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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竞技体育管理 社会危害性 社会相当性
当前,竞技体育领域出现了很多丑恶现象,运用刑法手段来规范竞技体育领域相关行为已成为社会上的一个普遍呼声。在运用刑法手段管理竞技体育时,一定要合理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使其既规范和约束相应行为,同时也不妨碍竞技体育的发展。在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时,应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行为的社会相当性。
1. 社会危害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根据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指导刑事立法具有重要作用。在决定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必须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仅不能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也不能予以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严重,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的话,就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运用刑法的力量对其加以规制,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
对于我国的竞技体育来说,近年来该领域屡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如龚建平案开启了我国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的先河,足球案涉及足协最高层震动全国。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假、黑、丑、恶事件从整体上看严重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从具体个案看,有的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有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有的损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丑恶现象予以刑法规制正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具体运用,社会危害性是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当然,对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还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如预防效果、司法成本等,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化的基础,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就有了予以犯罪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则绝对不能用刑法的手段去进行规制。
因此,应对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不良现象进行系统的分析梳理,对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研究,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且已被规定为犯罪的按现行刑法进行处理,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但尚未被规定为犯罪的,则应分析犯罪化的必要;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些行为则不能规定为犯罪或予以非犯罪化。
2. 社会相当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竞技体育领域的一些现象社会危害性可以说已十分严重,但是否刑法因此就必须介入呢?并非如此。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领域,它有自身的一些特殊规则,一些在其他领域不可接受的情况在这个领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正常的,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对竞技体育刑法规制时,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
2.1社会相当性理论述评
社会相当性理论指的是在通常情形下某些本属于违法的法益侵害或危险行为,如果该行为符合历史地形成的国民共同体的秩序而与社会生活相当,就应否定该行为违法性的理论。[1]社会相当性理论具有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的作用。刑法必须对社会生活有一个合理的介入范围。社会相当性理论能使刑事立法保持合理的目的性。任何法律规范都追求一定的目的,刑罚规范的制定绝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理性目的,即为了保护法益和保证规范适用。只有为了这个目的,刑法才是理性的。刑法不能随意地处罚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也不能处罚法益侵害严重程度不大的行为。
2.2社会相当性理论对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竞赛规则是衡量体育比赛中行为的基本准则。体育比赛规则的基础是伦理价值判断。比如,足球比赛中有不能抬脚过高的规则, 这个规则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伤害到了对方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在比赛中有抬脚过高的行为,即被认定为犯规。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即是所谓的行为无价值。行为无价值重视行为的反伦理道德性,因此,恶的行为,恶的内心是违法性的主要根据。[2]与行为无价值理论相对应的另一种刑法理论是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着眼于行为惹起对法益的侵害或危害的结果而予以否定的价值判断。[3]正如前面所述,体育比赛的规则是以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础的。但是,在决定是否将竞技体育领域的有关行为入罪的问题上,就不能再以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础,因为体育比赛规则对比赛的规范更多的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予以规范的,它关注的是内在性,而法律与道德不同,更注重外在性,关心的是现实的具体地损害。
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是正确的,但它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只是将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部分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很多危害性并不低的行为却认为是正当的,或者只作为一般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如拳击比赛中,运动员如果在比赛时使用比赛规则允许的方式击中对方的合理击打部位,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对方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来看,主观上他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严重后果,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这就需要引入其他的理论进行解释。本文认为,除了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外,还需要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对这一类行为进行解释,而且能对竞技体育的入罪范围进一步予以限制。
社会相当性说认为体育竞技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竞技体育中的体育活动如摔跤、拳击等,虽然不能说是业务,但是只要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是正当的,就应当认定为一般的正当行为,阻却违法性。[4]一般的社会日常生活是否合法往往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能依据社会相当性来进行判断。例如,拳击比赛往往会给运动员带来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危险性很大,但是,人们在社会观念上认为这种活动并没有违害公共安宁秩序,是一种可被人接受的行为,所以视为正当。[5]
所谓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允许的行为。社会相当说将体育竞技中的伤害行为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通过证明体育竞技中的伤害为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而具有正当性。由于社会相当性说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所以在解释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上没有瑕疵。[6]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违法性的实体不是静止的、固定的,而是随着时代变动不停的,它具有动态的、发展的性质,与历史的进展同时,以动而不停的社会的文化为背景,国家、社会的观念也是不断地推移不停的。[7]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同样的一种行为,其社会相当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比如,在历史上英国人喜欢观看动物之间的搏斗,他们把捕获的动物关在一起,观看他们之间的厮杀,这种活动成为了他们的日常休闲活动之一。当时的人们当然不会认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异常而可责难的,因此这种行为在当时具有社会相当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逐渐提高,人们对这种行为的观念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活动是把人类的快乐建立在动物的痛苦之上,是一种残忍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逐渐不被社会观念所接受,就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说这种情况下“比赛”的主体是动物,涉及动物人道主义问题,还不能说明社会相当性的变化对竞技体育相关行为入罪与否影响的话,那么让我们再看一下职业拳击比赛规则的变迁。在职业拳击比赛中,观众希望看到火爆刺激的比赛场面,组织者行为比赛惊险精彩来吸引观众,而运动员更是希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法击倒对手,由于最初的职业拳击赛规则很少,比赛场面十分惨烈刺激,这种情况固然迎合了部分观众的口味,但却使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下。不过在当时,人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可接受的,是一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反思,认为它过于残忍,是“世界上最后的野蛮之一”,因此对比赛规则进行了重大变革。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不按照这些规则比赛,而致使对方出现伤亡结果的话,就是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社会相当性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直在运动变化着的。所以,我们在考虑是否应对有关竞技体育领域的危害行为入罪时一定要认识到这一点。绝不能因为过去刑法没有介入有关竞技体育领域,就否定现在介入的必要。因为随着社会和竞技体育自身的发展,民众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一些严重危害行为已越来越不能容忍,要求司法介入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说,刑法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已是人心所向。从这一点看,竞技体育领域的很多行为也已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仍以这些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为由而否认刑法介入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评价基准应是社会的一般观念,而不是一些专业人士闭门造车做出的评价。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竞技体育领域犯罪问题研究”(2011FTY008);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法介入竞技体育问题研究”(2011-QN-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于改之.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及其在我国的适用[J].比较法研究,2007(5):23.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39.
[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16.
[4][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3.
[5]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4.
[6]黄京平,陈鹏展.竞技行为正当化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6):30-31.
[7]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08.
关键词: 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管理 问题 应对措施
自提出建设竞技体育强国发展战略目标以来,我国各级体育系统单位不断增加对竞技体育项目科研的投入,科研经费的管理和效益问题,也引起了体育界的高度关注。随着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科研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如何在建设体育强国的道路上对现有的体育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的作用,已成为提高体育科研经费管理水平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从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实行“举国体制”以来,各级体育系统单位对竞技体育科研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如自2007年至今,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对专项运动训练科研经费每年都在以10%的速度增长。显然,不断增长的运动训练专项科研经费有力地支持了竞技体育科研活动的进行,为我国体育项目在奥运会上的出色表现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经过进一步分析发现,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在管理制度上还不能完全适应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条块分割,缺乏统筹。
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省市区体育局相关项目,省级非体育系统项目,市县体育局相关项目,等等。这些部门各自制定目标,并都能直接从财政部门获得独立预算。此处,其他政府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安排相关的项目和经费,如残联项目等。在缺乏有效统筹的情况下,多部门、多渠道、多头分配有限资源,导致竞技体育科研经费分散使用,科研项目重复设置,造成体育科研工作者多头申请,同一个人、同一研究内容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经费,而同一成果也可以向多主管部门进行结题。这种情况,助长了体育科研工作者到处申请项目,找关系立项的情况发生。条件分割,缺乏统筹安排,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使资金难以共享。有研究认为,竞技体育科研成果的利用率不到10%,而竞技体育发达国家的利用率为20%以上,竞技体育科研经费成为一些体育工作者争食的“唐僧肉”。
(二)分配不规范。
目前竞技体育经费分配模式主要是“项目申报制”,对经费和项目不是分开管理。这种分配方法有两个问题:一是只要项目立项,经费就能拿到手,容易造成申请者重申请轻实际研究的现象,结果往往达不到申请时的要求;二是动用“关系”争取项目经费,这样有“关系”的人,有学术影响的人比较容易立项。
(三)支出管理不严。
超范围支出主要表现在:以购买研究设备,合作研究之名吃回扣;用于运动训练研究以外的消费。
二、应对措施
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导致国家投入的巨额资金严重浪费,而且体育竞技事业规划的完成将大打折扣。那么,怎样才能切实提高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的投入与产出效益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以项目为载体,做好经费的统筹工作,做大经费总盘子。
长期以来,我国的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几乎都是单一的行政拨款模式。从目前的竞技体育科研需要来看,不仅要加强统筹,还要进一步拓展筹资渠道,以政府的科研经费为引导,实现多元筹资。总的来说,就是要实现政府经费与社会资金的结合,国家经费与地方经费的结合。具体方法为:(1)实行非政府资金的优惠政策,在财税、规费、利税等方面对专项科研项目的立项、研发、使用实现更大的优惠,使有限的资金能更多地直接用于竞技体育专项上。(2)增加配套,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政府划拨的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能安比例给予一定的配套。(3)实行科研项目招资,鼓励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研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科研资金,实行风险同担,利益共享,这样才能给竞技体育专项研究提供新的契机。
(二)量入而出,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尽管这些年我国政府在竞技体育科研的经费投入上增长较快,但与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相比,缺口还是较大的,根据财务管理关于资金分配的原则与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有限的经费集中使用,才能在一定时期解决一定的问题。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为21世纪竞技体育做准备的思想指导下,制订了四年一个奥运科技攻关计划,集中在某几项奥运会夺牌项目的研究上,同时,以这些项目为中心,促进与其相关项目的发展战略简称为“0004工程”(即2000年至2004年奥运会发展战略工程),集中使用政府及社会筹集的竞技体育科研资金,以此解决重点问题。这些年来日本的一些竞技体育项目,特别是冬奥会的冰雪项目已走在世界前列,成为了冰雪运动的大国。这些成功的范例给予我国的竞技体育发展很大的启示。我们的竞技体育科研经费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使经费跟着项目走,实现两个“倾斜”,即向重点项目倾斜;向潜心研究、学术水平高、研究成果丰富、信誉度高的竞技体育科研专家倾斜,把有限的经费投放在某个队或某个人上。在具体操作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申报项目与申请经费分开,申报的项目经评审合格后进入不同层次的项目库,然后把经费与项目一起打捆,把经费安排给中标的一方。
(三)按成本效益原则,加强科研经费运行中的财务监督管理。
成本效益原则,就是指耗用一定的成本能够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以及在保证一定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竞技体育科研经费在体育事业活动的物质投入,其效益集中体现在体育科研工作者对体育科学的贡献上,产生有影响力的成果,提高单位和国家的体育学术地位。因此,首先要把竞技体育科研经费管理的重点放在支持项目成果应用实践上,提高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对科研经费的申请、支付、管理、监督进行规范,健全监督的组织体系,既要避免职能重叠,又要防止出现漏洞。其次在经费使用的内部控制上,要把经费支配权完全交给项目负责人,把事权与人权也交给项目负责人,给项目负责人发挥作用提供空间。并且要对资金流向做出严格规定,有条件的要建立专门的账户,特别是对待国家一线运动员训练的专题研究,这样可以较清楚地反映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的去向。再次是建立与效益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根据竞技体育科研活动的实际进展情况,特别是竞技体育某一项目训练进展情况,要分批次拨付经费,改变只要项目立项,经费就能一步到位的现象,最后以成绩证明再拨付全部经费。最后是建立由出资人成立的监事会,对整个竞技体育科研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定期向监事会报告该科研情况的经费管理情况。
(四)实现竞技体育科研管理网络化,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在竞技体育大国向竞技体育强国的迈进过程中,社会要求对其科研经费财务信息做到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管理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根据专项训练科研地点常常不同的特点,实现竞技体育科研管理网络化。这就要运用会计电子化基础和应用网络技术,使财务人员与信息技术人员相结合,运用信息技术,共同建立这个特殊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竞技体育专项科研经费管理水平。这样就使经费管理由事后控制转化为事中控制,由被动代管理转化为主动式管理,确保“多、快、好、省”地使用专项科研经费。
参考文献:
[1]钱华.竞技体育科研经费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沈阳体育资源学报,2006,(4):77-81.
关键词: 现阶段 竞技体育 管理体制 举国体制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现阶段我国经济体育管理体制。
1.2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
2.内容与分析
2.1竞赛管理体制改革
作为竞技体育有机组成部分的体育竞赛,是竞技体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又是检查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的标尺。体育竞赛按其功能和水平可分为群众性体育竞赛和高水平体育竞赛。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是高水平运动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目前,运动竞赛的多元功能和综合效益已被人们所深刻认识。毫无疑问,对于竞技体育而言,体育竞赛的内容、规模、频度、形式等,不仅影响到竞技体育战略目标的制定、训练体制和训练方法的改革,而且对竞技体育多元目标的实现和竞技体育的资源配置起到导向作用。我国的竞技体育竞赛制度是在1956年制定的,经1958年修正后正式颁布试行。竞技体育竞赛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运动训练和竞赛工作提供了保证。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竞赛的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竞赛活动完全由国家拨款,国家办竞赛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愈来愈不相适应。一般来说,竞赛管理体制是推进体育事业各方面的“助推器”,并对竞技体育的发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当市场经济的大潮激荡起体育改革的风帆时,首先要进行的便是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伴随着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整个竞赛制度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着竞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竞赛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竞赛市场的建立和培育,竞技体育迫切要求竞赛管理体制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国家体育总局所建立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并在同时组建的竞技体育司,不仅在运动项目的体制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也为竞技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国体育竞赛管理体制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与国际通用的现代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接轨,走发展体育产业和培育体育竞赛市场的道路。其基本特点是,权责明晰,科学管理,依法治赛,市场与计划相结合。具体来说,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要消除条块分割、区域为界的人为屏障,打破户籍制度、代表队制的人事管理框架,实现以俱乐部运转为主体,以人才自由流动为条件,以等级联赛为杠杆,以体育市场为基础,以政府调控为纽带的良性循环的体育竞赛体制。未来中国体育竞赛的管理体制,应当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进一步加强体育竞赛与市场的结合,使体育竞赛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文明建设服务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物质上的支持,从而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这就要求注意发挥市场经济下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开发体育竞技的无形资产。同时,一方面要注意发展市场中介职能,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作用,依据市场规则,建立和完善体育竞赛自律性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国家也要改善和加强对竞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行为秩序,建立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2.2运动项目管理改革
我国竞技体育重点项目的布局,在指导思想应体现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奥运战略的实现。在竞技体育的所有比赛中,奥运会无疑是最高层次的比赛,其国际影响日益增加,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把主要经费和力量放在实现奥运会目标上。第二,有利于优势项目的持续发展。优势项目的持续发展是竞技体育成绩稳定的坚强柱石,一个优势项目的取得是需要付出很多辛勤工作的,是教练员、科研人员、运动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优势项目来之不易,国家和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这些项目。第三,有利于潜优势项目向优势项目转化。第四,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育事业经费还很有限,我们必须提高投资效益,走集约化道路。我国竞技体育重点项目布局的依据,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都不足,我们必须考虑项目布局。第二,我国民族体质和精神素质的基本特点。第三,我国传统优势运动项目的训练特点。第四,我国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投入。第五,国外竞技体育的发展优势与重点。第六,我国社会资源对竞技体育的支撑程度。对中国近三届奥运会成绩和单项所得奖牌进行系统分析,确立乒羽、重竞技、体操、射击、射箭、游泳、田径等几个项目,另外再加上冬季运动会作为我国的重点发展项目。对于这七个重点项目,在投入上要有所侧重。第一,金牌和奖牌的数目有较高的相对占有率,再增长已很困难,国内已有一批尖子队员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优势项目。这类项目在投入上要保持稳定,重点发展和培养年轻选手和二线队员,这样既能保持人才群,又能很好地发展人才链,使优势长期保持下去,如跳水和乒乓球。第二,对于一些潜优势小项多而奖牌占有增长较快的项目,需要加大投入,以促使其向第一类过渡,它是未来的优势项目。这些项目的投入重点是培养尖子选手,使其尽快地向金牌冲击,它是中国竞技体育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羽毛球、体操、重竞技。第三,对于一些潜优势小项少而奖牌占有率不高的项目,需要对部分潜优势小项进行投入,这些项目有较高的增长率和较低的占有率。如果投入方向准确,就有可能向第二类过渡,如中国的游泳和射击有很大的潜在发展优势。另外,田径与柔道中的个别小项也具有争夺金牌的实力,应对这样的小项加大投入。
2.3组织管理体系改革
将传统的集中型国家行政垂直协调机制的体育组织管理模式改为有宏观控制的社会自我协调体制的体育组织管理模式。这就是宏观上由国家体育行政权力机构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发展规划所进行的有效控制,微观上主要由社会各级体育部门、各类体育团体和社会化体育市场机制来协调。通过国家行政体育部门综合平衡后所确定的关系到体育发展的重要规划,如竞赛制度的规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确定、运动员年龄的划分等,可以是指令性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但主要不是依靠层层下达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以间接方式去实现。对于社会上各类体育团体、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的运动训练、竞赛活动及经费开支等,除极少数体育团体由国家行政部门专门拨款,统一调配予以重点管理和控制外,基本上由各类体育团体根据当地的民俗民风和社会化基础及本身的情况自行安排。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主要是采用竞赛制度的杠杆作用和法律手段来调节,以促进和保证竞技体育的基本平衡和协调发展。这种模式既能有控制地发展竞技体育,又能比较充分地发挥竞技体育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把宏观控制与社会自我协调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的全局性来制约社会自我协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某种盲目性。另一方面,运用社会自我协调机制的客观规律性来制约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可能产生的某种主观性,使宏观控制与社会自我协调互相取其所长,补其所短,推动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调控有力的行政管理组织体系。
3.结语
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程度,文化传统,以及体育自身的性质和发展状况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和世界体育发生剧烈变革的今天,中国的体育管理体制,特别是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也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改革和创新。由于体制是基础,社会的发展以体制为根基,因此竞技体育要发展,也必须建立与之相应的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陈作松.韩淑艳.经济体制改革对体育科技发展的影响.体育文化导刊,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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