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安全管理责任制…………………………………………3

2、安全工作例会制度………………………………………9

3、安全检查工作制度………………………………………12

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基建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上级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大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工程项目业主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三条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依据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负责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第五条分阶段审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计划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计划单》,并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第六条审批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两费”不进入主合同,此项费用由业主项目部管理使用)。

第七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八条组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在现场的实施情况,确保“二次策划”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工地评审要求。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监理部需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合同和上级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策划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监理人员应有有效的资格证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监理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监理依据性资料。

第十四条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将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和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分解到各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杜绝重复发生严重违章。

第二十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危险、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并负责记录和发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和隐患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并记录。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笫二十六条按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台账,做好安全监理日志记录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有权仲裁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或拒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四章 施工承包商职责

第二十九条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等。

第三十条服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参建人员(包括民工)均应纳入安全管理网络;按照合同要求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

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三十二条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切实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时,承包商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负监督和指导、教育责任,必须将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项目经理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四条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确保实施到位。推行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安全工作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

第三十五条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实施中务必落实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六条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安全大检套,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理好现场物资,特别是对危险品的管理,存放、使用应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规程要求。

第三十九条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业主项目部经理职责

第四十条业主项目经理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四十一条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第四十四条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业主项目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安全例会和工程协调会安全作用,规范例会管理,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掌握施工动态,落实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大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工程安全工作例会包括:工程安全分析会、工程协调会等)。

第二章 会议的目的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听取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和安排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和现场安全措施检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制定解决办法或措施。

第三章 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第四条安全工作例会由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召集和主持,主项目部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主项目部副经理召集和主持,月度例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各参建单位,具体地点由项目部确定。

第五条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副总工程师、各专业部室人员,各参建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管理和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工程协调会每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业主项目部相关领导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或工程协调会。

第四章 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第七条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九条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章例会议事程序及会议内容

第十条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项目部经理或副经理确定,各项目经理可提前向业主项目部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例会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业主项目部经理裁定。

第十二条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项目经理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发言部分:总结前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各工种;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执行情况,汇报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汇报上次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需要业主项目部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监理项目部发言部分:评述、总结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汇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汇报上次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监理通知单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布置下阶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部发言部分: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研究、拟定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听取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工程情况的汇报,协调和安排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和现场安全措施检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做出决策。

第六章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第十六条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在会后的三日内下发有关部门和各参建项目部,并要求各参建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此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内容,各参建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形成的决议,业主项目部对工程建设情况提出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业主项目部经理或副经理请假。

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实,使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 责

第二条业主项目部负责每月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第三条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日巡查和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第五条监理部、施工项目部负责组织每月至少两次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及不定期专项检

第三章检查制度

第六条实行建设单位项目部、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

㈠每月由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部、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大检查。

㈢监理部及施工项目部(可联合进行)每个月至少进行二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㈢施工班组班长、兼职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进行本班组施工区域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日常安全检查:

(-)日常施工过程中,公司项目部、各监理部、项目部和班组安全员应按照划分的安全监督区域进行不间断动态安全监督,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㈢监理安全专责应坚持对施工现场日巡查和不定期开展“三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安全施工设施),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的检查活动。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交叉作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㈢项目部经理、安全及质量专工应不定时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部和项目部,要求监理公司对个别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要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汇报并给予停工或处罚。

第九条专项检查:

公司项目部开展的专项检查,可采取制定检查方案及检查大纲,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及检查要求,以及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方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并提出防止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实现闭环。

第四章安全检查要求

第十条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围绕本工程执行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方案进行,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

第十二条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精神状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除使用本上级的标准外,还应执行本工程有关各项规定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十四条每次安全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做到资料齐全。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推动企业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有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助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强化制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责任主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是现阶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牛鼻子”工作。济宁市结合本地实际,在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践中进行了思考、探索和创新,现就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安全达标管理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五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介绍。

一、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资料审查制度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进行安全措施资料审查,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这个制度是一个前置关口,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提前介入,提前告知,打好预防针,把工作做到前头。在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针对现阶段比较常见的违法先开工工程,我们增加了现场勘验环节,把现场勘验与资料审查结合起来(见图1),实现安全监督内外业联动。对有些违法先开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出现“隐患累积”、“积垢难除”现象。这项制度的申报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监理、勘察、设计及一些平行发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发挥建设单位的牵头协调作用。充分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强化建设单位安全意识,发挥好建设单位作用,更好地实现对建设单位牵头的各责任主体的全面监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

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招标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经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全额计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费用挪作他用或直接让利、没有或没有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我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办法》(图2),市建委配套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设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到监管银行(与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协助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审核备案表》,将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专用账户内。施工单位按照《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申报,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合格的,施工单位凭监督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阶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向监管银行出具返还支付通知,由监管银行将该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返还至建设单位账户。这个办法重点解决了建筑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问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的实施,在“不增加工程造价,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了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做到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存储、分阶段提取和使用,有效地避免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现象。这既能极大提高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又能增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为做好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奠定了基础,必将大大提高我市建筑安全工作水平,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是对现有建筑安全监管模式质的改变和提升,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治本之策。

三、安全达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我们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图3),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行达标管理制度。即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阶段监督检查并给出结论。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分为阶段达标和综合达标。阶段达标包括基础阶段达标、主体施工阶段达标、主体完工阶段达标和装饰装修阶段达标;综合达标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达标结论。工程开工之初,企业根据工程实际,结合自身特点,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创优达标策划书,分阶段逐步实施既定目标。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采取施工企业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安全监督机构验收评定的方式进行。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意见,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验收,并作出阶段达标结论。根据各阶段达标平均分并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达标评分结果。我市还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与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挂钩结合起来,分阶段达标验收,优良等次以上才有资格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管理后期的阶段验收如达不到优良等次,也不能授予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这项制度体现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过程一贯性的思路。

四、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市政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制度,严格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对本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报《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手续,领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和《现场审查资料清单》。并准备好《现场审查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以供县建设局安监站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书。

(三)施工现场安全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围挡方案。

(五)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六)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建设局安监站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安全具体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县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请当地*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脚手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层(含三层)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脚手架必须采用钢管搭设。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一定数额向县建设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该款专项存储,主要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抢险救灾。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未发生安全事故,则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工程竣工之前,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和安全综合分析报告送县建设局安监站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否则,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县建设局安监站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性较大,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总监审批。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施工。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大门上方应当悬挂企业标志,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标牌;临时设施、机具、物料堆放等应与施工标牌图示相一致,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施工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二)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

(三)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应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五)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局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县建设局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及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县建设局可以书面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条县建设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乡镇农民自建住房(含装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分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分级、按专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置: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局、市房地资源局分别负责公路、市政养护、燃气、水务、绿化、拆房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

(二)通过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三)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四)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网上申请

(一)登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

(二)下载并填写相关表式;

(三)网上申请。

第七条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网上申请企业的受理日期为5个工作日,受理意见网上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书面申请的企业,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第八条审核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20日以前和上月20日以后受理企业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告。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审批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

未通过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收到“不批准”决定之日起,通过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发证

经审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通过企业的名单、领证地点、时间及领证要求均在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再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三类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合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其投标,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动态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安全行为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须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八条年度抽查

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15家。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字:电厂运行;安全管理;安全问题;严格监控;

中图分类号:TM6文献标识码:A

中国各个工厂各个单位都只重视利益的产生,从而忽略了安全等别的方面。这与中国社会重视GDP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电厂虽然不同于其他工厂,但安全问题也是一样的严重,面对电厂运行的各种安全问题,急需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从工作人员到机器设备都需要做到切实有效的额管理,本文对电厂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大致的思考,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长期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大概的解决建议,想要解决电厂运行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安全问题,建设好并严格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是重中之重。

一、电厂运行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噪音,空气,水等环境污染问题

在中国,大部分电厂发电的方式都主要依靠两种,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当然其中还包括很多核电厂,风力发电厂等等各种形式的。水力发电厂发电主要依靠涡轮机,涡轮机在高速旋转的过程中会产生非常大的噪音,水泵在抽水的过程中也会发出很大的噪音。在火力发电厂,制造出噪音的机械主要是锅炉房,水力发电和风力发电产生的污染问题与火力发电相比要小的多,因为风力发电和水力发电依靠清洁的资源,不会产生污染物,而火力发电,在燃烧煤炭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同时排放出的烟尘飘散在空气了会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和在厂里上班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长期在被污染的空气中呼吸,有害物质在体内不断聚集,渐渐损伤身体,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燃烧完的煤渣,废水等,在不经过过滤和净化等措施后直接排入附近的湖泊和小河中,污染了附近的水源,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同时,不论什么形式的发电厂都有着同样的问题,即噪音污染。机器运行所发出的噪音不可忽视,工作人员在机器附近工作,长期之后会损害身体,同时电厂24小时工作,尤其在夜间,发电厂内的噪音更加明显,严重影响到周围居住的人们的睡眠和休息。如果是核电厂,那污染系数更加不容乐观,核泄漏等问题危机生命。

(二)高温高压

发电厂内高温高压的问题,主要是针对火力发电厂,锅炉运作中会产生高温,提升了锅炉房的温度,工作人员在进锅炉房操作机器时,要忍受高温的烘烤,尤其是冬季室内外温度的明显差异,进出锅炉房的人员及其容易得病。高温的影响远远没有高压带来的影响严重,锅炉等机械如果老化,并且在长期高压的情况下,极其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不仅如此,在高温高压下一点微妙的因素都容易引发火灾,一个锅炉的爆炸,会引起一连串的爆炸等,电厂工作的人员都会面临着生命危险。其潜在的危险是巨大的,但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旦发生危险,其后果也将是极其严重,且带来的损失无法估计,更无法挽回。

(三)登高作业危险系数高

电厂的很多工作都需要登高操作,在许多电厂,搭的天梯,脚手架等等设备常年不维修,腐蚀老化等问题使得在上面的工作的人随时有着生命危险。除此之外,很多发电厂高空作业无盖网,无警戒线等保护措施,工作人员暴露在外,容易从高空坠下。电厂内部结构复杂,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的话,一旦从空中落下,生还指数很小。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

电厂发生的很多事故中,有一大部分都是由于人为的错误操作造成的,工作人员忽略了电厂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重视电厂标示规定的很多严禁行为,违反了规定而做出了危险的动作,比如在不适当的场合吸烟,或未经允许进入了危险的区域等等违规操作。同时工作上的不认真也会引发灾情,对机械施设没有及时检查更新,对老旧的设备没有及时的更换。这些工作上的疏忽和偷懒一不小心就会造成重大的灾情和损失。所以电厂在安全制度建设方面最大的最紧迫最严肃的任务就是进行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对于安全问题的发生,电厂一定要做好治理为辅,预防为主的工作。对各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教授专业的技能和操作知识,更要加大安全教育的力度,让电厂的工作人员熟知电厂的各个部位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个设备可能带来的危险,令工作人员在上班时有警惕性和危机感,这样他们在工作时才不会放松警惕,造成工作上的疏忽,同时在教育工作人员更加清楚清晰的了解电厂运行中的问题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其安全防护措施的教授,定期的火灾,爆炸等安全演习是必要的的,这样在真正的危险发生的时候,大家的逃生才能做到紧张有序,将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做到最小化,当然,没有人会希望灾情的发生,所以只有做好提前的预防工作才能杜绝危险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有效的安全教育。

(二)严格监控管理

除了对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上的安全教育和适当的逃生演习之外,作为电厂的工作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切实做好对电厂运行的各个步骤的严格监控,同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很多设备的引进更新都要做好严格的检查,对电厂的各个重要部位装备摄像头和安排督查人员,防止外来人员的进入,或危险分子的有意破坏等影响到还电厂运行安全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阻止非技术人员误入电厂运行重地,误操作等行为的发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对工作人员的任用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和管理,必须完全杜绝无技术或技术欠缺人员的浑水摸鱼,电厂运行中原本就存在众多的安全问题,需要严肃的对待,重大器械和设备安全系数很低,需要专业人士的专业操作,容不得一点误差,数据等要求严格准确,一旦操作存在错误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经济损失是小,一旦危及生命,损失无法估量,所以对人员的挑选,岗位的安排需要严肃认真的对待,同时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察。其次,对机械设备的监控管理也必不可少,任何机器都有其固定的使用寿命,要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维护,该换的零件,及时更换。维修,清理都需要做到位。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也要做好防护,对噪音大的机器安装消音器等设备,蒸汽等的排出需要做好脱硫,净化等处理措施。总之,做好一切监控管理的措施,令电厂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对工作人员身体的伤害降到最低,从各个方面使整个电厂的危险指数降到最低。切实保护好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电厂运行的安全。安全管理措施需要切实做好。

结论

建设好安全管理制度是现如今电厂运行的重大任务,社会发展不再只关注经济的提高,而是注重社会各个方面的同步提高,电厂运行在关注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电厂的安全问题,电厂本就是个危险系数较高的地方,很多工作的岗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安全问题,对技术人员的要求相比其他行业也都要高,操作的严格程度也不一样。一点点不正确的操作等都会带来无法想象的损失,电厂运行除了会存在意外的爆炸等问题,同时,它的存在如若没做好严格的监控,对环境的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并且长期下去,对社会的发展也会造成影响。建设好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的防护措施,不要等问题严重到不可解决的地步才后悔莫及。

参考文献

[1]曾淑兰,颜红哲.  加强电厂运行管理的途径[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07)

[2]代中元. 电厂生产安全管理浅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0(02)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 200241

【摘要】我国目前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资源匮乏,制定一部全国性、高位阶性的《校园安全法》刻不容缓。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应作为《校园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过对学生安全、学生安全管理分别进行公共安全与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动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立足于此,描绘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安全管理的不同维度并建构相应制度,将有望推动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变革。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法理分析;制度建构;校园安全法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 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 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 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 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资料管理、成本、进度、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建建筑在我国的各个角落新建而起。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对建设工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将一个工程做到更好,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我们从建设过程中资料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建设过程中资料的管理是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的,二者相依相承不可分割。建设工程以资料为依据,资料以建设工程实体为寄托。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资料管理来了解建设工程过程中,关于成本、进度、质量、安全与合同管理的意义。

建设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对于成本控制的意义。施工成本包含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成本管理有经济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而施工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有,施工成本的预测、施工成本的计划、施工成本的控制、施工成本的核算、施工成本的分析、施工成本的考核。

1、企业招投标阶段应对施工中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进行分析预测编制计划表格,汇聚成册以方便在招标投标阶段进行工程的总体估算和分析,大体把握住施工的总成本这就是施工成本的预测。通过汇聚成册的成本预测包括已完工程的成本资料可以帮助业主选择更好的施工质量,更低的施工成本的公司。

2、施工成本计划是以货币的形式编制施工项目在计划期内的生产费用、成本水平、成本降低率、以及降低成本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规划的书面方案。编制计划书首先要编制好施工成本计划的指标(其中包含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效益指标),再按工程量清单列出单位工程成本计划汇总表,然后按成本性质划分的单位工程成本汇总表,根据清单项目的造价分析,分别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进行汇总形成单位工程成本计划表。再将编制好的各个指标和汇总表汇聚成册即为施工成本计划书流转存档。它是建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依据,是降低成本的指导书。

3、施工成本的控制是在施工过程中,对影响施工成本的各种因素加强管理,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消耗和支出严格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之内,通过动态控制并及时反馈,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是否符合标准,计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并进行分析,进而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或消除施工中的损失浪费。成本控制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它包括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在这些控制过程中,从一开始的合同文件中的相关条文对企业利益的利弊分析,到成本计划规定的成本控制目标,再到进度计划及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证据资料和工程签证单以及工程变更单等等资料全是成本控制中的动态资料,相信控制好资料的整理,对成本控制来说必将是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

4、施工成本的核算包括两个基本的环节,一个是按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对施工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一个是根据成本核算对象,采用正当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核算内容包含:人工费的核算、材料费的核算、周转费用的核算、结构件费用的核算、机械使用费的核算、措施费用的核算、企业管理费的核算等等。对于这些核算项目均以表格及资料的形式归纳存档和执行,成本的核算应编制项目月度施工成本报告,年度施工成本报告。再将所有的这些资料汇聚成册以方便下一步的整体核算以及项目的竣工核算。归纳到底,施工成本的核算工作依然是资料的编辑整理对比的过程。所有的工作均是以资料的形式在进行控制和执行着。施工成本核算制是明确施工成本核算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内容、责任及要求的制度。项目管理必须实行施工成本核算制,他和项目经理责任制等共同构成了项目管理的运行机制。公司层与项目经理部的经济关系、管理责任关系、管理权限关系、以及项目管理组织所承担的责任成本核算的范围、核算的业务流程和要求等,都是以制度的形式作出的明确规定。而这些制度的运行都是以资料的流转为根本实行的。

5、施工成本的分析,是建立在施工成本核算所整理的资料的基础之上,对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的升降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通过成本分析,深入研究成本变动的规律,寻找降低施工项目成本的途径,以便有效的进行成本的控制。

6、施工成本的考核是衡量成本降低的实际成果,也是对成本指标完成情况的总结评价。成本的考核制度包括考核的目的、时间、范围、对象、方式、依据、指标、组织领导、评价与奖惩原则等内容。以施工成本降低额和施工成本降低率作为成本考核的主要指标。

施工成本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可以通过资料的形式反映,通过资料的流转进行控制,同时都依据与资料进行管理。

建设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对于进度控制的意义。项目进度控制的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方的进度控制:它是控制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进度,包括控制设计准备阶段的工作进度、设计工作进度、施工进度、物资采购工作进度。以及项目动用前准备阶段的工作进度。主要编制的控制资料有设计委托合同、施工进度计、物资采购计划书等等。

2、设计方进度控制:它是依据设计任务委托合同对设计工作进度的要求控制设计工作进度,这是设计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另外设计方尽可能使设计工作的进度与招标施工和物资采购等工作进度相协调。它所提供的资料主要有设计图纸,出图计划书等等。

3、施工方的进度控制:它是依据施工任务委托合同对施工进度的要求控制施工进度,这是施工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在进度计划编制方面,施工方应视项目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的控制的需要,编制深度不同的控制性、指导性、实施性,施工的进度计划,以及按不同计划周期(年度、季度、月度和询)的施工进度计划形成资料以资料形式流转控制。

4、供货方的进度控制:它是依据供货合同对供货的要求控制供货速度,这是供货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供货进度计划应包括供货的所有环节,如采购、加工、运输等等。供货方应提供的资料有,货物的合格证书,检测证书,供货方的资质证书,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等,他们依据建设方提供的材料计划书,进行相应材料的运输供给。

施工进度计划同样是一个依赖于资料的流转执行而形成的控制性的过程。资料是进度控制的依据,进度控制的每一个细节也体现在资料的每一个细节里。

建设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对于工程质量控制的意义。建设工程的质量是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是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所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其质量特性主要体现在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及与环境协调性等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包含着许许多多的内容。在如何施行管理的措施上我们通过资料的形式来理解和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前,首先要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它是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质量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有,建立质量管理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策划、质量管理控制、质量管理保证、质量的改进等等这些措施均需编制成册流转施行。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同步资料中,对于质量管理首先我们要建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自检表,然后再编制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记录表,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交检互检中把握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为保证工程实体的质量,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进场的原材必须进行二次检验,并通过抽检取样的方式送到相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对于现场制作的构件,例如混凝土试块、钢筋的焊接、机械连接、回填土的密实度等等均需要送检以保证工程实体的质量。所有的复试质量保证报告,自检质量记录,互检质量验收记录,最终全部参与工程竣工评定。以保证工程资料中对应的工程实体的质量合格。这是一个繁复而细致的工作。必须对每一个细节进行把控,才能完善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检验批直至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评定合格。资料在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表现唯唯突出。它所包含的不仅仅是施工单位,也包含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供货单位,可谓是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过程。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存在的问题

(1)重视口头要求,忽视制度建设。制度是相对固定的长期的管理要求和行为准则。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少企业习惯在安全会议上、安全检查中、事故处理后提出口头要求,以要求或批示代替制度,忽视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指示要求和方法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使之成为固定的制度条款。导致一些安全问题治理不彻底反复出现。甚至形成口头要求和安全制度两条线管理模式,使制度被架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遭受损害。

(2)重视制度框架,忽视条文严谨。制度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制度起草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制度条文要规范,这就要求制度的实际起草人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技术、理论基础、实践经验,而且要有较高的企业管理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而企业往往将起草制度当作简单的文字工作,认为只要写进主要规定就行了,制度通常安排给一般工作人员起草。由于起草人缺乏综合素质,起草后又没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分析会审便签发执行。这样制定的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失严谨,细则空泛,可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全面执行。

(3)重视法律法规引用,忽视与企业实际结合。制度的目标是顺利实施,有效约束。而企业制定制度,往往是照搬照抄法律法规条文,大段引用上级文件,复制粘贴网络资料,很少将具体规定与企业自身的实际相结合。例如:照抄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日常、节假日等,却没有规定企业自身具体如何进行安全检查;照抄动火作业的规定,却没有明确企业自身的动火区和动火分析标准;照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却没有明确企业自身具体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照抄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却没有制定企业自身可能造成的职业病防范措施。从而使制度理论化、空洞化,无法在基层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4)重视一般要求,忽视执行程序。安全管理制度由于没有具体工作程序和具体责任部门,使制度在执行中职责不明,甚至出现推诿扯皮。例如:企业制定的制度中,要求“节假日期间加强安全检查”,却没有规定检查由谁组织、谁参与、谁监督;要求“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却没有规定由谁检查、谁处罚;要求“上报批准”,却没有规定由谁上报,谁批准;要求“处罚100元”,却没有规定由谁报告,谁批准,谁处罚。

2 对策

2.1 成立制度制订工作组

(1)成立制度制订工作组。工作组可为常设或临设机构;人员包括分管领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职能管理人员、基层人员等;人员为专职或兼职,要求其精干高效,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2)实行分工协作制。按专业特长、职责范围等因素划分为若干小组,分工包干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小组内成员之间也可分工包干制度的部分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组织、督促,分管领导应亲自指导、协调、保障,其他领导应配合、支持。这样可提高工作效率。

(3)实行奖励和调整制。对兼职人员、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人员、成绩突出人员等,进行月度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任务质量较差、因故无法参与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出工作组。

(4)实行定期会议制。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解决制度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制订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框架结构,讨论明确制度中的量化标准和执行程序。

(5)实行意见沟通制。工作组成员之间通过网络、电话、面谈等形式,及时沟通制度制订中出现的问题。工作组通过联席会议、职工座谈会等形式,与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交换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建议。

2.2 分析企业安全现状

分析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设计安全管理体系,划分制度层级,绘制制度系统图;分析企业安全态势,划分各制度的侧重点和主要内容,制订制度纲要;分析实际工作流程,设计制度的落实程序和关键环节的职责,其中要充分考虑跨部门的衔接与配合。

2.3 检索制订制度的相关资料

检索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查找制订制度的依据,明确企业必须遵守和参照执行的规定;检索上级相关的制度、规范、文件等,明确各类职责权限和认定标准;检索同行业相关的制度、案例等,借鉴其科学先进的管理经验;检索本企业以往的制度、规范等,分析不足和差距,查找死角和漏洞,确定制订制度的重点和方向;检索本企业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相关会议决定等,总结吸收本企业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2.4 制度起草的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企业各管理层级的职责不同,应根据不同的管理层级,逐层建立管理制度。以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为例,厂级、职能部室级、车间级、班组级等,逐步对组织、形式、次数等主要内容等进行细化量化,使每个岗位职工明确检查的关键部位、重点装置、危险源、量化参数、方式方法、认定标准、时间次数、所需防护用品和工具等。

(2)系统化原则。制度总体要涵盖到安全生产的各方面,成龙配套,形成体系,不出现死角和漏洞。各方之间相互衔接、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一致,避免出现程序杂乱、标准不一、细则抵触、语言矛盾。

(3)程序化原则。明确具体的责任人、责任部室,明确具体工作的执行流程,明确管理层与执行层之间、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界面与安全职责,不能以/有关0、/相关0、/原则0等空泛规定取而代之,使制度真正成为企业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依据。

(4)考核奖罚原则。建立车间、班组、个人三级安全考核模式,统一安全奖罚体系,将各项奖罚措施同归于该体系中的三级考核细则,从而统一奖罚尺度,明确奖罚职责。

2.5 制度讨论审核

(1)实行制度讨论制。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听取员工对制度的意见和想法,征求员工的建议,集中民智,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经过反复讨论修订,最终形成制度正式文本。

(2)实行制度审核制。制度的审核签发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领导会签,并对会签内容负责,对出现重大失误的制度会签人,要给予处罚。

2.6 制度实施要点

(1)领导率先示范。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做落实制度的表率,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0的良好习惯。

(2)加强制度学习。定期组织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悉制度条文,领会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执行制度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并通过考试等形式检验和巩固学习成果。

(3)抓好制度宣传。对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典型事例和典型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舆论氛围。

(4)强化主管部门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带头落实本部门制度的同时,认真履行主管职责,严格把好业务监督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5)落实群众监督。要充分保障群众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 结语

制度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企业要从安全生产制度制订的各个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科学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并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龙国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构建的研究[J]. 山西建筑,2010,36( 16) : 201-202.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原因;改进对策

社会经济发展为社会资源的综合应用提供保障,电力建设下是社会建设施工中的一部分,一方面,电力建设工程的实施探索技术创新,提升现代电力工程的资源应用效率;另一方面,电力技术的应用与探索也要实现现代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发挥电力资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实际作用,为电力建设的发展保驾护航。

1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发展现状分析

电力应用是社会资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发展水平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作为建筑安全管理的核心工作,但实际实施情况依旧存在管理制度脱离管理实际的情况发生。结合相关电力资源管理文献记录数据分析[1]:电力建设中,无意识触电发生概率为30%,机械设备出现触电为20%,电力建设传输系统坍塌导致安全问题为20%,以及电力设备损坏发生漏电的安全事故为10%。我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实际实施情况中存在较大的管理不足,导致现代电力建设的整体都存在电力应用安全隐患。为了实现现代电力建设系统的科学性发展,必须对现代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分析,完善电力安全管理结构。

2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原因分析

2.1安全管理体制实际作用性较低

电力建设贯穿于现代工程的始终,安全管理意识是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但结合数据分析来看,电力建设管理发生事件多种多样,其中无意识触电发生的比重为30%,较大的比重是由于电力安全管理体制的实际作用没有发挥,才会导致较高的无意识触电问题的发生。例如:电力建设管理者对电力安全管理重视性较低,当工程用电系统存在电力应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进行系统的维修,导致现代电力的管理机制无法发挥保护作用,从而提升了工程中安全用电的危险性;现代电力资源管理机制,存在管理制度脱离实际,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缺乏实际可行性[2],一旦电力工中出现电力应用安全隐患,管理机制无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指导,使电力建设工程的电力应用安全性较低,风险性提升,社会电力资源管理机制实际作用失灵。

2.2安全管理机构对接性低

电力建设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原因,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存在密切的联系。建筑施工工程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电力建设的安全的机构对接性较低,出现工程管理中,电力安全管理重心与电力管理之间存在较大的管理不足,工会安全管理缺乏可控性。一旦工程中存在管理问题,工程管理人员无法第一时间解决电力建设的安全隐患,同时电力建设工程的责任明确性较低,工程管理出现电力安全事故,无人承担责任;电力建设工程管理的对接性低也表现在工程电力建设材料购买的质量令人堪忧,工程施工中的电力建设部分的质量检验性低,工程电力资源的水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也会使电力建设的安全隐患性增加[3],最终造成文献中无意识触电发生概率为30%,机械设备出现触电为20%,电力建设传输系统坍塌导致安全问题为20%,以及电力设备损坏发生漏电的安全事故为10%的电力建设多样性问题频频发生。

2.3电力建设人员的水平低

电力建设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代建筑工程电力事故发生的完善,电力资源综合应用水平来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整体水平存在较大得差异,一部分,电力建设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但实际电力建设的实际操纵水平较低,一旦施工中进行电力技术的实际操作,就会出现电力管理技术整体应用技术不到位的情况[4];另一部分,电力建设人员具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但对于建筑施工中电力规划设计图的分析能力较差,无法准确的将电力建设的技术合理的应用到电力建设中,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都带来较大的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电力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机制无法发挥电力安全管理作用。

2.4电力建设设施存在弊端

电力建设是工程建设的主要部分,但从我国现代建筑工程的电力建设应用技术上进行分析,电力建设工程技术的分析与应用无法保障电力建设设备系统及时更新,建筑工程内部电力安全管理系统的滞后,从而无法保障电力建设内部存在的电路问题。例如:部分电线外层绝缘皮老化等问题的发生[5],工程内部电力管理系统的工程安全控制准确性较低,无法及时进行工程的安全性控制,提升了电力应用安全的危险性。

3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3.1发挥安全管理体制的实际作用

电力管理机制是建筑工程电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电力管理机制的实际作用,提升现代电力资源应用在社会建设中的完善性融合,提升电力资源应用的实际作用,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必须实现电力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符合电力建设的管理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建设工程电力资源的合理性调整,例如:某工程为了改善电力应用中存在电力应用事故[6],及时进行电力安全管理体制的完善,对体制中不符合实际的管理部分,实施管理制度的调整,发挥电力管理制度在电力应用中的监督和管理自用;电力建设现代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建筑施工管理者必须调整工程管理的重点,不仅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同样也要关注工程施工中电力安全管理问题,提升工程施工中对电力安全应用的管理作用。例如:某建筑工程管理者积极进行工程人员安全教育,实施电力应用安全教育理论与实践演习相结合,为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导,大大提升了工程的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作用,促进现代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体制发实际管理作用。

3.2完善安全管理机构

电力建设安全性保障离不开现代电力建设管理机制发挥指导规划作用。从工程施工的基本材料角度分析,电力工程建设的材料购买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把握电力建设的材料应用的整体质量水平。例如:电力建设的电线购买时,必须注重电线外层绝缘皮的厚度,实现工程电力建设资源的应用符合建筑工程电力应用的质量要求标准,发挥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监督作用;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应当做好电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合理性安排,结合经济责任制度,发挥电力安全管理机构的实际作用。例如:实施电力安全管理系统完善,建筑工程管理系统及时建立工程内部电力安全管理监督运行管理结构,实施建筑工程内部管理结构体系发挥实际安全控制作用,进一步落实现代建筑管理的安全管理作用,推进现代建筑工程电力建设安全控制管理结构体系[6]。

3.3优化安全管理队伍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完善,离不开电力建设管理队伍,发挥工程内部电力管理人员自身管理优势,促进电力建设系统的完善与安全管理实际作用的提升。一方面,要善于应用电力建设系统内部管理中,电力安全管理技术理论人员,可以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电力技术应用的现场技术练习,同时采用电力管理理论逐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指导理论,发挥电力建设工程内部人才的优势;另一方面,进行电力建设实际操作人员专业化技术理论知识的培训,技术人员在施工设计图纸应用中存在的不足。例如:进行电力建设专业技术指导理论的培训;此外,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发挥作用,工程可以实施技术人员和理论人员同步进行电力管理技术的应用指导,促进现代工程施工整体电力建设系统发挥实际作用,促进现代电力建设系统的内部安全控制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3.4实现电力系统的作用

实现现代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得到全面性改善,一方面,需要实现现代电力系统作用得到整体性发挥,电力安全管理系统必须保障系统的全面性开展,推进电力资源应用结构体系内部结构的更新,推进电力供应系统与网络系统相互融合链接,及时进行电力建设设备系统的更新,优化电力建设系统的设备结构。例如:实施系统安全控制系统进行设备系统的整体更新,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设备具有较强的安全自动检测和断电处理能力[7];另一方面,现代电力安全管理系统的发展,应当保障电力建设系统具有整体技术检测系统的准确性,优化电力建设系统的电力安全检测能力。例如:电力安全管理自动化系统能够及时检测到电力建设中电线绝缘皮老化等细小问题,实施现代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电力安全监督作用,促进我国现代建筑管理作用的发挥。

4应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实施的原则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问题是现代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现代技术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相关策略,提出实施策略的基本原则:①整体性原则。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实施能够完善建筑工程管理结构,与建筑工程管理的各个部分相互连接[8],因此电力安全管理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工程的整体相互结合,电力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中,不论是管理制度还是安全技术实施,都要从工的整体出发,发挥技术应用的整体作用,促进现代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结构完善发展;②持续性原则。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是工程施工每一天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整体工程安全性管理时,不能局限于某一安全管理技术的应用,必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发挥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实际管理作用,推进现代电力建设体系在运行中的逐步完善;③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将安全作为第一位,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不是管理理论,也不是一种管理制度,而是落实到是处的安全保障[9]。针对现代电力资源应用结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合理开展管理策略的优化实施,完善现代电力管理结构,发挥电力安全管理的实际作用。

5结束语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是保障电力应用系统安全的重要依据,结合现代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发展实际,探索造成多重电力应用安全隐患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管理制度、管理理念等方面的措施,为充分发挥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提供正确的引导。

参考文献:

[1]谭焕亮.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4):101-102.

[2]胡学鹏,王松臣.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0,(32):214-216.

[3]李星云.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J].电子测试,2013,(6):126+180.

[4]刘敏华.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管理对策[J].工程技术研究,2016,(6):154.

[5]王明,王林,曲乐斌.新形势下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及策略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7,(6):194.

[6]吴国军.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方法与实践[D].华北电力大学,2010.

[7]张建中.綦南供电局农电管理模式的改进及应用[D].重庆大学,2007.

[8]侯慧.应对灾变的电力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体系[D].华中科技大学,2009.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三方”合署 动态安全管理 阶段性评估

0 前言

近年来,工程技改项目建设的安全风险管理越来越引起各行各业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作为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建设单位应明确自身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当中所应承担的安全风险、责任与义务,寻求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保障安全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的进程,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应该提前预判、充分评估,有效实施项目安全监管、协调、指导、控制,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保护好自身利益。

笔者认为,动态安全管理是建设单位应重点掌握并加以科学运用的一个先进的管理方法。很多工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当中虽然安全投入很大却收效甚微,工程建设过程与各参建单位协调沟通困难、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问题突出、安全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管理办法。

笔者有幸全程参与一个特大型省级卷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代表业主方负责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具体安全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下文重点从建设单位在该技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安全管控所面临的难点、风险、安全目标管理情况,以及过程实施的阶段性专项管理调整、管理评价机制、重大风险管理控制、现场管理等多方面加以介绍分析。

1 建设项目概况

该卷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属省、市重点工程,建筑用地22.2公顷,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投资概算总额为24.11亿元人民币,是所属省、市重点经济增长点、财税点和就业点,效益期待值高,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注度大。

2 建设项目难点及风险分析

项目工程量大,施工工期紧:厂房跨度大,高空作业多:工程占地面积大、安全监控面广、安全监管力量分散,监控难度大;涉及专业施工单位多,穿插管理内容多,管理协调复杂性强;重大危险源多、潜在风险大;施工难度大(雨、台风等气候变化);工程项目多,不同性质专业队伍多,管理权责差异性、复杂性强: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结构复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高:工程施工技术复杂、协作需求量大、交叉作业多、文明施工纠纷多;本工程和“村改居”居民区只有一墙之隔,协调村民难度大、纠纷多,周边暂住人员鱼龙混杂,安保难度大。

3 动态安全管理模式的运用

3.1安全组织机构动态调整

3.1.1建设初期常规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以建设单位技改项目指挥长为组长,建设单位常务副指挥长、监理单位监理总工程师、总包单位管理部常务副经理为副组长,其他建设单位副指挥长、监理工程师、总包管理部其他副经理、各项目经理为组员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项目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

建设单位常务副指挥长为办公室主任、总包管理部安监站站长为常务副主任、建设单位安全工程师、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为副主任,各项目部安全主管为组员的“三方”合署办公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及现场治安保卫等建设过程具体安全事务的总体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敦促各参建单位、施工队伍积极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安全指令和技改项目内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实施经济考核。

3)安全管理三体系架构

安全管理体系下设三个体系,分别为安全技术体系、安全执行体系、安全监督体系。

安全技术体系:由项目指挥部、监理、总包管理部、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组成。

安全执行体系:由项目指挥部、监理、总包管理部、各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及施工员组成。

安全监督体系:由项目指挥部、监理、总包管理部、各项目部安监人员组成。

3.1.2建设过程安全组织机构调整

“三方”合署办公模式始终贯穿于整个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并发挥重要作用,从工艺、物流设备进场安装阶段到设备调试、试制生产阶段实施了必要的分工协作。

土建、公共工程的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保持不变。工艺设备、自控物流及信息系统安装工程过程安全监管主要由各安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单位技改指挥部负责专项项目建设的总体监督、协调,总指挥长全面协调、指导,常务副总指挥长具体领导,工艺设备、自控物流、信息工程副总指挥长分工负责,组成项目安全领导机构,工艺设备、自控物流、信息系统工程专业口人员分工执行监督,“三方”合署办公室业主方安全代表具体实施过程安全事务的协调监督,总包方、监理方安全监督机构配合控制现场各类交叉作业安全风险及监管各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内务。

3.2安全管理制度动态建设

项目开始时,制定指导技改项目各项工作的管理文件《技改项目项目管理手册》和“三方”合署办公实施的主要支撑管理文件――《技改项目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而后,根据建设过程不同阶段、节点的不同特点及安全风险的变化,制定相应的补充管理文件。

针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可能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真空,在工程建设高峰期,根据现场环境实际变化,平均每月开展一次阶段性安全风险及制度适宜性评估,制订、修订、实施现场过程管理阶段性制度文件。过程管理制定的暂行、临时性管理文件涵盖针对现场交叉作业施工安全、物资防护的现场安全管理补充规定,专业设备安装阶段现场实施封闭管理的暂行管理办法,重点监管区综合性管理的区域安全管理控制实施方案、试生产阶段针对卷烟成品防护管理的非常时期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实施方案以及工程技改收尾、试生产阶段厂区道路交通管制车辆进出、停放管理补充规定等。

动态制度建设有效杜绝了不同阶段、节点各类不可接受风险的产生,是建设单位在整个项目过程安全风险控制得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

3.3阶段性安全管理动态变化

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实际变化及管理难点、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动态管理模式调整。

3.3.1地块平整、打桩、工地围护至土建、公共工程进驻安装前

主要通过建设单位技改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部及其他主要职能部门共同配合,负责与辖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属地街道、社区的协调及现场施工队伍、工地治安保卫队伍的整体监管工作,难度不小,但整体可控。

3.3.2土建、公共工程进场大面积施工阶段

成立“三方”合署安全综合管理办

公室,负责整个项目过程的安全协调监督控制,具体实施以总包管理为主,监理业主协调配合,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的“三方”合署办公的安全管理模式。

3.3.3工艺设备、物流设备进场安装阶段

“三方”合署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实施专项分工管理,总包管理具体实施土建、公共工程及建设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监理方重点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的“四控两管一协调”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对监理、总包管理及各参建单位各项安全工作执行情况的总体协调、监督,负责未纳入总包、监理管理的各工艺、物流、信息等设备、设施安装单位的进场管理及安装过程的协调控制,负责建筑工地业主方保安队伍的协调管理。

3.3.4工艺、物流设备安装调试,土建、公共工程施工高峰期阶段

该阶段各项专业施工同步进行,施工密度大,交叉作业多,安全风险高。土建、公共工程及工艺、自控物流、信息网络综合布线、内外装饰工程、道路平整、绿化等工程交叉进行,前期大部分工程进入工期关键节点、收尾赶进度阶段,高空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大型机械使用、零星工程施工、进场人员高峰等多种不利因素集中体现。

针对该阶段特点对阶段重点实施分区负责、分专业、分项目管理。总包、监理重点控制土建、公共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建设单位重点监控未纳入总包、监理管理协议的工艺设备、自控物流设备、信息网络综合布线等工程施工安全及对应各工程安装队伍、建设单位进场配合设备安装队伍、设备安装现场清洁队伍等人员的管控与协调。各施工、安装单位、专业配合队伍共同执行建设单位、总包、监理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建设单位单独发出的各项安全指令、遵照项目安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规定,负责本单位分包项目及专业队伍安全风险的具体协调控制管理。

3.3.5试生产阶段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进场人员结构相对完整,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本阶段开始实施区域负责制、重点区域保卫定岗、区域封闭管理,实施进场审批、报备、登记管理制度;试生产区域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使用部门分区管理,建设单位技改指挥部负责技改工程建设与生产组织交叉环节的统一协调、控制,总包、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总体协调、监管,各参建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分包项目安全综合管理的动态管控运行机制。

3.3.6工程收尾完善、竣工验收组织阶段

技改项目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区域划分更加明确,各职能部门正式介入、接手管理,责任分区各部门安全组织机构逐步建立,进驻新线的生产车间率先全面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活动,安全生产进入常态化,技改项目收尾零星工程纳入区域使用部门管理,开展施工申请、审核、批准三方监控管理,即施工单位提申请、技改指挥部与区域使用部门联合审核批准。进场施工审批流程逐步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3.4阶段性安全评估机制、信息通报制度的形成

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深入,涉及进度、质量、投资、内部协调、外部环境等各种错综复杂的不利因素开始集中体现,并很大程度转化为安全风险,对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形成明显威胁。根据不同阶段适时实施风险分析、安全评价,显得尤为重要。技改项目自开工以来由建设单位牵头,建立阶段性安全评估机制,先后从治安保卫勤务定岗、现场管理、节假日安全、临时用电、门户、物资、机械设备、人员、重点部位管理控制、高风险作业管理等项目进行了多次安全风险评价,并制定阶段性管理文件实施过程风险控制。

工程进入施工高峰、最繁忙阶段,开始实施每周一次的技改项目建筑工地安全状况信息通报制度。技改现场的安全状态通报,对实施企业上级监督、指挥部安全监管、参建单位自我约束等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提效的作用,项目的安全运行正常秩序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4 重点风险的管控

在过程安全协调过程中,重点风险科学、系统辨识和有效控制,对整个工程项目安全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1现场防火管理

4.1.1动火项目管理

动火项目主要控制点为动火设备安全性审查、人员资质审查、项目监管责任制审查、动火场地安全条件审查、安全防护情况审查、临时用电规范性审查、应急措施审查及场清环节审查等主要风险控制。在项目动火审批环节,采用双轨制,即纳入总包、监理管理的工程根据动火项目级别(分三级动火)实施施工单位项目部审批结合总包管理审批进行:未纳入总包、监理管理的工程(主要有工艺设备、自控物流、零星设备改造、临时性动火等)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开证,并实施24小时过程跟踪监查、控制管理。

4.1.2吸烟点控制

通过设定固定吸烟点、实施违规纠正经济重罚、定期防火检查、防火安全教育、引导、多层面监管等手段,解决因建筑工地人员杂、素质参差不齐引起的随地抽烟等风险控制难度较大的问题。

4.1.3临时消防设施设置

为满足施工现场应急灭火设施、器材使用,依据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及本技改项目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相关配置标准,由总包、各项目部依据各自安全职责和区域划分,配置足量、可靠消火栓及灭火器材。进入工艺设备安装阶段,由业主方提供灭火器材供现场设备安装单位动火应急使用,并在工程联合工房、各建筑单体重点部位及保安员定点勤务岗位分别按实际控制面积及使用保护范围配置相应数量灭火器材,满足现场应急灭火管理需要。

4.1.4区域防火协防机制建立

交叉作业现场、重点部位、定点勤务岗增配灭火器材,保障建设项目现场应急防火的需要。结合保安定点勤务人员分布特点,建立定点区域防火协防机制,保安勤务定点区域执勤人员分区负责本班次、本勤务点区域范围内所有动火项目过程及现场违规吸烟等现场的防火督查、协防及应急事务处置。

4.2高空作业管理

高空作业始终是工程项目出现安全事故最大的风险源。该技改项目在高空作业风险控制方面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控制措施:

1)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审批。

2)严格执行高空作业人员资质审查。

3)严格落实高空作业项目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备案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制。

4)严格落实脚手架安装、架设安全技术方案报备、作业资质审批、工程质量合格验收挂牌制度。

5)严格落实过程监护及防护措施安全检查、评价工作。

6)定期、定点实施安全设施、防护设施、安全用品、用具专项检查,清除隐患用具、整治缺陷设施、危险设施。

7)建立自查机制、协查机制、联检机制、重大风险协调、控制机制、应急处

置机制、安全信息沟通机制。

4.3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管理

通过有效组织专项设备、设施检查,开展场地缺陷、自制简易危险登高梯清除、实施各类机械登高梯、升降机具防护装置、安全限位装置缺陷停用整改机制、临时防护设施、脚手架合格验收挂牌制、防护栏、安全网安装、使用不规范问题纠查,以及安全帽、带、绳、网使用规范纠正、缺陷防护,安全用品清理、取缔等活动,确保项目现场安全设施、用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4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使用风险在建筑行业属高发风险之一。重大技改项目的大量临时用电,从临电架设,到使用、管理三项工作在项目不同阶段始终是安全风险管理的重头戏,无论是对临时用电架设的安全性、可靠性,还是使用材料、设备、设施的规范标准,布线、接地、接零设置、电气设备、设施防雷避雷等专业安全标准的执行,均实施重点监管。工程建设过程先后组织多次用电管理专题、专项会议,严格落实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技术标准及临时用电取、送电报备、审批制度。

4.5高支模施工、坑洞开挖管理

在土建工程联合工房主体、各单体模板支撑固定安装阶段,结合每周例行安全检查,每月联合安全检查,重点开展专项检查,从安全技术方案审批、资质审查到安全技术交底、过程监理、施工组织、模板安全质量合格验收等规范性工作的执行情况检查,到实际安装质量抽查均制定详细的标准;坑洞开挖重点控制放坡、护坡、土层泄压、固土、开挖机械安全性及作业人员资质审查等几项重点工作,该项目涉及坑洞、开挖工程多而杂,风险控制难度大,但过程控制的科学性得到很好的体现,至整个技改项目竣工未出现任何一起模板倒塌、坑洞坍塌、滑坡事件。

4.6机动车辆、施工机械使用、吊装作业管理

工程建设各阶段场地有针对性地实施交通管制、人员准入制度,道路实施限速,人员凭证进出,外来货车实行准人报备制,外部无关车辆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场地实施24小时全封闭管理,重点区域设置保安定岗、流动岗执行交通管制车辆违纪纠查。

4.7治安保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治安保卫,特别是物资、材料及设备、设施管理在任何一个建筑工地都是让人头痛而棘手的问题。建设单位一方面要求辖区公安部门加强重点项目支持力度,一方面在做好现场贵重物资、设备安全防护的同时,联合监理、总包及各分项目参建单位安保机构,创造性地实施治安保卫应急联防机制,在工地建立24小时全天侯治安保卫联防网络,实施“三共享一统一”管理(即:安防物资、技防、物防资源共享,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保卫队伍资源共享:统一指挥调度)等办法,在建筑工地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8安全培训教育机制

安全培训、教育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项目。土建、公共工程项目重点实施班组、工段、项目部三级教育和总包备案管理制度。未纳入总包管理的设备安装工程及建设单位进场配合人员,由建设单位现场安全代表组织各专业项目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实施工地安全状况交底、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劳动纪律教育。各专业项目执行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及工地安全规章制度再教育、施工班组实施安全技术交底三级教育的模式。现场治安保卫队伍由建设单位安全代表主管,完成以建筑工地治安保卫勤务技能及各阶段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制度为主的日常培训教育。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和谐工程管理

一、基本思路

工程项目管理既是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落实考核和评价项目管理成果的机制;坚持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管理组织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其承担职责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有:组织结构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度、组织成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组织应确定各相关项目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应承担的风险,组织管理层应按项目管理目标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综合管理。组织管理层的项目管理活动应符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实施计划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对项目管理层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服务。

项目组织应树立项目团队意识,应满足的要求有:围绕项目目标而形成和谐一致、高效运行的项目团队;建立协同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模式;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各方共享的信息工作平台,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和有效地传递;应有明确的目标、合理的运行程序和完善的工作制度;应注重管理绩效,有效发挥个体成员的积极性,并充分利用成员集体的协作成果;公司领导应对项目团队建设负责,培育团队精神,定期评估团队运作绩效,有效发挥和调动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由副总经理牵头分管工程施工组织和工程质量监控,由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现场建设管理工作。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管理,组织并落实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方案、测量与计量等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分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并落实工程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控制和改进、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分解管理。

三、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狠抓“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四项管理,实行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一)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卓有成效地推进工程建设进程。一是健全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二是加强管理,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处室目标管理责任制、职工工作岗位责任制的目标管理体系;三是多方筹集建设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四是加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管理,实行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进度达到计划目标,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施工安全;五是争优创先,开展文明工地、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二)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掀起安全文明施工高潮。

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检查、支持、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报批制度、安全检查(检测)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二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民爆物品管理,爆破取料管理,道路交通及车辆运输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大检查,狠抓防范,严查隐患,落实整改,防范未然,杜绝事故发生,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加大力度通过银行贷款、地方自筹、招商引资等多项渠道,千方百计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建设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严控工程投资。一是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目标,拼抢进度、确保质量、狠抓安全,降低投资风险;二是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监理职责,控制工程造价;三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价采购,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四是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结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控制工程投资;五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约机制、运行制约机制、行为制约机制等三项长效机制,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六是对于比较复杂的工程,应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必要邀请政府审计部门介入。

(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申请报批程序、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程序、投标资格预审程序,依法组织实施招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评标,优选择定的施工、监理队伍,确保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公司因承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任务,应设置工程监理项目部,按需要现场派驻结构、装饰、绿化、计量、造价管理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程监理部应按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监理职能,及时下达《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单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及监理指令等方式实施工程监理,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强化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积极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作用。

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工程监理站,实施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监理站应实行总监负责的管理制度,监理站人员组织机构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监理地质、测量、计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监理组开展各项监理工作。

(六)切实加强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逐步完善《合同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实施职责与岗位分离的内控制度。合同采购方案的拟定、履行与审批分离;合同洽谈的主持与合同审查、审签分离;工程计量、结算与申报、复核、审核、审查、审批分离;工程结算与财务支付分离。所有合同的订立和结算均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复核、建设单位业务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查、集体洽谈审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签的层层签证把关程序规范运作。主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制度,对合同类型、主要内容、内部审签程序、结算依据、价款调整、结算程序、资金支付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全面合同管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做好合同基础管理

完整、严谨的合同条款是履约的基础工作,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参照相关行业示范文本拟定合同条款。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过程中,应抽调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以招标投标法为准则,参考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配合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招标文件。招标工作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招标中对相关问题的澄清和答疑,合同条款参照相关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拟定。对工程建设安全、进度、质量、造价、计量与结算等重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实践证明,一份内容全面、条款清晰、界定明确的合同文本,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将合同履约纠纷减少至最低限度。

3、强化合同履行管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责任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七)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组织方案实行审批制度,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实施旬、月施工计划管理,按月下达施工进度计划,认真执行每周现场例会制度、每月工程例会制度,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确保计划目标的完成。

(八)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质量管理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由一名副总经理负责工程质量管理,设立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配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各施工单位均建立、健全项目经理为首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在各类安全问题中,最主要的导致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工程施工人员没有受到专业、充分的安全管理培训,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岗,会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首先,他们没有接受完善的安全管理培训,就会造成安全意识方面的欠缺。除此之外,在没有接受完整安全培训的情况下上岗,这些工作人员在面临一些紧急问题时,就会出现应对措施不得当等问题。由于没有足够的施工安全意识,同时不具备专业的施工安全知识。工作人员在面临危险的时候,就不能选择最佳的安全措施进行应对,从而出现一些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归根到底在管理层。管理人员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是造成他们在施工中,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建设的质量,造成工程经济效益的损失。

安全管理体制建设不到位,对于园林工程建设安全理念的推行,具有重要影响。从上面的问题分析中,我们总结出在园林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无论是管理人员管理理念的缺失,还是管理漏洞频出,归根到底,都是工程管理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是对管理层和施工人员的制度性约束,从体制的角度,建立一系列帮助安全建设的管理体制,也是对园林工程安全管理活动的一种补充。但是,现在很多园林工程建设企业,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无论是对于管理方还是对于具体的施工人员,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就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同时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也是预防各种安全问题出现的重要对策。例如,2013年2月18日南京突降大雪,香樟、女贞等常绿树种损失较大,骨干枝折断很多。但是调查发现,小区内的折损率达20%,而市区道路的折损率不到1%。原因在于小区内的基本不修剪管理,而道路上的行道树每隔二三年就要修剪,否则影响交通出行等。经常性的管理,增强了树体的抗性,反映到安全生产方面,也就是预防和对策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的园林工程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工程建设的因素,为了园林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不受安全问题的影响,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园林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我认为,做好园林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提升管理层人员的安全管理理念,修补各种安全管理漏洞

避免施工安全问题的出现,首先要从管理层做起。提升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质量,需要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理念,让管理层人员对于安全管理保持足够的重视。安全管理理念的提升,是保证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从管理理念的角度提升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是各项管理措施实行的重点。执行中,管理方可以通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建立安全台帐,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观念的灌输。这是提升管理层人员安全管理理念的重要措施,对于园林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工程施工人员在安全管理意识和知识方面的培训

在园林工程建设中,具体的安全问题出现在施工过程中,很多园林工程的建设不注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知识的培训,造成了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知识短缺,是很多工程建设出现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需要在工程管理中,加强对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具体实施起来,需要在进行工程施工前,对具体施工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安全能力培训,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的不同,需要进行一些具体安全知识的讲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仅要提升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还要提升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面临一些突发安全事件时,需要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安全问题的应对,这是在具体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需要管理人员引起注意。

3.加强园林工程建设中安全体系的建设

园林工程安全体系建设,归根到底是保证施工安全的制度性建设,就是把施工安全问题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是约束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具体的制度管理。在具体的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进行具体的安全体制建设。安全体制的建设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的重要因素,安全体制的建设需要综合工程整体施工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施工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估。工程管理方要建立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由专门的部门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需要注意,安全问题要“防患于未然”,在具体的工程建设中,随时进行工程建设安全因素的评估,对于各种具有高风险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园林工程建设中,加强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设是降低安全风险,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

4.建立突发事件安全预案制度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影响因素;管理体系

Research on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Liu Hua,Ni Shu-qin

(Jinan City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Group Co., LtdShandongJinan250101)

【Abstract】There are many factors that constraint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o,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is difficult. Then the factors severely restricted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situation for the bett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onstraintfactors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sis, and extractthe key factors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Then, put forward to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which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iscore, position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means,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accordance, and, safety target assessment system is protecti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ensures the investment of staff, construction and finance, and guarante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Construction project;Construction safety;Influence factor;Management system

1. 前言

(1)2004 年至 2012 年近十年来,建筑业总产值从29021.45亿元逐步增加到137217.86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中建筑业的比重也不断升高,由5.43%逐步增加到6.84%[1]。尽管我国建筑行业安全形势整体逐年变好,万人死亡率由1957年的1.67下降到2012年的0.59%,但由于建筑业从业人数众多,每年建筑业事故发生起数及伤亡人数比重较大,如,2014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22起、死亡648人,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目前,针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的现状,国家和建设部门颁布、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扭转了建筑施工安全不利局面,但在进行具体施工操作时施工单位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致使相关的标准规定没有严格遵照执行,安全管理不完善[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频发,因此,有必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提供保障。

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约因素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众多,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差异大,总结我国建筑施工中制约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我国现行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3]。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筑安全生产资金。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保险等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制约了安全生产。

(3)专门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一岗多能,年龄普遍偏高,文化素质信偏低,同时,企业对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够,普遍素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兼职多。

(4)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业务管理台帐,相关记录不规范、会议、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等不全面,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混乱。

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关键因素

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针对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的不足,从有助于建筑企业从易发事故的薄弱环节人手,立足于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以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关键因素。

(1)安全意识方面。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部门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是否人人关心并能主动搞好安全工作,把安全问题当作工程施工中的头等大事来抓。

(2)安全制度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制定切实符合本企业情况的安全制度,使每位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知法、懂法、守法,遵守本企业安全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3)安全责任方面。安全责任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治本之策,它需要有良好的安全文化的支持和高效的安全监管机制,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设立安全管理目标,进行目标逐级分解,具体落实到各级管理部门直至个人。

(4)安全技术方面。随着单个建筑工程规模的增大、施工难点的增加,安全技术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在施工安全生产中显得尤为重要,先进的安全技术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保障。

(5)经济投入方面。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以及劳动保护装备的配备,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安全设备、设施必须要坚持严格实行、定期更新,对安全过期设施必须定期淘汰,不得超安全期限使用,从经济投入上不制约安全生产条件的创造。

4.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构建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为保证施工安全必须建立一整套规范、合理、有效并切实可行的保障体系。要做好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1)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构建。

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构建核心是建立以施工单位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组织机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责。在实施过程中建立“从上到下”的管理方式,项目部和施工班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由具有丰富安全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管理要建立“项目经理――安全、技术负责人――施工班组长”的管理方式。为保障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建立外部安全监督机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当地工程安全监督站等进行安全监督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

(2)安全管理体系岗位构建。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岗位的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应负有的安全责任,并以安全考核目标对各级岗位进行考核,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人管、没人均有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管理体系制度构建。

构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各岗位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构筑岗位――工序――技术教育――环境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施工操作有标准可依、工作环境安全有制度可依。

(4)安全目标考核制度构建。

构建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各级岗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定期对各级岗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5. 结语

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多,从业人员数量大,建筑工序复杂,工程机械、电力设备应用广泛,造成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难度大。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从构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从组织机构、岗位责任、管理制度、监督考核等方面保障人、财、物的投入,做到全员参与,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武永峰,袁明慧.2004-2012年我国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J].价值工程,2014.12:96~98.

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快速发展,各种体制的建筑施工队伍急剧增加,职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但由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种情况交织复杂,安全生产事故还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较完整的针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性评价体系,以便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安全程度的综合性评价,客观地反映一个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哪/T77)的颁布实施,给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提高施工生产的本质安全程度创造了条件。

2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目的

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目的是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能力,查找其存在的管理薄弱环节和有关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减少和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降低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使施工企业在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达到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安全生产评价的依据、对象和内容

评价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评价对象:主要对发生重大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人安全生产监管一级、二级警示的施工全业。评价内容:主要依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哪/T77)中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四个分项、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四个评分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能力评价,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哪59),抽查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状况,从而反映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成效

1、促使企业的安全管理全员参与落到实处

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时,应该做好对企业的宣传,使企业的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岗位人员都能积极地参与到与其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中。通过安全生产评价,受评价施工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都能充分认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积极配合,使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企业也能够通过评价整合用于安全生产评价的资源,使这些资源能够在企业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中发挥最大的效用。

2、促使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公司法人签发的受控文件,且有传阅记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分包单位、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源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等,通过安全生产评价,使受评价施工企业能切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重在落实,不仅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更重要的是执行制度,只有严格按制度执行,这样才能起到制度的约束作用,才能使安全生产闭合管理。

3、促使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安全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不落实,未能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通过安全生产评价,促使企业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各级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使企业能够融合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能,使体系能够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施工要求正常运行。

4、促使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更趋规范

安全技术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忽略了某一环节都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生产评价,企业基本能够明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为指导施工的技术性文件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报批、组织施工,不流于形式,明确安全技术管理内业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对作业班组、劳务作业人员切实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履行签字手续,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安全监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5、促使企业的设备与设施管理更加完善

设备与设施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评价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设备与设施管理方面较为薄弱,未设置设备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机管员。通过安全生产评价,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设备的装拆、管理、使用、保养、修理等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同时,督促企业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台账,做好自有或租赁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按规定进行大型设备的登记、报备和验收、检测,使百全亚的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