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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论文范文

竣工决算论文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1篇

1.竣工决算的构成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决算表和结算表,其中项目工程决算的各项工作一般是由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建设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结算表形成后需要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包括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复核、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审核等。结算表编制完成后,监理、项目执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没有问题后,施工单位将其上报业主,业主则结合该结算表,按照建设项目汇总编制,最终形成公路工程竣工决算表。

2.编制

根据编制工程决算时,需要根据竣工资料来进行,它是在各项施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信息,要求其是原始资料,其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项目评审文件、批复文件、批准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竣工图、计量报表、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图纸审核资料等。其中竣工图是极为重要的方面,其较为详细、直观的反应出了工程具体实施后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量、基本结构、规格、竣工的公路等级标准等。制定竣工图的基本流程是先收集设计施工图、变更图等,并将其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工程的实际测量,真实准确的编制到竣工图中。如果存在临时设施工程,无法在竣工图中标志出来,可以编制进计量支付报表中,并附带详细的说明,包括其在竣工图上位置、内容等。竣工图中的各项细节内容需要按照规范清晰明确的标志出来,包括文字说明、数据、线性图案等,并严格按照比例出图。竣工图底稿完成后,需要经过各个级层人员的复查后,递交至业主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遗漏的项目。

3.竣工决算的编制要点分析

竣工决算编制主要是由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构成的,一般是施工单位结合工程量的详细内容编制出结算表,决算表则需要先全面收集各个合同段编制出的结算表,再进行汇总、整理后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3.1结算表

首先需要编制出各项结算表,包括设计变更登记表、设计变更明细表、各种结算明细表、计日工明细表、价格调整内容表、索赔资金表、奖惩金额表、专项暂定金支出明细表、后期工程明细表、报废工程明细表、施工材料消耗表、工程量清单结算表、标底合同结算费用转换表。其中标底合同结算费用转换表,其标底费用转换需要建设单位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费用必须科学合理的编制,再由建设单位对各项表格进行整理,编制成投资控制情况比较表及工程数量情况比较表,需要注意的是标底合同转换表中的建安费暂定金额,需要与各结算费用中的其他支付相对应,主要包括点工、工程保险费、索赔费用、价格调节、专项暂定金、奖惩金额、尾款利息等;工程保险费应划分至其他项,另外临时道路的施工费用、养护费用、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临时工程的维修和拆除等,均需要划分至临时工程项目。

3.2决算表

决算表在编制时需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即工程量清单决算详情表、设计变更详情表、建设项目概况表、已经批复的概预算转换表、投资控制内容对比表、工程数量对比表、机械设备购进表、工具购进表、器具购进表、其他费用汇总表、人工及材料消耗表。在编制概预算转换表时,需要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来开展转换工作,已经批准的概算项目需要适当调节,将交叉工程、计划利润、税金等项目去掉,上述的支出则划分至对应的具体施工环节中,包括路基、路面、桥梁等,适当总结各个名目的内容,预留的费用需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划分至建安费预留经费、设备购进预留经费及其他预留经费中,保障工程量清单格式或者实施转换后的费用能够和概算项目保持一致或者能够一一对应,便于比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还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及施工图设计情况,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工程的数量及各项金额,即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复测确认工作。

4.审计工作的现状及要点

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含了重要的审计工作,一般来说审计过程是业主先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材料递交至财政部门,少数情况下财政部门会亲自审计,一般是委托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完成之后,编制人员需要先对其进行严格的自审,再交由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人员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的过程中,需要公平公正、认真谨慎,有主有次,并具有扎实的业务能力,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决算审核人员工作随意,态度不佳,决算资料缺失等,使得审计工作质量不佳,导致现在各项工程的审计结果一般为扣减。审计人员扣减出的项目、数量等,需要第一时间计算出其各项数据,包括成本、利率等,分析其合理性,判断其是否应该扣减等。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无法独自进行断定,则需要先将详细情况及个人的意见均汇报至领导,再行处理。工程的审计工作完成后,需要不断地进行分析总结,积累经验,提高审计技能水平,优化审计工作的质量。

总结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2篇

1.1决算编制不规范

决算编制是保障工程竣工决算准确性与全面性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可靠,但是在机场建设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不按照国家编制规定严格工作。比如编报滞后问题,国家规定,决算编制一般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编出财务核算,如果一个月期限不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延长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编制推迟过久,会扩大建设支出,使正常的核算和评估不能顺利的开展。另外编制还存在一种问题是编制资料不齐全,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必须进行决算的项目没有进行统计评估,有些虽然有决算,但是使用的决算科目比较混乱,知识决算的保存价值无法发挥,影响决算的正常、按时进行,降低项目的投资效益。

1.2竣工财务决算不准确

在工程竣工决算编制中,可能会由于法律问题、利益问题以及一些主观的原因等,建设单位会冒着违法的风险,编制不合规的编制决算。比如预算超支,这种现象在决算编制中非常常见,原因可能是施工图等前期材料编制比较低劣,或者是施工技术不高;也可能是编制方法落后或者是人为故意夸大费用等,在工程决算时降低工程标准、重复计算等等,虚增工程量,加大工程开支。还有一种现象时虚假利益,一些建设单位发生的工程借贷款,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是利用借贷款利息,从中牟利,形成虚假效益。

1.3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控制不合理

机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监管主体比较多,但是监管机构比较分散,导致监管效率不高。有时一个机场投资项目要接受多个监督部门接受重复检查,这样既浪费监管资源,又影响监督效率。而且这种多部门的分散监督模式缺乏相互就爱你的协调性,导致责任落实不到位,降低了投资监管的作用。另外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比较滞后,工程的各个方面不能及时、准确的执行及管理,也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无法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

2提高机场建设竣工决算有效措施

2.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竣工核算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由工程建设的各个部门相互协调,共同配合。成立专门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机构,明确划分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权限,使工程决算工作能够顺利、按时完成。提高基建会计的业务水平,规范会计科目的设置,按时审核工程进度,使工程程序更加连贯,保障工程各项会计处理有序、正确的进行,合理做好结算工作,及时清理往来账项,理清债务关系等。

2.2创新管理体制

工程项目核算的顺利开展要依赖建设单位的管理体制,只有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健全,才能更好的进行工程竣工核算。所以项目管理单位应该积极创新和改革战略规划,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精简管理机构,有效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另外要理顺部门间的职权问题,使单位内部责权清晰,分工合作,强化工程的责任和程序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提高资金效益意识,为工程竣工核算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3完善监督控制体系

机场建设工程与其他的基建工程有一定的区别,他的监督管理体系除了健全监督模式,明确监管流程以外,还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构建这个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加大财务检查的力度,完善以资金结算为中心的管理。在项目伊始就推行全面预算,以预算项目为中心做决算,实施合理、有效的财务控制。同时提高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远程报表、保障、审计等远程监督模式。检查各类竣工验收工程教育预算内容的相符性,注重决算的技术与方法,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结语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概算 预算 决算

中图分类号:TU201.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具体实施设计概算、设计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将对工程投标工作,竣工结算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在工作实践当中,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抓住编制重点,是确保“三算”编制的有效手段。因而,科学的进行工程量计算,做到不重不漏是“三算”的基础工作。首先,深入熟悉设计图纸资料,了解施工方案是编制“三算”的基础,设计图纸是计算工程量的主要依据。

一、设计概算、设计预算与竣工决算在实际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设计概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它是根据初步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指标等资料,计算建设工程全部费用。但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做到精确无误,有一部分只能按常规做法去编制概算,在实际应用中它主要是确定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及单位工程投资的依据;2、设计预算是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内部编制的完成单位工程所需的工种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数量和直接费标准,也是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它在编制中的依据是: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行的施工定额或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使用定额;建筑材料手册和预算手册。预算是衡量工人劳动成果的尺度和计算应得报酬的依据,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定额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和全优超额工资制度,有利于贯彻多劳多得原则,调动生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施工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中,可把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相对比,分析其中超支、节约的原因,改进技术操作和施工管理,有针对地控制施工中的人力、物力消耗。

3、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或使用全过程编制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报告。竣工决算在编制及应用中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文件;建设项目总概算书及单项工程终合概算书;建设记录或施工签证以及其他工程中发生的费用记录;竣工图纸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相关记录;历年基本建设资料和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文件。

二、设计概算、设计预算与竣工决算在当前实际运作中存在着的不同问题。

1、设计概算可以分为三级概算,分别是: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设计概算在运作中,由于它处在工程的前期,在做概算之前常常只具备有设计说明与平面图和全部工程项目一览表等资料,导致在编制过程中容易出现精度差,对象工程的内容与概算指标中的内容出现偏差。

2、设计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四项,一般以单位工程量为对象,按部分工程量进行计算。通常这些内容由编制说明和计算表格两部分组成。在实际运作中容易出现因施工图纸不细,造成工程量的错项及漏项,价格因地区和定额的不同,容易出现偏差。

3、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概括了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竣工决算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于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图纸的不完善、设计效果与实际效果的不同,现场多个施工队伍的交叉施工、意外造成的损失等都会提出不同的措施,造成了变更、增项、减项,这些都是在竣工决算编制过程中必须细致细心去统计的重要组成,因此在竣工决算运作中容易出现漏单、漏报的主要问题。

三、对于“三算”在实际运作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实际与理论的结合提出以下的几点解决方法及措施:

1、编制设计概算时,根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总平面图与全部工程项目一览表等资料进行编制,由于资料的不详细我们对于其在实际运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认真地熟悉总平面图和全部工程项目一览表中的内容,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详细地了解图纸与项目表中出现的细部做法与内容存在的问题来尽量避免与减少问题的发生。

2、设计预算的编制过程中,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定额中的内容与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施工图纸的施工工艺、技术规范等内容的熟读,可以有效的减少在编制过程中造成工程量的错项及漏项,再有因地区差异材料价格有所不同,为了避免异地施工预算造价有勿,价格出现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及时更换施工定额、及时了解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勤搜集、多积累不同地区的价位与施工定额内容来避免差异的发生。

3、在竣工决算的编制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问题,我们应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所有新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应及时、完整、正确的编制好竣工决算。为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应做好以下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是对建设工程的全面考核,所有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及使用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证建设项目按时使用和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积累、整理竣工项目资料,保证竣工决算的完整性,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工作,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为投产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依据,它关系到竣工决算的完整性和质量的好坏;认真清理、核对各项账目,保证竣工决算的正确性。应根据以下几个步骤编制:收集、整理和分析工程资料;清理各项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填写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说明书;进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清理、装订竣工图;申报主管部门审核。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z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z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通过检查和专题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

《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

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z2002{394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项目建设完成后,迟迟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是项目法人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工程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就行;二是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些扫尾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三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工程价款无法结算支付。

(四)没有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环节

审查是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水利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制度,要求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将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以文件形式就竣工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审查意见。但是,这项规定在基层很难实施。主要原因是基层项目法人的财务、技术等人员基本都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兼职,如果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算的编制人又成了决算审查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这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相冲突。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规范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审计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水利审计部门。但是,县级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多数是由本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或者由财政部门的评审代替竣工决算审计,并且是按照预算单位审计或者专项资金审计的模式出具审计报告,报告的格式、内容、侧重点和评价结论,无法满足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

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建议

(一)明确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主体

项目法人是项目会计核算主体,也是竣工决算编制主体,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归集会计资料,核算建设成本,准确计量资产形成价值,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即使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代建单位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也不能改变。基层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z2011{19号)规定,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一、提高对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认识

水利设施基本建设项的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综合反映竣工项目财务情况和建设成果,属于总结性的文件,是对新增资产价值和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正确核算的依据,也成为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重要因素之一,还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所以,把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编制的必要性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认真对待。

二、掌握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工作涉及到合同、建账及结算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整个过程,与计划合同、资产管理、工程建设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涉及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和多个部门,所以必须在相关政策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书;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等资料,还就是相关的财务核算办法及制度等。

三、财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的资料收集

由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属于一项综合性工作,关系到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内容,因此要求财务人员要从建设期开始就注意手记与整理和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项目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分门别类,当然除此之外还要收集以下方面的资料:设计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的建议书及施工图设计,以及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尤其是初步设计文件与重大变更文件的收集;投资计划与预算,包含各年度的投资基本建设的计划、基本预算的编制、上报及审批等情况;招投标文件;合同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征地及拆迁安置资料等。

四、竣工财务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对计划、资金的核实与核对工作。要在项目竣工时,对投资计划进行逐项、逐年的核对,检查资金的到位情况及资金的利用情况及资金利用是否超标。其次是已完工程及财产物资的清查工作。对完工的工程进行清理核算,这就对整体工程决算的顺利完成是十分有利的。再就是对合同的价款的结算、债权债务清理及竣工结余资金的分配。

五、撰写竣工财务决算分析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需要一份书面性的说明,也就是竣工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它是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之一。分析报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基建项目整体概况,投资预算、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偿及财产物资清理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的分配等情况。分析和计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找出基建项目管理与决算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分析概算与决算的差异,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经济纠纷及经济责任都要加以说明,经过对以上因素的分析说明,基建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中才能够比较客观完整的对项目的情况反映出来,为以后的决策提供参考。

六、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财务报表应该按照水利部颁发的编制规程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报表编制,主要包括:封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以上各表格的要按照大、中、小型项目分别进行填写,各项内容的填写都要完整,表与表要核对无误,并与账簿内容反映那出的情况及数据要保持一致。

七、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

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审核,审核后才可进行竣工验收。报送主管财务部门需要报送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提交书面请示,同时准备好相关资料,等待审查通过。

总之,竣工财务决算是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应该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完成。

参 考 文 献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区别

最近在审核工程结算时经常听到有人把工程竣工结算说成工程竣工决算,才知道还有很多人弄不清两者的区别,还以为是一个概念。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 两者在概念时间上的区别

1.1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向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索取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也叫工程价款结算,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2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造价结算和客观地评价项目实际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决算又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一般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

2 两者的内容不同

2.1 工程竣工结算是对建设工程费进行结算,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合同规定应给施工单位的其他费用,可以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2.2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用及预备费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3 两者编审主体不同

3.1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范畴,是由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行主体。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实。合同中对核实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3.2 工程竣工决算侧重于财务决算,主要由具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完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指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有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4 两者编制依据不同

4.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住建部联合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另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等。

4.2 竣工决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它有关资料。

5 两者作用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第一,经过双方共同认可的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第二,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第三,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竣工决算的作用。第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应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采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第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而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秩序,根据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2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151号、陕政办发[]22号;市发改委宝市发改投发[]197号、宝市发改投发[]78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赠;转让、出售、拍卖国家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灾后重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是对建设项目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等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对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具有十公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验收依据

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消防、节能等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简称小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七条投资100万元到1000万元(含)的项目(简称中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7、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第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初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且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务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齐全,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6、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8、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9、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九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的,也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全部完工,但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四、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局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局负责。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对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中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向县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根据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和表格报县监察局审查备案。

(2)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竣工资料供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包括县监察局审查意见、项目立项、初设、招投标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初验及专项验收情况、结论等。

(3)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竣工资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决定,并在做出同意竣工验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竣工验收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

(4)进行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小型项目的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为了确保项目顺利验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验收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严格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发放、资金补助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形式由建设单位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小型项目原则上可按行业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打捆组织验收。

五、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县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和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3、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4、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面检查项目建设管理、设计质量、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档案等,并做出评价;

5、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6、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7、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验收会议的主要成果。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及投入试运行日期等。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与结论及现场验收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做出评定结论。

3、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

4、试生产、试运行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其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做出结论。

5、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对批准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做出审核结论。

6、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总结讨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做出结论。

8、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1、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后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凡审计后的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审批环节不到位、资料不齐、财务不清、债务未清理的不验收。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竣工决算是基建会计一项基础性的工作,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建项目投资日益增加,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存在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的问题,因而影响了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和学校对资产的管理,本文就竣工决算滞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反映了工程项目从筹建到验收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是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拨款核销文件的依据,也是基建会计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在完工后的三个月内应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但事实上,随着近年来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建项目投资也日益增加,一些高校的竣工决算却经常被长时间的搁置,导致竣工决算严重滞后,进而影响了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和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因此对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滞后问题加以分析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对于今后正确的基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的选择以及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滞后的现状及影响

高校自98年扩招以来,招生人数从108万人到2005年招生人数的504万人,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各项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基建投资日益增大。如某省教育厅的数据显示,05年省属高校的在建工程是25.4亿,拨款是32.05亿,多数高校工程竣工后虽已交付使用多年,但仍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存在的有9.7亿,占总在建工程的38.2%。竣工决算的滞后与基建工程的特点有关联,但多数还是其他的原因引起的,因为多数高校基建面临的是繁重的项目管理任务,为了学生能够如期入学,工程项目要赶工期,赶进度,学校注重的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阶段的控制管理,管理的目标是按期交付使用,却忽视了工程项目竣工的后期工作,造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滞后,进而出现了一系列的影响。

1、竣工决算滞后影响了办理固定资产财产帐的管理。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多年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只能先交付使用造成固定资产已使用,但没有资产帐。而且长期不进行竣工决算,时间一长,资料提供不全,更难以进行竣工决算,进一步影响了工程项目结转为固定资产财产帐,易造成学校资产的流失。

2、竣工决算滞后导致资产管理与使用脱节。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相关手续不齐,国资部门不能办产权证书,未纳入学校资产的核算管理。而使用部门管理的重心是教学,缺乏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这容易使资产的管理出现“真空”现象。特别是在一些教学设施及设备的管理上,由于管理的缺位,影响了学校对资产的正常管理与合理使用。

3、竣工决算滞后导致资产成本人为增加。在工程交付使用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维修费、配套设施等支出,由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该工程的这些费用会被摊入工程成本。而且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随意地将非本项目的维修费、更换配件等摊入工程成本,人为地增大建设项目的成本。另外,工程结算取费系数每年都在发生变化,迟报工程决算,会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使资产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造成资产计价的不实。

二、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原因分析

1、校领导对竣工决算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不完善。(1)校领导对投资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的意识不强,且学校管理的重点是教学科研,因此校领导更关心的是工程的进度、完工日期以及学生能否按期入学等问题,却忽视了对竣工决算的办理,学校认为欠缺的只是竣工决算的手续问题,并不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交付使用。因而,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就被搁置,若遇上领导换任,易造成基建历史遗留问题。(2)各职能部门缺乏沟通与协调。基建、国资、财务、院系等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沟通,相互配合不够,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基建部门对竣工决算所需的材料或程序不了解,使基建材料提供不完整,竣工决算不及时,最后国资部门按小于基建工程项目帐面数给予入帐,导致帐面数与实际资产数严重不相符。而工程后期所发生的费用是以资产入帐还是使用部门以修缮费用入帐,这些费用在财务管理上分得清,但在部门之间因涉及局部利益却较难分清。如某高校的基建部门,工程项目食堂在98年初已完工,食堂附属设备在98年购买,由于该项目超投资且手续不完整,食堂及锅炉的竣工决算至今没有办理,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入学校资产帐,造成实际资产与帐目严重不符。在今年使用部门已多次要求对该设备进行报废,但国资部门因锅炉设备目前为止还未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因而其设备即使报废年限已到期也无法办理报废手续。由此可见,部门之间协调与否,影响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2、基建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素质问题影响竣工决算的及时性。(1)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由于工期紧、任务重,以致于一人多岗、超工作量地工作,及管理人员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缺乏制度的制约,而且还很难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的效果进行有效的监督。比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既要对现场检查、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签证,又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审核,还要负责保管工程的有关资料。在人员超负荷工作以及岗位职责不清、岗位职能交叉的情况下,一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出现哪一环节的问题,管理人员之间容易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使竣工决算所需的前期工作断层,造成竣工决算不能如期进行。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对竣工决算知识的缺乏、工作经验等职业素质方面的欠缺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会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2)基建财务人员问题。多数高校基建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更新慢等方面的问题,造成新时期的基建财务人员衔接不上,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专业知识跟不上经济时代的发展。基建财务人员对项目建设经常停留于表面的工作,如某高校的基建财务人员,在退休时,所移交的帐面显示基建项目已完工,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业已送达,财务人员却没有向主管部门申请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报告。基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实践经验的丰富与否、良好的职业道德等也影响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3、对财政性资金结余的操纵导致竣工决算滞后。高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预算之内。但高校基本建设对工程项目常常是贪大攀比,盲目扩张,脱离实际,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更改设计,使得在建工程经常是超预算进行,而在超预算缺口的资金不能落实时,就容易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同时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是单项的专户专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自行调剂建设项目资金,学校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基建财务报表时,隐瞒了建设资金结余的情况,而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方面的监管乏力也潜在的助长了学校的这种做法。因此,高校在工程完工后,并不急于进行竣工决算。

4、承建商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承建商在工程完工后,应提供竣工决算的材料,但承建商在竣工决算时,对工程量的计算、工程定额的套用、材料差价的确定等高估冒算,以赚取更多的利润,这与高校建设方的工程质量要保证,要节省资金、降低工程成本方面,两者财务管理的目的不同。另外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建设方认为应对承包商进行经济上的处罚,而承建商反过来则认为这是因设计缺陷而导致的技术问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上,承建方与建设方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在质量、定额套用、取费问题上存在比较大的歧义,导致了竣工决算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

三、竣工决算滞后的防范措施

1、校领导重视竣工决算,加强和完善管理。(1)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创造竣工决算的良好外部环境。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工程项目的后期工作即竣工决算,强化项目管理意识,认清竣工决算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意义与作用。成立以校领导为主,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组成成员的基建竣工验收会,负责基建的竣工决算工作,校领导要在关键问题、重要环节如验收环节要亲自参与,以使基建的最后环节竣工决算能够顺利开展。(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提高管理效率。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相互沟通,相互协调,提高部门间相互配合的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基建材料的基础性收集工作,档案收集与项目管理同步进行、实时同步地检查,不断补充,避免因文件的缺失而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校领导对基建的历史遗留问题确实是建设方责任的,要责成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把该补办的材料补齐全,办理清楚,确保竣工决算的顺利进行。

2、加强人员素质管理。(1)制定岗位规章制度。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职责范围等规定,并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确定“谁负责的项目,谁负责竣工决算”的原则,实行负责到底的办法规范工程项目的办事流程,形成管理人员照章办事的自觉性,有效地规范基建管理人员的行为,使基建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2)提高人员素质。首先,基建部门平常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与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大家参加社会上的专业知识考试,在提高理论的同时积累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把职称评定、提拔任用与平常的工作表现、工作效率相结合,切实提高基建管理人员的待遇,既能体现学校对管理人员辛勤工作的肯定,又能对其管理行为的效果进行奖惩。学校应避免管理人员的频繁流动,以保证基建工程项目工作的连续性。其次,基本建设工程的周期长、跨度大,财务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开始收集、整理、分析原始资料,着手准备竣工决算的各项事前工作。财务人员除了业务素质强之外,还要经常随基建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加强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学校应对基建会计设置A岗、B岗,两岗人员相互互补,相互补充,避免由于人员的流动、退休等外在的原因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基建财务人员因基建的特殊性,接触社会上的人杂,在工作要求上对财务人员比较苛刻,财务人员复合型的知识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与准确性。(3)设立内部档案管理员。基建部门要单独设立一个内部档案管理员,管理员既要懂基建专业知识又要熟悉档案知识,负责保管和收集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对资料系统整理、分类归档,以使每个项目的资料文件得到保全,为竣工决算提供完整、齐全的数据资料,确保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3、加强工程预算的控制,监督基建投资管理。构建主管部门—高校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的三级管理模式,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施工,不能随意的进行变更和修改设计中的技术要求,基建部门与财务部门要相互协作,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要严格按工程的预算执行。基建项目完工时,财务部门在接到基建部门通知后,要求施工单位上报竣工决算资料,使审计机构能及时地对竣工决算工程款进行审核,为工程竣工决算的及时性打下基础。主管部门通过财务部门利用网络上传的财务信息,对基建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高校基建项目资金的串户使用,防止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时,为了继续超期使用预算拨款资金,而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

4、选择信誉良好的承建商。学校确定承建商后,在与对方签定合同时,对较容易产生经济纠纷的事项应在合同中事先规定。如基建工程量计量由监理公司、现场管理科进行监督审核,工程定额的选用应结合本地区建委所编制的费用定额进行套算。而材料差价的补差则与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相挂钩。因设计而变更的部分由双方在现场进行签证。签订的合同条款经法律顾问审核,减少合同中的纰漏。在工程完工后,工程中的确存在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及期限,基建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和协调施工单位的后补事项,为工程竣工决算的及时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总之,竣工决算不仅关系着固定资产的帐面与实物的数字问题,还关系着学校的资产管理水平以及学校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因此,准确、及时地做好竣工决算工作既是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也是符合国家与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春华.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中的问题及影响[J].上海审计,2005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9篇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 竣工结算 滞后问题 对策

一、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影响

(一)对项目完工审计工作的影响

当出现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问题时,水利单位就很难在第一时间及时的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来说只有完工审计的水利工程项目,才能够确认最终的投资额,如果出现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问题,就会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进行,也不能够提高审计结论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对项目后续财务管理核算的影响

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延误,就会直接导致不能及时的向财务部门递交相关竣工资料和财务资料,一些账务也长期挂账得不到及时的处理,无法正确的核定实际成本,水利工程烂尾问题频发,不利于项目后续财务管理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项目评估和追责工作的影响

水利工程单位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是竣工决算,只有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工作,才能够提高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如果出现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问题就会影响到评估和追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原因

从实际情况来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视程度不高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水利工程单位出现了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比较重视的是资金的投入量,对项目资金的产出效益却不够重视。有的水利工程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后的管护主体并没有明确,运行维护费也没有得到固定的安排,比较容易出现重复投资的问题。

(二)水利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

水利工程建设是一个周期性的过程,是分项目、分周期进行的,有着时间跨度大的建设特点,同时由于受到资金、拆迁、征地等因素的影响,水利工程建设也应该分期、分步的进行建设,同时在工程竣工后也不能及时的进行验收,这就直接影响到了竣工决算的速度。一些水利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隐蔽工程,并不能从表面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判,延长了交付使用的时间,水利工程项目竣工的时间也受到了影响。

(三)较大的编制和审核竣工结算的工作量

政策性资金是水利工程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这就要求在项目竣工后将政策资金报送到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一般情况来说水利施工单位在向审计机构递交完工结算资料之前,需要经过监理部门的审核,并且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才能够向中介机构报送进行终审,由此可见审查的程序非常的复杂,这样就会延误收集竣工决算的时间,降低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效率。

三、解决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问题的对策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问题有很多原因,因此水利工程单位要积极的采取科学合理的对策来解决问题:

(一)重视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水利工程单位的领导应该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看做工作的重点之一,要将竣工决算工作与工程建设放在同等的位置,在工程竣工决算的时候要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主动的参与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水利工程单位要根据竣工决算的要求,要配备专门的人员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在内部也要建立起专门的竣工决算机构,这样才能够保证水利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设完善的项目竣工决算制度

完善的项目竣工决算制度是解决项目竣工决算滞后问题的关键,首先水利工程单位要制定项目决算的责任制度,要明确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部门、工程部门的责任;其次要建立起定期例会制度,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周和月竣工决算工作计划执行,在例会上要总结竣工结算的完成情况,对不能够完成竣工结算的要说明原因,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来解决竣工决算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困难;再次建立竣工结算的信息沟通制度,水利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该定期要求相关部门上报财务竣工结算的完成情况,上报的内容也应该包括竣工滞后问题的原因,汇报的结果应该纳入绩效考核当中去;最后建立工程项目的监督整改制度,水利工程单位的竣工决算小组应该定期或是不定期抽查工程项目中的整改问题,避免发生建设单位发生对问题不进行整改的现象发生。

(三)做好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在工程支付款环节水利工程单位要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要保证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化,做到不拖欠工程款。水利工程单位要加强对分项工程的监管,尽量做到对单项工程完工一项验收一项,竣工一项决算一项,避免出现延误决算时间的问题出现。同时水利单位也要优化竣工决算程序,建立起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三方审核的审核机制,尽可能的简化审计程序,加快审核资料的速度,减少客观因素给竣工决算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水利工程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承包合同应该明确工程完工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限以及要求,这样有利于水利工程单位整理、收集和编写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问题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水利单位要认识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问题的重要性,要认真分析导致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问题的原因,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对策来解决滞后的问题,加快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速度,保证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陈满芳.浅谈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3(15)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经济管理

中图分类号:F4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1-0087-01

一、关于投资控制管理

投资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把工程建设所发生 的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在进行过程中随时发生的偏差进行纠正,以保证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求取建设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到最大的投资效益。投资控制的基本原理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控制是为确保目标实现服务的。投资目标的确立是严肃的、有科学依据的、有定性和量化的成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一次性的生产消费过程。人的知识和经济往往是有限的,对未来事物的认识不但受到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也往往受到客观发展过程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因而只能在积累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一个大致的投资控制目标,这就是投资估算。随着对工程建设的实践和认识的深化使控制目标一步步清晰、准确起来,这就是设计概算、设计预算、投资包干价、承包合同价等。所以投资控制目标就是由浅人深、由粗到细、分阶段设置的。其次以主动控制为主,主动与被动控制相结合控制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常产生实际值与目标值相偏离的情况,这就需要采取纠偏措施,这种调查―分析―决策―执行的过程,是被动控制。运用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原理,使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决策措施,是主动控制。

二、关于 “三算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经济管理中的另一个基础环节是对“三算”的管理,即概算、预算、决算的管理。通过概算、预算、决算的管理来正确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投产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为建设单位实施计划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达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算”之间是层层控制的关系,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设计概算所确定的工程概算造价是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突破。它是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对于搞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对合理使用建设资金,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的效果,达到技术上的先进和经济上的合理,从而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具有重要价值。设计概算包括建安费用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施工图预算是由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它是组织投资、机具、劳动力、编制施工计划,甲乙双方之间办理工程款结算,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其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说明、单项工程预算书、单位工程预算书、补充单位估价表等。

竣工决算是由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组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是指与施工企业结清往来帐款,结束经济关系,以招投标标准和定案施工图预算为主要依据,是执行施工图预算的结果和总结。二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以施工图结算为基础,加上甲方各种支出,其内容分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制订。大、中型竣工项目的竣工结算内容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项目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内容包括竣工决算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总之“三算”管理是工程建设投资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建立和健全“三算”工作制度,提高“三算”质量,对于搞好基本建设计划工作,工程建设投资包干,实行经济核算,合理使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其意义重大。

三、关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全过程中全面考核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检验设计 与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建设项 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其质量、成本、功能等全面情况及交付新增固定资产的过程。竣工验收对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发挥效益,总结经验具有重要作用。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已制定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验收标准的基本要求;

2、工程项目完工情况良好;

3、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齐全;

4、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其验收步骤归为:看、摸、敲、照、靠、量、套等八种检查。其质量评定依据为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上级颁发的技术工程、工艺标准、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承包合 同等,其质量评定等级分为 “合格”与”两个等级。

工程项目的移交,首先是实物移交,然后是技术资料移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才能进行移交,不但是指建筑物验收合格,且包括所有的技术资料在内。由于竣工资料是今后工程合理使用时,必不可缺少的依据,特别是要保证结构处于正常受力条件和对结构的维护保养问题,在今后使用过程中,由于建筑功能的改变需要对结构的受力情况改变时,要通过原有的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复验和核定,确认无误以后才能进行。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甲方同意竣工验收。其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竣工图等。其中竣工图的审核较为重要。工程项目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维护、验收、改扩建的依据,也是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对竣工图形式和精度的规定如下:凡按图施工无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 图;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竣工图;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及其它重大的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队基本建设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部队营区面貌焕然一新,给广大官兵创造了一个栓心留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然而,部分单位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迟迟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重建设、轻决算”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家底不清、情况不明,不利于部队基本建设的长远发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资料,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因此,如何解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正确核增固定资产,已经成为领导及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不够重视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通过调查访问,有80%的受访者都认为项目建设竣工交付使用后就达到建设目的,办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无关紧要,对单位没有多大的影响,没有充分认识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也是基本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重建设、轻决算”的思想根深蒂固。在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绝大多数的领导与管理人员关心的是项目建设进度,而没有多少人去关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更不用说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列入到单位议事日程。三是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不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但是,部分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及部队财经纪律,有章不循,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不够。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不完整

有不少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注重资料的保存与管理,造成决算资料缺失、不完整。一是手续不完善造成资料本身缺失。由于部分单位在项目合同、协议等原始资料在签订或取得时,对业务不熟、不精,对政策把握不够,法规意识谈薄等,造成资料手续不完善,引起资料本身先天性缺失。二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资料缺失。不少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注重资料的保管,资料“丢三落四”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决算资料缺失。三是由于人事变动、工作移交制度不落实造成资料缺失。受部队职业特点的影响,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大,工作移交频繁。而部分单位在工作移交时,没有严格落实工作移交制度,造成工作“脱节”。同时,工作移交随意性大、移交不全面,造成决算资料的缺失。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基础薄弱

一是工程、服务类等项目费用没有按要求进行结算,造成项目结算“先天性不足”。按照(财建〔2002〕394号)规定,项目工程各种款项在结算前必须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到同级财政部门或经授权,并有资质审核的工程造价机构审核后,才能对有关款项进行结算;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但是,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部队有关工程结算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经授权有资质审核的工程造价机构审核,擅自将工程款直接办理结算,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留下了“隐患”,导致决算“翻工”。二是决算资料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竣工财务决算是全面反映建设全过程情况的文件,不仅包括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还包括为房屋配套工程的设备、仪器等设备投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论证、设计、管理、利息等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而有些单位在决算中仅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部分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部分投资没有纳入到决算范围,造成决算内容不完整。部分单位由于决算人员业务不熟、不精,工作不细,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决算数据不准,衔接困难。三是项目概、预算调整随意性大,不利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受局部利益的驱动,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建设,而是贪大求全,求“政绩、面子工程”,项目工程越做越大,严重超概、预算,超总投资,使项目工程“骑虎难下”,难以结算,更谈不上进一步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力量单薄

一是由财务人员“包干”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现象较为突出。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绝大多数单位视项目建设大功告成,将后续工作甩给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包干”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而不是原班人马原封不动地及时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二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缺乏经验。虽然我国包括部队在内,一贯注重财务决算工作,但是能总结出可行性经验的不多,方法单一。三是缺少精明强干的财务决算人员。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多,投资额不大,建设内容单一等因素的影响,单位普遍不注重财务决算人员的队伍建设,往往造成财务决算人员缺乏。既懂理论,又熟悉业务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普遍滞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然而,单位普遍受项目收尾工程进度、单位不重视财务决算工作等因素的影响,有超过60%的单位都在竣工交付使用半年后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有超过20%的单位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认识,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总结工程项目建设成果、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是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的必然要求。各单位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一是要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纠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认识的偏差,纠正“重建设、轻决算”的错误观念,要像重视工程建设进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重视工程管理一样对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二是要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检查、督促与落实。

(二)完善手续,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管理

一是提高业务水平,严防“先天性”资料的缺失。在签订各种合同、协议以及原始资料的取得时,要把握好政策,防止资料“缺陷”。二是严格规范管理资料,严防资料丢失。各级管理人员要从项目的前期做起,注重资料的保管,把资料看作是项目建设的“生命”线,防止资料丢失。三是做好项目工作资料移交。要严格落实工作移交制度,并做好与人事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资料移交不清、不全的人员,严禁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严禁工作关系的转移。

(三)夯实基础,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供支撑

一是把好结算关,严格制度,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工作。项目工程的各种费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结算的规定,做到“先评审、后结算”,严防结算的随意性,防止“后遗症”的发生。二是把好业务关,提高业务处理水平,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奠定基础。决算财务人员在项目业务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确保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三是把好投资关,严防超概、预算建设,超投资建设,确保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以防“中途下马”。财务决算人员要从项目立项时开始,严格依概、预算施工,控制投资规模。

(四)注重业务,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水平

一是要善于归纳与总结。针对目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较薄弱的现状,各单位要注重和善于总结工作,以确保提高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水平。二是注重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各单位要从长远打算来思考工作,把责任心强、细心、好学、想干事、干成事的财务人员调整到财务决算工作岗位上来,多实践、多练兵,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业务熟悉、精干的财务决算人员。

(五)加强领导,及时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要纠正普遍认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的任务,其他部门可以不参与的认识误区。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强领导,及时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开展得顺利与否,同编制的组织机构有直接的关系。项目竣工后三个月要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为此,应成立一个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机构,明确参加决算的人员和负责人,明确任务和责任,按时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1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二、审计内容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三、审计管理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四、审计程序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五、罚则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六、附则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

竣工决算论文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