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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抗震; 设计

中图分类号: TU35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4-0049-01

地震是人类在繁衍生息、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种可怕的自然灾害。强烈地震常常以其猝不及防的突发性和巨大的破坏力给社会经济发展、人类生存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功能带来严重的危害。历史上各种自然灾害曾毁灭了世界各地52个城市,其中因地震而毁灭的城市有27个,地震之外的其他各种灾害,如水灾、火灾、火山喷发、风灾、沙灾、旱灾等毁灭的城市为25座。地震灾害占灾害总数的52%。可见地震灾害确系“群害之首”。研究表明,在地震中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房屋倒塌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约占95%)。无数次的震害告诉我们,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最有效、最根本措施。然而,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现状不容乐观,防御与切实减轻地震灾害是我国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1.设计不合理。建筑物的破坏随建筑平面、布置、结构形式的不同和抗震措施的多少而有差别。房屋平面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质量分布不均匀、钢度变化较大,地震时引起扭转或变形不协调,加重房屋局部震害;砌体房屋的高度、高度与宽度之比超过规范要求,地震时产生平面弯曲破坏;结构不合理、构件之间、节点构造不牢固,抗拉压、剪切强度不足、房屋整体性差,使构件丧失承载力而倒塌。

2.设计图纸质量较差。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和不正之风的影响,设计粗糙、深度不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走过场的现象普遍存在,无计算书、对计算结果不分析不审查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人员重计算、轻构造,忽视对抗震设防节点做法的设计,对抗震设防既没有提供足够的详图,也未按设计规范规定提出对施工质量的具体要求,而仅笼统地概括为按抗震规范的要求施工,可操作性差。在接受工程变更时,不对抗震设防作通盘考虑,常常前后矛盾,不便施工。

(二)施工、监理方面的问题

1.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施工队伍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的下降给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留下隐患。目前建筑工人当中,有一大部分是民工,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操作技术不熟练;施工企业的领导者中,还有不少人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观念,自身质量意识差:监理部门需要旁站监理的工序不能做到现场旁站检查、监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偷工减料现象仍然存在,劣质建材以次充好进入工地使用,这是目前造成工程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2.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突出表现在砖砌体的组砌方法不正确、构造柱与墙体之间缺乏可靠的连接、框架结构中的填充墙与梁柱之间连接不牢、框架节点施工质量差等方面。

二、对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探讨

(一)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国家为了规范抗震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如下:(1)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5)《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6)地方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各地出台的防震减灾条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等。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防震减灾法律体系,使我国的防震减灾事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对策

人类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2种: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非工程性措施主要是指震后救援:工程性措施主要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使工程在承受所考虑的地震作用下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我国由于抗震设防工作起步较晚,依法进行抗震设防,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重视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筑工程首先要确定设防标准。设防标准定低了,工程设施安全度降低,地震时起不到抗震的效果。相反,设防标准定高了,会增加不必要的浪费,甚至工程项目因资金不足而缓建或停建。确定科学的、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只有通过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来实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抗震设计的一部分,它要求所设计的工程在常遇(使用期内可能遇到几次)的小震下,工程基本无损,无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难得一遇的中震下,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而在不大可能遭遇的特大地震下,可以容许工程破坏,但仍不倒塌,以保证人身安全,即所谓“小震不坏、中震(设防烈度)可修、大震不倒”。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土层地震反映,直接提供不同年限、不同概率水准的基岩与地振动工程参数。因此,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切实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抗震设防措施要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要使建筑工程真正达到能够减轻以至避免地震灾害,必须把抗震防灾工作自场址选择、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贯穿始终,其中最重要的是选址、设计、施工三个环节。

首先,在选址时选择地震危险性较小的地段做为建设场地,因为场地条件对震害有明显的影响,新建工程一般不应在发震断裂邻近地段进行建设,不应在覆盖土层厚的冲击、淤积软土层及严重不均匀土层上进行建设,不应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的山包、非岩质陡坡上进行建设。其次,在抗震设计上,一定要严格按“二阶段”的设计步骤和“三个水准”的设防目标进行设计,不得马虎。此外,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要全面贯彻抗震规范要求,充分体现抗震设计意图,使建筑物防御地震的能力得到保障,从而减轻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

(三)可靠度理论在基于性能抗震设计中的应用

目前我国抗震设计规范在进行构件强度设计时就采用了可靠度思想,尽管在设计过程没有直接采用可靠度理论,但是各设计表达式的分项系数是采用可靠度分析和优化思想确定的,这样就可以保证结构构件的可靠度水平保持在一定水平之间,对于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由于要更明确地确定结构在不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性能水准,就应该更合理地处理这些不确定因素,也就应该基于可靠度理论进行结构抗震设计,这点在美国联邦紧急救援署(FEMA)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基于性能的结构抗震设计框架应该是基于可靠度理论的”,我国学者也提出相同的看法。目前抗震设计在可靠度分析中考虑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有结构反应的不确定性,另外一些不确定因素也应考虑进去,不过一些不确定因素对结构性能的影响需要做长期大量的统计调查和试验研究,所以要很完整地考虑这些不确定因素还需要做长期的工作。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防震减灾;灾害预防;灾害救助;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无时无地不在发生,“5.12”的强烈地震让我们更进一步认识了自然灾害。地震作为一种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消极的或破坏性的,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它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因此,为了防震减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完善防震减灾立法以更好地预防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是我们经历这次汶川地震后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防震减灾法现状

在我国1997年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通过总结防震减灾工作和现行防震减灾法实施经验、特别是及时总结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成功经验,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现行防震减灾法作了全面修订。修订草案在现行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本次修改使得这样一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更具科学性、完整性。但由于我国长期缺乏综合性的灾害对策立法,该法在立法思路,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的措施选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内容上的不完整性就凸显出来,再加上其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因此就无法真正达到灾害对策的系统化,从而也就无法实现其综合性与计划性防灾的目的。

二、我国防震减灾法的完善

(一)防震减灾的立法应重视环境保护。从立法思路来看,我国防震减灾法一直以预防和减轻灾害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为目的,然而对于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一直未予重视,对于灾害发生后可能诱发的生态破坏事故、污染事故都未能从预防和治理角度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仅以该法第21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一笔带过。由此可见,我国防震减灾立法一直以来未对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予以重视。除此之外,地震后还会引起水体污染,及民用及军用核设施、核原料库、放射性废物库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库(场)引起的核污染和固体废弃无污染等,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重大次生环境危险。因此,我们应该扩展当前的立法思路,通过法律明确具体规定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预防、应对次生环境危险的相关内容以及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环境利用和规划的问题,从而弥补之前的立法空白和取代原来的原则性规定,比如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以及诸如化工厂、矿山等特殊主体在预防和应对环境危险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只有对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予以重视才能最终有效地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损害。

(二)地震灾害预防应重视环境保护

1、长效预防机制的建立。针对我国现行防震减灾法对于地震灾害预防中缺乏对环境保护予以重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地震灾害预防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来建立长效预防机制从而真正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害最终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我们认为,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环境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等除了应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外,为了达到长效预防,必须一方面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工程建设与自然的适应性,避免诱发重大地质灾害。因为许多大型工程建筑,必然改变原有自然界的状态,所以进行大型工程建设时,应当注意与自然条件和谐并且应贯穿于发展规划、具体的工程实施等各环节;另一方面通过对建设工程在紧急事故中可能引起的次生环境危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对该项工程可能引起的次生环境灾害的预测科学决策并制定相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最终从源头杜绝次生灾害的发生。因此,我国的防震减灾法应对这一部分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2、明确防震减灾各相关主体责任。地震灾害预防中的环境保护内容除了确立长效预防机制外,我们还应该在防震减灾法中对于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特殊主体(比如拥有危险物品的化工厂、矿山、核工厂等)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才能在灾害发生后更有效地防灾减灾。

纵观地震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的有关防灾减灾法律,我们认为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值得借鉴,该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在于它明确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的防灾责任,它在规定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指定公共机关以及指定地方公共机关在防灾中的职责的同时,并将灾害对策区分为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及灾害复原几个阶段,并明确前述机关在各阶段的责任。他不仅明确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还将每一位公民都纳入到了防灾减灾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来,这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重要内容,我国防震减灾法应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具体化、法律化,改变已往建立“现场指挥部”等指挥方式,从而避免出现准备不足、长官意志决定一切、不能顾全大局等弊端,这些需要通过加强立法来予以规范和完善。比如,对于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可明确规定其具有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对灾情进行估计,判断和调查义务,掌握灾情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做好水体和空气等污染物的监测以及危险品污染物的防护等职责。同时,还应规定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除了应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外,对各特殊主体,比如拥有危险物品的化工厂、矿山、核工厂等,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也应予以重视,这与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将每一位社会成员都纳入权利义务体系的做法同样重要。拥有危险物品的化工厂、矿山、核工厂等特殊主体对于危险品和危险设施本身就应具有高于一般主体的注意义务,他们不仅应在工程建设时作地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应在建成后负有制定遭遇紧急事故(如地震等)的预防和应对措施的义务,在灾害发生后应对其所辖的危险物品和危险设施尽到特殊的注意义务,应排除环境影响,掌握灾情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尽快使受损的设施得到恢复,以防止污染的产生和扩大。尽力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防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次生环境污染危害。

(三)地震灾害救助过程应注意环境保护。针对我国现行的防震减灾法仅对震后的救灾措施做了原则性规定,而未对诸如如何进行灾后卫生防疫等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我们应该从融雪剂的经验教训中得到解决地震灾后因卫生防疫而大量喷洒消毒剂所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答案。

我国2008年雪灾中大量使用的是以“氯盐”为主要成分的无机融雪剂,以氯化钠为主,它价格便宜,使用方便,但对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的腐蚀作用很严重。高浓度的盐还可能增加水的酸性,产生类似酸雨的破坏影响。同样,震灾区中使用的消毒剂根据2008年5月16日卫生部颁发的《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杀虫剂敌敌畏位居榜首,直到5月25日,国家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才联合紧急通知四川灾区,禁止使用敌敌畏,以及国家命令禁止的666农药进行杀虫,防止对环境和水源进行污染。不论是敌敌畏还是666都是人类健康和环境破坏的大敌,在大量使用后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如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等。由此可见,无论是融雪剂还是消毒剂都恰好体现了我国由于缺乏事前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导致灾害救助过程中具体措施选择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我们应该以史为鉴,把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的选择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将其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从而更好地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无论是地震灾害的预防机制和地震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还是地震灾害发生后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特殊主体(比如拥有危险物品的化工厂、矿山、核工厂等)的权利义务、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的措施选择以及本文未论述的灾后重建问题,都说明了我们在防灾抗灾减灾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这也正是现行《防震减灾法》亟待完善的部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长期地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我们不断完善《防震减灾法》的同时,也要做好《防震减灾法》与相关环境立法的分工协作关系,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地震灾害所可能引发的次生环境危险的规定,形成与《防震减灾法》调整范畴和功能的互补,最终实现自然灾害防御、应对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滕五晓.《日本灾害对策体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姚国章.《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解析》,电子政务,2007年7期.

[3]冀萌新.《各国灾害管理立法概况》,中国民政,2001年第1期.

[4]卫生部颁发《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2008年5月16日.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3篇

1建立健全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防震减灾管理体制是指政府、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防震管理主体所构成的管理体系与制度,以及它们的运作。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静态方面,即减灾管理的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其二是指动态方面,即管理机制的运作,管理制度及规范发挥它的调适与控制作用,管理职能的实现。

随着《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制定与《防震减灾法》相配套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仍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法律、法规的生命就在于执行与实施。由于我国区域性的差异,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有些问题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地方防震减灾条例就是以国家大法为依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地方防震减灾条例是防震减灾法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从而构成了地方立法依据的完整性,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调整地方关系,解决地方问题,更有利于防震减灾法的贯彻执行与补充,使法律、法规在一定区域内得以有效实施。

最近的10年,我国发生了多次重大自然(地震)灾害、每年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6%,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1999年,发生在土耳其、台湾的地震灾害造成的危害之烈、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巨、社会影响之大令人震掠。作为现代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责无旁贷的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因此。以预防、减灾为核心内容的灾害管理不仅成为政府管理的战略任务,而且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总书记"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思想,把减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的指导方针和"坚持以预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的减灾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理配置资源,处理好减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加强国家对自然灾害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综合减灾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对防震减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地震灾害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使地震工作机构与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本着对人民,对地区经济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地震工作机构也应当以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做好对外对内的宣传工作,在解决深层次矛盾上下功夫,针对本地区的特点,争取为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组织上、队伍上保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防御,切实做好灾前防御

每当我们对国内外大地震灾害事件进行现场考察、对灾害现象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和总结大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时,都给我们许多启迪。通过这些地震事件可以探讨一些值得重视和有价值的东西。

1985年墨西哥地震、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1998年台湾海峡地震和1999年土耳其地震等灾害事件所印证的正反两方面的事实,给我们揭示一个重要道理,即获得明显减灾效果的就是在灾害发生前,人们应具有高度的居安思危、防范忧患的意识,树立真正的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实施以预防为主的方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各种措施,使工程建筑、社区、城市的防震抗震能力增强,成为真正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安全城市。只有平时各项建设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并真正按抗震设防要求落实了预防措施、对策,才是实现和解决国家、城市减灾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道路。

树立预防第一或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突破或转变一些陈旧观念和习惯势力。这些陈旧观念表现为;一是以"预防为主"之名,行 "灾后救援为主"之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落实。二是认为以预防为主,落实预防措施就必须要花大钱,其实落实预防措施所花的钱,与遭到地震袭击造成的损失,以及震后重建费用相比,其差的倍数何止千倍、万倍。三是我们一次次受害、一次次地总结教训,但每次灾后依然看不到思想上、行动上的根本变化。预防措施仍然停留在书面总结上。这个状况和做法一定要改变。

国内外大量的地震灾害事件说明,地震对建筑的破坏是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多震国家的科学家和政府在城市规划、城市建筑物和重要工程方面开展场址选址、场址土壤和岩石性质、场地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和城市安全性、城市灾害、城市抗震设防及建筑用材、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研究和开发,并应用科技成果于城市建设中,尤其是建筑物上。在灾害发生之前,建设安全的城市,安全的建筑物,做好城市和建筑物的安全工作,这是达到防震减灾的最有效手段。这也是以预防为主,落实防御措施的实际步骤。

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将我们以往灾后应急行动为主的做法,转变为灾前做好充分的防御措施,将想到的、计划中的、按规定应做的地震防御工作,在灾害发生前高质量完成。在灾害事件前严格按照防震减灾运作体系和各种信息网络,做好城市抗震设防和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并依法执行。

在灾前做好震后应急工作

所必须的各种准备工作,依法监理、监督验收,保证工程建筑的高质量。在抓好灾前各项防震减灾工作的同时,在遭到地震灾害袭击后迅速地投入到救灾工作中去。由于灾前做了防御,即使遭到地震袭击,其损失也会在预测限度之内,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灾,可收到更好的减灾效果。因此,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减灾目标的良性循环。人类在自然灾害前就会变被动受灾为主动防灾减灾,人类对自然灾害也不会再那么俱怕、那么悲观。3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各级地震工作机构要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来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努力加强社会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将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和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计划紧密的结合起来,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减轻地震灾害。

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第一,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人类越来越认识到应当与自然协调共处,并应用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同灾害作斗争。人类对灾害的认识、防灾救灾的知识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灾与减灾意识和知识应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文化水平程度的一个标准。防灾、减灾意识和知识的普及将大大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二,使人们懂得地震灾害对我们生存条件的影响,人类的行为与致灾的关系,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觉性。

第三,提高人民群众对地震灾害谣言的识别能力,使谣言不攻自破,确保社会秩序和人心的安定。

第四,提高民众与灾害作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人们可以根据地震科普知识捕捉震前征兆,以便及时进行灾前防御,灾时避险自救。提高人们对灾害的心理承受力、应变力和救灾技能,使人们在灾害面前处惊不乱,遇险不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使人们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灾抢险,特别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和其他衍生灾害的发生。而不至于在突发性重大灾害面前不知所措、消极被动。

第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全面的整体性的社会行动投入到防震减灾的宏伟事业中。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应考虑定期、定点及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建立宣传网络。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因材施教,选择不同的方式,实施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与宣传。如:增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趣味性,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吸引群众参与到防震减灾知识的科普活动中。真正使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深入人心,深入社会的每一层次,各个角落,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化为全社会的防灾行动。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还要做好针对政府官员、专业救灾抢险队伍、民众、军队、武警、公安干警的防震减灾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为了锻炼人们的救灾抗灾能力;锻炼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技能和实战能力;提高人们防止次生灾害的能力;提高救灾决策指挥的水平;训练各方面救灾力量的协调与配合能力;检验救灾预案及各项防灾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效果,找出漏洞,总结经验,反馈与救灾预案的修正及各项救灾措施的进一步修正;提高全社会的减灾参与,适时适地的开展防震减灾演习。

4结合地区特点,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我国地处世界最强大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地质构造复杂,活动频繁,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地震主要分布在五个地区:台湾省及其附近海域;西南地区:主要为、四川两部和云南中、西部;西北地区:主要在河西走廊、宁夏、天山南北两麓;华北地区,太行山两侧、汾渭河谷、京津地区、山东中部和渤海湾;东南沿海,广东、福建等地。所以可以将我国大致分为,中强震区和少震弱震区。

各个地区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是地区地震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我国的地震大多数是构造地震,次多水库地震、矿震等诱发性地震。构造地震的震源大都发生在地面iokm以下,是由地壳的构造运动引起的。一般来说,就人类现有的科学水平与能力,既不能消灭,也不能削弱。虽然有些国家曾试用断裂注水等方法使地应力逐步释放,而企图达到削弱地震灾害源强度的目的,但这也仅是在研究过程之中,如若考虑到我国地震的多发性和经济技术能力,类似方法的实用性是很小的,基本上是不可管的。震源的能量是通过地震波的形式传播而进行破坏的,人为阻止地震波的传播也是很困难的,基本上也是不可管的。地震的承灾体主要是构筑物破坏,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坏和引起次生灾害,这些通过工程防震和其他措施是可以保护和减少损失的,具有一定的可管性。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震;灾害;结构设计

地震是人类在地震区建筑结构设防与不设防,震后结果大不一样。要使工程建设真正达到能够减轻以至避免地震灾害,把握好抗震设计关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根本措施。 地震是人类在繁衍生息、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种可怕的自然灾害。强烈地震常常以其猝不及防的突发性和巨大的破坏力给社会经济发展、人类生存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功能带来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历史上各种自然灾害曾毁灭了世界各地52个城市,其中因地震而毁灭的城市有27个。地震之外的其它各种灾害,如水灾、火灾、火山喷发、风灾、沙灾、旱灾等毁灭的城市为25座。因此,地震占灾害总数的52%。可见地震灾害确系“群害之首”。研究表明,在地震中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房屋倒塌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约占95%)。无数次的震害告诉我们,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

另一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人口稠密,建筑物抗震能力低。因此,我国的地震灾害可谓全球之最。上个世纪,全球因地震而死亡的人数为110万人,其中我国就占55万人之多,为全球的一半。因此,粗略地说,我国的国土面积占全球的1/14,人口占1/4,地震占1/3,地震灾害占1/2。因此,建筑物的抗震设防问题是我国减轻自然灾害、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发展,特别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

1 震害多发点

地震作用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和复杂性,要求在强烈地震作用下结构仍保持在弹性状态,不发生破坏是很不实际的;既经济又安全的抗震设计是允许在强烈地震作用下破坏严重,但不倒塌。因此,依靠弹塑性变形消耗地震的能量是抗震设计的特点,提高结构的变形、耗能能力和整体抗震能力,防止高于设防烈度的“大震”不倒是抗震设计要达到的目标。

1.1 结构层间屈服强度有明显的薄弱楼层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在整体设计上存在较大的不均匀性,使得这些结构存在着层间屈服强度特别薄弱的楼层。在强烈地震作用下,结构的薄弱层率先屈服,弹塑性变形急剧发展,并形成弹塑性变形集中的现象。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13层蒸吸塔框架,由于该结构楼层屈服强度分布不均匀,造成第6层和第11层的弹塑性变形集中,导致该结构6层以上全部倒塌。

1.2 柱端与节点的破坏较为突出

框架结构的构件震害一般是梁轻柱重,柱顶重于柱底,尤其是角柱和边柱易发生破坏。除剪跨比小的短柱易发生柱中剪切破坏外,一般柱是柱端的弯曲破坏,轻者发生水平或斜向断裂;重者混凝土压酥,主筋外露、压屈和箍筋崩脱。当节点核芯区无箍筋约束时,节点与柱端破坏合并加重。当柱侧有强度高的砌体填充墙紧密嵌砌时,柱顶剪切破坏严重,破坏部位还可能转移至窗洞上下处,甚至出现短柱的剪切破坏。

1.3 砌体填充墙的破坏较为普遍

砌体填充墙刚度大而变形能力差,首先承受地震作用而遭受破坏,在8度和8度以上地震作用下,填充墙的裂缝明显加重,甚至部分倒塌,震害规律一般是上轻下重,空心砌体墙重于实心砌体墙,砌块墙重于砖墙。

2 抗震结构设计

较合理的框架地震破坏机制,应该是节点基本不破坏,梁比柱屈服可能早发生、多发生,同一层中各柱两端的屈服历程越长越好,底层柱底的塑性铰宜最晚形成。即:框架的抗震设计应使梁、柱端的塑性铰出现尽可能分散,充分发挥整个结构的抗震能力。

2.1 抗震计算中的延性保证

从用楼层水平地震剪力与层间位移关系来描述楼层破坏的全过程可反映出,在抗震设防的第二、三水准时,框架结构构件已进入弹塑性阶段,构件在保持一定承载力条件下主要以弹塑性变形来耗散地震能量,所以框架结构需有足够的变形能力才不致抗震失效。试验研究表明,“强节点”、“强柱弱梁’、“强底层柱底”和“强剪弱弯”的框架结构有较大的内力重分布和能量消耗能力,极限层间位移大,抗震性能较好。

综合大量实验研究成果,影响不同受力特征节点延性性质的主要综合因素有:相对作用剪力、相对配筋率、贯穿节点的梁柱纵筋的粘结情况。

2.2 构造措施上的延性保证

四川大地震实践证明,当建筑结构在大地震中要求保持足够的承载能力来吸收进入塑性阶段而产生的巨大能量,因为此时的结构在震中进入到一个塑性阶段,容易产生变形。所以,根据这种特点和抗震的要求,多发地震的国家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均要求按延性框架结构进行设计,所以建筑结构的设计必须保证结构局部薄弱区的承载力与刚度,保证了建筑构造的整体性,延性的增加也就提高了变形能力,这样可以减少地震的破坏性,提高了建筑的抗震能力。

在结构布置上,按扩大了的柱端抗弯承载力进行设计,理论上可将柱屈服的可能性减少,保证“强柱弱梁”的设计原则。但因各种原因,如梁的实际抗弯承载力可能增大,高振型使柱中反弯点的转移等综合因素影响,要使柱中完全避免塑性铰是困难的,同时为实现“强剪弱弯”的要求,保证塑性铰区域的局部延性,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构造措施来保证结构的延性,具体做法如下:

2.2.1 限制轴压比与纵筋最大配筋率合理的受力过程可明显提高构件延性,为实现受拉钢筋的屈服先与受压区混凝土压碎的破坏形态,以提高塑性铰区域的转动能力,规范限制轴压比与纵筋最大配筋率,同时对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也提出相应要求。

2.2.2 限制约束配筋和配筋形式。加密塑性铰区内的箍筋间距是很重要的一点,为保证“强节点”、“强柱弱梁”、“强底层柱底”和“强剪弱弯”的设计原则及塑性铰区域的局部延性,有必要加密塑性铰区内的箍筋间距,这不但可提高柱端抗剪能力,还可约束核心区内混凝土,对纵向钢筋提供侧向支承,防止大变形下纵筋压曲,从而改善塑性铰区域的局部延性。

2.2.3 限制材料。拒绝豆腐渣工程的第一关就是把握好材料质量,材料延性对确保构件(结构)延性极为重要。

3 结语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是我国大量存在的建筑结构形式之一,历年震害资料表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柱端与节点的破坏较为严重,其抗震设计中必须满足“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节点”、“强底层柱底”等延性设计原则和有关规定。在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设计的实践中,由于设计人员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尺度上,以及因地因人在结构选型、布置以及计算方法上相互差异较多而对设计产生较多的争议,抗震设计方法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5篇

日本是一个多火山地震的国家,处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的碰撞挤压带,且地形构造复杂,多为山地和丘陵,是个岛国,人口密度大,且经济发达,单位面积资产密度高。无论从自然地理还是人文地理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强震,面临诸多的不利因素,日本这个国家将会有极大的损失。但是由于他们对地震的研究与重视,具有相当丰富的应对地震灾害的经验,使得“地震之国”面临强震却比一般国家的人员伤亡等都要少,该国在地震防范与减灾方面有哪些独到之处呢?

地震的前兆与预报

虽然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等具有随机性,人类还无法控制,但自然灾害发生和发展的过程都具有自身的规律,理论上是可以认识和预测的。日本该国在地震可预测性之一灾害前兆的预测和预报这一方面就为地震的防范树立了新概念。该国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和健全了相对完善的地震监测与预报网,多次地震预报的成功,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地震的减灾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震前的应急预案

日本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本身国土上多火山地震,为了降低地震带来的威胁,日本政府对地震高度重视,结合本国地形构造复杂、人口密度大、单位面积资产密度大的国情实际,制定出了许多较为完善且合理的应急预案。一但发生地震,有关部门可以在30分钟内自动算出受灾规模,根据地震监测数据,政府可以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做出及时且较准确的救灾措施,有效的减轻地震所带来的损失。

国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日本本国社会经济基础雄厚,政治稳定,一般有足够的物力和财力来对本国国民进行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使日本国民在面临地震时,一般都会保持相对的冷静,懂得应急措施,清楚防灾紧急通道,在灾中自救和互救意识比较强。在日常时候,日本国民有防震的准备,家庭或公司通常都备有地震应急包等应急设施。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使得日本国民在面对地震灾害时,有效的降低了人身的易损程度,有效的降低了人员伤亡。

建设防震减灾工程

日本具有较发达的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使得日本在建设防震减灾工程这方面为世界树立了榜样。该国的房屋建设一般由相关部门严格的检测与规划、地理专业的地质堪测、建材的抗震合格性三大部分组成。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建造,有效的提高了日本房屋的抗震强度,能对地震灾情起到明显的“缩小”作用。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6篇

日本是一个多火山地震的国家,处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的碰撞挤压带,且地形构造复杂,多为山地和丘陵,是个岛国,人口密度大,且经济发达,单位面积资产密度高。无论从自然地理还是人文地理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强震,面临诸多的不利因素,日本这个国家将会有极大的损失。但是由于他们对地震的研究与重视,具有相当丰富的应对地震灾害的经验,使得“地震之国”面临强震却比一般国家的人员伤亡等都要少,该国在地震防范与减灾方面有哪些独到之处呢?

地震的前兆与预报

虽然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等具有随机性,人类还无法控制,但自然灾害发生和发展的过程都具有自身的规律,理论上是可以认识和预测的。日本该国在地震可预测性之一灾害前兆的预测和预报这一方面就为地震的防范树立了新概念。该国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和健全了相对完善的地震监测与预报网,多次地震预报的成功,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地震的减灾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震前的应急预案

日本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本身国土上多火山地震,为了降低地震带来的威胁,日本政府对地震高度重视,结合本国地形构造复杂、人口密度大、单位面积资产密度大的国情实际,制定出了许多较为完善且合理的应急预案。一但发生地震,有关部门可以在30分钟内自动算出受灾规模,根据地震监测数据,政府可以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做出及时且较准确的救灾措施,有效的减轻地震所带来的损失。

国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日本本国社会经济基础雄厚,政治稳定,一般有足够的物力和财力来对本国国民进行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使日本国民在面临地震时,一般都会保持相对的冷静,懂得应急措施,清楚防灾紧急通道,在灾中自救和互救意识比较强。在日常时候,日本国民有防震的准备,家庭或公司通常都备有地震应急包等应急设施。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使得日本国民在面对地震灾害时,有效的降低了人身的易损程度,有效的降低了人员伤亡。

建设防震减灾工程

日本具有较发达的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使得日本在建设防震减灾工程这方面为世界树立了榜样。该国的房屋建设一般由相关部门严格的检测与规划、地理专业的地质堪测、建材的抗震合格性三大部分组成。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建造,有效的提高了日本房屋的抗震强度,能对地震灾情起到明显的“缩小”作用。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措施

Abstract: through participating in the 2006 Yun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launched the improvement of rural housing security "residential security engineering", namely the rural residential earthquake safety project implementation, combined with their own work practice experience in strengthening residential earthquake seismic safety of rural, namely traditional wooden frame bearing system of residential housing wood structural seismic strengthening measures of housing, from the structure, damage mechanism analysis, the traditional timber-truss-bearing Chuandou wooden existing residential housing structure seismic strengthening, and puts forward some improving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anti-seismic performance.

Keywords: wooden structure housing; earthquake; reinforc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6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04-0000-00

一、 云南省木结构民居房屋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广大农村房屋多建于80年代中期,其中砖混结构房屋占 2.5%,木结构占(其中:砖木结构占8.5%;土木结构(木构架)占19%;其他70 %,抗震性能低于设防烈度的占85%,其中需要抗震加固的占72%,需要拆除重建的占28%。由于广大农村民房抗震性能较差,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尤为严重。面对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抗震加固任务重,点多面广。

传统木构架承重体系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是云南省广大农村及山区各民族(白族、彝族、纳西族、藏族、汉族等)最广泛、最基本的住房结构形式,是我国人民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有利抗震的木框架结构形式,但地震时破坏程度比其他结构形式严重,一般遭遇地震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的地震时,大多数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或倒塌。而云南省农村住房大多数分布在有地震须抗震设防的地区和边远山区,现有的多数住房不可能有正式设计和抗震指导条件,且大部分年久失修、节点连接差、布局不合理、建材质量差等导致抗震性能差,缺乏应有的抗震能力,大量房屋一震即倒,一震即塌。

传统木构架房屋结构形式主要有6种:二层三柱穿斗架式、二层五柱山墙穿斗架式、二层四柱穿斗架式、二层六柱山墙穿斗架式、单层穿斗架式、单层山墙穿斗架式六种。在当前森林面积日益减少,可用木材量紧缺的情况下,为了建房减少木材用量,农村新建房屋穿斗构架多采用二层四柱穿斗架式。

多年来,农村民居建设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抗震设防等环节都缺乏有效管理,致使农村民居建设质量低、抗震性能差,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是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二、 传统木构架承重体系民居房屋结构震害分析

传统木构架承重体系民居房屋结构是有利抗震的木框架结构形式,其绕度大,一般为单层或俩层,极少有三层情况,开间3~5间,屋面材料多为筒板瓦或小青瓦,楼面为木楼板,墙体材料多为土坯墙或土筑墙,墙厚40~90cm。通过对云南历史上最近几次大地震(通海7.7级、龙陵7.3级、丽江7.3级等)灾害调查统计分析,传统木结构虽然抗震好,但仍存在不利抗震问题。

地震时,地面竖向运动分量引起建筑物产生竖向震动、水平震动及鞭捎作用力。一是竖向震动对建筑物最高处震害最明显,对木构架房屋主要表现在瓦屋面、楼面、屋架及高出屋面的烟充等破坏;二是水平地震作用主要集中在节点上的水平集中力,对木构架主要表现在梁柱交接处节点位置;三是鞭捎作用主要对瓦屋面的局部、墙体局部破坏。地震力震害最大、破坏最强主要反映在节点处。所以加大节点加固是确保木结构整体稳定性的关键。(本文不考虑基础震害方面的影响,仅从上部结构震害考虑,提出加固措施)。

1、纵向稳定性差,震后木构架歪斜、变形或倒塌。一般木结构房屋不设地圈梁或地脚牵梁,所以柱基础稳定性差,整体刚性不足,同时纵向受开间布局影响,木梁、柱连接榫接部位容易脱节,榫头连接处榫头容易拨出,导致屋架整体纵向失稳,结构丧失整体性而造成的破坏是房屋破坏中最严重。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达柱截面积的40%以上,很大地削弱了柱垂直刚度。

2、外墙土坯墙或土筑墙,易倒塌,墙体与构架连接不牢靠,墙柱连接整体性差。墙体在楼层处、墙柱连接位置,由于墙体包柱、包梁导致墙体截面积最小、最薄弱,加之连接缺少拉结措施或拉结措施设置不但,没有很好的咬槎,地震时维护墙体容易倒塌,是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的主要原因。宜倒塌墙体部位主要集中在悬墙、大叉以上山墙、L转角墙位置。

3、木穿斗架在楼面处木柱断面削弱最大(削弱面大50%),地震时柱在楼面处容易扭断或折断造成穿斗架倒塌。由于穿斗在楼面处承重梁、连系梁、牵心梁等分别从前、后、左、右垂直交接在柱轴,与柱榫接相连,削弱了柱有效截面积,又无特殊处理接缝缝隙措施,所以该位置受地震力影响最不利的节点位置。该节点地震力复杂,主要承受柱子传来的轴向力、剪力和梁传来的弯矩、剪力作用, 受拉力、受扭转、受剪切、受轴压等破坏,造成一是脱榫,二是柱在该位置折断或扭断造成整体构架失稳倒塌。

4、柱与柱基(木柱与柱脚石)连接不牢,地震时柱与柱碓易错位,失稳,造成上部结构倒塌。由于传统木结构房屋施工中均无柱与柱脚有效连接措施,所有结构均为是柱直接落在柱脚石上,靠柱及上部荷载压力稳定。排架间,柱与柱跟部又无牵梁等水平方向固定,受地震力影响时柱失稳,构架歪斜或倒塌。

5、屋架受地震力影响瓦屋面滑落,屋面檩条脱落,是地震力破坏最普通的形式。当前农村土木结构房采用最多的是小青瓦、筒板瓦屋面构造,少数地区也有采用波形石棉瓦、镀锌铁皮瓦、木板、石板屋面。大部分瓦干铺或局部做浆铺在椽子上。受地震力影响瓦屋面下滑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三、 防治或减轻木构架承重体系房屋结构震害主要措施

针对木结构房屋抗震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抗震构造措施,增强抗震能力,结构加固要最大限度保证在设定的地震列度强度内地震来临时结构不倒塌,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目的。在对木结构房屋民房改造、抗震加固中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房屋的纵向稳定,提高房屋整体性 ,避免房屋构架纵向失稳。

(1)、在屋盖屋架大叉以上加纵向支撑。如在两端间及隔间中柱顶部加木剪刀撑或木斜撑,断面80×150木枋或角钢L5×45×45(剪刀撑或斜撑因地制宜可以用木材或角的的钢)。用d12×120自攻螺栓与木柱或正中挂枋连牢。确保地震作用力下屋架纵向稳定。

(2)、在木柱脚处加锁脚枋(地脚、地连系梁),断面木枋120×180,加强木柱脚处锚固(柱脚石以柱有可靠的连接)。对于外柱(走廊柱)可浇筑钢筋混凝土外包柱脚。

增强外墙墙体稳定,设置外墙与柱拉结措施,做到外墙体在地震时只能往外倒,不伤及室内人员,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1)、沿外墙内侧层高1/2处曾设木牵梁(断面80*100侧放)或顺墙板一道与木柱连牢,地震时使得外墙不往内倒。

(2)、维护墙体外侧采用铁丝、木牵梁、墙揽等与木构架进行拉结,提高墙与柱的整体结合性。

(3)、外墙在穿枋以上或三角屋架下弦以上的山间墙换用灰条墙、木板墙、花格墙等轻质墙。减轻墙体重力,可以大大减轻地震力造成的墙体损坏。

(4)、外墙外侧宜做粉刷,特别对既有外墙裂缝、脱落部位进行砂浆填实。

(5)、有条件的地方,宜将土墙改换为砖砌体或空心砖维护墙,新砌体砌筑时应该按照砌体抗震施工规范砌筑,切实做好抗震措施。

3、改进木骨架节点连接的构造,减少柱断面的消弱,曾强柱与挂枋、穿枋、梁等连接性能。

木穿斗架式结构分别从纵向、横向、树向节点处,将穿枋、梁、牵心、挂枋、承重木等与柱的连接改用铁件及螺栓与木柱连牢,防止地震力时榫的脱节。(见节点加固图9)

4、针对屋架受地震力影响瓦屋面滑落,屋面檩条脱落,的破坏形式。重点加强对屋架结构、瓦屋面的加固和固定措施。

(1)、屋面檩条扒钉、铁丝或螺栓与木构架连接;

(2)、小青瓦屋面全部换成有做浆实铺屋面,设置挂瓦条等防滑落措施的瓦屋面,防止受地震力影响时瓦屋面下滑造成的人员伤亡。

四、 结论

科学研究已经证明,地震是伴生地球的一种自然灾害,只要地球存在一日,地震就存在一天,时刻都威胁着人类,当前人类对地震的认知有限,无法预报地震的时代,面对地震灾害我们是无奈,如何把房屋建的坚固耐震,提高现有房屋抗震性能,是全世界科学家、工程界工程师的历史使命。探索现有农村民房构架抗震加固措施,提高广大现有民居房屋抗震性能,是当前农村民居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

地震属于 “天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房屋因地震倒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却是“人祸”,是因为我们在地震灾害来临前没有把房屋建好、加固好;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房屋倒塌,却是可抗力。新建房屋可以从选址、结构、材料等方面因势利导,已有房屋重点加固结构和维护墙体,提高抗震性能,切实制定增强木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引导村民自己的村庄自己建,自己的房子自己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高农村民居地震安全。针对不同房屋结构和农居经济条件,制定农房民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多套方案,着重解决抗震能力低的问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整合各种资源,统筹各方力量,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与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工作结合起来;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与全面提高农村综合减灾能力结合起来。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防震能力,也提高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全面提高农村综合抗灾防灾能力。是当前政府引导农村抗震的摘要措施。

所以地震安全房屋结构加固意义重大,对即有建筑震前加固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周光全 ,2008年云南地震灾害损失,云南省地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救援处 。

[2] 冯志成叶建成 赵正洪 ,云南农村抗震防灾建房指南,云南民族出版社。

[3] 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省建设厅编印。

[4] 大理州农村民居抗震防灾技术指南,大理州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办公室大理州土木建筑学会大理州规划建设局。

[5]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6] 王亚勇 , 汶川地震建筑震害启示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城市;地震灾害;抗震设防

Abstract: the city is the region where th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transportation center, is densely populated, wealth, building higher density, infrastructure and the lifeline project more developed regions, once the devastating earthquake happened in the city or near city, can cause serious casualties and economic loss. Therefore, the focus of the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disaster mitigation in the city. 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urbanization development, discusses the earthquake damage to the city, and from planning, site selec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strengthening modern urban seismic fortification key measures.

Key words the city; Earthquake disaster; Seismic fort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 TU973+.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作为一种自然现象,地震是不可避免的,但地震的灾害却是可以减轻的,城市的抗震设防就是非常有力也是非常关键的措施之一。现代城市一旦遭到大地震的突然袭击, 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此, 做好城市的抗震设防工作也是各国防震减灾基本对策中最现实可行的根本途径。抗震设防是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将受到现有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的限制, 以合理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防震减灾效益始终是抗震设防追求的目标。就当前的生产力水平来说, 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不失为城市抗震设防的明智之举, 但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学水平的提高, 城市抗震设防水平也必将会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一、分析城市与地震灾害

1、城市化进程加快

一是城市化发展特点。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世界各国都经历或正在经历这个过程。从城市来说, 城市作为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重点,是人流、物质流、信息流最集中、最活跃、最有生命力的地方, 是国家或区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通讯、信息的中心,具有人口高度集中、物质财富聚集、生命和生活活动集中、精神文明和文化遗产最多的特点, 它对国家、区域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在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加快, 人口继续向大城市集聚, 城市结构愈来愈复杂, 保障城市功能的各种生命线不断向外延伸, 且相互间依赖性更强, 也使现代城市将来更难以承受灾害事件的打击。二是城市化发展将带来新的灾害类型。随着城市的发展, 人类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城市受灾形态及其后果也随之发生变化。城市对小概率、低频度的巨大外力因素处于无防备状态, 加上城市中无灾害经历的居民增加, 更使得城市化进程越快, 就越会出现新的灾害。几十年前的城市地震与今天的城市地震灾害就不尽相同。例如 1976年唐山地震主要是建筑物倒塌造成的灾害, 而 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 不仅是房屋倒塌, 还有因煤气泄漏造成的火灾,2011年日本大地震更是引起海啸,继而引发火灾和核泄漏等灾害。那么, 若今后城市发生破坏性地震, 将会造成何种后果呢? 近期几次大地震灾害事件表明: 现代城市一旦遭到大地震的突然袭击, 就可能使城市生命线工程遭到致命破坏, 造成交通、通讯、信息中断, 电脑存儲资料丢失, 供水、供电、供气停止, 城市功能失效、瘫痪。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将使人类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成果毁于一旦。

2、典型城市震灾暴露出的抗震设防问题

一是建筑物不设防或设防水平偏低。二是建筑物选址不当。三是建筑物质量差。

二、分析城市抗震设防的重点问题

从国内外大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研究中, 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凡建筑在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建在活断裂带及其附近的建筑物、建在沿海岸边、江湖河岸边的建筑物,并且未经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或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设计施工的工程建筑物、未达到设防要求而又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老旧建筑物等等, 在突遭大地震袭击时, 均造成倒塌或遭到严重破坏。由此可见, 要做好城市抗震设防工作必须重点把好以下 五个环节。

一是合理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是防御和减轻城市地震灾害的重要一环。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时, 首先要对城市的地震地质背景, 如地震活动性、活动性断层, 进行调查,对地震危险性进行分析、分区, 然后把对各类建筑物、生命线工程进行震害预测的结果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如中心城区要避开地震危险地段, 活动性断层两侧不能规划重要建筑物等。要按人口密度、经济发展分布状况、市区建筑构造, 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改造和建设。市区的公园、绿地、道路、大型堤防的建设要形成“路、水、绿的防灾网络”, 确保在灾害发生时的紧急交通运输路线。城市各区功能作用分工明确, 形成若干个功能齐全的城市分中心。区域内要建设一定数量能抗火灾的不燃化或难燃化建筑物, 以满足 震时避震疏 散、抢险 救灾等需要。

二是认真把好工程场地的选址关。对一个城市来说, 或对城市的一座建筑物来说, 选择场地是十分重要的, 地震灾害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基条件的优劣, 因而把好建筑物场址选择关就显得格外重要。一般选址设防原则是: 选择潜在地震发生危险较小的地区;选择场地地震反应较小的地段;选择工程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地段;选择地震地质灾害较小的地段。新建工程如有选择余地, 应选在地震危险性低的地区或非地震区, 设法避开高烈度区。对那些无法选择到好的场地而不得不在较差的场地进行规划施工建设时, 必须对场地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三是严格遵循建筑百年大计, 抗震设计第一的原则。国内外多次地震灾害实例证明, 经过抗震设计的建设工程, 能有效抗御地震的袭击。把好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关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必须严格遵循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就抗震设防要求而言, 要根据地质环境、工程和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允许所有的风险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综合因素, 确定其地震发生概率水准和相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依据抗震设防要求, 综合考虑城市地址、建筑物场地地基处理、平立面布局、构件连接、材料施工要求等多方面的抗震设防问题。对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设计, 杜绝无证或违规设计。在设计图纸交付使用前要召开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评审会, 对图纸中涉及的抗震设防关键问题进行严格评审, 消除设计阶段中的震灾隐患。

四是切实加强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科学合理的抗震设计必须通过高质量的施工才能发挥作用, 因此把好施工质量关和把好抗震设计关显得一样重要, 也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环节。一个工程的抗震设计再好, 倘若施工质量存在重大隐患, 一经自然灾害袭击便会暴露出来,因此, 要把好施工质量关, 一方面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行为发生, 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大惩处工程施工中“蛀虫”的力度。

五是扎实做好老旧建筑物的加固改造工作。抗震加固是对未进行抗震设防或已进行抗震设防但达不到设防标准的建筑物进行结构补强以提高其抗震能力的措施。加固补强可使建筑物具备同设防烈度要求相一致的抗震能力, 当遭受相当于设防烈度的地震时,使建筑物不被破坏或不至于因毁坏结构而引起更大的灾害, 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已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后的抗震加固, 既是一种节约投资的有效办法, 也是目前多震国家和地区防震减灾工作常采取的措施。

三、结语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 它会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尤其是城市在遭到地震袭击时受到的破坏和损失更为严重, 因此各国都很重视城市的防震减灾工作。那么, 如何重视当代和未来城市地震灾害的防御问题, 运用高新技术, 抓住重点, 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抗震设防能力, 就成了各国防震减灾工作中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 考 文 献

[1] 丁仁杰, 卢振恒编著. 现代城市抗震设防安全. 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2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11篇

1.日本阪神大地震的灾后重建的计划和措施

1995年1月17日,日本阪神地区发生了里氏7.2级的大地震,造成几千人死亡,三万多人受伤,房屋毁坏超过十万栋,基础设施破坏严重,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千亿美元,这是日本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遭遇最大的一场自然灾害。日本在灾后不到一个月,日本政府就制定了相应的“阪神、淡路地震灾后振兴计划书”。其中包括灾后灾民自救重建支援计划、城镇重建支援计划、重建家园的政府计划,还有是对灾民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发展的指导计划等等。

具体措施有:

1.1立即采取临时性的紧急救援措施。

1.2按人群分类采取救助措施。

1.3采取加快灾区重建的长期措施。

1.4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重要作用。

2.日本地震灾后重建的经验和教训

2.1经验

2.1.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日本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龙头、包含52部法律的相当庞大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非常详细规定了灾前应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以及灾后的各种应对方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给防灾减灾运行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使得阪神大地震在灾后重建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2.1.2细致详细的重建规划体系日本在60年代就制定了《防灾基本规划》,并把它作为灾害来临时应对的基本规划。按照《防灾基本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地区防灾规划、业务规划。并要求受灾地区必须以《防灾基本规划》为纲,统筹协调,推进防震业务规划和灾后重建的科学规划。这样详尽的重建规划不仅有利于灾区灾后重建,也会对灾区产业空间布局产生很强的指导作用。

2.1.3完善的灾后救助体系自救、政府援助和社会救助是日本的灾后救助体系的三大块。灾民只要参加了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这就是自救;灾民在重建家园过程中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地震保险再保险和直接向灾民提供资金援助两种方式,即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就是除社会各界捐款救助外,金融机构也会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通过减少贷款利息、缓缴按揭贷款等来减轻灾民负担。日本的这一完善的灾后救助体系,大大减轻了灾民在重建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2.2教训

2.2.1综合性灾难和多种灾害并发的复杂局面下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日本政府的政策按照法律规定,决定的过程必须要经过各个部门的协调之后,才能自上而下地形成。因此,如果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官厅之间纵向分摊,会导致相互协调的能力非常低,工作也会缺少延续性,在大型的综合性灾害或者是多种灾害并发的复杂局面下,很难形成统一指挥调度来应对灾害事件,从而导致应对灾难的效率低下。

2.2.2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灾后重建不仅仅是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的恢复,最重要其实还有整个生态系统的恢复。日本在灾后重建时虽然是强调了生态先行,但却严重的忽略了土壤的污染治理。其实土壤污染主要有加油站、化工厂、化学药品的侵蚀,很多有害物质在地震泄漏时依然残留在土壤中,而且部分有害物质直接污染了地下水。由于日本灾后重建时的疏忽,使阪神大地震遗留下的地质污染问题,至今没能解决。

3.日本震后财政重建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日本灾后重建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对今后的灾后重建工作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作用。

启示一: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灾后重建体系,并着重于沟通协调。由于地震破坏巨大,为了使灾后重建工作能够及时、全面、有序的进行,中央政府应该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建立灾后重建机构。由最高指挥部统一规划并且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领导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灾后重建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监督。

启示二、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应急机制,提高灾害应对能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指导灾后重建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法律位阶,增强法律效力。同时加强对防范灾害的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长效应急机制,防患于未然。

启示三、重视心理重建,增强人文关怀。当地震过后进入漫长的重建过程时,灾民们的心理恐惧感、孤独感和被抛弃感会变得越来越强烈,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委派专业心理救援人员指导灾民进行心理重建,除了心理门诊、小组交流、热线电话等传统心理治疗方式外,也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工具,尤其是电视直播、互联网、短信息等新型传媒技术。

启示四、制定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将是一项时间跨度长、资金投入大的艰巨工程。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以保障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政府应加大统筹和引导地方财政、社会捐赠、对口支援、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减轻受灾地区人们的负担。其次,加大灾区的信贷支持力度,调整受灾地区的贷款限额,优先发放为灾区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的贷款,优先支持关系到灾区民生的项目。

启示五、组织建立多元化的巨灾保险制度。截止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地震保险等等市场化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说对于各种灾害缺乏风险分担和转嫁渠道。可以借此地震灾害,探索和建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还要扩充灾害保险制度的容纳范围,并且完善灾害防范体系,增强我国面对灾害时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防震减灾地震措施

中图分类号:TU8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目前以人类科技的发展程度尚不能阻止地震的发生。但是,我们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尽可以的预测地震来临,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地震烈度是距震中不同距离上地面及建筑物、构筑物遭受地震破坏的程度。我国将地震烈度分为12度。3度,少数人有感;4—5度,睡觉的人惊醒,吊灯摆动;6度,器皿倾倒,房屋轻微破坏;7—8度,房屋破坏,地面裂缝;9—10度,桥梁、水坝损坏,房屋倒塌,地面破坏严重;11—12度,毁灭性破坏。

2008年5月12日一场大地震突如其来,震惊世界,山崩地裂,江河改观,受灾最重的是川西北。大量的建筑物倒塌损毁,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学校建筑的完全损毁、学生的大量伤亡令人心痛,刻骨铭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这次地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在人口稠密区发生的一次震级为8.0级、震中烈度可达11度的毁灭性特大地震。它的破坏性相当于约1000个两万吨TNT原子弹的能量,加上震源深度为10-20公里,属于对建筑物破坏很强的“浅源地震”。其中倒塌的房屋就多达778.9万多间,北川县城,汶川县映秀镇等部分城镇遭到了毁灭性破坏。面对如此巨大的灾难,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一、地震介绍

地震大致可分为自然地震与人工地震 (如:核爆) 。一般所称之地震为自然地震,依其发生之原因又可分为, (1)构造性地震(2)火山地震(3)冲击性地震 (例如,陨石撞击) 。其中又以板块运动所造成的地壳变动 (构造性地震) 为主 。由于地球内有一种推动岩层的应力,当应力大于岩层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岩层会发生错动 (dislocation),而这种错动会突然释放巨大的能量,并产生一种弹性波 (elastic waves) ,我们称之为地震波 ( seismic waves) ,当它到达地表时,引起大地的震荡,这就是地震。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目前人类尚不能阻止地震的发生,所以做好减震防灾的方法措施必不可少。以下列举几方面减震防灾的措施进行了论述。

二、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新西兰南岛2010年9月4日发生里氏7.1级地震,仅造成2人受伤。专家认为,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新西兰国民防灾抗震意识强。该国建筑的抗震能力和安全监管体制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归纳起来就是:轻木结构,重要建筑有隔震;房屋质量,加强立法严追责;防灾教育,遇震不慌之应对。更为重要的是,新西兰还建立了完备的建筑物质量追责体系,一旦事故发生,将按《建筑法》和建筑规范严格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国也是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当灾难来时,质量过硬的建筑能够成为公众的庇护所,保护人的生命,而那些豆腐渣工程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伤亡。我国在建筑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尤其在乡镇和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对建筑抗震不够重视。同时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仍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当然,建立完整的制度法规、改善建筑行业并非一日之功,需要逐步推进。

三、重视农村住房建设多次震真害表明,乡镇农村房屋倒塌比较严重。目前,我国农村建房基本上是以自建为主,尚无较完整的建筑和设防标准,农村建房总体上处于政府监管的范围之外,缺乏强制性标准和统一规定。农村房屋使用的材料,除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外,一般使用砖、石、土坯等材料垒建,就地取材为主,房屋结构不规范,抗震性能差,加上缺乏必要的对地基基础、地基承载力等方面的勘查,遇上地震,特别是临近震中的位置,这些房屋绝大部分都会倒塌。因此对农村建房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将其纳入抗震设防标准体系,改变重城市、轻农村,重当前、轻长远的不足。

四、加强宣传教育。

农村长期存在防震抗震知识不足,对建房质量认识不能到位,采用科学、灵活、及时有效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将农村住宅建设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庄和农户,使广大农民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的自觉行动,增强市民防震意识。5、加强监管,保障农村民居抗震质量。把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工程审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管理环节中,加强监管,确保抗震设防质量。

五、做好震后自救和互救工作 震后自救。地震时如被埋压在废墟下,周围又是一片漆黑,只有极小的空间,你一定不要惊慌,要沉着,树立生存的信心,相信会有人来救你,要千方百计保护自己。地震后,往往还有多次余震发生,处境可能继续恶化,为了免遭新的伤害,要尽量改善自己所处环境。此时,如果应急包在身旁,将会为你脱险起很大作用。 在这种极不利的环境下,首先要保护呼吸畅通,挪开头部、胸部的杂物,闻到煤气、毒气时,用湿衣服等物捂住口、鼻;避开身体上方不结实的倒塌物和其它容易引起掉落的物体;扩大和稳定生存空间,用砖块、术棍等支撑残垣断壁,以防余震发生后,环境进一步恶化。 设法脱离险境。如果找不到脱离险境的通道,尽量保存体力,用石块敲击能发出声响的物体,向外发出呼救信号,不要哭喊、急躁和盲目行动,这样会大量消耗精力和体力,尽可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或闭目休息,等待救援人员到来。如果受伤,要想法包扎,避免流血过多。 维持生命。如果被埋在废墟下的时间比较长,救援人员未到,或者没有听到呼救信号,就要想办法维持自己的生命,防震包的水和食品一定要节约,尽量寻找食品和饮用水,必要时自己的尿液也能起到解渴作用。 震后互救。 震后,外界救灾队伍不可能立即赶到救灾现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更多被埋压在废墟下的人员,获得宝贵的生命,灾区群众积极投入互救,是减轻人员伤亡最及时、最有效的办法,也体现了"救人于危难之中",的崇高美德。 抢救时间及时,获救的希望就越大。据有关资料显示,震后20分钟获救的救活率达98%以上,震后一小时获救的救活率下降到63%,震后2小时还无法获救的人员中,窒息死亡人数占死亡人数的58%。他们不是在地震中因建筑物垮塌砸死,而是室息死亡,如能及时救助,是完全可以获得生命的。唐山大地震中有几十万人被埋压在废墟中,灾区群众通过自救、互救使大部分被埋压人员重新获得生命。由灾区群众参与的互救行动,在整个抗震救灾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抗震设防;减灾对策

引言:近一个世纪以来共发生6 级以上地震近800 次,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地区达国土面积的60 % ,全国2/ 3 的百万人口城市位于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区。包括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的城市作为经济政治文化、交通中心等高度集中,一旦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其损失将不可估量。城市防震减灾工作举足轻重,因此,探讨如何开展城市防震减灾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城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特殊性

城市防震减灾的特殊性是由于城市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它们是一个区域范围内工业、商贸、交通、通讯、科技文化教育等等都比较发达,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历史地震表明,地震发生的地区环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差异悬殊,城市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城市化速度最快的国家,全球5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1/ 4 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向城市,同时,受土地资源的制约,城市不断向高、大、密的方向发展,城市建筑物密集度增加,城市生命线愈加复杂,城市若遭受震灾,损失也将越来越大[1]。

1976 年7 月唐山7.8 级地震,发生在工矿业发达的地区,3.2 万km2受灾,24.2 万人死亡,16.4 万人受伤,经济损失近百亿元。2008年汶川8级强震猝然来袭,共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10个省市的417个县(市、区)、4667个乡镇、48810个村庄受灾,总面积接近50万km2 ,其中极灾区和重灾区面积达1312km2。汶川地震共造成遇难者人数近7万人,受伤3.8万人,失踪1.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人民币。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现代城市一旦遭到大地震等灾害的突然袭击,极易造成居民大量伤亡, 使整个城市的交通、通讯、水电、燃气等城市生命线瘫痪,随之陷入恐慌和混乱中,而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也将极难开展。

我国在“十五”时期颁布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 ―2020 年) 》提出我国防震减灾的发展战略是“以大城市和城市群地震安全为重中之重,实现由局部的重点防御向有重点的全面防御拓展”,再次将城市确立为防震减灾重点[2]。城市是否能健康、安全、稳定地发展,关系着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更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加强城市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措施

2.1加强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面对近年来严峻的地震灾害,需要国家地震有关部门、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科学预防和应对灾害,需要通过灾害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唤醒民众的灾害、防灾意识,使民众懂得如何科学应对,减轻灾害乃至避过灾害。因此,我国的防灾科普教育,不仅在提高全民的科学技术素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预防减轻各种自然灾害方面更有现实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地震系统的各级领导对于防震减灾的科普教育工作日渐重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的成绩和效果也日益显著。一方面是由于《行动纲领》、《科普法》等法规的推动,另一面需要各地震部门,应该直接面对社会公众,进行各种新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全民防震减灾教育,建立长效的防震减灾宣传机制,使防震减灾工作警钟长鸣。

2.2搞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作为震前的预防措施,如何去防御地震成了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根本。破坏性地震引起的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倒塌、破坏,以及相伴生的次生灾害是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据统计,世界上130 次巨大的地震灾害中,90 %~95 %的伤亡是由于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可见,如果房屋建筑没有进行抗震设防的话,也很难保证在破坏性地震面前就做到不伤亡、少损失。因此,提高房屋抗震能力,加强抗震设防标准,是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关键。

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务院条例,有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行业规章。同时具备较完善的建筑抗震各项标准体系,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可见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关键在于落到实处。也只有环环相扣,落实到位,才能真正实现房屋建筑“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只有各相关部门只有密切协作,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在地震时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减小损失。

2.3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是防灾措施的重要内容,城市是人口、建筑物密集的区域,地震发生后,为了确保救灾工作高效进行,确保人员能快速撤离于安全地区,规划出避震路线通道和避难场所是城市防震减灾的主要对策之一。这些地方应当不受地质灾害或周围可能出现塌陷物影响的空旷地域, 而且应该具备一般临时居住的生活条件。首先合理控制城市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二是疏散路线要通畅。在设计和改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道路要宽阔,在必要地段建造桥梁,增加城市的对外通道,形成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在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如影剧院、图书馆、办公大楼、商场、车站等应设置宽敞的安全出口和明显的人员疏散标志,引导人员快速定向流动,避免造成混乱、拥挤、堵塞等事故。在城市中面积开阔地、高大建筑、高架电线、地下管线较少的地区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这些场所可以是城市中的广场、公园、绿地、室外体育运动场所等避震安全地带,应力求均匀分布,并保证居民在地震等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到达的场所。要更多的考虑防灾要求所需要的基本建设,这是亟需加强的方面[4]。

2.4积极开展城市地震应急演练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进一步做好严峻形势下的防震减灾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在地震中逃生自救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将地震应急演练融入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宁可备而不震,不可震时无备。社会各级部门,如学校、医院等都应在政府的正确组织领导下,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 分工明确, 各负其责。成立地震科普教育领导组,全面协调地震、教育、卫生、消防、广电等部门。地震部门应编写科普教案,起草演练规范, 提出演练要领与步骤。医护人员应在演练现场对参演人员进行自救互救环节进行培训。消防人员讲解灭火逃生注意事项、灭火器材的应用等。广电部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 通过实例向社会宣传。要求从实战出发, 假戏真做, 充分体现实战性和突然性。按照“地震警报―就近避震―紧急疏散―避难场所集结―被压人员的搜救―自救互救处置”等几个环节进行。此外,社区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单元,建立一支反应迅速、训练有素、突击力强的志愿者队伍,可以在强烈地震发生之后,专业救援队伍未到来之前,在第一时间内开展有效地自救互救,从而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建设城市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科学、合理的。

2.5提高城市周边地震台站监测力度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对地震信息和地震前兆信息进行连续或定期的科学监测,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和地震影响的准确测定能够极大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破坏和损失。因此,必须加强监测预报科研队伍建设,加强对地震预报工作的研究,完善预测预报机制,并在城市及其周边更加合理的布设强震动仪、应力仪等专业设备,提供有效数据,为我们的监测预报研究提供良好前提,为在不久的将来攻克地震预测这一世界难题积累高质量的数据基础。

3.结束语

城市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城市的特点决定了城市地震灾害的特殊性、严重性。而随着城市规模的的迅速扩大,单位面积人口和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也可能呈指数上升。城市对社会稳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抓住重点、落到实处,才能全面提升城市的防震减灾能力。提高全民对城市防震减灾的认识,保障我国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骆艳欣.城市防震减灾对策的探讨[A].防灾技术高等专科技术学报,2005.

[2]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 ―2020 年).[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6.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基础建设为主要抓手,切实贯彻中央、省、州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全力推进防灾减灾事业向深层次、宽领域、高水平发展。

二、工作计划

(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应对自然灾害安全检查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对非煤矿山企业逐一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对防洪设施、采场边坡、尾矿库坝体及下游人员设施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对矿区安全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制度,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防范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会同国土局,了解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情况,对处在地震活动带、山区、河谷等易发生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矿山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真正把防范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全面排查整治灾害隐患

在汛期等重要时期,积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深入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深入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工厂等各类公共场所,对地质灾害防御、消防、抗震防雷、卫生防疫、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环境安全等重点领域,进行实地检查。同时,根据排查结果,区分轻重缓急,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逐个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深化公众对防灾减灾工作的认知度

(一)抓重点,利用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抗震设防宣传进企业,增强企业抗震设防的责任意识,规范施工。

(二)抓机会,建筑抗震设防宣传进头脑

结合“5.12”防灾减灾日活动、“4.18”地震日的宣传,以地震灾害实例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地震灾害常识、防灾避震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公众应对和处置地震突发事件和地震谣言的能力和水平。

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范文第1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抓防震减灾就是抓经济建设的发展意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进一步健全完善防震减灾责任机制,强化震情第一观念,加强震灾防御基础,提高地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能力,为建设“幸福*、平安*、和谐*”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采取措施,落实防震减灾工作任务

(一)强化震情监测措施,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1、加强地震震情监测。充分发挥地震部门专门监测、各乡镇宏观观测、社会公众群测群防的作用,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组织前兆异常落实判定、震情上报、震情灾情速报,对破坏性地震提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提高预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有效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奠定基础。

2、强化震情信息网络管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管理,做好系统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保证地震速报及时准确、信息传递快速高效。积极争取上级地震观测和技术改造项目,努力推进现代化地震观测台网建设,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科学的监测预报系统。

3、加强“三网一员”建设。严格执行《*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群众性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在各乡镇、各部门及街道居委会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建立县、乡、村“三网一员”群测群防工作网络,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震害防御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4、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增强工程抗震能力,防患于未然,是防震减灾工作的第一要务。依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防震减灾执法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从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监督管理、过错追究等方面,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县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配合,从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三个环节上严格把关,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符合设防标准。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检查,按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值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确保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5、抓好城乡规划建设,切实提高城乡建设工程抗震安全能力。一是科学制定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按照城乡建设抗震防灾标准和规范,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严禁在地震断裂带规划建设开发区、学校、医院、居民小区、村庄居民点和工业设施等项目。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工程改造,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标示牌,预留水源、厕所等公用设施和避险救生设施。城市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500米;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2?3公里。二是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人员密集、自救能力较弱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一律采用框架结构,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抗震设防标准由丙类提高到乙类或抗震设防裂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度,推广使用新型轻质墙体材料、轻型屋面和轻钢结构体系。新建中学校舍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农村新建小学校舍原则一层。对各类新建项目,特别是新建的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会议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居民住宅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三是全面提高农村住房设防标准。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与抗震能力调查,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加快危房改造,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建立农村防震技术服务网络。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地震局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的抗震设防技术指导,推广使用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技术,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建设施工质量,确保乡村民居抗御5.5级左右地震的目标。四是全面开展各类建筑抗震设防大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各类建筑抗震设防大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建筑物,特别是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会议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居民住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等工程的抗震设防问题,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抗震设防加固、实施搬迁或异地重建。

6、深入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重要工作,列入日程,制定计划,常抓不懈。要结合各类纪念日,尤其是“5.12”汶川大地震、7.28唐山地震纪念日,通过发放地震知识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组织各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的方式,进行防震减灾系列宣传活动;地震、科技、科协等部门要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五进”(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通过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竞赛、防震减灾科普讲座等活动,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全县地震救援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7、建立健全地震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委会联络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组成的地震应急救援管理组织体系。

8、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地震震情、国家防震减灾政策要求,及时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充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完善抢险救灾、通讯保障、工程抢修、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后勤供应、地震情报、宣传教育、震害评估十个抢险救灾专业组的工作措施。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及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街道、乡镇、社区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9、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县公安、建设、地震、民政等部门和消防、武警部队联合组成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和志愿者等基层地震应急队伍;村(居)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组建志愿者队伍。加强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管理,开展培训和演练,形成应对地震灾害自我保护、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

10、加强地震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依托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震情灾情信息获取、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公告、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同时,调查掌握全县自然条件、行政区划、人口分布、经济发展、建筑物主要类型和特点等情况,收集厂矿企业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应急基础数据库,为地震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1、加强地震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根据《“*”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规定,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地震活断层,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县城要严格功能分区,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空地等规划建设避难场所;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建设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震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要保障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

12、加强地震灾害灾情信息速报。建立全县地震信息速报网络。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要设立地震灾情速报员,制定灾情速报制度,明确信息报告内容。同时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群众及时报告地震灾情相关信息。按照国家地震信息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科学、慎重、准确地宣传地震信息。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13、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地震干部队伍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精干高效。

三、加强领导,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顺利推进

14、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根据《*县地震应急预案》(永政发[*]10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修订本系统、本部门的防震减灾对策和地震应急预案,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并负责本系统的防震、抗震和救灾工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15、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把防震减灾工作融入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过程,强化县、乡、村三级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重点加强企业、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学校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确保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6、认真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的统一部署,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县地震、建设、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全县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的制定要坚持有利于防震减灾事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和取得减灾实效,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国务院提出的建立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和紧急求援三大工作体系的要求。同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计划时,也要充分考虑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

17、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联动机制。充分整合全县各种行政资源,建立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防震减灾联动机制,明确防震减灾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职责,实现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同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区等组织及志愿者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防震减灾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