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概念图;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财务管理是管理学科的核心课程,也是财经类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的主要课程。该课程要求在完成财务会计和其他相关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开设,要求学生具有相关财务与管理的综合技能。同时,财务管理知识面广,涉及的财务原理较多、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较多的公式化等特点,所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吃力,以导致许多学生学习兴趣不强,或者变弱。由其是在三本院校中该种现象更为突出。基于此本文分析现阶段财务管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概念图的基本思想探讨财务管理教学模式改革,以概念图思想展示财务管理教与学的应用。

一、财务管理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概念记忆模糊,未达到熟知

财务管理的知识面较广,相关概念也相对多而杂,课堂上授课教师一再强调理解再理解,但学生并不能完全懂得什么是理解,大部分的学生都是以死记、硬记为主,上课也就成为了速记员,尤其到期末考试,更是以死背作为考试的条件。这样的结果并不能让学生掌握财务管理的知识,相反更容易让学生对所学的知识生厌。因此,对概念的理解与记忆是学习财务管理的基本条件。

2.所授内容较多,连贯性较弱

财务管理涵盖的内容较多,从框架上来看具有关联性,但是在授课过程中由于每部分的知识内容还包括深度知识的学习,或者有的内容在其他的知识中也存在,但所表示的经济内容不同。由于财务管理内容的这种特点,本身可以相关联的知识反而容易给学生带来混淆,时常学生会分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运用哪部分的知识,而削弱了财务管理内容的连贯性。

3.公式较多,不易记忆

财务管理不仅所授内容多,在每个学习部分中都会有繁琐的公式并存,这是学生学习财务管理的又一大难题。学生多以“背”为主要记忆手段,繁琐的公式只能加深学生对所授内容的繁杂性,因此,大部分的学生在学到新的公式时都会有负面的情绪产生。与此同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教学方法,很容易会使学生降低学习兴趣。

4.实践教学运用效果不强

现阶段,财务管理的教学模式除了课堂讲授外,还配有相应的实践模块,或是配有相关的上机课程。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其目的是加深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所学知识的巩固,加强所授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但此授课内容多半以例题与简单分析为主,未达到实践的主要目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财务管理教学模式改革对改善财务管理教学过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引用概念图作为财务管理教学模式改革的理论,为解决上述的问题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二、概念图的基本思想

概念图是由英文Concept map翻译而来,由美国康奈儿大学的诺瓦克教授提出,诺瓦克教授把概念图作为一种有效组织和表征知识的工具,它通常是“将某一主题的有关概念置于圆圈或方框之中,然后用连线将相关的概念或命题连接,连接上标明两个概念之间的意义关系”。概念、连线和连接词是概念图三个基本的组成结构,概念、命题、交叉连接和层级结构则是概念图的4个基本图表特征。其中:

(1)概念。概念是感知到的事物规则属性,通常用专有名词或符号进行标记;

(2)命题。命题是对事物现象、结构和规则的陈述,在概念图中,命题是两个概念之间通过某个连接词而形成的意义关系;

(3)交叉连接。交叉连接表示不同知识领域相互关系;

(4)层级结构。层级结构是概念的展现方式,通常最一般、最概括的概念置到概念图的最上层,从属的概念安排在其下面。

该理论基本思想就是借用概念图的4个基本图表特征加深学生对所授知识的认知,以通过对事物的认知规律加强记忆与理解应用。因此,主要借鉴概念图的4个基本图表特征运用于财务管理教学模式的应用,为加强财务管理教学中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记忆,并为实践教学奠定应用基础。

三、概念图在财务管理教学模式中的应用

1.通过层级结构展示财务管理的相关概念

财务管理由于知识面广,相关概念的记忆就比较多,引用概念图中的层级结构基本图表特征,能够加强对概念的理解与记忆。现以财务管理概念为例说明(如图1)。

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价值管理工作。

图1 财务管理概念展示

2.通过交叉连接展示财务管理内容链接

财务管理框架内容具有连贯性,但内容较多,往往会学生忽略内容的连贯性,学习中存在困难,现以货币时间价值为例,展示与货币时间价值相连的交叉知识(如图2)。

图2 货币时间价值交叉知识展示

3.通过概念与命题展示相关公式

财务管理内容中涉及的公式较多,相似的公式也比较多,现以货币时间价值公式为例,展示货币时间价值中的相关公式(如图3)。

图3 货币时间价值基本概念与名词展示

4.通过概念图规律理解,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财务管理是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引入概念图的内容能够使学生更加直观有效的掌握所授内容,在计算机财务管理中也可根据概念图的4个基本图表特征将授课的步骤与所涉及的财务管理知识串连,形成有效的学习模块,既可掌握操作步骤,又可加深相关理论应用,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目前,越来越多的教育研究者不断采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提高教学效果,本文引用概念图的基本思想拟改变财务管理的教学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教学效果,同时,本文也是《概念图促进教学模式改革研究》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概念图在财务管理教学改革中的应用性形成阶段性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磊.概念图策略下的中学物理探究式教学的研究[J].当代教研论丛,2013(11):48-49.

[2]宗声.新建本科财务管理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消费电子,2013(8):120.

[3]于生生,王斌.高等教育国际化视阈下财务管理教学改革刍议[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11):71-72.

[4]陆,概念图评价研究述评[J].嘉兴学院学报,2013(11):61-66.

本文为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概念图促进《财务管理》教学模式改革研究(批准号:GH13512)研究成果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务战略;企业战略;职能战略;相对独立性;整合视角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9-0087-05

曹玉珊(1973—),男,管理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会计学院副教授,理财系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江西南昌330013)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战略管理思想的逐渐走红,“企业财务战略管理” ①的说法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提及。更有学者认为,企业财务管理已经进入了“财务战略管理”时代[1](p8)。但是,迄今为止,“企业财务战略管理”一词的含义仍然众说纷纭。争议的代表性观点集中在:企业财务战略是“企业战略中的财务”还是“财务中的企业战略”?本研究拟针对该两大代表性的争议观点进行深入剖析,提出财务与战略相整合视角下的财务战略概念,并讨论以该概念为基础的未来主要研究方向。

一、企业战略中的财务:传统概念及其困境

(一)“企业战略中的财务”概念解析

因为“财务战略”一词的产生源自“企业战略”一词的广泛运用,所以把财务战略视为企业战略的支持手段即“企业战略中的财务”,是较为自然的逻辑。它强调企业战略既定,而财务战略的主要目的与功能在于解决企业战略实施所导致的资金需求,即支持企业战略的实现。典型的概念定义如:(1)财务战略是为谋求企业资金有效的流动和实现企业战略,为增强企业财务竞争优势,在分析企业内、外部环境因素对资金流动影响的基础上,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全局性、长期性和创造性的谋划,并确保其执行的过程[2](p25);(2)财务战略是指在企业战略统筹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促使企业的资金长期有效均衡地流转和配置为衡量标准,以维持企业长期盈利能力为目的的战略性思维方式和决策活动[3](p7)。总而言之,传统概念有两大特点:第一,像定义“企业战略”一样定义“财务战略”,强调战略管理的一些特征,比如,以环境分析或价值分析为基础、具有长期性与全局性、目的是维持竞争优势或长期盈利能力、重点在战略制定环节等;第二,认为财务战略是从属于企业战略的一个重要子战略,重点在于谋划资金流动的长期有效均衡。目前国内权威的相关教科书,如《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4](p60)即是按照传统概念来阐述财务战略问题的,认为:公司战略分为企业战略(总体战略)、业务单位(层)战略②与职能战略三个层次;财务战略是与生产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等并列的职能战略。

(二)传统概念的困境

把财务战略视为企业战略之支持战略的传统概念,有以下两个解释困境。

第一,财务战略与业务单位战略进而总体战略之间三级关系的衔接问题。财务战略的分类标准有总体战略标准(或企业生命周期标准)与财务活动领域标准,而后者比前者更为常见。按照总体战略标准可将财务战略分为成长型财务战略、稳定型财务战略、收缩型财务战略等三类战略;按照财务活动领域标准可将财务战略分为投资战略(或资金管理战略,包含成本管理战略)和筹资战略(含股利分配战略)等两类战略。由于已经认定财务战略从属于企业战略,并且可以从资金流的角度加以解释,所以上述两个分类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还不至于十分复杂。但是,在企业战略的三级架构中,我们必须关注的下一个重要问题在于:财务战略分类标准与业务单位战略分类标准如何衔接?因为无论是从组织关系还是从业务关系来看,财务战略与业务单位战略之间都是距离更为接近的两个概念。也就是说,财务战略的分类标准应该还有一种“业务单位战略标准”,或者退一步讲,财务战略至少应该可以得到业务单位战略的解释。但是较为遗憾,现有的文献中很少讨论财务战略分类标准与业务单位战略分类标准之间的逻辑联系。迈克•波特认为,业务单位战略有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与集中化战略三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据此,可将以财务战略为代表的企业战略层级架构及其分类如图1。

图1显示,每一种业务单位战略都与一类财务战略相对应,而每一类财务战略已经按照企业战略标准进行了分类(即三种增长类型)。因此,对财务战略的分类而言,业务单位战略标准即使符合逻辑,也会显得有些多余——仅仅是加大了战略选择分类的复杂性。

第二,财务战略与一般财务决策的区分问题。一般财务决策是现有财务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因此,将财务战略与一般财务决策区分开来,也有助于明确财务战略的概念并突出财务战略管理的意义。但是,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统概念界定的“财务战略”,只是简单照搬“企业战略”概念形式来定义“财务战略”,并没有明显地区别于一般财务决策。

二、财务中的企业战略:“相对独立性”的延伸与难题

(一)“财务中的企业战略”的概念解析

从字面上看,“财务中的企业战略”有两种含义:(1)运用企业战略来支持财务管理行为;(2)在财务管理行为中融入战略管理思想。鉴于前述几乎已成定论的企业战略对财务战略的统领关系,第(1)种含义是难以被人接受的。因此,第(2)种含义才成为可能。这种含义往往通过强调财务战略的“相对独立性”来解释。阎达五、陆正飞[5]从两个角度考察了财务战略相对独立的存在意义:从企业战略角度看,财务管理进而财务战略因为货币的独立存在、资金的有限性、企业对现金流状况的关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四个方面原因而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容,同时由于企业活动的多重属性(很难区分财务活动与非财务活动)使得财务战略与其他职能战略之间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企业财务活动的任何领域都同时存在着“战略性”(即带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特征)的方面和“策略及战术性”的方面,据此可以列出一些主要的、具备“战略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即财务战略。强调财务战略的“相对独立性”的典型定义如:财务战略是对企业总体的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6](p7)。这种概念基本按照财务学概念的范式来定义“财务战略”,没有非常鲜明的“企业战略”一词的痕迹,而又有机地糅合了“企业战略”的基本特征,即全局性和长期性。

(二)“相对独立性”的难题

强调财务战略的相对独立性可能由于单方面突出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进而间接挑战企业战略的强势地位。因此,站在学科定位或企业组织的角度③,“相对独立的”财务战略概念难以广泛流行,难以避免解释乏力与操作性欠缺等方面的问题。

1.“去业务战略化”问题。“战略”的概念,最初是以“业务战略”如成本领先战略的思想进入企业管理范畴的,然后才进一步形成“企业战略”的概念。因此,业务战略又称为“一般战略”。但是,强调财务战略的相对独立性却存在“去业务战略化”的倾向。源自财务目标的财务战略自成体系,与企业战略、业务战略等之间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去业务战略化”的财务战略体系有两种表现:第一,认为财务战略就是筹资战略(资金筹集战略),不包括投资战略,因为后者更像是业务战略,如实现成本领先的项目投资战略;第二,即使认为财务战略也包含投资战略,该投资战略也只是以资金的规模大小来解释,并不涉及资金规模所依托的实体业务特征,即不考虑实体业务能否消化既定规模的资金量,也不考虑实体业务能否在投资之后实现企业目标。

2.关于“战略”的内涵特征问题。强调财务战略的相对独立性事实上是绕开“企业战略”概念的中介,直接将“战略”与“财务”相结合,分辨财务活动中的“战略性”方面以归类、定义财务战略。因此,挖掘“战略”一词的内涵特征并将其与“财务”相结合至关重要。但是,这种挖掘与结合的工作又将遭遇下列尚未捋清的问题:(1)“战略”的本质就是长期性和全局性两大特征吗?(2)如果承认“战略”是长期的和全局的,而“财务”注定只是短期的和局部的,那么将“战略”与“财务”相结合还有意义吗?(3)如果“财务”可以被赋予长期的和全局的职能,那么引导“财务”的财务目标就必须具备长期性和全局性的元素,如此,财务目标应该如何重新定义?财务目标与引导“战略”的企业目标之间又将如何区别与联系?(4)假设“战略”与“财务”相结合的基础障碍可以去除,那么“财务”的自身特征如可计量性等又将如何在“财务战略”中合理地体现?

三、财务与战略的共生相辅:整合视角下的财务战略概念

综上所述,可知“财务战略”概念之争的实质是“战略”与“财务”的概念结合方式问题:(企业战略的)统领还是(战略向财务的)渗透,抑或其他?现存争议中的前述两种结合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统领方式即“企业战略中的财务”重战略轻财务,而渗透方式即“财务中的企业战略”则重财务轻战略。因此,一种“成本”较低的概念整合方式应运而生,即财务与战略的共生相辅性,比如认为:财务战略管理是企业战略的价值管理形式(价值的一面),而任何其他类型的企业战略都可以认为是企业财务战略的载体(物质的一面)[7](p24)。

(一)财务与战略之共生相辅的可能性

至少有以下四点理由, 可以论证财务战略与业务战略是共生相辅的。

1.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的同质性。在西方,财务目标和财务管理目标、企业目标和企业管理目标,这两组概念通常是不加区分的[7](p21)。如“企业价值最大化”既是企业目标或企业管理目标,又是财务目标或财务管理目标。企业目标引导企业战略,财务目标引导财务战略。

2.财务战略的可分辨性。基于经典财务管理教材的内容组成,可知财务战略实质是财务管理循环中的财务规划或预测环节,即资金“量”的决策(“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企业需要投放多少资金、需要筹集多少资金。而一般财务决策是财务管理循环中的(狭义)财务决策环节,即资金“质”的决策(“解决问题的第二步”)——企业投放的资金方向如何(资产结构与投资项目决策)、筹集的资金性质如何(资本结构与筹资方式决策)。资金“量”的决策需要考虑全局性、长期性以及维持企业竞争优势等因素,包含“战略”的元素,因此可被称为“财务战略”。资金“质”的决策则更为细致、务实,主要考虑战略目标的具体实现方式问题,是“战术”问题,因此可被称为“一般财务决策”。可见,财务活动中包含有战略性质的一面并且可将其分辨出来。

3.财务战略与业务战略的相互支持性。财务战略关注资金量的投放与筹集,业务战略关注企业竞争优势的建立与维持。没有必要的资金注入,企业就无法从事具体的业务尤其是特定的业务,竞争优势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财务战略对业务战略的支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辩证地看,业务战略对财务战略的支持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业务战略,财务战略就无法实施也没有意义。这是因为财务战略的价值管理核心要求即“价值创造”,必须通过业务战略的物质管理形式即维持企业竞争优势的“业务”来实现。比如,筹资战略中的增发配股或者债务调整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有利润率的要求④。

4.传统概念与“相对独立性”概念的思想准备。传统概念中,财务战略按照总体战略标准分类表明了财务战略与总体战略之间的亲缘性。“相对独立性”概念也认为财务战略涉及了企业战略的所有重大方面,因此是职能战略体系中最为特殊、最为重要的企业战略成分。这些观点都为财务与战略的共生相辅性做好了思想铺垫。

(二)整合视角下的财务战略概念

财务与战略的共生相辅性表明财务战略与业务战略是内在相连而并存的,只不过外在的认知形式即分类标准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如此,可将“财务战略”定义并分类如下:财务战略是指企业一定时期中为实现一定的财务目标,针对企业财务活动而进行的系统的、概括的并以明确的财务比率标识的财务决策活动,主要包括一般财务战略如筹资战略、投资战略、营运战略(含成本战略和营销战略)、分配战略等和特殊财务战略如并购战略(含剥离和分立战略)等分部财务战略[8](p47)。

图3为整合视角下的财务战略分类体系,明确了财务与战略的共生相辅性。财务战略与业务战略之间存在内在逻辑联系,因此不必强调外在的具体形式之间的对应关系——认可企业战略的两个方面性质即是认可依据该两个性质“相对独立地”分类。它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传统概念中“财务战略与业务单位战略进而总体战略之间三级关系的衔接问题”,以及“相对独立性”概念中“‘去业务战略化’问题”。至于前述两大类概念中另两个难题,“财务战略与一般财务决策的区分问题”和“关于‘战略’的内涵特征问题”,图3并没有明确体现,但是可以根据财务与战略的共生相辅性进行演绎。

四、整合视角下财务战略的未来主要研究方向

以上简要分析了关于财务战略概念界定的几种观点,并且认为整合视角下的财务战略概念解释力更强。但是,财务战略作为一个新兴概念,从任何角度对其定义都可能具有一定的风险,整合视角也不例外。因此,以下对以整合视角下的财务战略概念为基础的未来相关研究方向再做一点简要的讨论。

(一)财务战略的性质

财务战略的性质是财务战略概念区别于其他战略概念的重要因素。因此,关于财务战略性质的界定是未来研究的首要问题。曹玉珊[8](p47)认为,整合视角下的财务战略特征性质包括全局性、系统性、时期性、可计量性、内源性和相对独立性及财务目标导向性等。在这些性质中:第一,全局性和系统性是公认的“战略”特性,而且均指企业整体,将其直接移植进入“财务战略”概念应无异议。第二,时期性和内源性与公认的“战略”之长期性和“内、外部环境分析或价值分析”相对应。这是因为财务报表信息是一定时期的唯一可供战略分析之用的信息。进一步来说,时期性和内源性使得长期性和“内、外部环境分析或价值分析”可以落实到可操作的层面上来,因此可将其视为财务战略性质对“战略”性质的重要发展。第三,可计量性是源自“财务”特性而将其直接移植进入“财务战略”的性质。从一定意义上讲,可计量性是财务战略区别于其他战略的唯一特性,也是财务战略在整个企业战略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原因所在。第四,相对独立性及财务目标导向性是对传统概念中“企业战略导向性”的一种变革。不过,由于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的同质性,这种变革不如说是其本来面目的恢复。

但总而言之,这些性质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地表达财务战略的本质特征却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解释。

(二)企业目标的发展与财务战略的外延

所有企业战略都是企业目标导向的。因此,企业目标的界定对于财务战略概念界定进而财务战略研究而言至关重要。财务战略的概念也必然随着企业目标的发展而发展。在整合视角下,由于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的同质性、财务与战略的共生相辅性,所以财务战略和企业战略(业务战略)是财务目标与企业目标共同引导的,只是鉴于侧重点不同,我们认为财务战略对应财务目标、企业战略对应企业目标。但是,就是这种侧重点不同的偏差,有可能在动态过程中导致财务战略概念的分歧。这就是企业目标的发展与财务战略的外延问题。近年来,企业目标的概念有了许多显著的发展,比如在传统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观念之中加入了企业增长等利益相关者目标或者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责任的履行等等非财务的要求。作为企业目标直接引导的企业战略也许可以跟上企业目标由股东目标向利益相关者目标、由财务目标向非财务目标发展的步伐,然而财务目标及其直接引导的财务战略是否能够适应或者如何适应这种变化趋势却还是一个不太明朗的问题。

(三)财务战略的制定方法与可持续增长模型

在明确了财务战略的概念之后,财务战略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财务战略的制定方法问题,因为如同企业战略,财务战略的重心也在于其制定或规划阶段。目前流行的财务战略制定方法有两类[4](p165-182):基于企业发展阶段或产品生命周期;基于价值创造/增长率矩阵。这两类方法都与企业增长状态及其效率的判断有关。企业增长状态及其效率应如何判断。目前,文献中的判断方法主要是可持续增长模型,包括“基于会计口径的”希金斯模型与范霍恩模型以及“基于现金流口径的”的拉巴波特模型与科雷模型等。但是,关于这些模型的假设是否合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而其理论基础则更没有定论。因此,发展一个合理的可持续增长模型,并关注基于该模型来制定财务战略的操作性问题,是提升财务战略研究实用价值的当务之急。

(四)财务战略管理学科的构建

构建一个专门的财务战略管理学科无疑能够进一步推动财务战略的研究。鉴于财务战略的概念尚存争议,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发展对于财务战略概念发展的重大影响,以及财务战略的制定是财务战略管理的重心阶段,专门的财务战略管理学科主要内容应该就在于这三个方面。而其学科内容框架的“专门性”,还可以通过与相关学科内容的比较区分来探讨。

1.财务战略管理学与财务管理学的关系。财务管理学内容基本是按财务管理循环来安排的。财务战略管理学的内容应集中在财务管理循环中的财务规划或预测环节,当然也应该包括财务分析环节,类似于企业战略制定中的战略分析阶段,主要是企业财务可持续增长潜力及其约束因素的分析。

2.财务战略管理学与战略管理会计学(含战略成本管理学)的关系。一般认为:财务管理学注重财务决策;管理会计学(含成本会计学)注重决策的执行即预算管理与业绩评价(含成本核算)。因此,根据财务管理学和管理会计学两个基础学科分立的现状或习惯,理论上整合的财务战略管理学与战略管理会计学(含战略成本管理学)也可以在形式上相互独立:财务战略管理学主要阐述财务战略的制定;战略管理会计学则主要阐述财务战略的实施与绩效评价,如将战略规划要求融入全面预算的战略预算管理、战略导向的内部控制⑤、运用平衡计分卡和经济附加值战略业绩评价体系等。

3.财务战略管理学与企业战略管理学的关系。因为业务战略与财务战略的共生相辅性,所以财务战略管理学不可避免地涉及企业战略管理学的主要内容。但是,我们应该把财务战略管理学作为介于财务管理学与企业战略管理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来看待。因此,财务战略管理学应次要阐述业务战略的内容,而在主要阐述财务战略内容的同时,重点阐述财务战略与业务战略的配合问题。

注释:

①学术界还有“企业财务战略”、“财务战略管理”、“财务战略”等多种提法,以下不加区别。

②业务单位(层)战略又称为“业务战略”、“一般战略”、“竞争战略”或“经营战略”等,以下不作区别。

③企业的财务管理机构是从属于制定企业战略的最高决策层的下一级组织机构,职责是为最高决策层的决策提供有用的“建议”。

④实务要求参见《证券法》中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相关规定。理论要求就是财务杠杆原理。

⑤财政部会计司联合5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以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均以企业战略为导向,是指导企业实施战略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精神与战略管理会计学的思想相吻合。 整理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边际概念;战略;财务文化

边际概念指的是企业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投资所增加或减少的收入或成本,相应地形成边际收入或边际成本的概念。寻求利益极大化的个人总是遵循这样的边际原则:当某项经济活动(如生产、消费)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人们会扩大这种活动;反之,则会减少这种活动,直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此时的这种经济活动处于最优状态,也就达到了均衡。由于长期以来在思想上受到旧的财务制度的约束,企业管理人员的观念比较滞后。由于对边际概念应用的不重视,其数据计算繁琐等原因,使得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者更加忽视其概念。多数企业尚未建立起诸如时间价值、风险价值、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科学管理的概念,企业管理模式也较为陈旧、落后。

一、正确认识边际概念

边际概念是西方19世纪提出来并逐渐发展而成的,到20世纪中叶才传入我国,在我国的应用起步较晚,还缺乏广泛应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边际概念在引导企业发展方面的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营理念上,企业需要了解边际成本的实际意义,主要应致力于正确地进行投资、经营和融资决策,不必过分关注如何计算相应数值。建立和推广边际概念的目的,并不在于精确计算实际上不能准确估算的数值,在于促进企业树立为股东创造市场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的经营理念和股东获利最大的财务目标,以及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在加强边际概念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首先要正确认识边际概念。在企业筹资方面,边际概念的应用有利于企业确定最佳资金结构,从而降低平均资金成本,实现企业良好发展的目标。在企业投资方面,边际成本的应用可有效衡量风险,有助于使企业经营者做出最佳投资决策,从而获利最大等等。由此可见,边际概念可以帮助决策层制定战略发展方案。边际概念以其新兴的思想、理论和方法,开始了财务管理的一场革命,它拓展了财务管理对象的范围,适应财务管理的需要,注重企业的长远目标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对多样化的信息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代表着财务管理未来发展的趋势。边际概念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使有限的资金获取最大的收益,降低企业成本,减少企业投资风险。因此加强边际概念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势在必行。

二、提高企业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的意识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人们的行为都是受一定的思想观念的支配和约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就需要企业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在观念上有一个转变,只有对财务管理理念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发挥边际概念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目标,即生存、发展和获利。只有在正确的目标导向下,企业才能良好的发展。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生存、发展和获利,就必须加强对各部门收入、成本、费用、资金等指标的控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考核,确保各部门利润目标的实现和企业目标的实现。其次是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变,风险越来越大,要确保企业生产、发展和获利,就必须确立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发挥财务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这也是由财务管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企业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就等于控制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利润,就等于抓住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要做到以上几点,财务人员应通过培训、自学等各种方式学习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更新观念,时刻紧跟时代步伐。

三、建立适合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文化

边际概念是财务管理中的核心概念,要有效运用边际概念,就必须重视财务管理。企业管理上升到一定阶段,建立和培育自己的企业财务管理文化就显得尤其重要。财务管理文化可以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员工的思想和行为;财务管理文化可以发挥激励作用,增强员工的工作热情;财务管理文化可以发挥约束功能,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财务管理文化作为统一的价值观发挥协调功能,即可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又能够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

总之,西方经济学中的边际概念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作为为企业发展谋利益的财务管理活动,企业管理者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应充分关注边际概念,使决策更有利于实现企业生存、发展和获利的财务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4篇

财务、会计、审计三个概念性理论不在同一时间出现,那就是人们要在复杂变化的经济大环境中,通过财务、会计、审计三个方面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对自己的经济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掌控和管理,从而实现其自身财产的不断升值。因此,财务、会计、审计概念的出现具有相似的缘由,而这也为对于财务、会计、审计概念框架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依据和探索依据。

二、财务、会计、审计概念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分析

(一)财务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所在

目前,我国财务理论研究发展迅速,但是,由于计划经济阶段,我国财务理论的概念与发达国家脱轨,使得目前我国在此领域的成果相对于国外先进的理念仍然比较落后,所以,财务概念的发展特别需要新思路、新理论的支持和充实。

(二)会计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所在

会计相关概念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也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但是真正形成理论的概念也是相对较晚的。会计概念早在15世纪末就已经提出,但是当时只是简单的一个概念理解,日后,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会计概念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并开始逐步确立会计概念的理论体系。在会计概念理论的发展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和不同的观点理念,但这些观点的整体内容为会计概念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目前,相对财务概念和审计概念而言,会计概念的发展状况相对较好,并且凸显了一部分的理论成就的同时为会计从业者的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和学习资料。但是会计概念仍需不断完善和逐步精确。

(三)审计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所在

审计概念的应用历史也是十分久远的,但是长久以来,由于审计概念的目标、方式等的波动性并不明显,而且审计的应用方法和应用目的都是一致的,因此,有人指出审计的概念是无效的。直到20世纪中期,一种关于审计概念的新观点的提出,使得人们消除了审计概念无效性的想法。新的理论认为审计概念框架由哲学基础、假定、概念、适用情况以及实际运用五方面组成,这为全面性和系统性的研究审计概念框架奠定了基础。目前,审计概念框架的发展与会计概念框架的发展相当,也仍然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不断在实际中运用,从而完善概念框架。

三、财务、会计、审计概念框架共建的要点

构建财务、会计、审计概念框架进行共建的要点之一,就是针对财务、会计、审计三者概念框架的发展现状,从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角度出发,来构建财务、会计、审计概念框架三者综合的经济管理体系。概念框架共建的要点之二,即铭记此三者之间存在构建同一概念框架的基础,即人们对于价值增值的需求的基本点。三者合理构成价值管理理论,其中,财务起决策作用,会计进行信息整合,审计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概念框架共建的要点之三,即明确目标客户,锁定经济管理的目标,从而为概念框架共建提供保障。概念框架共建的要点之四,要进行会计监控和审计监控,即通过财务方面所反映出的经济情况进行监控,从而正确分析和解决所出现的经济问题。概念框架共建的要点之五,对会计监控和审计监控进行测评,只有正确的监控数据,才能得到对于财务的正确分析,并给出有效的经济处理办法,因此,对于监控的测评十分重要。在概念框架共建的研究和探索中,抓住要点,能够使研究数据结果能够更加有效。

四、结束语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5篇

【摘要】财务管理理论是人们对财务活动规律和财务管理规律的认识和高度概括,是一个具有一定层次性结构和功能的、对财务运行机制进行全面描述的理论系统。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管理理论,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分析现行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入手,探讨了当前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财务管理理论;创新;原则

财务管理理论是人们对财务活动规律和财务管理规律的认识和高度概括。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财务管理理论框架,它是指构成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以及它们在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中的地位、作用、各元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联结方式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中,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是指构成财务管理理论的基本细胞,如财务管理目标元素、财务管理主体元素等。二是财务管理理论的内容,它是指组成财务管理理论框架的各个元素在一定阶段的具体选择与内容。

一、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分析

就我国而言,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社会经济发展迟缓,并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始终未形成独立的财务管理学科和相应的理论。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前苏联的影响下,根据计划经济的特点,建立了集中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理论,它对恢复我国经济和推动国民经济的调整发展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企业虽然经过多次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我国财务管理理论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这些成就仍然局限于为财务管理理论的全面创新作铺垫的各自独立的概念、范畴与命题的领域内。从总体上看,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管理理论,因而它就不可避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系统性不强

系统是一组依一定结构存在的具有密切联系的元素组合,它以整体方式与环境相互作用。系统科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它用一般系统理论的概念和方法解决社会、经济、工程中的各种问题,但实际上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系统科学的思想才在各个领域得到充分运用。而我国则是近十年来才开始广泛运用系统科学来研究各个领域中的问题。显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即使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有所修正,也不可能真正按照系统科学的思想去建立新的财务管理理论,也就不可能从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的构成元素着手,进而去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纵观全国比较权威的几本财务管理专著中所论述的财务管理理论,均未对财务管理理论应包括哪些元素予以明确交待,有的将财务管理理论范畴概括得过窄,以致应该属于理论的内容(如有关财务管理主体的理论、财务管理目标理论等)未能概括到理论之内;有的则恰好相反。并且,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只是将各元素简单的罗列出来,而对各元素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严密逻辑关系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即系统的、哲学的方法来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创新。

(二)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规范性欠缺

这主要表现为有关财务管理概念很不规范,不同版本的财务专著或教材对同一概念下的定义不相同,有的出入还很大。

例如,关于什么是财务管理就有如下几种定义:“财务管理这个术语意味着要使资金按照某种计划流转。本书所要研究的就是企业内部管理资金流转问题”;“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它是从制定财务计划开始的,其次是根据制定的计划付诸实施,最后据以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再生产过程进行的管理,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的筹集、投放和分配的管理工作”。比较上述几个“财务管理”的概念可知,不同国家的论著对财务管理概念的表达方法不同;同一国家的论著,不同版本的表达方法也各异。有的概念明确指出财务管理的对象,有的则不明确指出;有的将财务管理的对象限定为货币资金,有的将其限定为资金;有的涉及财务本质,有的不明确指出财务关系;有的把财务管理作为财务计划工作,有的将其作为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有的对财务和财务管理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加区分,经常作为一个概念来处理。类似情况在其他重要财务管理的概念上也屡见不鲜。概念的不定型、不统一,说明了财务管理的理论不成熟。概念的混乱会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学科的顺利发展,还会对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不够完整

完整的财务管理理论应该对财务管理理论构成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予以全面、完整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而现实的财务管理论著对诸多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没有规范的解释,对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很少提及,更不讲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讲财务管理假设,对财务管理职能、方法的表述也五花八门。这说明现行财务管理基本理论基础薄弱,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同时,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实践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往往直接照搬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而国内对此理论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初级阶段。比如企业内部重构时的资产剥离理论、企业并购时的资本运作理论等等,我国学者对此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所以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还不能说是完整的。

(四)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不适应环境的变化

当前,我国国内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企业难以改变的外部约束条件,企业更多的是要适应这种要求和变化,而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理论还没有适应各类环境的变化。

1.不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经济生活的法制化是必然趋势,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果不熟悉这种变化后的新的法律法规环境,可能导致财务决策失误,招致不必要的处罚或诉讼,甚至可能将自己推入破产或被恶意并购的深渊。

2.不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

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在我国开展业务,这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将有更多新的金融工具被不断创造出来,使金融工具出现多样化的特点,以满足企业不同的需要,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入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将不可回避全球采购、全球性的资源配置、资产优化重组和竞争的历史趋势。

3.不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大大加快,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活动更加频繁而复杂,经营管理的全球化将迫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观念作出重大调整,促使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内容进行新的扩展。另外,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原有一些受保护的部门以及资本、技术密集型部门,诸如汽车、仪器仪表、棉花、小麦等将受到较大的冲击;而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已形成规模经济且技术成熟的部门则将从中受益。比如服装、玩具、食品、化工、钢铁工业、洗衣机、彩电等行业,这必定会影响到我国企业资金运动的方向及规模。一些资产素质较差的企业加速倒闭,企业破产时的重整和清算等等都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基于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必须明确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所谓系统性原则,也就是以包括整体观点、关联观点、环境适应性观点、发展观点在内的系统观点来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其中,整体观点是指将财务管理理论作为一个整体,从整体着眼,部分着手,统筹考虑,各方协调,达到整体的最优化;关联观点是指创新时必须理清各元素之间具有的紧密内在联系;环境适应性观点是指新的财务管理理论必须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发展观点则是指创新时必须树立起超前观点,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以适应我国将来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二)规范性原则

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必须对每一个财务管理理论元素都明确其含义和质的规定性,以体现其规范性,从而避免某些概念不必要的混淆,为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批判与继承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无论是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在理论自身的建设上,都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显露出其不足。但是,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中包含的马列主义的思想原则及认识论和方法论,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理财思想和理财经验,都是我们应继承和发扬的。因此,要注意把握好批判与继承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财方法,虽然从整体上来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其中一些具体方法有其先进性、实用性。例如分级归口管理、厂内银行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等等,都是被实践证明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不能将其全部否定,应结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认真进行提炼,吸收到新的理论中来。

(四)吸收国外先进思想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6篇

【关键词】 财务管理理论; 创新; 原则

财务管理理论是人们对财务活动规律和财务管理规律的认识和高度概括。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财务管理理论框架,它是指构成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以及它们在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中的地位、作用、各元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联结方式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中,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是指构成财务管理理论的基本细胞,如财务管理目标元素、财务管理主体元素等。二是财务管理理论的内容,它是指组成财务管理理论框架的各个元素在一定阶段的具体选择与内容。

一、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分析

就我国而言,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社会经济发展迟缓,并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始终未形成独立的财务管理学科和相应的理论。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前苏联的影响下,根据计划经济的特点,建立了集中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理论,它对恢复我国经济和推动国民经济的调整发展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企业虽然经过多次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我国财务管理理论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这些成就仍然局限于为财务管理理论的全面创新作铺垫的各自独立的概念、范畴与命题的领域内。从总体上看,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管理理论,因而它就不可避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系统性不强

系统是一组依一定结构存在的具有密切联系的元素组合,它以整体方式与环境相互作用。系统科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它用一般系统理论的概念和方法解决社会、经济、工程中的各种问题,但实际上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系统科学的思想才在各个领域得到充分运用。而我国则是近十年来才开始广泛运用系统科学来研究各个领域中的问题。显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即使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有所修正,也不可能真正按照系统科学的思想去建立新的财务管理理论,也就不可能从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的构成元素着手,进而去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纵观全国比较权威的几本财务管理专著中所论述的财务管理理论,均未对财务管理理论应包括哪些元素予以明确交待,有的将财务管理理论范畴概括得过窄,以致应该属于理论的内容(如有关财务管理主体的理论、财务管理目标理论等)未能概括到理论之内;有的则恰好相反。并且,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只是将各元素简单的罗列出来,而对各元素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严密逻辑关系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即系统的、哲学的方法来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创新。

(二)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规范性欠缺

这主要表现为有关财务管理概念很不规范,不同版本的财务专著或教材对同一概念下的定义不相同,有的出入还很大。

例如,关于什么是财务管理就有如下几种定义:“财务管理这个术语意味着要使资金按照某种计划流转。本书所要研究的就是企业内部管理资金流转问题”;“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它是从制定财务计划开始的,其次是根据制定的计划付诸实施,最后据以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再生产过程进行的管理,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的筹集、投放和分配的管理工作”。比较上述几个“财务管理”的概念可知,不同国家的论著对财务管理概念的表达方法不同;同一国家的论著,不同版本的表达方法也各异。有的概念明确指出财务管理的对象,有的则不明确指出;有的将财务管理的对象限定为货币资金,有的将其限定为资金;有的涉及财务本质,有的不明确指出财务关系;有的把财务管理作为财务计划工作,有的将其作为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有的对财务和财务管理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加区分,经常作为一个概念来处理。类似情况在其他重要财务管理的概念上也屡见不鲜。概念的不定型、不统一,说明了财务管理的理论不成熟。概念的混乱会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学科的顺利发展,还会对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不够完整

完整的财务管理理论应该对财务管理理论构成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予以全面、完整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而现实的财务管理论著对诸多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没有规范的解释,对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很少提及,更不讲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讲财务管理假设,对财务管理职能、方法的表述也五花八门。这说明现行财务管理基本理论基础薄弱,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同时,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实践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往往直接照搬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而国内对此理论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初级阶段。比如企业内部重构时的资产剥离理论、企业并购时的资本运作理论等等,我国学者对此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所以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还不能说是完整的。

(四)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不适应环境的变化

当前,我国国内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企业难以改变的外部约束条件,企业更多的是要适应这种要求和变化,而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理论还没有适应各类环境的变化。

1.不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经济生活的法制化是必然趋势,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果不熟悉这种变化后的新的法律法规环境,可能导致财务决策失误,招致不必要的处罚或诉讼,甚至可能将自己推入破产或被恶意并购的深渊。

2.不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

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在我国开展业务,这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将有更多新的金融工具被不断创造出来,使金融工具出现多样化的特点,以满足企业不同的需要,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入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将不可回避全球采购、全球性的资源配置、资产优化重组和竞争的历史趋势。

3.不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大大加快,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活动更加频繁而复杂,经营管理的全球化将迫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观念作出重大调整,促使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内容进行新的扩展。另外,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原有一些受保护的部门以及资本、技术密集型部门,诸如汽车、仪器仪表、棉花、小麦等将受到较大的冲击;而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已形成规模经济且技术成熟的部门则将从中受益。比如服装、玩具、食品、化工、钢铁工业、洗衣机、彩电等行业,这必定会影响到我国企业资金运动的方向及规模。一些资产素质较差的企业加速倒闭,企业破产时的重整和清算等等都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基于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必须明确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所谓系统性原则,也就是以包括整体观点、关联观点、环境适应性观点、发展观点在内的系统观点来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其中,整体观点是指将财务管理理论作为一个整体,从整体着眼,部分着手,统筹考虑,各方协调,达到整体的最优化;关联观点是指创新时必须理清各元素之间具有的紧密内在联系;环境适应性观点是指新的财务管理理论必须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发展观点则是指创新时必须树立起超前观点,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以适应我国将来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二)规范性原则

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必须对每一个财务管理理论元素都明确其含义和质的规定性,以体现其规范性,从而避免某些概念不必要的混淆,为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批判与继承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无论是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在理论自身的建设上,都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显露出其不足。但是,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中包含的马列主义的思想原则及认识论和方法论,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理财思想和理财经验,都是我们应继承和发扬的。因此,要注意把握好批判与继承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财方法,虽然从整体上来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其中一些具体方法有其先进性、实用性。例如分级归口管理、厂内银行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等等,都是被实践证明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不能将其全部否定,应结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认真进行提炼,吸收到新的理论中来。

(四)吸收国外先进思想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首创于西方,经过近百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以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股利分配决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财务管理理论,这些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但是必须注意到,西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它要求企业必须在自主理财的前提下,通过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多渠道的筹资方式和多样性的投资行为,参与商品市场、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并且有丰富多样的选择,其理论是活跃的,也能够对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理财实践予以指导。而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新旧体制尚在磨合之中,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如果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财务管理理论,将对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实践缺乏必要的指导意义,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所以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既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的财务管理理论,又要注意吸收其理论中的科学和精华。

上述这些原则并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且互为前提的一个有机集合体,应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来进行财务管理理论的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1] 端木正.国际财务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5,(10).

[2] 李春芳.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与成本控制[J].中国农业会计,2005,(12).

[3] 邢岚.论网络时代企业财务管理创新[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5,(06).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制定目标 国际会计协调化

一、引言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Framework)的最早源于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自诞生之日起,就在国际会计标准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6年12月发出的“概念框架的范围和”的讨论备忘录中如此描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重要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一部宪法(constitution),一种相互联系的、目标与基本概念的协调一致的体系”,“目标识别会计的目的(goals)和意图(purposes)。基本概念是会计基础概念……其它概念是由这类概念所派生。在制定、解释和应用会计与报告准则时,可能需要反复地应用它们。”尔后,1980年5 月,FASB在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时再次强调:“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相互联系的目标与基本概念协调一致的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可望引出前后一贯的准则,并对财务会计与报告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做出规定。”“确立目标和识别基本概念并不是为了直接解决财务会计与报告,而是目标指引方向,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由此可见,如果说会计准则是解决会计实务具体问题的规范,那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则是制定这些准则的内在指导思想,以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前后协调一致。从这一程度上讲,我们又可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以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假定为前提,以目标为导向,而形成的一整套相互关联,协调一致的概念体系,因此,纵观各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类似,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般由制定目标,会计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确认计量等五个部份 [①]构成。在这五个部份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目标——或者说,财务报告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有两种: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以何种财务报告作为制定目标,将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告要素、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定义和界定,从而影响到会计准则的制定,最终对国际会计协调化产生影响。国际会计协调化是指通过对会计实务的变动程度加以限定从而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Christopher Nobes、Robert Parker,2000)。如果各国或有关国际组织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定目标上达不成一致的看法,那么将会对国际会计协调进程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成为国际协调的障碍。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与分类

以财务报告的目标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话,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分成三大类,以受委托责任为目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决策有用观为目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以受委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提为目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以受委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提为目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又存在着谁主谁次的区别。,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和IASC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进行比较的话,可以明显看出这里的区别。美国FASB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定为向投资人、债权人和其它类似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信息,这是受特鲁伯罗德报告(Trueblood Report)——“财务报表的目标”影响的。这份报告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该报告虽然提出十二项目标,但其实是以一个目标——决策有用性——为主,其它虽名为目标,实为对该目标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的四个问题分层次进行的补充说明。该报告提出的基本目标即为决策有用性——用于做出决策(Decision making)。由于美国最早从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因此它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的定义对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研究产生很大影响。IASB对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定义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关于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层受托责任的信息。澳大利亚对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定义是:为通用的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给使用者,用于做出并评估有关稀缺资源分配的决策。从这里可以看出,IASB和澳大利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以决策有用作为目标的。英国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定义是提供有关企业财务业绩,财务状况的信息要有助于帮助一系列使用者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和进行经济决策,即以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并重,以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为辅。加拿大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定义是:传输有助于投资人、组织成员、捐赠者、债权人和其它使用者用来进行资源分配决策和评估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信息,即以决策有用与受托责任并重,以决策有用为主,受托责任为辅。目前,还没有国家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单纯定为受托责任的。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一个国家的会计标准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因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评估并据以修订既有的会计准则;可以指导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新的会计准则;在缺少会计准则的领域内起到基本的规范作用。因此,如何确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从而对国际会计协调产生影响。现在各国都致力于会计准则趋同的研究,如果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这个根本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的看法,将会成为国际会计协调进程中的障碍。目前,有的学者已经对IASC直接把FASB采用的决策有用的目标作为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提出异议,认为IASC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国际会计协调的障碍(Ludwing Erhard,2004)。由于IASC在国际会计协调进程中的地位极为特殊,如果IASC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界定问题上存在不当之处,那对于国际会计协调进程的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

国际会计协调目标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影响,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又取决财务报告目标,那么,不同的财务报告目标又有何区别呢?在受托责任观中,实际是以收入——费用法(Revenue-Expense Approach)来定义会计要素。在收入——费用法下,把收益表、收入确认原则、收入计量原则放在第一位,而将资产、负债的定义确认、计量作为收入和费用的“副产品”(by-product)。在决策有用观中,实际是以资产——负债法(Asset-Liability Approach)来定义会计要素。在资产——负债法下,刚好与收入——费用法相反。它是把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放在首位,而把收入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视为资产和负债的“副产品”。在受托责任观下,以已实现的资产回报率作为判断管理层是否履行受托责任的标准,从而使财务报告成为判断的可靠基础,并且暗含真实与公允的概念。在决策有用观下,会计是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是否买、卖或持有证券——提供信息,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强调未来现金流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从这一程度上讲,决策有用观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判断企业价值的。从目前来看,决策有用观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的盎格鲁——萨克逊模式的国家所采用,受托责任观主要为大陆模式的国家所采用。不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影响着各国会计协调目标,那么,在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大形势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应如何确立才会更好地推进国际会计协调进程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三、关于不同财务概念框架目标内涵的比较

首先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实质。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从受托责任观转变为决策有用观,与资本市场的是密不可分的。从受托责任概念内涵的变迁过程看 [②],最初的受托责任是单一的、一一对应的,体现中世纪庄园管家对主人交付财产的管理;随后受托责任演变为职业经理对资源投入者交付资源的保值和增值责任,此时,受托责任依然存在着明确的、数额确定的委托方,这保证了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私人契约的可行性;以后,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规模的扩大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分离,所有权细分的结果造成了每个所有者所拥有的所有权份额只占很小的一部份,此时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作为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作用已经降低,更重要的体现为一种决策效用。小股东往往将追求定期的股利收益放在第一位,一旦他们不能够获得预期的股利收益,他们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而不希冀撤换、控制或监督管理当局。,100%的市场环境是不存在的,目前市场经济亦是上述两种类型的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况且,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因此,本文认为,绝对地将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为受托责任观或决策有用观都是不恰当的。尤其作为在国际会计协调过程中处于特殊位置的IASB,如果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单一定位为决策有用观,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实,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例如,ASB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就将这两种观点融合并提。

其次,经济学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如前所述,“决策有用观”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判断企业价值的,强调使用未来现金流量概念。传统会计理论强调成本、收入配比原则。众所周知,财务会计与经济学在计量上最大区别就是:前者反映成本,后者要求反映企业的价值。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动的。这就不可避免的在计量上带来主观随意性,并且受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重大。因此,“可靠的计量”必然成为一句空话。许多评论家也认为美国和I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最大是在确认与计量项目上的失败。FASB自己也承认,在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财务预算报表不能成为经济学意义上判断受托责任的标准(1978,para. 53),因为一个实体的经济价值是管理层行为与经济环境(特别是对未来的预期)的综合产物。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重大影响。另外,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企业价值,未必就是正确的。因为,未来现金流量是预期性的,很难归属于每一项特定资产的;其次,如何确定合理的折现率也是一个问题(葛家澍,2003)。

最后,国际资本市场目的假设。决定I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否成为障碍或基础的关键在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提高国际资本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还是为了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水平?经验证明,后者才是国际资本市场的真正目的。因此,国际资本市场并不需要美国和IASB资产负债会计模式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他们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只是以想当然的协调目标——帮助投资者预测非盎格鲁——萨克逊公司的现金流量和股票价值——作为编制基础。事实上,IASB偏向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做法已经引起许多欧洲大陆国家的不满。而且,自IASB实行可比性方案后,IASB所制定的许多国际会计准则已转向传统的运用,并且把重点放在了受托责任上。这样类似的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思想不符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已有体现。这就使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处于尴尬的地位。如前所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虽然不是强制实施的,但却是“准则中的准则”。可是,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制定出来后,却又很少于准则的制定,就连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至今也很少应用于实际准则的制定,甚至有时还会出现相左的情况。

四、结论

本文在比较不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的基础上,认为各国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应当考虑目标对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在确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时,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同时也要兼顾前瞻性。如果只从本国实际出发,势必会影响到国际会计协调化进程;可是只注重前瞻性,又会出现类似于美国的问题,使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成为一种昂贵而又不实用的摆设。特别对于IASB而言,尤其要注意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对于国际会计协调化进程的影响。本文认为,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演变的,它们无所谓孰优孰劣,但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目的,受托责任是决策有用的基础,两种观念已出现融合的趋势,有时人们在利用会计报告时,已无法区分到底是出于受托责任还是决策有用,因此,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时,应注意这种趋势,从而更合理地制定会计准则,推动国际会计协调化进程的发展。

1.葛家澍.2003.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会计.3

2.葛家澍.2003.回顾与评介——AICPA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的研究.会计研究.11

3.葛家澍.2004.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的比较与综评.会计研究.6

4.葛家澍.1999.中级财务会计学(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36

5.葛家澍、杜兴强.2004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6.(英)诺比斯、帕克.潘琰主译.2002.比较国际会计.第6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8篇

一、研究会计信息失真的新视角:财务会计概念结构

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由一系列基本概念构成的、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的理论体系,它是财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也是指导会计准则建设、评价和解释会计准则合理性的理论依据。

美国从正式制定会计准则伊始,即试图建立用以指导和解释会计准则建设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并曾经历过以“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原则”为核心的概念结构的失败。60年代美国会计学会提出的“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的观点为会计界广泛接受,这为日后以会计目标为起点的新概念结构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后不久,即从1978年到1985年陆续发表了6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公告,它标志着以财务会计目标为起点,按照“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要素的报告”等概念构建的理论体系基本形成,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建设树立了第一个“成功的范例”。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国家或组织也纷纷效仿建立了或正在建立以会计目标为起点的类似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这种概念结构的理论依据都是“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的观点。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目标是整个概念结构的起点和归宿,它会直接或间接地或制约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确认和计量、财务报告等概念。因此会计目标的设定是建立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关键。会计目标是从对经济现象的、归纳中概括出来的,并以此作为逻辑演绎的起点,推导出一系列的概念和结论,因而概念结构中的概念和结论与客观现实是否相符,首先依赖于会计目标这一理论前提是否与现实关系相符合。有些国家设定的会计目标从满足人的需要和财务会计的未来考虑注入了人的理想化成份,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会计目标设定为: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估报告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数额、时机和不确定性的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概念结构是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概念结构。它们的会计目标尽管略有差异,但均可概括为决策有用性。为了实现决策有用性的目标,赋予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是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因此FASB和IASC概念结构的最基本框架可以抽象概括为“决策有用性——相关性、可靠性”,在它们看来,可靠性、相关性是同等重要的,所以没有给出先后次序,某些人甚至更强调相关性。由于FASB和IASC的会计准则和概念结构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所以“决策有用性——相关性、可靠性”,成为现行财务会计模式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也成为人们评价会计准则的最基本的分析框架。就计量属性的选择而言,成本最符合可靠性的质量特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变动是其)其相关性受到挑战,而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等公允价值更符合相关性的质量特征和决策有用性的目标。在“决策有用性——相关性、可靠性”模式下,公允价值成为最符合逻辑的选择,有人甚至称21世纪是公允价值的世纪,为公允价值的广泛呐喊开道;不热衷于应用公允价值者则被视为保守派。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有一个前提条件(假设),即现行审计技术和审计人员能够对公允价值进行审计,并且符合效用>成本的原则,否则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将失去意义,因为很难想像失去可靠性的会计信息会具有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我们有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美国“数字游戏”问题是否与公允价值的应用有关?会计目标的设定是否过多地偏离了实际?在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是否应规定次序、并将可靠性放在首位?

二、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有无国家特色以及如何体现国家特色:制定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1992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其曾包含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财务报告、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概念结构的作用,但是其缺点很明显,即诸概念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尚不足以形成一个逻辑一致的理论体系,并且会计目标的定位和表述、会计要素的定义、财务报告的构成、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等,均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显其不严密的一面。我认为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首要的作用在于,它突破了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初步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要求,对具体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起了“提纲挈领”或“总则”的作用。尽管它有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内容,但由于诸概念之间缺乏逻辑一致性以及概念本身的缺陷,并未起到FASB和IASC概念结构的作用。

制定财务会计准则概念结构的作用和必要性,有关文献已做过很多研究,并已初步形成一致的观点:西方国家制定会计准则的实践也已充分证明了制定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意义。因此本文对此不再赘述。目前首先需要研究的是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有无国家特色以及国家特色在概念结构中如何体现的问题。

如果承认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没有国家特色,那么各国即无需单独制定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只需采用FASB或IASC的概念结构就可以了。

如果承认会计准则在内容上有国家特色,那么用来指导和评价会计准则的概念结构也应有国家特色,否则,会计准则的国家特色难以获得理论支持和说明。但是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国家特色如何体现尚需研究。

我认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国家特色,首先表现在会计目标的定位上。会计目标是从客观实际中概括。归纳出来的,它理应反映会计环境的特征。会计环境还通过会计目标间接地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认定。财务报表要素的构成及定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如计量属性的选择、要素的确认标准等)、财务报告的构成以及披露要求等。

会计目标反映各国会计环境的特征、然后通过会计目标反映会计环境对概念结构中其它概念的影响的观点,与会计环境影响各国会计准则从而使各国会计准则表现出国家特色的观点,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三、财务会计目标的定位: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简评

美国在经历了以“会计假设——会计原则”为核心的概念结构的失败以后,从70年代开始转向以会计目标为起点构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从1978-1985年陆续了6辑(其中第6辑取代第3辑,并修订第2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从而建立了以会计目标为起点,由“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等概念构成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建设方面树立了第一个“成功的范例”。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成功的一面已有目共睹,本文仅就其逻辑结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评述。

L、关于会计目标。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的会计目标界定为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而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则具体确定为如下三项:(1)财务报告应提供对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的有用信息;(2)对财务报告应提供有助于其使用者评估来自销售、偿付、到期证券或借款等现金流入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因为投资者、信贷者的现金流量和企业的现金流量有关,编制财务报告应提供信息,帮助投资者、信贷者以及其他使用者估量有关企业期望的净现金流入量的数额、时间和不确定性;(3)财务报告应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对资源的要求权以及使资源和要求权发生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影响(第1辑第34-54段)。上述关于会计目标的表述通常被概括为“决策有用性”,持这样一种观点者通常被称为“决策有用学派”。

决策有用学派在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的同时,并未否认会计在报告受托责任方面的职责(即“受托责任学派”的观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1辑概念公告中申明,财务报告应该提供企业管理当局怎样履行受托责任的信息(第1辑第50—53段八但报告受托责任被决策有用学派置于次要的位置上,这与将其摆在第一位的受托责任学派显然不同。从时间观念看,受托责任学派立足于过去,而决策有用学派则面向未来(裘宗舜,2001)。

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关于会计目标的三项表述,其逻辑关系不甚明确,但若将第三项目标作为直接目标,第一、二两项作为间接目标,则另当别论。然而,从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所列示的“会计信息的层次结构”看,其第一、二两项目标并非间接目标。若将第一、二两项均作为直接目标,那么以反映过去交易或其他事项为主的现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模式(第3、5辑立足于此)显然难以满足其要求。

2.第l、2两辑与第3辑《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之间缺乏逻辑一致性。从逻辑关系上说,第3辑财务报表要素应是第l、2辑财务报告目标演绎的结果,但事实上并无这种关系。从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看,它们均是根据现行会计实务归纳出来的,而现行会计实务是传统的反映过去交易或其他事项的权责发生制会计。这是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目标的理想化与现实脱节的表现,也是未将会计基本假设纳入概念结构所暴露出的缺陷。根据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会计目标,在财务报表要素中至少应有反映现金流量的报表要素。

3、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应进一步明确为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特征。信息质量特征的作用之一是为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提供标准;财务报表以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很难符合第2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的要求。

4.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第5辑《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中,报表项目的确认标准为:(1)定义,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2)可计量性,具有一个相关的可计量属性,足以可靠地予以计量;(3)相关性,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4)可靠性,信息是反映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

尽管FASB没有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两个信息质量特征的顺序上明确表明态度,但从其行文的次序来看,它似乎更倾向于相关性。因为计量属性上没有表明哪一种计量属性为主并且在确认标准上倾向相关性,这样就为原始交换价格以外的公允价值的应用大开方便之门。在审计尚难以保证公允价值可靠性的情况下,势必为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埋下隐患。

5、将权责发生制放在第3辑《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之中在逻辑上讲不通。

另外,因为概念结构中避开了会计假设,所以难以为名义货币单位的应用提供合理的根据。

四、建立我国财务概念结构应注意的几个

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会计准则的支持,如果不制定用以指导、评价、解释会计准则的概念结构,那么建立即与国际惯例协调又符合国情的会计准则体系将失去理论基础。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制定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条件逐渐成熟。

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应和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l、研究财务会计建立独立的概念结构的必要性。为什么财务会计学不能简单地理论学或管理经济学的理论框架,而必须建立自身的理论框架?

2.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有无国家特色以及具有国家特色的原因,是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因为若无国家特色,即无单独制定之必要;若有国家特色,那么其特色受何、如何体现将是制定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予重点研究的问题。

3、明确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与基本准则——《会计准则》的相同与相异之处,并协调好概念结构与基本准则的关系。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突破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初步实现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具体准则与基本准则的不一致、不协调愈显突出,《企业会计准则》已难以起到统制具体会计准则的作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已十分迫切。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如何重新定位、其总体结构和如何调整和安排,需要研究。

4、研究会计环境对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影响。会计环境既是各国会计准则具有国家特色的原因,也应是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具有国家特色的原因;通过会计环境对概念结构影响的研究和对其他国家概念结构的借鉴,将得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和内容构成,然后进一步对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逐项进行研究。

5.关于会计目标的设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应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占主导,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会计信息失真情况严重,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到会计目标的设定。我认为我国会计目标的设定应以受托责任观为依据,目标定位要切合实际。会计目标是否应限定在财务报表的目标上或将财务报表的目标与财务报告的目标分开表述并将它们的关系讲清楚。

6.将会计假设纳入概念结构,并在概念结构中简要我国会计环境。会计环境与会计目标、会计假设均有密切的关系。会计基本假设是根据会计环境的特征,为会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设立的前提条件;会计目标是在会计环境中概括、概念出来的。所以会计目标和会计基本假设是相互影响的,并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中同处于第一层次。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9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假设;研究状况评价;综述

财务管理假设是基于财务所处于的客观环境下财务相关人员在一些无法做出判断以及未能认识的财务问题上做出的一种正常推断,同时,财务管理假设也是深入研究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前提。它能预测未知的经济环境,因此它也是对财务对象和财务目标进行研究的必要限定条件。

一、财务管理假设研究的主要观点

国内较早的研究财务基本假设专家:王广明和刘贵生认为财务基本假设是财务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的前提,并且归结理财主体与自主理财假设,资金市场健全假设,连续经营假设为财务管理假设的三个方面。(王广明、刘贵生,1989)。

而最早支持起点论的学者:于君认为,财务管理学科的研究和发展是以假设为逻辑起点。她提出了简单性原则、解释性原则和预见性原则这构建财务理论的三大原则,并通过这些原则提出五大假设,即财务主体假设、财务自主假设、财务可控假设、资金市场假设和持续经营假设(于君,1991)。

李沪松以假设的基本性质和整体性质为出发点,认为重要性、公理性和适时性是假设的三个基本性质,而同一性、贡献性、排中性和独立性则是其整体性质。同时,相对应地提出财务主体假设、资金市场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财务风险假设和管理行为假设这五个假设(李沪松,1994)。

王培泽、熊焰指出,财务假设是财务原则赖以存在的基本假定,并且对财务假设与财务原则的关系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五个假设,包括财务主体假设,自主理财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财务分期假设,财务可控假设。(王培泽与熊焰,1994)。

林丽以财务假设的特征为研究思路,认为财务假设应具备客观性、动态发展性和适应性。由此为基础,提出了:理财主体假设,有效市场假设,资金再投资假设,风险和报酬同增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这五个财务假设。(林丽,1997)。

王棣华认为,要构建财务管假设,需要从财务的概念和其本质入手,因为,对于财务的不同认识产生的假设也不同。因此,在提出自己对财务的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财务管理假设应有七个不同的假设,包括:理财主体独立、财务关系客观性、谋求价值增值、利益平衡分配等。(王棣华,1997)

王化成则更注重对财务假设和一些诸如财务目标、财务原则等的财务相关概念进行区分,认为如不对此加以区分,提出的假设就会有所偏离,甚至超出假设的范畴。由此,王化成提出,财务管理假设应该包括:持续经营假设、有效市场假设、理财主体假设、资金增值假设和理性理财假设这五个一级假设(王化成,1999)。

乔世震与张晓燕认为财务假设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在不同的财务环境下,人们会对财务现象产生不同的认识,因而财务假设往往难以进行逻辑抽象,达成共识。(乔世震、张晓燕,1998)。

李双在前人的基础上,采用演绎法进行推论,对财务管理假设性质进行了总结概括,并创造性地提出历史性是财务管理假设的基本性质之一。并以此为基础相应的提出了:财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自主理财假设、理性理财假设、财务分期假设等十个假设(李双,2006)。

马广奇和彭宏超通过分析,提出了财务管理假设的八个特点,在之前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更为新颖、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基础性。通过财务管理假设特征确立研究思路,从而提出了:货币时间价值假设、理财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资金增值假设、财务风险与收益相关假设等财务管理假设等十二项基本内容:(彭宏超、马广奇,2007)。

二、财务管理假设研究状况的评价

我国对于财务假设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文章数量来看,有关财务假设问题的研究尚不够充分,相较于其他财务基本概念以及财务相关学科的研究而言,关于财务假设研究的文章明显偏少。究其原因我们可以看到,财务环境的不确定性、财务问题的复制性、以及财务决策的相对主观性使得难以对财务现象予以逻辑抽象,并进而上升到假设的概念阶段。

从研究内容来看,财务假设分歧较大,不仅表现在假设的内容上,假设的数量也大为不同。虽然不同文章是以不同的研究思路(如概念导向、性质导向等)提出假设的,但所提出的假设仍然存在概念、种类及层次模糊不清的现象,且也没有清晰地对财务基本概念与财务假设予以界定。(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 于君.建立财务假设理论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1991(3).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10篇

摘要:公允价值会计基于价值和现值理念、兼容历史成本会计,不仅能够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且促使了会计学要素向经济学概念实质的回归。公允价值自身具有的性质特征以及表达会计要素的经济学价值的能力,赋予了扩展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学之外其他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应用的条件和空间。本文以公允价值的理论基础为切入点,讨论了在企业内部建立公允价值计量体系的必要性。将公允价值引入理财学以及管理会计学中,能够为企业财务及其他管理信息的使用者提供高质量信息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公允价值和现值的运用已经成为当代国际会计改革的一个主要特征,同时也体现了会计发展的客观规律,代表着财务会计未来的发展方向。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提倡在会计和报告中运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实证会计理论“计量观”认为,把公允价值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以提交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已经日益成为会计人员的目标。更进一步,根据公允价值自身的概念和属性将公允价值概念引入管理会计学和理财学,能够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更真实、有用和相关的信息,从而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能力。

一、公允价值计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虽然不同国家和组织都对公允价值作出了自己的定义,但定义的内容却是大同小异。FASB在第七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 (Using Cash Flow Information and Present Value in Accounting Measurements)中对公允价值的概念的定义是“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自愿双方之间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价格”。2004年6月在颁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中,FASB重新修订了公允价值概念,对交易各方增加“熟悉情况和非关联”两个限定条件。近年来,FASB已经把公允价值作为大多数会计计量的目的,包括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和以后期间所进行的新起点计量。可见,公允价值在会计实务中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但是也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难度。

从公允价值的定义以及目前研究成果分析,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很广的概念范畴,一方面,从广义上说,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涵盖其他几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现行成本计量、现行市价计量、短期的可变现净值计量和以公允价值为目的的现值计量 (谢诗芬 ,2002)。公允价值反映了发生在交易和事项中公平、允当的价格,同时兼具可靠、相关的信息质量特征,已经成为企业外界相关利益者、特别是大多数的决策者对会计计量属性的内在要求。因此,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所有计量属性所提供信息质量特征的衡量标准――是否公允地表达了计量对象的价值。另一方面,狭义地讲,公允价值又可以作为独立的一个计量属性能够反映模拟的市场价格,即在尚未交易和非清算的情况下,采用各种估价技术对缺乏有效市场的资产或负债项目的价值以近似市场定价的方式进行评估,从而试图得到相对公允、合理的价格,反映报表截止日各项资产或负债项目的静态价值。

公允价值会计基于价值和现值理念、兼容历史成本会计,因其能提供面向现在、未来、市场、风险等在历史成本计量为主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具有不确定性而无法确认、计量的会计信息;相比之下,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以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原则为主要特征,提供的信息更多的是面向过去,因而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FASB在第7号财务公告中大力推荐公允价值的运用,并且提出应由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估计公允价值,特别是当某项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但具有和约规定或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就成为获取公允价值的重要技术手段。

二、公允价值的逻辑起点

“价值”是现值和公允价值共同的逻辑起点,也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重要的基本概念。公允价值计量符合经济学的资产、收益概念和现值计量要求,成为会计学资产、收益要素向经济学概念回归的重要手段,所以公允价值是实现价值型会计模式计量的关键。在经济学的定义中,资产是根据企业使用这些资产在未来所实现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计量的,收益是企业在某一期间净资产价值变动的结果—-实质上,二者都建立在面向现在和未来、强调与经济决策相关的经济学“价值”概念上。所以从经济学层面来讲,作为价值信息提供者价值计量是财务会计的责任,而价值的直接计量就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然而,在现值计量难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会计学收益和资产概念不得不建立在面向过去、强调计量客观可靠的会计学“成本”概念上。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逐渐变化,因为这种信息不及时和不能完整反映企业价值而日益遭受社会各界的诟病。但是,随着FASB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颁布以及对于公允价值以及现值会计研究成果的出现,为在初始确认或新起点计量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作为会计计量基础、以及现值计量在会计摊配中的作用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指导框架,为公允价值和现值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公司理财观点的创新:公允价值计量与延展

通过对公允价值概念的分析,公允价值应当发生和存在于交易中,是一种交易价格――不论该交易客体或其同类产品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公允价值的根本特征在于“真实与公允”(谢诗芬,2004),其他特征如:公允价值计量具有公平性,是交易双方平等议价的结果;公允价值计量对象具有全面性,其计量对象不仅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公允价值得以存在的交易市场具有兼容性,不仅包括活跃市场也包括非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反映虚拟的市场价格,即交易和交易双方可以是假定的;公允价值概念具有动态性;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信息及时充分、能够面向市场而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并且全能够全面反映管理层决策水平。虽然公允价值作为一个财务会计学概念产生于交易之中,但是以上各种特征及其“价值”属性还是为将公允价值引入经济学和管理学其他相关学科提供了天然的条件和基础。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其他许多学科领域中,如金融、保险、精算、投资、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价值评估等,公允价值都得到重视和运用。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已经成为许多经济管理学科变革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尤其是对于和财务会计息息相关的管理会计及理财学,将公允价值计量概念及方法引入管理会计及理财学对于企业本身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允价值与理财学

所谓理财目标,是指财务主体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中,通过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成熟,目前股东财富最大化已成为理论界比较公认的企业理财目标――以股票价格代表特定利益主体的价值创造。不论理论界对于理财学目标的争论如何,它始终是建立在对企业价值客观评价的基础之上的。价值是联结理财学和会计学的根本纽带,作为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分支学科,可以肯定的是价值是现财学的核心概念,因此,正确地进行企业价值及其组成部分的计量和评估就成为了理财学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将公允价值和现值计量应用于理财学当中,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及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对资产、负债和收益进行计量的同时能够得到反映企业真实价值的相关信息。

有些相关文献中曾提出,因为企业的价值是企业全部资产(包括会计上已确认与未确认的资产,如人力资源与自创商誉)共同协调作用的结果,因此对企业估价绝不是将其全部资产的价值简单加总那么简单,这也决定了对那些共同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采用现行市价与可变现净值进行计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从整体与部分的加总不相等的角度来看,以上的观点是可接受的。但是必须承认的是,企业整体价值的正确评估和反映必须建立在能够对于其组成部分,也就是各项资产、负债以及权益价值的正确评估的基础上;反之,不了解整体之中各组成部分真实的价值特征也就不能正确了解整体的价值情况。从另一个方面说,在运用企业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企业价值所应用的现值理论及技术,与广义上公允价值会计中的现值计量拥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或者说可以将评价企业整体价值作为对单项资产项目进行价值评估的延伸。

(二)公允价值与管理会计学

管理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经营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因此被称为“对内报告会计”。从其演进过程和应用现状来看,管理会计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企业管理学、应用经济学等在现代管理会计体系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并且已经成为企业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务会计相比,现代管理会计侧重于预测未来,为了有效地帮助企业管理当局作出正确的经营管理决策,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科学的预测――预计经济环境和企业条件的变化,提出各种经营方案供企业选择。所以说,管理会计已经“从传统的只重视以财务导向的决策分析和预算控制,转变为强调股东价值关键财务和经营动因的确认、计量和管理的众多战略性方法在内的复杂体系”(IFA,1998;IMA,1999),价值管理已经成为管理会计关注的重点。不论用什么方法和指标来衡量和评估价值,其中都必然会涉及到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问题。这里实际上再一次提出了价值的计量问题,提供面向现值和未来的信息的价值计量绝不是仅仅依靠企业中占主导地位历史成本计量体系所能胜任的,所以必须引入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

四、结论与展望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公允价值概念的出现反映了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今后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促进了财务会计正从过去提倡成本计量向经济学家所要求的价值计量的转变。同时,公允价值自身具有的性质特征以及表达会计要素的经济学价值的能力,赋予了扩展公允价值在财务会计学之外其他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应用的条件和空间。作为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理财学、管理会计学和财务会计学由“价值”这一核心概念作为纽带而相互联系,将公允价值引入理财学以及管理会计学中,能够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企业管理者提供更为真实、有用和相关的信息。更进一步说,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可行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体系,为企业财务及其他管理信息的使用者提供高质量信息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因此,扩大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必然对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FASB.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No.7, Using Cash Flow Information and Present Value in Accounting Measurements. Feb.2000, Published by the FASB.

[2] 谢诗芬, 戴子礼. 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21 世纪财务变革的重要前提.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5;9;12~18

[3] 于永生. 美国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研究. 财经论丛, 2005;9;90~97

[4] 黄中生. 论资产计量. 会计研究, 2005;4;15~21

[5] 黄学敏. 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 会计研究, 2004;6;17~22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11篇

关键字: 信托 学术概念 立法概念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信托”一词,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对信托概念可以得出不同的含义。由于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概念的界定必然有着不同;同时,由于信托制度具有极大的弹性,信托的设立方式极其多样,信托的应用领域极其宽广,使得信托产生了丰富的种类和样态,不同种类和样态的信托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它们的概念很难统一;而且,由于出发点和视角的不同,学者们对信托概念的表述也不可能没有差异。所以,关于信托的概念,无论是就立法的规定还是学者的表述来说,都是不相同的;在学术上存在不同的学说,在立法上存在不同的定义。

一、信托的学术概念

在学术上,关于信托概念的学说是多种多样的,但大体上有三种,即“制度说”、“行为说”和“关系说”。

“制度说”认为,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法律制度,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制度。如有的学者称“信托一般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称信托财产)转让给可以信赖的第三者(称受托人),让其按照自己的要求加以管理和运用,同时指定某人(受益人)享受该财产的利益这样一种制度。”(注①:赵秉志主编《香港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还有的学者称“信托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注②:王连洲、何宝玉、蔡概还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另有学者表述的更为简单,“信托乃是一种代他人管理财产之制度。”(注③:潘秀菊著《信托法之实用权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5年版,第11页。)。上述学者关于信托概念的表述尽管不尽相同,但关于信托核心含义的界定是一致的,即都认为信托是一种有关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

“行为说”认为,信托是“基于信任而托付”,具体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由其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法律行为。如有学者把信托表述为“信托主要在于以信任(confidence)为基础,它是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为追求相互间的经济上、社会上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注④:施天涛、余文然著《信托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页)。显然,在“行为说”学者看来,信托的核心含义是一种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关系说”认为,信托是信托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具体说,信托是指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在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如有外国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基于这种信任关系,一人作为财产权的持有人在衡平法上义务的约束下为另一人持有或运用财产。”(注⑤:George T.Bogert:Trusts, West Publishing Co. , 6th ed. , 1987, pl.);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管理或处分,受托人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有义务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注⑥: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0页。);我国还有学者对信托概念作了类似的表述,“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注⑦:周小明著《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上述学者关于信托概念的定义是信托概念“关系说”的代表,其共同的特征在于,都认为信托是一种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受益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上有关信托概念的三种学说,各有侧重。“制度说”从财产管理制度的角度来阐释信托的概念,认为信托是一种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法律制度:“行为说”从委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行为的角度出发,强调信托是一种委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关系说”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解释信托,强调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处分和受益而在信托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三种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信托的本质或特征作了某种程度的揭示和描述,各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比较而言,“关系说”更能反映信托的本质。

事实上,信托是一种围绕信托财产的确定、移转、管理或处分、受益、监督、归属等行为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限于公益信托)、权利归属人之间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一种受信托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从本质含义上讲,信托应是一种法律关系。至于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行为,它们只是信托关系产生的法律依据和原因而已,把信托概念定位为信托制度或信托法律行为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信托概念应表述为,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指信托主体,包括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利害关系人(权利归属人、信托监察人),依照《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如何对信托财产进行移转、管理、受益、归属以及如何对信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监察所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简要地说,则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占有形成独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公益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形成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其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和权利归属人是信托的主体;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客体;信托主体围绕信托财产的确定、移转、管理或处分、受益、监督、归属等行为而形成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是信托的内容。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信托也是如此,就信托的本质而言,把信托界定为一种法律关系,并未能反映出信托本质的全部,因此,人们有时也从“行为说”或“制度说”的角度来使用信托一词。

二、信托的立法概念

信托的立法概念是指立法者在信托法中对信托所下的定义,它是立法者设计信托制度的出发点,是整个信托制度的基石。研究信托的立法概念的意义在于找出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和大陆法系信托制度在本质上的差异,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信托制度。

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信托概念在立法上的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甚至大相径庭,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1、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概念

关于信托概念的含义,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在英美信托法中没有信托概念。事实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他们的信托法中都规定有信托概念的内容,只不过比较而言,大陆信托法规定了明文的定义,而英美信托法规定得比较凌乱,没有形成明文的定义而已,从英美学者通过对信托法的研究而概括出的信托定义来看,英美法中的信托概念的本质含义还是相当明确的。而且,基于相同的法律历史传统,英美法系各国信托概念的本质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英美信托法下,具有代表性的信托定义有两种。一种定义强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权

利。如Edward C. Halbach 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为,“信托是一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他或他们,作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注⑧:Edward C. Halbach, Jr. : Trusts, Harcout Bare Joranovich Legal and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Inc. 1990, Pl.)。另一种定义强调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该定义来源于一本权威的教科书,并在Green v. Russell (1959) 中得到Romer L J.的确认,同时,该定义和《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条规定的信托定义也具有几乎相同的含义。它将信托定义为,“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未得到设立信托的文件条款或法律授权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注⑨:参见何宝玉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上述两种定义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英美信托法下信托的本质,从英美信托法中信托的本质来看,信托有两个基本的特征。首先,信托是衡平法上一种强制性义务,这种义务是衡平法赋予受托人的,它要求受托人在接受信托以后,必须忠实地按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的规定,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去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疏忽地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有不当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相分离,被区分为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普通法所有权又称法定所有权,是指由普通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普通法的规定,委托人的财产在被交付信托以后就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除信托文件中保留的部分权利以外,委托人不再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权利,不得干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对社会上的其他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而言,受托人是以信托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因而其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和处分,也可以排除他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对信托财产的侵害和干涉。平衡法上的所有权又称受益所有权,是指衡平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虽然归受托人所有,但依照衡平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即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却不归受托人享有,而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获得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在衡平法上,受托人有义务将这种收益转移归受益人所有,否则其就构成违反信托,依衡平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受益人作为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有权强制受托人实施信托,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移交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利益,并可以依法追究受益人违反信托的责任。

上述英美法下的信托定义,从英美信托本质的角度阐明了信托概念的基本含义,就这一点而言,我们说英美法系信托概念的含义是一致的。但上述定义并没有反映英美法下信托概念含义的全部。事实上,由于英国和美国自身国情的个体差异,英国法和美国法在信托概念含义上也多多少少有些区别,这些区别在其他英国型法和美国型法中也同样存在。这种区别之一表现为,英、美信托概念中委托人的地位是不同的。在美国法下,强调委托人意志的重要性。比如美国存在一种特殊的信托,叫浪费信托,它是指为了防止受益人对财产的浪费,由委托人将财产作为信托基金交由受托人管理,再由受托人将信托基金及其收益作为生活费按期向受益人提供而形成的一种信托。在该信托中,委托人的意志相当重要,委托人可以严格禁止受益权的转让;也可以禁止受益人提前终止信托;还可以要求受益人不得就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而在英国法下,浪费信托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在信托中,受益人可以自由转让其受益权;而且,即便是在与浪费信托功能极为相似的保护信托中,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来说,他也可以提前终止收益权,委托人都不得干涉。这表明,在英国法下,委托人的意志并不象美国法下那样重要。

另外,由于英美法下信托本身存在种类和样态的丰富性,英美法下的信托有很多的种类之分,它们的含义都不尽相同,如宣言信托、推定信托、完成设立信托、未完成设立信托、表决权信托、离岸信托等等,都有着不同的含义。从这个角度来讲,要想对英美法下信托下一个统一的概念,又是相当困难的。

2、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对待信托的态度是各不相同的。有些国家对信托制度持否定态度,至今没有制定成文的信托法律,如法国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只存在一些有关信托的学说和判例;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我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则对信托制度持肯定态度,并积极制定了各自的成文信托法。

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信托制度,即便是制定了成文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信托制度也只是对英美法下信托制度进行移植和改造后的产物,对他们来说,信托只是一种“泊来品”而已。作为改造后的“泊来品”,大陆法下的信托制度必然和英美法下的“原装”信托制度有着诸多不同。二者对信托概念的不同规定,就是这些不同的一个体现。

首先,如前文所述,在英美法下,对信托概念并无明文的法律定义,其信托概念的含义是通过权威学者对信托法的研究而总结出来的或者是通过法院判例来确定的。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信托法中对信托概念规定了明文的定义。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以信托者(信托人)与信托接受者(受托人)间特别信任的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者(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实行财产转移或其他处分而使他人依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我国信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都以专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各自的信托定义。

其次,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定义来看,关于信托本质的描述,大陆信托法和英美信托法也是不同的。

在英美法下,强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的区分,认为信托关系设立后,委托人不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法定权利,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即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同时强调信托是衡平法赋予受托人一种强制性义务,认为由于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者,受托人必须依信托文件和信托法律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产生信托利益,并应将该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从而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在大陆法下,由于“一物一权”的物权观念根深蒂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区分成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是难以让人接受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一般只规定委托人将财产移交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归谁所有,则没有明确的强调。它们强调的倒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认为

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就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不再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不得在把信托财产作为非信托财产来支配;受托人也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充其量其只对信托财产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其对信托财产只能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的规定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而不能象对固有财产那样享有受益权,而且受托人也不得将信托财产混入其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管理和处分权而只享有受益权,而且这种受益权主要来源于信托文件的授权,性质上应属债权而非英美法下的所有权。可见,大陆法下,无论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都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也都不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一点和英美法下强调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享所有权的机制是根本不同的。

在大陆法下,尽管受托人同样负有忠实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性质不是英美法下的衡平法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源于信托文件的规定,在性质上,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债务,和英美法把它规定为一种衡平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是有区别的。

总之,从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大陆法下的信托概念和英美法下的信托概念是不同的。大陆法下的信托概念,在形式上一般都有明确的立法定义;在实质上一般都不指明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更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强调受益权的债权性质,认为受托人承担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利益的义务属于合同上的债务,而非衡平法上的强制义务。

从大陆各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来分析,尽管大陆各国关于信托定义表述的方式不同,但在信托定义中都明确强调了信托的两个核心要点:

(1)、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就不可能有信托,而信托财产又来源于委托人的提供,是由委托人的合法财产转化而来的。所以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对信托来说是至观重要的,大陆法系各国在信托定义中对此点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手续……”。《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实行财产转移或其他处分……。”。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我国信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上述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定义中,十分强调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的重要性,就此意义而言,信托可以说是一种财产转移制度。较之英美法系而言,大陆法系的信托法之所以非常重视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赋予委托人更多的权利,原因也正在于此。

(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是大陆法系各国信托定义强调的另一个核心要点,在大陆法系各国信托的立法定义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请受托人为指定者(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而使他人为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我国信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由受托人按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大陆法下的信托定义来分析,可以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是信托含义的核心。它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衷,也是受益人实现受益权的途径和手段,没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可能发生增值,受益人就无从受益,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也就会落空。

应该说,在大陆法信托定义中,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既是受托人的权利,又是受托人的义务。在信托制度设计中,自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时起他就获得了一项重要权利,即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这项权利排除了他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可能性,使受托人可以独占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当然,从另一角度讲,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同时也是受托人的一个重要义务。可以说,自从受托人享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产生的那一刻起,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也就同时产生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无论是作为受托人的权利还是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对信托制度来说,都是同样的重要。如果不赋予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其就无权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如果只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权利而不将其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就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或者不去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这样,利用受托人管理财产以使受益人获益的信托初衷也就无法实现,信托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

3、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

我国属大陆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信托法》中明文规定了信托的定义。

依照《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信托的立法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上述立法定义看,我国信托法下的信托有以下含义:

第一,信托的核心是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

我国《信托法》,采用“行为说”的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把信托的核心含义界定为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讲,这种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委托行为,二是管理和处分行为。

委托行为是指委托人为了使受托人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将自己的财产通过信托文件委托给受托人占有的行为。此行为主要通过信托契约或信托遗嘱来实施的,其实质是对受托人进行授权的行为,授权的内容为受托人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行为是信托的基础,是管理和处分行为的前提,没有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信托是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的。委托人在进行委托行为的时候,其首先要确定需要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的范围和数额,其次要向受托人交付该财产,以形成信托财产,最后要确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和责任。委托行为一旦实施,其必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被交付的委托人的财产转化为独立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对该信托财产不再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同时也承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收益的义务。

管理和处分行为是指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或信托法的规定,为了达到增值信托财产的目的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管理和处分行为是信托设计的出发点,是信托的核心部分。信托的目的是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值、增值以使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这种信托目的只有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和处分才能实现。进行管理和处分行为不但是受托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从权利的角度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排他的管理和处分权,任何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都不得非法干涉;从义务的角度说,受托人必须依照信托文件及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以使其保值、增值,否则,如因未尽管理和处分义务而致信托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定义中,委托人委托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是信托的核心,在信托关系中,绝大多数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信托财产的委托、交付、管理和处分而产生的,可以说,没有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就不可能有信托关系。

第二,信托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产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信托关系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比较而言,作为信托产生基础的信任关系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这种信任关系主要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单方信任而不是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这一点是由信托制度的特质决定的,在信托设计中,委托人将财产交付受托人的目的,是借助于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管理信托财产,以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从而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不值得委托人信任,委托人是不会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否则,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就难以实现。同时,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委托人在将财产交付信托形成信托财产之后,其就对信托财产失去了直接占有和控制的权利;受益人尽管对信托财产有受益权,但其也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完全由受托人来占有、管理和处分。这样,如果受托人是不值得信任的人,他就会利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去为自己谋利,从而危害受益人的利益,使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落空。所以只有委托人对受托人产生了信任,委托人才会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否则委托人是不会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

因此,在信托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极其重要的,其是信托产生的基础。

第三,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在信托体制下,由于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决定信托财产不归委托人所有,也不归受益人所有,这样,受托人就不可能以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名义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尽管信托财产因其具有的高度独立性也不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也无权将信托财产归为其固有财产,但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律的规定,受托人是唯一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其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的。在与受托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看来,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和交易行为的唯一当事人,他只能对受托人享有权利和向受托人承担义务,而不能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此时,受托人也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这是信托的一个重大特征,也是信托和委托()根本不同的地方。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对他人而言,受托人的身份基本上相当于信托财产所有人(当然,我国《信托法》并不承认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他完全有权以所有人的地位来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其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即构成对他的侵权。

第四,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并不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所以受托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换句话说,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进行。

尽管信托关系形成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受托人也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由于委托人毕竟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是信托财产的捐赠者,没有他就不可能有信托财产。同时,委托人之所以愿意将财产交付信托,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意愿,即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达到财产增殖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就不会把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关系就难以产生。所以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上,如果受托人的意愿和委托人的意愿发生冲突,必须执行委托人的意愿。

当然,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可以任意干涉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受托人据以遵照的委托人意愿必须是在信托成立的时候就已形成的意愿,这些意愿包含在信托契约或信托遗嘱等信托文件之中,主要体现为信托目的以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一些具体要求上。信托形成后,对委托人在执行信托的过程中非法强加给受托人的意愿,受托人是无义务遵守的。

第五,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外乎有两个,在私益信托中是为了使受益人受益,以实现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公益信托中是为了实现特定公益目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要紧紧围绕信托目的进行。为了实现信托目的,一方面,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必须尽职尽责,努力使信托财产获得最大增值效果;另一方面,受托人必须忠诚地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付与受益人或用于特定公益用途。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要围绕信托目的进行,不但是委托人的主观愿望,也是受益人实现受益权的客观要求,受托人能否做到此点,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受益权的实现。所以,当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背离信托目的的时候,受益人有权要求其改正;如果受托人的行为造成受益人的损失,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周小明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信托法学》,周玉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3、《信托法》,施天涛、余文然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4、《信托法之实用权益》,潘秀菊著,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5年版。

5、《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何宝玉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信托法原论》,张淳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12篇

关键字:信托学术概念立法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信托”一词,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对信托概念可以得出不同的含义。由于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概念的界定必然有着不同;同时,由于信托制度具有极大的弹性,信托的设立方式极其多样,信托的应用领域极其宽广,使得信托产生了丰富的种类和样态,不同种类和样态的信托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它们的概念很难统一;而且,由于出发点和视角的不同,学者们对信托概念的表述也不可能没有差异。所以,关于信托的概念,无论是就立法的规定还是学者的表述来说,都是不相同的;在学术上存在不同的学说,在立法上存在不同的定义。

一、信托的学术概念

在学术上,关于信托概念的学说是多种多样的,但大体上有三种,即“制度说”、“行为说”和“关系说”。

“制度说”认为,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法律制度,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制度。如有的学者称“信托一般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称信托财产)转让给可以信赖的第三者(称受托人),让其按照自己的要求加以管理和运用,同时指定某人(受益人)享受该财产的利益这样一种制度。”(注①:赵秉志主编《香港法律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还有的学者称“信托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注②:王连洲、何宝玉、蔡概还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另有学者表述的更为简单,“信托乃是一种代他人管理财产之制度。”(注③:潘秀菊著《信托法之实用权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5年版,第11页。)。上述学者关于信托概念的表述尽管不尽相同,但关于信托核心含义的界定是一致的,即都认为信托是一种有关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

“行为说”认为,信托是“基于信任而托付”,具体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由其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法律行为。如有学者把信托表述为“信托主要在于以信任(confidence)为基础,它是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fiduciaryrelationship),为追求相互间的经济上、社会上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注④:施天涛、余文然著《信托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页)。显然,在“行为说”学者看来,信托的核心含义是一种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关系说”认为,信托是信托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具体说,信托是指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在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如有外国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基于这种信任关系,一人作为财产权的持有人在衡平法上义务的约束下为另一人持有或运用财产。”(注⑤:GeorgeT.Bogert:Trusts,WestPublishingCo.,6thed.,1987,pl.);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管理或处分,受托人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有义务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注⑥: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0页。);我国还有学者对信托概念作了类似的表述,“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注⑦:周小明著《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上述学者关于信托概念的定义是信托概念“关系说”的代表,其共同的特征在于,都认为信托是一种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受益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上有关信托概念的三种学说,各有侧重。“制度说”从财产管理制度的角度来阐释信托的概念,认为信托是一种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法律制度:“行为说”从委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行为的角度出发,强调信托是一种委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关系说”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解释信托,强调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处分和受益而在信托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三种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信托的本质或特征作了某种程度的揭示和描述,各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比较而言,“关系说”更能反映信托的本质。

事实上,信托是一种围绕信托财产的确定、移转、管理或处分、受益、监督、归属等行为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限于公益信托)、权利归属人之间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一种受信托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从本质含义上讲,信托应是一种法律关系。至于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行为,它们只是信托关系产生的法律依据和原因而已,把信托概念定位为信托制度或信托法律行为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信托概念应表述为,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指信托主体,包括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利害关系人(权利归属人、信托监察人),依照《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如何对信托财产进行移转、管理、受益、归属以及如何对信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监察所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简要地说,则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占有形成独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公益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形成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其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和权利归属人是信托的主体;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客体;信托主体围绕信托财产的确定、移转、管理或处分、受益、监督、归属等行为而形成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是信托的内容。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信托也是如此,就信托的本质而言,把信托界定为一种法律关系,并未能反映出信托本质的全部,因此,人们有时也从“行为说”或“制度说”的角度来使用信托一词。

二、信托的立法概念

信托的立法概念是指立法者在信托法中对信托所下的定义,它是立法者设计信托制度的出发点,是整个信托制度的基石。研究信托的立法概念的意义在于找出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和大陆法系信托制度在本质上的差异,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信托制度。

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信托概念在立法上的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甚至大相径庭,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1、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概念

关于信托概念的含义,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在英美信托法中没有信托概念。事实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他们的信托法中都规定有信托概念的内容,只不过比较而言,大陆信托法规定了明文的定义,而英美信托法规定得比较凌乱,没有形成明文的定义而已,从英美学者通过对信托法的研究而概括出的信托定义来看,英美法中的信托概念的本质含义还是相当明确的。而且,基于相同的法律历史传统,英美法系各国信托概念的本质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英美信托法下,具有代表性的信托定义有两种。一种定义强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如EdwardC.Halbach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为,“信托是一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他或他们,作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注⑧:EdwardC.Halbach,Jr.:Trusts,HarcoutBareJoranovichLegalandProfessionalPublications,Inc.1990,Pl.)。另一种定义强调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该定义来源于一本权威的教科书,并在Greenv.Russell(1959)中得到RomerLJ.的确认,同时,该定义和《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条规定的信托定义也具有几乎相同的含义。它将信托定义为,“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未得到设立信托的文件条款或法律授权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注⑨:参见何宝玉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上述两种定义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英美信托法下信托的本质,从英美信托法中信托的本质来看,信托有两个基本的特征。首先,信托是衡平法上一种强制性义务,这种义务是衡平法赋予受托人的,它要求受托人在接受信托以后,必须忠实地按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的规定,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去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疏忽地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有不当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相分离,被区分为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普通法所有权又称法定所有权,是指由普通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普通法的规定,委托人的财产在被交付信托以后就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除信托文件中保留的部分权利以外,委托人不再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权利,不得干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对社会上的其他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而言,受托人是以信托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因而其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和处分,也可以排除他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对信托财产的侵害和干涉。平衡法上的所有权又称受益所有权,是指衡平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虽然归受托人所有,但依照衡平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即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却不归受托人享有,而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获得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在衡平法上,受托人有义务将这种收益转移归受益人所有,否则其就构成违反信托,依衡平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受益人作为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有权强制受托人实施信托,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移交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利益,并可以依法追究受益人违反信托的责任。

上述英美法下的信托定义,从英美信托本质的角度阐明了信托概念的基本含义,就这一点而言,我们说英美法系信托概念的含义是一致的。但上述定义并没有反映英美法下信托概念含义的全部。事实上,由于英国和美国自身国情的个体差异,英国法和美国法在信托概念含义上也多多少少有些区别,这些区别在其他英国型法和美国型法中也同样存在。这种区别之一表现为,英、美信托概念中委托人的地位是不同的。在美国法下,强调委托人意志的重要性。比如美国存在一种特殊的信托,叫浪费信托,它是指为了防止受益人对财产的浪费,由委托人将财产作为信托基金交由受托人管理,再由受托人将信托基金及其收益作为生活费按期向受益人提供而形成的一种信托。在该信托中,委托人的意志相当重要,委托人可以严格禁止受益权的转让;也可以禁止受益人提前终止信托;还可以要求受益人不得就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而在英国法下,浪费信托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在信托中,受益人可以自由转让其受益权;而且,即便是在与浪费信托功能极为相似的保护信托中,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来说,他也可以提前终止收益权,委托人都不得干涉。这表明,在英国法下,委托人的意志并不象美国法下那样重要。

另外,由于英美法下信托本身存在种类和样态的丰富性,英美法下的信托有很多的种类之分,它们的含义都不尽相同,如宣言信托、推定信托、完成设立信托、未完成设立信托、表决权信托、离岸信托等等,都有着不同的含义。从这个角度来讲,要想对英美法下信托下一个统一的概念,又是相当困难的。

2、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对待信托的态度是各不相同的。有些国家对信托制度持否定态度,至今没有制定成文的信托法律,如法国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只存在一些有关信托的学说和判例;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我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则对信托制度持肯定态度,并积极制定了各自的成文信托法。

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信托制度,即便是制定了成文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信托制度也只是对英美法下信托制度进行移植和改造后的产物,对他们来说,信托只是一种“泊来品”而已。作为改造后的“泊来品”,大陆法下的信托制度必然和英美法下的“原装”信托制度有着诸多不同。二者对信托概念的不同规定,就是这些不同的一个体现。

首先,如前文所述,在英美法下,对信托概念并无明文的法律定义,其信托概念的含义是通过权威学者对信托法的研究而总结出来的或者是通过法院判例来确定的。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信托法中对信托概念规定了明文的定义。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以信托者(信托人)与信托接受者(受托人)间特别信任的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者(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实行财产转移或其他处分而使他人依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都以专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各自的信托定义。

其次,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定义来看,关于信托本质的描述,大陆信托法和英美信托法也是不同的。

在英美法下,强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的区分,认为信托关系设立后,委托人不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法定权利,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即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同时强调信托是衡平法赋予受托人一种强制性义务,认为由于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者,受托人必须依信托文件和信托法律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产生信托利益,并应将该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从而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在大陆法下,由于“一物一权”的物权观念根深蒂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区分成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是难以让人接受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一般只规定委托人将财产移交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归谁所有,则没有明确的强调。它们强调的倒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认为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就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不再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不得在把信托财产作为非信托财产来支配;受托人也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充其量其只对信托财产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其对信托财产只能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的规定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而不能象对固有财产那样享有受益权,而且受托人也不得将信托财产混入其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管理和处分权而只享有受益权,而且这种受益权主要来源于信托文件的授权,性质上应属债权而非英美法下的所有权。可见,大陆法下,无论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都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也都不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一点和英美法下强调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享所有权的机制是根本不同的。在大陆法下,尽管受托人同样负有忠实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性质不是英美法下的衡平法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源于信托文件的规定,在性质上,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债务,和英美法把它规定为一种衡平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是有区别的。

总之,从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大陆法下的信托概念和英美法下的信托概念是不同的。大陆法下的信托概念,在形式上一般都有明确的立法定义;在实质上一般都不指明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更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强调受益权的债权性质,认为受托人承担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利益的义务属于合同上的债务,而非衡平法上的强制义务。

从大陆各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来分析,尽管大陆各国关于信托定义表述的方式不同,但在信托定义中都明确强调了信托的两个核心要点:

(1)、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就不可能有信托,而信托财产又来源于委托人的提供,是由委托人的合法财产转化而来的。所以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对信托来说是至观重要的,大陆法系各国在信托定义中对此点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手续……”。《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实行财产转移或其他处分……。”。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上述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定义中,十分强调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的重要性,就此意义而言,信托可以说是一种财产转移制度。较之英美法系而言,大陆法系的信托法之所以非常重视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赋予委托人更多的权利,原因也正在于此。

(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是大陆法系各国信托定义强调的另一个核心要点,在大陆法系各国信托的立法定义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请受托人为指定者(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而使他人为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由受托人按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大陆法下的信托定义来分析,可以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是信托含义的核心。它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衷,也是受益人实现受益权的途径和手段,没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可能发生增值,受益人就无从受益,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也就会落空。

应该说,在大陆法信托定义中,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既是受托人的权利,又是受托人的义务。在信托制度设计中,自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时起他就获得了一项重要权利,即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这项权利排除了他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可能性,使受托人可以独占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当然,从另一角度讲,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同时也是受托人的一个重要义务。可以说,自从受托人享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产生的那一刻起,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也就同时产生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无论是作为受托人的权利还是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对信托制度来说,都是同样的重要。如果不赋予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其就无权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如果只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权利而不将其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就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或者不去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这样,利用受托人管理财产以使受益人获益的信托初衷也就无法实现,信托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

3、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

我国属大陆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信托法》中明文规定了信托的定义。

依照《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信托的立法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上述立法定义看,我国信托法下的信托有以下含义:

第一,信托的核心是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

我国《信托法》,采用“行为说”的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把信托的核心含义界定为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讲,这种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委托行为,二是管理和处分行为。

委托行为是指委托人为了使受托人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将自己的财产通过信托文件委托给受托人占有的行为。此行为主要通过信托契约或信托遗嘱来实施的,其实质是对受托人进行授权的行为,授权的内容为受托人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行为是信托的基础,是管理和处分行为的前提,没有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信托是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的。委托人在进行委托行为的时候,其首先要确定需要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的范围和数额,其次要向受托人交付该财产,以形成信托财产,最后要确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和责任。委托行为一旦实施,其必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被交付的委托人的财产转化为独立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对该信托财产不再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同时也承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收益的义务。

管理和处分行为是指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或信托法的规定,为了达到增值信托财产的目的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管理和处分行为是信托设计的出发点,是信托的核心部分。信托的目的是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值、增值以使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这种信托目的只有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和处分才能实现。进行管理和处分行为不但是受托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从权利的角度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排他的管理和处分权,任何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都不得非法干涉;从义务的角度说,受托人必须依照信托文件及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以使其保值、增值,否则,如因未尽管理和处分义务而致信托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定义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是信托的核心,在信托关系中,绝大多数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信托财产的委托、交付、管理和处分而产生的,可以说,没有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就不可能有信托关系。

第二,信托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产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信托关系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比较而言,作为信托产生基础的信任关系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这种信任关系主要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单方信任而不是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这一点是由信托制度的特质决定的,在信托设计中,委托人将财产交付受托人的目的,是借助于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管理信托财产,以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从而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不值得委托人信任,委托人是不会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否则,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就难以实现。同时,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委托人在将财产交付信托形成信托财产之后,其就对信托财产失去了直接占有和控制的权利;受益人尽管对信托财产有受益权,但其也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完全由受托人来占有、管理和处分。这样,如果受托人是不值得信任的人,他就会利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去为自己谋利,从而危害受益人的利益,使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落空。所以只有委托人对受托人产生了信任,委托人才会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否则委托人是不会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

因此,在信托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极其重要的,其是信托产生的基础。

第三,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在信托体制下,由于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决定信托财产不归委托人所有,也不归受益人所有,这样,受托人就不可能以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名义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尽管信托财产因其具有的高度独立性也不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也无权将信托财产归为其固有财产,但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律的规定,受托人是唯一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其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的。在与受托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看来,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和交易行为的唯一当事人,他只能对受托人享有权利和向受托人承担义务,而不能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此时,受托人也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这是信托的一个重大特征,也是信托和委托()根本不同的地方。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对他人而言,受托人的身份基本上相当于信托财产所有人(当然,我国《信托法》并不承认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他完全有权以所有人的地位来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其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即构成对他的侵权。

第四,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并不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所以受托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换句话说,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进行。

尽管信托关系形成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受托人也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由于委托人毕竟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是信托财产的捐赠者,没有他就不可能有信托财产。同时,委托人之所以愿意将财产交付信托,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意愿,即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达到财产增殖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就不会把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关系就难以产生。所以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上,如果受托人的意愿和委托人的意愿发生冲突,必须执行委托人的意愿。

当然,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可以任意干涉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受托人据以遵照的委托人意愿必须是在信托成立的时候就已形成的意愿,这些意愿包含在信托契约或信托遗嘱等信托文件之中,主要体现为信托目的以及委托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一些具体要求上。信托形成后,对委托人在执行信托的过程中非法强加给受托人的意愿,受托人是无义务遵守的。

第五,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外乎有两个,在私益信托中是为了使受益人受益,以实现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公益信托中是为了实现特定公益目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要紧紧围绕信托目的进行。为了实现信托目的,一方面,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必须尽职尽责,努力使信托财产获得最大增值效果;另一方面,受托人必须忠诚地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付与受益人或用于特定公益用途。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要围绕信托目的进行,不但是委托人的主观愿望,也是受益人实现受益权的客观要求,受托人能否做到此点,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受益权的实现。所以,当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背离信托目的的时候,受益人有权要求其改正;如果受托人的行为造成受益人的损失,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周小明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信托法学》,周玉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3、《信托法》,施天涛、余文然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4、《信托法之实用权益》,潘秀菊著,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5年版。

5、《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何宝玉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信托法原论》,张淳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目标; 受托责任观; 决策有用观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 0892 (2007) 05- 0122- 04

收稿日期: 2007- 02- 11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研究项目(05JJD630004)的阶段性成果, 负责人葛家澍教授、杜兴强教授。

作者简介: 翁健英,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方法。

一、引言

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特别是规范会计理论范畴内至关重要的两个核心概念。若干年来, 会计界对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进行了孜孜不倦的研究, 研究结论也日益丰富。概而言之, 在西方会计理论研究中,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后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各领数十载。但具体到我国会计界,长期以来则比较关注会计基本假设的研究, 但对会计目标的关注则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才开始。关于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的研究, 目前存在着两个悬而待决的问题: (1)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否应该包含会计基本假设? (2)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抉择。本文将本着继承与发展的思路, 对如上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是否应包括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本假设是否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拥有一席之地? 这个问题的回答并非“是”或“否”那样简单。本文将分为以下四个相互关联、逻辑上层层递进的问题来进行解读:

1. 会计基本假设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地位的变化。Trueblood 报告和FASB 于1973 年4 月启动“企业财务报告目标”的研究计划是一座“分水岭”。在此之前, 会计界一直尝试将会计基本假设作为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起点, 尽管在ARSNo1. 3 被否定后会计基本假设的研究日渐式微。可以说, 早期构建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为: “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一般原则会计具体原则会计准则”。这个逻辑的代表为Moonitz 与Moonitz and Sprouse。[1]即便是APB Opinion 否定了ARS No1 之后, 会计基本假设也并未彻底消失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范围之外, APBStatements No4 中提出的13 项会计基本特征仍将会计基本假设涵盖在内。但是自此, 会计基本假设在概念框架中的地位盛极而衰。

在美国APB 存续的后期, AICPA 与APB 其实已经意识到了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因此APB 制订了APB Statements No4“企业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AICPA 的Trueblood 委员会也颁布了研究会计目标的Trueblood 报告。可以说, 此时研究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已经在悄然由会计基本假设转向会计目标。FASB 启动的“企业财务报告目标”计划(CF 计划之一)更是第一次明确地将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定位为会计目标。

2. 会计假设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框架遭到否定的内因。然而, “ 会计基本假设逻辑起点论” 发表后,招致了绝大多数人的批评。Leonard Spacek ( 1961) 认为, ARS No.1 中大部分所谓的假设, 都是不言而喻的经验, 它们不能作为合理会计原则的基础。此外,Spacek 指出, 构建一个合理会计理论框架的必要前提是对会计目标的清晰界定。Mautz ( 1965, p 46) 曾撰文指出, “让会计原则、理论建立在假设之上, 就好比把房子盖在沙子上一样。换言之, 如果以会计假设为基础, 构建会计理论, 环境依赖的会计假设能支撑多久? 谁敢说会计假设是有效的? 这样还有谁敢依赖会计理论?”

受上述种种批评影响, 以及考虑到按照会计基本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演绎的会计原则与会计实务的差距(gap),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最终否定了ARS No.1。本文认为, 会计基本假设之所以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逻辑起点最终遭到质疑乃至否定, 并非全然是由于会计基本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本身存在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 若以基本假设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基础, 则意味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建立在一些不够严谨的推断之上, 这势必会毁损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可信性。但也许这并非是主要的原因。正如下面我们将要讨论的, 会计目标本就是一项会计基本假设(也可以理解为一项假定, 葛家澍, 1997.10), 是特定的历史横截面上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者的需求等在调查基础上得出的暂行结论,因此也具有假设的性质。若否认会计基本假设为起点构建概念框架的严谨性, 也等于质疑了会计目标为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那么, 会计基本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受到非议的内在原因是什么呢? 本文设想,主要原因在于会计基本假设为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过于重视会计的技术层面, 而“ 缺省” 或“漠视”了会计准则与会计信息的其它层面, 使得由会计基本假设衍生和演绎的内在逻辑一致的会计原则往往与会计实务相互脱节, 难以在特定会计环境与会计实务下进行应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 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协调、均衡和政治妥协的过程(尽管每个会计理论工作者本意并不希望如此), 以会计基本假设为逻辑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难以实现这一均衡(tradeoff)或协调功能, 未曾考虑到会计、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 会计并不仅仅具有技术性, 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信息实际上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后果性, 因此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利益集团的游说(lobby for or lobby against)(刘峰, 2000)。为此, 虽然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力求公允中立, 但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及各种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 使得中立性好比会计准则制订过程中的“极限”一样, 只可逼近, 永远无法达到。正因为如此, 所以才需要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来抵御外来压力, 寻求“ 借口”。照此, 作为指导、评估和发展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也同样经受利益集团的游说和评论。实际上, 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另一个功效在于, 力图将对制订一个个具体的会计准则的利益协调过程, 更多地转换为对财务会计一些概念的协调, 以便节约交易成本。以FASB 制订SFAC No1 为例, 先后于1977 年8 月1-

2 日、1978 年1 月16- 18 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听证会;在1977 年8 月举行的听证会期间, 收到283 份书面评论意见(属于游说支持或反对的意见), 其中221 份直接涉及财务报告的目标(SFAC No1, Par.61- 62)。

3. 会计目标本就是一项会计基本假设。从会计目标的内涵可以看出, 会计目标并非臆断, 而是来自于客观的会计环境。所不同的是, 会计目标并非直接源自于对客观经济环境因素的概括, 而是来自于对特定会计环境下的针对性调查。以研究会计目标的Trueblood 报告为例, Trueblood 调查了5000 家以上公司的意见, 举行了50 次以上的面谈, 邀请相关利益团体举行了35 次的会议, 在纽约进行了3 天的公开听证会, 历时2 年半, 后才于1973 年3 月颁布了“Trueblood 报告”。[2]后来的FASB, 同样是在调查的基础上, 得出了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助于评估主体未来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的结论。该结论充其量只能够算作是一项“命题”, 或者是一项有待检验的假设―――会计目标本就是一项假设(葛家澍, 1997.10)。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 会计目标的上述暂行性结论不断地再接受修订, 譬如AICPA(1994)等进行的相关发展。

4. 会计基本假设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有一席之地。诚然, 会计基本假设为逻辑起点构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无法取得利益相关者的一致认可, 但并不能因此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将会计基本假设全然排除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外。不少的作者以FASB 的SFAC No1 为例, 认为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就未曾将会计基本假设列入。这一观点本身值得怀疑。的确,SFAC No1 未曾明确地对会计基本假设进行归位, 但是我们仍能够从SFAC No1、6 中读出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⑴SFAC No1 的Par.9- 16, 冠之以“ 环境对各种目的的影响”的总标题, 其实质上主要分析了会计环境等因素对财务报告目标的影响。

⑵SFAC No6“财务报表的要素”中, 贯彻“未来经济利益观”所给出的各项财务报表的要素, 无一不隐含着会计基本假设。例如, 资产被定义为“特定的主体A 因为过去B1 的交易或事项, 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B2 经济利益”。这样, A 其实明确的受到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 B(含B1、B2)其实蕴涵着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的思想―――若无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何来“过去”与“未来”?

所以, 会计基本假设并非被FASB 排斥在外, 合理的解释也许应该是: 会计基本假设、尤其是最基本的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 被FASB 认为是不言自明的, 因此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多次引用。与此相类似, 英国ASB 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相应的概念框架中, 也都并未将会计基本假设排斥在外, 这些概念框架的要素定义说明了本文的这个观点。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总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等初具概念框架雏形的文献, 也无一例外地将会计基本假设置于醒目的位置, 加以详细规定与阐述。

综合上述层层递进的逻辑, 本文认为, 会计基本假设理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拥有一席之地, 切不可因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导向而否认会计基本假设的作用。

三、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

1. 关于会计目标的典型观点

FASB 的SFAC No1 是“决策有用观”的全面阐释者, 至此, “决策有用观”就被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奉为“圭臬”。FASB 指出: “编制财务报告应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它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以便他们做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的决策”。FASB 同时阐述了什么样的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 即“有助于预测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3]

1999 年, 英国的ASB 在“Statements of Principlesfor Financial Reporting” 中提出了财务报告的目标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报告主体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从而有助于各种使用者评价报告主体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以及制订相关的经济决策。有助于使用者评价报告主体产生现金的能力(含时间及确定程度)以及评价报告主体财务适应性(adaptability)。”ASB提出的会计目标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4]

⑴ASB 提出的会计目标将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进行了融合, 将两者的思想联合进行表述;

⑵ASB 提出的会计目标中, 认为最具决策有用性的信息除了与现金流动相关的信息之外, 还包括财务适应性(adaptability)―――即报告主体采取有效措施, 改变现金流量的时间和金额, 从而适应未曾预期的需要和机会的能力(Par.1.19)。

⑶ASB 提出的会计目标, 将信息使用者统一看待,并不象FASB 提出的会计目标一样, 对投资者格外侧重。究其原因, 可能与美国、英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关―――英国更多的推崇“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 认为企业不仅是股东的, 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同等看待; 而美国一直较为奉行“股权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国际会计准则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为“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财务报表还反映企业管理层对交付给他们的资源的经管成果或受托责任。使用者之所以评估企业管理层的经管情况, 是为了能够做出经济决策”(第12、14 段)。与ASB 提出的会计目标相仿, IASB 的提法等于同时承认了财务报表的“决策有用性”和“受托责任性”。更进一步, IASB 还含蓄地指出, “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其实相互包容, 认为评价受托责任往往意味着决策有用―――撤换或续聘管理当局。

2. 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 与“ 决策有用观”的融合是科学的表述

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并与公司治理下的委托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狭义的受托责任观指资源的受托者对资源的委托方负有解释、说明其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的义务。随着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观”的逐渐蔓延和发展, 受托责任的内涵也逐步扩展到“社会责任” ( social responsibility) 。[5]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观依托的环境背景一般为高度流通的证券市场及股东异常分散的上市公司, 此时存在着两项重要的变化: 第一, 股东只是法律终极意义上的所有者, 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企业的管理当局手中―――“强管理者, 弱所有者”格局, 所以股东

其实已经蜕变为“投资者”; 因此, 他们一般往往只满意于定期获得满意的股利即可。第二, 由于股权分散的现实及集体行动的困难性, 这些投资者往往并不希冀去撤换企业的管理当局, 而往往代之以“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资本市场。此时, 他们一般通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买卖股票的投资决策。

基于上述的描述, 本文认为“ 受托责任观” 和“决策有用观”并非是矛盾的或排斥的, 相反两者之间具有某些交集, 是可以进行融合的。受托责任观下,根据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或就此解聘管理当局的行为, 本身就是一项决策; 而决策有用观下, 一个个投资者根据财务报告、通过股票市场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股票, 表面看起来与受托责任评价关系不甚紧密, 但若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 大部分的投资者都进行了相同的抛售决策,那么等于形成了一项“集体行动”, 最终的累积效应则可以理解为一种受托责任的决策―――一种间接行使受托责任关系权利的体现。如果以一种更为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受托责任概念或受托责任观, 我们发现, 两者不仅并不矛盾或排斥, 而且决策有用观往往体现为受托责任发展到一个特定历史横截面上的特例。

为此, 本文较为赞成ASB 和IASB 提出的会计目标, 并认为应该尊重不同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阶段与特征, 以决策有用观为主、兼顾受托责任观, 或以受托责任观为主、决策有用观为辅, 实现两者的融合。

3.“决策有用观”的困惑

即便“决策有用观”得到了相对较大范围内的认可, 但是“决策有用观”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⑴决策有用总是具体和针对性的, 但一套通用的财务报表不可能会对所有的信息使用者都有用。尽管FASB 在提出会计目标时认为, 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有用的信息, 同样能够满足其它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所需,但缺乏明显的经验证据证明这一点。

⑵FASB、ASB、IASB 在论述会计目标时, 基本上都认为“有助于预测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的信息是决策相关的, 但FASB 的SFAC No1 同时指出, “利用报告收益和收益组成内容的信息, 可以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前景”(Par.42- 47)。这个前后相悖的论断并未得到详尽的解释。

⑶ “‘有助于预测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即为决策相关的”的表述不尽科学。追本溯源, FASB 得出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为Trueblood 报告, 而Trueblood 报告得出结论之前调查的企业主要是非常重视现金流量的“房地产”公司。若果真如此, 的确将决策有用的信息界定为“有助于预测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的表述不仅存在争议, 而且还需进一步进行详细的审视与验证。

⑷会计目标的使用者到底应该象FASB 那样界定的、以股东和债权人为主, 还是象ASB 和IASB 那样界定为利益相关者团体。正如前文指出的, 前者与股权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相适应, 而后者侧重于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若采纳前者, 则以此为导向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及该模式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和发展的会计准则、乃至受该类会计准则规范的上市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 是否会重蹈美国一系列财务欺诈的覆辙? 但若采纳后者, 则如Jensen 指出的, “利益相关者理论不合逻辑, 因为它没有给出一个公司目标函数的全面描述。具体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要让管理当局服务于众多的‘主人’。但当诸多主人存在时, 没有人能够得到公正的报答; 没有单一的目标来阐明任务, 企业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必然产生困惑、冲突、效率低下、甚至竞争失败”。[6]那么,与利益相关者模式相适应的会计目标表述, 是否也会导致最终财务报告无法满足任何人的信息需求呢? 公司治理中出现的、在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下管理当局的“自然卸责”现象是否会在会计信息披露领域再现呢? 若果真如此, 那么会计目标指引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将无法实现透明度, 浑浊的信息披露将加剧管理当局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将受到削弱。

四、小结与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本文着力探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否应该包含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目标的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关系”两个关键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分析,本文遵照的是四个基本的、层层递进的逻辑―――⑴会计基本假设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发展过程中地位的变化; ⑵会计基本假设为逻辑起点的概念框架遭到否定的内因; ⑶会计目标本就是一项会计基本假设; ⑷会计基本假设应在财务会计框架中拥有一席之地。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讨论, 本文认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应该融合、且指出了决策有用观目前面临的困境。值得指出的是, 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作为财务会计概念和会计理论中的核心概念, 学术界对它们的研究还将不断的持续和丰富。

参考文献:

[1]Moonitz, “The Basic Postulates of Accounting”, ARS No1,1961。

[2]葛家澍、杜兴强, 《知识经济下财务会计理论与财务报告问题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3]FASB, “ Objective of Financial Reporting by BusinessEnterprises”, SFAC No1, 1978。

[4]ASB, “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London, CCH Publishing, 1999, 12。

[5]杜兴强、章永奎, 《WTO 与会计的国际化》,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3.08。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国际比较 借鉴

一、引言

按照美国FASB的定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和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连贯的理论体系,内容主要涉及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用来评估现有的会计准则、发展未来的会计准则,并在缺乏会计准则的领域内起到基本的规范作用。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不是会计准则,它只是会计理论的组成部分,是与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相关的会计理论问题,是用来评价、制定和发展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研究并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国家。FASB于1973年成立后,充分认识到财务会计目标的重要性,构建了以会计目标为起点的概念框架的思路,形成了系统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从1978年到2000年,FASB共了7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号《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1978年12月),第2号《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1980年5月),第3号《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1980年12月),第4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目标》(1980年12月),第5号《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1984年12月),第6号《财务报表的要素》(替代第3号,并修正第2号)(1985年12月),第7号《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补充、修正第5号中可计量部分)(2000年2月),由于第3号被后来的第6号替代,因而目前FASB存在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是6项。目前,各个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在研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如英国ASB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加拿大的《年度报告的概念框架》、澳大利亚的《受管制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韩国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日本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讨论资料)》以及IASB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我国也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然名义上不是概念框架,但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仍起到指导的作用,因此,可以视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雏形。本文主要从各国概念框架体系的构成及具体内容上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概念框架的构建起到借鉴的作用,并实现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国际趋同。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国际比较

(一)结构体系的比较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共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美国称为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定义、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及报告等问题。从比较的情况来看,各国都讨论了财务报表的目标,区别在于各国目标的侧重点不同,有的侧重于决策有用观,有的注重受托责任观。在假设方面,只有IASC、韩国和中国提出了会计假设,IASC单独讨论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等会计基本假设问题,韩国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基本假设有经济实体,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中国基本准则明确提出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个假设,很多国家的概念框架只是在有关的上下文中渗透了会计假设的要求,没有单独提出。英国的概念框架为报告主体设立了专门的章节,并对报告主体的定义以及报告主体的范围进行了讨论;韩国概念框架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非营利组织;澳大利亚涉及了报告主体的问题,而美国、加拿大和IASC的概念框架中对此问题儿乎没有提及。各国都规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都把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为主要信息质量特征,但次要特征有些区别。各国会计报表的要素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是韩国,规定了现金流量表的要素,我国也独创性地提出了利润要素。美国、日本将确认和计量合并在一份概念公告中讨论,而英国、IASB、加拿大、韩国将确认和计量分章节进行讨论,而澳大利亚没有明确指出计量问题。我国明确了计量属性,但实际上并没有对具体准则和会计处理中如何恰当运用各种计量属性给出指导意见。英国专门讨论了财务报表的呈报原则以及对在其他报告主体中的权益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而其他国家都只是简单地阐述了财务报表的概念。ISAC、加拿大、英国的概念框架讨论了资本保全的问题,所不同的是,加拿大的概念框架将它分散在财务报表的要素和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中进行讨论,IASC将它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进行讨论,而英国ASB的《原则公告》则将它放在财务报表的计量中进行讨论。韩国的框架对财务会计环境进行了考虑,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和编制方法取决于财务会计的环境。日本的概念框架还只是一个讨论稿,还没有正式概念框架。我国虽然没有制定独立的概念框架,但概念框架的内容在基本准则中有所体现,离真正意义上的概念框架相距甚远见(表1)。

(二)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系统运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境界,它的内容受到信息使用者的主观期望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通常以目标为导向。现行世界各国会计理论体系中的会计目标一般都归于两大流派: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以决策有用观为主流。美国FASB在SFACNo.1――《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主要讨论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问题,并指出财务报表只是财务报告中的一部分或中心部分,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财务报表,而且还包括传递信息的其他手段,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对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做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IASC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方面的信息,为广大使用者制定经济决策提供信息,同时也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实施结果。因此,IASC在论述财务报表的目标时,同时兼顾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并将决策有用作为主要目标,将受托责任作为次要目标。英国ASB提倡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并存,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既要为广大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时提供信息,同时也为评估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提供信息,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两种目标并不矛盾,投资者对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进行评估就是为了做出更好的经济决策。这与美国强调决策有用观的目标有所不同。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报表概念》认为财务报表应该提供对使用者作出有关资源配置的决策有用的信息并有助于使用者评价管理层履行其对稀有经济资源的受托责任情况。ASAC把财务报表的目标分为三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为管理、投资、贷款或相关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二个等级是提供信息用来帮助使用者预测未来现金流动的可能性、金额和时间的控制;第三等级是用来提供该经济实体相关的一些信息。实际上,加拿大的概念框架对于财务报表

目标的理解和美国本质上是一样的。该框架立足于财务报表而非财务报告,这一点与英国和IASC一致。澳大利亚的第2辑会计概念公告(SAC2)《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认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对使用者评价该主体的管理当局对稀缺资源的分配和帮助解除该主体管理当局或董事会经管责任的有用信息。与英国、加拿大和IASC的情况相似,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中关于财务报告的目标的条款中突出解除管理当局经管责任的目标。韩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认为,财务报告的目的是给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同时用来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即兼顾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并规定财务报告应提供现金流量的信息。美国第7号公告要求提供现金流量的信息,IASC没有对现金流量的信息作出具体要求。日本在讨论资料《财务报告的目的》部分,叙述了披露制度与财务报告的目的、会计准则的作用、披露制度中的各当事人的作用、会计信息的次要用途四个方面的内容。ASBJ的财务报告的目的与IASC、FASB的概念框架中的相关部分,内容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区别。中国的基本准则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会计目标兼顾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着重强调受托责任观。

综上,在会计目标方面,各国概念框架的规定大同小异,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认为会计报表或会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不同之处在于美国、英国、日本侧重强调决策有用观,而IASC、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和中国兼顾两种目标,既考虑决策有用观,也考虑受托责任观,一般把决策有用观作主流,但澳大利亚和中国则侧重于受托责任观见(表2)。

(三)会计信息质量特点 美国FASB在第2号概念公告《信息的质量特征》中对财务信息的质量划分了清晰的层次结构,其主要质量特征有相关性与可靠性;次要质量特征有可比性与中立性。其中相关性是由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等次级特征所组成,而可靠性则又由可验证性、中立性和如实反映等次级特征所组成。另外,FASB在第2号概念公告第五部分对可靠性的讨论中,涉及了稳健主义和审慎性等问题。IASC概念框架中指出,财务报表的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其他质量特征有:重要性,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性,完整性等,并将及时性作为相关和可靠信息的制约因素加以考虑。英国ASB仿照IASC的做法,将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这四项指标并列为财务报表最主要的质量特征,并且清晰地划分了质量特征的结构层次:在相关性下面划分了预测价值和验证价值两个次级特征;在可靠性下面划分了如实反映、中立性、避免重大错误、完整性和审慎性等五个次级特征;在可比性下面划分了一致性和充分披露两个次级特征;在可理解性下面划分了理解能力、汇总和分类两个次级特征。ASB还将重要性作为一个单独的特征处理。加拿大ASAC将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为财务报表的两大主要质量特征。在相关性下,会计信息应具有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等三方面的问题;在可靠性下,会计信息应如实反映、可以验证和保持中立性等。同时,ASAC还将可比性,包括一致性作为财务报表的二级质量特征,最后还讨论了审慎性和重要性的特征。ASAC在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问题上基本上是借鉴FASB的概念公告加以制定的。澳大利亚的《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一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指出,财务信息应该具有质量特征,并且这些质量特征将为报表编制者、审计师、参与准则制定过程的人员等作出选择时提供帮助。具体来讲,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包括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财务报表编报的质量特征有可比性和可理解性。韩国的概念框架中列举了最重要的信息质量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列举的第二位属性是可比性。相关性包括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等;可靠性包括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日本的讨论资料《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部分,从财务报告的目的出发,首先提出了会计信息的最基本特征,即决策有用性。这是对所有会计信息和产生会计信息的一切会计准则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但是,鉴于该基本特征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因而讨论资料将支撑决策有用性的各种特征整理划分为相关性、内在整合性、可靠性这三个质量特征,并且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叙述,其别强调了内在整合性。我国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八个特征: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综上,各国都把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为主要信息质量特征。但他们之间又有些区别见(表3)。

(四)会计要素 美国FASB将财务报表的要素划分成十大类:资产、负债、权益、业主投资、分派业主款、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等。IASC《概念框架》定义了财务报表的各组成部分,其中资产负债表主要包含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要素。英国ASB将财务报表要素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反映财务状况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一类是反映经营成果的要素,包括利得和损失;一类是反映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要素,包括业主投资和分派业主款。英国会计要素与众不同的地方就是没有收入和费用要素,而是利得和损失。加拿大《财务会计概念》列举了七项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利得和损失,并对这些要素进行了定义。这些概念定义与英国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一样,会导致多重计量属性在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中的广泛使用。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规定了财务状况的要素即资产、负债和权益三项,业绩要素有收益和费用二项。韩国的概念框架将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规定为资产、负债、资本、所有者投资、对所有者的分配、综合收益、收入、费用、营业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特别之处在于规定了现金流量表的基本要素,其他各国都没有规定现金流量表的要素。日本的讨论资料《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部分指出会计要素由资产、负债、净资产、全面收益、净收益、收益、费用7项组成,并给出了会计要素的定义。我国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只有我国提出了利润的概念,并创造性地引入利得和损失概念。

在以上关于资产负债表的要素分类中,各国基本相同,只是美国和英国在所有者权益这一要素中又细分出业主投资和向业主分派两个要素。对于损益表要素的分类差别较大。IASC对损益表要素的定义比较宽泛,它将收益的定义包括收入和利得,将费用的定义包括了损失和在企业正常活动中发生的费用;而FASB则将收入与利得,费用与损失划分成不同的要素,并且增加了全面收益这一要素,日本也提出全面收益的要素。英国将损益表要素划分为利得和损失,没有收入和费用的要素,它所定义的利得和损失与FASB不同,相反却类似于IASC对收益和费用的定义。韩国的报表要素最与众不同,它规定了现金流量表的要素,营业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是第一个规定了现金流量表要素的国家,其他国家都没有这种分类。只有我国在会计要素

中提出了利润的概念见(表4)。

(五)会计确认 美国FASB在第5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中,将确认定义为:将某一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要素正式列入某一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同时用文字和数字对一个项目进行描述,并将其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的合计数中。FASB为确认设定了四项标准: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澳大利亚(ASAC)定义要素的确认是以FASB的定义为参考的,它的定义和FASB基本上是一致的。ASAC为确认定义的四项标准和FASB也是基本一致的。IASC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确认作了以下的定义:确认是指将满足要素定义和规定的确认标准的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或收益表的过程。它涉及用文字和货币金额表示这一项目,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就应当加以确认: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英国的《原则公告》将确认定义为:同时用文字和货币金额对一项要素作出描述,并将这一金额列入主要财务报表的合计数中。确认分为三个阶段:初始确认、后续再计量和中止确认。同时,ASB设定的确认标准是:有足够的证据存在并表明,新的资产或负债已经产生,或者已为现有的资产或负债增加了价值;新产生的资产或负债,或者为现存资产或负债增加的价值,可以按足够的可靠性用货币金额加以计量。加拿大(ASAC)将确认定义为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或者编入一个主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对一个项目以文字或者数字形式的描述,或者是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总计数。确认的标准包括:定义的要素;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也就是说,这个信息的披露是真实的,可验证的,中立的。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规定了要素的三个确认标准:该项目符合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或经济利益的改变已经发生;该项目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具体规定了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准则。韩国将确认定义为经济业务或事项在财务报告中的表示,规定特定项目如果满足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与特定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大且能够可靠地被计量时可以确认,并在概念框架的第六章描述了会计确认的标准:该项目应满足基本要素的定义;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会流入或流出企业;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属性。韩国概念框架对会计确认提出的这种要求与美国概念框架的表述是一致的,从本质上看,它更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观。日本的讨论资料《财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部分,叙述了各种会计要素的确认时间和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并对各种计量属性适用的情况和结果给予了解释。其内容不仅包括现在正在使用的主要的确认、计量方法,也包括日本目前还没有使用、但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采用的方法。对于符合会计要素定义的各个项目,至少在合同的一方履行时进行确认;对已经确认的资产、负债,当其价值发生变动时进行重新确认。在确认会计要素时,还要求一定程度的可能性。

我国确认资产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为负债的条件: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见(表5)。

(六)会计计量 美国FASB第5号概念公告探讨了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或重置成本;现行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对于这五种计量属性,FASB主张首先使用历史成本,但也允许将历史成本与其他计量属性一起使用。后来,随着第7号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应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的颁布,用公允价值替换了第5号概念公告中未来现金流量中的现值,作为第5种计量属性,FASB将公允价值作为与历史成本相对应的一种计量属性。公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以前经常使用的现行价值、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计量属性。IASC将计量定义为: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计列有关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IASC把计量分成四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或结算价值);现值。它认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最常用的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但是历史成本通常可以与其他计量属性结合起来使用。英国的《原则公告》指出,财务报表的要素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计量属性。区分各种计量属性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们是以历史成本还是以现行价值作为基础的。ASB认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理论上可以采用历史成本模式、现行价值模式和混合计量模式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在实践中英国的大部分公司都采用了混合计量模式。因此,ASB主张采用混合计量模式。加拿大的概念框架认为计量是决定一个项目的金额在财务报表确认的程序。会计报表的主要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即交易或事项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时,按照当初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支付的或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其公允价值进行记录。此外还有一些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计量属性,即重置成本、可变现净价值和现值。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计量问题。但AASB在已发表的两份理论专题研究中涉及计量模式方面的问题:财务报告的计量;关于偿付能力和现金状况的报告。韩国的概念框架将财务报表基本要素的计量定义为:计量是确定会计基本要素的货币金额,并规定为了计量应选择一定的属性。可用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有取得成本、历史现金收取额、公允价值、企业特有价值、净值、可变现价值、履行价格等。具体运用时,应根据资产、负债的特点,在不同情况下选择不同计量属性。日本讨论资料的《财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部分,叙述了各种会计要素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并对各种计量属性适用的情况和结果给予了解释。并区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分别说明了各自适用的计量属性。资产的计量:历史成本、市场价格、现值、预定收款金额、基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额的金额。负债的计量:预定付款金额、收款金额、现值、市场价格。收益的计量:基于交换的收益计量、基于市场价格变动的收益计量、基于合同的部分履行的收益计量、基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的收益计量。费用的计量:基于交换的费用计量、基于市场价格变动的费用计量、基于合同的部分履行的费用计量、基于利用事实的费用计量。我国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但没有对具体准则可选择的计量属性做出规范。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到,日本的讨论资料对财务报表要素计量部分的叙述,比其他国家都更加全面详细。FASB、IASC、韩国叙述计量属性时主要针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问题。澳大利亚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计量模式。我国虽在基本准则中规定了五种计量属性,

但没有对具体准则可选择的计量属性做出规范。虽然历史成本仍然是一种最常用的计量属性,但是FASB、ASAC、IASC和ASB均允许采用历史成本与其他计量属性结合使用的方式,尤其是英国的大部分公司采用混合计量模式见(表6)。

(七)财务报表的呈报 英国ASB认为财务报表包括主要财务报表以及支持性附注。主要财务报表本身包括财务业绩表、财务状况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业绩表的呈报重点面向业绩的组成和组成项目的特征。财务状况表的呈报重点面向持有的资产与负债的类型和作用以及在两者之间的关系。现金流量表的呈报将表示主体各种活动产生的现金及其用途并应在经营结果产生的现金流量和来自其他活动的现金流量之间特别区分。英国ASB还专门讨论了财务报表的呈报原则:清楚、有效和简单明了地传递信息;严密组织和高度汇总;适当的分类。它旨在对如何处理在其他报告主体中的权益以及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问题,提供一般会计原则方面的指导。加拿大ASAC认为一定期间完整的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部分:损益表和全面收益表,留存收益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如现金)。同时,ASAC定义了各种报表所反映的内容,它并没有像ASB一样对财务报表呈报的原则作出定义。韩国概念框架中规定,企业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本变动表等相互联系的报表组成,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合并财务报表和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同时规定应提供附注信息。我国吸取了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构建概念框架时的经验教训,将财务信息的列报纳入新的基本准则中,保证了我国现阶段的概念框架的完整性。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

由此可见,英国ASB对财务报表的呈报的描述比较完整,比较全面,而加拿大ASAC和韩国只是简单,概括地提到了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将财务信息的列报纳入新的基本准则中,但并未对披露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美国FASB和IASC及澳大利亚、日本则对财务报表的呈报这方面内容的描述还是欠缺的见(表7)。

财务管理相关概念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制定; 继承与发展

一、中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迫切性

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从无到有,是会计规范工作的一次重大尝试。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维系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一则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定经验,二则因为缺乏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导致我国的会计准则在颁布实施后不久,即需要进行相关的修订,会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不断出现大量的补充规定。“公允价值”概念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应用过程的“一波三折”,我国会计标准中出现的、对于同样交易会计处理规定的非“对称性”等都是佐证。

中国会计准则制定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规范上市公司披露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对已经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评估、指导新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并能够借助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缺乏会计准则的领域内起到基本的规范作用,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从国际范围看,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或国际组织一开始就制定了自己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此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杜兴强、章永奎,2003)。更多的情况是,在颁布了若干会计准则之后,有感于准则内部逻辑体系的问题及为了确保准则制定不至于“救火”般的修修补补,才开始着手研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美国、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情况都是如此。但是应急与救火式的修订、不断的补充规定等颇具“特色”的举措正考验着我国会计标准的严肃性和质量。可以说,目前正是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良好时机。

此外有人认为,我国目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总则可以替代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但是本文认为,我国应制定独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而非用已颁布的某部、或某几部法规的一部分来替代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原因在于,概念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会计标准),它阐述的是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概念,这些概念在制定会计准则(会计标准)的过程中需要经常引用,且它并不直接指导会计实务中的会计处理。

二、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定思路与基本内容

会计理论具有继承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借鉴与发展的过程(葛家澍、杜兴强,2003)。因此,在我国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美国FASB、英国ASB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有的“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可资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借鉴的,不仅包括如上指出的一些准则制定机构制定和颁布的权威文献,似乎还应该对一些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推进作用的公告和文献――如APB S-

tatements No4 (1970)、英国的公司报告(Corporate Report)保持密切的关注,并吸收其中合理的部分,且不能因为这些历史文献中的某些部分曾因种种原因被否定,而不加辨别地予以排斥。这一继承与发展的思想,是葛家澍教授在一系列的、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文献及著作中多次提及且极力支持的,譬如对Moonitz(1961)提出的“市场价格”和“暂时性”两个概念的辨证理解和采纳问题。

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发展历程中,曾经先后出现过以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目标为起点构建概念框架两种观点。本文认为,虽然会计目标作为各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是目前的选择,但是并不意味着会计基本假设就将退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领域(因为会计目标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项会计基本假设)。本文支持葛家澍(1997)的观点,认为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两者相互依存,应该共同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起点或第一层次。但是,由于会计目标最为直接的“感触”到会计环境的变化,最能直接接受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决策相关信息的“反馈”,因此应该对会计目标在进行详细缜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暂行”结论,并以此为指导发展会计准则,更好地指导会计实务。会计基本假设作为对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客观概括,尽管“不言自明”,但它对会计信息披露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其限定了财务会计的边界与若干基本特征,也应该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进行适当地描述,揭示会计基本假设的内涵及违背会计基本假设而可能导致的、不当信息披露的程度。

本文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该包含的内容如下:

1.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目标。

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含主要质量特征、次要质量特征及特定的会计惯例(如稳健性原则、重大性原则等)与约束性条件(如成本效益原则等)。

3.财务报表的要素,含会计要素的分类及各个会计要素、特别是资产要素的定义。

4.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会计确认包括确认的基本标准,确认的时间基础及针对收入确认的实现概念的界定等。

5.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表述,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以上内容也可以用图1来表示。

三、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若干相关问题

(一)会计目标的定位

会计目标的定位直接关系到信息质量特征的构建、计量属性的选择及财务报告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会计目标(财务报告目标)有“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两种典型的观点。就目前各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涉及的会计目标来看,FASB极力推举决策有用观,而ASB和IASC更为提倡将“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并提(FASB,1978;ASB,1999)。本文认为,将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并提是关于会计目标的科学表述。尽管如此,在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关于会计目标还存在如下问题需要斟酌:

1.我国目前处于转轨经济阶段,资本市场还属于新兴资本市场,且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还留有鲜明的“烙印”及“特色”,如“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不足”等。由于会计目标是密切依存于会计环境的,所以在定位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会计目标时不得不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和分析。因此,虽然本文提倡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提,但是受托责任观的内涵应该受到更大的关注,通过财务报告评价国有企业管理当局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信息披露应该得到强化,并应在会计目标的定位中予以充分考虑。

2.FASB、ASB与IASC的会计目标,都明确地指出了“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其中FASB认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在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时明确指出,应该向他们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ASB和IASB则强调将会计信息使用者一视同仁。同样我国会计目标在辨认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及公司治理的现状,并需要注意“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使用者、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信息需求。

3.关于使用者最需要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本文认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必须立足于中国的资本市场进行审慎的调查研究,而不应不加分析地继承FASB或ASB提出的“现金流量的流入流出的金额、不确定性的信息最为决策相关的论断”。

(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应该侧重于相关性还是可靠性

相关性与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主要的质量特征,两者往往因及时性而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冲突。本文认为:第一,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属性,会计信息在满足可靠性之前,不可能对决策有用,甚至是有害性和误导性的。为此,进行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抉择时应该首先考虑会计信息基本的可靠性是否能够得到满足。第二,可靠性存在一个“度”的问题,没有必要为了追求绝对准确而牺牲信息披露的时效。换言之,在会计信息满足了基本的可靠性之后,企业就必须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来提高财务报告的相关性,避免因为及时性不足、过度的时滞导致会计信息在与其他信息源的竞争中居于劣势的地位,也需防范财务报告因为延误时效而导致在正式公布之前就导致信息内涵几乎被“清空”的现象出现。

(三)会计要素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会计要素包括6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6项会计要素的分类,比美国SFAC No6中10个会计要素(FASB,1986)、ASB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7个会计要素的划分要粗略(ASB,1999),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5个会计要素的分类相当(IASC,1989)。

问题在于,要素不论多寡,关键要赋予确当的内涵。以“收入”要素为例,我们看到,我国的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显然我国收入概念等价于“营业收入”。但是,我国将利润定义为“收入-费用=利润”,但从我国企业标准的利润表结构来看,利润不仅包括了营业利润,还包括了大量的“线下项目”或非正常损益,而这部分内容并未在收入和费用定义的内涵范围之内。所以本文的建议是,若要保持目前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内涵不变,那么我国可以在“收入”、“费用”要素之外增加“利得”和“损失”要素,借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业绩(收入费用观的“总括收益观”);若不增加要素的种类,也可以仿效IASC、将“收入”要素内涵扩展为“收益”(收益(Income)=收入(Revenue)+利得(Gains))。

本文认为前一种意见(即增加“利得”与“损失”要素)更为可取,这需要联系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进行说明。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为了获得IPO资格、配股资格,或为了避免被ST、PT,往往会操纵盈余来粉饰其经营业绩。更为甚之,其操纵盈余的手段几尽极至,体现为往往借助于“线下项目”、恣意地依靠操纵营业外收支、补贴收入这些利得项目来达到目的。而靠“线下项目”、借助于操纵利得而得到的利润往往不能长久、“变脸效应”不可避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忽视或抹杀了“营业利润”作为“核心利润”(core profit)和“利得”作为“非核心利润”(non-core profit)的区别。当且仅当核心利润即营业利润是持续的、可以预期的,对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当局经营绩效至关重要的。本文认为,“收入”、“利得”、“费用”、“损失”四项要素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区分核心利润与非核心利润。只有区分了“收入”与“利得”、“费用”和“损失”、“营业利润”和“非正常损益”,企业提供的财务业绩信息才是透明的、高质量的。此外,对于会计要素的定义,本文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该贯彻“资产负债观”而非“收入费用观”,这样既可以突出资产负债表作为第一财务报表的重要地位,通过夯实资产来净化利润,又可以通过对资产负债表要素的定义,自然地解决利润表要素的定义问题,还可以使利润的确定奠定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上,为日后制定全面收益表的相关准则提供概念基础。

(四)会计确认标准

美国的FASB、英国的ASB和

IASC都界定了确认的一般标准(FASB,1984;ASB,1999;IASC,1989)。FASB的确认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应用最为普遍。本文认为,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确认问题必须得到重视。目前,具有部分概念框架性质和功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总则)中,均未详细涉及确认的一般标准问题,并应该对收入实现概念进行详尽地论述,以指导相应准则地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会计确认部分,还应该区分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及终止确认,并应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对会计确认的影响。

(五)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或混合计量模式

会计计量属性一直是会计计量的重中之重。目前,各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揭示的会计量属性尽管存在差异,但都展示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混合计量模式”。理论上讲,企业可以以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现行成本的任何一种作为单一计量属性,但是这只在理想状况中才存在;企业也可以采取混合计量模式,即报告主体可以针对不同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选择不同的计量属性进行计量。从会计环境的发展现状看,混合计量模式尽管并不完美,但却是一种得到使用者普遍接受的方案。

透过我国目前的各项会计准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实务中所采纳的会计计量属性,初始计量基本上是以历史成本为主,在个别的项目如存货、短期投资上的后续计量,允许可变现净值、市场价格等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综合进行运用;公允价值等其他非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一般并不应用于初始计量。换言之,我国目前会计计量是历史成本为主、其他计量属性为辅。

此外,注意到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应用中的“进、出”反复的现实,本文认为若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排除在外,会计计量属性体系将是十分的不完整。诚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企业伦理道德的因素,导致若允许公允价值广泛应用,可能会导致盈余管理、乃至财务欺诈屡禁不止。但是,限制公允价值的应用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将公允价值纳入计量属性中并不矛盾。我国完全可以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针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特点,既明确规定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基本应用原则,又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指导性的范例。此外,本文认为,考虑到我国会计人员水平的现状,甚至可以仿效英国ASB在“财务报告原则公告”中(ASB,1999),对各种计量属性的混合应用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

(六)是否应该包括财务报告及披露的有关要求

本文注意到,英国ASB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第七章详细论及了“财务报表的呈报”问题。与此相对应,FASB的SFAC因为未曾涉及“报告”环节方面独立的概念框架,所以一直受到指责和非议。本文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该专门论述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构成,财务报表中信息呈报的基本原则,财务报表项目明确的分类、良好的信息呈报方式及必要的附带信息(如重点和综合指标)。

【参考文献】

[1] 杜兴强,章永奎.WTO与中国会计的国际化[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2] 葛家澍.会计基本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J].会计研究,1997(10).

[3] 葛家澍,杜兴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 APB.Basic Concepts and Accounting Principles Underlying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usiness Enterprises [S].New York:1970:10.

[5] ASB.Statements of 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S].London:1999.

[6] FASB.Objective of Financial Reporting by Business Enterprise [S].New York:1978.

[7] FASB.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S].New York:1980.

[8] FASB.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n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usiness Enterprises [S].New York:1984.

[9] FASB.Ele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S].New York: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