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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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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实践教学中通过与优秀民间艺术的结合,教师可组织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鉴赏活动,让学生在鉴赏中感悟民间美术所传承的美学价值,潜移默化地培养审美情趣,循序渐进地掌握美学赏析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审美观。例如:笔者利用学生所熟悉的民间陶瓷艺术,开展了如下美术鉴赏活动:【结合图片,引导观察】陶瓷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艺术形态,同学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碗、碟等器皿可能都是陶瓷做成的(播放幻灯片)。接着提问:而在艺术历史上,同学们知道最有名的陶器是什么吗?【个例分析,引导细赏】艺术历史上最出名的陶器是盛行于唐代的唐三彩(出示《三彩女俑》、《三彩载人俑》、《单彩壶》等图片)。通过对图片的观察,请同学们回答以下问题:(1)其造型美不美;(2)其形态是否自然;(3)其装饰性是否强。结合学生的回答及《三彩马》课件,引导学生逐步赏析唐三彩的釉色、整体及局部造型特色及高超的制作技巧,如比例准确、线型流畅、神韵逼真等。【举一反三,欣赏作品】结合《三彩马》的鉴赏,教授学生美学欣赏方法,指导学生分组欣赏《三彩女俑》、《三彩骆驼载人俑》、《三彩载人俑》等作品。然后让学生推荐一件作品,说说自己的感受,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表达感悟。【总结感悟,提高审美价值观】通过对学生感悟的总结,让学生认识到民间文化遗产的美学价值及其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意义,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2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培养学生美学创造能力

我国民间美术有着独特的文化内涵,不仅能陶冶学生情操,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习民间美术的重要价值,树立传承与创新民族文化的意识,更能激发学生表现美、创造美的欲望,在实践操作中逐步理解民间艺术的语言特点和艺术创作理念,逐步培养学生的美学创造能力。因此,实践教学中,教师可结合优秀民间艺术,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让学生在动手实践中培养美学创造能力。例如:风筝是同学们熟知并喜欢的游戏玩具,同时它也是一种民间工艺品,至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在课堂教学中,笔者设计了如下实践活动:【引导欣赏,追溯起源】首先,引导学生欣赏多种风筝,通过对风筝实物的观察和触摸,感受其形象的逼真、色彩的艳丽;然后,讲解风筝的起源、流派、色彩图案特点,并引导学生了解风筝的左右对称的特征,认识、熟悉风筝的种类。【解释美学原理,指导制作技巧】通过对风筝传统文化艺术的了解,引导学生观察与探究风筝的美学艺术特点及艺术魅力,培养观察与分析能力,并讲解风筝的飞行原理。同时,通过师生合作,让同学们探知风筝制作的过程与方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美学观察与思维能力,奠定美学创造的基础。【总结归纳,培养美学创造能力】在教师的引导下,指导学生归纳总结风筝扎、糊、绘、放的“四艺”以及美学特点:图案美观、色彩鲜艳、和谐对称。【交流评价,艺术延伸】通过生生、师生评价,巩固风筝的知识,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及艺术创造能力,使学生进一步领会传统风筝文化的魅力。

3总结

第2篇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第3篇

1.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配合课程设置。连云港市农村小学美术专职教师紧缺,为了完成课程设置,学校从其他科目调配非美术专业教师担任美术教学工作。根据课题组的调查研究分析及对相关文献的分析,目前农村美术教师构成阻碍了课程改革深层次推进,基础教育面临新的发展问题,推进统筹城乡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工作担负着更为艰巨和复杂的历史使命。第二,体现课程性质。2011版美术课程标准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美术课程强调美术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乡土民间美术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使之成为美术课程资源,是对国家美术课程的补充,为美术教学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本课题是立足于连云港市板浦特有的民间艺术,让民间美术从艺术角度反映民族特色和本土艺术精神,反映民族文化意识与价值观。第三,提高教师素养。通过课题研究,引导教师深入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艺术涵养。本课题的研究将引发教师及学生转变创新观念,丰富和发展美术课堂教学的理论。第四,解决现存问题。本课题的研究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为主,让学生在美术教学活动中得到锻炼和审美教育,调动每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把家乡的民间艺术发扬光大。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真正做到在学中做、做中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

二、在美术教学中运用连云港民间艺术的目标和内容

1.研究目标

第一,学生的美术素养。小学民间美术课程的开发既要把握民间美术资源的“民间”特性,又要注重与学生身心发展认识规律相结合,重在培养学生的技能与理解力,让学生多渠道地体验学习乐趣,逐渐认识民族艺术的价值,通过探索活动主动地在生活中传承、保护和发展民间艺术,实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活态传承。第二,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对连云港民间艺术进行全面的了解、学习、交流、探讨,与民间艺人直接接触,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让教师在广泛的文化情境中认识民间艺术的特征、艺术表现的多样性,以及美术对社会生活的独特贡献。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通过对连云港民间艺术的学习与探讨,据此确定课题研究的一些方案和策略,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第三,学校的整体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家长和社区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与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创办特色艺术学校,形成健康的校园文化。全面贯彻落实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大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的水平。

2.研究内容

乡土特色美术手工课教学,是根据农村经济相对滞后、学生准备美术学习用具较难而设计的。经过实施可以弥补农村基层学校教学方式的不足。第一,学生的学习方式和习惯。改变原有单纯接受式的学习方式,建立和形成充分调动、发挥学生主体性和探究式学习方式成为这次课题研究主要应解决的问题。让学生通过对连云港民间艺术进行全面的了解、学习、交流、探讨,在广泛的文化情境中认识民间艺术的特征、艺术表现的多样性以及美术对社会生活的独特贡献。第二,教师教学的方式与途径。在美术教学中有效地开展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在教学中让学生多看、多思,多讨论、交流和动手操作。第三,教师研究水平。教师在实践反思自己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以及教育教学行为。以人为本,依托课题教研,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三、在美术教学中运用连云港民间艺术的实践

“连云港民间艺术在乡村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应用研究”这一课题不仅体现了美术课堂教学的人文性和工具性,也是衡量美术课堂教学优劣的原则和标准,研究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思路,进行科学、有序的研究,主要过程如下:

1.农村小学美术教师课堂教学单一化现状研究

第一,现象分析。根据调查发现,以往海州区农村美术教学的课堂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分海州农村地处偏僻,受客观条件限制。在海州农村,缺少美术馆、画廊、历史博物馆等设施。海州区部分学校经费紧张。教师缺少辅助设备、图片资料等。久而久之,学生很容易厌烦,从而对美术课失去兴趣。由于美术课对材料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导致美术课堂的教学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学生材料的准备情况。农村学生的学具很难齐全,常令教师犯难。学生在接触美术作品时,主要使用一些蜡笔、彩笔、水粉等常见的绘画材料,材料的单一使学生的作业带有明显的复制痕迹。第二,对现状的反思。通过调查分析,课题组发现要改变农村小学美术课堂教学现状,必须把提高教师业务素质、转变观念作为切入点。当前的教学在向实证研究的方向发展,靠经验的描述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只有采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课堂教学中长期困扰美术教师的难点问题、症结问题进行实实在在的研究,才能有效地建构生态化的课堂教学。因此,必须积极引导教师针对教学中的困惑进行研究,让科学的理论指导教学实践,使教师的教学行为更加符合教学规律。

2.农村美术教师课堂教学“生态化建构”的实践研究

农村小学美术教师课堂教学民间艺术的实践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采用了实证研究法,从理论上弄清课题中民间艺术的内涵,明确生态化教学的特点、价值,初步形成生态化教学的理论体系。在实现生态化课堂教学的前提下实现课堂教学效益最大化。第一,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资源。如广阔的田野、蓝天白云、美丽的山川、河流、动物和奇花异草,还有天然的材料,如各种竹、石、木、土、草等,不仅自然风光美,而且物产丰富等,这些都是学生绘画的好题材。罗丹曾说过:“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因此,在特色化美术教学的探索中,笔者积极引导学生观察自己身边的事物,在熟悉的家乡寻美,在取材中欣赏美,在绘画中创造美。第二,独具特色的民间文化资源。传统的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民间美术的大荟萃。走进节日,参与民俗活动,亲身体验民间美术在这些节日中的特色,也是对学校美术教育的有益补充。在节日里,农民杀猪宰羊、走乡邻、访亲友、逛庙会。不同的时节,农民有不同的庆贺方法。古镇板浦有着悠久的舞龙、玩花船的风俗传统。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是古镇传统的花灯节。这是全镇性的盛大庆祝活动。在活动期间,在家庭、学校、社会的配合下,笔者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画脸谱、糊龙鳞、龙头点彩、染彩车、舞大龙等活动。第三,方便利用的民间工艺资源。连云港市的服装业比较兴旺,自然废弃的布角料也很多。在教学中,笔者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指导学生用布角料进行布贴画的创作,收到了很好的艺术效果。当笔者把这些经济实用的材料作为美术学具引进课堂时,引起了学生的极大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学生学得主动、愉快,课堂氛围生动、活泼。

四、研究的理性认识

第一,明确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的文化内涵与价值取向。乡土文化课堂教学有助于促进师生的共同成长。通过一年多的实践研究,农村小学美术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明显提高了,大大推进了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二,明确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在课程改革中的应有地位。课程改革的目的是实现教学的最优化,借助生态学的研究成果,以农村小学所形成的教学系统为中轴,以连云港乡土文化渗入课堂教学为主线,从实践中探索农村小学美术课堂形式,建构农村小学美术课堂教学生态化的环境,达到了教学的平衡、协同、和谐,实现了课堂教学的优质化。第三,梳理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实施中的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不断丰富生态化美术课堂的内涵。二是处理好教师、学生与教学环境的关系,追求“乡土文化”的教学环境,追求乡土文化基础上的生态课堂。三是处理好学生与学生的关系,寻找生生之间“协同”的连接点,让乡土文化课堂更加完善。

五、研究尚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1.存在的问题

这两年多的研究过程,课题组虽然取得了一些收获,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研究的动力尚显不足,课题研究活动还没有真正成为教师的自觉行为,课题研究还只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次,未能建立完整的体系;第二,课题注重对农村小学乡土文化课堂教学特色化的研究,但对特色化课堂教学的构建研究还有欠缺。研究过程中关注乡土特色文化教学过多,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如何构建乡土特色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尚不够深入。

2.对研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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