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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1篇

随着我国的养老模式仍然延续着家庭为主的传统机制,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政策变化也开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风险管理层面进行分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我国学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研究显示出了明显的多样化趋势,一部分人认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对象应当是政府、集体以及个人,此外也应当根据实际地区情况发挥政府擅长的引导作用,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应当在全国范围之内都推行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对象设为国家财政为主,社会群体为辅,全面提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水平。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发展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过程提高了难度,有学者认为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体系才是实现政府与民众共同对此进行管理的最佳方案,还有学者认为社会养老基金保值性的确立,才能维持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势头。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过程中有着很多的弊端和风险,因此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管理是目前相关部门最需要研究的课题之一。为保障社会养老基金的价值和安全,应当对其发展的渠道进行拓宽,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从定量和定性的角度对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虽然已经有一部分专家和学者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但是其深度和内涵还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实需求,可供相关企业完善体制和健全制度的空间非常大。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筹资环节风险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的筹资环节风险是指在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资本筹集的过程中,由于该项基金制度中的某种缺陷导致了不同参与者会利用自身的利益追求性,做出的可能影响社会养老基金数量和范围行为所造成的风险管理问题。筹资环节的风险管理问题可能会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筹集额度与项目预测额度有很大的出入,也就是说会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能达到持续稳定的供应效果。其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管理问题包括缴费率风险和约束制度不力风险,缴费率风险是根据人口老龄化数据的提高而产生的,由于我国早早的进入到了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很多厂家和企业都要面对大量的养老费用支出,这就产生了财政赤字的情况,政府部门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上承担的风险也在逐年增加。约束制度不力风险是指很多企业都存在着拖欠养老保险缴费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拖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状态下的企业已超过三十万家,累计金额达到了四百亿元左右;而且很多企业都会以降低保障税和缴费基数的手段逃避上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义务,同时目前实行的逆选择制度也会让筹集到的资金出现分散无效的情况,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相关的融资规则,这就会导致社会保险费和企业拖欠的情况频发,产生更多的社会养老保险筹集环节中的管理风险。

(二)管理环节风险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环节风险是由于相关政策的之后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内部欺诈、流程管理失效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系统的失败行为。管理环节过程中的内部欺诈风险是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部门管理人员的利己思想导致的,其手段有、流程混乱以及利用管理制度中的漏洞进行违规操作等,其危害有两点,首先是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侵占,内部的管理人员可能直接将筹集到的资本进行贪污或是其他形式的侵占,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在违规操作的过程中形成资金流失,让受益群体被其个人行为造成大面积的基金损失;其次违规操作会让社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部门的管理人员失去基本的信任。流程混乱的风险主要是由基金管理部门或是其负责人的行为引发的,利用了基金管理流程中的漏洞对社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基金管理单位的信任度降低。信息系统的操作失败是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在设计时的漏洞所引起的,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都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持才能进行,因此一旦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导致社会保险业务的中断或失败,甚至会造成基金数据的丢失,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部门的声誉和口碑。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应对的策略分析

(一)宏观角度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策略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得知,任何时期下的社会保障制度都需要从时展的角度进行改革和优化,否则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建立与其社会属性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时,很多国家在运行的过程中都很少能对其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动态性优化,可以为构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制度奠定基础,还能对传统制度下所形成的一成不变心理进行破除,完善以及修正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中出现的僵化模式,让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的基金保障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来维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健康及稳定。根据对我国目前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若是要构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制度,就必须形成相关的风险防范社会系统工程。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的环境和风险因素密切关注,并根据其发展和演变的情态制定具有指向性的政策;其次,在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先进性的同时,要对其相关的法制系统、监督系统以及管理系统进行发展,让三者形成互相制约和影响的关系,不仅可以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形成内在免疫力,而且可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做出贡献;最后,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制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制度中的风险必然会存在,没有监控部门的管理和限制肯定会出现更加致命的损失和问题,因此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人员需要对风险的防治和管理工作有着正确的态度,采取有效且严格的手段对可能出现的社会保障基金贪污、挪用以及浪费情况进行监控。

(二)微观角度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策略分析

从微观角度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策略分析,需要从扩大保险筹资渠道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体系的方式来完成,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的拓宽需要对其性质和对象进行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很明显的社会性,也就是说其筹资的渠道和对象也应当是具有社会性质的全体人群。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体系的角度应当从养老基金的支柱体系开始着手,国家基本养老基金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一大支柱,其收入和受益的水平均有政府决定,而审查工作的开展则是由对应的财政部门负责,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养老金预算报告的提交质量来提高财政部门对养老基金的管理水平。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第二基本支柱,是指企业在国家的指导下为员工提供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险计划,该制度进行年金方向的改革,可以为降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代率和相关的财政风险有积极作用。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第三个支柱,是指个人行为对养老保险收入的改变,该行为并没有被政府或是企业强制管制,属于自愿。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针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领域的政策,因此需要相关部门提高对该领域的发展意识,让群众了解到使用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对自己的影响和作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尝试和鼓励开设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情况进行缓解。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对管理环节中出现的风险进行优化和处理。首先,解决空账的问题要从新旧制度的给付责任做起,也就是说要让每一个新加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新人按照最新的规章制度完善个人账户,避免形成旧制度影响下的资金缺口扩大,以制度运行中间阶段的投保人为统账结合制度落实的时间分界处,将之后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人都使用最新的管理制度,之前的参保人则使用原来的旧制度。为了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分权制衡和加强监管的行为,避免出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把使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权利分权为中央和地方,中央负责基金整体账户社会部分的分权,地方负责基金账户剩余资金个人的分权,以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落实质量,降低出现挪用和浪费风险的机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和给付都应当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因此要对相关的融资制度和给付标准进行优化和开放,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基金流通的风险降低,是应对我国目前严重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方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可以为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因此需要相关部门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和行为上的优化,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石斌.运行风险管理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的问题和策略[J].时代金融,2015,(33):294-295

[2]武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2,(03):57-60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2篇

Abstract: PPP is widely used in the field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 Using PPP to develop endowment real estate can effectively reduce financing risk, and realize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By establishing a game model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 we candetermine the risk ratio. Theconclusion is that the higher risk-return we expect, the greater proportion of risk we take.

关键词:PPP模式;养老地产;融资风险分担;博弈模型

Key words: PPP;endowment real estate;financing risk share;gametheory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0-0031-02

0 引言

我国是一个人口老龄化相当严重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在2015年底已达22200万人,占人口总数16.1%,相较于2014年底,增长了4.5%。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增加了社会养老负担,增大了养老服务、医疗建设等国家养老开支;另一方面,老年群体规模的扩大,使得社会对养老机构、养老设施的需求也在变大,养老地产的出现,既能满足老年人需求、缓解国家养老压力,同时给投资者带来新的商机。

养老地产作为一种将养老、商业、医疗、护理等多种要素有机结合的新型地产,除了具有传统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特点外,还面临政策不确定性风险、投融资模式不完善、市场不够成熟以及租售经营模式不固定等因素[1],开发养老地产伴随着高风险。政府的参与,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因此,利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是十分有利的。

1 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近年来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其中2015年2月出台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建养老产业。PPP模式作为一种公私合作模式,鼓励民营企业与政府公共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中应用广泛。PPP项目能够有效缓解投资各方资金压力,分担风险,实现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双方互赢。

我国养老地产起步晚,发展不成熟,仍处于摸索阶段。目前试水的养老地产盈利模式也不固定,现今研究最多的养老地产盈利模式主要有“长期持有”、“出售”和“出售与持有相结合”以及 “ 持有+ 销售” 模式[2],因此,开发养老地产没有固定模式照搬照抄,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更多,而融资是制约养老地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养老地产的特殊性质使得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难以回收成本。因此,运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需要特别重视风险的分担。

2 融资风险的分担

结合国内外PPP项目案例,以及养老地产开发融资风险研究资料,可以将养老地产PPP项目融资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大类。内部风险一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决策管理所导致,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外部风险主要受外界因素影响,包括政策风险、金融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具体分类如下。

内部风险:①信用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②经营风险,一般包括决策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外部风险:①政策风险,一般包括法律政策变更风险、税收风险等;②金融风险,一般包括通货膨胀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③不可抗力风险,指无法预料的风险,一般包括地震、火灾、洪水等风险。

养老地产PPP项目的参建主体较多,可以概括分为两大类: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双方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利益。许多学者都对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做过研究,认为风险分担最理想的效果是由对风险最可控的一方承担风险,并且承担方所付出的成本最低。但在现实情况下,这两个条件往往不能同时满足。养老地产PPP项目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对于投资者而言,不同风险偏好会影响其投资决策行为[3],某些风险因素往往是由参建方共同承担。博弈论能够确定养老地产PPP项目参建方分担的风险比例,对投资者项目决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3 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博弈分析

3.1 模型假设

在实际项目中,风险如何分担以及分担的比例主要靠各投资方通过谈判来决定。我们可以把项目利益相关者简单的划分为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两方,运用Rubinstein轮流出价模型进行博弈分析[4],确定项目风险分担比例。分别用P、Q表示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因为时间是有价值的,因此用δi表示贴现因子(i=P,Q),且δi∈(0,1]。私营企业与政府公共部门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分别用x和1-x来表示。

3.2 Rubinstein博弈模型建立

在Rubinstein轮流出价模型中,假设P先出价x1,Q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如果Q接受,则博弈结束,按照P的方案来分配项目风险,即P承担风险比例为1-x1,Q承担风险比例为x1;如果Q拒绝,则进行下一轮博弈,Q可提出新报价x2,同样P可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P接受,则博弈结束,按照Q的方案来分配项目风险,即Q承担风险比例为δPx2,P承担风险比例为δQ(1-x2);如果P拒绝报价,轮流出价过程将继续进行下去,直至一方报价被另一方接受,如图1所示。

3.3 模型求解

Rubinstein证明了在无限期轮流出价博弈中,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唯一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 (公式(1))和 (公式(2))[5]。政府公共部门选择的博弈均衡战略为在t=1,3,5…时,出价 ,在t=2,4,6…时,对于大于等于 的报价接受,其他拒绝;而私营机构选择的博弈均衡战略为在t=1,3,5…时,对于大于等于 的报价接受,其他拒绝,在t=2,4,6…时,出价 。

假设贴现因子为 (i=P,Q)(公式(3)),Ri为养老地产项目风险收益率,将公式(3)代入公式(1)和公式(2),则政府公共部门承担的风险比例为 ,私营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为 。至此,谈判结束,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也已确定。

3.4 案例分析

政府与私营机构共同开发某养老地产项目,采用谈判方式轮流出价。假设政府部门预计风险收益率为10%,私营企业预计风险收益率为30%,由政府部门首先出价,双方谈判直至达成协议为止。

由上述计算可知,对风险收益期望越高,其承担的风险比例也越大。

4 结语

养老地产项目开发具有高风险,利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项目,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建立轮流出价模型,对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之间进行博弈分析,确定双方承担风险比例,对投资者投资养老地产项目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成良剑.养老地产的全面风险管理研究[D].山东:青岛理工大学,2014.

[2]吴新坚.养老地产商业模式探讨[J].城市开发,2011(12):14-15.

[3]杨敏利,党兴华,涂宴卿.基于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的风险投资决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8):194-196.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延税型养老保险 税收优惠政策 收益性 经济性

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又可称为个人年金,主要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根据政府对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时点(缴费阶段、取得年金投资收益阶段以及养老金领取阶段)的不同,以E(exempt)和T(tax)表示在这三个时点的征税情况,主要可分为EET、ETT、TEE和TTE等四种模式,国际上通行采用EET模式,即在养老保险金计划的缴费和获取投资收益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

一、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延税型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每年给予公民一个额度,公民在额度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使用的资金,可以暂时不交个人所得税,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按照每月领取的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际上是EET模式的税优政策,由于这相当于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点由缴费阶段延后至养老金的领取阶段,故称为延税型养老保险。

二、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对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基本养老保险,对企业年金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政策较少。我国税法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却未进行明确规定。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非强制性,个人为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的缴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这削弱了个人参与补充养老保障的积极性。税优激励政策的缺位已成为制约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税惠政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收益分析

第一,政府收益分析。在未采取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虽然政府通过在缴费阶段的征税会增加当前收入,但会抑制公众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热情。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政府在以后阶段的收入会因税基缩小不断下降。而采取税前列支,延期征税的税优模式,虽然会减少当期税收收入,但是通过税收激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数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增加,会增加一部分营业税及附加,增加当期税收收入,而且从长期来看,这种当期税收损失还可以弥补政府由于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后所减少的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可以解决长远的国民养老财政负担,对国家未来的财政收入有递增效应。综上所述,政府实施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损失是微弱的,与此同时它却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的外部效应,这些外部效应所带来的收益甚至有可能超过损失。

第二,保险公司收益分析。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将促进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在人们对税收更加关注的今天,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可以调动人们投保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使保险经营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进一步分散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是长期险种,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为保险投资奠定基础,通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稳定保险经营,最终促进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将工作期间收入高时的应纳所得税部分递延到退休后缴纳、降低工作期间的边际税率,能够有效地刺激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使一部分养老性质的储蓄转化为商业养老保险,提高人民自我保障水平,减轻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无论是从个人、政府还是保险公司的角度来分析,都是有利的。

第三,个人收益分析。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就是延期支付个人所得税。在对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税制的情况下,通常个人工作期间收入会高于退休收入,如果其用部分收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很明显会降低工作期间的应税收入,当其退休后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时,个人收入通常低于工作期间的收入水平,会在较低的税率下纳税,从而也可以减少纳税额。在不考虑税收限额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人从税优政策中的获利越大,延税政策的效果也就越明显。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购买保险能使高收入人群的税前收入减少,免于较高额的税率,并且就购买相同金额的保险来说,高收入人群所延缴的税额比低收入人群多,其避税的需求更大,因此,税优政策的实施对于高收入人群的激励较低收入人群大,即高收入人群对延税型养老保险的需求会比低收入人群更大。

四、我国推行延税型养老保险应考虑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公平性分析。个人延税型年金保险试点虽然能推进年金市场发展,但推出后不可避免的影响是,高收入者可能从这一险种找到一条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个人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种累退税,它对中高收入者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主要被那些收入水平处于中上阶层的人所享有,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做法会加大贫富差距,损害低收入者的利益。同时,由于中高收入者本来面对的是较高的税率,对他们的税收优惠会使政府财政收入损失较大。因此,这就涉及到对延税优惠高薪雇员的限制问题,国家必须对延迟缴税的工资规定一定的限额,以避免有失公平。反过来看,该限额的多少又将对延税型养老保险的需求产生一定影响,限额偏低将抑制该保险的需求。另外,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可增强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还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筹集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此外,还能发挥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遗产与赠予税等财富调节的作用。

第二,效率性分析。商业养老保险可视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替代产品。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很小,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都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在原有的现收现付体制下,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曾高达80%以上,2005年养老金新政公布的目标替代率为59.2%,均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替代率,所以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性,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足以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而缺乏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动力。另外,与高替代率相对应的是较高的缴费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负担,使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下降,也将降低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我国在制定个人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能与基本养老金的税收政策脱节,在税收待遇上不应有很大的区别。既不宜过分强调给予个人年金优惠税收政策,使部分个人利用延税型年金计划来进行避税,导致职工收人分配的不公;也不宜过分依赖于基本养老金,忽视个人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作用,阻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正常、健康的发展。延税型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本着与基本养老金制度相协调的原则,减轻国家在老龄化问题上所承受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政府在制定财税政策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尽量使其实现“政策中性”。

第三,政府的相机抉择。政府在制定递延纳税政策时,既要考虑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个人为将来的退休收入进行累积,以减少他们对社会基本养老制度的依赖,同时又不能不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应该相机抉择,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当经济增长相对较快、财政收支能力预期比较乐观的时候,可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当经济增长较缓、政府支出压力较大时,则可以削减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消费者的意识水平分析。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意识是延税型养老保险成功推行的前提。需求的实现,除了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以外,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成员对待老年风险的态度及其风险保障意识。当前,社会公众自我保障意识不强,迫切需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公民的风险保障意识,税收优惠也是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五,监管问题分析。税收政策和税收漏洞就像一对孪生姊妹,它们往往相伴而来。在西方国家,人们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形象地比喻成“避税所”,在考虑财政收支的情况后,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必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但是也不乏有人为追求利益,而利用此渠道逃税漏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行都得益于严格的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税延型养老保单的认定、提前领取的惩罚等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否则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还可能沦为部分违法者洗钱的工具。

五、结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延税型养老保险进行分析,通过对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个人三方主体收益的分析,分析延税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并提出我国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

(作者单位: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管理科学系)

【参考文献】

1、钟子埙.企业年金税收的经济学分析[D].北京大学,2004.

2、林羿.美国的私有退休金体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彭雪梅.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4.

4、卫力.基于税收优惠激励视角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7(8).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院;投资风险;控制。

园林式养老院投资就是向园林式养老院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达到资金收益以及服务社会的目的。园林式养老院的投资属于房地产与商业经营相融合的一种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方式的周期长、资金量大同时还具有社会公益性。

一、园林式养老院投资风险的主要特征。

(1)园林式养老院的投资短期风险高。园林式养老院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它的效益回收慢、投资成本高,很难对短期内的市场需求做出调整,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升高的今天,对于园林式养老院的长期投资一定会取得不错收益。(2)地价对园林式养老院投资的影响。由于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同时我国的土地供求关系具有地域性分布的特点。

与此同时,低价还会受到政府土地经济政策的影响。

首先,我国区域地价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分布形式。但是,即使在同一地区,地价水平也是有高有低,城市级别不同,低价也会有所不同,同一城市内的不同区域也会有不同的低价,因此园林式养老院的投资兴建就要充分考虑建设的地区的低价以及需求等问题。

其次,我国城市地价以及养老需求具有集聚分布的特点。

大中城市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于养老需求量较大,地价也会比较高,因此投资风险大,但收益更高;而人口稀疏的地区地价较低,投资风险也就会相对较小,但是收益会比较差。

(3)园林式养老院的投资风险具有多样性。

因为园林式养老院具有投资与消费的二元属性,使园林式养老院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要多于其他投资方式。

宏观经济政策、微观消费模式、人口的不断增长、养老需求的多元化发展等,都会影响到养老院行业的发展。

通常,园林式养老院投资风险涉及消费风险、还贷风险等。

一是消费风险。

消费风险主要是指园林式养老院的投资额度较大,因此对于消费者的收费也会较高,而目前养老院的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有限,很多社会行业的退休金不高,因此可能导致园林式养老院入住人数较少,很难收回投资。由于国家的相关养老政策在不断变化,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也在不断变化,同时家庭结构,社会习俗,人的观念等都会影响到老人们的消费观和养老观。

二是还贷风险。

园林式养老院的资金投资量较大,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借款或贷款等,因此,投资变现对于投资者来说也就十分必要了。园林式养老院投资的变现能力差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开发周期长,不可能在开发过程中就让老人们入住收益。第二,园林式养老院竣工后,市场宣传,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等也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园林式养老院投资风险的控制方式。

(1)选择最佳投资区位。通常来讲,市场对于某些东西的需求可以分为有效需求和潜在需求,其中潜在需求是一种思想上的需求,但可能的需求会受到思想挂念或者是消费能力的影响;有效需求则是在消费能力和思想观念上都能满足消费消费需要的需求。在分析园林式养老院的消费需求时,要将两种需求都要予以考虑。园林式养老院投资者只有充分分析市场的需求情况,以需求为根本投资依据,选择能满足投资收益的最佳投资区位,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区位选择有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区位选择是指选取具体的地区、城市;微观区位选择是指选取具体的街区、地点。首先,宏观区位的选择。宏观区位的选择要全面调研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需求情况。而一个城市的对于园林式养老院的需求如何,主要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情况;二是当地养老院行业的发展情况,是否存在供大于求的情况,或者是不能满足具体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其次,微观区位的选择。选择城市内的具体投资区位,对园林式养老院投资项目的确定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微观区位的选择应本着一个基本原则:一是要选择地价相对经济,地皮面积较大适合园林建设,但又不能离市区过去偏远。

(2)投资组合策略。

园林式养老院的投资组合策略是投资者根据投资的风险程度和获利能力,分阶段的对园林式养老院进行投资,争取让完成阶段的项目可以投入使用,并收取相应的收益,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借款风险和还贷风险。

参 考 文 献。

[1]邬沧萍。健康老龄化的科学含义和社会意义[M].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2]李启明,申立银。风险管理中的风险效应———行为决策模型及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1(10)。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风险控制

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和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十二五”期间,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病残化与空巢化加速发展的形势对我国社会养老体系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比之下,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供给却相对短缺,发展滞后。这其中,养老机构意外事故风险愈发成为阻碍养老服务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类机构内老年人意外伤害事件发生频率较高,伤害程度往往较为严重,由此,给养老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使其盈利能力大受影响。

近年来,与养老机构内意外事故相关的研究逐步发展起来,涉及到医学、法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研究内容包括应对机制研究、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风险因素分析等。

关于养老机构运行风险问题,章晓懿、刘永胜(2012)[1]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框架,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与影响因素,并提出建立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针对养老机构意外事件的应对机制,马凤领、邹华(2014)[2]着眼于养老机构意外事件的演化机理,把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应对机制的重要部分,其推广需要实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紧密结合。

责任保险是养老机构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解决养老服务产业风险问题上将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2014年3月,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发文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但在上海、北京等试点地区,该保险的推广却遭遇了困境。

受制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在国内的覆盖面小、数据经验缺乏,国内相关研究尚未成熟。谢晶雪(2012)[3]基于上海市试点相关数据,对其推广时的阻力进行归纳。张军(2014)的研究类似,但更侧重实践操作层面。Bernadette Wright(2003)着眼于保费过高问题,分析了保费厘定与赔偿标准核定方面存在的问题。Edwards, Douglas J.(2000)围绕美国俄亥俄州的现实案例,对投保选择与保费厘定提出对策建议。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着眼于当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广阶段的运作困境,分析其原因,总结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运作困境具体表现

第一,养老机构难以承受保费负担。目前国内多数民办养老机构尚且保本运营,甚至亏损。而对于公办机构,尤其是对乡镇养老院来说,其主要依赖的县乡财政保障能力较弱,责任险保费加大财政经费压力,削弱了公办机构参保积极性。第二,保险机构盈利困难。由于责任险的公益性,即保费标准低、赔付风险大、缴费时间短三大特点。第三,险种本身存在缺陷。首先,多数保险合同中,高龄、失智失能老人等高风险群体与一般老年人共用同一保费、赔付标准,使得养老机构歧视性拒收问题难以根治。其次,道德风险较大,事故发生率并无降低。最后,缺乏保证赔偿金支付的制度保障。

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运作困境原因分析

(一)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率过高。赔款支出、保费水平与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率成正相关。事故发生率高使保险公司承担巨大赔偿压力,并提高保险费率或承保标准,最后导致养老机构难以承受。目前国内多数试点地区意外事件频发,赔偿率高企。从可预见性与可防范性、经济损失程度和发生频率三个维度,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件分为:高发型事件、高危型事件和普通事件。其中,类似于自杀、猝死等高危型事件,年均发生频率低而稳定,且具有隐蔽性、系统性和继发性,难以预见和防范。而类似走失并找回、脑溢血和车祸等普通事件,发生频率较低且对于养老机构造成损失较小。因此,我们难以通过降低以上两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率来解决责任保险的运作困境。然而,骨折或摔伤等高发型事件,其发生频率高,单个事件造成的损失大于普通事件。此类事件容易预见,可以通过改进硬件设备与服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防范。可见,威胁老年人权益、造成责任保险运作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高危型事件频发,这也是解决困境的突破口。

(二)保险模式混淆、保单设计粗糙。依托保险转嫁养老机构风险的途径,主要分为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然而,目前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险模式混淆不清。从有效转嫁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的角度来看,责任保险的模式具有明显优势。“代位追偿原则”理论上认为老人遭遇事故后,在获得意外保险赔偿金后还会追责养老机构,故意外险不能免除其被二次追责之忧。并且,入住老人的意外伤害风险只是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的一部分,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包含养老机构的第三者责任险。

保单设计的不合理性,也是养老机构责任险运作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保费厘定: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直接影响着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的风险大小,故应当采取差异化的保费标准。而目前国内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不同老年人群体的风险状况不能做到准确评估,差异化保费的核定难以做到公平合理,因此大量出现了“一碗水端平”固定制均一制保费的现象。索赔制度:目前责任险的索赔制度主要分为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 Policies)与索赔发生制(Claims-made Policies)两类,二者各有利弊。1989年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当时美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中,约72%选择事故发生制,剩余28%选择索赔发生制,但由于当时该项保险业务难以盈利,故市场上出现了由索赔发生制替代事故发生制的趋势。而目前,就多地试点结果来看,意外事件的索赔与赔偿金到位情况令人满意,加之该类事件索赔的提出往往比较及时,理论上应该采取保费较低的索赔发生制。然而,我国目前多采用事故发生制,在索赔制度上对保险机构一方不利,易使保险机构难以盈利。免赔额与共付比:免赔额与共付比的设置,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养老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和对小额风险的控制。此外,免赔额的设置减少了保险公司在高发型风险上的赔偿金支出,有利于其扭转亏损,保证其在高危性事件理赔中的资金能力。然而,目前国内试点城市普遍不设置免赔额,成为保险机构赔偿金支出过大的原因之一。同理,设置共付比也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但在国内的保单中同样没有体现。

(三)政府补贴效果不佳。为兼顾养老机构经济承担能力(Affordability)与风险分摊需求(Availability)之间的两难选择,政府应以补贴等形式给予经济支持。然而,目前国内补贴力度总体不足,直接导致两大后果:一,养老机构经济负担过重,保费支付困难;二,保险机构保险费率过低,引起亏损。

但从减轻财政负担、促进责任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各地在发放补贴的做法仍有不妥之处,使本身有限的补贴更加效益低下:比如,目前国内补贴金额存在固定制与比例制两种形式,但二者皆有缺陷。固定制核算简单易行,但没有考虑到保费标准的差异性;比例制则会给政府补贴总支出的控制大大增加了难度。

(四)参保规模过小。根据大数法则,扩大参保规模可以摊薄风险成本,如果一家保险机构的责任保险业务能吸引更多家养老机构参保,可降低其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而降低其估计预计利润率、确定保费水平和赔偿金额的难度,有利于该保险业务的长期运行。目前我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业务刚刚起步,覆盖的地区较少,参与的养老机构占总体比例还不大。亟待全国各地由点及面地推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既能使更多养老机构的长期运营得到保障,入住老人的权益得到维护,也能使保险提供方的这项业务步入正轨。

(五)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认定有失偏颇。目前我国在养老机构意外伤害纠纷的司法处理上,由于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养老机构举证难度较大,加之社会舆论的压力,法院倾向于本着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况且目前国内养老行业管理有待改善,硬件设施的配置难以满足老人需求,服务上存在漏洞和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养老机构方往往难逃其咎。责任认定有失偏颇,导致民事责任的范围往往超过了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与保险机构承担了部分不属于自身的法律责任,不仅加大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险,也加大了保险机构的赔偿压力。

三、对策建议

(一)针对保险机构的对策建议。第一,明确责任保险模式,适当拓宽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明确“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模式作为保险技术的基础,为应对最终认定的民事责任范围超过保险责任的问题,应适当拓宽保险责任。第二,科学厘定保费水平。保险机构应精确厘定保费标准,并按公办与民办、入住率、城市与农村、高龄及失智失能老人数量等指标形成差异化的保费标准体系。此外,还可设置奖惩费率制,控制养老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三,完善保单设计。其一,增设免赔额和共付比标准,剔除难以控制的小额风险,降低养老机构道德风险,倒逼其完善安全管理;其二,采用索赔发生制,在无损养老机构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保费水平;其三,借鉴美国标准化保单的经验,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统一设计标准化保单。第四,扩大参保规模。保险机构应积极扩宽覆盖区域,将更多养老机构纳入。也可以采用类似“团体购买”(Group Purchasing)的形式,组织多家养老机构共同协商,共同办理责任保险,既使养老机构享受优惠,又摊薄了风险成本。第五,建立养老机构责任赔偿基金。参考工伤保险基金的运作,以保费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保证赔偿金的及时支付以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二)针对政府部门的对策建议。第一,采用灵活的补贴形式与标准。首先,根据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收费标准、年事故发生率,以及是否收容“三无”人员或五保户等指标,确定差异化的、浮动的补贴金额;其次,采用奖惩补贴机制,对于由于管理不善事故高发的养老机构减少补贴,反之则给予奖励;最后,平衡省市财政与县乡财政,对于县乡财政紧张的农村地区,上级政府应予以资金支持。第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纠纷裁定机制。该类事件本身争议性较大,追责难度高,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明确养老机构在意外伤害事件中的责任认定,从“近因原则”出发在法律层面上确立“机构与老人共同责任”的原则,使养老机构不必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第三,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严格监督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并推广科学先进的硬件设备与护理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养老机构的赔付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章晓懿,刘永胜.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养老机构运行风险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第6期).

[2]马凤领,邹华.养老机构意外事件的应对机制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4,(第5期).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6篇

(兰州商学院 金融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摘 要:保险公司的介入对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不仅可以为养老社区项目带来大量稳定的资金支持,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拓宽自身资金的投资渠道.本文从宏、微观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发展养老社区的意义,并对泰康人寿正在推行的养老社区建设进行分析,以此提出我国保险公司发展养老社区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 :保险公司;养老社区;投资模式;策略选择

中图分类号:F840;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4-0104-03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社区是以地域为基础的生活共同体.而按照上述解释,我们可以将养老社区定义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基础上,成立的由以养老为目的的一般社区居民(主要包括老年人和服务者)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种社区是一种与普通社区不同的生活方式,具有独特的地域范围、相关利益和归属感.

1 中国保险公司发展养老社区的可行性分析

1.1 我国养老市场卖方市场时代已经来临

1.老龄化形势严峻催生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

2013年,中国老年人人口数量已经突破2亿大关,达到了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事实上,我国自2000年起就己经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老龄化程度逐年加重.伴随着老龄化的逐步深入,我国人口中空巢老人、独居老人以及失能、失智老人占比逐年上升,由此带来的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2.家庭结构的改变增加了对养老社区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养老模式仍然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然而,随着国民工作强度与经济生活水平的改变,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己经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养老需求.

在计划生育政策不断推进的30年中,我国的家庭结构始终维持在小型家庭水平,大部分属于“四二一”结构,即一对夫妇需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孩子.与此同时,主要的工作群体在生存竞争压力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跨地域流动越来越频繁,无法给予父母及时的照料;父母要求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改变,子女在赡养父母方面的时间与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急切需要专业的养老团队给予帮助.

3.通过养老社区项目可以拓宽家庭的自有资产投资渠道

不仅如此,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大部分家庭已经拥有一定资产,大部分家庭希望通过投资减少资产贬值带来的损失,而在我国投资市场不健全、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的现实情况下,将资金应用于一些有长期规划、安全性及流动性较高的项目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社区项目正符合这些要求.

4.养老机构供给不足,养老供需关系失衡严重

在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面前,我们不得不面对我国养老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现实:护理床位,护理人才严重不足,而现有的护理人员也存在着质量上整体素质偏低,专业技术水平不足,服务未形成系统化,无有效监督等亟待解决的问题.2012年底,我国养老机构达到约4万家,但仍旧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可见,仅靠现有的养老机构,根本无法承担起解决中国养老问题的重任.

1.2 从保险公司自身的角度需要发展养老社区业务

1.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发展养老社区得到改善

我国养老社区的发展前景极其广阔,但资金缺口严重,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投入,无法快速展开业务;反观保险公司,我国绝大部分寿险公司却面临着大量的寿险资金无法得到有效使用的窘境.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都集中于银行存款、债券和股票.到2011年底,保险资金可使用余额55192亿,其中银行存款17692亿、债券25916亿、证券基金2909亿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资金投资结构略显单一.2012年,保险行业实现投资收益2085亿元,投资收益率仅为3.39%,为近年来的低点.

由于我国保险法的约束,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会受到很多限制,而可以予以投资的项目无不面临投资结构单一、投资收益率低以及风险大、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问题.选择养老社区,既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寿险管理经验支持养老市场,同时也拓展了寿险产业链,对改善我国养老产业窘境、缓解国家养老压力有相当大的帮助.

2.保险资金能够与养老社区有效契合

保险公司投资最注重的是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因为保险公司只有选择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才能有效抵御经济周期和寿险理赔需求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养老社区的回收期长,与保险公司可运用的中长期资金具有良好的匹配性.养老社区投资回收期可长达10-15年且初期投资规模巨大,对经济实力与资金规模要求严格.据统计,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可用资金为6.85万亿元,而寿险资金占比达到80%,且寿险资金中约一半是20年以上的长期资金,完全可以达到养老社区的投资要求.

3.养老产业能与保险公司主营业务互动

在发展养老社区方面,保险公司具有天然优势:首先,寿险公司的相关产品很多是以长期护理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主的,而这些产品的需求者正是老年人,通过这种客户优势,保险公司可以借助自身知名品牌形象迅速打开养老社区市场,成为该行业的领军者.其次,在吸引众多客户的同时,保险公司也会产生巨大的规模经济.保险公司通过发展养老产业,丰富了寿险产品种类,不断延伸相关产业链,可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服务、健康管理、金融理财增值服务,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增加了客户忠诚度,最终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来锁定住户,而未来养老以及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也都会引导商业养老进入社会养老领域,并且给予的支持力度还将提升.再次,保险公司在客户管理,尤其是全产业链条塑造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在产品定价方面具有数据处理和综合考察的能力,这是其他产业无法比拟的.

4.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服务

2012年7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规定了保险金投资养老地产问题.2013年9月底,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将实施大类比例监管,而减少了针对具体的投资品种设置投资比例限制.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业界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养老产业得到明确的政策支持,作为保险、地产两大行业的结合,养老地产领域已被多家保险公司盯牢.

2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案例研究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目前共有七家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从2010年以来,,国寿、平安、新华、泰康、太保和太平均有大手笔投入,总投资额在1000亿人民币左右.

从投资规模来说,中国平安保险投入270亿人民币,合众人寿紧追其后约为200亿人民币,中国人寿和泰康人寿的投资额分别为100亿和90亿人民币.新华保险以及中国太平的投资较少,大约为20亿人民币;而中国人保目前仅有投资计划,还没有实际的养老社区建成.

现以泰康人寿养老社区为例,对我国的保险公司养老社区业务进行分析.2009年泰康人寿旗下养老社区投资与运营机构成立.2010年6月“泰康养老股权投资计划”获保监会批准试点,泰康人寿购置北京昌平土地2000亩规划建设高级养老社区,项目于2012年6月动工,一期投入约40亿元.

2.1 功能板块

泰康人寿根据科学设计,以不同老人不同的自理能力划分,在泰康之家为老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2.2 运营管理

由泰康之家成立管理公司,采用押金+月服务费收费模式,并聘请专业团队进行专业管理.为老人提供细致周到的一站式管理服务,不论在哪里,只要购买产品,即可入住泰康的任意一家养老社区,称为候鸟式养老模式.

2.3 商业模式

采用“直接入住+保险产品挂钩”的形式,对于那些保守、无风险意识的客户,这种形式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也可选择“自选计划”增加资金运用自主性,但要承担养老金没有保底保障的风险,对于风险偏好较强的客户来说,“自选计划”更加合适.

综上所述,泰康人寿养老项目拥有以下几点优势:(1)投资方式自由组合,覆盖全面且灵活多样.(2)结合生存保险方式,按月给付养老金,降低了长寿带来的各种风险.(3)被保险人可以安逸的通过委托保险公司进行资产投资,轻松获得资金回报.(4)养老计划设计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通过对养老市场详细的调研基础上,设计出有针对性的优秀产品.

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这种模式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现有产品不适合即期养老客户.保险公司不可能放弃如此巨大的即期市场,所以应该继续完善产品,为现在的老人提供适合的产品.

3 我国保险公司发展养老社区所面临的问题与策略选择

3.1 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1.营利性养老地产的政策导向模糊

保险公司进入养老产业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但是由于存在资质的制约,保险公司开发养老社区存在很大的困难.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刚刚出台,还没有来得及细化,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阻碍重重.尽管相关政策已经出台,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表示会大力支持保险公司涉及养老产业,但这些支持都处在起步阶段.

2.面临专业化管理难题

养老社区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养老方式,相关研究与著作鲜见于市,所以在大力发展该产业的同时,也必然面临相关专业人才匮乏的局面.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重,养老产业卖方市场加剧,急需相关专业护理人才.日益壮大的养老需求与相关人才物质匮乏的矛盾,成为保险公司在发展养老社区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3.2 保险公司发展养老社区的策略选择

1.全力争取政府政策支持

首先,建议国家尽快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以政策指引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服务.其次,在土地出让和建设以及城市规划方面,可以针对养老产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再次,加快推广“以房养老”等相关试验模式,以此方式向即期养老人群提供大量闲置资金,为其购买保险产品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可以效仿美国,开发REITs模式,完成该模式政策资金落实.

2.关注中高端需求注重产品服务创新

现阶段,我国的养老需求已经发生改变,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收入较高或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群对于服务养老、专业养老的接受程度与需求远远大于低端水平人群,对于中低端收入人群的养老服务,建议仍旧以政府主导为主,社会扶持为辅的方式,保障其基本养老,而在我国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明显无法满足居民们日益提升的物质精神需求,建议保险公司可从中高端需求客户人群入手,待其盈利模式明晰,再继续拓展市场.

高端养老人群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社区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完善服务的同时,要更加细致周到人性化:一是配置完善优质的基础设施,住房、绿化、医疗都要达到优质水平;二是设置专门的生活区,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三是组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人性化服务;四是提升社区科技含量,借助先进技术使入住老人得到及时的无微不至的照顾与保护.

3.创新产品销售与养老社区挂钩保险产品“预销售”

建议保险公司采用预销售的方式,不必等到房屋建成,配套设施都齐全时才开始销售产品,例如泰康人寿与合众人寿就已经开始销售在建设中的部分养老社区,用以缓解回报周期过长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保险公司也可借鉴国际经验,学习日、美等以租赁形式为主的养老社区经营方式.

4.增加专业机构设置,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创建专业业务团队,分部门分职责对养老社区进行管理,例如配置专业的医疗团队,护理团队,也可以采用范围经济方式,投资专业的护理培训学校,使大量的护理人才可以在校内就业,将实践与学习结合起来,不仅解决了人才不足问题,也加快了就业速度,为我国就业市场解决了一大难题.由保险公司进行总体调度与规划,而具体的细节服务可以做到责任到人,以减少社区管理上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养老社区也得以快速成长,减少投资回报期过长带来的风险.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应该注重人才储备,着力培养物业、投资、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人才,以解决现有人员不足问题.如此这样,保险公司才能有序的可持续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为老人提供切实完善的晚年养老生活服务,为我们的父母营造更幸福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鞠秋锦,邓卫华.浅析中国的居家养老[J].热点透视,2004(12).

(2)王海燕.发展城市社区养老应对人口老龄化[J].理论学刊,2006(03).

(3)张晓华.我国养老社区软环境建设的内涵和模式[J].中外企业家,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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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成玉.老年住宅开发模式分析[J].住宅科技,2009(02).

(6)牛建宏.20万亿市场规模呼唤加快政策扶持[N].人民政协报,2011-09-20.

(7)吴玉韶.老年产业发展需求与高素质人才培养[J].观察与思考,2010(8).

(8)胡晓平.社区养老:我国养老服务的新模式[J].铜陵学院学报,2010(03).

(9)孙洁.促进保险资金带动养老地产规范持久发展[J].劳动保障世界,2011(08).

(10)谭显英.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收益与风险[N].中国保险报,2011-06-13.

(11)赵蜻.浅析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实体的可行性[J].上海保险,2011(02).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7篇

关键词:养老社区;保险企业;政策分析

我国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达到近2亿人,老龄化发展迅速。随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以房养老”等概念的提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养老问题又一次成为关注焦点。笔者认为,“以房养老”作为一种产品,提供的只是一种消费模式,而未来的养老产品必将逐步走向多元化、普及化。在我国的大环境中,保险业是养老产业中最具整合能力的运营商,由此,本文将重点研究新政下保险业如何布局养老产业并对此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寿险资金注入养老产业的可行性分析

(一)保险企业注资养老产业的SWOT分析

1.优势(Strength)

(1)融资的优势。寿险基金的快速积累为寿险资金介入养老产业提供了可能。近年来保险业积累了大量的资金,2011 年全年保费收入达到 14339.2 亿元,其中人身险为 9721.4 亿元,增量资金充足。同时,养老社区等养老服务产品的经营需要巨额的启动资金来保证,保险业在融资阶段相对来看压力相对较低,而房地产公司则需承担非常高昂的融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况且,近年来寿险资金实际有效的投资渠道少,投资收益偏低,存在大量闲置的寿险资金,寿险公司可以借此开拓新的投资渠道并抢先占据养老社区的市场占有率。

(2)投资与资本运作的优势。寿险资金可运用的中长期资金与养老地产的投资回收周期具有良好的匹配性。养老地产建设、运营的投资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可长达10至15年,经济实力不强或没有外部金融工具支持的投资者很难进入这一领域。而保险公司具有大量可运用资金,据有关数据统计,保险资金中约有80%以上为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约48%是 20 年以上的长期资金,25%为5~20年的中期资金,与养老社区的投资回收周期十分匹配。

寿险业与养老产业具有一定的业务协同作用。养老社区向上衔接了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产品,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向下衔接老年医学、护理服务、老年产品等产业,极大地拓展和延伸了寿险产业链,能够有效整合关联产业。

2.劣势(Weakness)

保险公司目前的养老产品定位高端,目标客户群过于局限。养老地产的建安成本决定了与之相挂钩的保险产品定价偏高。普通精装修房, 建筑成本2000~3000元/平方米,但是养老地产往往配套有公园、健身房、医院、超市等,如果是开发企业做配套,这部分成本都计入,建安成本一般在8000元左右/平方米,再加上楼面地价,成本过万,而且接待能力有限。动辄几十万元的入会费、上万元的月费,只有一些高端老年人才能负担。

缺乏标准化政策支持。对于保险公司进军养老产业的支持政策,目前仍然仅仅停留在研究阶段。这对于急速增长的床位需求及养老产业发展来说,政策支持还是缺乏的,从拿地、建设与经营阶段,想进入这个领域的开发建设企业或运营企业都是一头雾水。即使有一些优惠与补贴政策,也是针对个别企业量身定做而来,并没有统一的、公开的标准化的政策支持这些养老地产项目的推进。

3.机遇(Oppotunity)

(1)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10 年中国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78 亿,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 1.19 亿人,占总人口的 8.9%。《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未来 20 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 2030 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的快速增加,意味着未来老年人对养老、医疗服务的需求也将会迅速增长。国家老龄委的数据显示,中国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已超过1 万亿元,而当前每年为老年人提供的产品总价值却不足1000 亿元。供需差距给养老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投资价值。

(2)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可提高其投资收益率。由于我国的保险资金过度集中于银行存款、债券投资等短期投资渠道,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普遍偏低,养老社区投资风险收益在大类资产中居中,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提高保险资金的综合收益率。据相关测算,养老地产收益率约在4%~10%之间,高端养老地产的收益率会偏高一些。一般认为,养老地产投资收益率高于银行债券,低于高风险的股票投资。我国养老地产的市场潜力还有待开发,所以养老地产的投资收益率仍存在提升的空间。

(3)相关政策为寿险业介入养老产业提供了有力支持。2008至2012年间,我国以每年颁布一条相关法令的速度更新政策,在2013年,不仅《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9月13日正式对外公布,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三中全会上也必将对该领域提出指导性战略方针。

那么就《意见》的内容分析,政策将主要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完善投融资政策。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这为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提供了政策支持。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在缓解“用地难”方面,意见还责成国土资源部尽快“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养老方面的土地供应瓶颈有望逐步破除。三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这直接降低养老社区的运营成本,使其产品定价能够有调整的空间。四是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政府对养老产业的补贴也可以显著降低运营成本。

4.挑战(Threats)

短期内,新政策的出台或削弱民众对养老社区的需求。在过去的20年中,养老社区这一理念的提出为房地产事业提供了足够的噱头,尽管服务难以得到保证,广大消费者由于供给有限而不得不选择入住费用较高的养老社区,因此在当时,具备养老服务业务对房产公司是一个加分项。而新政策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这便扭转了原有的市场局势。同时由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该产业面临更高的竞争压力。对单个企业来说,预期需求在短期内或将下降。

从长期来看,该产业的总体发展趋势是稳步而具有发展前景的。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资本长线回收,尽管短期内无法取得明显的收益效果,却可以通过开发和整合寿险、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相关产品,立足于长期的产业控制。因此,保险业的挑战关键在于其初期的产业布局以及产品整合的前瞻性上。

(二)可行性分析

根据上述SWOT分析可以得出,保险业注资养老产业这一新型商业模式是可行并具有战略意义的。

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我国关于养老产业方面的保障制度、扶持政策正在逐步完善;潜在需求已经形成,而由于供给不足,国家也在鼓励扶持发展龙头企业,这对于保险业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从微观层面上来看,与房地产企业相比,保险业有整合服务医疗行业、更灵活的控制资本的优势;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对于同样的养老产品,保险业的运作更有保障,更能令消费者安心。

三、保险资金投资养老产业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性质与拿地成本、经营年限之间的矛盾

(1)土地性质直接影响到拿地成本。《意见》的出台虽然保证了保险资金进军养老社区的土地供应,但土地性质仍未明确。养老社区与普通商品住宅相比具有资金回笼慢、经营时间长的特点,养老社区投资者若以普通商品住宅的性质拿地,其拿地成本偏高,加重了养老社区日后的运营压力。高成本将会以高租金的形式转嫁给养老社区入住者,不利于养老社区的持续发展。

(2)土地性质影响到养老社区的经营年限。养老社区的性质要求开发商具有长期持续经营的能力。若保险公司以工业用地性质拿地,成本虽然比居住用地低,但其使用年限只有50年,一旦到期,是否可以续约在法律上仍比较模糊,不利于养老社区的持续经营与发展。

(二)保险企业定位高端,消费理念需要转变

养老社区这一概念实际为舶来品,是国外发展而来的一种社区养老消费模式,而在我国,受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人们更趋向于居家养老。因而若要将养老社区等消费产品在我国推广,促进养老产业的形成,必须要把握社会需求、转变消费观念。消费观念的转变需要社会环境、产业供给、政策支持的同时刺激,短期内迅速拉动养老社区需求的难度很大;同时,由于保险企业的产品定位高端,养老社区这一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受居民收入水平的制约。

(三)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经验不足

保险业作为整合房产、医疗护理、寿险等多方的主体,需要一个全面的管理架构来支持。但目前保险公司没有一支完整的针对不动产开发管理的团队,缺乏相关的投资管理经验。此外,保险公司在投资养老社区的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和服务外包机构的合作较少,若不及时规划,未来养老产业的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而对于保险公司,管理体系没有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多方的合作关系,不仅阻碍产品的推广,更易滋生管理风险。

四、建议

(一)城市规划时单独划拨养老用地

目前各地养老产业用地基本为住宅、旅游和综合用地,不同性质土地的成本、使用年限和相关政策差别较大。建议在做城市总体规划时,在指标内加入养老产业用地,使得投资商、开发商在拿地时按照规划要求去做养老项目。这样国家可单独针对该类产业推出优惠政策以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养老项目的前期投入资金巨大,回收期又比较长,政府可在养老项目上给予容积率的补贴,既能保证开发商的利益,还能保证养老项目的开发,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结合国情设计社区模式,扩大消费群

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发达国家相距很大,在未富先老的背景下,贫富差距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因此,养老社区服务的产品有必要差异化设计。在现有制度支持的环境下,利用现有的设备与模式,加以开发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和消费观点设计服务,满足中等消费人群的需要。笔者认为,高端养老社区与国家要求的基本社区之间可以引入过渡的中端养老社区,以高端养老社区为核心,辐射带动周边,形成养老社区群。保险企业可以在高端养老社区的周边建设中端养老社区,共用部分资源,提高利用率以降低成本。高端养老社区里的老人可以享受全部设施与服务,周边中端社区的老人可以有选择的购买部分产品,充分利用高端养老社区里的资源,形成以高端社区为核心的养老社区群。

(三)引进专业护理

数据表明,在我国,60岁以上老人有健康问题的比例超过65%,对专业护理的需求非常高。但目前大部分开发商在开发设计时将健康老人作为首要目标,忽略了引进专业护理的必要性。既然是面对高端养老市场,保险资金投资的养老社区应当引进专业的护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拥有好的照护团队,能够吸引更多的老人住进养老社区。

(四)扩大保险公司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度合作

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医院、护理院校、服务外包机构的合作,利用相关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弥补保险公司养老服务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团队或通过与优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模式,引进国外成熟企业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国内养老社区,提升养老社区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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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义卿,王奕炜.寿险资金运用研究[J].商业研究,2003(5):042.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8篇

摘要:本文从全新的视角出发来研究中国政府在构建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行为:首先阐述了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的原因;然后进一步结合现实从三个方面深入地分析了政府的责任缺失;最后从多方位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做了简要的评价。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年-1.1986亿元、1999年66.1932亿元、2000年261.1442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亿的资金购买了3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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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武川正吾,佐藤博树.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M].李黎明,张永春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9篇

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那么养老保险制度将不能真正发挥其养老保障的功效。全面分析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中面临的风险,找出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对于维持养老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全面探究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道德风险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现状

1、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银行和国债的安全性较高,因此我国养老保险金绝大部分投资于银行存款与国债购买。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采取了以安全性为主要考虑的投资方式来保证养老保险金能足额发放给投保人,这给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了压力。从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的收益率来看,是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的,银行存款和国债的保值增值能力明显不足,养老保险基金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购买显然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此外,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银行存款利率与国债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管制,可能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因此,从基金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仍有待于进一步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

2、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方式不当

我国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投资方式与投资层次都不一样,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范围内对养老保基金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但仍有部分地区还在实行养老保险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使得养老保险难以发挥互济、调剂等功能。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多,再加上经济发展程度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渠道就相对要广,能满足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需求。在相对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少,养老保险投资收益无法应付养老金的支出,需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就我国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而言,基金管理机构的多元化也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过于分散,难以进行统一的运营和有效的管理,造成基金投资管理操作成本增高而使用的效率降低。

3、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及法制体系尚不健全

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让养老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市场的融资活动中。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得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操作行为不够规范,不能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在立法方面,缺乏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被占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金是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向相关机构缴纳。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强制性约束,企业存在严重的拖费欠费现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日益凸显。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风险分析

证券市场是养老保险基金未来重要的投资领域,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分为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债券作为相对安全的投资工具,仍面临着诸多风险。第一,利率波动风险。就是债券的市场价格会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使债券的实际投资收益偏离预期收益。在较长时期内,由于市场利率难以预测,因此对于长期债券而言,利率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第二,通货膨胀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的购买力会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而下降,从而导致基金实际收益下降。债券的期限越长,面临的通货膨胀的风险越大。第三,违约风险。就是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不能履行债券事先规定的还本付息这一义务的可能。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最大。股票投资除了面临着利率波动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外,还面临其他风险。第一,收益不确定风险。股票投资者的主要收益形式为股利,与债券投资的利息相比,股利存在的风险更大。第二,股票价格走向很难被预测。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受利率波动、经济周期、企业经营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预期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无数股票投资者和专家试图寻找股票价格的变化规律,但实践表明,股票价格很难被预测,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2、养老保险基金市场投资风险分析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资本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监管不严和难以监管的风险。监管不严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最大风险是使得各种违规经营活动得以普遍。此外,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大规模入市,我国证券市场将面临一个金融创新的高潮。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先进金融技术的运用加大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无法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第二,国外金融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性风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更多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与国内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金融技术、人才、业务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激烈竞争。这些国外金融机构大多有着悠久历史,已经在严峻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了长期的磨练与考验,拥有成熟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市场业务经营经验,形成了完善的竞争手段和策略。这将对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形成冲击,打破我国金融市场原有的均衡,特别是对于那些目前经营状况不甚理想的国内金融机构的冲击更大,甚至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威胁。

3、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道德风险分析

在养老金的运营过程中,涉及养老保险基金参保者、养老保险基金主办者、养老保险基金托管者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者四个经济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在我国,是由政府机构来承担养老基金主办者的身份。作为养老保险参保者的代表,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办者负责对基金投资管理者进行监督。但是政府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同样会以自身利益为导向而产生道德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基金流失、被挪用、被占用现象都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相关。养老保险基金托管者执行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具体的资金往来事宜,监督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由于基金托管者与基金主办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托管人也存在着为追求最大闲暇而怠工不尽责的道德风险。此外,由于基金托管者无法观测到基金投资管理者的所有行为,这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拥有基金的经营权,可独立做基金投资管理决策,其作为养老保险基金人对于基金市场状况和基金项目风险的了解远多于养老保险基金主办者。这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者与养老保险基金主办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此外,由于基金参保者对基金运作并非十分了解,他们可能会完全信任基金投资管理者的投资策略和基金主办者的监督而忽视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这样便形成基金参保者对基金投资管理者的社会监督方面出现监督真空。

三、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激励和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应强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最大程度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各方参与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首先,对养老保险基金人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制定方案让养老保险基金人分享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利润,如此养老基金人就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来使得基金投资的利润变得更多,从而使自身获得的报酬更高。或者,事先制订一个任务目标,若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则从超过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基金人的奖励,若基金实际收益未能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则斟酌减少基金管理费用。其次,要完善对基金人的监督。第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程度避免信息不对称,降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道德风险。为了保证信息准确,应制定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有关的会计制度,提高基金会计报表的规范性,为基金投资者在决策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此外,还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第二,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公众监督机制,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对基金人进行有效约束。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办人———政府部门的监管要通过提高政府部门监管的透明度来实现,在强调政府监管透明和同时,进一步对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完善,加强对政府部门的舆论监督,加大对管理者和具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的惩处力度,使管理者和执法人员恪守工作职责和道德规范。此外,还须严格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进行把关,如指定信誉度良好的知名金融机构。

2、构建养老保险基金专业化监管系统

要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水平,首先要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其次要引进专业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基金监管人才,运用先进的监管技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投资收益和投资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行。

3、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规范基金投资行为

首先,需制定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各方面都做出全面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社保颁布的还只是一些单方面的条例、法规或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有限且过于片面,而没作规定的范围容易出现操作杂乱、侵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其次,应立法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管理等各个步骤,使得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养老保险投资运营方面,应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或集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当前我国普遍存在企业拖欠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应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费用征缴法,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用的上缴,对于拖欠拒缴养老保险基金费用的企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应完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活动有法可依,为基金的投资运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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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珍: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Abstract:ThispaperstudiesChina''''sgovernmentalbehaviorsinconstructing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fromanbrand-newangle,firstly,elaboratesthereasonsforcausingtheshortcomingsofChina''''s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reform,then,furtheranalyzesgovernmentalresponsibledefectfromthreeaspectsbasedonreality,and,lastly,makesbriefcommentsonChina''''sendowmentinsurancesystemreformfrommultipleaspects.

Keywords:endowmentinsurance;responsiblemechanism;responsibilitydefect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年-1.1986亿元、1999年66.1932亿元、2000年261.1442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亿的资金购买了3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2]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日)武川正吾,佐藤博树.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M].李黎明,张永春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4]杨方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04(8).

[5]张强.政府责任模式的演变及其启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China's governmental behaviors in constructing responsible mechanism of endowment insurance from an brand-new angle, firstly, elaborates the reasons for causing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responsible mechanism of endowment insurance reform, then, further analyzes governmental responsible defect from three aspects based on reality, and, lastly, makes brief comments on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reform from multiple aspects.

Key words:endowment insurance; responsible mechanism; responsibility defect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

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 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 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 年-1.1986 亿元、1999 年66.1932 亿元、2000 年261.1442 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 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 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 亿的资金购买了3 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 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2]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日)武川正吾,佐藤博树.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M].李黎明,张永春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4]杨方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04(8).

[5]张强.政府责任模式的演变及其启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china's governmental behaviors in constructing responsible mechanism of endowment insurance from an brand-new angle, firstly, elaborates the reasons for causing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responsible mechanism of endowment insurance reform, then, further analyzes governmental responsible defect from three aspects based on reality, and, lastly, makes brief comments on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reform from multiple aspects.

key words:endowment insurance; responsible mechanism; responsibility defect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 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 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 年-1.1986 亿元、1999 年66.1932 亿元、2000 年261.1442 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 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 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 亿的资金购买了3 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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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日)武川正吾,佐藤博树.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m].李黎明,张永春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4]杨方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04(8).

[5]张强.政府责任模式的演变及其启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风险研究;规避机制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老龄化程度迅速加深,截止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1.53亿,占人口总数的11.6%,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为1.06亿人,占人口总数8.1%,中国早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开展包括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内的多种养老模式,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的稳定局面,减轻社会保障系统的压力,促进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同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给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房地产市场得以健康持续的发展,使经济社会更具活力。

国外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以房养老模式的风险研究主要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期限长、不确定性较多,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也较大,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主要有长寿风险、道德风险、利率风险、房产价值波动风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作为偿还贷款本息保证的住房未来价值低于抵押贷款本息和。在风险防范上,Thomas Davidoff和Gerd Welke(2007)认为老年人的长寿风险是一种可以分散化的风险。通过聚集大量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有效控制长寿风险。

国内学者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的研究不断深入,开始探讨其在中国实行的障碍与风险。柴效武(2004)对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如:道德风险、抵押物风险、支付风险、变现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及其成因,及应采取防范举措等,给予较深入的思考。李玉米(2005)分析了国内实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可能出现的房地产价格波动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诚信风险以及自然风险,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规避。

国外开展“以房养老”的时间较长,研究者不但有较为雄厚的理论基础,还有许多实际例证。国内目前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的研究,侧重于此种养老模式对社会、金融机构和老年人带来的积极影响,而较少关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在中国推行的风险和障碍,而在已有的风险和障碍研究中,也因国内没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的实践,大多数只是停留在简单化的理论推测或一般性体验层次,并且缺乏足够的定量研究,因此,有必要研究这些风险的产生,以及规避的措施。

二、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

1、住房价值变现风险

只有将收回的不动产变现,贷款机构才能盈利。住房价值变现的办法一般说来有两种,出租和出售。我国的二手房交易市场尚不成熟,而且现在的大多数年轻人买房倾向于买新房,而中年人换房也多是换新房,收回的已居住数十年的旧房可能有出售不掉的风险,若将出售不掉的住房大量收进,全面更新改造,或拆旧建新,这个成本会很高,贷款机构可能会选择退出。

2、利率及物价变动风险

如果老人将产权完全易主,一次性得到一笔现金用于养老,那样老人会遭受利率和物价变动的双重风险。产权部分易主的反向抵押贷款模式,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购买力风险。交易达成后,贷款机构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养老费用。如果未来利率下降,住房价格上升,但给出的货币价值增大,机构受损,老人得到的现金购买力增强,否则,机构获得了资本利得,老人利益受损。如果物价上升幅度大于利率上升的幅度,则机构承受购买力风险能力增强。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自然磨损,还有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房价会有下跌的风险。

3、国家政策风险

国家有关住宅,土地使用政策,养老保障政策乃至金融保险政策,大致是可据测定的,但长达十数年的政策走向,极难把握,构成政策风险。主要有两方面:a.城市规划风险(拆迁);b.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变化,我国现行规定工商用地50年,居民住宅70年。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运作,因此考虑国家政策变动是能否顺利完成贷款机构和老人之间合同的重要一环,若国家的相关政策变化,势必影响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使某一方受到损失。

三、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制约因素分析

1、地权制度的限制

在我国,居民住宅用地为70年,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可以自动续约。但是,新的规定中却没有明确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到期后是否续费仍不明朗,这对“以房养老”的实施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在农村,“以房养老”模式无法推行。因为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作为财产进行抵押,这使得农民的房产不能作为资产来运作。虽然近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受到极大关注,但是这项规定的存在使得占大部分人口不利的农民被排斥在“以房养老”模式外。

2、房产市场的波动

房产市场波动对“以房养老”的影响表现在房产价格上。如果借款人与贷款机构在签订协议时,房产处于较低的价格,那么借款人肯定会担心将来房价上涨的可能性,房价上涨,借款人获益减少;相反,如果交易时,房价处于较高价位,贷款机构就会顾忌将来房价下降的风险,房价下降,贷款机构收益减少,尤其是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协议到期之后,如果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就会使贷款提供机构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稳定的房地产市场是住房反抵押贷款业务能够达成和稳定发展的保证。

3、相关法律的缺失

以房养老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被引入国内,难以避免地要与国内的法律法规产生矛盾。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国内缺少针对住房反抵押贷款的专门法律规定,如监管法规,责任追究法规等。第二,住房反抵押贷款制度的引入与国内现行法律的冲突。首先,住房反抵押贷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需要多方金融机构合作才能实现,而我国《银行法》规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不能跨行业经营,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机构都不具备单独承办这项业务的能力。其次,住房反抵押贷款业务流程中,只要贷款机构按协议,定期向老人发放资金,协议到期后,房屋产权归贷款机构所有,但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所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仍属老人。

4、国民观念的制约

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老人的“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对于老人来说,采用“以房养老”一方面担心由于自己的行动会伤害到子女的尊严,另一方面也有在自己过世后要为后代留下遗产的考虑。除了"养儿防老”的影响外,在相当比例的国内老年人在养老规划中依赖政府的养老安排,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国民尤其是老年群体很难在观念上接受“以房养老”这种新的养老理念。

四、降低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经营中也应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风险防范,保证各种风险发展不会偏离定价预期太多,保证贷款机构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具体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加强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1、完善反向抵押贷款保险制度

反向抵押贷款涉及的风险多且复杂,贷款机构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推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反向抵押贷款的具体保险安排可以包括人寿保险、住房价值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年金保险和利率保险。

(1)借款人人寿保险。这种保险方式主要用于防范借款人的长寿风险。借款人寿命越长,贷款合同的期限越长,风险越难以预料,对金融资金的稳定有较大影响,所以应当将人寿保险列为强制保险的范畴。采用这种保险方式可使多方受益。

(2)利率保险。未来的利率走向,往往是很难准确预测的,这就需要对利率实施相应的保险,从而帮助贷款机构分散利率波动的影响。总的来说,利率保险可以使贷款机构锁定未来借款人需偿还的贷款总额,从而锁定其净收益。

(3)住房价值保证保险。贷款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此保险有效防范住房价格波动风险。具体运作是贷款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贷款到期如房产价值低于贷款累积金额,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保证了贷款机构的财务稳健性。

(4)财产保险。反向抵押贷款中,由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保障老年房主财产安全的家庭财产保险。住房作为抵押物对贷款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借款人赖以生活的房屋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事故,导致借贷双方共同损失。因此,住房财产的保险收益应为贷款方和借款方共同所有,贷款方获得支付的贷款金额及利息部分,借款方获得剩余款项。

2、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经营联盟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银行、保险、社保、信托等机构独立开展反向抵押贷款各有其优劣势。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例,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是由银行开办的,经验较为丰富。然而此业务运作周期长,银行无管理长寿风险经验,储蓄业务以活期或短期为主,存在短存长贷,周期不匹配问题。综上所述,由银行独立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一定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必要将他们联合起来,建立以开办机构为主体,中介机构综合参与的服务平台,实现优势瓦补、风险共担,真正建立综合反向抵押贷款机构联盟,从而达到转移和分散抵押贷款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顺.我国推行反向抵押货款寿险服务的意义、问题和对策[J].财经界,2006(8):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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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晓苏.建立“反向抵押货款”的寿险服务——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建议[J].老龄问题研究,2004,(7):136-139.

[5]孟晓苏.论建立“反向抵押货款”的寿险服务[J].保险研究实务,200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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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邱澄.对于“住房反抵押货款”模式的经济学思考[J].生态经济,2005(8):46-48.

[8]宋莉莉,刘书兵.以房养老与住房反向抵押货款[J].西北人口,2007年第2期,第28卷.

[9]施方.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年-1.1986亿元、1999年66.1932亿元、2000年261.1442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亿的资金购买了3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2]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日)武川正吾,佐藤博树.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M].李黎明,张永春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养老行业风险分析与对策范文第15篇

风险是人类社会始终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卢曼认为,所谓风险是指“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和潜在危害性两个基本特征,当不确定性因素持续恶化,潜在危害性转变为现实危害性时,潜在风险问题就会转化为现实问题。风险也是当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风险问题已经对养老保险制度衍化路径、目标理念以及发展过程等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产生根源的不同,本文将其分为经济性风险因素和社会性风险因素两类。经济性风险因素主要是指那些因外部经济环境条件变化而可能对制度产生损伤的因素,包括财政收支失衡风险因素、运营管理风险因素及劳动力市场风险因素等。社会性风险因素主要是指那些由于社会文化条件变化而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及社会损伤状况产生的因素,包括人口老龄化风险因素、社会阶层分化风险因素、社会流动风险因素及社会转型风险因素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对经济性风险因素的分析重点在于“财”或“物”等因素,而对社会性风险的分析则主要是那些与制度实施密切相关的“利益人”,尤其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群体,如农民工群体等。由于风险问题具有滞后性、间接性及隐蔽性等特征,风险后果常常可以预测,因此如能及时对影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并加以防范,就会对现有制度的筹资模式、养老资源配置结构、养老保险机制形成以及公众参与意愿等产生推动作用,进而提升制度的整体实施效果。

(一)经济性风险因素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风险因素。现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保险制度衍化而来的,最初针对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中具有正式职业身份的人群,实行企业单方缴费制,按照现收现付制模式对账户资金进行运营。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非正式职业群体的不断加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以及养老保险历史债务不明确等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养老保险财务风险不断加大。根据蒋云赟等学者的预测,如果维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不变的话,该体系将很快无法实现代际收支平衡。制度管理与运营风险因素。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完全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属地化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已经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畅,制度运营效率低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回报率整体偏低。2013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高达12415.64亿元,但基金权益投资收益率仅有5.54%,养老金投资主要流向银行存款、债券、信托投资等相对比较保守的领域,导致资金增值保值能力普遍偏低。此外,在属地化管理模式下,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不顺畅、制度标准分割以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度低等问题十分突出,使得参保人对养老保险各项服务指标的满意度与总体的满意度水平都很低。如果按照世界银行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评价体系来衡量的话,在制度覆盖广泛性、可负担性、充足性和公平性等多个方面,现行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

(二)社会性风险因素

人口老龄化风险因素。按照联合国确立的人口老龄化社会标准,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3年中国老龄人口已经突破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到202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规模将达到2.48亿,人口老龄化水平将升至17.17%;2050年时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4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至少将达到30%。人口老龄化水平风险因素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是十分深刻而久远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较高的老龄化水平将使现有代际间养老资源交换平衡关系发生断裂。维持代际间养老资源交换平衡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保持代际间人口比例的协调性。但是在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上升的情形下,代际间人口比例关系正在被打破。2005年中国城镇老年人口赡养率为26.2%,2013年已经上升至33.19%,黑龙江等省份甚至已经高达63.24%,远远超出国际通行的25%赡养代际平衡临界点。如果继续维持当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与缴费比例不变的话,当代人的缴费负担势必会被极大地增加。第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状况将进一步加剧。根据马骏等学者的测算,在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提高的背景下,2030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元,占当年GDP的38.7%。第三,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将持续下降。如果保持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率水平基本不变的话,人口老龄化水平的上升将会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急剧膨胀,导致养老金支出规模不断加大,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持续下降。社会阶层分化风险因素。自1980年代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分化状况越来越严重。仇立平将中国现有社会阶层划分为劳动阶级(即工人和农民)、资本所有者阶级、专业技术人员阶级及管理者阶级。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了各个阶层在养老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均衡状况,进而使各个阶层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方面的差别更加显著,导致制度的不公平性更加突出。总体上讲,当前中国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着比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可以获得大约相当于原工资水平80~90%左右的退休金,足以维持比较体面的生活。而企业职工退休后仅能获得相当于原工资水平50~70%左右的退休金。由于企业职工的工资基数本来就比较低,因此他们领取的退休金数额也比较低,对很多退休职工来说仅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很难满足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这种状况将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产生比较负面的影响。社会流动风险因素。社会流动是指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及不同职业人群之间的转化。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农业从业者向城市从业者身份的转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字,中国在1982年到2000年的18年间,有大约2.0657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到城市。200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亿,2012年末已经超过2.6亿,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有4543万。农民工阶层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农民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解决他们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缴费标准较高、缴费期限长等问题,与农民工等非正式职业群体的实际收入状况尚有一定差距,导致大量农民工群体仍然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成为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的弱势社会群体。社会结构转型风险因素。社会结构是指某个地区或国家的社会成员在资源占有、组织方式及关系格局等方面的基本状况。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领域变革的重要内容,包括生产组织形式、社会心态、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价值观念及行为等多个方面。陆学艺等指出,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受家庭结构小型化及少子女化等因素的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经趋于瓦解。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平均家庭人口规模仅有3.10人,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少了0.34人,而当年离开户籍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了2.6139亿。家庭规模的缩小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已经对传统家庭养老方式产生了比较负面的影响。社会化养老保险取代家庭养老已经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状况下,如何为失去家庭养老保障的人群提供社会化养老保障已经成为当前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问题。

二、风险成因分析

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因素产生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制度随着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是各个利益相关者群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本文对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根源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以社会文化环境分析为主,微观层面主要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为主。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参保职工、企业经营者、政府管理者、社区组织、医院及媒体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群体。依据不同群体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两类。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参保职工等社会群体,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主要包括社区组织、与制度实施产生间接关系的群体。本文在微观层面的分析中主要选择与制度实施利益关系最为密切、影响范围及程度最为深刻的政府、企业和参保者等群体进行分析,以此来探讨养老保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协调性

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诺斯指出,任何制度的产生及发展都与社会文化观念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是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能够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在认知体系及社会认知氛围而对制度的形成产生推动或制约作用,制度规则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适应文化传统进而形成行为规范的过程。当养老保险制度与所处的环境相匹配并且能够与利益相关者群体形成良好互动关系时,制度就能够发挥最大效用。相反,当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不相适应时,制度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长期以来,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中国国民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一模式与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结构大体上是相匹配的,“忠”、“孝”等伦理观念的存在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能够延续的重要文化基础,老年一代对家庭财产分配和处置权的控制是其社会条件,代际间人口比例的基本协调是重要的人口条件。然而,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情形下,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兼容性日渐突出,导致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各种风险问题也不断出现。

(二)政府责任的缺位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个人短视等外部性问题,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干预显得极为必要。从政治角度来看,政府通过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缩小社会各阶层间的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政权的稳定。从社会角度来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的局面,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经济角度来看,政府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控制能够有效地干预资本市场,调节资本市场规模,进而保持并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经济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财政支付责任和运营管理责任两方面。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不仅要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兜底责任。由于政府未能及时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型的巨大成本和个人账户债务问题,导致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根据《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报告》的预测,201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已经高达18.3万亿元。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从2010年的195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2526亿元,但是与当前巨大的养老金缺口相比,仍微不足道。在基金运营管理方面,由于政府未能及时制定有效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运营规则,导致由各个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整体偏低。在中央政府层面,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管理及运营机构,负责对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由于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方式相对简单,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整体上偏低,政府需要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与比例,以此来提高整体投资回报水平。

(三)企业的“理性”决策

企业是制度执行的目标对象之一,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及接受方,制度的实施只有在得到企业配合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其长远发展。首先,企业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既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有利于增加社会声誉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其次,企业通过构建职工退休养老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满足职工的多层次需求,使他们获得心理上的稳定感和安全感,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产生强大的工作动力,提高生产效率。然而,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类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润水平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差距比较大,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不同企业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策略来参与制度。对于那些经济效益较好、养老负担较轻的企业,尤其是垄断型国有企业来说,往往会按照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标准,即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而对于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雇佣较多青壮年劳动力、经济效益较差、养老负担较重的加工制造类中小私营企业来说,因过高的缴费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他们往往会选择按照最低标准,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进行缴费,甚至还会采取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减少缴费工资基数等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这就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风险互济功能被极大地降低,制度公平性目标受到很大影响。

(四)参保者的逆向选择

企业职工是养老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参与者,他们持续的缴费责任是制度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从长远来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有利于以大数法则形式解决职工个体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的养老风险,保障参保者的老年生活质量。但从短期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对其当前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中国目前确立的企业职工缴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如果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缴费项目,职工个人社会保障综合缴费水平将超过其基本工资的16%,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当前工资收入水平。对于那些工资基数比较低、自我保障能力较弱的职工来说,当收入水平的降低影响到当前生活质量时,他们往往会通过逃费、减少缴费,或者选择最低缴费标准等方式来规避制度。而那些工资收入比较高、自我保障能力比较强的职工则倾向于选择最高缴费标准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能力,这一逆向选择会导致养老资源分配不公,削弱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能力,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加大社会整体的养老风险。

三、风险防范措施及政策建议

总体来讲,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的基本社会制度,较好地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目标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职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群体间形成了比较良性的互动关系,能够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强化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目的论视角来看,通过全面、系统地对影响制度运行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识别与判断,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制度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群体如个人、家庭、企业以及社区等所产生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高政治决策的民主程度。从冲突论视角来讲,由于风险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功能,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的分析,能够帮助政策制定者及时发现并识别制度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而强化并巩固其正功能,减弱或消除其负功能。就目前而言,政府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来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1.强化养老保险资源分配的均等性。

政府要持续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群体平等参与制度的机会;要不断地缩小不同职业群体、不同类型企业职工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差距。同时,还要顺应社会转型及社会阶层分化的新形势,适当调整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将农民工等新的社会群体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保障其平等地享有养老资源的权利。

2.尽早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许多发达国家都为企业职工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例如,英国为企业职工建立起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等构成的“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日本建立了“国民年金”与“共济年金”相结合的双层养老保障机制。我们应不断完善现有“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财政和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持续不断地增加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同时,政府应充分拓展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慈善事业、事业等方面的筹资功能,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领域,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要大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域。

4.加快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建设。

要在引导人们的养老行为从伦理道德等非制度性规范向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规范转变的同时,高度重视传统家庭养老等非正式养老方式的功能与作用。加紧颁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老年人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切实维护他们的养老权益。

5.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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