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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1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

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

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2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做法就更显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乃是必然趋势,为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带来的“好心没好报”,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应尽快确认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写进律师法。这样年检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律师业务培训证明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司法部规章来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前瞻地衔接起来。否则,仅仅以“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乃是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为由,进而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许可发放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要求,是很难在合法性上自圆其说的。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3篇

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律师队伍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律师要更好地完成这一重要使命,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律师培训工作是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必要手段,也是提升律师服务能力、促进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我省历来十分重视律师培训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力度,逐步规范律师培训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新的形势对律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当前我国正处于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竞争力,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通过加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律师培训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出发,在新形势下实现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针对律师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培养和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确保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4、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大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全面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强化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律师培训工作的原则:一是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全面规划、部署和推进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坚持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律师培训工作的首位。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保证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三是坚持加强律师执业能力建设。把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四是坚持依法科学培训。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把握培训工作规律,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律师培训工作的目标: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律师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7、围绕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培训。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国情和形势政策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律师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宪法观念,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律师队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内容编入教育培训教材中,使之成为对全省律师队伍进行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严格落实“三不论三必须”的要求,即:不论举办什么类型的培训班,都必须安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不论开展什么样的主题教育,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依据;不论组织什么形式的专项活动,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围绕提高律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加强政策法规与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引导律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适应律师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加强高素质人才培训。围绕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抓紧培养服务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专业领域的律师人才;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根据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积极培养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人才。加强对选派律师赴境外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高素质律师人才培训工作。

9、围绕提高律师服务的诚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重点加强廉洁自律培训,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树立廉洁执业的良好风气。加强律师队伍行风行纪培训,防止和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防止和克服逐利倾向,始终坚持诚信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使广大律师熟悉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强化律师外事纪律培训,引导律师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流和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10、不断巩固和完善现有律师培训方式。在巩固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经常性培训与专题专项培训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培训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面对面授课、交流、研讨、座谈会、法律沙龙、案例教学、参观学习、以会代训、分批轮训等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卫星远程教育系统、网络、视频、通讯等先进手段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11、积极探索和创新律师培训方式。针对律师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执业流动性强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如情景培训、模拟法庭、互动式演讲等;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和类型,采取不同的切实有效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与社会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行业内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培训资源。要在实践性培训环节上狠下功夫,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的学习热情,积极探索出一条律师喜闻乐见而又容易接受的培训新路子。

四、律师培训的类型和层次

12、实习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基本知识和礼仪等,通过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掌握必备的基本知识,接受正反面典型教育和执业风险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实习人员适应律师行业要求、胜任律师工作的能力。

13、新执业律师培训。重点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巧等,通过为新执业律师指定指导律师,充分发挥好老律师的传帮带作用,组织新执业律师参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各项培训活动,引导新执业律师立足本职工作,遵章守纪,从而促进新执业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14、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重点培训执业律师管理法规、专项律师实务、新颁布法律法规、业务技巧、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前瞻性问题等,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每年组织执业律师必须参加4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律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律师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始终坚持诚信服务的宗旨,从而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增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15、青年律师专项培训。重点培训业务知识、办案技巧、法律事务管理等,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短期集中培训班、选派学习等形式,提升青年律师的综合能力,促进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以培养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律师人才,为律师队伍的建设储备力量,推进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6、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培训。重点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能力和技巧,尤其是规范管理,包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法律文书管理、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等。通过举办各类高级律师管理培训班、选送进修、交流研讨、座谈会等,引导主任和合伙人重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有效运行机制,认真抓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执行和管理责任落实,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17、加强党员律师培训。重点培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的章程,通过党支部活动、“”、民主生活会、理想信念教育、参观学习、调研、请党校老师辅导等,引导广大律师党员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律师队伍健康发展。

18、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培训。重点培训提案技巧、提案程序与标准、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如何提高提案和议案质量,通过与人大、政协和统战等有关部门联合办班、组织学习、交流经验等,引导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民生问题,关心百姓生活,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和公共事务,从而进一步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增强律师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19、欠发达地区律师的培训。重点针对地区特点,因地制宜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欠发达地区律师培训给予一定的支持,根据地区业务拓展需要,可选派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前往授课;同时,欠发达地区应充分利用已有培训资源,加强本地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可与邻近、情况类同的地区联合办班,节省成本,加强交流,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

20、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公文写作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技巧、网络办公软件系统应用等,通过定期组织轮训、邀请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引导律师管理工作人员端正服务理念,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驾驭文字运用能力,从而增强管理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21、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律师培训工作。一方面督促本所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自己内部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律师开展日常培训,鼓励业务水平高、思想道德素质过硬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并根据自身条件为律师学习高端法律知识提供必要的帮助。

2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年举办全市性的培训班,对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本市全体律师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主任、合伙人、骨干律师、党支部书记、党员律师的培训;市律师协会每年举办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和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其他类型的培训班。

2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举办全省性的培训班,重点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培训;省律师协会每年组织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班、研讨会。

五、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4、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加强律师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成立律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工作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实施具体培训工作方案,为各项培训工作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25、研究制定年度律师培训工作计划。律师培训工作要纳入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省、市律师协会要按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负责研究制定本所年度律师培训工作计划。

26、建立完善律师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工作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再将每年的律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师资制度,加强培训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注意收集有专业领域特长、综合素质高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资料;要建立完善律师涉外培训请示报告制度,凡参与涉外培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对实习人员和执业律师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建立完善培训证书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证书的制作、发放、登记和验证等工作;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质量考核评估机制,量化培训评价标准,对律师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将律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日常培训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培训设备,为律师参加学习提供有力支持。

27、落实律师培训工作的经费保障。为确保律师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省、市律协要保证年度培训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要预留足够的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各律师事务所每年应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培训费。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科学投入,优化效益,不得将培训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4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of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of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Councilofthe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standard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ofConductfor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Council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ProfessionalTrainingCourse—specificationrequirementsand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WorkSkills,法律调查Legal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written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is,givingwritten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Skills(interviewing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ofDisputesOutof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ortribunal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Litigation&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Litigation&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in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practice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training/training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skill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Regulation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5篇

法学教育应该是理论知识传授和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的复合型教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多是以课堂讲授式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授。这种模式下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思维能力,但是却忽视学生创造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律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走出校门后,无法胜任法律职业。法律知识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凝结,是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仍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一大功能。但未来的法学教育更要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法律推理技巧,形成独立学习和探索的能力和敢于创造、善于创造的品质。近年来,尽管有一些法律院校意识到这一点,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农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对策

2.1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两方面的训练,一是学术训练,或称之为法学理论训练;二是法律实践训练。大学本科教育应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前两年进行素质教育,侧重于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构建起一个素质平台。后两年进行分流,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进入职业教育阶段,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实际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不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可进入其他学科学习,使自己成为复合型的人才。本科后的法律教育应偏重于学术教育,着力打造学术研究人才。法律职业者的在岗继续教育,可由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律师学院等教育机构根据执业特点来进行。对三种教育形式进行合理分工,分阶段、分层次落实,有助于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法律教育体系。

2.2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学条件

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学教师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高低。这就要求法学教师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并且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就需要高校应建立严格的法学教师录用考核制度。在录用教师时,严格把好关,尽量多筛选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建立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职业互换的渠道,更多的吸收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律人才。

2.3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6篇

【关键词】 重症监护病房; 护士; 心电监护; 心律失常; 培训

ICU在危重患者急救中的特殊性要求ICU专科护士必须具备扎实的重症监护专业理论知识及熟练的监护技术。心律失常为ICU危重症患者的常见表现,也是重症监护的主要项目之一[1]。ICU护士监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危重症患者的生命安危,及时识别和发现危险心律失常,可提高对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本院在2011年承担广西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中,对学员进行了心律失常识别能力的系统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1年广西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2期共121名学员,来自广西各级医院,其中三级医院105名(86.78%),二级医院16名(13.22%);综合ICU 74名(61.16%),专科ICU 47名(38.84%);年龄21~42岁,平均(28.60±4.06)岁;从事护理工作年限2~24年,平均(7.67±4.72)年;在ICU工作年限5年19名(17.70%);职称:护士37名(30.58%),护师67名(55.38%),主管护师16名(13.22%),副主任护师1名(0.82%);最后学历:本科以上54(44.63%)名,大专63(52.07%)名,中专4(3.31%)名。

1.2 方法

1.2.1 培训方法及内容 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采取全脱产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为3个月,第1个月为集中重症监护理论知识学习,第2~3个月到实习基地进行临床实践。在第1个月重症监护理论知识培训中,对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心电图基础知识、正常心电图和异常心电图的分析、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的识别等,共安排18学时,其中理论课8学时、实践课10学时。实践内容采取分小组教学,应用心电图教学软件及心律失常心电监护模拟教学软件分组上机练习,同时自行编制心律失常心电图图谱让每位学员课后进行分析练习,上交课后作业。

1.2.2 培训效果评价方法 采用一般情况调查问卷和ICU护士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调查问卷。一般情况调查问卷包括:(1)学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工作年限、ICU工作年限、医院等级、工作科室、学历、职称;(2)接受ICU专科知识培训情况;(3)学习心律失常识别最大的困难;(4)系统培训对自身识别心律失常能力提高情况;(5)对培训教学的满意率等。

ICU护士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调查问卷在结合文献资料、临床实践需要基础上,从心律失常心电监护模拟教学软件中选取图型10幅,每幅图判断正确计1分,判断错误不计分,总共10分,得分越高,表示对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越高。

3 讨论

3.1 ICU护士进行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系统培训的必要性 ICU是对危重患者实施全程监护和救治的场所,心电监护是ICU护士观察病情的重要方法之一,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识别各种心律失常,对致命性心律失常进行有效的处理,减低心律失常猝死率。未经培训的临床护士几乎都不能识别心电监护波形[2]。成守珍等[3]对16家三甲综合医院ICU护士调查数据显示,ICU专科护士曾接受过培训的占69.1%,接受过较为系统的培训仅占37.6%,培训方式以科室为主,24.7%护士参加的是零散的培训,而且有2.4%的护士以自学为主。在本研究中,占85.1%的ICU护士未接受过ICU专科知识培训,培训前对心律失常识别正确得分仅为(3.21±1.99)分,说明ICU护士在心律失常的识别能力上存在不足,这势必影响工作中对危重症患者病情变化的判断。乔安花等[4]的调查则对获ICU资格认证护士的胜任力较满意,但在临床科研能力、职业发展能力、急危重症监护知识方面有待加强。徐洁慧[5]提出ICU护士对抢救知识和技能、危重患者监护知识和专科疾病的护理知识3个方面的培训需求较为迫切,可作为培训内容中的重点内容。因此,在对ICU护士进行专业培训时,加强对心律失常识别的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

3.2 系统培训后ICU护士对心律失常识别能力明显提高 ICU护士都具有心电监护的临床经验,对心律失常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急诊、重症监护病房(ICU)和心内科的护士以及中级职称的护士能正确识别心律失常的比例低于60%[6]。本研究表1显示,培训前ICU专科护士对心律失常的类型识别存在不足,对常见的心律失常如窦性心动过速、室性期前收缩正确识别率较高,分别为84.3%、58.7%,其他的心律失常类型识别正确率均不到60%;其中窦性停搏、室性逸搏心律、交界性逸搏心律识别正确率不到10%,主要是这些心律失常相对少见,ICU护士缺乏相关心电图知识而影响对心律失常的识别。系统培训后,学员对心律失常识别正确得分由培训前的(3.21±1.99)分提高到培训后的(9.19±1.31)分,且10个条目回答的正确率较培训前有显著提高,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3 培训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提高培训效果 要使ICU护士在短时间内掌握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的正确识别,教学方法与手段非常重要。心律失常需要记忆内容较多,抽象,涉及的相关知识多,给教学带来很多困难。本研究调查显示占37.2%的ICU护士认为学习心律失常识别最大的困难是基础差、难度大,62.8%认为是缺乏学习技巧和经验。因此,培训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授课老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讲课技巧。培训重点应放在提高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识别的临床应用。在本院举办的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中,授课教师采用多媒体心电图教学软件及心电监护心律失常模拟教学软件对学员进行培训,先由教师讲解心电监护各种心律失常判断要点及技巧,再由学员在计算机上反复自行练习,并在练习中进行自我考核和随机考核,结合课后的心律失常图谱分析练习,使ICU护士在短时间内快速提高对心电监护心律失常的识别能力。培训的方法及教学手段得到了学员的认可,学员对教师的授课满意率为97.5%。

总之,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内容应重视危重患者监护技术的系统培训,以提高ICU护士的临床思维能力、分析和判断能力,满足ICU临床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伟英,沈秀群.实用重症监护护理[J].护士进修杂志,2006,21(10):868-870.

[2]高菊梅,纪炜,韩智,等.心电监护波形识别技术临床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应用[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7,23(8):71-72.

[3]成守珍,彭刚艺,刘华平,等.16家三甲综合医院ICU护士专业培训现状的调查[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8,14(29):3041-3044.

[4]乔安花,席淑华.ICU护士胜任力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12):1194-1196.

[5]徐洁慧.重症监护病房护理人员培训需求量调查研究[J].上海护理,2011,11(6):9-11.

[6]李桂芬.基层护士对心律失常认知的调查与分析[J].心脑血管病防治,2008,8(3):214.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7篇

1.大学生对法律在创业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笔者对50名有自主创业想法但还未实践的生做的一项调査显示,关于“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有哪些”,“好的创业创意”(98%)、“社会关系”(59%)、“家庭经济条件”(45%)占前三位。只有32%的学生选择了“具备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可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本身很少关注法律问鼴。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化影响,助长了大学生重关系、轻法律的思维方式,一些学生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脉、关系是第一位的,出现问题首先是想办法“通关系”去“搞定”,而不是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其二,大学生普遍认为法律是为创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并不能直接创造效益,在法律的投入远不如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中的投入那样重要。加之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大学生在创业时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认为能直接创造效益的领域中去,不会也没有能力去聘请专业律人士为其提供服务。其三,由于目前缺乏真正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教育,所谈法律都为大框架下法律条文,与大学生创业所需要、实际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去甚远,使得大学生创业更远离了法律的作用,忽视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与了解。

2.法律教育成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短板

当前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在各高校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却缺少系统的创业教育教材,而针对创业法律方面的系统课程和教材更是稀缺。时下在创业培训教育中运用最多最广的培训教材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开发的KAB创业培训项目。由于是国外引进的教材,因此其创业培训的内容也缺少适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创业法律教育这块内容,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创业精神、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商业性培训。此外,创业培训教育也缺乏相应的师资队伍。一些髙校从事创业培训教育的教师很多是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或就业办的教师,他们本身也缺乏创业的实践经验及基本的知识理论水平,往往是参加一些培训后担任创业教育培训的授课工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纸上谈兵的情况。而创业法律教育需要的教学师资力量是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士。这方面教育人才的不足影响了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中创业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思考

1.以创业课程为基袖,完善创业法律知识教育

虽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十分必要,但如果要求高校把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公选课在每个专业都开设也不现实。首先,并非全部学生都有创业愿望或有能力创业,其次,学校课时安排也不允许全面铺开丨最后,是师资力量不足。笔者建议,创业课程教育应该采取选修课的方式进行,而在课程的模式上可以采取辖射模式和聚焦模式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辐射模式是一种全校性的创业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旨在鼓励有创业兴趣的学生了解创业的具体过程,激发他们的创业兴趣,初步掌握一些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辐射模式中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由经过相关培训的高校就业办的教师或各学院的辅导员等担任。聚焦模式则是在辐射模式的基础上挑选出具备的创业创意,有志于把创业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的学生而开设的选修课程。聚焦模式弥补了辐射模式在教育过程中相对简单化的缺陷。在聚焦模式中可以把课程进一步细化,开设专门的创业法律课程、创业营销课程等一系列具体化的创业课程,进一步提髙学生的创业能力。聚焦模式的师资队伍可以吸收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社会中的成功企业家、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资深会计师等。这些成员的加入弥补了髙校教师相对缺乏实战经验的缺陷。而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邀请校友或企业家来校开展创业相关知识的免费授课和讲座也可以节省学校对于创业教育领域资金不足的现状,而这些企业家也可以在跟学生授课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学生中好的创业创惫和项目来进行投资,达到双贏的效果。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创业学院、东华大学创新创业精英俱乐部等都是在髙校创业教育中采取的一种聚焦模式,它通过培养创业的精英,提髙这些学生在今后创业过程中的成功率。

2.以创业活动为载体,提髙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

创业活动指创业课程外的活动,是创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学里开展的一系列创业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但是绝大多数的创业活动主要还是偏重于创业设计这一领域,而对于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的活动很少。而笔者在对所在学院毕业后自主创业的若干名学生的访谈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因此,增加以创业法律知识为主的创业活动对于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也有着重大意义。例如,可以通过创业沙龙的形式组织创业成功的学长跟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开展交流’分享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髙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一些与创业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髙大学生在创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准备。此外,针对目前学校缺少相关的创业法律教材,而与创业相关的一些条文性的政策或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枯燥无味又晦浬难懂,无法提起他们学习的兴趣,因此编写浅显易慊的相关创业法律教材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有法律专业的综合类院校可以组织相应的法律专业教师、髙校就业办的教师以及有创业意向的学生一起,结合创业过程中实际遇到或是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编写成相关的案例集。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解,使大学生对创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及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认知。案例的形式也便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3.以创业项目为纽带,完善学生创业的法律实践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中关法学实践教学;法学实训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5) 08- 0129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61

[本刊网址]http://

传统法学教育主要是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没有重视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重要性。近些年,我国法学教育教学中,不管是国家教育部或是各地区法学院校都比较重视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法学实训教学的发展是高校法学专业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该模式对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竞争力都发挥出重要作用。法学实训教学不单单只是一种教学方式,也是一种新型的教学理念。在日常对学生实训技能培养的时候,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由浅人深的逐步深入教学。我国法学教育对于实训教学的研究理论和模式设计仍处在探索时期,导致法学实训教学效果不够理想。本文以中美法学实践教学发展为研究视角,分析我国开展实训教学的重要性,提出改革法学实训教学的策略。

一、简述美国法学实训教学发展情况

美国哈佛大学是法学实训教学的发源地,随之世界上其他国家争相效仿,世界范围内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学实践教育模式。当然,美国的法学实训性教学最独特,该国把法学教育看做法律职业教育,教学的形式一般为法律诊所和模拟课程这两种形式。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院采用诊所实习的培养医生的模式实施了一种法学实践方式。可以在法学院创建律师事务所或与其性质类似的机构,法学院内具有律师执照的老师可以在该机构执业,但老师在执业的同时也要指导学生从接待当事人、起草文书等流程像准律师一样对案件加以处理,进而缩小院校教育与技能培训之间的差距。但单一依靠法律诊所无法有效解决实践教学的问题。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普遍重视向学生传授法学的理念及规范的法律知识,忽视了培养学生实践和操作能力。根据这种培养模式步入社会的学生,会扑鼻感觉书本上的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在变得较为模糊,同时课堂上分析的案例在现实中却又无法找到可套用的具体事实。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实训教学的经验,推行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训教学体系。可以在法学院创建一个律师事务所,但因老师的数量、时间、精力受到限制,因此能参与法律诊所实习的学生较少,这也无法满足普遍培养学生的时间能力的需求。开展外部实习可以有效解决法律诊所资源受限制的问题,但怎样对外部实习教学效果予以评价成为重要问题。此时有一种实践教学模拟课程形式出现,模拟课程是把学生划分为小组,多个小组成员根据不同的角色对现实中出现的法律情境进行处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模拟课程尝试与多媒体教学环境实施链接,各个院校为此创建计算机辅助法律教育平台。美国实践教学模式自产生经历了长时期的变化,这种模拟课程的开设是实践教学发展至一定阶段的要求,从根本上消除法学实践性教学中流于形式的弊端。

二、法学专业开展实训教学的重要性

(一)开展实训教学,有助于鼓励学生学习主动性。推行实训教学很好的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弊端,老师为学生准备最新的教学材料,同时提出实际的问题,让学生从法律职业人的角度去分析、探究、解决问题。同时可以在学习小组内发表各自对问题的认识进行交流,从而更有效解决问题。那些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获取最佳的解决办法,学生会翻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从而得出最佳的判断,让学生成为主动的学习者。

(二)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原理,实现知识内化。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探讨,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学概念及其法律规范,这所学知识有更深入的认识。与传统教学不同获取的这些认识不是因外在的灌输得到的,而是学生通过自己的冷静分析和思考得到的体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学生学习的有效性,达到最为满意的教学效果。

(三)促进师生交流,提升学生全面素质。在模拟教学模式下老师把更多的发言权转移至学生手中,老师需要对学生的讨论给予合理引导,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转换。实训教学过程中,平等的交流关系尤为重要,老师可以为学校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但不能给予传统的标准答案,允许学生提出疑惑,进而以平等交流共同讨论的模式从传统理论说教模式中解脱出来,获取最佳的教学效果。

(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训教学重视对问题的探索过程,可以鼓励学生大胆假设、认真求证。学生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给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见解,学生不受限于课本上传授的理论知识,锻炼了大胆质疑的精神,这正是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同时,学生可以在团队的相互交流中锻炼其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培养起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这正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

三、我国改革法学实训教学的策略

我国在2000年基于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采用国内知名的法学院校开展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从而逐步深入发展。我国法学院校应该根据本地区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对实训教学进行合理改革,创设新的教学模式,确保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可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

(一)创新实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制定法学实训教学计划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系的处理,首先处理好与专业总体教学计划之间的关联,其次处理好实训教训综合规划与专门规划的关系。学校应该制定完善的实训计划,内容包含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课程设置情况、实训办法、测评实训效果等。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中应该把技能训练当做主干课程进行安排。可以开设基本训练和专业训练课程,实训教材的编写应该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原则、参照法律生活实际原则、学习致用原则等。

(二)创建“双师型”教学队伍。法学院校对法律专业配备的老师也必须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法律技能训练教师队伍包含专任教师及特聘教师两种。专任教师就是由法律院校的教师组成,专任老师不只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也应具有从事法律实践活动。解决实际出现法律问题的能力。特聘教师是对专任教师的有效补充,也是法律技能实训教学队伍必不可少的力量,特聘教师主要是从法律事务部门选取的专家、业务能手组成。

(三)法学实训教学基地。实训教学基地是法律院校技能训练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训练场所,也是开展实训教学的基本条件。法学实训教学离不开教学基地这一载体,实训基地可以划分为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两个方面。建立校内实训基地就是有计划、有组织的模拟实际岗位群体的基本操作训练,校内实训基地可以有效确保课堂教学不能完成的技能操作。校内实训场地可以模拟谁料法庭、谈判室等来培养学生专业的法律语言及专业技能。校外实训场地是根据该行业的特色对学生展开培训,有效完成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选取的校外实训基地可以与老师实践、学生实习基地给予统筹规划,最好做到一地多用的模式。创建实训基地应该遵循管理方便、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创新实训教学模式,引入诊所教学法。合理的教学模式作为创建实训教学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诊所法律教育就是基于老师的引导为基础,学习积极参加法律程序各个方面实施教学。诊所课堂教学中最为常用的办法就是模拟训练教学法。模拟教学方法根据划分角度不同展现出不一样的形式,首先,根据模拟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教师模拟、师生共同模拟。学生模拟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模拟对象,又可以划分为虚拟场景模拟、片段模拟、事件处理模拟等,模拟训练就是把学生引入一个假设得情境中,人为制造出多种复杂困难的情境。让学生锻炼独自解决问题处理文明的具体能力。随之观察学生突遇问题的解决能力。案例教学法就是老师给予案件的相关信息或协助收集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解读案例,明确案件存在争议的焦点,找寻解决争议的方案。案例教学法在实践性教学初期普遍应用,我国经过多年实践教学的经验,案例教学过程所使用的案例大多为已知或虚拟的案件,可以启发学生根据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使用办法因人、案件不同而有所差异。诊所老师可以根据自己选取的典型案例,自行创设问题,让学生在课堂展开讨论。在激励的讨论和争辩中,找出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采用案例教学法展开教学,可以很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觉学生内在的潜力及智慧,确保所学知识转换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检验实训教学效果。法律实训教学效能测试应该从以下方面人手:①实训教学效果:教学效果的衡定标准以学校所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满足用人机构的要求为准则;②实训教学是否满足专业课程培养的需求,是否满足法学专业职业岗位的要求;③高质量的组织人员:学校设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必须以提升效率作为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围绕实训的任务进行,提倡工作人员一专多能,从而达到高质量、高效率的建设标准。

结语

总之,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实践教学存在肤浅性、短暂性等不足之处,可以效仿美国模拟课堂方法,采用课堂式的实训辅助校内外实训资源,进而创建有层次、有计划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开设法学实训课有助于提升法学专业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更全面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马婷婷.法学实训教学概述[J].成人教育,2011( 12):112 - 113.

[2]潘宏丽.浅谈司法警官院校法学实训教学[J].华章,2011( 31):181 - 182.

[3]韦雪梅.高职院校法学课堂实训教学初探[J].科教导刊,2012( 18):27 - 28.

[4]李晓攀,王静.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3( 21):129 - 131.

[5]赵丽敏.论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构建[J].东方青年・教师,2013( 13):37 - 38.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9篇

 

一、引言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主要依托各类型、各层次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培训基地为“双师型”教师素质提高做了大量工作。培训基地设计培训方案时,主要依据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9月,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简称《专业标准》),提出《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本文依据《专业标准》,调研部级培训基地的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方案,力求了解培训方案的特点、现状及存在问题,以期为培训基地“十三五”期间优化设计培训方案提供建议。

 

二、研究对象与内容

 

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于2012年才开设会计电算化专业师资培训项目。在已建成的110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其中有10个基地设置“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项目。根据公开披露的国培方案及剔除数据不全的样本,调查研究以8个部级培训基地的13份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方案为研究对象,培训方案时间跨度从2012年至2014年。研究将培训基地分为财经类学校、师范类学校和工科类学校等三类别。调研内容包括培训方案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等三方面,其中培训内容分析依据《专业标准》,调研13份培训方案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三、培训模式:校企合作是主流,模式内涵缺提炼

 

《项目管理办法》提出要“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培训模式”。只有3个国培基地在培训方案中明确提出培训模式,如某财经类学校采用“课室—校园内企业—企业”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某师范类学校探索“分段培训,工学交替”的培训模式;某工科类学校提出“理论互动教学、实训项目驱动、实践‘师傅+学习小组’”的培训模式。其他培训基地的培训模块都体现出校企合作的特点,但未能提炼基地培训模式特点。

 

目前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在学术和实践层面不断探索改革培训模式。同济大学培训基地创造以“理实一体、双师导向、三元协同”的培训模式。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探索出“上岗+学习+上岗”、“走出去、请进来”等内容的校企合作培训模式。提炼基地培训模式是提高师资培训质量和促进基地内涵建设的必要条件。

 

四、培训内容:重视专业知识,忽视专业能力和专业理论与师德

 

《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3个维度。“专业理念与师德”要求教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养;“专业知识”要求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教学知识和职业背景知识;“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指导能力。表1统计数据显示,三类培训基地课程设计普遍重视“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理论与师德”比例偏低。

 

依据《专业标准》的3个基本内容的15个领域,统计国培方案的具体课程设计。

 

(一)“专业理论与师德”内容:“职业理解和个人修养”课程有余,缺少“对学生、对教学的态度与行为”课程

 

“专业理论与师德”维度对教师提出四方面要求,如何看待职业、对待学生、对待教学以及对待自己。体现“师德为先、学生为本”的基本理念。表2统计数据说明,培训基地的课程设计较多关注“职业理解和认识”和“个人修养与行为”。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和“教育教学态度与行为”维度的课程设计较少,特别是“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相关课程比例仅有1.03%。

 

“职业理解与认识”维度要求教师贯彻和遵守教育政策法规,理解职业教育工作意义和根本任务,认同中职教师的专业性以及注重团队合作交流4个细化条目。三类培训学校都开设相关课程,如“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与政策”“十二五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教师的特性及职业化”等。

 

“个人修养与行为”维度要求教师富有爱心和责任心,坚持身体力行,善于自我调节,乐观向上以及举止文明礼貌等5个细化条目。三类培训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有:“中国传统价值追求”“道德经与师德修养”“中职教师情绪及工作压力应对策略”等。

 

“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维度要求教师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和信任学生等3个细化条目。唯有师范类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如“问题学生的正确认识与教育策略”“教育教学态度与行为”维度,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全面发展,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人文素养和创新意识等。如某培训学校开设的“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课程。

 

(二)“专业知识”内容:“职业背景和课程教学知识”课程丰富,缺乏“教育知识和通识知识”课程“专业知识”是支撑教师“专业能力”的基石,教师专业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自身专业发展。《专业标准》从广义角度界定教师专业知识,体现了“学生为本、终身学习”的理念。从表3统计数据来看,培训学校的课程设计普遍关注“职业背景知识”和“课程教学知识”,而“教育知识”和“通识知识”的课程比例较低。

 

“职业背景知识”维度要求教师了解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相关行业现状及人才需求,了解所教专业与职业的关系,掌握所教专业的职业资格及其标准,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和岗位职责,掌握所教专业知识体系和基本规律,如工科类学校开设的“会计行业发展及人才需求分析”“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析及无纸化考证演练”课程。大部分培训学校都开设了会计电算化专业相关背景课程,如“会计准则最新变化”“新税制改革”“财务会计”等。

 

“课程教学知识”维度要求教师熟悉所教课程在人才培养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所教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体系,掌握学生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形成的特点,掌握所教课程的教学方法与策略。统计数据显示,基地培训课程较多侧重会计电算化专业的理论学习、实训操作以及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如“会计电算化理论专题”“‘云会计’在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中的应用”“会计信息系统操作与演练(财务链和供应链)”“用友T3财务软件应用能力训练”“行动导向教学法”等课程。

 

“教育知识”维度要求教师熟悉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掌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形成及教育方法;了解学生不同教育阶段的心理特点和学习特点;了解学生集体活动特点和组织管理方式等四个细化条目。唯有了解教学对象,才能真正以生为本,因材施教,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职业教育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分析”课程,某工科类学校开设“教学中何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课程。

 

“通识知识”维度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知识,了解中国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艺术欣赏和具有适应教育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如师范类学校开设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文学欣赏”“重庆重点产业信息化发展动态”课程。财经类学校开设的 “计算网络技术”课程。工科类学校开设的“现代教育技术”课程。

 

(三)“专业能力”内容:“教学实施和科学研究”课程充足,“实训实习组织、班级管理、教育教学评价和沟通合作”课程匮乏 《专业标准》的“专业能力”是指教师在具备专业理论、职业实践能力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实施教育教学和职业指导的能力,体现“能力为重”的基本理念。表4统计数据说明,国培课程设计较多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实施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而对教师的组织指导学生实训实习能力、班级管理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的课程设计偏少。

 

“教学设计”维度要求教师能科学设计专业教学计划和课堂教学设计,能引导学生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并能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师范类学校开设“专业课程资源开发与实践”“中职教学计划”等课程;工科类学校开设“职业教育项目课程教学设计及项目教材开发”“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设计及实施”等课程。

 

“教学实施”维度要求教师能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和学习兴趣,能运用理念与实践结合的方法,有效实施教学;能指导学生主动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能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教学。财经类学校开设“教学公开课比赛”课程;师范类学校开设的“说课技巧与训练”课程;工科类学校开设的“会计示范课教学”和“现代信息化手段在职业教育的应用”等课程。

 

针对学生实训实习组织松散,学生权益屡受侵害的现象,《专业标准》提出“实训实习组织”维度,明确教师须掌握组织校内外实习实训的方法,具有和实训实习单位沟通合作的能力,以及熟悉有关法律规章,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了相关课程“会计实训课教学法研讨”。

 

“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维度要求教师能开展相关教育活动;能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能为学生提供心理疏导以及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了相关课程“班主任工作经验谈”。

 

“教育教学评价”维度要求教师能运用多元评价方法,结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能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能开展自我评价,及时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了相关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和探索”。

 

“沟通与合作”维度要求教师能平等和学生沟通交流,与同事合作交流,与家长沟通合作,与企业、社区合作互助等。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的“中职教师心性完善与高品质沟通”课程。

 

“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维度要求教师能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并进行教学探索研究;能通过多途径,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如财经类学校开设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改革”和“专业教师能力建设问题探讨”等课程。师范类学校开设的“职教教改探讨”和“中职教师科研若干问题”课程。工科类学校开设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研讨”等课程。

 

五、培训形式: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多元培训方式,缺少培训后期跟踪指导

 

教师专业成长需要创设平等交流、互动合作、共享成果的开放式学习形式。表5数据说明基地的培训方案体现了学习者为中心的多元培训方式,适应职教师资培训需求。2014年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探索网络远程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13份培训方案的培训形式局限于集中培训,几乎没有提及远程培训的内容及形式。

 

六、结语

 

《专业标准》是职教师资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调研已实施的会计电算化专业国培方案发现,培训基地的培训模式以校企合作为主流,但缺少模式内涵提炼;培训内容侧重专业知识,而忽视专业能力和专业理论与师德;培训形式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多元培训方式,但缺少培训后期跟踪指导。培训基地需认真研读《专业标准》,以《专业标准》为依据,以基地的培训经验为基础,以培训者培训需求为导向,优化设计培训方案,加大职教师资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指导专业能力的培训力度,积极探索网络远程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培训形式。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10篇

一、引言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主要依托各类型、各层次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培训基地为“双师型”教师素质提高做了大量工作。培训基地设计培训方案时,主要依据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9月,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简称《专业标准》),提出《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本文依据《专业标准》,调研部级培训基地的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方案,力求了解培训方案的特点、现状及存在问题,以期为培训基地“十三五”期间优化设计培训方案提供建议。

二、研究对象与内容

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于2012年才开设会计电算化专业师资培训项目。在已建成的110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其中有10个基地设置“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项目。根据公开披露的国培方案及剔除数据不全的样本,调查研究以8个部级培训基地的13份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方案为研究对象,培训方案时间跨度从2012年至2014年。研究将培训基地分为财经类学校、师范类学校和工科类学校等三类别。调研内容包括培训方案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等三方面,其中培训内容分析依据《专业标准》,调研13份培训方案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三、培训模式:校企合作是主流,模式内涵缺提炼

《项目管理办法》提出要“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培训模式”。只有3个国培基地在培训方案中明确提出培训模式,如某财经类学校采用“课室―校园内企业―企业”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某师范类学校探索“分段培训,工学交替”的培训模式;某工科类学校提出“理论互动教学、实训项目驱动、实践‘师傅+学习小组’”的培训模式。其他培训基地的培训模块都体现出校企合作的特点,但未能提炼基地培训模式特点。

目前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在学术和实践层面不断探索改革培训模式。同济大学培训基地创造以“理实一体、双师导向、三元协同”的培训模式。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探索出“上岗+学习+上岗”、“走出去、请进来”等内容的校企合作培训模式。提炼基地培训模式是提高师资培训质量和促进基地内涵建设的必要条件。

四、培训内容:重视专业知识,忽视专业能力和专业理论与师德

《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3个维度。“专业理念与师德”要求教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养;“专业知识”要求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教学知识和职业背景知识;“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指导能力。表1统计数据显示,三类培训基地课程设计普遍重视“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理论与师德”比例偏低。

依据《专业标准》的3个基本内容的15个领域,统计国培方案的具体课程设计。

(一)“专业理论与师德”内容:“职业理解和个人修养”课程有余,缺少“对学生、对教学的态度与行为”课程

“专业理论与师德”维度对教师提出四方面要求,如何看待职业、对待学生、对待教学以及对待自己。体现“师德为先、学生为本”的基本理念。表2统计数据说明,培训基地的课程设计较多关注“职业理解和认识”和“个人修养与行为”。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和“教育教学态度与行为”维度的课程设计较少,特别是“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相关课程比例仅有1.03%。

“职业理解与认识”维度要求教师贯彻和遵守教育政策法规,理解职业教育工作意义和根本任务,认同中职教师的专业性以及注重团队合作交流4个细化条目。三类培训学校都开设相关课程,如“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与政策”“十二五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教师的特性及职业化”等。

“个人修养与行为”维度要求教师富有爱心和责任心,坚持身体力行,善于自我调节,乐观向上以及举止文明礼貌等5个细化条目。三类培训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有:“中国传统价值追求”“道德经与师德修养”“中职教师情绪及工作压力应对策略”等。

“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维度要求教师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和信任学生等3个细化条目。唯有师范类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如“问题学生的正确认识与教育策略”“教育教学态度与行为”维度,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全面发展,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人文素养和创新意识等。如某培训学校开设的“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课程。

(二)“专业知识”内容:“职业背景和课程教学知识”课程丰富,缺乏“教育知识和通识知识”课程

“专业知识”是支撑教师“专业能力”的基石,教师专业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自身专业发展。《专业标准》从广义角度界定教师专业知识,体现了“学生为本、终身学习”的理念。从表3统计数据来看,培训学校的课程设计普遍关注“职业背景知识”和“课程教学知识”,而“教育知识”和“通识知识”的课程比例较低。

“职业背景知识”维度要求教师了解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相关行业现状及人才需求,了解所教专业与职业的关系,掌握所教专业的职业资格及其标准,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和岗位职责,掌握所教专业知识体系和基本规律,如工科类学校开设的“会计行业发展及人才需求分析”“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析及无纸化考证演练”课程。大部分培训学校都开设了会计电算化专业相关背景课程,如“会计准则最新变化”“新税制改革”“财务会计”等。

“课程教学知识”维度要求教师熟悉所教课程在人才培养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所教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体系,掌握学生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形成的特点,掌握所教课程的教学方法与策略。统计数据显示,基地培训课程较多侧重会计电算化专业的理论学习、实训操作以及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如“会计电算化理论专题”“‘云会计’在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中的应用”“会计信息系统操作与演练(财务链和供应链)”“用友T3财务软件应用能力训练”“行动导向教学法”等课程。

“教育知识”维度要求教师熟悉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掌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形成及教育方法;了解学生不同教育阶段的心理特点和学习特点;了解学生集体活动特点和组织管理方式等四个细化条目。唯有了解教学对象,才能真正以生为本,因材施教,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职业教育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分析”课程,某工科类学校开设“教学中何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课程。

“通识知识”维度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知识,了解中国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艺术欣赏和具有适应教育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如师范类学校开设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文学欣赏”“重庆重点产业信息化发展动态”课程。财经类学校开设的 “计算网络技术”课程。工科类学校开设的“现代教育技术”课程。

(三)“专业能力”内容:“教学实施和科学研究”课程充足,“实训实习组织、班级管理、教育教学评价和沟通合作”课程匮乏

《专业标准》的“专业能力”是指教师在具备专业理论、职业实践能力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实施教育教学和职业指导的能力,体现“能力为重”的基本理念。表4统计数据说明,国培课程设计较多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实施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而对教师的组织指导学生实训实习能力、班级管理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的课程设计偏少。

“教学设计”维度要求教师能科学设计专业教学计划和课堂教学设计,能引导学生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并能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师范类学校开设“专业课程资源开发与实践”“中职教学计划”等课程;工科类学校开设“职业教育项目课程教学设计及项目教材开发”“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设计及实施”等课程。

“教学实施”维度要求教师能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和学习兴趣,能运用理念与实践结合的方法,有效实施教学;能指导学生主动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能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教学。财经类学校开设“教学公开课比赛”课程;师范类学校开设的“说课技巧与训练”课程;工科类学校开设的“会计示范课教学”和“现代信息化手段在职业教育的应用”等课程。

针对学生实训实习组织松散,学生权益屡受侵害的现象,《专业标准》提出“实训实习组织”维度,明确教师须掌握组织校内外实习实训的方法,具有和实训实习单位沟通合作的能力,以及熟悉有关法律规章,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了相关课程“会计实训课教学法研讨”。

“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维度要求教师能开展相关教育活动;能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能为学生提供心理疏导以及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了相关课程“班主任工作经验谈”。

“教育教学评价”维度要求教师能运用多元评价方法,结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能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能开展自我评价,及时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了相关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和探索”。

“沟通与合作”维度要求教师能平等和学生沟通交流,与同事合作交流,与家长沟通合作,与企业、社区合作互助等。如某师范类学校开设的“中职教师心性完善与高品质沟通”课程。

“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维度要求教师能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并进行教学探索研究;能通过多途径,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如财经类学校开设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改革”和“专业教师能力建设问题探讨”等课程。师范类学校开设的“职教教改探讨”和“中职教师科研若干问题”课程。工科类学校开设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研讨”等课程。

五、培训形式: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多元培训方式,缺少培训后期跟踪指导

教师专业成长需要创设平等交流、互动合作、共享成果的开放式学习形式。表5数据说明基地的培训方案体现了学习者为中心的多元培训方式,适应职教师资培训需求。2014年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探索网络远程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13份培训方案的培训形式局限于集中培训,几乎没有提及远程培训的内容及形式。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高护生;法律意识;对策

护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关系到人们健康生命安全的始终。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递增,要求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因此,加强和重视对高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医疗风险意识,初步具备驾驭医疗风险的能力,学会起码的职业保护常识[1],并在实习过程中实践,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及职业保护意识,为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1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

1.1 高护生法律意识缺乏 据目前在校高护生来源看多为独生子女,从家庭到学校,从学校到学校,社会阅历肤浅,选择专业时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打针送药的观念上,不能充分认识到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

1.2 法律意识教育滞后

1.2.1 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足 我国的基础教育一直以应试教育见长,侧重于自然知识的传授,学生人文素质欠缺,使学生与现实社会生活隔离,学生很难对某种职业从风险上认识、考虑[2]。对此,教学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医学大专院校课程安排上没有将医学法律法规纳入必修课程,甚至绝大多数院校选修课中都没有医学法律法规课程,更谈不上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了。因此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严重不足。

1.2.2 教师法律意识不强 目前国内护理教育基本停留在基础临床生产实习“三段式”模式。护理专业课教师掌握的有关职业法律知识十分有限,而基础课教师由于长期脱离临床,有些教师甚至是从大学毕业就一直从事基础医学教育[3],缺乏对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的认识,法律意识本身就不强,因此就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引导及灌输。在临床课教学中,教师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有丰富的事例说明,但由于教学学时数有限,也只能完成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无暇顾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很难做到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

1.3 实习医院缺乏法律知识教育

1.3.1 上岗前无系统培训 学生到实习医院后,多数医院在学生上岗前会安排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技能操作的集中培训,而往往忽略了临床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缺乏医德规范及差错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因此护生既缺乏他人安全意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1.3.2 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教育不足 实习医院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让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她们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由于忙于完成日常工作,对学生的带教也只注重临床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传输,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引导教育。往往在学生发生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后才意识到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2 高护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对策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学习、教育、实践当中才能形成一种自觉主动的思想意识,因此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应贯穿于护生入学开始直至毕业实习的各个环节,需要师生共同努力和长期坚持。

2.1 法律意识教育从护生入学抓起 护生入学后通过学习护理基础课程将逐渐提高对护理专业的认识,但对护理职业的风险性及临床护理工作中有可能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无从认识,学校应调查了解学生对护理专业的认识及法律意识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医疗护理法律法规课程,使护生一入学就受到护理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教育,为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及法律意识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加强教师法律意识培训 针对目前各校基础课教师医疗法律意识不足的现状,各校把法律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在职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教师进行法律意识的学习和提高,只有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才有可能提高。

2.3 融法律意识教育于专业课教学 《基础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主干课程,也是护生入学后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从中所学到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护生今后临床实践密切相关,特别是各项技能操作及医疗护理文件书写等内容的教学中应强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护理文件书写的及时、准确、完整、简要、清晰的重要性等均有其重要意义。在教学中融入法律意识教育常会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在临床课如《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等各专业课教学中,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将临床典型案例或近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护理差错事故给予讲述,并组织学生讨论,有意识的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2.4 强化临床实习中的法律意识教育

2.4.1 集中培训 实习医院将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实习生岗前培训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除学习医院规章制度外,还应进行医德规范、差错事故的防范等安全教育,学习《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等医疗法律法规,结合临床医疗事故和往届实习生的临床差错,吸取经验教训,明确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督促护生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保护意识。

2.4.2 带教老师引导 实习初期学生对医院环境不熟悉,各项操作也较生疏,常会出现紧张情绪,容易发生差错。带教老师在细心指导各项实践操作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强化自我管理机制,让学生逐渐认识到任何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性,并根据护生不同阶段、不同心态及对临床护理工作的熟悉程度进行进一步深入地教育,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为学生今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运怀英,孙亚琴.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是高等职业护理教育的责任.护理杂志,2006,23(2):8182.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 高职实训 综合素质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172-02

高职法律教育,不仅促使学生学习理论知识,更主要的是让学生掌握实践操作技能,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前,各高等院校只注重书本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对学生提高学习律师的职业技能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其教学目标的单一和中外教学环境的差异,导致这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模拟法庭教学吸收了诊所式教学的优点,根据我国地方法院审理案件的模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职业技能的同时,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一、模拟法庭教学是高职法学实践教学的必然要求

国家教育部提出“要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一直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教学的空洞、晦涩、枯燥,背离了教学目标,与实践相脱节。学生毕业后,不能很快进入角色,往往需要实习一段时间后才能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要求。高职学生在文化理论基础、理解问题的能力等方面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的学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因此高职院校更应该比普通高等法律院校注重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把真实的法庭审判引进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一个个生动、典型、复杂的案例模拟审判,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把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实际之中,有助于学生掌握并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模拟法庭实训中,克服了传统教学使用呆板、落后教学方法的不足,促进了学生用法律的思维思考问题,使学生学到了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法律素质的一次系统训练,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是一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模拟法庭教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一)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学生在对某类刑事案件审判时,运用法学知识、刑法条文、刑诉法知识、刑诉法条文、司法解释、证据学知识、司法文书、法医学知识等,经过搜集资料、整理文本和审判诉讼过程,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消化,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运用能力,由“要我学”的被动教育,变为“我要学”的积极效果。

(二)提高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在模拟法庭实训中,学生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当事人,他会主动考虑自身所扮演角色的利益,身临其境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追求最佳结果。模拟法庭实训过程中,由教师作实践指导,为学生创造了自学和实践的机会和条件,提高和培养了学生的综合分析运用法律的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对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制作司法文书的能力、记录能力、口才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等。

(三)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技能,提高团结协作意识

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学生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何在实际法庭审理的具体运用中,注重案件事实的调查和案件材料的事实证据,既要符合法律程序又要切合案件事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这样,必须把获取的第一手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整理符合案件的证据材料,以事实为依据,剥茧抽丝,才能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工作。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需要同学之间团结协作、互相配合才能完成整个模拟法庭实训活动。

(四)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职业行为能力,加快学校与就业岗位的对接

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不仅仅限于培养合格的律师,而且需要为社会输送各种各样的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行政执法官和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等。因此,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法律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必备的能力,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开展是实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它可以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

(五)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加强依法治国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活动,不仅可以巩固学生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案件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模拟法庭实践,理解和消化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既得利益。人人争做学法、知法、守法的公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创建一个民主自由的高度法制国家。

三、模拟法庭教学如何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一)制定实训教学计划,保障模拟法庭教学正常进行

在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计划中明确规定专业的培养方向和实训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和场次安排。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开课学期应安排在第三到第七学期,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学基础课和专业课,对法律有了一些感性的认识,此时安排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四学期安排一到两次模拟实训为佳,主要侧重点是在熟悉法庭程序安排与起草案例文书等方面下功夫。第五、六、七学期增加到四次,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和学习的机会,这时主要侧重于法庭举证、诉讼辩论、法官掌控庭审进度等方面的工作。在四年时间里,保证每个学生轮流扮演每个诉讼角色,进行各个角色的模拟演练。

(二)设置真实法庭环境模式,营造逼真的法庭教学环境

在教学法庭前悬挂国徽,摆放审判桌椅,设置书记员、原告、被告、旁听座席,诉讼参与人员标牌,配置法官袍、检察官服、律师袍、法警服、诉讼参与人员服装及法槌等道具。有条件的可购置电脑、投影机、相机、摄像机、DVD机和音响等设备,印制主要法律文书文本,购买法庭实录光盘等相关资料。通过布置模拟法庭环境,尽可能地营造出与真实法庭相同的氛围,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庭的神圣和威严,树立对法律的崇敬感和职业的自豪感。

(三)精心选择合适的案例

在选择案例时要考虑各个程序、各部门法、新出台法律等各方面因素,还要注意高职学生的知识结构、分析能力。教师可根据学生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作为教学范本,看得见摸得着,简便易行,容易操作。或者选择法院审判的案例,作为模拟法庭审判的脚本,难易要适当,让学生在既简单又复杂的庭审过程中,学习律师答辩的技巧和能力。在案例选好后,要带领学生到公证处、法院、检察院等地复印各种证据和诉讼材料。案件材料要齐全,以便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发挥应有的水平。

(四)学生分组和角色分配

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活动中,由于出庭角色不多,尽可能地充分利用所有资源。老师可将全班同学分成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第三人组、证人组、书记员组等。法官组包括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等;原告组、被告组、第三人组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人等。每个学生必须加入一个组担任一个角色,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即使不能当庭参加审判,也要一起做好前期准备,进行案情的分析和讨论,并在其他同学庭审时进行观摩学习,做好记录。经过、受理、庭审几个过程,使学生熟悉审判的程序,有针对性地搜集资料应对庭审活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实训过程中,学生将遇到知识结构、理解深度、灵活运用等问题,因此,教师必须把预演的全过程通盘考虑,理清重点,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把握案件审判各个阶段及审判工作的难点等。

(五)实训活动要及时进行总结

教师根据实训活动中学生表现的优缺点进行点评,也可以请出席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进行专业点评,学生做好记录。点评既要对表现比较好的学生加以表扬和充分肯定,又要对表现不够好的学生进行鼓励,并帮助其改正不足,提出有益的建议。总结实训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一定要全面,从案件的选择到诉讼过程,从控辩焦点到适用法律程序,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到依法判决等。不足之处应该分析其原因,以期在下一次实训时得到改进和提高。学生对自己在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自检自评,加深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并在具体运用中发现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职业院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有很大的帮助,需要学校在时间安排、制度保障、实训场地方面鼎力支持,安排有经验的老师指导实训,聘请地方法院的工作者到学校来交流或者上课,有利于学生毕业后迅速适应岗位的要求,避免了“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提高了社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漆思剑,蒋万庚.模拟法庭教学与法科学生素质的培养.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年,第10期.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课堂教学;实践课教学

中图分类号:GD64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254-02

一、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相脱节

(一)课堂教学没有顾及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就学校教育而言,学生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较短时期的集中训练(如毕业实习)就能习得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贯彻于整个法学专业学习的过程,课堂教学也不例外。课堂教学不仅要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更要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课堂教学中,通过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引导式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训练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训练学生的阅卷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技能。

我国法学教育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方法较单一,教师主要对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学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即使采用案例教学法,所选案例也大多是人为设计的简单案例,仅仅训练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不能有效训练学生的阅卷、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甚至有些地方高校的教师认为,课堂教学主要是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由实践课来承担。可以说,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基本上没有顾及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这也是地方高校所培养的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较弱的原因之一。

(二)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并流于形式

1.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地方高校在实行法学本科教育最初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轻视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法学课程体系中所开设的实践课较少,司法事务界普遍反映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较弱,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具备调查取证、阅卷、谈判、起草合同书、书写法律文书,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近年来,鉴于我国法学教育日益增长的职业导向,在一些学者不断呼吁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高校法学院认识到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实践课教学,加大了实践课教学的课时,除了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和毕业实习这些传统的实践课程之外,增开了一些新的实践课程,如:司法调研、司法见习、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等,并在司法机关建立了一些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但是,有些地方高校为了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盲目地增开一些实践课程,使实践课程体系不够科学与合理,重复设置一些实践课程,浪费宝贵的教学课时。如在实践课教学体系中,三大诉讼法课程中均安排了法庭旁听实践教学环节,而又在三大实体法课程中安排了司法见习实践教学环节(这些地方高校司法见习的内容主要是法庭旁听)。我们认为,法律实践课并不是开设的越多效果就越佳,应注重课程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学生各项法律职业技能均能获得有效的训练。

2.实践课教学流于形式。毋庸讳言,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如能得到较好的开展,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有些地方高校的课程体系虽然设置较为科学与合理,但是,由于受资金短缺、师资力量较弱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很多实践课程教学仅仅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得到有效提高。例如,在模拟审判实践课教学环节,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为了提高其在学校和地方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邀请学校和当地司法机关的领导观摩,过于注重其表演性,忽视了其实战性与真实性。为了提高其观赏价值,鼓励学生直接到法院复印全部案卷,然后依据案卷进行表演,这样做虽然提高了观赏价值,但学生的阅卷、调查取证、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诉讼技巧等法律职业技能没有获得有效的训练。又如,有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但由于没有对法律诊所教育内容进行认真的研究,课程具体操作环节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加之具有法律事务能力的教师较少以及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本过高所导致的经费短缺,法律诊所教育往往不了了之。另外,一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往往流于形式。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年的暑假,由于学生忙着考研,准备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往往选择分散实习的模式,带队教师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学生往往到司法机关实习很短的时间,有的甚至找关系盖章,而不去实习。即使是法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实习,有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经常请假,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律实践主体。

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一)课堂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为了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讲授法之外,还应灵活地采用其他教学方法。

1.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根据教师事前提出的所要讨论的问题,相互之间展开讨论或辩论,发表意见、交换看法、相互切磋、取长补短,从而习得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不仅强调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更重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能有效地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具体而言,通过学生的发言和争辩,使学生既动脑又动口,既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又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在组织讨论时,教师通过强调学生发言时语言表达要准确、精炼、生动、富有逻辑性,迫使学生平时自觉地加强口头表达能力的训练,并在讨论之前进行演练,从而有效地训练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指根据法律品性并运用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讨论式教学法激励学生从多角度、多方面去发现问题,用多种方法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训练学生缜密的法律思维能力。

2.引导式教学方法。所谓引导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对一些事例或案例的分析,教师一般不直接告诉学生正确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自己去获取知识的教学方法。由此可见,引导式教学法是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分析案件或事件,从而习得知识为目的。因此,它对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学生法律推理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大有益处的。在事例或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对于案件或事件涉及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师不再照本宣科,单向灌输,而是将案件或事件涉及的理论关键点在学生预习的基础上进行穿针引线的简明阐述,更重要的推理或说理部分由教师引导各学生自己独立完成。

3.批判式教学法。所谓批判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以质疑和批判的态度来审视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判决、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指出它们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的教学方法。批评式教学法的核心在于训练学生不轻易认同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轻易接受法院有争议的判决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判决、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重新检验,检验的结果就是有的人会说“好”,有的人会认为“不好”,有的人会认为需要修改,有的人会认为不需要修改,在不同的争论中明辨是非。批判性思维和反向思维是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这一基本素质。批判式教学法是一种非常好的培养学生批判式思维、独立思考、不轻易接受别人观点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反向思维。同时,该教学方法也有助于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为了提高自己质疑或批评水平,学生课前或课后会主动地了解相关理论知识,查阅具体法律法规,并积极思考[1]。

(二)实践课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1.合理设置实践课程体系。法律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庭旁听、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司法调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毕业实习。地方高校法学院要根据自身的条件,科学合理的设置实践课体系,确保学生的各项法律技能获得有效的训练。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可让学生广泛参与法律实践,但其对师资力量和经费均有较高的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高校可暂不推行法律诊所教育,可考虑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既可为社会弱者提供帮助,又能训练学生的办案技能。此外,还可开设一些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如:为了训练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语言表达技巧,可开设司法口才训练课程。为了使学生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与技巧,可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训练课程。为了有效训练学生的阅卷、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思维能力,可开设典型案例评析课程。需要注意的是:该课程所选案例应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典型案例,最好是教师自己在兼职律师业务中所办理的案件。

2.认真对待实践课教学,建立法律职业技能的考核与评价体系。为了确保学生认真对待法律实践课程,应建立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考核与评价体系。法律职业技能的评价与考核分为平时实践课的考核和毕业前的总体考核。平时实践课的考核主要就学生在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中参与热情、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根据学生综合表现确定其在该实践课中的成绩。最终法律职业技能的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运用程度。最终考核应安排在学生毕业实习结束时进行,由学生选择毕业后打算从事的法律职业,然后按职业选择分组,自愿组成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这时的模拟审判,教师不参与指导,完全由学生自己组织进行演练。为了体现公正性与权威性,聘请当地司法实务界的人士组成考核与评价小组,根据每个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的表现确定最终考核的成绩,只有考核合格才能顺利毕业。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14篇

为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我所律师队伍知识结构的状况,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制定2019年度律师培训计划。

一、内部业务培训计划

(一)培训内容:

1、继续结合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颁布,由在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每周五在例会时结合各法进行讲座。

2、职业律师对办案经验、办案技巧进行业务交流。

3、组织典型案例、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学习,由主办律师主讲。

4、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学习,忠于宪法和法律,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执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业务培训要求:

每周五集体业务培训时间由主任安排,由办公室提前通知,要求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必须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主任及行政管理人员请假。 

二、外出业务培训计划

1、积极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地方律协以及各专业领域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和业务研讨活动,安排律师积极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研讨。

2、为适应开展新业务的需要,学习其它律所的有益经验,继续选派部分律师到外地学习与交流。

3、参加外出培训及学习与交流的律师回所后应向全体律师传达会议精神以及在境外学习、交流情况,并举办相关内容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计划

1、积极鼓励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在去年我所律师参加法律本科和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基础上,继续鼓励更多律师参加更高层次的教育,

2、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经济和待遇上给予保障和支持。

3、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按照本所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计划

1、继续按照2018度对实习律师的培养计划实施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模拟公司教学法;法学;实训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7-0020-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源起及适用条件

模拟公司教学模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联邦德国,其理论依据来自于教育学中的“行为导向”思想。德国著名学者特拉姆认为行为导向表征的是一种教学模式的基本精神,在其指引下,参与学习的个体能够在评估自身能力、了解客观规律及预判行为结果等方面得到切实的提升。这个参与学习的过程在实质意义上就是一个个体不断发展的过程,参与学习的个体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等方面获得渐进性进步。以行为导向为指引的教学模式通常以案例教学法、主题教学法、角色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形式展现出来。追根溯源,“模拟公司教学法”就是模拟教学法在专业教学中的具体应用[1]。这种教学方法旨在赋予学生充分的自限,使其在教师的督导之下按照实际的商事活动规则与法律制度“创立”某种公司形态。虽然这种公司并非实际存在于商业社会中的法人主体,但其基本功能与真实的商业公司完全一致,可以采取虚拟化的商事交易与运行方式开展相关活动,只是货物交易与货币交易仅限虚拟形式而已。参与学习的学生可以担任模拟公司的具体职务,扮演其应有的角色[2]。从1984年起,模拟公司教学法被引入国内,在经济类专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推广。目前商务外语、文秘等专业教学也正在尝试开展,而其在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尚付阙如。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的意义

众所周知,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往往强调单向度地传输知识,而忽略对学生实际法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此弊端虽久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批判,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切实变革与不断优化我国法学教学模式的任务极其艰巨。尤其是掺杂了高校扩招与就业压力等因素后,问题就更为复杂。此外,时代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不断加剧法学教学模式变革的压力,学习环境的开放性逐渐增强,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变化,信息爆炸的社会环境更使得法学教学模式日益暴露在信息共享化与透明化的层面。如果以课堂教学、知识讲授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不能与时俱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提升与可持续发展都将面临严重威胁。

改革的方式之一就是将重视实践技能培养的实训教学方式引入法学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实训均属此类。虽然教育者们对“法学实训教学”的理解并不一致,但实训教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诸多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条件,很多高校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明显。一方面是因为实训教学方式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之间过于泾渭分明,“理论课”与“实训课”在内容设计上脱钩严重;另一方面,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没有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没有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任务落到实处。而 “毕业实习”作为各法学院校普遍开设的实践课程,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必经环节,根据学生所在院校的规定,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入法律相关实务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实习,了解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以提升专业操守、职业知识、道德品质等,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这种教学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学生在有限的实习期无法真正适应与融入到实习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中,许多学生无法参与实习单位的核心业务,其职业素养的提升与实践知识的增长十分有限。甚至很多院校的毕业实习就是应付了之。经过所谓的毕业实习,不少学生还是对相关法律实践常识知之甚少,并未能具备应有的知识水平[3]。

可见,法学实践教学中现有的教学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困扰,其运行质量和效果不佳。着眼于我国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其遇到了核心作用空心化、实际操作形式化、践行价值虚无化等严重的问题,甚至在很多高校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而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为终极目的与核心目的,应切实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教师在更大程度上实施引导与诱导,实现学生与教师的深度互动。法学实训教学的引进和发展已经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必然趋势,它在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及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大陆法系的色彩,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在立法机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教学范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互相借鉴的空间。

法学实训教学方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推广阶段,其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教育者们应不断地摸索、总结适合法学教学的实训形式和方法。模拟公司教学法作为一种从国外引入的新型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方法,是一种让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学习与实践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模式是使学习参与者融入高度虚拟化的“公司”活动中,使其担任该“公司”的真实职务,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在高度模拟的商事活动与公司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与职业素质。目前模拟公司教学法之所以在经济类专业教学中取得了相当的实效,是因为其解决了现实教育中最大的问题――学校教学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在法学教育正在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的过程中,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引入国内的法学实训教学环节,以不同行业的公司在成立、运作的不同阶段,其法律实务工作内容为切入点,创设模拟公司需要应对的法律问题的仿真环境,为法学专业学生全面接触社会,多层面、多角度地了解法律实务提供了一个优质的仿真平台,使学生能够高效地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动态结合,切实提高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并在其体验法律职业角色的同时,因时制宜,培育其职业责任感等重要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的策略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前提条件

1.开设相关课程。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对学生开展法学专业能力实训教学时,需要学生已经开设了“民法”、“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课程,通过这些基础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的学习,学生已经初步树立了法律思维,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技能。在此基础上,与公司法律实务直接相关的部门法课程可以与该教学法的应用同时开设,比如“公司法”、“票据法”、“劳动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理论与实训同步进行,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及时在公司法务实训中得到检验,他们再回到理论学习中巩固加强。

2.对教师素质能力的要求。首先,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必须认同这种教学方法,熟悉“行为导向”的实训原则,具备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在模拟公司的实训教学中,教师不仅需要选取实训内容,还要结合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合理安排、布置实训任务,师生之间的沟通、互动,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远高于常规理论教学。其次,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除了须满足“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具备法学专业教师应有的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外,还应富有公司法务工作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模拟公司教学法的优势,不仅传授学生公司法务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相关理论,而且可以培养学生从事公司法律实务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的应用流程

1.调研法律风险。为了让参加模拟公司教学实训的学生尽早树立实务意识进入实训状态,在组建模拟公司前,可先组织学生开展公司法律风险调研。具体操作由实训指导教师将公司成立及运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类别列出公司法律风险调查问卷的纲目。将学生分组,分工负责纲目下具体问卷内容的扩充。因为该阶段学生还未系统学习“公司法”,调查问卷的充实完善主要通过文献资料的广泛阅读和系统整理进行。调查问卷内容经数次集合研讨定稿后,印制,布置调研任务。每个学生须完成一定数量的调查问卷,可以通过亲友介绍走访“熟人”公司,更倡导登门造访“陌生”公司,真正获得实务体验。调查问卷返回后,布置学生分纲目完成统计分析,撰写公司法律风险调研报告。此环节的设置有助于学生在“自己”的公司成立之前,便对“别人”的公司成立、运营的法务工作和法律风险形成感性认识,并对之后的模拟公司法务工作有所预见。

2.成立模拟公司。在完成上述与公司法律实务相关的前置课程后,即可开始对学生进行模拟公司法务的实训教学。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移植于法学的实训教学中,从模拟公司的组建环节便开始涉及公司成立的法律实务。在此阶段,学生已经学习的“民法”、“经济法”课程中关于法人、公司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让学生对公司 “主体”有基本的了解,同步开设的“商法”(或单独设置的“公司法”)课程,对公司的法学理论、相关法律规定正在进行系统讲授。在此基础上,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指导教师,可以将学生分组,预模拟成立不同行业的公司。小组规模以5―6名成员为宜,便于集合、研讨,成员间高效交流。指导教师结合各组预成立的模拟公司的行业,布置学生进行相应的公司设立准备工作。各组成员须完成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设立流程的网上办事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实际调研三方面的分工任务,整合后正式进入模拟公司的设立阶段。模拟公司设立后,组织成员编制公司设立流程、总结注意事项、对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评价分析。

3.运作公司法务。模拟公司进入运营阶段,指导教师为学生设定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身份,围绕模拟公司所属行业在运营中遇到的常规法律问题,虚拟学生需要处理的具体公司法律事务。为了保证学生在实训中获得锻炼机会的充分性以及实践能力提高的成效,指导教师将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对较为繁复的具体法务,安排小组成员分工协作,较为简单的法务工作,由小组每位成员各自同时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均保证至少有两名成员参与,以便切磋、研讨,完成后共同总结,切实提高公司法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4.创建仿真平台。模拟公司教学法不仅要通过虚拟学生作为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在相对闭合的空间,预设常规法律事务的处理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更要激发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兴趣,特别是要力争摆脱“模拟法庭”类实训教学高度既定性的桎梏,这就需要通过创建“模拟公司群”来构筑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这也为指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教学组织能力要求。如前所述,在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成立模拟公司”阶段,已经将学生分组,按行业类别成立相异的模拟公司。在一个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上,学生将不仅仅是在各自公司内部处理指导教师虚拟的静态的公司法律事务,比如针对预设的交易制作买卖合同范本、应对虚拟纠纷撰写诉讼文书等。更要在指导教师精心策划的各模拟公司之间虚拟的各种联系中,从法律视角予以审视,有所作为。通过动态的、高度仿真的实务训练,学生持续保持训练热情、投入体会职业角色,并逐步培育其职业责任感,为将来的实际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关键

公司法务工作繁难复杂,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不同行业,公司设立、运营的不同阶段均有差异。而法学实训学时有限,又受前导及同步开设课程的限制,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既定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教学进度,搭建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互联的模拟公司群,并在每一个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诸多繁难法务中进行取舍,合理设计学生的实训方案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取得成效的关键。在法学实训的具体应用中应特别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实务模拟须与法学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现行相关理论教学进度的把握尤为重要。实务模拟与相关公司法理论教学同步或者前者稍迟于后者均可。二者同步,学生兴趣最为稳定,但对指导教师理论教授水平要求较高;实务模拟稍迟于理论教学,可起到践行检验理论知识、自查学习效果的作用。实务模拟超越理论教学进度,表面上会呈现出学生求知欲高涨,实际上却是以耗费本就有限的实训时间和指导教师资源,学生因先经历所谓实务得来的“一知半解”而削弱对系统理论教学的专注力为代价。

二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过程中应注意阶段性总结、巩固和提升。如前所述,公司成立至运营的各环节法律事务本就繁杂,互联的模拟公司群的实训平台的搭建更将为学生提供充沛的实训机会。如何在实训足量的基础上确保效果优良?指导教师有意识地安排学生进行阶段性研讨、总结,是巩固学生训练效果,切实提升其职业能力的有力举措。学生在实训中的学习和传统理论学习一样受学习规律的支配。兴趣―接触―了解,如果“巩固”环节缺失,接下来便是新知识的兴趣―接触―了解,同时既受知识的遗忘。在数量庞大、高密度的模拟公司法学实训中较常规的理论学习更容易出现这种边学边丢的现象。因此指导教师在实训中强化阶段性举措十分必要。

三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中应潜心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该方法应用于法学专业实训教学相较于模拟法庭等其他实训教学方式最大的优势便是该种组织形式容纳学生的高度自我控制机制――每个成员均需要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某些具体实训任务的同时,在每一个模拟“公司”中,小组成员作为从事公司法务工作的一员,须与其他法务工作者分工配合、协同合作,站在公司的立场审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整合工作成果。组员间的沟通交流、互助提高,团体一员的角色体验对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大有裨益。让学生在毕业前即有机会体验公司法务人员这一法律工作者角色,必将大大缩短其毕业后进入法律职业的适应期,从而提升其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将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在我国尚付阙如。摸索、尝试其具体应用、分析其教学实效,将为法学实训方法体系的丰富和完善积累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李芝兰,张忠俊.“模拟公司教学法”实证研究[J].科教

文汇,2007,(12).

[2]寇培宇,刘昕.浅析商务模拟公司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

应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