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1篇

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艰巨任务。本文试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歧、合作与发展入手,阐述相关论题,以飨读者。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业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

然而,从国际惯例看,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该种市场经济环境必然导致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群体复杂化情况的出现,而会计的处理方法如何从以税收为基准的旧模式向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主要目标的新模式进行转化就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逐步呈现出了非同一性的特征。这种非同一性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和1997年起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笔者将准则和制度纳入广义的“会计制度”范畴之内)的相继出台开始逐渐扩大的。比如,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方法等内容在确认收入、费用和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步扩大,甚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分歧和对立关系。

二、实现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有机协作的必要性

从我国最近颁布的各类会计法规来看,新的会计制度已与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主张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互独立)等国际惯例实现了协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企业先按会计制度客观地计算出公司的利润;而在纳税时,再按税法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分歧的加剧,我国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税收主权的挑战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税领域,我国至今仍未形成系统的反避税规程。现实经济环境中,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成为国家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通过各种手段(主要表现在会计手段上),有的实行税务筹划,有的直接绕开我国法律监管,偷逃税款,对我国的税收主权构成严重威胁。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仅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就至少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16386亿元)五十分之一的300亿元,若加上国内企业的避税行为,数字将会更加惊人。于是,如何通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协作将成为国家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逻辑出发点。

三、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体现在税收上,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实行依法治税;另一方面是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增强,正确处理好企业收入与“依照法律来纳税的义务”之间的关系,自觉养成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最终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共同发展。

1、企业税务筹划的加强和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对于税务筹划这一新鲜事物,国家不但不必反对,而且还要支持,因为应纳税企业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实现税务筹划的行为。而税务筹划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收法规,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税务筹划行为呢?从经济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税务筹划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节税筹划”,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打法律擦边球的“避税筹划”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筹划条例,以保证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税务筹划(主要指节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务筹划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应纳税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法规,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也将更趋于完备。

2、会计界人士及会计制度的协作配合

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活动会越来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将越来越有力。而且在税务筹划与反避税的发展进程中,会计界也应当当仁不让地成为主力军。首先,会计人员拥有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他们可以凭此优势帮助应纳税企业合法地减轻税负,从而抢占和巩固传统会计市场;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由国家认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并且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从事税务审计业务,从而加大反避税的“技术含量”,以弥补我国专职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税收法规应当借鉴会计制度,借“它山之石”完善和充实反避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着重点应从鉴别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入手,而会计制度的相关准则对于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是很有帮助的。比如,一笔涉及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业务,由于交易各方以自己内部确定的价格来填制纳税申报表,以此想方设法地逃避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相关成本或以前非关联方独立交易的会计资料,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应作为纳税基数的正常交易价格,从而更好地界定各方的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3、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

作为推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关键因素,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在税收微观领域将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原则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概念、原理的同时;又可以借助于财务会计学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将应纳税企业计算、缴纳的税款和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税务会计与各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如下图所示:(图略)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2篇

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艰巨任务。本文试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歧、合作与发展入手,阐述相关论题,以飨读者。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业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

然而,从国际惯例看,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该种市场经济环境必然导致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群体复杂化情况的出现,而会计的处理方法如何从以税收为基准的旧模式向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主要目标的新模式进行转化就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逐步呈现出了非同一性的特征。这种非同一性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和1997年起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笔者将准则和制度纳入广义的“会计制度”范畴之内)的相继出台开始逐渐扩大的。比如,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方法等内容在确认收入、费用和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步扩大,甚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分歧和对立关系。

二、实现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有机协作的必要性

从我国最近颁布的各类会计法规来看,新的会计制度已与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主张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互独立)等国际惯例实现了协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企业先按会计制度客观地计算出公司的利润;而在纳税时,再按税法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分歧的加剧,我国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税收主权的挑战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税领域,我国至今仍未形成系统的反避税规程。现实经济环境中,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成为国家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通过各种手段(主要表现在会计手段上),有的实行税务筹划,有的直接绕开我国法律监管,偷逃税款,对我国的税收主权构成严重威胁。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仅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就至少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16386亿元)五十分之一的300亿元,若加上国内企业的避税行为,数字将会更加惊人。于是,如何通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协作将成为国家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逻辑出发点。

三、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体现在税收上,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实行依法治税;另一方面是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增强,正确处理好企业收入与“依照法律来纳税的义务”之间的关系,自觉养成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最终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共同发展。

1、企业税务筹划的加强和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对于税务筹划这一新鲜事物,国家不但不必反对,而且还要支持,因为应纳税企业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实现税务筹划的行为。而税务筹划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收法规,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税务筹划行为呢?从经济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税务筹划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节税筹划”,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打法律擦边球的“避税筹划”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筹划条例,以保证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税务筹划(主要指节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务筹划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应纳税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法规,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也将更趋于完备。

2、会计界人士及会计制度的协作配合

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活动会越来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将越来越有力。而且在税务筹划与反避税的发展进程中,会计界也应当当仁不让地成为主力军。首先,会计人员拥有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他们可以凭此优势帮助应纳税企业合法地减轻税负,从而抢占和巩固传统会计市场;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由国家认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并且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从事税务审计业务,从而加大反避税的“技术含量”,以弥补我国专职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税收法规应当借鉴会计制度,借“它山之石”完善和充实反避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着重点应从鉴别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入手,而会计制度的相关准则对于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是很有帮助的。比如,一笔涉及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业务,由于交易各方以自己内部确定的价格来填制纳税申报表,以此想方设法地逃避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相关成本或以前非关联方独立交易的会计资料,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应作为纳税基数的正常交易价格,从而更好地界定各方的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3、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

作为推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关键因素,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在税收微观领域将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原则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概念、原理的同时;又可以借助于财务会计学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将应纳税企业计算、缴纳的税款和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税务会计与各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如下图所示:(图略)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3篇

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艰巨任务。本文试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歧、合作与发展入手,阐述相关论题,以飨读者。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业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

然而,从国际惯例看,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该种市场经济环境必然导致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群体复杂化情况的出现,而会计的处理方法如何从以税收为基准的旧模式向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主要目标的新模式进行转化就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逐步呈现出了非同一性的特征。这种非同一性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和1997年起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笔者将准则和制度纳入广义的“会计制度”范畴之内)的相继出台开始逐渐扩大的。比如,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方法等内容在确认收入、费用和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步扩大,甚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分歧和对立关系。

二、实现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有机协作的必要性

从我国最近颁布的各类会计法规来看,新的会计制度已与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主张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互独立)等国际惯例实现了协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企业先按会计制度客观地计算出公司的利润;而在纳税时,再按税法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分歧的加剧,我国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税收的挑战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税领域,我国至今仍未形成系统的反避税规程。现实经济环境中,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成为国家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通过各种手段(主要表现在会计手段上),有的实行税务筹划,有的直接绕开我国法律监管,偷逃税款,对我国的税收构成严重威胁。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仅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就至少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16386亿元)五十分之一的300亿元,若加上国内企业的避税行为,数字将会更加惊人。于是,如何通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协作将成为国家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逻辑出发点。

三、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体现在税收上,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实行依法治税;另一方面是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增强,正确处理好企业收入与“依照法律来纳税的义务”之间的关系,自觉养成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最终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共同发展。

1、企业税务筹划的加强和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对于税务筹划这一新鲜事物,国家不但不必反对,而且还要支持,因为应纳税企业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实现税务筹划的行为。而税务筹划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收法规,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税务筹划行为呢?从经济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税务筹划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节税筹划”,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打法律球的“避税筹划”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筹划条例,以保证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税务筹划(主要指节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务筹划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应纳税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法规,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也将更趋于完备。

2、会计界人士及会计制度的协作配合

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活动会越来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将越来越有力。而且在税务筹划与反避税的发展进程中,会计界也应当当仁不让地成为主力军。首先,会计人员拥有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他们可以凭此优势帮助应纳税企业合法地减轻税负,从而抢占和巩固传统会计市场;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由国家认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并且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从事税务审计业务,从而加大反避税的“技术含量”,以弥补我国专职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税收法规应当借鉴会计制度,借“它山之石”完善和充实反避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着重点应从鉴别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入手,而会计制度的相关准则对于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是很有帮助的。比如,一笔涉及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业务,由于交易各方以自己内部确定的价格来填制纳税申报表,以此想方设法地逃避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相关成本或以前非关联方独立交易的会计资料,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应作为纳税基数的正常交易价格,从而更好地界定各方的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3、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

作为推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关键因素,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在税收微观领域将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原则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概念、原理的同时;又可以借助于财务会计学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将应纳税企业计算、缴纳的税款和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税务会计与各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如下图所示:(图略)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5. 

[2] 董再平.论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关系模式的选择[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1. 

[3] 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 

[4] 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5.

[2] 董再平.论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关系模式的选择[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1.

[3] 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

[4] 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7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 纳税会计 税务会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关部门不断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彻底改变了传统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并与国际先进会计体制相接轨。从中建立与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相一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企业财务会计体制,这也是我国税务会计发展与改革的必然趋势。因而,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油然而生。但是,人们对于这三个概念的界定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需要人们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本文主要是对这三个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

从表面上理解,税务会计指的是关于税务方面的会计,该职业的人员主要施工从事税收方面的工作,并且包含了纳税人和相关国家税务机关这两方面的税收活动内容。如果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此时的税务会计称可以称为纳税会计;如果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因此,我们可以将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概况为税务会计,并将其列入到税务会计之列。

作为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分支——税收会计,它主要是为了反映出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所得税、公司入库和提退的税务情况,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而纳税会计,指的是根据税收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企业与个人的实际情况,通过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理论方法,采用货币形式来进行计价,将纳税人与企业的税务情况连续、系统、详细地统计出来,进而作为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的依。此外,与税收会计的执行情况不一样,纳税会计还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中,税务会计则是采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税务资金例如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同,都处于同一时期,因为存在税收的情况,就会有核算应征税款的税收会计和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出现。同时,他们之间必须通过税法来衔接在一起,并受税法的约束,这就要求税务会计通过定期地监督纳税人自身必须依法纳税,并守法行事;而税收会计则主要是监督纳税人缴纳税金必须及时、足额、守法。由此可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他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文字表面上看来,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差别不大,但是,细究其内涵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差别。然而,目前我国不少人都将其混为一体,不能对其进行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我国会计工作效率。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区别:

1、会计目标不同

会计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往往是由会计的主体决定的,对于不同的会计主体其工作目标是不相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企业和相关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提高税收的透明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因此,此过程可以通过税收会计来对其进行核算, 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并确保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行为依法进行,为我国会计行业最终走上正规化、法制化道路提供先决条件。对于税务会计,其主要是对纳税人进行计税,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确保纳税过程信息的透明化。因此,相关纳税人要符合管理当局的基本要求,根据纳税人的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减少纳税资金的有效途径, 寻求经济纳税,以实现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的,此外,相关纳税人还要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提高企业税务系统的运作效率。

2、会计主体不同

经分析可知,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他们的职能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情况,避免税金的来源途径单一化。该会计主体包括从基层税务所到国家税务总局等的各级税务机关。但是,有些特殊的税务机关并不列入到税收会计主体,必须将其区别开来,而不能混为一谈,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也就是会计主体要从国家层面上来区别。与税收会计的主体不同,税务会计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涉及到法人和自然人。也就是他们达到相关纳税要求后,应依据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与相关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运用恰当的会计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有效、系统、详细地反映和核算,以便纳税人缴纳税费时公正、及时、足额,还能够起到规范纳税人活动的作用。

(三)会计体系不同

在会计体系分类中,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所属的会计体系不相同,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处于政府会计部门的管辖范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会计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使得会计核算体系不断完善、发展,从而作为一门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才真正独立,并将是我国会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而税务会计体系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不属于国家监管的范畴。但是,随着税制的不断建立与完善,税收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并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与生存提供动力,进而影响企业的利益分配与企业目标的实现。因而,相关企业对税收费用越来越重视,有条件的企业还设立相关部门来探讨税务会计情况,进而为企业节约成本开支,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提供可靠保障。由此可见,税务会计来源于企业财务会计,专门是为了研究企业的税收资金及其运作情况的专业会计。调查显示,目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已成为西方现代企业会计体系的几大支柱,并是构成其企业体系的基础,在其税务会计改革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我国相关部门也应该与时俱进,对会计体系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借鉴西方先进的会计理论,充分重视会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将税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构成一个新的会计体系,使之成为我国会计体系基石,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空间,并为我国会计体系不断创新、改革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国志,霍炬.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辨析[J].商情(财经研究), 2007

[2]安建华,张秀莲.税收会计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2003

[3]黄爱玲.税务会计模式设计与选择[J].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5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8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纳税会计,税务会计

作者:张青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关部门不断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彻底改变了传统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并与国际先进会计体制相接轨。从中建立与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相一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企业财务会计体制,这也是我国税务会计发展与改革的必然趋势。因而,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油然而生。但是,人们对于这三个概念的界定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需要人们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本文主要是对这三个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

从表面上理解,税务会计指的是关于税务方面的会计,该职业的人员主要施工从事税收方面的工作,并且包含了纳税人和相关国家税务机关这两方面的税收活动内容。如果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此时的税务会计称可以称为纳税会计;如果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因此,我们可以将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概况为税务会计,并将其列入到税务会计之列。

作为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分支——税收会计,它主要是为了反映出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所得税、公司入库和提退的税务情况,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而纳税会计,指的是根据税收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企业与个人的实际情况,通过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理论方法,采用货币形式来进行计价,将纳税人与企业的税务情况连续、系统、详细地统计出来,进而作为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的依。此外,与税收会计的执行情况不一样,纳税会计还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中,税务会计则是采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税务资金例如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同,都处于同一时期,因为存在税收的情况,就会有核算应征税款的税收会计和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出现。同时,他们之间必须通过税法来衔接在一起,并受税法的约束,这就要求税务会计通过定期地监督纳税人自身必须依法纳税,并守法行事;而税收会计则主要是监督纳税人缴纳税金必须及时、足额、守法。由此可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他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文字表面上看来,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差别不大,但是,细究其内涵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差别。然而,目前我国不少人都将其混为一体,不能对其进行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我国会计工作效率。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区别:

1、会计目标不同

会计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往往是由会计的主体决定的,对于不同的会计主体其工作目标是不相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企业和相关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提高税收的透明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因此,此过程可以通过税收会计来对其进行核算,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并确保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行为依法进行,为我国会计行业最终走上正规化、法制化道路提供先决条件。对于税务会计,其主要是对纳税人进行计税,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确保纳税过程信息的透明化。因此,相关纳税人要符合管理当局的基本要求,根据纳税人的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减少纳税资金的有效途径,寻求经济纳税,以实现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的,此外,相关纳税人还要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提高企业税务系统的运作效率。

2、会计主体不同

经分析可知,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他们的职能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情况,避免税金的来源途径单一化。该会计主体包括从基层税务所到国家税务总局等的各级税务机关。但是,有些特殊的税务机关并不列入到税收会计主体,必须将其区别开来,而不能混为一谈,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也就是会计主体要从国家层面上来区别。与税收会计的主体不同,税务会计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涉及到法人和自然人。也就是他们达到相关纳税要求后,应依据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与相关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运用恰当的会计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有效、系统、详细地反映和核算,以便纳税人缴纳税费时公正、及时、足额,还能够起到规范纳税人活动的作用。

(三)会计体系不同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9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结说会计;税务会计;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

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那么,何谓“税务”呢?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可见,税务会计是关于税收工作〔活动)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

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但是并非所有各级税务机关都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其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征收、报解、入库、提退等税务活动。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就应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会计的基本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核算,并进行纳税筹划,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以便审核。

可见,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征税人即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入。

(二)会计目标不同

会计主体决定会计目标,不同的会计主体便有不同的会计目标,税收会计的目标主要在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收缴,有效控制税源,努力增加税收收入,配合征管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税收会计核算,使税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税务会计的目标是计税和纳税,即向其利害关系人(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即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税务会计的具体职能表现为经济纳税的税务筹划职能和贯彻税法的职能,即保证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的税务筹划、生产经营的税务筹划、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和改组兼井的税务筹划等手段,使企业纳税成本最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从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征收和入库,即从纳税人缴纳税款开始,到税款纳入国库的整个过程,包括税款的应征(纳税申报)、征收、解缴、提退、入库等项内容。可见,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分工。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然而其核算依据义不尽相同,除共同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外,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它们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从事税款的征集、上缴等预算活动,应执行总预算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往往受税法的制约,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在会计核算时再做调整。

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平时税务会计遵循国家统,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对计税依据、应缴税款等进行计算、核算。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计税依据与税法的规定一致时,税务会计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可见,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这实际上是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一种改良记账基础。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税务会计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因此,在税务会计实务中设有“递延税款”、“应交税金”等会计科日。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又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并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如果税收会计仅指税务部门对所征的税款进行核算,两者的核算范围是不同的。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与作用的不断加强,税收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建立—削弱—恢复一一再削弱—再加强”的曲折发展过程。随着核算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会计作为一门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才真正独立,成为国家总顶算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

税务会计体系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进而影响企业的利益分配。正因为如此生产经营者对税收费用倍加重视,甚至采用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来减少企业税收费用。于是专门研究税务筹划和经济纳税的会计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税务会计。可见税务会计是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研究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专业会计。目前在国外,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已成为现代西方企业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四、我国税务会计的含义及其内容

通过以上诸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税务会计是指企业纳税会计,它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以纳税人为主体,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沦和技术,并融会具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监督税务资金运动,井专门研究税务筹划,以节税为目的,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它应当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而受到应有的重视,并列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成为我国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张彤。如何做税收筹划「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3]胡启鸿。纳税会计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11篇

摘要: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是三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三者的内涵不同。从广义上,税务会计包含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企业的纳税会计。在我国,税务会计通常指其狭义含义,其内容包括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税收筹划和委托纳税业务。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12篇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会计与税收彼此影响的现实考察

(一)会计对税收的主要影响

会计与税收有着不解之缘。不论是在税务征管方面,还是在纳税人方面,税收与会计都是息息相关的。现代税收离不开会计,离开会计的税收是不可想象的,但会计也摆脱不了税收,总是和税收血肉相连。

税收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借鉴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思想和会计技术而日趋成熟,可以说,现代税收制度是借助于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企业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量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缴纳税金也是企业会计的重要任务,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因此,企业的税收活动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其二,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迈克尔・查特菲尔德,1989)。

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权制度的变迁息息相关,财务会计规范逐步确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租赁业务、商誉等的会计确认、计量程序和方法被税法所借用或认可的地方随处可见。所以,税收对会计方法的依存关系已经被普遍接受,税法正是由于不断借鉴和采纳新的会计方法而逐步走向成熟的。时至今日,会计核算仍是税收征纳的基础,查账征收仍是主要的税收征管模式,会计对税收的影响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二)税收对会计的主要影响

税收不仅受到会计的深远影响,而且也强烈地反作用于会计。税收对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世界范围内税法的差异性引起会计程序与方法的改进并导致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多样化。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操作实务,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其次,税收基于减轻税负而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动力,从而影响会计运作模式及财务结果;第三,世界范围内税法的差异性及现实纳税义务的要求,诸如税额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收筹划均需要借助会计技术和程序完成,更凸显了会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在引导着会计朝向协调税法的方向发展,因为税收对会计的这种影响最终只能形成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即会计要依附于、受制于税法,而不可能相反(因为各国都遵循“税法至上”原则)(盖地,2005)。

(三)会计与税收关系导向的新发展

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微妙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戴德明等,2005)。会计与税收彼此之间既存在差异性又相互影响:从目标角度分析,会计目标的定位是“受托责任观”,以实现客观、公允、透明的信息披露为己任;而税收的目标则是保障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兼顾税负公平,有着与会计迥异的目标取向,从而导致会计与税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基于这种情况,并沿着这一线索,会计与税收不断博弈,在经济领域逐步出现了会计与税收关系的新导向―“会计从税”模式,即会计随着税收的要求而松动、摇摆、游走。在会计与税收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超过了会计制度①,税收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时,纳税人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势必进行纳税调整,更为遵从税法的约束。

二、分离・趋同・协作:税会关系模式的三个层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会计与税收之间呈现出分离、趋同和协作的多元化关系,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协调模式也分化并展现出“分离-趋同-协作”的三个不同层面。

(一)会计与税收的适度分离

1.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本质与要求

基于会计与税收在目标取向、基本前提及原则性要求等方面存在广泛差异,为有利于规范和贯彻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会计与税收的适度分离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的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刘玉廷,2001)。

所谓会计与税收相分离,是指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或存在矛盾时,应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税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但并不调整原有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因此,税法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由选择的空间;同时,税收制度的要求和责任也远远高于会计制度。

2.会计与税收的本质性分离及价值判断

税收与会计的本质性分离蕴含着对谨慎性原则的不同价值判断。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地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计量中实际运用谨慎性原则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只要运用得当,并不会妨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税收上也谈谨慎性,在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特殊税收政策方面,也在借鉴谨慎性原则所蕴含的会计思想和方法。但由于税法的刚性所致,不像会计那样给予谨慎性原则广阔的用武空间,不容许纳税人谨慎地选择各种会计政策,也不容许纳税人掺杂任何主观的谨慎性估计。

会计依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坏账准备外,税法原则上都不予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及时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由企业自行确定减值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

3.会计与税收分离的评价

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与税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首先,会计与税收的分离能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真实、公允原则的要求,兼顾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其次,会计与税收的分离,可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保障税基免受侵蚀,创造税负公平的和谐经济环境;第三,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是降低制度成本②的内在必然要求。税收与会计作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与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密切关联的两个关键环节,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要不断降低会计成本,也要尽可能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当然,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也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会计与税收相分离导致大量财税差异的产生,纳税调整更为繁琐,会计计量与报告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加;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使得纳税人出于纳税调整及税收利益的考虑,许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会被纳税人所忽视或不屑采用,会计遵循程度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也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李心源等,2004),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利用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规避税收、偷逃税款,造成税款的不断流失。

(二)会计与税收的走势趋同

1.会计与税收趋同演进的一个证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财税改革的深入推进,会计与税收的走势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即税会差异逐步缩小,会计与税收在许多业务或事项上的处理原则已经趋同或正在走向趋同,这是税会关系历史演进的必然规律。

从会计核算的基础原则―权责发生制来分析,虽然会计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奉行该原则,但税法关于权责发生制及收付实现制的选择的确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在加拿大、英国、美国的税法和司法裁决中,曾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计算计税收入和费用的主要方法,加拿大是在1948年以后才开始承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依据来计算所得的。美国1954年以前,基本上以收付实现制为计税方法,但允许纳税企业也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后来认识到收付实现制固有的弊端,即纳税企业可以滥用收付实现制人为操纵经济业务的入账时间,导致收入推迟或费用提前,使税款推迟的情况盛行蔓延。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美国对收付实现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1986年的《收入法》规定,下列三种纳税人不得使用收付实现制:(1)除了农业和合格的个人劳务公司以外,如果一个公司年总收入超过五百万美元;(2)除了经营农业的合伙企业外,一个公司作为合伙人年总收入超过五百万美元;(3)避税港。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会计和税法中的运用场合、范围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虽然税法的发展变化总是滞后于会计,但税法正向会计靠拢、趋同。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盖地,2005),税收正在逐步接纳权责发生制,实际上这一变化将会积极影响会计与税收在其他方面的趋同。我国税法已经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领域全面推行权责发生制③。

2.会计与税收趋同的基本途径

为了正确地体现税法与会计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必须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差异协调,尤其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可能趋同。笔者认为,会计与税收的趋同主要有以下途径:

(1)缩小政策的差异,寻求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趋同,尤其是基本业务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趋同,比如会计与税收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口径与时间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对视同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可保留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2)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保持与税法精神的一致。尤其是那些税务处理显示出比会计处理更为合理的成份,可以按照税法口径选择会计政策。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最好保持一致,不应该允许企业任意提取折旧。

(3)剔除会计与税法中的“无实质性差异”。许多因政策制定者的主观因素导致的会计与税收的不合理差异,只会增大纳税人的会计成本与纳税成本,对于此类差异,尽量要求政策统一。比如,税收对待政府惩戒性支出的处理与会计处理背道而驰,会计不论何种罚款性质的支出(包括政府惩戒性支出),一律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却不允许将其税前扣除。其实,这种差异无实质性意义:第一,这类政府惩戒性支出对于纳税人来讲,也是不希望发生的,也多半出于无知和无意,和合同违约罚金支出没有本质性差别;第二,税法却允许其他形式的罚金支出税前列支,其实相当于政府以承担一部分所得税的形式纵容企业的这种不道德或违法行为,而对政府性惩戒性支出的处理态度截然不同,这表现出对企业行为约束导向的矛盾性;第三,企业所发生的政府惩戒性支出不会很多,对税收和会计的影响程度不会很大。

(4)对涉税新活动或新业务,最好做出一致的政策规定,避免创造出新的差异。比如会计与税法对于商誉的处理就存在很大差异:自创商誉,会计不允许入账,税法不允许摊销;合并商誉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反映,而税法并不要求反映合并商誉。但税法却规定了外购商誉的扣除原则,即“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④。这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出现较大差异。

(三)会计与税收的深层协作⑤

1.实质重于形式―税会协作的基点考察

会计与税收相互影响,共同发展,二者不仅不能彼此相互取代,而且各自有着独立的发展空间,在未来的税会关系模式中,二者应该发展成一种互为支撑、良性互动的协作关系。要解决会计与税收之间如何协作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二者协作的基点问题。通过多角度考察,笔者认为,税会协作的基点是实质重于形式,下面分析会计与税法在“实质重于形式”方面内涵的一致性:

(1)会计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时,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内容重于其法律形式,因为有些经济业务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很有助益;从税收角度观察,各国税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别是许多国家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和有关企业改组等特殊税收规则都很好地体现实质至上原则。

(2)无论会计还是税收,对一些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把握,只有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才能揭示其本质。比如在利益驱动和相对浮躁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既“创造业绩”提升股价而又逃避虚增利润带来的高额税负的目的,往往利用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复杂性差异人为地转移收入、操纵利润,玩弄“数字游戏”,愚弄政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这已成为秘而不宣的会计潜规则。但如果我们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税会协作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就能够轻松破解其“数字游戏”。这里从法律角度给出例证:若两个企业联营,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进行货币投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回报条件为“不论被投资企业盈利如何,投资企业一律按照固定金额分得利润”,则这一联营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就不是真正的联营,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但目前我国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税法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成为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避税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强化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立法导向,减少税收征纳的随意性,以防止税法的滥用。

2.税会协作的良性互动

会计与税收的协作,可谓任重而道远,需要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笔者认为,应该以政府立法和制度安排为路径依赖,建立税会协作的良性互动模式:

(1)税会沟通-依赖信息系统。所谓“税会沟通-依赖信息系统”是指以整合税务信息与会计信息而形成的一个相互依存、密切配合的能实现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这一信息系统需要税收与会计的协作,即一方面通过税务当局与财政部门协同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与内容,强制性要求纳税人定期披露;另一方面,在税务当局和财政部门之间实现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与会计信息的交互式传递与沟通,真正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降低各方的信息成本。

利用这一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为税收征管提供会计基础数据,因为税款征纳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税收的会计信息依赖性必然要求会计与税收的协作。目前税务系统推行的纳税评估⑥,其本质就是通过评价会计数据(主要根据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内在逻辑的合理性来甄别纳税人是否存在蓄意避税甚至偷逃税款行为的税务评价方法。在纳税评估中,税务当局往往设计一些涉税财务指标,比如税收负担率、税负变动率等来监控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由于受征税成本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纳税评估的实施范围有限,只是一部分纳税人甚至比例甚微的一小部分。如果会计制度给予配合和协作,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必须附带适当的涉税财务分析,那么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税会协作就会带来税收征管成本的降低。

另一方面,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天然的制约、保护和监督的功能。相对于会计制度而言,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具有法律“刚性”。企业少报盈利,就会被界定为偷逃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企业虚增利润,就得多纳税,并承担不如实申报纳税带来的风险和责任(李心源,2004)。因此,税法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毕竟会计与税收还是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但目前税务信息⑦的非公开性也使税法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效果大打折扣,税会协作面临着一定的信息危机。在税会协作中应尽快解决税务信息透明化问题,实现会计信息、税务信息的沟通配合,充分利用税务信息优势。

(2)反避税―一个有所作为的税会协作领域。避税是一个颇受关注、颇有争议的敏感话题,它涉及法律、税务、会计、道德等领域,对其评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避税是指纳税人为了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做出的交易或安排(布莱尔・阿诺德(Brian J.Arnold)等,2005),这种解释持中立态度,而《国际税收词汇》对“避税”一词的解释含有明显的贬义,认为避税是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避税目的”。

避税从本质上看既不合法,也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我们称之为“非违法”。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如果不有效遏制,就像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一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被破坏,这将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税务当局开展反避税实践工作中,税务征税人员不断反馈纳税人避税的情况,在揭秘纳税人避税的“招法”的同时,也发掘出了许多隐含在税法具体条款中的平时难以察觉的税法漏洞。可以说,避税与反避税是征纳双方永久的、高智力的博弈行为,反避税的关键在于能否在发现避税的路径后使之越变越窄,当然这离不开会计与税收的协作。会计与税收在反避税领域的协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反避税活动需要深入研究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防止纳税人利用模糊的税法条款或税制漏洞,以会计政策选择为手段大肆避税。

(2)会计与税收的协作在制度层面上应当通过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作来实现,即通过研究避税的运作方式和操作技术,深入分析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缺陷,进而重点审查隐藏避税之蛛丝马迹的会计信息,向税务当局提供反避税的关键信息或让会计信息成为甄别避税行为的佐证。

(3)深入开展税务会计研究,进一步推动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微观操作层面上的协作。税务会计可以帮助税务当局寻找避税行为的重要线索,税务会计在反避税中能够大显身手。

三、关于税会协调机制的一个分析框架

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协调是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针对税会关系模式呈现出分离、趋同和协作的三个明显特征,笔者认为,税会协调也应围绕分离、趋同、协作这三个层面展开。为了提高会计与税收协调的有效性,基于税会关系模式的研究,这里给出了一个关于税会协调机制的分析框架(如图所示),试图从制度层面促进税收与会计协调效率的提高,改善税收与会计协调的预期效果。

注:

① 这里所指的会计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指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

② 制度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科斯(Coase)认为制度成本描述了“用以协调运用经济资源制度安排的成本”(《契约经济学》,科斯等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求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④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⑤ 《辞海》对“协作”一词的解释是“许多劳动者在同一劳动过程或者彼此相联系的不同劳动过程中,依计划协同的进行劳动的劳动形态”。会计与税收既然存在相联系的环节和过程,也应该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税收资金;成本效益

    1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1.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2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2.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2.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2.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3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3.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3.2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

    4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税收收入的征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税收收入的多少,既取决于税法,又受经济形势的制约。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既不能少征,也不能多征。由此而形成了一种观念,即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还依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征管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因为现行的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是分离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和各项支出均由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来核算。而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其成果最终体现为征收多少税金、入库多少税金,这部分内容是由税收会计来核算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税法;分析会计;结合路径

1税法与分析会计的结合方法

1.1建立新型关系,加强互动

在构建税法与分析会计新型关系时,首先要面对二者之间的差异性。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差异性具有客观性特点,因此税法与分析会计在结合时差异性是不能避免的结合问题。税法的提出与制定是国家政策的体现,而国家税收政策不会轻易发生转变。纳税人与纳税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固定化的缴税特点,呈现出税法不会轻易进行变革。在税法与分析会计结合时,分析会计应具有主动性,主动与税法结合,形成互相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分析会计发挥主动性,掌握税法与分析会计之间的收益差距关系,调整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差异。结合实际情况,规划会计收益算法。首先,分析会计在运作中,存在着许多会计算法种类,同税法的规范内容具有不同性。分析会计简化会计算法步骤,增加税法的应用程度,构建新型关系。其次,税法也应进行细微的调整,促进与分析会计协调关系的形成。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对于实际税收情况,税法内容存在与经济发展情况不符的现象,从侧面反映出税法内容的延时性,进而形成其与分析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因此,税法在进行修改、补充时,通过对分析会计现状的掌握与预测,调整税法内容,推动税法的实施,加强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互动,促进二者之间的结合。

1.2结合税收政策,筹划会计工作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发生转变,这些转变对企业财会工作的开展也产生了影响。而且也改变企业的税收缴纳形式。在这种形势下,企业财会工作采用税收筹划这种理财方式,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而这一方式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分析会计的配合,掌握税收筹划的使用方法,增强税收筹划效果,提高企业规避税收风险的能力。因此分析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发挥职业职能,全面规划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结合税收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工作。选择不同的政策会对筹划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同的筹划影响。分析会计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掌握不同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选择与企业发展情况相符合的政策,增进税收筹划效率。分析会计与税法的互相配合,推动二者更好的结合,共同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2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优化路径

2.1明确会计职能,协调工作流程

通过掌握税法与分析会计的结合方法,总结出二者之间可以形成互相促进的发展关系。但分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对二者协调关系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优化路径,推动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发展。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的影响,其财会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应明确会计职能,合理设计会计工作岗位。财会业务在企业经营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分析会计收集企业税收信息,为企业提供税收信息支持,但其提供的信息一旦出现延迟、错误等,会对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应明确分析会计的工作职能,为其提供专业财会岗位。同时,还应合理处理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工作,降低二者的差异性。优化分析会计的工作流程,实行全责发生制,既能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又能够促进税法的顺利执行。因此税法在制定时,应考虑财会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工作流程,结合税法制定标准,降低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性,提高征税速度。

2.2构建税法会计体系,调整税收政策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工作的开展也不再局限于企业之中,通过网络系统会计业务逐渐形成了会计工作网络体系。而且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在发展中,会逐渐与外资企业接轨,外贸业务也在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收业务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因此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是当前税法与分析会计优化的关键。会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正确的财会工作预判,进而指导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税法与分析会计还应加强宣传工作,促使企业对二者形成正确的认知,增强企业税务观念,不仅能提升企业纳税意识,还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构建税法会计体系。企业借助税法会计体系了解、收集税法信息,分析会计在对其进行税收筹划,进而为企业管理发展,提供财税建议,增加企业的竞争力。税法与分析会计在优化过程中,税法相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降低企业漏税现象。并且适当的调整税收政策,为企业财会业务提供准确的税收信息,优化会计工作流程,促进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发展。

3结语

综上所述,税法与分析会计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者之间的互相结合,降低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性对企业发展的影响。通过应用明确岗位职能、调整工作流程等方法,达到了优化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贺秀利.关于所得税会计及其与税法的关系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7(14).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信息化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分离 必要性

企业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西方许多国家,企业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并列为企业会计的三大分支。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使企业面临着新的税收征管环境,客观上需要实时反映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有效规避、控制涉税风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决定实施税务会计系统。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作为中石油下属的地区公司,是这次中石油实施税务会计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税务会计系统的特点

所谓企业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企业(纳税人)的各项涉税活动(包括税款的形成和计算、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等)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它既与财务会计相联系,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在会计账册设置和会计报表的报送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相结合的,又与财务会计相区别,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管理模式、财务会计方法及税收法律体系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已经越来越重要。

中国石油税务会计系统是一套自下而上相互支撑的税务会计体系,即以所得税为主要内容、以FMIS7.0为依托,实时反映税务会计信息,有效规避、控制涉税风险,及时分析、提供税务管理和决策信息,实现税收动态管理、类别管理、个性管理、风险管理、筹划管理、效益管理,提升税务管理服务于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效力。税务会计系统以全面反映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为重点,核算递延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费用,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财务管理提供详实而准确的基础数据,有利于进行分析、预测及筹划管理,防范税务风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1)设置责任中心+会计科目差异调整凭证+所得税会计数据析取,同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方法,在FMIS7.0下设置“税务调整责任中心”,与股份公司、国际准则调整责任中心平行,用作反映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数据;(2)对税法和会计准则没有差异的经济事项,直接沿用财务会计凭证处理数据;(3)对于存在差异的经济事项,在税务调整责任中心进行凭证处理,运用税务调整科目对标准会计科目进行调整;(4)在FMIS中创建所得税会计体系,定义所得税会计体系与FMIS会计核算体系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通过合并的责任中心+所得税会计体系从FMIS账务体系中析取所得税会计数据。在FMIS7.0的会计科目表中增加纳税调整科目,此类科目用作纳税调整凭证的调入方科目(调出方为标准的会计科目)。按照税法口径建立税务科目表及税务科目与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建立调整事项列表,按月或按年可根据调整事项,在调整责任中心内,制作调整凭证。建立以下属投资公司(本部、添加剂、星航销售、质检中心)为单位,税法口径下的税务合并虚拟责任中心,用作展示税法口径下的核算数据。建立完整税务会计组织架构,依据大连石化一级核算内的账务数据,实时查询税法口径下的核算数据,提供税务会计系统下核算数据的查询分析及报表编制等功能,并继承了ERP与FMIS融合的成果(详见下图)。

二、企业税务会计的原则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必然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应遵循税务会计核算的特有原则:

1.遵循税法原则。企业在处理税务会计事务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当会计一般原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对不符合税法的会计事项要进行调整,必要时要单独进行核算。

2.灵活操作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时,对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企业在日常会计活动中应当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做到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法的行为。

3.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合理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是为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4.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等等。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的弊端

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税收制度一直处于会计的从属地位,致使税基遭受侵蚀,使税收工作失去其经济调节杠杆作用的真实含义等。例如:会计收入、费用和所得税应税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存在差异,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产生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会计利润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为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关系,还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来确认、计量会计要素。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企业税务会计,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在一些地区公司(尤其是多数控股投资子公司)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企业办税人员,一人肩负多项职能、多个任务,且涉税事宜的办理也仅仅是会计工作的附属内容,会计人员自然没有也不愿花费较多时间、精力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透彻的学习和钻研。企业税务会计人员只对税务部门指示和处理作出被动的接受状态,其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则难免由于业务而常犯错误和不了解税收政策,使得企业被税务部门治理并遭受不必要损失。

所以说,计税标准与财务制度分离的必然性,决定了企业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必然性。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既要依法纳税,又要追求纳税的合法化,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建立独立的企业税务会计体系,便顺理成章地提到日程上来了。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

1.协调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需要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企业会计学科范畴,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但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例如:会计收入、费用和所得税应税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存在差异,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会计利润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为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关系,还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来确认、计量会计要素。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企业税务会计,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2.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是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税收变动较为频繁,有些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税法理解不够,企业出现税款核算不准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些企业由于对国家税法掌握不够完整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和加滞纳金的情况经常出现,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损失。设立税务会计有专人负责税收工作,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税收政策变动信息,就会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从而便于企业正确缴纳税款。

3.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履行纳税义务,不应该只为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乱挤成本,扩大费用的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搞好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作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财务决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而达到合理节税、减轻自身税负的目的。

4.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需要

企业设立独立的税务会计,配备专业素质较高的人员使之从繁忙的财务会计工作中解脱出来,精心钻研税收政策及法规,及时计算缴纳税款,这样可以使企业较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由于企业具备全面完整的税务会计资料,税务人员可以从检查大量的财务资料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检查税务会计资料,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又能把问题查深查透,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外,建立企业税务会计,提高了企业纳税资料的准确性,避免税款的错征与漏征,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实现全面依法征税。

5.解决税收争议的需要

企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对某一纳税事项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合理选择,由于征纳双方对税法理解存在差异等原因,税收征管部门往往会选择确保税收收入的方法,企业则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法,这样双方就有可能发生税收争议。虽然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诉讼来解决税收争议,但程序复杂,耗费精力,且时效性差。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由税务会计与税务部门就企业容易发生争议的涉税事宜经双方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使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志得到充分体现,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总结

随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的财务会计逐渐形成稳定、独立的会计学科。与此同时,随着税法、税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并发展独立税务会计,有利于扩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推动我国会计理论向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这也是会计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李敏.税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5).

[2]张转玲.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J].现代商贸工业,2009(9).

[3]王欣欣.我国企业税务会计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