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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旅游发展;旅游基本法;立法原则

一、引言

旅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法制建设在各国的旅游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旅游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仅靠调整一般社会关系的通用性法律不足以有效地调整因旅游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法机关需要针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特点进行旅游专门立法,形成一个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自成体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的统领和核心是国家的旅游基本法。

旅游基本法在各国旅游发展中主要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首先,它规定国家旅游发展的总体方向、所追求的总体目标、旅游发展的根本宗旨和根本性政策原则。其次,它规范国家旅游发展中的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旅游基本法是国家处理内外旅游事务的基本依据。最后,旅游基本法也是一个国家旅游发展相对成熟的重要标志。

鉴于旅游基本法在国家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旅游发展状况,笔者认为,尽快出台中国旅游基本法势在必行。一则因为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必须是依法管理的;二则因为中国旅游已经走过近30年的路程,由旅游产生的社会关系已经发展得较为丰富,需要以旅游基本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也已暴露得较为充分;三则因为中国在制定旅游各专业领域的法规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本文拟就中国旅游基本法制定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作者的观点。

二、中国旅游基本法立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

1、中国旅游基本法立法工作简要回顾

事实上,中国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工作开始得并不晚。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旅游局就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工作组着手这项工作。工作组曾到全国各地,尤其是旅游发展较快较好的地区进行广泛的调研,还参考借鉴了十几个国家的同类法律和相关法律,很快提出草案。

80年代中期,国务院有关领导认为,中国旅游发展时间还不很长,制定旅游基本法为时过早,可以先制定一些具体部门的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基本法。于是,基本法的工作暂时搁起,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具体旅游法规的制定上。依照这一思路,中国从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起步,着手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到了90年代中期,旅游基本法的工作重新提出,国家旅游局反复进行调研,对该法草案数易其稿,并组织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是,国家旅游局将新的草案报国务院初审时,国务院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解决。时至今日,中国的旅游基本法仍未出台。

2、中国旅游基本法立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根据理论分析和实际调研认为,中国旅游基本法之所以长期未能出台,是因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调整范围的确定问题。旅游基础理论研究告诉我们,旅游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旅游发展实践表明,旅游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层面,产生一系列纵向的和横向的社会关系。于是,旅游基本法调整范围的确定就成了一个大问题。一方面,旅游关系的涉及面的确十分广泛;另一方面,一部法律又只能调整一类特定的社会关系,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有人认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没有客观基础,难以成立。

其二,旅游基本法与相邻的部门法律的关系问题。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当时国家旅游局在向国务院提交旅游法草案时,国务院提出了几个很重要、很现实的问题,即当时已有的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等足以调整旅游关系,旅游中的内容不外乎这些,为什么还要单独制定《旅游法》?旅游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有什么特点?旅游法和现有这些法律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衔接?事实表明,这些问题后来始终未能找到确切答案和解决方法。

其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权力的划分与平衡问题。这是一个在中国旅游发展中始终存在的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最典型的现象就是,在一个旅游目的地有部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有部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著名佛教寺庙或道教宫观,也有各类旅游企业。每一类单位都有其政府主管机构,各主管机构都有其行政权限并且都在相关的法律或法规中做出明确规定。于是难题便出现了: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开发项目究竟应归谁管?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如果该项目能够为政府部门带来利益,那就一定会互争管辖权;反之,如果该项目涉及许多工作任务和责任,那就一定会互相推诿。很多非常有价值的旅游项目就是在这样一种状况下被搁浅了。旅游基本法对此应做何规定?据笔者了解,这也是当时国家旅游局提交旅游法草案时国务院提出的重要问题之一。

其四,旅游基本法如何体现中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中国出于发展旅游事业的需要,为了使中国旅游业的运作能够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在适当的时候会加入某些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例如,中国早在1983年就加入了世界旅游组织。中国也会在适当的时候缔结或签署某些国际旅游条约和公约,中国已经和几十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双边旅游合作协定或旅游谅解备忘录。于是便进入一种国际秩序,在其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国际法性质的。如何有效地通过旅游基本法将这些国际法性质的权利义务加以落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这里既涉及立法思路又涉及立法技术,必须加以认真对待。

3、上述问题的根源及解决途径

根据笔者的理解,上述问题之所以成为中国旅游基本法制定中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根源:

第一,中国政府的旅游主管机构对旅游的定位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自中国发展旅游以来,政府的旅游主管机构始终将旅游定位在经济方面。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了实现创汇目的发展入境旅游显然是出于经济考虑;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国内旅游,主要是为了拉动内需,促进货币回笼,以至明确提出将旅游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以经济为基本着眼点的情况下,立法重点必然也集中在经济关系的调整上,对旅游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的判断,既不准确又失全面。难怪国务院认为以当时已经公布的经济法律足以规范旅游,无须再专门制定旅游法。事实上, 旅游研究成果表明,旅游的基本属性是文化而不是经济,因旅游而引起的大量社会文化关系才是主要成分,经济内容只是旅游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在旅游基本定位存在偏差的情况下,的确很难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的、确有实效的旅游基本法。

第二,对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的理解存在偏差。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很充分,民间资本匮乏。而对旅游这种市场经济特征明显,资金需求量大的事业,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无疑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突出表现在政府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投资、建立市场秩序、正确引导旅游发展方向等方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旅游发展的一切方面,过去存在的主要失误就在于过分强调政府的权力,没能正确理解和处理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者的辨证关系,使政府主导成为政府主办。这反映在旅游基本法制定工作中就是过分强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旅游事务中的管辖权。

第三,没有重视旅游科学研究对旅游立法工作的指导作用。笔者在此所说的旅游科学研究主要不是指应用性的政策研究,而是对旅游发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的研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重视旅游基础理论研究对旅游立法工作的根本性指导作用,然而这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旅游基础理论所研究的问题正是旅游的基本属性、旅游的结构和形态、旅游引起的社会关系、旅游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发展中国家旅游发展的非常规模式等内容。对上述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旅游发展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就很难保证不出偏差。

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首先是通过认真研究,对旅游的基本属性、旅游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中国特定国情决定的旅游发展道路等基本问题形成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科学地确定旅游基本法的调整范围、立法原则、旅游基本法的结构和内容。旅游基本法的制定需要以科学的理论和理念为指导,坚持调查研究,从事实出发形成思路,确定方法,得出结论,从而使中国旅游基本法的制定遵循旅游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中国的特定国情,全面有效地调整和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旅游基本法的三大理论支柱

1、旅游学基础理论支柱

旅游学基础理论是关于旅游活动和旅游现象基本属性、结构与形态、发生和发展规律等问题的系统的科学陈述。它的4个核心论点可以作为旅游基本法的重要理论支柱。

第一,旅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旅游基本法应当通过对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保证中国旅游的发展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第二,旅游的基本属性是文化而非经济。旅游者参加旅游所追求的是精神和文化上的享受,而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回报。旅游的基本属性取决于旅游者,因此只能是文化而不是经济。根据这一核心思想,中国在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中从立法原则、调整范围、权利义务重点等各方面都不应局限于经济范围,而应以社会文化作为更重要的核心关注点。

第三,旅游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在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中,对旅游的综合性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从结构设计到具体条文的规定都要全面考虑旅游各当事方的主体特征、行为范围、权利义务性质、与他方关系状况等各种因素,因而对立法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第四,发展中国家的旅游属于非常规发展模式。在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中,对这一点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不能盲目地照搬发达国家旅游基本法的规定,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规定自己旅游发展的宗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笔者同时认为,考虑中国国情并不意味着盲目坚持这一非常规旅游发展模式,而是要通过旅游基本法的保证,逐步解决中国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旅游发展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严格遵循旅游发展规律,走上常规发展道路。

2、法学理论支柱

用以作为旅游基本法理论支柱的法学理论主要包括法的基本属性、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法的系统性等3个方面。

第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法的基本属性是它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用以指导旅游基本法制定的主要是法的社会性的理论。旅游基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必须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机构、组织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事务中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基本法规定之上的特权。

第二,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也必须以法的权利义务一致的理论作为基本指导思想。首先是必须通过法条明确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并切实保持权利义务的一致和平衡;然后是必须注意纵向旅游法律关系和横向旅游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不同特征和前者中双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非对等状态;最后是注意应当将以旅游者为核心形成的各种横向法律关系作为旅游基本法调整和规范的重点内容。

第三,根据法的系统性理论,旅游基本法以及在其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全部旅游法律法规,应当是一个有内在逻辑关系的系统。首先是旅游基本法的总则要为分则中各部分内容提供指导原则,分则的规定不能与总则中确定的原则发生冲突;其次是旅游基本法要为旅游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指导原则,这些法律法规也不能和旅游基本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最后是立法要和执法、守法等环节构成一个系统,全方位地保证法的实施。

3、哲学理论支柱

作为旅游基本法理论支柱的哲学理论主要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关系的理论。

中国旅游基本法首先要适应它所调整的旅游社会关系,适应中国国情: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旅游是一种非常规发展模式。旅游基本法从立法原则的确定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必须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同时,中国的旅游基本法要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引领旅游的发展。对某些可以预见的必然出现的旅游社会关系,对某些符合旅游发展规律,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做法,可以通过适度的超前立法,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朝着有利于国家旅游事业健康发展的方向进行,而避免等问题成堆并形成许多社会成本以后再行纠正。

四、中国旅游基本法的主要立法原则

中国旅游基本法的立法原则是指在这一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笔者根据中国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旅游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守的5项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旅游发展客观规律原则

事物发展的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旅游发展也不例外,它只有遵循其客观规律才能顺利发展。旅游基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中国旅游事业健康发展,那么就必须通过它的规定保证旅游遵循其客观规律。由此看来,国家旅游立法机关只有促进旅游发展的愿望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认真研究旅游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这一规律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旅游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要求旅游基本法的制定者应当是一个专家 集团。

2、人本主义原则

人本主义原则是中国旅游基本法制定中必须始终坚持的第2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是针对旅游者。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核心当事人。没有旅游者就不会有旅游和旅游业,更使旅游立法失去对象。以旅游者为本最重要的是充分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和尊严,尊重他们在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权利与要求,特别是精神方面的,因为旅游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是一种精神权利。

第二是针对旅游从业人员。市场营销学中的内部营销理论告诉我们,没有满意的职工就不会有满意的顾客。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了服务,他们首先有权得到工作报酬,也有权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各项权益。旅游基本法要通过对旅游企业运作行为的相关规定,保证旅游从业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落实人本主义原则。

第三是针对旅游接待地社区居民。接待地社区居民是旅游中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他们的利益和要求同样不容忽视。这些居民承受了旅游发展中某些负面影响带来的社会成本,根据法律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权得到补偿。旅游基本法中必须有相应的规定保护这些旅游接待地居民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正当权益。

3、有效保护旅游各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尽管旅游者作为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核心主体应受到特别重视,但其他参与者和当事方,例如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各类旅游经营者、旅游接待地社区居民,也在某一方面对旅游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此外,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平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因此,旅游基本法的规定应体现当事人权利平等,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国家对旅游资源永久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涉及对外合作开发旅游资源问题。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拥有充分的、永久的。是一种不受任何外力干涉的权力。

旅游基本法对这一原则的坚持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中国政府将根据本国旅游发展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借助国际力量开发境内的旅游资源。

第二,中国政府将根据本国旅游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对外合作开发旅游资源的地域范围、资源种类范围、合作期限等事务。

第三,中国政府将根据本国旅游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合作伙伴。如果是政府间合作,中外双方在签订合作协定时必须遵守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等国际法基本准则。如果是民间合作,外国合作者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中外合作开发有序进行。

第四,在中外双方合作开发旅游资源的关系中,外方合作者的权利义务应当仅限于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和管理,取得相应的经济收益,或者取得一定时间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对资源的所有权提出任何主张。

5、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原则

旅游是一项跨越国界的社会文化活动,它的发展在全球遵循一个共同的客观规律。在国际旅游发展中的一些通行的做法是这一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各国旅游发展成功经验的结晶。这些做法有的通过国际旅游惯例形式表现出来,有的甚至被写入有关国际旅游公约。

在中国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中必须注意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旅游基本法可以通过法条的规定确认已经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国际通行做法,要求国内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按照国际惯例行事,以此实现中国旅游的国际接轨。

五、中国旅游基本法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1、中国旅游基本法的适用结构

根据中国法律结构的一般模式,调整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复杂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等重要的部门法,大多由总则、分则和附则3个部分构成。总则部分一般都规定该法的制定宗旨、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分则部分为该法律的主体,通常是将内容设为若干章,分门别类地加以规定;附则部分通常是规定该法律的生效日期、解释权等程序性内容。

鉴于中国旅游基本法是旅游发展的根本大法,调整对象较为广泛、内容较为复杂,应当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的框架结构。

2、中国旅游基本法应规定的核心内容

综合考虑中国旅游事业发展现状、未来发展需要以及与全球旅游总趋势接轨等因素,本文认为。中国旅游基本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对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基本宗旨、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进行规定的总体思路是将旅游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事业而不只是旅游业。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是为了有效提高全体国民的文化生活水平和整体素质,为了加强中外文化交流,促进中华文明的发展,为了国际和平事业。

第二,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置于突出位置。一则因为旅游者是旅游活动和旅游社会关系的主体,他们的权益保护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或地区旅游发展的命运;二则因为他们作为消费者,与旅游经营商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法律的通行原则。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必须重视对旅游者精神权益的保护。对他们在旅游中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原则应当在旅游基本法中予以确认。

第三,规定各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基本法对各类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规定似应将重点放在三个方面:其一是维护国家对旅游资源,特别是重要旅游资源的所有权,无论是国内开发还是对外合作开发都必须维护这一权利;其二是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规范,着手解决目前各地存在的混乱状态;其三是加强对境内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规定各类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各类旅游经营者权利义务规定的重点是他们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通过足够的强制性规范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各类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规定政府在旅游事业发展中的权力和职责。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笔者以为,这一战略应当只是在目前旅游发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战略。从长远看,中国旅游终究要遵循旅游在全球的普遍规律,走上常规发展道路。因此,当前实施的发展战略不宜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旅游基本法对政府权力和职责进行规定的总体思路是将政府定位为旅游发展的宏观调控者和行政服务者。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一、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现状

作为当前世界发展劲头最为强劲的产业,旅游已经成为当前许多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如何在当前的环境背景下发展旅游业,是旅游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对于我国来说,随着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国民旅游意识的逐步增强,使得我国国内、国际旅游都在不断快速发展,中国旅游团遍布世界各地。

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考验。在当前的环境背景之下,发展生态旅游成为我国旅游行业发展的重点抉择。我国将生态旅游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大多数省份都在进行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辽宁省作为沿海省份,有着较为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其对于生态的保护也较为到位,所以在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生态旅游受到了较多的关注。

目前,辽宁省生态旅游基本以海滨和山地为主,无论是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还是大连旅顺口游览区,都已经成为享誉全国、环境较好的旅游胜地。在辽宁,山地与丘陵占据了三分之一的土地面积,无论是千山山脉还是半岛地区,都能够以生态旅游作为主打的旅游发展规划。在辽宁省的山地资源中,如松岭、黑山等地,其海拔主要集中于300米到500米左右,较为适合参观者进行游览,能够保证生态旅游在当地受到环境的支持。而辽宁作为北方少数民族居住地之一,在当地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吸收了多民族文化的精髓,以此为生态旅游的开发资源,不仅能够促进辽宁省少数民族的发展,还能够令游客正确认识我国民族文化。

总体来说,辽宁省当前生态旅游发展较为迅速,其丰富的森林资源、海边文化都吸引了无数游客前往。但是,在这样的发展现状之下,辽宁省依然不能被称为我国旅游大省,无论是当地旅游管理人才的缺乏还是客源与市场发展不足,都导致在辽宁生态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产生了多个方面的制约因素,令辽宁省基本的生态旅游市场呈现退化的趋势。这样的发展现状,令辽宁省的旅游发展难以与其丰富的资源相匹配,想要保证提高当前旅游管理水平,就需要从存在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形成的原因,提出合适的对策,全面改变当前辽宁旅游业发展弊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进行旅游发展良性转化。

二、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原则

对于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来说,因为不同因素所导致的问题阻碍着旅游资源的利用,在生态旅游开发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方面资源平衡,保证在遵守一定开发原则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根据辽宁省生态旅游资源与环境条件,综合生态旅游发展现状,提出生态旅游开发原则。

(一)可持续开发原则

辽宁省作为拥有丰富自然景观的一个省份,其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旅游业。但是,生态旅游开发却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在保证商业用途与保护用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再进行发展,才能够真正意义上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可持续开发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注意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不能够为了创造更大的经济收益,而忽略了基本的资源保护工作。在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注重采取以保护为主的开发利用方式,减少人为建设对于环境的破坏,从最大限度上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只有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实现旅游资源及市场开发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才会为今后辽宁省旅游业的繁荣打下坚定的基础。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该从开发方式及开发观念入手,探究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及实施步骤,从而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实现更大的、更好地发展前景。

除此之外,在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的过程中,需要使资源利用能够对当地的居民以及环境产生良好的影响,保证生态旅游资源能够为当地发展提供帮助的基础上,才能够令旅游与当地经济发展互相融合,共同促进。总体来说,自然生态资源旅游开发,就是从科学的角度保护和利用资源,遵循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原则,使辽宁省的旅游业发展能够可持续进行。

(二)适度开发原则

纵观我国当前旅游业发展,因为巨大经济利益和多方面影响力,导致了各地都在对于当地存在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过度开发,从多个方面开发可能受到旅游市场欢迎的旅游景点,作为国内旅游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也不例外。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之下,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更应该以适度开发作为旅游发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在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的开发中,都能够给与传统的文化和环境留下适度的空间,要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在进行资源发掘的同时,设置旅游。一般来说,一个旅游地并不能开放全部的地区作为游人参观的景区,一些较为敏感或者较为脆弱的地区需要设置为旅游,相关的管理者保证能够较好的控制旅游的游览范围,对于未开放的地区进行合理的保护。

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适度开发不仅是对大自然和传统历史文化的一种尊重,一定意义上还是通过不同手段来保证旅游者的安全,能够以设置禁地的方式令普通游客远离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在保证了旅游趣味性的同时,还能够得到有效的人身保护。对于辽宁省来说,因为其自然生态资源大部分是森林或者海洋,所以可能出现危险的因素,保证适度开发,开放能够正常游览的区域作为游客的探索之旅,是其生态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双赢原则

在当前资本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提升各个行业的经济收益,保证能够在社会上更好的寻求自身的发展,是当前各个领域经营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生态旅游业的发展也需要以双赢作为开发的基本原则。旅游业是通过接待不同地区的消费者进行本地区的游览来赚取费用,在这个过程中,其所取收益不仅需要令当地的居民获得较为满意的收入,还需要保证能够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态资源的保护,在这项庞大的额外支出之下,辽宁省各个旅游公司都在寻求不同的游客接待方案。在双赢原则中,要尽量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探究发展的路径,将开发过程中的各方利益进行很好地整合,建立辽宁省旅游资源开发的长效机制。

在当前辽宁省的生态旅游中,双赢策略是基本也是最难达到的目标。如何以最小的开发利用来完成最为舒适的旅游体验,其实施过程较为艰难。但是,各个旅游单位并不能忽略这一基本原则,一旦忽视了对于当地居民收入的保证,减少了对于辽宁省生态旅游的开发,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生态旅游与普通大众旅游难以进行区分,令旅游者难以享受到生态旅游中大自然的美景和乐趣,这样的行为可能令当前的生态旅游发展走入困局。

三、辽宁省生态旅游开发对策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态与环境问题逐步得到重视,给生态旅游发展带来巨大契机,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但是,生态旅游并不同于其他基本的旅游方式,其中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开发,需要管理者进行平衡,保证其能够以最为合理的方案达到最为合适的效果。以辽宁省当前的生态旅游发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因为自然环境因素等方面的限制,在策略制定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不同的原则,如何在以保护生态为前提的同时,还能够保证最大限度的提高生态旅游发展,对此,本文从多个角度出发,浅析辽宁省生态旅游发展对策。

(一)依法管理生态旅游

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历史中,长期以来旅游业发展较为缓慢,在改革开发之后,旅游也迅速腾飞,突然爆红,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旅游管理法律还存在一定漏洞,相关法律对于经营者的管理力度不强,令各种旅游资源尤其是生态资源在开发的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同时,也使得生态资源不能够进行合理的、可持续的发展。

从辽宁省的生态资源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因为其开发力度过度而导致的周围环境受损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在未来的生态旅游经营策略中,管理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对于环境进行保护和维修,令其能够适应在当前旅游环境下景区的需求。一旦生态旅游的开发缺少了相关法律以及管理措施的维护,那么过度开发问题将会是困扰生态旅游未来发展的重要难题。纵观不同国家的生态旅游发展历史,因为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约束以及国家的法律维护而导致的资源破坏问题,还是难以解决的弊端。在这样生态旅游发展历史下,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发展策略,加强管理与法律维护,能够极大促进当前生态旅游的发展。

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除了旅游开发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以辽宁省当地的生态环境作为基本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科学合理地进行方案的制定,以长远的目光来制定相关的开发规划方案,对于旅游景点的建设和规划体系采取完善且详细的方案,保证能够从全局的角度来发展生态旅游,从根本上改善辽宁省当前生态旅游的弊端,保证生态旅游能够达到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发展。

(二)突出生态特点与产品特色

对于辽宁省来说,其生态旅游发展不能够完全照搬其他省份或者国家的发展模式,而是从自身拥有的生态环境类型出发,保证生态旅游能够突出属于辽宁省不同的环境与产品特色,借此在我国的生态旅游景点脱颖而出。例如辽宁省有许多风景人文独特的山地资源,就是开发特色生态旅游产品很好的生态环境,在辽宁鞍山附近,其药山就属于有着辽宁本地特色的一大旅游景点。该景点因为在古时盛产药材而出名,有着自身不同的特色,不仅植物资源费丰富,其生态美感所受破坏较小。在这样的环境资源影响之下,天然植物园是其生态旅游重要的一个宣传和发展特色。因其有着环境生态美和历史上以药材出名的产品特色,无疑能够为当地的生态旅游发展做出极大的贡献。从这样的发展实例中我们就可以了解,突出环境与产品特点,尽力打造不同于国内其他生态旅游景点的生态风景,以特殊的产品特色来吸引游客,是辽宁省当前发展的重要措施。

除了山地资源之外,辽宁滨临黄、渤海,有许多海滨生态资源。例如大连作为辽宁一个较为特色的海边城市,有着自然的海上资源,不仅气候怡人,还能够欣赏山地与海洋相互交错的美景,是辽宁重要的海滨旅游胜地。在这样的景点特色背景之下,发展旅游度假村,能够保证将自然生态环境与旅游度假进行完美结合,将各个风景集中到一起,使旅客能够得到较为完善的生态旅游行程,得到更好的生态旅游体验。在突出特色的同时,辽宁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应该对旅游资源进行优化与整合,减少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旅游资源的重复性开发,避免旅游资源“同质化”的问题,真正打造独具特色的旅游品牌。

(三)加强生态旅游设施建设

在辽宁省当前的生态旅游发展中,其旅游开发还不甚完善,相关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停滞。目前,辽宁省境内的多数生态旅游景点无论是在交通条件方面还是在基础服务水平上,相对我国当前热门生态旅游省市都有着一定差距,这样的问题令顾客在进行旅游的过程中很难得到满意的服务,出现了许多问题,令其生态旅游口碑在业内有所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高生态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保证旅客能够在游览的过程中享受较为体贴完善的服务,是辽宁省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对策。在交通方面,辽宁省需要保证将国道、省道质量进行改善,减少因为交通堵塞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到各大生态旅游区的交通方便。在辽宁省主要的四个山地之中,建设和完善主干道的开发,在保证旅客安全的前提下令各个主干道能够适合高峰人群流量。

在辽宁省生态旅游服务接待方面,应该以不同生态旅游景点作为重点开发的对象,在各个景点周围建设具有地方生态特色的接待宾馆,保证外观和内部服务管理都能够达到良好水平。增加目前辽宁省各生态旅游景区所拥有的床位数量,保证旅客能够享受到良好的住宿环境。除此之外,还应该引进相关的生态旅游开发、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保证能够以科学管理来提升当前辽宁省的生态旅游基本服务质量,保证全面提高当前环境下辽宁生态旅游的服务水平。生态旅游配套设施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游客的“回头率”,我们应该从细节入手,从游客的消费心理入手,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为辽宁省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

四、结论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从法律原则的特点来看,它并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虽然它在明确程度上明显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大于规则,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宽于规则。一条具体法律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法律原则却能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所以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就在其总则部分规定了四大基本原则,意义重大。

一、国家保护原则

《旅游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旅游法以旅游者权益保障为主线,并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总的来看,这部法律一方面注重平衡各方权益,厘清政府与旅游经营者、政府与旅游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与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在政府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则、民事行为规范、各方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纠纷解决等方面,有多项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国家保护原则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并具备一定旅游功能和价值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原材料,都可称为旅游资源。它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基本物质条件,在范畴上属于社会资源之列。一直以来,国家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了不少游览场所,这种场所的公益性质是十分明显的。但在过去,由于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滞后,加上管理体制的弊端,伴随着迅速增长的旅游需求,在经济中心论的思想指导下,很多地方出现了垄断地方旅游资源,盲目开发肆意收费的现象,即违反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公平原则,又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和环境污染,破坏了旅游业赖以存在的自然资源基础,对生物多样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市场经济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旅游业的发展追求效益最大化,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个效益不仅是指经济效益,还应该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必须高度地协调统一。实际上,当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最优化时,其经济效益肯定也是相当可观的。《旅游法》的这一规定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原则。

三、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的原则

《旅游法》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的重要性正如副总理所指出的:我国旅游消费已进入大众化的发展阶段,越来越多居民出国旅游,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同时也要看到,部分游客的素质和修养还不高,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旅游景区乱刻字、过马路时闯红灯、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常常遭到媒体的非议,有损国人形象,影响比较恶劣。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树立中国游客的良好形象,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共同责任。《旅游法》对旅游者的文明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旅游法》这条原则的规定旨在引导全社会树立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旅游消费需求,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提升国民的文明素质,促进社会和谐。为了促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旅游业和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原则

《旅游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目的地对于旅游的选择具有系统性的影响,其中最具根本性的影响是生态理念,所以,探讨生态旅游理念对旅游的可持续性有重要作用,对于生态意义重大,对景色宜人的草原地区而言,发展旅游业不仅能带动其他产业的蓬勃发展,且是一笔巨大的财富。生态旅游理念体现着人们希望对其环境和人实现和谐统一,迫切实现发展循环,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环境和自然资源、回归大自然的新途径。

一、生态旅游的含义

有关生态旅游有较多的界定,在1983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特别顾问首次提出关于生态旅游的含义,随后,世界各国在生态旅游的开发和实践中,不断将其理解、发展、丰富。国际生态旅游协会在1993年,将生态旅游进行从新定义。生态旅游的主要特征是:生态旅游一般规模不大,资金的投入不高,生态旅游的开发重点是在不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和危害的基础上能最大限度的对游客合理利用,并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生态旅游主要吸引有环境保护意识,有高度责任感的人观光,在旅游过程中,要配有专业的、高素质的导游。

由此可见,生态旅游不同于一般的传统旅游,这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是在实现社会、经济、美学价值的基础上,寻求合理利润和维护资源环境。其目的是享受历史所塑造的文化和自然所赐的风景。通过对开发者和游客进行相应的约束,使之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是现有资源能够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生态旅游理念之旅游的规划准则

(一)合理利用资源原则

生态旅游规划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有一定的资源条件,生态的规划首要考虑的是包括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政策资源等各种资源条件,根据分析不同资源条件的特点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不能盲目的照搬硬套的进行。除此之外,不仅需在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压力的要求下进行规划,还应该考虑生态环境的开发商和不同的旅游项目等生态问题,将科学的生态规划理念贯穿于开发和旅游规划的始终。

(二)生态环境的安全性原则

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和自然风貌是生态旅游规划开发的前提,为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严禁任何形式对保护区的核心区域进行旅游开发,对于其缓冲区域,应按功能进行严格的分区,分层开发生态观光区、旅游示范景区、生态休闲度假区和其他对环境作用较小的旅游活动等。此外,要科学的设计旅游规模、确定开发强度,使之严格的在生态保护区的容量范围控制之内。开发过程中,要始终体现着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建设等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理念。

(三)各方积极参与原则

如今生态环境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是依靠着当地的政府部门、社会以及旅游观光者的密切配合。对于生态环境的规划,同样离不开当地居民的协助,当地的居民能够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形式进行合理的改变,进而有助于缓解生态环境的压力。

(四)旅游设施进行生态化原则

对旅游设施进行生态化的规划生态旅游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服务设施应与生态环境相配套,其次,科学利用生态能源,比如说直接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基本能源,提高能量转化率,同时合理充分的利用水资源,再次,采用生态材料和生态技术,对生态材料的选择需既能够满足与环境相协调,又具有优良的性能,此外,采用学科领域广、科技含量高的新技术,将环境和资源共同改造重组。最后,开发生态建筑、设计生态景观,运用与自然环境高度吻合的生态环境材料,建造生态化的建筑,构建优美的生态景观。

三、草原生态旅游规划思路

(一)草原生态旅游业的全面性规划

由于草原生态较为脆弱,旅游资源丰富等特点,应进行全面体统化的规划。首先,以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完善各大景区的建设和规划;其次,适当的对旅游景点进行集中开发,并加强开发和管理重点景区,注重高级别、高品位的开发,靠特色吸引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

(二)草原生态旅游的系统性规划

对草原进行系统化规划要体现系统性原则,表现在:首先,当地的各级政府负责人以及旅游机构要加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提高旅游业务和管理的技术含量,还要配有素质高的专业性导游。其次,完善交通的建设,建设适量高,品质优的铁路、高速公路,有助于发展旅游业。再次,规划旅游景点周边的城镇,使其不但带有现代都市色彩,还留有历史的文化气息。最后,服务系统和旅游设施的规划。对旅游服务区内的餐饮服务、宾馆服务导游水平以及交通服务的城镇文明都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四、结语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 要素 模型 原则 实践

生态旅游研究背景

生态旅游(Mass Tourism)作为替代大众旅游的一种扩展和派生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许多的旅游项目、旅游产品和旅游景区以“生态旅游”命名, “生态旅游”正在大众化。有学者看到了这样的现象,进而提出了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互化’的理论(杨桂华,200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一种与大众旅游截然不同的旅游形式,而且也有别于其他替代旅游形式”(Fennell,2004)。

本文将基于生态旅游的高度脆弱性和稀有性,分析生态旅游基本要素的关系,建立相关模型,并藉此讨论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约束各方的行为,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来发展旅游。

文献回顾

有关生态旅游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生态旅游的定义、原则和责任方面。

2002年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年大会所提出的《魁北克宣言》(UNEP/WTO,2002)对以下五方提出了呼吁:对政府及国家一级的开发商的呼吁;对(私人)企业的呼吁;对非官方机构、社区性的协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呼吁;对半官方机构、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和发展赞助商的呼吁;对地方社区和市政部门

杨桂华在其专著中创立了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系统,提出了旅游目的地社区责任和生态旅游者责任(杨桂华,2004)。也有提到“要求各方在道义和伦理上怀有责任感,并有相应的行为表现”(Wright,1993)。

或是创立生态旅游受益者体系(包括当地社区、政府机构、旅游业、旅游者、保护机构、志愿部门、专家、媒体),提出诸多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以保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Swardrooke,1999)。

《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转引自诸葛仁,2005)制定了生态旅游产品的11条原则,对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做出了一些规范。

与此相类似,多数原则标准是从旅游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约束的也多是生态旅游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是生态旅游的直接经营者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把握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需要全面分析资源与生态旅游参与者各方的逻辑关系。 

生态旅游要素模型的建立

吸引游客的旅游资源,同时也是属于地方居民的。旅游业的发展极大地依赖这些“共享资源”。 旅游业界、游客和地方居民三方虽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同为活跃的因素,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在实际运作中,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出发点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经营者、游客和地方居民同为生态旅游中缺一不可的要素,有必要整理其关系,建立关系模型(见图1)。

在一个共生的环境之下,人与资源要素相对独立,但又互相影响——人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又受制于资源;生态旅游资源是人享受的基础,也对人的旅游活动产生反作用。

“人”的要素中,地方居民和游客共享生态资源,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其起引导和监管作用。各要素牵掣互动,影响也是双向的。

生态旅游资源包括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人文要素对自然的渗透以及人类对自身历史的关注,使得很多自然要素与人文要素不可分。在生态旅游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文要素虽然还不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吸引物,可能只是整体旅游体验中的次要或附属的部分,但已经不自觉得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被游客广泛享用了。人文资源同样是人类宝贵的财富,需要同样的关注和保护。

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

(一)管理者的保育原则

在大众旅游发展的阶段,讲求经济效益至上。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点的逐步成熟,提出了供给导向的概念。在生态旅游的范畴内,需要政府和行业的宏观调控,其责任也最为关键。

现阶段,我国的旅游管理还是一个多元体系,生态旅游资源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管理部门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旅游局/旅游委员会,生态旅游资源还可能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比如林业、园林、宗教、文物、水文等等;从中央到地方,从自然到人文,生态旅游资源笼罩在一个复杂的网络之中。对于生态旅游资源,各方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容易导致本位主义和学科的狭隘性。

因此可以看出,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管理者该管什么,而在于谁是“生态旅游的管理者”?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很多学者意识到让这么多利益集团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 在这个方面,生态旅游研究和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较好的例子有《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联邦旅游部,1994);加拿大的生态旅游任务组(Ecotourism Task Force)与萨斯喀彻温旅游部(是政府-私营部门合作的行业联合体,是加拿大该省的旅游发展指导机构)曾合作制定了生态旅游指导原则的文件,这个文件将成为加拿大未来生态旅游发展的基础(Fennell,2004)。

对于生态旅游来说,全国统一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是必须的。现阶段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着手制定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政策和评估体系,但这样的子体系应该建立在一个部级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认证体系之下。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首先需要一个独立而扁平的体系,成立一个特殊的生态旅游管理机构——独立、非盈利的官方组织或协会,并且不隶属于任何具体的职能部门。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基于生态旅游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这个机构的结构应是扁平的。可以只设部级和省级两个层面。

在部级层面,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生态旅游法规政策和开发的原则框架,进行资源普查,建立生态旅游的认证体系,在全社会推广生态旅游意识;在省级层面,主要任务是确立各生态旅游区的环境承载力,根据国家统一的法规和认证体系遴选经营者,执行检测程序,对生态旅游开发和经营进行跟踪评估。

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参与者不仅应该包括各学科的专家(生态资源的涵盖面是非常广泛的,对于生态资源的研究需要有系统的概念),同时还需要包括生态旅游资源地的居民代表。虽然可操作性会受到某种影响,但当地居民的参与是相关法律和政策得以最终实施的强有力的保证。

(二)经营者的效益原则

一方面,保护生态系统的原则可能与不顾一切追求利润的行为不相容;另一方面,经营者要算投入产出的帐,让经营者不为利润所驱动很困难。

宝贵的旅游资源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量化,资源的使用不能如实地反映到开发者的成本核算中。在很多开发者心中,旅游资源是没有成本的,天然的和历史遗存的珍贵资源几乎是无偿在使用。

其实,管理者和地方居民收益漏损的至少有两笔费用。一是资源有偿使用费。可以根据生态旅游资源的等级、开发程度和规模,收取资源使用年费;旅游目的地也可以采取资源入股的方式,由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回归收益给社区。二是管理部门的认证费用和年度审核奖惩费用。一次性的认证不能说明资源动态使用的过程,因此年度审核是必须的。

认证的费用可以是固定的,但年审费用则可以灵活掌握—比如可以规定基准的审核费用,然后根据“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进行奖优罚劣。以上两项费用上缴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统一运作。这样做,经营成本会提高。

短期内可能削弱投资者的兴趣,表面上也减少了经营者的收入;但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却更符合资源使用的公平原则。

(三)旅游者的纪律原则

在欧美发达国家,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旅游还只限于高收入、高教育层次的游客。生态旅游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旅游活动形式,虽然在经营中要受到种种约束,但究其本质还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果把教育层次低,或是缺少生态旅游常识的游客拒之门外是不现实的。

许多文献都提及游客影响的最小化,要求对游客进行教育。生态旅游本身也是生态教育的过程。纪律似乎是一个过于硬性和严格的词汇,但并没有数据表明约束和纪律会削弱游客的美好体验。对于生态旅游急速扩大的市场来说,游客遵守某些纪律是必须的。不论是一些公开管理的方法,比如限制区域和时间、限制某些活动、限制游客数量;或是一些信息和教育计划,比如分发信息手册和游览指南——这些规范多是以游客“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需要游客的配合和遵守。

通过不同的形式为游客提供生态旅游的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游客的知情权;对他们的行为做出规范,是经营者要做的事;游客的门槛仅仅是要求他们遵守某些纪律。对于纪律的执行情况和难点,则需要一些实地的问卷调查才能说明问题。

(四)地方居民的参与原则

生态旅游提出伊始,就更为关注地方居民的利益,强调为地方居民提供培训机会和工作机会。“利益”、“贡献”这些字眼不应仅仅停留在经济的范围之内。在决定资源是否被开发、以何种形式开发、旅游地如何管理等等问题上,地方居民需要参与的是管理、经营和生产的全过程,而不是管理者决策、经营者设计好一个“产品”后,地方居民只是作为一个接受者的角色接受教育和培训,享用他们提供的工作机会。

在普查和提出开发项目的时候,可以采用居民代表听证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居民的真实想法——居民的认可应该成为立项的先决条件;批准立项后,可以成立地方居民旅游开发委员会,或是选取一定代表加入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其目的就是确保对管理全过程的参与。这样,一方面能够全面保障地方居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地、拆迁等矛盾也能较好地规避和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生态旅游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旅游方式,牵涉到的是人与自然的复杂的系统。生态旅游资源与旅游者、地方居民、管理者和经营者是共生的,强调各要素之间的双向关系,它们既相互制约也需要协同发展。可以通过立法、认证、教育等不同手段来强化各方的责任感,深化各方的参与意识。成立相对独立的管理部门来体现对环境的保育原则,生态旅游经营者有偿使用旅游资源以全面体现经营的真实收益原则,生态旅游者有义务遵守特殊的旅游纪律,地方居民不仅有条件而且能积极投入开发、经营的全过程—各要素方的行为都需要约束,这样才能确保生态旅游实践的健康发展。

本文的局限在于主要论述了生态旅游五要素关系的双向性,未及表达深层的系统关系,只是针对一些实践操作原则做了相关分析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戴维•A•芬内尔,张凌云译.生态旅游[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

3.田里,李常林.生态旅游[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4.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5.诸葛仁.绿色环球21:规范生态旅游的国际标准[J].旅游科学,2005

6.雷德•波赛尔曼等,陈烨等译.弯路的代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李长荣等.生态旅游地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要素模型原则实践

生态旅游研究背景

生态旅游(MassTourism)作为替代大众旅游的一种扩展和派生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许多的旅游项目、旅游产品和旅游景区以“生态旅游”命名,“生态旅游”正在大众化。有学者看到了这样的现象,进而提出了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互化’的理论(杨桂华,200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一种与大众旅游截然不同的旅游形式,而且也有别于其他替代旅游形式”(Fennell,2004)。

本文将基于生态旅游的高度脆弱性和稀有性,分析生态旅游基本要素的关系,建立相关模型,并藉此讨论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约束各方的行为,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来发展旅游。

文献回顾

有关生态旅游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生态旅游的定义、原则和责任方面。

2002年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年大会所提出的《魁北克宣言》(UNEP/WTO,2002)对以下五方提出了呼吁:对政府及国家一级的开发商的呼吁;对(私人)企业的呼吁;对非官方机构、社区性的协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呼吁;对半官方机构、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和发展赞助商的呼吁;对地方社区和市政部门

杨桂华在其专著中创立了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系统,提出了旅游目的地社区责任和生态旅游者责任(杨桂华,2004)。也有提到“要求各方在道义和伦理上怀有责任感,并有相应的行为表现”(Wright,1993)。

或是创立生态旅游受益者体系(包括当地社区、政府机构、旅游业、旅游者、保护机构、志愿部门、专家、媒体),提出诸多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以保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Swardrooke,1999)。

《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转引自诸葛仁,2005)制定了生态旅游产品的11条原则,对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做出了一些规范。

与此相类似,多数原则标准是从旅游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约束的也多是生态旅游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是生态旅游的直接经营者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把握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需要全面分析资源与生态旅游参与者各方的逻辑关系。

生态旅游要素模型的建立

吸引游客的旅游资源,同时也是属于地方居民的。旅游业的发展极大地依赖这些“共享资源”。旅游业界、游客和地方居民三方虽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同为活跃的因素,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在实际运作中,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出发点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经营者、游客和地方居民同为生态旅游中缺一不可的要素,有必要整理其关系,建立关系模型(见图1)。

在一个共生的环境之下,人与资源要素相对独立,但又互相影响——人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又受制于资源;生态旅游资源是人享受的基础,也对人的旅游活动产生反作用。

“人”的要素中,地方居民和游客共享生态资源,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其起引导和监管作用。各要素牵掣互动,影响也是双向的。

生态旅游资源包括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人文要素对自然的渗透以及人类对自身历史的关注,使得很多自然要素与人文要素不可分。在生态旅游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文要素虽然还不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吸引物,可能只是整体旅游体验中的次要或附属的部分,但已经不自觉得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被游客广泛享用了。人文资源同样是人类宝贵的财富,需要同样的关注和保护。

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

(一)管理者的保育原则

在大众旅游发展的阶段,讲求经济效益至上。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点的逐步成熟,提出了供给导向的概念。在生态旅游的范畴内,需要政府和行业的宏观调控,其责任也最为关键。

现阶段,我国的旅游管理还是一个多元体系,生态旅游资源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管理部门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旅游局/旅游委员会,生态旅游资源还可能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比如林业、园林、宗教、文物、水文等等;从中央到地方,从自然到人文,生态旅游资源笼罩在一个复杂的网络之中。对于生态旅游资源,各方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容易导致本位主义和学科的狭隘性。

因此可以看出,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管理者该管什么,而在于谁是“生态旅游的管理者”?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很多学者意识到让这么多利益集团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在这个方面,生态旅游研究和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较好的例子有《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联邦旅游部,1994);加拿大的生态旅游任务组(EcotourismTaskForce)与萨斯喀彻温旅游部(是政府-私营部门合作的行业联合体,是加拿大该省的旅游发展指导机构)曾合作制定了生态旅游指导原则的文件,这个文件将成为加拿大未来生态旅游发展的基础(Fennell,2004)。

对于生态旅游来说,全国统一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是必须的。现阶段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着手制定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政策和评估体系,但这样的子体系应该建立在一个部级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认证体系之下。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首先需要一个独立而扁平的体系,成立一个特殊的生态旅游管理机构——独立、非盈利的官方组织或协会,并且不隶属于任何具体的职能部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基于生态旅游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这个机构的结构应是扁平的。可以只设部级和省级两个层面。

在部级层面,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生态旅游法规政策和开发的原则框架,进行资源普查,建立生态旅游的认证体系,在全社会推广生态旅游意识;在省级层面,主要任务是确立各生态旅游区的环境承载力,根据国家统一的法规和认证体系遴选经营者,执行检测程序,对生态旅游开发和经营进行跟踪评估。

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参与者不仅应该包括各学科的专家(生态资源的涵盖面是非常广泛的,对于生态资源的研究需要有系统的概念),同时还需要包括生态旅游资源地的居民代表。虽然可操作性会受到某种影响,但当地居民的参与是相关法律和政策得以最终实施的强有力的保证。

(二)经营者的效益原则

一方面,保护生态系统的原则可能与不顾一切追求利润的行为不相容;另一方面,经营者要算投入产出的帐,让经营者不为利润所驱动很困难。

宝贵的旅游资源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量化,资源的使用不能如实地反映到开发者的成本核算中。在很多开发者心中,旅游资源是没有成本的,天然的和历史遗存的珍贵资源几乎是无偿在使用。

其实,管理者和地方居民收益漏损的至少有两笔费用。一是资源有偿使用费。可以根据生态旅游资源的等级、开发程度和规模,收取资源使用年费;旅游目的地也可以采取资源入股的方式,由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回归收益给社区。二是管理部门的认证费用和年度审核奖惩费用。一次性的认证不能说明资源动态使用的过程,因此年度审核是必须的。

认证的费用可以是固定的,但年审费用则可以灵活掌握—比如可以规定基准的审核费用,然后根据“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进行奖优罚劣。以上两项费用上缴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统一运作。这样做,经营成本会提高。

短期内可能削弱投资者的兴趣,表面上也减少了经营者的收入;但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却更符合资源使用的公平原则。

(三)旅游者的纪律原则

在欧美发达国家,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旅游还只限于高收入、高教育层次的游客。生态旅游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旅游活动形式,虽然在经营中要受到种种约束,但究其本质还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果把教育层次低,或是缺少生态旅游常识的游客拒之门外是不现实的。

许多文献都提及游客影响的最小化,要求对游客进行教育。生态旅游本身也是生态教育的过程。纪律似乎是一个过于硬性和严格的词汇,但并没有数据表明约束和纪律会削弱游客的美好体验。对于生态旅游急速扩大的市场来说,游客遵守某些纪律是必须的。不论是一些公开管理的方法,比如限制区域和时间、限制某些活动、限制游客数量;或是一些信息和教育计划,比如分发信息手册和游览指南——这些规范多是以游客“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需要游客的配合和遵守。

通过不同的形式为游客提供生态旅游的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游客的知情权;对他们的行为做出规范,是经营者要做的事;游客的门槛仅仅是要求他们遵守某些纪律。对于纪律的执行情况和难点,则需要一些实地的问卷调查才能说明问题。

(四)地方居民的参与原则

生态旅游提出伊始,就更为关注地方居民的利益,强调为地方居民提供培训机会和工作机会。“利益”、“贡献”这些字眼不应仅仅停留在经济的范围之内。在决定资源是否被开发、以何种形式开发、旅游地如何管理等等问题上,地方居民需要参与的是管理、经营和生产的全过程,而不是管理者决策、经营者设计好一个“产品”后,地方居民只是作为一个接受者的角色接受教育和培训,享用他们提供的工作机会。

在普查和提出开发项目的时候,可以采用居民代表听证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居民的真实想法——居民的认可应该成为立项的先决条件;批准立项后,可以成立地方居民旅游开发委员会,或是选取一定代表加入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其目的就是确保对管理全过程的参与。这样,一方面能够全面保障地方居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地、拆迁等矛盾也能较好地规避和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生态旅游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旅游方式,牵涉到的是人与自然的复杂的系统。生态旅游资源与旅游者、地方居民、管理者和经营者是共生的,强调各要素之间的双向关系,它们既相互制约也需要协同发展。可以通过立法、认证、教育等不同手段来强化各方的责任感,深化各方的参与意识。成立相对独立的管理部门来体现对环境的保育原则,生态旅游经营者有偿使用旅游资源以全面体现经营的真实收益原则,生态旅游者有义务遵守特殊的旅游纪律,地方居民不仅有条件而且能积极投入开发、经营的全过程—各要素方的行为都需要约束,这样才能确保生态旅游实践的健康发展。

本文的局限在于主要论述了生态旅游五要素关系的双向性,未及表达深层的系统关系,只是针对一些实践操作原则做了相关分析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戴维•A•芬内尔,张凌云译.生态旅游[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

3.田里,李常林.生态旅游[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4.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5.诸葛仁.绿色环球21:规范生态旅游的国际标准[J].旅游科学,2005

6.雷德•波赛尔曼等,陈烨等译.弯路的代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李长荣等.生态旅游地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7篇

一、游憩的概念 “游憩”这个概念产生的时间比较早,广义上看,其泛指人们在闲暇的时间里从事的各种活动,目的在于调节人的精力和体力,包含极为广泛的范围,外出度假属于游憩,甚至连坐在家里看电视也属于游憩的范畴。狭义上看,游憩活动是异地旅游活动和当地人的游玩活动之和。虽然游憩很难进行准确的定义,但是各项研究结果表明游憩的概念中基本上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闲暇时间;(2)休闲活动;(3)满足身心放松的需求。由这个基本因子共同构成了游憩的基本要素,我们可以看出游憩与休闲、旅游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相关研究将三者之间的关系用下图来形象的表示。 二、景观生态学理论 1、旅游规划的目的 旅游规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提高旅游地的健康、稳健的发展,应充分地对旅游地进行调研与评价,并以此为基础找寻的有利于旅游地长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等等各领域开发的最优化途径,通过旅游规划达到多个目标的平衡。 2、景观生态学形成的必然性 环顾当下的旅游,存在着较大的发展负效应压力,我们规划者必须从切实有效的环境规划着手思考,在旅游地的景观特色的基础上,和保证景观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的规划,同时规划应具有长远性,有利于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正因为如此,景观生态学在生态学和地理学结合下应运而生了。 3、景观生态学的特点 从理论上来说,景观生态学包含了生态学的思想、原则和时空上的特色,是进行旅游规划的重要理论基础性原则,借助于景观生态学,景观的空间结构通常可以抽象为:斑块、廊道和基质三个基本的单元。从景观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形成过程来看,其基本原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对生物运动的观察和研究得到的,不过却具有着饱含运动和流动等等景观之间格局布置关系的意义,实践经验表明,其非常适用于各类景观的布设。旅游规划涉及的景观生态基本原理在具体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景观元素空间属性的设计;(2)景观元素所构成的空间格局的设计。 三、基于景观生态学游憩的旅游规划原则环城游憩带在开发中应根据景观生态学原理,在具体的旅游规划中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整体优化原则 所谓整体优化就是将景观看作为一个具有整体性的系统,从整体的角度进行思考与管理,尽可能地在规划中整体资源的利用上实现最优化。实践经验表明,旅游规划的过程是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及其多个组成成分、要素进行规划的过程,在具体的规划设计中,整体性主要体现在密切地协调好宏观和微观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整体性的高度,注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2、多样性原则 多样性是进行景观规划设计的重要原则,同时它又是进行景观科学管理的必然结果。从多样性的作用来看,其有助于保证景观的稳定性,能够有效地缓冲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干扰,提高旅游景点、项目的观赏性。著名的生态学家奥德姆曾经指出,作为人类既富裕又安全和愉快的环境,应该是各种生态年龄群落的混合体。而环顾我们的城市,除了水泥和钢筋构成的高楼外,似乎没有什么值得欣赏的地方,单调的城市景观,促使人们内心对“返朴归真”的渴望,和想要贴近自然的追求。所以,对于旅游地游憩景观规划的重点必须确保景观的多样性和旅游空间多样化。 3、个性与特殊保护原则 游憩景观有着与其它的景观不同的个体特征,因此,我们在进行景观规划设计时,应从旅游地的实际情况和景观资源出发,切忌简单地套用和沿袭其他地区或是陈旧的模式,否则游憩景观个性的魅力将散失殆尽。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认为游憩景观的规划在旅游地内应重点保护以下几个目标:(1)保持好最为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2)保持好物种和基因多样性;(3)努力维持生态系统和物种的持续利用率。 4、综合效益原则 所谓的综合效益原则,指的是对景观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的考虑,思考规划对景观的改变将带来的正面的和可能带来的负作用。了解景观组成要素之间的能量和物质流的联系,注重生态平衡,结合自然,协调人地关系,体现自然的生趣美、生态和谐美及艺术与环境融合美,这在旅游地的人文景观规划设计中尤为重要。再把旅游服务设施和景观生产价值的有效利用融 _ 丁山水之中,使旅游地的最观美不被减弱又能产生经济效益。如将观赏、游乐与林业、养殖等生产结合,集约管理,减少废物压力,取得综合效益。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理论伦理;应用伦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Ethics Defense in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

SUN Jixin

(School of Tourism,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Abstract: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ethics.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ethics of both the east and west and moves on to present a detailed argumentation to the various principles of morality, teleology, biological ethics and tourist ethics, which are involved 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t aims to appeal to the general public to control their “non ethical behavior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guarante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 real sense.

Key words:theoretical ethics; applied ethic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近年来,旅游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人们呼吁旅游业应该实行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和探讨,如经济学的供给需求理论和生态学原则等,均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从理论伦理和应用伦理层面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

一、中西方伦理准则辨析

Honderich(1995)在他的“伦理基本理论框架”中概括了西方伦理的基本结构,认为伦理包含理论伦理和应用伦理两个层面:前者涵盖存在主义、目的论和道义学;后者包括旅游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商业伦理和法律伦理等。其中,存在主义认为:行为的对错与否取决于行为者本身意愿、责任感和真实情绪,只要愿意为自己行为负责,行为者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 (Guignon,1986);道义学则通过制定规则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即强调人们应该遵守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目的论要求行为者根据行为结果判断行为本身是否正确,并预计行为后果,从而有道德义务选择替代方案。简而言之,目的论要求人们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利益出发,选取最佳方案,以创造整合效益(Sims, R.1991)。相对于理论伦理,应用伦理则注重伦理在各个领域中的实际价值。

与西方“规则伦理学”相比,中华伦理更倾向于儒家的“德性伦理学”(王庆节,2006),即:不是制定这样那样的规则、规范,而是强调在道德生活中树立榜样,要求人们“以身作则”。这不仅是知识论认知问题,而且更多的是践行问题,如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可以成为所有旅游活动的伦理道德门槛。以此而论,中华伦理与西方伦理目的论相通。同时,中华伦理全面地阐释伦理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如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重视法律的约束力;儒家、墨家等则强调“天人合一”,即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指出人应当善待大自然,并应遵循“公正原则”。这些伦理道德要求恰恰对应西方应用伦理中的旅游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法律伦理。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伦理辩护以上分析表明,中西方伦理在理论及应用层面上都有相似之处。只因中西方文化不同,伦理准则定位有所差异,伦理在具体环境中的应用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伦理遭遇“文化障碍”(cultural barrier),就是因为旅游业涉及不同地域的全方位的文化交流和思想碰撞。

尽管如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蕴含一致的伦理精神。笔者认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既要遵循理论伦理准则,又要符合应用伦理要求。其中,理论伦理中的道义学与目的论和应用伦理中的旅游伦理、商业伦理、生态与环境伦理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真正影响人们的行为,而且符合目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现状,有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本文试图从以上层面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伦理进行探讨。

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理论伦理准则

1.道义学伦理准则

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旅游企业、旅游者、经销商等提出了伦理道义上的要求,目的是充分保护自然环境和对当地居民负责。唯有如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才有根本保障。1990年温哥华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大会上形成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原则深刻地体现了伦理道义学精神,比如:旅游商、公司、团体和个人应遵守道德标准,尊重目的地文化和环境、经济发展模式及传统生活方式;应该用可持续发展方式管理旅游业,重视对目的地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使旅游收益和成本在旅游业促销人员及当地居民等之间合理分配;应鼓励当地居民在政府、企业等部门支持下,在旅游规划和开发中发挥领导作用。

云南迪庆香格里拉生态旅游示范景区在开发设计其“特色旅游交通――马帮道”时(杨桂华,2004),就充分体现了道义学原则。专家们否定修公路的一般做法,而把游客、环境和社区居民利益统一协调,选定了环保的,并且反映当地文化、为社区居民谋福利的替代方案,即修建弹石马帮道。马帮队由当地村庄的藏族和彝族村民利用各家自有马匹组成,交马队旅游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规定:单日由藏族马队服务,双日由彝族马队服务,最后利润在马队公司、社区居民和县旅游局之间合理分配。

2.目的论伦理准则

伦理目的论以行为结果为导向,并充分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它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更为明显的作用。Walle (1995)列举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见表1):

如表1所示,旅游业必须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为了自身利益、主要是经济效益不断“进步”的同时,旅游业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环境破坏做出积极反应,并预先采取措施避免负面影响。

目的论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中也有所体现。陶伟(2001)认为,“文化遗产的灵魂是他们的原生性和真实性”,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为了保持文化遗产原生性和真实性,人类必须采取预防保护措施,而不能在他们惨遭破坏后再予以补救。依靠高科技促进遗产地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是防患于未然的优先选择,如提高遗产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清洁卫生技术、提高开发保护决策科学化的评估技术、对文化遗产细微变化进行及时反应的监控检测技术等。目的论在本质上强调的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保护永远第一位的原则。

3.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伦理准则

温哥华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大会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解释:维持文化完整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和审美的需求;既能维持当代人的生计,又能提供同样的机会保障后代人的利益。可以看出,可持续旅游发展包含三个密切相关的发展战略,即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生态与环境伦理准则

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时必须遵循生态学原则,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程度要限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以维护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它所体现的环境伦理和生态伦理准则要求人类与自然环境共生或和谐共存。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的发展,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发展带来的成本代价。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发挥需慎重考虑自然环境发展客观规律。这正是俄罗斯学者主张的“技术圈与生物圈共生”原则,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应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既能发挥人类智慧又要符合自然环境规律。所以,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与自然具备双向责任模式――“人与自然协调论”,这种伦理观念把人类看作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和共生关系,呼吁人类改变一直以来固守的“人类中心论”(Elliot,1991);强调人类利益,忽视自然存在的不负责任论点,也不是单纯的“生物中心论”(杨桂华,2004);强调对旅游目的地负责,不谈对生态旅游者负责的观点。

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侵犯了自然的生存权利,违背了环境和生态伦理。因此,人类应尊重自然的基本权益,即自然生命的生存和繁衍权益;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复杂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物种之间相互依存的生态关系。旅游开发规划注意功能分区并严禁旅游者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发规模和强度必须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等。

(2)商业伦理准则

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不能只关注经济数据的“增长”(growth),更应关注“发展”(development),即要努力提高人们总体生活质量;同时要求实现“代内公平”(intra generational equality)和“代际公平”(inter generational equality)。以此看来,经济可持续同样体现了环境和生态伦理,因为只有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经济的发展才有真正的意义。而横向的“代内公平”和纵向的“代际公平”同时暗含商业伦理。“代内公平”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进行公平合理分配,尤其要照顾目的地居民利益。代际公平要求保护当前日益枯竭的环境资源,为人类后展做出贡献或提供基本保障。这些要求符合商业伦理基本准则,即尽量考虑所有相关者的根本利益。

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社区,在对外招商引资以促进本国旅游业发展时,都不幸遭遇到经济漏损――旅游业发展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被投资者带走,而目的地的优质资源无法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外来商业投资追求利润回报最大化的做法违背基本伦理道德。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联合起来,共商对策,遏制外来投资者唯利是图的不道德行为,根本策略是改变目的地旅游业发展模式。而社区参与模式是有效的方案之一,这一模式又可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是指引进外资时强调“资源有价”原则,当地社区用资源入股,投资方回馈社区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用以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当地人们生活质量;直接参与是指社区政府、资金、居民都参与旅游业开发与管理,参与规划决策,从而最大程度避免旅游收益漏损。因此,直接参与更为有效,也更符合旅游伦理要求。

(3)旅游伦理准则

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指国内与国际社会稳定持续的发展,国家要有保证公民长期有效地参与国家发展决策的社会体系;国际上,各国人民应互相合作,谋求国际社会环境稳定和共存。反映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即强调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决策,在尊重和保护当地社区文化完整性和“原始性”(originality)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民直接参与旅游产品开发和服务。社区居民作为当地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有条件也有资格参与产品的开发设计。如“丽江纳西古乐”等独具民族特色又能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旅游拳头产品就充分发挥了当地居民的才艺,同时也深化了旅游伦理在产业开发中的实际运用。同时,世界各国之间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广泛合作,发动旅游者、社区居民、旅游经销商等共同开展环境教育,建立旅游信息交流网络,开发旅游科技产品并实现技术共享,保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

旅游业还应依照旅游伦理准则关注道德责任和表现“仁慈”。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责任和仁慈行为相通。仁慈行为是旅游业具有道德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

Payne, D. 和 Dimanche, F.(1996)从三个方面总结了旅游业和伦理道德之间的联系: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所发展的基础是有限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进行有限制的开发;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以社区为依托,要更多考虑旅游开发造成的社会文化破坏;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是服务导向型行业,对待员工和顾客时要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显然易见,旅游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文化及传统、约束企业员工行为。这些责任本质上要求人们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保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并表现出人类对环境的“仁慈”(philanthropy);遵照公平分配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社区谋取福利,以此看来,“仁慈”和旅游业社会经济责任也密切相关,因为旅游企业只有把经济利益合理地分配给当地社区,才能使社区居民有资金保护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从长远利益出发,旅游业唯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可喜的是,越来越多旅游企业勇敢地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例如,帮助社区居民修建公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培训居民掌握环保技术等。

三、结论

可持续发展与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伦理道德准则应贯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无论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还是社会人文环境资源,都必须在充分坚持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作为综合性行业,旅游业在发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尤其要最大限度地为目的地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Elliot, R.. Environmental Ethics. in P. Singer (eds). A Companion to Ethics. Oxford: Blackwell, 1991.

[2] Guignon, C.. Existential Ethics. in R. M. Fox and J. P. DeMarco (eds). New Directions in Ethics: The Challenge of Applied Ethics.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6.

[3] Honderich, T..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Philosophy[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4] Payne, D. and Dimanche, F.. Towards a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Tourism Industry: an Ethics Model[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6,15:997-1007.

[5] Sims, R. R..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Organizational Ethics[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1,10:493-506.

[6] Walle, A. H.. Business Ethics and Tourism: form Micro to Macro Perspectives[J]. Tourism Management,1995,16(4):263-268.

[7] 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2-16.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9篇

一、“一带一路”的内涵

“一带一路”简言之就是“一个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一个海上丝绸之路”,这两者在现代意义上形成了一个新的经济发展区域,也可以说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以中国西安为起点,穿越西亚到达欧洲荷兰,东面是活跃的亚太经济区,西面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区。而海上丝绸之路则串联了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的港口城市,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沿海向西最后通向欧洲的鹿特丹,使其不仅能够进行海上互通及港口城市之间的合作与贸易往来,也能辐射到周边国家和地区。总体来说,它是一个世界性质的共赢与文化经济的大复兴,为相关国家提供了更好的文化经济交流融合平台。

自从国家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后,遂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为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业部、外交部联合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该文件明确了旅游业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点工作,鼓励扩大旅游规模,加大旅游合作,大力推进我国旅游业的顺利发展。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旅游资源开发面临的问题

建设“一带一路”宏观策略的提出为相关地方发展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各地纷纷相应,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目前以及未来的旅游发展做出规划,着手对旅游资源进行投资开发,但一味追求旅游经济建设难免会出现旅游资源开发过度,珍贵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等问题。

(一)旅游资源分布分散,开发整合难度大

丝绸之路沿线地区有着悠久醇厚的历史文化,潜在旅游资源丰富。例如位于我国西北部的宁夏、新疆、内蒙古、青海等省份以及西南部的、云南等地具有较独特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位于沿海地区的城市具有较为丰富的滨海旅游资源;位于内陆地区也有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但是我国幅员辽阔,景区景点横跨范围大,政府对旅游的管理规划相对滞后,缺乏产业创新,对潜在的文化旅游资源挖掘不深,不易对其进行整体开发。再加上有的地区景点与景点之间缺少合作,甚至出现恶性竞争,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旅游文化产业链条。

(二)基础设施不完善

我国丝绸之路涵盖地区广泛,贫富差距明显,有些地区基础设施远远跟不上,旅游目的地可进入性差,特别是交通不便,住宿条件不达标等现象多见。以西北地区为例,乌鲁木齐、敦煌和西安等旅游城市虽然旅游资源丰富,但是这些城市之间的距离较远,交通时间长,容易出现“旅长游短”现象,使旅游目的地吸引力大打折扣。

(三)文化内涵挖掘不足,缺乏文化载体创新

对于承载两千多年历史文化的丝绸之路来说,已经在游客甚至是每个中国人脑海里留下了深深的印记,但是循着丝绸之路游览,却很难再现当时的文化内涵,旅游资源开发还未找到合适的载体去传承去展现当时传统的文化,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中缺乏“创新”元素。例如我国首都北京在对文化的诠释上就值得借鉴,利用教育、新科技手段等现代文明为历史赋予新的内涵,更能引起游客的共鸣与精神享受。

(四)开发过度,文化遗产面临被破坏的危险

某些地方为了快速的加入到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浪潮中获得诱人的经济、社会效益,加速对丝绸之路相关文化的挖掘与开发,甚至打破客观事物原有的发展规律,对旅游资源进行过度开发,这样对遗传千年的历史文化遗产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严重的会使当时的丝绸文明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甚至消失。

三、一带一路旅游资源开发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沿途旅游资源丰富,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许多地区蕴藏的丰富旅游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开发,特别是对于那些较为脆弱的生态旅游环境系统及自然景观等开发起来难度更大。所以在一带一路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将开发与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使发展旅游业与环保生态环境和谐统一,减少或杜绝破坏旅游资源的情况发生,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前期开发规划和保护工作,实现一带一路沿线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个性化原则

旅游业作为经济与文化高度融合的现代服务产业,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在开发旅游资源时应注重与本地民族文化的有效相合,突出民族特色。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旅游文化的研究与开发,让中华民族文化在为旅游业发展作贡献的同时,能够通过游客这个载体使优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在尊重各国民族文化特色基础上,通过旅游吸纳各国优秀的文化文明。

(三)坚持协同发展原则

旅游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关联性较强的服务业来说,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的发展联系密切,在开发旅游资源时要本着协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络,形成制度协同、分工协同、竞争协同以及聚集协同等旅游产业协同效应,促进旅游资源网络平台的创建,开发具有特色的区域性规模化的旅游产品。

(四)坚持对外开放原则

旅游业是一个开放型、外向型产业,是对外开放的“窗口”。要通过产业发展旅游业,提高中国知名度,发挥旅游业对外交流的特殊功能,全面促进与国际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同时,通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等,提高旅游产业素质,加快旅游业的国际化进程。

(五)发展创新原则

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旅游资源开发要秉承发展创新原则,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基础上,借助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先进的智能化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带动传统旅游业升级转型,将信息化技术、大数据、大智慧旅游作为“一带一路”旅游先行的重要创新手段。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旅游资源开发策略建议

(一)完善基础设施,提供便利服务

旅游业作为“一带一路”的先头兵,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跟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电网能源、物流商贾以及食宿等方面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缩短旅途时间,打造网络化、立体化的交通枢纽体系,建立物流商贾聚集地,提升对外界沟通交流的能力,为旅游者出游提供便利服务。

(二)遵循资源客观发展规律,开发与保护并重

在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必须遵循资源本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稳步实施,切忌急于求成,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对旅游资源进行过度开发。科学把握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协调关系,特别是对以文物为主要旅游资源的景区景点,更应该严格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景区内文物保护体制的建立,提升保护级别,不允许把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抵押、转让,不允许私人企业擅自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旅游开发活动的审批制度,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前的规划工作,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免受破坏。

(三)挖掘文化内涵,创意规划开发

无论是海上丝绸之路还是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都具有悠久醇厚的历史文化内涵,通过开展旅游使得各地文化得以交流融合,“一带一路”沿线景区景点应该结合本地的民族文化特色及历史渊源,开发具有本地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创意产品类型,使历史文化与创意开发完美结合,发展具有差异化的旅游产品。

(四)资源共享,打造旅游精品

“一带一路”所涉及的沿线地区之间旅游资源各具特色,有的地区与地区之间旅游资源相互补充,有的则为同类旅游资源,如果能将这些资源进行宏观调控,资源共享,加强不同地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延伸旅游产品链条,打造大规模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丝绸之路旅游带”,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将能有力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旅游及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五)拓宽筹资渠道,保障开发顺利进行

“一带一路”沿线旅游资源的开发具有开发难度大,周期长,资金回笼较慢等特点,如果仅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来维持旅游资源开发的顺利进行是远远不够的。各沿岸地区应该在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的同时,拓宽融资、投资渠道,为各方企业家提供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国外资本或民间资本的加入,引进商业资金或社会资金的加入,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搭建更为广阔、便利的旅游投资平台,保障旅游资源得以持续有效的开发。

(六)注重营销,定位准确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更应该结合当地的旅游资源特色,找出亮点进行准确的主题形象定位,突显丝绸之路厚重的历史文化沉淀和独特的民族、民俗风情,同时也要加大对推出的旅游产品的推广和宣传,创新营销思路,进行有区别营销,通过开展旅游市场营销来支持市场资源的有效整合,积极联合、吸纳专业化的旅游组织或旅游相关企业,使旅游资源的整合更加系统化、专业化,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开发铺平道路。

五、结语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0篇

随着城市生活速度的加快城市人们的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很多人开始喜欢上了享受农村旅游的过程,因此乡村旅游的发展前景是非常不错的,目前我国的乡村旅游业正处于开始发展阶段,进一步的发展需要科学的规划和学习,本文将分析乡村旅游资源的构成,乡村旅游资源的特点以及开发的原则。

关键词:

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研究;开发原则

乡村旅游资源对于游客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其纯净安谧的环境,能够使人们浮躁的心感受到稍许的平静,浓郁的乡土气息能够让长期生活与高楼大厦中的人们充分接触大自然缓解身心的压力,而且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还可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对于城市中的人们和当地都是一件非常有利的事情。

1乡村旅游资源的来源

1.1自然因素

乡村旅游景观的形成离不开自然环境这个基础性因素,地址、地貌、水文、生物、土壤等自然因素决定乡村景观的风貌,优美奇特的自然风貌更能够吸引国内外游客的光临。自然因素还影响着当地农作物类型、观赏性高低、居民的生活方式等,直接影响着一个乡村旅游资源的类型和开发难度。

1.2物质因素

在乡村旅游资源中物质因素是人们可以看得到摸得着的东西,如当地的地形、森林、植被、山丘、房屋建筑、民族服饰等,物质基础不同形成的农村景观也不尽相同,如南方乡村细腻柔美的景观与粗犷的景观一定是不同的,也会给人不一样的感受。物质因素是乡村旅游资源中最基本的部分,没有物质因素就不会有旅游资源。

1.3非物质因素

在乡村旅游资源中有一部分要素是人们不能直接触碰或者直接观察到的,而是只能感受到的,这部分内容就是非物质要素,虽然是人们触碰不到的物质,但是却对人们产生不小的影响,这种非物质因素主要包括风俗习惯、民族特色生活习惯、、思维模式等,这种文化内涵是乡村旅游资源的灵魂所在,具有感染力和震撼力。

2.乡村旅游资源的独特之处

2.1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乡村旅游资源是经过长期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形成的,在乡村人们不会使用现代化程度太高的机械去影响自然环境,只是通过比较传统,从某种意义来说还有些原始的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乡村的自然风貌得以比较完整地保存,乡村人民于自然的和谐相处成就了一方环境优美,有蓝天白云新鲜空气的乐土,让人们真正感受到自然原有的样子。在人鱼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中,能够让久居城市的游客们感受无垠的蓝天与自然形成的植被,这对于净化人们的心灵,环节身心压力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2.2乡村旅游资源的丰富多样

由于乡村旅游资源是由自然要素,物质要素以及非物质要素构成的,因此无论是自然要素,还是物质要素,或是非物质要素都可以决定乡村旅游资源的种类和特点。因为我国乡村的自然要素丰富多样,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也是各不相同,所以我国的乡村旅游资源是丰富多彩,种类繁多的。例如农业型的乡村景观就可以分为牧村,林区和渔村等多种类型,再加上当地自然风貌的不同和民俗文化的差异,就可以开发出不同的乡村旅景点。

2.3时令性农村的景观受

季节和时令的影响是非常强的,如春季一般都是播种,夏季很多农作物都会长得郁郁葱葱,冬天基本上只有温室大棚内的植物才可以挨过寒冷的天气,因此,如果在冬季游客想要看到秋季硕果累累的景观是非常难的,这种受天气季节影响太强使乡村旅游资源的一个缺点,同时也是乡村旅游资源的一个特色,因为可能只有对于稍纵即逝的景色人们会更加的珍惜。

3.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应该遵循的原则

3.1一边开发一边保护的原则

自然环境很容易受到人为的影响,尤其是当把乡村景观开发成为真正的旅游资源,在开发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对环境进行加大的改造,这种对环境的大改应该是本着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的,如果对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之后使当地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那么这样的乡村旅游资源就失去了自然的魅力,如果对于环境的改动过大,乡村旅游资源就会失去其原本的特色。

3.2系统规划,整体开发的原则

虽然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是结合当地的实际坏境进行的,但是在开发之前应该进行系统性地规划,使某个乡村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满足区域整体旅游资源开发的总体布局,当乡村旅游资源项目完成之后可以结合区域整体的旅游资源的规划一起发展,使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既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又满足区域旅游事业的整体规划要求。

3.3当地居民参与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

在开发乡村旅游资源时,人是其主导作用的因素,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看法和意见,让当地居民参与进来。当地居民对于当地的自然状况和风土人情最为了解,对于一些禁止性的开发行为当地人民能够及时指出,避免对当地环境造成伤害,也可以避免因文化差异与当地居民产生冲突,让当地居民参与进来也可以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使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项目能够得到当地人民的支持,使乡村旅游资源项目的开发进展更加顺利。在乡村旅游资源投入使用之后,也应该本着让当地居民参与进来的原则,因为当地居民是最了解当地文化和环境的,可以使一些民俗风情原汁原味地呈现在游客们的面前,使乡村旅游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引人入胜。

4.结语

在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只有充分尊重自然才能够得到大自然给予我们的馈赠,如果在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不尊重自然,伤害自然环境,自然也会给予惩罚和反击,因此,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既应该重视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应该重视自然环境和民俗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玉玲,汪惠萍,桂凯等.“三农”资源的旅游开发研究———基于乡村旅游产品视野[J].中国农学通报,2013,(11):208-212.

[2]张骏,方法林,卢凤萍等.基于生态美学视角的乡村自然旅游资源开发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3):7967-7969.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影视旅游,影响,开发策略

一、材料1:《爸爸去哪儿》带火亲子游

近日,随着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的爆红,旅行社“嗅出商机”,纷纷趁机推出极具特色的相关亲子游线路。

记者了解到,除了已播的3个节目外景拍摄地成为最新亲子游线路外,境外的亲子游也增加了父子互动的亲子项目,让本是淡季的亲子游市场持续升温。

1.“复制版”《爸爸去哪儿》线路上线。携程的官微置顶了一条“想亲子游 跟随爸爸去哪儿美景走!”的微博,点击进去发现,携程搭建了一个“爸爸去哪儿”亲子游平台,里面不仅有目前播出的三个拍摄地的团队游线路,还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推荐了中外多条亲子游线路。三条线路主要以当地两至三天游览为主,出发时长基本上和节目相同,游览项目也围绕着节目里去过的灵水村、沙坡头、普者黑天鹅湖,而在节目中出现的滑沙等项目也出现在旅游产品中,可以说是综艺节目的“复制版”。

2.父子亲子项目增多。对于那些无法出现在节目中的境外线路,各大旅行社也没有闲着,在以往传统的亲子游线路中也增加了适合父子的互动项目。以往的亲子产品更多的是母亲陪伴孩子出游或者是全家出游的形式,而为了让父亲加入进去,旅行社也加入了不少探险式的亲子项目。王振h表示,《爸爸去哪儿》在催热亲子出境游市场的同时,势必会力促新一轮亲子游产品升级趋势。途牛旅游网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的预订情况看,亲子游在春节前后增幅大约为20%。

二、材料:我国的影视旅游开发

目前,随着人们旅游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和多样化,各种新兴的专项旅游应运而生。影视旅游便是其中一种时尚的特色旅游。本文针对我国影视旅游发展的存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1.影视旅游的内涵。影视旅游,在西方被称为“电影引致旅游”(Movie Induced Tourism),体现了影视与旅游的密切关系。影视旅游是影视创作与特色旅游的结合,它是一种新兴的旅游文化概念。我们可以把影视旅游定义为:以影视拍摄、制作的全过程及与影视相关的事物为吸引物的旅游活动。

2.我国影视旅游开发中面临的问题。影视旅游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同时,在开发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并暴露出一些不利的因素。影视城重复建设,效益低下:一些商家看准了影视旅游有广阔发展前景,争先恐后地进入影视城的投资,一些影视城仅仅是为了满足拍摄需要,制作粗糙,设计水平不高,仅仅停留在单向度的演出,游客没有参与感,持续吸引力差。

影视产品及其附带产品形式单一:我国影视旅游产品还停留在传统的观光层面, 产品形式单一,影视城的基础设施大部分都局限于供拍摄剧组利用,一些影视拍摄景点仅限于图片展示,难以满足旅游者重现荧屏经典一幕的愿望。

基础设施跟不上:人们出门旅游,食、住、行是组成重要部分。有的地方则因没有建足够的接待设施,使前去的游客大失所望因而失去了发展的机会。影视作品中出现了很多旅游开发的盲点,一些客观条件的制约,使这些风景优美的地方“养在深闺人未识”。

三,旅游者的需求分析及经济行为

当代人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已经发生转变,故而需求也变了。人们不仅是为了生存而生活,而是努力让自己生活的更舒服更开心。于是,休闲旅游应运而生。现在的人们更注重对孩子的教育,性格的培养,综合素质的训练以及亲子间的交流互动。所以,亲子游也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而结合了教育、互动的亲子游更是容易抢占到最有利的市场。综艺影视也逐步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们有喜爱的电视节目,也有爱看的电视电影。在观看之余,爱屋及乌,我们也不禁会产生一种亲自去这个地方走一走看一看的心理。所以说,影视是能推动旅游业发展的。

四,影视旅游产品的开发策略

1影视旅游产品开发内容:旅游地的规划与开发和旅游线路的设计与组合: 既然是影视旅游,那旅游地的开发自然就应该与综艺影视挂钩。也可以在旅游地播放相关作品的精彩片段。所去的相关旅游地,应当设立一些亲子体验项目,寓教于乐。本质上,可以是农家乐+主题体验游。项目要以农村生存+亲子休闲拓展为主。还可以结合微视频拍摄,在旅游结束后送给游客,算是“山寨版”的爸爸去哪儿。从旅游线路角度,这应该是体验+定制+特色小团。可以在节假日推销给中上收入的家庭,进行体验。

2影视旅游产品开发原则

旅游产品的开发有市场观念、产品形象、综合效益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这四个原则。而我认为,影视旅游产品因为其特殊性,还应在此基础上补充几项原则。影视作品产生的轰动效应为开发前提的原则:由于影视旅游是影视的衍生品,故而对影视作品本身有着极大的依赖性。因此,在开发影视旅游产品时应当先考察影视作品是否有轰动效应。丰富游客体验的原则:相对应其他旅游资源而言,影视旅游资源是最能调动旅游者体验的。丰富体验也是影视旅游产品的一大卖点。影视旅游应该时刻以游客为中心,为其设计出合适的体验项目。并且应当注意结合影视作品,创造出旅游主题,让游客得到最好的体验。强调游客参与的原则:影视强调体验,故而应属于参与性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不仅仅是旁观者,更应是参与者,要充分调动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各种感官参与其中。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影视旅游应该将自身定位为生态游环保游。

3影视旅游开发具体途径

提供明确鲜明的主题:影视旅游与一般旅游相比,有明显的主体化特色,应该以故事为主题。因此,应当对消费者的心理需求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分析,提炼影视主题,进行旅游资源的总体形象定位。这是影视旅游的灵魂。丰富影视旅游产品,重视影视体验:以旅游地为依托,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旅游者的心理,丰富旅游产品。要营造影视气氛,增强游客的参与性。精心安排主题活动,迎合广大消费者的口味,并能以新卖点吸引回头客。加强软硬件设计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推动影视旅游产业的发展,要对相关工作进行谋划和细化,提高配套能力。提高接待等级,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创造良好的旅游接待环境。旅行社主推:旅行社也可借影视剧的推动强势,利用拍摄地组织旅游线路,推出以体验影视文化为主题的旅游活动。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旅游法》与我国旅游业:规范:有法可依。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 A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已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旅游法公布和实施以来在旅游实业界、学术界和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以至普通旅游者之中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由于各方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因此对该法做出的反应必然会有所差异,这是正常现象。但是笔者以为,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则应当尽量坚持价值中立原则,紧密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实际,对这部法律做出客观的评价,加深对本法精神及具体规定的理解,促进我国旅游业全方位法制化的实现。本文拟从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入手,对这部法律做出一些分析。

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历史沿革

客观地讲,我国旅游立法工作开始的时间是比较早的,几乎与旅游业发展同时起步。1982年,国家旅游局成立了专家小组,着手起草我国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但是在1985年,国务院谷牧副总理提出,由于我国旅游业发展时间尚不很长,因此在当时制定旅游法为时过早。于是,便转换思路,从制定调整旅游业的具体法规开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旅游法。我国旅游业的第一个正式法规是1985年5月出台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此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旅游业的法规,各地方立法机构也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对规范旅游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越发感到仅靠这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不够的,需要一部根本大法对我国旅游业做出全面规范和调整。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问题再次被提上日程,草案也数易其稿,但由于多种原因始终未能出台。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旅游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形势,许多问题亟待通过旅游法加以规范和解决,2009年国务院第41号文件《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政府对旅游业及其立法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经过我国立法机关和旅游业界的共同努力,这部被称为“业界盼了三十多年的旅游大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点内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由十章共112条构成。各章分别是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法律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旅游运行和旅游业经营管理的各主要方面。

1、总则对整部法律起到主导性作用。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和国家发展旅游事业需要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对本法各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的问题,适用总则的规定。在关于宗旨的规定中,本法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并列提出,意味着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点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角度呈现出明显的不同。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全方位地包括了旅游业务,即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此外,总则也规定了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2、 “旅游者”规定的特点是集中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旅游者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是核心主体,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一方面本章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中的一系列重要权利;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中的一系列必须履行的义务。

3、“旅游规划和促进”确认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将旅游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规定旅游规划需要包括的内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着遵循旅游发展内在规律的原则,规定了跨行政区的旅游规划的制定。本章也规定了旅游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他方面规划的协调关系,规定了旅游业发展和其他社会经济事业之间的协调关系。最后,本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以及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

4、“旅游经营” 中的规定以旅行社为主,同时也包括景区、旅游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的经营。关于旅行社的规定事实上是将2009年《旅行社条例》中的核心内容移入本法,从而使这些规定的效力层次提高,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本章对导游和领队的资质、权利和义务做出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解决迄今为止始终存在的问题。本章对景区规定的重点有二:一是价格问题,二是景区承载量问题,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和各类旅游资源。本章中规定的各类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既包括与旅游者之间横向关系中的,有包括与国家主管机构之间纵向关系中的。

5、“旅游服务合同”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原理和原则,结合旅游业务的具体特点做出的规定,包括了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界定、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合同各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章的规定加强了旅行社及其业务协作者对旅游者的责任,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组团社对地接社款项支付不足或拖欠款项所造成的旅游者的困境和损失。同时,本章也对旅游者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特别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和旅游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得侵害旅行社和其他旅游者的正当权益,否则同样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从而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旅游法公布后,本章规定如果与合同法的规定发生冲突,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执行本章规定。

6、本法在第六章设专章规定旅游安全问题,表明安全在旅游中的重要性和国家对旅游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这种重视体现在主管机构的行政权威性、制度建立、措施设置等各个方面。根据本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本章也规定了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主管机构和旅游经营者等各方应采取的措施。

7、“旅游监督管理”规定通过建立协调机制的方法,解决长期存在的政府各主管机构互争管辖权或相互扯皮,推诿事务和责任的问题。本章规定了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人员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式、行业协会在监督检查中的作用和做法。

8、“旅游纠纷处理”规定了解决旅游纠纷的五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行政投诉,也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设立统一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9、“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基本上是行政责任的性质,但同时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处理,从而实现了本法与刑法的衔接。

10、“附则”主要是对相关重要术语的界定,包括旅游经营者、包价旅游合同、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理解或解释,有助于法条的准确执行。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是我国旅游事业和旅游法制建设里程碑式的标志性成果,具有重要的形式和实质意义。它首先标志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已经步入相对成熟期。本法的公布实施使我国调整旅游业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提高,并因此基本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框架结构,遂使我国旅游事业更为充分地纳入法制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现了一系列重要突破:首先是立法指导思想的突破,由过去的侧重调整纵向关系转变为纵横关系调整的有机统一。本法的性质已经属于社会立法或称综合性立法而不再是行业立法。本法从立法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政府各相关机构管辖权的划分和协调问题,也从立法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和损害旅游事业发展的一些顽症。

本法的公布实施为旅游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业已颁布和行将颁布的调整旅游的法律规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本法遵循旅游发展的客观规律,严守法治原则,体现了大旅游、大产业的现代市场经济理念,是在目前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最好水平。我国立法机关和社会相关各界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北京旅游学界和业界的一些专家认为,本法有三大亮点:一是综合立法模式,二是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三是规划入法。

客观地讲,尚有一些属于本法应规定而没有做出规定的重要内容,本法理应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关于公民旅游权的确认、关于国有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的处置原则、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上的衔接等。上述欠缺意味着今后尚有一系列重要工作要做,本法还应进一步实现新的突破)。

四、旅游法的公布实施对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本法的公布实施将旅游事业发展和旅游业务运作充分纳入法制轨道。我国旅游事业发展有了法律效力层次很高的专门性根本大法,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本法为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提供了直接的立法依据,为国家的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证。

第二,本法的公布实施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益有了更为可靠的保障。本法对旅游者在旅游中一系列合法权益做出充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维护和保障了旅游者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本法也对旅游经营者的一系列合法权益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样维护了旅游经营者和整个旅游行业的利益,特别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旅游业界所说的在经济交往和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处的“受歧视”的地位。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开发目标;原则

中图分类号:S1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生态旅游开发的总体目标是区域可持续发展。其开发对象是一切具有生态美的自然和文化客体。自然环境和生态文化是生态旅游开发的基础,缺乏这两者,就很难称得上是生东旅游。生态旅游最初在提出来时就是作为一种环境发展战略,目的是通过旅游,提高生态旅游资源的价值,因此生态旅游的开发首先关注的是自然环境和生态文化的保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态旅游开发也是一个多目标体系,这与一般的旅游开发有较大的不同.其开发成功的标志不是最大的商业利润.而是社会、经济、生态的协调发展。要在保护当地生态旅游资源的前提下,既满足旅游者的需要,同时也关注当地群众的利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体体现在社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旅游者高质量的体验以及自然和文化环境质量得到维护。为此,应遵循如下的开发原则,以保证生态旅游开发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一、科学规划原则

科学地规划是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的基础。旨目的、无系统的开发只能导致生态旅游资源的破坏,短期的经济利益代替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片面的保护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冲突。生态旅游的科学规划就是通过对生态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分析与评价,并根据生态旅游市场的需求特点,提出生态旅游规划的总体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目标。在规划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人文环境的保护规划,因为大部分能开展生态旅游的地方都具有较为独特的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遗产。同时应注意对生态旅游地旅游环境承载力的研究。由于生态旅游类型多样,层次复杂,既有自然性、高品位性和专业性的旅游,也有文化性、通俗化和大众化的旅游,因此进行生态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开发规划,应选择适当的开发模式。对生态旅游区的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服务设施也应做预先的系统规划,生态旅游最终能否成功达到规划目标,很大程度上与经营管理密不可分。

二、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日前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可持续发展是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生态、社会和经济全方位的发展,包括人类需要、资源限制和公平三大要家。生态旅游的开发,不仅要满足旅游者获得在旅游地享受的需要,而且也要满足旅游地的群众获得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仅要合理利用当地的生态旅游资源,更要为当地的生态旅游资源的维持和发展创造条件。所以生态旅游的开发不是单方向,而是双向的,是旅游者、投资主体和当地社会之间的平衡和互动,这样才能达到公平。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实质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经济和人类生态环境成为一个整体。生态旅游开发是改善地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系统工程的一个人口,通过生态旅游的开发促进区域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更大的层丽上来看,生态旅游需要全社会积极有序的参与。

三、最大限度的社区参与与防“泄露”原则

鼓励最大限度的社区参与,让当地群众加入到生态旅游业的开发,这也是区域生态旅游开发成功的原则之一。我国人口众多,一些具有较好生态旅游资源的地方在经济上比较贫穷,生态旅游开发如果完全脱离当地社会是很难成功的。积极地获得当地政府、社区和群众的支持,是生态旅游开发成功的基础。即使自然保护区、风员名胜区这类由国家直接管理的半封闭或封闭区域,生态旅游也不应是象牙宝塔,否则也很难持续发展。只有当地居民理解、参与生态旅游的开发并从中受益,才能使区域生态旅游业和自然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让当地群众参与生态旅游的开发进程,从社区的初步评价,到规划过程与实施,直至不断发展中的监测,都能反映出“共享的社区设想”,从而得到当地的支持。

所谓“泄露”就是旅游的收益流到旅游区域以外。要做出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地使该项生态旅游的经济效益保留在受影响社区内。这也是维持当地计区和群众对生态旅游开发信心的重要保证。在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注重对当地群众进行培训和扶助,以提高他们的技能,更多地参省生态旅游项目的建设和从事旅游纪念品的生产,从而使新的商业机会能在地方层次上解决,使生态旅游的效益用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四、区域整体发展原则

目前一些地方开发生态旅游,大多是单个的项目,不仅规模不大,同时一些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也缺乏有机的联系,因此显得十分零星和破碎,导致了一般旅游者对生态旅游产生误解,认为生态旅游项目比较牵强附会。确实、任何单一的生态旅游项目都难以有足够的吸引力,更不要说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旅游的开发需要有区域思路,要从更大的范围来考虑,要将一个地方的生态旅游项目放在区域的背景中来认识,否则即使有较大的投资,也不会产生很好的效益。生态旅游开发的区域基本单位应为一个县,这样便于在政策和管理上获得支持,而且也有利于项目的连接。特别要注意不同地点之间的项目联系以及对已有景点做新的开发。

生态旅游的开发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对生态旅游概念的认识不足,以及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对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在经营管理上没有注重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实际的开发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以上原则。

参考文献:

[1]杨耀华.体育旅游开发与对策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6(01).

[2]罗永常.浅谈原生态少数民族社区文化旅游的适度开发――以贵州黔东南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09(05).

[3]薛群慧.民俗旅游村:活态文化保护与开发的一种载体[J].思想战线,2007(03).

[4]蒋伟,杨莎莎.广西民俗旅游经营开发创新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4篇

进了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近年来,中国旅游法在建立有序、健康的国际旅游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旅游服

务市场运行中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提供解决旅游服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在旅游服务业开放发展中,为适应 GATS 的要求,中国旅游法律向私法化、趋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GATS旅游法走向

一、中国旅游法的发展现状

旅游业的发展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

GATS 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有四种:即"过境提

供"(Cross-border 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和人员

移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其中"境外消费"最典

型的为旅游服务,旅游者到境外旅游,购买境外的旅游

服务,由此便发生了旅游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与旅

游有关,如外国旅行社在东道国设立外商投资经营的旅

行社,另外,外国旅行社的常驻机构设立也属于"商业

存在";而"人员移动"与旅游业也有关,如合资的旅店、

餐饮等签订合同聘请外国的经理、专家等在中国获准服

务。中国在旅游加入 WTO 时所做的承诺中,关于旅游

服务业的承诺表中除对"跨境服务",即过境提供无承

诺外,对其余三种类型在旅游服务业开放上均有承诺。

根据旅游服务业的类型和范围可以看出,法律调

整旅游业不外乎是三种旅游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旅游关系,如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行社与旅游景区之间的旅游中介、旅游合作关系,旅

客、旅行社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服务关系等;二是旅

游管理关系,如旅游行政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行政管理

关系;三是国家或地区相互之间的国际旅游合作与协调

关系。上述三种关系都必经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一)旅游平等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旅游法律体系中,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旅游关

系,由于其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目前由《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调整;其中,

关于外国旅游经营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和

中外合作旅行社的协议、合同应由行修改的《旅行社管

理办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

及其实施条例予以调整。但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合

同法》中并没有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这是一个缺憾。

(二)旅游管理关系的法律、法规

我国为适应旅游管理方面的需要,从上个世纪

九十年代开始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为规范旅游

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法律、法规:

1、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规。旅行社管理的法律、

法规,除 2001 年 10 月修订后的《旅行管理条理》外 ,

还有国家旅游局先后还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理实施细

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

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关于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国旅行社

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作为条例的实施细则施行。

2、导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999 年 5

月 14 日,国务院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

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和导

游工作职责与处罚等内容。2001 年 12 月,国家旅游局

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

分级管理、登记制度、年审管理等的规定,强化了对导

游人员的管理。

3、出国旅游管理制度。1997 年 7 月 1 日,我国出

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2002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后又颁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2002 年

10 月 28 日,国家旅游局又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

管理办法》,是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

善起来。

4、旅游资源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旅游资源涉及的领域较多,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复

杂多样。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配

套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 条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如国务

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的《〈关于

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原国家环保局、

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的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等规章。

2001 年国务院了《加强理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其主要内容是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5、关于与旅游相关的其它管理法规。旅游是一个

涉及多个领域的产业,国际旅游活动通常与出入境管

理、旅游价格管理、旅游外汇管理、旅游交通管理、旅

游饭店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旅游

经营管理和旅游纠纷管理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为此,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交通部、国际民航总局、公安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了相应的部门规

章、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地方性旅游法规

据统计,自 1995 年 6 月 22 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率先批准颁布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后,全国已有

二十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颁布了地方旅游法规。

厦门、青岛和深圳三个计划单列市和武汉、哈尔滨、郑

州和广州等城市也报请省级人大批准颁布了旅游法规。

对目前的旅游立法现状,法律界许多学者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主要的意见为:一是认为中国旅游立法滞

后问题突出,旅游立法缺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旅

游基本法,旅游立法层次较低,入世后旅游法废、改、

立不及时,旅游立法不成熟,稳定性不强,质量不高

;二是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备,目前仍没有统一的旅游法,

现有的法律偏重于调整纵向旅游管理关系,而调整旅游

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和旅行社经营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明显不足。同时,现有立法、司法缺乏统一性、透明性,

有些内容与 WTO 原则有差异。另外,还存在旅游法规

过于粗线条,可操作性差,旅游执法活动条块分割,执

法不严,以及旅游法规中还存在一些空白等。从上述

观点可以看出,学者对我国旅游立法现状的看法大体相

同,只是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罢了。事实上,我国目

前旅游法制的缺陷是有目共睹的,至今,不但旅游法难

以制定,并且旅游合同、旅游企业的竞争、旅游服务的

广告和信息披露、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网络旅游服

务销售等问题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由于

缺乏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支撑,给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带

来了许多困惑。

二、GATS 法律框架下中国旅游法的走向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

下简称 WTO)的第 143 个成员方,这也意味着中国在

WTO 法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后,将适用 WTO 协定。在服

务贸易领域,WTO 协定体系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

下简称 GATS)对中国包括旅游立法在内的服务贸易立

法直接形成了冲击。根据中国政府申请加入 WTO 时的

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将逐步开放包括旅游服务在内的服

务贸易。其中,"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方面,中国加

入 WTO 后 6 年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取消

地域限制;对于外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将与国内旅行

社的要求相同。"在国民待遇方面,中国承诺除合资或

独资旅行社不允许从事中国公民出境及赴香港、澳门和

中国台湾的旅游业务外,没有限制。"可见,我国入

世时在旅游方面的承诺所规范的内容极为广泛,从主体

来看,既包括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我国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从行为内容来看,既涉及到旅

游消费行为、旅游经营行为,也涉及到旅游管理行为。

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和实践,国际

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并且"国际条约必须遵守"

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 WTO 的成员方,遵守

WTO 规则是中国的国际法义务。而履行义务的最主要

的工作是要将 WTO 规则在中国予以实施,实施的方法

就是将 WTO 规则及其 GATS 规则和中国政府时在旅行

社服务市场方面做出的承诺转化为国内法予以执行。这

包括了对现行旅游方面法律、法规的修改、废除,对缺

失的法律法规要予以制定的立法行为,也包括了对通过

立法行为予以完善的符合 GATS 原则的中国旅游法律、

法规的执行行为、司法行为和守法行为。所以,从策略

上看,采取制定与入世承诺相一致的策略,将 GATS 规

则转化成国内法在中国予以实施,不仅给中国的旅游法

律、法规带来了影响,也给中国旅游法律、法规的科学

完善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机会。从世界旅游发

展的态势和各国立法实践分析,中国旅游法的未来发展

趋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放化

根据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做出的承诺,国务院

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增加了"外

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一章,主要内容为: (1)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法律形式有两种:一是外国旅游经营

者与 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二是外国旅游经营者与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2)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其中,中方出资占

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 50%;(3)外国旅行经营者的

条件为:一是必须是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的企业,二是年旅游经营总额在 4000 万美元以上,三是

本国旅游行业协会成员;(4)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旅行

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但不得经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和中国大陆地区的人赴香港、澳

门和台湾地区的旅游业务;(5)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

立分支机构,只能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6)外

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所批准设立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

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当然,世界贸易组织 GATS 在中国的实施,不仅促

使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改,而且对与旅游服务相

关的法律法规都产生了全面的影响。其中与旅游活动关

系紧密的旅馆、餐饮、航空运输、旅游区域的开放,旅

游服务、旅游保险、旅游景区人类文化遗产和自然

遗产的保护,以及率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所涉及的法律

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种冲击将促使中国重新审

视现有旅游法律规则对旅游市场规则中缺位的现状,也

会按照中国入世时做出的承诺,遵守 WTO 和 GATS 的

基本原则,履行 GATS 的条约义务,通过修改废止现行

旅游法律、规则或制定新的旅游法律、制度,逐步推进

中国旅游市场自由化的进程,继续提高市场开放水平。

所以,GATS 在这中国的实施,不仅使中国的旅游法律

在完善的进程中逐步国际化、科学化,给中国旅游业发

展带来了机会,而且也是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机会。

(二)私法化

从中国旅游立法的现状看,我国的旅游立法两方

面相对较完善,即旅行社、导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及地方旅游立法。而旅游民事法律,包括旅游合同、

旅游侵权等法律比较欠缺,特别是调整旅游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

系中几乎是一片空白。而在笔者看来,旅游合同法规才

是旅游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未来的旅游法律主要应以旅

游民事法律为主体,构建包括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旅

游文化遗产等物权,旅游合同,旅游侵权,旅游知识产

权方面的法规,建立支撑中国旅游业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的法律体系。

(三)趋同化

目前,美国、日本、墨西哥、英国和韩国等国家

都制定有旅游基本法 ,尤其是日本 1997 年 4 月 1 日实

施的《旅游业法》,将"注册登记"、"营业保证金"

和"旅行业协会"三大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

确了旅行社经营的必要条件以及办理旅游业务时必须遵

守的原则、必须履行的责任与必须禁止的行为。以维护

旅游交易的公正性、确保旅游安全和增进旅游者便利。

这一法律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二十一世纪"朝阳产业"

的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促进和规范,日本正是利

用"新旅游法"增强了未来日本旅游业的信心,进一步

推动全民旅游的意向。

旅游业是外向型和国际化程度很高的行业,要将

旅游产业作大作强,必须建立一套与国际旅游立法接轨,

且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作为基础,

以规范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有序竞争。对于如

何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议, 其中

大多都提出了对尽快制定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和现实迫

切性。这表明,法律趋同化是这个时代的一个客观现实。

为了向世界各国宣传中国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加深与

世界各国的友谊与联系,将一个开放、富强与和谐的中

国展示给世界,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旅游立法的理念和

经验,逐步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从长远

来看,旅游法制建设是中国建立旅游强国不可缺少的环

节,也是中国建立"和谐旅游"的制度保证。

(四)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促使各国的法律在一些法律原则和

法律规则上逐步趋同化,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

由于各国国情差异,完全按照一个标准实现旅游业服务

业的自由化显然是不现实的。我国应依据 GATS 有关尊

重各国政策目标、照顾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的原则条款,

争取有秩序、有步骤的开放旅游服务市场。在立法上,

既要尊重国际惯例和 GATS 的原则,同时,还要最大限

度地利用好国际条约中对我国有利的原则和规则,规划

好我国旅游立法,既要考虑法律趋同化的趋势,还要研

究本国法律中面临的各种难题,这是全球化带来的一个

机遇,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三、GATS 法律框架下中国旅游法的使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和 WTO 后过渡期在

中国的结束,中国的旅游服务业进一步国际化,逐步与

国际旅游市场相融合。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整个世界的

法律,不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法律,都在不断的发

展变化之中,呈现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模糊,衔接紧

密的整体态势,而各国的国内法之间也表现出了趋同化

的趋向。在这个梦幻般的信息时代,经济的全球化和区 域化,使旅游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期,也给

旅游法提出了新的任务。

(一)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公平竞

争提供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随着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各成员方国

内的实施,各国旅游经济异常活跃,大批游客涌入国内,

不仅推动了观光旅游产业的发展,而且也带动了国际贸

易和投资的兴盛。但是,国际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

了许多问题,如旅行社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旅游服务不

规范、欺诈旅客等问题日益增多,这些行为不仅损坏了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阻碍了旅游企业的正常运

营和旅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为此,我们要对旅游市场

的发展规律认真进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旅游立法的经

验,完善规范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将旅游

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使旅游业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为我国旅游业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

律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已形成入境、

出境和国内三大旅游市场格局,成为国际上影响力巨大

的旅游大国。随着北京奥运会的开幕,中国文化的魅力

将更加吸引世界各国人民的眼球,旅游业又会迎来一个

新的时代。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 2020 年,中国将

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客源地,这意味

着旅游业在未来将扮演中国第一大产业角色,持续拉动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

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对外依存度高,因此,旅游法

治环境建设至关重要。无论是国内外游客的权益保护,

旅游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还是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都

离不开法律的规制。特别是在今后的由旅游大国向旅游

强国的建设征程中,如何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是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旅游法制建设的一个重

点就是如何有效的为我国旅游服务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三)充分利用 WTO 多边贸易体制下 GATS 规

则创造的服务贸易法律环境,通过合理调整旅游法律制

度,实施旅游发展战略

WTO 的 GATS 作为一个国际服务贸易多边化和自

由化的总体法律框架,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服务贸易

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所以,GATS 体制在全球范围内

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中国作为负责任

的成员方之一,对入世是的承诺始终是体力行,已修改

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旅

游法制建设始终与 WTO 的法律原则基本保持一致,并

把 WTO 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市场准

入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作为我国旅游业开放的立法指导

原则在我国现行旅游立法中予以贯彻实施。不仅要在在

GATS 框架下完善与之衔接的我国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

系,而且还要利用 GATS 的优惠安排和例外规定,寻求

适度的保护与扩大开放的平衡。

在实施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除充分利用

WTO 多边贸易体制下 GATS 规则创造的服务贸易法律

环境外,还应积极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及自由贸易区战

略,与周边国家和东盟、中亚、非洲和中东及海湾合作

组织等进行合作,为中国的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更

多、更好的条件。同时,还要进一步就中国大陆地区和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旅游市场的开放的制度模型进

行积极的和有成效的协商探讨,使""的经贸

关系更加紧密。当然,对目前国内如火如荼的区域旅游

协作实践,需要研究进行区域旅游协作的运行模式和利

益分配机制,以指导具体的实践。但从长远来看,要

利用经济全球化和 WTO 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对旅游服

务贸易的国际化、区域化做战略和策略上的规划,并认

真研究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上已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和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以期有效利用这些法律机

制拓展旅游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旅游服务贸

易迈向新的时代。

(四)正确把握法律的趋同化和国别化的关系,

在不违背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的条件下,建立符合中

国国情的旅游法律机制,全面推进中国旅游服务业走向

新时代。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虽然我们不能无限夸

大法律的功能,但是,从目前来看,人类之所以选择法

律调整社会关系,是因为法律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发展旅游业,开放旅游市

场,不能离开"游戏规则",这是我们的共识。现在的

问题是,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旅游法律体系,推进中国

的旅游服务业走向以一个新的时代。所以,如何在经济

全球化的时代,用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做好旅游法制建

设,使旅游法承担起振兴中国旅游经济是我们需要研究

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我国旅游立法的路径就是要建

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5篇

(一)概念认知

旅游资源是指能够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并促使其实现旅游活动,可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由此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一切自然存在和社会创造。

(二)特征解析

1、美学特征

旅游资源具有观赏价值。虽然说旅游动机因人而异,旅游内容与形式多种多样,但观光游览是所有旅游行程都不可缺少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观赏性,也就不构成旅游资源。

2、地域特征

因为地域风貌的差异而造就了旅游资源的多种多样,而且难以模仿或复制。尤其是那些历史感强的资源,更无法离开特定地理环境的历史背景,否则将失去其本身的历史价值与观赏价值。

3、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保护的重要性,一旦旅游资源被破坏将无法恢复。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二、旅游资源的开发

(一)概念的认知

本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采用广义的概念。

狭义的旅游资源开发,是指单纯的旅游资源利用的技术。广义的旅游资源开发,是指在旅游资源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以发展旅游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旅游资源加以利用,发挥、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对旅游者吸引力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程。

(二)应遵循的原则

1、特色性原则

特色是旅游之魂。特色性原则要求我们在开发建设中必须尽量保持自然和历史形成的原始风貌;尽量开发利用具有特色的旅游资源项目;努力反映当地文化,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此外,特色性并不是单一性,在突出特色的基础上,还应围绕重点项目,不断增添新项目,丰富旅游活动内容,满足旅游者多样化的需求。

2、保护性原则

旅游资源具有较强的脆弱性,不仅会受到自然因素的破坏,在被旅游业利用过程中也会遭到耗损,而且相当多的旅游资源又不具有再生性,一旦毁掉了就难以复原。所以,旅游资源保护在旅游开发中极其重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源本身保护;二是旅游环境的保护。

3、经济性原则

旅游资源开发是一项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因此,应当进行旅游开发投入―产出分析,确保开发活动能带来丰厚的利润。在充分了解旅游市场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可进入性、对旅游者的吸引力、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建设周期、资金回收周期等各方面,都应有细致的数据分析。同时,还要根据开发实力(财力、人力、物力等供给保障因素),分阶段有重点地优先开发某些项目,之后再不断增添新项目和配套设施及服务,最终形成完善的旅游设施和服务体系。坚决禁止不加选择地盲目开发,更不能不分先后地全面开发。

三、旅游规划与开发的作用

旅游规划与开发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

1.积极作用:在经济方面可以为当地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区域经济水平,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在社会文化方面增进不同民族之间互相了解,增加认同感,同时也为保留我国灿烂的悠久文化历史创造了条件。

2.消极影响: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也会产生负面经济影响,例如引起当地物价上涨、影响居国民经济稳定,滥用文化等

因此,操作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时,我们应当考虑到旅游资源的数量、密度和布局,结合当地特点特色,旅游资源的价值,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同发展。

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模式

1.为了保护而保护。这是消极的,也是被实践所否认的,这是文物部门的职责,不是旅游业的目的。

2.为开发而开发。这是盲目的,是小农意识。根本不考虑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毁了聚宝盆去讨饭。

3.为保护而开发。很多景观都是唯一的、独特的、不可再生的,如果被破坏了,是无法恢复的。对于这样的旅游资源,不能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开发,必须是政府进行垄断,在高起点的规划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分片分期进行开发。

4.为开发而保护。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到保护。可以选择在政府严格规划的前提下,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开发。

五、旅游资源开发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景观中,必须是人与自然、文化与生态和谐共处的状态。将整个自然大地看成为一个宏观层次的景观,而不是微观层次的一个院落,所以,在规划与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旅游的对象是应该受到良好保护的。就如生态资源,其与一般的资源是不同的,是不可再生的,不可逆的。无论是山林,还是水体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谁来保护?保护的目的和动力是什么?这三者必须要搞清楚。否则,生态资源就不可能得到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