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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第1篇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有三大行为主体: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有: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单位有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检查监督站等。

作为工程建设行为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担负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三控、三管(含施工安全)、一协调”工作,如何正确地把握好监理的自身定位,妥善处理好与参建主体及相关单位的关系,顺利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满完成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任务,至关重要。本人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多年,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供监理同行探讨研究,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监理单位与业主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是工程建设的总管,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工作,上对国家负责,向社会负责,下对企业的职工负责,向各投资单位负责。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各类建设合同的签约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监理单位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所产生的一个新型的社会技术咨询及管理服务机构。它主要是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公正地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一些合同纠纷,并协调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完全取决于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在业主的委托与授权下,对项目施工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向业主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以第三方的角度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独立、公正地协调和处理业主与工程承包商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发生业主以领导者的姿态要求监理单位服从它的领导或指挥,执行监理合同以外的一些指令,要求监理单位站在业主立场上单方面维护业主利益而损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法规要求,正确把握好自身的法律地位,严格认真地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在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处理好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合同纠纷。

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是我国建设领域推行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不可或缺的三大主体,均为独立的法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建设项目作为产品而言,业主是买方,施工单位是卖方。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产品必须是合格的产品,而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它应根据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造价、生产周期负有监督、控制、管理责任。在建筑产品生产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分别界定了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和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已胡家有关韵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作了硬性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施工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的监督和管理。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虽然法律、法规将双方的关系定位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仅是指工作关系而言,相互之间应为平等的关系。监理单位决不能片面地认为对方是被监理单位而高高在上,一味简单地发号施令,而应在互相尊重、平等关系上,搞好工作上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对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理作为高智能的咨询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作出公正、科学的判断和估计,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上的整改通知或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进,把问题解决在事故发生之前,或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预想不到的问题,但都需要监理单位和施工方作好密切的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还应与业主、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共同协商研究解决,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施工单位开始时对监理认识不够,对监理的工作程序不了解,以致配合不好,常出现施工单位完成一道工序,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认就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情况,或对监理针对施工质量缺陷发出的整改通知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的情况。作为监理单位,应作细致的工作,有责任有义务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讲述监理工作的必要性、监理程序及方法,使之理解并达到积极配合的目的。反之,则应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甚至下达局部停工整改指令,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当然,下达停工整改令必须慎重,且应事先征求业主同意后才能停工。总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规定和监理职责,与施工单位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同配合,搞好工程项目施工建设。

3监理与设计、勘察部门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合同的要求,按时拿出设计图纸,以供工程施工建设采用。设计部门的责任期限及服务期限为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含保修期)。设计完成,提供施工图纸后,在动工前,设计应进行设计交底,对参建主体单位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解答或修改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根据现场发生的与设计不符的情况及时作出必要的设计变更,对施工逐步完成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要参与阶段性验收和工程正式竣工验收。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只是工作上的协作关系,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上的服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完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的制约。它在工程施工建设中要参加一些重要工序,部位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但不是完全的全过程服务。这点是与监理单位的工作不一样的地方。

在工程施工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监理与设计打交道的时间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多的,双方的关系处理也是监理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是:双方平等相处,在工作中相互支持,有问题共同协商、求得共识;发现问题,按程序办理,经施工、监理确认是属设计上的问题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的问题,监理审签意见,报业主同意,再由业主转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发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作为施工的依据。

勘察单位也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参加部门,它的工作时段一般在设计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勘察成果,作为设计的依据。另外,在施工阶段也要作技术服务,对工程地基基础、开挖后的地质情况、地基承载力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对出现的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使之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一般来讲,地基、基础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以勘察部门的意见为主,监理只能站在建议的角度上发表白己的看法,供勘察部门参考。相互的关系为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的关系。

4 监理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门下属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它们的工作性质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进行纵向的巡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及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质量监督站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要参与检查验收,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要对验收程序、验收专家组成员的组成、验收过程实施监督,并对验收工作签署监督意见。作为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准则,尽职尽责、优质服务,作好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监理单位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把握好自身定位,处理好各行为主体及相关参建单位的关系,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一定会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图3B可知,式样7d龄期的水化产物为:Ca(OH)2、Ca6Al2(SO4)3(OH)1226H2O、Ca2SiO4、Ca3SiO5、Ca2SiO40.05Ca3(PO4)2、Ca5Si6(O,OH,F)185H2O、CaSi2O52H2O,其中GP1+C(1号细度磷渣和水泥)与C(水泥)中的Ca(OH)2和Ca6Al2(SO4)3(OH)1226H2O含量相当,GP2+C(2号细度磷渣和水泥)中的含量最低,但相差不多;C(水泥)中不含Ca5Si6(O,OH,F)185H2O和Ca2SiO40.05Ca3(PO4)2,而随着磷渣细度的增加,Ca5Si6(O,OH,F)185H2O和Ca2SiO40.05Ca3(PO4)2的含量呈现上升趋势;GP2+C中Ca2SiO4、Ca3SiO5和CaSi2O52H2O含量最低。

由图3C可知,式样28d强度的水化产物为:Ca(OH)2、Ca6Al2(SO4)3(OH)1226H2O、Ca2SiO4、Ca4O(PO4)2、Ca5Si6(O,OH,F)185H2O、Ca3SiO5、Ca2SiO43H2O,其中掺磷渣式样中的Ca(OH)2、Ca6Al2(SO4)3(OH)1226H2O含量高于C(水泥);随着磷渣细度的增大,Ca2SiO4、Ca3SiO5和Ca2SiO43H2O含量相对降低(高于基准),其晶体生长则越来越好,它们的共同作用就形成了28d强度,在磷渣比表面积709m2/kg时,强度最低(比C高),在磷渣比表面积为773m2/kg时,强度最高。

2.5 讨论

文献[15]认为磷渣对水泥的严重缓凝作用很可能是液相中[PO3]3-等离子的存在限制了AFt的形成,而[SO4]2-离子又阻止了“六方水化物层”向C3AH6转化,当P2O5与石膏共存时,它们的复合作用延缓了C3A的整个水化过程,因此混凝土早期强度随磷渣掺量增加而减小主要是由于:(1)磷渣的水化速度本身较慢,只有水泥熟料充当激发剂,才能使磷渣玻璃体中的Ca2+、[AlO4]5-、Al3+、[SiO4]4-离子进入溶液,生成新的水化物。当磷渣掺量较多时,熟料相对减少,水化生成的Ca(OH)2也相应减少,从而使磷渣的溶解和水化变慢,表现为混凝土早期强度低。(2)当磷渣掺量增加时,P2O5和F的含量也相应增加,缓凝作用更加显著。(3)按照化学反应动力学的一般原理,细度越细,则早期强度越高[15]。但实验结果表明,当细度从比表面积为610m2/Kg到709m2/Kg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反而减低;这与磷渣中的P2O5和F缓凝作用两者之间谁占优势的具有一定的关系。当磷渣细度为610m2/Kg时,主要是由于磷渣颗粒较粗以及磷渣的水化本身比水泥熟料慢的缘故。当磷渣细度为709m2/Kg,固溶于磷渣中的P2O5和F充分暴露出来,而它引起的缓凝作用已超过了细度引起的加速水化作用。

3 结论

本文研究了磷渣细度对混凝土凝结硬化行为及早期强度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1)在低掺量(20%)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是基准混凝土的72.43%,中期强度略低于基准混凝土(91.21%),后期强度高于基准混凝土12.87%,在高掺量(60%)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趋近于0,中期强度也很低(是基准混凝土的16.94%),后期强度也偏低(是基准混凝土的47.46%)。(2)在磷渣比表面积610m2/kg到709m2/kg间,4d、7d和28d强度下降较快,而在磷渣比表面积709m2/kg到773m2/kg间,4d强度持续降低,7d强度基本不变,28d强度则出现上升趋势;(3)在高掺量时,磷渣的缓凝性能以及它的矿物特性是导致磷渣混凝土早期强度偏低,后期强度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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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2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对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2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9-055-03

收稿日期:2012-08-20

1.引言

我国建设监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建设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创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工程监理理论,积累了一套较成熟的工程监理经验,培养了一支较高素质的监理企业队伍,监理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为国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监理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暴露出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许多新问题。

2.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原因

2.1现时监理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制约监理企业吸纳优秀人才

目前我国现行旁站监理、安全监理等法规制度的出台,其本意是为了进一步理清建设领域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更好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深度无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对工程监理的责任界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中难以把握,实践中出现的监理责任问题难以辨别,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尽合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降低各自的安全责任风险、减轻工作压力,现时的做法是什么都要求监理旁站;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总是要牵强附会地让监理承担责任。各方行为主体更是曲解地认为监理就等于旁站,监理就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少地区一旦出现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往往认定工程监理企业是必然的责任主体之一,特别是安全事故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甚至监理人员还要负刑事责任,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而我国监理工作范围有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一方面监理服务是委托服务,其委托性决定了其地位的被动性;另一方面监理是生存在夹缝中的弱势群体,表现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要面临着来自政府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业主单位三重监督和施工单位的制约。稍有不慎轻则被投诉、更换监理人员、停止监理业务,重则不良公示扣分、红牌警告、行政处罚、剔出承包商名录。监理事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另外,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40~60%,这样的待遇使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这种把监理当民工、施工员的说法极大地损伤了监理人员的自尊心;这种无限地推卸安全责任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加速了监理人才的流失,阻碍了工程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2.2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不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使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监理服务费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虽然提高了取费标准,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业主及监理企业大部分未完全执行。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招投标和谈监理合同业务时实行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尤其是目前的监理企业数量饱和而水平普遍较低,为了生存必然会利用我国现行监理体制下市场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承揽监理项目。这种状况愈演愈烈,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低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中标后不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身兼数个监理项目,以各种身份职位出现;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保证基本必要的利润,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的投入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如大量使用工资待遇低的监理员和年轻的大中专职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监理工程师极少,而总监兼任多个项目等,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而在岗的监理人员因为报酬低,工作环境差,工作积极性降低,监理工作成效差;最终结果既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声誉。国家推行监理制度已20年了,监理的社会地位始终没能提高,反而越来越被人看不起,根本原因在于监理企业服务水平低下,自毁监理事业的大好前程。

第3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is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to practice stage, is to form the final step in the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all depen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luence on the quality of the change is hard. Therefore, we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monitoring management,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skills and content.

Keywords: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与误区

1.1业主的行为不够规范,业主的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具体体现在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的指令进行干涉甚至否定等等。业主的这些行为是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所不容,《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

1.2监理只监督工程质量,很多监理认为监理只需要监督工程质量,只要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监理目的就已达到,监理工作就算圆满完成,其实不然,监理是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综合控制,应采用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做法,并力求加大主动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的比例,力求实现整个目标系统最优化也就是实现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统一。

1.3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均有监理介入,而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摸着石头过河,对工程并未深入地了解,尤其是一些技术复杂的大型建筑工程,施工难度大,影响因素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4工程质量是监出来的,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监理稍微放松,施工单位便马虎了事,不严格按规范操作,这种认识对施工单位来说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承包商的责任。

1.5监理员兼作质检员,监理员一般是指监理人在建筑工程中派往工地现场实施旁站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他对工序的检查应建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而不是与施工单位质检员一同去进行工序检验,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员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2摆正位置做好工程建设监理

2.1认清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摆正监理工作的位置

只有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认清两者的区别(见表1),才能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摆正位置,正确地行使职权。

表1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项目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

性质 强制性、执法性与宏观性 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工程范围 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

工作依据 以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为基本依据 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建设监理合同为依据

深度与广度 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对工程项目进行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要做到全面控制,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工作方法与手段 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

2.2熟政府建设监督机构的职责,努力完成监理任务

1)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砼预制构件及预拌砼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3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的隐蔽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

2.4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既是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宏观控制的重点,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微观监理的重点。如土方回填、砼灌注桩浇筑、钢结构安装、砼浇筑、预应力张拉等。

3工程监理的技巧与内容

3.1理顺关系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所以,协调好与承包商的关系,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3.1.1经常召开沟通协调会,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根据监理工作开展、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并将取得的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