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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

券商的投资价值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1篇

关键字:券商行业;PEST分析;投资价值;券商股;券商创新大会

一、券商及券商股的概念

“券商”,即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申银万国,银河,华泰,国信等。它们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商。目前我国共有合规的券商106家,其中有16家进入了2011年度的AA级券商行列,此外其余的分别分为B、C等级。

券商股主要有三类:一是直接的券商股,如中信证券、宏源证券等;二是控股券商的个股,如陕国投、爱建股份等;三是参股券商的个股,如辽宁成大、通程控股吉林敖东、亚泰集团、豫园商城和泰达股份等。

二、我国券商行业投资价值的PEST分析

影响券商行业投资价值的因素非常多,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一般来讲,影响券商行业投资价值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公司净资产、盈利水平、股利政策、股份分割、增资和减资以及资产重组等因素;影响券商行业投资价值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因素、券商行业因素及市场因素。为了更清晰明了地判断我国券商行业的投资价值,本文将用PEST分析方法对我国券商行业进行分析。

PEST分析是指宏观环境的分析,P是政治(Political System),E是经济(Economic),S是社会(Social),T是技术(Technological)。

(一)政策环境分析

1.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指示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我国要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券商行业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积极推动券商行业的大力发展是我国证监会响应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战略选择。

2.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的目标

2011年8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参与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经成型,并上报国务院。

在 “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业将加大改革步伐。在市场化建设方面,选择部分具有硬约束的金融机构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将实现资本项目的基本可兑换,建设香港离岸中心和资产管理中心。虽然《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没有正式出台,但这些重点方向将表明,我国在接下来的几年内会大力改革和发展金融业,这将带动券商行业的前进,香港离岸中心和资产管理中心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将为我国券商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前景。

3.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出台措施为券商“松绑”

2012年5月7日和8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2004年,证券行业经历综合治理后,监管层陆续实施了保证金第三方存款、净资本管理、牌照与业务创新的严格审批手段,这些政策有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规范发展,但也把券商的手脚全部都给捆绑起来,限制了券商的发展空间。而此次券商创新大会的基调就是为券商松绑,最大限度地放松管制。

此次大会上,监管部门还拟定了《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在11个方面出台了措施支持券商行业的发展。这11条政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围绕资本市场建设,涉及直接融资结构债券市场的大力发展、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发展以及场外市场建设;二是涉及证券行业的监管放松。这些措施主要有: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 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券商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券商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人才激励机制和适当性管理要求等举措。此后,我国将加大券商行业产品创新,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我国还对券商实行业务创新,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另外,营业部组织创新“逆周期调节机制”的完善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券商行业的投资价值。

(二) 经济环境分析

1.国民经济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我国国民经济在近几年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中,以后还将继续发展。经济危机发生以来,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保证了经济平稳发展,近几年GDP增长一直保持在8以上,显示中国经济复苏稳固。经济的复苏,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的金融业虽然不是很发达,但也展现出了强烈的发展势头,金融业各项指标逐渐好转,各项制度逐渐规范。图1显示的是我国国民经济各项指标的发展趋势,图2显示的是我国金融业各项指标的发展趋势。

2.市场成交量和股票筹资额的大幅度增长

1992年时,我国的股票成交量只有3795亿股,而2010年成交量已达到4215198亿股,是1992年的1110.72倍。市场成交量的快速增长,带动了券商类及为券商服务相关软件与硬件企业的发展。在成交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股票筹资额也在飞速增加,从1992年的94.09亿元,到2010年时为11971.93亿元,为1992年的127.24倍。市场成交量和股票筹资额的大幅度增长将为我国券商行业的发展带来充足的动力。图3为我国股市成交量和和筹资额的变化图。

(三)社会与文化环境分析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2篇

针对6月21日破发,华西证券在互动平台回应称,公司股价因受近期A股走势影响,出现下跌情况。公司上市前原始股东目前均在限售期内,不存在违规减持现象。华西证券于今年2月5日上市,发行价为9.46元,6月21日收盘价9.42元,6月22收盘报9.64元。

谈到近日券商股频频破发的原因,某中型券商投行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股价会破发肯定与业绩相关,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离不开今年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大背景。”

他进一步解释说:“交易市场失去人气,导致经纪业务收入剧减,投行业务又受到政策面的影响。在投行方面,前几年证券市场不断地增发新股,把精力主要放在投行的IPO团队,但是今年由于监管函渐增、上市要求提高等原因,业务量无法跟上投资的脚步,导致投行业务收入剧减。而经纪业务中,佣金收入已经接近券商的成本线,许多券商的经纪业务不赚钱了。”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客户价值 券商 经纪业务 营销

引言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也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的理论概括。随着证券市场集中交易的发展和集中市场制度的实行,普通投资者无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由此衍生出券商的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是券商的传统业务,也是证券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为证券交易仍然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经济功能,所以各家券商无论经纪业务是否盈利,都在经纪业务市场展开激烈的竞争。随着国内券商竞争的不断加剧,其竞争环境也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竞争策略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客户价值在券商的经纪业务竞争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基于客户价值增值的券商经纪业务的营销策略就成为券商竞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客户价值是券商经纪业务竞争的核心

券商经纪业务是指券商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券商经纪业务所体现的是券商与客户的交易关系,客户是主导环节,而券商是服务环节。处于核心地位的客户更为关心的是通过证券交易能否带来投资价值的增加。

客户价值是一个双向的概念,一方面是指客户从券商的经纪服务中得到的投资需求的满足,即券商为客户提供的价值,另一方面是指券商从客户的证券交易中所实现的业务收益,即客户对券商的价值。券商与客户互为价值感受主体和价值感受客体存在着客户价值交换。

客户要实现资产增值,就要通过券商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券商要实现营业收入,就要通过提供经纪业务服务来获取佣金。但是,经纪业务的券商只是提供买卖交易的通道服务,并不能提供(或生产)证券本身,这一点就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证券经纪业务流程中流动的客户价值是客户与券商之间的价值分配。

客户与券商之间的价值分配要建立良好的互动,既要券商为客户提供价值,也要客户对券商提供价值,基础就在于客户的资本增值。如果客户在证券交易中不能赚钱,即使证券买卖平价进平价出,券商的佣金也会把客户的本金耗尽。因此,客户价值培养既是券商的现实收益,也是券商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二、客户价值对券商经纪业务的重要影响

券商通常会按照客户数量、佣金收益和租赁成本等项目计算客户价值,根据客户价值的结果进行客户分类。假定:1、客户价值为客户佣金净收益与客户成本支出之差。2、现场客户与非现场客户在成本支出中仅存在营业场地租赁费差异。3、成本支出分为固定成本支出和变动成本支出。

根据以上假定,客户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V1―非现场客户价值;

V2―现场客户价值;

R―客户年度佣金净收益;

C―除客户租赁费外的成本支出;

N―所有有效客户数;

L―客户所在区域租赁费;

K―客户所在区域人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客户价值与客户自身租金收益、所在券商营业部的成本费用和客户总量有关。在同等条件下,非现场客户价值大于现场客户价值,这样现场客户转化为非现场客户会提升客户价值。在客户交易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有效客户数量会提升客户价值,吸引更多客户开户并参与交易会达到此种效果。而公式中最重要的变量就是佣金净收益(R),佣金净收益的增加直接反映出券商收入的增加,正常情况下也可以反映出客户资产的增值。

根据如前计算方法,将所有客户按价值量大小进行排序,按照重要性形成如下分类:1、核心客户,客户价值为正值的前20%的客户,这部分客户需要营业部优先关注;2、重要客户,客户价值为正值的前20%-60%的客户,这部分客户需要营业部重点关注;3、一般客户,客户价值为正值的后40%的客户,这部分客户需要营业部作一般性关注;4、可以放弃的客户,客户价值为负值的客户。这部分客户公司应考虑予以放弃。核心客户、重要客户与一般客户应成为券商目标客户。

核心客户, 多为职业投资者,时间充裕、资金实力大,最能做交易量,备受券商关照,是券商紧密型的合作伙伴,在券商的经纪业务服务体系中参与度也最高,也是众多券商的必争目标。

重要客户,介于一般客户与核心客户之间的较为特殊的客户群体,文化素质和层次都相对较高,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和较好的证券投资分析能力,弹性大,商业潜力也大,是最容易为券商创造利润的商业伙伴。既要充分利用重要客户的商业价值,也要充分挖掘其潜力,通过重点培养,将其培养成核心客户。

一般客户,与券商关系比较松散,客户数量最多,影响力大,在券商经纪业务服务体系中参与的程度比较低,券商的营销重点应放在加强与客户沟通、提高客户参与度,唤起他们参与的热情,使他们感受到券商对他们的重视,以此来扩大券商的影响力,巩固忠诚度。

三、基于客户价值培养的券商经纪业务的营销策略

券商经纪业务的营销策略是券商以投资人的经纪业务需要为出发点,根据客户价值分类,有计划地组织各项经营活动,通过相互协调一致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为顾客提供满意的经纪服务进而实现券商企业目标的总体设想和规划。

(一)品牌策略:培养客户价值

券商客户买卖各种金融产品,但是这些金融产品本身并不是券商生产或提供的,经纪业务其本身并不“制造”金融产品。券商的产品就是券商所提供的各种投资服务。经纪服务不可能有实物展示或被潜在客户试用,只能通过品牌来来印证声誉和保障信誉。长期的优质经纪服务的积累和沉淀就会形成券商独有的服务品牌,而其中最富有竞争力的内涵就是培养客户价值。经过时间检验的能够确保客户价值增值的券商服务品牌对广大投资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这样的品牌会极大地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与忠诚度,不仅可以巩固现有的客户量,更可以有效地吸引潜在客户到公司开立帐户或从其他券商那里转户过来,达到经纪业务营销的目的。

(二)价格策略:浮动差别佣金

券商经纪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主要手段就是降低佣金费率。对于希望通过客户价值提升途径来扩大经纪业务市场份额的券商来说,确立适于客户价值培养的价格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佣金浮动化以后,券商经纪业务定价标的更趋多样化,可以按照交易次数、交易金额和增值服务制定浮动收费标准。经纪业务出现了由通道服务向综合性理财服务转型的趋势,佣金也逐渐开始脱离交易通道,转向以提供增值服务来收取。这一佣金制度使券商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保持了一致,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价格策略的另外一个重点在于差异化定价策略。针对不同的客户,券商应根据其交易方式、资产规模、忠诚度等方面进行差别定价。券商在各地区的营业部所处的市场环境、区域内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营业成本和客户对价格的敏感程度有很大差别,各营业部应根据这些特点来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对不同质量的附加服务实行差别定价,券商应逐步实现由佣金收入模式向费用收入模式转型。对客户来讲,公司向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使其财富得到增值,公司可以适当提高其佣金价格,使客户与券商的利益高度一致,这样也有利于券商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三)渠道策略:多级渠道提升

营销渠道包括零级渠道、一级渠道、二级渠道、三级以至更多级渠道。多级营销渠道相对于简单渠道,可以调动的市场营销资源更多,产生或附着的服务价值更大。基于客户价值培养的券商渠道营销策略也面临着由简单渠道向多级渠道转化和提升的趋势。

一级渠道模式(图1),即传统的自然增长的营业部经营模式。客户直接到券商所在的营业部寻找券商开户。这种渠道模式的主动权在顾客手上,要求券商有足够的吸引力。老牌券商在这种渠道方面是有优势的。

Fig.1 The diagram of level 1 channel mode

二级渠道模式(图2),通过客户经理的个人能力及人脉关系寻找客户,这种渠道模式成败的关键在于客户经理个人。券商应进一步组建优秀的客户经理团队并完善客户经理激励办法,可以在二级渠道竞争中领先其他券商。

Fig.2 The diagram of level 2 channel mode

三级渠道模式(图3)是券商最应重视的渠道模式,券商应积极寻求与其他商业伙伴的合作,搭建广泛的营销渠道。除了通过整合自身资源以外,券商应尽可能地与银行、保险、期货、电信等存在潜在投资者客户群体的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尝试不同产品的交叉销售,不断拓展经纪业务的服务边界。从一级渠道到三级渠道要全方位立体的发展,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Fig.3 The diagram of Level 3 channel mode

(四)促销策略:理财服务带动。

促销的实质是券商与经纪业务目标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促销的目的是诱发客户的开户和交易行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颁行后,各券商开始陆续改制或新成立相关的财富管理部门、推出各种理财产品、配备相应岗位的投资顾问人员。投资顾问人员通过投资顾问服务,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约定的不同收费模式为券商带来直接增值收入或增值佣金收入,为客户实现客户资产的增值。券商应围绕理财产品,采取人员主导型促销策略和活动主导型促销策略的有效结合,间断性的活动促销模式与连续性的经纪人促销模式的有效结合,保证券商的客户开发呈波浪式向前推进,并始终充满新鲜的活力。

四、结论

券商在日趋激烈的经纪业务竞争中,应该采取基于客户价值增值的营销策略,形成注重培养客户价值增值内涵的品牌策略,实行浮动的差别化的价格策略、多级渠道提升的渠道策略和以理财服务为带动的促销策略。

参考文献:

[1]盛浩.券商经纪业务转型分析[J].商业时代,2012年32期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4篇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等)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

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但债券投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必然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债券市场,通过购买债券,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和发展空间

这些年来,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需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行了大量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这些债券和票据具有流动性好、收益稳定、风险低等特点,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市场。

同时,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也促进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如政策性商业银行成立后,为解决自身资金不足的问题。发行了大量债券,商业银行成为这些债券的购买主体;1998年,为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财政部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补充资本金;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接受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定向发行了约14000亿元资产管理公司债券;2004年,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央行发行了专项票据,用以购买两家银行的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发行了长期次级债,商业银行也是这些债券的购买主体。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第二大资产

随着债券投资的不断增长,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仅次于贷款的第二大金融资产,也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2004年年报中可以看出,债券投资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20%以上。具体数字见表1:

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2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9,338  47,768  19.55% 农行 4,202 29,766 14.12% 中行 6,927 28,541 24.27% 建行 6,765 30,832  21.94% 合计 27,232  136,906  19.89%

续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3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10,918   52,791  20.68% 农行 5,763 34,940 16.49% 中行 6,999 31,402 22.29% 建行 7,744 35,543  21.79% 合计 31,424 154,676 20.32%

续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4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12,354   56,705  21.8% 农行 7,731 40,138 19.3% 中行 9,776 39,799 24.6% 建行 10,912 39,048 27.9% 合计 40,773 175,690 23.2%

注:数字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002年一2004年年报,中国农业银行的数字中包含了股权投资。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

1.无论相对额还是绝对额,债券投资都在商业银行中占据重要地位。如2004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余额为4.08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3.2%。

2.总体来看,债券投资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提高,2002年~2004年分别为19.89%、20.32%和23.2%。

3.债券投资的增长速度要快于资产总额的增长速度。2003年和2004年债券投资增长速度分别为15%和29.7%,分别比资产总额的增长速度高出2%和13.5%。

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债券投资的交易和管理日渐重视,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设置了专门的资金部门,并在境内外设立资金交易中心。专门从事以债券投资为主体的资金交易。同时也越来越关注投资收益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有效控制,要求对债券投资核算中存在的分类不科学、计量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接轨等问题尽快加以解决。

二、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国内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却明显滞后于债券投资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债券投资的管理要求。

债券投资的核算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最显著的差异之一。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关于债券投资的核算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合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二者在债券投资核算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合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核算规定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债券投资的分类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期限将包括债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债券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长期债券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债券。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债券投资作为整个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按持有意图被划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a financial asset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就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hold—to—maturity investments)。是指具有固定的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不包括:①在初始确认时就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3)贷款和应收款项(loans and receivables)。是指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且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投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①打算立即或于近期出售,以及在初始确认时就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s)。是指不归属以上三类的金融资产。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分析来看,二者在债券投资分类上存在显著差异。国内按照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列示习惯,将债券投资分为两类,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按照持有意图和债券的自身特点。将债券划分为四类(以下简称“债券四分类”)。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看,更加强调债券的持有意图,以便向报告使用者披露各类债券的风险和收益。

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对债券的分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避免管理层改变分类操纵利润。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在本会计年度或过去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比例较大(通常指超过该类债券出售和重分类前本金总额的5%),则需对整个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组合进行重新分类。

债券四分类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债券投资有关规定的核心概念,其关于债券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规定都是围绕债券四分类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分类的差别,也就导致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债券投资核算规定上的根本区别。

(二)债券投资的确认

确认是指将符合财务报表要素定义和确认标准的项目纳入资产负债表或收益表的过程。

它涉及以文字和金额表述一个项目并将金额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总额中。

在确认环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取得”和“处置”作为债券投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债券投资确认的规定较为详细,强调的是对合同权利的控制或丧失。通常是以交易日或结算日作为确认的时间。这种确认标准。较为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这一概念。但总体来看,二者在债券投资确认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确认的规定较为详细,更多的是针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

(三)债券投资的初始计量

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内确认和列示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金额的过程。

计量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计量单位是指对计量对象就某一属性进行计量时,具体使用的标准量度。计量单位通常包括名义货币单位和不变购买力货币单位。从目前来看,名义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地位仍很难动摇,因此。会计计量的主要问题是计量属性的选择问题。计量属性通常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现值等。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中:(1)以现金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券投资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2)投资者投入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债券投资应以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是指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在初始计量时计入债券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一般参照交易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这些市场价格不能可靠地确定,则公允价值应按所有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的当时市场利率来折现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初始计量来看。国内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二者在计量属性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具体差别在于:

(1)成本的外延不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交易费用必须作为债券的投资成本,而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债券投资的交易费用可以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不作为成本。

(2)成本的内涵不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实际上是历史成本,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成本则是指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并对公允价值的确定进行明确规定。

在以市场原则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二者并无差别。如银行直接从债券市场上购买的国债,其买入价(市场价)即公允价值,即成本等于公允价值。但在非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二者则存在显著差异。如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购入的债券,如果其票面利率低于同期可比债券的市场利率,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笔债券需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折现率为同期可比债券的市场利率),因此,该笔债券在入帐时就会产生折价(金额为债券面值与折现值之间的差额),而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以取得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由此导致两套准则下当期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不同。

(四)债券投资的后续计量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余额,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利息除外。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关于减值准备,《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后续计量规定,与债券四分类紧密相关,不同债券的后续计量方法不完全相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反映在当期净损益中;(2)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中。当该债券收回和对外转出时,应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3)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和应收款项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

关于减值准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有客观证据显示金融资产出现了减值,且减值数额可以可靠地估计,则应确认减值损失。(1)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和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中直接加以确认;(2)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损失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相应转出,并在损益表中加以确认。

3.二者的差异比较

(1)关于摊余成本的确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余成本(即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可以选择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确定。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做法与其按公允价值计量(在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时,以未来现金流量按市场利率折现确定)的思路是完全吻合的。

(2)关于期末计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分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债券分类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和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因此,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对该投资只能确认损失,不能确认收益。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则即可能产生损失(市价低于成本情况下),也可能产生收益(市价高于成本情况下)。

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能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也可能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核算。如果是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其在两种制度下的差别同上;如果是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核算,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下,按历史成本计价,对债券溢价或折价进行摊销。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即会随着市价或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改变。

(五)不同债券分类之间的转换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券投资划转为长期债券投资,应按短期债券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债券投资不调整至短期债券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债券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能再转为其他类别的债券投资;其他类别的债券投资也不能再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转换。其转换条件及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因持有意图和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使某债券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其转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结转,该债券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因部分出售或转换的金额比例较大,使某债券的剩余部分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该债券剩余部分转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剩余部分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结转,该债券剩余部分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因持有意图和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持有期限超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某债券仍作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该债券转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在转换日的帐面价值结转,成为所转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入帐价值。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在该债券的剩余持有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该债券于转换日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时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该债券的剩余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损益。如该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在转换后发生减值,则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的余额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二者的差异比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允许长期债券投资转为短期债券投资,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结转后的债券投资成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允许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相互转换,并按公允价值作为结转后的债券投资成本,且明确了结转前后债券价值差额的处理方法。由于债券的分类方法完全不同。因此,决定了二者在债券转换方面的规定存在本质差异。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来看,其强调的是债券投资分类的连续性,因此,对债券的转换作了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其意图在于限制管理层对债券分类的随意改变,以扭曲债券初始持有意图。同时,在转换后的债券投资价值确认方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更多的是从谨慎原则的角度出发,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强调的是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以与各类债券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保持一致。也体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逻辑的严密性和内在思想的统一性。

(六)债券投资的披露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债券投资披露的规定较少,仅要求商业银行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债券投资披露的规定较为详细一些,如应披露投资损益、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投资的计价方法等。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债券投资的披露相当广泛,主要包括:(1)各类债券投资的分类;(2)风险管理政策;(3)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4)各类债券的期末计量基础及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5)对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券,应说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6)对须计提减值准备的债券,应说明表明其发生减值的依据。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披露的有关规定来看,强调对债券投资的完整披露,以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债券投资分类、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暴露及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等全方位的信息。

(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债券投资核算上存在显著差异,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国会计环境是制约债券投资核算改革的重要原因。从会计环境角度来看,一方面是要减少管理层通过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空间。

实行债券四分类,既要考虑到分类的合理性和连续性,又要避免管理层随意改变分类操纵利润,二者之间有一个权衡的过程;另一方面,采用债券四分类,需要可靠的公允价值作基础,在债券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可能成为障碍,而采用估算技术又会成为管理层粉饰报表的手段。从国内上市企业的表现来看,会计质量不高的现象一直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管理层操纵利润、粉饰报表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考虑的重要因素。

2.国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债券投资核算的研究相对滞后。1993年以来,国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研究制定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依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结合中国国情,中国会计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相对于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相对滞后,而对金融企业会计方面的规定,长期以来侧重于贷款,而忽略了债券投资。当然。这种现状与中国会计改革的整体规划密不可分。但客观上也导致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改革的相对滞后。

3.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必然会带来对目前准则理论体系的冲击。如在计量属性上采用公允价值、改变资产负债表按流动性分类的做法等,这些改变都构成对现有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的冲击,需要一个逐步完善和成熟的过程,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步伐。

三、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若干建议

从以上差异分析,不难看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规定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能否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决定了会计职能的发挥程度。如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方面,需要披露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贷款的产品、行业、五级分类、抵押状况等多维度信息。而对于债券投资,仅披露长、短期等少量信息,有悖于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第二大金融资产的客观实际情况,不利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对充分的会计信息。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规定来看,其主要优点如下:(1)更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债券投资交易的对象虽然都是债券,但其背后所反映的管理意图却截然不同。如交易类的债券主要是在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合理的价差,而持有到期日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一系列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债券四分类,而债券四分类恰恰是按照债券的持有意图进行分类的,因此,较为完整地体现了管理意图和风险管理方法。很好地体现了经济业务的实质。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不同种类的债券转换进行了限制,既有助于减少管理层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很好地体现了管理层投资策略的变化。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以长短期划分债券投资。无法完整地反映这种经济业务的实质。(2)更好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允价值为主要计量属性,并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的价筐和损益,有助于更好地体现市场变化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更好地披露经营业绩。这种计量方法,能够及时地反映债券投资风险,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属性,无法及时、动态地反映市场情况的变化。不能充分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3)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完整、充分的信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债券四分类和相应的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完整地披露了各类债券的信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更加符合财务报表的目标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核算规定。是以债券市场的成熟为重要前提的。而国内债券市场的日渐成熟以及商业银行在海外成熟市场上债券投资的增加,为改革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提供了可靠动因和奠定了良好基础,可以说。改革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外部环境基本成熟。

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需要从准则及制度制定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着手,即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上,要加快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在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上,要抓紧做好按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准备工作。

(一)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合理成分,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规定

从准则和制度制定的角度来看,关键是要抓紧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国际化水平。

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键是要引入其债券四分类的概念以及相应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系列规定,以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强化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有关具体规定,在前述中已做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需要说明的是,在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规定时。需要对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进行明确限制,包括提前出售或重分类等情形,以避免管理层随意改变分类,调节利润。同时,考虑到中国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安排上,对于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因政策性原因购入的债券,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减轻商业银行执行新制度所带来的财务压力。

(二)改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示方式

在引入债券四分类概念的基础上,需要相应改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示方式。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与一般工商企业相同,采取长、短期分别列示的方法。而债券投资的四分类并不区分长、短期,因此,必将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列示习惯的全面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应按客户存款、客户贷款及垫款、债券投资等资产负债的性质进行列示,不应按流动性的顺序进行排列。

实际上,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按流动性方式列示资产负债表,不仅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自身特点,也与国际惯例不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0号一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中明确提出, “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不分开列报,因为银行大多数的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近期内变现或结算”。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可以通过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的偿还期加以解决,对报告使用者来说,并不影响信息的完整性。

(三)提前做好按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准备工作

会计最终是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如果经济业务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会计改革就缺乏内在的意义。债券投资的核算亦然。采用债券四分类,首先一点商业银行必须切实按照债券四分类要求,对债券帐户进行细分和管理;其次才是从核算上对债券进行如实反映和披露。

按照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债券帐户细分的原则。即根据债券四分类的定义,结合债券的持有意图和自身特点,明确每一类债券的划分标准;(2)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细分。即根据债券帐户细分原则。确定每一个债券帐户的归属;(3)建立四类帐户的管理原则。即针对不同债券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授权管理、交易管理、风险监控手段等,其中在风险监控方面,市值重估应及时进行,并分别确定每类帐户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及其限额;(4)建立计算机应用系统,实现对交易和核算的自动处理和监控,包括通过系统对摊余成本的自动计算和公允值与成本的自动匹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及时、完整。

目前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等。因此,从债券细分角度来看,各类债券帐户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细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主要是银行以短期交易为目的债券,包括:(1)流动性高、买卖价差小、易于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 (2)交易员自营帐户中根据市场判断建仓的债券;(3)满足日常柜台做市报价需要的柜台报价券种等。

2.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主要银行以持有到期为目的并具备相应融资能力的债券。包括:(1)以前年度行政摊派的部分低收益、流动性差的柜台交易国债(少量为满足日常柜台交易需要的国债则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或可供出售的债券);(2)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债券;(3)商业银行发行的收益较高、资信较好的次级债券或普通金融债;(4)通过承担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以提高收益的企业债(主要是外币企业债);(5)流动性好、有市场报价的可赎回、可回售债券等。

3.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缺乏市场报价的债券,包括:(1)市场报价不活跃的政策性金融债;(2)流动性差、市场报价不活跃的可赎回、可回售债券;(3)非流通的特别国债和凭证式国债;(4)缺乏市场报价的超长期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其他金融债等。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5篇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等)的将会受到很大的。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

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但债券投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必然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债券市场,通过购买债券,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和发展空间

这些年来,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需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行了大量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这些债券和票据具有流动性好、收益稳定、风险低等特点,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市场。

同时,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也促进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如政策性商业银行成立后,为解决自身资金不足的问题。发行了大量债券,商业银行成为这些债券的购买主体;1998年,为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财政部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补充资本金;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接受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定向发行了约14000亿元资产管理公司债券;2004年,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央行发行了专项票据,用以购买两家银行的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发行了长期次级债,商业银行也是这些债券的购买主体。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第二大资产

随着债券投资的不断增长,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仅次于贷款的第二大金融资产,也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2004年年报中可以看出,债券投资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20%以上。具体数字见表1:

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2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9,338  47,768  19.55% 农行 4,202 29,766 14.12% 中行 6,927 28,541 24.27% 建行 6,765 30,832  21.94% 合计 27,232  136,906  19.89%

续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3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10,918   52,791  20.68% 农行 5,763 34,940 16.49% 中行 6,999 31,402 22.29% 建行 7,744 35,543  21.79% 合计 31,424 154,676 20.32%

续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4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12,354   56,705  21.8% 农行 7,731 40,138 19.3% 中行 9,776 39,799 24.6% 建行 10,912 39,048 27.9% 合计 40,773 175,690 23.2%

注:数字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002年一2004年年报,中国农业银行的数字中包含了股权投资。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

1.无论相对额还是绝对额,债券投资都在商业银行中占据重要地位。如2004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余额为4.08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3.2%。

2.总体来看,债券投资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提高,2002年~2004年分别为19.89%、20.32%和23.2%。

3.债券投资的增长速度要快于资产总额的增长速度。2003年和2004年债券投资增长速度分别为15%和29.7%,分别比资产总额的增长速度高出2%和13.5%。

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债券投资的交易和管理日渐重视,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设置了专门的资金部门,并在境内外设立资金交易中心。专门从事以债券投资为主体的资金交易。同时也越来越关注投资收益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有效控制,要求对债券投资核算中存在的分类不、计量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接轨等问题尽快加以解决。

二、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国内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却明显滞后于债券投资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债券投资的管理要求。

债券投资的核算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最显著的差异之一。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关于债券投资的核算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合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二者在债券投资核算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合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核算规定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债券投资的分类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期限将包括债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债券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长期债券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债券。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债券投资作为整个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按持有意图被划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A financial asset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就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Hold—to—maturity Investments)。是指具有固定的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不包括:①在初始确认时就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3)贷款和应收款项(Loans and Receivables)。是指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且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投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①打算立即或于近期出售,以及在初始确认时就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s)。是指不归属以上三类的金融资产。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分析来看,二者在债券投资分类上存在显著差异。国内按照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列示习惯,将债券投资分为两类,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按照持有意图和债券的自身特点。将债券划分为四类(以下简称“债券四分类”)。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看,更加强调债券的持有意图,以便向报告使用者披露各类债券的风险和收益。

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对债券的分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避免管理层改变分类操纵利润。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在本会计年度或过去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比例较大(通常指超过该类债券出售和重分类前本金总额的5%),则需对整个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组合进行重新分类。

债券四分类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债券投资有关规定的核心概念,其关于债券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规定都是围绕债券四分类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分类的差别,也就导致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债券投资核算规定上的根本区别。

(二)债券投资的确认

确认是指将符合财务报表要素定义和确认标准的项目纳入资产负债表或收益表的过程。

它涉及以文字和金额表述一个项目并将金额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总额中。

在确认环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取得”和“处置”作为债券投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债券投资确认的规定较为详细,强调的是对合同权利的控制或丧失。通常是以交易日或结算日作为确认的时间。这种确认标准。较为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这一概念。但总体来看,二者在债券投资确认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确认的规定较为详细,更多的是针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

(三)债券投资的初始计量

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内确认和列示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金额的过程。

计量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即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计量单位是指对计量对象就某一属性进行计量时,具体使用的标准量度。计量单位通常包括名义货币单位和不变购买力货币单位。从来看,名义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地位仍很难动摇,因此。会计计量的主要问题是计量属性的选择问题。计量属性通常包括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现值等。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中:(1)以现金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券投资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2)投资者投入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债券投资应以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是指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在初始计量时计入债券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一般参照交易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这些市场价格不能可靠地确定,则公允价值应按所有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的当时市场利率来折现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初始计量来看。国内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二者在计量属性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具体差别在于:

(1)成本的外延不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交易费用必须作为债券的投资成本,而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债券投资的交易费用可以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不作为成本。

(2)成本的内涵不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实际上是历史成本,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成本则是指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并对公允价值的确定进行明确规定。

在以市场原则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二者并无差别。如银行直接从债券市场上购买的国债,其买入价(市场价)即公允价值,即成本等于公允价值。但在非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二者则存在显著差异。如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购入的债券,如果其票面利率低于同期可比债券的市场利率,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笔债券需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折现率为同期可比债券的市场利率),因此,该笔债券在入帐时就会产生折价(金额为债券面值与折现值之间的差额),而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以取得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由此导致两套准则下当期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不同。

(四)债券投资的后续计量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余额,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利息除外。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关于减值准备,《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后续计量规定,与债券四分类紧密相关,不同债券的后续计量不完全相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反映在当期净损益中;(2)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中。当该债券收回和对外转出时,应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3)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和应收款项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

关于减值准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有客观证据显示金融资产出现了减值,且减值数额可以可靠地估计,则应确认减值损失。(1)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和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中直接加以确认;(2)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损失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相应转出,并在损益表中加以确认。

3.二者的差异比较

(1)关于摊余成本的确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余成本(即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可以选择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确定。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做法与其按公允价值计量(在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时,以未来现金流量按市场利率折现确定)的思路是完全吻合的。

(2)关于期末计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分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债券分类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和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因此,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对该投资只能确认损失,不能确认收益。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则即可能产生损失(市价低于成本情况下),也可能产生收益(市价高于成本情况下)。

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能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也可能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核算。如果是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其在两种制度下的差别同上;如果是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核算,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下,按成本计价,对债券溢价或折价进行摊销。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即会随着市价或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改变。

(五)不同债券分类之间的转换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券投资划转为长期债券投资,应按短期债券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债券投资不调整至短期债券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债券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能再转为其他类别的债券投资;其他类别的债券投资也不能再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转换。其转换条件及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因持有意图和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使某债券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其转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结转,该债券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因部分出售或转换的金额比例较大,使某债券的剩余部分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该债券剩余部分转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剩余部分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结转,该债券剩余部分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因持有意图和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持有期限超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某债券仍作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该债券转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在转换日的帐面价值结转,成为所转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入帐价值。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在该债券的剩余持有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该债券于转换日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时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该债券的剩余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损益。如该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在转换后发生减值,则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的余额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二者的差异比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允许长期债券投资转为短期债券投资,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结转后的债券投资成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允许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相互转换,并按公允价值作为结转后的债券投资成本,且明确了结转前后债券价值差额的处理方法。由于债券的分类方法完全不同。因此,决定了二者在债券转换方面的规定存在本质差异。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来看,其强调的是债券投资分类的连续性,因此,对债券的转换作了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其意图在于限制管理层对债券分类的随意改变,以扭曲债券初始持有意图。同时,在转换后的债券投资价值确认方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更多的是从谨慎原则的角度出发,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强调的是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以与各类债券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保持一致。也体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逻辑的严密性和内在思想的统一性。

(六)债券投资的披露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债券投资披露的规定较少,仅要求商业银行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债券投资披露的规定较为详细一些,如应披露投资损益、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投资的计价方法等。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债券投资的披露相当广泛,主要包括:(1)各类债券投资的分类;(2)风险管理政策;(3)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4)各类债券的期末计量基础及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5)对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券,应说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6)对须计提减值准备的债券,应说明表明其发生减值的依据。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披露的有关规定来看,强调对债券投资的完整披露,以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债券投资分类、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暴露及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等全方位的信息。

(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债券投资核算上存在显著差异,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计环境是制约债券投资核算改革的重要原因。从会计环境角度来看,一方面是要减少管理层通过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空间。

实行债券四分类,既要考虑到分类的合理性和连续性,又要避免管理层随意改变分类操纵利润,二者之间有一个权衡的过程;另一方面,采用债券四分类,需要可靠的公允价值作基础,在债券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可能成为障碍,而采用估算技术又会成为管理层粉饰报表的手段。从国内上市企业的表现来看,会计质量不高的现象一直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管理层操纵利润、粉饰报表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考虑的重要因素。

2.国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债券投资核算的相对滞后。1993年以来,国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研究制定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依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结合中国国情,中国会计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相对于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相对滞后,而对金融企业会计方面的规定,长期以来侧重于贷款,而忽略了债券投资。当然。这种现状与中国会计改革的整体规划密不可分。但客观上也导致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改革的相对滞后。

3.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必然会带来对准则体系的冲击。如在计量属性上采用公允价值、改变资产负债表按流动性分类的做法等,这些改变都构成对现有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的冲击,需要一个逐步完善和成熟的过程,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步伐。

三、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若干建议

从以上差异分析,不难看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规定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在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能否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决定了会计职能的发挥程度。如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方面,需要披露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贷款的产品、行业、五级分类、抵押状况等多维度信息。而对于债券投资,仅披露长、短期等少量信息,有悖于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第二大金融资产的客观实际情况,不利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对充分的会计信息。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规定来看,其主要优点如下:(1)更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债券投资交易的对象虽然都是债券,但其背后所反映的管理意图却截然不同。如交易类的债券主要是在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合理的价差,而持有到期日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一系列规定的核心就是债券四分类,而债券四分类恰恰是按照债券的持有意图进行分类的,因此,较为完整地体现了管理意图和风险管理方法。很好地体现了经济业务的实质。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不同种类的债券转换进行了限制,既有助于减少管理层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很好地体现了管理层投资策略的变化。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以长短期划分债券投资。无法完整地反映这种经济业务的实质。(2)更好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允价值为主要计量属性,并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的价筐和损益,有助于更好地体现市场变化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更好地披露经营业绩。这种计量方法,能够及时地反映债券投资风险,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属性,无法及时、动态地反映市场情况的变化。不能充分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3)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完整、充分的信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债券四分类和相应的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完整地披露了各类债券的信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更加符合财务报表的目标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核算规定。是以债券市场的成熟为重要前提的。而国内债券市场的日渐成熟以及商业银行在海外成熟市场上债券投资的增加,为改革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提供了可靠动因和奠定了良好基础,可以说。改革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外部环境基本成熟。

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需要从准则及制度制定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着手,即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上,要加快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在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上,要抓紧做好按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准备工作。

(一)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合理成分,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规定

从准则和制度制定的角度来看,关键是要抓紧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国际化水平。

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键是要引入其债券四分类的概念以及相应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系列规定,以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强化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有关具体规定,在前述中已做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需要说明的是,在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规定时。需要对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进行明确限制,包括提前出售或重分类等情形,以避免管理层随意改变分类,调节利润。同时,考虑到中国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安排上,对于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因政策性原因购入的债券,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减轻商业银行执行新制度所带来的财务压力。

(二)改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示方式

在引入债券四分类概念的基础上,需要相应改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示方式。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与一般工商企业相同,采取长、短期分别列示的方法。而债券投资的四分类并不区分长、短期,因此,必将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列示习惯的全面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应按客户存款、客户贷款及垫款、债券投资等资产负债的性质进行列示,不应按流动性的顺序进行排列。

实际上,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按流动性方式列示资产负债表,不仅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自身特点,也与国际惯例不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0号一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中明确提出, “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不分开列报,因为银行大多数的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近期内变现或结算”。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可以通过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的偿还期加以解决,对报告使用者来说,并不影响信息的完整性。

(三)提前做好按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准备工作

会计最终是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如果经济业务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会计改革就缺乏内在的意义。债券投资的核算亦然。采用债券四分类,首先一点商业银行必须切实按照债券四分类要求,对债券帐户进行细分和管理;其次才是从核算上对债券进行如实反映和披露。

按照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债券帐户细分的原则。即根据债券四分类的定义,结合债券的持有意图和自身特点,明确每一类债券的划分标准;(2)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细分。即根据债券帐户细分原则。确定每一个债券帐户的归属;(3)建立四类帐户的管理原则。即针对不同债券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授权管理、交易管理、风险监控手段等,其中在风险监控方面,市值重估应及时进行,并分别确定每类帐户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及其限额;(4)建立机系统,实现对交易和核算的自动处理和监控,包括通过系统对摊余成本的自动计算和公允值与成本的自动匹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及时、完整。

目前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等。因此,从债券细分角度来看,各类债券帐户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细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主要是银行以短期交易为目的债券,包括:(1)流动性高、买卖价差小、易于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 (2)交易员自营帐户中根据市场判断建仓的债券;(3)满足日常柜台做市报价需要的柜台报价券种等。

2.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主要银行以持有到期为目的并具备相应融资能力的债券。包括:(1)以前年度行政摊派的部分低收益、流动性差的柜台交易国债(少量为满足日常柜台交易需要的国债则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或可供出售的债券);(2)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债券;(3)商业银行发行的收益较高、资信较好的次级债券或普通金融债;(4)通过承担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以提高收益的企业债(主要是外币企业债);(5)流动性好、有市场报价的可赎回、可回售债券等。

3.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缺乏市场报价的债券,包括:(1)市场报价不活跃的政策性金融债;(2)流动性差、市场报价不活跃的可赎回、可回售债券;(3)非流通的特别国债和凭证式国债;(4)缺乏市场报价的超长期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其他金融债等。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6篇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等)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

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但债券投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WWW.133229.cOm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必然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债券市场,通过购买债券,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和发展空间

这些年来,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需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行了大量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这些债券和票据具有流动性好、收益稳定、风险低等特点,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市场。

同时,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也促进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如政策性商业银行成立后,为解决自身资金不足的问题。发行了大量债券,商业银行成为这些债券的购买主体;1998年,为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财政部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补充资本金;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接受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定向发行了约14000亿元资产管理公司债券;2004年,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央行发行了专项票据,用以购买两家银行的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发行了长期次级债,商业银行也是这些债券的购买主体。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第二大资产

随着债券投资的不断增长,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仅次于贷款的第二大金融资产,也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2004年年报中可以看出,债券投资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20%以上。具体数字见表1:

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2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9,338  47,768  19.55% 农行 4,202 29,766 14.12% 中行 6,927 28,541 24.27% 建行 6,765 30,832  21.94% 合计 27,232  136,906  19.89%

续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3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10,918   52,791  20.68% 农行 5,763 34,940 16.49% 中行 6,999 31,402 22.29% 建行 7,744 35,543  21.79% 合计 31,424 154,676 20.32%

续表1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04年

债券投资 总资产 占比 工行 12,354   56,705  21.8% 农行 7,731 40,138 19.3% 中行 9,776 39,799 24.6% 建行 10,912 39,048 27.9% 合计 40,773 175,690 23.2%

注:数字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002年一2004年年报,中国农业银行的数字中包含了股权投资。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

1.无论相对额还是绝对额,债券投资都在商业银行中占据重要地位。如2004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余额为4.08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3.2%。

2.总体来看,债券投资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提高,2002年~2004年分别为19.89%、20.32%和23.2%。

3.债券投资的增长速度要快于资产总额的增长速度。2003年和2004年债券投资增长速度分别为15%和29.7%,分别比资产总额的增长速度高出2%和13.5%。

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债券投资的交易和管理日渐重视,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设置了专门的资金部门,并在境内外设立资金交易中心。专门从事以债券投资为主体的资金交易。同时也越来越关注投资收益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有效控制,要求对债券投资核算中存在的分类不科学、计量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接轨等问题尽快加以解决。

二、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国内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却明显滞后于债券投资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债券投资的管理要求。

债券投资的核算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最显著的差异之一。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关于债券投资的核算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合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二者在债券投资核算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合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核算规定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债券投资的分类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期限将包括债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债券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长期债券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债券。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债券投资作为整个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按持有意图被划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a financial asset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就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hold—to—maturity investments)。是指具有固定的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不包括:①在初始确认时就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3)贷款和应收款项(loans and receivables)。是指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且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投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①打算立即或于近期出售,以及在初始确认时就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s)。是指不归属以上三类的金融资产。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分析来看,二者在债券投资分类上存在显著差异。国内按照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列示习惯,将债券投资分为两类,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按照持有意图和债券的自身特点。将债券划分为四类(以下简称“债券四分类”)。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看,更加强调债券的持有意图,以便向报告使用者披露各类债券的风险和收益。

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对债券的分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避免管理层改变分类操纵利润。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在本会计年度或过去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比例较大(通常指超过该类债券出售和重分类前本金总额的5%),则需对整个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组合进行重新分类。

债券四分类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债券投资有关规定的核心概念,其关于债券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规定都是围绕债券四分类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分类的差别,也就导致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债券投资核算规定上的根本区别。

(二)债券投资的确认

确认是指将符合财务报表要素定义和确认标准的项目纳入资产负债表或收益表的过程。

它涉及以文字和金额表述一个项目并将金额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总额中。

在确认环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取得”和“处置”作为债券投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债券投资确认的规定较为详细,强调的是对合同权利的控制或丧失。通常是以交易日或结算日作为确认的时间。这种确认标准。较为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这一概念。但总体来看,二者在债券投资确认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确认的规定较为详细,更多的是针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

(三)债券投资的初始计量

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内确认和列示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金额的过程。

计量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计量单位是指对计量对象就某一属性进行计量时,具体使用的标准量度。计量单位通常包括名义货币单位和不变购买力货币单位。从目前来看,名义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地位仍很难动摇,因此。会计计量的主要问题是计量属性的选择问题。计量属性通常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现值等。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中:(1)以现金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券投资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2)投资者投入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债券投资应以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是指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在初始计量时计入债券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一般参照交易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这些市场价格不能可靠地确定,则公允价值应按所有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的当时市场利率来折现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初始计量来看。国内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二者在计量属性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具体差别在于:

(1)成本的外延不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交易费用必须作为债券的投资成本,而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债券投资的交易费用可以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不作为成本。

(2)成本的内涵不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实际上是历史成本,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成本则是指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并对公允价值的确定进行明确规定。

在以市场原则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二者并无差别。如银行直接从债券市场上购买的国债,其买入价(市场价)即公允价值,即成本等于公允价值。但在非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二者则存在显著差异。如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购入的债券,如果其票面利率低于同期可比债券的市场利率,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笔债券需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折现率为同期可比债券的市场利率),因此,该笔债券在入帐时就会产生折价(金额为债券面值与折现值之间的差额),而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以取得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由此导致两套准则下当期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不同。

(四)债券投资的后续计量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余额,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利息除外。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关于减值准备,《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后续计量规定,与债券四分类紧密相关,不同债券的后续计量方法不完全相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反映在当期净损益中;(2)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中。当该债券收回和对外转出时,应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3)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和应收款项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

关于减值准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有客观证据显示金融资产出现了减值,且减值数额可以可靠地估计,则应确认减值损失。(1)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和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中直接加以确认;(2)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发生减值损失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相应转出,并在损益表中加以确认。

3.二者的差异比较

(1)关于摊余成本的确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余成本(即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可以选择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确定。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做法与其按公允价值计量(在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时,以未来现金流量按市场利率折现确定)的思路是完全吻合的。

(2)关于期末计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分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债券分类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和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因此,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对该投资只能确认损失,不能确认收益。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则即可能产生损失(市价低于成本情况下),也可能产生收益(市价高于成本情况下)。

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能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也可能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核算。如果是作为短期债券投资核算,其在两种制度下的差别同上;如果是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核算,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下,按历史成本计价,对债券溢价或折价进行摊销。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即会随着市价或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改变。

(五)不同债券分类之间的转换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券投资划转为长期债券投资,应按短期债券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债券投资不调整至短期债券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债券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能再转为其他类别的债券投资;其他类别的债券投资也不能再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转换。其转换条件及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因持有意图和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使某债券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其转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结转,该债券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因部分出售或转换的金额比例较大,使某债券的剩余部分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该债券剩余部分转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剩余部分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结转,该债券剩余部分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因持有意图和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持有期限超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某债券仍作为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不恰当的,应将该债券转为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并以该债券在转换日的帐面价值结转,成为所转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入帐价值。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在该债券的剩余持有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该债券于转换日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时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该债券的剩余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损益。如该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在转换后发生减值,则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的余额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二者的差异比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允许长期债券投资转为短期债券投资,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结转后的债券投资成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允许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相互转换,并按公允价值作为结转后的债券投资成本,且明确了结转前后债券价值差额的处理方法。由于债券的分类方法完全不同。因此,决定了二者在债券转换方面的规定存在本质差异。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来看,其强调的是债券投资分类的连续性,因此,对债券的转换作了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其意图在于限制管理层对债券分类的随意改变,以扭曲债券初始持有意图。同时,在转换后的债券投资价值确认方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更多的是从谨慎原则的角度出发,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强调的是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以与各类债券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保持一致。也体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逻辑的严密性和内在思想的统一性。

(六)债券投资的披露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债券投资披露的规定较少,仅要求商业银行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债券投资披露的规定较为详细一些,如应披露投资损益、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投资的计价方法等。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债券投资的披露相当广泛,主要包括:(1)各类债券投资的分类;(2)风险管理政策;(3)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4)各类债券的期末计量基础及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5)对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券,应说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6)对须计提减值准备的债券,应说明表明其发生减值的依据。

3.二者的差异比较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披露的有关规定来看,强调对债券投资的完整披露,以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债券投资分类、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暴露及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等全方位的信息。

(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债券投资核算上存在显著差异,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国会计环境是制约债券投资核算改革的重要原因。从会计环境角度来看,一方面是要减少管理层通过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空间。

实行债券四分类,既要考虑到分类的合理性和连续性,又要避免管理层随意改变分类操纵利润,二者之间有一个权衡的过程;另一方面,采用债券四分类,需要可靠的公允价值作基础,在债券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可能成为障碍,而采用估算技术又会成为管理层粉饰报表的手段。从国内上市企业的表现来看,会计质量不高的现象一直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管理层操纵利润、粉饰报表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考虑的重要因素。

2.国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债券投资核算的研究相对滞后。1993年以来,国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研究制定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依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结合中国国情,中国会计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相对于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相对滞后,而对金融企业会计方面的规定,长期以来侧重于贷款,而忽略了债券投资。当然。这种现状与中国会计改革的整体规划密不可分。但客观上也导致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改革的相对滞后。

3.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必然会带来对目前准则理论体系的冲击。如在计量属性上采用公允价值、改变资产负债表按流动性分类的做法等,这些改变都构成对现有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的冲击,需要一个逐步完善和成熟的过程,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步伐。

三、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若干建议

从以上差异分析,不难看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规定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能否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决定了会计职能的发挥程度。如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方面,需要披露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贷款的产品、行业、五级分类、抵押状况等多维度信息。而对于债券投资,仅披露长、短期等少量信息,有悖于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第二大金融资产的客观实际情况,不利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对充分的会计信息。

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规定来看,其主要优点如下:(1)更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债券投资交易的对象虽然都是债券,但其背后所反映的管理意图却截然不同。如交易类的债券主要是在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合理的价差,而持有到期日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一系列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债券四分类,而债券四分类恰恰是按照债券的持有意图进行分类的,因此,较为完整地体现了管理意图和风险管理方法。很好地体现了经济业务的实质。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不同种类的债券转换进行了限制,既有助于减少管理层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很好地体现了管理层投资策略的变化。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以长短期划分债券投资。无法完整地反映这种经济业务的实质。(2)更好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允价值为主要计量属性,并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的价筐和损益,有助于更好地体现市场变化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更好地披露经营业绩。这种计量方法,能够及时地反映债券投资风险,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属性,无法及时、动态地反映市场情况的变化。不能充分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3)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完整、充分的信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债券四分类和相应的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完整地披露了各类债券的信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更加符合财务报表的目标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债券投资的核算规定。是以债券市场的成熟为重要前提的。而国内债券市场的日渐成熟以及商业银行在海外成熟市场上债券投资的增加,为改革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提供了可靠动因和奠定了良好基础,可以说。改革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外部环境基本成熟。

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需要从准则及制度制定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着手,即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上,要加快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在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上,要抓紧做好按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准备工作。

(一)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合理成分,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规定

从准则和制度制定的角度来看,关键是要抓紧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国际化水平。

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键是要引入其债券四分类的概念以及相应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系列规定,以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强化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有关具体规定,在前述中已做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需要说明的是,在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规定时。需要对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进行明确限制,包括提前出售或重分类等情形,以避免管理层随意改变分类,调节利润。同时,考虑到中国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安排上,对于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因政策性原因购入的债券,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减轻商业银行执行新制度所带来的财务压力。

(二)改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示方式

在引入债券四分类概念的基础上,需要相应改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示方式。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与一般工商企业相同,采取长、短期分别列示的方法。而债券投资的四分类并不区分长、短期,因此,必将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列示习惯的全面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应按客户存款、客户贷款及垫款、债券投资等资产负债的性质进行列示,不应按流动性的顺序进行排列。

实际上,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按流动性方式列示资产负债表,不仅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自身特点,也与国际惯例不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0号一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中明确提出, “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不分开列报,因为银行大多数的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近期内变现或结算”。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可以通过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的偿还期加以解决,对报告使用者来说,并不影响信息的完整性。

(三)提前做好按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准备工作

会计最终是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如果经济业务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会计改革就缺乏内在的意义。债券投资的核算亦然。采用债券四分类,首先一点商业银行必须切实按照债券四分类要求,对债券帐户进行细分和管理;其次才是从核算上对债券进行如实反映和披露。

按照债券四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债券帐户细分的原则。即根据债券四分类的定义,结合债券的持有意图和自身特点,明确每一类债券的划分标准;(2)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细分。即根据债券帐户细分原则。确定每一个债券帐户的归属;(3)建立四类帐户的管理原则。即针对不同债券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授权管理、交易管理、风险监控手段等,其中在风险监控方面,市值重估应及时进行,并分别确定每类帐户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及其限额;(4)建立计算机应用系统,实现对交易和核算的自动处理和监控,包括通过系统对摊余成本的自动计算和公允值与成本的自动匹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及时、完整。

目前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等。因此,从债券细分角度来看,各类债券帐户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细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主要是银行以短期交易为目的债券,包括:(1)流动性高、买卖价差小、易于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 (2)交易员自营帐户中根据市场判断建仓的债券;(3)满足日常柜台做市报价需要的柜台报价券种等。

2.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主要银行以持有到期为目的并具备相应融资能力的债券。包括:(1)以前年度行政摊派的部分低收益、流动性差的柜台交易国债(少量为满足日常柜台交易需要的国债则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或可供出售的债券);(2)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债券;(3)商业银行发行的收益较高、资信较好的次级债券或普通金融债;(4)通过承担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以提高收益的企业债(主要是外币企业债);(5)流动性好、有市场报价的可赎回、可回售债券等。

3.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缺乏市场报价的债券,包括:(1)市场报价不活跃的政策性金融债;(2)流动性差、市场报价不活跃的可赎回、可回售债券;(3)非流通的特别国债和凭证式国债;(4)缺乏市场报价的超长期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其他金融债等。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7篇

由新财富主办、证券时报联合主办的“第八届新财富券商研究所高峰论坛”于2013年8月1日在上海举行,主题为券商研究的新价值。在市场低迷、IPO暂停的宏观大背景下,始于2012年的“证券业寒冬”警报似乎远未解除,国内券商研究业务、卖方分析师一直经受着重重困难与挑战。寻求业务重构与整合,还是“走出去”,以国际化拓展发展空间,中国券商已经纷纷开始尝试与摸索。与会券商研究机构负责人与机构投资者代表一致认为,需要结合经济结构转型、金融改革和券商发展新模式来挖掘与实现券商研究的新价值。

本届论坛集结了中国券商研究界的最强大阵容,共有来自38家券商的59位研究机构和销售交易部负责人,以及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等买方代表参会。

“第八届新财富券商研究所高峰论坛”的嘉宾主持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战略总监兼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二届新财富“杰出研究领袖”陈晓升担纲。与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分别就券商研究当下面临的挑战有哪些、券商研究的新价值在哪里、值得我们前瞻布局的是什么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与讨论,发出真正来自于业内的理性思考与声音。

论坛上,新财富还就“第十一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规则的前期意见征询情况及评选思路,与参会嘉宾进行了充分交流。

陈晓升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战略总监兼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券商研究应提升证券定价和产品设计的能力。其中,证券定价除了传统的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还包括未来投行配售、股票质押回购、财富管理投顾服务。

张岚

广发证券研究所所长

完善研究换佣金模式,拓展新收入来源。证券市场业务和产品创新量化金融工程的应用以及国家政策目前更加注重存量盘活,都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和收入来源。

庞良永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在研究对象里增加服务投入,研究者要站在企业做大做强的角度,来为企业做规划统筹;在服务对象里增加研究投入,多帮服务对象研究产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潘向东

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研究部负责人

未来,我们的服务对象将从投资者转向投资者、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同时服务从场内服务过渡到场内场外都服务。随服务对象扩大实现研究转型。

杨晔

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董事总经理

挖掘新价值有六个方向:研究因应大环境和投资行为的变化、合理配置资源、随客户变化、传统行业分析师的价值将体现在发行和并购中的定价能力、新金融工具的研究、固定收益的研究。

李春波

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

未来的券商对于客户,除了传统业务之外,还要做流动性提供者、交易对手方,以及风险工具和产品的提供者,这些领域是以往的研究和销售没有覆盖的。研究需在未来价值体系中重新定位。

路颖

海通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调整人员组织架构,发力资产定价功能。从管理者的角度,能把研究员个人的成长、研究所的成长和券商的成长匹配起来,在一个创新向上的环境下,必然能够创造研究的新价值。

侯延琨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8篇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发行了15亿普通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招商银行目前的注册资本为57亿元人民币,是国内总股本、筹资额和流通盘最大的上市银行,也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目前,招商银行的总资产逾4350亿元,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居前200位之列。可以说招商银行是一个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公司。但正是这样一个“最受尊敬的企业”却由于发行可转换债券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2003年8月26日,招商银行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不超过100亿元、期限为5年的可转换债券。这不但是迄今为止A股市场最大规模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而且也是当年募集资金额最大的融资计划之一。消息一出,市场哗然,招商银行股价连续下跌,各基金公司联手极力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10月15日,招商银行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在众多基金公司的反对中通过了发行10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决议。同时,学术界和媒体也围绕“招行可转债”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市公司“圈钱”以及“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展开了讨论在此,我们将站在不同利益者的立场分析此次融资对各自利益的影响,从而全面分析这一案例所引发的财务问题,为准备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投资者:招行可转债具有投资价值

1.招行可转债价值计算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最让投资者关心的应该是其投资价值。那么,招商银行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价值如何呢?在此,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来替代,作为评价投资价值的参考。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性和期权性。它的债券性表现在其转换成普通股之前债券的持有者是发行企业的债权人,享有定期获得固定利息的权利;它的期权性表现在赋予持有者一种选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期内,投资者具有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企业的普通股的权利。这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一种买入期权,在规定的转换期内,投资者既可以行使转换权,也可以放弃转换权。所以,理论上可转换债券的价值(CB)可以分解为两部分:普通债券的价值(B)和买入期权的价值(C)。

(1) 招行可转债普通债券价值的计算

根据招商银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发行的可转债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第1年为1%,逐年递增0.375%,最后1年为2.5%,存续期限5年。如果以目前5年期金融债的收益率3.65%作为年实际复利率i,则年连续复利率R=ln(1+i)=ln(1+3.65%)=3.58497%

不考虑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在发行时普通债券部分价值计算如下:

所以招商银行可转换债券相当于普通债券部分的价值约为91.61595元。

2. 招行可转债买入期权价值的计算

在这里,我们选用目前国外比较完善的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作为计算期权价值的工具。计算公式如下:

s为所求可转债价值的时点对应的股价,x为转股价格,t为期存续期间,r为以连续复利表示的无风险收益率,σ为发行企业股票价格的年波动率,N(x)表示服从标准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的分布函数。

限于篇幅,具体计算过程略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

预计发行当天的股票价格(S)=10.57117(元)

预计初始转股价格(X)=10.57117×(1+2%)=10.78259(元)

按照上述转股价,每张债券可以转成9.27421张股票,则每张可转换债券所含的买入期权的价值=9.27421×0.90789=8.41996(元)。

因此,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

CB=B+C=91.61595+8.41996=100.03591(元)

这一价值即是我们计算出的招商银行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这一价值略高于其发行价格100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只能按照面值发行)。同样,运用上述计算方法对2003年已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估价也会发现,理论价值绝大多数都高于面值。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招商银行此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与其他企业已发行的债券相似,对投资者较为有利。再加上招商银行本身的高成长性,从理论上讲,招商银行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对债券潜在的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必将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2.转换风险较小

发行可转换债券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发行风险;二是转换风险。一般情况下,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面临的转换风险较大,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对可转换债券转换风险的讨论主要是指债券不能顺利转换成股票而面临的还债风险。影响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股票价格;二是转换价格。转换失败主要是由于转换价格制定的较高或者是股票价格下跌,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长期低于转换价格,债券持有者转换成股票也无利可图,所以都不会转换,从而导致企业在到期日不得不面临巨大的还债压力。

招商银行自8月26日公告以来,股票价格一路下跌,至9月30日股价为9.38元/股。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整,这个价格应该是市场对于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心理承受价格。如果招商银行所制定的转换价格比较低,随着股市走出低迷,股价将会上涨,在低转换价格和高股价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更愿意将手中的债券转换成股票,这样非常有利于转换成功,降低转换风险。

招商银行目前的流通股是15亿股,是典型的大盘股,庄家很难有实力操纵其股票价格,因此,招商银行未来的股票价格主要取决于大盘的走势和招商银行的经营业绩。从目前的情况看,大盘已经走出近几年的低谷;而从招商银行2003年净利润22.30亿元和每股收益0.39元的业绩以及招商银行良好的发展前景来看,招商银行未来的股票价格具有较大的上升的空间,这些条件都有利于债券的转换。

为了能够促使转换成功,招商银行还制定了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董事会可以在股票价格出现长期低迷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转换价格促使债券的转换,这一条款也避免了“深宝安”发行可转换债券时不能调整转换价格从而出现大规模赎回债券的被动局面,降低了转换风险。所以,从招商银行自身情况和可转换债券条款的设计上来看,投资者面临的转换风险较小。

从招商银行角度看

1.融资势在必行

招商银行2002年上市刚刚融资107亿元,截止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告通过之日尚大部分没有使用,为何又要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呢?从招商银行的角度来看此次融资是其必然的需要。

(1)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银行作为一类特殊的上市公司,除了要满足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外,还要满足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而金融监管最重要的指标就是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我国目前规定的最低标准为8%。招商银行2002年上市后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6.38%,随着招商银行资产的不断增长,不到一年时间,资本充足率便降到了10.56%。虽然还高于央行8%的要求,但如果按照这样的势头下去,招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能满足要求了。另外招商银行在香港设立了分行,必须满足香港金融监管法规更为严格的要求,即资本充足率达到10%。按照香港金融监管法规的要求,招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接近低限,补充资本金在所难免。

(2)扩大规模迎接外资银行挑战

招商银行虽然具有较好的资产和盈利能力,但相对来说整体规模较小,业务面较窄,而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必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覆盖面广的服务网络,这些都需要不断扩大资产规模。目前,金融业还没有完全放开,各家银行还有一段缓冲时间,等到中国按照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表完全放开后,外资银行进入将给各家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对于招商银行来说,按照有关资料计算,招商银行上市以来新增贷款1200多亿,资产的扩张速度为23%,高速增长必然需要扩充自有资本,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为何招商银行在上市后如此短的时间里又要大规模的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

2.可转换债券是最可行方案

在基金公司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建议书中,基金公司提出了通过配股进行融资的方案。该方案既能减少对流通股利益的损害,又能满足招商银行筹集资金的需要。那么招商银行为何还要执意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呢?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控股股东的利益;二是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是在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中选择对控股股东有利或至少不能损害其利益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是很完善,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有限,目前来说,招商银行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有四种:一是发行次级债券;二是增发;三是配股;四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发行次级债券可以直接计入附属资本,补充资本充足率,既可以迅速满足银行发展对资本金的要求,也不会摊薄股东权益和每股收益,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应该是最理想的方式。但在我国目前尚没有银行发行过该种债券,审批的难度较大,可以说这条路基本是行不通的。而增发的方式市场一般反应冷淡,风险较大,对现有股东的摊薄也较大,所以在招商银行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是很难获得通过的。浦发银行在2003年初也采用过这种发行方式,结果不甚理想。对于配股融资来说,也存在着摊薄股东权益和每股收益的问题,而且配股价格是以公司当前每股净资产一定幅度的溢价制定的,按照招商银行目前的净资产水平,配股价格应该在5元/股左右,这样的价格很难获得非流通股股东的通过;但如果提高配股价格,流通股股东就可能放弃认购,影响发行的成功。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与增发、配股相比,应该说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优点明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发行可转债门槛低,发行过程中可操作性强;二是股东有机会在市场实现较高的资本收益。三是可转债采取脉冲式、非集中地转股,可减缓股本扩张和收益摊薄;四是保证融资额比较稳定。

综合考虑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招商银行选择了既对非流通股股东有利又比较可行的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

3.发行风险较大

发行风险一般是指投资者不愿购买债券从而造成发行失败的风险,但在我国特殊的体制下,发行风险还包括不能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风险。对于招商银行来说,影响此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债券市场不景气

虽然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比较好的投资方式,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行家数也不多,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权益融资的偏好,不断通过配股和增发的方式为非流通股获取收益,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现在,上市公司又选择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融资,使投资者认为可转换债券也是上市公司用来“圈钱”的工具,降低了投资者对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热情。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发行的阳光、万科、水运和燕京4只可转换债券实际融资不到40亿元,投资者的热情也逐渐消逝,申购倍数在阳光可转换债券时是13.91倍,而到了燕京可转换债券却只有0.47倍(图③),主承销商被迫包销了燕京可转换债券余下的53%。

2、审批难度增大

虽然招商银行股东大会已经通过了发行决议,但由于以基金公司为代表的流通股的反对,使得此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不确定性增大。如果招商银行在发行前不能与基金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基金公司的反对不但会影响发行转换债券的申购量,还有可能导致监管部门的介入,使本来较为容易获得批准的可转换债券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审批难度陡然增大,从而给债券的发行带来政策上的风险。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招商银行此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发行的风险较大。

4.转换风险不容忽视

虽然招商银行选择的发行时机以及设计的可转换债券条款都比较合理,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性和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公司状况或者股票价格出现剧烈变动,也可能会出现转换失败的风险。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具有选择权性质的投资工具,在转换期内债券持有者可以转换成股票、可以继续持有也可以转让。如果发行公司不实行赎回权利或者转换时机不好,债券持有人最优的选择是继续持有,而一旦转换期内不能转换成功,则大量债券都会集中到到期日偿还。按照制定的有关条款计算,招商银行最大偿还金额为109.7([100+100×2.5%]×107%)亿元,而截至2003年6月30日,招商银行的净资产仅为171亿元,所以,如果不能顺利转换,大量债券的赎回对招商银行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流通股: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招商银行此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极大地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引起了基金公司的强烈反对。由于非流通股东在上市前是以每股1元左右的价格购买股票,而流通股股东的购买价格却是每股10元多,非流通股股东赚到了资本溢价收益;而这次发行可转债又优先向原股东配售,这样的话,非流通股股东又可以以较低的配售价格购买债券,势必再次产生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掠夺。发行可转换债券后,招商银行原流通股股东现实收益为零,潜在收益则是业绩提升带来的资本增值;二级市场损失即为按账面净资产计算被摊薄的损失,而在招商银行未来业绩无法预测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下,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流通股东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极大。另外,招商银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股后对每股收益的总体摊薄率约为15%,从总体上看,流通股股东是用确定的损失“购买”未来不确定的收益,这必然会损害现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招商银行这种通过股权融资方式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不是个案,这次的“发债风波”只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矛盾的激化和爆发,反映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与西方财务理论融资顺序相悖的股权再融资偏好。那么,为什么这种明显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融资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呢?

从体制上来看,这种行为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股权结构造成的,即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融资价格进行再融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股权的高度集中只是产生这种侵害流通股股东权益行为的表面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我国法律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漠视。根据拉斐尔・拉・波特尔(Rafael La Porta,1998)对各国法律关于小股东权利保护进行的计算,普通法系得分最高,大陆法系得分最低,其中我国的得分不但低于各个法系的平均值而且还低于所有国家的平均值,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是落后于世界各国的。在这种漠视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体系下,上市公司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就非常普遍,招商银行也就可以不顾基金公司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呼声,理直气壮地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案。

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招商银行各利益相关者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理性地看待这次融资行为,都是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竞争主体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但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其他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

不管是股权还是债券融资,公司都是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的融资方案,换句话说,融资方案的选择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各个相关利益者互相博弈的过程,最终确定的方案就是各方实力博弈的结果。

当然,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他们的唯一选择就是远离证券市场。没有众多中小股东的参与,证券市场就会失去了活力和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证券市场,才能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为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有效的监督。所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是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所在。上市公司发行债券除了遵循法律法规外,还应该积极推动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做一个法规制定的积极参与者。

2、重视机构投资者,加强沟通

在国外完善的证券市场中都存在数量众多并且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大部分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是较为理性的投资者,一般以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为目的,能够有效地制衡上市公司的行为。而在我国,基金公司很少起到监督制衡上市公司行为的作用,更多地是与上市公司一起炒作题材操纵股价,欺骗中小股民获取利益。然而,在这次招商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中,基金公司认识到了自己作为流通股股东的弱小,积极地维护流通股的利益。我们不管基金公司的目的如何,但至少这次基金公司发挥了一个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作用,是一种责任的回归,可以说是证券市场的一个进步。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将会得到不断地加强,成为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形成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控股股东以及中小股东等不同相关利益者相互制衡的证券市场。基金公司这次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难表明了机构投资者的进步,因此,企业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不能仅仅考虑控股股东和自身的利益,还要充分重视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强与机构投资者的沟通,为融资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的准备。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9篇

账户开立

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另行开设信用交易账户,而该账户也只能参与交易所指定范围内的证券品种的买卖。

可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品种通常必须具备业绩良好、流通量大、换手率高、价格波动程度较低等条件,以避免助长投机气氛和市场操纵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股权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也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要求之一。

交易所会每隔一段时间,重新对标的证券名单进行审核和确定,并向市场公布。而当某支股票的融资融券余额超过一定限度,或者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时,也可能暂停该股票继续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

资质评估

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风险控制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从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证监会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资格也做出了约束。

同理,在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开设之初,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券商有必要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操作能力、信用记录等资质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判断是否可以向该投资者开放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融出的最大额度和利率水平。这一流程和银行的征信评估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评估客户的信用水平和偿付能力为主要目的。

保证金存入

在确定了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上限、利率等条件之后,该投资者需要把现金或股票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参与信用交易的保证金。其中的股票也必须是交易所认可的、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品种。

所有存入股票的市值,都乘以一定的折算率加总,再加上所有现金,就是投资者可以使用的保证金额度。这里面所说的折算率,是在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由券商自行决定的,可用保证金对抵押证券市值的比率。在确定折算率时,必然要考虑不同证券的风险程度,赋予不同的数值。《细则》中对各证券品种折算率的上限都做出了规定,例如国债的最高折算率为95%,上证180指数成分股、深证100指数成分股最高折算率为70%等等。

假设某券商规定股票S的折算率为70%,50ETF的折算率为90%。某投资者开户后存入1 00万元现金,市值50万元的股票S和市值70万元的50ETF,那么他的初始保证金余额就是:100+50×70%+70×90%=198万元。

融资融券限额

有了存放在保证金账户的自有资产,投资者就可以向券商进行借贷了。投资者可以向券商借人现金买进股票,也可以借入股票卖出。保证金总额除以借贷的金额或者股票市值,就是保证金比率。在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融入越多的资金买股票、或者融入越多的股票卖出,保证金比率也就越低。《细则》中规定融资和融券的保证金比率的下限都为50%,也就是规定了一定数额保证金所能借贷的最大现金或者股票市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通常都是被锁定的,即投资者不可以再用这部分资金买入其它股票,只可以用来把原来融券卖出的股票买回还给券商。这就排除了资金被无限放大的可能。同时,为了避免在市场下跌时做空,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细则》还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也就是说融券卖出只能挂卖单,而不能主动卖出。

紧接上例,假设上例中该投资者的经纪券商规定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率均为50%。根据该投资者存入资金和股票计算得出其初始保证金余额为1 98万元,则他最多可以融资买入市值396万元的证券。如果全仓买入,则该投资者的保证金比率就达到:198/596=50%,恰好达到券商规定的保证金比率下限。此时投资者就不可以再通过信用交易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了,除非先平掉一部分信用仓位,释放保证金。

担保维持

随着股价的变化,投资者信用账户上的担保品市值、融资买人证券市值,以及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都会发生变化。券商需要随时计算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率:维持担保比率二信用账户资产总值/信用账户负债总额。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10篇

国内外学术界虽以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定价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但>!

一、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原则及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其基础资产囊括了所有的资产及资产组合(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将房地产、机械设备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化为证券资产,以这些实体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证券资产证券化:即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它是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企业的应收账款、银行的贷款等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仅涉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也属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的范畴,它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而对于证券的本息则主要以不良资产的未来收益来支付。对于不良资产证券的购买者而言,他们投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不良资产,而是为了获得证券的本金及利息收益。不良资产的所有者(即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是否对以证券化方式出售资产所得的回收率或收入满意,不良资产证券的购买者是否认为未来所获得的固定本金及利息回报足以匹配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决定不良资产证券能否得以成功发行的关键。资本市场具有资产定价的功能,因此,如果仅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只要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以市场原则定价,投资者按市场自动形成的风险与回报率进行投资,双方即能达到利益上的均衡。对商业银行这一不良资产原债权人而言,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处理并实现“真实出售”,可以降低自身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违约分析、利率风险等风险。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不良资产证券进行定价绝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不良资产证券的基础工具——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同时,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以下三种是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

一是不良资产证券的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的高低,也直接决定着证券发行者未来所要支付利息的多少。一般来讲,票面利率与证券价格之间呈现的是一种正相关关系:票面利率越高的证券,定价也往往较高;相反,票面利率越低的证券,定价也往往较低。

二是不良资产证券的贴现率。不良资产证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证券,贴现率(经常以市场利率来代替)的变化会对其价格变动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讲,贴现率的增减变化证券价格之间呈现的是一种负相关关系:贴现率的上升会造成价值的降低,定价往往较低;相反,贴现率的下降会造成价值的上升,定价也往往较高。

三是资本市场本身的运行状况。当资本市场处于“牛市”时期,市场上的投资者众多,资金充足,抵押证券的供应也相对充裕,证券的定价自然会偏高。

二、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方法

(一)静态现金流折现法

求出内含收益率是运用静态现金流折现法对不良资产证券进行定价的关键,内含收益率是使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量等于当前证券市场价格的折现率。由于静态现金流折现法具有原理简明、计算简单的优点,该种方法成为抵押市场最基础的估价方法。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不容忽视的缺点,即没有对市场利率的波动特性、利率的期限特性等固定利率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进行考虑。

(二)期权调整利差法

运用期权调整利差法的步骤:第一步是对大量利率运动轨迹进行模拟,第二步是根据资产的具体状况从不同的利率运动轨迹中确定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量未来利率运动轨迹,第三步是以模拟利率加上一个期权调整价差的和来贴现未来现金,最终得出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由于期权调整利差法将期权调整利差的概念引入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并考虑了预期利率的波动,使得得出的价格较为准确,期权调整利差法因此也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定价中使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

(三)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

在定价思路方面,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的与期权调整利差法完全不同。在运用期权调整利差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时,整个资产支持证券被看做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假定利率的波动变动对该整体提前偿付的影响是遵循一定规律的。而在运用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时,是针对每个个体的提前支付行为进行建模。换句话说,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将提前偿付的内在起因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并不依赖于提前偿付函数这一外生的因素,因此从逻辑上讲,该模型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三、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

保证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收益大于成本是商业银行能够顺利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对于收益大于成本这一问题,可以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具体来讲,商业银行静态角度的收益是指对外贷款利率的利差;商业银行动态角度的收益则要综合考虑银行资金滚动发展的效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而对于银行资金滚动发展的效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的计算则十分复杂,需要在一系列假设上编制一个动态模型。以上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收益的分析,而对于支出,则包括了以下诸多内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承销费以及一些无形成本。如果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支出的成本超过了获得的收益,便没有了实施证券化的必要。

笔者将基于无套利分析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将使用以下字母代表相关影响因素:

rf表示市场上的无风险利率,常以同期政府债券利率代替;r表示商业银行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利率;

β表示发行的成本率;

r0表示商业银行对外贷款利率;

λ(0

P表示不良资产的面值。

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

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1)表示: 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存在风险λ,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2)表示:

若购买无风险债券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可由式(3)表示:

在无套利原则下,投资者严格遵循“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理论,投资者不可能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比无风险利率rf更高的收益;同理,若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为无风险证券,则其账面到期收益应比无风险利率rf高,由此得出式(4)对于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必然可以找到一个风险水平λ*,使得式(4)中的小于号均取到等号,因此式(4)可修改并进行整理为式(5):

另外,商业银行为实现利润,应保证对外贷款利率r0与发行的成本率β之间的差额大于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利率r,即式(5)应满足:

通过观察式(6)可以直观地得出:若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T固定,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就不能太大;若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固定,则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T就不能太小,换句话说,就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与发行风险要相互匹配。对以上现象的解释是:如果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太大,而商业银行愿意承担的最高利率为r0-β的利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极有可能认为不良资产证券的收益率r0-β过低,而不会进行投资,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不会发行成功。如果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T太小,就不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充足的时间差以获得资金滚动收益,最终导致收益无法弥补成本,商业银行自然不会再继续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综合以上分析,为使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证券的价格(一般以利率表示)应为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即商业银行)与不良资产证券的买方(即投资者)所同时接受。此时的利率r应满足:,其中由此得出了基于无套利理论前提下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即式(7)。其中常以同期政府债券利率代替的市场无风险利率rf是已知的,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T根据实际而定,当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λ的水平一定时,就可以通过式(7)计算得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发行利率r的取值范围。

四、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应用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操作中,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存续期限的选择,往往会根据商业银行本身与投资者的需求发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的证券。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发行不良资产证券时,对于存续期限的设定,不仅要满足《证券法》的相关硬性规定,还需要对不良资产证券本身的特点加以特别考虑。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限既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如果不良资产证券的存续期过长,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将会逐步增大,投资者不会去购买;而如果存续期限过短,银行将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足够的利率差来弥补成本。参考我国国债与企业债券的存续期限,笔者为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设定了三种存续期限:一年、三年与五年。

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存续期限越长的证券发行利率越高,这是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律,不良资产证券也不例外。存续期限越短的不良资产证券,银行所需承担的发行成本费用就越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银行的不良资金在短期内的回收速度相对较慢,并且无法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收不良资产所付出的成本也相对较高。银行为弥补这部分发行费用的支出,不得不降低短期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即设置较低的利率。同时,笔者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得出的发行利率是发行区间利率,而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它实际上是指不良资产证券的卖方和买方在满足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证券发行利率的可行区间。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公开交易的场所主要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四十多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基本上都在3%左右,存续期限大都为1-5 年,笔者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得出的发行利率与目前我国已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水平基本吻合,说明该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是有效的。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二)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良好,拥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拥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过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两年以上,注册资本4亿元以上,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或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区间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还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报价。未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询价对象应当根据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合理报价。询价对象的报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的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

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的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证券发售

第二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四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当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当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持有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六条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以下类别:

(一)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设立并已履行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批准的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七条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认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认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认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三十条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或账户资料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认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实施承销业务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配股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一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各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认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四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两份;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及公布。

第六十一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36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12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询价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过去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能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询价对象被除名12个月后,可以按规定条件重新申请登记为询价对象。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12篇

中长期关注价值型和钢铁板块认购权证

中长期来看,首先,价值型认购权证值得投资。这类权证的主要特点是,正股被相当看好,权证深度价内、估值水平相对较低、存续期较长、可流通规模不大、没有创设压力或压力较小。该类权证投资价值较高、而风险较低,值得投资者进行中长期投资。

其次,钢铁板块认购权证也值得关注。这类权证的主要特点是,所属钢铁板块今年业绩良好,分析师对该板块未来走势持乐观态度,板块并购、整体上市预期等利好有望提升钢铁股价格。投资这类权证所面临的风险是,年内有多只权证陆续到期,因此,这类权证也有价格显著下跌的可能。我们的观点是,对于当前估值优势比较突出的权证,投资者可视情况近期即进行投资;而对于估值水平较高的权证,不妨在权证市场加速回归时择机投资,如此可大大降低权证市场调整风险。

投资者应回避的权证包括两类:“废纸型”认沽权证和行权期临近的权证。和优质正股深度价内的认购权证对应,其认沽权证大多陷于深度价外状态,鉴于对应的正股都是资质相当优良的蓝筹股票,因此预期这些认沽权证在到期日将成为废纸,投资者不应介入这些风险甚高的纯投机品种。此外,从8月底开始,年内共有7只权证到期。随着到期日临近,权证和正股价格的联动性将日益增强,权证时间价值的耗损也呈加速态势。

参考券商创设注销特点获利

作为机构投资者,券商无疑是市场中具有相当信息优势、研究实力和理性的投资者,因此,他们的投资行为对普通投资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数据说明(图),券商创设行为与权证市场估值水平表现出显著正相关,即券商创设权证规模在隐含波动率指数最高时达到顶点,随后创设规模随指数的回落而下降,显示了券商及时把握权证高泡沫期进行“卖空”的能力。券商的这种能力还体现在对新权证的创设上,由于市场赋予新上市权证更高泡沫,所以券商创设体现出“喜新厌旧”特征。进一步的分析表明:第一,券商创设行为对权证市场走势有一定的影响,但尚未达到主导市场趋势的程度;第二,券商“高抛低吸”的依据是权证估值水平;第三,多只权证尚未出现注销,说明券商继续看跌权证市场,等待更好的时机、更好的低价,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我们判断:第一,大盘持续上涨的背景,决定认购权证的创设收益率将低于认沽权证。券商未来创设将主要集中于认沽权证而非认购权证;对于已创设认购权证,券商将在合理价位注销。第二,年内权证陆续到期将引发价值回归,由于存续期短的认沽权证可能价值回归速度更快,券商被迫持有到期的期限也相对较短,因此可能更受券商创设青睐。

价值回归提供未来介入机会

我们预期,权证到期因素将逐渐取代股市因素,成为影响权证市场走势的首要因素,权证市场将继续价值回归历程,直至在权证到期日前回归合理价值。估值越高、到期日越近的权证(尤其是认沽权证),调整幅度将更为显著,具有投资价值的权证也将受“牵连”,存在价格下跌风险,可谓“金子与泥沙俱下”。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13篇

在尽可能多的搜罗了2012年1―4月份期间撰写并的有关国海证券的研究报告后,我们发现,在此期间推荐投资人买入国海证券股票的券商研究所唯有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而颇为诡异的是,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的资金在这段时间内也深度介入了国海证券二级市场的交易,中信建投甚至在大举出货后,分析师即“推荐买入”。

在这些研究报告中,分析师给出的国海证券业绩预测和估值则显得十分随意,同一个分析师在一个月内进行的两次业绩预测,前后差异竟然接近3倍。这也使得原本较为公开透明的券商股估值,到国海证券身上却演变成了一个“迷局”,而“迷局”的背后,则是汹涌的资金暗潮。

暴涨背后的券商系资金

国海证券借壳上市后以2012年1―4月份的涨幅最为巨大,也正是因为这一阶段的巨大涨幅而使其成为券商股中的“明星”。观察这一阶段前后的资金进出,可以捕捉到券商系资金匆匆进出的身影。

国海证券2011年三季度末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并没有券商系资金的存在。至2011年末,国海证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中信建投旗下的“中信建投精彩理财新经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持有120.75万股而位列第五大流通股股东,显示其为2011年第四季度新进入。

至2012年一季度末,中信建投已不在国海证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出现,从第十大流通股东也仅持有75.5万股的情况来看,中信建投已在2012年一季度全部或大部分出售所持国海证券股票。

同样的,从定期报告的股东变动中也可以看出,2011年末招商证券并未介入国海证券,但在2012年一季度末,招商证券智远内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持有138.58万股国海证券而位列第二大流通股股东,显示招商证券是在2012年一季度介入。

诡异的推荐报告

在尽可能多的收集2012年1―4月期间公开的国海证券研究报告后,我们发现在这期间国海证券研究报告的券商包括中信建投、宏源证券,以及招商证券。但宏源证券在对国海证券的公开增发方案进行分析后,仅给出了“中性”的评级,而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则在研究报告中对国海证券分别给出了“买入”和“强烈推荐”的建议。

在其它众多券商研究所目视国海证券节节上涨而未研究报告,宏源证券也仅在2012年1月份给出中性评级的情况下,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推荐买入”的报告则显得颇为突兀。而如果再结合两家券商旗下资产管理资金在此期间介入国海证券的情形,则更让人难以相信仅仅是“巧合”。

仍以中信建投为例,从上述公开资料中已可判断,中信建投是在2011年四季度建仓国海证券,于2012年一季度卖出,获利相当丰厚。而中信建投在2012年3月28日的研究报告中推荐买入国海证券,目标价为20元;至4月27日的研究报告继续推荐买入,目标价迅速调高到26元。但事实上,至2012年一季度末,中信建投旗下资产管理计划已然卖出了低位建仓的国海证券。

难以理解的估值迷局

国海证券因涨幅巨大而成为券商股中的“明星”,时间是在2012年1―4月份,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一季度报告相继披露。巨大的涨幅下,市场上关于国海证券幕后资金炒作的猜测也此伏彼起。有分析人士指出,在阶段性涨幅超过170%之后,继续不断调高目标价并进行“推荐买入”,亦需要分析师有足够的勇气,因为“需要找到足够的能够支撑估值的东西”。

在国海证券成为热门股后,市场上不乏继续“看多”的理由,诸如“增发融资后创新业务值得看好”、“2011年年报推出高送转方案”等。但在另一个层面上,我们又可以看到国海证券让人难以乐观的财务数据:2011年营业收入同比下滑33%,净利润下滑84.4%,每股收益仅0.12元;201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滑2%,净利润同比下滑18%。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14篇

关注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投资

不同金融子行业受互联网冲击影响的程度不尽相同,其决定因素包括行业准入门槛、专业化壁垒、市场化程度。综合分析,受冲击程度从大到小的是银行>券商>保险。

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有三条投资主线:拥有流量入口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企业、转型的金融IT公司。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流量入口价值最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最大核心竞争力在于客户流量,流量创造价值。流量是否能成功变现,关键在于用户体验。好的用户体验能够实现长期有效的客户变现;相反,损害客户价值的用户体验不能使变现持久。

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合作需要具备两点优势:体制灵活和自身具备业务优势。前者包括管理效率高、激励机制到位、线下网点较少,掉头容易、股权灵活;后者包括产品优势、项目优势和定价及风险控制优势。

而金融IT的转型则是指从软件商到运营商的转型,它说明在网络时代,平台的价值大于技术的价值,需要优选真正具有转型价值的公司。

证券行业:从券商到投资银行的质变

2014年以来,加杠杆持续使得券商逐渐回归投资银行本质。目前,券商行业杠杆率从已1.3倍提升至2.6倍,杠杆率上限6倍(有望提高至11倍),国外投行均在10倍以上。

随着类贷款规模的提升,衍生产品发展带来做市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净资本规则进一步放松,更多融资方式的放开,券商加杠杆过程将会持续。

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融资体系,间接融资占社会总融资额的75%以上。银行总资产为170万亿元,而券商行业总资产不到3万亿元。随着降低市场融资成本的要求,直接融资占比将逐步提升,带动券商大投行业务的发展。由此,券商核心竞争力的变化将由渠道向人才转移。

随着营业部设立的放开以及互联网带来的影响,券商原来的渠道为王的行业格局被打破;券商的核心竞争优势向人才转移。具有良好激励机制的公司将能吸引更好的管理团队和业务团队。

因此,积极看好证券行业将发生质的变化:1.行业加杠杆持续,从通道提供商向资本服务商转型;2.金融体系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移带动大投行业务的发展。

保险行业:确定性最强的子行业

保险行业两大催化剂推动板块上涨,一是政策催化:保险交易所、个税递延养老保险2015年或将启动。递延养老试点在全国推广后,预计将为寿险行业带来两位数的保费增速;二是投资催化:股市近期走强,大盘持续回暖。保险作为唯一能加杠杆投资股票的金融机构,在牛市行情下投资收益弹性大。

在资产端,投资渠道放开后保险公司逐渐将部分股权资产及存款的投资比例转移到债权计划、信托计划等高收益新型固收类资产中,预计未来投资收益率继续稳步提升;同时降息将带来债券价格的上升,股市走强均利好保险公司投资端。

在负债端,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竞争力下滑,且投资收益率提升增加保险产品吸引力,资金回流保险助保费进入上升周期,预计2014年的投资表现将使2015年的保费维持高增速。同时4家上市险企普遍重视个险渠道,预计价值增速也将持续改善。

券商的投资价值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证券经纪业务;转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经纪业是券商乃至整个证券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证券经纪业经过近20年的粗放、高速发展,现已步入相对成熟时期。与此同时,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形成于长期政府政策保护和行业垄断下的我国传统经纪业务的发展也陷入了困境,转型已是当务之急,经纪业务转型后业务如何开展也就成为摆在我国券商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证券经纪业务转型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不足。(1)依靠政策生存,自生能力弱。我国券商目前从事的经纪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买卖通道而进行的低层次的买卖业务,这种通道是政府给予的一种垄断资源,券商借此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一旦这种垄断被打破,券商的生存就成问题,其自生能力较弱。(2)服务项目单一,缺乏竞争力。目前,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以交易通道为基础的场地服务,而投资顾问等属于综合理财服务的多种项目尚未有效开展起来。券商的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单一,缺乏经营特色和核心竞争力。(3)粗放式经营,成本高。在过去的高佣金政策和行业壁垒的保护下,券商只要能够开设证券买卖的证券营业部,就能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券商增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手段就是靠广设营业网点。随着营业网点的越来越多,经营成本也水涨船高。(4)消极经营模式,风险大。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与市场的兴衰息息相关,而受市场影响比较小的投资顾问等业务基本没有开展,或其所占份额很小,这样,券商只能被动地受制于市场,其盈利完全取决于市场行情的好坏,经营风险较大。

(二)外部环境变化。(1)市场化。主要表现在券商逐步褪去垄断色彩,市场准入由配额制向核准制过渡,券商的数量不断增加。2002年浮动佣金政策的正式实施,推进了将证券行业推入社会一般竞争行业的进程,对券商的生存产生了严峻影响。(2)国际化。我国证券行业全球化竞争的序幕随着中国加正式入WTO而拉开,内资券商一统天下的格局已成为历史。由于国内券商与外资券商相比还存在着诸多差距,国内券商所承担的来自于国际竞争的压力愈发沉重。(3)微利化。微利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证券行业的暴力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证券经纪业务作为我国券商的主要业务及核心收入来源,“微利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券商的经营步履维艰,发展陷入困境。(4)混业经营化趋势不断加强。混业经营的趋势已十分明显,券商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独占性和主导权收到挑战。主要表现在银行中间业务对证券经纪业务的渗透,如目前一些兼具银行、证券业务的金融集团旗下的商业银行正在迅速扩张证券业务。(5)客户需求多元化。随着投资者收入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及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增加、市场情况的变化,投资者的需求也随之变化,不仅只对证券交易的需求,还有获得咨询服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户需求的变化使得传统经纪业务的单一通道模式受到了巨大挑战。

二、证券经纪业务转型背景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

(一)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二)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意义。(1)有利于券商转变盈利模式。传统经纪业务模式下,我国券商主要依靠向客户提供实现交易所所需的交易通道和硬件设备获得固定的交易手续费收入,随着该种模式自身不足的显现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券商经纪业务整体陷入困境,券商盈利模式转型迫在眉睫。目前,各家券商都尝试着转型,但由于缺乏提供增值服务的收费依据,转型困难重重。《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券商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提供了可能,《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应当包括“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解除协议前提供的服务,可以向客户收取适当的劳务报酬”。这意味着原本只能通过收取佣金实现价值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将获得独立收费渠道。这从法律上承认了增值服务费。(2)有利于提供差异化的服务。目前,大部分券商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投资提供交易通道,不注重业务创新与服务内容的提升,属于粗放式经营。现在,虽然这种情况有一定改善,但仍然面临服务同质化的窘境,难以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于差异化的综合的需求。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即是站在客户的角度,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考虑客户的风险偏好,结合市场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3)有利于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保护投资者权益。传统证券经纪业务模式下,其用人标准主要是看否能拉到客户,而对服务客户的能力要求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出台表明,未来券商之间的竞争不再是营销队伍的竞争,而是对有一定工作经验,同时对营销与专业服务有一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的竞争,这给证券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促使其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目前,券商提供的仅仅是交易通道,没有提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帮助投资者获取最大收益。相比较而言,投资顾问业务通过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专业性的指导,对投资者的帮助可能更大,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证券投资顾问提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投资决策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个人向客户收取费用等等,所有这些,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发利益。

(三)国内外投资顾问业务的探索与实践。(1)国外。《暂行办法》颁布前,投资顾问普遍被看成是Financial Consultant (FC,即理财顾问),FC 最初由美国美林证券创设。美林FC 的市场定位更多地承担了“市场营销”的角色,其作为“理财顾问”的功能,更多的是依靠美林TGA信息平台来完成,这与《暂行办法》的投资顾问定位有些区别。尽管如此,美林证券FC 制度的成功经验是应该学习的,主要表现在:坚持“客户利益永远至上”的服务理念; FC 主要以服务留住客户;制定系统的制度,不断优化FC 队伍;设立专职研究部门,为FC 的对外服务提供便利;以TGA 信息平台作为技术支撑和保障。(2)国内。大鹏证券是国内探索投资顾问业务的最早践行者。为了探索券商经纪业务长期有效盈利模式,大鹏证券曾多次组团到美国美林证券参观考察,并在2000年开始提出赢利模式转型,2001年初步尝试

FC 制,2003年全面推进FC,取得了一定效果。后因市场低迷,公司整体业务特别是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失误,公司负债累累,

2005年1月,证监会宣布关闭。大鹏证券在具体做法上有重要的教训值得吸取,即过度关注模式本身而忽略了客户对象。

大鹏证券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各家券商如平安证券等都在客户经理和证券经纪人上作了种种尝试,也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更多的采用证券经纪人的人海战术。随着佣金的一降再降,这些业务也遇到瓶颈,转型势在必行。

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在中期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未来经纪业务的重点工作,是围绕打造“FC” ( 投资顾问) 团队,提升咨询服务质量。国泰君安、东海证券等券商均在加紧建设投资顾问团队。

(四)券商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措施。(1)转变观念,实现经纪业务转型。事实证明,券商传统的通道和硬件设备服务的盈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了,券商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相对单一的服务模式,实现经纪业务的战略转型。1)服务模式方面:以交易通道、场所、设备等硬件服务为主到以投资顾问等投资咨询增值服务为主;以满足客户实现交易基本需求到满足客户实现资产增值的最终需求;由单一的价格竞争到差异化的服务竞争。2)成本模式方面:以粗放式管理到集约化管理;以资金主要投向网点的数量扩张、网点的硬件配置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后来居上到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营销、研究、咨询和信息技术。3)收入模式方面:以证券交易佣金收入到证券交易佣金加增值服务费作为收入来源;以资产规模、交易量定价到占用的资源、享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实现的投资收益来定价。(2)组建、培养队伍,发展投资顾问业务。打造投资顾问团队已在业界形成共识。但在投资顾问业务兴起的大背景下,巨大的投资顾问缺口已成为券商实现这一战略的主要障碍。根据资料显示,目前成熟的投资顾问不到10000 名,组建、培养证券投资顾问已成为券商的当务之急。在组建队伍方面,券商除了采取对外招聘方式外,应主要对现有人员进行细化,重新换岗定职,重构经纪业务的绩效激励体系,重新划分不同职位的贡献度,并对每家营业部的客户数量、资产规模限定相应的岗位,进而组建投资顾问队伍。(3) 关注客户需求,分类管理客户。毋容置疑,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是未来券商客户服务的发展趋势。券商现在大多推行客户分类分级管理,主要从客户价值入手,以客户的佣金贡献度、交易活跃度、开户时间长短等一系列指标来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然后通过这些分级分类再给客户配上相应的服务等级,这种思维存在着诸多蔽端,如难以衡量客户终身价值、主观因素太多、与投资者的喜好无法匹配等。因此,以客户为中心,关注客户的需求,分类管理客户是证券投资顾问的工作重点,除关注客户价值外,更关注客户的需求,实现保持存量、开发增量市场,快速发展新业务、提升佣金量,降低营销成本、提升客户体验、实现个性化营销,实现流失预警、加强客户维挽等效果。(4)重视基础工作,提供资源及平台支持。目前,中国券商的数据来源、咨询报告还主要依赖于第三方公司,在基础工作上尚缺乏研究积累。因此,中国券商需要做好这些基础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提供资源支持,主要包括:加强研究团队建设和研究成果开发,为投资顾问、客户提供分析库;积累、研究投资案例;建立操作工具和行业模板,提升诊断与咨询服务的效率、准确性等。

平台支持方面,券商可以通过整合技术、资讯、制度等各种要素,构筑一个高效的客户服务平台,实现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总之,券商必须抓住机遇,积极探索投资顾问业务的实施办法,转变观念,发展壮大投资顾问团队,实现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由佣金龙头向多元盈利模式转变,实现经纪业务盈利模式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沈军.我国证券经纪业的机构性缺陷、成因及其矫治策略.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3,01.

[2] 谭水梅.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转型及发展方向的探讨.科技资讯,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