能、研究才能、授课才能、语言表达才能、团队合作才能等。全班学生通过抽签组成学习小组,各组推选1名组长,打破原有的班级界限。每一小组专题讨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熟悉多部法律,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环境资源案例,可能涉及到《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法等,以及了解司法是如何将若干法律运用于实践当中解决问题。小组各成员基于他们的各自分工不同,又可以得到不同的能力培养。如讨论需要完成六步分工合作,第一步,课后收集、整合资料,在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获取讨论详细内容;第二步,案情简介;第三步,判决结果简介;第四步,本案适用法律梳理;第五步,该案启示等;第六步,需要学生制作课堂演讲PPT。以上六步分别由六个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完成,互相配合、相互监督,每个成员的任务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小组团队总任务的完成。其他小组学生可以通过专题讨论参与者制作的PPT和演讲,了解多个领域。在知识水平、思维方式等方面,各学生间存在差异,通过参与,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使得各参与主体思想相互碰撞、启发、互补,从而达到拓展学习的目的,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更新课程内容

不断更新、完善授课内容,结合最新教材及法律,讲授内容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理论和该领域前沿热点问题,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经过两年的探索与实践,现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件一套习题、形成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相关学习资料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一套,教学视频素材文件50余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第一部分推荐网站,如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网、环保部官网、及各高校、科研院所网站等;第二部分环保知识,如臭氧层被破坏造成的危害等;第三部分实例讨论,如最新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第四部分实例阅读,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在环境执法方面选取“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等;第五部分习题;第六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三)完善考核方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考查课,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不拘泥于传统考试方式,期末考试采用课程论文方式,课程论文不少于3000字(由教师选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作为选题),评分标准为:论文写作过程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30分;论文结构的合理性、论文观点正确性、内容翔实表达准确为30分;论文的创新性为30分;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为10分,共计100分。环境纠纷反映出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我们必须夯实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传授,加强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通识教育”以回应社会需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专注于我校“应用性复合型”全方位人才培养要求,以提高学生的参与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参与式教学法”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方式,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由传统教学方式向全方位综合教学方式转变,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随着课程教学方式改革与创新的继续深入,将使学生获得更新、更全面的专业知识,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参考文献:

[1]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当代法学,2009,23(2).

[2]陈海嵩.《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革[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2,31(4).

[3]舒展,吴德东,李玉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J].教育教学论坛,2014(4).

[4]林云飞.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视域中的法学专业课程改革———以分类教学为视角[J].高教学刊,2016(03):139-140.

[5]黄卫东.完善案例分类教学机制[J].高教学刊,2016(15):107+109.

[6]陈娟丽.成果为本教学模式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好家长,2015(21):26.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科学;政治思想

环境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在人类生存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环境保护工作内容也逐渐变得完善,保护体制与保护行为更加得当,党和国家政府采取全方位措施,切实做好了环境保护工作。这里需要提及的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除了要做好环境治理和污染预防以外,还要贯彻落实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党的建设,让党建精神和政治思想活动得到进一步的推进。

一、加强党建工作的内容

政治思想工作和党建工作荣威一体,在开展环境保护科学工作时,务必要将党建和政治思想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这两方面的工作,以指导党建、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开展。加强党建和政治思想工作的内容有:

1、贯彻并落实党的路线、方针

自党的十七大开始,我党便已经明确了社会注意和谐社会构建目标,并总结归纳出了社会构建的主要任务、原则,指出环境保护是新时代下必须加以重视的工作,围绕如何加强环境保护、治理,怎样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问题做了详细探讨。为此在实际工作中,所有部门都应该全力贯彻落实好党中央提出的环境保护方针与政策,结合各部门、各地区实际工作,认真执行,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开展自我检讨和自我完善工作

方针、政策学习之后,各组织要尽快开展自我完善和自我检讨工作,总结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问题原因,探讨找寻出解决的办法。比如:在工作随时注意查看自己或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根据任务完成结果来检讨自己的责任心的缺失;检讨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是否端正;完善团队意识和强化竞争意识等等。自我检讨与自我完善工作是党建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将其应用到环境保护工作中,与环境保护科学相结合,可以使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

3、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

党建工作中,要加大政治思想学习力度,加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好政治思想基础理论,并利用该理论来指导环保工作,促进环境保护科学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灌输

思想政治工作的出发点是理论学习,只有先打好理论基础,让干部和部员均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后,才能更好的开展后续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干部一听说要加强思想政治的教育就开始头大,犯困,提不起精神,或者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进行逃避,这是不对的。党的各项工作和政治内容都在进行不断的变化,那么在进行和加强思想整治工作的方法也就渐渐地不再那么枯燥无味。

1、直接进行灌输

很多年来,都是用的这种方式,以开会或者进行上课教育的模式来展开,将党的最新动态以及国家的最新的政策以及所面临的局势和相关的政治问题向所有人员都讲得清清楚楚,这种方式较为直接,能促进员工进行理论上的学习。

2、进行启发式的教育

针对员工的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进行启发,可以将干部进行分组时的划分,多采用启发式的教育,放手让员工进行教育,以这样的方式影响和带动另外一批员工进行自我提高。

3、开放式的氛围

社会在不断地进行变化和改革,要适应新的变化就要采取新的方法,进行开放式的教育能够打破传统的听课,气氛更加的活跃,能够充分调动和开发人的积极性,寓教于乐,寓乐于教,寓教于乐的教育方法,使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调动干部职工参与教育的积极性。

三、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具体措施

环保科学思想政治工作并非只包括理论宣传,还应该结合实际活动,将理论知识贯彻到实际工作中,通过环保活动或学术交流等方式切实提高组织人员的思想政治意识。笔者认为,环保科学政治思想工作的具体强化措施有以下几点:

1、加强政治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

首先,要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政治思想学习。学习时应提前安排好学习计划,将上级领导的命令、要求细化为单位总年度的工作安排,并对要求展开专题性的学习与讨论。政治思想学习,要尽量让参与学习的每一个人都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了解单位在本年度的中心任务,并做好合理的分工与员工思想统一,力求做到单位上下团结一致,切实完成好领导的命令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所有的任务指标。

2、落实好工作责任制

其次,要全面落实好环保工作责任制。要将手头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党建精神、思想政治工作联系起来,最好是将思想政治落实到实际环保活动中,在开展环保活动,如义务捡垃圾、植树等活动的同时做好环保宣传。活动开展时要细化干部与员工的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提高组织人员的环保整治思想意识。

3、积极开展活动,将政治思想工作贯彻到组织活动中

再次,要积极开展各项组织活动,利用节假日和假期组织人员开展下乡慰问或环保义务活动,比如在植树节组织种树,在国庆前夕开展演讲,为组织内老党员生日送去祝福等等。通过开展各种主题不一的活动来提高组织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丰富业余生活的同时促进团结。

4、重视生活细节,干部带头

加强干部与员工的细节意识,要求干部带头,在生活中做好环保。比如随时携带手帕,减少使用面纸,做到环保;上下班尽量搭乘公交车、多走路,或者骑脚踏车,既益于人体健康,又能减少汽车废气,保护环境;随时携带环保筷,减少林木资源浪费,保护环境;做好垃圾资源回收,换黄金定时整理回收家里的废弃物,减少CO2产生等等。

5、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除了可加强国内思想政治活动之外,国外学术交流活动也可适当开展。增加出国进修、学习和考察人员,支持优秀环保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合作研究。要重视人才引进工作,聘请外国专家、学者到来进行讲授和学习。用其他的方式来加速国际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及时把握世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现已成为了制约人类发展的重要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为此在新世纪以后,我们开始大力提倡环境保护,并将环境保护当作了一项专门的工作,提出要加强环保的政治思想工作,采取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做好环境保护,保障人类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本篇文章中,笔者着重介绍了环境保护科学政治思想工作方法,得出了几点相关结论,希望对同行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科学文化与环境保护科学院的竞争力[J].商业科技,2009,(1)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存在价值目标的局限、理发理念的偏差、制度体系的失衡、协调机制的缺失、法律保障的不足等问题。但废除该法并非可取之策,因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具有宣示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权力——权利”配置原则、建立双重协调的法律机制、构筑全力保障体系之功能。因此,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提升其法律地位,完善法律制度,以使其真正起到基本法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可持续发展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是根据1982年《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要求,结合当时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总结了十多年来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国外环境立法的成功做法,在对“试行法”进行较大幅度修订的基础上重新颁布的。客观的讲,《环境保护法》施行近15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的确暴露出其诸多不足。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这部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现实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当前对《环境保护法》何去何从的激烈争论。有人认为,中国需要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因此,应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人认为,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有的单行法甚至已经多次修订,在单行法修订过程中,不仅及时总结了我国成熟的环境保护经验,而且吸收了一些国外的先进制度;同时,现行立法计划中也有更多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被列入,在单行法的立、改、废完成以后,各项制度都将更加成熟,《环境保护法》将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不仅不应修订,而且应在不久的将来被废止。面对环境基本法的存废之争,人们也有不同态度。有人认为,这仅仅是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有或者没有无关紧要,没有必要劳神费力的去讨论;更没有必要大动干戈,让所有人都来参与争论,立法机关自己决定足矣。我对这种至少是没有学术责任感的态度不以为然。表面看来,这的确是关于一部形式上的法律文件是否有必要存在的争论,其具体对象特指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如果止步于此,现在的争论似有小题大做之嫌,一部法律文件是否存在并不会引发“地震”或“飓风”,不足以摧毁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但透过争论的表面,便不难发现:事情绝非形式那么简单。它不仅是一部法律文件的存废之争,其实质是对可持续发展观及环境法的根本认识以及如何理解和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问题。我以为,无论中国未来是否存在环境基本法,此番争论都将对中国的环境法以及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将成为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而具体的内容。对于如此重大的问题,不能轻率决策,至少应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论证与周密的分析,得出理性的结论,而不能被一些表面的、感性的认识所迷惑。因此,展开对环境基本法存废问题的透彻讨论、集中各方意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一、《环境保护法》的缺陷 如前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回顾十五年前《环境保护法》从试行法到正式法的修订,理由十分充分:“在执行中也发现环保法(试行)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些内容也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环境保护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二是对许多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加以确认。……。三是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环保法(试行)是试行法,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作为正式法律施行。”该法在修订时,充分考虑了当时国内外成熟的环境保护立法经验,在“协调发展”这一相当先进的立法理念指导下设计了制度体系,体现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及其实践也被世界上誉为“中国式的环境保护道路”,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因此,《环境保护法》对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贡献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一部法律的生命力与其所依存的“环境”密不可分,在当时诸多限制性条件制约下,《环境保护法》的开放度与适应性都十分有限。在《环境保护法》施行的15年中,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学理念比较落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理念主要体现为以教师为主体,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导,以传授知识为方向,以学生学会为目标。当然,这也是我国法科教学的传统模式。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抽象性、结构性和体系性,因此必须首先由教师以指定教材为基础,进行系统课堂讲授,才能使学生对法学的整体架构和基本内容形成整体性的知识架构。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发展性、实践性、应用性学科,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已不能适应其教学要求。 

二是教学设计比较固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的课程设计一般是选定一本教材,按教材编排的顺序拟定相应的教学大纲,然后按教学大纲的设计进行按部就班的课堂讲授。在教学内容上,也有很多教师加入案例讨论和外出考察等特色内容,但总体依然趋于固定化。 

三是教学方式比较保守。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还停留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阶段,教学方式比较陈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大量涉及污染控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显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因此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依靠单纯的课堂讲授性理论教学无法实现的,很容易产生填鸭式满堂灌的负面效果。 

四是考核方式比较僵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虽然于2007年被教育部确定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但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依然定性为考查课,其课程考核方式一般是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分相结合,平时考核占20%-30%,期末考核占70%-80%。平时考核注重到课率和课堂参与度,期末考核一般采取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最终总成绩经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加总后得出,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此种课程考核方式为法学类考查课的通例,但日趋僵化,不能契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点,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流于表面。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理论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应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特点,除了深刻融汇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学基础之外,还应广泛吸收包括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污染控制工程、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技术规程等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和制度的构建、健全、完善、理解和应用。同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于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务的需要,是体现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 并最终作用于我国的环保实践。 

二是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现实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应立足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实务需求,适应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理论发展需要,从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契合现实需要,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提供基本的知识储备与学理支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前瞻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最新趋势,因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个新兴学科,现实需求又较为急迫,所以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的知识内容的更新频率相对较快,只有时刻关注其发展前沿,才能够更好地培养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 

三是普适性与独特性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的普适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进行全覆盖,保证学生受到比较系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满足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所需。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具有独特性。独特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中,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不同的开课院校、不同的上课老师与不同的授课对象,都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与学形成不同的侧重点。这是地方性知识理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是教学理念的更新。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特点出发,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教学理念上应努力实现五个转变,由以教师讲授为主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由以教材为主变为教材和课外资料并重,由以课堂为主变为课堂与课外相结合,由以传授知识为主变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兼顾,由以学会为目的变为以会学为目的。

       二是课程设计的调整。按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等教学理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课程设计为四个关键环节:首先是创设问题情境,将每个教学单位的相应内容都体现到具体的问题中,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其次是引导学生查阅资料,梳理总结,鼓励学生按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己的理解,诱发学生思维火花;再次指导学生进行相互辩驳,并在此基础上对所学知识形成更深入认识;最后通过扩展讨论,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更多实际例子中,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 

三是教学方式的改进。如前所述,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转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式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通过把学习内容设置到相应的问题背景中,让学生自己通过努力解决真实性的环境法律问题,从而形成解决环境法律实际问题的技能,并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最能得到充分体现。比如以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新安特大水污染案为例,首先让学生自行查阅案例相关资料,然后布置相应的问题:污染是怎么产生的?污染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污染受害者应该如何索赔?政府应该如何处理?相关应对的环境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不足,应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由学生分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解答思路,然后再课堂组织讨论。 

四是考核方式的完善。为了充分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应对当前的课程考核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考核方式配合了“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而“老师引导、学生主体”的新教学方式下,学生的学习表现主要体现在平时的研讨中,因此应由期末考核为主变为以平时考核为主,由考核识记、理解能力为主变为考核运用能力为主,由考核课堂表现为主变为课内与课外表现并重。 

四、结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突出的学科,也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性的综合学科,同时,它还是一门历史短、基础薄弱的新兴法学部门。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面临着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更为复杂和艰巨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只有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更新观念、创造特色,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陈海嵩.<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革.高教研究与实践.2012(4). 

[2]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当代法学.2008(6).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法学评论.2003(3).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多媒体技术;化工;环境保护;安全技术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5-0228-02

一、《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课程概况

《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具有很强的科普性、教育性、专业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是化工类、制药类和轻工类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供从事相关专业的研究、设计和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高校通过该教材的教学,不但让学生掌握化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更重要的是使学生牢固树立起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观念。

二、《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教学存在的问题

《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课程章节较多,内容丰富,如果在教学过程中穿插科学发展观等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安全环保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再与时俱进补充一些现实生活中生态环保和化工生产正反方面的案例,该课程的内容就比较全面、充实。然而该课程目前在大多数高校开设的学时比较少,一般安排2或3学分进行教学。因此,“内容多,课时少,周期短”就成为该课程的典型教学特点。

三、多媒体技术在《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在多媒体教学中,教师普遍使用PowerPoint课件(简称PPT)。PPT编辑多媒体的功能强大、简单好学,易于上手,课程内容以图文并茂、声像并举、动静结合、视听并用的感官形式呈现在学生面前,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多媒体教学优势在《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课程教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可以有效弥补该课程在教学方面存在的不足。在该课程中,其优势体现在:(1)增大教学容量,加快教学节奏;(2)引起学生注意,激发学习兴趣;(3)增强感观效应,提高教学效果;(4)课件便于保管,利于教师修善;(5)课件易于复制,利于复习效果。

四、《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教学多媒体课件设计的原则

1.教学性原则。教育理论强调“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的原则,即应充分发挥课堂上教师的主导作用,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使二者和谐统一。多媒体课件应用的目的就是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提高课堂教育教学效果,既要有利于教师的教,又要利于学生的学。既然明确多媒体技术在《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教学有其必要性,专业教师就要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以学生利益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吃透教材精神,熟悉教材内容,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精心准备适合学生的多媒体课件。

2.可操作性原则。《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多媒体课件的操作要做到便利、灵活、可靠,易于教师的课堂控制。在课件的操作界面上设置寓意明确的菜单、按钮和图标,避免层次太多的交互操作,还要注意课件大小及过多链接给软件运行速度带来的影响。为便于教学,尽量设置好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转移控制,可以方便地前翻、后翻、跳跃,老师要熟悉掌握多媒体教学每个环节,在备课时就要提前调试,模拟教学,及时发现课件操作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予及时解决,保障多媒体课件在课堂教学中正常播放。

3.科学性原则。科学性是评价课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理工科专业课程教学课件更是如此,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要科学严谨。《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课件中显示的文字、符号、公式、数据、图表及概念、规律的表述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插入的图片、视频既要符合教学内容,又要客观真实。文字说明、语言配音等也要准确、真实。关于环境保护及安全技术方面有比较多的工艺流程和数学演算,在课件演示过程中要尊重客观事实,正确分析工艺原理和流程机理。在教学过程中,为提高教学效果,可以在演示过程中允许必要的夸张,淡化一些细节。

4.简约性原则。《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课件展示的画面要考虑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符合学生的视觉心理,画面要简约明了、布局合理、重点突出。同一画面对象不宜多,制作也不能太花哨,丰富的背景和多彩的画面反而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造成信息干扰。课件要避免多余动作、减少文字显示数量,可以通过图像、图表、图形等方式来展示,提高视觉直观,加深印象。

5.艺术性原则。教学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精品课件教学不仅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还能让人赏心悦目,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享受快乐的心情。优质的教学课件应是内容与形式美的统一,《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在内容上将专业知识传授与德育美育教育相融合,在形式上再予以美的视觉进行展示,教师乐于教学,学生乐于学习,教学相长,会大大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因此,教师要不断提升个人审美情趣,根据授课对象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通过课件合理的布局、色彩、图形等界面对课程内容以美的诠释,做到集课程教学与观赏审美融为一体。

6.适时适度运用原则。适时适度运用原则就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认知学习和教学设计理论,根据教学内容,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课件,创设学习情境,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在《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教学中,教师要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认知需要,适时适度运用多媒体教学,而不需要全程采用、全程播放的。该课程有些章节,有些内容是不需要课件讲授的,甚至使用多媒体效果还有可能适得其反。

7.适度信息量原则。多媒体技术的运用可以增大课堂教学的容量,这也是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可以大大弥补《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课程内容多、课时少的不足。但如果课堂教学信息量太大就会导致“电灌效应”,过大信息量就会超过学生实际的接收能力,这种囫囵吞枣灌输模式依旧是填鸭式教学。适度信息量原则就是指教师按照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有效组织信息资源,提供适度的信息量,在解决教学重点难点扩大视野的同时,能让教师自主地教学、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地对信息进行加工。

8.有机结合原则。“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尽管多媒体技术在《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教学中应用有其明显的优势,但我们不能把多媒体教学作为传统教学手段的替代物,屏幕是不能完全取代黑板的,在《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教学中,传统的板书教学方法在演示化工工艺流程、机理推导和公式演算方面更为明细具体,易于学生理解消化,这些是多媒体课件教学所不能及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整合教学资源,合理运用教学手段,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目标,将传统教学、教师个人特色及多媒体教学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才能提高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黄岳元,保宇.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刘黎黎.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功能分析[J].宿州学院学报,2012,(2).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文化生态学、历史街区保护、空间结构

中图分类号:TU97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北京都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也越加明显。在传统的保护与更新过程中,倡导者过分强调经济的效益而忽视了文化对于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了历史街区多样性的破坏。将文化生态学的理论体系运用到城市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过程中,有助于从社会文化的多重角度对历史街区进行分析,为其可持续的保护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1 相关概念界定

1.1 历史街区概念界定

1933年的国际雅典会议首次提出了“历史街区”的概念,此后对于历史街区的研究也开始不断增多,但历史街区的概念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历史地段是“历史的、传统的建筑群地区”。历史街区则可以理解为包括街道围合而成的片区以及街道本身在内的区域。历史街区比历史地段具有更大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具有历史价值、历史风貌的建筑,同时也包括生活在历史建筑群周边的人以及周边环境,是充满活力的、有生机的,而不是裸的古建筑体的组合。

1.2文化生态学概念界定

文化生态学是一门研究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与自然环境及人工环境相互关系的交叉学科。文化生态学强调文化和环境的相互作用。这种观点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文化生态学是研究文化存在和发展的资源、环境、状态及规律的科学。文化生态学是从人类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精神环境中的各类因素交互作用来研究人类及其文化的产生、发展和变异的。与运用自然生态学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一样,把文化生态学运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相关理论现状

2.1 国外相关理论现状

国外历史街区保护最初从对历史纪念物和文物建筑的保护开始,后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人们对于历史遗产范围的认识逐渐增大。有关历史街区保护方面的主要理论发展历程如下表:

表2-1 国外历史街区保护方面主要理论发展历程表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2.2 国内相关理论现状

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工作发展相比国外较晚。20世纪20年代北京大学成立了考古学研究所,这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开端和雏形,随后国内众多学者开始对有关文物保护的工作进行研究。

表2-2 国内历史街区保护方面主要理论发展历程表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总体来讲,我国对于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也逐渐完善,国内学者对于文物保护的认识在逐渐改变和积极化。

3 文化生态学理论现状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朱利安于1955年首次提出 了“文化生态学”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了许多有关文化生态研究的著作,其中最著名是1969年J.贝内特的《北方平原居民》。70年代,哈里斯提出了“文化唯物论”,有利地深化并拓展了文化生态学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和文化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的。同时,将文化生态学的领域扩大到全球多个学科。此时,文化生态学已经基本成熟,众多学者也开始应用文化生态学来解决其他学科的问题。

4 文化生态学要素引入历史街区保护

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应该重点从文化的角度入手,只有了解历史街区所处地段的文化底蕴,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本文将从文化生态学的主要观点来进行历史街区保护方面的讨论和剖析。

4.1 整体性

从文化生态学的角度来讲,历史街区是一个能够实现各种物质交换和能量循环的整体。对历史街区的整体性保护可以从以下主要方面进行:

(1)以小范围更新带动整体有机更新。城市文化生态系统内部总是存在小范围的更新。城市的更新过程是依托于城市内部小范围更新的。比如北京市什刹海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单体更新不是同事进行的,而是分时段的进行,但是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整个街区的更新。

(2)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进行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过程中,要抓住文化的主线,发展历史街区的文化产业,实现以文化带动经济的作用。比如,北京市前门历史街区,虽然以传统商业街的发展为主, 但是同时也注意保留传统手工业。

4.2 多样性

历史文化街区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复杂的文化系统。文化生态学认为文化的多样性是保持文化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条件。保护历史街区文化多样性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文化本身多样性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文化都是经过长年累积下来的,是人类文明与智慧的结晶,具有极为丰厚的文化底蕴。它既包括由建筑、街巷、空间格局等构成的物质文化,又包括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构成的非物质文化。如北京南锣鼓巷“鱼骨状”的街巷空间格局。

(2)文化生态环境多样性的保护。文化生态学认为文化和生态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文化对环境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环境又是文化表达的物质载体。维护历史街区文化的多样性,就必须对文化、环境两者都保持足够的重视。

4.3 动态性

与文物建筑的静态保护不同,历史街区的保护过程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动态过程。正如自然生态系统所体现的动态平衡一样,文化生态系统其实也是一个各种文化元素在不同时期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体。而历史文化街区这种文化上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过程,而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中的相互转换。文化有时也随着人们思想的进步而发生着变化,因为人本身也是文化载体的一部分。文化的传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地区的居民,就像我们今天说老北京人,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元素的表达。

5 结语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复兴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传统的保护与复兴方式,大多以经济为中心,造成了传统历史街区多样性的破坏,对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和提升也极为不利。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中引入文化生态学的思考是非常有意义的。相比传统的历史街区保护更新,文化生态学理念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而价值观则进一步影响人们的行为取向。因此,从文化生态学角度进行历史街区保护的研究可以从根源上改善现有保护更新工作的弊病,为今后旧城历史街区保护更新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

参考文献

胡晓玲.以文化的视野探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J].城市发展研究,2006(4):55-59.

阮仪三,王景慧,王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12.

张洪波.文化生态学理论及其对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启示[J]. 现代城市研究,2009( 10) :85.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7篇

一、充分认识做好“*”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强调提出,环境保护必须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提出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深化了对环境与发展、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我们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深入理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及其对人、社会以至人类文明发展的长远影响,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央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

(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充分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大力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完成“*”时期环境保护任务的需要。到2010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是: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实现以上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使全社会统一认识、增强信心,群策群力,为完成“*”环境保护任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时期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大力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强化环境法制观念,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弘扬环境文化,形成热爱自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新风,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方针原则

——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能。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增强环境宣传教育的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宣教引导社会、教育公众、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功能。

——坚持与时俱进,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密切配合,提升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三、努力形成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

到2010年,环境宣传教育的总体目标是:环境新闻宣传影响力不断扩大,舆论引导更加有力,环境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环境宣传活动更加活跃,环境教育培训更有成效,公众环境意识显著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及要求相适应。

(一)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时代主旋律,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把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好突发事件的报道;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环境教育培训要深入研究环境保护战略、理论、实践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建设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将环境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内容;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充满活力的环境培训体系;加强资源的优化与配置,不断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

(三)环境宣传活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团结、吸引更多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环保事业;引导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为环保事业多作贡献;运用市场机制繁荣环境文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四)环境图书出版要全面、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坚持先进文化的方向,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思想、文化、技术支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多出精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机制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五)环境期刊要根据自身定位,深入研究环境保护理论,探索环保历史性转变的伟大实践,对环境保护工作和先进典型进行深度报道;分析自身特点,研究市场变化,办出特色,提升影响。

四、着力抓好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制度,及时准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除环境专业传媒外,其他主要传媒,如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重要门户网站等要开设环保专题栏目,在栏目确定、版面设置、节目制作、播发播放等方面优先环境宣传,并制定科学、详细的环境宣传教育计划。

(二)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在基础教育相关课程中要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要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时间,因地制宜地开展与环境教育有关的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加强对高职高专、普通高校大学非环境专业学生和师范院校师范类学生的环境教育。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要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通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等活动,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环境教育基地,供公众参观、学习、体验,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积极引导、规范环保志愿者、环保民间组织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维权、参与环保行动。

(四)加强重要宣传活动的统筹。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全国环境宣教系统要上下联动,宣传、教育以及广电、新闻出版、科技、文化、民政、商业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积极配合,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策划创意新、影响大、效果好的环境宣传活动。

(五)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宣教品牌。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吸引力强的宣传教育项目,精雕细刻,去粗取精,打造成宣传教育品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出一批优秀的环境科学、环境教育、环境科普以及环境专题影视片等环境科学、文化、艺术精品。

(六)深入开展不同类型的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工作,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五、切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能力建设

(一)提高宣教业务水平。环境宣传教育的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关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论述,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对环保形势和政策的分析把握能力,开阔宣传教育的思路,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钻研业务,把握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策划能力;深入研究宣传教育的内容,把握要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研究宣教对象、宣教方式,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与接受能力,采取针对性强、效果好的宣教方式。

(二)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建设,充实宣传教育队伍,理顺体制,通过强化宣教行政能力,带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发展;按照《决定》的要求,保证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实施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教育培训电子化、宣教手段多样化,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三)加强宣教理论研究。各地要吸收社会各界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学者专家以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者,为环境宣传教育事业的发展出谋献策;及时总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探讨环境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与创新,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实践。

(四)加强工作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舆情、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舆情信息态势分析;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基础调查,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基础数据库,整合宣教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环境教育机构、院校和友好人士的联系,举办国际环境教育的研讨与交流,组织环境教育人员考察和学习交流,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文化理念和宣传教育经验;适时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国家报告,扩大我国环境宣传教育的影响。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环境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国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之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创新奖惩机制,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 要:环境保护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科学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将越来越重要。为了使精神文明的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工作机制,让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推进。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就是以环境保护科学为前提,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积极探索在环境保护科学的大的框架下如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文化条件。

在这样的要求和环境中,就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意义、价值和作用,从而高度自觉地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以现有的想法为基础点,为适应新形势下环保事业发展做出行的思路和规范。

二、如何进行精神文明的建设

(一)加强管理机制的完善

国家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以此来进行指导和服务,精神文明创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部署,都在局领导的相关会议上研究落实。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规范。

(二)要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工作进行制定和审核

由于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环境的保护工作的压力也就随之加大,而社会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是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一项大的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和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要对考核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的对实施的具体方案,手段以及奖惩制度来进行审核。

(三)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在未来的5-10年里,环境污染问题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职能工作的人员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那么就要不断地进行人员的培养,首要就是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重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坚持中心组织学习的制度,狠抓政治学习。扎扎实实学习好政治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理解,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了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可以从分调动积极性,例如对于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做得对的地方要进行奖励,对有关工作或者有关对环境治理和改善的问题,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加以引导、指导的都可以进行表彰、鼓励与奖励,不仅仅是精神的奖励,还要有物质的奖励,才能极大的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更好的为工作尽职尽责。

总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召集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意识的加强,不断进行自我道德修养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榜样。

坚持学习和领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坚定了深入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将普法教育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理论,以国家的党政思想为重要的核心,加强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执法程序规范进行,依照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罚以及程序要严格的进行和执行,克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保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于环境政策的学习。不断地进行培养,提高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水平。通过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打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吃苦耐劳的环境执法队伍。

(七)塑造城市的形象

加强城市的规划与管理,例如基础设施的改造,卫生环境的管理,小区物业的管理,街道社区的整理规范,大力的对城市进行文化品位的提高,例如文化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布局和文化建筑,城市雕塑与园林小品的艺术结合,对能看得到的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设计,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结合。保证电子大屏幕、灯箱广告、店牌店招等的布局和内容与城市文明形象相一致,营造浓厚的城市现代文化气息,将整个城市的文化内涵与文明风貌形成亮丽的风景。

三、如何开展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一)开展丰富多彩文体活动

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强体质,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例如可以进行阅览室的建设,举行乒乓球、羽毛球以及篮球的比赛活动,定期举办演讲活动,或者提供一些可以进行健身的活动场所,加强员工的体育健身锻炼。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各项有利于环境保护教育的活动,在社区或者街道的宣传栏里面进行环保知识的讲座,或者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调动和加强群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开展以青年为主体的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

根据青年分布的情况以及自身的特点,可以对青年开展争创文明青年的活动,将这项评比争优的活动的目标,措施以及参加评比的项目和考核进行规划和实施。能够促使每个青年自觉行动起来。

不断的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用我们身边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来教育,引导群众,掀起了一个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活动的热潮,以此来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刘磊;论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的运用[d];山东科技大学;2007年

2.柯坚;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问题探析[j];环境导报;2001年02期

3.凌相权;;浅谈环境保护立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年02期

4.聂强;;要正确理解我国环保法中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j];中国环境管理;2009年04期

5.夏光;环境保护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促进[n];中国环境报;2008年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环境教育;环境意识;重要性;策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0-0171-02

1引言

伴随全球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理念已逐渐得到当前社会各层面的共识。当前世界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有识之士都认识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环保意识的提升又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只有在人们有意识的去了解和掌握相关环境信息时,才能使社会公众正视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逐步树立科学的环境观、发展观。基于上述因素,对全民整体环保意识的养成和环境素质教育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

2环保意识概述

2.1环保意识概念

环保意识隶属于生态伦理范畴,是建立在生态伦理之上的生态文明,是以顺应自然和人心的生态要求为前提[1]。关于环保意识概念的理论研究很少,对环保意识的定义描述有多个版本,其中李宁宁[2]提出:环保意识是环保行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是人们通过一系列心理活动过程而形成的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体验与行为倾向。它由3种组分构成,即环保认知、环保体验以及环保行为倾向。伴随着环保意识概念的建立,使行为个体在面对具体的环境问题时,能够从环保或生态的角度来有选择地面对、审视环境信息,主动地去认识、评价与保护环境相关的事件,自觉地调整、控制自己的行为,使之更符合环境规范与环境道德。

2.2环保意识提升的紧迫感

环保意识大众化有助于推进公众参与,而推进公众参与是开展环境保护的神圣职责。当前大多数普通公众还没有意识到个体对环境保护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公众参与环保的认识不够、意愿不强、环保意识淡漠、观念模糊甚至无环保意识。具体表现在人们的环保知识贫乏、有限,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当前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构建“两型社会”的瓶颈,环保意识亟待高效提升[3]。

3环保意识培养盲区

自“十一五”以来,全国各级环保宣传教育部门广泛动员和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对于环境意识普及也还存在着诸多培养教育盲区。

第一,环保参与者多以环境专业的大学生为主,而其他专业的大学生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往往是口头的、不具体的,甚至是无意识的,并不明了环保意识内涵,不清楚公众参与对实施具体环保项目的基础作用。

第二,以青年学生为主力的环保社团,环保宣传范围小,往往局限于大学校园内,以青年学生群体为主,宣传扩散效果不够明显;宣传舆论渗透性较差,对普通群众的认知引导性不强。

第三,由于我国环保工作起步晚,广大中、小学校对学生环保教育知识有限,表现为环保宣传教育深度不够,力度不足,在环保意识培养体系中出现“断层”,作为具体环保工作实践者的普通民众大多环保意识模糊。

第四,有关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策略的理论研究有待深化。

第五,“一五”前关于环境教育多由环保部门主导,教育部门呈现配合、辅从地位,不利于环境教育的内化整合、具体实施。

第六,环保思想研究当前以理论研究为主,实践推广很少,不利于环保意识、环保思想、环境教育的大众化。

4环保意识提升策略分析

4.1深化各级学校环境教育培养优势

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环境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使受教育者识别发展进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4]。通过学校教育系统的环境知识的灌输,对环保意识的形成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对全民族进行环境、生态知识的宣传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务必要从学校教育抓起。课堂教学是环保意识教育的主要形式,由于开展环境教育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种特定教育,实施有效的环境教育不仅仅只在大学生中开展,而应贯穿于整个教育培养的全过程。

环境教育从小做起,伴随环保意识的启蒙教育,帮助少年儿童从小参与环保,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高校要为培养具备前瞻性、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参与和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为建设国家的“两型社会”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5]。当然,在我国高校进行环境教育过程中,也存在课程体系不完整、培养目标不明确、环境师资力量缺乏等等问题[6]。因此,为保障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急需建立完善以学龄前、中、小学到大学的环保教育机制。具体实施环保教育着重于以下几方面:①环保意识要从娃娃抓起,注重幼儿环保启蒙教育。②中小学环境教育逐步培养环保思想,深入生活,在教育实践的基础上,提升环保价值观。③高等教育阶段,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推广大学环境课程的普及,设立环境选修课。提高大学环保社团的理论素养,不仅仅停留于咨询、宣传等等环保意识表层认知层面。④各级学校教师进行环境教育培训以及环境专家培养。⑤由环保部门领衔,协调个人、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推广实施环境教育实践。

4.2拓宽环境教育宣传途径

在环保意识培养过程中,通过大众媒介等方式向全社会渗透环保意识,传播环境信息的重要窗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影响日渐突出。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辐射效应,建立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环境宣传渠道,使得环境信息公开化,让公众充分及时的了解环保,参与环保,形成普通民众与行政决策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增强政府环保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有效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信息是前提。扩展信息的传播面,使公众真正拥有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从而让公众在参与过程中提升环保意识[7]。

4.3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联系

各种环保民间组织与环保志愿者以多种形式推动环境保护、增进公众的环保意识,发挥了积极的影响[8]。基于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联系,充分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权力影响加大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扶持力度,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培训,通过广泛联络各界群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既增强民间环保机构在开展环保活动中组织有序化,使之成为环保战略的一面旗帜,又可以弥补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唱独角戏的窘状,逐渐达到促进环保思想意识的扩大化,深入民心的目标。

4.4完善环保部门、公众与企业之间对话机制

在构建“三者对话平台”过程中,企业科学发展理念中的环保思想寓于环境管理部门施政方针、公众环保参与积极性的有机体,其中公众参与力量强化了企业发展中的环保理念,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例如日本等国家的有识企业提出了循环经济原则,打造循环型社会,积极推广清洁生产等环境管理思想,使得企业自身在取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三赢结果的同时,又助推了公众的参与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公众的环保参与力度[9]。

4.5发挥环保社团作用

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作为环境保护的倡导者的青年学生群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多大学成立环保社团,如绿色社团、自然之友、地球村、绿色家园等等,围绕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为主题,开展“绿色与环保”、“关注森林”、“保护母亲河”等系列公益环保活动。通过相关活动,树立大学生群体环保意识,培养环境保护素质,为推动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同时间接带动、影响全社会参与生态建设,关注环保的良好局面,形成以学生环保社团为主题、全民参与环保的浓郁氛围。

4.6政府职能部门导向作用

在生态保护这一系统工程领域,政府相关部门是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其责任是主要的。因此要由环保部门领衔,协调个人、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推广实施环境教育实践,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我国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导向作用。

4.7构建立法维权机制

立法是促进环保意识形成的一个重要手段,一方面治理整顿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严的现状;同时又可以使违法者正视环境问题,对公众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进而有利于良性环境意识氛围的形成。

5结语

当今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提升个体的环保意识,养成正确的环境伦理道德观,环境价值观已成为全社会共同责任,社会各个阶层都有义务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10]。作为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环保意识直接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思维方式,环保意识的建立、提升有利于实施科学、正确的环境行为模式,并不断地反馈、促进环境保护理论与时俱进,进而引导全社会因子积极参与到和谐发展建设当中。因此说,环保意识是一项具有根本性的环境保护战略措施[11]。

参考文献:

[1] 苗启明,林安云.论文明理论的发展与生态文明的提出[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5:121~122.

[2] 李宁宁.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J].学海,2001(1):120~122.

[3] 缪瑞.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谈高校环境教育[J].高教论坛,2006(5):51~52.

[4] 宋爽.日本的环境教育及其启示[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7.

[5] 陈真.大学生环保意识教育与可持续发展[J].龙岩学院学报,2007,25(4):114~117.

[6] 陈云嫩,梁礼明,秦晓海,等.高校环境教育体系的构建[J].信息系统工程,2010(3):27~28.

[7] 梁礼明,陈云嫩.论加强高校环境教育的必要性及有效途径[J].高教论坛,2008(4):100~102.

[8] 张文江.刍议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性问题[J].绿色科技,2012(9):198~199.

[9] 严燕韵.论环境管理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性[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14(2):139~140.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党的*报告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进入了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真正理解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境道德水平,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文明的生产、消费及生活方式;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贯彻《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保新道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方针,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

二、大力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

(三)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宣传部门组织环境新闻报道要切实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环境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要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编发、播报环保稿件;实事求是地引导公众用发展的、辩证的、建设性的眼光客观看待环境问题;主动开设专题专栏,组织策划优秀选题,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报道;精心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我国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做出的决策部署、采取的正确措施、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四)环境新闻宣传内容要围绕国家环保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针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主要污染物减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环境经济政策等内容,加大新闻报道力度。积极报道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报道推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典型,坚持环保理念、克服经济困难、加强污染治理的典型经验;批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等有违科学发展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五)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六)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环保、宣传、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动绿色创建活动,并结合全国和各地环保工作实际,策划一批主题鲜明、可长期开展的活动,创建公众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品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有效方式,组织开展群众听得懂、易接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环保部门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环保、宣传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筛选一批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城市、农村、学校、企业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扩大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覆盖范围。

(八)加强青少年环境教育,进一步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力度。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增加高等院校公共选修课中环境教育课程比重,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相关的综合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帮助。支持开展与环保相关的研究性学习、专题讲座、绘画、征文比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少年环保宣传志愿者队伍。

(九)深入开展面向社会的环境教育培训。环保和教育部门要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年度计划,依托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承担面向社会的培训任务,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环保、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环保宣传品的健康发展,鼓励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高质量、有影响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优秀音乐作品以及环保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提供相应的读本、手册等。

四、重视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涵。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内涵和实践研究,主动联系和协调有关院校、研究机构以及文化单位,设立生态文明研究课题,形成研究成果,为生态文明的传播提供理论支持。

(十二)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研究。环保、教育部门要共同推动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和组织保障

(十三)重视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正、业务能力强、工作有激情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宣教部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策划活动的能力。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宣教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11篇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但骄人成绩的背后却是对环境的过度破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长期处于监管的盲区,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特别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一些大型乡镇企业的涌入和规模化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又进一步增加了农村环境的负担,使本已污染严重的农村环境雪上加霜。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政府采取了多项农村环境保护措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力度,为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特别是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并将“环境之美”视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而农村环境又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新一轮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随着人们对农村环境的普遍重视,如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问题。然而我国虽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推进农村环境的政策与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很难达到政策规划的预期,被经济或其他利益所支配,不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鉴于此,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1.1.2 研究意义

    农村环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效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农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相互协调发展,农民和市民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是基本健康和稳定和谐的,但是一些局部地区破坏严重,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甚至还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在这种环境背景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探索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普遍重视,农村环境问题也成为国内学术界探讨的焦点话题,在关于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问题上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

    唐刚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分析现行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缘由的基础上,从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与环境监督机制、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以及建立政府驱动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途径;邹荣在《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从现阶段环境保护规划理念、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地方制度以及公民参与状况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对策。李彦玲和李延华在《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探索》一文中,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从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进行探索,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多渠道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加大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投入与普及力度等方面的建议。杨永芳的《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对策》等文章也从如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可借鉴性资料。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王迪新的硕士论文《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问题研究》中,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构想与建议。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专门从经济手段、行政监管、立法执行等视角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主张,对本文深入探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与农业经济发展和生态农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联邦政府较早的将重视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在一起,较好的保护了农村环境。与之相对应的,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也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与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第一,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德国部分学者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肩负着环境管理的重任,以环境因子外部性的特点,要合理划分环境政策的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以此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上。韩国学者从国家新村建设的视角出发,提出通过加快新村建设的途径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实现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同步进行,此外,韩国学者还主张通过环境相关政策与经济政策、农业发展政策、资源开发政策共同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循环模式。第三,在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上,日本学者从日本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出发,对健全农村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刻剖析,构建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不同的农村环境的状况,从国家的发展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的建议,为各国的农村环境的治理与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 2 章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概述

    加快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只有明确涉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含义和主要内容,并从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化建设的建议。本章主要对本研究涉及的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与重要性进行系统阐述。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权;公法义务;话语体系

作者简介:杜维超,男,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087-09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环境法学对西方权利话语的移植

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党的十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法理论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然而我国环境法学对西方环境权利理论的盲目移植,导致学科内部的范畴混乱及体系不融贯,伤害了环境法理论的可实践性。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学理论传统几经中断,而改革开放后,法学各学科之歇绝复振,多由译介乃至移植西方理论开始。通过对我国环境权研究的早期文本之分析可知,我国环境法理论中的“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概念,也是对西方概念的移植。我国早期的环境权研究源自对西方环境权概念的介绍,学者们花费较大篇幅描述了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主导的关于环境权利的国际法主张、国内法实践以及相关理论构建,学者们指出,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各种国际文件所肯定,自然可以由此得出中国环境法学也应当引入“环境权”概念的结论,而从法律上提出和充实环境权,是搞好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1

当前我国主流环境法理论体系,也是以环境权概念为核心搭建起来的,许多学者认为,环境权概念是环境部门法理论的基础,环境权问题是环境法部门的核心问题,也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1],而对环境相关法律问题,学者通常也会适用以权利为基准的解释框架。以环境权为中心的话语体系直到现在仍占据我国环境法学主导地位,直到2013年我国修订《环境法》时,理论界所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也还包括是否需在环境法律中确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并且这一观点显然得到了环境法理论界多数学者的支持。[2]环境法理论界进一步尝试推进“环境权”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我国环境权理论呈现出“宪法化(私法)法律化司法化”层层推进的发展形态。

环境权的宪法化观点认为,应当在宪法中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予以规定,使其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甚至应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制度创立其救济途径[3],环境权的宪法化,被认为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4];环境权的法律化则要求对现有法律进行发展或扩张解释,以在实体法中植入作为请求权基础的环境权利,这通常是一种私法话语范式,要求确立独立于人格权、相邻权、准物权等传统民事权利之外的私法环境权[5],甚至绕开法律位阶考量,直接将宪法环境权赋予民事权利性质,将其私法化,例如学者们对“环境相邻权”制度和“环境人格权”制度的构想[6];上述逻辑继续延伸的结果就是环境权的司法化,有研究从权利主体角度将其转化为可诉性问题,要求建立预防权救济理论和新型私权,以对环境公益损害提讼[7],有学者认识到“环境权”直接推出诉权存在的逻辑断裂,但仍然坚持以环境权作为构建起点,推导出“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再推出作为义务问责形式的公民公益性诉权。[2]

然而,这种“西方―中国”的概念移植尚存在很多问题。实际上环境权在西方之法律实践的实效性仍有待检验,作为所谓第三代人权内容的一部分,它其实仍是西方左翼平权运动的余绪,而这些新型权利首先是一种政治话语而非法律话语,虽然各级公权机关由于文化舆论压力甚至政治利益考量而对其表示支持,甚至立法者有时也因此而将其纳入法律系统,但也通常仅作为宣示性条款而存在,它们要从修辞性的政治主张落实到法律实践,也还面临政治博弈和法律技术等等多重困难。[8]莫里斯・克莱斯顿也认为,只有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是绝对的道德权利,而人权范畴的扩张及普遍化,仅仅是乌托邦式的期望,权利概念的普遍性要求和新型“权利”的特殊化使其在逻辑上自相矛盾。[9](P31-32)环境权概念引入之初,对其是否能否较为融贯地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否能有效地适用于我国政法制度下的法律实践,也未进行深入的考察,其最大动力庶几可称之为“原教旨”式的权利崇拜。诚然,“权利本位论”的兴起对我国公民权利保护及法治意识觉醒具有重大作用,但正如陈林林教授所指出的,将权利作为社会秩序达成之核心工具,离不开一套权利形成、配置、实践、反馈的具体方法,而不少权利论者欠缺此类工具,只关心权利的“可欲性”,而缺少“可行性”考量,不严谨的权利设置导致“权利泛化”,并使权利设置的目标与实效发生冲突。[10]权利工具是否适用,其根本在于其是否适应本土法律文化土壤,但我国学界的“权利崇拜”通常还与“西方崇拜”相联系,桑本谦教授对此的评论极为精准:“权利问题的研究者大都对我国是否具备保障某种权利的社会条件漠不关心,但他们对英、美、法、德、日等经济发达国家保护这种权利的法律制度却是倍加关注……其隐含的逻辑是,既然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明确承认并保护这种权利,那么中国也不应例外。‘权利话语’经常流露出其使用者的一种类似攀比的心理。”[11]如果不考虑中国社会现实、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机制,而一味照搬西方的时髦理论,则不仅其效果可疑,甚至可能干扰本国法律体系的良性运作。

四、环境法学话语体系之公法化

作为权利泛化与西方中心产物的环境权概念亟须反思,如何构建一个替代性的理论解释体系是个难题。我国学界对环境权概念替论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国家权力论。有学者认为,各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实体性基本人权,而应当看作是揭示环境保护的政策、理念的宣示性条款,其真实意图不在于设置一种新兴的权利,而在于为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确立寻求依据。他进而认为,所谓的环境权实则可以为民法上的环境物权所包容,这实质上否定了环境权作为独立权利形态的必要性。1

(2)公民义务论。也有学者提出,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实际上都可以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公民环境权也无法对抗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权利,环境权与环境义务的不对称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通过诉讼或救济活动来实现。应当通过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来实现环境权。2

(3)环境法益论。有学者提出环境权概念存在着泛化现象,应当用环境法益概念取代之,其中既包括实定法上已经有所规定但还没有上升为权利的环境法益,也包括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私法中而具有公法意义的环境法益,这些环境法益更接近于环境权论者所称的宪法环境权或基本环境权。法益理论具有系统的功能结构,能为环境刑事法益、环境民事法益甚至环境行政法益提供统一的理论解释框架。[33]

以上三种观点都仍有未尽之处,笔者拟提出第四种替代性理论――“国家义务论”。前文的论证揭示,环境权概念要么无法实现其本来目标,成为传统民法理论的冗余重复,要么受限于其原初目标的特性,成为政治修辞及虚假法律概念,而笔者认为,真正有效的法学话语应当是“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前述三种理论都是这一根本内容的不同表象而已。国家义务必须借由国家职能才能实现,这一义务自然在表面上就表现为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相对公民具有优越性和强制力,这自然也就反应为公民义务;而环境利益则是各种权利义务背后的最底层驱动机制,这里的环境利益可以等同于前文中所谓“前实定法”的且无法实定化的环境法益。这样,以上三种理论实际上都可以成为本文核心论点的佐证。

在以环境权概念为核心构筑的理论体系中,国家的作用被低估了。许多学者都使用“共有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理论解释环境污染问题:产权不清晰会导致负外部性,而正是由于环境是一种“共有变量”或曰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方才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负外部性。而外部性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市场和政府行为两种,而市场经常是失效的,此时就必须通过政府的命令或控制政策等直接管制行为来消除外部性。[34](P239-342)实际上,这一现代经济学分析有一个更为我们熟知的古典政治学解释:关于权利让渡的社会契约理论。按此理论,正是由于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各种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人们才让渡自己的权利,授权国家运用强制权力来保护私权利。权利让渡的过程实则是公权力扩张的过程――虽然公权力的根本目标仍然是私权利。将本应属于公法领域和权力事项的环保事宜反而交付给私权和私人,看起来是紧追潮流的时髦,其实质反而是一种法思想的返祖现象。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权的鼓吹乃至在司法中对环境权的直接适用(如菲律宾儿童案),实际上很可能是其法治不成熟的体现――虽然有时这种司法任性被美其名曰“能动司法”[35]。回到中国,在我国立法尚大有潜力可挖、司法理论不成熟、法官水平良莠不齐、司法独立性不足甚至腐败问题横行的现状下,轻易放弃形式主义法治理想,转而鼓吹违背权力分立和人民原则的所谓能动司法,意义何在?

综上,笔者认为,“环境权”要成为一个有效的概念,应当将其严格地限制在前立法或宪法领域,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或政治说服的修辞性工具适用。而在立法和司法的具体法律实践中,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为核心进行展开。环境法律体系应当是以监督“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完成情况为核心任务,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有一方代表国家或公权力,而虽然其最终归宿是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但该体系的逻辑起点和运行中心都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的公权力。

首先,在宪法层面,有学者提出可以由我国宪法概括性人权条款推导出环境权,该条款即第24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认为此种概括性条款可以配合社会变迁需要,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扩充,而环境权应当成为其所包括的人权之一种。[36]笔者认为,宪法人权条款或许可以作为呼吁保护环境之政治话语工具,但法律实践只能基于对国家施加义务的宪法基本国策条款,即宪法第9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其中前者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后者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陈海嵩将此国家义务条款的内涵阐发为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37],这两条宪法条款背后指向的虽然仍是公民环境权利,但其具体形态是一种国家公法义务,从而使其可以有效克服环境公共性难题,从而进入法律实践。

其次,在实体法层面,仍然是以环保基本国策和国家义务为核心展开的,环境权概念是与其不兼容的。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例,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再次确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为了强调国家强制力之正当,第六条又提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总则中分别对国家基本环境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乃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所应执行的政策和责任提出了要求,而没有采用任何公民权利的提法;而在各分则中也仅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推进环保工作的具体制度手段等,全部是以对政府部门的义务赋予为核心。其中仅在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提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而这正是前文我们讨论过的所谓程序性环境权,是一种宣示性和修辞性条款。

最后,在法律适用和诉讼层面,仍然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为核心展开。其一,就普通民事环境侵权诉讼而言,其侵权行为基本构成要素仍然未超越传统财产权或人格权范畴,而体现其特殊性的举证责任倒置,恰恰是国家为了履行环保义务、维护社会公平而以强制权力设置的;其二,就公益诉讼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即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如果按照传统权利理论,这里的诉讼主体和权利主体出现了错位,反而造成了理论困境,一种更好的理解方式是将其视为“权力社会化”的一种体现,即由于国家权力能力的不足,将部分政府职能通过委托或授权赋予某些社会组织,这里经过法律认可的公益组织其实代为承担了部分国家保护环境义务;其三,有关环境权保护的行政诉讼应当是这一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是人民监督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之履行状况的主要手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12条则列举规定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等若干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这就使公民得以针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或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课以义务之诉、管制措施请求之诉,也就使公民避开环境公共性难题带来的诉讼困境,而支持其以国家义务为根据寻求国家救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在扬州市朱兴华等居民诉该市规划局、劳动局、环保局和消防支队,请求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以及平顶山市李兴芳等居民诉该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等案例中,这一构想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充分证明了其可行性。[7]

总之,应当拒绝西方中心和权利崇拜的迷思,谨慎对待各种新型权利观念,坚持形式主义和谦抑的法律观念,结合中国实际考察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可行性。因此,应当将环境权概念限制在政治性宣示和修辞领域,而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义务为核心,构建公法化的理论话语体系。

参 考 文 献

[1] 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2] 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3] 张力刚、沈晓蕾:《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学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4] 陈伯礼、余俊:《权利的语境变迁及其对环境权入宪的影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5] 侯怀霞:《关于私法环境权问题》,载《理论探索》2008年第2期.

[6] 李旭东:《环境私权话理论的检讨与启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3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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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桑本谦:《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从邱兴华案切入》,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12] 吴卫星:《环境权法律化实证研究――兼议我国环境权研究的几个误区》,载《青海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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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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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王锴,李泽东:《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宪法环境权》,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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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区域环境 环境审计 审计内容 建议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迅猛发展,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区域环境审计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区域环境审计对推进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引导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参考相关研究文献,对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进行阐述,并回顾相关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区域环境审计的内容,为推动我国区域环境审计研究提供参考。

一、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及其研究现状

(一)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

依据区域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和环境审计的相关理论,本文提出了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基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度,审计部门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导向,结合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治理的区域特征,通过检查区域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分析环保资金的收缴与管理使用情况,评价区域环境绩效,最终形成区域环境审计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此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度,解决环境治理问题,从而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我国区域环境审计的研究现状

1.湖泊流域环境审计。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4)对太湖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问题进行环境审计调查研究,并从审计机构体制、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会计等多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黄溶冰等(2010)依据复杂适应系统相关理论,探索了适合我国太湖流域水污染审计的治理模式。伍金条等(2010)提出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切入点,认为应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等方面加强环境审计力度。宋莎莎等(2010)对滇池水污染治理的环境审计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2.江河流域环境审计。严飞(2004)对江苏淮河流域的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和污染源的控制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前调查,发现区域体制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未能有效执行,认为应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进行资金、项目、污染源治理等多方面环境审计。李芳(2011)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的特点以及工程绩效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绩效审计模式。厦门市审计学会课题组(2013)结合地方审计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应以环境政策评价为目标、以环保项目与环保资金为基础、以环保法规执行为重点,有效开展九龙江流域环境审计。

3.理论体系方面的环境审计。杨肃昌等(2013)对区域环境审计进行文献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把握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与产业发展动态,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导向,联系环境问题与治理的区域特征,拓宽研究领域并创新研究方法等建议。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理论研究会课题组(2013)提出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阐述区域环境审计的总体目标与思路。

综合上述研究文献,从研究视角来看,大部分文献是基于审计领域进行研究,对于区域经济、环境管理领域的研究偏少;从研究内容来看,我国区域环境审计大多以合规性审计为主,对环境绩效审计与环境责任审计的研究较少;从研究方法来看,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所占的比重较大,对区域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管理学等理论运用较少。总体而言,我国区域环境审计研究主要集中于扩大研究视角、完善研究内容以及创新研究方法等方面,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

二、区域环境审计的内容

(一)区域环境“免疫力”审计

1.总体承载能力。区域环境“免疫力”是指某一区域内环境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承受能力,例如大气、水、动植物等都有各自的承受能力限度,环境污染超过最大限度,这一生态平衡就会遭受破坏。近年来,我国关于重要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规划,其根本依据就是相关重要流域所能承载污染的最大限度。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是确立一个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限制条件,也是建立区域环境审计目标和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取得区域环境的最大承载能力。具体来说,审计人员应对区域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价,确定区域内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而探寻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所适合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环境污染评价标准,制定相应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制度。

2.当前环境污染状况。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及专业监测部门所收集的数据获知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区域环境的总体承载能力,判断该区域内环境污染是否超标,检查区域内各个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是否在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标准的限度范围内。

(二)区域环境管理审计

1.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性。某一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区域环境质量的高低,审计人员应通过一系列的程序与方法对环境保护政策的总体目标、具体措施、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完善政策制度的相关建议。

2.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区域内重污染行业落实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

3.环境保护的规划情况。对环境保护规划的战略目标、具体内容及其指标体系的制定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审查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过程与结果;区域内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制度与环境保护规划是否充分有效。

(三)区域环保资金审计

1.环保资金的收缴情况。主要审查排污费、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等环保资金的征收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应征未征、违规减免的情况;分析收缴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环保资金增减变动的原因。

2.环保资金的管理使用。主要包括:评价资金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有效性;监管部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环保资金,有无弄虚作假,以及挪用、贪污等问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向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战略,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有无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环保资金浪费等问题。

(四)区域环境绩效审计

区域环境审计的关键是基于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特征,对区域内环境保护状况与环境治理进行环境绩效审计,从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审计部门应从动态与静态两个层面,分析区域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现状及其未来的影响。建立合理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对区域环境保护进行有效评价,分析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最终形成区域环境审计报告,提出区域环境保护的相关建议,以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推进区域环境审计的相关建议

(一)深化区域环境审计的理论体系研究

我国区域环境审计研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深化研究相关理论体系。区域环境审计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理论基础,包括区域生态经济学、环境治理学、政府公共管理理论、受托环保责任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正确认识区域环境审计、形成区域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前提;二是基本理论,包括区域环境审计的涵义、本质特征、目标、内容以及报告等方面,是创新区域环境审计制度、正确指导区域环境审计实践的理论基础(李璐等,2012)。此外,要加快制定操作性强的区域环境审计细则、执业标准和评价指标,解决好怎么审、审什么、怎么衡量等实际问题,使区域环境审计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结合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的区域性特征

当前,我国已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现已开发程度和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建设,逐步形成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国土开发格局,这为深化区域环境审计研究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指导。同时,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现状存在较大差异,环境治理问题也呈现出区域性差异。因此,区域环境审计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产业结构特征、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治理问题的区域性特征,制定出区域环境审计的差异化审计策略。

(三)加强区域环境审计跨部门的组织协调

区域环境审计的难点在于其区域性、专业性与协同性。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注重联合审计机制,借助当地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专业条件,了解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制定跨部门、多领域合作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由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构建联合环境审计主体,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力度,推动区域环境审计跨部门的组织协调与统筹安排,促进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积极有效的开展环境审计。

(四)组建区域环境审计专业队伍

审计部门开展区域环境审计最需要解决的是专业人才缺乏问题。拥有一支专业化程度高,胜任能力强的审计队伍是至关重要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复杂、跨领域性导致区域环境审计涉及很多不同领域的专业问题。审计部门可以借区域环境审计的契机,吸引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生态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业培训,培养出审计部门自己的专家人才;同时,审计部门可以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审计人员在环境管理学、区域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学习,提升区域环境审计的技术性、专业性与综合性。此外,可以设置环境审计的外部专家机制,形成区域环境审计的专家队伍,提高区域环境审计的效率和效果。J

参考文献:

大学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第15篇

严格遵守培训班各项纪律和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专心致志地参加培训,真正做到坐得住、学得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根据县委组织部2020年培训计划,从今天开始,我们在这里举行为期X天的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本次培训,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解读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意识、绿色发展意识、环保责任意识、依法防治意识,为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奠定思想基础、理论基础、法治基础,不断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对这次培训班,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县委党校、市生态环境局X分局也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当前环保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精心安排了授课内容,邀请了环保工作经验丰富的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X同志、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X同志以及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深入研究的县委党校老师为我们授课,课程内容丰富全面、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希望大家把握好这次培训机会,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知识,努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水平。借此机会,下面我强调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

早在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同志首次明确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这一理念,至今仍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美丽中国”成为中华民族追求的新目标,“生态文明”首次被写入新修订的《党章》,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生态文明思想,这为我们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引和强大的实践动力。2015年1月,在云南考察工作时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一重要论述,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了更加突出、更加重要位置。

2018年3月,“生态文明”被写入新修订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之名确立生态文明的重要性。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了规范基础,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民法制度保障。

近年来,全县上下认真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希望和困难同在,机遇和挑战共存,我们取得的成绩是初步的,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一是生态环境治理任务仍然艰巨,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成效持续巩固和全县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二是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责任等还有待进一步靠实,个别部门生态环保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三是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对滞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性、相容性不强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等。

这些问题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更主要的还是思想认识问题和作风问题,说明我们个别部门及领导干部在政治站位、思想认识、工作作风上还有差距,还没有真正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远意义,还没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面对严峻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坚决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过关心理,既要有“走钢丝”的忧患意识,也要有“登高峰”的必胜信心,不断夯实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理论基础,

把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推进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对待,坚持“统筹推进、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的原则,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全面做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整治,扎实完成各类生态环境领域工作任务,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靠实工作责任,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结合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散乱污”企业整治等工作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长远来看,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仍然是全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攻坚期和关键期,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在争做“四种人”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生态环境保护的“明白人”,坚决推动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客观准确判断形势,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刻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始终保持驰而不息的攻坚态势,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地、落实、落到位。

二是要做绿色发展的“践行人”,努力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发展。要义不容辞地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旗,自觉带头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招商引资和新上项目建设中,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恢复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步伐,不断完善煤化工、新型建材、清洁能源、绿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链条。

三是要做绿水青山的“守护人”,坚决打好突出环保问题治理攻坚战。要时刻铭记“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着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企业生态环保的主体责任,全面完成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扎实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和全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是要做绿色X的“代言人”,奏响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旋律。要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主动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着力弘扬生态文明,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推动形成人人关心生态环境、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人人享有文明成果的良好氛围,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

三、珍惜学习机会,圆满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任务

这次培训,采取专题辅导、观摩考察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了四中全会精神、环保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知识,内容丰富,针对性较强,对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法、新规、新政策,抓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大家一定要珍惜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带着问题学、集中精力学,做到学以增智、学以增技,不要学的时候激动、学完之后不动,要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实效,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学以致用。一要结合实际积极学。

参加此次培训班的是各乡镇、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环保负责人,你们处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的第一线,平时大家工作都很忙,专门抽出时间坐下来学习的时间不多。

这次培训班安排比较紧凑,课堂教学和经验交流共五天时间,大家一定要明确认识,端正学习态度,发扬谦虚谨慎的学风,集中精力静下心来虚心学习。对不容易理解的问题,要加强交流,共同探讨,共同提高,争取学深学透。

二要严肃纪律认真学。参加培训,角色就是学生。大家要严格遵守培训班各项纪律和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专心致志地参加培训,真正做到坐得住、学得好。县委组织部和党校要加强管理,严格出勤考核,严肃课堂纪律,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三要注重交流深入学。这次培训信息量大,大家要通过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相互交流等形式,认真思考研究,及时理解消化,把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深学透。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照培训内容,边学习、边思考,找准乡镇、部门和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狠抓落实、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确保本次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同志们,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得的发展机遇、重大的政治责任、繁重的工作任务,我们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主动担当、迎难而上,积极作为、真抓实干,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X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