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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差异;音乐美学

基于音乐美学角度,富有的思想与价值的歌曲,不仅是高雅艺术,也是富有美学韵味的艺术。不同国家由于文化特征的差异,其歌曲艺术的表现形式也不同,但表达情感是共通点。中西方音乐美学在思想内涵、演唱方法、思维模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的相同点

1.1重视创作形式

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在创作形式方面存在着共同点,均重视改编民歌。西方艺术歌曲是基于本国民歌发展而来的,我国的艺术歌曲则是受西方文化影响,在发展传统文化的同时加强民族音乐的研究,使得我国的民族音乐得以发展。在民歌创作方面,西方以美声唱法为主,譬如《我的太阳》《友谊地久天长》等,这些作品被广泛的流传。而我国本身是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歌演唱的形式较多,以民歌为主题的代表作包括《玛依拉》《在银色月光下》等,是基于民歌进行改编的。

1.2重视织体调性的创作技巧

中西方艺术歌曲重视伴奏织体的创作技巧,因为伴奏织不仅能够使得歌曲的情感更加的丰富,同时能够烘托歌曲的气氛,展现和声的优美之处。西方艺术歌曲多以浪漫的旋律为主,发挥伴奏织体与调性的作用,使得歌曲的艺术情感更加的浓郁,代表作包括《菩提树》与《魔王》等。与此同时,中国的歌曲创作者也重视旋律伴奏的创作,多采用民族调性的织体,进行歌曲写作,极具本民族特色,代表作包括《茉莉花》与《教我如何不想他》等。

2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的差异分析

2.1美学思想上的差异

由于地域环境以及人文环境不同,使得中西方艺术歌曲的美学思想存在差异。中国音乐美学思想在不同时期的发展不同,最早起源于西周,受礼乐思想的影响较深。在春秋战国时期,受百家争鸣的文化思想影响较深,观点迥异的音乐美学思想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中国音乐美学思想也深受儒家与道家思想的影响。但是由于受到封建统治思想的制约,使其处于保守发展状态。

而西方音乐美学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西方音乐美学在中世纪时期,受宗教思想的禁锢,在近文明时期-20世纪期初,才得以发展。音乐成为专业学科,是以“五线谱”的出现与应用为标志,伴随新美学思想的出现,使得西方音乐艺术得以快速发展,西方美学思想呈现批判创新的发展态度,重视联系具体作品,以解决作品中的审美问题。

由于时代背景与文化的差异,影响着作曲家们的音乐视角与审美情感。以中国的《玫瑰三愿》和西方的《野玫瑰》为例作比较:这两首歌曲均是将玫瑰花作为创作素材,其中《玫瑰三愿》这首歌曲是以“淞沪会战”为创作背景,歌曲表达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情。采用小提琴与钢琴作为伴奏,旋律以淡雅宁静为主,弥漫着忧郁的情绪,而作品《野玫瑰》是歌德根据德国的一首民谣改编的,作品具有浪漫主义情怀,旋律较为明亮简洁,内透着欢快活泼。

2.2歌曲演绎方法上的差异

歌曲的演绎方法最能体现歌曲的情感内涵,不同的演绎方式与方法,则会给观众带来不同的感受。西方艺术歌曲多为美声唱法,注重胸腔共鸣发声,采取科学的发声方式,演唱时追求感情细腻,声音较为宏大,并利用声音来描绘作品的意境。美声唱法咬字较为靠后,需要演唱者做到气息流畅,咬字圆润,善于运用声音的穿透力,来展现歌曲作品的欢快情绪。中国艺术唱法融合了美声唱法与戏曲唱法、民歌唱法等,歌词咬字的位置相对靠前,利用喉咙的上下移动,来调整歌曲的声音,注重淡雅,追求高洁的艺术意境,这与我国民族歌曲的审美相符,譬如:作品《玫瑰三愿》的演绎,注重旋律强弱的变化,歌曲的整体速度较慢,演唱者不仅要表现出女性柔情的一面,还需要确保音色统一。

2.3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第一,思维方式的差异分析。中国音乐作品审美观念注重感性思维,不受固定思维观念的拘束,属于非逻辑性思维。中国歌曲作品讲究意境美,歌曲追求的深远意境,能够给人遐想的空间,使个人的思想情感能够得以升华。而西方音乐审美思维方式则重视科学与逻辑思维,在20世纪前,由于西方在包括心理学、数学、生理学等领域的发展,使得西方音乐思维方式,也朝向科学与逻辑思维方向发展。在创作作品时,创作者重视调式和声的合理布局,以及伴奏织体技巧的使用,其作品多崇尚理性思维,歌曲结构鲜明,且技法细致,多数艺术歌曲作品中,大胆采用了调式和声。

第二,以歌曲作品为例分析。以中国的《玫瑰三愿》和西方的《野玫瑰》为例做对比分析:作品《玫瑰三愿》采取单二部曲式结构,共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使用的是E大调,这部分的旋律优美,但略一丝伤感,主要对绽放的玫瑰其绚丽多彩的形象进行刻画,而另一部分,采用关系小调#c,进行调性调整,旋律逐渐增强,将歌曲推向高潮来描述玫瑰花,同时抒发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许,使得歌曲耐人回味。而舒伯特的《野玫瑰》是采用调试和声,在转调与变和声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作品共由三段歌词组成,采用的是G大调,歌曲旋律悠扬,富有逻辑性,歌曲将前4小节,作为创作主题动机,贯穿于歌曲的全部,其曲调明亮且流畅,同时,使用临时升降记号来转换调性,旋律多采用四度与六度跳进,歌曲中的钢琴伴奏旋律较为简洁。至于歌曲的间奏与尾奏,多使用顿音与装饰音,作为写作手法,营造活泼的气氛。

2.4创作方式上的差异

就音乐作品的创作方式而言,中西方音乐审美艺术存在差异。中国音乐作品的创作方式具有集体性与一体性,多数作品不是作曲家的个人行为,而是凝聚了多人的共同创作思想,作曲家还需身兼作品歌唱者或演奏者的双重或多重角色,与此同时,作品演奏或者歌唱过程具有即兴性。然而西方音乐作品创作具有个体性,其一度与二度创作是分离的。而且西方歌曲作品主要是作曲家的个体劳动,具有较强的个性化特点,作曲家不需要兼顾演奏家的职能,只需完成乐谱创作即可;再则,中国音乐作品强调意境与气韵,追求创作妙趣,作品较为含蓄与婉转,而西方音乐作品则带有浓烈的宗教气息与道教色彩,作品表现形式较为固定,作品具有神圣感。西方后期作品更多融合了生活气息,使得作品的表达更加直白与强烈。

本文基于音乐美学视角,对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差异做以了简要的论述,试图强调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差异主要表现在美学思想差异、歌曲演绎方法差异、思维方式差异、创作方式差异等方面,以帮助受众更好地理解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趣味的区别。

参考文献:

[1] 王健.从音乐美学视角看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差异——以黄自《玫瑰三愿》和舒伯特《野玫瑰》为例[J].艺术百家,2015(05):228-229.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2篇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中西方文化;差异

1前言

全球化促进了“跨文化交际”的发展,“跨文化交际”一词最早在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霍尔的《无声的语言》中出现,指文化背景各异的人们之间的交际活动。不同的民族因独特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地域环境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体现在思维方式、交流方式、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给“跨文化交际”带来的天然的屏障与阻碍。文化价值观和行为文化特征是国际间“跨文化交际”的主要内容,结合当前“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误解和冲突,接下来笔者将从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两个方面出发多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做一详细分析,并探寻有效解决文化交际冲突的方法途径。

2中西方思想观念上的差异

2.1思维方式的差异

中西方在对待事物的理解和看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内在的表现在中西方思想观念的差异。我们中国的思维方式在注重直接感受的基础上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认识过程,而西方的思维方式恰恰相反,西方的认识过程是从具体到一般的过程。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还体现在认识的模式上,中国素来重视“天人合一”,即人的发展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性思维中国认识世界的基础;西方在自然科学的指导下,建立了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的关系,保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独立发展等西方观念体现出了西方的个体性思维。

2.2价值观念的差异

有学者提出“跨文化交际”的核心是价值观念,要想实现跨文化交际的真正发展,必须正确认识中西方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在家庭观念上,中国传统的家庭有浓厚的家族观念和血脉观念,家庭内部长幼有序、辈分有别。但是在西方的家庭中,儿女18岁后就离开父母,对父母也不承担赡养的职责。在对待个人隐私上也存在很大差异,中国人注重团结和坦诚,隐私观念比较薄弱,而西方人比较注重个人隐私的问题,贸然问一名西方女子的年龄,会引起西方女子的极大反感。

2.3法律观念的差异

法律是在文化土壤中盛开的鲜花,不同的文化催生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中西方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法律观念的差异上。中国注重“以和为贵”和“家和万事兴”,打官司在中国人的意识里是有伤和气和不光彩的事情,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由于缺乏明确的公共意识,法律的执行也要依靠道德的规范。西方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浓厚,法制精神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西方法制化国家里有一个著名的例子,一所大型商场因建筑不恰当形成旋风致使老人摔倒,商场被告上法庭,老人获取了高额赔偿金。

3中西方日常生活中的差异

3.1风俗习惯的差异

在跨文化交际中要十分重视中西方文化在风俗习惯上的差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尴尬和误会。“狗”在中国的语言环境下多用于贬义,影射坏人、笨蛋或背叛的人,如“狗东西”、“狗屁不通”和“走狗”。但是西方的语言环境下,从“a luck dog”中即可看出与中国的“狗”意象就有不同的象征意义。再如中西方在数字使用习俗的也存在很大差异,中国人喜欢偶数,例如“好事成双”“十全十美”等都寄予了中国人的美好愿望,而在西方国家了人们偏爱奇数,认为单数是吉利的数字。

3.2交往习惯的差异

跨文化交际加深了国际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强调了把握中西方交往习惯的差异的重要性。首先在称呼上,中国重视“长幼有别”,所以不能直呼长辈的姓名,而在西方亲属之间直呼姓名是亲切和礼貌的表示。其次在见面问候时,中国人为了表达自己的关心之意,常常说“你去哪里?”或“你吃饭了吗?”,而面对西方人“你去哪里?”明显冒犯了他人的隐私,“你吃饭了吗?”西方人会误解为你要请他吃饭。最后再告别用语上,中国人注重表达自己的关心和感激,例如在告别时说“多谢您的指点,学生我受益匪浅!”,而西方在告别时多说“Happy talking to you !”来表达自己对他人的欣赏之意和交往过程的评价。

3.3教育方式的差异

教育方式直接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在教育方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中国对孩子进行教育的目的着眼于未来找到一份高薪、稳定的工作,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在这一教学目标的指导下,片面注重学生的成绩高低,忽视了学生的全面、综合发展。此外,中国孩子缺少必要的社会教育,造成社会使用能力比较低。目前,中国教育不断进行素质教育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西方的教育重视孩子多元化的发展,希望通过教育培养出具有自由民主精神和探索精神的人才,在教育目标和教育方式上与中国的教育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3饮食文化的差异

“民以食为天”,中西方在饮食文化上的差异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具有悠久的饮食文化,对食物强调“色、香、味、意、形”俱全。中国人习惯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吃“团圆饭”,中国人的饮食工具“筷子”成了中国饮食文化的形象代表。西方人在饮食上追求简单和营养,十分重视进餐礼仪。西方人出于卫生的考虑,在进餐是实行分餐制,以“刀、叉、匙”为饮食工具。

4在中西方文化差异下实现跨文化交际的途径

4.1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深中西方之间的沟通了解

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深中西方之间沟通和了解,是在差异下实现共同发展的根本途径。文化没有贵贱之分,跨文化交际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世界人民之间的平等交流和共同发展,在文化交流中,我们中西方要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尊重对方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最终实现世界文化的多元化。

4.2在坚持入乡随俗的原则上提升和完善自我

“入乡随俗”是跨文化交际过程避免出现误会和尴尬的有效方法,实现“入乡随俗”的前提是了解西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即通过交流和学习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文化素养。有效的语言交流要考虑特定的语境和交流环境,如见到中国朋友仍旧以“你吃饭了吗?”的形式打招呼,见到西方人则说:“How are you !”此外,跨文化交际者要汲取世界文化营养,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交知识和社交技能,扫除跨文化交际中的文化阻隔和文化障碍。

5结语

综上所述,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主要体现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交往习惯、饮食文化等方面,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和完善自身文化素养是扫除文化差异障碍的有效途径。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中西方的文化不断交流和碰撞,跨文化交流促进了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和共融,中西方的文化差异最终也将在跨文化交流的过程中逐渐消失。

参考文献:

[1]董芳.跨文化交际背景下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比较研究[J].理论观察,2012(4)

[2]邵彤.中西方社会文化差异在跨文化交际中的表现[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黄耘.中西方文化差异对跨文化交际的影响[J].南方论坛,2010(3)

[4]陈星伊.论跨文化交际中的中西方文化差异[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4)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务谈判 思维差异 对策

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

作为一种长期的文化积淀,思维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西部高山纵横、东部丘陵起伏。此外中国三面陆地,一面环海,北面多沙漠,西北、西南均为难以跨越的高原地带。封闭的大陆型地理环境使中国人的思维局限在本土之内,喜欢“以史为镜”。这种内向型思维导致了中国人求稳好静的性格,对未知事物缺乏兴趣,易形成自大与自我满足的心理。而西方大多数国家则处于开放的海洋型地理环境,自古希腊时期就有注重研究自然客体,探索自然奥秘的传统。海洋环境的动荡不安,使生活在这里的人们要生存下去就必须要具有冒险性和开放性,并且,还要求人们必须具有严守规则、默契配合同时又尊重权威的团队精神。

其次,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感性的,这种形象思维方式对于直观经验较为重视,但是具有明显的笼统性和模糊性,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往往表现出不善于以客观的态度去分析、判断,做出的决定有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容易忽视量的分析,只注重质的判断和其总体特征把握。而西方人的思维模式是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它强调的是不具任何价值色彩的事实,习惯于对事务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通过量的分析判断出某种决定“好”到何种程度,坏到何种程度。因此,西方人在谈判之前会准备好准确的数据,谈判过程中的分析和决策均以数据为准绳,他们对合同条款的措辞严密而精准,其目的是借此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各种争端和意外事故的损害。

再次,中国人习惯从总体上观察事物,以全局观点开展工作。以与外国公司商谈建立合资企业为例,谈判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意向书的谈判,二是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谈判。在意向书谈判阶段,中方通常都是从总体原则和共同利益展开讨论,首先要尽快明确合资意向、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原料和技术来源等,以便尽快对外宣布,抢占盘子,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在合资合同和章程及其附件的谈判阶段再对诸如原料价格和技术许可费等具体细节进行讨论,习惯于把最困难,也是最实质的内容安排到谈判的最后阶段中解决。而西方人采用的谈判方式是局部取向,认为细节才是问题的本质,通常在第一阶段就要求确定原料价格、技术许可费等细节,一开始就想明确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利益所在。由于这些问题的谈判关系到双方各自的切身利益,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精力,并且还会给潜在的竞争对手造成可乘之机,以致双方失去良好的战略机遇。

应对中西方思维差异的策略

(一)树立思维差异意识,力争求同存异

斯大林说:“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质上的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它民族所没有的特征”。由于文化习俗的差异,决定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谈判人员具有不同的思维或行为,也决定了他们具有不同的谈判风格。所以为了使谈判顺利完成,我们必须加强思维差异意识,正确认识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在需求、动机、信念上的不同。在谈判期间,我们不能以自己的标准去衡量或判断对方的思维方式,更不能将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强加于人,要学会理解和尊重对方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只有充分注意到对方不同思维和行为方式,才能针对其中的差异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同时,要善于发现双方文化的共同点,取长补短,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相互妥协,努力实现双赢。

(二)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在现代社会,许多类型的谈判都普遍受到法律体制的影响。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西方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制完善,法律意识根深蒂固。中国人受到等级观念,官本位思想以及关系意识的影响,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导致了在谈判过程中注重人际关系和非正式的处理方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直接参加合资谈判的一线谈判者要努力健全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要争取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谈判环境。

(三)讲究诚信,切忌漫天要价

笔者曾参加过一次由中方提供一地到某地约40公里的火车运输服务谈判。开始时,中方有人提出80多元/吨的天价运费,当外方初表讶意,马上就60多元/吨、40多元/吨…的往下降。其实,这样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任由砍一刀的做法,结果只能使报价者的诚信度随着运费的下降而快速下降。因此,笔者认为,谈判时要做到目标明确、准备充分、言必有信。在围绕目标向对方提出要价时,要学会用市场和经验数据来证明要价的合理性。既不能胡乱开价,也不能胡乱降价,否则自己的诚信度会下降的比价格还要快。另外,谈判中涉及投资、产品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要先请相关设计院做方案比较和可行性研究,充分运用准确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数据和事实说话,提高权威性以取得对方的信任。

结论

综上所述,思维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国际商务谈判双方来自不同文化的国家和地区,谈判者的思维方式不同,谈判的模式和方法也会不同。要成功进行跨文化谈判就必须充分认识这些差异,学会观察异国思维,善于将他人的思维与自己的思维对比。只有充分了解中西方谈判者思维的差异,找到建设性的沟通渠道,才能发现导致彼此误解或对立的真正原因,共同创造一个双方都能适应的经济文化环境。否则,忽视思维差异、乃至处理不当都会增加谈判难度,甚至无法达成协议,丧失商业机会。

参考书目:

《浅析中西思维方式差异的原因及主要表现》 敬南菲 美中外语 2004.7

《中西思维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邱国丹 商场现代化 2007.6x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4篇

关键词:思维方式差异;翻译;影响;更多还原

一、前言

思维方式是人类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带有一定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思维结构模式和思维程式,它是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统一结合形式,是沟通文化和语言的桥梁。人类的思维是在生产实践活动作用下人脑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机能,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思维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观察和反映客观世界,也对客观世界进行分析和综合。某个民族将长期以来对现实的认识凝聚成经验和习惯,借助语言形成思想,又赋予思想以一定的方式,就形成了这一民族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其深层的表现有情感、意志等暗流及更深的以潜意识存在的观物态度,而其浅层的表现则为语言。

二、中西方思维方式差异产生的原因

中西方思维方式差异很多,而背后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有以下四大差异。

(一)地域差异形成的差异

长久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因而也形成不同的思维模式。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属于两大不同的文化体系,因而形成两大不同类型的思维模式。思维模式的差异无所谓好坏之分,无所谓优劣之分。只是通过了解思维方式差异的根源之处,取长补短,更促进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一直生活在平原农耕地区的中国人,具有好静、内向及求同的民族性格,文化体系的特征是以五行生克和阴阳消长为基本内容。古人云“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这种“天人合一”是指人们顺从自然规律和崇拜自然并与自然和谐统一。中国人思维方式的一个特点是简洁少言,语言表达充满了模糊性、随意性、不确定性、暗示性,同时会引人遐想,回味无穷。中国人的“真理”是无法“道”出来的,只能是用模糊不确定的“玄”字来表达。

而西方地处海岛狭小范围的限制,为了求得生存,必须独立面对大自然的恶劣条件,从而养成了求新、思变的民族性格,西方文化体系的特征是从公理出发,以亚里士多德严格的演绎为基本模式。西方人一直倾向于把宇宙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天人相分,二者对立。他们注重探索自然,为求得生存,不断地寻求征服自然之道,改造自我从而得到神力,达到神人合一。于是,他们从激烈的生存斗争中体会出人的理性、力量以及形体之美不同。中的“耶稣”既有神性,也有人性,他们既相信上帝创造了世界,但并不相信天命。却相信人自身的努力和抗争。这些决定了他们重分析、重逻辑的思维模式,总是可以利用现有的条件创造无法想象的财富。

(二)不同的造成的思维方式的差异

主要英语国家的主要是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新教),基督教的神论观点经典是《圣经》(the Bible)。《圣经》对西方人的社会思想和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圣经》宣称人的生命来自上帝。应该专心伺奉上帝,可又与人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当个人与社会冲突时,必然要以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而又导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救赎说”是基督教的来世观,其基本特点是相信来世,但更强调现世对上帝的信念和修炼。因此,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是绝对主义。认为上帝高高在上,缔造和推动着宇宙,把规律“塞给”了大自然,而人类是宇宙之外的一种力量,进而他们提出原子论、个人自由论和战胜大自然的观点。

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长期处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社会,其传统宗教是以祖先信仰为信仰和崇拜的核心。中国历史上,除夏、商、周三代传统宗教具有国家宗教的性质之外,历代王朝都以儒学为治国之本,对各种宗教兼容,但君权始终大于教权。中国人认为,生命来自父母。人生在世就有孝敬父母、赡养妻儿、济民报国的责任与义务,这乃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儒家倡导折衷主义、中庸之道:道家提倡辨证思维等等。因此。思维方式是相对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相关、互为依存的,没有绝对的独立的存在。中国古人面对大自然只有欣赏、崇拜和体验,对于自然科学方面,先人在天象方面留下四十余次的关于哈雷慧星的文字记录,但没有人想到过“用心”去总结它的运行规律,最终让英国人哈雷获此殊荣,而我们的记录只能起到验证作用的证据。

(三)不同的价值观念所造成的中西方思维方式差异

西方文化中个性是极为重要的价值观念。西方人强调个人,包括个人的身份、个人的作用、个人尊严、自、隐私权、自我设计、创造及自我实现价值等。心理学家认为,人格的构成首先从“自我”开始;弗洛伊德认为,人格是由“本我”、“自我”、“超我”构成:荣格认为,自我是人格的核心,自我代表一个人对外在世界有意识的和相当一致的态度:马斯洛认为,大多数人都有一种自我实现的需要和倾向。美国人把“个体主义”当作生存的自然法则,个人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才可立足社会。

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中国人自然也承认个人的作用,但更侧重于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以及群体的力量。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他们更注重群体关系的和谐、群体目标的统一和群体利益的维护。尤其是忠孝于一身的家族整体主义决定了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孔子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真实贴切地反映了中国人的集体主义与权力的价值观以及整体观念的思维方式。儒家追求的高尚人格压抑人的“自我”,不讲求人的“自我”。孔子好古,但从未提及对古的继承是立足于自我,确切地说儒家文化更侧重于“礼”文化。在理论上,儒家道德始终没有给每个人的“自我”留下丝毫尚存的空间。因此,自古以来,中国社会不容许“个人英雄主义”者冠冕堂皇地存在着,认为这是天地不可容的自私行为。中国文化强调个体包含在整体之中,整体利益才是每个社会个体的核心及追求的共同目标。对自己严格要求,提高自身修养,是为了实现“家”、“国”、“天下”的和谐,追求的是整体利益。这种群体价值观使中国人善于合作,但也使得“循规蹈矩”、“安于现状”,缺乏积极进取的精神和个人竞争意识,甚而有些人走极端,过分地强调家族整体利益。把拉“关系”当作自己的处世哲理,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四)从哲学的本质特征看中西方思维方式

从哲学本身来看,中西方哲学既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又各自走了不同的道路。哲学的共同价值就在于“能给我们诸多的关于可能性的启示。以开阔我们的思想,免受由经验形成的独断习惯之苦”。“它的功用不在于增加积极的知识”,“而在于提高心灵的境界一达到超乎现世的境界,获得高于道德价值的价值”。这就是中西方哲学共同的本质和价值。但是,中西哲学在各自追求超乎现世境界的探索中,却形成了各自独特的风格和特有的概念体系及表达方式。

西方哲学着力于自然的思辩。西方人注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思辩。古希腊哲学所强调的人通过自身努力去追求智慧、净化心灵,把热爱智慧,追求智慧作为始终如一的精神状态,最后获得灵魂解放思想的神化。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古罗马的西塞罗,到后来的卢梭、孟德斯鸠、康德等,他们都持“天人相分”的观点,崇尚个人奋斗。着眼于未来,重视逻辑、理性、分析的思维。具有游牧民族及海洋民族的浪漫性和超越性。宗教哲学逐渐成为西方一门独立的学科,使得基督教在西方社会长期居于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有了系统连贯的理论支撑。

正因为西方宗教哲学认为天人分离,所以要致力于改造大自然,于是发展起近代科学技术。爱因斯坦说过,西方的科学是以逻辑推理和实验验证为基础的,他们的思维更注重于智慧的逻辑型、思辩型、实证型、跨越型。

中国哲学着力于人生的探索。自古就有“听天命而尽人事”的特点。中国人的政治伦理哲学和传统文化不重视来世,虽然也普遍相信来世,相信自己的灵魂也要在来世过跟现世相类似的生活。但是,他们都不愿意为来世而放弃对现世生活的享受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认为来世太遥远了,是靠不住的。在恩格斯看来,中华民族是最讲现实的民族,表现为家族性、实用性等特点。中国哲学思想家向来是“身以载道”,就是自身理论的实践者,无论是儒家追求的“仁”及道佛都追求的“道”和“真如”等终极境界有何不同,但在实践性上都能与他们本身的修养与道同体。中国人把人生价值归结为对“天道”或“天命”的表现和产物,强调“天人合一”,遵从集体取向,经常感怀过去,重视整体、主体、感性的思维。中国哲学重教重德。以三纲八目为人生哲学修养之道,以慈、孝、友、恭为家庭道德之行为规范,以对道德的自我追求和完善为宗旨,以“内圣外王”为最高境界。也正是由于体现中国人整体的家族性、实用性等的特点,似乎对现实以外的事物不太感兴趣,热衷于子孙满堂、丰衣足食等之类盼世俗的想法,所以缺乏形而上的逻辑思考和慎密的推理。李约瑟说。现代的蒸汽机等同于中国的水排加风箱,可是中国人就是不会把这两者结合而制造出蒸汽机。再如,“四大发明”是在中国最早发明的,但现代火药却是诺贝尔的发明专利,指南针成全了西方探险家发现了新大陆,可是在当时的中国只是用于看阴阳测风水。由此可见,有别于西方的思维,中国更注重于智慧的记录型、描述型、经验型。

三、中西方思维差异对英汉翻译的影响

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异,对于两种语言之间的翻译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下面就一些例子来做一些浅显的说明。由于英语国家的地理位置特征,无论是历史传统还是现实生活中,英语民族的生活多和海洋打交道,因而英语中有大量有关水的词语;而在以大陆为主的汉语中很难找到相对应的形式,因而对中国人来讲,理解这些表达方式就较为困难。 be left high and dry 直译为被留在水流不到达的地方。在西方国家水给人以安全祥和的感觉因此“ be left high and dry ”可意译为陷入困境。

这些谚语多与水有关,代表海洋文化;反之,汉语有许多关于江湖、山川、四季、农耕等方面的习语,在英语中也难找到现成的对应表达形式,必须按实际含义和上下文去翻译。译为英语时一般用意译的办法。例如: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译法是“One has a sudden glimpse of hope in the midst of despair.(在绝望中突然看见一丝希望)”,在此种译法里根本找不到山、水、路、柳树、花、村等词的对应形英语民族的思维是个体的、独特的,而中国人注重整体、综合、概括思维。表现在语言上,英语偏好用词具体细腻,而汉语用词概括模糊。例如 “说” 一词,英语有“say , speak , tell ”等,这些词可以表达不同情况下 “说” 的意思。这样使语言简洁准确,又富于变化,形象生动。而汉语往往趋向于泛指,在 “说” 前加副词修饰语,如,语无伦次地说,低声地说,嘟嘟囔囔地说。

中国文化习惯从整体上、直观上看问题,强调社团和集体的价值;英美文化习惯于逻辑分析,强调个人为中心,因而导致语言表达上的种种差异。例如,在姓名、时间、地址的表达方式上,中英两种语言的行文方式明显地体现了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中国文化从大到小,从整体到局部;而西方文化则正好相反。

表示颜色的词语同样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其所蕴涵的意义也有很多不相吻合的地方。在进行英汉翻译时,也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红色(red),在中国文化中,常与喜庆、欢乐的事联系在一起或象征革命和共产主义等。如“披红挂彩,开门红,大红人,红军,红色政权 ”等。英语中 red 除了用于喜庆的场合,如“a red letter day”,指所期盼或值得纪念的日子,因此日历上也用红色标注节假日。在部分句子的表达中, red 并不总与欢乐、喜庆联系在一起。 英语中to see red 意思是: “使人生气”或“发怒”、“冒火”, waving a red flag 指“做惹别人生气的事”。

蓝色(blue),在英美文化中常意味着“忧郁、伤感”。例如:in a blue mood,having the blues 均指“忧伤”,a blue fit 指极其愤怒;蓝色在汉语中象征着温和、平静、清新、静谧,并无伤感之意。

价值观指人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以及风俗人情等为人处世准则的观念。一般认为是特定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核心,表现在两种语言中,会对语言理解和翻译造成很多障碍,足以引起翻译工作者的重视。

中国文化中以儒家文化为主,其种族亲属和社会关系表达得十分清楚和严格,不容丝毫的含混和马虎;而对崇尚新教、个体文化价值的英语民族来说,这种亲属关系就笼统宽松得多。表现在两种语言中,英语一般只用 uncle 和aunt 表示对非直系长一辈的称呼,对小一辈只用 nephew 和 niece ,而对同辈不分长幼用 brother 和 sister ,甚至不分男女概称 cousin ,这在汉语中是不容许的,因为汉语中对此类关系分得十分详细。所以在英译汉中,要找准汉语对应的词语,必须先弄清辈分和亲属、社会关系。而在汉译英中,这些复杂的亲属关系词语就要适当简化。

英语民族崇尚个人主义,个人至上主义价值观是西方文化的特点。体现在语言中,例如: An Englishman’s house is his castle.(英国人的家是他们的城堡),意味着没有理由不可以去无故打扰别人或没有预约不可以贸然拜访某人;Even reckoning make long friends (明算账,友谊长);Tell money after your own father(亲父子明算账)等,这些都表明西方人的个人主义价值观。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地域差异、、不同的价值观所造成的中西方思维方式差异,显而易见。西方人强调个人,包括个人的身份、个人的作用、个人尊严、自、隐私权、自我设计、创造及自我实现价值等,而中国人自然也承认个人的作用,但更侧重于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以及群体的力量。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他们更注重群体关系的和谐、群体目标的统一和群体利益的维护。这使得中西方语言表达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只有充分了解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才能更好地理解源语,更准确地进行翻译。

【参考文献】

[1]王楠.中西文化差异对翻译的影响[J].文化研究,2009(1).

[2]伍晓蓉.谈中西文化差异对翻译的影响[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6(16):2.

[3]张培基.英译中国现代散文选(一)[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

[4]连淑能.论中西思维方式[J].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2(2).

[5]刘梅丽.思维差异与英语翻译[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2(12).

[6]刘文晖.顺向思维与逆向思维-英汉思维模式差异及其对翻译的影响[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9).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英语教学跨文化交际价值观差异

一、引言

新时期对英语人才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培养双语的(bilingual)人才,而且要培养出双文化的(bicultural)人才;人才不仅要具备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等基本技能和交际能力,而且应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人类文化的共性决定了各民族间的可交际性,但是,各自的个性却无时无刻不在给跨文化交际设置障碍。为跨越这个无形的屏障,使交际顺利、通畅,研究者们一致认为价值观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跨文化交际的核心,不掌握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就不能真正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二、价值观概念

Clyde Kluckhohn 认为:价值观是“个人或群体所持有的一种显形或隐性的认为什么是可取的观念;这种观念影响人们从现有的种种行动模式、方式和目的中作出选择”(转引自Prosser,1998:176)。值得注意的是“观念”、“可取的”和“选择”这三个词。既然是“观念”,就说明价值观不是一个具体的事物,而是一种抽象的看法;“可取的”隐含着还有“不可取的”,就是说这是一种文化的规范,指导人们的行动;“选择”说明人们的行动存在各种模式、方式和目的,而人是可以作出选择的。

通俗地说,价值观就是判断好坏、是非的标准,它会将人的行为引至某个方向,是决定人们所持看法和所采取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因此,价值观就构成了文化与社会结构的基干。对于隶属于某个文化的人来说,什么行为好,什么行为不好,都是受这个价值观的支配的。价值观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用肉眼无法看见,人们很难把握住它,但是通过语言的或非语言的行为模式,往往可以窥视出某种文化的价值观。

三、在跨文化交际中研究价值观的意义

从价值观与交际的关系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跨文化交际中研究价值观的意义。这两者的关系是支配和反映的关系。

(一)价值观决定人们如何进行交际

无论是语言交际、非语言交际还是社会交往,无一不受到价值观的支配。

例如,当一个小孩看见邻居家的果树上结满了苹果,而不去摘,问他为什么不摘别人家的苹果,他会怎么回答呢?如果是信奉基督教的欧美小孩,他会回答说:“我不能去摘,因为上帝在看着我。”如果是中国、日本等东方的孩子,一定会回答说:“那是人家的东西,我们不能要。”西方人受基督教的影响,认为自己是上帝之子,自己无时无刻不在受着上帝的监视与庇护。中国人大多数不信上帝,但我们亦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意思是说,金钱和地位,这是人人所向往的,不用正当的方法得到他们,君子不享受;贫穷和下贱,这是人人所厌恶的,不用正当的方法摆脱它们,君子不摆脱。另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样的古训,大多数中国的家长都会用它来教育自己的孩子。

显然,不同的价值观决定着人们怎样去交际。

(二)交际反映人们的价值观

这种反映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例如,从人们言谈中经常强调什么可以大致看出他们的价值观。这是直接的反映。从人们不谈什么和谈话的方式也可以看出人们的价值观,这是间接的反映。

有一项研究可以说明交际是如何反映价值观的。研究者们曾经使用完成未说完的故事的方法研究美国和中国儿童在价值观方面的差异。结果表明,美国儿童完成的故事比中国儿童完成的故事显示出他们更突出身体的侵犯和经济上的倾向;而中国儿童的故事更强调自然的力量、群体倾向、感情成分、道德―伦理的正确,以及对于权威的重视。

通过这项调查可以看出,儿童在11―13岁这个阶段就已经表现出他们的价值观。他们所完成的故事是他们的一种交际活动,是他们作为作者与读者的交流。他们在这一交际活动中反映了他们的价值观。

总之,价值观和跨文化交际过程中的其他因素(语言、身势语、对于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习俗、社交往来的规范、人际关系等)之间的关系是“纲与目”的关系,价值观是纲、其他是目,抓住了价值观这个纲,就抓住了关键。也可以把价值观比喻成一根线,其他犹如许多分散的珠子,用价值观这根线就可以把所有珠子穿起来,把分散的似乎没有关联的东西变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

四、在英语教学中怎样研究价值观差异

在英语教学中研究不同文化下价值观的差异,其目的说到底是为了消除文化差异对交际带来的障碍,使得跨文化交际能顺利进行。那么,怎样才能提高学生对于价值观差异的认识呢?

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开设课程,举行讲座,举办展览,开展课外活动,等等。最为有效的是结合日常的外语教学进行价值观比较,使得学生不仅在理性上对于目标语国家的价值观特征有所了解,而且能够自觉地在交际中汲取不同价值观的信息,从而消除障碍,提高使用英语的准确性和得体性。

(一)让学生了解价值观的特点

价值观是文化中的深层部分。它是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获得的。首先是家庭教育,之后是学校教育,同时邻居、朋友、兄弟姐妹也会给予各种影响。电视、电影、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以及信息时代的各种网络也时时刻刻潜移默化。所有这些在一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都起着很大作用。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会支配着人们的信念、态度、看法和行动,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

价值观形成以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会轻易改变。一般说来,一个人学习异国的语言、习俗和社交规则等虽然不易,但并不是不可达到的目标。只要花上足够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要真正了解另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却是极为困难的。一个人可以在另一种文化中生活很长的时间,掌握其语言,了解其习俗,但是,仍然可能不了解其价值观中的某些部分。

当然,价值观虽然相对稳定,但却不是完全不能改变的。

(二)进行中西文化的价值观对比

中西方国家在发展中随着各自文化的形成产生了价值观的差异,这些差异在诸多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面对跨文化交际,英语教学肩负着价值观对比的重任。

1.思维模式和语言表达的差异

思维模式差异与语言表达思维是语言的灵魂,语言是思维的载体。语言受到思维的支配,思维活动受制于思维模式,思维模式又与文化价值观密切相关。然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思维模式必然存在着鲜明的差异,这种思维差异以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表现于各种不同的语言形式之中,可见思维模式的差异是造成语言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英汉民族具有不同的语言文化和思维方式,它们各自反映出本民族的思维特征、思维方式和思维风格,反映在语言表达上,就形成了英汉两种语言在词语选择、句式结构、修辞方法、谋篇布局、语体风格和语法规律等方面不同的基本规律。

比如词语选择的差异。生活在中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有着不同的生活环境与生活经历,历史背景和文化起源各不相同,词汇层面上的内涵意义也不同,因而词语选择也大相径庭。例如:汉语中,“龙、虎”都是吉祥物,“龙”是给人们带来希望和光明的象征,故有“望子成龙”、“乘龙快婿”;“虎”是指事业发达,蒸蒸日上,因此有“龙腾虎跃”、“龙盘虎踞”。而在西方文化中,“龙、虎”的内涵意义为“terrifying monsters”。一位中国学生在一位55岁的外国教授的生日晚会说道:You are fifty-five.You know you are a tiger coming out of the mountain.此学生是想用中国习语“五十五,出山虎”来夸耀教授正处于事业发达,力争上游的黄金时期。殊不知,在西方文化中,“虎”是一个内涵贬义的词。该学生的中式“赞扬”显然不能为西方教授所接受。

2.行为模式的差异

思维模式的不同,使得中西方人的行为模式也有其相应的特色。首先,强调个人至上的西方国家表现出直接、果断和有野心。美国人从小就被教育要自信、独立、做事干净利落,缺乏自信心或进攻性的人是很难被社会接受的。

中国人向来推崇的是做事“三思而后行”,考虑问题一定要周全,要做到彬彬有礼、温文尔雅,尤其是将有野心视为不良的行为。交际时要替对方着想,选择恰当而委婉的言语表述观点。

3.家庭观念的差异

由于个人利益至上,家庭观念淡薄。在英美家庭,“家”是高度私人的领地,更享有法律上的保护。各人的卧室其他人必须经过敲门获准才可进入。另外,造访他人时必须提前约定,做客时不可在主人房内擅自走动,四处张望,或随意翻动屋内的摆设,否则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这一点上,中西方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中国人特别珍视家庭的亲情,喜欢不分你我,对父母做到百依百顺,兄弟之间要同心协力、情同手足。家人之间没有任何隐私,“亲情”氛围尤为浓郁。中国人历来喜欢宾客满堂,对待客人像自己家人,做客时也可较随意。

这种差异更体现出西方人“利己”、中国人“利他”的思想。

4.人际关系的差异

人类的关系的复杂程度有时无法理解,由于地域之间的差异,中西方的人际关系的差异也就显而易见。

一般而言,西方的人际关系以个人为主。西方人认为,社会是按照社会契约组成,个人自由独立。当然,自由和平等从来就是无法根本解决的两个问题,其两者间,任何一方的强势都会一起另一方的矛盾突出,西方的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或是其平等同样是不可苟同,因此,人人的自由是建立在保证自由得以进行的保障――繁杂的法律――的基础上,从而西方人的人际基础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平等、独立。

中国的人际关系以社会伦理为基础的,中国人认为社会固然由个人所构成,但是个人却很难离开社会而生存,个人的自由实际上必须依附在对社会伦理的遵循上的基础上。人与人的互动,法律并不能起着一个根本性的作用。人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衡情论理,以伦理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才是我们的人际基础。

五、结语

价值观是蕴涵在悠久的历史文化中的,不同国家和民族都有其特有的、相对稳定的价值取向。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和中国在世界的崛起,认识和掌握中西方的跨文化价值观差异对避免和解决交际中的冲突与促进民族间的融合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毕继万.跨文化非语言交际[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2]邓炎昌,刘润清.语言与文化――英汉语言文化对比[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

[3]胡文仲.跨越文化的屏障[M].北京:外语教学和研究出版社,2002.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6篇

中西思维的概述

西班牙庞培法布拉大学社会学教授科塔斯的实验表明:思维变成语言需要200毫秒。他指出,每个人的“大脑词典”中平均有5万个词汇,人们会在其中寻找一个适当的词汇用于形容看到的形象,加上张嘴说出的时间,整个过程需要700毫秒。

一些专家在对东西方思维进行了一番系统分析后认为:西方的思维是分析的、个体化的、客观的、普通的、概念化的。西方思维长于抽象,具有开放性、认知性、精确性、分析性和逻辑性特征。西方自古希腊时期起就注重自然客观,探索自然的奥秘,崇尚以自然为认知对象,认为只有认识自然,才能把握自然进而征服自然。对自然的认知倾向,也导致了英语思维注重概念和概念的具体化。

东方思维的特点可以概述为:综合的、整体的、主观的、独特的、直观的、非体系的。中国传统思维长于切实、具体和实用,由于不割裂具体经验事物的形式和内容,因而不善于抽象。思维不拘泥于严格的逻辑规范,思维倾向于笼统甚至模棱两可,因而不能产生抽象分类、种差界定、形式分析、归纳演绎、假说实证等科学思维因素。中国人偏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强调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

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

结构上反映思维方式的差异 从总体上讲,英汉两种语言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异,语言结构存在许多不同之处。英语是“法治”语言;而汉语是“人治”语言。所谓“法治”即语法。语法是语言的组织规律,语法规律可以把词或词组整合成句子。英语的特点是语法严谨,注重逻辑分析,讲究形式的统一,表现出线性思维特征,属音素语言;而汉语是意合语言,注重内涵、言下之意的表达,倾向于笼统,表现出螺旋形思维特征。如果教师们不认识这一点,就会在遣词造句上犯错。例如:

(1)十岁时,他母亲死于癌症。

中国学生的句子:At ten,his mother died of cancer.(wrong)

英美学生的句子:When he was ten,his mother died of cancer.(right)

(2)大家话说完了,会议就结束了。

中国学生的句子:Having nothing to say,the meeting was closed.(wrong)

英美学生的句子:Having nothing to say,we closed the meeting.(right)

观察思维方式在语言结构上留下的印记,教师们必须进一步对语言与思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进行大量的对比和分析,熟知他们之间的异同。对于英语的初学者来说,还要注意避免用汉语表达方式去套用英语。例如:

(1)We study English hard① in the classroom② everyday③.

我们每天① 在教室② 努力(3)学习英语。

(2)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①, Suzhou Teacher's College②,Jiangsu Province③,China④.

中国① 江苏省② 苏州师专③ 外语系④.

对比英汉两种语言结构上的差别,使教师们体会到,这是由于英汉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的差异导致的结果。这种语言现象观察和积累得越多,就越容易得出结论:中国人的思维习惯于从整体入手,从大到小,从一般到特殊;英美人的思维习惯倾向于从个体着手,从小到大,从具体到一般。因此,引导学生认知这一思维差异,有助于学生克服语言学习障碍。

语用上体现思维方式差异 语用和语法既是相通的,又是有区别的。语法是语言的组织规律,讲的是语言的结构形式,主要是研究如何造出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语用不同于语法,是关于言语使用的规律,是和语言使用的目的与使用的场合密切相关的。这种语用特点源于中西思维的差异。

文化上蕴含思维方式的差异 文化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巨大存在,涵盖内容十分广泛,我们不可能全面叙述,只要选择典型的案例进行具体说明。例如,有一位华侨得了一种怪病,每天晚上8点钟开始发烧,越烧越高,他去遍全世界治疗,因为没有查出病因,也没有治好,十分烦恼。经人介绍来到北京,找到了北京某医院院长。院长听了他的病情,没有说是什么病,只是治疗发烧。病人就问:“你不知道是什么病,怎么治疗呢?”院长回答:“你吃鸡蛋,一定要吃黄鸡生的蛋,还是黑鸡生的蛋,没有必要,因为他们的营养和功能差不多。”那位华侨听医生回去吃了一帖药,就没有发烧。几天后,病就逐步治愈了。

整体思维与高中英语教学

整体思维的层次设计 根据中国人整体思维特征,教师的教学设计必须具有整体语言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教学要根据国家教育纲要的要求,把德、智、体、美看作一个整体进行教学设计,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二是要把教育、科研和管理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设计,形成一个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三是把课堂教学中各种要素看作一个整体,如学生、教师、教材等,努力使课堂整体教学功能大于部分(要素)之和。

整体思维教学的设计原则 整体思维教学设计原则就是:根据不同的层次和整体思维的特点,设计出符合整体思维特征的课例,符合整体思维的教学情境,采用与整体思维相吻合的教学方法和评价手段。诚然教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设计符合学生思维特征的教学方案,并不一味排斥个别内容的个体思维设计。整体思维教学的设计应在突出重点,注重多元化,建立总体统筹、多元综合、全面平衡、高度和谐的外语教学新格局。

结束语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 英语翻译 文化差异 法系差异 心理思维差异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法律英语是一种应用性比较强的语言类型,法律英语翻译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词语使用的庄严性。法律英语由于其直接鉴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用词的准确性要求相当高。这一点是在进行翻译时必须牢记的。②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③精炼性原则。翻译法律英语除了准确外,还应遵循精炼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精炼性原则要求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④术语一致性原则。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即使同一词语多次重复,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等。法律英语的这些翻译原则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语翻译是国家间进行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的民族差异性的障碍,促进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根据笔者多年的学习、观察,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选择内涵最接近的法律词汇进行翻译。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些词的含义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在这两种文化之间会存在内涵最为接近的词汇,这时可以采用而不会导致太大的误读。②创造新的法律词汇。很多的情况之下,译者们在面临一种文化中有而另一种文化中无的事物时,会采用音译的办法,翻译法律英语时也需要进行一种创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罗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译成“法人”,“due procedure”译成“正当程序”等都是一种建设性的创新。③必要的解释。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异,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增减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语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译方法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1.语言文化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不利于表达。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2.包括法系在内的法律文化差异

王佐良先生认为:“翻译工作者处理的是个别之词,面对的却是两大文化。”法律英语翻译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的对译,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语涉猎范围甚广,包括各部门法以及诸多法律边缘学科,故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士须熟悉中英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文化底蕴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识的了解,稍有不慎就会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错误。法律文化的差异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3.思维方式差异

中西方由于语言文化习惯、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的差异导致他们在逻辑思维方式上同样存在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异一方面将影响到其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其理解、翻译语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说,思维方式的差异同样是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与英语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应用非常强的学科。法律英语翻译之难就在于翻译的过程要实现法律与英语的双重要求。区别于其他的英语翻译,法律英语由于其准确性要求高,法律知识面要求广,因而法律英语对翻译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这既对他们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希望本文对法律英语翻译的有关知识点的总结和梳理能够对我们认识和把握法律英语翻译,并进而提高法律英语的翻译质量和水平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载.中国科技翻译.2000年5月.

[2]苏珊.法律英语及其语言特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3]陈水池,罗孝智.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特征.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9月.

[4]谢燕鸿.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载.双语学习.2007年9月.

[5]李慧.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1期.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8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 英语翻译 文化差异 法系差异 心理思维差异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法律英语是一种应用性比较强的语言类型,法律英语翻译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词语使用的庄严性。法律英语由于其直接鉴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用词的准确性要求相当高。这一点是在进行翻译时必须牢记的。②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③精炼性原则。翻译法律英语除了准确外,还应遵循精炼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精炼性原则要求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④术语一致性原则。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即使同一词语多次重复,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等。法律英语的这些翻译原则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语翻译是国家间进行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的民族差异性的障碍,促进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根据笔者多年的学习、观察,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选择内涵最接近的法律词汇进行翻译。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些词的含义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在这两种文化之间会存在内涵最为接近的词汇,这时可以采用而不会导致太大的误读。②创造新的法律词汇。很多的情况之下,译者们在面临一种文化中有而另一种文化中无的事物时,会采用音译的办法,翻译法律英语时也需要进行一种创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罗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译成“法人”,“due procedure”译成“正当程序”等都是一种建设性的创新。③必要的解释。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异,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增减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语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译方法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1.语言文化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不利于表达。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2.包括法系在内的法律文化差异

王佐良先生认为:“翻译工作者处理的是个别之词,面对的却是两大文化。”法律英语翻译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的对译,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语涉猎范围甚广,包括各部门法以及诸多法律边缘学科,故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士须熟悉中英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文化底蕴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识的了解,稍有不慎就会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错误。法律文化的差异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3.思维方式差异

中西方由于语言文化习惯、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的差异导致他们在逻辑思维方式上同样存在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异一方面将影响到其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其理解、翻译语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说,思维方式的差异同样是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与英语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应用非常强的学科。法律英语翻译之难就在于翻译的过程要实现法律与英语的双重要求。区别于其他的英语翻译,法律英语由于其准确性要求高,法律知识面要求广,因而法律英语对翻译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这既对他们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希望本文对法律英语翻译的有关知识点的总结和梳理能够对我们认识和把握法律英语翻译,并进而提高法律英语的翻译质量和水平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载.中国科技翻译.2000年5月.

[2]苏珊.法律英语及其语言特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3]陈水池,罗孝智.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特征.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9月.

[4]谢燕鸿.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载.双语学习.2007年9月.

[5]李慧.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1期.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9篇

关键词:国际商务谈判 文化差异 文化冲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发展地如火如荼,国际商务谈判的作用也日益明显。由文化差异引起的谈判冲突也越来越多地被人受到重视。但是如果能够掌握谈判对手的文化基础、价值观、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并能巧妙地加以利用,那么势必会大大削弱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阻力,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有助于获得成功的谈判结果。

一、文化及文化差异

1.文化的涵义

文化泛指人类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作为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背景深刻影响着该社会的商务谈判方式和谈判风格。因此,了解国际上其他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的文化因素有助于进行成功巧妙的商务谈判。

2.文化差异的主要来源及影响

文化差异的产生来源很多,总体来说,影响国际商务谈判的文化差异来源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思维方式差异

思维差异是造成文化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东西文化为例,两者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有:

①东方人偏好形象思维,而西方人偏好抽象思维;

②东方人偏好综合思维,而西方人偏好分析;

③东方人注重统一,而西方人注重对立。

国际商务谈判中,按东方文化特点,在谈判时,一般注重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而西方人则注重先谈细节,避免讨论原则。在西方谈判者的合同中,各项细则条款比东方人处理地更加细致明确。从看待解决问题的习惯性思维上,东方人习惯从道德层面去约束问题,不爱从法律上考虑和解放问题,但西方人则十分重视法律契约的实效性和约束力量。

日本谈判者不喜欢有律师参与商务谈判,他们认为带着律师就表示以后会有纠纷产生,这样意味着双方是缺乏诚意的。就算日后真有合同纠纷,日本人往往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而是选择坐下来重新商谈。但是,西方人习惯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纠纷。例如,美国人在进行商务谈判时,一般都会带着律师,很多合同条款也都是律师决定的。

(2)价值观差异

价值观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标准,它包括时间观念,财富观念,对待风险和对待生活态度等。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谈判者会持有不一样甚至差异悬殊的评价标准。

①时间观念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商业生活节奏快,时间观念强,谈判会议几乎是按时开始和结束。例如在美国,不管谈判是在电话里还是办公室,谈判者都强调尽可能快速有效地直入主题,并且他们职责分明,谈判信息收集、决策快速准确,而且总是遵守事先安排的议事行程。在一些经济发展欠缺或留有浓重封建意识的国家里,例如中东,拉美,他们往往不太重视时间观念。在中东,南美谈判者常会迟到半小时到会,而且此举动被认为是准时的。日本谈判者的耐心是举世闻名的,为了完成交易,他们不在乎时间,可以毫无怨言地等待。

②个人意识与群体意识

东方文化属于“集体型”,西方文化属于“个人型”。东方文化强调内部的和谐统一,强调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日本文化典型地遵循了集体主义,在商务谈判中,日本人不会进行个人决策,而是公司的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决策,合同的条款有集体研究决定。西方文化强调个人的授权,自我意识,普遍认为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推崇个人主义。在西欧、美国,个人主义受到特别的重视,美国谈判者经常一个人拍板,有时还会单枪匹马应对为数不少的中国或日本谈判队伍。他们在谈判风格上充满自信、直接坦率,并且喜欢与有决定权的对手交谈。

③平等观念差异

西方国家经历了争取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革命,平等竞争的意识深入人心。在商务谈判中,西方国家遵循公平交易,平等主义的价值观。如美国人一般比较注重实际利益,但又不会漫天开价,报价和交易条件比较客观公正。而日本谈判者最善于做大蛋糕,并且划分蛋糕的方式对买房较为有利。事实上,在日本顾客被看作上帝,卖方往往会顺从买房的需要和条件,而美国卖方则把买房看成是平等地位的人。

(3)风俗习惯的差异

不同社会、民族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表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际商务谈判中,通常有一些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交活动,如喝咖啡,宴请等, 这些活动受文化因素影响很大,并制约着谈判的进行。

德国人在大多数时都穿西装,但不会将手放在口袋里,否则,这样做被认为很无理。另外德国商人宴请客人吃饭一般较为简单,他们虽然富有,但对铺张浪费深恶痛觉。

兰人喜欢请对方洗蒸气浴,表示对客人的欢迎,对此不能拒绝,因为芬兰人常在蒸气浴中解决重要问题和增强友谊。

阿拉伯国家家族主义严重。例如,当你和阿拉伯商人谈的正当时,对方亲友来访。此时,阿拉伯人会去招待亲友,喝茶聊天,而把谈判对象冷在一边,直到来访亲友离开,他们认为,看重经济利益而忽略亲朋关系是大不敬。

另外,中东是一个敏感的政治冲突地区,在谈生意时要尽量避免涉及政治,更要远离女性话题,在任何场合都要得体地表示你对当地宗教的尊重和理解。

(4)语境文化的差异

谈判是语言的交流,语言受社会文化环境,语体风格环境等制约,语境的差异约束着谈判环境。豪尔把语境文化根据对交际环境的依赖程度,分为强语境文化和弱语境文化,东方文化属于强语境文化,人们对环境较敏感,注重“意会”。而西方属于弱语境文化,对环境不在意,重视“言传”。

中国谈判者一般习惯于含蓄表达,避免争锋相对,用语礼貌委婉。但是,欧美国家谈判者语言表达直接清晰,意思明确。法国人的谈判最为直截了当,经常使用威胁和警告语言。

二、国际商务谈判中文化冲突的对策

文化差异给谈判带来的阻碍是不可避免的,但学会尽可能规避因文化不同而产生的谈判冲突是非常有必要的。

1.了解对方的文化脉搏,尊重文化差异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应尽可能地去了解对方的谈判风格和文化基础。她们会做出怎样的判断以及他们会习惯于如何进行谈判?一般上,在谈判前,应充分准备谈判对手的文化资料,熟读研究。例如详细了解对方谈判人员的人数、级别,谈判单位的文化,合适的谈判时间和地点等。

跨文化谈判中应尽量做到面对不同的谈判方式和风格,谈到人员要采取相应的谈判技巧,善于从对方的角度看问题,从而使自己适应不同的谈判风格。只有当文化的共性被发现时,跨文化谈判才会充满乐趣。

对谈判对方表示文化尊重,并不意味着要去模仿他们的文化。法国的文化研究专家Andre Laurent曾说过:“我们自己的文化已经成为我们自身的一部分,以致于我们看不见我们自己的文化,而正是由于我们对自己文化的盲点,使得我们总是认为别人的文化与我们自己的文化相类似。”因此,国际商务谈判人员应该珍惜爱护自己的文化,不要崇洋。

2.加强法律意识

国际商务中会涉及更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西方法律一向都有较大区别。西方国家注重法律的作用,法律体制完善,国民习惯用法律来考虑和解决问题。中国由于受等级观念和关系意识等文化影响,法律观念没有西方国家强烈,习惯使用人际关系和其他非正式方式来对待问题。因此,中国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

由于国际商务谈判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跨国转移,因而涉及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要以国际商法为准则,以国际惯例为基础。谈判人员要清楚各国惯例,熟悉对方国法律,熟悉国际法,国际公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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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姚立. 新编商务谈判[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2)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刮痧》;跨文化;冲突;解读;大同

在中西跨文化交际中,文化冲突的事例屡见不鲜。而中美两国作为东西方文化的最典型代表,其差异和冲突更为显著。以下仅以影片《刮痧》(Gua Sha Treatment)为例,分析中西文化上的各种差异所导致的一系列的误会和冲突,通过对中美文化由矛盾、冲突,最后走向融合的过程的描述,揭示了中西文化冲突的现实性和全球文化大融合的时展趋势。

一、电影《刮痧》情节简介

故事的主人公许大同是移民到美国发展的华人知识分子,就职于美国密苏里州东部大城市圣路易斯一家电脑游戏软件设计公司。与妻子简宁经过八年的努力奋斗,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儿子丹尼斯聪明可爱,一口流利的英语暗示着其俨然已成长为了一个地道的“美国孩子”。在业内的年度颁奖大会上,大同兴奋地向世人宣称自己的美国梦终于得以实现,沉浸在幸福和胜利的喜悦当中!然而,随后的一场意外却令他如梦初醒:一天,他5岁的儿子丹尼斯肚痛难忍,从北京来探亲的老父由于看不懂药罐子上的英文说明而只好对丹尼斯采取了东方中医疗法——刮痧,而正是刮痧在丹尼斯背上留下的紫红刮痕恰恰成为许大同虐待孩子的铁证。在听证会上,一个个意想不到的证人及证词轮番轰炸,令大同有口难辩,东方传统的中医疗法在美国不被承认,又无法通过以解剖学为基础的西医理论来证明其合理性,作为父亲对孩子的爱甚至需要去靠寻找证据及法庭争辩这样的途径去证明,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自己最信任的朋友兼老板约翰·昆兰在法官面前竟然不为自己辩护(昆兰也无法理解大同打儿子与保全自己的面子有何关系,又为何要代替父亲顶罪谎称是自己为儿子刮痧等)……而控方律师一再地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孙悟空的英雄形象进行诽谤和侮辱,导致许大同失去理智攻击了控方律师,导致法官无情的剥夺了大同对儿子丹尼斯的监护权,并予以禁足。最后,为了要回儿子,他们不得不夫妻分居;为了父亲回国前能再见一面孙子,无奈偷带走丹尼斯被警察通缉直至被抓……一个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被这接二连三的悲剧转眼间敲打得支离破碎,一场近乎“荒谬”的官司也将大同的美国梦彻底的粉碎。直到大同的父亲找到昆兰,描述了是自己为孙子做的刮痧。终于,约翰来到中国城,在详细地了解并亲身体验了一把中医刮痧的治疗过程及疗效之后才恍然大悟,在圣诞之夜说动儿童福利局的官员一起找到大法官为其正名,最终撤销了对大同的禁足令,一家人抱头痛哭,终得团聚。主人公许大同从片头在业界的佼佼者到后来沦落到被迫租住在贫民窟;从获奖后宣称自己已实现自己的美国梦并已完美的融入了这个国家,到后面的近乎妻离子散和被禁足;从荣誉的天堂坠入不幸的谷底……而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所致。

二、电影《刮痧》中体现出的中美文化差异

(一)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差异

中国的家庭式教育主要体现在孩子品德的教育上,遵从“长幼尊卑”和“仁爱、服从”的教育理念,父母在孩子面前享有对的权威,而在西方却恰恰相反。影片开始不久就有这样一个场景,许大同的儿子丹尼斯与其老板的儿子保罗无意间发生了肢体冲突,而作为家长的大同却不问缘由地要求丹尼斯像保罗道歉,这时候的大同完全体现出来的是一个中国式父亲。而在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甚至威严遭到挑衅的情况下便直截了当关闭了儿子的电玩,甚至当着众人的面猛击丹尼斯的后脑袋,这一系列的动作正是我们中国最常见的家庭教育方式,体现的是家长的至高权威。而这个场景却令他的老板兼朋友昆兰大为吃惊,疑惑不解。因为在美国的家庭教育上,重心趋向于个人本位的教育。注重个体的公正和自由,要将孩子视为家庭中重要的一分子,给孩子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尤其要注重父母与孩子间平等自由地相处,孩子对家庭中的大小事务享有与父母亲同等的发言权等。因此,昆兰对于大同不问青红皂白就对儿子进行严厉的“当众打骂式教育”的不理解自然也是情理之中了。

(二)在思维模式上的差异

思维模式是指人们在不同的情况下看待、观察各种外部事物的思考方式。人们通过这种方式感知、认知世界,从而获得推理出基本的经验和文化知识,它也是形成一切文化特别是交际文化的最根本源泉。俗话说得好,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思维模式。而不同的思维模式必将导致人们在态度、信仰及情感取向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伦理道德、行为规范乃至社会风俗。西方文化的思维模式注重推理实证,讲究理性与论证。而代表东方文化的中国则强调直觉与感悟,多依赖传统经验及形象的思维方式。

影片中对于刮痧究竟是“治病救人”还是“虐待儿童”的争论,就是中西两种不同思维模式冲突下的具体体现。刮痧属于中医传统自然疗法之一,具有鲜明的汉民族文化与地域特征,是基于汉民族文化和科学传统世代积累流传下来的经验总结。传统中医的独特之处便在于“天人合一”和“阴阳调和”,认为人体是“精、气、神、脉”的统一体。刮痧以中医皮肤理论为基础,讲究通过用牛角、玉石等工具在表皮经络穴位上进行刮拭,造成局部毛细血管扩张,达到疏通脉络、调节精气、活血化瘀,从而重建人体的自然生理循环之目的。由于刮痧需要刮到皮下组织出血并凝结成米粒般大小的红点为止(通过发汗使汗腺扩张,从而将痧毒(即病毒)排出体外,治愈疾病),这在美国儿童福利局的眼里却恰恰成为大同“虐待”儿童的铁证,因为这在美国的传统思维模式中是根本讲不通的。在美国以解剖学为基础的西医理论中,医生或代夫通常都是首先要借助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实验对患者准确地诊断,继而对症下药的,却从来没有哪一种治疗方式是要依赖传统经验将病人搞得“伤痕累累”的,更没有所谓的“精、气、神、脉”之说。因此,虽然大同在法庭上极力为刮痧做辩护,但是他所引用的“气”“神”“丹田”和“七经八脉”等中医传统术语却难以让美国儿童福利局和大法官所接受。由于思维模式的不同导致了中西医学理论及诊疗方法的极大差异,再加上长期以来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不足,使得刮痧成为大同在法庭举证中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

(三)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在法律面前,西方人讲究不带个人情感的陈述客观事实;在道德方面,西方人秉持公私分明,事实不会影响朋友之间的友谊,哪怕是对朋友不利的证言。因此,在听证会上,在控方律师的一再逼问下,大同的老板作为证人肯定了大同打了儿子的事实,促使法庭正式受理了这个案件。而在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上,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朋友之间是有“义气”存在的。因此,作为自己最信任的朋友昆兰的“出卖”,这令大同非常失望和愤怒,并将其这种行为看作是朋友间“最可耻的背叛”,于是毅然决然地辞去工作,导致二人友情的最终破裂,用他的话说就是:“道不同不相为谋。”而西方的朋友观则是以共同的爱好兴趣和自然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友谊,与个人情感无关。因此,昆兰对大同的辞职很是不解也是情理之中的。

(四)在为人处世价值观上的差异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际交往的过程中注重营造一种和谐、融洽的谈话氛围,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共处,尽量避免人际间冲突的发生。而作为传统的礼仪之邦,中国人彼此间交流说话的语言和方式都比较委婉,尽量做到得体,尊重别人。在为人处世方面,要顾及大局,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极力维护上司或领导的面子。在大同的理解当中,当自己的儿子同老板昆兰的儿子发生争执的时候,他的“当面教子”完全是为了给足老板的面子,是增进彼此间友谊的一种方式。而西方人则认为无谓的贬损自己是极其愚蠢的行为,与尊重他人毫不相关。在西方人的行为规范里,他们崇尚事实,不喜虚礼,在原则上很少顾及人情,甚至是有些不讲情面。那么,对于中国文化中的“面子观”必然是无法理解了,也就更加无法捕捉到大同潜意识下这种人情世故的微妙之处。因此,当大同辞职时交代当初打孩子是为了给老板昆兰面子的时候,更是让对方极其费解甚至恼怒不已:“什么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简直不可理喻。”

三、结 语

影片《刮痧》以中国传统的民间中医疗法入手,通过一场官司向我们展示了华人许大同一家在美国由于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习惯等的种种不同而导致的一系列文化冲突,折射出了中美两国在家庭教育、思维模式、法律人伦道德观和为人处世价值观的巨大差异和强烈的冲突,可谓是为每个身处东西文化冲突中的人刮了一回痧。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逐步发展,世界各国间的跨文化交际日益频繁,这种文化间的相互差异和碰撞冲突必将越来越激烈。因此,在不同文化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交际双方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建立起互信就显得尤为重要。差异虽然是无法“刮”去,但却是可以互相包容的。影片中的转机就在于许大同的老板对中国传统文化“刮痧”的体验——去中国城了解中国传统医学文化和亲身体验了一回中国的刮痧之后,极力为其正名,最终得到法官的认可。从而跨越了中、西方文化差异的鸿沟,促成了许大同一家人的最终团圆。另外,主人公之所以“大同”来命名,更是体现了世界各族人民对“世界大同”寄予的无限期待,同时也希望影片中因文化差异引起的官司所导致的家庭悲剧不再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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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文化;差异;商务交际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066-0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步加强,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跨文化商务交际越来越多。在政治、经济领域内,外贸、外经、外交交际越来越频繁。中西文化差异之间的碰撞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受中西方文化观念、国家制度的影响,交际作风对于交际活动的成败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方式都会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所以正确认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关系着交际的成败问题,应该重视中西方文化差异给商务交际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1 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对交际活动的影响

每个国家由于受到不同文化特性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民性特征。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和文化观念的不同,所以这种国民性很容易使双方在交际中出现误解和对立。

1.1 商务交际中的文化差异表现

商务交际中的文化差异首先表现为伦理和法制观念的差异。这种文化差异在调节人的行为和处理纠纷方面最能表现出来。中国文化习惯于从伦理道德上考虑问题,而回避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可是西方人却正好相反,他们更擅长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这就发生了中西文化的碰撞问题。在中国占据人们思想主位的是“伦理至上”的观念,如果出现了问题,人们首先想的就是赢得周围舆论的支持。所以,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中国人习惯于通过“组织”发挥道德规范化的作用,而不是诉诸于法律。可是西方人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作用。这就导致了中西方文化在伦理和法制上的冲突。

1.2 中西方的人认识客观事物的思维的差异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这种文化积淀深厚而久远,中国人以此为自豪,也使中国人具有了浓厚的民族感情,这对于民族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使中国人容易产生一种“自傲的偏见”,甚至固步自封,中国人时刻把“面子”作为自己交际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所以在商务交际中,中国人即使作出让步也一定要保全面子。谁要是不给中国人面子,就会使交际变得尴尬,就可能造成损失。但是西方国家而言,虽然各国风情不同,但是却有着一定的共性。西方人崇尚奋斗和独立行动,性格外露,充满自信,热情奔放。所以西方人在参与国际事务中,常常内外交际一起进行,采用各种手段,获得利益。西方人对实质性的东西看的很重,非常在乎,而对于表面的、仪式性的东西看得极淡,西方人崇尚的是一种直率的交际手法。

1.3 中西方文化在集体与个人利益上存在差异

西方人比较崇尚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责任,积极倡导个人应当有足够的权力。这是与中国人的价值观正好相反的,中国人强调集体的责任,把最后的决定权让给集体。这两种思维方式在商务交际中的表现也是非常不同的,所以西方人的交际代表只是一两个人,交际者的权限是决策机构事先赋予的;而中方交际代表,却是一个人做最后的决定。所以在中西方双方进行的商务交际中,交际小组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首先交际小组要有足够的权利,然后再进行集体的理智思考,最后达成协议。

2 中西文化背景下如何顺利进行商务交际

我们知道中西文化各具特色,不能说哪一种文化就比另外一种文化高尚。所以在实际的商务交际过程中,一定要综合考虑双方的交际因素,努力寻求化解文化对立的有效办法,基本的原则就是主动适应,扬长避短。

2.1 首先就是商务交际过程中要坚持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我们知道中心文化冲突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决策权分配的差异。中西文化都会把民主与集中作一定的结合,只是中西方追求各不相同。在涉外交际中,西方决策者背后有一个完整的决策链,共同为决策者提供智力支持,西方人把个体的智慧升华为集体的决策。中方交际团惯于众人交际。所以在涉外交际中一定要统筹兼顾民主与集中,避免决策权的过分集中,提高交际的有效性。

2.2 交际中一定要处理好细节与原则问题

中西方交际中,中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不同,西方人倾向于线性思维方式,注重分析解剖和个体研究,所以西方人往往会比较关注事情的细节,他们认为合同是一套完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也是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不同的,中国人重视综合性思维方式。从总体上观察事物的特征。所以中国人在交际中,中方代表凡事“先谈原则,后谈细节”,他们思考问题的方式是从整体到局部,一般情况下是先谈原则后谈细节,所以,在与西方人进行商务交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敏锐地洞察对手的需求,在跨文化交际中一定要善于把握细节,力争从细节上寻求突破,在与西方人的商务交际中赢得交际主动权。

参考文献

[1]左小平.意识差异对国际商务交际的影响[J].商业时代,2004,(15).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人本管理;管理思想;比较研究

一、人本管理的涵义

人本管理是企业近些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它在本质上是以促进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笔者认为人本管理就是指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实施人性化的管理过程,其实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中外人本管理思想的比较

1 我国人本管理管理思想的特征

中国人本管理思想主要有以下特色。(1)看重个人的伦理道德(2)中国人擅长综合、辨证的思维,主张从总体上去把握事物;(3)强调用个人直觉和内心感悟去认知事物,不重视实证分析和形式逻辑;(4)人治、情治,法治相结合。推崇人治思想,重视企业与员工关系的协调和内部的团结,但由于法制的相对滞后,在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上,相关法律及规则的确定和贯彻较弱,而人情关系往往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2 西方人本管理管理思想的特征

西方人本管理思想其特点是:(1)强调理性主义、重视实证分析和形式逻辑;(2)倾向于“硬”管理。西方企业非常重视经营的战略目标,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3)以法律与契约作为保证;(4)重视规章制度和组织程序,提倡公平竞争和物质刺激,表现出较强的个人主义倾向。

3 中外人本管理思想的比较

中西方思想史中虽然都有丰富的“人本管理”思想根源,但是他们之间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1)中西方人本管理思想建立的基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西方管理思想是发达的科学思维,从技术、实验开始,然后向哲学层次上升。强调通过实证、观察、数据来验证假设,从中发现规律,加以整理、归纳和提高,从而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管理理论。同时,西方的人本管理思想是在市场商品经济土壤的培育下成长起来的,因此它既有严密的形式又具有创新的精神。与西方的这种管理理论产生的方式不同,中国的人本管理思想基本上是一种经验性的产物,具有强大继承性即传统性较浓。而且人本管理思想只是作为一种副产品,在论述其他问题时附带提出,因此这种理论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具有规律性的理论。

(2)由于人性假设的不同,造成了人本管理方法的差异。西方人本管理思想植根于西方的唯理论哲学以及新教的个人主义道德。强调理性主义,排除对事物认识中的情感因素,强调人的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在西方管理思想中,对人本管理的理性分析格外重视,企业依靠严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控制手段实施管理,因而他们的管理相应地被称之为“硬管理”。中国自古以来就关注人的非理性的因素在中国的人本管理中作用,组织或企业更关注人的非理性因素对工作的影响,在企业调动员工积极性方面,也往往施以以情晓人,以情服人和以情管人的“情感战略”。因此在中国古代人本管理思想发展史中,注意各种管理因素的协调平衡,主张以德治国、

善于从实际的情况来制定各种管理措施等,这种管理方法被称之为“软管理”。

(3)中西方人本管理思想虽都强调对人的重视,但重视的层面不同。人本管理的本质思想是“以人为本”,但东西方对以人为本的“人”的理解和侧重不同。在西方管理思想中,侧重于对“个体人”的重视,强调个体价值的实现。而在中国管理思想中,由于受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对以人为本的“人”的理解则侧重于从“群体人”的角度而言,个体价值要服从于群体价值,个人目标要服从组织目标,有时候甚至为了顾全组织目标、群体价值而牺牲个人目标和个人价值。

(4)从人本管理的方式上来看,二者也有明显的差异。中国重引导、重教育,而不重外在的制度、规范。科学方法是西方管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依靠明确细致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尽可能把管理活动纳入严密的机械式的体系中,并对这个体系里的每一部分进行严格的责权利的规定。

4 中外人本管理思想的比较评述

中外人本管理思想的差异可以从各自的经济背景、社会形态、思维特点、经济背景、管理方式、价值观念、落脚点和态度、及分析方法等七个方面进行比较。

三、结论及意义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谈判风格;文化理解;差异;解析

中图分类号:G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285-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中国经济与世界的融合越来越密切,中美贸易也成为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数额与日俱增。而贸易往来带来的是日益频繁的商务谈判,因此中美之间的商务谈判成为了中美贸易往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但中美双方在商务谈判中所表现出来的风格却是不同的,这种风格上的差异,究其根源在于各自的文化差异,由于双方的谈判代表来自两种不同文化背景,存在着对文化的不同理解、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因此带来了谈判风格上的差异。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在中美商务谈判中,双方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风格。

一、中美商务谈判在风格上的主要差异

(一)谈判策略的差异

中美商务谈判中,中方注重“先原则,后细节”的策略,而美方重视细节胜过重视整体;中方代表首先要设定一个最基本的、合同双方都共同遵守的总体性原则。中方谈判者认为总的原则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出发点。先就原则问题达成了一致,才有可能在以后的谈判中解决具体的问题。这种“先谈原则,后谈细节”的谈判策略是中国的谈判方式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安冬风:2006)。美国人不过于相信纯理性的东西。谈判过程中他们重具体胜于整体,也就是说,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在某个问题上有主动权,他们就会首先谈判这个问题,他们认为总体原则可有可无,只有实实在在的具体问题才能使谈判得到进展。

(二)时间观念的差异

美国人的时间观念很强,喜欢速战速决。在美国人看来,时间是一种不可浪费的资源。他们在谈判中连一分钟也舍不得去做无聊的会客和毫无意义的谈话。他们认为:不把时间花在谈生意上就是浪费时间。他们常常强调谈判效率,希望尽快得出结果。正是因为美国人遵守时间、珍惜时间,所以保证了谈判的高效率。而中国人习惯在同一时间内处理多项事情。在商务谈判中,中国人倾向于谈判在没有严格时间限制的状况下进行。中国人愿意把大把的时间都花在联络感情上,有时谈几个小时都不进入主题。因此,中国人的谈判效率是差强人意的。

(三)处事原则的差异

美国是一个法制很健全的国家,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因此在他们看来,一切都可以诉诸法律。在商务谈判中,美方谈判成员中经常会有律师。他们更注重合同及法律的作用。他们不太相信人际关系,更相信法律保障的合同契约,注重合同中的利益是否有法律效应及合同是否能有严格执行。而中国人则非常重视人际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都会被广泛的利用,良好的关系是中国人选择商业伙伴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人看来。一旦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就等于关系的决裂,今后都不可能再进行合作了。为了日后双方的发展,精明的中国人在谈判过程中,会花很多的时间来加深双方的感情,以求得最终在谈判中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合同。

二、中美商务谈判风格差异的文化解析

(一)谈判策略差异的文化解析

1、文化背景差异对谈判策略的影响

谈判策略贯穿于谈判的始终。没有谈判策略,就没有谈判的开展。而谈判者的策略运用是以所属文化背景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含蓄性,就决定了中国人在谈判中会运用含蓄的策略表达自己的意愿。而美国人在谈判中喜欢直截了当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对“是”与“非”有明确的、理性的定义,当他们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时,就明确地告诉对方,从不含糊其辞使对方心存幻想。

2、思维方式差异对谈判策略影响

人类思维的两种基本形式是综合性思维和线性思维(Thinking:linear and systemic)。中国人重视综合性思维方式,倾向于从总体上观察事物的特征,从全局观点进行综合研究。因此,在商务谈判中,中国人更注重设定一个最基本的、合同双方都共同遵守的总体性原则,从整体到局部,由大到小,从笼统到具体,“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而美国人倾向于线性思维方式。注重事物的分析解剖和个体研究。由于受线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他们更重视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重具体胜过整体,因此,美国人在商务谈判中非常关注具体细节。他们认为总体原则可有可无,只有实实在在的具体问题才能使谈判得到进展。

(二)时间观念差异的文化解析

不同文化具有不同的时间利用方式:单一时间利用方式或多种时间利用方式。单一时间利用方式强调“专时专用”和“速度”,美国人在商务谈判中的表现就体现了单一时间利用方式。他们时间观念很强,喜欢速战速决,绝不浪费一分钟去做无聊的会客和毫无意义的谈话。而中国人则表现为多种时间利用方式,强调“一时多用”,习惯在同一时间内处理多项事情。倾向于谈判在没有严格时间限制的状况下进行,谈判中信息反馈

的延期也很正常。

(三)处事原则差异的文化解析

一般来说,西方人重视法律法规,他们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中国人更看重情意,注重的是人伦情谊关系,追求心理上的认同和彼此之间的信任。中国人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都习惯于依靠人际关系,通过“组织”﹑通过舆论来发挥作用,而不是从法律上考虑。但美国人却相反。在商务谈判中,他们要求按程序办事,更注重合同及法律的作用。而不是依靠人际关系,他们更关注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是否有法律效应及合同是否能有严格执行。

文化是由人们的显型和隐型的行为组成,是人们群体行为规则的综合体。谈判风格的差异是由于文化差异造成的,要想在中美商务谈判中处于主动,并最终取得谈判的成功,就必须认真研究双方谈判风格差异的深层次原因——文化渊源。双方代表首先要了解他国文化,善于与自己的文化对比,学会鉴别、了解、接受、尊重对方的文化。中美双方来自于不同的文化,有着不同的谈判模式和方法、不同的沟通方式和说服策略、不同的价值观。因此在谈判中,双方都应拚弃民族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尊重异国文化和传统风俗。根据对方的文化和谈判风格制定和修正自己的谈判策略,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同时也要避免文化接触中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因为刻板印象会使人们不能客观地观察另一文化,失去应有的敏感,不利于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增加谈判难度,甚至无法达成协议,丧失商业机会。总而言之,在中美商务谈判中,我们应了解对方文化,尊重文化差异,学会宽容,并寻求容纳的方式和手段,从而促进中美商务谈判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Hofstede,G.Culture''s Consequences[M].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0.

[2]胡文仲.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14篇

中美商务谈判风格一:谈判策略的差异与思维方式中美谈判策略的差异是由各自的思维方式决定的。人类思维的两种基本形式是综合性思维和线性思维。中国人重视综合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西周初期的《易经》提出了有机整体的初步图式,为中国传统综合性思维方式奠定了基础。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道家进一步发展了综合性思维模式。儒家把自然人性化,道家把人性自然化,都把人和自然看作是相互连通的整体。后历经两汉的宇宙论、魏晋玄学、隋唐佛教的本体论和宋明理学体系,综合性思维渐已成为中国人的思维特征之一(连淑能, 22)。受其影响,中国人倾向于从总体上观察事物的特征,即将宇宙视为一个整体,从全局观点进行综合研究。虽然中国人也习惯于把事物分成对立的两个方面,但这两个对立面被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正是由于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在谈判中,中方代表凡事先谈原则,后谈细节,从整体到局部,由大到小,从笼统到具体。

美国人倾向于线性思维方式。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与其哲学思想密切相关。西方哲学对世界的构成问题是从元素论起步的。水、火和空气等多曾被视为宇宙的构成物。留基伯和德谟克利特提出了原子论后,伊壁鸠鲁和卢克来修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建立了西方古代宇宙观的中心学说。原子论学说体现了古希腊哲学对元素、结构和形式分析的注重,是其线性思维方法的体现。15世纪下半叶后,以孤立、静止和片面的观点考察和分析事物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占了主导地位。此后,笛卡儿明确把主体与客体对立起来,把主客二分作为哲学的主导原则开创了西方近代哲学。线性思维方式对西方社会有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因此,注重事物的分析解剖和个体研究的线性思维方式也就成了是美国人思维的特征之一。由于受线性思维方式的影响,重视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重具体胜过整体,因此,美国人往往对具体细节给予极大的关注。他们讲究实际,一开始就急于讨论具体款项,他们认为合同是一套完整的、应被遵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中美商务谈判风格二:.谈判决策的差异与权力差距文化不同决策机制的形成有其各自不同的原因。中国文化属于高权力差距型文化(high power distance),即人与人之间由于阅历、职位、文化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上下级式的纵向关系。人们比较看重地位的差别,以及自己在上下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这种纵向的上下级关系时刻影响着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国文化着眼于伦理本位,深受儒家思想的浸染。中国半封闭的大陆性地理环境和小农经济为儒家思想滋生和成长造就了丰沃的土壤。这是因为农业文明对土地的依赖加强了个人对家族的依赖,使得血缘关系进一步巩固。而建立于血缘关系之上的集体(家族)是一种立体状的等级结构。其中,父对子,长对幼有着绝对的支配权,在他们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平等。具有先验性和等级性的血缘是一种任何人都无法改变也无法摆脱和超越的。建立于血缘宗法关系基础之上的儒家学说的中心在于伦常治道,在于确立和论证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别、长幼之序、朋友之信。孔子思想的影响加强了社会等级制度,在中国纵向的上下级关系始终有某种程度的盛行, 并影响着个人的言行举止。总的说来中国人也接受了在社会生活包括商务谈判中缺乏自主权或自主权不高的情形。中方谈判组成员只能在自己的权限内行事,最后的决定通常由未参加谈判的上级做出。

美国文化属于低权力差距型文化(low power distance)。在美国受平等观念的影响,人际关系一般是呈横向状态的,交流的双方是平等的。谈判人员之间是业务横向 (平等) 关系。他们不拘礼节, 平等相待, 对正统的商务礼仪、客套、座次等关注较少。美国文化中的平等观念深深扎根于西方文明。希腊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根基。古希腊商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人类最古老的商业文明,伴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关系迅速解体而为新型的利益关系契约所取代。契约关系的建立意味在此关系中人人平等,因为契约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真正保护商业经济的正常秩序,从而使商业真正按照经济规律运转。同时,随着建立在平等和契约基础上的古希腊民主制的城邦制国家的确立,服从权威被公民民主政治所代替。社会组织的变化标志着社会组织结构不再以等级身份为核心,而是人人平等。177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把自由、生存和追求幸福视为人与生俱来的人人平等享有的三大权利,人人平等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体现。由于人人平等,加上又有各种法律肯定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的权益,造就了美国人的强烈而突出的个体意识。所以在美国文化中人们以个人自我的实现视为人生的第一要则,形成了追求人生意义的价值张力,他们崇尚自由、平等、竞争。谈判时美方突出个人的作用,往往会指定某个人全权负责谈判,有其负责制定必要的决策和完成必要的任务,同时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做出决策。

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异质性;后现代主义;思维方式;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6010305

“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我们要实现法制现代化,一刻离不开理论思维,离不开思维方式的创新。法律思维方式的创新是法治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但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具有整体性、模糊性特点,使得法律思维方式没有能够形成自己的独立地位,法律思维方式在中国并未真正确立。落后的思维方式凝滞了思维方向和路线,延缓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如果没有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会使法治精神成为泡影。

创新法学思维方式需要学习、借鉴西方由于地域和文化的原因,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想的思维方式尚未得到很好的认识,而要很好地理解后现代主义法律思想,就必须了解隐藏在其背后的后现代主义思维方式。后现代主义在思维方式上的共同点就是思维的异质性,具体表现为思维的否定性,非同一性,对二元论思维的排斥,以及由此种思维方式导致的对神圣之物、彼岸世界、意义世界、僵死的法律观念的消解。

后现代主义是西方晚近最重要的思潮之一,它发端于西方前卫的文学艺术领域且迅速波及全球,几乎影响到所有的学科领域包括法学。后现代主义的实质是用一种新的话语系统对迄今为止已经文本化了的西方文明的一种再审视,再思考,再建构。

异质性是许多后现代主义流派共同使用的重要概念,也是后现代主义的基本思维方式。20世纪下半叶以来,异质性思维方式在文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许多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可以说,如果不了解、掌握异质性范畴及其思维方式,就难以窥探当代西方各种社会科学思想之堂奥,就难以登上法学思维的顶峰,21世纪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建设应当借鉴异质性思维方式。

一、拒斥同一性思维

在后现代主义中被奉为至尊的异质性,其概念的使用大约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但异质性思维方式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东方就已经出现,在中国道家思想里就已经存在这种思维。庄子“以死生为一条”,“以可不可为一贯”的思想就是一种异质性

思维的产物。佛学与道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思维方式上也是如此。中国古代佛学思想中,禅宗的“二道相因”,天台宗的性具善恶说,以及其他学派中的思想都体现了异质性思维的特点。

异质性思维否认有一成不变的、一贯的意义的存在。异质性思维强调概念自己的不同一,强调理解的“否定性”与多样性。单义性的、以同一性思维为基础作出的理解其内涵是贫乏的,其方式是武断的,其漏掉的事物的特性比其所定义的更多,所以海德格尔说:敞开、解蔽本身同时也就是遮蔽。创造性的阅读与理解绝非重复的、消极的,它具有使概念、文本不断增值,使思维摆脱所有束缚不断向前拓展的能力。它不是要寻求并不存在的所谓作者固定不变的“原意”,而是要打破“在场”,对文本本身——用德里达的话来说——进行颠覆或解构,对文本不是理解而是“误读”,努力找出有歧义的地方,因为异质性讲求的就是多元化。阿多诺虽然没有提出解构性方略,但他已经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解构性的写作方法,他有意把文章的体系打碎,使文章看起来零乱、随意,但这恰恰为读者重新建构提出了要求,它要求作者通过各种糅合、嫁接使不同的读者的每一次阅读有了全然不同的新的理解。从而尽情释放出各种被理性或逻格斯压制了的声音。异质性的思维——在阿多诺看来,就是辩证否定思维的要诀,它使一切事物的指称即所谓概念的内涵不断流动,再也没有什么确切的、一成不变的意义存在,意义之流从此泛滥,奔腾不息。

依异质性思维方式来看,“矛盾的双方,不是相互抵消,也不是简单相加,而是既矛盾又依存,既斗争又转化……由此构成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异质性思维就是要人们破除同一性思维那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对立两方面双重意义的杂糅,消除了所有在场的中心性,因为每一个概念也都在排斥着另外一种意义的在场,从而使每一个在场演化成了似在场而又实不在场的“踪迹”。每一个概念在指涉自身的同时,对立的概念又牵引他走出自我中心,“来去相因”的结果,使得概念自我否定,自我瓦解,由有着确定性含义的概念变得不确定,中心在对立的概念中来回转换,对立概念的确定界限消失了,甚至真与假的对立也只是一种话语效果。

对立概念互相瓦解的结果,是瓦解了“真理”的存在,后现代主义者更愿意使用“话语”一词代替“真理”概念。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正确的观点是并无真理存在,或者说是没有确定不移的真理存在。任何建立在同一性思维基础之上的所谓真理都不过是一种话语霸权,自觉地放弃这种霸权,才能使自己的思想更具有包容性,更具有宽容精神,才能在理论上采纳其他学说的合理之处。如果你认为有确定不移的真理,也就是认为有绝对真理,那么这种观点就难免偏执与僵化,是一种话语暴政。消解同一性的真理,破斥同一性真理观,未必是要取消一切真理。后现代主义者心目中的真理应当是建立在异质性思维基础之上的“真理”,因为它蕴涵着那么多相反的东西于一身之中,因此它应该是一种自我瓦解着的“真理”。

就此说来,法学也应该改变其同一性思维范式。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思维内容精确、思维过程严谨而合乎逻辑、立场中立、客观是法律工作者应有的思维方式。法律人的言说,其表述总是清晰、明了、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含混不清和歧义。但事实上,即便把法学夸张像数学一样“科学”,也难以完全把对立命题驱逐到乌有之乡。众所周知,牛顿力学就是数学推导出的科学结果,但相对论的出现,宣告其仍然只是对物理规律的近似看法,一旦超越了一定范围,也是不适用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早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问世以前,运用纯粹理性对概念进行分析就能达到对世界的认识的想法就被形形的怀疑主义所动摇,而康德更是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否决了人们妄想用科学解决一切问题的可能性。自然科学是如此,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科学也是如此。法律问题终极的唯一的答案并不存在,法律对我们来说无非也是一门经验科学,是“实践理性”。法学中的“结论”性的认识从此流淌于没有终点的人类认识之河,随波逐流。不仅对具体事物的认识无法穷尽,真理的标准、法律的尺度也带有相对性,那种为千差万别的事物寻找统一尺度的努力被人们戏称为“爱奥尼亚谬误”。“‘爱奥尼亚谬误’一脉相承地贯穿于中古基督教传统、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文化直至现代,其实质是对多元、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的恐惧,反过来也就表现为对一元、同一性和确定性的追求。柏林指出,‘爱奥尼亚谬误’的核心观念是,所有问题都必然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并且正确与错误之间的区别原则上是清晰可辨的”。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常会发现判决的两难,不断发生的争议案例就是这种原因的表现。霍姆斯大法官有这样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这的确说出了一个法官工作状态“非理性”的实质。法官的判决可能不是严格对照法律条文,也不一定是遵循立法精神的结果,而更多的是折中。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走出定式化思维,认识到许多法律现象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把认识局限于法学领域,而应当吸收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认识成果,深入到法律现象的深层来说明法学的问题,最终通过变更法律制度与规范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

解构同一性意味着尊重差异,破解定式的牢笼。既然每一种解读都是对世界的部分的、近似的叙述,每个人对于世界的体验和解读都只是意见的一种,无所谓优劣,都有部分真理性,其他人很难以自己的范式要求别人。法学研究也同样是多向度、不同立场,这就要求每个参加者对不同意见多一份宽容,尊重差异,反对话语霸权,促进学术繁荣。正如一句解释学格言所说:“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有不同。”打破这种同一性牢笼,尊重差异,或许这才是法学研究范式转向的“正确”方向。

二、二元对立的消解

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怀疑与批判精神。思想的发展以怀疑与批判精神作为内在驱动力,异质性思维就是一种怀疑与批判的思维方式。它使思想从各种概念、教条的自役中摆脱出来,应当指出的是异质性思维作为一种怀疑与批判精神,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一致。异质性思维在今天是促成思想、意识获得解放的思维方式。异质性强调的是鲜活的生活经验,其表现是丰富多彩的,而同一性思维认为外物都被一点不落地装进了概念之中。

在中国思想史上,庄子以“道在万物”的命题消弭了道的神圣性,把洁净与肮脏等同看待;把无意义的事物、不够纯正的东西与有着神圣价值性的、纯洁的东西同等看待。这消解了善与恶的二元对立,打破了善对恶的压制关系。庄子通过把无意义的、不洁净、不纯正的东西楔入道体之中,智者大师把恶嫁接到原本纯善的佛性之中,把原本完全不同的东西等同看待,把原来被作为中心的价值性的东西所压抑、驱逐的无意义的、不净的、恶的东西重新带入中心,事实上就取消了中心,取消了中心与边缘的二元对立,瓦解了原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异质性思维肯定事物的个性。它不再要求万物有什么统一性,更不希望事物有统一的标准,而认为每一个体都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与意义。正如庄子所言:“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泰山为小;天下莫寿乎殇子而彭祖为夭。”(《庄子·齐物论》)这种对个性的肯定与张扬,阿多诺使用了“星丛”一词进行表述。星丛概念的提出标志着范式、原则、中心、标准的失落,多元化从此登上历史舞台。

异质性思维不承认任何绝对性的东西,也不崇拜任何神圣之物,绝对的只有差异性。

一般来讲,宗教与传统哲学其主流都是一种异世思维。宗教把死后超生天堂、天国之类的另一个美好世界当作自己的目标;哲学也是预设一个完美的意义世界,把它作为现实世界的范本,并以它为标准对现实世界展开批判。这个标准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如西方哲学中毕达哥拉斯的“数”、柏拉图的“理念”,近代启蒙哲学中的“自然法”,康德的作为价值存在的“物自体”,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等;中国哲学中建立在仁义基础上的尧舜之世,公正合理的大同社会,把道德本体化的“太极”、“天理”、“良心”等。虽然他们具体的理论形态区别很大,但本质上都是一种理想化的价值悬设,缺少现实的客观基础,以它们为标准与现实进行对照的结果,现实总是沦丧的、充满罪恶的,人性总是有缺憾的,甚至是有罪的。

这种“应该”与“是”的断裂,困扰着许多思想家,包括青年马克思。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胡塞尔是通过其现象学的还原,重新肯定生活世界对人的意义;马克思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通过实践概念统合二者;后现代主义通过消解二元对立思维,消解意义,“削平神圣”,提倡“卑琐性”,从而取消价值悬设的裁判官地位,直至完全颠覆意义世界。

作为摧毁异世思维,回返生活世界的重要一环,后现代主义采取的手段是“削平神圣”。它通过对无我性,卑琐性的强调颠覆真理、公正、正义、秩序的神圣性,重新肯定那些被压抑、被排斥的东西,比如人的自然属性、现实生活世界的地位。精神分析主义的创始人“弗洛伊德所完成的是一次从柏拉图主义的退却,即从普遍的转向具体的,从必然真理转向偶然意见或‘随机真理’,从永恒信念转向盲目驱力”。精神分析理论的后现代主义继承者拉康进一步揭示出真理和无意识的同质,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艾里克松“比拉康走得更远,他要从根本上摆脱弗洛伊德的影响,全面地恢复无意识的生活化方面”183。他认为,无意识虽然是潜在的,但同样有着严密性与逻辑性,并且它也具有现实性,人们虽未意识到它,但它也时刻保持着对现实的关注,而且这种关注是卓越而有效的;德里达通过对在场的解构,消解了真理的绝对性;福柯通过对权力的分析,让我们认识到真理和权力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真理是权力的显示,是一种话语效果,其深层基础是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如果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人的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知识,在福柯眼里分成不同的种类,但都与权力相联结,所以,与其说知识是真理,不如说知识是权力。权力使每一社会或时代认为哪些知识是合法而符合正义的,那些不是;以此推论,也可以说,哪种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哪种不正常或癫狂。把话语放在不同的历史类型中,会有性质相反的判断,但是,哪种判断都不具有永恒的价值。权力不仅具有压制的形式,它也以放开的形式实现自己的统治”190。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知识是谦卑的,“真理”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高尚。“‘形而上学同一性思维’与主体、科学、资本的紧密结合是现代世界最根本和内在的本质性特征” 。资本、权力和真理是一种共生关系。“根据《知识考古学》,‘真理’并不存在于彼岸世界,‘真理’并不在权力之外,每一社会都有其‘真理’的形式和领域,即话语的类型。‘真理’接受某种类型,并视之为真实的典范”190。真理无神圣性,也没有绝对的内容,它是现实的,而并不属于另外一个世界。

同样地,法学中的“正义”概念也并无神圣性可言。人们推崇法律,甚至信仰法律,就因为它是人们心目中正义的守护神。但从全社会而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正义观念。不同阶级地位的人的正义观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尖锐对立。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因此,不存在超阶级的、对各阶级都“绝对适用”的道德观念,同样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法律观念。所以恩格斯说:“我们驳斥一切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企图,这种企图的借口是,道德的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地,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他指出,现实生活中的善与恶也是在不断转化之中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同样地,法学中的罪与非罪也主要取决于权力博弈。统治阶级就常常把自己的意志说成是正义,打扮成全社会的共同意志,而被统治阶级的声音就相应地被压制了,在封建社会里,忠孝节义,三纲五常被塑造成神圣的道德教条,任何对统治阶级的反抗都被视为大逆不道受到严惩。因此,法学中的许多观念并没有自足性,他们的性质还需要来自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以至哲学上的解释。

三、不定原则

概念都包含着相反的东西于自身,体现着异质性。因为概念的自反性,肯定与否定也是“不一不异”的:所有的肯定同时也是否定,所有的否定同时也是一种肯定,这世上并无单纯的肯定,也没有单纯的否定。两极相通,彻底的否定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因为彻底的否定同时也否定了自身,对否定的否定也是一种肯定,否定走到极点,原先被打倒的一切又会重新回归。被宣布为不合法的东西,在彻底的否定中又有了自己存在的合理性。消解一切的结果,是肯定一切。最终使所有异质性的东西同时取得了合法存在的资格,使一切都没有了固定的标准,导致了后现代主义“怎么都行”的结论。这种表面上激进的批判精神下掩盖着的可能是顽固的保守倾向。有人认为后现代主义就是这样的保守主义,当不是空穴来风。

后现代主义由于对“差异”的强调,使它永远也不会得出任何确定性的认识。不确定性也正是后现代主义的根本特征之一。不确定是对所有自我同一物及其固定性结构进行解构的结果。

在德里达那里,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处于不断的滑动之中,它们之间也在不停地变更相互之间的关系:能指不断地转化为所指,所指也在不断地转化为能指,人们永远也无法找到一个终极的所指词,所有的只是“延异”。由于德里达的解构是彻底的,也是无尽的,所以德里达没有停留于“延异”,他说:“对我们来说,延异仍旧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名称,它在我们语言中所接受的所有名称,作为名称,仍是形而上学的。当这些名称表明延异是在场和在场者的差异这一论断时,这是种特例,最主要的是当它们表明延异是存在和存在者的差异的论断时,这就已是事实了。这样一种延异,比存在本身更为古老,它在我们的语言中没有名字。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它不可命名,它就并非暂时如此,不是因为我们的语言尚未发现或接受这个名称,也不是因为我们应在另一种语言中、在我们的有限语言系统之外去寻找它,而是因为它根本就没有名称,甚至没有本质或存在之名,没有“延异”之名,不是一个纯粹的命名单位,它在一个区分和延搁的替代之链中永不停息地自我移位。”89-90延异本身也在延异,这或许是一个自反性的现象,以致于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命名,任何企图给予确定名称的企图,在德里达看来都是源自一种形而上学动机,延异本身是在语言之先的东西,就像老子哲学中那个不可道,但又像“象帝之先”的道一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德里达说它在语言之先,并非是时间上的在先,因为我们知道,任何追索时间上在先的终极之物的企图都被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斥之为形而上学)。所以“延异不是一个名称”,它是不停的自我移位,是不停的“越轨”。而不停的移位和越轨使人们永远也无法看清它的真实面貌,也就是说延异就是一种不确定。

我们在其他学派中也能发现延异的实例。佛学认为,对于“真理”,人们不应当持任何定见。《金刚经》认为“真理”“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这颇类庄子所说的“仁义之端,是非之途,樊然淆乱”。是与非,可与不可在庄子看来没有明确的界限,还是顺其自然不加判断的好。同一性的暴君式的断语只会引得“自然” “发笑”(米兰·昆德拉说: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在康德哲学中,人们对“物自体”下判断的权利也被剥夺了。也许当人们知道自己的理性的限度时,才是聪明的。老子说 “自知者明”,就是在提醒人们这一点。

“延异”源于对事物不确定性的认识。事物的存在与发展由各种内外条件决定,而事物的一切内在依据与外在条件又都处于不断的生灭变化之中,没有不变的东西存在。后现代主义者不愿给概念下定义,宁可“写上去又划掉”。这种延异说实际上等于取消了一切原则,这样的原则实则是没有原则。所以对于许多相互矛盾的结论,它的态度都是模棱两可,承认,又否认。费耶阿本德有一个著名的说法是“怎么都行”。“怎么都行”发展到极端也会得出“怎么都不行”的结论,就是说“不定” 原则带有自反性。

传统法律思维努力要找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统一的标准或者说是可靠的理论依托,作为自己在理论上的“阿基米德点”,而不确定的思维方式是彻底的否定性,拒绝给出任何固定不变的结论。人们经常发现自己寻找可靠结论的努力得到的结果却只是掩盖了而不是消灭了不确定性。

异质性思维是后现代主义坚执的一种思维方式,这种异质性导致思想的“延异”。“延异是一个不同物到另一个不同物、一个对立项到另一对立项的位移和摇摆不定的过渡”81。法学思想也同样如此,会摇摆于许多相似、相反的观点之间,并在“延异”中不断向前发展。法律思想“延异”的主观基础是人们的异质性思维方式,异质性思维方式冲击着话语霸权,消解了所有定于一尊的理论观点,使人们从同一性思维的窠臼中摆脱出来,也使法律思想能够不断推陈出新。比如价值多元论和价值一元论在法律思想史上就是两个交替出现的观点:“价值多元论的要求通常只是在社会已患上医学上所谓‘禁锢恐惧症’的时候才会抬头,当思想的‘齐一化’使整个社会陷入极度僵化状态的时候,人们才会要求少一些规则和禁锢,多一些选择和自由。然而,一旦过度的禁锢有所打破,过度的控制有所松动,人们却又很容易患上医学上所谓的‘沙漠恐惧症’,人们仿佛感到社会已经失去了权威和目标,犹如置身于一望无边的沙漠中一般令人恐惧,人们开始担心社会由于缺乏统一的价值和信仰可能会分崩离析,开始呼吁新的秩序、新的稳定、新的组织化,要求重建通行无阻、世所公认的权威。法学上的‘禁锢恐惧症’和‘沙漠恐惧症’的轮番更替更是由来已久。”

从历史看,人类思维方式在不断演进之中,它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些阶段:以拟人化、具体化为特点的原始思维,代表性成果如图腾崇拜;带有朴素直观和猜测性质的整体思维,代表性成果如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以分析为特点的近代思维、唯物辩证的现代思维方式和强调否定性、异质性的后现代主义思维方式。

每一类型的法律思想往往对应着特定的思维方式:与宗教法学相对应的是蒙昧主义、神秘主义思维方式;与近代法学相对应的是实体主义思维方式;马克思主义把自己的法学思想建立在辩证思维、关系性思维和动态性思维的基础之上;诡辩派则是相对主义思维方式的结果。

近年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加速全球化,资本、 商品、劳动力、科技等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转,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合作与竞争而形成一个整体,跨国公司打破了地域上、民族上和政治上的国家界限,成为独立的经济帝国。甚至可以说政治、法律文化都在全球化。许多问题染上了国际性,比如环境和生态、和平与发展、跨国犯罪控制、文明或文化冲突、恐怖主义、国际政治冲突、人权保障等问题都具有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无法得到解决。全球化促进了人们的相互交往,使社会生活更加丰富也更加复杂。西方社会已经迈入后现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思维方式也正走向全球化和后现代化。可以这样说,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包含着后现代化的因素,应当借鉴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想的合理观点。

颠覆传统法学理论和创立崭新的法学思想体系都需要有崭新的思维方式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要很好地理解一种法学思想同样需要思维方式的创新。后现代主义思维方式揭示了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思想、学说以及法律条文处于“播撒”中,是一个未完成物,本身并非封闭的系统。法治的完善需要怀疑和批判精神,应当警惕各种权力话语,同时,防止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对于后现代主义本身来说,其虚无主义倾向需要法学理论去研究和克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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